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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鹽鐵論】卷55刑德詩解2大夫:罪輕重罰罪淺深究文學:法約易行法緣人情非罪陷人論心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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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向東 發表於 2023-3-17 09:45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鹽鐵論】卷55刑德詩解2大夫:罪輕重罰罪淺深究文學:法約易行法緣人情非罪陷人論心定罪
題文詩:

大夫又曰:文學言之,王者立法,曠若大路.

馳道不小,民公犯之,以其罰罪,今之輕也.

千仞之高,人不輕凌,千鈞之重,人不輕舉.

商君乃刑,棄灰於道,而秦民治.盜馬者死,

盜牛者加,所以重本,絕輕疾資.武兵名食,

所以佐邊,而重武備.盜傷與殺,同罪所以,

累其心而,責其意也.猶魯以借,楚師伐齊,

春秋惡之.罪輕為重,淺之為深,有緣而然.

法之微者,固非眾人,之所知也.文學對曰:

詩經有云:周道如砥,其直如矢.言其易也.

君子所履,小人所視.言其明故,德明易從,

法約易行.而今馳道,經營陵陸,紆周天下,

是以萬裏,為民阱也.罻羅張而,懸其山谷,

辟陷設當,其蹊矰戈,飾加其上,能勿罹乎?

聚其所欲,開其所利,仁義陵遲,能勿逾乎?

故其末途,攻城入邑,損府庫金,盜宗廟器,

豈特攀登,千仞高舉,千鈞重哉!管子有曰:

四維不張,雖皋陶也,不能為士.故德教廢,

而詐偽行,禮義壞而,奸邪興言,無仁義也.

仁者愛之,效也義者,事之宜也.故君子愛,

仁以及物,治近及遠.春秋傳曰:凡生之物,

莫貴於人;人主所貴,莫重於人.天生萬物,

故以奉人,君主愛人,以順天也.聞以六畜,

禽獸養人,未之聞以,所養害人.魯廄既焚,

孔子罷朝,問人不馬,賤畜重人.盜馬者死,

盜牛者加.乘騎車馬,行馳道中,今吏舉呵,

而不能止,以為盜馬,而罪亦死.今傷人持,

刀劍而亡,亦可謂其,盜武庫兵,而殺之乎?

人主立法,民犯之亦,可以為逆,輕主約乎?

深之可死,輕之可免,非法之意.法緣人情,

而制非設,罪以陷人.春秋治獄,論心定罪.

志善而違,於法者免;志惡而合,於法者誅.

今欲傷人,未有所害,志不甚惡,而合於法,

謂其盜而,傷人者耶?執法過耶?此於人心,

何不厭也!古者傷人,有創者刑,盜有臧罰,

殺人者死.今取人刃,以傷人罪,與殺人同,

得無非其,法至意歟?大夫俯仰,未之應對.

抑暴扶弱,律煩不約,法正民愨,罪當民從.

【原文】
大夫曰:文學言王者立法,曠若大路。今馳道不小也①,而民公犯之,
以其罰罪之輕也。千仞之高②,人不輕凌,千鈞之重③,人不輕舉。商君刑
棄灰於道④,而秦民治。故盜馬者死,盜牛者加⑤,所以重本而絕輕疾之資
也。武兵名食⑥,所以佐邊而重武備也。盜傷與殺同罪,所以累其心而責其
意也。猶魯以楚師伐齊,而【春秋】惡之⑦。故輕之為重,淺之為深,有緣
而然。法之微者⑧,固非眾人之所知也。
【注釋】
①馳道:天子所行的道路。其制始於秦。【史記·秦始皇本紀】:『二十七年(公元前220 年)治馳道。』據【漢書·賈山傳】:『秦為馳道於天下,東窮燕、齊,南極吳、楚,江、湖之上,濱海之觀,畢至。道廣五十步,三丈而樹,厚築其外,隱以金椎,樹以青松。』故曰『不小』。
②仞,解見【復古篇】注釋。
③鈞:古代的重量單位,三十斤為一鈞。
④商君:商鞅,見【非鞅篇】注釋。刑棄灰於道:即把爐灰倒在路上的人要受刑罰,乃殷時舊法,見【韓非子·內儲說上】。此雲商君之法,當是殷人原有此法,商君又仿而行之,主張輕罪重罰。【史記·李斯傳】李斯也有這話。
⑤加:同『枷』,舊時一種套在脖子上的刑具。
⑥武兵名食:是說邊防軍士兵的威武、糧秣大盛的意思。武兵,即『武軍』。名,大的意見。
⑦【公羊傳·僖公二十年】:『公以楚師伐齊,取谷。公至自伐齊。此已取谷矣,何以致伐?
未得乎取谷也。曷為未得乎取谷?曰:患之起,必自此始也。』何休註:『魯內虛而外乞師以犯強齊,..
故雖得意,猶致伐也。』本篇言『而【春秋】惡之』,即指『內虛而外乞師以犯強齊』而言。
⑧微:精微。
【譯文】

