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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延章

[二十四史] 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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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0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元史  卷一百0二‧志第五十  刑法一 自古有天下者,雖聖帝明王,不能去刑法以爲治,是故道之以德義,而民弗從,則必律之以法,法復違焉,則刑辟之施,誠有不得已者。是以先王制刑,非以立威,乃所以輔治也。故書曰:「士制百姓於刑之中,以教祗德。」後世專務黷刑任法以爲治者,無乃昧於本末輕重之義乎!歷代得失,考諸史可見已。
元興,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斷理獄訟,循用金律,頗傷嚴刻。及世祖平宋,疆理混一,由是簡除繁苛,始定新律,頒之有司,號曰至元新格。仁宗之時,又以格例條畫有關於風紀者,類集成書,號曰風憲宏綱。至英宗時,復命宰執儒臣取前書而加損益焉,書成,號曰大元通制。其書之大綱有三:一曰詔制,二曰條格,三曰斷例。凡詔制爲條九十有四,條格爲條一千一百五十有一,斷例爲條七百十有七,大概纂集世祖以來法制事例而已。其五刑之目:凡七下至五十七,謂之笞刑;凡六十七至一百七,謂之杖刑;其徒法,年數杖數,相附麗爲加減,鹽徒盜賊既決而又鐐之;流則南人遷於遼陽迤北之地,北人遷於南方湖廣之鄉;死刑,則有斬而無絞,惡逆之極者,又有陵遲處死之法焉。
蓋古者以墨、劓、剕、宮、大辟爲五刑,後世除肉刑,乃以笞、杖、徒、流、死備五刑之數。元因之,更用輕典,蓋亦仁矣。世祖謂宰臣曰:「朕或怒,有罪者使汝殺,汝勿殺,必遲回一二日乃覆奏。」斯言也,雖古仁君,何以過之。自後繼體之君,惟刑之恤,凡郡國有疑獄,必遣官覆讞而從輕,死罪審錄無冤者,亦必待報,然後加刑。而大德間,王約復上言:「國朝之制,笞杖十減爲七,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七,不當又加十也。」此其君臣之間,唯知輕典之爲尚,百年之間,天下乂寧,亦豈偶然而致哉。
然其弊也,南北異制,事類繁瑣,挾情之吏,舞弄文法,出入比附,用譎行私,而凶頑不法之徒,又數以赦宥獲免;至於西僧歲作佛事,或恣意縱囚,以售其奸宄,俾善良者喑啞而飲恨,識者病之。然而元之刑法,其得在仁厚,其失在乎緩弛而不知檢也。今按其實,條列而次第之,使後世有以考其得失,作刑法志。
名例
五刑
笞刑:七下,十七,二十七,三十七,四十七,五十七。
杖刑:六十七,七十七,八十七,九十七,一百七。
徒刑: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
流刑:遼陽,湖廣,迤北。
死刑:斬,陵遲處死。
五服斬衰:(三年)。子爲父、婦爲夫之父之類。齊衰:三年,杖期,期,五月,三月。子爲母,婦爲夫之母之類。大功:(九月,長殤九月,中殤七月)。爲同堂兄弟、爲姑姊妹適人者之類。小功:(五月,殤)。爲伯叔祖父母、爲再從兄弟之類。緦麻:(三月,殤)。爲族兄弟、爲族曾祖父母之類。
十惡
謀反:謂謀危社稷。謀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謀叛:謂謀背國從偽。
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不道: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蟲毒、魘魅。
大不敬:謂盜大祀神御之物、乘輿服御物;盜及偽造御寶;合和御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御幸舟船,誤不牢固;指斥乘輿,情理切害,及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
不孝: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供養有闕;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許稱祖父母、父母死。
不睦: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不義:謂殺本屬府主、剌史、縣令、見受業師,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
內亂:謂奸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
八議議親:謂皇帝袒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上親,皇后小功以上親。議故:謂故舊。議賢:謂有大德行。議能:謂有大才業。議功:謂有大功勳。議貴:謂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議勤:謂有大勤勞。議賓:謂承先代之後,爲國賓者。
贖刑(附)諸牧民官,公罪之輕者,許罰贖。諸職官犯夜者,贖。諸年老七十以上,年幼十五以下,不任杖責者,贖。諸罪人癃篤殘疾,有妨科決者,贖。
衛禁
諸掌宿衛,三日一更直,掌四門之鑰,昏閉晨啟,毋敢不慎。諸欲言事人,闌入宮殿,呼冀上聞,杖一百七,發元籍。諸擅帶刀闌入殿庭者,杖八十七,流遠。諸登皇城角樓,因爲盜者,處死。諸闌入禁衛,盜金玉寶器者,處死。諸輒入禁苑,盜殺官獸者,爲首杖八十七,徒二年,爲從減一等,並刺字;知見不首者,笞四十七;掌門衛受財從放者,五十七;坐鋪守把軍人不訶問,二十七。諸漢人、南人投充宿衛士,緫宿衛官輒收納之,並坐罪。諸大都、上都諸城門,夜有急務須出入者,遣官以夜行象牙圓符及織成聖旨啟門,門尉辯驗明白,乃許啟。雖有牙符而無織成聖旨者,不論何人,並勿啟,違者處死。
職制上
諸官府印章,長官掌收,次官封之,差故即以牒發次官,次其下者第封之,不得付其私人。諸郡縣城門鎖鑰,並從有司掌之。諸有司,凡薦舉刑名出納等文字,非有故,並須圓署行之。諸職官到任,距上司百里之內者公參,百里之外者免;上司輒非理征會,稽失公務者,禁之。諸內外百司呈署文字,並須由下而上論定而後行之。諸省府以下百司,凡行公務,置朱銷簿,按治官以時考之。諸職官公坐,同職者以先到任居上,輒越次而坐者,正之。諸有司公事,各官連銜申稟其上司者,並自書其名。有故,從對讀首領官代書之,具述其故於名下,曹吏輒代書其名者,罪之。諸職官受代職除之處,從所便,具載解由。私赴都者,禁之。諸有司案牘籍帳,編次架閣。各路,提控案牘兼架閣庫官與經歷、知事同掌之;散府州縣,知事、提控案牘、都吏目、典史掌之。任滿相沿交割,毋敢不慎。諸樞密院行省文卷,除軍數及邊關兵機不在考閱,余並從監察御史考閱之。諸職官承上司他委,所治闕官者,許回申。不得擅令首領官吏攝事。諸職官押運官物赴都,除常所不差者,余並置籍輪差。徇私不均者,罪其上司。諸吏員遷調,廉訪司書吏,奏差避道,路府州縣吏避貫。諸有司遺失印信,隨即尋獲者,罰俸一月;追尋不獲者,具申禮部別鑄。元掌印官解職坐罪,非獲元印,不得給由求敘。諸毀匿邊關文字者,流。諸蒙古人居官犯法,論罪既定,必擇蒙古官斷之,行杖亦如之。諸四怯薛及諸王、駙馬、蒙古、色目之人,犯奸盜詐偽,從大宗正府治之。諸以親女獻當路權貴求進用,已得者追奪所受命,仍沒入其家。諸官吏在任,與親戚故舊及禮應追往之人追往者聽,余並禁之。
諸職官到任,輒受所部贄見儀物,比受贓減等論。諸職官受部民事後致謝食用之物者,笞二十七,記過。諸上司及出使官,於使所受其燕饗饋遺者,准不枉法減二等論,經過而受者各減一等,從台憲察之。諸職官及有出身人,因事受財枉法者,除名不敘;不枉法者,殿三年,再犯不敘,無祿者減一等。以至元鈔爲則,枉法:一貫至十貫,笞四十七,不滿貫者,量情斷罪,依例除名;一十貫以上至二十貫,五十七;二十貫以上至五十貫,杖七十七;五十貫以上至一百貫,八十七;一百貫之上,一百七。不枉法:一貫至二十貫,笞四十七,本等敘,不滿貫者,量情斷罪,解見任,別行求仕;二十貫以上至五十貫,五十七,注邊遠一任;五十貫以上至一百貫,杖六十七,降一等;一百貫以上至一百五十貫,七十七,降二等;一百五十貫以上至二百貫,八十七,降三等;二百貫以上至三百貫,九十七,降四等;三百貫以上,一百七,除名不敘。諸內外百司官吏,受贓悔過自首,無不盡不實者免罪,有不盡不實,止坐不盡之贓。若知人慾告而首及以贓還主,並減罪二等。聞知他處事發首者,計其日程雖不知,亦以知人慾告而首論。詭名代首者勿聽。犯人實有病故,許親屬代首。台憲官吏受贓,不在准首之限。有司受人首告者,罪之。諸職官恐嚇有罪人求賂,未得財者,笞二十七。諸告官吏贓,有實取之者,有爲過度人所諱而官吏初不知者,有官吏已知而姑付過度之家、事畢而後取之者,有本未嘗言而故以錢物置人家、指作過度而誣陷人者,止以錢物所在坐之,與錢人俱坐。諸職官但犯贓私,有罪狀明白者,停職聽斷。諸奴賤爲官,但犯贓罪,除名。諸職官犯贓,生前贓狀明白,雖死猶責家屬納贓。諸官吏犯贓罪,遇原免,或自首免罪,過錢人即因人致罪,不坐。諸官吏贓罰,台官問者歸台,省官問者歸省。諸職官犯賊,罪狀已明,反誣告臨問官者,斷後仍徒。諸官吏家人受贓,減官吏法二等坐。官吏初不知,及知即首,官吏家人俱免;不即首,官吏減家人法二等坐,家人依本法。若官吏知情,故令家人受財,官吏依本法,家人免坐。官吏實不知者,止坐家人。諸職官受除未任,因承差而犯贓者,同見任論。邊遠遷轉官,已任而未受文憑犯贓者,亦如之。吏未出職受贓,既出職事發,罷所受職。諸錢榖官吏受贓,不枉法者,止計贓論罪,不殿年敘。諸職官受贓,聞知事發,回付到主,同知人慾告自首論,減二等科罪。枉法者降先職三等敘,不枉法者解職別敘。諸職官侵用官錢者,以枉法論,雖會赦,仍除名不敘。諸職官在任犯贓,被問贓狀已明而稱疾者,停其職歸對。諸職官所將親屬傔從,受所部財而無入己之贓,會赦還職。諸外任牧守受贓,被問垂成,近臣奏征入朝者,執付元問官。諸職官犯贓在逃者,同獄成。諸職官受贓,丁憂,終制日究問。軍官不丁憂者,不在終制之限。諸職官犯贓,已承伏會赦者,免罪征贓,黜降如條;未承伏者勿論。諸職官受贓,即改悔還主,其主猶執告者勿論。諸職官受財爲人請託者,計贓論罪。諸小吏犯贓,並斷罪除名。諸庫子等職,已有出身,無添給祿米者,不與小吏犯贓同論。諸掾吏出身應入流,或以職官轉補,但犯贓,並同吏員坐除名。府州縣首領官非朝命者,同吏員。諸吏員取受非真犯者,不除名。
諸流外官越受民詞者,笞一十七,首領官二十七,記過。諸臨民官於無職田州縣,虛征其入於民者,斷罪解職,記過。諸職官頻入茶酒市肆及倡優之家者,斷罪罷職。諸監臨官私役弓手,笞二十七,三名已上加一等。占騎弓手馬,笞一十七,並記過名。本管官吏輒應付者,各減一等。諸內外官吏疾病滿百日者,作闕,期年後仕。諸職官連犯二罪,輕罪已斷,重罪始發,罪從已斷,殿降從後發。諸有過被問,詐死逃罪者,杖六十七,有官者罷職不敘,贓多者從重論。諸行省以下大小司存長官,非理折辱其首領官者,禁之。首領官有過失,聽申上司,不得擅問。長官處決不公,首領官執覆不從,許直申上司。諸隨朝官無故不公聚者,坐罪選待。
諸職官已受宣敕,以地遠官卑,輒稱故不赴者,奪所受命,謫種田。或在任詐稱病而去者,三年後降二等敘,其同僚徇私與文書者,降一等敘。諸受命職官,闕期已及,或有辨證勾稽喪葬疾病公私諸務,妨阻不能之任者,許具始末詣本處有司自陳,保勘給據再敘,並任元注地方。有司保勘不實者,並坐之。諸受除官員,闕次未及,輒先往任所居住守代者,從本管上司究之。諸各衙門,輒將聽除及罷閒無祿私己之人差遣者,禁。諸職官親死不奔喪,杖六十七,降先職二等,雜職敘。未終喪赴官,笞四十七,降一等,終制日敘。若有罪詐稱親喪,杖八十七,除名不敘。親久沒稱始死,笞五十七,解見任,雜職敘。凡不丁父母憂者,罪與不奔喪同。諸官吏私罪被逮,無問已招未招,罹父母大故者,聽其奔赴丁憂,終制日追問,公罪並矜恕之。諸職官父母亡,匿喪縱宴樂,遇國哀,私家設音樂,並罷不敘。諸外任官員謁告,應有假故,具曹狀報所屬,仍置籍以記之。有託故者,風憲官糾而罪之。諸官吏遷葬祖父母、父母,給假二十日,並除馬程日七十里,限內俸錢仍給之,違限不至者勒停。諸職官任滿解由,應給而不給,不應給而給,及有過而不開寫者,罪及有司。解由到部,增損功罪不以實者,亦如之。諸罷免官吏,敘復給由而匿其過名者,罪及初給由有司。諸匿過求仕,已除事覺者,笞四十七,追奪不敘。諸職官年及致仕而不知止者,廉訪司糾黜之。諸職官被罪,理算殿年,以被問停職月日爲始。諸遠方官員親年七十以上者,許元籍有司保勘,量注近闕便養,冒濫者坐罪。諸職官沒於王事者,其應繼之人,降二等蔭敘。
諸內外百司五品以上進上表章,並以蒙古字書,毋敢不敬,仍以漢字書其副。諸內外百司,凡進賀表箋,繕寫謄籍印識各以式,其輒犯廟諱御名者,禁之。諸內外百司應出給札付,有額設譯史者,並以蒙古字書寫。諸內外百司有兼設蒙古、回回譯史者,每遇行移及勘合文字,標譯關防,仍兼用之。諸內外百司公移,尊卑有序,各守定製,惟執政出典外郡,申部公文,書姓不書名。諸人臣口傳聖旨行事者,禁之。
諸大小機務,必由中書,惟樞密院、御史台、徽政、宣政諸院許自言所職,其餘不由中書而輒上聞,既上聞而又不由中書徑下所司行之者,以違制論。所司亦不稟白而輒受以行之者,從監察御史、廉訪司糾之。諸中書機務,有泄其議者,量所泄事,聞奏論罪。諸省部官名隸宿衛者,晝出治事,夜入番直。諸檢校官勾檢中書及六曹之務,其有稽違,省掾呈省論罰,部吏就錄罪名開呈。
諸行省擅役軍人營繕,雖公廨,不奏請,猶議罪。諸行省差使軍官,非軍情者,禁之。諸行省長官二員,給金虎符典軍,惟雲南行省官皆給府。諸各處行省所轄軍官,軍情怠慢,從提調軍馬長官斷遣。其餘雜犯,受宣官以上咨稟,受敕官以下就斷。諸行省歲支錢糧,各處正官季一照勘,歲終會其成於行省,以式稽考,濫者征之,實者籍之,緫其概,咨都省台憲官閱實之。諸方面大臣,受金縱賊成亂者斬,僚佐受金,或阿順不能匡正,並坐罪,會赦仍除名。諸樞密院及各省所部軍官,其麾下征者、戍者、出者、處者、饑寒不贍,役使不均,代以私人,舉債倍息,在家曰逃,有力曰乏,惟單窮是使,惟貨賄是圖,以苦士卒,以耗兵籍,百戶有罪,罪及千戶,千戶有罪,罪及萬戶。萬戶有罪,從樞密院及行省帥府以其狀聞,隨事論罪。諸宣徽院所抽分馬牛羊,官嚴其程期,制其供億,謹其鈐束之法,以譏察之。其有欺官擾民者,廉訪司糾之。諸翰林院應譯寫制書,必呈中書省,共議其稿。其文卷非邊遠軍情重事,並從監察御史考閱之。諸宣政院文卷,除修佛事不在照刷外,其餘文卷及所隸內外司存,並照刷之。諸徽政院及怯憐口人匠,舊設諸府司文卷,並從台憲照刷。
諸台官職掌,飭官箴,稽吏課,內秩群祀,外察行人,與聞軍國奏議,理達民庶冤辭,凡有司刑名、賦役、銓選、會計、調度、徵收、營繕、鞫勘、審讞、勾稽、及庶官廉貪,厲禁張弛,編民惸獨流移,強暴兼併,悉糾舉之。諸行台官,主察行省宣慰司已下諸軍民官吏之作奸犯科者,窮民之流離失業者,豪強家之奪民利者,按察官之不稱職任者,余視內台立法同。諸御史台所轄各道憲司,民有冤滯赴愬於台者,咸著於籍,歲終則會以考其各道之殿最,而黜陟之。諸台憲所察天下官吏贓污、欺詐、稽違,罪入於刑書者,歲會其數及其罪狀上之,藏於中書。諸內外台,歲遣監察御史刷磨各省文卷,並察各道廉訪司官吏臧否,官弗稱者呈台黜罰,吏弗稱者就罷之。諸風憲,薦舉必考其最績,彈劾必著其罪狀,舉劾失當,並坐之。諸殿中侍御史,凡遇廷臣奏事,必隨入內,在廷有不可與聞之人,即糾斥之;朝會祭祀,一切行禮,失儀越次及託故不至者,即糾罰之;文武百官謁假事故,三日以外者,以曹狀報之。凡官府創置,百官禮任,及被差往還,報曹狀並同。諸廉訪分司官,每季孟夏初旬,出錄囚,仲秋中旬,出按治,明年孟夏中旬還。其憚遠違期、託故避事者,從監察御史劾之。諸廉訪司分巡各路軍民,官吏有過,得罪狀明白者,六品以下牒緫司論罪,五品以上申台聞奏。諸廉訪司官,擅封點軍器庫者,笞三十七,解職別敘。諸官吏受贓,事主雖不告言,監察御史廉訪司察之,實者糾之。諸行省官及首領官受賂,隨省廉訪司察知者,上之台,已下就問。諸行省理問所見問公事,廉訪司輒逮問者,禁之。諸職官受贓,廉訪司必親臨聽決,有必不能親臨者,摘敵品有司老成廉能正官問之。諸被按官吏,有冤抑者,詣御史台陳理。所言實,罪被告,所言虛,罪告者,仍加等。其有故摭按問官吏以事者,禁之。諸按問職官贓,毋遽施刑,惟眾證已明而不款伏者,加刑問之,軍官則先奪所佩符而問之。諸風憲官吏但犯贓,加等斷罪,雖不枉法亦除名。諸方面之臣入覲,輒斂所部官吏俸錢備禮物者,禁之。違者罪之。
諸湖南北、江西、兩廣接境溪洞蠻獠竊發,諸監臨禁治不嚴及故縱者,軍官笞三十七,管民官二十七,並削所受階一等,記過。諸邊隅鎮守不嚴,他盜輒入境殺掠者,軍官坐罪民官不坐。諸軍民官鎮撫邊陲,三年無嘯聚之盜者,民官減一資,軍官升散官一階;五年無者,軍民官各陞散官一等。諸郡縣版籍,所司謹庋置之,正官相沿掌之。
諸勸農官,每歲終則上其所治農桑水利之成績於本屬上司,本屬上司會所部之成績,以上於大司農。若部,部考其勤惰成否,以上於省而殿最之。其在官怠其事,隳其法者,罪之。諸職官行田,受民戶齊斂錢者,以一多科斷。諸受財占民差徭者,以枉法論。諸額課所在,管民正官董其事,若以他故出,次官通攝之。諸額收錢糧,各處計吏,歲一詣省會之。有齊斂者,從按治官舉劾。諸郡縣歲以三限徵收稅糧,初限十月終,中限十一月終,末限十二月終。違者初限笞四十,再犯杖八十,但結攬及自願與結攬人等,並沒入其家財,仍依元科之數倍征之。若不差正官部糧,而以權官部之,或致失陷及輸不足者,達魯花赤管民官同坐。諸州縣義倉糧數不實,監臨失舉察者,罪之。
