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 人民網
上海怡和絲廠內景。中間站着為絲廠經理及其妻子。
『萬曆二十九年(1601)六月,其年水災,絲價甚昂,而「蘇(蘇州)民素無積聚,多以絲織為業,東北半城大約機戶所居」,織造太監孫隆掌稅事,而其參隨黃建節等,擅加徵稅,甚至及於織戶小民,「妄議每機一張,稅銀三錢」,並趁機要機匠按匹納稅後才可發賣,以致「百物騰貴,民不堪命。又機戶牙行,廣派稅額,相率改業,傭工無所趁食」。蘇州機戶與工人忍無可忍,先有傭工徐元、顧元、錢大、陸滿等聚眾二千餘人,推選崑山機匠葛成為首領。隔二日,又有某些不知名人士為首,率數十人入玄妙觀約定行動,葛成以芭蕉扇為號指揮,發誓「不取一錢」、「不夾寸刀,不掠一物,預告鄉里防其延燒」。自葑門起,於滅渡橋捶斃稅官黃建節,午間又擊斃徐怡春,接着分別往閶、胥二門外,凡是稅官在地方者,盡遭民眾毆殺。之後又前往投靠稅監的鄉紳與富戶家,「毀其室廬、器物,或斃其戚屬」,或各執火炬燒打。』
上述即為魏斐德(Frederic Evans Wakeman Jr.)、森正夫、趙鼎新等多位史家、學者所重點探究的『織傭之變』。而對於台灣『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巫仁恕來說,這次發生在江蘇蘇州府的城市群眾集體行動,僅是他搜集到的明代中期至清乾隆年間眾多『城市民變』案例中的一個。
實際上,比較於傳統史家習慣使用的『民變』一詞,【激變良民:傳統中國城市群眾集體行動之分析】的作者巫仁恕更願意採用西方社會史學家查爾斯・蒂利創造的概念―『集體行動』。『史書上將城市居民反抗政府的行為與農村的暴動叛亂一起泛稱為「民變」,然而「民變」一詞是站在官方的正統立場或某一些階層的立場上,帶有濃厚的價值判斷。』按照蒂利的看法,集體行動即是『人們為追求共同的權益而集聚行動的行為』。
或抬神巡會、或大哭於文廟
明代以前,中國民眾反叛的主角幾乎都是農民,至明代後期,都市居民反抗政府的情形才大量出現。巫仁恕認為,『在中國城市史上,明清城市的發展,在「量」方面,大都市的人口與數量較諸宋代雖沒有太大的增長,但在「質」的方面,城市的經濟機能卻不斷地強化,更重要的是「市鎮」這類非行政中心的經濟型小都市大量出現。相伴隨的是,大量人口集中到城鎮內,都市化的現象相當明顯。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從明代後期開始,在城鎮內發生了許多群眾運動。』【大明律・兵律・軍政】中『激變良民』這四個字的條文,在明朝以前的法律、法典裡面沒有看到,這也可以算作側面的一個例證。
1484年,成化十九年,蘇州府城反宦官索賄;1518年,正德十三年,福建省城福州兵變抗議裁餉;1575年,萬曆三年,湖北黃州府黃梅縣城反徵稅;1708年,康熙四十七年,江西九江府彭澤縣城搶糧暴動;1796年,乾隆嘉慶間,江西饒州府浮梁縣景德鎮官匠罷工要價……
通過爬梳歷史資料,諸如此類『發生在城市(包括有行政單位的城市外,還包括了沒有城牆的經濟性小城市―市鎮),與城市居民有關,而且是在城市的環境中塑造出來的群眾集體行動』,該書中一共收集到了458例。其中,『糧食暴動、城市手工業工人集體抗議、反政府財稅政令、階層衝突等是這一時期城市民變的具體形式』。
依群眾集體抗爭與訴求的對象,這458例事件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直接與政府有關的集體行動,另一類則是社會性衝突。其中,直接與政府有關的集體行動包括反對財稅政令的集體行動、反對官員與制度的集體行動以及要求政府改進政策與措施的集體行動;而社會性衝突則主要包括上下階層的對抗、平行的社團與社群的衝突與競爭等。
『從兩大類事件數目和比例來看,458例「城市民變」中直接反對政府公權力的事件為多(284件,占62.3%),社會衝突的事件較少(172件,占37.7%)。但如果從五種細分類型看,則是社會衝突中上下階層的對抗,即平民對抗富戶的事件較多(149件,占32.7%),其後才是反對官員與制度的事件(117件,占25.7%)和反對財稅政令的暴動(79件,占17.3%)。』
