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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名例律"和"六律":明清律結構及私法在其中的地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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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滿茶半 發表於 2010-3-7 12:3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法制日報
中國傳統社會的法律體系,通常由一個基本的刑事法典和許多附屬的單行法規、特別法規共同組成。這個法典,通常叫作『律』或『律典』,是國家最重要的法典,其地位有些象近代國家的憲法,但內容基本上是刑事法(包括刑事實體法和刑事程序法),也附帶一些相當於民事法和行政法的內容。這是中國古代法律的主體。此外那些附屬的單行法規和特別法規主要是關於刑事犯罪的特別規定(如『例』、『科』)、刑事或民事判例(『比』)和關於行政組織、行政程序的規定(如『六典』、『會典』、『格』、『式』、『則例』等)。

    中國傳統社會特別注重製律和修律。制律被視為每一王朝建立之初的頭等大事,它是政權建立和政權合法性的典型象徵。它在封建王朝政治中的重要性,有些象今天的制憲和修憲。本文僅以明清兩代的律典為例,介紹分析中國古代律典的結構特徵及內容構成,特別要介紹私法在其中的地位。

    一、明清律典的結構

    明清兩代是中國封建社會的最後兩個王朝,他們的律典顯著的雷同。文明程度比較低的滿族人進入中原統治全中國以後,為了統治廣大的漢族地區人民,他們起初是『准依明律治罪』[1],即直接沿用明律;在正式制律時又以『詳繹明律,參酌時宜』[2]為指導思想。所謂『詳繹』,意即詳細地演繹,實際上就是抄襲。所以,在下文裡,我把明清兩代律典作為一個整體來介紹分析(如二者間有明顯的不同,我也會特別說明)。

    (一)『名例律』和『六律』

    明清兩代律典總體框架是由『名例律』和『六律』構成。名例律相當於近代刑法的總則;『六律』相當於近代刑法的分則各章。

    我們先說『六律』。『六律』即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吏律是關於官吏違反職責的懲罰規定,戶律是關於違反稅收、田地房屋、婚姻家庭繼承、契約等管理秩序的懲罰規定,禮律是關於違反禮儀或祭祀制度的懲罰規定,兵律是關於違反國家邊防、軍政、郵政制度的懲罰規定,刑律是關於賊盜、殺人、鬥毆、姦淫、詐偽等一般刑事犯罪的懲罰規定及違反訴訟程序的懲罰規定,工律是關於違反國家工程營造及水利管理等方面制度的處罰規定。這就是所謂『六律』。

    『六律』與中央政府的六部是相對應的。中央政府設立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律典中相應地設『六律』。一般說來,吏律所規定的犯罪與吏部監督管理的事務(官吏任用、考核、管理)相對應,戶律所規定的犯罪與戶部監督管理的事務(人口、土地、財政、稅收的管理)相對應,禮律所規定的犯罪與禮部所監督管理的事務(禮儀、典禮、祭祀秩序的管理)相對應,兵律所規定的犯罪與兵部所監督管理的事務(軍政、邊防、宮衛管理)相對應,工律所規定的犯罪與工部監督管理的事務(工程營造及水利管理)相對應。至於刑律,情形比較特殊。因為刑部沒有上述特定範圍的行政管理事務,而只有與懲罰犯罪相關的行政事務,所以就沒有象上述五律一樣限定範圍的『刑律』。於是,在上述五部管理事務範圍之外的所有危害人身、危害安全、危害管理秩序、危害財產的刑事犯罪及司法程序中的犯罪,統統被列入『刑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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