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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论宋代关于商人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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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丘 發表於 2007-3-29 08:4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网络
宋代的商人队伍是开放的,基本上不管什么人都可以随意地出入商场,因而出现了空前的全民经商大潮。但宋代的职业商人仍然只包括在城镇开设店铺以及从事贩运贸易的那部分人,这些商人主要居住在城镇内,在版籍上一般属于坊郭户。在城镇,多数商人是被组织到行会中的,但也不能像有的文章说的只有加入行会的“行(hang)人”才是商人。概括地说,宋代关于商人的政策可以归纳为行会政策、牙人政策、抑商政策的相对减少等方面。
先看关于行会的政策。
如同城镇的手工业者结成了“作”等名目的同业组织一样,宋代城镇诸商业行铺也形成了商业行会。商业行会每行都有自己的特殊衣着为标识,“其士农工商诸行百户衣装,各有本色,不敢越外”;[孟元老《东京梦华录》] “香铺人顶帽披背子;质库掌事,裹巾著皂衫角带。街市买卖人各有服色、头巾,各可辨认是何名目人”。[吴自牧《梦梁录》] 在中国历史上,商业行会的形成和建立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它既与官府的科配和差役有密切的关系,也是商业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且从本原上讲,官府不过是承认了业已客观存在的行业组织,并运用强制性的手段使其为官府的需要服务而已。但行会既然被纳入了政府的严密控制之下,行会的发展就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政府有关政策的左右。首先,宋代行会的设立要得到政府的批准。所谓:
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大小,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卜亦有职,医克择之差占,则与市肆当行同也。[耐得翁《都城纪胜》]  
市肆谓之“团行”者,盖因官府回买而立此名,不以物之大小,皆置为团行,虽医卜工役,亦有差使,则与当行同也。[《梦梁录》]  
为供应官府的科配需要服务,是行会的一个重要职责。在城市中,官府购买各种物品,主要是同各种商业行会打交道,通过团行而实现,因此官府需要什么商品,就要求成立什么样的行会,不管这一行业的规模大小。行会的设立显然是以其经营的商品是否为官府所用为转移的。但官府也不能任意地设立行会。宋神宗时规定,“官司下行买物,如时估所无,不得创立行户”。 即有些物品尽管官府需要,但如果市场上无人经营,就不能设立专门供办此物的行会。宋高宗绍兴二十六年,权知临安府韩仲通奏报:“居民日用蔬菜果实之类,近因牙侩陈献,置团拘卖,扣除牙钱太多,致细民难于买卖,……欲乞并行住罢。从之”。 蔬菜果实本来已有“菜行”和“青果团”经营,官府为了多征牙税,又单独设立一个牙行,结果阻碍了商品流通,官府也不得不废除这个新设之行。其次,商人加入行会也要经官府批准,一旦加入行会,就名列“行籍”,不经官府同意不能随意退出。这主要是为了保证有足够的行户承担官府的科配差役。因此官府对于入行采取宽松政策,一般不予阻止。但因行户的负担较重,常常有人迁移逃走,官府就强迫没有入行的商人加入行会。王安石说:“每年行人为供官不给,辄走却数家。每纠一人入行,辄诉讼不已”。后来实现免行法,免除了行户的差役负担,“乃有情愿投行人”。 可见每一个行会的人数都有一定的标准,如有人逃亡,行户减少,官府的科配就难以保证,必须增补。所以官府对于行户的人身控制是很严的。就像手工业者的“匠籍”一样,商人一旦被纳入了“行籍”,不仅本人难以逃脱,还要累及子孙。真德秀就说:“黄池一镇,商贾所聚,市井贸易,稍稍繁盛。州县官凡有需索,皆取办于一镇之内。诸般百物,皆有行名,人户之挂名籍,终其身以至子孙,无由得脱”。 