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被反复讨论的离婚冷静期,再次成为国民的热点话题。 《民法典》中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今天,我们不谈当下的离婚制度,而是聚焦古代人的协议离婚。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社会重礼教,崇夫权。提到离婚,大家首先联想到的是“休妻”“离弃”等名词。不过,最近看过《清平乐》的观众可能也会联想到“和离”,也就是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制度。 《清平乐》中的曹皇后,是在与她那位一心修仙的前夫和离之后,才和宋仁宗成婚。而剧中的福康公主,也是因为与驸马婚姻失和,最终由驸马主动提出和离。 那么,这种协议离婚在古代到底可行吗?想要和离的夫妻最终是什么结果呢? “七出”与“义绝” 想要了解和离,就需要先了解古代离婚的其他两种形式——“义绝”和“七出”。 “七出”是我们最常见的一种离婚形式,也就是我国古代为男子休妻规定的七种理由。 《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详细解释一下,就是作为妻子: 不孝顺公婆; 生不出儿子(妻五十岁以上无子,妻本身不育又不许夫纳妾); 与人通奸; 心生妒忌,从思想、行为上不准丈夫纳妾; 有大的难以治疗的传染性疾病; 多言多语,喜好离间夫家的亲戚关系; 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妻子对家庭财产没有处理权)。 只要触犯其中任何一个,丈夫无须经官府同意也可以休妻。 我们不难看出,“七出”的理由无一不是从维护家族利益的角度提出的。 在“七出”之余,古代婚姻制度又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原则,保障了一些妇女的权益,这就是所谓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符合任意一种“三不去”的条件,丈夫也不得将其休弃。 《礼记》记载:“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意思就是,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 但是,如果犯了“七出”中淫和恶疾这两条,“三不去”就失效了。 《延禧宫略》中的傅恒以尔晴“淫、妒、多言”连犯“七出”三条的理由,提出休妻。这样的情况下,就算尔晴符合“三不去”也是可以被休弃的。 至于“义绝”,则是一种官府强制干预婚姻的手段,指夫妻恩义断绝,强制离异,若不离,则徒一年。也就是如果不离婚,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唐律所列的义绝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七种,触犯一条都属于“义绝”。 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 夫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 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 妻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 妻欲害夫者。 义绝,名义上是夫妻的情义已绝,然而上述几种情况其实都是亲属间的互相侵犯或乱伦关系。说到底,义绝还是用来维护正常的家庭亲属关系,巩固伦常观念和家族秩序的。 那么,在这两种之后,还有一种离婚形式作为“七出”和“义绝”的补充,就是“和离”。“和离”是指双方感情不和,不发生冲突,商量着处理离婚问题。形式有些类似于现代婚姻法的协议离婚,但也不尽相同。 协议离婚溯源 和离制度在唐代才被写入法律,但最早关于和离的提及,应该是《周礼》。 《周礼·地官·媒氏》载:“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宋代郑愕注:“民有夫妻反目,至于仳离,已判而去,书之于版,记其离合之由也。” 虽然这时的表述不像后世的“和离”那么规范,但至少说明我国古代就承认一个事实:“夫妻反目”,也就是情意不合、感情不好,可以离婚。 唐以前,夫妻协议离婚的情况还是不少的。 《史记》中就记载过一个非常出名的典故,叫做“晏子御者之妻”。春秋时期,晏子担任齐国之相,他的车夫为他驾车,趾高气昂。晏子车夫的妻子见状,认为晏子身高不满六尺,身为齐相,却很谦虚;她的丈夫身高八尺,做人家的车夫,还骄傲自满。所以她感到不满,“妾是以求去也”,要求和丈夫离婚。 还有一个著名成语“覆水难收”,与古代的和离也有密切的关系。 《汉书》记载,汉武帝时期的大臣朱买臣,原先是一个贫穷的读书人。他常常担着一捆柴,边走边高声诵读文章。他的妻子觉得难堪,就让他不要在路上高声歌诵。但朱买臣不理会,反而声音更大。他的妻子对此感到羞愧,又觉得丈夫一辈子就这样了,不可能富贵,所以想要离婚。朱买臣没办法留住她,就听任她离开了。 上述两例和离,都是因为妻子对丈夫的现状感到不满。还有一些女方请求和离的情况,是因为夫妻双方感情不好。比如《晋书·谢邈传》载,谢邈的妻子郗氏心怀妒忌,“邈先娶妾,郗氏怨怼,与邈书告绝”,因为丈夫娶妾而愤然想要离婚,还修了告绝书。 “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到了唐代,和离的规定在法典中正式出现,此后为后世所沿袭。 《唐律·户婚》这样规定“和离”:“诸犯义绝者离之。