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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延章

[二十四史] 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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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七十三‧志第一百二十六  食貨上一 農田
昔武王克商,訪箕子以治道,箕子為之陳洪範九疇,五行五事之次,即曰「農用八政」 ,八政之目,即以食貨為先。五行,天道也;五事,人道也。天人之道治,而國家之政 興焉。是故食貨而下,五卿之職備舉於是矣:宗伯掌邦禮,祀必有食貨而後儀物備,賓 必有食貨而後委積豐;司空掌邦土,民必有食貨而後可奠於厥居;司徒掌邦教,民必有 食貨而後可興於禮義;司寇掌邦禁,民必有食貨而後可遠於刑罰;司馬掌邦政,兵必有 食貨而後可用於征戍。其曰「農用八政」,農,食貨之本也。唐杜佑作通典,首食貨而 先田制,其能推本洪範八政之意歟。
宋承唐、五季之後,太祖興,削平諸國,除藩鎮留州之法,而粟帛錢幣咸聚王畿;嚴守 令勸農之條,而稻、粱、桑、枲務盡地力。至於太宗,國用殷實,輕賦薄斂之制,日與 群臣講求而行之。傳至真宗,內則升中告成之事舉,外則和戎安邊之事滋,由是食貨之 議,日盛一日。仁宗之世,契丹增幣,夏國增賜,養兵西陲,費累百萬;然帝性恭儉寡 欲,故取民之制,不至掊克。神宗欲伸中國之威,革前代之弊,王安石之流進售其強兵 富國之術,而青苗、保甲之令行,民始罹其害矣。哲宗元祐更化,斯民稍望休息;紹聖 而後,章惇倡紹述之謀,秕政復作。徽宗既立,蔡京為豐亨豫大之言,苛征暴斂,以濟 多欲,自速禍敗。高宗南渡,雖失舊物之半,猶席東南地產之饒,足以裕國。然百五十 年之間,公私粗給而已。
考其祖宗立國初意,以忠厚仁恕為基,向使究其所為,勉而進於王道,亦孰能御之哉? 然終宋之世,享國不為不長,其租稅征榷,規撫節目,煩簡疏密,無以大異於前世,何 哉?內則牽於繁文,外則撓於強敵,供億既多,調度不繼,勢不但已,徵求於民;謀國 者處乎其間,又多伐異而黨同,易動而輕變。殊不知大國之制用,如巨商之理財,不求 近效而貴遠利。宋臣於一事之行,初議不審,行之未幾,既區區然較其失得,尋議廢格 。後之所議未有以愈於前,其後數人者,又復訾之如前。使上之為君者莫之適從,下之 為民者無自信守,因革紛紜,非是貿亂,而事弊日益以甚矣。世謂儒者論議多於事功, 若宋人之言食貸,大率然也。又謂漢文、景之殷富,得諸黃、老之清靜,為黃、老之學 者,大忌於紛更,宋法果能然乎?時有古今,世有升降,天地生財,其數有限,國家用 財,其端無窮,歸於一是,則生之者眾,食之者寡,為之者疾,用之者舒之外,無他技 也。
宋舊史志食貨之法,或驟試而輒已,或亟言而未行。仍之則徒重篇帙,約之則不見其始 末,姑去其泰甚,而存其可為鑑者焉。篇次離為上下:其一曰農田,二曰方田,三曰賦 稅,四曰布帛,五曰和糴,六曰漕運,七曰屯田,八曰常平義倉,九曰課役,十曰振恤 。或出或入,動關民生;國以民為本,故列之上篇焉。其一曰會計,二曰銅鐵錢,三曰 會子,四曰鹽,五曰茶,六曰酒,七曰坑冶,八曰礬,九曰商稅,十曰市易,十一曰均 輸,十二曰互市舶法。或損或益,有系國體;國不以利為利,故列之下篇焉。各疏其事 ,二十有二目,通為十有四捲雲。
農田之制
自五代以兵戰為務,條章多闕,周世宗始遣使均括諸州民田。太祖即位,循用其法,建 隆以來,命官分詣諸道均田,苛暴失實者輒譴黜。申明周顯德三年之令,課民種樹,定 民籍為五等,第一等種雜樹百,每等減二十為差,桑棗半之;男女十歲以上種韭一畦, 闊一步,長十步;乏井者,鄰伍為鑿之;令、佐春秋巡視,書其數,秩滿,第其課為殿 最。又詔所在長吏諭民,有能廣植桑棗、墾闢荒田者,止輸舊租;縣令、佐能招徠勸課 ,致戶口增羨、野無曠土者,議賞。諸州各隨風土所宜,量地廣狹,土壤瘠埆不宜種藝 者,不須責課。遇豐歲,則諭民謹蓋歲,節費用,以備不虞。民伐桑棗為薪者罪之:剝 桑三工以上,為首者死,從者流三千里;不滿三工者減死配役,從者徒三年。
太宗太平興國中,兩京、諸路許民共推練土地之宜、明樹藝之法者一人,縣補為農師, 令相視田畝肥瘠及五種所宜,某家有種,某戶有丁男,某人有耕牛;即同鄉三老、里胥 召集余夫,分畫曠土,勸令種蒔,候歲熟共取其利。為農師者蠲稅免役。民有飲博怠於 農務者,農師謹察之,白州縣論罪,以警游惰。所墾田即為永業,官不取其租。其後以 煩擾罷。初,農時,太宗嘗令取畿內青苗觀之,聽政之次,出示近臣。是歲,畿內菽粟 苗皆長數尺。帝顧謂左右曰:「朕每念耕稼之勤,苟非兵食所資,固當盡復其租稅。」
端拱初,親耕籍田,以勸農事。然畿甸民苦稅重,兄弟既壯乃析居,其田畝聚稅於一家 ,即棄去;縣歲按所棄地除其租,已而匿他舍,冒名佃作。帝聞而思革其弊,會知封丘 縣竇玭言之,乃詔賜緋魚,絹百匹;擢太子中允,知開封府司錄事,俾按察京畿諸縣田 租。玭專務苛刻以求課最,民實逃亡者,亦搜索於鄰里親戚之家,益造新籍,甚為勞擾 ,數月罷之。時州縣之吏多非其人,土地之利不盡出,租稅減耗,賦役不均,上下相蒙 ,積習成敝。乃詔:「諸知州、通判具如何均平賦稅,招輯流亡,惠恤孤貧,窒塞奸幸 ,凡民間未便事,限一月附疾置以聞。」而比年多稼不登,富者操奇贏之資,貧者取倍 稱之息,一或小稔,富家責償愈急,稅調未畢,資儲罄然。遂令州縣戒里胥、鄉老察視 ,有取富民谷麥貲財,出息不得逾倍,未輸稅毋得先償私逋,違者罪之。
言者謂江北之民雜植諸谷,江南專種粳稻,雖土風各有所宜,至於參植以防水旱,亦古 之制。於是詔江南、兩浙、荊湖、嶺南、福建諸州長吏,勸民益種諸谷,民乏粟、麥、 黍、豆種者,於淮北州郡給之;江北諸州,亦令就水廣種粳稻,並免其租。淳化五年, 宋、亳數州牛疫,死者過半,官借錢令就江、淮市牛。未至,屬時雨霑足,帝慮其耕稼 失時,太子中允武允成獻踏犁,運以人力,即分命秘書丞、直史館陳堯叟等即其州依式 製造給民。
凡州縣曠土,許民請佃為永業,蠲三歲租,三歲外,輸三分之一。官吏勸民墾田,悉書 於印紙,以俟旌賞。至道二年,太常博士、直史館陳靖上言:
先王之欲厚生民,莫先於積穀而務農,鹽鐵榷酤斯為末矣。按天下土田,除江淮、湖湘 、兩浙、隴蜀、河東諸路地里夐遠,雖加勸督,未遽獲利。今京畿周環二十三州,幅員 數千里,地之墾者十才二三,稅之入者又十無五、六。復有匿里舍而稱逃亡,棄耕農而 事游惰,賦額歲減,國用不充。
詔書累下,許民復業,蠲其租調,寬以歲時。然鄉縣擾之,每一戶歸業,則刺報所由。 朝耕尺寸之田,暮入差徭之籍,追胥責問,繼踵而來,雖蒙蠲其常租,實無補於損瘠。 況民之流徙,始由貧困,或避私債,或逃公稅。亦既亡遁,則鄉里檢其資財,至於室廬 、什器、桑棗、材木,咸計其直,或鄉官用以輸稅,或債主取以償逋;生計蕩然,還無 所詣,以茲浮蕩,絕意歸耕。
如授以閒曠之田,廣募游惰,誘之耕墾,未計賦租,許令別置版圖,便宜從事;酌民力 豐寡、農畝肥磽,均配督課,令其不倦。其逃民歸業,丁口授田,煩碎之事,並取大司 農裁決。耕桑之外,令益樹雜木蔬果,孳畜羊犬雞豚。給授桑土,潛擬井田,營造室居 ,使立保伍;養生送死之具,慶弔問遺之資,並立條制。候至三五年間,生計成立,即 計戶定征,量田輸稅。若民力不足,官借糴錢,或以市餱糧,或以營耕具。凡此給受, 委於司農,比及秋成,乃令償直,依時價折納,以其成數關白戶部。
帝覽之喜,令靖條奏以聞。
靖又言:「逃民復業及浮客請佃者,委農官勘驗以給授田土,收附版籍,州縣未得議其 差役;乏糧種、耕牛者,令司農以官錢給借。其田制為三品:以膏沃而無水旱之患者為 上品;雖沃壤而有水旱之患、埆瘠而無水旱之慮者為中品;既埆瘠復患於水旱者為下品 。上田人授百畝,中田百五十畝,下田二百畝,並五年後收其租,亦只計百畝,十收其 三。一家有三丁者,請加授田,如丁數五丁者從三丁之制,七丁者給五丁,十丁給七丁 ;至二十、三十丁者,以十丁為限。若寬鄉田多,即委農官裁度以賦之。其室廬、蔬韭 及桑棗、榆柳種藝之地,每戶十丁者給百五十畝,七丁者百畝,五丁者七十畝,三丁者 五十畝,不及三丁者三十畝。除桑功五年後計其租,余悉蠲其課。」
宰相呂端謂靖所立田制,多改舊法,又大費資用,以其狀付有司。詔鹽鐵使陳恕等共議 ,請如靖奏。乃以靖為京西勸農使,按行陳、許、蔡、潁、襄、鄧、唐、汝等州,勸民 墾田,以大理寺丞皇甫選、光祿寺丞何亮副之。選、亮上言功難成,願罷其事。帝志在 勉農,猶詔靖經度。未幾,三司以費官錢數多,萬一水旱,恐致散失,事遂寢。
真宗景德初,詔諸州不堪牧馬閒田,依職田例招主客戶多方種蒔,以沃瘠分三等輸課。 河朔戎寇之後,耕具頗闕,牛多瘠死。二年,內出踏犁式,詔河北轉運使詢於民間,如 可用,則官造給之;且令有司議市牛送河北。又以兵罷,民始務農創什器,遂權除生熟 鐵度河之禁。是歲,命權三司使丁謂取戶稅條敕及臣民所陳田農利害,與鹽鐵判官張若 谷、戶部判官王曾等參詳刪定,成景德農田敕五卷,三年正月上之。謂等又取唐開元中 宇文融請置勸農判田,檢戶口、田土偽濫;且慮別置官煩擾,而諸州長吏除當勸農,乃 請少卿、監為刺史、閣門使以上知州者,併兼管內勸農事,余及通判併兼勸農事,諸路 轉運使、副兼本路勸農使。詔可。
大中祥符四年,詔曰:「火田之禁,著在禮經,山林之間,合順時令。其或昆蟲未蟄, 草木猶蕃,輒縱燎原,則傷生類。諸州縣人畬田,並如鄉土舊例,自余焚燒野草,須十 月後方得縱火。其行路野宿人,所在檢察,毋使延燔。」帝以江、淮、兩浙稍旱即水田 不登,遣使就福建取占城稻三萬斛,分給三路為種,擇民田高仰者蒔之,蓋旱稻也。內 出種法,命轉運使揭榜示民。後又種於玉宸殿,帝與近臣同觀;畢刈,又遣內侍持於朝 堂示百官。稻比中國者穗長而無芒,粒差小,不擇地而生。六年,免諸路農器之稅。明 年,諸州牛疫,又詔民買賣耕牛勿算;繼令群牧司選醫牛古方,頒之天下。
天禧初,詔諸路自今候登熟方奏豐稔,或已奏豐稔而非時災沴者,即須上聞,違者重置 其罪。先是,民訴水旱者,夏以四月,秋以七月,荊湖、淮南、江浙、川峽、廣南水田 不得過期,過期者吏勿受;令、佐受訴,即分行檢視,白州遣官復檢,三司定分數蠲稅 ;亦有朝旨特增免數及應輸者許其倚格,京畿則特遣官復檢。太祖時,亦或遣官往外州 檢視,不為常制;傷甚,有免復檢者。至是,又以復檢煩擾,止遣官就田所閱視,即定 蠲數。時久罷畋游,令開封府諭民,京城四面禁圍草城,許其耕牧。三年,詔民有孝弟 力田、儲蓄歲計者,長吏倍存恤之。
初,朝議置勸農之名,然無職局。四年,始詔諸路提點刑獄朝臣為勸農使、使臣為副使 ,所至,取民籍視其差等,不如式者懲革之;勸恤農民,以時耕墾,招集逃散,檢括陷 稅,凡農田事悉領焉。置局案,鑄印給之。凡奏舉親民之官,悉令條析勸農之績,以為 殿最黜陟。
自景德以來,四方無事,百姓康樂,戶口蕃庶,田野日辟。仁宗繼之,益務約己愛人。 即位之初,下詔曰:「今宿麥既登,秋種向茂,其令州縣諭民,務謹蓋藏,無或妄費。 」上書者言賦役未均,田制不立,因詔限田:公卿以下毋過三十頃,牙前將吏應復役者 毋過十五頃,止一州之內,過是者論如違制律,以田賞告者。既而三司言:限田一州, 而卜葬者牽於陰陽之說,至不敢舉事。又聽數外置墓田五頃。而任事者終以限田不便, 未幾即廢。
時又禁近臣置別業京師及寺觀毋得市田。初,真宗崩,內遣中人持金賜玉泉山僧寺市田 ,言為先帝植福,後毋以為例。繇是寺觀稍益市田。明道二年,殿中侍御史段少連言: 「頃歲中人至漣水軍,稱詔市民田給僧寺,非舊制。」詔還民田,收其直入官。後承平 浸久,勢官富姓,占田無限,兼併冒偽,習以成俗,重禁莫能止焉。
帝敦本務農,屢詔勸劭,觀稼於郊,歲一再出;又躬耕籍田,以先天下。景祐初,患百 姓多去農為兵,詔大臣條上兵農得失,議更其法。遣尚書職方員外郎沈厚載出懷、衛、 磁、相、邢、洺、鎮、趙等州,教民種水田。京東轉運司亦言:「濟、兗間多閒田,而 青州兵馬都監郝仁禹知田事,請命規度水利,募民耕墾。」從之。是秋,詔曰:「仍歲 飢歉,民多失職。今秋稼甫登,方事斂獲,州縣毋或追擾,以妨農時。刑獄須證逮者速 決之。」
帝每以水旱為憂,寶元初,詔諸州旬上雨雪,著為令。慶曆三年,詔民犯法可矜者別為 贖令,鄉民以谷麥,市人以錢帛。謂民重谷帛,免刑罰,則農桑自勸,然卒不果行。參 知政事范仲淹言:「古者三公兼六卿之職,唐命相判尚書六曹,或兼諸道鹽鐵、轉運使 。請於職事中擇其要者,以輔臣兼領。」於是以賈昌朝領農田,未及施為而仲淹罷,事 遂止。皇祐中,於苑中作寶岐殿,每歲召輔臣觀刈谷麥,自是罕復出郊矣。
帝聞天下廢田尚多,民罕土著,或棄田流徙為閒民。天聖初,詔民流積十年者,其田聽 人耕,三年而後收,減舊額之半;後又詔流民能自復者,賦亦如之。既而又與流民限, 百日復業,蠲賦役,五年減舊賦十之八;期盡不至,聽他人得耕。至是,每下赦令,輒 以招輯流亡、募人耕墾為言。民被災而流者,又優其蠲復,緩其期招之。詔諸州長吏、 令、佐能勸民修陂池、溝洫之久廢者,及墾闢荒田、增稅二十萬已上,議賞;監司能督 責部吏經畫,賞亦如之。
久之,天下生齒益蕃,闢田益廣。獨京西唐、鄧間尚多曠土,入草莽者十八、九,或請 徙戶實之,或議置屯田,或欲遂廢唐州為縣。嘉祐中,唐守趙尚寬言土曠可辟,民希可 招,而州不可廢。得漢邵信臣故陂渠遺蹟而修復之,假牛犁、種食以誘耕者,勸課勞來 。歲余,流民自歸及淮南、湖北之民至者二十餘戶;引水溉田幾數萬頃,變磽瘠為膏腴 。監司上其狀,三司使包拯亦以為言,遂留再任。治平中,歲滿當去。英宗嘉其勤,且 倚以興輯,特進一官,賜錢二十萬,復留再任。時患守令數易,詔察其有實課者增秩再 任,而尚寬應詔為天下倡。後太守高賦繼之,亦以能勸課被獎,留再任。
天下墾田:景德中,丁謂著會計錄雲,總得一百八十六萬餘頃。以是歲七百二十二萬餘 戶計之,是四戶耕田一頃,繇是而知天下隱田多矣。又川峽、廣南之田,頃畝不備,第 以五賦約之。至天聖中,國史則云:開寶末,墾田二百九十五萬二千三百二十頃六十畝 ;至道二年,三百一十二萬五千二百五十一頃二十五畝;天禧五年,五百二十四萬七千 五百八十四頃三十二畝。而開寶之數乃倍於景德,則謂之所錄,固未得其實。皇祐、治 平,三司皆有會計錄,而皇祐中墾田二百二十八萬餘頃,治平中四百四十萬餘頃,其間 相去不及二十年,而墾田之數增倍。以治平數視天禧則猶不及,而敘治平錄者以謂此特 計其賦租以知頃畝之數,而賦租所不如者十居其七。率而計之,則天下墾田無慮三千餘 萬頃。是時,累朝相承,重於擾民,未嘗窮按,故莫得其實,而廢田見於籍者猶四十八 萬頃。
治平四年,詔曰:「歲比不登,今春時雨,農民桑蠶、谷麥,眾作勤勞,一歲之功,並 在此時。其委安撫、轉運司敕戒州縣吏,省事息民,無奪其時。」「諸路逃田三十年者 除其稅十四,四十年以上十五,五十年以上六分,百年以上七分;佃及十年輸五分,二 十年輸七分,著為令。」
神宗熙寧元年,襄州宜城令朱紘復修水渠,溉田六千頃,詔遷一官。權京西轉運使謝景 溫言:「在法,請田戶五年內科役皆免。貶汝州四縣客戶,不一二年便為舊戶糾抉,與 之同役,因此即又逃竄,田土荒萊。欲乞置墾田務,差官專領,籍四縣荒田,召人請射 。更不以其人隸屬諸縣版籍,須五年乃撥附,則五年內自無差科。如招及千戶以上者, 優獎。」詔不置務,余從所請。
明年,分遣諸路常平官,使專領農田水利。吏民能知土地種植之法,陂塘、圩堤、堤堰 、溝洫利害者,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隨功利大小酬賞。民占荒逃田若歸業者,責相保 任,逃稅者保任為輸之。已行新法縣分,田土頃畝、川港陂塘之類,令、佐受代,具墾 辟開修之數授諸代者,令照籍有實乃代。
中書議勸民栽桑。帝曰:「農桑,衣食之本。民不敢自力者,正以州縣約以為貲,升其 戶等耳。宜申條禁。」於是司農寺諸立法,先行之開封,視可行,頒於天下。民種桑柘 毋得增賦。安肅廣信順安軍、保州,令民即其地植桑榆或所宜木,因可限閡戎馬。官計 其活茂多寡,得差減在戶租數;活不及數者罰,責之補種。
興修水利田,起熙寧三年至九年,府界及諸路凡一萬七百九十三處,為田三十六萬一千 一百七十八頃有奇。神宗元豐元年,詔開廢田,興水利,民力不能給役者,貸以常平錢 谷,京西南路流民買耕牛者免徵。五年,都水使者范三淵奏:「自大名抵乾寧,跨十五 州,河徙地凡七千頃,乞募人耕種。」從之。
哲宗即位,宣仁太后臨朝,首起司馬光為門下侍郎,委之以政。詔天下臣民皆得以封事 言民間疾苦。光抗疏曰:「四民之中,惟農最苦,寒耕熱耘,霑體塗足,戴日而作,戴 星而息;蠶婦治繭、績麻、紡緯,縷縷而積之,寸寸而成之,其勤極矣。而又水旱、霜 雹、蝗蜮間為之災,幸而收成,公私之債,交爭互奪。谷未離場,帛未下機,已非己有 ,所食者糠籺而不足,所衣者綈褐而不完。直以世服田畝,不知舍此之外有何可生之路 耳。而況聚斂之臣,於租稅之外,巧取百端,以邀功賞。青苗則強散重斂,給陳納新; 免役則刻剝窮民,收養浮食;保甲則勞於非業之作;保馬則困於無益之費,可不念哉! 今者浚發德音,使畎畝之民得上封事。雖其言辭鄙雜,皆身受實患,直貢其誠,不可忽 也。」
初,熙寧六年,立法勸民栽桑,有不趨令,則仿屋粟、里布為之罰。然長民之吏不能究 宣德意,民以為病。至是,楚丘民胡昌等言其不便,詔罷之,且蠲所負罰金。興平縣抑 民田為牧地,民亦自言,詔悉還之。元祐四年,詔:「瀕河州縣,積水冒田。在任官能 為民經畫疏導溝畎,退出良田自百頃至千頃,第賞。」
崇寧中,廣東南路轉運判官王覺,以開闢荒田幾及萬頃,詔遷一官。其後,知州、部使 者以能課民種桑棗者,率優其第秩焉。政和六年,立管幹圩岸、圍岸官法,在官三年, 無隳損堙塞者賞之。京畿提點刑獄王本言:「前任提舉常平,根括諸縣天荒瘠鹵地一萬 二千餘頃入稻田務,已佃者五千三百餘頃,尚慮令、佐不肯究心。」詔比開墾鹼地格推 賞。平江府興修圍田二千餘頃,令、佐而下以差減磨勘年。
八年,權淮南、江、浙、荊湖制置發運使任諒奏:「高郵軍有逃田四百四十六頃,楚州 九百七十四頃,泰州五百七十二頃,平江府四百九十七頃,以六路計之,何可勝數。欲 諸縣專選官按籍根括。」詔逃田可專委縣丞,無丞處委他官,余並從之。
宣和二年,臣僚上言:「監司、守令官帶勸農,莫副上意,欲立四證驗之:按田萊荒治 之跡,較戶產登降之籍,驗米谷貴賤之價,考租賦盈虧之數。四證具,則其實著矣。」 命中書審定取旨。五年,詔:「江東轉運司根括到逃田一百六十頃一十六畝,兩浙根括 到四百五十六頃,召人出租,專充今年增屯戍兵衣糧。」初,政和中,品官限田,一品 百頃,以差降殺,至九品為十畝;限外之數,並同編戶差科。七年,又詔:「內外宮觀 舍置田,在京不得過五十頃,在外不得過三十頃,不免科差、徭役、支移。雖奉御筆, 許執奏不行。」
建炎元年五月,高宗即位,命有司招誘農民,歸業者振貸之,蠲欠租,免耕牛稅。三年 ,廣州州學教授林勛獻本政書十三篇,大略謂:「國朝兵農之政,大抵因唐末之故。今 農貧而多失職,兵驕而不可用,是以饑民竄卒,類為盜賊。宜仿古井田之制,使民一夫 占田五十畝,其羨田之家毋得市田;其無田與游惰末作者,皆使為隸農,以耕田之羨。 雜紐錢穀,以為什一之稅。本朝二稅之數,視唐增至七倍。今本政之制,每十六夫為一 井,提封百里,為三千四百井,率稅米五萬一千斛,錢萬二千緡。每井賦二兵一馬,率 為兵六千八百人,馬三千四百匹。此方百里之縣所出賦稅之數。歲取五之一以為上番之 額,以給征役;無事則又分為四番,以直官府,以給守衛。是民凡三十五年,而役始一 遍也。悉上則歲食米萬九千餘斛,錢三千六百餘緡,無事則減四分之三,皆以一同之租 稅供之。匹婦之貢,絹三尺,綿一兩,百里之縣,歲收絹四千餘匹,綿三千四百斤;非 蠶鄉則布六尺,麻二兩,所收視綿絹倍之。行之十年,則民之口算,官之酒酤,與凡茶 、鹽、香、礬之榷,皆可弛以予民。」其說甚備。尋以勛為桂州節度掌書記。
建炎以來,內外用兵,所在多逃絕之田。紹興二年四月,詔兩浙路收買牛具,貸淮東人 戶。七月,詔:知興國軍王綯、知永興縣陳昇率先奉詔誘民墾田,各增一秩。三年九月 ,戶部言:「百姓棄產,已詔二年外許人請射,十年內雖已請射及充職田者,並聽歸業 。孤幼及親屬應得財產者,守令驗實給還,冒占者論如律。州縣奉行不虔,監司按劾。 」從之。(先是,臣僚言:「近詔州縣拘籍被虜百姓稅賦,而苛酷之吏不考其實,其間 有父母被虜兒女存者,有中道脫者,有全家被虜而親屬偶歸者,一概籍沒,人情皇皇。 」故有是命。)十月,募佃江東、西閒田,三等定租:上田畝輸米一斗五升,中田一斗 ,下田七升。四年,貸廬州民錢萬緡,以買耕牛。
五年五月,立守令墾田殿最格,(殘破州縣墾田增及一分,郡守升三季名次,增及九分 ,遷一官;虧及一分,降三季名次,虧及九分,鐫一官。縣令差減之。增虧各及十分者 ,取旨賞罰。其後以兩淮、荊湖等路民稍復業,而曠土尚多,戶部復立格上之:每州增 墾田千頃,縣半之,守宰各進一秩;州虧五百頃,縣虧五之一,皆展磨勘年。詔頒之諸 路。增,謂荒田開墾者;虧,謂熟田不因災傷而致荒者。)又令縣具歸業民數及墾田多 寡,月上之州,州季上轉運,轉運歲上戶部,戶部置籍以考之。七月,都督行府言:「 潭、鼎、岳、澧、荊南歸業之民,其田已佃者,以附近閒田與之,免三年租稅;無產願 受閒田者,亦與之。」上諭輔臣曰:「淮北之民繈負而至,亦可給田,以廣招徠之意。 」
