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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讀【元典章】校【元史】(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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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丘 發表於 2011-7-4 15:2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國讀史網
3.【元史】卷八三【選舉志三・銓法下】(2073頁):  
       凡補用吏員:至元……二十一年,省議:『江淮、江西、荊湖等處行省令史。擬捋至元十九年咨發各省貼補人員先行收補,不許自行踏逐,移咨都省,於六部見役令史內補充。』
此條詳見【元典章】卷十二【吏部六・吏制・令史・收補行省令史】:
  至元二十二年正月,御史台承奉中書省札付該,……都省議得:江淮、江西、荊湖等處行省見設令史,如遇闕員,擬將至元十九年四月以後咨發各省貼補月日人員,先行挨次收補。更或不敷,不許自行踏逐,移咨都省,於六部見役請俸令史內發遣補充。
【元典章】文件的年代『至元二十二年正月』,是御史台收到中書省『札付』的時間。中書省定議的時間,當如【元史】所言,在至元二十一年。【元史】『擬捋至元十九年咨發各省貼補人員先行收補』一句的『捋』字,不通。據【元典章】,顯然是『將』字之誤[16]。
  4.【元史】卷八四【選舉志四・考課】(2113頁):
  凡通事、譯史考滿遷敘:……大德三年,省議:『各路譯史如系翰林院選發人員,九十月考滿。除蒙古人依准所擬外,其餘色目、漢人先歷務使一界,升提控一界,於巡檢內遷用。』
此條詳見【元典章】卷十二【吏部六・吏制・譯史通事・路譯史出身】:
  大德三年五月准中書省咨,吏部呈:『照得各路司吏九十個月,於吏目內任用;譯史九十個月,歷務提領一界,於巡檢遷敘。又大德元年三月初七日奏奉聖旨節該:「如今蒙古文字,學的多是回回、畏兀兒人有。今後不爭等依例委付,蒙古人依先體例,爭一等委付。」欽此。今來議得:各路譯史若循上例升轉,比附司吏,似涉大優。參詳,除蒙古人合依舊例,其餘色目、漢人,實役九十個月,歷務使兩界,升巡檢,似爲相應。如准所擬,本部爲例遵守。具呈照詳。』都省議得:『各路譯史如系翰林院選發人員,九十個(引者按:此處脫月字)考滿。除蒙古人依准所擬外,其餘色目、漢人,先歷務使一界,升提領一界,於巡檢內遷用。』除外,咨請依上施行。
    【元史】中的『省議』,顯然也就是【元典章】文件中的『都省議得』一段。兩者有一處異同,【元史】中『升提控一界』,在【元典章】中作『升提領一界』,當以後者爲是。提領與務使同屬錢穀官(或稱稅務官),而地位稍高。【元史】卷八二【選舉志二・銓法上】:『至元二十一年,省議:「應敘辦課官分三等,一百錠之上,設提領一員、使一員。五十錠之上,設務使一員。五十錠之下,設都監一員。……都監歷三界,升務使。……務使歷三界,升提領。」』提控全稱爲提控案牘,屬於首領官,性質與提領、務使不同。從【元典章】文件可以看出,原來路譯史的升遷途徑是滿九十月,歷務提領一界,升巡檢。吏部建議改爲滿九十月,歷務使兩界,升巡檢(針對色目、漢人)。中書省稍作調整,定爲滿九十月,歷務使一界,升提領一界,再升巡檢。幾種方案,都是在升巡檢前要經過錢穀官的過渡。如果其中突然冒出首領官,似有不倫。另外【元史・選舉志四・考課】在前面這段引文後面幾行,還有如下一段記載:
  (大德)七年,……各路譯史,如系各道提舉學校官選發腹里各路譯史,九十月考滿,先歷務使一界升提領,再歷一界充巡檢。
這裡同樣是歷務使、提領各一界,再升巡檢。總之,前引【元史】中的『提控』,應爲『提領』之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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