一般情况下,政府对于外来客商、进城买卖的农民以及城市中大量从事零星买卖的小商稗贩,是不用行会组织形式加以控制的。熙宁年间推行免行法时,市易司曾一度命令“元不系行之人不得在街市卖易,与纳免行钱人争利。仰各自旨官投充行人,纳免行钱,方得在市卖易。不赴官投行者有罪,告者有赏”。郑侠为此上书王安石,说:“今者令细民并相纠告,不以旧曾系行籍,但持一物而卖于市者,莫不出免行钱,至于麻鞋头发、茶坊小铺,皆朝夕营营,以急升米束柴而不赡者,今无不勒出钱,以为免行。则彼旧非在行,何免之有?何以为免民之力哉?” 市易司的这种偏差很快得到纠正。说明行会政策并不是针对所有商人的,自有其适用范围。
宋代官府控制行会的主要目的,一是征收商税,过税和住税是宋代商税的两大主要税种,其中过税主要征之于从事转运贸易的行(xing)商,住税主要征之于有固定店铺摊点的坐贾,行会商人作为城镇坐贾的主体部分,因而是住税的重要征收对象。二是实行科配。“科配”的本义,是强制性分派,因此也有科率、科索、科敷、均配等名目。如果是强制性分摊购买,一般称之为科买,也叫科市、配买、回买等;如果是强制性分摊出卖,则可称为科卖、配卖等。根据王曾瑜先生研究,科配是宋代城乡并行的摊派,不独行于城市。 对于城镇的行会商人来说,科配主要是应付宫廷、官府对各项商品的需要,其性质属于行会商人承担的差役,即行户利用自己的资本和经营的商品,在流通领域轮流着为官府服役。 官府向行户科配物品时,并不是平均分派给全体行户,而是根据各行利入厚薄和“行人等第”即应役行户户等之高低进行摊派,利入多的行业及上等行户分摊的多,利入薄的行业及行户分摊的少。各行会之行户轮流应役,大抵是每旬一轮,谓之“当旬”。这种量力科配的原则,较能与行业差别和行会成员的经济状况相适用。具体地说,行户承担的科配包括买和卖两个方面,以买为主。买即科买,官府在年初下达科买的品种和数量等计划,要求“给限供纳”。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规定,宫禁“取买物许于杂买务下行收买”,“各令行人等第给限供纳”。 宋仁宗皇佑四年又规定,宫禁所需诸物,“先须勘会库务委阙者,方得下行”。 即官府仓库的现存物品中没有的才能向行户配买。总之是“京师供百物有行,官司所需,皆并责办”。 各地方官府需要的物品也大都由行户供应,所谓“州军县镇遇有抛买,依前下行户供应”。 官府有临时需要而库存不足时,也常常追加科买额。官府向行户科配的内容还包括科卖,即由行户负责销售官府的剩余物资。宋真宗时,曾诏令将官营作坊制造的“无字号、不及色额器物钗钏,即付行出卖”。 宋神宗时,河北路为筹措推行青苗法的本钱,将朝廷调拨的“山东绢配卖与诸州军坊郭人户,每一匹估钱一贯五百三十文至一贯六百文以来,限半年纳钱,尚有近下等第人户有破卖家财方能贴赔送纳了当者”。 官府有时还把难以出售的茶、盐、酒等官营禁榷专卖物品摊派给行户代销。如宋孝宗时,官营场务将“积压年深,以致陈损不堪食用”的陈茶,“多是科抑铺户,或令栏头认数出卖,拘收价钱”。 有的地方把官营场务的酒“勒令行老挑担抑 表,立定额数,不容少亏”。  
行会商人除向官府承担科买、科卖物品等任务外,还要协助官府检查官物的质量。“官物不限多少,并差行人看验”。 官营手工业作坊中的质量检验工作也常常差派行户负责。如南宋将作监文思院制造金银器物,向来“系临安府籍定铺户一十名,监视钚销,交付作匠”。这十名铺户应该是临安府从金银行会中选拔的,他们轮流当差,工作的内容是,每日开工时,文思院作坊将“合用金银,各支一色,令铺户看验色额、秤盘;遇晚收作,令铺户将器物再行看验,元色额秤盘数足,方得入库,同专、副封锁”。 这是官府利用金银铺户商人的专业技能,对官营作坊的生产从原料到成品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在这些官营作坊从事生产的手工工匠多数是按“匠籍”雇佣来的,估计行户在此当差也能领取相应的报酬。