六年,減江東諸路逃田稅額。知平江府章誼言:「民所甚苦者,催科無法,稅役不均。 強宗巨室阡陌相望,而多無稅之田,使下戶為之破產。乞委通判一員均平賦役。」九年 ,宗正少卿方庭實言:「中原士民奔逃南州,十有四年,出違十年之限及流徙僻遠卒未 能歸者,望詔有司別立限年。」戶部議:「自復降赦日為始,再期五年,如期滿無理認 者,見佃人依舊承佃。中原士民流寓東南,往往有墳墓,或官拘籍,或民冒占,便行給 還。」從之。十一年,復買牛貸淮南農戶。
十二年,左司員外郎李椿年言經界不正十害,且言:「平江歲入昔七十萬有奇,今按籍 雖三十九萬斛,然實入才二十萬耳。詢之土人,皆欺隱也。望考按核實,自平江始,然 後施之天下,則經界正而仁政行矣。」上謂宰執曰:「椿年之論,頗有條理。」秦檜亦 言其說簡易可行。程克俊曰:「比年百姓避役,正緣經界不正。行之,乃公私之利。」 以椿年為兩浙路轉運副使,措置經界。椿年請先往平江諸縣,俟就緒即往諸州,要在均 平,為民除害,不增稅額。十三年,以提舉洪州玉隆觀胡思、直顯謨閣徐林議沮經界, 停官遠徙。以民田不上稅簿者沒官,稅簿不謹書者罪官吏。時量田不實者,罪至徒、流 ,江山尉汪大猷白椿年曰:「法峻,民未喻,固有田少而供多者,願許陳首追正。」椿 年為之輕刑、省費甚眾。
十四年,以椿年權戶部侍郎,措置經界。尋以母憂去,以兩浙轉運副使王鈇權戶部侍郎 措置。十五年,詔戶部及所遣官委曲措置,務使賦稅均而無擾。又因興國軍守臣宋時言 ,詔諸州縣違期歸業者,其田已佃及官賣者,即以官田之可耕者給還。十六年,王鈇以 疾罷。十七年,復以李椿年權戶部侍郎,措置經界。先是,真州兵燼之餘,瘡痍未復, 洪興祖為守,請復租二年,明年又復請之,自是流民浸歸。十八年,墾荒田至七萬餘畝 。
十九年,詔敕令所刪定官鄭克行四川經界法。克頗峻責州縣,所謂「省莊田「者,雖蔬 果、桑柘莫不有徵,而邛、蜀民田至什稅其伍。通判嘉州楊承曰:「仁政而虐行之,非 法意也。上不違令,下不擾民,則仁政得矣。」召諸邑令謂曰:「平易近民,美成在久 ,其謹行之。無愧於心,何畏焉?」事迄成,為列郡最。其後,民有訴不均者,殿中侍 御史曹筠劾椿年,罷之。上謂秦檜曰:「若下田受重稅,將無以輸。」檜曰:「臣已諭 戶部侍郎宋貺,有未均處亟與改正。」二十年,詔:兩淮沃壤宜谷,置力田科,募民就 耕,以廣官莊。知資州楊師錫言:有司奉行失當,田畝不分腴瘠,市居丈尺隙田,亦充 稅產。於是降詔曰:「椿年乞行經界,去民十害,今聞浸失本意。凡便民者依已行,害 民者與追正。」二十一年四月,宋貺罷。二十六年正月,上謂輔臣曰:「經界事李椿年 主之,若推行就緒,不為不善。今諸路往往中輟,願得一通曉經界者款曲議之。」會潼 川府轉運判官王之望上書,言蜀中經界利害甚悉。明年,以之望提點刑獄,畢經界事。
三月,戶部言:「蜀地狹人伙,而京西、淮南膏腴官田尚多,許人承佃,官貸牛、種, 八年仍償。並邊免租十年,次邊半之,滿三年與其業。願往者給據津發。」上曰:「善 。但貧民乍請荒田,安能便得牛、種?若不從官貸,未免為虛文,可令相度支給。」四 月,通判安豐軍王時升言:「淮南土皆膏腴,然地未盡辟、民不加多者,緣豪強虛占良 田,而無遍耕之力;流民繈負而至,而無開耕之地。望凡荒閒田許人鏟佃。」戶部議: 期以二年,未墾者即如所請;京西路如之。詔以時升為司農寺丞。十月,用御史中丞湯 鵬舉言,離軍添差之人,授以江、淮、湖南荒田,人一頃,為世業。所在郡以一歲奉充 牛、種費,仍免租稅十年,丁役二十年。
二十八年,王之望言:「去年分遣官詣經界不均縣裁正,今已迄事。此後吏民尚敢扇搖 以疑百姓者,乞重置於法。」從之。二十九年,知潭州魏良臣言:「本州歸業之民,以 熟田為荒,不輸租。今令給甲輸稅,自明年始,不實,許人告,以為田賞之。」戶部議 :「期逾百日,依匿稅法。」詔可。三十年,初令純州平江縣民實田輸稅,畝輸米二升 四合。
孝宗隆興元年,詔:「凡百姓逃棄田宅,出二十年無人歸認者,依戶絕法。」乾道元年 正月,都省言:「淮民復業,宜先勸課農桑。令、丞植桑三萬株至六萬株,守、倅部內 植二十萬株以上,並論賞有差。」二月,三省、樞密院言:「歸正人貧乏者散居兩淮, 去冬淮民種麥甚廣,逃亡未歸,無人收穫。」詔諸郡量口均給,其已歸業者毋例擾之。 四年,知鄂州李椿奏:「州雖在江南,荒田甚多,請佃者開墾未幾,便起毛稅,度田追 呼,不任其擾,旋即逃去。今欲召人請射,免稅三年;三年之後為世業,三分為率,輸 苗一分,更三年增一分,又三年全輸。歸業者別以荒田給之。」又詔楚州給歸正人田及 牛具、種糧錢五萬緡。
六年二月,詔曰:「朕深惟治不加進,思有以正其本者。今欲均役法,嚴限田,抑游手 ,務農桑。凡是數者,卿等二三大臣為朕任之。」十有二月,監進奏院李結獻治田三議 :一曰務本,二曰協力,三曰因時。大略謂:「浙西低田恃堤為固,若堤岸高厚,則水 不能入。乞於蘇、湖、常、秀諸州水田塘浦要處,官以錢米貸田主,乘此農隙,作堰增 令高闊,則堤成而水不為患。方此饑饉,俾食其力,因其所利而利之。秋冬旱涸,涇濱 斷流,車畎修築,尤為省力。」詔令胡堅常相度以聞。其後,戶部以三議切當,但工力 浩瀚,欲曉有田之家,各依鄉原畝步出錢米與租田之人,更相修築,庶官無所費,民不 告勞。從之。
七年二月,知揚州晁公武奏:「朝廷以沿淮荒殘之久,未行租稅,民復業與創戶者,雖 阡陌相望,然聞之官者十才二三,咸懼後來稅重。昔晚唐民務稼穡則增其租,故播種少 ;吳越民墾荒田而不加稅,故無曠土。望詔兩淮更不增賦,庶民知勸。」詔可。十月, 司馬伋請勸民種麥,為來春之計。於是詔江東西、湖南北、淮東西路帥漕,官為借種及 諭大姓假貸農民廣種,依賑濟格推賞,仍上已種頃畝,議賞罰。九年,王之奇奏增定力 田賞格,募人開耕荒田,給官告綾紙以備書填,及官會十萬緡充農具等用。以種糧不足 ,又詔淮東總領所借給稻三萬石。
淳熙五年,詔:「湖北佃戶開墾荒田,止輸舊稅。若包占頃畝,未悉開耕,詔下之日, 期以二年,不能遍耕者拘作營田,其增稅、鏟佃之令勿行。」六年五月,提舉浙西常平 茶鹽顏師魯奏:「設勸課之法,欲重農桑、廣種植也。今鄉民於己田連接閒曠磽确之地 ,墾成田園,用力甚勤。或以未陳起稅,為人所訟,即以盜耕罪之,何以勸力田哉?止 宜實田起稅,非特可戢告訐之風,亦見盛世重農之意。」詔可。十有一月,臣僚奏:「 比令諸路帥、漕督守令勸諭種麥,歲上所增頃畝。然土有宜否,湖南一路唯衡、永等數 郡宜麥,余皆文具。望止諭民以時播種,免其歲上增種之數,庶得勸課之實。」
七年,復詔兩浙、江、淮、湖南、京西路帥、漕臣督守令勸民種麥,務要增廣。自是每 歲如之。八年五月,詔曰:「迺者得天之時,蠶麥既登,及命近甸取而視之,則穗短繭 薄,非種植風厲之功有所未至歟?朕將稽勤惰而詔賞罰焉。」是歲連雨,下田被浸,詔 兩浙諸州軍與常平司措置,再借種糧與下戶播種,毋致失時。十有一月,輔臣奏:「田 世雄言,民有麥田,雖墾無種,若貸與貧民,猶可種春麥。臣僚亦言,江、浙旱田雖已 耕,亦無麥種。」於是詔諸路帥、漕、常平司,以常平麥貸之。
先是,知揚州鄭良嗣言:「兩淮民田,廣至包占,多未起稅。朝廷累限展首,今限滿適 旱,乞更展一年。」詔如其請。九年,著作郎袁樞振兩淮還,奏:「民占田不知其數, 二稅既免,止輸谷帛之課。力不能墾,則廢為荒地;他人請佃,則以疆界為詞,官無稽 考。是以野不加辟,戶不加多,而郡縣之計益窘。望詔州縣畫疆立券,占田多而輸課少 者,隨畝增之;其餘閒田,給與佃人,庶幾流民有可耕之地,而田萊不至多荒。」
紹熙元年,初,朱熹為泉之同安簿,知三郡經界不行之害。至是,知漳州。會臣僚請行 閩中經界,詔監司條具,事下郡。熹訪問講求,纖悉備至。乃奏言:「經界最為民間莫 大之利,紹興已推行處,公私兩利,獨泉,漳、汀未行。臣不敢先一身之勞逸,而後一 州之利病,切獨任其必可行也。然必推擇官吏,委任責成;度量步畝,算計精確;畫圖 造帳,費從官給;隨產均稅,特許過鄉通縣均紐,庶幾百里之內,輕重齊同。今欲每畝 隨九等高下定計產錢,而合一州租稅錢米之數,以產錢為母,每文輸米幾何,錢幾何, 止於一倉一庫受納。既輸之後,卻視元額分隸為省計,為職田,為學糧,為常平,各撥 入諸倉庫。版圖一定,則民業有經矣。但此法之行,貧民下戶固所深喜,然不能自達其 情;豪家猾吏實所不樂,皆善為說辭,以惑群聽;賢士大夫之喜安靜、厭紛擾者,又或 不深察而望風沮怯,此則不能無慮。」輔臣請行於漳州。明年春,詔漕臣陳公亮同熹協 力奉行。會農事方興,熹益加講究,冀來歲行之。細民知其不擾而利於己,莫不鼓舞, 而貴家豪右占田隱稅、侵漁貧弱者,胥為異論以搖之,前詔遂格。熹請祠去。五年,蠲 廬州旱傷百姓貸稻種三萬二千一百石。
慶元元年二月,上以歲凶,百姓飢病,詔曰:「朕德菲薄,饑饉荐臻,使民阽於死亡, 夙夜慘怛,寧敢諉過於下耶?顧使者、守令所與朕分寄而共憂也,乃涉春以來,聞一二 郡老稚乏食,去南畝,捐溝壑,咎安在耶?豈振給不盡及民歟?得粟者未必飢,飢者未 必得歟?偏聚於所近,不能均濟歟?官吏視成而自不省歟?其各恪意措畫,務使實惠不 壅,毋以虛文蒙上,則朕汝嘉。」
寧宗開禧元年,夔路轉運判官范蓀言:「本路施、黔等州荒遠,綿亙山谷,地曠人稀, 其占田多者須人耕墾,富豪之家誘客戶舉室遷去。乞將皇祐官莊客戶逃移之法校定:凡 為客戶者,許役其身,毋及其家屬;凡典賣田宅,聽其離業,毋就租以充客戶;凡貸錢 ,止憑文約交還,毋抑勒以為地客;凡客戶身故、其妻改嫁者,聽其自便,女聽其自嫁 。庶使深山窮谷之民,得安生理。」刑部以皇祐逃移舊法輕重適中,可以經久,淳熙比 附略人之法太重,今後凡理訴官莊客戶,並用皇祐舊法。從之。
嘉定八年,左司諫黃序奏:「雨澤愆期,地多荒白。知餘杭縣趙師恕請勸民雜種麻、粟 、豆、麥之屬,蓋種稻則費少利多,雜種則勞多獲少。慮收成之日,田主欲分,官課責 輸,則非徒無益;若使之從便雜種,多寡皆為己有,則不勸而勤,民可無飢。望如所陳 ,下兩浙、兩淮、江東西等路,凡有耕種失時者並令雜種,主毋分其地利,官毋取其秋 苗,庶幾農民得以續食,官免振救之費。」從之。
知婺州趙㦛夫行經界於其州,整有倫緒,而○夫報罷。士民相率請於朝,乃命趙師喦繼之 。後二年,魏豹文代師喦為守,行之益力。於是向之上戶析為貧下之戶,實田隱為逃絕 之田者,粲然可考。凡結甲冊、戶產簿、丁口簿、魚鱗圖、類姓簿二十三萬九千有奇, 創庫匱以藏之,歷三年而後上其事於朝。
淳祐二年九月,敕曰:「四川累經兵火,百姓棄業避難,官以其曠土權耕屯以給軍食, 及民歸業,占據不還。自今凡民有契券,界至分明,所在州縣屯官隨即歸還。其有違戾 ,許民越訴,重罪之。」
六年,殿中侍御史兼侍講謝方叔言:
豪強兼併之患,至今日而極,非限民名田有所不可,是亦救世道之微權也。國朝駐蹕錢 塘,百有二十餘年矣。外之境土日荒,內之生齒日繁,權勢之家日盛,兼併之習日滋, 百姓日貧,經制日壞,上下煎迫,若有不可為之勢。所謂富貴操柄者,若非人主之所得 專,識者懼焉。夫百萬生靈資生養之具,皆本於谷粟,而谷粟之產,皆出于田。今百姓 膏腴皆歸貴勢之家,租米有及百萬石者;少民百畝之田,頻年差充保役,官吏誅求百端 ,不得已,則獻其產於巨室,以規免役。小民田日減而保役不休,大官田日增而保役不
及。以此弱之肉,彊之食,兼併浸盛,民無以遂其生。於斯時也,可不嚴立經制以為之 防乎?
去年,諫官嘗以限田為說,朝廷付之悠悠。不知今日國用邊餉,皆仰和糴。然權勢多田 之家,和糴不容以加之,保役不容以及之。敵人睥睨於外,盜賊窺伺於內,居此之時, 與其多田厚貲不可長保,曷若捐金助國共紓目前?在轉移而開導之耳。乞諭二三大臣,
摭臣僚論奏而行之,使經制以定,兼併以塞,於以尊朝廷,於以裕國計。陛下勿牽貴近之言以搖初意,大臣勿避仇怨之多而廢良策,則天下幸甚。
從之。
十一年九月,敕曰:「監司、州縣不許非法估籍民產,戒非不嚴,而貪官暴吏,往往不 問所犯輕重,不顧同居有分財產,壹例估籍,殃及平民。或戶絕之家不與命繼;或經陳 訴許以給還,輒假他名支破,竟成乾沒;或有典業不聽收贖,遂使產主無辜失業。違戾 官吏,重置典憲。」是歲,信常饒州、嘉興府舉行經界。
景定元年九月,敕曰:「州縣檢校孤幼財產,往往便行侵用,洎至年及陳乞,多稱前官 用過,不即給還。自今如尚違戾,以吏業估償,官論以違制,不以去官、赦、降原減。 」
咸淳元年,監察御史趙順孫言:「經界將以便民,雖窮閻下戶之所深願,而未必豪宗大 姓之所盡樂。自非有以深服其心,則亦何以使其情意之悉孚哉?且今之所謂推排,非昔 之所謂自實也。推排者,委之鄉都,則徑捷而易行;自實者,責之於人戶,則散漫而難 集。嘉定以來之經界,時至近也,官有正籍,鄉都有副籍,彪列昈分,莫不具在,為鄉 都者不過按成牘而更業主之姓名。若夫紹興之經界,其時則遠矣,其籍之存者寡矣。因 其鱗差櫛比而求焉,由一而至百,由百而至千,由千而至萬,稽其畝步,訂其主佃,亦 莫如鄉都之便也。朱熹所以主經界而辟自實者,正謂是也。州縣能守朝廷鄉都任責之令 ,又隨諸州之便宜而為之區處,當必人情之悉孚,不令而行矣。」從之。
三年,司農卿兼戶部侍郎李鏞言:「夫經界嘗議修明矣,而修明卒不行;嘗令自實矣, 而自實卒不竟。豈非上之任事者每欲避理財之名,下之不樂其成者又每倡為擾民之說。 故寧坐視邑政之壞,而不敢詰猾吏奸民之欺;寧忍取下戶之苛,而不敢受豪家大姓之怨 。蓋經界之法,必多差官吏,必悉集都保,必遍走阡陌,必儘量步畝,必審定等色,必 紐折計等,奸弊轉生,久不迄事。乃若推排之法,不過以縣統都,以都統保,選任才富 公平者,訂田畝稅色,載之圖冊,使民有定產,產有定稅,稅有定籍而已。臣守吳門, 巳嘗見之施行。今聞紹興亦漸就緒,湖南漕臣亦以一路告成。竊謂東南諸郡,皆奉行惟 謹。其或田畝未實,則令鄉局釐正之;圖冊未備,則令縣局程督之。又必郡守察縣之稽 違,監司察郡之怠弛,嚴其號令,信其賞罰,期之秋冬以竟其事,責之年歲以課其成, 如周官日成、月要、歲會以綜核之。」於是詔諸路漕、帥施行焉。
大抵南渡後水田之利,富於中原,故水利大興。而諸籍沒田募民耕者,皆仍私租舊額, 每失之重,輸納之際,公私事例迥殊。私租額重而納輕,承佃猶可;公租額重而納重, 則佃不堪命。州縣胥吏與倉庫百執事之人,皆得為侵漁之道於耕者也。季世金人乍和乍 戰,戰則軍需浩繁,和則歲幣重大,國用常苦不繼,於是因民苦官租之重,命有司括賣 官田以給用。其初弛其力役以誘之,其終不免於抑配,此官田之弊也。嘉定以後,又有 所謂安邊所田,收其租以助歲幣。至其將亡,又限民名田,買其限外所有,謂之公田。 初議欲省和糴以紓民力,而其弊極多,其租尤重;宋亡,遺患猶不息也。凡水田、官田 之法,公田見於史者,匯其始末而悉載於篇,有足鑒者焉。
紹興元年,詔宣州、太平州守臣修圩。二年,以修圩錢米及貸民種糧,並於宣州常平、 義倉米撥借。三年,定州縣圩田租額充軍儲。建康府永豐圩租米,歲以三萬石為額。圩 四至相去皆五六十里,有田九百五十餘頃,近歲墾田不及三之一。至是,始立額。
五年,江東帥臣李光言:「明、越之境,皆有陂湖,大抵湖高于田,田又高於江、海。 旱則放湖水溉田,澇則決田水入海,故無水旱之災。本朝慶曆、嘉祐間,始有盜湖為田 者,其禁甚嚴。政和以來,創為應奉,始廢湖為田。自是兩州之民,歲被水旱之患。余 姚、上虞每縣收租不過數千斛,而所失民田常賦,動以萬計。莫若先罷兩邑湖田。其會 稽之鑑湖、鄞之廣德湖、蕭山之湘湖等處尚多,望詔漕臣盡廢之。其江東、西圩田,蘇 、秀圍田,令監司守令條上。」於是詔諸路漕臣議之。其後議者雖稱合廢,竟仍其舊。
初,五代馬氏於潭州東二十里,因諸山之泉,築堤瀦水,號曰龜塘,溉田萬頃。其後堤 壞,歲旱,民皆阻飢。七年,守臣呂頤浩始募民修復,以廣耕稼。十六年,知袁州張成 巳言:「江西良田,多占山岡,望委守令講陂塘灌溉之利。」其後比部員外郎李詠言,淮 西高原處舊有陂塘,請給錢米,以時修浚。知江陰軍蔣及祖亦請浚治本軍五卸溝以泄水 ,修復橫河支渠以溉旱。乃並詔諸路常平司行之,每季以施行聞。
二十三年,諫議大夫史才言:「浙西、民田最廣,而平時無甚害者,太湖之利也。近年 瀕湖之地,多為兵卒侵據,累土增高,長堤彌望,名曰壩田。旱則據之以溉,而民田不 沾其利;澇則遠近泛濫,不得入湖,而民田盡沒。望盡復太湖舊跡,使軍民各安,田疇 均利。」從之。二十四年,大理寺丞周環言:「臨安、平江、湖、秀四州下田,多為積 水所浸。緣溪山諸水並歸太湖,自太湖分二派:東南一派由松江入於海,東北一派由諸 浦注之江。其沿江泄水,惟白茅一浦最大。今泥沙淤塞,宜決浦故道,俾水勢分派流暢 ,實四州無窮之利。」詔兩浙漕臣視之。
二十八年,兩浙轉運副使趙子潚、知平江府蔣璨言:「太湖者,數州之巨浸,而獨泄以 松江之一川,宜其勢有所不逮。是以昔人於常熟之北開二十四浦,疏而導之江;又於昆 山之東開一十二浦,分而納之海。三十六浦後為潮汐沙積,而開江之卒亦廢,於是民田 有淹沒之患。天聖間,漕臣張綸嘗於常熟、崑山各開眾浦;景祐間,郡守范仲淹亦親至 海浦,浚開五河;政和間提舉官趙霖復嘗開浚。今諸浦湮塞,又非前比,計用工三百三 十餘萬,錢三十三萬餘緡,米十萬餘斛。」於是詔監察御史任古復視之。既而古至平江 言:「常熟五浦通江誠便,若依所請,以五千功,月余可畢。」詔以激賞庫錢、平江府 上供米如數給之。二十九年,子潚又言:「父老稱福山塘與丁涇地勢等,若不濬福山塘 ,則水必倒注於丁涇。」乃命並濬之。
隆興二年八月,詔:「江、浙水利,久不講修,勢家圍田,堙塞流水。諸州守臣按視以 聞。」於是知湖州鄭作肅、知宣州許尹、知秀州姚憲、知常州劉唐稽並乞開圍田,濬港 瀆。詔湖州委朱夏卿,秀州委曾愭,平江府委陳彌作,常州、江陰軍委葉謙亨,宣州、 太平州委沈樞措置。九月,刑部侍郎吳芾言:「昨守紹興,嘗請開鑑湖廢田二百七十頃 ,復湖之舊,水無泛濫,民田九千餘頃,悉獲倍收。今尚有低田二萬餘畝,本亦湖也, 百姓交佃,畝直才兩三緡。欲官給其半,盡廢其田,去其租。」戶部請符浙東常平司同 紹興府守臣審細標遷。從之。
乾道二年四月,詔漕臣王炎開浙西勢家新圍田,草盪、荷盪、菱盪及陂湖溪港岸際旋築 塍畦、圍裹耕種者,所至守令同共措置。炎既開諸圍田,凡租戶貸主家種糧債負,並奏 蠲之。六月,知秀州孫大雅代還,言:「州有柘湖、澱山湖、當湖、陳湖,支港相貫, 西北可入於江,東南可達於海。旁海農家作壩以卻咸潮,雖利及一方,而水患實害鄰郡 ;設疏導之,則又害及旁海之田。若於諸港浦置閘啟閉,不惟可以泄水,而旱亦獲利。 然工力稍大,欲率大姓出錢,下戶出力,於農隙修治之。」於是以兩浙轉運副使姜詵與 守臣視之,詵尋與秀常州、平江府、江陰軍條上利便。詔:「秀州華亭縣張涇閘並澱山 東北通陂塘港淺處,俟今年十一月興修;江陰軍、常州蔡涇閘及申港,明年春興修;利 港俟休役一年興修;平江府姑緩之。」三年三月,詵使還,奏:「開浚畢功,通泄積水 ,久浸民田露出塍岸。臣已諭民趁時耕種。恐下戶闕本,良田復荒,望令浙西常平司貸 給種糧。」又奏措置、提督、監修等官知江陰軍徐藏等減磨勘年有差。
四年,以彭州守臣梁介修復三縣一十餘堰,灌溉之利及於鄰邦,詔介直秘閣、利路轉運 判官。七年,王炎言:「興元府山河堰世傳漢蕭、曹所作。本朝嘉祐中,提舉史炤上堰 法,獲降敕書刻石堰上。紹興以來,戶口凋疏,堰事荒廢,遂委知興元府吳拱修復,發 卒萬人助役。宣撫司及安撫、都統司共用錢三萬一千餘緡,盡修六堰,浚大小渠六十五 里,凡溉南鄭、褒城田二十三萬三千畝有奇。」詔獎諭拱。
九年,戶部侍郎兼樞密都承旨葉衡言:「奉詔核實寧國府、太平州圩岸,內寧國府惠民 、化城舊圩四十餘里,新築九里余;太平州黃池鎮福定圩周四十餘里,庭福等五十四圩 周一百五十餘里,包圍諸圩在內,蕪湖縣圩周二百九十餘里,通當塗圩共四百八十餘里 。並高廣堅緻,瀕水一岸種植榆柳,足捍風濤,詢之農民,實為永利。」於是詔獎諭判 寧國府魏王愷,略曰:「大江之堧,其地廣袤,使水之蓄泄不病而皆為膏腴者,圩之為利 也。然水土斗齧,從昔善壞。卿聿修稼政,巨防屹然,有懷勤止,深用嘆嘉。」九年八月 ,臣僚言江西連年荒旱,不能預興水利為之備。於是乃降詔曰:「朕惟旱乾、水溢之災 ,堯、湯盛時,有不能免。民未告病者,備先具也。豫章諸郡縣,但阡陌近水者,苗秀 而實;高卬之地,雨不時至,苗輒就槁。意水利不修,失所以為旱備乎?唐韋丹為江西 觀察使,治陂塘五百九十八所,灌田萬二千頃。此特施之一道,其利如此,矧天下至廣 也。農為生之本也,泉流灌溉,所以毓五穀也。今諸道名山,川原甚眾,民未知其利。 然則通溝瀆,瀦陂澤,監司、守令,顧非其職歟?其為朕相丘陵原隰之宜,勉農桑,盡 地利,平繇行水,勿使失時。雖有豐凶,而力田者不至拱手受弊,亦天人相因之理也。 朕將即勤惰而寓賞罰焉。」
淳熙二年,兩浙轉運判官陳峴言:「昨奉詔遍走平江府、常州、江陰軍,諭民併力開濬 利港諸處,並已畢功。始欲官給錢米,歲不下數萬,今皆百姓相率效力而成。」詔常熟 知縣劉穎特增一秩,餘論賞有差。三年,賜皇子判明州魏王愷詔曰:「陂湖川澤之利, 或通或塞,存乎其人。四明為州實治鄞,鄞之鄉東西凡十四,而錢湖之水實溉其東之七 。吏惰不虔,葑菼蕪翳,利失其舊,農人病焉。卿臨是邦,乃能講求利便而濬治之,遂 使並湖七鄉之田,無異時旱乾之患,其為澤豈淺哉。剡奏徹聞,不忘嘉嘆。」
十年,大理寺丞張抑言:「陂澤湖塘,水則資之瀦泄,旱則資之灌溉。近者浙西豪宗, 每遇旱歲,占湖為田,築為長堤,中植榆柳,外捍茭蘆,於是舊為田者,始隔水之出入 。蘇、湖、常、秀昔有水患,今多旱災,蓋出於此。乞責縣令毋給據,尉警捕,監司覺 察。有圍裹者,以違制論;給據與失察者,並坐之。」既而漕臣錢沖之請每圍立石以識 之,共一千四百八十九所,令諸郡遵守焉。
