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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中國宗法制度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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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舟 發表於 2011-12-23 09:3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歷史網
四、關於『世系群』和宗族、宗法的關係
        
    國內外學術界常用社會人類學中的『世系群』(lineage)一詞來譯『宗族』。最近上海有的青年學者撰文介紹世系群理論後認爲『世系群理論雖然不能代替中國漢人宗族的研究,但它畢竟是使漢人宗族研究超越傳統經學老路的一個應該引進的重要方法,甚至是一個主要方法』[(16)]。爲此,筆者想對『世系群』一詞能否用來譯宗族及『世系群』與宗族宗法的關係,談一點看法。
        
    世系群的概念,據日本社會人類學家中根千枝指出,『lineage是社會學者以非洲爲對象進行各種研究後形成的分析概念』,是指『以一定的祖先爲頂點,由之而繁衍的以父系(母系)的血緣聯結的成員構成的範疇。』[(17)]按照這樣的概念,世系群就是指由一個男祖先或女祖先繁衍下來的人類血緣共同體。這一概念的形成是以非洲爲對象研究後形成的,眾所周知非洲存在著種種形態不同的部落氏族組織。根據非洲的社會存在而概括抽象出來的『世系群』概念,很明顯和中國、世界各民族中存在宗法制度的宗族毫無共同之處的。因爲,第一,世系群只是根據一定的社會現實抽象出來的理論概念,它並不具體指一定時代存在的某一具體社會組織。它可以指原始部落的母系或父系群體,也可以指階級社會內的由某一先祖後裔形成的血緣群體,也可以指今天社會內的人們血緣群體,當然和主要在階級社會形成的、以父權和族權爲特徵的、包含有階級對抗內容的宗法統治下的宗族沒有共同之處。第二,宗族形成和發展於奴隸社會以後的階級社會之中,宗族的組織不是超階級的抽象的存在,而是和一定的社會經濟關係、階級關係緊密有關的,宗族內的倫理和法則即宗法是帶有階級性的。族權、父權的存在和女性的受奴役和壓迫是宗法統治下的宗族的重要內容。宗族的含義和世系群的含義不同。
        
    至於世系群的理論能否作爲研究中國古代宗族的重要方法,以取代封建經師的老路,筆者認爲也不能夠的。誠然,用封建經學的陳舊觀點來研究古代的宗法是不科學的,筆者已多次進行過爭辯,然而現在還有人在堅持。要取代經學的封建觀點而使對我國的宗族、宗法的研究走上科學。根本的方法是要學習馬克思主義的基本觀點。對於宗族、宗法的形成、發展及其性質,恩格斯早在一百多年前撰寫的名著【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及其他經典著作已經論述得比較清楚,而且已爲一百多年來世界歷史研究的實踐所證明,應該成爲指導我們研究我國宗族和宗法的根本方向,今天沒有過時,這是西方學者『世系群』的理論或概念根本無法與之比擬或取代的。
             
    五、關於宗法文化的改造和現代化建設的關係問題
        
    中國古代宗法制度及其文化表現形態之突出、存在時間之久長、對社會影響之深遠,是世界歷史上僅見的。在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傳統以建設現代新文化的今天,如何改造宗法文化以促進現代化建設,是一個重要問題。有的同志最近撰文認爲,宗法制度或宗族活動完全是封建性的槽粕,不能爲當前所改造利用,筆者認爲是可以批判改造和利用的。
        