諸職官于禁刑之日決斷公事者,罰俸一月,吏笞二十七,記過。諸有司斷諸小罪,輒以杖頭非法杖人致死,罪坐判署官吏。諸曾訴官吏之人有罪,其被訴官吏勿推。諸有司輒憑妄言帷薄私事逮系人者,笞四十七,解職,期年後敘。諸職官得代及休致,凡有追會,並同見任。其婚姻田債諸事,止令子孫弟侄陳訴,有司輒相侵陵者究之。諸職官告吏民毀罵,非親聞者勿問,違者罪之。諸職官聽訟者,事關有服之親並婚姻之家及曾受業之師與所仇嫌之人,應迴避而不迴避者,各以其所犯坐之。有輒以官法臨決尊長者,雖會赦,仍解職降敘。
諸有司事關蒙古軍者,與管軍官約會問。諸管軍官、奧魯官及鹽運司、打捕鷹坊軍匠、各投下管領諸色人等,但犯強竊盜賊、偽造寶鈔、略賣人口、發冢放火、犯奸及諸死罪,並從有司歸問。其斗訟、婚田、良賤、錢債、財產、宗從繼絕及科差不公自相告言者,從本管理問。若事關民戶者,從有司約會歸問,並從有司追逮,三約不至者,有司就便歸斷。諸州縣鄰境軍民相關詞訟,元告就被論官司歸斷,不在約會之例。斷不當理,許赴上司陳訴,罪及元斷官吏。諸僧、道、儒人有爭,有司勿問,止令三家所掌會問。諸哈的大師,止令掌教念經,回回人應有刑名、戶婚、錢糧、詞訟並從有司問之。諸僧人但犯奸盜詐偽,致傷人命及諸重罪,有司歸問。其自相爭告,從各寺院住持本管頭目歸問。若僧俗相爭田土,與有司約會;約會不至,有司就便歸問。諸各寺院稅糧,除前宋所有常住及世祖所賜田土免納稅糧外,已後諸人布施並己力典買者,依例納糧。諸管民官以公事攝所部,並用信牌,其差人擾眾者,禁之。
諸掩骼埋胔,有司之職。或飢歲流莩,或中路暴死,無親屬收認,應聞有司檢覆者,檢覆既畢,就付地主鄰人收葬;不須檢覆者,亦就收葬。諸救災恤患,鄰邑之禮。歲飢輒閉糴者,罪之。諸郡縣災傷,過時而不申,或申不以實,及按治官不以時檢踏,皆罪之。諸蟲蝗爲災,有司失捕,路官各罰俸一月,州官各笞一十七,縣官各二十七,並記過。諸水旱爲災,人民艱食,有司不以時申報賑恤,以致轉徙飢莩者,正官笞三十七,佐官二十七,各解見任,降先職一等敘。諸有司檢覆災傷,或以熟作荒,或以可救爲不可救,一頃已上者罰俸,二十頃者笞一十七,二百頃已上者笞二十七,五百頃已上笞三十七,惟以荒作熟,抑民納糧者,笞四十七,罷之。託故不行,妨誤檢覆者,笞三十七。
諸義夫、節婦、孝子、順孫,其節行卓異,應旌表者,從所屬有司舉之,監察御史廉訪司察之,但有冒濫,罪及元舉。諸賜高年帛,應受賜而有司不以實報者,正官笞四十七,解職別敘。諸州縣舉茂異秀才,非經監察御史廉訪司體察者,不得開申。
諸民犯弒逆,有司稱故不聽理者,杖六十七,解見任,殿三年,雜職敘。諸檢屍,有司故遷延及檢覆牒到不受,以致屍變者,正官笞三十七,首領官吏各四十七。其不親臨或使人代之,以致增減不實,移易輕重,及初復檢官相符同者,正官隨事輕重論罪黜降,首領官吏各笞五十七罷之,仵作行人杖七十七,受財者以枉法論。諸有司,在監囚人因病而死,虛立檢屍文案及關復檢官者,正官笞三十七,解職別敘。已代會赦者,仍記其過。諸職官復檢屍傷,屍已焚瘞,止傅會初檢申報者,解職別敘。若已改除,仍記其過。
諸藩王及軍馬經過,郡縣委積館勞,並許於應給官物內支遣,隨申行省知會,或擅移易齊斂者,禁之。諸郡縣非遇聖旨令旨,諸王駙馬大臣經過,官吏並免郊迎,妨奪公務,仍不得贐以錢物,按治官常糾察之。諸職官但犯軍情違誤,受敕官各路就斷,受宣官從都省行省處分。其餘公罪,各路並不得輒斷。
諸部送囚徒,中路所次州縣,不寄囚於獄而監收旅舍,以致反禁而亡者,部送官笞二十七,還職本處,防護官笞四十七,就責捕賊,仍通記過名。諸有司各處遞至流囚,輒主意故縱者,杖六十七,解職,降先品一等敘,刑部記過。
諸和顧和買,依時置估,對物給價。官吏權家,因緣結攬,營私害公者,罪之。諸有司和買諸物,多餘估計,分受其價者,准盜官錢論,不分受,以冒估多寡論。監臨及當該官吏詭名中納者,物價全沒之。克落價鈔者,准不枉法贓論。不即支價者,台憲官糾之。諸職官輒以親故人事之物,爲散之民,鳩斂錢財者,計其時直,以餘利爲坐,減不枉法贓二等科罪,錢物各歸其主。諸職官私用民力者,笞二十七,記過,追顧直給其民。諸克除所屬官吏俸錢,爲公用及備進上禮物,既去職者,並勿論。諸在任官斂屬吏俸贈去官者,笞四十七,還職。諸職官輒借騎所部內驛馬者,笞三十七,降先職一等敘,記過。諸職官於所部非親故及理應往復之家,輒行慶弔之禮者,禁之。違者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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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0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元史  卷一百0三‧志第五十一  刑法二 職制下
諸職官戶在軍籍,管軍官輒追逮其身者,禁之。諸中外大小軍官,不能以法撫循軍人而又害之者,從監察御史廉訪司糾察之;行省官及宣慰司元帥府官無故以軍官自衛者,亦如之。諸軍官不法,各處憲司就問之,樞府不得委官同問。諸管軍官,輒以所佩金銀符充典質者,笞五十七,降散官一等,受質者減二等。諸軍官犯贓,應罷職殿降者,上所佩符,再敘日給之。諸軍官役使軍人,萬戶八名,千戶減萬戶之半,彈壓減千戶之半,過是數者坐罪。諸軍官驅役軍人,致死非命者,量事斷罪並罷職,征燒埋銀給苦主。諸管軍官擅放正軍,及分受僱役錢者,以枉法論,除名不敘。諸管軍官吏克除軍人衣糧鹽菜錢,並全未給散,會赦,克除已招者追給,未招者免徵,未給散者給散。其私役軍人官牛,帶種官地,並管民官占種官地,所收子粒,已招者追沒,未招者免徵。諸軍官役其出征軍人家屬,又借之錢而多取息者,並坐之。諸軍官輒縱軍人誣民以罪,嚇取錢物而分贓自厚者,計贓科罪,除名不敘。諸民間失火,鎮守軍官坐視不救,而反縱軍剽掠者,從台憲官糾之。諸軍官輒斷民訟者,禁之,違者罪之。諸軍官挾仇犯分,輒持刃欲殺連帥者,杖六十七,解職別敘。
諸投下官吏受贓,與常選官同論。諸投下雜職犯贓罪者罷之,不以常調殿降論。諸投下妄稱上旨,影占民站,除其徭役,故縱爲民害者,杖七十七,沒其家財之半,所占民杖一百七,還元籍。諸王傅文卷,監察御史考閱,與有司同。諸位下置財賦營田等司,歲終則會;會畢,從廉訪司考閱之。諸投下輕重囚徒,並從廉訪司審錄。諸藩邸事務,大者奏裁,小者移中書,擅以教令行者,禁之。
諸倉庾官吏與府州司縣官吏人等,以百姓合納稅糧,通同攬納,接受折價飛鈔者,十石以上,各刺面,杖一百七;十石以下,九十七;官吏除名不敘。退閒官吏、豪勢富戶、行鋪人等違犯者,十石之上,杖九十七;十石之下,八十七。其部糧官吏知情分受,笞五十七,除名不敘。有失覺察者,監臨部糧官吏,二十七;府州緫部糧官吏,一十七。若能捕獲犯人者,與免本罪。若倉官人吏等盜糶官糧,與攬納飛鈔同論。知情糴買,十石以上,杖一百七;十石之下,九十七。其漕運官吏有失覺察者,驗糧數多寡治罪。其盜糶糧價,結攬飛鈔,追征沒官,正糧於倉官,並結攬糴買人均征還官。諸倉庫官吏人等盜所主守錢糧,一貫以下,決五十七,至十貫杖六十七,每二十貫加一等;一百二十貫,徒一年,每三十貫加半年;二百四十貫,徒三年;三百貫處死。計贓以至元鈔爲則,諸物以當時價估折計之。諸倉庫官、知庫子、攢典、鬥腳人等,侵盜移易官物,匿不舉發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犯人罪四等。諸倉庫錢糧出納,所設首領官及提舉監支納以下攢典合干人以上,互相覺察,若有違法短少,一體均陪,任內收支錢糧,正收倒除皆完,方許給由。諸典守鈔庫官,已倒昏鈔,不用退印,笞五十七,解見任。提調官失計點,笞一十七,並記過名。諸鈔庫官,輒以自己昏鈔詭名倒換者,笞三十七,記過。諸平準行用庫倒換昏鈔,多取工墨錢,庫官知而不曾分贓者,減一等,並解職別敘。主謀又受贓者,以枉法論,除名不敘。諸白紙坊典守官,私受桑楮皮折價者,計贓以枉法論,除名不敘,仍追贓,收買本色還官。諸京倉受糧,部官董之,外倉收糧,州縣長官董之。收不如法致腐敗者,按治官通究之。諸倉官委任親屬爲家丁,致盜糶官糧者,笞五十七,解職殿敘;同僚相容隱,四十七,解職。諸倉官輒翻釘官斛,多收民租,主謀者笞五十七,同僚初不知情,既知而不能改正者,三十七,並解職別敘。諸京師每日散糶官米,人止一斗,權豪勢要及有祿之家,輒糴買者,笞二十七,追中統鈔二十五貫,付告人充賞。諸官局造作典守,輒克除材料者,計贓以枉法論,除名不敘。
諸運司辦課官,取受事發,辦課畢日追問;受代離職者,就問之。諸鹽場官勘問人致死者,從轉運司差官攝其職,發犯人歸有司。諸稅務官,輒以民到務文契,枉作匿稅,私其罰錢者,以枉法論,除名不敘。諸財賦緫管淘金提舉司存,雖有護持制書,事應糾劾者,監察御史廉訪司准法行之。諸守庫藏軍官,夜不直宿,致有盜者,笞三十七,還職。捕盜不獲者,圍宿軍官軍人追陪所失物貨,俟獲盜征贓給還。若遇強劫,軍官軍人力所不及者,不在追斷之限。諸雜造局院,輒與諸人帶造軍器者,禁之。諸兩浙財賦府隸徽政者,掌治錢穀造作,歲終報成,以次年正月至於二月,從廉訪司稽其文書,違者糾之。
諸有司橋梁不修,道塗不治,雖修治而不牢強者,按治及監臨官究治之。諸有司不以時修築堤防,霖雨既降,水潦並至,漂民廬舍,溺民妻子,爲民害者,本郡官吏各罰俸一月,縣官各笞二十七,典史各一十七,並記過名。
諸漕運官,輒拘括水陸舟車,阻滯商旅者,禁之。諸漕運官,輒受贓,縱水手人等以稻糠盜換官糧者,以枉法計贓論罪,除名不敘。諸海道都漕運萬戶府所轄千戶已下有罪,萬戶問之;萬戶有罪,行省問之。徇情者,監察御史廉訪司察之,漕事畢,然後廉訪司考其案牘。諸海道運糧船戶,盜糶官糧,詐稱遭風覆沒者,計贓刺斷,雖會赦,仍刺之。
諸使臣行李,脫脫禾孫及驛吏輒敢搜檢者,禁之。諸使臣行橐過重,壓損驛馬,而脫脫禾孫與使臣交贈爲好,不以法稱盤者,笞二十七,記過。諸急遞鋪,輒開所遞實封文書,妄入無名文字者,笞五十七。諸急遞鋪,每上下半月,府州判官縣主簿親臨檢視,所遞文字但有稽違、磨擦、沈匿,鋪司鋪兵即驗事重輕論罪,各路正官一員緫之,廉訪司察之。其有弗職,親臨官初犯笞一十七,再犯加一等,三犯呈省別議,緫提調官減親臨官一等。每季具申上司,有無稽違,仍於各官任滿日,解由開寫,而黜陟之。諸使臣輒騎懷駒馬者,取與各笞五十七,及以車易馬者,俱坐之。諸公主下嫁,迎送往還,並不得由傳置。諸使臣在城,輒騎占驛馬者禁之,違者罪之。諸驛使在道,奪回馬易所乘馬,馳至死者,償其直。若以私事故選良馬馳至死者,笞二十七,仍償其直。諸使臣多取分例,笞一十七,追所多還官,記過。使還人員,除軍情急務外,日不過三驛,驛官仍於關文標寫起止程期,違者各笞二十七,再犯罷役。諸乘驛使臣,或枉道營私,橫索祗待,或訪舊逸游,餓損馬乘,並申聞斷治。諸使臣枉道馳驛者,笞五十七;脫脫禾孫擅依隨給驛者,依例科罰。諸驛使詐改公牒,多起馬者,杖八十七;其部押官馬,輒夾帶私馬,多取草料者,並沒入其私馬。諸朝廷軍情大事,奉旨遣使者,佩以金字圓符給驛,其餘小事,止用御寶聖旨。諸王公主駙馬亦爲軍情急務遣使者,佩以銀字圓符給驛,其餘止用御寶聖旨。若濫給者,從台憲官糾察之。諸高麗使臣,所帶徒從,來則俱來,去則俱去,輒留中路郡邑買賣者,禁之;易馬出界者,禁之。諸出使官員,所至輒受官吏筵宴,及官吏輒相邀請,並從風憲糾察。諸使臣所過州縣,無故不得入城。有故入城者,止於公館安宿,輒宿於官民之家者,從風憲糾之。諸遣使開讀詔書,所過州郡就便開讀者聽,非所經由而輒往者禁之。若本宗事須親往者,不在此限。諸使臣所至之處,有親戚故舊,禮應追往者聽。諸受命出使還,匿給驛文字元節及錫貢之物,久不進者,杖六十七,記過。諸進表使臣,五日外不還職,託故稽留,他有營者,止所給驛,籍其姓名,罷黜之。諸出使郡國,使事之外,毋有所與,有必須上聞者,實封以聞。諸銜命出使,輒將有司刑囚審斷者,罪之。諸奉使循行郡縣,有告廉訪司官不法者,若其人嘗爲風憲所黜罷,則與監察御史雜問之,余聽專問。諸官吏公差,輒受人贐行禮物者,隨事論罪,官還職,吏發鄰道貼補。
諸捕盜,境內若失過盜賊,卻獲他境盜賊,許令功過相補。如獲他境強盜,或偽造寶鈔二起,各准境內強盜一起,無強者准竊盜二起。如獲竊盜,准亦如之。如境內無失,但獲強竊盜賊,依例理賞。若應捕之人,及事主等告指捕獲者,不賞。諸捕盜官,不得差遣,違者台憲官糾之。諸捕盜官,任內失過盜賊,除獲別境盜准折外,三限不獲,強盜三起,竊盜五起,各笞一十七;強盜五起,竊盜十起,各笞二十七;強盜十起,竊盜十五起,各笞三十七。鎮守軍官一體捕限者同罪,親民提控捕盜官,減罪二等。其限內獲賊及半者免罪,若諸人獲盜應賞者,賞之。諸南北兵馬司,職在巡警非違,捕逐盜賊,輒理民訟者,禁之。諸南北兵馬司,罪囚八十七以下,決遣;應刺配者,就刺配之。諸各路在城錄事錄判,分番巡捕,若有失盜,止坐巡捕官。諸職官非應捕之人,告獲反賊者,升二等用。諸告獲強盜,每名官給賞錢至元鈔五十貫,竊盜二十五貫,新獲者倍之,獲強盜至五人與一官。諸捕獲弒逆兇徒,比獲強盜給賞。諸隨處鎮守軍官軍人,親獲強竊盜賊者,減半給賞。諸都城失盜,一年不獲者,勒巡軍陪償所盜財物,其敢差占巡軍者禁之。諸捕盜官捕獲強竊盜,不即牒發,淹禁死亡者,杖七十七,罷職。諸盜牛馬,悔過放還者,以竊盜已行不得財論,不征倍贓賞錢;有司輒以常盜刺斷者,以刑名違錯科罰。諸捕盜官,輒受人遞至匿名文字,枉勘平人爲盜,致囚死獄中者,杖九十七,罷職不敘;正問官六十七,降先職二等敘;首領官笞四十七,注邊遠一任;承吏杖六十七,罷役不敘;主意寫匿名文書者,杖一百七,流遠;遞送匿名文書者,減二等;受命主事遞送者,減三等。諸捕盜官搜捕逆賊,輒將平人審問蹤跡,乘怒毆之,邂逅致死者,杖六十七,解職別敘,記過,征燒埋銀給苦主。諸捕盜官受財故縱賊囚者,與犯人同罪,已敗獲者,徒杖並減一等。諸父有罪,不坐其子;兄有罪,不坐其弟。
諸大宗正府理斷人命重事,必以漢字立案牘,以公文稱憲台,然後監察御史審覆之。諸有司非法用刑者,重罪之。已殺之人,輒臠割其肉而去者禁之,違者重罪之。諸鞫獄不能正其心,和其氣,感之以誠,動之以情,推之以理,輒施以大披掛及王侍郎繩索,並法外慘酷之刑者,悉禁止之。諸鞫問罪囚,除朝省委問大獄外,不得寅夜問事,廉訪司察之。諸各路推官專掌推鞫刑獲,平反冤滯,董理州縣刑名之事,其餘庶務,毋有所與,按治官歲錄其殿最,秩滿則上其事而黜陟之。凡推官若受差不聞上司,輒離職者,亦坐罪。諸處斷重囚,雖叛逆,必令台憲審錄,而後斬於市曹。諸內外囚禁,從各路正官及監察御史廉訪司以時審錄,輕者斷遣,重者結案,其有冤滯,就糾察之。諸正蒙古人,除犯死罪,監禁依常法,有司毋得拷掠,仍日給飲食。犯真奸盜者,解束帶佩囊,散收。余犯輕重者,以理對證,有司勿執拘之,逃逸者監收。諸奏決天下囚,值上怒,勿輒奏。上欲有所誅,必遲回一二日,乃覆奏。諸有司因公依理決罰,邂逅身死者,不坐。諸累過不悛,年七十以上,應罰贖者,仍減等科決。諸犯罪,二罪俱發,以重者論,罪等從一。若一罪先發,已經論決,餘罪後發,其輕若等,勿論;重者,更論之,通計前罪,以充後數。諸職官輒以微故,乘怒不取招詞,斷決人邂逅致死,又誘苦主焚瘞其屍者,笞五十七,解職別敘,記過。諸鞫獄輒以私怨暴怒,去衣鞭背者,禁之。諸鞫問囚徒,重事須加拷訊者,長貳僚佐會議立案,然後行之,違者重加其罪。諸弓兵祗候獄卒,輒毆死罪囚者,爲首杖一百七,爲從減一等,均征燒埋銀給苦主,其枉死應徵倍贓者,免徵。諸有司輒收禁無罪之人者,正官並笞一十七,記過。無招枉禁,致自縊而死者,笞三十七,期年後敘。諸有司輒將無辜枉禁,瘐死者,解職,降先品一等敘。諸有司承告被盜,輒將警跡人,非理枉勘身死,卻獲正賊者,正問官笞五十七,解職,期年後,降先職一等敘;首領官及承吏,各五十七,罷役不敘;均征燒埋銀給苦主,通記過名。諸有司受財故縱正賊,誣執非罪,非法拷訊,連逮妻子,銜冤赴獄,事未曉白,身已就死,正官杖一百七,除名,佐官八十七,降二等雜職敘,仍均征燒埋銀。諸有司故入人罪,若未決者及囚自死者,以所入罪減一等論,入人全罪,以全罪論,若未決放,仍以減等論。諸故出人之罪,應全科而未決放者,從減等論,仍記過。諸失入人之罪者,減三等,失出人罪者減五等,未決放者又減一等,並記過。諸有司失出人死罪者,笞五十七,解職,期年後降先品一等敘,記過,正犯人追禁結案。諸有司輒將革前雜犯,承問斷遣者,以故入論。諸監臨挾仇,違法枉斷所監臨職官者,抵罪不敘。諸審囚官強愎自用,輒將蒙古人刺字者,杖七十七,除名,將已刺字去之。諸爲盜,並從有司歸問,各投下輒擅斷遣者,坐罪。諸鬥毆殺人,無輕重,並結案上省部詳讞。有司輒任情擅斷者,笞五十七,解職,其年後,降先品一等敘。諸禁囚因械梏不嚴,致反獄者,直日押獄杖九十七,獄卒各七十七,司獄及提牢官皆坐罪,百日內全獲者不坐。諸罪在大惡,官吏受贓縱令私和者,罷之。諸司獲受財,縱犯奸囚人,在禁疏枷飲酒者,以枉法科罪,除名。
諸流囚,強盜持杖不曾傷人,但得財,若得財至二十貫,爲從;不持仗,不曾傷人,得財四十貫,爲從;及竊盜,割車剜房,傷事主,爲從;不曾傷事主,但曾得財;不曾得財,內有舊賊;初犯怯烈司盜駝馬牛,爲從;略賣良人爲奴婢一人;詐雕都省、行省印;套畫省官押字,動支錢糧,干礙選法;或妄造妖言犯上:並杖一百七,流奴兒干。初犯盜駝馬牛,爲首;及盜財三百貫以上;盜財十貫以下,經斷再犯;發冢開棺傷屍,內應流者;挑剜裨湊寶鈔,以真作偽,再犯;知情買使偽鈔,三犯:並杖一百七,發肇州屯種。諸犯罪流遠逃歸,再獲,仍流。若中路遭亂而逃,不再犯,及已老病並會赦者,釋之。諸流囚居役,非遇元正、寒食、重午等節,並勿給假。諸配役囚徒,遇閏月,通理之。諸應徒流,未行,會赦者釋之;已行未至,會赦者亦釋之。諸囚徒配役,役所停罷者,會赦,免放。諸有罪,奉旨流遠,雖會赦,非奏請不得放還。諸徒罪,晝則帶鐐居役,夜則入囚牢房。其流罪發各處屯種者,止令監臨關防屯種。諸流遠囚徒,惟女直、高麗二族流湖廣,余並流奴兒干及取海青之地。諸徒罪,無配役之所者,發鹽司居役。諸主守失囚者,減囚罪三等,長押流囚官中路失囚者,視提牢官減主守罪四等,既斷還職。諸大小刑獄應監系之人,並送司獄司,分輕重監收。諸掌刑獄,輒縱囚徒在禁飲博,及帶刀刃紙筆陰陽文字入禁者,罪之。
