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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明朝對官員私生活管得有多寬:嫖娼被捉,終生不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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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土伯呀 發表於 2011-12-2 09:0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人民網
歷史上各個王朝對官員的私生活,即個人生活,一般都要予以密切注視。不僅對官員的『公德』,而且對其『私德』,即個人日常生活中表現出來的道德品質,實行嚴密監管。


  典型一例是:明太祖朱元璋對『文臣之首』的宋濂在家跟誰喝酒,都講了什麼,了如指掌。不但如此,宋濂退休以後,在老家幹什麼,跟什麼人往來,是否『本分』,明太祖仍然十分關注,不時向宋濂的孫子詢問。故宋濂在任時,謹言慎行,潔身自好。下班回到家中,跟家人和親友交談,絕口不提朝中之事,有人問到這方面情況,他指指牆上掛的一幅字,一句話也不說。那幅字寫的是『溫樹』兩字,意思是說,連『溫室之樹』(皇宮中種的樹)都不能說,遑論其他!他退休後,閉門不出,不跟官場上的人往來,在旁人看來,儼然是一位對世事漠不關心的、奉公守法的土財主。


  各個朝代,都希望保持穩固、長久的統治,因而一般來說,總不希望官員道德敗壞、貪賄腐敗,加劇跟民眾的矛盾,自毀統治根基。為此,就要加強對官員的管理,包括對其私生活的監管。與此同時,還要勸導官員都做本分之官,不做違法亂紀的事情。宋代呂本中【官箴】一書,就是適應這種需要而編寫的。書中開頭寫道:『當官之法,唯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知此三者,可以保祿位,可以遠恥辱,可以得上之知,可以得下之援。』自宋代至清代,這段話都是官員的座右銘。


  喝公家的酒,喝出罪來


  古代公家的酒,官員們不是想喝就能喝,不是想喝多少就能喝多少,不是想喝『極品』就能喝『極品』,不是想送人就能送人。有的官員貪杯,而又公私不分,就會喝出罪來。有的官員借花獻佛,公酒隨便送人,也會觸犯法網。


  宋代王【燕翼詒謀錄】一書記載了公酒私用犯罪的事例:宋初定下的規矩,所謂『祖宗舊制』,規定州郡官庫貯存的公酒,是專門用來饋送往來的官員,與上任、罷任的官員,供他們換成銀錢,充作旅費。官員們若要講『睦鄰之好』,拿公酒送給鄰州鄰郡的官員,鄰州鄰郡的官員回贈以公酒,都是可以的。『不過以酒相遺,彼此交易,復還公帑。苟私用之,則有刑矣』。互相送公酒,一手送出去,一手收進來,收到公酒後,若是以為是送給自己享用的,那就大錯了,那仍然是公家的酒,務必要交還國庫。宋朝治平元年(1064),鳳翔府知府陳希亮就是在公酒問題上栽了大跟頭。他向有關部門自首,承認曾私自喝掉了鄰州饋贈的公酒。朝廷對其處理是貶為太常少卿。朝廷再次嚴令禁止私自喝別的官員贈送的公酒,重申收到的公酒必須全部上交國庫。有個名叫祖無擇的官員,因為私自將300小瓶公酒送給了親戚,被免去直學士的職位,以『散官』(有官名而無固定職事的官員)安置。


  宋朝文學家蘇舜欽也是因為喝酒喝出了悲劇。據【宋史・文苑傳・蘇舜欽傳】,蘇舜欽當時擔任集賢校理、監進奏院(進奏院是藩鎮即節度使的駐京辦事機構)之職。一次進奏院祭神之後,他與劉巽把公家的廢紙賣了,將所得的『公錢』用來買酒招待賓客,還招來樂妓奏樂、唱歌。這事為蘇舜欽的丈人宰相杜衍的對手御史中丞王拱辰打探到。王拱辰乃指使手下人彈劾蘇舜欽及劉巽。朝廷以『自盜』的罪名革去蘇舜欽及劉巽的官職。蘇舜欽因喝酒成了『放廢』之人,即放逐罷黜之人。因參加這次聚會而被趕出京城的知名人士,有10多人。王辟之【澠水燕談錄】就此事在京城造成的影響寫道:一時間,『都下為之紛駭』。韓琦對宋仁宗說,蘇舜欽不過『一醉飽之過』,給一個較輕處分就可以了;革去其官職,不至於有這麼大的罪過吧。用賣公家廢紙的錢喝酒,竟然喝出這麼大的事來。