    在兩千多年封建社會中,宗法文化和封建理學結合,政權、族權、神權、夫權,成爲束縛中國人民特別是農民的四條巨大的繩索,與宗法思想密切有關的保守落後迷信觀念,至今仍舊存在,成爲阻礙改革開放的惰力,所以幾千年宗法統治所形成的迷信守歸、守族排外、宗族械鬥、祭神拜祖、婚喪浪費、重男輕女、重長輕幼、多生多育、任人唯親、宗派觀念等方面,是應予批判和揚棄的。但是宗族家族組織及其內部制度是歷史上形成的產物,如同奴隸制度、封建制度在其產生初期有一定的進步性合理性,資本主義社會的某些管理制度、經營方式、生產技術仍有可供我們學習之處一樣,宗法制度內也有一定的合理的科學的成分。宗法以宗族爲基礎,宗族以血緣關係爲基礎,血緣關係是一個人從出生到老死都脫離不開的最重要的人際關係;由血緣關係中形成的親親尊尊、尊老愛幼、團結友愛、愛家愛鄉的感情,在任何社會中都是無法替代的人類最原始最基本的思想感情。中國古代氏族宗法組織始終有相當程度的留存,宗法制度始終以不同的形態存在,直接影響了封建時代的政治和學術思想。中國古代最偉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倡導儒家學說,強調親親仁愛、溫良恭讓、博施於民的群體主義、人道主義倫理、就是和中國傳統的宗法文化分不開的。封建後期被鼓吹成極端專制主義的忠的思想,在春秋以前本是忠於事業、忠於大眾、忠於職守的含義,還保存著原始氏族血緣組織時產生的原始民主主義的真諦。[(18)]宗法中有階級性和奴役性,後來爲剝削階級所利用,成爲掩蓋階級矛盾,加強階級統治的工具。今天,我們對封建宗法中所反映的階級性、奴役性、保守性、落後性等等方面加以揭露、批判和揚棄;弘揚人類血緣組織中最初就存在的親親、仁愛、團結、凝聚的思想,必將會對當今社會的文化發展起到巨大的積極作用。
        
    第一,社會道德和人際關係。當今社會一方面社會主義思想不斷深入人心,另一方面在資本主義國家歪風邪氣的影響下,也出現社會治安和道德水準上的不少問題。如果弘揚與宗法文化有關的親親仁愛、互助團結的思想,將其越出一家一族的範圍而擴大到全中國,無疑對培養公民的道德思想是有幫助的。如對忠孝的宗法思想,剔除其封建性的糟粕,恢復其原始的忠於事業和大眾、尊老敬賢的傳統,無疑具有積極的意義。
        
    第二,促進開放和投資建設。宗法制度固然造成人們的保守思想,但同時形成一種熱愛家庭、熱愛鄉土的積極觀念。在今天改革開放的年代,一批批具有愛國愛鄉熱情的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和華裔投資於家鄉的經濟文化建設,對改變家鄉的面貌起了重要作用。特別值得提到的是,漢族中的客家人素以勤勞、勇敢、開拓、進取著稱於世。客家人的宗法制度中有一個最重要的特色是守宗不守土,即他們從唐宋以後不斷南遷,進入福建、廣東、廣西等省定居後,總是隨遇而安、隨處爲家,但保持了強固的宗族組織和宗族凝聚力,以作爲謀求生存和對外開拓的基本力量。著名客家研究專家羅香林教授在建國前早就指出:客家人取得成就後投資於祖國的建設,很少限於本族地區,而遍布於國內各地。客家人這種以宗法作爲團結凝聚和生存鬥爭的力量,而以整個民族和祖國爲自己服務的對象的精神,是中華民族偉大精神的反映,正是今天總結弘揚中華民族宗法文化中的優秀成分時應該大大提倡的。
        
    第三,保護環境和生態平衡。當今世界在物質文明不斷發展時,同時面臨生態環境破壞的嚴重問題。資本主義文化強調人與自然的對立和鬥爭,固然有利於人向自然的鬥爭和索取,但由 於考慮的只是個人的目前利益而不顧自然界留下的後果,結果往往會瘦到自然環境的報復。中國以宗法和儒學爲核心的傳統文化強調天人合一,強調人與自然的和諧、平衡,把自然看成與人不可分離的生存環境,這有很大的積極意義。過去宗族所有山林絕不許私人亂砍,自然環境不許私人隨意改變破壞,今天曲阜孔林保持了幾百年來的林木茂盛的面貌,無疑與孔府的宗族統治有關。今天如果我們弘揚中國傳統宗法文化中把自然看成人類的恩人和朋友,在征服自然的過程中更提倡保護自然環境和生態平衡,無疑是具有積極意義的。
        