諸獄具,枷長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闊一尺四寸以上,一尺六寸以下,死罪重二十五斤,徒流二十斤,杖罪一十五斤,皆以干木爲之,長闊輕重各刻志其上。杻長一尺六寸以上,二尺以下,橫三寸,厚一寸。鎖長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鐐連環重三斤。笞大頭徑二分七厘,小頭徑一分七厘,罪五十七以下用之。杖大頭徑三分二厘,小頭徑二分二厘,罪六十七以上用之。訊杖大頭徑四分五厘,小頭徑三分五厘,長三尺五寸,並刊削節目,無令筋膠諸物裝釘。應決者,並用小頭,其決笞及杖者,臀受;拷詞者,臀若股分受,務令均停。
諸郡縣佐貳及幕官,每月分番提牢,三日一親臨點視,其有枉禁及淹延者,即舉問。月終則具囚數牒次官,其在上都囚禁,從留守司提之。諸南北兵馬司,每月分番提牢,仍令提控案牘兼掌囚禁。諸鹽運司監收鹽徒,每月佐貳官分番董視,與有司同。
諸內郡官仕雲南者,有罪依常律;土官有罪,罰而不廢。諸左右兩江所部土官,輒興兵相仇殺者,坐以叛逆之罪。其有妄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有司受財妄聽者,以枉法論。諸土官有能愛撫軍民,境內寧謐者,三年一次,保勘升官。其有勳勞,及應陞賞承襲,文字至帥府,輒非理疏駁,故爲難阻者,罷之。
祭令
諸國家有事於效廟,凡獻官及百執事之人,受誓戒之後,散齊宿於正寢,致齊於祀所。散齊日治事如故,不弔喪問疾,不作樂,不判署刑殺文字,不決罰罪人,不與穢惡事。致齊日惟祀事得行,余悉禁之。諸岳鎮名山,國家之所秩祀,小民輒僭禮犯義,以祈禱褻瀆者,禁之。諸五嶽、四瀆、五鎮,國家秩禮有常,諸王公主駙馬輒遣人降香致祭者,禁之。
諸郡縣宣聖廟,凡官員使臣軍馬,輒敢館穀於內,有司輒敢聽訟宴飲於內,工官輒敢營造於內,並行禁之。諸書院同。諸每月朔望,郡縣長吏率其參佐僚屬,詣孔子廟拜謁禮畢,從學官升堂講說。其鄉村市鎮,亦擇有學問德行,可爲師長者,於農隙之時,以教導民。其有視爲迂緩而不務者,糾之。
學規
諸蒙古、漢人國子監學官任內,驗其教養出格生員多寡,以爲升遷。博士教授有闕,從監察御史舉之,其不稱職者黜之,坐及元舉之官。諸國子生悖慢師長、及行禮失儀、言行不謹、講誦不熟、功課不辦、無故廢學、有故不告輒出、告假違限、執事失誤、忿戾鬥爭,並委正、錄糾舉。除悖慢師長別議,余者初犯戒諭,再犯、三犯約量責罰。其廚人、僕夫、門子,常切在學,供給使令,違者就便決責。諸國學居首善之地,六館諸生,以次陞齋,毋或躐等。其有未應陞而求陞,及曾犯學規者,輕者降之,重者黜之。其教之不以道者,監察御史糾之。諸國子監私試積分生員,其有不事課業,及一切違戾規矩,初犯罰一分,再犯罰二分,三犯除名。已補高等生員,其有違戾規矩,初犯殿試一年,再犯除名,並從學正、錄糾舉。正、錄知見不糾舉者,從本監議罰。在學生員,歲終實歷坐齋不滿半周歲者,並除名。除月假外,其餘告假,不用准算,學正、錄歲終通行考較。漢人生員,三年不能通一經,及不肯篤勤者,勒令出學。諸奎章閣授經郎生員,每月朔望上弦下弦,給假四日;當入宿衛者,給假三日;余有故須請假者,於授經郎稟說,附歷給假。無故不入學,第一次罰當日會食,第二次於師席前罰拜及當日會食,第三次於學士院及師席前罰拜及當日會食,三次不改,奏聞懲戒黜退。
諸隨路學校,計其錢糧多寡,養育生徒,提調正官時一詣學督視,必使課講有程,訓迪有法,賞勤罰惰,作成人材,其學政不舉者究之。諸教官在任,侵資錢糧,荒廢廟宇,教養無實,行止不臧,有忝師席,從廉訪司糾之;任滿,有司輒朦朧給由者究之。諸贍學田土,學官職吏或賣熟爲荒,減額收租,或受財縱令豪右占佃,陷沒兼併,及巧名冒支者,提調官究之。諸貧寒老病之士,必爲眾所尊敬者,保申本路體覆無異,下本學養贍,仍移廉訪司察之;但有冒濫,從提調官改正。諸各處學校,爲講習作養之地,有司輒侵借其錢糧者,禁之。教官不稱職者,廉訪司糾之。諸在任及已代教官,輒攜家入學,褻瀆居止者,從廉訪司糾之。
諸各路醫學大小生員,不令坐齋肄業,有名無實,及在學而訓誨無法,課講鹵莽,苟應故事者,教授、正、錄、提調官罰俸有差。諸醫人於十三科內,不能精通一科者,不得行醫。太醫院不精加考試,輒以私妄舉充隨朝太醫及內外郡縣醫官,內外郡縣醫學不依法考試,輒縱人行醫者,並從監察御史廉訪司察之。
軍律
諸軍官離職、屯軍離營、行軍離其部伍者,皆有罪。諸軍官不得擅離部署。赴闕言事,有必合言者,實封附遞以聞。諸隨處軍馬,有久遠營屯,或時暫經過,並從官給糧食,輒妨擾農民、阻滯客旅者,禁之。諸臨陣先退者,處死。諸統軍捕逐寇盜,分守要害,約相爲聲援,稽留失期,致殺死將士,仍不即追襲者,處死,雖會赦,罷職不敘。諸軍民官,鎮守邊陲,帥兵擊賊,紀律無統,變易號令,背約失期,形分勢路,致令破軍殺將,或未戰逃歸,或棄城退走,復能建招徠之功者,減其罪,無功者,各以其罪罪之。諸防戍軍人於屯所逃者,杖一百七,再犯者處死。若科定出征,逃匿者,斬以徇。諸軍戶貧乏已經存恤而復逃者,杖八十七,發遣當軍。隱藏者減二等,兩鄰知而不首者,又減隱藏罪二等。諸軍戶告乏求替者,從有司覆實之,其詐妄者,廉訪司憲之。諸各衛扈從漢軍,每戶選練習壯丁一人常充,仍於貼戶內選兩人輪番供役,其有故必合替換者,自萬戶至於百戶,相視所換之可用,然後用之。百戶、千戶、萬戶私換者,驗名數多寡,論罪解降。諸管軍官吏,受錢代替軍空名者,驗入己錢數,以枉法科罪除名。令兄弟子侄驅丁代替者,驗名數多寡,論罪解降。諸軍馬征伐,虜掠良民,兇徒射利,略賣人口,或自賊殺,或以病亡棄屍道路、暴骸溝壑者,嚴行禁止。
戶婚
諸匠戶子女,使男習工事,女習黹繡,其輒敢拘刷者,禁之。諸系官當差人戶,非奉朝省文字,輒投充諸王及各投下給使者,論罪。諸僧道還俗,兄弟析居,奴放爲良,未入於籍者,應諸王諸子公主駙馬毋拘藏之。民有敢隱藏者,罪之。諸庶民有妄以漏籍戶及土田,於諸王公主駙馬呈獻者,論罪;諸投下輒濫收者,亦罪之。諸官吏占人戶供給私用者,治罪。
諸有司治賦斂急,致貧民鬻男女爲輸者,追還所鬻男女,而正有司罪,價勿償。諸生女溺死者,沒其家財之半以勞軍。首者爲奴,即以爲良。有司失舉者,罪之。諸民戶流移,所在有司起遣復業,輒以闌遺人收之者,禁之。諸鰥寡孤獨,老弱殘疾,窮而無告者,於養濟院收養。應收養而不收養,不應收養而收養者,罪其守宰,按治官常糾察之。諸被災流民,有司招諭復業。其年深不能復業及失所在者,蠲其賦。輒抑民包納者,從台憲官糾之。諸年穀不熟,人民轉徙,所至既經賑濟,復聚黨持仗,剽劫財物,毆傷平民者,除孤老殘疾不能自贍,任便居住,有司依前存養,其餘有子弟者,驗其家口,計程遠近,支與行糧,次第押還元籍,沿路復爲民害者,從所在有司斷遣。
諸蒙古、回回、契丹、女直、漢人軍前所俘人口,留家者爲奴婢,居外附籍者即爲良民,已居外復認爲奴婢者,沒入其家財。諸收捕叛亂軍人,掠取生口,並從按治官及軍民官一同審閱,實爲賊黨妻屬者,給公據付之,無公據者,以掠良民之罪罪之。諸群盜降附,以所劫掠男女充,收捕官饋獻者,勿受,仍還爲民。無親屬可收系者,使男女相配,聽爲民。其留賊所者,悉縱之。諸收到被掠婦人,忘其鄉里,並無親屬可歸者,有司與之嫁聘,所得聘財,與資妝束。諸軍民官輒隱藏降附人民,不令復業者,罪之。諸籍沒人口,元主私典賣者,追收入官,征價還主。諸投下官員,招占已籍系官民匠戶計者,沒其家財,所占戶歸本籍。諸投下所籍戶,令出五戶絲,余悉勿與。其有橫斂於民,從台憲究之。
諸願棄俗出家爲僧道,若本戶丁多,差役不闕,及有兄弟足以侍養父母者,於本籍有司陳請,保勘申路,給據簪剃,違者斷罪歸俗。諸河西僧人有妻子者,當差發、稅糧、鋪馬、次舍與庶民同。其無妻子者,蠲除之。諸父母在,分財異居,父母睏乏,不共子職,及同宗有服之親,鰥寡孤獨,老弱殘疾,不能自存,寄食養濟院,不行收養者,重議其罪。親疾亦貧不能給者,許養濟院收錄。
諸典賣田宅,從有司給據立契,買主賣主隨時赴有司推收稅糧。若買主權豪,官吏阿徇,不即過割,止令賣主納稅,或爲分派別戶包納,或爲立詭名,但受分文之贓,笞五十七,仍於買主名下,驗元價追征,以半沒官,半付告者。首領官及所掌吏,斷罪罷役。諸典賣田宅,須從尊長書押,給據立帳,歷問有服房親及鄰人典主,不願交易者,限十日批退,違限不批退者,笞一十七。願者限十五日議價,立契成交,違限不酬價者,笞二十七。任便交易,親鄰典主故相邀阻,需求書字錢物者,笞二十七。業主虛張高價,不相由問成交者,笞三十七,仍聽親鄰典主百日收贖,限外不得爭訴。業主欺昧,故不交業者,笞四十七。親鄰典主在他所者,百里之外,不在由問之限。若違例事覺,有司不以理聽斷者,監察御史廉訪司糾之。諸軍官軍人不歸營屯,到任官員不歸官舍,往來使臣不歸館驛,輒於民家居止,爲民害者,行省行台起遣究治。到任官無官舍,出私錢僦居者聽。諸造謀以已賣田宅,誣買主占奪,脅取錢物者,計贓論罪,仍紅泥粉壁書過於門。諸婚田訴訟,必於本年結絕,已經務停而不結絕者,從廉訪司及本管上司,正官吏之罪。累經務停,而不結絕者,即與歸結,不在務停之限,違者罪亦如之。其所爭田內租入,納稅之外,並從有司收貯,斷後隨田給付。
諸以女子典雇於人,及典僱人之子女者,並禁止之。若已典雇,願以婚嫁之禮爲妻妾者,聽。諸受錢典雇妻妾者,禁。其夫婦同雇而不相離者,聽。諸受財嫁賣妻妾,及過房弟妹者,禁。諸乞養過房男女者,聽;轉賣爲奴婢者,禁之。奴婢過房良民者,禁之。諸守宰抑取部民男女爲奴婢者,杖七十七,期年後降二等雜職敘。諸妄認良人爲奴,非理殘虐者,杖八十七,有官者罷之。諸訴良得實,給據居住,候元籍親屬收領,無親屬者聽令自便。諸奴婢背主在逃,杖七十七。
諸男女議婚,有以指腹割衿爲定者,禁之。諸嫁娶之家,飲食宴好,求足成禮,以華侈相尚,暮夜不休者,禁之。諸男女婚姻,媒氏違例多索聘財,及多取媒利者,諭眾決譴。諸女子已許嫁而未成婚,其夫家犯叛逆,應沒入者,若其夫爲盜及犯流遠者,皆聽改嫁。已成婚有子,其夫雖爲盜受罪,勿改嫁。諸男女既定婚,其女犯奸事覺,夫家欲棄,則追還聘財,不棄則減半成婚。若夫家輒詭以風聞奸事,恐脅成親者,笞五十七,離之。諸遭父母喪,忘哀拜靈成婚者,杖八十七,離之,有官者罷之,仍沒其聘財,婦人不坐。諸服內定婚,各減服內成親罪二等,仍離之,聘財沒官。諸有女許嫁,已報書及有私約,或已受聘財而輒悔者,笞三十七;更許他人者,笞四十七;已成婚者,五十七;後娶知情者,減一等,女歸前夫。男家悔者,不坐,不追聘財,五年無故不娶者,有司給據改嫁。諸有女納婿,復逐婿,納他人爲婿者,杖六十七。後婿同其罪,女歸前夫,聘財沒官。諸職官娶娼爲妻者,笞五十七,解職,離之。諸有妻妾,復娶妻妾者,笞四十七,離之。在官者,解職記過,不追聘財。諸先通姦被斷,復娶以爲妻妾者,雖有所生男女,猶離之。諸轉嫁已歸未成婚男婦者,杖六十七,婦歸宗,聘財沒官。諸受財以妻轉嫁者,杖六十七,追還聘財;娶者不知情,不坐,婦人歸宗。諸以書幣娶人女爲妾,復受財轉嫁他人者,笞五十七,聘財沒官,妾歸宗,有官者罷之。諸僧道悖教娶妻者,杖六十七,離之,僧道還俗爲民,聘財沒官。諸典賣佃戶者,禁。佃戶嫁娶,從其父母。諸兄收弟婦者,杖一百七,婦九十七,離之。雖出道,仍坐。主婚笞五十七,行媒三十七。諸居父母喪,奸收庶母者,各杖一百七,離之,有官者除名。諸漢人、南人,父沒子收其庶母,兄沒弟收其嫂者,禁之。諸姑表兄弟嫂叔不相收,收者以奸論。諸奴收主妻者,以奸論;強收主女者,處死。諸爲子輒以亡父之妾與人,人輒受而私之,與者杖七十七,受者笞五十七。諸受財強嫁所監臨妻,以枉法論,杖七十七,除名,追財沒官,妻還前夫。諸良家女願與人奴爲婚者,即爲奴婢。娶良家女爲妻,以爲奴婢賣之者,即改正爲良,賣主買主同罪,價沒官。諸以童養未成婚男婦,轉配其奴者,笞五十七,婦歸宗,不追聘財。諸逃奴有女,嫁爲良人妻,已有男女,而本主覺察者,追其聘財歸本主,婦人不離。諸棄妻,已歸宗改嫁者,從其後夫。諸棄妻改嫁,後夫亡,復納以爲妻者,離之。諸夫婦不相睦,賣休買休者禁之,違者罪之,和離者不坐。諸出妻妾,須約以書契,聽其改嫁。以手模爲征者,禁之。諸婦人背夫、棄舅姑出家爲尼者,杖六十七,還其夫。諸賣買良人爲倡,賣主買主同罪,婦還爲良,價錢半沒官,半付告者。或婦人自陳,或因事發覺,全沒入之。良家婦犯奸,爲夫所棄,或倡優親屬,願爲倡者聽。諸倡女孕,勒令墮胎者,犯人坐罪,倡放爲良。諸勒妻妾爲倡者,杖八十七。以乞養良家女,爲人歌舞,給宴樂,及勒爲倡者,杖七十七,婦人並歸宗。勒奴婢爲倡者,笞四十七,婦人放從良。諸受財縱妻妾爲倡者,本夫與姦婦姦夫各杖八十七,離之。其妻妾隨時自首者,不坐;若日月已久,才自首者,勿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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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0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元史  卷一百0四‧志第五十二  刑法三 食貨
諸犯私鹽者,杖七十,徒二年,財產一半沒官,於沒物內一半付告人充賞。鹽貨犯界者,減私鹽罪一等。提點官禁治不嚴,初犯笞四十,再犯杖八十,本司官與緫管府官一同歸斷,三犯聞奏定罪。如監臨官及灶戶私賣鹽者,同私鹽法。諸偽造鹽引者斬,家產付告人充賞。失覺察者,鄰佑不首告,杖一百。商賈販鹽,到處不呈引發賣,及鹽引數外夾帶,鹽引不相隨,並同私鹽法。鹽已賣,五日內不赴司縣批納引目,杖六十,徒一年,因而轉用者同賣私鹽法。犯私鹽及犯界斷後,發鹽場充鹽夫,帶鐐居役,役滿放還。諸給散煎鹽灶戶工本,官吏通同克減者,計贓論罪。諸大都南北兩城關廂,設立鹽局,官爲發賣,其餘州縣鄉村並聽鹽商興販。諸賣鹽局官、煎鹽灶戶、販鹽客旅行鋪之家,輒插和灰土硝鹼者,笞五十七。諸蒙古人私煮鹽者,依常法。諸犯私鹽,會赦,家產未入官者,革撥。諸私鹽再犯,加等斷徒如初犯,三犯杖斷同再犯,流遠,婦人免徒,其博易諸物,不論鉅細,科全罪。諸轉買私鹽食用者,笞五十七,不用斷沒之令。諸捕獲私鹽,止理見發之家,勿聽攀指平民。有榷貨,無犯人,以榷貨解官;無榷貨,有犯人,勿問。諸巡捕私鹽,非承告報明白,不得輒入人家搜檢。諸犯私鹽,被獲拒捕者,斷罪流遠,因而傷人者處死。諸巡鹽軍官,輒受財脫放鹽徒者,以枉法計贓論罪,奪所佩符及所受命,罷職不敘。
諸茶法,客旅納課買茶,隨處驗引發賣畢,三日內不赴所在官司批納引目者,杖六十;因而轉用,或改抹字型號小,或增添夾帶斤重,及引不隨茶者,並同私茶法。但犯私茶,杖七十,茶一半沒官,一半付告人充賞,應捕人同。若茶園磨戶犯者,及運茶船主知情夾帶,同罪。有司禁治不嚴,致有私茶生發,罪及官吏。茶過批驗去處,不批驗者,杖七十。其偽造茶引者斬,家產付告人充賞。諸私茶,非私自入山采者,不從斷沒法。
諸產金之地,有司歲征金課,正官監視人戶,自執權衡,兩平收受。其有巧立名色,廣取用錢,及多秤金數,克除火耗,爲民害者,從監察御史廉訪司糾之。
諸出銅之地,民間敢私煉者禁之。
諸鐵法,無引私販者,比私鹽減一等,杖六十,錢沒官,內一半折價付告人充賞。偽造鐵引者,同偽造省部印信論罪,官給賞鈔二錠付告人。監臨正官禁治私鐵不嚴,致有私鐵生發者,初犯笞三十,再犯加一等,三犯別議黜降。客旅赴冶支鐵引後,不批月日出給,引鐵不相隨,引外夾帶,鐵沒官。鐵已賣,十日內不赴有司批納引目,笞四十;因而轉用,同私鐵法。凡私鐵農器鍋釜刀鐮斧杖及破壞生熟鐵器,不在禁限。江南鐵貨及生熟鐵器,不得於淮、漢以北販賣,違者以私鐵論。
諸衛輝等處販賣私竹者,竹及價錢並沒官,首告得實者,於沒官物約量給賞。犯界私賣者,減私竹罪一等。若民間住宅內外並闌檻竹不成畝,本主自用外貨賣者,依例抽分。有司禁治不嚴者罪之,仍於解由內開寫。
諸私造唆魯麻酒者,同私酒法,杖七十,徒二年,財產一半沒官,有首告者,於沒官物內一半給賞。諸蒙古、漢軍輒醞造私酒醋曲者,依常法。諸犯禁飲私酒者,笞三十七。諸犯界酒,十瓶以下,罰中統鈔一十兩,笞二十,七十瓶以上,罰鈔四十兩,笞四十七,酒給元主。酒雖多,罰止五十兩,罪止六十。
諸匿稅者,物貨一半沒官,於沒官物內一半付告人充賞,但犯笞五十,入門不吊引,同匿稅法。諸辦課官,估物收稅而輒抽分本色者,禁之。其監臨官吏輒於稅課務求索什物者,以盜官物論,取與同坐。諸辦課官所掌應稅之物,並三十分中取一,輒冒估直,多收稅錢,別立名色,巧取分例,及不應收稅而收稅者,各以其罪罪之,廉訪司常加體察。諸在城及鄉村有市集之處,課稅有常法。其在城稅務官吏,輒於鄉村妄執經過商賈匿稅者,禁之。諸辦課官,侵用增余稅課者,以不枉法贓論罪。諸職官,印契不納稅錢者,計應納稅錢,以不枉法論。
諸市舶金銀銅錢鐵貨、男女人口、絲綿段匹、銷金綾羅、米糧軍器等,不得私販下海,違者舶商、船主、綱首、事頭、火長各杖一百七,船物沒官,有首告者,以沒官物內一半充賞,廉訪司常加糾察。諸市舶司於回帆物內,三十分抽稅一分,輒以非理受財者,計贓,以枉法論。諸舶商、大船給公驗,小船給公憑,每大船一,帶柴水船、八櫓船各一,驗憑隨船而行。或有驗無憑,及數外夾帶,即同私販,犯人杖一百七,船物並沒官,內一半付告人充賞。公驗內批寫物貨不實,及轉變滲泄作弊,同漏舶法,杖一百七,財物沒官;舶司官吏容隱,斷罪不敘。諸番國遣使奉貢,仍具貢物,報市舶司稱驗,若有夾帶,不與抽分者,以漏舶論。諸海門鎮守軍官,輒與番邦回舶頭目等人,通情滲泄舶貨者,杖一百七,除名不敘。諸中賣寶貨,耗蠹國財者,禁之。諸雲南行使○法,官司商賈輒以他○入境者,禁之。
大惡