大夫說:文學說帝王制定的法令,像大路一樣寬廣。現在的法令也像馳道一樣並不狹窄,可是人們卻公然犯法,就是因為對犯罪行為懲罰太輕了。萬丈的高山,人們並不輕易去攀登,幾萬斤的重物,人們也不敢輕易去推舉。正因為商鞅把在路上倒灰也定為一條罪,所以才把秦國的百姓治理得很好。盜馬的人處死,盜牛的人判枷刑,是為了重視農業而杜絕輕易毀壞耕畜的行為。邊防軍的士兵威武、糧秣大盛,是為了加強邊防重視戰備。因偷東西而傷了人與殺人同罪,是為了使犯罪的人從內心感到害怕,並對他的邪念加以譴責。這就像魯國借用楚國的軍隊去討伐齊國,而被【春秋】所憎惡一樣。所以輕罪重判,罪淺深究,是有原因的。法意之精微,本來就不是一般人所能了解的。
  【原文】
文學曰:【詩】云:『周道如砥,其直如矢。』言其易也。『君子所履,
小人所視。』言其明也(1)。故德明而易從,法約而易行。今馳道經營陵陸(2),
紆周天下(3),是以萬裏為民阱也(4)。罻羅張而縣其谷(5),辟陷設而當其蹊
(6),矰戈飾而加其上(7),能勿離乎(8)?聚其所欲,開其所利,仁義陵遲(9),
能勿逾乎?故其末途至於攻城入邑,損府庫之金,盜宗廟之器,豈特千仞之
高,千鈞之重哉!【管子】曰:『四維不張,雖皋陶不能為士(10)。』故德
教廢而詐偽行,禮義壞而奸邪興,言無仁義也。仁者,愛之效也;義者,事
之宜也。故君子愛仁以及物(11),治近以及遠。【傳】曰:『凡生之物,莫
貴於人(12);人主之所貴,莫重於人。』故天之生萬物以奉人也,主愛人以
順天也。聞以六畜禽獸養人,未聞以所養害人者也(13)。魯廄焚,孔子罷朝,
問人不問馬,賤畜而重人也(14)。今盜馬者死,盜牛者加。乘騎車馬行馳道
中(15),吏舉苛而不止(16),以為盜馬,而罪亦死。今傷人持其刀劍而亡,
亦可謂盜武庫兵而殺之乎?人主立法而民犯之,亦可以為逆而輕主約乎
(17)?深之可以死,輕之可以免,非法禁之意也。法者,緣人情而制,非設
罪以陷人也。故【春秋】之治獄,論心定罪(18)。志善而違於法者免,志惡
而合於法者誅。今傷人未有所害(19),志不甚惡而合於法者,謂盜而傷人者
耶?將執法者過耶?何於人心不厭也(20)!古者,傷人有創者刑(21),盜有
臧者罰(22),殺人者死。今取人兵刃以傷人,罪與殺人同,得無非其至意與?
大夫俯仰未應對。

