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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宋代的新聞管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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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鄰 發表於 2012-6-4 23:0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中華文史網
邸報的內容由於多受限禁,許多為讀者關心的新聞得不到報道, 『定本』審查制度又造成出版時間上的稽延,使得邸報不能滿足人們 對新聞的需求。有人抱怨說:『動輒年旬日,俟許報行,方敢傳錄, 而官吏迎合意旨,多是刪去緊要事目,止傳常程文書,偏州下邑往往 有經歷時月不聞朝廷詔令。』特別是在時局緊張、社會動盪的時候, 邸報受到的限制更多,更是不能滿足讀者了解形勢的迫切需求。正是 在這樣的背景下,出現了打破官方新聞限禁的私營報紙。

  北宋後期,就有人假冒『朝報』的形式,私自發行報紙。徽宗大 觀四年(1110)六月詔令:『近撰造事端,妄作朝報,累有約束, 當定罪賞,仰開封府檢舉,嚴切差人緝捉。』到了南宋,私營的『小 報』十分流行。光宗紹熙四年(1193)十月,臣僚上言:『國朝置進奏院於京師,諸路州郡亦各有進奏吏,凡朝廷已行之命令,已定之差除,皆以達於四方,謂之邸報,所以久矣。而比來有司防禁不嚴,遂有命令未行,差除未定,即時謄播,謂之小報。始自都下,傳之四方。甚者鑿空撰造,以無為有,流布近遠,疑誤群聽。』又言:『近 年有所謂小報者,或是朝報未報之事,或是官員陳乞未曾施行之事, 先傳於外,固已不可。至有撰造命令,妄傳事端,朝廷之差除,台諫 百官之章奏,以無為有,傳播於外。訪聞有一使臣及裘旁鶴櫻專以 探此等事為生。或得之於省院之漏泄,或得之於街市之剽聞,又或意 見之撰造,日出一紙,以出局之後省、寺、監、知雜司及進奏官,悉 皆傳授,坐獲不資之利。以先得者為功,一以傳十,十以傳百,以至 遍達於州郡。人性喜新而好奇,皆以小報為先,而以朝報為常,真偽 亦不復辨也。』這段材料對小報的情況介紹得十分詳盡。同官方的邸 報相比,私營的小報更具有新聞性。它信息靈通,報道及時,往往搶 先發表消息,其內容大多是邸報上不許發表、人們又很想知道的事情, 所以很受歡迎。從『日出一紙』來看,小報儼然是日報,傳播的範圍也很廣,能夠『遍達於州郡』。當然,小報上的消息不一定完全準確, 由於出版在事情發生之前,有時不免中途變化,或與實際情況有所出 入,但是,大家要看的是新聞,而不在意報紙的真假,於是看報的人 歡迎,辦報的人賺錢,小報的影響也越來越大,以至於出現了『以小 報為先,以朝報為常』的局面。

  小報的流行,當然為政府所不容。自小報產生起,當局就將其視 為非法出版物。孝宗淳熙十五年(1188)正月詔令:『近聞不逞 之徒,撰造無根之語,名曰小報,傳播中外,駭惑聽聞。今後除進奏 院合行關報已施行事外,如有似此之人,當重決配。其所受小報官吏, 取旨施行。令臨安府常切覺察禁戢,勿致違戾。』淳熙十六年(11 89)閏五月又下詔令:『今後有私撰小報,唱說事端,許人告首, 賞錢三百貫文,犯人編管五百裏。』寧宗嘉泰三年(1203)頒佈 的『慶元條法事類』,對懲治小報作出更為嚴厲的規定:『諸聽探傳 報漏泄朝廷機密事者,若差除,流二千五百裏。主行人有犯加一等, 並配千裏。非重害者徒三年,各不以蔭論。即傳報實封申奏應密之文書,並撰造事端謄報惑眾者,並以違制論。以上事理重者奏裁,各許 人告。於事無害者杖八十。』在不斷加大對小報的懲治力度的同時, 政府還加強了對進奏官的管理和監督,禁止進奏官私下向小報提供信 息,並且命進奏官以五人為一組作連環保,互相監督。此外,還加強 了宮廷和政府機關的門禁,加強文書保管工作,禁止近侍人員和省、 部、寺、監等官署當差人員泄漏朝廷機事,以堵塞小報的新聞來源。

  儘管政府三令五申,措施嚴厲,卻始終未能將小報禁絕,有時反 而愈禁愈盛。從北宋末年到南宋,時局紛紜,人心惶惶,人們都急於 了解局勢的發展、政府的對策,官報上消息閉塞,人們更期待從小報 上了解情況。『大道不通小道通』,小報的產生和流行,正是政府封 鎖新聞的結果。

  應當指出,宋朝從開國到滅亡,始終同遼金元三方面先後對峙, 時戰時和,總不能平安無事。外敵當前,不能不對公開傳播的新聞加 以控制,以防止機密的外泄,從國家、民族的利益來說,這是應該的, 也是必要的。但是,如果不加區別地搞新聞封鎖,就會在封鎖了敵人 的同時,也封鎖了自己。【宋史・呂溱傳】載:『儂智高寇嶺南,詔 奏邸毋得輒報。溱言,一方有警,使諸道聞之,共得為備。今欲人不 知,此意何也?』應該讓人們知道的事情不許報道,反而有害無益。 觀乎宋朝的新聞管制,其主要目的還是為了禁錮民眾的視聽,以維護政治上的專制統治。『民可使由之,不 可使知之』為儒家執政之秘訣,在高度集權的專制制度下,只有帝王 和少數權臣能夠決定政治生活的方向和國家的命運,廣大的民眾不但 沒有參政、議政的權利,而且不能享有政治上的知聞權。統治者為了 遏止民眾干預國政,總是極力閉塞民眾的耳目,以期造成『不識不知, 順帝之則』的民眾心理。宋高宗時的吏部尚書周麟之對查禁小報的目 的講得十分清楚:『使朝廷命令,可得而聞,不可得而測;可得而信, 不可得而詐,則國體尊而民聽一。』專制之下,新聞傳播的限禁必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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