不同類型的集體行動會有不同形式的抗爭,而抗爭方式往往又與抗爭的對象有關。巫仁恕總結,罷市、鼓譟哄鬧衙署、罷工與罷考四種方式是較為常見的抗爭方式。『罷市是應用最廣的一種,凡是反對政府財稅政令、反對官員留住官員、科場士變、阻米遏糶與社群衝突等都曾以罷市的方式來抗議。哄鬧衙署或公堂通常的對象是官府或官員。罷工主要是反對雇主剋扣工資,罷考主要是為科場士變和反地方官。』一些事件中還出現了投磚擲瓦、壘石塞縣門、阻止官府行動、阻塞交通、鼓譟哄鬧街巷、焚毀機器、放火焚燒城門宅門與械鬥互毆等較激烈的抗爭方式。
『在明清城市群眾的集體抗議事件中,往往會看到民眾將廟會節慶的儀式轉化成集體抗議的儀式,不少事件中群眾積聚於城隍廟或者文廟,或抬神巡會、或大哭於文廟、或作卷堂文擊鼓鳴鐘。種種動作,都是想透過這樣的作態來吸引社會大眾的注意,一方面有強化抗議社會不公平現象的效果,另一方面是想利用另一種權威,如陰間的行政官城隍或聖人孔子,來監督或抗衡現實的官府或鄉紳,並將他們種種的抗爭行動合法化。』巫仁恕指出。
視外來人口如洪水猛獸
『西歐16世紀至19世紀發生了許多糧食暴動。無獨有偶,在中國,約在同時的明末至清中葉,城市內也發生了許多糧食暴動。』巫仁恕指出。
1573年萬曆年間,江西南康府搶糧暴動。1624年,天啟四年,廣東廣州府民眾鬧賑搶米。1708年,康熙四十七年,湖南長沙府群眾要求開倉平糶。1726年,雍正四年,福建邵武府建寧縣城阻米外運平糶……通過對這些具體事件的把握,巫仁恕指出糧食暴動大致可以分為四種:
第一類是聚眾鬧賑,大多數情況下是當地或有小荒,但不達救賑之標準,而有民眾到地方官府求賑。求賑的方式大多先是以罷市要挾,或是直接到官府哄鬧告災,偶有毀公堂物或毆差役的暴力事件發生。第二類是要求開倉平糶,此類與前一類相似,但往往是當地已開倉平糶,而民眾仍覺米糧不敷,遂要求更多糶米,或是要求官府明訂米鋪糶米價格。第三類是搶糧暴動,這類事件多採取暴力搶奪的手段來獲取糧食,而對象則是紳衿富戶或是米鋪。第四類是阻米遏糶,這類事件多發生在位於糧食流通販運要道的城市內,當地居民因為懼怕本地米谷外運之後,造成本地糧價遽昂,於是阻止客商米船出運。
『在明代,城市工人罷工暴動的原因主要是失當的政策與制度所造成的結果,到了清代康熙以後物價的波動與工人的薪資結構,則構成了罷工暴動最重要的因素。』對城市僱傭工人的罷工暴動事件,巫仁恕也注意到了兩種不同的類型。他指出,前者如『織傭之變』,凸顯了僱工與政府之間的衝突,而後者則主要是僱工與雇主之間的勞資糾紛,『特別容易發生在雇主支付的工資沒有隨米價的漲跌而做出調整』之時。
反對財稅政令的集體行動主要是由於政府的貨幣、賦稅以及徭役等方面的法令引起的。如明萬曆年間的『反礦稅使民變』,具體原因即是明神宗先後以採礦、徵稅為由,派遣宦官至各地擔任礦監、稅使。結果『中官四去』,稅使所至,害商擾民、搜刮民財無算,終於激起了全國各城市的『民變』。又如清代自康熙末至雍正年間陸續實行的攤丁入地政策,即因為各地情形不一,在實施時遭到各地人民的抗爭與反對。典型的例子如杭州,當地方官欲將丁糧攤于田地之上時,『有田之家,聚眾鼓譟』;如『不攤,則無產有丁之戶,聚眾鼓譟』。
為了說明城市中社群衝突,巫仁恕還特別提到了兩個實例。康熙三十六年(1697)杭州城因駐防旗人在茶葉店與人口角,糾眾滋事,毆傷近二十人,於是市人洶洶,自鼓樓至鹽橋皆罷市;萬曆三十二年(1604)江西景德鎮發生的『逐都昌人民變』,即是因為『饒(饒州府)七邑民,共與都昌人為斗,忿彼地善訟也。鳴鑼攘臂以逐都昌為辭,而無賴者乘機以搶奪』。那時手工業發達的景德鎮本地人視外來人口如洪水猛獸可見一斑。
另有兩種形式的『民變』行為值得重視,一是反地方官與保留地方官運動,另一種則是科場士變。按照巫仁恕的解釋,『在明代反官事件中,反對的理由牽涉到地方官失職的原因,如私自加派、斂錢自肥等等。而且集體行動都相當激烈。如毆打地方官後再驅逐之,清代的反官事件反對的理由並不都是因為地方官行政措施失當,而是稅收的改革有礙部分既得利益者所致。至於保留地方官一則可能是因為當事人本身的確是個好官,才會有許多人民請願或罷市要求保留,另一方面,集體保官的行為其實是紳士迎合當政者的舉動』。至於科場士變,僅以清代為例,原因大致有三種,一是生員認為考官不公,二是不滿某些生員冒籍,第三個原因則是一些技術問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