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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王国维“二重证据法”蕴义与影响的再审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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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邻 發表於 2010-10-18 13:1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南开学报
四、“二重证据法”滥用的不良影响

  
当“二重证据法”大力推行于考古发掘与古籍记述的结合,其研究方法大部分立足于直接的比附和穿凿。通行的思路是:根据考古发现遗址的地区与所测定的年代,从各种古籍描述的上古“先王”和朝代中选一相似者予以指认,随之对出土之物与古籍的描述做最大限度的比附解说,将考古发现与某些古籍的叙述交叉编织,完成一个具有所谓“二重证据”的故事。编织的故事也会参照考古文物,对古籍的记述做出一些补订,但在历史的整体线索上则总不离上古史旧说的框架。
  然而,各种古籍对上古“先王”的描述早就五花八门、往往自相矛盾,距今的年代、活动的区域都不能准确认定。考古发现的遗址的年代学测定,也只能是一个跨度相当大的时间范围,出土文物更复杂多样,本身就可能作出不同的解释。考古学的特点,是其在排除干扰、按本学科规范独立研究状态下,也不免出现较大的学术分歧,再加入古籍中庞杂的记述,其乱象丛生乃势所必然。在扩大的“二重证据法”的指导下,对考古学新发现的一些有资格的解说家,不仅没有接受顾颉刚等对上古史的扫除工作,就连顾颉刚预言地下之材料“寻不出”的三皇五帝,也披上考古学的外衣,从他们的口中卷土重来。
  现在从伏羲氏以下的“先王”、“先圣”,大多都建造了气势恢宏的陵墓,都有了“故里”、“出生地”,有些本为古代皇朝所钦定,我们仅仅“奉旨”修筑而已,姑且不论真伪。单说“炎帝”一个传说人物,今人则有了许多新的考订,由官员和学者构成的“二重主体”队伍,运用“二重证据法”,产生了不同学说。依照古籍记述,炎帝故里本来早有河南、山西、陕西、湖北、湖南等多种说法,近年陕西宝鸡拿出了“二重证据”,即除古籍资料外,还有考古发现的新石器时代遗址中农业生产、生活的痕迹,由于古籍有炎帝即神农氏或神农后代的说法,于是被热捧为炎帝故里,祭拜声势大振。而热闹尚未稍减,湖南会同县同样摆出“二重证据”,于是学术研讨会在该地召开,许多名流学者表态支持,据传当地曾准备斥巨资兴建纪念与祭拜工程。炎帝与神农氏是否为一人?炎帝与黄帝是什么关系?古籍记述本已纷乱,直接影响信古者对炎帝距今多少年的估算。传说中的“先王”、“先祖”只有炎帝或神农氏实行农业生产吗?也缺少论证。那么以考古遗址中的农业痕迹指认炎帝故里,并且发生不同地点的争论,这与西方中世纪基督徒争论“一个针眼里究竟能住几个天使”有什么区别?毛泽东《贺新郎・读史》曰:“五帝三皇神圣事,骗了无涯过客”。现在则是行骗与被骗一起狂欢,有人为之辩解,说是增强民族凝聚力。可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炎帝一身,就至少建筑了分布陕西、湖南、山西的三座“国家级”、“省市级”的豪华陵墓,墓主连自己尸体都不能“凝聚”,怎么能够对现代人们产生凝聚力?现代中国真的有赖于上古圣王来凝聚吗?
