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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大明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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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舟 發表於 2010-12-6 09:4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历史千年
内容 洪武三十年所颁《大明律》,现存《明律集解附例》中,其内容如下:


  名例 刑名和法例的简称,类似近代刑法的总则,为以下吏、户、礼、兵、刑、工六律的总纲,共 1卷47条,包括五刑、十恶、八议、自首、共同犯、并合论罪等。在死刑中有许多处把唐律中的 “绞” 改为“斩”,对“十恶”大罪范围的规定,也较唐律有所扩大。还创设了比“流”刑重的“充军刑”。


  吏律 有关官吏公务的法规,分《职制》与《公式》两卷共33条。《职制》是关于官吏职司的规定,如“□党 ”条强调对官吏“交结朋党、 紊乱朝政”的刑罚制裁,目的是防止内外官勾结专擅朝政,削弱皇权。《公式》是官吏应遵循的办事规程,如讲读律令、上书奏事犯讳、奉命出使等有违的刑罚规定。


  户律 共7卷95条,规定户役(户籍、赋役)、田宅(欺隐田粮、买卖田宅、田地管理)、婚姻(婚姻制度)、仓库(仓库管理)、课程(犯私盐、私茶、私矾及匿税)、钱债(债务、据别人寄存财物为己有、非法取得遗失物品)、市廛(市场管理)等。


  礼律 关于违反礼制的刑罚规定。分《祭祀》、《仪制》两卷,共26条。《祭祀》指祭祀天地、社稷、神□等。《仪制》则是关于制造御药、管理御用车马被服、朝见庆贺、迎接诏书、官员回奏次序、上书、丧葬及官民房舍车服式样等方面违反仪制的刑罚规定。


  兵律 由唐律各篇有关兵事的条款合并而成,共5卷75条。规定宫卫(宫廷警卫)、军政(调发官军、指挥作战、军需、军器)、关津(关津管理、警卫)、厩牧(官有马牛的牧养及管理)和邮驿(递送公文)等。


  刑律 关于各篇以外的刑事犯罪的处罚以及诉讼、捕亡、 断狱原则及制度的规定。共11卷(盗贼、 人命、斗殴、 骂詈、诉讼、 受赃、诈伪、犯□、杂犯、捕亡、断狱)171条。各篇基本上是沿袭唐律的有关规定,但有关“盗贼”方面的条款,量刑大多较唐律为重。


  工律 分《营造》与《河防》两卷,共13条。《营造》是关于非法营造、虚费工力采取木石而不堪用、造作不依法、 冒领物料、 以私料令官局代造缎匹、造作过限期、官吏不按规定在官房办公等方面的刑罚规定。《河防》是关于盗决河防、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时、侵占街道及修理桥梁道路等方面的刑罚规定。


  《大明律》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一部重要的法典,有许多自己的特色,如条目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按六部立篇目等,同它以前历代的律相比,无论形式或内容都有新的发展,明律的内容大多为清律所沿袭,对清代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大明律》在明代前期,曾程度不同地得到实行。明代中叶以后,政治日趋腐朽,宦官专擅愈演愈烈;统治者出于应付高度激化的社会危机和进行统治阶级内部斗争的需要,在“遵循祖制”的招牌下,大颁各种条例,因律起例,因例生例,结果条例纷繁,□吏因缘为欺,以例代律,任意轻重;特别是终明一代,厂卫横行,特务恐怖遍于国中,使《大明律》备受破坏。(见彩图《大明律》(明正德十六年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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