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充《论衡》卷34程材篇诗解4五经义贯以道为务道行事立儒生治本不用亲躬文吏理末 题文诗:
论者以儒,不晓簿书,置于下第.法令比例, 吏断决也.文吏治事,必问法家.县官事务, 莫大法令.必以吏职,程高是则,法令之家, 宜最为上.或曰法令,汉家之经,吏议决焉, 事定于法,诚为明矣.吾曰五经,亦汉家之, 所立儒生,善歧大义,皆出其中.董仲舒表, 春秋之义,稽合于律,无乖异者.然则春秋, 汉之经典,孔子制作,垂遗于汉.论者徒尊, 法家法令,不高春秋,是暗蔽也.春秋五经, 义相贯穿,既是春秋,不大五经,是不通也. 五经之说,以道为务,事不如道,道行事立, 无道不成.然儒生所,学者道也;而文吏所, 学者事也.假使材同,当以道学.比于文吏, 如洗洿泥,以水燔腥,生者用火,水火道也, 用之者事,事末于道.儒生治本,文吏理末, 道本与事,末比定之,尊卑高下,可得程矣. 尧以俊德,致黎民雍.孔子有曰:孝悌之至, 通于神明.张释之曰:秦任刀笔,小吏陵迟, 至于二世,天下土崩.张汤赵禹,汉之惠吏, 史记序累,置于酷部,而致土崩.孰与通于, 神明令人,填膺也哉?将相虽知,经学至道, 不尊经学,之生彼见,经学之生,能力不及, 治事之吏.牛刀可以,割鸡鸡刀,难以屠牛. 刺绣之师,能缝帷裳;纳缕之工,不能织锦. 儒生能为,文吏之事,文吏不能,立儒生学. 文吏之能,诚劣不及,儒生不习,实优不为. 禹决江河,不秉䦆锸;周公筑雒,不把筑杖. 笔墨簿书,䦆锸筑杖,之类器具,而欲令志, 大道者躬,亲为之是,使将军战,而大匠斲. 儒生君子,君子不器,追本溯源,本立道生.
《原文》
34·10论者以儒生不晓簿书,置之于下第。法令比例(1),吏断决也(2)。文吏治事,必问法家。县官事务(3),莫大法令。必以吏职程高(4),是则法令之家宜最为上。或曰:“固然。法令(5),汉家之经(6),吏议决焉。事定于法,诚为明矣。”曰:夫五经亦汉家之所立(7),儒生善歧大义,皆出其中。董仲舒表《春秋》之义,稽合于律,无乖异者。然则《春秋》,汉之经,孔子制作,垂遗于汉。论者徒尊法家,不高《春秋》,是暗蔽也。《春秋》、五经,义相关穿(8),既是《春秋》(9),不大五经(10),是不通也(11)。五经以道为务,事不如道,道行事立,无道不成。然则儒生所学者,道也;文吏所学者,事也。假使材同,当以道学。如比于文吏,洗洿泥者以水(12),燔腥生者用火(13),水火,道也,用之者,事也,事末于道。儒生治本,文吏理末,道本与事末比,定尊卑之高下,可得程矣。 【注释】
(1)比例:在汉代,凡法令上没有规定,而比照类似条文处理事务或判案,经皇帝批准后具有法的效力的,叫做“比”或“比例”。
(2)决:取决。这里有依据的意思。
(3)县官:古代称天子的都城及周围地区为县,所以称天子为县官。《史记·绛侯周勃世家》:“庸知其盗买县官器”。司马贞索隐:“县官谓天子也。所以谓国家为县官者,《夏官》王畿内县即国都也。王者官天下,故曰县官也。”
(4)吏职:指文吏从事的工作。这里指精通法令,善于按法令办事。
(5)法令:这里指汉初萧何制订的法律。
(6)汉家之经;汉代把萧何制订的法律也看作经书,称为《律经》。
(7)五经亦汉家之所立:汉武帝曾立五经为官学,设博士进行教授,故王充如此说。
(8)关:贯,穿。
(9)是:正确。这里是肯定,赞扬的意思。
(10)大:尊重。不大五经:意思是不像推崇法令那样尊重五经。
(11)通:通达。这里是懂得类推的意思。
(12)洿(wū屋):同“污”。
(13)燔(fán凡):烧,烹。