  对禹以及大禹治水传说的质疑,是顾颉刚早期疑古考辨的一个突破口,引起轰动和争议最大、最多。然而细检所有反对顾颉刚意见者,并未拿出证明实有“禹”存在的证据(按:这个问题也是应当由信古者举证)。且不言是否有“禹”其人,但大禹治水乃是神话,则越来越被证实。顾颉刚早曾指出:“《商颂・长发》说:‘洪水芒芒,禹敷下土方’……看这诗的意义,似乎在洪水芒芒之中,上帝叫禹下来布土……”[20] 2002年出现的西周中期铜器“遂公S”,其铭文开篇即云“天命禹敷土,随山F川……”[21],可见很早的传说就是上天命令禹布土治水,有力地支持了顾颉刚的解释。
  但某些学者完全不顾这些证据,居然细致地研究起当作真人的大禹是用什么办法去治水。如徐旭生认为禹“利用他们家世的失败的经验,觉悟到从前所用枝枝节节的办法不能解决问题,必须大规模疏导,使水畅流,才有办法”[22]。当今另一学者则大作“新探”,说禹和其父鲧,治水不在水灾的一个阶段,所以方法不同,禹之治水是在大洪水过后,“只需要疏通各条河水,使人们安居乐业即可”。洋洋万言,煞有介事,然而证据何在?除了顾颉刚等早就质疑和剖析过的文献资料外,附加的还是属于战国时期的文字,可以充当“二重证据”者,只是考古发现龙山文化时期的中原和南方,都曾有大洪水留下的遗迹。[23]这算得什么证据?江河洪水,历代有之,发现洪水遗迹的同时,发现治水的工具了吗?如果大禹真有其人,那只能是在石器时代,请问他们用什么工具开挖河流、疏导洪水?在上古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之下,大洪水发生,只能逃走、只能等待洪水自然退去。马克思指出:“任何神话都是用想象和借助想象以征服自然力,支配自然力,把自然力加以形象化。”[24]“大禹治水”的故事,完全是因为人们无力治理大洪水又渴望治水而想象出的神话,天帝、大禹不过是一种征服自然力欲望的形象化。
  上古传说乃至于神话,都包含了历史的信息,都可以用社会发展史的知识、民俗学的知识等等予以历史的解读。但是传说、神话只能作为被重新解读的材料,而不能当成被证实的对象,例如古书记述有姜“出野见巨人E,心忻然悦,欲践之,践之而身动如孕者,居期而生子”[25],即为周朝先人后稷。这可能反映了人类经历过“知其母不知其父”的母系氏族时期,绝对不能认为姜踩了大脚印而怀孕是真人真事。对待三皇五帝的传说,均应从传说中解读其中反映的古代社会状况,而不是企图坐实其人的存在。但一些有学问的学者如王晖教授却声称:“战国时期流传的五帝时代这些著名领袖人物及其重要事迹还是应该可信的,也是我们应该根据出土古文字资料和古文献相互印证并重新整理的。”[26]而审视其引用的“出土古文字资料”,不过是战国时期的郭店楚简等,虽为新出土资料,但对于东周以前历史的研究,并不比传世的《国语》更有价值。
  让人奇怪的是:此前考古发现的山西襄汾陶寺文化遗址,早就被许多人风风火火地鼓吹为尧、舜故地,王晖教授怎么不收揽为“二重证据”呢?大概因为陶寺文化遗址显示出那里发生过惨烈的大屠杀、大毁灭,而王晖先生是力主尧、舜、禹禅让的吧。将陶寺文化遗址指认为尧、舜故地的学者,只好承认《竹书纪年》所云“舜囚尧于平阳”[27]的篡夺也可能真实,这其实还是不能解释宫廷政变式的篡夺,何以会有陶寺遗址中毁城、掘墓、杀人分尸的惨烈战争。迷信古籍之中上古史记述的学者,为什么不将陶寺遗址指认为黄帝与蚩尤的战场、或者是颛顼与共工的战场啊?那既不伤害儒学经典和正史的可信性,又能编织新的故事,认证更多古籍以及神话传说的可信。由此可见,用“二重证据法”令考古来印证古籍,不仅穿凿附会,而且挑挑拣拣、各取所需,还常常会想不周到,顾此失彼。这样搞出的古史新证,鲜不成为秽史。
  即使把考古发掘新发现的文字资料与已有的历史记载相互印证,也不合乎考古规范。例如1972年发现银雀山兵法书简后,被认定为《孙子兵法》与《孙膑兵法》二书同时出土,声称解决了关于《孙子兵法》作者的一大疑案。何以会认定这是属于两种书?因为有“纸上之材料”记载过两种书名,按照王国维“二重证据法”,“地下之新材料”的出现,正好用来“印证”古籍的记载。但是那批竹简上并未标明两种书名,竹简形制也无区别,按照规范,就应当谨慎地按原始状况归于一起,标以“银雀山出土兵法书简”之名,余下的问题听凭学术界研究讨论,各抒己见,这才是科学的方法。在这个兵法书简问题上,分为二书与归为一书,史学意义是正好相反的,尤应高度审慎地处理,保持原貌。这个实例,足以说明“二重证据法”即使在文字资料的范围内,也不完全符合科学精神。