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唐律疏议》对此的解释是:“ 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 “和离”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对于夫妻来说,“和离”,就是在双方都不触犯“七出”之礼和“义绝”之义的情况下,单纯因为感情不和而想要协议离婚。和离的和,是指双方自愿放弃争斗,想要和和气气离婚。 清代还明确规定,和离之后,女方可以带走自己的嫁资。这也是在保护女方财产,客观上为男权社会中女性的婚姻权益提供保障。 和离双方协商后,还要写和离书,也就是一种离婚文书。 现在大家非常熟悉的网络流行语“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其实就是敦煌出土的唐代和离书——《放妻书》中的内容。 “凡为夫妇之因, 前世三生结缘, 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 比是怨家, 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 难归一意, 快会及诸亲, 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 重梳婵鬓, 美妇娥眉,巧逞窈窕之姿, 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 更莫相憎。一别两宽, 各生欢喜。” 《放妻书》
这段话的大意就是,夫妻本应当恩深意重,和和美美。我们两人感情不和,应该是由于前世结怨,所以注定无法共同生活,那么不如就此分手。祝愿娘子与我和离之后,也能有个好归宿。 这个和离书看下来,是不是还挺有人情味的?男方对矛盾闭口不提,只说没有缘分,最后还有对前妻的美好祝愿,可以说是好聚好散了。不过据考证,这封和离书不一定是具体某对夫妻的和离书,也有可能只是一封和离书范文,给其他和离夫妻作参考使用。具体和离时是互相怨怼,还是互相祝福呢?我们也不得而知了。 和离书还需要夫妻双方签字或画押作为凭证,主要目的在于防止日后其中一方再婚时,另一方去惹麻烦。 不过,也不是所有不触犯“七出”“义绝”的人都可以直接和离,在古代,对官员和宗室的和离,通常都会有一些限制。 比如宋代,对于因婚姻不和谐而要求离婚的宗室夫妇,要进行审查后才允许离婚。 宋代对宗室夫妇的和离,由宗正司负责具体的审察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宗正司审察后给出结果,决定是否准予宗室离婚。一旦正式离婚,皇帝赐予的相关财物一并由皇帝收回,再婚者也不赐嫁妆。 清代的规定更为严格。宋代对和离的限制仅在宗室小范围内,而清代则包括吏部在册的所有官员。 清代想要和离的官员,先要在吏部削去封诰等荣誉称号,而不仅仅是宋代“赐予物给还”的物质损失。削去封诰之后,刑部要查明是否符合和离的条件,必须确定是夫妇不和而且双方自愿,否则不予离婚。此外,清代还设立了“受封之妇” 被休离的救济程序。如果为官的丈夫是无理强行休离妻子,那些受封的妻子就可以直接向刑部报告,一旦查明就要照律治罪。这也算是为受封之妇提供婚姻保障。 和离难不难? 制度如此,那么和离的实际实施如何呢? 查看大部分的案例,男方主动要求和离是比较常见的现象。只要女方没有异议,一般都能成功。不过,虽然原因是感情不和,不少女子最后的结局还是直接被休回娘家,并没有修和离书。一般只要女方接受了这个结果,事件就到此结束。 女方主动要求和离时,成功的案例也有不少。比如据宋代庞元英《谈薮·曹咏妻》所载:“曹咏侍郎妻硕人厉氏,徐姚大族女,始嫁四明曹秀才,与夫不相得,仳离而归,乃适咏。”意思就是说,曹咏的妻子厉氏最开始嫁的是四明曹秀才,因为感情不和所以与其和离,最后改嫁曹咏。 但是,由女方提出的和离,许多男方是不太愿意的,也不愿出具和离书。 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唯一的做法就是求助于官府裁断,而这些判决结果如何,和当地官员以及传统礼教的关系比较密切。 唐代有一位书生杨志坚,妻子阿王不想与其同过贫穷生活,于是“索书求离” ,后请抚州刺史颜真卿判决其离婚,以求再嫁。颜真卿认为杨志坚有文才,阿王求离是愚昧的表现。所以颜真卿虽然同意了阿王的离婚诉求,却对她处以“决二十” 的笞刑。同时,颜真卿还重赏其夫,赠布绢各二十正、禄米二十石。 当然也有其他情况,比如《旧唐书·列女传》记载,刘寂的妻子夏侯碎金,她的父亲因病失明了,于是夏侯碎金就想要和离,回家侍奉她的父亲。夏侯碎金最后顺利和离,还受到表彰记入《列女传》。为什么呢?因为她的和离是为了尽孝,这也是符合传统礼教的表现。 还有一些女性求和离,则直接被官府认定为诬告,并因此遭受刑罚。可见,除非男方同意,女方的和离请求实质上受到不少限制,很难顺利达成愿望。 通过上文也可看出,名义上建立在双方自愿之上的和离,在实际执行中并不能做到夫妻双方完全平等。女方协议离婚的诉求往往受到很大的限制,其中是否符合礼教的要求和男方家族的利益,是影响和离结果的主要因素。 但是,在限制离婚的古代婚姻中,和离承认夫妻感情不和就可以协商离婚,还允许和离时女方带走所有嫁妆,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董小红:《略论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法制与社会》,2006年10月。 崔兰琴:《中国古代法上的和离》,《法学研究》,2010年第5期。 郑丽:《浅析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前沿》,2011年第08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