紹熙二年,詔守令到任半年後,具水源湮塞合開修處以聞;任滿日,以興修水利圖進, 擇其勞效着明者賞之。慶元二年,戶部尚書袁說友等言:「浙西圍田相望,皆千百畝, 陂塘漊瀆,悉為田疇,有水則無地可瀦,有旱則無水可戽。不嚴禁之,後將益甚,無復 稔歲矣。」嘉泰元年,以大理司直留佑賢、宗正寺主簿李澄措置,自淳熙十一年立石之 後,凡官民圍裹者盡開之。又令知縣並以「點檢圍田事」入銜,每歲三四月,同尉點檢 有無奸民圍裹狀,上於州,州聞於朝。三年遣官審視,及委台諫察之。二年二月,佑賢 、澄使還,奏追毀臨安、平江、嘉興,湖、常開掘戶元給佃據。三月,右正言施康年言 :「近屬貴戚不體九重愛民之心,止為一家營私之計,公然投牒以沮成法,乞戒飭:自 今有陳狀者,指名奏劾,必罰無赦。」
開禧二年,以淮農流移,無田可耕,詔兩浙州縣已開圍田,許元主復圍,專召淮農租種 。嘉定三年,臣僚言:「竊聞豪民巨室並緣為奸,加倍圍裹,又影射包占水盪,有妨農 民灌溉。」於是復詔浙西提舉司俟農隙開掘。七年,復臨安府西湖舊界,盡蠲歲增租錢 。十七年,臣僚言:「越之鑑湖,溉田幾半會稽,興化之木蘭陂,民田萬頃,歲飲其澤 。今官豪侵占,填淤益狹。宜戒有司每歲省視,厚其瀦蓄,去其壅底,毋容侵占,以妨 灌溉。」皆次第行之。
寶慶元年,以右諫議大夫朱端常奏,除嘉泰間已開浙西圍田租錢,蓋稅額尚存,州縣迫 民白納故也。寶祐元年,史館校勘黃國面對:「圍田自淳熙十一年識石者當存之,復圍 者合權其利害輕重而為之存毀,其租或歸總所,或隸安邊所,或分隸諸郡。」上曰:「 安邊所田,近已撥歸本所。」國又奏:「自丁未已來創圍之田,始因殿司獻草盪,任事 者欲因以為功,凡旱乾處悉圍之,利少害多,宜開掘以通水道。」上然之。咸淳十年, 以江東水傷,除九年圩田租,減四分。
紹興二十七年,趙子潚奉詔措置鎮江府沙田,欲輕立租課,令見佃者就耕;如勢家占吝 ,追日前所收租利。詔速拘其田措置,蠲其冒佃之租。二十八年正月,詔戶部員外郎莫 濛同浙西、江東、淮南漕臣趙子潚、鄧根、孫藎視諸路沙田、蘆場。先是,言者謂江、 淮間沙田、蘆場為人冒占,歲失官課至多,故以命濛等。既而殿中侍御史葉義問言:「 奉行者不恤百姓,名為經量,實逼縣官按圖約紐,惟務增數,以希進用。有力之家初無 加損,貧民下戶已受其害。因小利擾之,必致逃移,坐失稅額。」因極論之。二月,詔 :「沙田、蘆場止為勢家詭名冒占,其三等以下戶勿例根括。」六月,以孫藎措置沙田 滅裂,罷之。詔:「浙西江東沙田、蘆場,官戶十頃、民戶二十頃以上並增租,余如舊 。置提領官田所掌之,不隸戶部。」二十九年,以莫濛經量沙田、蘆場失實,責監饒州 景德鎮稅,遂詔盡罷所增租。
三十二年九月,趙子潚言:「浙西、江東、淮東沙田,往年經量,有不盡不實處,為人 戶包占。期以今冬自陳,給為己業,與免租稅之半;過期許人告,以全戶所租田賞之。 其蘆場量力輕租。」詔以馮方措置。十有一月,方滋疏論沙田。上問:「沙田或以為可 取,或以為可捐。」陳康伯等奏:「君子小人,各從其類。小人樂於生事,不惜為國斂 怨;君子務存大體,唯恐有傷仁政,所以不同。」上然之,命止前詔勿行。
乾道元年,臣僚言:「浙西、淮東、江東路沙田蘆場,頃畝浩瀚,宜立租稅,補助軍食 。」詔復令梁俊彥與張津等措置。二年,輔臣奏:「俊彥所上沙田、蘆場之稅,或十取 其一,或取其二,或取其三,皆不分主客。」朝廷疑之。六年,以俊彥所括沙田、蘆場 二百八十餘萬畝,其間或已充己業,起稅不一,及包占未起租者,乞並估賣、立租。詔 蔡洸、梁俊彥行在置司措置。八年七月,詔提領官田所所催三路沙田、蘆場租錢並歸戶 部。十月,遣官實江、淮沙田、蘆場頃畝,悉追正之。
建炎元年,籍蔡京、王黼等莊以為官田,詔見佃者就耕,歲減租二分。三年,凡天下官 田,令民依鄉例自陳輸租。紹興元年,以軍興用度不足,詔盡鬻諸路官田。五年,詔諸 官田比鄰田租,召人請買,佃人願買者聽,佃及三十年以上者減價十之二。六年,詔諸 路總領諭民投買戶絕、沒官、賊徒田舍及江漲沙田、海退泥田。七年,以賊徒田舍及逃 田充官莊,其沒官田依舊出賣。二十年,凡沒官田、城空田、戶絕房廊及田,並撥隸常 平司;轉運、提刑、茶鹽司沒入田亦如之。
二十一年,以大理寺主簿丁仲京言,凡學田為勢家侵佃者,命提學官覺察。又命撥僧寺 常住絕產以贍學。戶部議並撥無敕額庵院田,詔可。初,閩以福建八郡之田分三等:膏 腴者給僧寺、道院,中下者給土著流寓。自劉夔為福州,始貿易取貲。迨張守帥閩,( 紹興二年秋。)上倚以拊循凋瘵,存上等四十餘剎以待高僧,余悉令民請買,歲入七八 萬緡以助軍衣,余寬百姓雜科,民皆便之。
二十六年,以諸路賣官田錢七分上供,三分充常平司糴本。初,盡鬻官田,議者恐佃人 失業,未賣者失租。侍御史葉義問言:「今盡鬻其田,立為正稅,田既歸民,稅又歸官 ,不獨絕欺隱之弊,又可均力役之法。」浙東刑獄使者邵大受亦乞承買官田者免物力三 年至十年。(一千貫以下免三年,一千貫以上五年,五千貫以上十年。)於是詔所在常 平沒官、戶絕田,已佃未佃、已添租未添租,並拘賣。二十九年,初,兩浙轉運司官莊 田四萬二千餘畝,歲收稻、麥等四萬八千餘斛;營田九十二萬六千餘畝,歲收稻、麥、 雜豆等十六萬七千餘斛,充行在馬料及糴錢。四月,詔令出賣。七月,詔諸路提舉常平 官督察欺弊,申嚴賞罰。分水令張升佐、宜興令己以賣田稽違,各貶秩罷任。九月,浙 東提舉常平都絜以賣田最多,增一秩。三十年,詔承買荒田者免三年租。
乾道二年,戶部侍郎曾懷言:「江西路營田四千餘頃,已佃一千九百餘頃,租錢五萬五 百餘貫,若出賣,可得六萬七千餘貫;及兩浙轉運司所括已佃九十餘萬畝,合而言之, 為數浩瀚。今欲遵元詔,見佃願買者減價二分。」詔曾懷等提領出賣,其錢輸左藏南庫 別貯之。四年四月,江東路營田亦令見佃者減價承買,期以三月賣絕,八月住賣;諸路 未賣營田,轉運司收租。七年,提舉浙西常平李結乞以見管營田撥歸本司,同常平田立 管莊。梁克家亦奏:「戶部賣營田,率為有力者下價取之,稅入甚微,不如置官莊,歲 可得五十萬斛。」八年,以大理寺主簿薛季宣於黃岡、麻城立官莊二十二所。九年,以 司農寺丞葉翥等出賣浙東、西路諸官田,以登聞檢院張孝賁等出賣江東、西路諸官田, 以郎官薛元鼎拘催江、浙、閩、廣賣官田錢四百餘萬緡。
淳熙元年,臣僚言:「出賣官田,二年之間,三省、戶部困於文移,監司、州郡疲於出 賣。上下督責,不為不至,始限一季,繼限一年,已賣者才十三,已輸者才十二。蓋賣 產之家,無非大姓。估價之初,以上色之產,輕立價貫,揭榜之後,率先投狀;若中下 之產,無人屬意,所立之價,輕重不均。莫若且令元佃之家着業輸租,歲猶可得數十萬 斛。」從之。六年,詔諸路轉運、常平司,凡沒官田、營田、沙田、沙盪之類,復括數 賣之。紹熙四年,以臣僚言住賣。慶元元年八月,江東轉運提舉司以紹熙四年住賣以後 續沒官田,依鄉價復召人承買,以其錢充常平糴本。十有一月,余端禮、鄭僑言,福建 地狹人稠,無以贍養,生子多不舉。福建提舉宋之瑞乞免鬻建、劍、汀、邵沒官田,收 其租助民舉子之費,詔從之。四年,詔諸路召賣不行田,復實減價,其沙礫不可新處除 之。
開熙三年,韓侂胄既誅,金人講解。明年,用廷臣言,置安邊所,凡侂胄與其他權幸沒 入之田,及圍田、湖田之在官者皆隸焉。輸米七十二萬二千七百斛有奇,錢一百三十一 萬五千緡有奇,藉以給行人金、繒之費。迨與北方絕好,軍需邊用每於此取之。
景定四年,殿中侍御史陳堯道、右正言曹孝慶、監察御史虞慮張晞顏等言廩兵、和糴、 造楮之弊,「乞依祖宗限田議,自兩浙、江東西官民戶逾限之田,抽三分之一買充公田 。得一千萬畝之田,則歲有六七百萬斛之入可以餉軍,可以免糴,可以重楮,可以平物 而安富,一舉而五利具矣。」有旨從其言。朝士有異議者,丞相賈似道奏:「救楮之策 莫切於住造楮,住造楮莫切於免和糴,免和糴莫切於買逾限田。」因歷詆異議者之非, 帝曰:「當一意行之。」浙西安撫魏克愚言:「取四路民田立限回買,所以免和糴而益 邦儲,議者非不自以為公且忠也。然而未見其利,而適見其害。近給事中徐經孫奏記丞 相,言江西買田之弊甚詳,若浙西之弊,則尤有甚於經孫所言者。」因歷述其為害者八 事,疏奏不省。
六郡回買公田,畝起租滿石者償二百貫,九斗者償一百八十貫,八斗者償一百六十貫, 七斗者償一百四十貫,六斗者償一百二十貫。五千畝以上,以銀半分、官告五分、度牒 二分、會子二分半;五千畝以下,以銀半分、官告三分、度牒二分、會子三分半;千畝 以下,度牒、會子各半;五百畝至三百畝,全以會子。是歲,田事成,每石官給止四十 貫,而半是告、牒,民持之而不得售,六郡騷然。所遣劉良貴、陳時、趙與時、廖邦傑 、成公策等推賞有差。邦傑之在常州,害民特甚,民至有本無田而以歸併抑買自經者。 分置莊官催租,州縣督莊官及時交收運發。
五年,選官充官田所分司,平江、嘉興,安吉各一員,常州、江陰、鎮江共一員,凡公 田事悉以委之。是歲七月,彗見於東方。下詔求言,京學生蕭規、葉李等三學六館皆上 封章;前秘書監高斯得亦應詔馳驛上封事,力陳買田之失人心、致天變;謝枋得校文江 東運司,方山京校文天府,皆指陳得失。未幾,蕭規等真決黥隸,枋得、山京相繼被劾 ,斯得雖予郡,尋罷之。
咸淳三年,京師糴貴,勒平江、嘉興上戶運米入京,鞭笞囚系,死於非命者十七八。太 常寺簿陸逵謂:買田本以免和糴,今勒其運米,害甚於前。似道怒,出逵知台州,未至 ,怖死。四年,以差置莊官弊甚,盡罷之。令諸郡公租以三千石為一莊,聽民於分司承 佃,盜易者以盜賣官田論。其租於先減二分上更減一分。德祐元年三月,詔:「公田最 為民害,稔怨召禍,十有餘年。自今並給田主,令率其租戶為兵。」而宋祚訖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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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七十四‧志第一百二十七  食貨上二 方田 賦稅
方田神宗患田賦不均,熙寧五年,重修定方田法,詔司農以均稅條約並式頒之天下。以 東西南北各千步,當四十一頃六十六畝一百六十步,為一方;歲以九月,縣委令、佐分 地計量,隨陂原平澤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壚而辨其色;方量畢,以地及色參定肥瘠而分 五等,以定稅則;至明年三月畢,揭以示民,一季無訟,即書戶帖,連莊帳付之,以為 地符。
均稅之法,縣各以其租額稅數為限,舊嘗收蹙奇零,如米不及十合而收為升,絹不滿十 分而收為寸之類,今不得用其數均攤增展,致溢舊額,凡越額增數皆禁。若瘠鹵不毛, 及眾所食利山林、陂塘、溝路、墳墓,皆不立稅。
凡田方之角,立土為埲,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帳,有莊帳,有甲帖,有戶帖 ;其分煙析產、典賣割移,官給契,縣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為正。令既具,乃以濟州 鉅野尉王曼為指教官,先自京東路行之,諸路仿焉。六年,詔土色分五等,疑未盡,下 郡縣物其土宜,多為等以其均當,勿拘以五。七年,京東十七州選官四員,各主其方, 分行郡縣,以三年為任。每方差大甲頭二人、小甲頭三人,同集方戶,令各認步畝,方 田官驗地色,更勒甲頭、方戶同定。諸路及開封府界秋田災傷三分以上縣權罷,余候農 隙。河北西路提舉司乞通一縣災傷不及一分勿罷。
元豐五年,開封府言:「方田法,取稅之最不均縣先行,即一州而定五縣,歲不過兩縣 ,今府界十九縣,准此行之,十年乃定。請歲方五縣。」從之。其後歲稔農隙乃行,而 縣多山林者或行或否。八年,帝知官吏擾民,詔罷之。天下之田已方而見於籍者,至是 二百四十八萬四千三百四十有九頃雲。
崇寧三年,宰臣蔡京等言:「自開阡陌,使民得以田私相貿易,富者恃其有餘,厚立價 以規利,貧者迫於不足,薄移稅以速售,而天下之賦調不平久矣。神宗講究方田利害, 作法而推行之,方為之帳,而步畝高下丈尺不可隱;戶給之帖,而升合尺寸無所遺;以 賣買,則民不能容其巧;以推收,則吏不能措其奸。今文籍具在,可舉而行。」詔諸路 提舉常平官選官習熟其法,諭州縣官吏各以豐稔日推行,自京西、北兩路始。四年,指 教官每三縣加一員,點檢官每路二員。未幾,詔諸路添置指教官不得過三員,又不專差 點檢官,從提舉司於本路見任人內選差。五年,詔罷方田。大觀二年,復詔行之,四年 罷其稅賦依未方舊則輸納。十一月,詔:「方田官吏非特妄增田稅,又兼不食之山方之 ,俾出芻草之直,民戶因時廢業失所。監司其悉改正,毋失其舊。」
政和三年,河北西路提舉常平司奏:「所在地色極多,不下百數,及至均稅,不過十等 。第一等雖出十分之稅,地土肥沃,尚以為輕;第十等只均一分,多是瘠鹵,出稅雖少 ,猶以為重。若不入等,則積多而至一頃,止以柴蒿之直,為錢自一百而至五百,比次 十等,全不受稅;既收入等,但可耕之地便有一分之稅,其間下色之地與柴蒿之地不相 遠,乃一例每畝均稅一分,上輕下重。欲乞土色十等如故外,即十等之地再分上、中、 下三等,折畝均數。謂如第十等地每十畝合折第一等一畝,即十等之上,受稅十一,不 改元則;十等之中,數及十五畝,十等之下,數及二十畝,方比上等受一畝之稅,庶幾 上下輕重皆均。」詔諸路概行其法。五年,福建、利路茶戶山園,如鹽田例免方量均稅 。
宣和元年,臣僚言:「方量官憚於跋履,並不躬親,行繵拍埲、驗定土色,一付之胥吏 。致御史台受訴,有二百餘畝方為二十畝者,有二頃九十六畝方為一十七畝者,虔之瑞 金縣是也。有租稅十有三錢而增至二貫二百者,有租稅二十七錢則增至一貫四百五十者 ,虔之會昌縣者是也。詔望常平使者檢察。」二年,遂詔罷之。民因方量流徙者,守令 招誘歸業;荒閒田土,召人請佃。自今諸司毋得起請方田。諸路已方量者,賦稅不以有 無訴論,悉如舊額輸納;民逃移歸業,已前逋欠稅租,並與除放。
賦稅
自唐建中初變租庸調法作年支兩稅,夏輸毋過六月,秋輸毋過十一月,遣使分道按率。 其弊也,先期而苛斂,增額而繁征,至於五代極矣。宋制歲賦,其類有五:曰公田之賦 ,凡田之在官,賦民耕而收其租者是也。曰民田之賦,百姓各得專之者是也。曰城郭之 賦,宅稅、地稅之類是也。曰丁口之賦,百姓歲輸身丁錢米是也。曰雜變之賦,牛革、 蠶鹽之類,隨其所出,變而輸之是也。歲賦之物,其類有四:曰谷,曰帛,曰金、鐵, 曰物產是也。谷之品七:一曰粟,二曰稻,三曰麥,四曰黍,五曰穄,六曰菽,七曰雜 子。帛之品十:一曰羅,二曰綾,三曰絹,四曰櫬,五曰絁,六曰紬,七曰雜折,八曰 絲線,九曰綿,十曰布葛。金鐵之品四:一曰金,二曰銀,三曰鐵、鑞,四曰銅、鐵錢 。物產之品六:一曰六畜,二曰齒、革、翎毛,三曰茶、鹽,四曰竹木、麻草、芻菜, 五曰果、藥、油、紙、薪、炭、漆、蠟,六曰雜物。其輸有常處,而以有餘補不足,則 移此輸彼,移近輸遠,謂之「支移」。其入有常物,而一時所輸則變而取之,使其直輕 重相當,謂之「折變」。其輸之遲速,視收成早暮而寬為之期,所以紓民力。諸州歲奏 戶帳,具載其丁口,男夫二十為丁,六十為老。兩稅折科物,非土地所宜而抑配者,禁 之。
五代以來,常檢視見墾田以定歲租。吏緣為奸,稅不均適,繇是百姓失業,田多荒蕪。 太祖即位,詔許民闢土,州縣毋得檢括,止以見佃為額。選官分蒞京畿倉瘐,及詣諸道 ,受民租調,有增羨者輒得罪,多入民租者或至棄市。
舊諸州收稅畢,符屬縣追吏會鈔,縣吏厚斂里胥以賂州之吏,里胥復率於民,民甚苦之 。建炎四年,乃下詔禁止。令諸州受租籍不得稱分、毫、合、龠、銖、釐、絲、忽,錢 必成文,絹帛成尺,粟成升,絲綿成兩,薪蒿成束,金銀成錢。紬不滿半疋、絹不滿一 疋者,許計丈尺輸直,無得三戶、五戶聚合成疋,送納煩擾。民輸夏稅,所在遣縣尉部 弓手於要路巡護,後聞擾民,罷之,止令鄉耆、壯丁防援。
諸州稅籍,錄事參軍按視,判官振舉。形勢戶立別籍,通判專掌督之,二稅須於三限前 半月畢輸。歲起納二稅,前期令縣各造稅籍,具一縣戶數、夏稅秋苗畝桑功及緣科物為 帳一,送州覆校定,用州印,藏長吏廳,縣籍亦用州印,給付令佐。造夏稅籍以正月一 日,秋稅籍以四月一日,並限四十五日畢。
開封府等七十州夏稅,舊以五月十五日起納,七月三十日畢。河北、河東諸州氣候差晚 ,五月十五日起納,八月五日畢。潁州等一十三州及淮南、江南、兩浙、福建、廣南、 荊湖、川峽五月一日起納,七月十五日畢。秋稅自九月一日起納,十二月十五日畢,後 又並加一月或值閏月,其田蠶亦有早晚不同,有司臨時奏裁。繼而以河北、河東諸州秋 稅多輸邊郡,常限外更加一月。江南、兩浙、荊湖、廣南、福建土多粳稻,須霜降成實 ,自十月一日始收租。掌納官吏以限外欠數,差定其罰。限前畢,減選,升資。民逋租 逾限,取保歸辦,毋得禁系。中國租二十石輸牛革一,准錢千。川蜀尚循舊制,牛驢死 ,革盡入官,乃詔蠲之,定民租二百石輸牛革一,准錢千五百。
太平興國二年,江西轉運使言:「本路蠶桑數少,而金價頗低。今折征,絹估少而傷民 ,金估多而傷官。金上等舊估兩十千,今請估八千;絹上等舊估匹一千,今請估一千三 百,余以次增損。」從之。
咸平三年,以刑部員外、直史館陳靖為京畿均田使,聽自擇京朝官,分縣據元額定稅, 不得增收剩數;逃戶別立籍,令本府招誘歸業;桑功更不均檢,民戶廣令種植。尋聞居 民弗諭朝旨,翦伐桑柘,即詔罷之。六年,罷廣南西路轉運使馮漣上言:「廉、橫、賓 、白州民雖墾田,未嘗輸送,已命官檢括,令盡出常租。」帝曰:「遠方之民,宜省徭 賦。」亟命停罷。知袁州何蒙請以金折本州二稅,真宗曰:「若是,將盡廢耕農矣。」 不許。
大中祥符初,連歲豐稔,邊儲有備,河北諸路稅賦,並聽於本州軍輸納。二年,頒幕職 州縣官招徠戶口旌賞條制。舊制,縣吏能招增戶口者,縣即升等,乃加其奉;至有析客 戶為主戶者,雖登於籍,而賦稅無所增。四年,詔禁之。雍熙初,嘗詔荊湖等路民輸丁 錢,未成丁、已入老並身有廢疾者,免之。至是,又除兩浙、福建、荊湖、廣南舊輸身 丁錢,歲凡四十五萬四百貫。九年,詔諸路支移稅賦勿至兩次,仍許以粟、麥、蕎、菽 互相折輸。
凡歲賦,谷以石計,錢以緡計,帛以匹計,金銀、絲綿以兩計,槁秸、薪蒸以圍計,他 物各以其數計。至道末,總七千八十九萬三千;天禧五年,視至道之數有增有減,總六 千四百五十三萬。其折變及移輸比壤者,則視當時所須焉。
宋克平諸國,每以恤民為先務,累朝相承,凡無名苛細之斂,常加鏟革,尺縑斗粟,未 聞有所增益。一遇水旱徭役,則蠲除倚格,殆無虛歲,倚格者後或凶歉,亦輒蠲之。而 又田制不立圳畝轉易,丁口隱漏,兼併冒偽,未嘗考按,故賦入之利視前代為薄。丁謂 嘗言:二十而稅一者有之,三十而稅一者有之。仁宗嗣位,首寬畿縣田賦,詔三等以下 戶毋遠輸。河中府、同華州請免支移,帝以問輔臣,對曰:「西鄙宿兵,非移用民賦則 軍食不足。」特詔量減支移。
福州王氏時有田千餘頃,謂之「官莊」,自太平興國中授券予民耕,歲使輸賦。至是, 發運使方仲荀言:「此公田也,鬻之可得厚利。」遣尚書屯田員外郎幸惟慶領其事,凡 售錢三十五萬餘緡,詔減緡錢三之一,期三年畢償。監察御史朱諫以為傷民,不可。即 而期盡,未償者猶十二萬八千餘緡,詔悉蠲之。後又詔公田重複取賦者皆罷。天聖時, 貝州言:「民析居者例加稅,謂之『罰稅』,他州無此比。」詔除之。自是,州縣有言稅 之苛細無名者,蠲損甚眾。
自唐以來,民計田輸賦外,增取他物,復折為賦,謂之「雜變」,亦謂之「沿納」。而 名品煩細,其類不一。官司歲附帳籍,並緣侵優,民以為患。明道中,帝躬耕籍田,因 詔三司以類併合。於是悉除諸名品,並為一物,夏秋歲入,第分粗細二色,百姓便之。
州縣賦入有籍,歲一置,謂之空行簿,以待歲中催科;閏年別置,謂之實行簿,以藏有 司。天聖初,或言實行簿無用,而率民錢為擾,罷之。景祐元年,侍御史韓瀆言:「天 下賦入之繁,但存催科一簿,一有散亡,則耗登之數無從鈎考。請復置實行簿。」詔再 閏一造。至慶曆中復故。
時患州縣賦役之煩,詔諸路上其數,俾二府大臣合議蠲減。又詔曰:「稅籍有偽書逃徙 ,或因推割,用幸走移,若請占公田而不輸稅。如此之類,縣令、佐能究見其弊,以增 賦入,量數議賞。」既而諫官王素言:「天下田賦輕重不等,請均定。」而歐陽脩亦言 :「秘書丞孫琳嘗往洺州肥鄉縣,與大理寺丞郭咨以千步方田法括定民田,願詔二人得 任之。」三司亦以為然,且請於亳、壽、蔡、汝四州擇尤不均者均之。於是遣咨蔡州。 咨首括一縣,得田二萬六千九百三十餘頃,均其賦於民。既而咨言州縣多逃田,未可盡 括,朝廷亦重勞人,遂罷。
陝西、河東用兵,民賦率多支移,因增取地里腳錢,民不能堪。五年,詔陝西特蠲之, 且令後勿復取。既而詔河東亦然。又令諸路轉運司:「支移、折變,前期半歲書於榜以 諭民,有未便者聽自言,主者裁之。」皇祐中,詔:「廣西賦布,匹為錢二百。如聞有 司擅損其價,重困遠人,宜令復故。」州郡歲常先奏雨足歲豐,後雖災害,不敢上聞, 故民賦罕得蠲者,乃下詔申飭之。又損開封諸縣田賦,視舊額十之三,命著於法。
支移、折變,貧弱者尤以為患。景祐初,嘗詔戶在第九等免之,後孤獨戶亦皆免。至是 ,因下赦書,責轉運司裁損,歲終條上。其後赦書數以為言,又令折科為平估,毋得害 農。久之,復詔曰:「如聞諸路比言折科民賦,多以所折復變他物,或增取其直,重困 良農。雖屢戒敕,莫能奉宣詔令。自今有此,州長吏即時上聞。」然有司規聚斂,罕能 承帝意焉。
初,湖、廣、閩、浙因舊制歲斂丁身錢米,大中祥符間,詔除丁錢,而米輸如故。至天 聖中,始並除婺、秀二州丁錢。後龐籍請罷漳、泉、興化軍丁米,有司持不可。皇祐三 年,帝命三司首減郴永州、桂陽監丁米,以最下數一歲為準,歲減十餘萬石。既而漳、 泉、興化亦第損之。嘉祐四年,覆命轉運司裁定郴、永、桂陽、衡、道州所輸丁米及錢 絹雜物,無業者馳之,有業者減半;後雖進丁,勿復增取。時廣南猶或輸丁錢,亦命轉 運司條上。自是所輸無幾矣。