    第四,民族團結和祖國統一。中國的宗法文化中是強調民族的團結和祖國的統一的。黃帝作爲中華民族的始祖,今天受到海內外所有炎黃子孫的崇敬。我國各民族雖然起源於各地,但在自己的發展中都受到漢民族先進文化的巨大影響,各民族結成了統一的多民族的大家庭,漢民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民族。兩千多年前流行的『四海之內皆兄弟』、『四海之內若一家』的儒家的格言,深深地印入到每一個中國人的心坎中。今天,弘揚這種建立在宗法文化和儒學文化基礎上的巨大的民族凝聚力,必將進一步促進各民族的團結,推動祖國統一大業的完成。
        
    第五,中外交流和世界和平。今天的世界已經結束了冷戰,和平與發展成爲各國面臨的最重要的任務。要實現和平和發展,就需要保持每一國家的和平、穩定和安寧,就需要具有不同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念的國家之間求同存異、互相尊重、加強交流、和平共處。世界上幾百個國家、上千個民族間具有不同的社會制度和文化習俗,這種豐富多采的形態是好事,正是各國各民族互相學習和吸收的基礎。中國傳統的宗法文化和儒學思想結合,強調和諧、『和爲貴』,熱愛家鄉和祖國,反對擴張、侵略和戰爭,主張實現本族、家鄉和祖國的安寧和發展,和一切外民族、外國和平相處的思想,也必將成爲我們加強中外交流、實現世界和平的重要借鑑。
        收稿日期:1995年10月6日。
        注釋:
        ① ④參見拙著【周代宗法制度研究】,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89年7月出版;【關於中國奴隸社會幾個問題的探討】,【中國史研究】1985年第3期;【周代宗法制度新論】(上)、(下),上海【歷史教學問題】1990年第2期、1991年第3期等。
        ② (11)岳慶平:『中國家族制度的系統研究』,【歷史研究】1993年第2期。
        ③ ⑩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第52―53頁。
        ⑤這種情況不僅在歐洲,而且在中國很普遍,如山東曲阜孔府從唐宋以後增加了很多依附於孔府的佃戶、幫工、其他依附者,孔府也賜他們姓孔,他們蓄衍的子孫後代均姓孔,也自稱是孔子的後代,實際上他們與衍聖公府有宗法式的依附錄屬關係,而沒有血緣親屬關係,所以山東曲阜孔姓有真孔、假孔之別。
        ⑥【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64頁。
        ⑦例如在【共產黨宣言】中,馬、恩指出:『現代的工業已經把宗法性的師傅的小作坊變成工業資本家的大工廠』;在【共產主義原理】中,恩格斯指出:『16―18世紀,……手工工場工人幾乎總是生活在鄉下,和地主或雇主維持著或多或少的宗法關係。』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第473、361頁。
        ⑧參見黃子通:【宗法制度與等級制度是不是封建制度的特徵】,【北京大學(人文)學報】1957年第1期。
        ⑨[美]許R光:【宗族.種性.俱樂部】,薛剛譯,華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77頁。
        (12)【馬克思恩格斯論中國】,人民出版社出版,第11頁。
        (13)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369頁。
        (14)王國維:【觀堂集林.卷十.殷周制度論】,見【海寧王靜安先生遺書】第四冊。
        (15)參見拙文:【廣西各民族封建宗法概論】,中國人民大學複印報刊資料【民族史】1994年第7期。
        (16)見錢杭:【論漢人宗族的內源性根據】,上海【史林】1995年第3期。
        (17)[日]中根千枝:【亞洲諸社會的人類學比較研究】,聶長林等譯,黑龍江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頁。
        (18)參見拙文:【略論我國古代忠君思想的起源和實質】,【廣西師範學院學報】198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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