諸大臣謀危社稷者誅。諸無故議論謀逆,爲倡者處死,和者流。諸潛謀反亂者處死,安主及兩鄰知而不首者同罪,內能悔過自首者免罪給賞,不應捕人首告者官之。諸謀反已有反狀,爲首及同情者陵遲處死,爲從者處死,知情不首者減爲從一等流遠,並沒入其家。其相須連坐者,各以其罪罪之。諸父謀反,子異籍不坐。諸謀反事覺,捕治得實,行省不得擅行誅殺,結案待報。諸匿反叛不首者,處死。諸妖言惑眾,嘯聚爲亂,爲首及同謀者處死,沒入其家;爲所誘惑相連而起者,杖一百七。諸假託神異,狂謀犯上者,處死。諸亂言犯上者處死,仍沒其家。諸指斥乘輿者,非特恩,必坐之。諸妄撰詞曲,誣人以犯上惡言者,處死。諸職官輒指斥詔旨亂言者,雖會赦,仍除名不敘。
諸子孫弒其祖父母、父母者,陵遲處死,因風狂者處死。諸醉後毆其父母,父母無他子,告乞免死養老者,杖一百七,居役百日。諸子弒其繼母者,與嫡母同。諸部內有犯惡逆,而鄰佑、社長知而不首,有司承告而不問,皆罪之。諸子弒其父母,雖瘐死獄中,仍支解其屍以徇。諸毆傷祖父母、父母者,處死。諸謀殺已改嫁祖母者,仍以惡逆論。諸挾仇毆死義父,及殺傷幸獲生免者,皆處死。諸圖財殺傷義母者,處死。諸爲人子孫,或因貧困,或信巫覡說誘,發掘祖宗墳墓,盜其財物,賣其塋地者,驗輕重斷罪。移棄屍骸,不爲祭祀者,同惡逆結案。買者知情,減犯人罪二等,價錢沒官;不知情,臨事詳審,有司仍不得出給賣墳地公據。諸爲人子孫,爲首同他盜發掘祖宗墳墓,盜取財物者,以惡逆論,雖遇大赦原免,仍刺字徙遠方屯種。諸婦毆舅姑者,處死。諸因奸毆死其夫及其舅姑者,陵遲處死。諸弟殺其兄者,處死。諸父子同謀殺其兄,欲圖其財而收其嫂者,父子並陵遲處死。諸兄因爭,毆其弟,弟還毆其兄,邂逅致死,會赦,仍以故殺論。諸嫂叔爭,殺死其嫂者,處死。諸因爭虐殺其兄者,雖死仍戮其屍。諸因爭移怒,戳傷其兄者,於市曹杖一百七,流遠。諸挾仇毆死其伯叔母者,處死。諸因爭,兄弟同謀毆死諸父者,皆處死。諸挾仇,故殺其從父,偶獲生免者,罪與已死同。諸妻因爭,殺其夫者,處死。諸婦人問醫人買毒藥殺其夫者,醫人同處死。諸妻殺傷其夫,幸獲生免者,同殺死論。諸婿因醉,殺其婦翁,偶獲生免者,罪與已死同。
諸奴殺傷本主者,處死。諸奴詬詈其主不遜者,杖一百七,居役二年,役滿日歸其主。諸奴故殺其主者,陵遲處死。諸奴毆死主婿者,處死。
諸挾仇殺傷人一家,俱獲生免者,與已死同。其同謀悔過不至者,減等論。諸以奸盡殺其母黨一家者,陵遲處死。諸兄挾仇,與子同謀殺其弟一家者,皆處死。
諸支解人,煮以爲食者,以不道論,雖瘐死,仍征燒埋銀給苦主。諸魘魅大臣者,處死。諸妻魘魅其夫,子魘魅其父,會大赦者,子流遠,妻從其夫嫁賣。諸造蠱毒中人者,處死。諸采生人支解以祭鬼者,陵遲處死,仍沒其家產。其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並徙遠方。已行而不曾殺人者,比強盜不曾傷人、不得財,杖一百七,徒三年。謀而未行者,九十七,徒二年半。其應死之人,能自首,或捕獲同罪者,給犯人家產,應捕者減半。
奸非
諸和姦者,杖七十七;有夫者,八十七。誘姦婦逃者,加一等,男女罪同,婦人去衣受刑。未成者,減四等。強姦有夫婦人者死,無夫者杖一百七,未成者減一等,婦人不坐。其媒合及容止者,各減奸罪三等,止理見發之家,私和者減四等。諸指奸不坐。諸無夫婦人有孕,稱與某人奸,即同指奸,罪止本婦。諸宿衛士與宮女奸者,出軍。諸翁欺奸男婦,已成者處死,未成者杖一百七,男婦歸宗。和姦者皆處死。男婦虛執翁奸已成,有司已加翁拷掠,男婦招虛者,處死;虛執翁奸未成,已加翁拷掠,男婦招虛者,杖一百七,發付夫家從其嫁賣。婦告或翁告同。若男婦告翁強姦已成,卻問得翁欲欺奸未成,男婦妄告重事,笞三十七,歸宗。諸欺奸義男婦,杖一百七,欺奸不成,杖八十七,婦並不坐。婦及其夫異居當差,雖會赦,仍異居。諸男婦與姦夫謀誣翁欺奸,買休出離者,杖一百七,從夫嫁賣,姦夫減一等,買休錢沒官。諸與弟妻奸者,各杖一百七,姦夫流遠,姦婦從夫所欲。諸嫂寡守志,叔強姦者,杖九十七。諸與同居侄婦奸,各杖一百七,有官者除名。諸強姦侄婦未成者,杖一百七。諸與兄弟之女奸,皆處死;與從兄弟之女奸,減一等;與族兄弟之女奸,減二等。諸居父母喪欺奸父妾者,各杖九十七,婦人歸宗。諸奸私再犯者,罪加二等,婦人聽其夫嫁賣。諸因奸偷遞家財,止以奸論。諸僱人之妻爲妾,年滿而歸,雇主復與通,即以奸論。因又與殺其夫者,皆處死。諸子犯奸,父出首,仍坐之,諸奸不理首原。諸奸生男女,男隨父,女隨母。諸僧尼道士女冠犯奸,斷後並勒還俗,
諸強姦人幼女者處死,雖和同強,女不坐。凡稱幼女,止十歲以下。諸年老奸人幼女,杖一百七,不聽贖。諸十五歲未成丁男,和姦十歲以下女,雖和同強,減死,杖一百七,女不坐。諸強姦十歲以上女者,杖一百七。諸強姦妻前夫男婦未成,及強姦妻前夫女已成,並杖一百七,妻離之。諸三男強姦一婦者,皆處死,婦人不坐。
諸職官犯奸者,如常律,仍除名,但有祿人犯者同。諸職官求奸未成者,笞五十七,解見任,雜職敘。諸職官因謔部民妻,致其夫棄妻者,杖六十七,罷職,降二等雜職敘,記過。諸職官強姦部民妻未成,杖一百七,除名不敘。諸職官因奸,買部民妾,奸非奸所捕獲,止以買部民妾論,笞三十七,解職別敘。諸監臨官與所監臨囚人妻奸者,杖九十七,除名。諸職官與倡優之妻奸,因娶爲妾者,杖七十七,罷職不敘。諸監臨令人姦污所部寡婦者,杖八十七,除名。諸蠻夷官擅以籍沒婦人爲妻者,杖八十七,罷職記過,婦人笞四十七。
諸主奸奴妻者,不坐。諸奴有女,已許嫁爲良人妻,即爲良人,其主輒欺奸者,杖一百七,其妻縱之者,笞五十七,其女夫家仍願爲婚者,減元議財錢之半,不願者,追還元下聘財,令父收管,爲良改嫁。諸奴奸主女者,處死。諸以傔從與命婦奸,以命婦從姦夫逃者,皆處死。諸強姦主妻者,處死。諸奴與主妾奸者,各杖九十七。諸良民竊奴婢生子,子隨母還主,奴竊良民生子,子隨母爲良,仍異籍當差。諸奴婢相奸,笞四十七。
諸夫受財,縱妻爲倡者,夫及姦婦、姦夫各杖八十七,離之。若夫受財,勒妻妾爲倡者,妻量情論罪。諸和姦,同謀以財買休,卻娶爲妻者,各杖九十七,姦婦歸其夫。諸夫妻不睦,夫以威虐,逼其妻指與人奸者,杖七十七,妻不坐,離之。諸婿誣妻父與女奸者,杖九十七,妻離之。諸夫指奸而棄其妻,所指姦夫輒停妻而娶之者,兩離之。
諸姦夫姦婦同謀殺其夫者,皆處死,仍於姦夫家屬征燒埋銀。諸因姦殺其本夫,姦婦不知情,以減死論。諸妻與人奸,同謀藥死其夫,偶獲生免者,罪與已死同,依例結案。諸婦人爲首,與眾姦夫同謀,親殺其夫者,陵遲處死,姦夫同謀者如常法。諸夫獲妻奸,妻拒捕,殺之無罪。諸與無夫婦奸,約爲妻,卻毆死正妻者,處死。諸與姦婦同謀藥死其正妻者,皆處死。諸妻妾與人奸,夫於奸所殺其姦夫及其妻妾,及爲人妻殺其強姦之夫,並不坐。若於奸所殺其姦夫,而妻妾獲免,殺其妻妾,而姦夫獲免者,杖一百七。諸姦夫殺死姦婦者,與故殺常人同。諸求奸不從,毆死其婦,以強盜持仗殺人論。諸兩奸奸與一姦婦,皆有宿約,其先至者因斗,殺其後至者,以故殺論。
盜賊
諸盜賊共盜者,並贓論,仍以造意之人爲首,隨從者各減一等。或二罪以上俱發,從其重得論之。諸竊盜初犯,刺左臂,謂已得財者。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項。強盜初犯刺項,並充警跡人,官司以法拘檢關防之。其蒙古人有犯,及婦人犯者,不在刺字之例。諸評盜贓者,皆以至元鈔爲則,除正贓外,仍追倍贓。其有未獲賊人,及雖獲無可追償,並於有者名下追征。諸犯徒者,徒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皆先決訖,然後發遣合屬,帶鐐居役。應配役人,隨有金銀銅鐵洞冶、屯田、堤岸、橋道一切等處就作,令人監視,日計工程,滿日放還,充警跡人。諸盜未發而自首者,原其罪;能捕獲同伴者,仍依例給賞。其於事主有所損傷,及准首再犯,不在原免之例。諸杖罪以下,府州追勘明白,即聽斷決。徒罪,緫管府決配,仍申合幹上司照驗。流罪以上,須牒廉訪司官,審覆無冤,方得結案,依例待報。其徒伴有未獲,追會有不完者,如覆審既定,贓驗明白,理無可疑,亦聽依上歸結。
諸強盜持仗但傷人者,雖不得財,皆死。不曾傷人,不得財,徒二年半;但得財,徒三年;至二十貫,爲首者死,餘人流遠。不持仗傷人者,惟造意及下手者死。不曾傷人,不得財徒一年半,十貫以下徒二年;每十貫加一等,至四十貫,爲首者死,餘人各徒三年。若因盜而奸,同傷人之坐,其同行人止依本法,謀而未行者,於不得財罪上,各減一等坐之。
諸竊盜始謀而未行者,笞四十七;已行而不得財者,五十七;得財十貫以下,六十七;至二十貫,七十七。每二十貫加一等,一百貫,徒一年,每一百貫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諸盜庫藏錢物者,比常盜加一等,贓滿至五百貫以上者流。
諸盜駝馬牛驢騾,一陪九。盜駱駝者,初犯爲首九十七,徒二年半,爲從八十七,徒二年;再犯加等;三犯不分首從,一百七,出軍。盜馬者,初犯爲首八十七,徒二年,爲從七十七,徒一年半;再犯加等,罪止一百七,出軍。盜牛者,初犯爲首七十七,徒一年半,爲從六十七,徒一年;再犯加等,罪止一百七,出軍。盜驢騾者,初犯爲首六十七,徒一年,爲從五十七,刺放;再犯加等,罪止徒三年。盜羊豬者,初犯爲首五十七,刺放,爲從四十七,刺放;再犯加等,罪止徒三年。盜系官駝馬牛者,比常盜加一等。
諸劇賊既款附得官,復以捕賊爲由,虐取民財者,計贓論罪,流遠。諸強盜再犯,仍刺。
諸強盜殺傷事主,不分首從,皆處死。諸強奪人財,以強盜論。諸以藥迷瞀人,取其財者,以強盜論。諸白晝持仗,剽掠得財,毆傷事主;若得財,不曾傷事主,並以強盜論。諸官民行船,遭風著淺,輒有搶虜財物者,比同強盜科斷。若會赦,仍不與真盜同論,征贓免罪。諸強盜出外國,其邊臣執以來獻者,賜金帛以旌之。諸盜乘輿服御器物者,不分首從,皆處死。知情領賣,克除價錢者,減一等。
諸盜官錢,追征未盡,到官禁系既久,實無可折償者,除之。諸守庫軍,但盜庫中財物者,處死,會赦者仍刺之。諸內藏典守,輒盜庫中財物者,處死。諸造鈔庫工匠,私藏合毀之鈔出庫者,杖一百七。監臨失關防者,笞三十七。諸盜印鈔庫鈔者,處死。諸檢昏鈔行人,盜取昏鈔,爲監臨搜獲,不得財者,以盜庫藏錢物不得財加等論,杖七十七。諸燒鈔庫合干檢鈔行人,輒盜昏鈔出庫分使者,刺斷。諸盜局院官物,雖贓不滿貫,仍加等,杖七十七,刺字。諸工匠已關出庫物料,成造及額餘外,不曾還官,因盜出局者,斷罪,免刺。諸盜已到倉官糧,而未離倉事覺者,以不得財論,免刺。諸盜官員符節,比常盜加一等,計贓坐罪。諸盜官府文卷,作故紙變賣者,杖七十七,同竊盜,刺字。買卷人笞四十七。
諸圖財謀故殺人多者,陵遲處死,仍驗各賊所殺人數,於家屬均征燒埋銀。諸圖財陷溺人於死,幸獲生免者,罪與已死同。諸圖財殺死他人奴婢,即以圖財殺人論。諸奴盜主財而逃,送其逃者,輒殺其奴,而取其財,即以強盜殺人論。
諸發冢,已開冢者同竊盜,開棺 槨者同強盜,毀屍骸者同傷人,仍於犯人家屬征燒埋銀。諸挾仇發冢,盜棄其屍者,處死。諸發冢得財不傷屍,杖一百七,刺配。諸盜發諸王駙馬墳寢者,不分首從,皆處死。看守禁地人,杖一百七,三分家產,一分沒官,同看守人杖六十七。
諸事主殺死盜者,不坐。諸寅夜潛入人家,被毆傷而死者,勿論。
諸於迥野盜伐人材木者,免刺,計贓科斷。諸被脅從上盜,至盜所,復逃去,不以爲從論。諸竊盜贓不滿貫,斷罪,免刺。諸子爲盜,父殺之,不坐。諸爲盜,初經刺斷,再犯奸私,止以奸爲坐,不以爲盜再犯論。諸奴婢數爲盜,應識過於門者,其主不知情,不得輒書於其主之門。諸被誘脅上盜,不曾分贓,而容隱不首者,杖六十七,免刺。諸先盜親屬財,免刺,再盜他人財,止作初犯論。諸先犯誘姦婦人在逃,後犯竊盜,二事俱發,以誘姦爲重,杖從奸,刺從盜。諸喑啞爲盜,不論喑啞。諸詐稱搜稅,攔頭剽奪行李財物者,以盜論,刺斷,充警跡人。諸盜米糧,非因饑饉者,仍刺斷。諸盜塔廟神像服飾,無人看守者,斷罪,免刺。諸事主及盜私相休和者,同罪;所盜錢物頭匹、倍贓等,沒官。諸竊盜應徒,若有祖父母、父母年老,無兼丁侍養者,刺斷免徒;再犯而親尚存者,候親終日,發遣居役。諸女直人爲盜,刺斷同漢人。諸年饑民窮,見物而盜,計贓斷罪,免刺配及征倍贓。諸竊盜,一歲之中頻犯者,從一重,論刺斷。諸爲盜爲所得贓與人博不勝,失所得贓,事覺追正贓,仍坐博者罪。諸父以子同盜,子年未出幼,不曾分贓,免罪。諸年飢,迫其子若婿同持仗行劫,子若婿減死一等,坐免刺,充警跡人。諸父爲人誘爲盜,疾不能往,命其子從之,而分其贓者,父減爲從一等,免刺,子以爲從論。諸兄逼未成丁弟同上盜,減爲從一等論,仍罰贖。諸兄弟同盜,罪皆至死,父母老而乏養者,內以一人情罪可逭者,免死養親。諸兄弟同盜,皆刺。諸父子兄弟頻同上盜,從凡盜首從論。諸父子兄弟同爲強盜者,皆處死。諸夫謀爲強盜,妻不諫,反從之盜者,減爲從一等論罪。
諸親屬相盜,謂本服緦麻以上親,及大功以上共爲婚姻之家,犯盜止坐其罪,並不在刺字、倍贓、再犯之限。其別居尊長於卑幼家竊盜,若強盜及卑幼於尊長家行竊盜者,緦麻小功減凡人一等,大功減二等,期親減三等,強盜者准凡盜論,殺傷者各依故殺傷法。若同居卑幼將人盜己家財物者,五十貫以下,笞二十七,每五十貫加一等,罪止五十七,他人依常盜減一等。諸姑表侄盜姑夫財,同親屬相盜論。諸女在室,喪其父,不能自存,有祖父母而不之恤,因盜祖父母錢者,不坐。諸弟爲首強劫從兄財,即以強盜論。諸嘗過房他人子孫以爲子孫,輒盜所過房之家財物者,即以親屬相盜論。
諸奴盜主財,應流遠,而主求免者聽。諸奴盜主財,斷罪,免刺。諸盜雇主財者,免刺,不追倍贓。盜先雇主財者,同常盜論。諸佃客盜地主財,同常盜論。諸同主奴相盜,斷罪,免刺配,不追倍贓。諸盜同受僱人財,不以同居論。諸賃屋與房主同居,而盜房主財者,與常盜論。諸盜同本財者,笞五十七,不以真盜計贓論。
諸巡捕軍兵因自爲盜者,比常盜加一等論罪;若自相覺察,告捕到官,或曾共爲盜,首獲同伴者,免罪給賞。諸軍人爲盜,刺斷,免充警跡人,仍追賞錢給告者。諸守庫藏軍人,輒爲首誘引外人偷盜官物,但經二次三次入庫爲盜,又提鈴把門軍人,受贓縱賊者,皆處死。爲從者杖一百七,刺字流遠。諸見役軍人在逃,因爲竊盜得財,杖一百七,仍刺字,杖從逃軍,刺從盜。諸軍人在路奪人財物,又迫逐人致死非命者,爲首杖一百七,爲從七十七,征燒埋銀給苦主。
諸婦人爲盜,斷罪,免刺配及充警跡人,免徵倍贓,再犯並坐其夫。諸婦人寡居與人奸,盜舅姑財與姦夫,令娶己爲妻者,奸非奸所捕獲,止以同居卑幼盜尊長財爲坐,笞五十七,歸宗,姦夫杖六十七。
諸偽僧竊取佛像腹中裝者,以盜論。諸僧道爲盜,同常盜,刺斷,征倍贓,還俗充警跡人。諸僧道盜其親師祖、師父及同師兄弟財者,免刺,不追倍贓,斷罪還俗。
諸幼小爲盜,事髮長大,以幼小論。未老疾爲盜,事發老疾,以老疾論。其所當罪,聽贖,仍免刺配,諸犯罪亦如之。
諸年未出幼,再犯竊盜者,仍免刺贖罪,發充警跡人。諸竊盜年幼者爲首,年長者爲從,爲首仍聽贖免刺配,爲從依常律。諸掏摸人身上錢物者,初犯、再犯、三犯,刺斷徒流,並同竊盜法,仍以赦後爲坐。諸以七十二局欺誘良家子弟、富商大賈,博塞錢物者,以竊盜論,計贓斷配。諸夜發同舟橐中裝,取其財者,與竊盜真犯同論。
諸略賣良人爲奴婢者,略賣一人,杖一百七,流遠;二人以上,處死;爲妻妾子孫者,一百七,徒三年;因而殺傷人者,同強盜法。若略而未賣者,減一等,和誘者又各減一等,及和同相賣爲奴婢者,各一百七。略誘奴婢,貨賣爲奴婢者,各減誘略良人罪一等;爲妻妾子孫者,七十七,徒一年半;知情娶買及藏匿受錢者,各遞減犯人罪一等。假以過房乞養爲名,因而貨賣爲奴婢者,九十七,引領牙保知情,減二等,價沒官,人給親。如無元買契券,有司輒給公據者,及承告不即追捕者,並笞四十七。關津主司知而受財縱放者,減犯人罪三等,除名不敘,失檢察者笞二十七。如能告獲者,略人每人給賞三十貫,和誘每人二十貫,以至元鈔爲則,於犯人名下追征,無財者征及知情安主,牙保應捕人減半。其事未發而自首者,若同黨能悔過自首,擒獲其徒黨者,並原其罪,仍給賞之半。再犯及因略傷人者,不在首原之例。諸婦人誘賣良人,罪應徒者,免徒。諸職官誘略良人爲奴,革後不首,仍除名不敘,所誘略人給親。
諸兄盜牛,脅其弟同宰殺者,弟不坐。諸白晝剽奪驛馬,爲首者處死,爲從減一等流遠。諸盜親屬馬牛,事未覺自首,顧償價,不從,既送官,仍以自首論免刺。諸強盜行劫,爲主所逐,分散奔走,爲首者殺傷鄰人,爲從者不知,不以殺傷事主不分首從論,爲首者處死,爲從者杖一百七,刺配。諸竊盜棄財拒捕,毆傷事主者,杖一百七,免刺。諸爲盜先竊後強,會赦,其下手殺傷事主者,不赦,余仍刺而釋之。諸盜賊分贓不均,從賊欲首,爲首賊所殺者,仍以謀故殺人論。諸盜賊聞赦,故殺捕盜之人者,不赦。
諸藏匿強竊盜賊,有主謀糾合,指引上盜,分受贓物者,身雖不行,合以爲首論。若未行盜,及行盜之後,知情藏匿之家,各減強竊從賊一等科斷,免刺,其已經斷,怙終不改者,與從賊同。諸謀欲圖人所質之田,輒遣人強劫贖田之價者,主謀、下手一體刺斷,其卑幼爲尊長驅役者免刺。
諸盜賊應徵正贓及燒埋銀,貧無以備,令其折庸。凡折庸,視各處庸價而會之。庸滿,發元籍,充警跡人。婦人日准男子工價三分之二,官錢役於旁近之處,私錢役於事主之家。諸盜賊得財,用於酒肆倡優之家,不知情,止於本盜追征。其所盜即官錢,雖不知情,於所用之家追征。若用買貨物,還其貨物,征元贓。諸奴婢盜人牛馬,既斷罪,其贓無可征者,以其人給物主,其主願贖者聽。諸盜官錢,追征未盡,到官禁系既久,實無可折償者,除之。諸系官人口盜人牛馬,免徵倍贓。諸盜賊正贓已征給主,倍贓無可追理者,免徵。諸盜賊正贓,或曲質於人,典主不知情,而歸其贓,仍征還元價。諸遐荒盜賊,盜駝馬牛驢羊,倍贓無可征者,就發配役出軍。
諸盜先犯後發,與後犯先發罪同者,勿論。諸先犯強盜刺斷,再犯竊盜,止依再犯竊盜刺配。諸出軍賊徒在逃,初犯杖六十七,再犯加二等,罪止一百七,仍發元流所出軍。