  时至今日,中国各地考古发现的文化遗址已经相当密集,远非王国维时期所可比拟,剥离古籍中的圣王传说,利用考古学独立地考察上古文明的产生和发展,已能展现出轮廓。现在实行顾颉刚所主张的“新系统不致受旧系统的纠缠”,是完全必要的。古人将以往的历史记忆寄托于若干逐步塑造的圣王、英雄,是一种普遍现象,在古籍中,甚至所有工具、器物也都归为黄帝等圣王或个别人物发明,这是未充分开化阶段的人类,以形象思维弥补理性思维的表现。现代史学可以从远古传说中解读和提取关于社会生活状况的信息,而不能轻易相信其中英雄人物及其具体事迹,更不能够把考古的发现,装入陈旧的上古史体系的框架。“二重证据法”的滥用,正是一种将考古学装入古籍记载框架的错误方法,应当及早摒弃。以考古发掘的实物、实迹,经科学的分析,摆脱种种纠缠,独立地重建中国远古文明发展的历史,是当今历史科学之要务。
  
作者简介:乔治忠(1949―)天津人,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史学理论与史学史中心兼职研究员。主要从事史学理论及史学史研究。

   
  [1]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首,《序》。北京:中国书店1987年影印上海文瑞楼刊本。
[2]载罗振玉校补《雪堂丛刻》(三),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0年版。第298~299页。
[3] 1921年王国维编辑的《观堂集林》卷三收载《明堂庙寝通考》,已经删去上引此段文字。
[4]王国维:《古史新证――王国维最后的讲义》(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后同)第一章,《总论》,第2~3页。
[5]载《东方杂志》第19卷3号,1922年2月。
[6]载《学衡》第45期,1925年9月。
[7]王国维:《古史新证――王国维最后的讲义》第一章,《总论》,第4页。
[8]王国维:《古史新证――王国维最后的讲义》第四章,《商诸臣》,第52~53页。
[9]《尚书・多士》。按:此篇应出于西周之初周公旦所撰拟。
[10]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后同)卷十三,《三代世表序》。
[11]胡适:《介绍几部新出的史学书》,《古史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后同)第二册第333页。
[12]蒋俊:《中国史学近代化进程》,齐鲁书社1995年版,第106页。
[13]梁启超:《新史学》,载《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九。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3页。
[14]见张荫麟:《评近人对于中国古史之讨论》,载《古史辨》第二册。
[15]李玄伯《古史问题的唯一解决方法》,载《古史辨》第一册,第270页。
[16]以上引文均见顾颉刚:《古史辨》第二册,《自序》。
[17]傅斯年:《谈两件上的物事》,载《古史辨》第二册。
[18]以上见徐旭生:《中国古史的传说时代》,重庆:中国文化服务社1943年版,第12~13页、23页。
[19]参见徐旭生:《1959年夏豫西调查“夏墟”的初步报告》,《考古》1959年第11期。
[20]顾颉刚《与钱玄同先生论古史书》,载《古史辨》第一册,第62页
[21]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3年1月23日李学勤文:《遂公S与大禹治水传说》。
[22]徐旭生:《中国古史的传说时代》,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第169页。
[23]王晖:《大禹治水方法新探》,《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
[2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13页。
[25]司马迁:《史记》卷四,《周本纪》。
[26]王晖:《出土文字资料与五帝新证》,《考古学报》2007年第1期。
[27]《广弘明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十一,释法琳:《对傅奕废佛僧表》引《竹书纪年》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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