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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里耶秦簡『金布』與【周禮】中的相關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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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人 發表於 2011-12-29 11:0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文史網


    在對國家廢舊資產的處理及損傷公物的賠償方面,秦簡『金布』與【周禮】『職幣』的
職能頗有相似之處。
    雲夢秦簡【金布律】:

        縣、都官以七月糞公器不可繕者,有久識者靡 之。其金及鐵器入以為銅,都官
輸大內,內受買(賣)之,盡七月而v(畢)。都官遠大內者輸縣,縣受買(賣)之。
糞其有物不可以須時,其先買(賣),以書時謁其狀內史。凡糞其不可買(賣)而可以
為薪及蓋 者,用之,毋(無)用,乃燔之。

    這條秦律的大致意思是,縣、都官要在每年的七月份處理報廢的官府物資,能賣的要賣掉,
無法變賣但可以作薪材或遮蓋用的,就作為薪材或遮蓋使用;沒用的燒掉。律文雖然沒有明
確提到縣級政府在處理此項事務時,責令哪一級部門承辦,但既然這條律令屬於【金布律】,
我們認為應當是由『金布』承辦。


    雲夢秦簡【金布律】中雖然沒有發現關於人為損傷公物賠償的規定,但在秦律的其它條
文中卻有發現。【秦律十八種・工律】:『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
漆書之。其(假)百姓甲兵,必書其久,受之以久。入(假)而毋(無)久及非其官之
久也,皆沒入公,以齎律責之。』【效律】:『效公器贏、不備,以齎律論及賞(償),毋齎者
乃直(值)之。』第一條律文是說,官府的甲兵上都有專門的印記,百姓借官府甲兵在歸還
時,如果甲兵上無印記,就被沒收,並且要重新賠償所借甲兵。第二條律文是說,檢查公家
器物,如有短缺,有關人員要負責賠償。秦簡整理小組對『齎律』的注釋是:『齎,通資字,
資財。【齎律】當為關於財物的法律。』[9]【晉書・刑法志】在談到秦漢時期的【金布律】時說:『金布律有毀傷亡失縣官財物……金布律有罰贖入責以呈黃金為價,……。』就是說,【金布律】中有賠償『毀傷亡失縣官財物』的規定和『罰贖入責以呈黃金為價』的規定。所以我們認為,秦簡所說的『齎律』是一個泛稱,具體指的就是【金布律】。這一點還可以得到張家山漢簡【金布律】的證實:『亡、毀、傷縣官器財物,令以平賈(價)償。入毀傷縣官,賈(價)以減償。縣官器敝不可繕者,賣之。諸收人,皆入以為隸臣妾。』由此可見,對國有報廢物資的變賣處理及損傷公物的賠償,確是秦漢【金布律】共有的內容。而這兩項內容都散見於【周禮】。


    【周禮・天官・大宰】以九賦斂財賄,『八曰幣余之賦』。孫詒讓【周禮正義】:

    王念孫云:『幣余之賦,鄭司農云「百工之餘」,【大府】注又云「幣余,使者有餘來還也」。二說不同。後鄭則以為占賣國中之斥幣。又【司書】「以敘其財,受其幣,使入於職幣」。後鄭云:「亦受錄余幣而為之簿書,使之入於職幣。幣物當以時用之,久藏當朽蠹。」案:幣余之幣,非幣帛也。用之不盡則有餘,凡物皆然,不獨幣帛而已。幣當讀為敝,【說文】:「敝,也。一曰敗衣,從 、 。 ,敗衣也,象衣敗之形。」【急救章】「 敝囊橐不直錢」,顏注曰:「 者, 殘之帛也。敝,敗衣也。」是敝為衣敗殘之名,殘則余矣,因而凡物之殘者皆謂之敝余。今時營造用物有餘,價賣以還官,謂之回殘是也。【職幣】職曰:「掌式法以斂官府都鄙與凡用邦財者之幣,振掌事者之餘財。」後鄭曰:「幣謂給公用之餘。」是余財謂之幣,較然甚明。職幣,主余財之官也。斂凡用邦財者之幣,謂收用邦財者之餘也。司書敘其財,受其幣,使入於職幣,謂受其餘財,使入於主余財之官。【泉府】「歲終,則會其出入而納其餘」,後鄭曰「納,入也,入余於職幣」是也。古敝字多通作幣,【魯語】「不腆先君之幣器」,即敝器。【管子・輕重甲篇】「靡幣之川」,【輕重乙篇】「器以時靡幣」,即靡敝也。【孔宙碑】「幣」,即敝也。【皇象碑】本【急救章】「 幣」即 敝也。字或作「」【管子・小匡篇】「戎車待游車之,戎士待臣妾之餘」,【趙策】「趙以七敗之餘,收破軍之」,亦余也,合言之則余耳。先鄭前一說以幣余為百工之餘,差為近之;後一說謂使者有餘來還,則誤以為幣帛之餘矣。後鄭云「幣謂給公用之餘」,已得其義;而又云「占賣國中之斥幣余幣,當以時用之,久藏將朽蠹」,則亦誤以為幣帛之幣。豈知幣為敝之假借,讀當如其本字乎!』案:王安石、王昭禹、易祓、薛氏、劉迎、陳友仁、方苞、江永、莊存與、沈夢蘭,並據【職幣】證此幣余為式法所用之餘幣,而王說尤精 ,足證二鄭之誤[10]。