  官員嫖娼被捉,終生不得錄用


  明代對官員的私生活管得很嚴,禁止使用官妓,禁止嫖娼。而且明太祖還現身說法,勸導官員不要為『聲色貨利』所惑、所累。他在【明大誥】中寫道:破武昌,滅了陳友諒,將其妾帶回,送入後宮。『朕忽然自疑,於斯之為,果色乎?豪乎?智者監之。朕為保身惜命,去聲色貨利而不為。蓋為慕聲色貨利者數數,朝興暮敗。』他說,將陳友諒之妾『沒收』歸己之後,自己也懷疑這種做法。究竟是好色呢,還是氣魄大?智者自可明察。汲汲於『聲色貨利』的人,『朝興暮敗』,敗亡肯定來得很快。


  明代陸容【菽園雜記】說起明朝超過前朝的幾大方面,其中之一便是革官妓、禁宿娼:『本朝政體,度越前代者甚多。其大者數事……前代文武官皆得用官妓,今挾妓宿娼有禁,甚至罷職不敘。』官員嫖娼,在唐、宋、元三朝,都不算多大事情,但在明朝,是要丟官,並且永不錄用的。


  明代王W【寓圃雜記】寫到唐、宋、元官妓之害:『唐、宋間,皆有官妓祗候,仕宦者被其牽制,往往害政,雖正人君子亦多惑矣。至勝國時,愈無恥矣。我太祖盡革去之。官吏宿娼,罪亞殺人一等,雖遇赦,終身弗敘。其風遂絕。』唐、宋官妓害政,元朝尤其如此。官員使用官妓,官妓往往給官員吹『枕頭風』,於是官員就暈暈乎乎了,勢必要被官妓牽着鼻子走。明太祖革除官妓,而且規定官吏嫖娼,罪下殺人一等,雖然遇到大赦,也終生不得使用。由於明朝以嚴刑峻法治理嫖娼,一時竟也『風清弊絕』。


  又據明代顧起元【客座贅語】,南京禮部尚書姜寶(字鳳阿,說起來還是筆者家鄉那個村子的先賢),曾在南京禁止嫖娼:『姜鳳阿先生為南大宗伯,申明宿娼之禁,凡宿娼者,夜與銀七分訪拿幫嫖之人,責而示枷。』宿娼者一旦被捉,宿娼一夜,罰銀七分,該銀用於緝拿『幫嫖之人』。不但如此,還要帶枷示眾,多丟面子的事情。


  明代余繼登【典故紀聞】一書記載了官員嫖娼被懲處的典型事例:明英宗正統年間,廣東海南衛指揮使到北京上奏章,此人在海南衛可能放縱慣了,在京期間,仍不加檢點,竟然宿娼。事情敗露,被『謫戍』威遠衛,即遣送威遠衛擔任守衛。這個處分不可謂不重。


  駙馬走私,照殺不誤


  明太祖朱元璋共有16個女兒,其中一個便是安慶公主,洪武十四年(1381),『下嫁』歐陽倫。這個歐陽倫,是個品行不端之人,後來更是橫行不法――皇帝選女婿也有看走眼的時候。洪武末年,朝廷實行『茶馬法』,禁止私人販賣茶葉,尤其是禁止走私茶葉。歐陽倫多次派人走私茶葉出境,所至騷動。對這位皇親國戚,雖地方高官也不敢過問。其家奴周保,仗着『我家主人是駙馬爺』,尤為驕橫,動不動就指使有關部門徵發民間車輛,一次徵發多至數十輛。龐大的走私茶葉車隊經過河橋巡檢司時,歐陽倫竟敢打罵巡檢司的官員。


  被打官員憤而向朝廷檢舉歐陽倫的惡行,明太祖得知後大怒,說道:『我才行一法,乃首壞之!』作為駙馬,帶頭破壞『茶馬法』,影響惡劣。於是明太祖拿歐陽駙馬開刀,下令處以極刑:『賜死。』明太祖為維護法紀,不袒護自己的女婿,也不怕女兒安慶公主當寡婦。馬皇后也不敢勸說明太祖免歐陽駙馬一死。歐陽倫的家奴周保等都被處死。過了100多年,至弘治十八年(1505),內閣大學士劉健對明孝宗說起這個故事,感嘆道:『此等故事,人皆不敢言。』這件事居然成了『敏感』話題,人們害怕刺激、冒犯當時活着的皇親國戚,都迴避談此事。


  官員到古玩鋪坐坐,也屬違法


  官員不准去古玩鋪,這是清朝對官員的禁止性規定。原來對官員的形形色色賄賂中,有一種賄賂叫『雅賄』,即給官員送字畫、古董等,既可達到行賄目的,又顯得『高雅』,便於官員接受,也不易被察覺、查處。『雅賄』多借古董商之手進行。古董商將名貴字畫或稀世之珍的古董三文不值兩文『賣給』官員,再由行賄者跟古董商按實際價格結清貨款。這種方式的行賄,非常詭秘。對古董店的貓膩,朝廷不是不知,為防範和杜絕『雅賄』――當然完全杜絕是做不到的,清朝禁止官員出入古玩鋪。


