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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權力商品:中國封建社會鹽專賣制度的變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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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丘 發表於 2010-12-13 16:4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鳳凰網歷史綜合
二、作爲掠奪民眾財富工具的鹽
綜上分析可知,封建社會統治階級從鹽專賣中獲取巨額超額利潤,但從邏輯上分析,統治階級完全可以通過徵收相等數量的賦稅來達到同樣的目的,爲什麼還要走鹽專賣這一條路呢?這就是前面所說現代國家理論無法解釋的地方。因爲就徵收賦稅和實施鹽專賣兩種做法比較而言,後者的社會成本數倍於前者,全社會爲之付出高昂的福利損失代價,從運行效率看應當堅決予以摒棄。這隻有從統治階級效用最大化中尋求解釋,統治階級自然希望財富越多越好,但這只是其效用諸多要素中的一個,政權的穩定是另一個重要因素,唐太宗李世民的『舟水論』是這一關係很好的闡述。
鹽專賣制度獲利的隱蔽性充分滿足了統治階級搜刮民眾財富與保證政權穩定性的雙重目標,【鹽鐵論・非鞅】所載封建士大夫的議論充分表達了這樣的思想。『故利用不竭而民不知,地盡西河而民不苦。鹽鐵之利,所以佐百姓之急,足軍旅之費,務蓄積以備乏絕,所給甚眾,有益於國,無害於人。』在這裡封建統治階級給自己搜刮鹽利鋪陳了無數溢美之詞,但事實上,國只是封建統治者之家,所謂有益於國,只是統治階級財政更加寬裕,國富與民富無關。而『足軍旅之費』同樣是無稽之談,因爲統治階級在向民眾徵收的賦稅之中已包含了軍費開支內容。最能表現鹽專賣制度品格的無疑是『民不知』三字,民不知而謀其利,實與賊無異也,如此竊取民眾財富還假稱『無害於人』。各朝食貨志及相關文獻均有記載,鹽利收入與田賦相當,也就是說,統治階級在徵收賦稅之外,還從民眾身上搜颳了與之相當的鹽利收入。這使人們對封建社會勞苦大眾貧窮原因有了更深的了解,也可以看出行政特權干預經濟的巨大危害。
     
三、統治集團與官僚集團利益的不一致性
在前面的討論中,筆者一直把統治階級當作一個整體看待,爲作更深一步的分析,需要把統治階級拆分成統治集團和官僚集團兩個群體。界定如下,統治集團是對政權穩定性有強烈偏好的群體,主要包括皇帝及皇室成員;官僚集團是政權穩定性偏好不強,或者說自身財富偏好遠大於政權穩定性偏好的群體,主要包括各級官員和執行人員。統治集團迫於政權穩定性的壓力,剝削和搜刮民眾是有節制的,但官僚集團卻不是這樣,只要有可能,他們總是會把自身財富最大化行爲發揮到極致。官僚集團的剝削和搜刮是分散的,他們都是在自己的職位上,在自身的職權範圍內進行,其整體性體現在全社會吏治整體上越來越腐敗,最終導致統治集團政權的顛覆。
明朝初期鹽專賣實行開中法,商人納糧於邊,官府償以鹽引,商人憑鹽引在指定鹽場支鹽,然後到官府指定的銷售區域派賣。開始時軍、民、商各得其利,運行狀況良好,但到後來,開中爲官僚所把持,少納糧,納次糧,還要多支鹽,支好鹽,正當鹽商受到嚴重排擠,從原來『旦輸粟夕受鹽』變成『祖孫相代不得者』。統治集團爲了解決這一矛盾,推出了『余鹽買補』,余鹽是鹽戶在製鹽過程中多生產的超出官府收購正鹽額度以外的部分。朝廷本意是對不能支取到正鹽的鹽商通過購買鹽戶余鹽來給予補償。但這一政策的執行仍然掌握在官僚集團手中,執行官員串通同黨,或與奸商勾結,暗箱操作,余鹽之利盡落其手,最終使統治集團解決鹽商守支問題的計劃徹底落空。
從這一事例可以看出,統治集團無法解決官僚集團的腐敗問題,這是由封建社會自身政治和經濟結構決定的。從一個更加細緻的經濟學角度分析,行政腐敗作爲政權收益的一種形式,是由官員個人獲取,而其成本,即政權穩定性的喪失,是由統治集團承擔。這種成本與收益的不對稱性使得在微觀上官僚集團中的每一個個體都具有腐敗的動機和傾向,在宏觀上整個官僚集團腐敗之勢總是迅速擴散、不可遏制,表現出巨大的內在慣性。從歷史實際情況分析,往往是鹽專賣官員制度內權力的濫用,造成了鹽專賣制度運行阻滯甚至鹽專賣制度本身的崩潰。
四、鹽專賣制度的演化方式
由於官僚集團與統治集團利益目標天然存在不一致性,在鹽專賣實施過程中,官僚集團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爲,一方面極大地增加了制度執行成本,降低了制度運行效率,減少了鹽專賣淨利收入。另一方面,因爲官吏的腐敗已經成爲人們經濟生活內容中的一部分,各級官吏的賄賂已形成常數並在民間流傳,嚴重損害了統治集團在民眾心中的形象,使其執政能力遭到損害,危及到統治集團自身的安全性。因此儘管在朝代更替之際,後朝往往因襲前朝舊制,依照其模式制訂出新朝的鹽專賣實施辦法,但在一個朝代內,統治集團出於前述兩方面的考慮,會逐漸採取一些變革措施,試圖提高專賣制度的效率。從每一次具體的變革措施看,都是不自覺的,有些『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臨時性措施的味道,但從總體運行軌跡看是在不斷減少官僚集團參與的成分,增加市場化運行的成分,使專賣制度的格局從最初『官制,官收,官運,官銷』到『官制,官收,商運,商銷』,再到『民制,商收,商運,商銷』,最終徹底擺脫了官僚集團的控制,切斷了其直接爲自身謀利的渠道。儘管統治集團是出於提高自身財政工具有效性的考慮,客觀上鹽專賣制度作爲一項制度而言其效率也在提高。然而,由於我國封建社會制度變化過程極其緩慢,鹽專賣制度變化過程也不例外,從春秋戰國直到清代,耗費了二千多年的時間才走完這一過程。還須強調的一點是,從唐至清每一朝代,鹽利收入都與田賦收入基本相當,也就是說,雖然鹽專賣過程民營化提高了效率,減少了產、運、銷過程中的成本,這一塊利益仍是被統治集團占取,並與官僚集團分享,民眾福利並未得到絲毫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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