    這一大段精密而繁複的考證,總的結論是『幣余之賦』是指各級國家機構年度的財政結餘。


    這一結論似是而非。但按諸家說,『幣』為『敝』之借字,『敝』 為殘敗之義。『幣余』首先
強調的是『幣』。那麼,殘敗之物何以能成為『賦』?弄清楚這一點,要從【周禮】中的三
條材料入手。


    第一條材料,【周禮・天官・職幣】:『掌式法以斂官府都鄙與凡用邦財者之幣,振掌事
者之餘財。皆辨其物而奠其錄,以書H之,以詔上之小用、賜予。』孫詒讓說:『此官掌【大宰】九職幣余之賦,亦依式法,校計其財用有贏餘者而斂之。』這就是說,『幣余之賦』是由『職幣』掌管。


    第二條材料,【周禮・春官・巾車】載:『凡車之出入,……毀折,入齎於職幣。』鄭玄註:『計所傷敗入其直。』杜子春註:『齎讀為資,資謂財也。乘官車毀折者,入財以償繕治之直。』賈公彥疏:『謂乘官車者,毀損有折壞其車,不堪乘用者,或全輸價值入官,或計所損處酬其價值入官,皆入其資。』又說:『以此貨物入於職幣。職幣主受給官物所用之餘,此之財物亦授之。職幣既得此物,還於冬官繕治之,故云以償繕治之直也。』[11]這就是說,『幣余之賦』中有一部分屬於損傷公家財物的賠償金。但鄭玄等三位學者的注釋都側重一個方面,就是認為【巾車】這句話中的『毀折』指的是車輛被人為損壞,『資』是指繳納的賠償金。但另一方面,如果車輛由於使用年限過長,自行『毀折』,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入齎於職幣』該當如何解釋呢?


    第三條材料,【周禮・夏官・巫馬】:『掌養疾馬而乘治之,相醫而藥攻馬疾,受財於校人。馬死,則使其賈粥之,入其布於校人。』孫詒讓說:『「馬死,則使其賈粥之」者,粥其皮骨等也。云「入其布於校人」者,所以償失馬之費也。』就是說,馬醫為官府的馬治病,沒治好,馬死了,要把死馬的皮和骨頭賣掉,把所賣的錢上繳。官府既然能如此注重對於毀損物資的變賣處理,那麼,公家的車輛如果年久自行損折而不堪利用,有關部門完全有可能把破損的車輛賣掉,以增加收入。所以我們認為,『職幣』所掌管的『幣余之賦』也應當包括國家對於報廢物資的變賣處理。


    不論是損傷公物的賠償金,還是對報廢公物的變賣處理,都是針對已經損壞乃至不能再被官府利用的國家物資而言的,這類物資就是『幣余』,由此而得的資金,才是『幣余之賦』的真正含義。不論【周禮】所描述的國家模式具有多大的現實性,但如果全國各部門機構對於報廢物資都能變賣處理而上交資金於國庫,這無疑是一筆不小的收入,所以『幣余之賦』在【周禮】中被列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九大來源之一。


    可以看出,秦簡【金布律】中的這些規定在【周禮】的記述中,分散於不同的職能部門,而且制度規定得十分粗略。但在秦律中,已經集中為一項專門的法律,其規定之周密細緻,遠非【周禮】所及。就這此而言,【周禮】中的制度明顯早於秦漢律,且與之有着淵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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