諸強竊盜充警跡人者,五年不犯,除其籍。其能告發,及捕獲強盜一名,減二年,二名比五年,竊盜一名減一半,應除籍之外,所獲多者,依常人獲盜理賞,不及數者,給憑通理。籍既除,再犯,終身拘籍之。凡警跡人緝捕之外,有司毋差遣出入,妨其理生。諸警跡人,有不告知鄰佑,輒離家經宿,及游惰不事生產作業者,有司究之,鄰佑有失覺察者,亦罪之。諸警跡人受命捕盜,既獲其盜,卻挾恨殺其盜而取其財,不以平人殺有罪賊人論。諸色目人犯盜,免刺科斷,發本管官司設法拘檢,限內改過者,除其籍。無本管官司發付者,從有司收充警跡人。
諸爲盜經刺,自除其字,再犯非理者,補刺。五年不再犯,已除籍者,不補刺,年未滿者仍補刺。諸盜賊赦前擅去所刺字,不再犯,赦後不補刺。諸應刺左右臂,而臂有雕青者,隨上下空歇之處刺之。諸犯竊盜已經刺臂,卻遍文其身,覆蓋元刺,再犯竊盜,於手背刺之。諸累犯竊盜,左右項臂刺遍,而再犯者,於項上空處刺之。
諸子盜父首、弟盜兄首、婿盜翁首,並同自首者免罪。諸奴盜主首者,斷罪免刺,不征倍贓,仍付其主爲奴。諸脅從上盜,而不受贓者,止以不首之罪罪之,杖六十七,不刺。諸爲盜悔過,以所盜贓還主者免罪。諸爲盜得財者,聞有涉疑根捕,卻以贓還主者,減二等論罪,免徒刺及倍贓。諸竊盜因事主盤詰,而自首服,其贓未還主者,計贓減二等論罪,刺字。諸盜贓,爲首者自首,免罪,爲從不首仍全科。諸無服之親,相首爲盜,止科其罪,免刺配倍贓。諸竊盜悔過,以贓還主不盡,其餘贓猶及刺罪者,仍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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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0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元史  卷一百0五‧志第五十三  刑法四 詐偽
諸主謀偽造符寶,及受財鑄造者,皆處死。同情轉募工匠,及受募刻字者,杖一百七。偽造制敕者,與符寶同。諸妄增減制書者,處死。諸近侍官輒詐傳上旨者,杖一百七,除名不敘。諸偽造省府印信文字,但犯制敕者處死。若偽造省府札付者,杖一百七,再犯流遠。知情不首者,八十七。其文理訛謬不堪行用者,九十七。若偽造司縣印信文字,追呼平民,勒取財物者,初犯杖七十七,累犯不悛者一百七。諸偽造宣慰司印信契本,及商稅務青由欺冒商賈者,杖一百七。諸赦前偽造省印,赦後不曾銷毀,杖七十七,有官者奪所受宣敕,除名不敘。諸掾屬輒造省官押字,盜用省印,賣放官職者,雖會赦,流遠。諸偽造稅物雜印,私熬顏色,偽稅物貨者,杖八十七。告捕得實者,征中統鈔一百貫充賞。物主知情,減犯人罪一等,其匿稅之物,一半沒官,於沒官物內一半付告人充賞;不知情者不坐,物給元主。其捕獲人擅自脫放者,減犯人罪二等,受財者與犯人同罪。諸省部小史,爲人誤毀行移檢扎,輒自刻印信,偽補署押,求蓋本罪,無他情弊者,杖七十七,發元籍。諸僧道偽造諸王印信及令旨抄題者,處死。諸盤獲偽造印信之人,同獲強盜給賞。諸告獲私造曆日者,賞銀一百兩。如無太史院曆日印信,便同私歷造者,以違制論。諸受財賣他人敕牒,及收買轉賣者,杖一百七,刺面發元籍,買者杖八十七,發元籍。諸職官被差,以疾輒令人代乘驛傳而往者,杖六十七,代者笞五十七。諸公差,於官船夾帶從人,冒支分例者,笞一十七,記過,支過分例來,追征還官。
諸詐稱使臣,偽寫給驛文字,起馬匹舟船者,杖一百七。有司失覺察,輒憑無印信關牒倒給者,判署官笞三十七,首領官吏四十七。諸職官詐傳上司言語,擅起驛馬者,杖六十七。脫脫禾孫依隨擅給驛馬者,笞五十七,並解職別敘,記過;驛官二十七,還職。諸詐稱按部官,恐嚇官吏者,杖六十七。諸詐稱監臨長官署置差遣,欺取錢物者,杖八十七,錢物沒官。諸詐稱奉使所委官,聽理民訟者,杖九十七。詐稱隨行令史者,笞五十七。
諸偽造寶鈔,首謀起意,並雕板抄紙,收買顏料,書填字號,窩藏印造,但同情者皆處死,仍沒其家產。兩鄰知而不首者,杖七十七。坊里正、主首、社長失覺察,並巡捕軍兵,各笞四十七。捕盜官及鎮守巡捕軍官各三十七,未獲賊徒,依強盜立限緝捕。買使偽鈔者,初犯杖一百七,再犯加徒一年,三犯科斷流遠。諸捕獲偽鈔,賞銀五錠,給銀不給鈔。諸父子同造偽鈔者,皆處死。諸父造偽鈔,子聽給使,不與父同坐;子造偽鈔,父不同造,不與子同坐。諸夫偽造寶鈔者,妻不坐。諸偽造寶鈔,印板不全者,杖一百七。諸偽造寶鈔,沒其家產,不及其妻子。諸赦前收藏偽鈔,赦後行使者,杖一百七。不曾行使而不首者,減一等。諸偽造鈔罪應死者,雖親老無兼丁,不聽上請。諸捕獲偽造寶鈔之人,雖已身故,其應得賞錢,仍給其親屬。諸奴婢買使偽鈔,其主陳首者,不在理賞之例。諸挑剜裨輳寶鈔者,不分首從,杖一百七,徒一年,再犯流遠。年七十以上者,呈稟定奪,毋輒聽贖。買使者減一等。諸燒造偽銀者,徒。諸造賣偽銀,買主不知情,價錢給主,偽銀內銷,提真銀沒官,依本犯科罪。諸偽造各倉支發糧籌者,笞五十七,已支出官糧者,准盜系官錢物科罪。倉官人等有犯者,依監主自盜法,贓重者從重論。諸冒支官錢,計贓以枉法論,並除名不敘。
諸冒名入仕者,杖六十七,奪所受命,追俸發元籍,會赦不首,笞四十七,仍追奪之。諸奴受主命冒充職官者,杖九十七。其主及同僚相容隱者,八十七。諸子冒父官居職任事者,杖七十七,犯在革前,革後不出首者,笞四十七,並追回所受宣敕,及支過俸祿還官。諸邊臣,輒以子婿詐稱招徠蠻獠,保充土官者,除名不敘,拘奪所授官。諸軍官承襲,偽增年者,監察御史廉訪司糾察之,濫保官吏,並坐罪。諸職官妄報出身履歷者,除名不敘。諸譯史、令史,有過不敘。詐稱作闕,別處補用者,笞五十七,罷役不敘。
諸輸納官物,輒增改朱鈔者,杖六十七,罷之。諸有司長官,輒以追到盜贓支使,卻虛立給主文案者,雖會赦,解職,降先職二等敘。承吏,除名不敘。諸帥府上功文字,詐添有功軍人名數,主謀者杖八十七,除名不敘,隨從書寫者笞五十七。諸詐以軍功受舉入仕者,罷之,仍奪所受命。諸擅改已奏官員選目姓名者,雖會赦,除名發元籍。諸曹吏輒於公版改易年月,圖逭罪責者,笞五十七,罷役別敘,記過。諸嘩強之人,輒爲人偽增籍面者,杖八十七,紅泥粉壁識過其門。諸蒙古譯史,能辨出詐偽文字二起以上者,減一資陞轉。
訴訟
諸告人罪者,須明注年月,指陳實事,不得稱疑。誣告者抵罪反坐,越訴者笞五十七。本屬官司有過,及有冤抑,屢告不理,或理斷偏屈,並應合迴避者,許赴上司陳之。諸訴訟本爭事外,別生餘事者,禁。其本爭事畢,別訴者聽。諸軍民風憲官有罪,各從其所屬上司訴之。諸民間雜犯,赴有司陳首者聽。諸告言重事實,輕事虛,免坐;輕事實,重事虛,反坐。諸中外有司,發人家錄私書,輒興獄訟者,禁之。若本宗事須引用證驗者,仍聽追照。其構飾傅會,以文致人罪者,審辨之。除本宗外,餘事並勿聽理。諸教令人告緦麻以上親,及奴婢告主者,各減告者罪一等。若教令人告子孫,各減所告罪二等。其教令人告事虛應反坐,或得實應賞者,皆以告者爲首,教令爲從。諸老廢篤疾,事須爭訴,止令同屬親屬深知本末者代之。若謀反大逆,子孫不孝,爲同居所侵侮,必須自陳者聽。諸致仕得代官,不得已與齊民訟,許其親屬家人代訴,所司毋侵撓之。諸婦人輒代男子告辨爭訟者,禁之。若果寡居,及雖有子男,爲他故所妨,事須爭訟者,不在禁例。諸子證其父,奴訐其主,及妻妾弟侄不相容隱,凡干名犯義,爲風化之玷者,並禁止之。諸親屬相告,並同自首。諸妻訐夫惡,比同自首原免。凡夫有罪,非惡逆重事,妻得相容隱,而輒告訐其夫者,笞四十七。諸妻曾背夫而逃,被斷復誣告其夫以重罪者,抵罪反坐,從其夫嫁賣。諸職官同僚相言者,並解職別敘,記過。諸告人罪者,自下而上,不得越訴。諸府州司縣應受理而不受理,雖受理而聽斷偏屈,或遷延不決者,隨輕重而罪罰之。諸訴官吏受賂不法,徑赴憲司者,不以越訴論。諸陳訴有理,路府州縣不行,訴之省部台院,省部台院不行,經乘輿訴之。未訴省部台院,輒經乘輿訴者,罪之。諸職官誣告人枉法贓者,以其罪罪之,除名不敘。諸奴婢誣告其主者處死,本主求免者,職減一等。諸以奴告主私事,主同自首,奴杖七十七。
鬥毆
諸鬥毆,以手足擊人傷者,笞二十七,以他物者三十七。傷及拔髮方寸以上,四十七。若血從耳目出及內損吐血者,加一等。折齒、毀缺耳鼻、眇一目及折手足指,若破骨及湯火傷人者,杖六十七。折二齒二指以上,及髡髮,並刃傷、折人肋、眇人兩目、墮人胎,七十七。以穢物污人頭面者,罪亦如之。折跌人肢體,及瞎其目者,九十七。辜內平復者,各減二等。即損二事以上,及因舊患,令至篤疾,若斷舌及毀敗人陰陽者,一百七。諸訴毆詈,有闌告者勿聽,違者究之。諸保辜者,手足毆傷人,限十日。以他物毆傷者,二十日。以刃及湯火傷人者,三十日,折跌肢體及破骨者,五十日。毆傷不相須,余條毆傷,及殺傷者准此。限內死者,各依殺人論。其在限外,及雖在限內,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毆傷法。他故,謂別增余患而死者。諸倡女斗傷良人,辜限之外死者,杖七十七,單衣受刑。諸毆傷人,辜限外死者,杖七十七。諸以非理毆傷妻妾者,罪以本毆傷論,並離之。若妻不爲父母悅,以致非理毆傷者,罪減三等,仍離之。諸職官毆妻墮胎者,笞三十七,解職,期年後降先品一等,注邊遠一任,妻離之。諸以非理苦虐未成婚男婦者,笞四十七,婦歸宗,不追聘財。諸舅姑非理陵虐無罪男婦者,笞四十七,男婦歸宗,不追聘財。諸蒙古人與漢人爭,毆漢人,漢人勿還報,許訴於有司。諸蒙古人斫傷他人奴,知罪願休和者聽。諸以他物傷人,致成廢疾者,杖七十七,仍追中統鈔一十錠,付被傷人,充養濟之資。諸因鬥毆,斫傷人成廢疾者,杖八十七,征中統鈔一十錠,付被傷人,充養濟之資。爲父還毆致傷者,征其鈔之半。諸豪橫輒誣平人爲盜,捕其夫婦男女,於私家拷訊監禁,非理陵虐者,杖一百七,流遠。其被害有致殘廢者,人征中統鈔二十錠,充養贍之貲。諸職官輒將義男去勢,以充閹官進納者,杖一百七,除名不敘,記過,義男歸宗。諸以微故殘傷義男肢體廢疾者,加凡人折跌肢體一等論,義男歸宗,仍征中統鈔五百貫,充養贍之貲。諸尊長輒以微罪刺傷弟侄雙目者,與常人同罪,杖一百七,追征贍養鈔二十錠給苦主,免流,識過於門;無罪者,仍流。諸弟雖聽其兄之仇,同謀剜其兄之眼,即以弟爲首,各杖一百七,流遠,而弟加遠。諸卑幼挾仇,輒刺傷尊長雙目成廢疾者,杖一百七,流遠。諸以刃刺破人兩目成篤疾者,杖一百七,流遠,仍征中統鈔二十錠,充養贍之貲,主使者亦如之。諸挾仇傷人之目者,若一目元損,又傷其一目,與傷兩目同論,雖會赦,仍流。諸因爭誤瞎人一目者,杖七十七,征中統鈔五十兩,充醫藥之貲。
諸脫脫禾孫輒毆傷往來使臣者,笞四十七,解職記過。諸職官,輒以他物毆傷使臣者,杖六十七。諸司屬官,輒毆本管上司幕官者,笞四十七,解職記過。諸方鎮僚屬,輒以他物毆傷主帥者,杖六十七,幕官使酒罵長官者,笞四十七,並解職別敘,記過。諸按部官因爭辯,輒毆有司官,有司官還毆者,各笞三十七,解職。諸監臨官挾怨,當廳扯捽屬官,屬官輒毆之者,笞四十七,解職。諸方面大臣,不能以正率下,輒與幕屬公堂鬥爭,雖會赦,並罷免記過,赦前無招者還職。諸職官輒毆傷所監臨,以所毆傷法論罪,記過。諸職官毆傷同署長官者,笞五十七,解見任,降先品一等敘,仍記過名。諸有司長官,輒毆同位正官者,笞三十七,毆佐貳官者,二十七,並解職記過。諸同僚改除,復以私忿相毆詈者,皆罷其所受新命。諸在閒職官,輒毆詈本籍在任長官者,杖六十七。諸職官相毆,其官等,從所傷輕重論罪。諸軍官縱酒,因戲而怒,故毆傷有司官者,笞三十七,記過。諸幕僚因公,輒以惡言詈長官者,笞四十七,長官輒還毆者,笞一十七,並記過名。諸職官乘醉,當街毆傷平人者,笞四十七,記過。諸職官間居與庶民相毆者,職官減一等,聽罰贖。諸以他物毆傷職官者,加一等,笞五十七。諸小民恃年老,毆詈所屬官長者,杖六十七,不聽贖。諸惡少無賴,輒毆傷禁近之人者,杖七十七。
殺傷
諸殺人者死,仍於家屬征燒埋銀五十兩給苦主,無銀者征中統鈔一十錠,會赦免罪者倍之。諸部民毆死官長,主謀及下手者皆處死,同毆傷非致命者,杖一百七,流遠,均征燒埋銀。諸殺人,還自殺不死者,仍處死。諸殺人,從而加功,無故殺之情者,會赦仍釋之。諸鬥毆殺人,先誤後故者,即以故殺論。諸因鬥毆,以刃殺人,及他物毆死人者,並同故殺。諸因爭,以刃傷人,幸獲生免者,杖一百七。諸持刃方殺人,人覺而逃,卻移怒殺所解勸者,與故殺同。諸有司征科急,民弗堪,致殺其征科者,仍以故殺論。諸醉中欲殺其妻不得,移怒殺死其解紛之人者,處死。諸欲誘倡女逃,不從輒殺之者,與殺常人同。諸鬥毆殺人者,結案待報。諸人殺死其父,子毆之死者,不坐,仍於殺父者之家,征燒埋銀五十兩。諸蒙古人因爭及乘醉毆死漢人者,斷罰出征,並全征燒埋銀。諸因哄爭,一人誤蹂死小兒,一人毆人致死,毆者結案,蹂者杖一百七,並征燒埋銀。諸有人戲調其妻,夫遇而毆之,因傷而死者,減死一等論罪,仍征燒埋銀。諸毆死應捕殺惡逆之人者,免罪,不征燒埋銀。諸以他物傷人,傷毒流注而死,雖在辜限之外,仍減殺人罪三等坐之。諸因爭,以頭觸人,與人俱仆,肘抵其心,邂逅致死者,杖一百七,全征燒埋銀。諸出使從人,毆死館夫者,以毆殺論。諸因戲言相毆,致傷人命者,杖一百七。諸父亡,母復納他人爲夫,即爲義父。若逐其子出居於外,即同凡人,其有所鬥毆殺傷,即以凡人鬥毆殺傷論。諸彼此有罪之人,相格致死者,與殺常人同。
諸職官以微故毆死齊民者,處死。諸職官受贓,爲民所告,輒毆死告者,以故殺論。諸軍官因公乘怒,輒命麾下毆人致死者,杖八十七,解職,期年後降先品一等敘,征燒埋銀給苦主,若會赦,仍殿降征銀。諸閫帥侵盜系官錢糧,怒吏發其奸,輒令人毆死者,以故殺論,雖會大赦,仍追奪不敘,倍征燒埋銀。諸局院官輒以微故,毆死匠人者,處死。
諸父無故以刃殺其子者,杖七十七。諸子不孝,父與弟侄同謀置之死地者,父不坐,弟侄杖一百七。諸女已嫁,聞女有過,輒殺其女者,笞五十七,追還元受聘財,給夫別娶。諸父有故毆其子女,邂逅致死者,免罪。諸後夫毆死前夫之子者,處死。諸妻故殺妾子者,杖九十七,從其夫嫁賣。諸男婦雖有過,舅姑輒加殘虐致死者,杖一百七。諸子不孝,父殺其子,因及其婦者,杖七十七,婦元有妝奩之物,盡歸其父母。諸以細故殺其弟者,處死。諸兄以立繼之子,主謀殺其嫡弟者,主謀下手皆處死,其田宅人口財物盡歸死者妻子,其子歸宗。諸弟先毆其兄,兄還殺其弟,即兄殺有罪之弟,不以凡人斗殺論。諸因爭,誤毆死異居弟者,杖七十七,征燒埋銀之半。諸因爭,故殺族弟者,與殺常人同。諸妹爲尼與人私,兄聞而諫之,不從,反詬詈扯捽其兄,兄殺之,即兄殺有罪之妹,不以凡人斗殺論。諸兄毆弟妻,因傷而死者,杖一百七,征燒埋銀。諸嫂溺死其小姑者,以故殺論。諸因爭,毆死族兄弟之子者,杖一百七;故以刃殺之者,處死,並征燒埋銀。諸毆死兄弟之子,而圖其財者,處死。諸夫婦同謀,殺其兄弟之子者,皆處死。諸尊長誤毆卑幼致死者,杖七十七,異居者仍征燒埋銀。諸以微過,輒殺其妻者,處死。諸因夫妻反目,輒藥死其妻者,與故殺常人同。諸妻悖慢其舅姑,其夫毆之致死者,杖七十七。諸夫臥疾,妻不侍湯藥,又詬詈其舅姑,以傷其夫之心,夫毆之,邂逅致死者,不坐。諸夫惡妻而愛妾,輒求妻微罪而殺之者,處死。諸風聞涉疑,故殺定婚妻者,與殺凡人同論。諸妻以殘酷,毆死其妾者,杖一百七,去衣受刑。諸舅以無實之罪,故殺其甥者,與殺常人同論。諸因爭挾仇,毆死其婿者,與殺常人同。
諸奴毆詈其主,主毆傷奴致死者,免罪。諸故殺無罪奴婢,杖八十七,因醉殺之者,減一等。諸毆死擬放良奴婢者,杖七十七。諸謀殺已放良奴婢者,與故殺常人同。諸良人以鬥毆殺人奴,杖一百七,征燒埋銀五十兩。諸良人戲殺他人奴者,杖七十七,征燒埋銀五十兩。諸奴毆死其弟,弟亦爲同主奴,主乞貸死者聽。諸異主奴婢相犯死者,同常人;同主相犯至重刑者,仍依例結案。諸地主毆死佃客者,杖一百七,征燒埋銀五十兩。
諸醉中誤認他人爲仇人,故殺致命者,雖誤同故。諸奴受本主命,執仇殺人者,減死流遠。諸挾仇殺人會赦,爲首下手者不赦,爲從不曾下手者免死,徒一年,諸以老病殺人者,不以老病免。諸謀故殺人年七十以上,並枷禁歸勘結案。諸兩家之子,昏暮奔還,中路相迎,撞仆於地,因傷致死者,不坐,仍征鈔五十兩給苦主。諸十五以下小兒,過失殺人者,免罪,征燒埋銀。諸十五以下小兒,因爭毀傷人致死者,聽贖,征燒埋銀給苦主。諸瞽者毆人,因傷致死,杖一百七,征燒埋銀給苦主。諸病風狂,毆傷人致死,免罪,征燒埋銀。諸庸醫以鍼藥殺人者,杖一百七,征燒埋銀。諸颺磚石剝鄰之果,誤傷人致死者,杖八十七,征燒埋銀。諸軍士習射,招箭者不謹,致被傷而死,射者不坐,仍征燒埋銀。諸過誤踏死小兒,杖七十七,征燒埋銀給苦主。諸昏夜馳馬,誤觸人死,杖七十七,征燒埋銀。諸驅車走馬,致傷人命者,杖七十七,征燒埋銀。諸昏夜行車,不知有人在地,誤致轢死者,笞三十七,征燒埋銀之半給苦主。諸幼小自相作戲,誤傷致死者,不坐。諸戲傷人命,自願休和者聽。諸兩人作戲爭物,一人放手,一人失勢跌死,放者不坐。諸以物戲驚小兒,成疾而死者,杖六十七,追征燒埋銀五十兩。諸以戲與人相逐,致人跌傷而死者,其罪徒,仍征燒埋銀給苦主。諸駱駝在牧,齧人而死者,牧人笞一十七,以駱駝給苦主。諸驛馬在野,齧人而死者,以其馬給苦主,馬主別買當役。諸奴故殺其子女,以誣其主者,杖一百七。諸因爭,以妻前夫男女溺死,誣賴人者,以故殺論。諸後夫置毒飲食,與前夫子女食而死者,與藥死常人同。諸故殺無罪子孫,以誣賴仇人者,以故殺常人論。諸殺人無苦主者,免徵燒埋銀,犯人財產人口並付其妻子,仍爲民當差。諸殺有罪之人,免徵燒埋銀。諸圖財謀故殺人多者,皆陵遲處死,驗各賊所殺人數,於家屬均征燒埋銀。諸同居相毆而死,及殺人罪未結正而死者,並不征燒埋銀。諸殺人者,被殺之人或家住他所,官征燒埋銀移本籍,得其家屬給之。諸鬥毆殺人,應徵燒埋銀,而犯人貧窶,不能出備,並其餘親屬無應徵之人,官與支給。諸致傷人命,應徵燒埋銀者,止征銀價中統鈔一十錠。諸因爭,同毆死人,會赦應倍征燒埋銀者,爲首致命征中統鈔一十錠,爲從均征一十錠。諸毆死人,雖不見屍,招證明白者,仍征燒埋銀。諸僧道殺人,燒埋銀於常住追征。諸庸作毆傷人命,征燒埋銀,不及庸作之家。諸奴毆人致死,犯在主家,於本主征燒埋銀;不犯在主家,燒埋銀無可征者,不征於其主。
禁令