自郭咨均稅之法罷,論者謂朝廷徒恤一時之勞,而失經遠之慮。至皇祐中,天下墾田視 景德增四十一萬七千餘頃,而歲入九穀乃減七十一萬八千餘石,蓋田賦不均,其弊如此 。後田京知滄州,均無棣田,蔡挺知博州,均聊城、高塘田;歲增賦谷帛之類,無棣總 一千一百五十二,聊城、高塘總萬四千八百四十七,而滄州之民不以為便,詔輸如舊。 嘉祐五年,復詔均定,遣官分行諸路,而秘書丞高本在遣中,獨以為不可均,才均數郡 田而止。
景德中,賦入之數總四千九百一十六萬九千九百,至皇祐中,增四百四十一萬八千六百 六十五,治平中,又增一千四百一十七萬九千三百六十四。其以赦令蠲除以便於民,若 逃移、戶絕不追者,景德中總六百八十二萬九千七百,皇祐中三十三萬八千四百五十七 ,治平中一千二百二十九萬八千七百。每歲以災害蠲除者,又不在是焉。
神宗留意農賦,湖、廣之民舊歲輸丁米,大中祥符以後屢裁損,猶不均。熙寧四年,乃 遣屯田員外郎周之純往廣東相度均之。元豐三年,詔:諸路支移折稅,並具所行月日, 上之中書。初,熙寧八年,詔支移二稅於起納錢半歲諭民,使民宿辦,無倉卒勞費。時 有司往往緩期,故申約之。州縣又或今民輸錢,謂之「折斛錢」,而糴賤頗用傷農。海 南四州軍稅籍殘缺,吏多增損,輒移稅入他戶,代輸者類不能自明。瓊州、昌化軍丁稅 米,歲移輸朱崖軍,道遠,民以為苦。至是,用體量安撫朱初平等議,根括四州軍稅賦 舊額,存其正數;二州丁稅米止令輸錢於朱崖自糴以便民。
權發遣三司戶部判官李琮根究逃絕稅役,江、浙所得逃戶凡四十萬一千三百有奇,為書 上之。明年,除琮淮南轉運副使。兩路凡得逃絕、詭名挾佃、簿籍不載並闕丁凡四十七 萬五千九百有奇,正稅並積負凡九十二萬二千二百貫、石、匹、兩有奇。琮蓋用貫石萬 數立賞,以誘所委之吏,增加浩大,三路之民,大被其害。而唐州亦增民賦,人情騷然 。六年,御史翟恩言:「始,趙尚寬為唐守,勸民墾田,高賦繼之,流民自占者眾,凡 百畝起稅四畝而已。稅輕而民樂輸,境內殆無曠土。近聞轉運司闢土百畝增至二十畝, 恐其勢再致轉徙。望戒飭使者,量加以寬民。」帝每遇水旱,輒輕馳賦租;或因赦宥, 又蠲放、倚閣未嘗絕;賦輸遠方不均,皆遣使按之,率以為常。
哲宗嗣位,宣仁太后同聽政,務行裕民之政,凡民有負,多所寬減。患天下積欠名目煩 多,法令不一,王岩叟為開封,請隨等第立貫百為催法。兗州鄒令張文仲議其不便,遂 令十分為率,歲隨夏秋料帶納一分,是為五年十料之法。
陝西轉運使呂太忠令農戶支移,斗輸腳錢十八。御史劾之,下提刑司體量,均其輕重之 等。以稅賦戶籍在第一等、第二等者支移三百里,三等、四等者二百里,五等一百里。 不願支移而願輸道里腳價者,亦酌度分為三等,以從其便。河東助軍糧草,支移毋得逾 三百里。災傷五分以上者免折變,折變皆循舊法。
紹聖中,嘗詔郡縣貨物用足錢、省陌不等,折變宜用中等。俄以所在時估實值多寡不齊 ,難概立法,命仍舊焉。言者謂:「欲民不流,不若多積穀;欲多積穀,不若推行折納 糶糴之法。今常平雖有折納之法,止用中價,故民不樂輸。若依和糴以實價折之,則無 損於民。」
崇寧二年,諸路歲稔,遂行增價折納之法,支移、折變、科率、配買,皆以熙寧法從事 ,民以谷菽、物帛輸積負零稅者聽之。大觀二年詔:「天下租賦科撥支折,當先富後貧 ,自近及遠。迺者漕臣失職,有不均之患,民或受害,其定為令。支移本以便邊餉,內 郡罕用焉。間有移用,則賃民以所費多寡自擇,故或輸本色於支移之地,或輸腳費於所 居之邑。而折變之法,以納月初旬估中價准折,仍視歲之豐歉,以定物之低昂,俾官吏 毋得私其輕重。」七月,詔曰:「比聞慢吏廢期,凡輸官之物,違期促限,蠶者未絲, 農者未獲,追胥旁午,民無所措。自今前期督輸者,加一等坐之;致民逃徙者,論更加 等。」舊凡以赦令蠲賦,雖多不過三分。四年,乃詔:天下逋賦,五年外戶口不存者, 悉蠲之。
京西舊不支移,崇寧中,將漕者忽令民曰:「支移所宜同,今特免;若地里腳費,則宜 輸。」自是歲以為常。腳費,斗為錢五十六,比元豐即當正稅之數,而反覆紐折,數倍 於昔。民至鬻牛易產猶不能繼,轉運司乃用是以取辦理之譽,言者極論其害。政和元年 ,遂詔應支移而所輸地里腳錢不及斗者,免之。尋詔五等戶稅不及斗者,支移皆免。
時天下戶口類多不實,雖嘗立法比較鈎考,歲終會其數,按籍檃括脫漏,定賞罰之格, 然蔡攸等計德、霸二州戶口之數,率三戶四口,則戶版訛隱,不待校而知。乃詔諸路凡 奏戶口,令提刑司及提舉常平司參考保奏。而終莫能拯其弊,故租稅亦不得而均焉。
是時,內外之費浸以不給,中官楊戩主後苑作,有言汝州地可為稻田者,因用其言,置 務掌之,號「稻田務」。復行於府畿,易名公田。南暨襄、唐,西及澠池,北逾大河, 民田有溢於初券步畝者,輒使輸公田錢。政和末,又置營繕所,亦為公田。久之,後苑 、營繕所公田皆並於西城所,盡山東、河朔天荒逃田與河堤退灘租稅舉入焉,皆內侍主 其事。所括為田三萬四千三百餘頃,民輸公田錢外,正稅不復能輸。
重和元年,獻言者曰:「物有豐匱,價有低昂,估豐賤之物,俾民輸送,折價既賤,輸 官必多,則公私之利也。而州縣之吏,但計一方所乏,不計物之有無,責民所無,其費 無量。至於支移,徙豐就歉,理則宜然。豪民賕吏,故徙歉以就豐,齎挾輕貨,以賤價 輸官,其利自倍;而貧下戶各免支移,估值既高,更益腳費,視富戶反重。因之逋負, 困於追胥。」詔申戒焉。
宣和初,州縣主吏催科失職,逋租數廣,令轉運司察守貳勤惰,聽專達於內侍省。浙西 逃田、天荒、草田、葑茭盪、湖濼退灘等地,皆計籍召佃立租,以供應奉。置局命官, 有「措置水利農田」之名,部使者且自督御前租課。
三年,言者論西蜀折科之弊,其略謂:「西蜀初稅錢三百折絹一疋,草十圍計錢二十。 今本路絹不用本色,疋折草百五十圍,圍估錢百五十,稅錢三百輸至二十三千。東蜀如 之。仍支移新邊,謂之遠倉,民破產者眾。」七年,言者又論:「非法折變,既以絹折 錢,又以錢折麥。以絹較錢,錢倍於絹;以錢較麥,麥倍於錢。展轉增加,民無所訴。 」
唐、鄧、襄,汝等州,自治平後,開墾歲增,然未定稅額。元豐中,以所墾新田差為五 等輸稅,元祐元年罷之。大觀三年,用轉運副使張徽言之請,復元豐舊制,俄又以訴者 而罷。政和三年,轉運使王璹復言官失租賦,詔依元豐法,第折以見錢,凡得三十萬緡 。欽宗立,詔蠲焉。舊稅租加耗,轉運司有拋樁明耗,州縣有暗樁暗耗之名,諸倉場受 納,又令民輸頭子錢。熙寧以後,給納並收,其數益增焉,至是悉罷。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庚寅,詔二稅並依舊法,凡百姓欠租、閣賦及應天府夏稅,悉蠲之。 庚子,詔被虜之家蠲夏秋租稅及科配。
紹興元年五月詔:「民力久困,州縣因緣為奸,今頒式諸路,凡因軍期不得已而貸於民 者,並許計所用之多寡,度物力之輕重,依式開具,使民通知,毋得過數科率。」八月 ,減大觀稅額三分之一。十有一月,言者論:「浙西科斂之害,農末殆不聊生。鬻田而 償,則無受者;棄之而遁,則質其妻孥。上下相蒙,民無所措手足。利歸貪吏,而怨歸 陛下。願重科敷之罪,嚴貪墨之刑。」詔漕司究實以聞。二年正月,知紹興府陳汝錫違 詔科率,謫漳州。四月,建盜范汝為平,詔蠲本路今年二稅及夏科役錢。既而手詔:「 訪聞州縣以為着令不過三分,甚非所以稱朕惠恤之意,可以赦並免。」十有一月,焚州 縣已蠲稅薄,示民以不疑也。五年二月,詔諸路轉運司以增收租數上戶部,課賞罰。
六年八月,預借江、浙來年夏稅紬絹之半,盡令折米:兩浙紬絹各折七千,江南六千有 半,每疋折米二石。九月,右司諫王搢言:「諸寺院之多產者,類請求貴臣改為墳院, 冀免科斂,則所科歸之下戶。」詔戶部申嚴禁之。十有二月,詔淮西殘破州縣更免租稅 二年。是月戊申,詔曰:「朕惟養兵之費,皆取於民,吾民甚苦;而吏莫之恤,夤緣軍 須,掊斂無藝,朕甚悼之。監司郡守,朕所委寄以惠養元元者也,今漫不加省,復何賴 焉!其各勤乃職,察民之侵漁納賄者,按劾以聞。苟庇覆弗治,朕不汝貸。」是歲,兩 浙轉運李迨取婺秀湖州、平江府歲計寬剩錢二十二萬八千緡有奇,依折帛錢限起發。自 是以為例。
七年三月,詔:駐蹕及所過州縣欠紹興五年以前稅賦,並蠲之。七月,詔:新復州軍請 佃官田,輸租外免輸正稅。己田謂之稅,佃田謂之租,舊不並納,劉豫嘗並取之,至是 ,乃從舊法。九年,蠲新復州軍稅租及土貢、大禮銀絹三年,差徭五年。初,劉豫之僭 ,凡民間蔬圃皆令三季輸稅。宣諭官方庭實言其不便,起居舍人程克俊言:「河南父老 苦豫煩苛久矣,賦斂及於絮縷,割剝至於果蔬。」於是詔新復州縣,取劉豫重斂之法焚 之通衢。
十三年,淮東宣撫使韓世忠請以賜田及私產自昔未輸之稅並歸之官,詔獎諭而可之。初 ,神武右軍統制張俊乞蠲所置產凡和買、科敷,詔特從之。後,三省言:「國家兵革未 息,用度至廣,陛下哀憫元元,俾士大夫及勛戚之家與編戶等敷,蓋欲寬民力,均有無 。今俊獨得免,則當均在余戶,是使民為俊代輸也。方今大將不止俊一人,使各援例求 免,何以拒之?望收還前詔。」詔從之。越數年間,俊復乞免歲輸和買絹,三省擬歲賜 俊絹五千疋,庶免起例。上以示俊,因諭之曰:「朕固不惜,但恐公議不可。」俊惶悚 ,力辭賜絹。
十五年,戶部議:「准法,輸官物用四鈔,(曰戶鈔,付民執憑;曰縣鈔,關縣司銷簿 ;曰監鈔,納官掌之;曰住鈔,倉庫藏之。所以防偽冒、備毀失也。)毀失縣鈔者,以 監、住鈔銷鑿;若輒取戶鈔,或追驗於人戶者,科杖。」
二十三年,知池州黃子游言:「青陽縣苗七八倍於諸縣,因南唐嘗以縣為宋齊丘食邑, 畝輸三斗,後遂為額。」詔減苗稅二分有半,租米二分。是時,兩浙州縣合輸綿、紬、 稅絹、茶絹、雜錢、米六色,皆以市價折錢,卻別科米麥,有畝輸四五斗者。京西括田 ,租加於舊。湖南有土戶錢、折絁錢、醋息錢、曲引錢,名色不一。荊南戶口十萬,寇 亂以來,幾無人跡。議者希朝廷意,謂流民已復,可使歲輸十二,頻歲復增,積逋至二 十餘萬緡。曹泳為戶部侍郎,責償甚急。蓋自檜再相,密諭諸路暗增民稅七八,故民力 重困,餓死者眾,皆檜之為也。
二十六年,先是,承議郎魯衝上書論郡邑之弊:「以臣前任宜興一縣言之,漕計合收窠 名,有丁鹽、坊場課利錢,租地錢,租絲租紵錢,歲入不過一萬五千餘緡。其發納之數 ,有大軍錢、上供錢、糴本錢、造船錢、軍器物料錢、天申節銀絹錢之類,歲支不啻三 萬四千餘緡。又有見任、寄居官請奉、過往官兵批券、與非泛州郡督索拖欠,略無虛日 。今之為令者,苟以寬恤為意,而拙於催科,旋踵以不職罷;能迎合上司,慘刻聚斂, 則以稱職聞。是使為令者惴惴惟財賦是念,朝不謀夕,亦何暇為陛下奉行寬恤詔書、承 流宣化者哉?」吏部侍郎許興古議:「今銓曹有知縣、令二百餘闕,無願就者,正緣財 賦督迫被罪,所以畏避如此。若罷獻羨餘,蠲民積欠,謹擇守臣,戒飭監司,則吏稱民 安矣。」乃詔行之。
二十九年,上聞江西盜賊,謂輔臣曰:「輕徭薄賦,所以息盜。歲之水旱,所不能免, 儻不寬恤而惟務科督,豈使民不為盜之意哉?」於是詔諸路州縣,紹興二十七年以前積 欠官錢三百九十七萬餘緡及四等以下官欠,悉除之。九月,詔:兩浙、江東西水,浙東 、江東西螟,其租稅盡蠲之。自是水旱、經兵,時有蠲減,不盡書也。
三十二年六月戊寅,孝宗受禪赦:「凡官司債負、房賃、租賦、和買、役錢及坊場、河 渡等錢,自紹興三十年以前並除之。諸路或假貢奉為名,漁奪民利,使所在居民以土物 為苦,太上皇帝已嘗降詔禁約。自今州軍條上土貢之物,當議參酌天地、祖宗陵寢薦獻 及德壽宮甘旨之奉,止許長吏修貢,其餘並罷。州縣因緣多取,以違制坐之。」七月, 諸縣受民已輸稅租等鈔,不即銷簿者,當職官吏併科罪;民齎戶鈔不為使,而抑令重輸 者,以違制論,不以赦免,著為令。八月,詔:「州縣受納秋苗,官吏多收加耗,肆為 奸欺。方時艱虞,用度未足,欲減常賦而未能,豈忍使貪贓之徒重為民蠹?自今違犯官 吏,並置重典,仍沒其家。」(此孝宗初詔也。)
先是,常州宜興縣無稅產百姓,丁輸鹽錢二百文。下戶有墓地者,謂之墓戶,經界之時 均紐正稅,又令帶輸丁鹽絹作折帛錢。至隆興元年,始用知縣姜詔言,令與晉陵、武進 、無錫三縣一例隨產均輸。二年四月,知贛州趙公稱以寬剩錢十萬緡為民代輸夏稅,是 後守臣時有代輸者。五月,詔:「溫、台、處、徽不通水路,其二稅物帛,許依折法以 銀折輸,數外妄有科折,計贓定罪。」
乾道元年,蠲興化軍「猶剩米」之半。(以知軍張允蹈言「自建炎三年,本軍秋稅,歲 余軍儲外,猶剩米二萬四千四百餘石,供給福州,謂之『猶剩米』。四十年間,水旱相 仍,不復減損」,故有是命。至八年,乃並其半蠲之。)三年六月,減臨安府新城縣進 際稅賦之半。以知縣耿秉言,曩錢氏以進際為名,虛額太重故也。十有一月,蠲臨安府 屬縣欠乾道元年二稅、坊場課利、折帛、免丁等錢。七年,敕令所修輸苗乞取法,(受 納官比犯人減一等,州縣長官不覺察與同罪。)暨上三等及形勢戶逋賦,雖遇赦不除。 八年,蠲紹興府增起苗米四萬九千餘石。
淳熙三年,臣僚言:「湖北百姓廣占官田,量輸常賦,似為過優,比議者欲從實起稅而 開陳首之門。殊不思朝廷往年經界,獨兩淮、京西、湖北依舊。蓋以四路被邊,土廣人 稀,誘之使耕,猶懼不至,若履畝而稅,孰肯遠徙力耕,以供公上之賦哉?今湖北惟鼎 、澧地接湖南,墾田稍多,自荊南、安、復、岳、鄂、漢、沔污萊彌望,戶口稀少,且 皆江南狹鄉百姓,扶老攜幼,遠來請佃,以田畝寬而稅賦輕也。若從議者之言,恐於公 家無一毫之益,而良民有無窮之擾矣。如臣所見,且當誘以開耕,不宜恐以增稅。使田 疇盡辟,歲收滋廣,一遇豐稔,平糴以實邊,則所省漕運亦博。望其依紹興十六年詔旨 ,以十分為率,年增輸一分,不願開墾者,即許退田別佃。期限稍寬,取之有漸,遠民 安業,一路幸甚。」詔戶部議之。
四年,臣僚言:「屢赦蠲積欠,以蘇疲民,州縣不能仰承德意,至變易名色以取之。宜 下漕司,如合除者毋更取之於州,州毋取之於縣,縣銷民欠籍,書其名數,諭民通知。 」詔可。五年八月,詔曰:「比年以來,五穀屢登,蠶絲盈箱,嘉與海內共用阜康之樂 ,尚念耕夫蠶婦終歲勤動,價賤不足以償其勞。郡邑兩稅,除折帛、折變自有常制,當 輸正色者,毋以重價強之折錢。若有故違,重置於法。臨安府刻石,遍賜諸路。」六年 ,以諫議大夫謝廓然言:「州縣違法科斂,侵漁日甚,其咎雖在縣令,而督迫實由郡守 。縣令按劾,而郡守自如。」詔:「自今凡有過需橫取,監司悉行按劾,無詳於小而略 於大。」
七年夏,大旱。知南康軍朱熹應詔上封事言:「今民間二稅之入,朝廷盡取以供軍,州 縣無復贏餘,於是別立名色巧取。今民貧賦重,惟有核兵籍,廣屯田,練民兵,可以漸 省列屯坐食之兵,稍損州郡供軍之數。使州縣之力浸紓,然後禁其苛斂,責其寬恤,庶 幾窮困之民得保生業,無流移漂蕩之患。」八年,詔監司、太守察所部催科不擾者薦之 ,煩擾害民者劾之。十一年,戶部奏:「諸路州軍檢放旱傷米數近六十萬石。」上諭王 淮曰:「若盡令核實,恐他年郡縣懷疑,不復檢放。惟寧國數最多,可令漕司核實而蠲 之。」
紹熙元年,臣僚言:「古者賦租出於民之所有,不強其所無。今之為絹者,一倍折而為 錢,再倍折而為銀。銀愈貴,錢愈艱得,谷愈不可售,使民賤糶而貴折,則大熟之歲反 為民害。願詔州郡:凡多取而多折者,重置於罰;民有糶不售者,令常平就糴,異時歲 歉,平價以糶。庶於民無傷,於國有補。」詔從之。秘書監楊萬里奏:「民輸粟於官謂 之苗,舊以一斛輸一斛,今以二斛輸一斛矣。輸帛於官謂之稅,舊以正絹為稅絹,今正 絹外有和買矣。舊和買官給其直,或以錢,或以鹽,今皆無之,又以絹估直而倍折其錢 矣。舊稅畝一錢輸免役一錢,今歲增其額,不知所止矣。既一倍其粟,數倍其帛,又數 倍其錢,而又有月樁錢、版帳錢、不知幾倍於祖宗之舊,又幾倍於漢、唐之制乎。此猶 東南之賦可知也,至於蜀賦之額外無名者,不可得而知也。陛下欲薄賦斂,當節用度。 用節而後財可積,財積而後國可足,國足而後賦可減,賦減而後民可富,民富而後邦可 寧。不然,日復日,歲復歲,臣未知其所終也。」(時金主璟新立,萬里迓使客於淮, 聞其蠲民間房園地基錢,罷鄉村官酒坊,減鹽價,除田租,使虛譽達於吾境,故因轉對 而有是言也。)二年,詔曰:「朕惟為政之道,莫先於養民。故自即位以來,蠲除甚賦 ,頒宣寬條,嘉與四方臻於安富。郡守、縣令,最近民者也。誠能拊循惠愛,以承休德 ,庶幾政平訟理之效。今采之人言,乃聞科斂先期,競務辦集,而民之虛實不問;追呼 相繼,敢為椎剝,而民之安否不恤。財計之外,治理蔑聞,甚不稱朕委屬之意。國用有 常,固在經理,而非掊克督趣以為能也。知本末先後之誼,此朕所貴於守令者。繼自今 以軫恤為心,以牧養為務,俾民安業,時予汝嘉。」
慶元二年,詔浙江東、西夏稅、和買紬絹並依紹興十六年詔旨折納。(紹興十六年詔旨 :絹三分折錢,七分本色;紬八分折錢,二分本色。)
嘉熙二年臣僚言:「陛下自登大寶以來,蠲賦之詔無歲無之,而百姓未霑實惠。蓋民輸 率先期歸於吏胥、攬戶,及遇詔下,則所放者吏胥之物,所倚閣者攬戶之錢,是以寬恤 之詔雖頒,愁嘆之聲如故。嘗覺漢史恤民之詔,多減明年田租。今宜仿漢故事,如遇朝 廷行大惠,則以今年下詔,明年減租,示民先知減數,則吏難為欺,民拜實賜矣。」從 之。
淳祐八年,監察御史兼崇政殿說書陳求魯奏:「本朝仁政有餘,而王制未備。今之兩稅 ,本大曆之弊法也。常賦之入尚為病,況預借乎?預借一歲未已也,至於再,至於三; 預借三歲未已也,至於四,至於五。竊聞今之州縣,有借淳祐十四年者矣。以百畝之家 計之,罄其永業,豈足支數年之借乎?操縱出於權宜,官吏得以簸弄,上下為奸,公私 俱困。臣愚謂今日救弊之策,其大端有四焉:宜采夏侯太初並省州郡之議,俾縣令得以 直達於朝廷;用宋元嘉六年為斷之法,俾縣令得以究心於撫字;法藝祖出朝紳為令之典 ,以重其權;遵光武擢卓茂為三公之意,以激其氣。然後為之正其經界,明其版籍,約 其妄費,裁其橫斂,則預借可革,民瘼有瘳矣。」
咸淳十年,侍御史陳堅、殿中侍御史陳過等奏:「今東南之民力竭矣,西北之邊患棘矣 ,諸葛亮所謂危急存亡之時也。而邸第戚畹、御前寺觀,田連阡陌,亡慮數千萬計,皆 巧立名色,盡蠲二稅。州縣乏興,鞭撻黎庶,鬻妻買子,而鐘鳴鼎食之家,蒼頭廬兒, 漿酒藿肉;琳宮梵宇之流,安居暇食,優遊死生。安平無事之時尤且不可,而況艱難多 事之際乎?今欲寬邊患,當紓民力;欲紓民力,當紓州縣,則邸第、寺觀之常賦,不可 姑息而不加釐正也。望與二三大臣亟議行之。」詔可。
建炎二年,初復鈔旁定帖錢,命諸路提刑司掌之。紹興二年,詔偽造券旁者並依軍法。 五年三月,詔諸州勘合錢貫收十文足。勘合錢,即所謂鈔旁定帖錢也。初令諸州通判印 賣田宅契紙,自今民間爭田,執白契者勿用。十有一月,以調度不足,詔諸路州縣出賣 戶帖,令民具田宅之數而輸其直。既而以苛擾稽緩,乃立價:凡坊郭鄉村出等戶皆三十 千,鄉村五等、坊郭九等戶皆一千,凡六等,惟閩、廣下戶差減;期三月足輸送行在, 旱傷及四分以上者聽旨。
三十一年,先是,諸州人戶典賣田宅契稅錢所收窠名,七分隸經、總制,三分屬系省。 至是,總領四川財賦王之望言,請從本所措置拘收,以供軍用,詔從之。凡嫁資、遺囑 及民間葬地,皆令投契納稅,一歲中得錢四百六十七萬餘引,而極邊所捐八郡及盧、夔 等未輸者十九郡不與焉。乾道五年,戶部尚書曾懷言:「四川立限拘錢數百萬緡,婺州 亦得錢三十餘萬緡,他路恬不加意。」詔:「百姓白契,期三月自陳,再期百日輸稅, 通判拘入總制帳。輸送及十一萬緡者,知、通推賞;違期不首,及輸錢違期者,許人告 ,論如律。」淳熙六年,敕令所進重修淳熙法,有收舟、驢、駝、馬契書之稅,帝命刪 之,曰:「恐後世有算及舟車之言。」
建炎三年,張浚節制川、陝,承制以同主管川、秦茶馬趙開為隨軍轉運使,總領四川財 賦。自蜀有西師,益、利諸司已用便宜截三路上供錢。(川峽布絹之給陝西、河東、京 西者。)四年秋,遂盡起元豐以來諸路常平司坊場錢,(元豐以來封樁者。)次科激賞 絹,(是年初科三十三萬疋,俟邊事寧即罷。紹興十六年,減利、夔三萬疋,惟東、西 川三十萬疋至今不減。)次奇零絹估錢,(即上三路綱也,歲三十萬疋。西川疋理十一 引,東川十引。自紹興二十五年至慶元初,兩川並減至六引。)次布估錢,(成都崇慶 府、彭漢邛州、永康六郡,自天聖間,官以三百錢市布一疋,民甚便之,後不復予錢。 至是,宣撫司又令民疋輸估錢三引,歲七十餘萬疋,為錢二百餘萬引。慶元初,累減至 一百三十餘萬引。)次常平司積年本息,(此熙、豐以來所謂青苗錢者。建炎元年,遣 駕部員外郎喻汝礪括得八百餘萬緡,至是,取以贍軍矣。)次對糴米,(謂如戶當輸稅 百石,則又科糴百石,故謂之對糴。)及他名色錢。(如酒、鹽等。)大抵於先朝常賦 外,歲增錢二千六十八萬緡,而茶不預焉。自是軍儲稍充,而蜀民始困矣。
紹興五年,浚召拜尚書右僕射,以席益為四川安撫制置大使,趙開為四川都轉運使。益 頗侵用軍期錢,開愬於朝,又數增錢引,而軍計猶不給。六年,以龍圖閣直學士李迨代 開為都轉運使。都官員外郎馮康國言:「四川地狹民貧,祖宗時,正稅重者折科稍輕, 正稅輕者折科稍重,二者平準,所以無偏重偏輕之患。百有餘年,民甚安之。近年,漕 、總二司輒更舊法,反覆紐折,取數務多,致民棄業逃移。望並罷之,一遵舊制。」詔 如所請,令憲臣察其不如法者。
七年三月,迨以贍軍錢糧令四路漕臣分認,而榷茶錢不用,蜀人不以為是。九月,浚罷 ,趙鼎為尚書左僕射。十有一月,以直秘閣張深主管四川茶馬,迨請祠。八年二月,命 深及宣撫司參議官陳遠猷併兼四川轉運副使。席益以憂去,樞密直學士胡世將代之。十 月,鼎罷,秦檜獨相。九年,和議成。簽書樞密院事樓炤宣諭陝西還,以金四千兩、銀 二十萬兩輸激賞庫,皆取諸蜀者。會吳玠卒,以世將為宣撫副使,以吏部尚書張燾知成 都府兼本路安撫使。上諭輔臣曰:「燾可付以便宜。如四川前日橫斂,宜令減以紓民。 」成都帥行民事,自燾始。世將奏以宣撫司參議官井度兼四川轉運副使。
十一年正月,趙開卒。自金人犯陝、蜀,開職饋餉者十年,軍用無乏,一時賴之。其後 計臣屢易,於開經畫無敢變更。然茶、鹽、榷酤、奇零絹布之徵,自是為蜀之常賦,雖 屢經蠲減而害不去,議者不能無咎開之作俑焉。