官府令行会商人承担科买,在原则上并不是要无偿地掠夺行户商人的资财,而是为了保证官需物品保质保量的及时供应。因而官府科买的物品按规定都是要付钱的,其价格称作“时估”。所谓“时估”,就是根据现行市场价估计、预测的未来价。大致自宋太宗太平兴国四年起,逐步建立了一套较完整的时估申报和稽察制度,由中央的三司主管,其制定则由各地政府负责,在京师是开封府,在地方是州县。京城制定时估的部门是开封府司录司。具体的操作程序是,每旬的最后一天,司录司把各行会应役的行户招集起来,与司录司官员一同商定下旬供纳物品的价格,即时估,并将商定的各行物价写成表状,在下旬的第一天用公文的形式,分别报送供办宫廷物品的杂买务和负责国家物资储备仓库的提举诸司库务司。无论是杂买务还是提举诸司库务司需要物品,都不必再与行户讨价还价,只要命当差的行户把所需物品送到,由官员当面根据时估计价还钱即可。由于时估是依据现行市价预测的未来价,又每十天评定一次,因而时估与市价有着密切的关系,尽管不能完全与市价吻合,却终究相差不远。更由于时估是由行会商人和政府官员共同商定的,就必然使得商人在定价上拥有了较大的权力,商人有可能在评定时估的过程中反映自己的意见并保护其利益,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官吏的敲榨勒索。这与唐代以前定价权完全掌握在官府手中有了很大的不同,充分体现了宋代政策上的宽松。
通过科配和时估,官府和行会商人建立起了商品买卖关系,尽管这种买卖明显地带有政治强制性,交换并不是自由的,买卖双方也不是平等的,本质上仍然是对城市工商业者的劳役剥削,但相对于唐代科配和宫市无限制无定价的掠夺而言,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它把一部分官府消费纳入了商品交换的轨道,对城市市场的扩大和工商业的繁荣有较强的刺激拉动作用。在宋代,国家庞大的行政性、军事性消费需求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按一定价格向行户科配物品的制度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科配制度最大的弊端在于它的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掠夺性。无论是配买、配卖,还是为官营作坊检查质量,就行户而言都属于当差服役,是必须承担的义务,若不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就会受到处罚。宋神宗熙宁六年,“三司副使有以买靴皮不良,决行人二十”。 这是因行户供应的物品质量不佳而受罚的例子。次年,汴京“米行有当旬头曹斌者,以须索糯米五百石不能供,至自雉经以死”。 这是行户因惧怕完不成配买数量而自杀的例子。由此可见科配制度的强制性是很严酷的。掠夺性主要表现为配买时拖欠价钱,有时甚至分文不给。北宋“京师置杂买务,买内所需之物,而内东门复有字号,径下诸行市物,以供禁中。凡行铺供物之后,往往经岁不给其直,至于积钱至千万者。或云其直寻给,而勾当内门内臣故为稽滞,京师甚苦之”。 这无疑成了唐代宫市之弊的重演。南宋时,真德秀说:“物同则价同,岂有公私之异?今州县有所谓市令司者,又有所谓行户者,每官司敷买,视市令直率减十之二三,或不即还,甚至白著”。 官府买物,“若使依价支钱,尚不免为胥吏减克,况名为和买,其实白科?” 所谓“白著”、“白科”者,皆白拿不给钱是也。尽管这种行径在法令上是禁止的,宋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打击措施,如宋哲宗元符年间颁布的敕令规定:“在任官卖买物,旋行增损实直及抑非本行卖买物者,有徒二年之制”。 宋高宗绍兴二十六年,知衢州王 严因“下行买物不支价钱”而被撤职。 但仍然无法从根本上禁绝此弊。科配给行户造成了沉重的负担,在汴京,因为官府的科卖量大,行户的负担尤重。“初,京师供百物有行,虽与外州军等,而官司上下须索,无虑十倍以上。凡诸行陪纳猥多,而赉操输送之费复不在是,下逮稗贩、贫民,亦多以故失职”。 于是,“每年行人为供官不给,辄走失数家”。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王安石变法时期,在以募役法取代差役法的基础上,推行了免行钱法。即大体上根据诸行业利入之厚薄及行户资产的多少,把行户分为上中下三等,按月或按季向官府交纳免行钱后,“与免行户祗应”。 官府购物不再向行户科配,行户也不再为官府当差。这项改革在商业领域中缩小了劳役制,对于促进城市商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但随着王安石变法的失败,免行钱法蜕变成了官府加重盘剥行户的工具。宋徽宗时,“开封府将已纳免行钱入户又行科差,显属违法骚扰”。 既要纳免行钱,又要照旧承担科配,行户的负担反而更重了。
再看关于牙人的政策。