諸度量權衡不同者,犯人笞五十七。司縣正官,初犯罰俸一月,再犯笞二十七,三犯別議,仍記過名。路府州縣達魯花赤長官提調失職,初犯罰俸二十日,再犯別議。諸奏目及官府公文,並用國字,其有襲用畏兀字者,禁之。諸但降詔旨條畫,民間輒刻小本賣於市者,禁之。諸內外應佩符職官,輒以符付其傔從佩服者,禁之。諸官員朝會,服其朝服,私致敬於人臣者罰。諸隨朝文武百官,朝賀不至者,罰中統鈔十貫,失儀者罰中統鈔八貫。諸宰相出入,輒敢沖犯者,罪之。
諸章服,惟蒙古人及宿衛之士,不許服龍鳳文,余並不禁。謂龍,五爪二角者。職官一品、二品許服渾金花,三品服金答子,四品、五品服雲袖帶襴,六品、七品服六花,八品、九品服四花,職事散官從一高。命婦一品至三品服渾金,四品、五品服金答子,六品以下惟服銷金並金紗答子。首飾,一品至三品許用金珠寶玉,四品、五品用金玉真珠,六品以下用金惟耳環用珠玉。同籍者,不限親疏,期親雖別籍並出嫁同。車輿並不得用龍鳳文,一品至三品許用間金妝飾、銀螭頭、繡帶、青幔,四品、五品用素獅頭、繡帶、青幔,六品至九品用素雲頭、素帶、青幔。內外有出身考滿應入流見役人員,服用與九品同。受各投下令旨鈞旨,有印信見任人員,亦與九品同。庶人惟許服暗花紵絲、絲綢綾羅、毛毳,不許用赭黃,冒笠不得飾以金玉,靴不得裁置花樣。首飾許用翠花金釵篦各一事,惟耳環許用金珠碧甸,余並用銀。車輿,黑油齊頭平頂皂幔。諸色目人,除行營帳外,余並與庶人同。職官致仕與見任同,解降者依應得品級;不敘者與庶人同。父祖有官,既歿年深,非犯除名不敘,其命婦及子孫與見任同。諸樂人工藝人等服用,與庶人同,凡承應妝扮之物,不拘上例。皂隸公使人,惟許服綢絹。倡家出入,止服皂褙,不許乘坐車馬。應服色等第,上得兼下,下不得僭上,違者,職官解見任,期年後降一等敘,餘人笞五十七,違禁之物,付告捉人充賞。御賜之物,不在禁限。諸官員以黃金飾甲者禁之,違者甲匠同罪。諸常人鞍韂,畫虎兔者聽,畫雲龍犀牛者,禁之。諸段匹織造周身大龍者,禁之,胸背小龍者勿禁。諸市造鞍轡箭鏃靴履及諸雜帶,用金爲飾者,禁之。
諸郡縣達魯花赤及諸投下,擅造軍器者,禁之。諸神廟儀仗,止以土木紙彩代之,用真兵器者禁。諸都城小民,造彈弓及執者,杖七十七,沒其家財之半,在外郡縣不在禁限。諸打捕及捕盜巡馬弓手、巡鹽弓手,許執弓箭,余悉禁之。諸漢人持兵器者,禁之;漢人爲軍者不禁。諸賣軍器者,賣與應執把之人者不禁。諸民間有藏鐵尺、鐵骨朵,及含刀鐵拄杖者,禁之。諸私藏甲全副者,處死;不成副者,笞五十七,徒一年;零散甲片下堪穿系禦敵者,笞三十七。槍若刀若弩私有十件者,處死;五件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四件以上,七十七,徒二年;不堪使用,笞五十七。弓箭私有十副者,處死;五副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四副以下,七十七,徒二年;不成副,笞五十七。凡弓一,箭三十,爲一副。
諸岳瀆祠廟,輒敢觸犯作踐者,禁之。諸伏羲、媧皇、堯、舜、禹、湯、后土等廟,軍馬使臣敢沮壞者,禁之。諸名山大川寺觀祠廟,並前代名人遺蹟,敢拆毀者,禁之。諸改寺爲觀,改觀爲寺者,禁之。諸祠廟寺觀,模勒御賜寶聖旨及諸王令旨者,禁之。
諸爲子行孝,輒以割肝、刲股、埋兒之屬爲孝者,並禁止之。諸民間喪葬,以紙爲屋室,金銀爲馬,雜彩衣服帷帳者,悉禁之。諸墳墓以磚瓦爲屋其上者,禁之。諸家廟春秋祭祀,輒用公服行禮者,禁之。諸民間祖宗神主,稱皇字者,禁之。諸小民房屋,安置鵝項銜脊,有鱗爪瓦獸者,笞三十七,陶人二十七。諸職官居見任,雖有善政,不許立碑,已立而犯贓污者毀之,無治狀以虛譽立碑者毀之。
諸夜禁,一更三點,鐘聲絕,禁人行。五更三點,鐘聲動,聽人行。違者笞二十七,有官者聽贖。其公務急速,及疾病死喪產育之類不禁。諸有司曉鍾未動,寺觀輒鳴鐘者,禁之。諸江南之地,每夜禁鍾以前,市井點燈買賣,曉鍾之後,人家點燈讀書工作者,並不禁。其集眾祠禱者,禁之。諸犯夜拒捕,斮傷徼巡者,杖一百七。
諸城郭人民,鄰甲相保,門置水徹,積水常盈,家設火具,每物須備,大風時作,則傳呼以徇於路。有司不時點視,凡救火之具不備者,罪之。諸遺火延燒系官房舍,杖七十七;延燒民房舍,笞五十七;因致傷人命者,杖八十七;所毀房舍財畜,公私俱免徵償。燒自己房舍者,笞二十七,止坐失火之人。諸煎鹽草地,輒縱野火延燒者,杖八十七,因致闕用者,奏取聖裁。鄰接管民官,專一關防禁治。諸縱火圍獵,延燒民房舍錢穀者,斷罪勒償,償未盡而會赦者,免徵。諸故燒太子諸王房舍者,處死。諸故燒官府廨宇,及有人居止宅舍,無問舍宇大小,財物多寡,比同強盜,免刺,杖一百七,徒三年;因傷人命,同殺人。其無人居止空房,並損壞財物,及田場積聚之物,同竊盜,免刺,計贓斷罪。因盜取財物者,同強盜,刺斷,並追陪所燒物價;傷人命者,仍征燒埋銀。再犯者決配,役滿,徙千里之外。諸挾仇放火,隨時撲滅,不曾延燎者,比強盜不曾傷人不得財,杖七十七,徒一年半,免刺,雖親屬相犯,比同常人。
諸每月朔望二弦,凡有生之物,殺者禁之。諸郡縣歲正月五月,各禁宰殺十日,其饑饉去處,自朔日爲始,禁殺三日。諸每歲,自十二月至來歲正月,殺母羊者,禁之。諸宴會,雖達官,殺馬爲禮者,禁之。其有老病不任鞍勒者,亦必與眾驗而後殺之。諸私宰牛馬者,杖一百,征鈔二十五兩,付告人充賞。兩鄰知而不首者,笞二十七。本管頭目失覺察者,笞五十七。有見殺不告,因脅取錢物者,杖七十七。若老病不任用者,從有司辨驗,方許宰殺。已病死者,申驗開剝,其筋角即付官,皮肉若不自用,須投稅貨賣,違者同匿稅法。有司禁治不嚴者,糾之。諸私宰官馬牛,爲首杖一百七,爲從八十七。諸助力私宰馬牛者,減正犯人二等論罪。諸牛馬驢騾死,而筋角不盡實輸官者,一副以上,笞二十七;五副以上,四十七;十副以上,杖六十七,仍征所犯物價,付告人充賞。
諸毀傷體膚以行丐於市者,禁之。諸城郭內外放鴿帶鈴者,禁之。諸諸王駙馬及諸權貴豪右,侵占山場,阻民樵採者,罪之。諸關譏不嚴,受財故縱者,罪之。諸江河津渡,或明知潮信已到,及風濤將起,貪索渡錢,淹延不渡,以致中流覆溺,傷害人命者,爲首處死,爲從減一等。
諸棄俗出家,不從有司體覆,輒度爲僧道者,其師笞五十七,受度者四十七,發元籍。諸以白衣善友爲名,聚眾結社者,禁之。諸色目僧尼女冠,輒入民家強行抄化者,禁之。諸僧道偽造經文,犯上惑眾,爲首者斬,爲從者各以輕重論刑。諸以非理迎賽祈禱,惑眾亂民者,禁之。諸俗人集眾鳴鐃作佛事者,禁之。諸軍官鳩財聚眾,張設儀衛,鳴鑼擊鼓,迎賽神社,以爲民倡者,笞五十七,其副二十七,並記過。諸陰陽家天文圖讖應禁之書,敢私藏者罪之。諸陰陽家偽造圖讖,釋老家俬撰經文,凡以邪說左道誣民惑眾者,禁之,違者重罪之。在寺觀者,罪及主守,居外者,所在有司察之。諸妄言禁書者,徒。諸陰陽家者流,輒爲人燃燈祭星,蠱惑人心者,禁之。諸妄言星變災祥,杖一百七。諸陰陽法師,輒入諸王公主駙馬家者,禁之。諸以陰陽相法書符咒水,凡異端之術,惑亂人聽,希求仕進者,禁之,違者罪之。
諸寫匿名文書,所言重者處死,輕者流,沒其妻子,與捕獲人充賞。事主自獲者不賞。諸寫匿名文字,訐人私罪,不涉官事者,杖七十七。諸投匿名文字於人家,脅取錢物者,杖八十七,發元籍。諸見匿名文書,非隨時敗獲者,即與燒毀;輒以聞官者,減犯人二等論罪。凡匿名文字,其言不及官府,止欲訐人罪者,如所訐論。
諸民間子弟,不務生業,輒於城市坊,鎮演唱詞話,教習雜謔,聚眾淫謔,並禁治之。諸弄禽蛇、傀儡,藏擫撇鈸、倒花錢、擊魚鼓,惑人集眾,以賣偽藥者,禁之,違者重罪之。諸棄本逐末,習用角牴之戲,學攻刺之術 者,師弟子並杖七十七。諸亂制詞曲,爲譏議者,流。
諸賭博錢物,杖七十七,錢物沒官,有官者罷見任,期年後雜職內敘。開張博房之家,罪亦如之,再犯加徒一年。應捕故縱,笞四十七,受財者同罪。有司縱令攀指平人,及在前同賭人,罪及官吏。賭飲食者,不坐。諸賭博錢物,同賭之人自首者,勿論。諸賭博,因事發露,追到攤場,賭具贓證明白者,即以本法科論,不以展轉攀指革撥。
諸故縱牛馬食踐田禾者,禁之。諸所在鎮守蒙古、漢軍,各立營所。無故輒入人家,求索酒食,及縱頭匹食踐田禾桑果,罪及主將。諸籓王無都省文書,輒於各處徵收差發,強取飲食草料,爲民害者,禁之。
諸有虎豹爲害之處,有司嚴勒官兵及打捕之人,多方捕之。其中不應捕之人,自能設機捕獲者,皮肉不須納官,就以充賞。諸職官違例放鷹,追奪當日所服用鞍馬衣物沒官。諸所撥各官圍獵山場,並毋禁民樵採,違者治之。諸年穀不登,人民愁困,諸王達官應出圍獵者,並禁止之。諸田禾未收,毋縱圍獵,於迤北不耕種之地圍獵者聽。諸軍人受財,偽造火印,將所管官馬盜換與人者,杖九十七,追贓沒官。諸年穀不登,百姓飢乏,遇禁地野獸,搏而食之者,毋輒沒入。諸打捕鷹坊官,以合進御膳野物,賣價自私者,計贓以枉法論,除名不敘。諸舟車之靡、器服之奇,方面大臣非錫貢,不得擅進。
諸闌遺人口到監,即移所稱籍貫,召主識認。半年之上無主識認者,匹配爲戶,付有司當差。殘疾老病,給以文引,而縱遣之。頭匹有主識認者,征還已有草料價錢,然後給主;無主識認,則籍其毛齒而收養之。諸闌遺奴婢,私相配合,雖生育子女,有主識認者,各歸其主,無本主者官與收系。諸隱藏闌遺鷹犬者,笞三十七,沒其家財之半。其收拾闌遺鷹犬之人,因以爲民害者,罪之。
諸鋤獲宿藏之物,在他人地內者,與地主中分,在官地內者一半納官,在己地內者即同業主。得古器珍寶之物者,聞官進獻,約量給價,若有詐偽隱匿,斷罪追沒。
諸監臨官輒舉貸於民者,取與俱罪之。諸稱貸錢穀,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息,有輒取贏於人,或轉換契券,息上加息,或占人牛馬財產,奪人子女以爲奴婢者,重加之罪,仍償多取之息,其本息沒官。諸典質,不設正庫,不立信帖,違例取息者,禁之。
諸關廂店戶,居停各旅,非所知識,必問其所奉官府文引,但有可疑者,不得容止,違者罪之。諸官戶行錢商船,輒豎旗號,置弓箭鑼鼓,揭錢主衙門職名,往來江河者,禁之。諸經商,及因事出外,必從有司會問鄰保,出給文引,違者究治。諸投下並其餘有印信衙門,並不得濫給文引。
諸有毒之藥,非醫人輒相賣買,致傷人命者,買者賣者皆處死。不曾傷人者,各杖六十七,仍追至元鈔一百兩,與告人充賞。不通醫術,制合偽藥,於市井貸賣者,禁之。
諸下海使臣及舶商,輒以中國生口、寶貨、戎器、馬匹遺外番者,從廉訪司察之。諸商賈收買金銀下番者,禁之,違者罪之。諸海濱豪民,輒與番商交通貿易銅錢下海者,杖一百七。
諸倡妓之家,所生男女,每季不過次月十日,會其數以上於中書省。有未生墮其胎、已生輒殘其命者,禁之。諸倡妓之家,輒買良人爲倡,而有司不審,濫給公據,稅務無憑,輒與印稅,並嚴禁之,違者痛繩之。
雜犯
諸鬥爭折辨,輒提大名字者,罪之。諸職官因公失口亂言者,笞二十七。諸快意中,或酒後,及害風狂疾,失口亂言,別無情理者,免罪。
諸惡少無賴,結聚朋黨,陵轢善良,故行鬥爭,相與羅織者,與木偶連鎖,巡行街衢,得後犯人代之,然後決遣。諸惡少白晝持刀劍於都市中,欲殺本部官長者,杖九十七。諸無賴軍人,輒受財毆人,因奪取錢物者,杖八十七,紅泥粉壁識過其門,免徒。諸先作過犯,曾經紅泥粉壁,後犯未應遷徒者,於元置紅泥粉壁,添錄過名。
諸豪右權移官府,威行鄉井,淫暴貪虐,累犯不悛者,徙遠惡之地屯種。諸頻犯過惡,累斷不改者,流遠。諸凶人殘害良善,強將男子去勢,絕滅人後,幸獲生免者,杖一百七,流遠。諸貴勢之家,奴隸有犯,輒私置鐵枷,釘項禁錮,及擅刺其面者,禁之。諸獲逃奴,輒刺面劓鼻,非理殘苦者,禁之。諸無故擅刺其奴者,杖六十七。諸囉哩、回回爲民害者,從所在有司禁治。
捕亡
諸失盜,捕盜官不立限捕盜,卻令他戶陪償事主財物者,罰俸兩月,仍立限追捕。諸強盜殺人,三限不獲,會赦,捕盜官合得罪罰革撥,仍令捕盜,任滿不獲,解由內通行開寫,依例黜降。諸他境盜,入境逃藏,捕盜官輒分彼疆此界,不即捕捉者,笞四十七,解職別敘,記過。
諸已斷流囚,在禁未發,反獄毆傷禁子,已逃復獲者,處死;未出禁者杖一百七,發已擬流所。諸解發囚徒,經過州縣止宿,不寄收牢房,輒於逆旅監系,以致脫監在逃者,長押官笞二十七,還役;防送官四十七,記過。諸囚徒反獄而逃,主守減犯人罪二等,提牢官又減主守四等。隨時捉獲及半以上者,罰俸一月。
諸奴婢背主而逃,杖七十七;誘引窩藏者,六十七。鄰人、社長、坊里正知不首捕者,笞三十七;關譏應捕人受贓脫放者,以枉法論。寺觀、軍營、勢家影蔽,及投下冒收爲戶者,依藏匿論,自首者免罪。諸告獲逃奴者,於所將財物內,三分取一,付告獲人充賞。諸逃奴拒捕,不曾致傷人命者,仗一百七。
恤刑
諸獄囚,必輕重異處,男女異室,毋或參雜。司獄致其慎,獄卒去其虐,提牢官盡其誠。諸在禁囚徒,無親屬供給,或有親屬而貧不能給者,日給倉米一升,三升之中,給粟一升,以食有疾者。凡油炭席薦之屬,各以時具。其饑寒而衣糧不繼,疾患而醫療不時,致非理死損者,坐有司罪。諸各處司獄司看守囚徒,夜支清油一斤。諸路府州縣,但停囚去處,於鼠耗糧內放支囚糧。諸在禁無家屬囚徒,歲十二月至於正月,給羊皮爲披蓋,褲襪及薪草爲暖匣熏炕之用。諸獄訟,有必聽候歸對之人,召保知在,如無保識,有司給糧養濟,勿寄養於民家。諸流囚在路,有司日給米一升,有疾命良醫治之,疾愈隨時發遣。諸獄醫,囚之司命,必試而後用之,若有弗稱,坐掌醫及提調官之罪。諸獄囚病至二分,申報漸增至九分,爲死證,若以重爲輕,以急爲緩,誤傷人命者,究之。諸獄囚有病,主司驗實,給醫藥,病重者去枷鎖杻,聽家人入侍。職事散官五品以上,聽二人入侍。犯惡逆以上,及強盜至死,奴婢殺主者,給醫藥而已。諸有司,在禁囚徒饑寒,衣食不時,病不督醫看候,不脫枷杻,不令親人入侍,一歲之內死至十人以上者,正官笞二十七,次官三十七,還職;首領官四十七,罷職別敘,記過。諸孕婦有罪,產後百日決遣,臨產之月,聽令召保,產後二十日,復追入禁。無保及犯死罪者,產時令婦人入侍。諸犯死罪,有親年七十以上,無兼丁侍養者,許陳請奏裁。諸有罪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篤廢殘疾罰贖者,每笞杖一,罰中統鈔一貫。諸疑獄,在禁五年之上不能明者,遇赦釋免。
平反
諸官吏平反冤獄,應賞者,從有司保勘,廉訪司體覆,而後議之。其有冒濫不實者,罪及保勘體覆官吏。諸路府軍民長官,因收捕反叛,輒羅織平民,強姦室女,殺虜人口財產,並覆人之家,其同僚能理平民之冤,正犯人之罪,歸其俘虜,活其死命者,於本官上優陞一等遷用。凡職官能平反重刑一起以上,升等同。諸職官能平反冤獄一起之上,與減一資。諸路府曹吏,能平反冤獄者,於各道宣慰司部令史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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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0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元史  卷一百0六‧表第一  后妃表 后妃之制,厥有等威,其來尚矣。元初,因其國俗,不娶庶姓,非此族也,不居嫡選。當時史臣爲舅甥之貴,蓋有周姬、齊姜之遺意,歷世守之,因可嘉也。然其居則曰斡耳朵之分;沒,復有繼承守宮之法。位號之淆,名分之瀆,則亦甚矣。累朝嘗詔有司修后妃傳,而未見成書。內廷事秘,今莫之考,則其氏名之僅見簡牘者,尚可遺而不錄乎?且一代之制存焉,闕疑而慎言,斯可矣。作后妃表。
