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夫论》卷33德化诗解2圣王正己明礼教正务治民心尊德卑刑 题文诗: 圣深知之,皆务正己,以为表仪,明礼义以, 为教化也,和德气于,未生之前,正表仪于, 咳笑之后.民胎也合,中和以成;其生也立, 方正以长.是以而为,仁义之心,廉耻之志, 骨着脉通,与体俱生,无麤秽气,无邪淫欲. 其虽放之,大荒之外,措之幽冥,之内终无, 违礼之行;投之危亡,之地纳之,锋锷之间, 终无苟且,求全之心.举世之人,行皆若此, 则乌所得,奸乱之民,而加辟哉?上天之载, 无声无臭,仪形文王,万邦作孚.姬氏所以, 崇美于前,刑措致后.故上圣不,务治民事, 务治民心,故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使无讼! 导之以德,齐之以礼,务厚其情,而明其义, 民亲爱则,无相害意,动思义则,无奸邪心. 夫若此者,非法律之,所使也非,威刑所强, 此乃教化,之所致也.真情圣人,甚尊德礼, 而卑刑罚,故舜先敕,契以敬敷,五教而后, 命皋陶以,五刑三居.故凡立法,非司民短, 而诛过误,乃防奸恶,而救祸败,检淫邪而, 内正道尔.导民以正,正己正人,化性起伪.
《原文》
圣深知之〔1〕,皆务正己以为表〔2〕,明礼义以为教,和德气于未生之前,正表仪于咳笑之后〔3〕。民之胎也,合中和以成;其生也,立方正以长。是以为仁义之心,廉耻之志〔4〕,骨着脉通〔5〕,与体俱生,而无麤秽之气〔6〕,无邪淫之欲。虽放之大荒之外〔7〕,措之幽冥之内,终无违礼之行〔8〕;投之危亡之地,纳之锋锷之间,终无苟全之心。举世之人,行皆若此,则又乌所得亡〔9〕夫奸乱之民而加辟哉〔10〕?上天之载,无声无臭,仪形文王,万邦作孚〔11〕。此姬氏所以崇美于前,而致刑措于后也〔12〕。【注释】
〔1〕“圣”下脱“人”字,或“明主”二字误合为“圣”。劝将篇云:“明主深知之。”○铎按:志氏姓篇:“吹律定姓,唯圣能之”,亦以“圣”为“圣人”,盖非脱字。
〔2〕礼记缁衣云:“上之所好恶,不可不慎也,是民之表也。”
〔3〕文六年左传云:“引之表仪。”说文云:“咳,小儿笑也。”
〔4〕汉书贾谊传云:“廉愧之节,仁义之厚。”○铎按:“为”犹“有”也。后汉书循吏仇览传:“劝人生业,为制科令,至于果菜为限,鸡豚有数。”为、有互文,是其证。又贾谊传“愧”乃“丑”字之讹,“廉丑”即“廉耻”,贾子特变篇正作“廉耻”。笺未晰。
〔5〕着,读“根着”之“着”。
〔6〕周语云:“麤秽暴虐。”楚辞远游云:“精气入而麤秽除。”
〔7〕“大荒”见山海经。
〔8〕列女传卫灵夫人曰:“忠臣与孝子,不为昭昭变节,不为冥冥惰行。”论衡书虚篇云:“世称柳下惠之行,言其能以幽冥自修洁也。”后汉书冯衍传云:“修道德于幽冥之路。”
〔9〕“亡”疑衍,即“夫”字声误。○铎按“亡”疑“中”之坏。周礼师氏:“掌国中失之事”,故书“中”为“得”。此盖一本作“得”,一本作“中”,后人误合之耳。
〔10〕○铎按:辟,谓刑辟。尔雅释诂:“辟,罪也。”
〔11〕诗经文王。“形”今作“刑”。“声”旧作“馨”,据程本改。○铎按:“无馨无臭”,嵇康幽愤诗同,盖鲁诗也。程本据毛诗改之,非此书之旧,断不可从。又汉书扬雄传甘泉赋引诗“载”作“縡”,广雅释诂:“縡,事也。”皆本鲁诗。陈氏鲁诗遗说考十五谓潜夫论仍同毛氏作“载”,疑出后人所改,意其或然。 (“上天之载,无声无臭,仪形文王,万邦作孚”译文:冥冥上天载万物,无声无息自徜徉。效法文王做榜样,万邦信赖国乃昌。“仪形”,效法。)
〔12〕“也”旧脱。史记周本纪云:“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错四十余年不用。”“错”是“措”之借。○铎按:下文作“错”。
《原文》
是故上圣〔1〕不务治民事而务治民心,故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导之以德,齐之以礼〔2〕,务厚其情而明则务义〔3〕,民亲爱则无相害伤之意,动思义则无奸邪之心。夫若此者,非法〔4〕律之所使也,非威刑之所强也,此乃教化之所致也。〔5〕圣人甚〔6〕尊德礼而卑刑罚〔7〕,故舜先敕契以敬敷五教,而后命皋陶以五刑三居〔8〕。是故凡立法者,非以司民短而诛过误〔9〕,乃以防奸恶而救祸败,检淫邪而内正道尔〔10〕。【注释】
〔1〕“圣”下旧有“故”字,衍。 〔2〕并论语。 (《论语》卷12.13颜渊篇.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译文:孔子说:“审理诉讼案件,我同别人也是一样的。重要的是必须使诉讼的案件根本不发生!”导之以德,齐之以礼:《论语》卷为政2.3)
〔3〕“则务”二字当作“其”。○铎按:当作“而务明其义”。
〔4〕“法”字据治要补。
〔5〕“是故上圣”至此,旧错在“有伤聪之政”上,今移正。“也”字据治要补。汉书董仲舒传云:“夫万民之从利也,如水之走下,不以教化堤防之,不能止也。是故教化立而奸邪皆止者,其堤防完也;教化废而奸邪并出,刑罚不能胜者,其堤防坏也。古之王者明于此,是故南面而治天下,莫不以教化为大务。立太学以教于国,设庠序以化于邑,渐民以仁,摩民以谊,节民以礼。故其刑罚甚轻而禁不犯者,教化行而习俗美也。”
〔6〕“甚”旧作“其”,据治要改。
〔7〕汉书礼乐志董仲舒对策云:“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务德教而省刑罚。”
〔8〕书舜典。 (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五刑有服:这里指甲兵、斧钺、刀锯、钻笮、鞭扑五种刑具。服,承受。这里指服刑。五宅三居:指五刑之流,按照所居之地分为三等。 译文:舜帝又说:“皋陶,现在四边蛮夷侵扰中原,抢劫杀人,造成内患外乱。你担任刑狱之官,施用五刑,五刑都要有承服者,原野、市、朝各有当刑处;五种流放之刑,各有处所,分别流放到三处远近不同的地方。只要明察刑案,定罪公允,百姓就能信服。”)
〔9〕王先生云:‘司,读为“伺”。’○铎按:“伺”盖“司”之后出加旁字,说文所无。
〔10〕礼记乐记云:“刑以防其奸。”新语道基篇云:“检奸邪,消佚乱。”大戴礼劝学篇云:“所以防僻邪而道中正也。”内,读为“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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