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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光明網理論 充軍與口外爲民的同時行用,以明代軍民分籍而治作爲根據,本應並駕齊驅。在各【問刑條例】中,『屬有司管轄者,發口外爲民;屬軍衛管轄者,發邊衛充軍』這樣的條例都體現了立法者將兩者並行的初衷,但從實際的行用看來,口外爲民遠未能與充軍匹敵。口外爲民首先有適用對象上不可逾越的障礙。因爲是『口外爲民』,所以它懲治的對象只能局限在文職官吏與民籍百姓。明代軍人逃亡嚴重,軍伍乏人一直是軍政的首要問題,充實軍伍惟恐不暇,將軍籍人發充『口外爲民』顯然是不可想像的。此外,口外爲民的懲治相對單一,本身缺乏一定層次的區分,因此在適用的罪行上不能有更細緻的量刑。而更重要的是,儘管是發『口外』爲民,究其實,口外爲民與傳統流刑沒有實質性的區別,尤其是針對百姓而言,都以將罪人發遣至遠離鄉土的地方爲懲治內容,流刑的懲治力度已經逐漸見輕,口外爲民顯然不可能再得到長足的發展。因此,口外爲民在天順間行用以來,儘管得到發展,其發展卻也是有限的,它不可能成爲一種普遍實施的懲治方式。在懲治降死一等重罪的過程中,與充軍比較,口外爲民只能處於次要的、輔助的地位。
充軍本來以軍官軍人爲主要懲治對象,但它對降死一等重罪的有效懲治,拓展了懲治的範圍,司法的需要逐漸把囿於一隅的充軍推上了普遍行用的舞台。充軍逐漸擺脫了爲軍官軍人特設的特徵而逐漸成爲把軍民百姓、文武官吏一體納入懲治範圍的普通懲治方式。在這個過程中,還有司法以外因素的影響。充軍具有補充軍伍的實用性,將軍籍人充軍,本身就能維持軍伍的現有實力;將非軍籍人充軍,則直接補充了軍伍,若是永遠軍犯,不僅身入軍伍,戶籍也由民戶改爲軍戶,軍戶數目增加,兵源也由此得到拓展。當然,軍民既然分籍而治,過分剝奪民戶歸入軍戶,也會產生負面的影響。從這方面說來,英宗初年終身軍犯的出現具有重要的意義。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正月,英宗即位,在即位詔中首次規定,『宣德十年正月初十日以後,官吏人等犯罪充軍者止終本身』。[62]明代終身軍犯的出現及普遍化,使充軍刑行用的局限性大大地得到緩解。終身軍犯改變身份的範圍局限在罪犯一人,罪犯的戶籍及其子孫的身份可以保持不變。這樣,在罪犯受到有效懲治,同時又實現填充國家軍隊的實用性之外,也保證了軍民數量的大致穩定。這使充軍將軍民共同納入懲治的範圍成爲可能。
在以上諸因素的促成下,明代充軍得到迅速的發展:以法規而論,【大明律】460條中,充軍條目只有46條,而至萬曆再修【問刑條例】,條目總數382條中,充軍條例已經占到全部條例的一半,約爲189條。[63]隨著充軍實施的日漸規範化,充軍本身也得到較爲充分的發展。【大明律】規定的充軍,只有附近充軍與邊遠充軍二等,隨著充軍包容的對象和罪行日漸增加,充軍區分出了更多的層次。萬曆本【明會典】中,嘉靖、萬曆充軍條[64]首先按照充軍的輕重等級排列,在每一等下,再按名例及各部分類。嘉靖條例從輕到重的充軍等次列有附近充軍終身、邊衛充軍終身、極邊煙瘴邊遠沿海口外充軍、邊衛永遠充軍四等。萬曆充軍條例下則分有附近終身、邊衛終身、邊遠終身、極邊終身、邊衛永遠、極邊永遠六等。充軍發展的過程,也是其特殊性逐步弱化,受刑罰因素的影響逐步加強的過程,到弘治【問刑條例】的編定,充軍從爲軍官軍人特設的懲治方式到普遍實施的重刑的過渡基本完成。[65]
[ 作者吳艷紅,1971年生,助理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 100732]
[1] [日] y正博:【唐代流刑考】,見梅原郁編【中國近世の法制と社會】,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1993年,79-80頁。
[2] 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1,中華書局1983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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