  太祖  太宗  定宗  憲宗    孛兒台旭真太皇后弘吉烈氏,至元二年追諡光獻,至大二年加諡光獻翼聖皇后。  正宮孛剌合真皇后  斡兀立海迷失三皇后至元二年追諡欽淑皇后。  火里差皇后火魯剌部人。    忽魯渾皇后  脫列哥那六皇后乃馬真氏,歲壬寅太宗崩後攝國,凡四年。至元二年追諡昭慈皇后。     忽都台皇后弘吉剌氏,按陳從孫女,至元二年追諡貞節皇后。    闊里桀皇后  昂灰二皇后     也速兒皇后貞節妹也。    脫忽思皇后  乞里吉忽帖尼三皇后     出卑三皇后歲己未,從憲宗南伐,七月憲宗崩,九月八日後亦薨於六盤。    帖木倫皇后  禿納吉納六皇后     明里忽都魯皇后泰定三年詔守班禿營帳。    亦憐真八剌皇后  業里訖納妃子滅里之母。          不顏渾禿皇后             忽勝海妃子              右大斡耳             忽蘭皇后             哈兒八真皇后             亦乞剌真皇后             脫忽茶兒皇后             也真妃子             也里忽禿妃子             察真妃子             哈剌真妃子              右第二斡耳             也速皇后             忽魯哈剌皇后             阿失倫皇后             禿兒哈剌皇后             察兒皇后             阿昔迷失皇后             完者忽都皇后             渾魯忽歹妃子             忽魯灰妃子             剌伯妃子              右第三斡耳             也速干皇后             忽答罕皇后             哈答皇后             斡者忽思皇后             燕里皇后             禿干妃子             完者妃子             金蓮妃子             完者台妃子             奴倫妃子             卯真妃子             鎖郎哈妃子              右第四斡耳             八不別及妃子              右見歲賜錄,不知所守斡耳,故附於此。             世祖  成宗  武宗  仁宗    帖古倫大皇后  卜魯罕皇后伯岳吾氏,勛臣普化之孫,駙馬脫里忽思之女。元貞初立爲皇后,大德三年授冊寶。十一年帝崩,武宗立,廢后,徙東安州,尋賜死。成宗晚年多疾,後居中用事,而能信任相臣哈剌哈孫,以卒成大德之治,識者猶有取焉。  真哥皇后弘吉列氏,至大三年冊爲皇后。泰定四年上尊諡曰宣慈惠聖皇后。  阿納失舍里皇后弘吉烈氏。皇慶二年冊爲皇后。延祐七年上尊諡曰莊懿慈聖皇后。     右大斡耳  失憐答里元妃弘吉列氏,早薨。至大元年追尊諡曰貞慈靜懿皇后,配享成廟。  速哥失里皇后真哥妹也。  答里麻失里皇后    察必皇后弘吉列氏,魯忠武王按嗔那顏女也。中統初立爲皇后,至元十年授冊寶,尋又上尊號曰貞懿昭順天睿文光應皇后。十八年崩,三十一年上尊諡曰昭睿順聖皇后。後性明敏,達於事機,至元之政,左右彌縫,當時以爲蓋有力焉。  乞里吉忽帖尼皇后  完者歹皇后       南必皇后弘吉列氏。至元二十年納爲皇后,時世祖春秋高,後頗預政,相臣常不得見帝,輒因後奏事焉。     妃子亦乞列氏明宗母也,天曆二年追諡仁獻章聖皇后。        右第二斡耳     妃子唐兀氏文宗母也,天曆二年追諡文獻昭聖皇后。       塔剌海皇后             奴罕皇后              右第三斡耳             伯要兀真皇后             闊闊倫皇后              右第四斡耳             八八罕妃子              右見歲賜錄,不知所守斡耳。             速哥答里皇后泰定三年詔守世祖斡耳。             撒不忽妃子             英宗  泰定  明宗  文宗    速哥八剌皇后亦啟列氏昌國公主益裏海涯女也。至治元年冊爲皇后,泰定四年崩,諡曰莊靜懿聖皇后。  八不罕皇后弘吉列氏。泰定元年冊爲皇后,王買住罕女也。  按出罕皇后  卜答失里皇后弘吉剌氏,魯國公主桑哥剌吉女也。天曆元年立爲皇后,二年授冊寶,至順三年尊爲皇太后,臨朝稱制,元統元年又尊爲太皇太后,仍稱制。至元六年黜太皇太后之號,徙東安州,卒徙所。    牙八忽都魯皇后  亦憐真八剌皇后昌國公主益裏海涯女也。  月魯沙皇后       而只班皇后  忽剌皇后  不顏忽都皇后          也速皇后  八不沙皇后          撒答八剌皇后帝姊壽寧公主女也。  野蘇皇后          卜顏怯里迷失皇后  脫忽思皇后          失烈帖木兒皇后  邁來迪貞裕徽聖皇后          鐵你皇后             必罕皇后八不罕妹也。             速哥答里皇后必罕妹也。          烈祖  睿宗  裕宗  顯宗    宣懿皇后諱月倫。至元二年追上尊諡。  唆魯和帖尼妃子怯烈氏。至元二年追上尊諡曰莊聖皇后,至大三年加諡曰顯懿莊聖皇后。  伯藍也怯赤妃子弘吉列氏。至元三十一年尊爲皇太后,大德四年崩,諡曰徽仁裕聖皇后。  普顏怯里迷失妃子泰定元年追尊諡曰宣懿淑聖皇后。          安真迷失妃子  拜拜海妃子             忽上海妃子    順宗    答己妃子弘吉列氏。大德十一年尊爲皇太后,延祐二年上尊號曰儀天興聖慈仁昭懿壽元全德泰寧福慶皇太后,七年又尊曰太皇太后,加徽文崇祐尊號。至治三年崩,諡曰昭獻元聖皇后。後性聦慧,然不事檢飭,及正位東朝,淫恣益甚,內則黑驢母亦列失八用事,外則幸臣失列門、紐鄰等及時宰迭木帖兒怙寵作非,濁亂朝政。及英宗立,幸誅,而後勢焰少熄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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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0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元史  卷一百0七‧表第二  宗室世系表 自昔帝王之興,莫不眾建子弟,以蕃王室,所以崇本支、隆國勢也。觀其屬籍有圖,玉牒有紀,大統小宗,秩乎不紊,蓋亦慎矣。然以唐室之盛,自玄宗後,諸王不出閣而史已失其世次,況後世乎。元之宗系,藏之金匱石室者甚秘,外廷莫能知也。其在史官,固特其概,而考諸簡牘,又未必盡得其詳,則因其所可知,而闕其所不知,亦史氏法也。作宗室世系表。
脫奔咩哩犍妻阿蘭果火 博寒葛 答黑        
  博合 撒里吉        
  始祖孛端叉兒一子。 八林昔黑剌禿哈必畜一子。 咩麻篤敦七子。 既拏篤兒罕一子。 海都一子。
         
         
         
         
         
        納真今兀察兀禿,其子孫也。  
海都位
海都 拜姓忽兒一子。 敦必乃六子。 葛術虎今那哈合兒,其子孫也。    
      葛忽剌急哩今大八魯剌斯其子孫也。    
      合產今小八魯剌斯,其子孫也。    
      哈剌喇歹今博歹阿替,其子孫也。    
      葛赤渾今阿答里急,其子孫也。    
      葛不律寒七子。 窠斤八剌哈哈今岳里斤,其子孫也。  
        八里丹四子 蒙哥黑顏
          聶昆大司
          烈祖也速該
          答里真
        忽都魯咩聶兒  
        忽都剌罕  
        合丹八都兒  
        掇端斡赤斤  
        忽闌八都兒庶子也。  
  察剌哈寧昆收兄拜姓忽兒妻,生一子。 直拏斯今大醜兀禿,其子孫也。      
  獠忽真兀兒迭葛今昔只兀剌,其子孫也。        
答里真位
答里真 大納耶耶 小哥大王      
    寧海王闊闊出 也里干大王 哈魯罕王 宣靖王買奴
          阿魯大王
        寧海王亦思蠻  
        寧海王拔都兒  
        寧海王阿海  
烈祖神元皇帝,五子:長太祖皇帝;次二搠只哈撒兒王;次三哈赤溫大王;次四鐵木哥斡赤斤,所謂皇太弟國王斡嗔那顏者也;次五別里古台王。
搠只哈撒兒王位
搠只哈撒兒 淄川王也苦 愛哥阿不干王      
  移相哥大王 勢都兒王 齊王八不沙    
      必烈虎大王    
      黃兀兒王 伯木兒王  
        齊王玉龍帖木兒 齊王月魯帖木兒
        別兒帖木兒王  
  脫忽大王        
哈赤溫大王位
哈赤溫 濟南王按只吉歹 哈丹大王 隴王忽剌出 濟南王勝納哈兒
    察忽剌大王 濟南王也只里  
    忽列虎兒王 吳王木喃子 西寧王阿答里迷失
    吳王列○ 濟陽王潑皮  
鐵木哥斡赤斤國王位
鐵木哥斡赤斤 斡端大王 阿術魯大王      
  只不干大王 愛牙哈赤王      
    塔察兒國王 壽王乃蠻台 孛羅大王 遼王脫脫
      也不干大王    
      兀剌兒吉歹大王    
      奧速海大王    
      察剌海大王    
      孛羅歹大王 西寧王搠魯蠻 卯罕大王
          本伯大王
          也只大王
          不只兒大王
    帖木迭兒王 八乞出大王    
      襲剌謀大王    
      撥里吉大王 八里牙大王  
        三寶大王  
  撒答吉大王        
  哈失歹大王        
  察只剌大王        
  壽王脫里出 愛牙哈赤大王 別里怗帖木兒王 囊家大王  
        斡羅思罕王  
  斡魯台大王 哈八兒都大王 某大王 忽剌歹大王  
    帖實大王 脫帖大王    
    氣都哥大王 脫帖木兒大王 燕錫大王  
        也堅黃兀兒王 忻都大王
  白虎大王        
別里古台大王位
別里古台 也速不花大王 廣寧王爪都 帖木兒大王    
      乃顏大王 脫鐵木兒大王  
  口溫不花大王 滅里吉歹大王 潢察大王    
      抹札兒王    
      撒里蠻王    
      闊闊出大王 定王薛徹干 定王察兒台
    瓮吉剌歹王 廣寧王徹里帖木兒 廣寧王按渾察  
  罕禿忽大王 霍歷極大王 塔出大王    
太祖皇帝,六子:長朮赤太子;次二察合台太子;次三太宗皇帝;次四拖雷,即睿宗也;次五兀魯赤,無嗣;次六闊列堅太子。
朮赤太子位
朮赤 拔都大王  
  撒里答大王  
  忙哥帖木兒王  
  脫脫蒙哥王  
  寧肅王脫脫 肅王寬撤
  伯忽大王  
  月即別大王 札尼別大王
察合台太子位
察合台 也速蒙哥王      
  合剌旭烈大王 阿魯忽大王    
    八剌大王 王買住韓  
    威遠王阿只吉 威遠王忽都鐵木兒 越王禿剌
      赤因鐵木兒  
    帖木而不花王 南答失王  
闊列堅太子位
闊列堅 河間王忽察 忽魯歹大王 也不干大王 八八大王 允禿思帖木兒王
          合賓帖木兒王
      八八剌大王 安定王脫歡 安定王兒只班
      也滅干大王 伯答罕王  
太宗皇帝,七子:長定宗皇帝,次二闊端太子,次三闊出太子,次四哈剌察兒王,次五合失大王,次六合丹大王,次七滅里大王。
按憲宗紀有云:太宗以子月良不材,故不立爲嗣。今考經世大典帝系篇及歲賜錄,並不見月良名字次序,故不敢列之世表,謹著於此,以俟知者。
闊端太子位
闊端 滅里吉歹王 也速不花大王  
  蒙哥都大王 亦憐真大王  
  只必帖木兒王    
  帖必烈大王    
  曲列魯大王 汾陽王別帖木兒 荊王也速也不干
闊出太子位
闊出 昔列門太子 孛羅赤大王 靖遠王哈歹 襄寧王也速不干
      襄寧王阿魯灰  
哈剌察兒王位
哈剌察兒 脫脫大王 月別吉
    沙藍兒只
合失大王位
合失 海都大王 汝寧王察八兒 汝寧王完者帖木兒 汝寧王忽剌台
合丹大王位
合丹 爾赤王 小薛大王 星吉班大王
  也不干大王 隴王火郎撒  
  也迭兒大王    
  也孫脫大王    
  火你大王 咬住大王  
    那海大王  
滅里大王位
滅里 脫忽大王 俺都剌大王 愛牙赤大王 陽翟王太平  
      陽翟王禿滿 陽翟王曲春 陽翟王帖木兒赤
定宗皇帝,三子:長忽察大王,次二腦忽太子,次三禾忽大王。
忽察大王位
忽察 亦兒監藏王
  完者也不干王
腦忽太子位
腦忽
禾忽大王位
禾忽 南平王禿魯
睿宗皇帝,十一子:長憲宗皇帝,次二忽○都,次三失其名,次四世祖皇帝,次五失其名,次六旭烈兀大王,次七阿里不哥大王,次八撥綽大王,次九末哥大王,次十歲哥都大王,次十一雪別台大王。
忽○都大王位
忽○都
旭烈兀大王位
旭烈兀 阿八哈王 阿魯渾大王 靖遠王合贊    
      廣平王哈兒班答 豳王出伯 豳王喃忽里
  亦憐真兒只王 脫脫木兒王 亦憐真八的王  
阿里不哥大王位
阿里不哥 威定王玉木忽爾      
  乃剌忽不花大王 魏王孛顏帖木兒    
    完者帖木兒王    
    冀王孛羅 鐵木兒脫  
    定王藥木忽兒 燕大王
  剌甘失甘大王 鎮寧王那海    
撥綽大王位
撥綽 薛必烈傑兒大王 楚王牙忽都 楚王脫烈鐵木兒 楚王八都兒 燕帖木兒王
          速哥帖木兒王
          羅不花王
末哥大王位
末哥 昌童大王 伯帖木兒大王 永寧王伯顏木兒
歲哥都大王位
歲哥都 速不歹大王 荊王脫脫木兒 荊王也速不堅
    哈魯孫大王  
雪別台大王位
雪別台 月魯帖木兒
    買閭也先
憲宗皇帝,五子:長班禿大王;次二阿速歹大王;次三玉龍答失大王;次四河平王昔里吉;次五辯都,早卒無嗣。
班禿大王位
班禿
阿速歹大王位
阿速歹
玉龍答失大王位
玉龍答失 撒里蠻王  
  ○王完澤 郯王徹徹禿
河平王昔里吉位
昔里吉 兀魯思不花王  
  並王晃火帖木兒 嘉王火兒忽
    答沙亦思的王
    完者帖木兒王
世祖皇帝,十子:長朵兒只王;次二皇太子真金,即裕宗也;次三安西王忙哥剌;次四北安王那木罕,無後;次五雲南王忽哥赤;次六愛牙赤大王;次七西平王奧魯赤;次八寧王闊闊出;次九鎮南王脫歡;次十忽都魯帖木兒王。
朵兒只王位
朵兒只
  安西王忙哥剌位
忙哥剌安西王阿難答月魯帖木兒王
 按檀不花 
  雲南王忽哥赤位
忽哥赤營王也先帖木兒
  愛牙赤大王位
愛牙赤阿木干大王也的古不花王
 孛顏帖木兒王 
  西平王奧魯赤位
奧魯赤鎮西武靖王鐵木兒不花雲南王老的罕豫王阿納忒納失里
  武靖王搠思班乞八大王
   亦只班大王
 西平王八的麻的加貢哥班大王 
  寧王闊闊出位
闊闊出寧王薛徹禿
 寧王阿都赤
  鎮南王脫歡位
脫歡鎮南王老章鎮南王脫不花鎮南王孛羅不花
    
  威順王寬徹普化 
    
  宣讓王帖木兒不花 
    
    
 文濟王蠻子  
    
 宣德王不答失里  
忽都魯帖木兒王位
忽都魯帖木兒阿八也不干王八魯朵而只王
  裕宗皇帝, 三子:長晉王甘麻剌,即顯宗也;次二答剌麻八剌太子,即順宗也;次三成宗皇帝。
顯宗皇帝,三子:長梁王松山,次二泰定皇帝,次三湘寧王迭里哥兒不花。  
梁王松山位
松山梁王王禪雲南王帖木兒不花
  湘寧王迭里哥兒不花位
迭里哥兒不花湘寧王八剌失里
  順宗皇帝,三子:長魏王阿木哥,次二武宗皇帝,次三仁宗皇帝。  
魏王阿木哥位
阿木哥脫不花大王
 蠻子大王
 西靖王阿魯
 魏王孛羅帖木兒
 唐兀台王
 答兒蠻失里王
 孛羅大王
成宗皇帝,一子:皇太子德壽,早薨,無後。武宗皇帝,二子:長明宗皇帝,次文宗皇帝。仁宗皇帝,二子:長英宗皇帝;次安王兀都思不花,早隕,無後。英宗皇帝,無子。
泰定皇帝,四子:長皇太子阿里吉八,次二晉王八的麻亦兒間卜,次三小薛太子,次四允丹藏卜太子,俱早隕,無後。
明宗皇帝,二子:長子順皇帝,次寧宗皇帝。
文宗皇帝,三子:長皇太子阿剌忒納答剌,早薨,無後;次二燕帖古思太子,次三太平訥太子,俱早隕,無後。
寧宗皇帝,蚤世,無子。順皇帝,三子:長皇太子愛猷識理達臘,餘二子,蚤世。
按十祖世系錄云:始祖孛端叉兒收統急里忽魯人氏民戶時,嘗得一懷妊婦人曰插只來,納之,其所生遺腹兒,因其母名曰插只來,自後別爲一種,亦號達靼。今以非始祖親子,故不列之世表,附著於此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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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0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元史  卷一百0八‧表第三  諸王表 昔周封列國七十,而同姓者五十三人;漢申丹書之信,而外戚侯者恩寖廣矣。詩曰:「大邦維屏,大宗維翰。」其此之謂乎?元興,宗室駙馬,通稱諸王,歲賜之頒,分地之入,所以盡夫展親之義者,亦優且渥。然初制簡樸,位號無稱,惟視印章,以爲輕重。厥後遂有國邑之名,而賜印之等猶前日也。得諸掌故,具著於篇。作諸王表。
金印獸紐 金印螭紐 
燕王真金,中統二年封,至元十四年冊爲皇太子。 阿剌忒納答納,天曆二年封,三年立爲皇太子,其年薨。
安西王忙哥剌,至元九年封,出鎮長安。  阿難答,至元十七年襲封。大德十一年誅。 
月魯帖木兒,至治三年封。
秦王忙哥剌,至元十年詔安西王益封秦王,別賜金印,其府在長安者爲安西,在六盤者爲開成,皆聽爲宮邸。十七年薨。廿四年中書奏,王次子按檀不花襲秦王印,詔 阿難答既爲安西王,其秦王印宜上之。然其後猶稱秦王阿難答。北安王那木罕,至元十九年賜印。大德五年薨,延祐七年賜諡昭定。
晉王甘麻剌,至元二十九年由梁王改封,出鎮大斡耳朵。大德六年薨,諡獻武,即顯宗也。  也孫帖木兒,大德六年襲封,至治三年立爲皇帝。 
八的麻亦兒間卜,泰定元年封,天曆元年隕於上都。
鎮南王脫歡,至元二十一年封,出鎮揚州。二十二年奉旨征安南,大德五年薨。  老章,大德五年襲封。 
脫不花□□□年襲封。 
帖木兒不花□□□年襲封,天曆二年改封宣讓王。 
孛羅不花天曆二年襲封。
梁王甘麻剌,至元二十七年封,出鎮雲南二十九年改封晉王。  松山,至元三十年封,以皇曾孫出鎮雲南。 
王禪,泰定元年由雲南王進封。天曆元年帥師與太平王燕帖木兒戰於柳林,兵敗見殺。
懷寧王海山,大德八年封,出鎮稱海。十一年立爲皇帝。
越王禿剌,大德十一年從仁宗平內難有功封。至大二年以怨望誅。北寧王迭里哥兒不花,大德十一年封,至大二年徙封湘寧王。
營王也先帖木兒,大德十一年由雲南王進封。湘寧王迭里哥兒不花,至大二年徙封。  八剌失里,至治三年襲封。
鄃王聶古駙馬,由北平王進封。  拙忽難駙馬,至大元年襲封。
陽翟王禿滿,至大元年封。  曲春。 
太平,泰定元年襲封。 
帖木兒赤。
寧王闊闊出,大德十一年由寧遠王進封。  薛徹禿,皇慶二年由寧遠王進封。
阿都赤。
雲陽王  
齊王八不沙,大德十一年封。  玉龍帖木兒,□□□年由恩王改封。 
月魯帖木兒,泰定元年封。
恩平王塔思不花,至大四年封。
楚王牙忽都,大德十一年由鎮遠王進封。  朵列帖木兒,至大□年封。延祐二年被黜,天曆元年復故封。 
八都兒。
北平王聶古駙馬,□□□年封,後進封鄃王。  那木罕,至元二年封,十九年改封北安王。
豳王出伯,大德十一年由威武西寧王進封。  喃忽里,延祐七年襲封。
安遠王丑漢駙馬,皇慶元年改封。
濟王朵列納,大德十一年封,皇慶元年改封吳王。汝寧王察八兒,延祐元年封。  忽剌台,泰定元年襲封。
魏王阿木哥。  孛羅帖木兒。
宣德王不答失里,皇慶二年封。
魯王蠻子台駙馬,由濟寧王進封。  阿不歹駙馬,大德十一年襲封。 