十月,鄭剛中為川、陝宣諭使。十二年,世將卒,改宣撫使。十三年,剛中獻黃金萬兩 。十五年正月,剛中奏減成都路對糴米三之一。四月,省四川都轉運使,以其事歸宣撫 司。剛中尋以事忤秦檜,於是置四川總領所錢糧官,以太府少卿趙不棄為之。又改命不 棄總領四川宣撫司錢糧。十六年,剛中奏減兩川米腳錢三十二萬緡,激賞絹二萬疋,免 創增酒錢三萬四千緡。以四川總制錢五十萬緡充邊費。十七年,以戶部員外郎符行中總 領四川宣撫司錢糧,召剛中赴行在,不棄權工部侍郎,知成都府李璆權四川宣撫司事。
先是,剛中奏:「本司舊貯備邊歲入錢引五百八十一萬五千道,如撥供歲計,即可對減 增添,寬省民力。」詔李璆、符行中參酌減放。於是減四川科敷虛額錢歲二百八十五萬 緡,兩川布估錢三十六萬五千緡,夔路鹽錢七萬六千緡,坊場、河度淨利抽貫稅錢四萬 六千餘緡,又減兩川米腳錢四十二萬緡。時宣撫司降賜庫貯米一百萬石,乃命行中酌度 對糴分數均減。
十八年,罷四川宣撫司,以璆為四川安撫制置使兼知成都府,太府少卿汪召嗣總領四川 財賦軍馬錢糧。宣撫司降賜庫錢,除制置司取撥二十萬緡,余令總領所貯之。二十二年 ,總領所奏蠲諸路欠紹興十七年以前折估糴本等錢一百二十九萬餘緡,米九萬八千七百 余石,綾、絹一萬四千餘疋。先是,自講和後,歲減錢四百六十二萬緡有奇,朝廷猶以 為重。二十四年,遣戶部員外郎鍾世明同四川制、總兩司措置裕民。二十五年,以符行 中等言,減兩川絹估錢二十八萬緡,潼川府秋稅腳錢四萬緡,利路科斛腳錢十二萬緡, 兩川米腳錢四十萬緡,鹽酒重額錢七十四萬緡,激賞絹九千餘疋,合一百六十餘萬緡; 蠲州縣紹興十九年至二十三年折估糴本等逋欠二百九十二萬緡。
是時,朝廷雖蠲民舊逋,而符行中督責猶峻,蜀人怨之。於是以蕭振為四川安撫制置使 兼知成都府,行中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二十六年,上以蜀民久困供億,詔制置蕭振、 總領湯允恭、主管茶馬李澗、成都轉運判官許尹、潼川轉運判官王之望措置寬恤,於是 之望奏減四川上供之半。二十七年,用蕭振等言,減三川對糴米十六萬九千餘石,夔路 激賞絹五萬疋,兩川絹估錢二十八萬緡有奇,潼川、成都奇零折帛疋一千;又減韓球所 增茶額四百六十二萬餘斤,茶司引息虛額錢歲九十五萬餘緡。
初,利州舊宣撫司有積緡二百萬,守者密獻之朝,下制置司取撥。振曰:「此所以備水 旱軍旅也,一旦有急,又將取諸民乎?請留其半。」是歲振卒,李文會代之。二十八年 ,文會卒,中書舍人王剛中代之。二十九年,蠲四川折估糴本積欠錢三百四十萬緡。
乾道二年,蠲奇欠白稅契錢三十七萬餘緡。三年,蠲川、秦茶馬兩司紹興十九年至三十 二年州縣侵用及民積欠六十六萬四千九百餘緡。四年,又詔:四川諸州欠紹興三十一年 至隆興二年瞻軍諸窠名錢物,暨退剝虧分之數,及漏底折欠等錢,並蠲之。蠲成都人戶 理運對糴米腳錢三十五萬緡。淳熙十六年詔:「四川歲發湖、廣總領所綱運百三十五萬 六千餘貫,自明年始,與免三年。當議對減鹽酒之額,制置、總領同諸路轉運、提刑司 條上。其湖、廣歲計,朝廷當自給之。」
紹熙三年,蠲潼川府去年被水州縣租稅,資普榮敘州、富順監凡夏輸亦如之。尋又詔: 「本路旱傷州縣租稅,官為代輸及民已輸者,悉理今年之數。」四年,蠲紹熙三年成都 、潼川兩路奇零絹估錢引四十七萬一千四百五十餘道,潼川府激賞絹一十六萬六千九百 七十五疋。又詔:四川州縣鹽、酒課額,自明年更放三年。
嘉定七年,再蠲四川州縣鹽、酒課額三年,其合輸湖、廣總領所綱運亦免三年。十一年 ,蠲天水軍今年租役差科,西和州蠲十之七,成州蠲十之六,將利、河池兩縣各蠲十之 五,以經兵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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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七十五‧志第一百二十八  食貨上三 布帛 和糴 漕運
布帛
宋承前代之制,調絹、紬、絹、布、絲、綿以供軍須,又就所產折科、和市。其纖麗之 物,則在京有綾錦院,西京、真定、青益梓州場院主織錦綺、鹿胎、透背,江寧府、潤 州有織羅務,梓州有綾綺場,亳州市縐紗,大名府織縐縠,青、齊、鄆、濮、淄、濰、 沂、密、登、萊、衡、永、全州市平絁。東京榷貨務歲入中平羅、小綾各萬匹,以供服 用及歲時賜與。諸州折科、和市,皆無常數,唯內庫所須,則有司下其數供足。自周顯 德中,受公私織造並須幅廣二尺五分,民所輸絹匹重十二兩,疏薄短狹、塗粉入藥者禁 之;河北諸州軍重十兩,各長四十二尺。宋因其舊。
開寶三年,令天下諸州凡絲、綿、紬、絹麻布等物,所在約支二年之用,不得廣科市以 煩民。初,蓬州請以租絲配民織綾,給其工直,太祖不許。太宗太平興國中,停湖州織 綾務,女工五十八人悉縱之。詔川峽市買場、織造院,自今非供軍布帛,其錦綺、鹿胎 、透背、六銖、欹正、龜殼等段匹,不須買織,民間有織賣者勿禁。馬元方為三司判官 ,建言:「方春乏絕時,預給庫錢貸民,至夏秋令輸絹於官。」大中祥符三年,河北轉 運使李士衡又言:「本路歲給諸軍帛七十萬,民間罕有緡錢,常預假於豪民,出倍稱之 息,至期則輸賦之外,先償逋欠,以是工機之利愈薄。請預給帛錢,俾及時輸送,則民 獲利而官亦足用。」詔優予其直。自是諸路亦如之。或蠶事不登,許以大小麥折納,仍 免倉耗及頭子錢。
天聖中,詔減兩蜀歲輸錦綺、鹿胎、透背、欹正之半,罷作綾花紗。明道中,又減兩蜀 歲輸錦綺、綾羅、透背、花紗三之二,命改織紬、絹以助軍。景祐初,遂詔罷輸錦背、 繡背、遍地密花透背段,自掖庭以及閭巷皆禁用。其後歲輒增益梓路紅錦、鹿胎,慶曆 四年復減半。既而又減梓路歲輸絹三之一,紅錦、鹿胎半之。先是,咸平初,廣南西路 轉運使陳堯叟言:「准詔課植桑棗,嶺外唯產苧麻,許令折數,仍聽織布赴官場博市, 匹為錢百五十至二百。」
至是,三司請以布償芻直,登、萊端布為錢千三百六十,沂布千一百,仁宗以取直過厚 ,命差減其數。自西邊用兵,軍須紬絹,多出益、梓、利三路,歲增所輸之數;兵罷, 其費乃減。嘉祐三年,始詔寬三路所輸數。治平中,歲織十五萬五千五百餘匹。
神宗即位,京師米有餘蓄,命發運司損和糴數五十萬石,市金帛上京,儲之榷貨務,備 三路軍須。京東轉運司請以錢三十萬二千二百貫給貸於民,令次年輸絹,匹為錢千,隨 夏稅初限督之。詔運其錢於河北,聽商人入中。
熙寧三年,御史程顥言:「京東轉運司和買紬絹,增數抑配,率千錢課絹一匹,其後和 買並稅絹,匹皆輸錢千五百。」時王廣淵為轉運使,謂和買如舊,無抑配。顥言其迎合 朝廷意。王安石謂廣淵在京東盡力以赴事功,不宜罪以迎合。乃詔所給內帑別額紬絹錢 五十萬緡,收其本儲之北京,息歸之內帑。右正言李常亦言:「廣淵以陳汝羲所進羨餘 錢五十萬緡,隨和買絹錢分配,於常稅折科放買外,更取二十五萬緡,請以顥言付有司 。」定州安撫司又言:「轉運司配紬、絹、綿、布於州鎮軍砦等坊郭戶,易錢數多,乞 憫其災傷,又居極邊,特蠲損之。」詔提刑司別估,民不願市,令官自賣,已給而抑配 者正之。自王安石秉政,專以取息為富國之務,故當時言利小人如王廣淵輩,假和買紬 絹之名,配以錢而取其五分之息,其刻又甚於青苗。然安石右廣淵,顥、常言卒不行。 二月,詔移巴蜀羨財,市布帛儲於陝西以備邊,省蜀人輸送及中都漕輓之費。
七年,兩浙察訪沈括言:「本路歲上供帛九十八萬,民苦備償,而發運司復以移用財貨 為名,增預買紬絹十二萬。」詔罷其所增之數。八年,韓琦奏倚閣預買紬絹等,雖稍豐 稔,猶當五七歲帶輸。安石以為不然,言於神宗曰:「預買紬絹,祖宗以來未嘗倚閣, 往歲李稷有請,因從之。近方鎮監司爭以寬恤為事,不計有無,異日國用闕,當復刻剝 於民爾。」
元豐以來,諸路預買紬絹,許假封樁錢或坊場錢,少者數萬緡,多者至數十萬緡。其假 提舉司寬剩錢者,又或令以絹帛入常平庫,俟轉運司以價錢易取。三年,京東轉運司請 增預買數三十萬,即本路移易,從之。四年,遣李元輔變運川陝四路司農物帛。中書言 :物帛至陝西,擇省樣不合者貿易,糴糧儲於邊,期以一年畢。五年,戶部上其數凡八 百十六萬一千七百八十匹兩,三百四十六萬二千緡有奇。
紹聖元年,兩浙絲蠶薄收,和買並稅紬絹,令四等下戶輸錢,易左帑紬絹;又令轉運司 以所輸錢市金銀,遇蠶絲多,兼市紗、羅、紬、絹上供。元符元年,雄州榷場輸布不如 樣,監司、通判貶秩、展磨勘年有差;令損其直,後似此者勿受。
尚書省言:「民多願請預買錢,宜視歲例增給,來歲市紬絹計綱赴京。」左司員外郎陳 瓘言:「預買之息,重於常平數倍,人皆以為苦,何謂願請?今復創增,雖名濟乏,實 聚斂之術。」提點京東刑獄程堂亦言:「京東、河北災民流未復,今轉運司東西路歲額 無慮二百萬匹兩,又於例外增買,請罷之。」乃詔諸路提舉司勿更給錢,俟蠶麥多,選 官置場。崇寧中,諸路預買,令所產州縣鄉民及城郭戶並准貲力高下差等均給。川陝路 取元豐數最多一年為額,舊不給者如故。
江西和買紬絹歲五十萬匹,舊以錢、鹽三七分預給。自鹽鈔法行,不復給鹽,令轉運司 盡給以錢,而卒無有,逮今五年,循以為常,民重傷困。大觀初,詔假本路諸司封樁錢 及鄰路所掌封樁鹽各十萬緡給之。其後提舉常平張根復言:「本路和買,未嘗給錢,請 盡給一歲蠶鹽,許轉運司移運或民戶至場自請。」而江西十郡和買數多,法一匹給鹽二 十斤,比錢九百,歲預於十二月前給之。轉運司得鹽不足,更下發運司會積歲所負給償 。
尚書省言大觀庫物帛不足,令兩浙、京東、淮南、江東西、成都、梓州、福建路市羅、 綾、紗一千至三萬匹各有差。二年,又令京東、淮南、兩浙市絹帛五萬及三萬匹,並輸 大觀庫;又四川各二萬,輸元豐庫。江東西如四川之數,輸崇寧庫。而州縣和買,有以 鹽一席折錢六千,令民至期輸紬絹六匹,又前期督促,致多逃徙,詔遞加其罪。坊郭戶 預買有加至四五百匹,興仁府萬延嗣戶業錢十四萬二千緡,歲均千餘匹,乃令減半均之 。
兩浙和買並稅紬絹布帛,頭子錢外,又收市例錢四十,例外約增數萬緡,以分給人吏。 政和初,詔罷市例錢。諸路紬絹布帛比價高數倍,而給直猶用舊法,言者請稍增之,度 支以元豐例定,沮抑不行,令如期給散而已。江東和買,弊如江西,比而才給二百,轉 運司又以重十三兩為則,不及則准絲價補納以錢,兩准二百有餘。宣和三年,詔提刑司 釐正以聞。先是,成都、河北預買,官戶許減半,四年,令舊嘗全科者如舊。既又以兩 浙多官戶,令預買通敷。七年冬,郊祀,河北、京東和買科取物帛絲綿等數並免,以供 奉物給降,其所蠲貸,幾數百萬。
初,預買紬絹務優直以利民,然猶未免煩民,後或令民折輸錢,或物重而價輕,民力寖 困,其終也,官不給直,而賦取益甚矣。十二月,詔令轉運司各會一路之數,分下州縣 經畫,不以錢以他物、不以正月以他月給者,並論以違制。然有司鮮能承順焉。靖康元 年,命轉運司以常平錢前一季預備,如正月之期給之,毋貸以他物而損其數。京東州縣 勿以遷移戶舊數科着業人,仍先除其數,俟流民歸業均敷。余路亦如之。
建炎三年春,高宗初至杭州,朱勝非為相。兩浙轉運副使王琮言:「本路上供、和買、 夏稅紬絹,歲為匹一百一十七萬七千八百,每匹折輸錢二千以助用。」詔許之。東南折 帛錢自此始。五月,詔每歲預買綿絹,令登時給其直。又詔江、浙和預買絹減四分之一 ,仍給見錢,違者置之法。紹興元年,初賦鼎州和買折帛錢六萬緡,以贍蔡兵。以兩浙 夏稅及和買紬絹一百六十餘萬匹,半令輸錢,匹二千。二年,以諸路上供絲、帛並半折 錢如兩浙例,江、淮、閩、廣、荊湖折帛錢自此始。時江、浙、湖北、夔路歲額紬三十 九萬匹,江南、川、廣、湖南、兩浙絹二百七十三萬匹,東川、湖南綾羅絁七萬匹,西 川、廣西布七十七萬匹,成都錦綺千八百餘匹,皆有奇。
三年三月,以兩浙和買物帛,下戶艱於得錢,聽以七分輸正色,三分折見緡。初,洪州 和買,八分輸正色,二分折省錢,匹三千。四年,帥臣胡世將請以三分匹折六千省。又 言絹直踴貴,請匹增為五千疋。戶部定為六千疋。殿中侍御史張致遠言:「江西殘破之 余,和預買絹請折輸錢,朝廷從之,是欲少寬民力。匹輸錢五千省,比舊直已增其半, 較之兩浙時直,匹多一千五百,戶部又令折六貫文足,是欲乘民之急而倍其斂也。物不 常貴,則絹有時而易辦;錢額既定,則價無時而可減。」於是詔江西和買絹匹折輸錢六 十省,願輸正色者聽。是冬,初令江、浙民戶悉輸折帛錢。當是時,行都月費錢百餘萬 緡,重以增戍之費,令民輸紬者全折,輸絹者半折,匹五千二百省。折帛錢由此愈重。
九年正月,復河南,減折帛錢匹一千,未幾又增之。十七年,減折帛錢:江南匹為六千 ,兩浙七千,和買六千五百;綿,江南兩為三百,兩浙四百。二十年,詔:「廣西折布 錢因張浚增至兩倍以上,今減作一貫文折輸。」二十九年,中書省奏:江、浙四路所起 折帛錢,地里遙遠,宜就近儲之。詔除徽、處、廣德舊折輕貨,余州當折銀者輸錢,願 輸銀者聽,浙西提刑司、三總領所主之。先是,江、浙路折帛錢歲為錢五百七十三萬餘 緡,並輸行都,至是,始外儲之以備軍用。
乾道四年,減兩浙、乾道五年夏稅、和買折帛錢之半。六年,知徽州郟升卿代還,奏: 「州自五代時陶雅守郡,妄增民賦,至今二百餘年,比鄰境諸縣之稅獨重數倍,而雜錢 之稅科折尤重,請賜蠲免。」九年,詔徽州額外創科雜錢一萬二千一百八十餘緡,及元 認江東、兩浙運司諸處絹一萬六千六百餘匹,並蠲之。
紹熙五年,詔兩浙、江東西和買紬絹折帛錢太重,可自來年匹減錢一貫五百文,三年後 別聽旨。所減之錢,令內藏、封樁兩庫撥還。
慶元元年,戶部侍郎袁說友言臨安、餘杭二縣和買科取之弊:「乞將餘杭縣經界元科之 額配以絹數,不分等則,以二十四貫定敷一匹,袞科而下,足額而止,捐其餘以惠末產 之民。如此則吏不得而制民,民無資於詭戶,救弊之良策也。」說友又奏:「貫頭均科 之法行,則縣邑無由多取,鄉司無所走弄,而詭挾者不能以倖免,是以奸民頑吏立為異 論以搖之。」詔令集議。二年,吏部尚書葉翥等議請如帥漕所奏推行之,詔可。
建炎元年,知越州翟汝文奏:「浙東和預買絹歲九十七萬六千匹,而越乃六十萬五百匹 ,以一路計之,當十之三。望將三等以上戶減半,四等以下戶權罷。」尋以杭之和買絹 編重,均十二萬匹於兩浙。乾道九年,秘書郎趙粹中言:「兩浙和買,莫重於紹興,而 會稽為最重。緣田薄稅重,詭名隱寄,多分子戶。自經界後至乾道五年,累經推排,減 落物力,走失愈重,民力困竭。若據畝均輸,可絕詭戶之弊。」淳熙八年,詔兩淮漕臣 吳琚與帥臣張子顏措置。子顏等言:「勢家豪民分析版籍以自托於下戶,是不可不抑。 然弊必有原,謂如浙東七州,和買凡二十八萬一千七百三十有八;溫州本無科額,合台 、明、衢、處、婺之數,不滿一十三萬;而紹興一郡獨當一十四萬六千九百三十有八, 則是以一郡視五郡之輸而又贏一萬有奇,此重額之弊也。又如賃牛物力,以其有資民用 ,不忍科配;酒坊、鹽亭戶,以其嘗趁官課,難令再敷;至於坍江落海之田,壞地漂沒 ;僧道寺觀之產,或奉詔蠲免;而省額未除,不免陰配民戶,此暗科之弊也。二弊相乘 ,民不堪命,於是規避之心生,而詭戶之患起。舊例物力三十八貫五百為第四等,降一 文以下即為第五等,為詭戶者志於規避,往往止就二三十貫之間立為砧基。今若自有產 有丁系真五等依舊不科,其有產無丁之戶,將實管田產錢一十五貫以上併科和買,其一 十五貫以下則存而不敷,庶幾偽五等不可逃,真五等不受困。」於是詔:「紹興府攢宮 田園、諸寺觀、延祥莊並租牛耕牛合蠲和買,並於省額除之;坊場、鹽亭戶見敷和買物 力,及坍江田、放生池合減租稅物力,並核實取旨。」
十一年,臣僚言兩浙、江東西四路和買不均之弊,送戶部、給舍等官詳議。鄭丙、丘崇 議,畝頭均科之說至公至平,詔施行之。十六年,知紹興府王希呂言:「均敷和買,曩 者亟於集事,不暇核實,一切以為詭戶而科之,於是物力自百文以上皆不免於和買,貧 民始不勝其困。乞將創科和買二萬五十七匹有奇盡放,則民被實惠矣。於是詔下戶和買 二萬五十餘匹住催一年,又減元額四萬四千匹有奇;均敷一節,令知紹興府洪邁從長施 行。紹熙元年,邁定其法上之,詔依所措置推行,於是紹興貧民下戶稍寬矣。
和糴
宋歲漕以廣軍儲、實京邑。河北、河東、陝西三路及內郡,又自糴買,以息邊民飛挽之 勞,其名不一。建隆初,河北連歲大稔,命使置場增價市糴,自是率以為常。咸平中, 嘗出內府綾、羅、錦、綺計直緡錢百八十萬、銀三十萬兩,付河北轉運使糴粟實邊。繼 而詔:凡邊州積穀可給三歲則止。大中祥符初,三路歲豐,仍令增糴廣蓄,靡限常數。 後又時出內庫緡錢,或數十萬,或百萬,別遣官經畫市糴,中等戶以下免之。
初,河東既下,減其租賦。有司言其地沃民勤,頗多積穀,請每歲和市,隨常賦輸送, 其直多折色給之。京東西、陝西、河北闕兵食,州縣括民家所積糧市之,謂之推置;取 上戶版籍,酌所輸租而均糴之,謂之對糴,皆非常制。麟、府州以轉餉道遠,遣常參官 就置場和糴。河北又募商人輸芻粟於邊,以要券取鹽及緡錢、香藥、寶貨於京師或東南 州軍,陝西則受鹽於兩池,謂之入中。陝西糴谷,又歲預給青苗錢,天聖以來,罷不復 給,然發內藏金帛以助糴者,前後不可勝數。寶元中,出內庫珠直緡錢三十萬,付三司 售之,取其直以助邊費。歐陽脩奉使河東還,言:「河東禁並邊地不許人耕,而私糴北 界粟麥為兵儲最為大患。」遂詔岢嵐、火山軍閒田並邊壕十里外者聽人耕,然竟無益邊 備,歲糴如故。大抵入中利厚而商賈趨之,罷三路入中,悉以見錢和糴,縣官之費省矣 。
熙寧五年,詔以銀絹各二十萬賜河東經略安撫司,聽人賒買,收本息封樁備邊。自是三 路封樁,所給甚廣,或取之三司,或取之市易務,或取之他路轉運司,或賜常平錢,或 鬻爵、給度牒,而出內藏錢帛不與焉。
七年,以岷州入中者寡,令三司具東南及西鹽鈔法經久通行利病以聞。知熙州王韶建議 :「依沿邊和糴例,以一分見緡、九分西鈔,別約價,募入中者。凡邊部入中有闕,則 多出京鈔或饒益誘之,以紓用度。」是歲,河東並邊大稔,詔都轉運使李師中與劉庠廣 糴,積五年之蓄。覆命輔臣議,更以陝西並塞芻糧之法,令轉運司增舊糴三分,以所糴 虧羨為賞罰,仍遣吏按視。而陝西和糴,或以錢、茶、銀、紬、絹糴於弓箭手。
八年,河東察訪使李承之言:「太原路二稅外有和糴糧草,官雖量予錢、布,而所得細 微,民無所濟,遇歲凶不蠲,最為弊法。」繼而知太原韓絳復請和糴於元數省三分,罷 支錢、布,乞精選才臣講求利害。詔委陳安石。元豐元年,安石奏:「河東十三州二稅 ,以石計凡三十九萬二千有餘,而和糴數八十二萬四千有餘,所以歲凶仍輸者,以稅輕 、軍儲不可闕故也。舊支錢、布相半,數既奇零,以鈔貿易,略不收半,公家實費,百 姓乃得虛名。欲自今罷支糴錢,歲以其錢令並邊州郡和市封樁,即歲災以填所蠲數,年 豐則三歲一免其輸。」朝廷以為然,始詔河東歲給和糴錢八萬餘緡並罷,以其錢付漕司 ,如安石議。因用安石為河東轉運使。其後經略使呂惠卿復請別議立法,除河外三州理 為邊郡宜免,餘十一州可概均糴。下有司議,以歲和糴見數十分之,裁其二,用八分為 額,隨戶色高下裁定,毋更給錢;歲災同秋稅蠲放,以轉運司應給錢補之,災不及五分 ,聽以久例支移。遂易和糴之名為助軍糧草。
元豐四年,以度支副使蹇周輔兼措置河北糴便司。明年,詔以開封府界、諸路闕額禁軍 及淮、浙、福建等路剩鹽息錢,並輸糴便司為本。令瀛、定、澶等州各置倉,凡封樁, 三司毋關預,委周輔專其任,司農寺市易、淤田、水利等司所計置封樁糧草並歸之。六 年,詔提點河北西路王子淵兼同措置。未幾,手詔周輔:今河朔豐成,宜廣收糴。是歲 ,大名東、西濟勝二倉,定州衍積、寶盈二倉與瀛之州倉皆成,周輔召拜戶部侍郎,以 左司郎中吳雍代之。明年,雍言河北倉廩皆充實,見儲糧料總千一百七十六萬石。詔賜 同措置王子淵三品服。宣和中,罷畿內和糴。
自熙寧以來,和糴、入中之外,又有坐倉、博糴、結糴、俵糴、兌糴、寄糴、括糴、勸 糴、均糴等名。其曰坐倉:熙寧二年,令諸軍餘糧願糴入官者,計價支錢,復儲其米於 倉。王珪奏曰:「外郡用錢四十可致斗米於京師,今京師乏錢,反用錢百坐倉糴斗米, 此極非計。」司馬光曰:「坐倉之法,蓋因小郡乏米而庫有餘錢,故反就軍人糴米以給 次月之糧,出於一時急計耳。今京師有七年之儲,而府庫無錢,更糴軍人之米,使積久 陳腐,其為利害非臣所知。」呂惠卿曰:「今坐倉得米百萬石,則減東南歲漕百萬石, 轉易為錢以供京師,何患無錢?」光曰:「臣聞江、淮之南,民間乏錢,謂之錢荒。而 土宜粳稻,彼人食之不盡。若官不糴取以供京師,則無所發泄,必甚賤傷農矣。且民有 米而官不用米,民無錢而官必使之出錢,豈通財利民之道乎?」不從。明年,又慮元價 賤,神、龍衛及諸司每石等第增錢收糴,仍聽行於河北、河東、陝西諸路。元符以後, 有低價抑糴之弊,詔禁止之。
其曰博糴:熙寧七年,詔河北轉運、提舉司置場,以常平及省倉歲用餘糧,減直聽民以 絲、綿、綾、絹增價博買,俟秋成博糴。崇寧五年,又詔陝西錢重物輕,委轉運司措置 ,以銀、絹、絲、紬之類博糴斤斗,以平物價。
其曰結糴:熙寧八年,劉佐體量川茶,因便結糴熙河路軍儲,得七萬餘石,詔運給焉。 未幾,商人王震言:結糴多散官或浮浪之人,有經年方輸者。詔措置熙河財用孫迥究治 以聞。迥奏總管王君萬負熙、河兩川結糴錢十四萬六百三十餘緡、銀三百餘兩。乃遣蔡 確馳往本路劾之,君萬及高遵裕皆坐借結糴違法市易,降黜有差。崇寧初,蔡京行於陝 西,盡括民財以充數。五年,以星變講修闕政,罷陝西、河東結糴、對糴。
其曰俵糴:熙寧八年,令中書計運米百萬石費約三十七萬緡,帝怪其多。王安石因言: 「俵糴非特省六七十萬緡歲漕之費,且河北入中之價,權之在我,遇斗斛貴住糴,即百 姓米無所糶,自然價損,非惟實邊,亦免傷農。」乃詔歲以末鹽錢鈔、在京粳米六十萬 貫石,付都提舉市易司貿易。度民田入多寡,豫給錢物,秋成於澶州、北京及緣邊入米 麥粟封樁。即物價踴,權止入中,聽糴便司兌用,須歲豐補償。紹聖三年,呂大忠之言 ,召農民相保,豫貸官錢之半,循稅限催科,余錢至夏秋用時價隨所輸貼納。崇寧中, 蔡京令坊郭、鄉村以等第給錢,俟收,以時價入粟,邊郡弓箭手、青唐蕃部皆然。用俵 多寡為官吏賞罰。
