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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地權的困境:明代史個案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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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衣 發表於 2011-9-22 10:1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文史網
一、地權基本格局


     【明史・食貨志】曰:『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皆宋、元時入官田地。厥後有還官田 ,沒官田 ,斷入官田 ,學田 ,皇莊 ,牧馬草場 ,城架俎5 ,牲地 ,園陵墳地,公占隙地,諸王、公主、勛戚、大臣、內監、寺觀賜乞莊田 ,百官職田 ,邊臣養廉田 ,軍、民、商屯田 ,通謂之官田,其餘謂民田。』  


    官田和民田不完全等同於公有土地和私有土地。官田,從產生依據看,包括皇帝的個別賜予、依法令設立(如屯田)、依官職取得爲官服務的(如百官職田、邊臣養廉田)、爲公益目的(如學田);但是,從權屬看,則包括國有土地(如還官田,沒官田、斷入官田、屯田等)、皇室所有土地(如皇莊)、官僚貴族所有土地(如賜乞莊田)。這一點倒是表明了古代中國『官』與『公』之間的一種無法區分的曖昧關係。民田,指官田以外的可買賣的土地。經過元末戰爭,大批土地荒蕪,戰亂又導致大量流民,明王朝爲恢復社會經濟秩序,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採取了鼓勵墾荒,扶植自耕農的政策, 因而地權趨於分散,自耕農所有占相當大比例。 這部分土地屬於民田。  


    明代土地的權屬格局是在官府主導下構建起來的。朝廷有權宣布任何一片土地爲官田,明初爲財政目的抄沒江南民田即爲一例,發展屯田和鼓勵墾荒扶植自耕農的政策也反映了官府對土地的直接分配。所以,官府行爲是土地資源配置的重要渠道之一。其次是民事流轉。明代法律明確規定,官田『不許私自典賣』 ,民田得以典賣、繼承、贈予等方式流轉。明中葉以後,土地流轉頻繁,有『田宅無分界,人人得以自買自賣』之說。 民間典賣土地,自行立契,按則納稅。但是,土地的民事流轉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民間慣例的限制,主要是在典賣田宅時,本族、本宗、本姓的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民田的賣方不得自由選擇買方,而買方如不具有與賣方同族、同宗或同姓的身份,則無權購買。  

    明代黃冊、魚鱗冊的編制建立了確認土地權屬的制度。 【大明律】則對盜賣田宅的違法行爲規定了具體刑罰,爲土地所有權的成文法保護確立了基本規則。  


    二、里甲賦役制度  


    在自耕農經濟的基礎上,明初制定了嚴密的黃冊里甲制度,控制田畝和戶口,以便征派賦役。洪武三年(1370年),朱元璋下令『籍天下戶口,置戶帖、戶籍,具書名、歲、居地。籍上戶部,帖給之民』。 洪武十四年(1381年),在戶籍制度基礎上進而建立黃冊里甲制度,其內容爲:『以一百十戶爲一里,推丁糧多者十戶爲長,余百戶爲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後以丁糧多寡爲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鰥寡孤獨不任役者,附十甲後爲畸零 。僧道給度牒,田者編冊如民科,無田者亦爲畸零。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冊,以丁糧增減而升降之。……上戶部者,冊面黃紙,故謂之黃冊。……其後黃冊只具文,有司徵稅編徭,則自爲一冊,曰白冊雲。』  


    明代的賦分爲田賦與雜賦,以田賦爲正賦,沿襲唐宋以來的兩稅法,以夏稅、秋糧爲正項。田賦之外,還有各種名目的雜賦,雜賦中最重要的是『上供物料』,即地方爲宮廷和中央各部提供的物資,一般根據朝廷需要的品類和數量,攤派給各地。賦稅率因田主身份(官紳與庶民)的不同而有輕重之別。明代依循舊制,給予貴族和官紳階層免稅特權。各王、公貴族占有的莊田是免稅的,他們的家庭成員和部分佃戶也被免除了差徭負擔;官紳地主則按品級優免賦稅,根據嘉靖二十四年(1545年)的規定,京官一品免糧三十石,人丁三十丁,二品免糧二十四石,人丁二十四丁;以下依次遞減,至九品免糧六石,人丁六丁;地方官則按品級各減京官一半。其不入流的教官、舉人、監生、生員等,各免糧二石,人丁二丁。 而各州縣所規定的優免額,實際上遠比國家定製爲高。 至崇禎年間考中進士便可免除賦稅和徭役。  


    明代前期確立了正役和雜役兩類徭役。正役又稱里甲正役,是里甲最主要、最基本的役務,即由里甲人戶輪流承擔『催征錢糧,勾攝公事』的差役。除正役外,還有雜役,包括由特殊人戶應充的軍役、匠役兩類,以及其他服務於各級政府的職役,如隨官聽差、公堂聽差、獄卒、門衛、齋膳夫、解運稅糧官物、養馬等,各地編征的名目和數量不一,總的原則是『因事編僉』。 徭役的攤派同賦稅一樣有身份之別。朱元璋於洪武十年(1378年)頒布法令免除政府官員之家的徭役。 至嘉靖二十四年,官員不僅免徭役,而且免賦稅。  


    按官紳或庶民的不同身份而征派輕重不等的賦役,是一種身份性賦役制度。這種區別對待的賦役制    度,實際上等於授權官府合法剝奪庶民財產無償分配給官紳和貴族階層。另一方面,它又意味著優免賦役的貴族和官紳擁有土地資源的成本大大低於賦役較重的庶民,這就爲土地資源流向貴族和官紳創造了便利條件。明代身份性賦役制度的一個結果是,農民爲逃避苛重的賦役,經常攜帶田產掛靠(『掛名投靠』)到官紳或貴族門下,委身爲奴僮,當時稱爲『投靠』。 官紳地主因此可憑藉其優免賦役的特權獲得大量廉價土地和勞動力,身份性賦役制度構成此種土地資源配置的制度背景。另外,『因事編僉』原則造成徭役的不確定和隨意性,使得官府有權任意調派農民的勞動,實際上構成對農民財產的變相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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