阿里加失立,至大四年襲封。 
桑哥八剌駙馬,元統元年襲封。
文濟王蠻子。
定王要木忽爾,至大元年,由威定王進封。 薛徹干,至治三年封。 
察里台,泰定四年封。
保恩王玉龍帖木兒,延祐三年封,□□□年進封恩王。
隴王火郎撒,至大元年封。  忽魯歹。 
忻都察。
武寧王徹徹禿,泰定三年封,至順二年進封郯王。 
趙王主忽駙馬,至大元年封。 阿魯禿□□,延祐元年封。 
馬札罕駙馬,泰定元年封。
威順王寬徹普化,□□□年賜金印。
嘉王晃火帖木兒,延祐四年封,後徙封並王。  火兒忽。
威靖王火里兀察兒駙馬,泰定皇后父也,泰定二年封。
荊王也速不堅。  脫脫木兒。 
脫火赤,□□□年封,至順二年來朝。
西安王阿剌忒納失里,天曆元年封。
昌王忽鄰駙馬。  阿失駙馬,延祐四年封。 
八剌失里駙馬,□□□年封。 
沙藍朵兒□□□□□年由懿德王進封。
宣讓王帖木兒不花,天曆二年由鎮南王改封。
衛王完澤,至大三年由衛安王進封。西寧王忽答里迷失,天曆二年封。  速來蠻,天曆三年封。
兗王買住韓,至大三年封。柳城王亦憐真八,天曆三年封。
吳王朵列納,皇慶元年由濟王徙封。  潑皮,□□□年封,天曆三年改封濟陽王。 
木南子,天曆三年由濟陽王徙封。
西靖王阿魯,至順元年封。
壽王脫里出。  乃蠻歹,至大元年封。
廣寧王爪都,中統三年封,至元十三年賜印。  徹里帖木兒。 
按渾察,至順元年封。
周王禾失剌,延祐二年封,天曆元年立爲皇帝。保寧王斡即,天曆二年封。
安王兀都思不花,延祐二年封,七年降封順陽王,尋被殺。無國邑名移相哥大王,□□□年賜印。
遼王脫脫,延祐三年封。  牙納失里。
金印駝紐 
冀王孛羅,延祐四年由鎮寧王進封。河間王兀魯帶,至元二年封。
恩王月魯帖木兒,延祐四年封。  玉龍帖木兒,由保恩王進封。
河平王昔里吉,至元四年封。
岐王脫脫木兒駙馬,延祐四年由濮陽王進封。  瑣南管卜,泰定四年封。
雲南王忽哥赤。  也先帖木兒,至元十七年襲封。 
老的,至大二年封。
並王晃火帖木兒,泰定二年由嘉王徙封。濟南王也只里,至元二十四年封。
懷王脫帖木兒,於泰定元年封,天曆元年立爲皇帝。威武西寧王出伯,大德八年封,十一年進封豳王。
豫王阿剌忒納失里,天曆元年封。鎮寧王孛羅,大德九年封,延祐四年進封冀王。  那懷,至大三年封。
肅王寬徹,天曆二年封。衛安王完澤,大德九年封,至大三年進封衛王。
郯王徹徹禿,至順二年由武寧王進封。威定王藥木忽爾,大德九年由定遠王徙封。
邠王卜顏帖木兒,至順二年封。寧肅王脫脫,至大元年封。
鄜王懿憐只班,至順元年封,至順三年立爲皇帝。襄寧王也速不干,至大元年封。  阿魯灰。
慶王 安南王迭哥兒不花,至大四年封。
沈王 高麗王,大德十一年以駙馬封。  高麗王璋,延祐六年以駙馬襲封。 
高麗王暠,泰定三年以駙馬襲封。
武陽王  
無國名者按只吉歹大王。安定王朵兒只班。  脫歡,皇慶二年封。
駙馬高麗國王王諶,至元□□年封。永豐郡王丑漢駙馬,皇慶元年封,旋改封安遠王。 
緬國王 安德王不答失里,皇慶二年封。
安南國王陳光昞。永寧王卜顏帖木兒。  卯澤,至順元年封。
  汾陽王別帖木兒,延祐七年封。
  威遠王巴都帖木兒,至治三年封。
  武平王帖古思不花,泰定三年封。  禿滿帖木兒,延祐五年封。 
不花帖木兒,至順元年封。
  寧海王闊闊出。  亦思蠻。 
八都兒,延祐五年。
阿海。
  昭武王合伯駙馬,大德十年封。
  順陽王兀都思不花,延祐七年由安王降封,尋見殺。
  延安王也不干。
  濟寧王蠻子台駙馬,後進封魯王。
  高唐王闊里吉思駙馬。
  高昌王紐林的斤駙馬,延祐三年封。  帖睦爾普化,至治□年封,天曆二年讓其弟。 
籛吉,天曆二年襲封。 
太平奴,至順三年封。
  白蘭王瑣南藏卜,至治元年封,後出家,泰定四年還俗,復封。
  無國邑名也速不花,至元二年賜印。  玉龍答失大王,至元三年賜印。 
帖失帖木兒王,大德二年。 
南木忽里王,至大元年。 
斡羅溫孫王,延祐二年。 
察兀都兒王,延祐四年。 
八八剌大王,延祐元年。 
別失帖木兒王,泰定元年。

金鍍銀印駝紐 金鍍銀印龜鈕 
西平王奧魯赤,至元□年封。 八剌麻力。 
管不八。
寧遠王闊闊出,至元二十一年封大德十一年進封寧王。  徹徹篤,延祐七年封,□年進封寧王。
鎮西武靖王鐵木兒不花,大德元年封。  搠思班。
鎮遠王牙忽都,於至元二十一年封,大德十一年進封楚王。
雲南王忽哥赤,至元五年封,出鎮雲南。  王禪,延祐七年封,泰定元年進封梁王。 
帖木兒不花,泰定元年襲封。
靖遠王合帶,至元二十七年。
威順王寬徹普化,泰定三年封,分鎮武昌。定遠王藥木忽兒,大德二年封。 
宣靖王買奴,泰定二年,由泰寧王徙封,分鎮益都。肅遠王帖木兒不花,至元二十八年封。
綏寧王阿都赤,泰定三年封。鎮東王也先鐵木兒,至元二十八年封。
靖安王闊不花,泰定四年封。泰寧王買奴,至治二年封,泰定二年徙封宣靖王。 亦連真多兒加,泰定元年封。
廣平王木剌忽駙馬。  哈班,天曆二年封。
無國邑完澤大王,□□□年賜印,大德九年改封衛安王。
靖恭王脫鄰忽都魯,至順元年封。銀印龜紐 
懿德王沙藍朵兒駙馬,至順元年封,後進封昌王。南平王禿剌,至元九年封,仍賜金銀符各五。
寧海王 永豐郡王孛羅。 
南平王 寧昌郡王唆都哥駙馬,至元二十二年封。  不憐吉歹駙馬。
廣寧王爪都,中統三年封。宣寧郡王帖木兒不花,至大四年封。  阿憐帖木兒,至順元年封。
建昌王 懷仁郡王亦思丹,至大四年封。
無國邑名拜答寒大王,至元七年賜印,仍賜海青金符。  頑答大王。 
帖木兒大王。 
伯帖木兒大王。 
孛羅赤大王。 
月魯帖木兒王,延祐六年。
保德郡王 
  寧濮郡王昌吉駙馬。
  駙馬濮陽王脫帖木兒,大德十年封,延祐四年進封岐王。
  無國邑名者不花駙馬,至元四年。  別乞帖木兒王,至元十七年。 
怯里歹郡王,至元十一年。 
阿渾帖木兒王。 
完者也不干王。 
那木忽里大王。
合必赤大王。 
八八大王。延祐四年詔復以世祖所賜印,賜其子合賓帖木兒王。 
忽都魯帖木兒王。 
出伯大王,至元二十五年,後改封威武西寧王。
昌吉駙馬,後改封寧濮郡王。 
岳忽難王,大德二年賜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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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0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元史  卷一百0九‧表第四  諸公主表 昔者史臣有言,婦人內夫家,雖天姬之貴,史氏猶外而弗詳。然元室之制,非勛臣世族及封國之君,則莫得尚主,是以世聯戚畹者,親視諸王,其藩翰屏垣之寄,蓋亦重矣。則其世次,顧可以弗之著耶?且秦漢以來,惟帝姬得號公主,而元則諸王之女亦概稱焉,是又不可不知也。惜乎記載弗備,所可見者,僅此而已。作諸公主表。
昌國公主位趙國公主位魯國公主位鄆國公主位
昌國大長公主帖木倫,烈祖女,適昌忠武王孛禿,主薨,繼室以太祖女昌國大長公主火臣別吉。趙國大長公主阿剌海別吉,太祖女,適趙武毅王孛要合。魯國大長公主也速不花,睿宗女也,適皇國舅魯忠武王按嗔那顏子斡陳駙馬。禿滿倫公主,適赤窟駙馬。
昌國大長公主亦乞列思,適孛禿子帖堅干,繼室以昌國大長公主茶倫。獨木干公主,睿宗女,適拜哈弟鄃王聶古。魯國公主薛只干,太祖孫女,適斡陳弟納陳駙馬。瓮吉八忽公主,適赤窟孫懷都駙馬。
昌國大長公主安禿,太宗子闊出女,適孛禿子昌武定王瑣兒哈。趙國大長公主月烈,世祖女,適拜哈子趙武襄王愛不花。魯國長公主完澤,適斡陳男斡羅真駙馬。采真公主,適懷都弟愛不哥駙馬。
吾魯真公主,世祖女,適帖木乾子孛花。趙國大長公主葉里迷失,定宗女,適孛要合子趙忠襄王君不花。魯國大長公主囊家真,世祖女,適納陳子帖木兒,再適帖木兒弟蠻子台。鄆國大長公主忙哥台,適愛不哥子寧濮郡王昌吉。
昌國大長公主也孫真,適鎖兒哈子昌忠靖王札忽爾陳。趙國大長公主忽答迭迷失,裕宗女,適愛不花子趙忠獻王闊里吉思,繼室以趙國大長公主愛牙失里,成宗女也。魯國大長公主南阿不剌,裕宗女,適蠻子台。大長公主桑哥不剌,適愛不哥子岐王脫脫木兒。
魯魯罕公主,適孛花弟寧昌郡王唆都哥。繼室以魯倫公主。趙國大長公主亦憐真,適君不花子趙忠烈王囊家台。魯國徽文懿福貞壽大長公主祥哥剌吉,順宗女,適帖 木兒子○阿不剌。札牙八剌公主,適駙馬。
昌國大長公主伯雅倫,憲宗女,適札忽爾陳子昌忠宣王忽鄰。繼室以昌國大長公主卜蘭奚。趙國大長公主回紇,適君不花弟趙康禧王喬鄰察。魯國大長公主普納,適帖木兒子魯王桑哥不剌。 
普顏可里美思公主,適唆都哥子寧昌郡王不鄰吉歹。趙國大長公主阿失禿魯,適愛不花子鄃忠襄王朮忽難。肅雍賢寧公主朵兒只班,適○阿八剌子阿里嘉實利。 
昌國大長公主益裏海涯,成宗女,適忽鄰子昌王阿失。繼室以昌國大長公主買的,憲宗曾孫女也。大長公主速哥八剌,適囊家台子趙王馬札罕。大長公主拜塔沙,適按陳裔孫買住罕。  
昌國大長公主煙合牙,適昌王八剌失里。 台忽普都公主,適按陳裔孫安遠王丑漢。 
昌國大長公主月魯,適八剌失里子昌王沙藍朵兒。 唆兒哈罕公主,太宗女,適按陳孫納合。 
奴兀倫公主,安西王女,適忽鄰弟瑣郎哈。 斡可真公主,適火忽孫不只兒。 
  不魯罕公主,適特薛禪孫脫羅禾,繼室以仁宗女闊闊倫公主。 

高昌公主位高麗公主位阿昔倫公主位帶魯罕公主位
也立安敦公主,太祖女,適亦都護巴而述阿兒忒的斤。齊國大長公主忽都魯堅迷失,世祖之女,適高麗王愖,即王○也。阿昔倫公主,適阿脫駙馬。帶魯罕公主,適拔都駙馬。 
巴巴哈兒公主,定宗女,適巴而述阿而忒的斤曾孫亦都護火赤哈兒的斤。薊國大長公主高麗王妃卜答失利,顯宗女,適沈王王謜。即王璋也。搠只蠻公主,適阿脫弟忽都虎駙馬。搠思蠻公主,適拔都子阿術魯駙馬。
不魯罕公主,太宗孫女,適火赤哈兒子高昌王紐林的斤。主薨,繼室以其妹八卜叉公主。又薨,繼室以兀剌真公主,世祖之孫安西王阿難答女也。濮國長公主高麗王妃亦憐只班,世祖之孫營王也先帖木兒女,適沈王王燾。主薨,繼室以曹國長公主高麗王妃金童,順宗子魏王女也。獨木罕公主位脫烈公主位
朵而只思蠻公主,太宗之子闊端之女,適高昌王帖睦兒補化。□國公主,顯宗之子梁王松山女,適沈王王暠。獨木罕公主,適察忽駙馬。脫烈公主,適阿爾思蘭子也先不花駙馬。
  伯要真公主,適察忽子也先駙馬。八八公主,適也先不花子忽納答兒駙馬。
  也里侃公主,適也先子迭木迭兒駙馬。□公主,適忽納答兒子剌海涯里那駙馬。

延安公主位□□公主位□□公主住各公主位
火魯公主,適哈答駙馬。□□□公主,適塔出駙馬。□□公主,適忒不歹駙馬。 
闊闊干公主,適脫欒赤駙馬。□□公主,適塔出子術真伯駙馬。□□公主,適忒不歹曾孫塔賽駙馬。完者台公主,適永寧王卯澤。
脫脫灰公主,世祖孫女,適禿滿答兒駙馬。□□公主,適術真伯子別合剌駙馬。□□公主,適塔賽子哈丹駙馬。 
□□公主,適別里迷失駙馬。□□公主,適別合剌子塔八駙馬。□□公主,適哈丹子朵忽駙馬。英壽大長公主,妥妥輝,世祖孫女也。
□□公主,適沙藍駙馬。  壽寧大長公主,顯宗女,泰定皇帝伯姊也。
延安公主,適延安王也不干。  明慧貞懿大長公主不答昔你,明宗之女。
   □□公主,適合納那顏孫奔忒古兒駙馬。
   買買公主
   阿剌歹公主
   木答里公主
   雪雪的斤公主
   阿失禿公主
   失憐答里公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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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0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元史  卷一百一十‧表第五上  三公表一 古者三公之職,寅亮天地,燮理陰陽,以論道經邦者也。元初,以太師、太傅、太保爲三公,自木華黎國王始爲太師,後凡爲三公者,皆國之元勛,而漢人則惟劉秉忠嘗爲太保,其後鮮有聞矣。其制又有大司徙、司徒、太尉、司空之屬,然其置否不常,人品或混,故置者又或開府不開府焉。若夫東宮,亦嘗置三師、三少,而不恆有也。今固不得而悉著之,惟自木華黎而下,得拜三公者若干人,作三公表。
太祖皇帝
  [/td] 太師 太傅 太保 [/tr]
丙寅元年    
丁卯二年   
戊辰三年   
己巳四年   
庚午五年   
辛未六年   
壬申七年   
癸酉八年   
甲戌九年   
乙亥十年   
丙子十一年   
丁丑十二年木華黎   
戊寅十三年木華黎  
己卯十四年木華黎  
庚辰十五年木華黎  
辛巳十六年木華黎  
壬午十七年木華黎  
癸未十八年木華黎  
甲申十九年   
乙酉二十年   
丙戌二十一年   
丁亥二十二年   
戊子    
  太宗皇帝
己丑元年阿海禿懷明安
庚寅二年按和林廣記多載國初之事,內有太師阿海、太傅禿懷、太保明安之名,及他公牘所報,亦間見之;然拜罷歲月之先後,不可考矣。故著於此。  
辛卯三年   
壬辰四年   
癸巳五年   
甲午六年   
乙未七年   
丙申八年   
丁酉九年   
戊戌十年    
己亥十一年   
庚子十二年   
辛丑十三年   
壬寅    
癸卯    
甲辰    
乙巳    
  定宗皇帝
丙午元年   
丁未二年   
戊申三年    
己酉    
庚戌    
  憲宗皇帝
辛亥元年   
壬子二年   
癸丑三年   
甲寅四年   
乙卯五年   
丙辰六年   
丁巳七年   
戊午八年    
己未九年   
  世祖皇帝
庚申中統元年   
辛酉二年   
壬戌三年   
癸亥四年   
甲子至元元年  劉秉忠
乙丑二年  劉秉忠
丙寅三年  劉秉忠
丁卯四年  劉秉忠
戊辰五年  劉秉忠 
己巳六年  劉秉忠
庚午七年  劉秉忠
辛未八年  劉秉忠
壬申九年  劉秉忠
癸酉十年  劉秉忠
甲戌十一年  劉秉忠
乙亥十二年   
丙子十三年   
丁丑十四年   
戊寅十五年   
己卯十六年    
庚辰十七年   
辛巳十八年   
壬午十九年   
癸未二十年   
甲申二十一年   
乙酉二十二年   
丙戌二十三年   
丁亥二十四年   
戊子二十五年   
己丑二十六年   
庚寅二十七年    
辛卯二十八年   
壬辰二十九年   
癸巳三十年   
甲午三十一年   
  成宗皇帝
乙未元貞元年  月赤察兒
丙申二年  月赤察兒
丁酉大德元年  月赤察兒
戊戌二年  月赤察兒
己亥三年  月赤察兒
庚子四年月赤察兒完澤  
辛丑五年月赤察兒  
壬寅六年月赤察兒  
癸卯七年月赤察兒  
甲辰八年   
乙巳九年   
丙午十年   
丁未十一年 哈刺哈孫塔刺海
  武宗皇帝
戊申至大元年   
己酉二年   
庚戌三年阿刺不花乞台普濟三寶奴 
  脫兒赤顏  
辛亥四年脫兒赤顏忽魯忽答 
   乞台普濟 
   帖可 
  仁宗皇帝
壬子皇慶元年阿撒罕帖可曲出
癸丑二年阿撒罕伯忽曲出
甲寅延祐元年阿撒罕伯忽曲出
乙卯二年阿撒罕伯忽曲出
丙辰三年鐵木迭兒伯忽曲出
丁巳四年鐵木迭兒伯忽曲出 
戊午五年 伯忽曲出
己未六年鐵木迭兒伯忽曲出
庚申七年鐵木迭兒朵曲出
  英宗皇帝
辛酉至治元年鐵木迭兒朵曲出
壬戌二年鐵木迭兒朵曲出
癸亥三年 朵 
  泰定皇帝
甲子泰定元年伯忽朵伯顏察兒
乙丑二年按塔出朵禿忽魯
丙寅三年 朵禿忽魯 
丁卯四年 朵禿忽魯
  文宗皇帝
戊辰天曆元年燕鐵木兒伯答沙 
己巳二年燕鐵木兒伯答沙伯顏
庚午至順元年燕鐵木兒伯答沙伯顏
辛未二年燕鐵木兒伯答沙伯顏
壬申三年燕鐵木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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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0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元史  卷一百一十一‧表第五下  三公表二 順帝
  [/td] 太師 太傅 太保 [/tr]
癸酉元統元年燕鐵木兒撒敦 
  伯顏  
甲戌二年伯顏撒敦燕不鄰
乙亥至元元年伯顏撒敦定住 
   完者帖木兒 
丙子二年伯顏 定住
丁丑三年伯顏 定住
    馬札兒台
戊寅四年伯顏 馬札兒台
己卯五年伯顏 馬札兒台
庚辰六年伯顏塔失海牙探馬赤
  馬札兒台  
辛巳至正元年馬札兒台  
壬午二年馬札兒台  
癸未三年馬札兒台   
甲申四年馬札兒台  
乙酉五年馬札兒台 伯撒里
丙戌六年馬札兒台 伯撒里
丁亥七年馬札兒台 別兒怯不花
戊子八年 脫脫 
己丑九年 脫脫 
庚寅十年 脫脫 
辛卯十一年 脫脫阿魯圖
壬辰十二年脫脫  
癸巳十三年脫脫  
甲午十四年脫脫汪家奴伯撒里
乙未十五年汪家奴眾家奴定住
    伯撒里
丙申十六年汪家奴眾家奴定住
丁酉十七年汪家奴眾家奴定住
戊戌十八年汪家奴眾家奴搠思監
    定住
己亥十九年汪家奴 搠思監
庚子二十年汪家奴 搠思監
   太平太平
辛丑二十一年汪家奴老章搠思監
壬寅二十二年汪家奴老章搠思監 
癸卯二十三年汪家奴老章 
甲辰二十四年  孛羅帖木兒
乙巳二十五年伯撒里擴廓帖木兒禿堅帖木兒
丙午二十六年伯撒里擴廓帖木兒 
丁未二十七年  也速
戊申二十八年 擴廓帖木兒也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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