  清代劉聲木【萇楚齋五筆】一書云:咸豐年間,『當時有某侍郎,偶至琉璃廠古玩鋪閒坐,即為御史論列,獲咎家居,亦為大眾所不齒』。有一個侍郎(『副部級』官員),偶爾至北京琉璃廠坐坐,即遭御史彈劾,丟了官職,賦閒在家。不僅如此,還被眾人唾棄。


  據此書說,光緒以後,情況大變。軍機處官員、尚書、侍郎等人,就不是逛古玩店了,而是『自開古玩鋪、碑帖店,自題店招牌,公然出入其間,肆無忌憚』。向他們行賄的人,有的自稱『門生』,孝敬他們銀子稱『太平錢』,還有什麼『點心錢』。『廉恥道喪,實始於此』。劉聲木說,清朝敗亡,未嘗不由於官員經商、腐敗,並非由於一人憤而振臂高呼,而是由於『萬眾皆叛也』。


  官員出書營私,摘烏紗帽


  古代官員寫書刻書可以,但不能營利,更不能利用職務之便強買強賣。違者是要受到嚴懲的。


  劉聲木【萇楚齋五筆】一書寫道:祁藻任江蘇學政時,『以自己所刊各書,命諸生買讀』。徐松任湖南學政時,也硬性規定諸生(入學的生員,即秀才)購買自己所刻各書閱讀。兩位學政,利用職權將自己所寫所刻的書定為必讀的『教材』或『教輔讀物』,強行攤派,要求人手一冊。這兩人遭到了彈劾,受到革職處分。劉聲木說,徐松『雖以精於西域與地水道之學,著名當時,號稱絕學,然以自己所刊書,勒諸生買讀,跡近貪利』。認為這種刻了書向學生攤派的行為近於『貪利』。學政是高級官員,由朝廷在侍郎、京堂、翰林、科道等官員中選進士出身者簡派,負責生員的考課黜陟,並按期至所屬各府廳視察考試。在三年擔任學政期間,與總督、巡撫平行。而徐松不僅是高官,還是知名的西域地理、水利學者,可惜為了出書營利,被免去職務。兩位學政,出書牟利,不擇手段,弄得斯文掃地,結局悲慘。


  京官外放,怎麼赴任有規矩


  京官改授地方官,怎麼上任,不是由官員自行決定,而是有統一規定。接到委任狀後,不得在京逗留,不得借債置辦衣物、娶妻買妾。赴任時,不許繞道回家。


  明代余繼登【典故紀聞】一書雲,明朝成化年間,吏部尚書姚夔說:本朝老規矩,京官選授外官,必須隨即領取憑證赴任。近來外放官員在離開京城後,多偷偷返回,借貸財物,置辦衣裝,娶妻買妾,然後繞道回家。自今日起,外放官員限五日之內領取憑證,拖延過半月不向朝廷辭別出城者,送司法機關治罪。出了城又潛入城內者,降級使用。遲到一年以上到任者,革職為民。


  【典故紀聞】又載:明朝正統年間,監察御史時紀被派往陝西,違反朝廷的規定私自繞道回家。並與長垣縣丞蕭即之勾結,在其幫助下,強娶民間女子為妾。明英宗得知此事後,認為『背違禮法,有玷風紀』,下詔將時紀逮捕,送司法機關懲處。


  明朝為何要規定外放京官必須按規定速速出城,不得逗留京城,不得出城後又返回,並不得借債呢?這是因為,明朝官員的俸祿,較之唐朝和宋朝,是很低的。而且官員上任和調動,路費要自己掏。下級官員,出不起路費的,不是少數。外放京官在京城拖延不走,並且置辦衣物,甚至娶妻買妾,開銷必定很大,勢必舉借高利貸。明朝的高利貸月息高達5分,即5%。官員上任時,債主跟着他到上任的地方,天天逼他還債,再威風的官員,這時在債主面前,也成了『孫子』。為還債,官員就要搜刮民財,就要貪贓枉法。所以,為了防止外放的官員貪腐,朝廷要作出以上禁止性規定。至於不許到外地出差的京官繞道回家,也是怕他們跟家鄉的『父母官』串通一氣,干出違法亂紀的事情來。明朝的這種制度設計,對官員而言,也許嚴苛,但不是沒有一點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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