其曰兌糴:熙寧九年,詔淮南常平司於麥熟州郡及時兌糴。元祐二年,嘗以麥熟下諸路 廣糴,詔後價若與本相當,即許變轉兌糴。
其曰寄糴:元豐二年,糴便糧草王子淵論綱舟利害,因言:「商人入中,歲小不登,必 邀厚價,故設內郡寄糴之法,以權輕重。」七年,詔河北瀛、定二州所糴數以鉅萬,而 散於諸郡寄糴,恐緩急不相及,不若致商人自運。李南公、王子淵俱言:「寄糴法行已 久,且近都倉,緩急運致非難。」於是寄糴卒不罷。
其曰括糴:元符元年,涇原經略使章楶請並邊糴買;豫榜諭民,毋得與公家爭糴,即官 儲有之,括索贏糧之家,量存其所用,盡糴入官。
其曰勸糴、均糴:政和元年,童貫宣撫陝西議行之。鄜延經略使錢即言:「勸糴非可以 久行。均糴先入其斤斗乃給其直,於有斤斗之家未有害也。坊郭之人,素無斤斗,必須 外糴,轉有煩費。」疏奏,坐貶。時又詔河北、河東仿陝西均糴,知定州王漢之坐沮格 奪職罷。未幾,遂立均糴法。三年,以歲稔,諸路推行均糴。五年,言者謂:「均糴法 嚴,然已糴而不償其直,或不度州縣之力,敷數過多,有一戶而糴數百石者。」乃詔諸 路毋輒均糴。既而州縣以和糴為名,低裁其價,轉運司程督愈峻,科率倍於均糴,詔約 止之。宣和三年,方臘平,兩浙亦量官戶輕重均糴。明年,荊湖南、北均糴,以家業為 差。勸糴之法,其後寖及於新邊,鄯廓州、積石軍,蕃部患之。
自熙寧以來,王韶開熙河,章惇營溪洞,沈起、劉彝啟交阯之隙,韓存寶、林廣窮乞第 之役,費用科調益繁。陝西宿兵既多,元豐四年,六路大舉西討,軍費最甚於他路。帝 先慮科役擾民,令趙離廉問,頗得其事。又以糧餉麤惡,欲械斬河東、涇原漕臣,以勵 其餘,卒以師興役眾,鮮克辦給。又李稷為鄜延漕臣督運,詔許斬知州以下乏軍興者, 民苦折運,多散走,所殺至數千人,道斃者不在焉。於是文彥博奏言:「關陝人戶,昨 經調發,不遺餘力,死亡之餘,疲瘵已甚。為今之計,正當勞來將士,安撫百姓,全其 瘡痍,使得蘇息。」明年,優詔嘉答。初,西師無功,議者慮朝廷再舉,自是,帝大感 悟,申飭邊臣固境息兵,關中以蘇。
哲宗即位,諸老大臣維持初政,益務綏靜,邊郡類無調發,第令諸路廣糴以備蓄積,及 詔陝西、麟府州計五歲之糧而已。紹聖初,乃詔河北鎮、定、瀛州糴十年之儲,余州七 年。其後陝西諸路又連歲興師,及進築鄯、湟等州,費資糧不可勝計。元符二年,涇原 經略使章楶諫曰:「伏見興師以來,陝西府庫倉廩儲蓄,內外一空,前後資貸內藏金帛 ,不知其幾千萬數。即今所在糧草盡乏,漕臣計無所出,文移指空而已。今者,正休兵 息民、清心省事之時,唯深察臣言,裁決斯事。若更詢主議大臣,竊恐專務興師,上誤 聖聽。」主議大臣,指章惇也。時內藏空乏,陝西諸路以軍賞銀絹數寡,請給於內藏庫 ,詔以絹五十萬匹予之。帝謂近臣曰:「內庫絹才百萬,已輟其半矣。」
蔡京用事,復務拓土,勸徽宗招納青唐,用王厚經置,費錢億萬,用大兵凡再,始克之 ,而湟州戍兵歲費錢一千二十四萬九千餘緡。五年,熙河蘭湟運使洪中孚言:「本道青 稞畝收五石,粒當大麥之三。異時人糧給精米,馬料給青稞,率皆八折,不惟人馬之食 自足,而價亦相當。今邊臣不燭事情,精米、青稞與糙米、大麥一例抵斗給散,即公有 一分之耗,私有一分之贏。會計一路歲費斤斗一百八十萬、雜色五十萬外,青稞一百三 十萬,抵斗歲費二十六萬石,石三十緡,計七百八十萬。」帝慮其米仍麤,將士或有飢 色,乃命九折。明年,復令計斗給散,竟罷九折。又於陝西建四都倉:平夏城曰裕財, 鎮戎軍曰裕國,通峽砦曰裕民,西安州曰裕邊。自夏人叛命,諸路皆謀進築,陝以西保 甲皆運糧。後童貫又自將兵築靖夏、制戎、伏羌等城,窮討深入,凡六七年。至宣和末 ,饋餉空乏,鄜延至不能支旬月。時邊臣爭務開邊,夔、峽、嶺南不毛之地,草創郡邑 ,調取於民,費出於縣官,不可勝計。最後有燕山之役,雄、霸等州倉廩皆竭,兵士飢 忿,有擲瓦石擊守貳、刃將官者。燕山郭藥師所將常勝一軍,計口給錢廩,月費米三十 萬石、錢一百萬緡。河北之民力不能給,於是免夫之議興。
初,黃河歲調夫修築埽岸,其不即役者輸免夫錢。熙、豐間,淮南科黃河夫,夫錢十千 ,富戶有及六十夫者,劉誼蓋嘗論之。及元祐中,呂大防等主回河之議,力役既大,因 配夫出錢。大觀中,修滑州魚池埽,始盡令輸錢。帝謂事易集而民不煩,乃詔凡河堤合 調春夫,盡輸免夫之直,定為永法。及是,王黼建議,乃下詔曰:「大兵之後,非假諸 路民力,其克有濟?諭民國事所當竭力,天下並輸免夫錢,夫二十千,淮、浙、江、湖 、嶺、蜀夫三十千。」凡得一千七百餘萬緡,河北群盜因是大起。
南渡,三邊饋餉,糴事所不容已。紹興間,於江、浙、湖南博糴,多者給官告,少者給 度牒,或以鈔引,類多不售,而吏緣為奸,人情大擾。於是減其價以誘積粟之家,初不 拘於官、編之戶。凡降金銀錢帛而州縣阻節不即還者,官吏並徒二年。廣東轉運判官周 綱糴米十五萬石,無擾及無陳腐,撫州守臣劉汝翼餉兵不匱,及勸誘賑糶流離,皆轉一 官。七年,以饒州之糴石取耗四斗,罪其郡守。自是和糴者計剩科罪。十三年,荊湖歲 稔,米斗六七錢,乃就糴以寬江、浙之民。十八年,免和糴,命三總領所置場糴之。舊 制:兩浙、江、湖歲當發米四百六十九萬斛,(兩浙一百五十萬,江東九十三萬,江西 百二十六萬,湖南六十五萬,湖北三十五萬。)至是,欠百萬斛有奇。乃詔臨安、平江 府及淮東西、湖廣三計司,歲糴米百二十萬斛:,淮西十六萬五千,湖廣、淮東皆十五 萬。二十八年,除二浙以三十五萬斛折錢,諸路綱米及糴場歲收四百五十二萬斛。二十 九年,糴二百三十萬石以備振貸,石降錢二千,以關子、茶引及銀充其數。
孝宗乾道三年秋,江、浙、淮、閩淫雨,詔州縣以本錢坐倉收糴,毋強配於民。四年, 糴本結會子及錢銀,石錢二貫五百文。淳熙三年,詔廣西運司,糴錢以歲豐歉市直高下 增減給之。
寶慶三年,監察御史汪剛中言:「和糴之弊,其來非一日矣,欲得其要而革之,非禁科 抑不可。夫禁科抑,莫如增米價,此已試而有驗者,望飭所司奉行。」有旨從之。紹定 元年,錫銀、會、度牒於湖廣總所,令和糴米七十萬石餉軍。五年,臣僚言:「若將民 間合輸緡錢使輸斤斗,免令賤糶輸錢,在農人亦甚有利,此廣糴之良法也。」從之。開 慶元年,沿江制置司招糴米五十萬石,湖南安撫司糴米五十萬石,兩浙轉運司五十萬石 ,淮、浙發運司二百萬石,江東提舉司三十萬石,江西轉運司五十萬石,湖南轉運司二 十萬石,太平州一十萬石,淮安州三十萬石,高郵軍五十萬石,漣水軍一十萬石,廬州 一十萬石,並視時以一色會子發下收糴,以供軍餉。
咸淳六年,都省言:「咸淳五年和糴米,除浙西永遠住糴及四川制司就糴二十萬石樁充 軍餉外,京湖制司、湖南、江西、廣西共糴一百四十八萬石,凡遇和糴年分皆然。」
漕運
宋都大梁,有四河以通漕運:曰汴河,曰黃河,曰惠民河,曰廣濟河,而汴河所漕為多 。太祖起兵間,有天下,懲唐季五代藩鎮之禍,蓄兵京師,以成彊干弱支之勢,故於兵 食為重。建隆以來,首浚三河,令自今諸州歲受稅租及筦榷貨利、上供物帛,悉官給舟 車,輸送京師,毋役民妨農。開寶五年,率汴、蔡兩河公私船,運江、淮米數十萬石以 給兵食。是時京師歲費有限,漕事尚簡。至太平興國初,兩浙既獻地,歲運米四百萬石 。所在雇民挽舟,吏並緣為奸,運舟或附載錢帛、雜物輸京師,又回綱轉輸外州,主藏 吏給納邀滯,於是擅貿易官物者有之。八年,乃擇干彊之臣,在京分掌水陸路發運事。 凡一綱計其舟車役人之直,給付主綱吏雇募,舟車到發、財貨出納,並關報而催督之, 自是調發邀滯之弊遂革。
初,荊湖、江、浙、淮南諸州,擇部民高貲者部送上供物,民多質魯,不能檢御舟人, 舟人侵盜官物,民破產不能償。乃詔牙吏部送,勿復擾民。大通監輸鐵尚方鑄兵器,鍛 練用之,十裁得四五;廣南貢藤,去其麤者,斤僅得三兩。遂令鐵就冶郎淬治之,藤取 堪用者,無使負重致遠,以勞民力。汴河挽舟卒多飢凍,太宗令中黃門求得百許人,藍 縷枯瘠,詢其故,乃主糧吏率取其口食。帝怒,捕鞫得實,斷腕殉河上三日而後斬之, 押運者杖配商州。雍熙四年,並水陸路發運為一司。主綱吏卒盜用官物,及用水土雜糅 官米,故毀敗舟船致沈溺者,棄市,募告者厚賞之;山河、平河實因灘磧風水所敗,以 收救分數差定其罪。端拱元年,罷京城水陸發運,以其事分隸排岸司及下卸司。先是, 四河所運未有定製,太平興國六年,汴河歲運江、淮米三百萬石,菽一百萬石;黃河粟 五十萬石,菽三十萬石;惠民河粟四十萬石,菽二十萬石;廣濟河粟十二萬石:凡五百 五十萬石。非水旱蠲放民租,未嘗不及其數。至道初,汴河運米五百八十萬石。大中祥 符初,至七百萬石。
江南、淮南、兩浙、荊湖路租糴,於真、揚、楚、泗州置倉受納,分調舟船溯流入沛, 以達京師,置發運使領之。諸州錢帛、雜物、軍器上供亦如之。陝西諸州菽粟,自黃河 三門沿流入沛,以達京師,亦置發運司領之。粟帛自廣濟河而至京師者,京東之十七州 ;由石塘、惠民河而至京師者,陳、潁、許、蔡、光、壽六州,皆有京朝官廷臣督之。 河北衛州東北有御河達乾寧軍,其運物亦廷臣主之。廣南金銀、香藥、犀象、百貨,陸 運至虔州而後水運。川益諸州金帛及租、市之布,自劍門列傳置,分輦負擔至嘉州,水 連達荊南,自荊南遣綱吏運送京師。咸平中,定歲運六十六萬匹,分為十綱。天禧末, 水陸運上供金帛、緡錢二十三萬一千餘貫、兩、端、匹,珠寶、香藥二十七萬五千餘斤 。諸州歲造運船,至道末三千二百三十七艘,天禧末減四百二十一。先是,諸河漕數歲 久益增,景德四年,定汴河歲額六百萬石。天聖四年,荊湖、江、淮州縣和糴上供,小 民闕食,自五年後權減五十萬石。慶曆中,又減廣濟河二十萬石。後黃河歲漕益減耗, 才運菽三十萬石,歲創漕船,市材木,役牙前,勞費甚廣;嘉祐四年,罷所運菽,減漕 船三百艘。自是歲漕三河而已。
江、湖上供米,舊轉運使以本路綱輸真、楚、泗州轉般倉,載鹽以歸,舟還其郡,卒還 其家。汴舟詣轉般倉運米輸京師,歲折運者四。河冬涸,舟卒亦還營,至春復集,名曰 放凍。卒得番休,逃亡者少;汴船不涉江路,無風波沈溺之患。後發運使權益重,六路 上供米糰綱發船,不復委本路,獨專其任。文移坌並,事目繁伙,不能檢察。操舟者賕 諸吏,得詣富饒郡市賤貿貴,以趨京師。自是江、汴之舟,混轉無辨,挽舟卒有終身不 還其家、老死河路者。籍多空名,漕事大弊。
皇祐中,發運使許元奏:「近歲諸路因循,糧綱法壞,遂令汴綱至冬出江,為他路轉漕 ,兵不得息。宜敕諸路增船,載米輸轉般倉充歲計如故事。」於是牟利者多以元說為然 ,詔如元奏。久之,諸路綱不集。嘉祐三年,下詔切責有司以格詔不行,及發運使不能 總綱條,轉運使不能斡歲入。預敕江、淮、兩浙轉運司,期以期年,各造船補卒,團本 路綱,自嘉祐五年汴船不得復出江。至期,諸路船猶不足。汴船既不至江外,江外船不 得至京師,失商販之利;而汴船工卒訖冬坐食,恆苦不足,皆盜毀船材,易錢自給,船 愈壞而漕額愈不及矣。論者初欲漕卒得歸息,而近歲汴船多傭丁夫,每船卒不過一二人 ,至冬當留守船,實無得歸息者。時元罷已久,後至者數奏請出汴船,執政不許。治平 三年,始詔出汴船七十綱,未幾,皆出江復故。
治平二年,漕粟至京師,汴河五百七十五萬五千石,惠民河二十六萬七千石,廣濟河七 十四萬石。又漕金帛緡錢入左藏、內藏庫者,總其數一千一百七十三萬,而諸路轉移相 給者不預焉。繇京西、陝西、河東運薪炭至京師,薪以斤計一千七百一十三萬,炭以秤 計一百萬。是歲,諸路創漕船二千五百四十艘。治平四年,京師粳米支五歲余。是時, 漕運吏卒,上下共為侵盜貿易,甚則托風水沉沒以滅跡。官物陷折,歲不減二十萬斛。 熙寧二年,薛向為江、淮等路發運使,始募客舟與官舟分運,互相檢察,舊弊乃去。歲 漕常數既足,募商舟運至京師者又二十六萬餘石而未已,請充明年歲計之數。
三司使吳充言:「宜自明年減江、淮漕米二百萬石,令發運司易輕貨二百萬緡,計五年 所得,無慮緡錢千萬,轉儲三路平糴備邊。」王安石謂:「驟變米二百萬石,米必陡賤 ;驟致輕貨二百萬貫,貨必陡貴。當令發運司度米貴州郡,折錢變為輕貨,儲之河東、 陝西要便州軍,用常平法糶糴為便。」詔如安石議。七年,京東路察訪鄧潤甫等言:「 山東沿海州郡地廣,豐歲則谷賤,募人為海運,山東之粟可轉之河朔,以助軍食。」詔 京東、河北路轉運司相度,卒不果行。是歲,江、淮上供谷至京師者三分不及一,令督 發運使張頡亟辦來歲漕計。
宣徽南院使張方平言:「今之京師,古所謂陳留,天下四沖八達之地,利漕運而贍師旅 。國初,浚河渠三道以通漕運,立上供年額,汴河六百萬石,廣濟河六十二萬石,惠民 河六十萬石。廣濟河所運,止給太康、咸平、尉氏等縣軍糧,唯汴河運米麥,乃太倉蓄 積之實。近罷廣濟河,而惠民河斤斗不入太倉,大眾所賴者汴河。議者屢作改更,必致 汴河日失其舊。」十二月,詔濬廣濟河,增置漕舟。其後河成,歲漕京東谷六十萬石。 東南諸路上供雜物舊陸運者,增舟水運。押汴河江南、荊湖綱運,七分差三班使臣,三 分軍大將、殿侍。又令真、楚、泗州各造淺底舟百艘,分為十綱入汴。
元豐五年,罷廣濟河輦運司及京北排岸司,移上供物於淮陽計置入汴,以清河輦運司為 名。御史言廣濟安流而上,與清河溯流入汴,遠近險易不同。詔轉運、提點刑獄比較利 害以聞。江、淮等路發運副使蔣之奇、都水監丞陳祐甫開龜山運河,漕運往來,免風濤 百年沈溺之患。詔各遷兩官,余官減年循資有差。八年,罷歲運百萬石赴西京。先是, 導洛入汴,運東南粟實洛下,至是,戶部奏罷之。是年,立汴河糧綱賞罰,歲終檢察。 紹聖二年,置汴綱,通作二百綱。在部進納官銓試不中者,注押上供糧斛,不用衙前、 土人、軍將。未幾,復募土人押諸路綱如故。
政和七年,立東南六路州軍知州、通判裝發上供糧斛任滿賞格,自一萬石至四十萬石升 名次減年有差。張根為江南西路轉運副使,歲漕米百二十萬石給中都。江南州郡僻遠, 官吏艱於督趣,根常存三十萬石為轉運之本,以寬諸郡,時甚稱之。宣和二年,詔:「 六路米麥綱運依法募官,先募未到部小使臣及非泛補授校尉以上未許參部人並進納人管 押;淮南以五運,兩浙及江東二千里內以四運,江東二千里外及江西三運,湖南、北二 運,各欠不及五釐,依格推賞外,仍許在外指射合入差遣一次。召募土人並罷。」七年 ,詔結絕應奉司江淮諸局、所及罷花石綱,令逐路漕臣速拘舟船裝發綱運備邊。靖康初 ,汴河決口有至百步者,塞之,工夫未訖,乾涸月余,綱運不通,南京及京師皆乏糧。 責都水使者陳求道等,命提舉京師所陳良弼同措置。越兩旬,水復舊,綱運遝至,兩京 糧乃足。
河北、河東、陝西三路租稅薄,不足以供兵費,屯田、營田歲入無幾,糴買入中之外, 歲出內藏庫金帛及上京榷貨務緡錢,皆不翅數百萬。選使臣、軍大將,河北船運至乾寧 軍,河東、陝西船運至河陽,措置陸運,或用鋪兵廂軍,或發義勇保甲,或差雇夫力, 車載馱行,隨道路所宜。河北地里差近,西路回遠,又涉磧險,運致甚艱。熙寧六年, 詔鄜延路經略司支封樁錢於河東買橐駝三百,運沿邊糧草。
元豐四年,河東轉運司調夫萬一千人隨軍,坊郭上戶有差夫四百人者,其次一二百人。 願出驢者三驢當五夫,五驢別差一夫驅喝。一夫雇直約三十千以上,一驢約八千,加之 期會迫趣,民力不能勝。軍須調發煩擾,又多不急之務,如絳州運棗千石往麟、府,每 石止直四百,而雇直乃約費三十緡。涇原路轉運判官張大寧言:「饋運之策,莫若車便 。自熙寧砦至磨○口皆大川,通車無礙,自磨○至兜嶺下道路亦然。嶺以北即山險少水 ,車乘難行。可就嶺南相地利建一城砦,使大車自鎮戎軍載糧草至彼,隨軍馬所在,以 軍前夫畜往來短運。更於中路量度遠近,以遣回空夫築立小堡應接,如此則省民力之半 。」神宗嘉之。京西轉運司調均、鄧州夫三萬,每五百人差一官部押,赴鄜延饋運。其 本路程塗日支錢米外,轉運司計自入陝西界至延州程數,日支米錢三十、柴菜錢十文, 並先並給。陝西都轉運司於諸州差僱車乘人夫,所過州交替,人日支米二升、錢五十, 至沿邊止。運糧出界,止差廂軍。六年,詔熙河蘭會經略制置司,計置蘭州人萬馬二千 般運糧草,於次路州軍鏟刮官私橐駝二千與經制司,自熙、河折運。事力不足,發義勇 保甲。給河東、陝西邊用非機速者,並作小綱數排日遞送。
大觀二年,京畿都轉運使吳擇仁言:「西輔軍糧,發運司歲撥八萬石貼助,於滎澤下卸 ,至州尚四、五十里,擺置車三鋪,每鋪七十人,月可運八千四百石。所運漸多,據數 增添鋪兵。」靖康元年十月,詔曰:「一方用師,數路調發,軍功未成,民力先困。京 西運糧,每名六斗,用錢四十貫;陝西運糧,民間倍費百餘萬緡,聞之駭異。今歲四方 豐稔,粒米狼戾,但可逐處增價收糴,不得輕般運,以稱恤民之意。若般綱水運及諸州 支移之類仍舊。」三路陸運以給兵費,大略如此,其他州縣運送或軍興調發以給一時之 用,此皆不着。
轉般,自熙寧以來,其法始變,歲運六百萬石給京師外,諸倉常有餘蓄。州郡告歉,則 折收上價,謂之額斛。計本州歲額,以倉儲代輸京師,謂之代發。復於豐熟以中價收糴 ,谷賤則官糴,不至傷農;飢歉則納錢,民以為便。本錢歲增,兵食有餘。崇寧初,蔡 京為相,始求羨財以供侈用,用所親胡師文為發運使,以糴本數百萬緡充貢,入為戶部 侍郎。來者效尤,時有進獻,而本錢竭矣;本錢既竭,不能增糴,而儲積空矣;儲積既 空,無可代發,而轉般之法壞矣。
崇寧三年,戶部尚書曾孝廣言:「往年,南自真州江岸,北至楚州淮堤,以堰瀦水,不 通重船,般剝勞費。遂於堰旁置轉般倉,受逐州所輸,更用運河船載之入汴,以達京師 。雖免推舟過堰之勞,然侵盜之弊由此而起。天聖中,發運使方仲荀奏請度真、楚州堰 為水閘,自是東南金帛、茶布之類直至京師,惟六路上供斤斗,猶循用轉般法,吏卒糜 費與在路折閱,動以萬數。欲將六路上供斤斗,並依東南雜運直至京師或南京府界卸納 ,庶免侵盜乞貸之弊。」自是六路郡縣各認歲額,雖湖南、北至遠處,亦直抵京師,號 直達綱,豐不加糴,歉不代發。方綱米之來,立法峻甚,船有損壞,所至修整,不得逾 時。州縣欲其速過,但令供狀,以錢給之,沿流鄉保悉致騷擾,公私橫費百出。又鹽法 已壞,回舟無所得,舟人逃散,船亦隨壞,本法盡廢。
大觀三年,詔直達綱自來年並依舊法復令轉般,令發運司督修倉廒,荊湖北路提舉常平 王璹措置諸路運糧舟船。
政和二年,復行直達綱,毀拆轉般諸倉。譚稹上言:「祖宗建立真、楚、泗州轉般倉, 一以備中都緩急,二以防漕渠阻節,三則綱船裝發,資次運行,更無虛日。自其法廢, 河道日益淺澀,遂致中都糧儲不繼,淮南三轉般倉不可不復。乞自泗州為始,次及真、 楚,既有瓦木,順流而下,不甚勞費。俟歲豐計置儲蓄,立法轉般。」淮南路轉運判官 向子諲奏:「轉般之法,寓平糴之意。江、湖有米,可糴於真;兩浙有米,可糴於揚; 宿、亳有麥,可糴於泗。坐視六路豐歉,有不登處,則以錢折斛,發運司得以斡旋之, 不獨無歲額不足之憂,因可以寬民力。運渠旱乾,則有汴口倉。今所患者,向來糴本歲 五百萬緡,支移殆盡。」
宣和五年,乃降度牒及香、鹽鈔各一百萬貫,令呂淙、盧宗原均糴斤斗,專備轉般。江 西轉運判官蕭序辰言:「轉般道里不加遠,而人力不勞卸納,年豐可以廣糴厚積,以待 中都之用。自行直達,道里既遠,情弊尤多,如大江東西、荊湖南北有終歲不能行一運 者,有押米萬石欠七八千石,有拋失舟船、兵梢逃散、十不存一二者。折欠之弊生於稽 留,而沿路官司多端阻節,至有一路漕司不自置舟船,截留他路回綱,尤為不便。」詔 發運司措置。六年,以無額上供錢物並六路舊欠發斤斗錢,貯為糴本,別降三百萬貫付 盧宗原,將湖南所起年額,並隨正額預起拋欠斤斗於轉般倉下卸,卻將已卸均糴斗斛轉 運上京,所有直達,候轉般斤斗有次第日罷之。靖康元年,令東南六路上供額斛,除淮 南、兩浙依舊直達外,江、湖四路並措置轉般。
高宗建炎元年,詔諸路綱米以三分之一輸送江寧府,福建,兩浙路輸送行在,余輸京師 。二年,詔二廣、湖南北、江東西綱運輸送平江府,京畿、淮南、京東西、河北、陝西 及三綱輸送行在。又詔二廣、湖南北綱運如過兩浙,許輸送平江府;福建綱運過江東、 西,亦許輸送江寧府。三年,又詔諸路綱運見錢並糧輸送建康府戶部,其金銀、絹帛並 輸送行在。紹興初,因地之宜,以兩浙之粟供行在,以江東之粟餉淮東,以江西之粟餉 淮西,荊湖之粟餉鄂、岳、荊南。量所用之數,責漕臣將輸,而歸其餘於行在,錢帛亦 然。雇舟差夫,不勝其弊,民間有自毀其舟、自廢其田者。
紹興四年,川、陝宣撫吳玠調兩川夫運米一十五萬斛至利州,率四十餘千致一斛,飢病 相仍,道死者眾,蜀人病之。漕臣趙開聽民以粟輸內郡,募舟挽之,人以為便。總領所 遣官就糴於沿流諸郡,復就興、利、閬州置場,聽商人入中。然猶慮民之勞且憊也,又 減成都水運對糴米。(紹興十六年。)
三十年,科撥諸路上供米:鄂兵歲用米四十五萬餘石,於全、永、郴、邵、道、衡、潭 、鄂、鼎科撥;荊南兵歲用米九萬六千石,於德安、荊南、澧、純、潭、復、荊門、漢 陽科撥;池州兵歲用米十四萬四千石,于吉、信、南安科撥;建康兵歲用米五十五萬石 ,於洪、江、池、宣、太平、臨江、興國、南康、廣德科撥;行在合用米一百十二萬石 ,就用兩浙米外,於建康、太平、宣科撥;其宣州見屯殿前司牧馬歲用米,並折輸馬料 三萬石,於本州科撥;並諸路轉運司樁發。時內外諸軍歲費米三百萬斛,而四川不預焉 。
嘉定兵興,揚、楚間轉輸不絕,濠、廬、安豐舟楫之通亦便矣,而浮光之屯,仰饋於齊 安、舒、蘄之民;遠者千里,近者亦數百里。至於京西之儲,襄、郢猶可徑達,獨棗陽 陸運,夫皆調於湖北鼎、澧等處,道路遼邈,夫運不過八斗,而資糧扉屨與夫所在邀求 ,費常十倍。中產之家雇替一夫,為錢四五十千;單弱之人一夫受役,則一家離散,至 有斃於道路者。
