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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以经治国与汉代法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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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天道化 發表於 2010-12-2 16:5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凤凰网
因之这种“《春秋》决狱”不仅成为汉王朝的定制,而且其原则也逐渐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主要原则有:


    (一)“君亲无将,将而必诛”。此语出自《春秋公羊传》庄公三十二年(又见于昭公元年),是对于鲁国公子牙欲为叛逆而季友令其饮鸩之事的阐发。它说:“公子牙今将尔,辞曷为与亲弑者同?君亲无将,将而诛焉。”据唐人颜师古对其文义的解释――“以公子牙将为杀逆而诛之,故云然也。亲谓父母也。”(《汉书・王莽传下》注)可知“亲”指父母,“将”乃“将为杀逆”之意。它的整个意思是说:凡是蓄意杀害君上、父母而谋乱的,即使并未付诸行动,也当与叛逆同罪。例如《汉书・淮南王传》记载,淮南王刘安谋反,胶西王刘端奏曰:


    安废法度,行邪辟,有诈伪心,以乱天下,营惑百姓,背畔宗庙,妄作妖言。《春秋》曰:“臣毋将,将而诛。”安罪重于将,谋反形已定。臣端所见其书印图及它逆亡道事验明白,当伏法。


    又如《后汉书・樊传》,广陵王刘荆有罪,明帝意欲宽恕,诏樊与任隗共同审理。但最终他们却“奏请诛荆”,故明帝发怒,认为“诸卿以我弟故,欲诛之,即我子,卿等敢尔”。樊亦当面顶撞说:


    天下高帝天下,非陛下之天下。《春秋》之义,“君亲无将,将而诛焉”。是以周公诛弟,季友鸩兄,经传大之。臣等以荆属托母弟,陛下留圣心,加恻隐,故敢请耳。如令陛下子,臣等专诛而已。


    因此,为了更有效地强化皇权和父权,这一原则便成为汉代“《春秋》决狱”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


    (二)“亲亲得相首匿”。所谓“首匿”,据《汉书・宣帝纪》注释说,“凡首匿者,言为谋首而藏匿罪人”,即首谋包庇罪犯。故“亲亲得相首匿”,就是指若亲属之间隐庇犯罪,可不受法律制裁。它是根据孔子所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演变而来的。


    《通典》卷六十九《礼二十九》载有董仲舒《春秋决狱》一例。兹转抄如下:


    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罪?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诏不当坐。


    由此看来,汉代最早提出“亲亲得相首匿”并用以决狱的是董仲舒。但实际上,这一原则在很长时间里并没有被采用。《汉书・功臣表》载,临汝侯灌贤,“元朔五年,坐子伤人首匿,免”,可证。又《盐铁论・周秦》,“自首匿相坐之法立,骨肉之恩废,而刑罪多矣”。一直到宣帝,由于开始强调“以孝治天下”,所谓“导民以孝,则天下顺”,它才被明令规定下来。如宣帝诏曰: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宣帝纪》)


    不过,这种首匿仅限于上述几种亲属关系,即直系亲属。并且也不是什么犯罪都可以隐庇,它对“谋反”、“不道”等重罪即不适用。汉代规定:凡遇此类案件,应另以《春秋》“大义灭亲”(《左传》隐公四年)为据。其亲属非但不得首匿,反而还得告发;否则,法律将严厉制裁。《汉书・王子侯表》:成陵侯刘德,“鸿嘉三年,坐弟与后母乱,共杀兄,德知不举,不道,下狱瘐死”。这种限制正是“汉家之制,推亲亲以显尊尊”(《汉书・哀帝纪》)的集中体现。


    (三)“原心定罪”。所谓“原心定罪”,就是在断狱时根据犯罪事实,考察犯罪者的内心动机给予定罪。这种原则主要是由《公羊传》引申而来的。《春秋》庄公三十二年载:“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公羊传》解释说:


    何以不称弟?杀也。杀则曷为不言刺?为季子讳杀也。曷为为季子讳杀?季子之遏恶也,不以为国狱。缘季子之心而为之讳。


    因此,董仲舒在阐发《春秋》大义时便予以发挥说:“《春秋》之听狱,必本其事,而原其心,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春秋繁露・精华》)这样一来,随着以经治国的深化,汉王朝便在法律实践中广泛采用了这一原则,并把它的内容归结为“赦事诛意”(《后汉书・霍传》)。所谓“《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盐铁论・刑德》)。例如,《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引董仲舒《春秋决狱》: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当枭首”。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执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再如《论衡・恢国》:


    《春秋》之义,“君亲无将,将而必诛”。广陵王荆迷于孽巫,楚王英惑于侠客。事情列见,孝明三宥,二王吞药。周诛管蔡,违斯远矣。楚外家许氏与楚王谋议,孝明曰:“许氏有属于王,欲王尊贵,人情也。”圣心原之,不绳于法。


    类似事例还可以见于《汉书・薛宣传》、《孙宝传》、《后汉书・鲍昱传》、《郭躬传》、《论衡》和《风俗通义》等,此不繁引。


    汉王朝采用的这种“原心定罪”,是与“君亲无将,将而必诛”及下文将论及的“《春秋》诛首恶”相互关连着的。其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把人们“叛逆”的行为扼杀在未萌之中。这对于维护统治无疑有着很大作用,但同时也为官吏任意解释法律、滥行刑罚开了方便之门。当然,从法学自身来看,这种“原心定罪”也确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志善而违于法者”,往往都属于“过失”犯罪,而“过失”犯罪在量刑上则应当从轻。《汉律》明确规定:“过失杀人不坐死。”(《周礼・秋官・司刺》郑司农注曰)问题只在于它没有明确的决狱标准,故往往会造成司法上的混乱。特别是“志恶而合于法者诛”,这更是所谓“思想”罪的滥觞,对后世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直到近代以来,随着民主和“无罪推定”思想的传入,这种“诛意”观念才逐渐为人们所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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