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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明代的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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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丘 發表於 2007-4-18 16:3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網絡
明代兩京十三布政使司之下的地方行政機構和區劃。明朝建立後,大體繼承元代行省以下有路、府、州、縣之制,但有所改革,取消了路的建制,僅設府、州、縣三級,較元代為簡化。
府上隸於京師或布政使司,下轄州、縣,為地方二級行政機構和區劃。邊遠地區以府兼轄軍戶者,稱軍民府,其地位高於府,其中部分為土府(見土府州縣)。兩京及各布政使司,一般分別設數府或十餘府。州有直隸州和屬州兩種。直隸州上隸於京師或各布政使司,地位視府;屬州上隸於府,地位視縣,但多數屬州也領有縣,實際介於府與縣之間。直隸州和屬州或下領縣,或不領縣。兩京十三布政使司共有直隸州二十餘個(不包括土職),轄境一般較府為小。屬州每府數量不一,大致為一至六個,不少府無屬州。個別州隸於都指揮使司,如遼東都司原主要安置內屬女真人的安樂(今遼寧開原)、自在(今遼寧遼陽)兩州。縣上隸於府、直隸州或屬州,每府轄數縣至二十餘縣不等(包括屬州所領縣),領縣的直隸州或屬州,則一般每州轄一縣或五、六縣。西南地區有一部分府州還轄有安撫司、長官司等土司。府、州、縣除上屬布政使司外,又受布政使司、按察使司的派遣機構分守、分巡、整飭兵備道的節制。
明代以納糧數量為標準確定府州縣的等級。洪武六年(1373)規定,納糧二十萬石以上為上府,二十萬石以下為中府,十萬石以下為下府。縣也有三等,吳元年(1367)規定,納糧十萬石以上為上縣,六萬石以下為中縣,三萬石以下為下縣。府州縣主管長官為知府、知州、知縣。此稱始於明,清沿用。
有明一代,府州縣置廢變動頻繁,其數量各書記載不一,據【大明會典】載,萬曆初有一百三十六府、十一軍民府、二百州、一千一百五十八縣(不包括土府州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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