至於部送綱運,並差見任官,闕則選募得替待闕及寄居官有材幹者,其責繁難,人以為 憚。故自紹興以來優立賞格,其有欠者亦多方而憫之。乾道初,蠲欠五十石以下者;三 年,蠲欠百石以下者。九年,初,綱運欠及一分者送有司究弊。至是,臣僚申明綱運欠 及一分者亦許其補足。淳熙元年,詔:「不以所欠多寡,並無除放。其有因綱欠追降官 資者,如本非侵盜,且補輸已足,許敘復。」自是綱運欠失雖責償於官吏,然以其山川 隃遠,非一人所能究,亦時寓於蠲放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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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七十六‧志第一百二十九  食貨上四 屯田 常平 義倉
前代軍師所在,有地利則開屯田、營田,以省饋餉。宋太宗伐契丹,規取燕薊,邊隙一 開,河朔連歲繹騷,耕織失業,州縣多閒田,而緣邊益增戍兵。自雄州東際於海,多積 水,契丹患之,不得肆其侵突;順安軍西至北平二百里,其地平曠,歲常自此而入。議 者謂宜度地形高下,因水陸之便,建阡陌,濬溝洫,益樹五稼,可以實邊廩而限戎馬。 端拱二年,分命左諫議大夫陳恕、右諫議大夫樊知古為河北東、西路招置營田使,恕對 極言非便。行數日,有詔令修完城堡,通導溝瀆,而營田之議遂寢。時又命知代州張齊 賢制置河東諸州營田,尋亦罷。
六宅使何承矩請於順安砦西引易河築堤為屯田。既而河朔連年大水,及承矩知雄州,又 言宜因積潦蓄為陂塘,大作稻田以足食。會滄州臨津令閩人黃懋上書言:「閩地惟種水 田,緣山導泉,倍費功力。今河北州軍多陂塘,引水溉田,省功易就,五三年間,公私 必大獲其利。」詔承矩按視,還,奏如懋言。遂以承矩為制置河北沿邊屯田使,懋為大 理寺丞充判官,發諸州鎮兵一萬八千人給其役。凡雄莫霸州、平戎順安等軍興堰六百里 ,置斗門,引淀水灌溉。初年種稻,值霜不成。懋以晚稻九月熟,河北霜早而地氣遲, 江東早稻七月即熟,取其種課令種之,是歲八月,稻熟。初,承矩建議,沮之者頗眾; 武臣習攻戰,亦恥於營葺。既種稻不成,群議愈甚,事幾為罷。至是,承矩載稻穗數車 ,遣吏送闕下,議者乃息。而莞蒲、蜃蛤之饒,民賴其利。
度支判官陳堯叟等亦言:「漢、魏、晉、唐於陳、許、鄧、潁暨蔡、宿、亳至於壽春, 用水利墾田,陳跡具在。議選官大開屯田,以通水利,發江、淮下軍散卒及募民充役。 給官錢市牛、置耕具,導溝瀆,築防堰。每屯十人,人給一牛,治田五十畝,雖古制一 夫百畝,今且墾其半,俟久而古制可復也。畝約收三斛,歲可收十五萬斛,七州之間置 二十屯,可得三百萬斛,因而益之,數年可使倉廩充實,省江、淮漕運。民田未辟,官 為種植,公田未墾,募民墾之,歲登所取,並如民間主客之例。傅子曰:『陸田命懸於 天,人力雖修,苟水旱不時,則一年之功棄矣。水田之制由人力,人力苟修,則地利可 盡。』且蟲災之害亦少於陸田,水田既修,其利兼倍。」帝覽奏嘉之,遣大理寺丞皇甫 選、光祿寺丞何亮乘傳按視經度,然不果行。
至咸平中,大理寺丞王宗旦請募民耕潁州陂塘荒地凡千五百頃。部民應募者三百餘戶, 詔令未出租稅,免其徭役。然無助於功利。而汝州舊有洛南務,內園兵人種稻,雍熙二 年罷,賦予民,至是復置,命京朝官專掌。募民戶二百餘,自備耕牛,立團長,墾地六 百頃,導汝水溉灌,歲收二萬三千石。襄陽縣淳河,舊作堤截水入官渠,溉民田三千頃 ;宜城縣蠻河,溉田七百頃;又有屯田三百餘頃。知襄州耿望請於舊地兼括荒田,置營 田上、中、下三務,調夫五百,築堤堰,仍集鄰州兵每務二百人,荊湖市牛七百分給之 。是歲,種稻三百餘頃。
四年,陝西轉運使劉綜亦言:「宜於古原州建鎮戎軍置屯田。今本軍一歲給芻糧四十餘 萬石、束,約費茶鹽五十餘萬,儻更令遠民輸送,其費益多。請於軍城四面立屯田務, 開田五百頃,置下軍二千人、牛八百頭耕種之;又於軍城前後及北至木峽口,各置堡砦 ,分居其人,無寇則耕,寇來則戰。就命知軍為屯田制置使,自擇使臣充四砦監押,每 砦五百人充屯戍。」從之。既而原、渭州亦開方田,戎人內屬者皆依之得安其居。
是時兵費浸廣,言屯、營田者,輒詔邊臣經度行之。順安軍兵馬都監馬濟請于靖戎軍東 壅鮑河,開渠入順安、威虜二軍,置水陸營田於其側。命莫州部署石普護其役,逾年而 畢。知保州趙彬復奏決雞距泉,自州西至蒲城縣,分徐河水南流注運渠,廣置水陸屯田 ,詔駐泊都監王昭遜共成之。自是定州亦置屯田。五年,罷襄州營田下務。六年,耿望 又請於唐州赭陽陂置務如襄州,歲種七十餘頃,方城縣令佐掌之,調夫耘耨。
景德初,從京西轉運使張巽之請,詔止役務兵。二年,令緣邊有屯、營田州軍,長吏並 兼制置諸營田、屯田事,舊兼使者如故。大中祥符九年,改定保州、順安軍營田務為屯 田務,凡九州軍皆遣官監務,置吏屬。淮南、兩浙舊皆有屯田,後多賦民而收其租,第 存其名。在河北者雖有其實,而歲入無幾,利在蓄水以限戎馬而已。天禧末,諸州屯田 總四千二百餘頃,河北歲收二萬九千四百餘石,而保州最多,逾其半焉。
襄、唐二州營田既廢,景德中,轉運使許逖復之。初,耿望借種田人牛及調夫耨獲,歲 入甚廣。後張巽改其法,募水戶分耕,至逖又參以兵夫,久之無大利。天聖四年,遣尚 書屯田員外郎劉漢傑往視,漢傑言:「二州營田自復至今,襄州得谷三十三萬餘石,為 緡錢九萬餘;唐州得谷六萬餘石,為緡錢二萬餘。所給吏兵俸廩、官牛雜費,襄州十三 萬餘緡,唐州四萬餘緡,得不補失。」詔廢以給貧民,頃收半稅。
其後陝西用兵,詔轉運司度隙地置營田以助邊計,又假同州沙苑監牧地為營田,而知永 興軍范雍括諸郡牛頗煩擾,未幾遂罷。右正言田況言:「鎮戎、原、渭,地方數百里, 舊皆民田,今無復農事,可即其地大興營田,以保捷兵不習戰者分耕,五百人為一堡, 三兩堡置營田官一領之,播種以時,農隙則習武事。」疏奏,不用。後乃命三司戶部副 使夏安期等議並邊置屯田,迄不能成。
治平三年,河北屯田三百六十七頃,得谷三萬五千四百六十八石。熙寧初,以內侍押班 李若愚同提點制置河北屯田事。三年,王韶言:「渭原城而下至秦州成紀,旁河五六百 里,良田不耕者無慮萬頃,治千頃,歲可得三十萬斛。」知秦州李師中論:「韶指極邊 見招弓箭手地,恐秦州益多事。」詔遣王克臣等按視,復奏與師中同。再下沈起,起奏 :「不見韶所指何地,雖實有之,恐召人耕種,西蕃驚疑。」侍御史謝景溫言:「聞沈 起妄指甘谷城弓箭手地以塞韶妄。」而竇舜卿奏:「實止有閒田一頃四十三畝。」中書 言:「起未嘗指甘谷城地以實韶奏,而師中前在秦州與韶更相論奏,互有曲直。」韶遂 以妄指閒田自著作佐郎責保平軍節度推官,師中亦落待制。其後韓縝知秦州,乃言:「 實有古渭砦弓箭手未請空地四千餘頃。」遂復韶故官,從其所請行之。明年,河北屯田 司奏:「豐歲屯田,入不償費。」於是詔罷緣邊水陸屯田務,募民租佃,收其兵為州廂 軍。
時陝西曠土多未耕,屯戍不可撤,遠方有輸送之勤,知延州趙離請募民耕以紓朝廷憂, 詔下其事。經略安撫使郭逵言:「懷寧砦所得地百里,以募弓箭手,無閒田。」離又言 之,遂括地得萬五千餘頃,募漢蕃兵幾五千人,為八指揮,詔遷離官,賜金帛。而熙州 王韶又請以河州蕃部近城川地招弓箭手,以山坡地招蕃兵弓箭手,每砦五指揮,以二百 五十人為額,人給地一頃,蕃官二頃,大蕃官三頃。熙河多良田,七年,詔委提點秦鳳 路刑獄鄭民憲興營田,許奏辟官屬以集事。
樞密使吳充上疏曰:「今之屯田,誠未易行。古者一夫百畝,又受田十畝為公田,莫若 因弓箭手仿古助田法行之。熙河四州田無慮萬五千頃,十分取一以為公田,大約中歲畝 一石,則公田所得十五萬石。官無屯營牛具廩給之費,借用眾力而民不勞,大荒不收而 官無所損,省轉輸,平糴價,如是者其便有六。」而提點刑獄鄭民憲言:「祖宗時屯、 營田皆置務,屯田以兵,營田以民,固有異制。然襄州營田既調夫矣,又取鄰州之兵, 是營田不獨以民也;邊州營屯,不限兵民,皆取給用,是屯田不獨以兵也;至於招弓箭 手不盡之地,復以募民,則兵民參錯,固無異也。而前後施行,或侵占民田,或差借耨 夫,或諸郡括牛,或兵民雜耕,或諸州廂軍不習耕種、不能水土,頗致煩擾。至於歲之 所入,不償其費,遂又報罷。惟因弓箭手為助田法,一夫受田百畝,別以十畝為公田, 俾之自備種糧功力,歲畝收一石,水旱三分除一,官無廩給之費,民有耕鑿之利,若可 以為便。然弓箭手之招至,未安其業,而種糧無所仰給,又責其借力於公田,慮人心易 搖,乞候稍稔推行。」九年,詔:「熙河弓箭手耕種不及之田,經略安撫司點廂軍佃之 ,官置牛具農器,人一頃,歲終參較弓箭手、廂軍所種優劣為賞罰。弓箭手逃地並營田 召佃租課,許就近於本城砦輸納,仍免折變、支移。」
元豐二年,改定州屯田司為水利司。及章惇築沅州,亦為屯田務,其後遂罷之,募民租 佃,役兵各還所隸。五年,詔提舉熙河等路弓箭手、營田、蕃部共為一司,隸涇原路制 置司。提舉熙河營田康識言:「新復土地,乞命官分畫經界,選知田廂軍,人給一頃耕 之,余悉給弓箭手,人加一頃,有馬者又加五十畝,每五十頃為一營。」「四砦堡見缺 農作廂軍,許於秦鳳、涇原、熙河三路選募廂軍及馬遞鋪卒,願行者人給裝錢二千。」 詔皆從之。
知太原府呂惠卿嘗上營田疏曰:「今葭蘆、米脂里外良田,不啻一二萬頃,夏人名為『 真珠山』、『七寶山』,言其多出禾粟也。若耕其半,則兩路新砦兵費,已不盡資內地 ,況能盡辟之乎?前此所不敢進耕者,外無捍衛也。今於葭蘆、米脂相去一百二十裡間 ,各建一砦,又其間置小堡鋪相望,則延州之義合、白草與石州之吳堡、克明以南諸誠 砦,千裡邊面皆為內地,而河外三州荒閒之地,皆可墾闢以贍軍用。凡昔為夏人所侵及 蘇安靖棄之以為兩不耕者,皆可為法耕之。於是就糴河外,而使河內之民被支移者,量 出腳乘之直,革百年遠輸貴糴,以免困公之弊。財力稍豐,又通葭蘆之道於麟州之神木 ,其通堡砦亦如葭蘆、米脂之法,而橫山膏腴之地,皆為我有矣。」
七年,惠卿雇五縣耕牛,發將兵外護,而耕新疆葭蘆、吳堡間膏腴地號木瓜原者,凡得 地五百餘頃,麟、府、豐州地七百三十頃,弓箭手與民之無力及異時兩不耕者又九百六 十頃。惠卿自謂所得極厚,可助邊計,乞推之陝西。八年,樞密院奏:「去年耕種木瓜 原,凡用將兵萬八千餘人,馬二千餘匹,費錢七千餘緡,谷近九千石,糗糒近五萬斤, 草萬四千餘束;又保甲守御費緡錢千三百,米石三千二百,役耕民千五百,雇牛千具, 皆彊民為之;所收禾粟、蕎麥萬八千石,草十萬二千,不償所費。又借轉運司錢穀以為 子種,至今未償,增入人馬防拓之費,仍在年計之外。慮經略司來年再欲耕種,乞早約 束。」詔諭惠卿毋蹈前失。
河東進築堡砦,自麟石、鄜延南北近三百里,及涇原、環慶、熙河蘭會新復城砦地土, 悉募廂軍配卒耕種免役。已而營田司言諸路募發廂軍皆不閒田作,遂各遣還其州。
紹興元年,知荊南府解潛奏辟宗綱、樊賓措置屯田,詔除宗綱充荊南府、歸峽州、荊門 公安軍鎮撫使司措置五州營田官,樊賓副之。渡江後營田蓋始於此。其後荊州軍食仰給 ,省縣官之半焉。二年,德安府、復州、漢陽軍鎮撫使陳規放古屯田,凡軍士:相險隘 ,立堡砦,且守且耕,耕必給費,斂復給糧,依鋤田法,余併入官。凡民:水田畝賦粳 米一斗,陸田豆麥夏秋各五升,滿二年無欠,給為永業。兵民各處一方,流民歸業浸眾 ,亦置堡砦屯聚之。凡屯田事,營田司兼之;營田事,府、縣兼之。廷臣因規奏推廣, 謂一夫授田百畝,古制也,今荒田甚多,當聽百姓請射。其有闕耕牛者,宜用人耕之法 ,以二人曳一犁。凡授田,五人為甲,別給蔬地五畝為廬舍場圃。兵屯以大使臣主之, 民屯以縣令主之,以歲課多少為殿最。下諸鎮推行之。
詔江東、西宣撫使韓世忠措置建康營田,如陝西弓箭手法。世忠言:「沿江荒田雖多, 大半有主,難如陝西例,乞募民承佃。」都督府奏如世忠議,仍蠲三年租,滿五年,田 主無自陳者,給佃者為永業。詔湖北、浙西、江西皆如之。其徭役科配並免。五年,詔 淮南、川陝、荊襄屯田。
六年,都督張浚奏改江、淮屯田為營田,凡官田逃田並拘籍,以五頃為一莊,募民承佃 。其法:五家為保,共佃一莊,以一人為長,每莊給牛五具,耒耜及種副之,別給十畝 為蔬圃,貸錢七十千,分五年償。命樊賓、王弗行之。尋命五大將劉光世、韓世忠、張 俊、岳飛、吳玠及江淮、荊、襄、利路帥悉領營田使。遷賓司農少卿,提舉江、淮營田 ,置司建康,弗屯田員外郎副之。官給牛、種,撫存流移,一歲中收谷三十萬石有奇。 殿中侍御史石公揆、監中獄李采及王弗皆言營田之害,張浚亦覺其擾,請罷司,以監司 領之,於是詔帥臣兼領營田。
九月,以川陝宣撫吳玠治廢堰營田六十莊,計田八百五十四頃,歲收二十五萬石以助軍 儲,賜詔獎諭焉。三十二年,督視湖北、京西軍馬汪澈言:「荊、湖兩軍屯守襄、漢, 糧餉浩瀚。襄陽古有二渠,長渠溉田七千頃,木渠溉田三千頃,兵後堙廢。今先築堰開 渠,募邊民或兵之老弱耕之,其耕牛、耒耜、種糧,令湖北、京西轉運司措置,既省饋 運,又可安集流亡。」從之。
隆興元年,臣僚言州縣營田之實,其說有十,曰:擇官必審,募人必廣,穿渠必深,鄉 亭必修,器用必備,田處必利,食用必充,耕具必足,定稅必輕,賞罰必行。且欲立賞 格以募人,及住廣西馬綱三年以市牛。會有訴襄陽屯田之擾者,上欲罷之。工部尚書張 闡言:「今日荊襄屯田之害,以其無耕田之民而課之遊民,遊民不足而強之百姓,於是 百姓舍己熟田而耕官生田,或遠數百里征呼以來,或名雙丁而役其強壯,老稚無養,一 方騷然,罷之誠是也。然自去歲以來,置耕牛農器,修長、木二渠,費已十餘萬,一旦 舉而棄之,則荊襄之地終不可耕也。比見兩淮歸正之民,動以萬計,官不能續食,則老 弱飢死,強者轉而之他。若使之就耕荊襄之田,非惟可免流離,抑使中原之民聞之,知 朝廷有以處我,率皆繈負而至矣。異時墾闢既廣,取其餘以輸官,實為兩便。」詔除見 耕者依舊,余令虞允文同王玨措置。二年,江、淮都督府參贊陳俊卿言:「欲以不披帶 人,擇官荒田,標旗立砦,多買牛犁,縱耕其中,官不收租,人自樂從。數年之後,墾 田必多,谷必賤。所在有屯,則村落無盜賊之憂;軍食既足,則饋餉無轉運之勞。此誠 經久守淮之策。」詔從之。
乾道五年三月,四川宣撫使鄭剛中撥軍耕種,以歲收租米對減成都路對糴米一十二萬石 贍軍。然兵民雜處村疃,為擾百端;又數百里外差民保甲教耕,有二、三年不代者,民 甚苦之。知興元府晁公武欲以三年所收最高一年為額,等第均敷召佃,放兵及保甲以護 邊。從之。八月,詔鎮江都統司及武鋒軍三處屯田兵並拘收入隊教閱。六年,罷和、揚 州屯田。八年,復罷廬州兵屯田。
淳熙十年,鄂州、江陵府駐札副都統制郭杲言:「襄陽屯田,興置二十餘年,未能大有 益於邊計。非田之不良,蓋人力有所未至。今邊陲無事,正宜修舉,為實邊之計。本司 有荒熟田七百五十頃,乞降錢三萬緡,收買耕牛農具,便可施功。如將來更有餘力,可 括荒田接續開墾。」從之。
紹熙元年,知和州劉煒以剩田募民充萬弩手分耕。嘉定七年,以京西屯田募人耕種。十 三年,四川宣撫安丙、總領任處厚言:「紹興十五年,諸州共墾田二千六百五十餘頃, 夏秋輸租米一十四萬一千餘石,餉所屯將兵,罷民和糴,為利可謂博矣。乾道四年以後 ,屯兵歸軍教閱,而營田付諸州募佃,遂致租利陷失,驕將豪民乘時占據,其弊不可概 舉。今豪強移徙,田土荒閒,正當拘種之秋,合自總領所與宣撫司措置。其逃絕之田, 關內外亦多有之,為數不貲,其利不在營田之下,乞並括之。」初,玠守蜀,以軍儲不 繼,治褒城堰為屯田,民不以為便。因漕臣郭大中言,約中其數,使民自耕。民皆歸業 ,而歲入多於屯田。
端平元年八月,以臣僚言,屯五萬人於淮之南北,且田且守,置屯田判官一員經紀其事 ,暇則教以騎射。初弛田租三年,又三年則取其半。十月,知大寧監邵潛言:「昔鄭剛 中嘗於蜀之關隘雜兵民屯田,歲收粟二十餘萬石。是後屯田之利既廢,糧運之費益增, 宜詔帥臣縱兵民耕之,所收之粟計直以償之,則總所無轉輸之苦,邊關有儲峙之豐,戰 有餘勇,守有餘備矣。」從之。
嘉熙四年,令流民於邊江七十里內分田以耕,遇警則用以守江;於邊城三、五十里內亦 分田以耕,遇警則用以守城;在砦者則耕四野之田,而用以守砦。田在官者免其租,在 民者以所收十之一二歸其主,俟三年事定則各還元業。
咸淳三年,詔曰:「淮、蜀、湖、襄之民所種屯田,既困重額,又困苛取,流離之餘, 口體不充,及遇水旱,收租不及,而催輸急於星火,民何以堪!其日前舊欠並除之,復 催者以違制論。」
常平、義倉,漢、隋利民之良法,常平以平榖價,義倉以備凶災。周顯德中,又置惠民 倉,以雜配錢分數折粟貯之,歲歉,減價出以惠民。宋兼存其法焉。
太祖承五季之亂,海內多事,義倉浸廢。乾德初,詔諸州於各縣置義倉,歲輸二稅,石 別收一斗。民飢欲貸充種食者,縣具籍申州,州長吏即計口貸訖,然後奏聞。其後以輸 送煩勞,罷之。淳化三年,京畿大穰,分遣使臣於四城門置場,增價以糴,虛近倉貯之 ,命曰常平,歲飢即下其直予民。
咸平中,庫部員外郎成肅請福建增置惠民倉,因詔諸路申淳化惠民之制。景德三年,言 事者請於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江南、淮南、兩浙皆立常平倉,計戶口多寡,量 留上供錢自二三千貫至一二萬貫,令轉運使每州擇清干官主之,領於司農寺,三司無輒 移用。歲夏秋視市價量增以糴,糶減價亦如之,所減不得過本錢。而沿邊州郡不置。詔 三司集議,請如所奏。於是增置司農官吏,創廨舍,藏籍帳,度支別置常平案。大率萬 戶歲糴萬石,戶雖多,止五萬石。三年以上不糶,即回充糧廩,易以新粟。災傷州郡糴 粟,斗毋過百錢。後又詔當職官於元約數外增糴及一倍已上者,並與理為勞績。天禧四 年,荊湖、川峽、廣南皆增置常平倉。五年,諸路總糴數十八萬三千餘斛,糶二十四萬 三千餘斛。
景祐中,淮南轉運副使吳遵路言:「本路丁口百五十萬,而常平錢粟才四十餘萬,歲飢 不足以救恤。願自經畫增為二百萬,他毋得移用。」許之。後又詔:天下常平錢粟,三 司轉運司皆毋得移用。不數年間,常平積有餘而兵食不足,乃命司農寺出常平錢百萬緡 助三司給軍費。久之,移用數多,而蓄藏無幾矣。
自景祐初畿內飢,詔出常平粟貸中下戶,戶一斛。慶曆中,發京西常平粟振貧民,而聚 斂者或增舊價糴粟,欲以市恩;皇祐三年,詔誡之。淮南、兩浙體量安撫陳昇之等言: 「災傷州軍乞糴常平倉粟,令於元價上量添十文、十五文,殊非恤民之意。」乃詔止於 元糴價出糶。五年,詔曰:「比者湖北歲儉,發常平以濟飢者,如聞司農寺復督取,豈 朝廷振恤意哉?其悉除之。」
明道二年,詔議復義倉,不果。景祐中,集賢校理王琪請復置:「令五等已上戶,隨夏 秋二稅,二斗別輸一升,水旱減稅則免輸。州縣擇便地置倉貯之,領於轉運使。計以一 中郡正稅歲入十萬石,則義倉可得五千石,推而廣之,則利博矣。明道中,飢歉,國家 欲盡貸饑民則軍食不足,故民有流轉之患。是時,兼併之家出粟數千石則補吏,是豈以 官爵為輕歟?特愛民濟物,不獲已為之爾。且兼併之家占田常廣,則義倉所入常多;中 下之家占田常狹,則義倉所入常少。及水旱振濟,則兼併之家未必待此而濟,中下之民 實先受其賜矣。」事下有司會議,議者異同而止。慶曆初,琪復上其議,仁宗納之,命 天下立義倉,詔上三等戶輸粟,已而復罷。
其後賈黯又言:「今天下無事,年穀豐熟,民人安樂,父子相保。一遇水旱,則流離死 亡,捐棄道路,發倉廩振之則糧不給,課粟富人則力不贍,轉輸千里則不及事,移民就 粟則遠近交困。朝廷之臣,郡縣之吏,倉卒不知所出,則民飢而死者過半矣。願放隋制 立民社義倉,詔天下州軍遇年穀豐登,立法勸課蓄積,以備凶災。此所謂『樂歲粒米狼 戾,多取之而不為虐』者也,況取之以為民耶?」下其說諸路以度可否,以為可行才四路 ,余或謂賦稅之外兩重供輸,或謂恐招盜賊,或謂已有常平足以振給,或謂置倉煩擾。
於是黯復上奏曰:「臣嘗判尚書刑部,見天下歲斷死刑多至四千餘人,其間盜賊率十六 七,蓋愚民迫於饑寒,因之水旱,枉陷重辟。故臣請復民社義倉,以備凶歲。今諸路所 陳,類皆妄議。若謂賦稅之外兩重供輸,則義倉之意,乃教民儲積以備水旱,官為立法 ,非以自利,行之既久,民必樂輸。若謂恐招盜賊,盜賊利在輕貨,不在粟麥,今鄉村 富室有貯粟數萬石者,不聞有劫掠之虞。且盜賊之起,本由貧困。臣建此議,欲使民有 貯積,雖遇水旱,不憂乏食,則人人自愛而重犯法,此正消除盜賊之原也。若謂有常平 足以振給,則常平之設,蓋以准平谷價,使無甚貴甚賤之傷。或遇凶飢,發以振救,既 已失其本意,而費又出公帑,今國用頗乏,所蓄不厚。近歲非無常平,小有水旱,輒流 離餓莩,起為盜賊,則是常平果不足仰以振給也。若謂置倉廩,斂材木,恐有煩擾,則 今州縣修治郵傳驛舍,皆斂於民,豈於義倉獨畏煩擾?人情可與樂成,不可與謀始,願 自朝廷斷而行之。」然當時牽於眾論,終不果行。
嘉祐二年,詔天下置廣惠倉。初,天下沒入戶絕田,官自鬻之。樞密使韓琦請留勿鬻, 募人耕,收其租別為倉貯之,以給州縣郭內之老幼貧疾不能自存者,領以提點刑獄,歲 終具出內之數上之三司。戶不滿萬,留田租千石,萬戶倍之,戶二萬留三千石,三萬留 四千石,四萬留五千石,五萬留六千石,七萬留八千石,十萬留萬石。田有餘,則鬻如 舊。四年,詔改隸司農寺,州選官二人主出納,歲十月遣官驗視,應受米者書名於籍。 自十一月始,三日一給,人米一升,幼者半之,次年二月止。有餘乃及諸縣,量大小均 給之。其大略如此。治平三年,常平入五十萬一千四十八石,出四十七萬一千一百五十 七石。