【译文】 评论的人认为儒生不会公文,把他们排在下一等。由于法令和比例是文吏断案的依据。文吏处理事情,一定要请教精通法令的人。天子的事务,没有比法令更重要的。因此肯定要以能否精通法令,善于按法令办事来衡量人的才能的高低,这样精通法令的人应该最受重视。有人说:“确实是这样。法令是汉朝的经典,文吏的议论取决于它。事情以法令来判定,确实是很明白的。”我说:五经是汉朝所立,儒生完美的政治主张和大道理,都出自五经当中。董仲舒阐术《春秋》的道理,跟今天的法律是符合的,没有什么违反和不同。然而《春秋》,汉朝的经典之一,是孔子写的,留传到汉代。评论的人只尊重精通法令的人,不抬高《春秋》,这是愚昧不明的表现。《春秋》和五经,道理是互相贯穿的,既然赞赏《春秋》,又不推崇五经,这是不懂类推的道理。五经就是阐述原则的。具体事情不如原则重要,原则被执行了,事情就办成了,没有原则,事情就办不成。然而儒生学的东西,正是原则;文吏学的东西,是处理具体事情。假使才能相同,应当以学习原则的儒生为高,如比对于文吏,就像用水洗污泥,用火烧去腥味一样,水与火,是原则,运用它的人,是处理具体事情的,处理具体事情对于原则只是细枝末节。儒生能治理根本,文吏只是处理细枝末节,属根本的原则与属细枝末节的具体事情相比,要判定其尊卑高下,就可以衡量出来了。
《原文》
34·11尧以俊德,致黎民雍(1)。孔子曰:“孝悌之至,通于神明(2)”。张释之曰(3):“秦任刀笔小吏(4),陵迟至于二世(5),天下土崩(6)。”张汤、赵禹(7),汉之惠吏(8),太史公序累(9),置于酷部,而致土崩。孰与通于神明令人填膺也?将相知经学至道,而不尊经学之生,彼见经学之生能不及治事之吏也。
【注释】
(1)以上两句参见《尚书·尧典》。
(2)引文参见《孝经·感应章》。
(3)张释之:字季。汉堵阳(今河南省方城县东)人。汉文帝时任廷尉,景帝时任淮南王相。
(4)刀笔小吏:写公文的吏,称作“刀笔吏”。这里是蔑称舞文弄法的官吏。
(5)陵迟:衰颓。
(6)引文参见《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
(7)张汤(?~公元前115年):汉时杜陵(今陕西省西安市东南)人。武帝时任御史大夫。后为朱买臣等所陷,自杀。赵禹:汉时。。(tái台)(今陕西省武功县西)人,武帝时任御史中大夫,与张汤论定律令。为人廉洁,行法酷急。
(8)惠:通“慧”。
(9)太史公序累:疑是司马迁的《史记》。汉时《史记》尚未正式定名,所以本书中记述《史记》名称不一律。
【译文】
尧以美德使百姓和睦。孔子说:“孝顺父母,尊重兄长到极点,就能与上天相通。”张释之说:“秦朝那些做'刀笔小吏’的,使秦每况愈下直到二世,秦朝灭亡。”张汤和赵禹是汉朝精明强干的官吏,司马迁作《史记》,把他们列在《史记·酷吏列传》中,认为他们导致了西汉的灭亡。他们与“孝悌之至,通于神明”的人相比,谁令人义愤填膺呢?地方长官虽懂得经学是最高的道理,但不尊重学习经学的儒生,因为他们看见读经书的儒生的能力赶不上能处理具体事务的文吏。 《原文》
34·12牛刀可以割鸡,鸡刀难以屠牛。刺绣之师,能缝帷裳;纳缕之工,不能织锦。儒生能为文吏之事,文吏不能立儒生之学。文吏之能,诚劣不及,儒生之不习,实优而不为。禹决江河,不秉䦆锸(1);周公筑雒(2),不把筑杖(3)。夫笔墨簿书,䦆锸筑杖之类也,而欲令志大道者躬亲为之(4),是使将军战而大匠斲也(5)。
【注释】
(1)䦆(jué决):古代挖土的大锄。锸(chā插):古代起土用的锹。
(2)雒(luò洛):雒邑,古都邑名。周成王时为巩固对殷故土的统治,在周公主持下所筑。故址在今河南省洛阳市洛水北岸。
(3)筑杖:砸地基、夯土墙用的工具。
(4)合:根据文意,疑系“令”形近而误。
(5)斲(huó浊):砍。
【译文】 宰牛的刀可以杀鸡,杀鸡的刀难以宰牛。刺绣的师父能缝帐幕和衣裳,缝补破衣服的工匠不能纺织锦缎。儒生能做文吏的职事,文吏不能树立儒生的学问,文吏的才能,确实低劣不及儒生,而儒生不学习文书,确实是高尚不肯去做。禹疏通江河,不拿䦆锸,周公旦筑雒邑,不握筑杖。其实,笔墨公文是䦆锸筑杖之类工具,而想要使有志于大道的人亲自去作文吏的具体事务,这是叫大将军亲自去冲锋陷阵,要高级工匠亲自去砍木头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