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凤凰网 然而,若过度任法,也不符合经义。因为照经义来看,法律只是辅助德治的手段,德治才是真正的治化之本。孔子就曾将德治与法治进行比较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汉儒对此亦深谙其义。如董仲舒就曾特别强调其德主刑辅的理论,他说:“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阳主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汉书・董仲舒传》)所以在盐铁会议上,贤良、文学都一再反驳桑弘羊:
法令者,治恶之具也,而非至治之风也。是以古者明王茂其德教,而缓其刑罚也。(《盐铁论・论灾》)
昔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然而上下相遁,奸伪萌生,有司治之,若救乱扑焦,而不能禁,非网疏而罪漏,礼义废而刑罚任也。(《盐铁论・刑德》)
圣王之治世也,不离仁义。故有改制之名,无变道之实。上自黄帝,下及三王,莫不明德教,谨庠序,崇仁义,立教化。此百世不易之道也。(《盐铁论・遵道》)
梁统也专门解释说,自己并不是主张“严刑”,而是希望能遵循“旧典”。班固在论述刑罚的同时也明确提出:“圣人取类以正名,而谓为父母,明仁爱德让,王道之本也。”(《汉书・刑法志・序》)至于王符,更强调指出:“法令刑罚者,乃所以治民事而致整理尔,未足以兴大化而升太平也。”(《潜夫论・本训》)可见,汉儒是一致主张德治为治化之本,刑罚乃德化之辅的。这就决定了在宽猛之间许多统治者对“宽”都更为重视。如元帝,史载其“宽弘尽下,出于恭俭,号令温雅,有古之风烈”(《汉书・元帝纪》);黄霸任颖川太守,“力行教化而后诛罚”(《汉书・循吏传・黄霸》);于定国任廷尉,“其决疑平法,务在哀鳏寡,罪疑从轻,加谨慎之心”(《汉书・于定国传》);魏霸“为钜鹿太守,以简朴宽恕为政”(《后汉书・魏霸传》);张湛“为左冯翊。在郡修典礼,设条教,政化大行”(《后汉书・张湛传》);刘矩“迁雍丘令,以礼让化之”(《后汉书・循吏传・刘矩》);刘宽“典历三郡,温仁多恕”(《后汉书・刘宽传》);等等。毫无疑问,这就是汉王朝对于法律的基本态度。
二、“礼法结合”的立法精神
关于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问题,汉承秦制,西汉前期的立法主要是依据法家思想。虽然在西汉前期统治者尊崇黄老学说,已经提出刑德并用的主张,认为“先德后刑以养生”,“天德皇皇,非刑不行;缪(穆)缪(穆)无刑,非德必倾。刑德相养,逆顺若成”(《马王堆帛书・十大经》)。但是在具体措施上,当时除了废除秦的一些酷刑,基本上还是继承了秦制。如《汉书・刑法志》云:“相国萧何h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而西汉中期以后,情况则明显改变。随着经学对于法律的介入,所谓“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的思想便逐渐成为汉王朝的立法依据。大致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一)关于强化皇权和巩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这一方面,由于能否加强皇权和中央集权将直接关系着封建国家的统治和安危,因而礼法结合的精神曾得到极为充分的体现。例如,董仲舒根据《春秋公羊传》提出:
《春秋》立义,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诸山川不在封内不祭。有天子在,诸侯不得专地,不得专封,不得专执天子之大夫,不得舞天子之乐,不得致天子之赋,不得适天子之贵。君亲无将,将而诛。大夫不得世,大夫不得废置君命。(《春秋繁露・王道》)
三、“《春秋》决狱”――引礼入法的具体操作
汉武帝“独尊儒术”后,在法律的具体运用上,统治者还把经学的有关原则直接等同于律令,采取“引经决狱”的形式。所谓“引经决狱”,就是以经义来作为分析案情和认定犯罪的根据,用经义来解释和运用法律。这可以说是汉代引礼入法在诉讼、审判和司法解释上的具体操作。由于汉代“引经决狱”主要是引用《春秋公羊传》的原则,因而这种决狱形式又被称为“《春秋》决狱”。
汉代的“《春秋》决狱”发端于武帝时期。《史记・儒林列传》记载,吕步舒“执节决淮南狱,于诸侯擅专断,不报,以《春秋》之义正之,天子(武帝)皆以为是”,可视为它的第一个案例。以后,在汉王朝的大力提倡下,这种决狱形式被广泛运用于法律实践之中。诸如:
《汉书・张汤传》:“上方乡文学,汤决大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平亭疑法。”
《后汉书・应劭传》:“故胶东[西]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后汉书・陈宠传》:“时司徒辞讼,久者数十年,事类溷错,易为轻重,不良吏得生因缘。宠为(鲍)昱撰《词讼比》七卷,决事科条,皆以事类相从。”
《后汉书・何敞传》:何敞“迁汝南太守。……举冤狱,以《春秋》义断之。是以郡中无怨声,百姓化其恩礼”。
《后汉书・应劭传》:应劭“撰具《律本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及《春秋断狱》凡二百五十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