【注釋】
(1)這是【詩經·小雅·大東】文。砥(di):磨刀石,這裏是平坦的意思。履:實行。(原意是用來形容周朝的政治清明,平均如一。大道(『周道』,『王道』)平坦似磨石。周王朝在國都鎬京和東都洛邑之間,修建了一條特別寬廣平坦的大道,號稱『周道』,又稱為『王道』。)(君子所履,小人所視:翻譯內容:貴人路上常來往,小民只能瞪眼望)
(2)經營:往來規度的意思。陵陸,見【本議篇】注釋。
(3)紆(yu):彎曲,迂迴。周:環繞。紆周,即佈滿。
(4)阱(j!ng):陷阱。
(5)罻(wei)羅:羅網。縣:同『懸』。
(6)辟陷:陷阱。
(7)矰弋,原作矯弋,今據孫詒讓說校改。矰,射鳥的一種短箭。矰弋:即繫着繩子的箭。飾:
裝設。
(8)離:通『罹』,遭害。
(9)陵遲:衰敗。
(10)今本【管子】有『四維不張,國乃滅亡』語,此是以意引用。四維:指禮、義、廉、恥。
(11)仁,古通『人』。
(12)【後漢書·光武紀】:『建武十一年詔曰:'天地之性人為貴。」』語本【孝經·聖治章】。
(13)【孟子·梁惠王下】:『吾聞之也:君子不以其所養人者害人。』【呂氏春秋·審為篇】:
『吾聞之:不以所養害所養。』又見【淮南子·說林篇】、【列子·說符篇】。
(14)【論語·鄉黨篇】:『廄焚,子退朝,曰:'傷人乎?」不問馬。』
(15)行馳,原作馳行,今據張敦仁、楊沂孫說乙正。
(16)苛:同『呵』,禁止。
(17)『而』原作『面』,今據楊沂孫說校改。
(18)論心定罪:乃公羊家的主張。【春秋繁露·精華篇】:『【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漢書·薛宣傳】:『【春秋】之義,原心定罪。』又【王嘉傳】:『聖王斷獄,必先原心定罪,探意立情。』這完全是強調動機,否認效果的唯心主義和形而上學思想的具體表現。
(19)此句原作『念傷民未有所害』,與上下文不貫;以前後文意求之,『念』為『今』字形近之誤,『民』與『人』為轉寫之誤,今輒為訂正。
(20)不厭:不服。
(21)創:創傷,傷痕。
(22)藏:即『贓』,贓物。
【譯文】
文學說:【詩經】上說:『大路像磨刀石一樣平坦,像射出的箭一樣筆直。』意思是說周禮易於遵行。又說:『君子走在大路上,小人看得清清楚楚。』意思是說周禮明顯易懂。聽以道德標準明確,人們就容易遵從,法律簡要人們就容易實行。現在馳道通達丘陵平地,遍佈天下,這是等於把萬裏河山當做了百姓的陷阱。張開的羅網吊掛在山谷裏,隱蔽的陷阱設在路當中,帶繩的箭飛在頭頂上,百姓能不遭殃嗎?你們滿足了人們的私慾,為他們謀取財利大開門路,而仁義日益衰敗,百性能不犯法嗎?所以最後百姓起來造反,攻打城鎮,搶奪國庫裏的金銀財物,盜竊宗廟裏的祭器,豈止是去攀登萬丈高山,去推舉萬斤重的東西呢?【管子】上說:『不提倡禮、義、廉、恥,即使皋陶也當不了法官。』所以道德教化廢棄了,欺詐虛偽就要風行,禮義破壞了,奸猾邪惡就要流行,這是說因為沒有了仁義啊!仁,就是愛的體現;義,就是辦事合乎禮。因此君子總是從愛人推及到愛物,從治理近處推廣到遠處。【春秋】上說:『所有生物中沒有比人更寶貴的,所以帝王所珍視的莫過於人了。』

天生萬物是為了養活人,帝王愛人是順從天意的,我們只聽說用各種家禽、家畜供人役使和食用,從來沒聽說過飼養家禽、家畜是用來害人的。過去,魯國的馬棚失火了,孔子退朝後,只問傷人沒有,卻不問馬怎麼樣,這是看重人而不看重馬。現在偷馬的人要判處死刑,偷牛的人加重處罰。有人騎馬、乘車在官道上走,官吏喝令他停車,他不停下就認為是偷馬的,同偷馬的一樣判處死刑。如今要是有一個傷害別人的人,拿着他傷人的刀劍逃走了,你也可以說他是偷了武庫裏的兵器而把他殺掉嗎?君主定的法律而百姓違犯了,你也可以說他是目無君主有意造反嗎?從嚴可以處死,從寬可以赦免,這不是法律禁令的本意。法律是根據人之常情制定的,而不是設下罪名去坑害人的。所以依照【春秋】的要求來審理案件,是根據罪人內心動機的好壞定罪。動機好的雖然犯了法可以免罪,動機壞的雖然沒有犯法也要處以刑罰。想傷人而沒有傷人,動機不太壞而又沒有犯法的人,能說他是強盜而傷人了嗎?這樣定罪豈不是執法者太過分了嗎?對此,人心是多麼不服啊!古時候傷人有傷痕的要受刑,偷盜有贓物的要受罰,殺了人的處死。而現在卻把為了自己奪取對方武器時傷了對方的人,看成和殺人同罪,這恐怕不是立法的本意吧?
大夫一會兒低下頭,一會兒抬起頭,沒有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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