牙人是在买卖交易中撮合成交的经纪人,属于一种特殊的商人。这种职业是商品交换发展的产物。随着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牙人的种类也有了增多。宋代的牙人不仅说合贸易、拉拢买卖,有的还接受委托、代人经商,甚至揽纳商税等,在商业中发挥着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宋政府十分重视牙人在契约买卖和赊欠贸易中的担保作用,要求契约的拟定等必须有牙人担保,以便监督买卖双方履行合同,在处理经济纠纷时取得更多的人证物证。如茶盐贸易中赊买赊卖盛行,政府用法令规定由牙人监督签约和货款偿还,没有牙人参与签署的契约合同,是不规范不完整的,在发生经济纠纷时官府不予受理。牙人既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又因他们多数“乃世间狡猾人也”, 存在着侵渔百姓、欺行霸市、破坏正常的市场交易等危害。宋政府在强化市场管理的过程中,也针对牙人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力图把他们纳入政府的控制之下。规定牙人“须召壮保三两名,及递相结保,籍定姓名,各给木牌子随身别之,年七十以上者不得充。仍出榜晓示客旅知委”。买卖时,“只可令系籍有牌子牙人交易”。 担任牙人的人必须有人为之作保,经官府登记批准,并发给类似营业执照的“身牌”后,才能从事牙人的活动。未向官府登记亦无身牌而私自开张者是非法的。在牙人随身佩戴的木牌上,写有牙人的姓名、籍贯、行业种类,并有详细的“约束”守则,主要内容是: 不得将未经印税物货交易;‚ 买卖主当面自成交易者,牙人不得阻障;ƒ 不得高抬价例、赊卖物货、拖延留滞客旅,如自来体例,赊作限钱者,须分明立约,多召壮保,不管引惹词讼;„ 如遇有客旅欲作交易,先将此牌读示。 宋代这些强化牙人管理的政策,在中国商业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的制定和完善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等都是必不可少的。
人们常说“重农抑商”是中国封建专制时代的传统国策。且不说历代统治者是否真正重视农业,单就抑商政策而言,的确可以举出很多事例。像商鞅之轻贱商贾,秦汉之迫迁商贾,西汉、南北朝之侮辱商贾,明代之迁商、杀商、禁海等等。佛教史上有所谓“三武一宗之厄”,其实商人们所遭受的厄难劫数,比佛教要多得多。与前后几个时期相比,宋代严酷的抑商政策相对较少,商人所处的政策环境比较宽松。随着宋代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商人的经济力量显著增强,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愈益突出,这使传统的抑商观念有所动摇。虽然各方面的限制、监控仍然很多,但从总体上看压制性和歧视性的政策较少。除了政府控制较严的禁榷专卖等商品外,对商人的一般性贸易活动基本上是放任的。即使是禁榷专卖商品,也不是完全绝对地排斥商人买卖,主要采取官府和商人合作共营的方式,为商人开放了一部分经营空间,在保证政府专卖收入的前提下,鼓励商人参与经营,因而使宋代不少茶商、盐商和交引商等成为豪富巨贾。与汉唐相比,宋代商人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有了一定的提高,最大的变化是商人被允许参加科举考试和出任官职。宋初,法律上还沿袭唐代之制,禁止“工商杂类”参加科举考试和做官。但不久就放宽了限制,“工商杂类人内,有奇才异行、卓然不群者,亦许解送”。 鄂州江夏人冯京,“其父商也”,靠着勤奋刻苦,不仅在科举考试中高中状元,还在宋神宗时登上了参知政事的高位。宋徽宗宣和六年殿试时,大宦官梁师成接受一百多名富商豪贾子弟 的贿赂,每人所献至七八千缗,结果皆予进士及第。商人还可以通过向官府进纳钱粟,或结交贵族、官僚等谋取官位,当然这些途径多数与政治腐败密切相连,但无论是合法还是非法,都为商人向官僚阶层靠拢开了方便之门。宋代出现的地主、官僚、商人的三位一体化,就是在这三者交相混通中实现的。对此学术界已作了很充分的研究,兹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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