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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歷史千年 明代的主要刑法法典。正式頒行於明太祖洪武三十年(1397),共30卷,460條。
明代開國皇帝朱元璋非常重視封建法制建設,他總結歷代封建王朝的統治經驗,把『明禮以導民,定律以繩頑』作爲制定明律的指導思想。鑑於元末『條格繁冗』、『其害不勝』的歷史教訓,他提出了『法貴簡當』、『當適時宜』、『當計遠患』等一系列立法原則,並根據明初的歷史條件和統治經驗,吸取唐律及宋、元各朝律中有利於加強封建專制的內容,百般斟酌,制定了這部【大明律】。
立法經過 【大明律】從草創到定型,歷時30年。明建國前一年,即朱元璋吳王元年(1367),命丞相李善長等根據唐律(見唐代法規)撰律285條,同【大明令】一起刊布天下。爲了制定一個『輕重適宜』、『百世通行』的【大明律】,從洪武元年(1368)起,明太祖命儒臣4人同刑官講唐律,日進20條,作爲他制定明律時的參考。洪武六年冬,詔刑部尚書劉惟謙等詳定【大明律】,『每一篇成,輒繕書上奏揭於西廡之壁,親御墨爲之裁定』(劉惟謙等【進明律表】),次年二月完成,頒行天下遵守。洪武七年所頒【大明律】,篇目一準於唐律,共30卷,606條。洪武二十二年,根據明初20多年法律實施的經驗和實際需要,明太祖又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再一次更定【大明律】,『取比年所增者,以類附入』。鑑於洪武十三年廢中書省,不再設立宰相,而用吏、戶、禮、兵、刑、 工六部掌中書省職權, 故洪武二十二年所定【大明律】以名例冠於篇首,下按六部官制,分吏、戶、禮、兵、刑、工六律,隋唐以來沿襲了800年之久的封建法律體系結構,至此一變。到洪武三十年,又將二十二年律中畸重者78條加以改定,同時,將【欽定律誥】147條附於律文460條之後,正式頒布天下,命子孫守之,永世不得更改。至此,【大明律】的編纂工作便全部完成。【明史・刑法志】說:『蓋太祖之於律令也,草創於吳元年,更定於洪武六年,整齊於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頒示天下。日久而慮精,一代法始定。中外決獄,一準三十年所頒。』整個明代,朱元璋所定【大明律】,除附在後面的【律誥】在明中葉被廢不用外,其正式律文一直被視爲『歷代相承』的成法;有時變通,也只是把一些補充條例附於其後,律之正文從未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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