熙寧二年,制置三司條例司言:「諸路常平、廣惠倉錢穀,略計貫石可及千五百萬以上 ,斂散未得其宜,故為利未博。今欲以見在斤斗,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 可通融轉運司苗稅及錢斛就便轉易者,亦許兌換。仍以見錢,依陝西青苗錢例,願預借 者給之。隨稅輸納斤斗,半為夏料,半為秋料,內有請本色或納時價貴願納錢者,皆從 其便。如遇災傷,許展至次料豐熟日納。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民既受貸,則兼併之家 不得乘新陳不接以邀倍息。又常平、廣惠之物,收藏積滯,必待年儉物貴然後出糶,所 及者不過城市游手之人。今通一路有無,貴發賤斂,以廣蓄積,平物價,使農人有以赴 時趨事,而兼併不得乘其急。凡此皆以為民,而公家無所利其入,是亦先王散惠興利、 以為耕斂補助之意也。欲量諸路錢穀多寡,分遣官提舉,每州選通判幕職官一員,典干 轉移出納,仍先自河北、京東、淮南三路施行,俟有緒推之諸路。其廣惠倉除量留給老 疾貧窮人外,余並用常平倉轉移法。」詔可。
既而條例司又言:「常平、廣惠倉條約,先行於河北、京東、淮南三路,訪問民間多願 支貸,乞遍下諸路轉運司施行,當議置提舉官。」時天下常平錢穀見在一千四百萬貫石 。詔諸路各置提舉官二員,以朝官為之,管當一員,京官為之,或共置二員,開封府界 一員,凡四十一人。
初,神宗既用王安石為參知政事,安石為帝言天下財利所當開闢斂散者,帝然其說,遂 創立制置三司條例司。安石因請以著作佐郎編校集賢書箱呂惠卿為制置司檢詳文字,自 是專一講求立為新制,欲行青苗之法。蘇轍自大名推官上書,召對,亦除條例司檢詳文 字。安石出青苗法示之,轍曰:「以錢貸民,使出息二分,本非為利。然出納之際,吏 緣為奸,雖有法不能禁;錢入民手,雖良民不免非理費用;及其納錢,雖富民不免違限 。如此則鞭笞必用,州縣多事矣。唐劉晏掌國計,未嘗有所假貸。有尤之者,晏曰:『 使民僥倖得錢,非國之福;使吏倚法督責,非民之便。吾雖未嘗假貸,而四方豐凶貴賤 ,知之未嘗逾時。有賤必糴,有貴必糶,以此四方無甚貴甚賤之病,安用貸為?』晏之 言,漢常平法耳,公誠能行之,晏之功可立俟也。」安石自此逾月不言青苗。
會河北轉運司幹當公事王廣廉召議事,廣廉嘗奏乞度僧牒數千道為本錢,於陝西轉運司 私行青苗法,春散秋斂,與安石意合。至是,請施行之河北,於是安石決意行之,而常 平、廣惠倉之法遂變而為青苗矣。蘇轍以議不合罷。而諸路提舉官往往迎合安石之意, 務以多散為功。富民不願取,貧者乃欲得之,即令隨戶等高下品配,又令貧富相兼,十 人為保首。王廣廉在河北,一等戶給十五千,等而下之,至五等猶給一千,民間喧然不 以為便。廣廉入奏謂民皆歡呼感德,然言不便者甚眾。右正言李常、孫覺乞詔有司毋以 強民。時提舉府界常平事侯叔獻屢督提點府界縣鎮呂景散錢,景以畿縣各有屯兵,歲入 課利僅能贍給;又民戶嘗貸糧五十餘萬石,尚悉以聞;今條例司又以買陝西鹽鈔錢五十 萬緡為青苗錢給散,恐民力不堪。詔送條例司,召提舉司官至中書戒諭之。王安石言: 「若此,諸路必顧望,不敢推行新法,第令條例司指揮。」從之。
三年,判大名府韓琦言:
臣准散青苗詔書,務在惠小民,不使兼併乘急以要倍息,而公家無所利其入。今所立條 約,乃自鄉戶一等而下皆立借錢貫陌,三等以上更許增借,坊郭戶有物業勝質當者亦依 鄉戶例支借。且鄉村上等戶並坊郭有物業者,乃從來兼併之家,今令多借之錢,一千令 納一千三百,則是官自放錢取息,與初詔絕相違戾。又條約雖禁抑勒,然須得上戶為甲 頭以任之,民愚不慮久遠,請時甚易,納時甚難。故自製下以來,上下惶惑,皆謂若不 抑散,則上戶必不願請;近下等第與無業客戶雖或願請,必難催納。將來必有行刑督索 ,及勒干係書手、典押、耆戶長同保均陪之患。
去歲河朔豐稔,米鬥不過七八十錢,若乘時多斂,俟貴而糶,不唯合古制,無失陷,兼 民被實惠,亦足收其羨贏。今諸倉方糴而提舉司已亟止之,意在移此糴本盡為青苗錢, 則三分之息可為己功,豈暇更恤斯民久遠之患?若謂陝西嘗行其法,官有所得而民以為 便,此乃轉運司因軍儲有闕,適自冬及春雨雪及時,麥苗滋盛,定見成熟,行於一時可 也。今乃建官置司,以為每歲常行之法,而取利三分,豈陝西權宜之比哉?兼初詔且於 京東、淮南、河北三路試行,俟有緒方推之他路。今三路未集,而遽盡於諸路置使,非 陛下憂民、祖宗惠下之意。乞盡罷提舉官,第委提點刑獄官依常平舊法施行。
帝袖出琦奏示執政曰:「琦真忠臣,朕始謂可以利民,不意乃害民如此。且坊郭安得青 苗,而使者亦彊與之?」安石勃然進曰:「苟從其所欲,雖坊郭何害?」因難琦奏,曰 :「陛下修常平法以助民,至於收息,亦周公遺法也。如桑弘羊籠天下貨財以奉人主私 用,乃可謂興利之臣;今抑兼併,振貧弱,置官理財,非所以佐私慾,安可謂興利之臣 乎?」曾公亮、陳昇之皆言坊郭不當俵錢,與安石論難久之而罷。帝終以琦說為疑,安 石遂稱疾不出。
帝諭執政罷青苗法,公亮、升之欲即奉詔,趙抃獨欲俟安石出自罷之,連日不決。帝更 以為疑,因令呂惠卿諭旨起安石,安石入謝。既視事,志氣愈悍,面責公亮等,由是持 新法益堅。詔以琦奏付制置條例司,條例司疏列琦奏而辨析其不然。琦復上疏曰:
制置司多刪去臣元奏要語,唯舉大概,用偏辭曲難,及引周禮「國服為息」之說,文其 謬妄,上以欺罔聖聽,下以愚弄天下。臣竊以為周公立太平之法,必無剝民取利之理, 但漢儒解釋或有異同。周禮「園廛二十而稅一,唯漆林之徵二十而五」,鄭康成乃約此 法,謂:「從官貸錢若受園廛之地,貸萬錢者出息五百。」賈公彥廣其說,謂:「如此 則近郊十一者,萬錢期出息一千,遠郊二十而三者,萬錢期出息一千五百,甸、稍、縣 、都之民,萬錢期出息二千。」如此,則須漆林之戶取貸,方出息二千五百,當時未必 如此。今放青苗錢,凡春貸十千,半年之內便令納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歲終又令納 利二千,則是貸萬錢者,不問遠近,歲令出息四千。周禮至遠之地止出息二千,今青苗 取息過周禮一倍,制置司言比同禮取息已不為多,是欺罔聖聽,且謂天下之人不能辨也 。
且古今異宜,周禮所載有不可施於今者,其事非一。若謂泉府一職今可施行,則制置司 何獨舉註疏貸錢取息一事,以詆天下之公言哉?康成又注云:「王莽時貸以治產業者, 但計所贏受息,無過歲什一。」公彥疏云:「莽時雖計本多少為定,及其催科,唯所贏 多少。假令萬錢歲贏萬錢催一千,贏五千催五百,余皆據利催什一。」若贏錢更少,則 納息更薄,比今青苗取利尤為寬少。而王莽之外,上自兩漢,下及有唐,更不聞有貸錢 取利之法。今制置司遇堯、舜之主,不以二帝、三王之道上裨聖政,而貸錢取利更過莽 時,此天下不得不指以為非,而老臣不可以不辨也。
況今天下田稅已重,固非周禮什一之法,更有農具、牛皮、鹽曲、鞋錢之類,凡十餘目 ,謂之雜錢。每夏秋起納,官中更以紬絹斤斗低估,令民以此雜錢折納。又歲散官鹽與 民,謂之蠶鹽,折納絹帛。更有預買、和買紬絹,如此之類,不可悉舉,皆周禮田稅什 一之外加斂之物,取利已厚,傷農已深,奈何又引周禮「國服為息」之說,謂放青苗錢 取利乃周公太平已試之法?此則誣污聖典,蔽惑睿明,老臣得不太息而慟哭也!
制置司又謂常平舊法亦糶與坊郭之人。坊郭有物力戶未嘗零糴常平倉斤斗,此蓋欲多借 錢與坊郭有業之人,以望收利之多,妄稱周禮以為無都邑鄙野之限,以文其曲說,唯陛 下詳之。
樞密使文彥博亦數言不便,帝曰:「吾遣二中使親問民間,皆雲甚便。」彥博曰:「韓 琦三朝宰相,不信,而信二宦者乎?」先是,王安石陰結入內副都知張若水、押班藍元 震,帝因使二人潛察府界俵錢事,還言民皆情願,無抑配者,故帝益信之。初,群臣進 讀邇英畢,帝問:「朝廷每更一事,舉朝洶洶,何也?」司馬光曰:「青苗出息,平民為 之,尚能以蠶食下戶至饑寒流離,況縣官法度之威乎?」呂惠卿曰:「青苗法願則取之 ,不願不彊也。」光曰:「愚民知取債之利,不知還債之害,非獨縣官不彊,富民亦不 強也。」帝曰:「陝西行之久,民不以為病。」光曰:「臣陝西人也,見其病不見其利 。朝廷初不許,有司尚能以病民,況法許之乎!」及拜官樞密副使,光上章力辭至六七 ,曰:「帝誠能罷制置條例司,追還提舉官,不行青苗、助役等法,雖不用臣,臣受賜 多矣。不然,終不敢受命。」竟出知永興軍。
當是時,爭青苗錢者甚眾,翰林學士范鎮言:「陛下初詔雲公家無所利其入,今提舉司 以戶等給錢,皆令出三分之息,物議紛紜,皆雲自古未有天子開課場者。民雖至愚,不 可不畏。」後以言不行致仕。台諫官呂公著、孫覺、李常、張戩、程顥等皆以論青苗罷 黜。知亳州富弼、知青州歐陽脩繼韓琦論青苗之害,且持之不行,亦坐移鎮。知陳留縣 姜潛之官才數月,青苗令下,潛即榜於縣門,又移之鄉村,各三日無人至,遂撤榜付吏 曰:「民不願矣!」府、寺疑潛壅令,使其屬按驗,無違令者。潛知不免,即移疾去。
知山陰縣陳舜俞不肯奉行,移狀自劾曰:「方今小民匱乏,願貸之人往往有之。譬如孺 子見飴蜜,孰不染指爭食?然父母疾止之,恐其積甘足以生病。故耆老戒其鄉黨,父兄 誨其子弟,未嘗不以貸貰為不善治生。今乃官自出舉,誘以便利,督以威刑,非王道之 舉也。況正月放夏料,五月放秋料,而所斂亦在當月,百姓得錢便出息輸納,實無所利 。是使民一取青苗錢,終身以及世世一歲嘗兩輸息錢,乃別為一賦以弊生民也。」坐謫 南康軍鹽酒稅。陝西轉運副使陳繹止環、慶等六州毋散青苗錢,且留常平倉物以備用, 條例司劾其罪,詔釋之。五月,制置三司條例司罷歸中書,以常平新法付司農寺,命集 賢校理呂惠卿同判寺,兼領田役水利。七年,帝患俵常平官吏多違法,王安石請縣專置 一主簿,主給納役錢及常平,不過五百員,費錢三十萬貫耳。從之。
帝以久旱為憂,翰林學士承旨韓維言:「畿縣近督青苗甚急,往往鞭撻取足,民至伐桑 為薪以易錢。旱災之際,重罹此苦。」帝頗感悟。太皇太后亦嘗為帝言:「聞民間甚苦 青田、助役錢,盍罷之!」會百姓流離,帝憂見顏色,益疑新法不便,欲罷之。安石不 悅,屢求去,四月,出知江寧府。然安石薦韓絳代相,仍以呂惠卿佐之,於安石所為遵 守不變。既而詔諸路常平錢穀常留一半外,方得給散。兩經倚閣常平錢人戶,不得支借 。民間非時闕乏,許以物產為抵,依常平限輸納。當輸錢而願輸谷若金帛者,官立中價 示民。物不盡其錢,足以錢;錢不盡其物者,還其餘直。又聽民以金帛易谷,而有司少 加金帛之直。
六年,戶部言:「准詔諸路常平可酌三年斂散中數,取一年為格,歲終較其增虧。今以 錢銀谷帛貫、石、匹、兩定年額:散一千一百三萬七千七百七十二,斂一千三百九十六 萬五千四百五十九。比元豐三年散增二百一十四萬八千三百四十二,斂增一百三萬四千 九百六十三;四年散增二百七十九萬九千九百六十四,斂虧一百九十八萬六千五百一十 五。」詔三年四年散多斂少及散斂俱少之處,戶部下提舉司具析以聞。
十年,詔開封府界先自豐稔畿縣立義倉法。明年,提點府界諸縣鎮公事蔡承禧言:「義 倉之法,以二石而輸一斗,至為輕矣。乞今年夏稅之始,悉令舉行。」詔可,仍以義倉 隸提舉司。京東西、淮南、河東、陝西路義倉以今年秋料為始,民輸稅不及斗免輸,頒 其法於川峽四路。元豐二年,詔威、茂、黎三州罷行義倉法,以夷夏雜居,歲賦不多故 也。八年,並罷諸路義倉。
元祐元年,詔:「提舉官累年積蓄錢穀財物,盡樁作常平錢物,委提點刑獄交管,依舊 常平倉法行之。罷各縣專置主簿。」四月,再立常平錢穀給斂出息之法,限二月或正月 以散及一半為額,民間絲麥豐熟,隨夏稅先納所輸之半,願伴納者止出息一分。左司諫 王岩叟、監察御史上官均、右正言王覿、右司諫蘇轍、御史中丞劉摯交章論復行青苗之 非。八月,司馬光奏:「先朝散青苗,本為利民,並取情願。後提舉官速要見功,務求 多散,或舉縣追呼,或排門抄札;亦有無賴子弟謾昧尊長,錢不入家;亦有他人冒名詐 請,莫知為誰,及至追催,皆歸本戶。今朝廷深知其弊,故悉罷提舉官,不復立額考校 ,訪聞人情安便。欲下諸路提點刑獄,申嚴州縣抑配之禁。」詔從之。
中書舍人蘇軾不書錄黃,奏曰:「熙寧之法,未嘗不禁抑配,而其害至此。民家量入為 出,雖貧亦足,若令分外得錢,則費用自廣。況子弟欺謾父兄,人戶冒名詐請,似此本 非抑配。臣謂以散及一半為額,與熙寧無異。今許人願請,未免設法罔民,使快一時非 理之用,而不慮後日催納之患。二者皆非良法,相去無幾。今已行常平糶糴之法,惠民 之外,官亦稍利,何用二分之息,以賈無窮之怨?」於是王岩叟、蘇轍、朱光庭、王覿 等復言:「臣等屢有封事,乞罷青苗,皆不蒙付外。願盡付三省,公議得失。」初,同 知樞密院范純仁以國用不足,建請復散青苗錢,四月之詔,蓋純仁意也。時司馬光以疾 在告,已而台諫皆言其非,不報。光尋奏乞約束州縣抑配,蘇軾又繳奏,乞盡罷之。光 始大悟,遂力疾入對。尋詔:「常平錢穀,止令州縣依舊法趁時糴糶,青苗錢更不支俵 。除舊欠二分之息,元支本錢驗見欠多少,分料次隨二稅輸納。」
紹聖元年,詔除廣南東、西路外,並復置義倉,自來歲始,放稅二分已上免輸,所貯專 充振濟,輒移用者論如法。二年,戶部尚書蔡京首言:「承詔措置財利,乞檢會熙、豐 青苗條約,參酌增損,立為定製。」淮南轉運司副使莊公岳謂:「自元祐罷提舉官後, 錢榖為他司侵借,所存無幾。欲乞追還給散,隨夏秋稅償納,勿立定額,自無抑民失財 之患。」奉議郎鄭僅、朝奉郎郭時亮、承議郎許幾董遵等皆言:「青苗最為便民,願戒 抑配,止收一分之息。」詔並送詳定重修敕令所。三年,舊欠常平錢穀人戶,仍許請給 。
宣和五年,令州縣歲散常平錢穀畢,即揭示請人名數,逾月斂之,庶革偽冒之弊。先是 ,諸路災傷,截撥上供年額米斛數多,致闕中都歲計,令京東、江南、兩浙、荊湖路義 倉谷各留三分,余並起發赴京,補還截撥之數。六年,詔罷之。
高宗紹興元年,並提舉常平司於提刑司。明年,以臣僚言復常平官,講補肋之政以廣儲 蓄。九年,用宗正丞鄭鬲言,以常平錢於民輸賦未畢之時,悉數和糴。二十八年,以趙 令詪請,糶州縣義倉米之陳腐者。
孝宗隆興二年,遣司農少卿陳良弼點檢浙東常平等倉。乾道六年,知衢州胡堅奏廣糴常 平。福建轉運副使沈樞奏,水旱州郡請留轉運司和糴米以續常平,上即為之施行。八年 ,戶部侍郎楊倓奏:「義倉在法夏秋正稅斗輸五合,不及斗者免輸,凡豐熟縣九分以上 即輸一升。令諸路州縣歲收苗米六百餘萬石,其合收義倉米數不少,間有災傷,支給不 多。訪聞諸州軍皆擅用,請稽之。」
寧宗慶元元年,詔戶部右曹專領義倉。十一年,臣僚言:「紹興初,台臣嘗請通一縣之 數,截留下戶苗米,輸之於縣,別儲以備振濟,使窮民不至於艱食;惟負郭義倉,則就 州輸送。至於屬縣之義倉,則令、丞同主之,每歲終,令、丞合諸鄉所入之數上之守、 貳,守、貳合諸縣所入之數上之提舉常平,提舉常平合一道之數上之朝廷,考其盈虧, 以議殿最。」從之。
寶慶三年,侍御史李知孝言:「郡縣素無蓄積,緩急止仰朝廷,非立法本意。曩淮東總 領岳珂任江東轉運判官,以所積經常錢糴米五萬石,樁留江東九郡,以時濟、糴,諸郡 皆蒙其利。其後史彌忠知饒州,趙彥悈知廣德軍,皆自積錢糴米五千石。以是推之,監 司、州郡苟能節用愛民,即有贏羨。若立之規繩,加以黜陟,所糴至萬石者旌擢,其不 收糴與擾民及不實者鐫罰,庶幾郡縣趨事,蓄積歲增,實為經久之利。」有旨從之。
景定元年九月,赦曰:「諸路已糶義米價錢,州郡以低價抑令上戶補糴,正稅逃閣,義 米用虧,常平司責縣道陪納,縣道遂敷吏貼、保正長、攬戶等人均納。自今視時收糴, 見系吏貼等人陪納之錢並與除放。」五年,監察御史程元樂奏:「隨粳帶義,法也。今 粳糯帶義之外,又有所謂外義焉者,絹、紬、豆也,豈有絹、紬、豆而可加之義乎?縱 使違法加義,則絹加絹,紬加紬,豆加豆,猶可言也;州縣一意椎剝,一切理苗而加一 分之義,甚者赦恩已蠲二稅,義米依舊追索。貧民下戶所欠不過升合,星火追呼,費用 不知幾百倍。破家蕩產,鬻妻子,怨嗟之聲,有不忍聞。望嚴督監司,止許以粳帶義, 其餘盡罷。其有循習病民者重其罰。」從之。咸淳二年,以諸路景定三年以前常平義倉 米二百餘萬石,減時直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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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七十七‧志第一百三十  食貨上五 役法上
役法役出於民,州縣皆有常數。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戶長、鄉書手 課督賦稅,以耆長、弓手、壯丁逐捕盜賊,以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給使令;縣曹 司至押、錄,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候、揀、掏等人,各以鄉戶等第定差。京 百司補吏,須不礙役乃聽。
建隆中,詔文武官、內諸司、台省、寺監、諸軍、諸使,不得占州縣課役戶,州縣不得 役道路居民為遞夫。後又詔諸州職官不得私占役戶供課。京西轉運使程能請定諸州戶為 九等,著於籍,上四等量輕重給役,餘五等免之,後有貧富,隨時升降。詔加裁定。淳 化五年,始令諸縣以第一等戶為里正,第二等戶為戶長,勿冒名以給役。自餘眾役,多 調廂軍。大中祥符五年,提點刑獄府界段惟幾發中牟縣夫二百修馬監倉。群牧制置使代 以廄卒,因下詔禁之。惟詔令有大興作而後調丁夫。然役有輕重勞佚之不齊,人有貧富 彊弱之不一,承平既久,奸偽滋生。命官、形勢占田無限,皆得復役,衙前將吏得免里 正、戶長;而應役之戶,困於繁數,偽為券售田於形勢之家,假佃戶之名,以避徭役。 乾興初,始立限田法,形勢敢挾他戶田者聽人告,子所挾田三之一。
時州縣既廣,徭役益眾,太常博士范諷知廣濟軍,因言:「軍地方四十里,戶口不及一 縣,而徭差與諸郡等,願復為縣。」轉運司執不可,因詔裁捐役人。自是數下詔書,督 州縣長吏與轉運使議蠲冗役,以寬民力。又令州縣錄丁產及所產役使,前期揭示,不實 者民得自言。役之重者,自里正、鄉戶為衙前,主典府庫或輦運官物,往往破產。景祐 中,稍欲寬其法,乃命募人充役。初,官八品以下死者,子孫役同編戶;至是,詔特蠲 之。民避役者,或竄名浮圖籍,號為出家,趙州至千餘人,詔出家者須落髮為僧,乃聽 免役。禁諸縣非捕盜毋擅役壯丁。慶曆中,令京東西、河北、陝西、河東裁捐役人,即 給使不足,益以廂兵。既而詔諸路轉運司條析州縣差徭賦斂之數,委二府大臣裁減,科 役不均,以鄉村、坊郭戶均差。時范仲淹執政,謂天下縣多,故役蕃而民瘠,首廢河南 諸縣,欲以次及他州。當時以為非,未幾悉復。王逵為荊湖轉運使,率民輸錢免役,得 緡錢三十萬,進為羨餘,蒙詔獎。繇是他路競為掊克以市恩。皇祐中,詔州縣裡正、押 司、錄事既代而令輸錢免役者,論如違制律。又禁役鄉戶為長名衙前。
初,知并州韓琦上疏曰:「州縣生民之苦,無重於里正衙前。有孀母改嫁,親族分居; 或棄田與人,以免上等;或非命求死,以就單丁。規圖百端,苟免溝壑之患。每鄉被差 疏密,與貲力高下不均。假有一縣甲乙二鄉,甲鄉第一等戶十五戶,計貲為錢三百萬, 乙鄉第一等戶五戶,計貲為錢五十萬;番休遞役,即甲鄉十五年一周,乙鄉五年一周。 富者休息有餘,貧者敗亡相繼,豈朝廷為民父母意乎?請罷里正衙前,命轉運司以州軍 見役人數為額,令、佐視五等簿,通一縣計之,籍皆在第一等,選貲最高者一戶為鄉戶 衙前,後差人放此。即甲縣戶少而役蕃,聽差乙縣戶多石役簡者。簿書未盡實,聽換取 他戶。里正主督租賦,請以戶長代之,二年一易。」下其議京畿、河北、河東、陝西、 京東西轉運司度利害,皆以為便。而知制誥韓絳、蔡襄極論江南、福建里正衙前之弊, 絳請行鄉戶五則之法,襄請以產錢多少定役重輕。至和中,命絳、襄與三司置司參定, 繼遣尚書都官員外郎吳幾復趨江東,殿中丞蔡稟趨江西,與長吏、轉運使議可否。因請 行五則法,凡差鄉戶衙前,視貲產多寡置籍,分為五則,又第其役輕重放此。假有第一 等重役十,當役十人,列第一等戶百;第二等重役五,當役五人,列第二等戶五十,以 備十番役使。藏其籍通判治所,遇差人,長吏以下同按視之,轉運使、提點刑獄察其違 慢。遂更著淮南、江南、兩浙、荊湖、福建之法,下三司頒焉。
自罷里正衙前,民稍休息。又詔諸路轉運司、開封府界訪衙前之役有重為害者條奏之; 能件悉便利、大去勞弊者議賞。置寬恤民力司,遣使四出。自是州縣力役多所裁損,凡 二萬三千六百二十二人。
治平四年,詔曰:「農,天下之大本也。間因水旱,頗致流離,殆州郡差役之法甚煩, 其詔中外臣庶條陳利害以聞。」先是,三司使韓絳言:「聞京東民有父子二丁將為衙前 役者,其父告其子曰『吾當求死,使汝曹免於凍餒』,遂自縊而死。又聞江南有嫁其祖 母及與母析居以避役者,又有鬻田減其戶等者。田歸官戶不役之家,而役並於同等見存 之戶。望博訪利害,集議裁定,使力役無偏重之寄。」役法更議始此。
熙寧元年,知諫院吳充言:「今鄉役之中,衙前為重。民間規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 而避戶等;骨肉不敢義聚,而憚人丁。故近年上戶寖少,中下戶寖多,役使頻仍,生資 不給,則轉為工商,不得已而為盜賊。宜早定鄉役利害,以時施行。」後帝閱內藏庫奏 ,有衙前越千里輸金七錢,庫吏邀乞,逾年不得還者。帝重傷之,乃詔制置條例司講立 役法。二年,遣劉彝、謝卿材、侯叔獻、程顥、盧秉、王汝翼、曾伉、王廣廉八人行諸 路,相度農田水利、稅賦科率、徭役利害。
條例司檢詳文字蘇轍言:「役人之不可不用鄉戶,猶官吏之不可不用士人也。今遂欲兩 稅之外別立一科,謂之庸錢,以備官雇,不問戶之高低,例使出錢,上戶則便,下戶實 難。」轍以議不合罷。
條例司言:「使民出錢雇役,即先王致民財以祿庶人在官者之意,願以條目遣官分行天 下,博盡眾議。」於是條諭諸路曰:「衙前既用重難分數,凡買撲酒稅坊場,舊以酬衙 前者,從官自賣,以其錢同役錢隨分數給之。其廂鎮場務之類,舊酬獎衙前、不可令民 買占者,即用舊定分數為投名衙前酬獎。如部水陸運及領倉驛、場務、公使庫之類,其 舊煩擾且使陪備者,今當省使毋費。承符、散從官等舊若重役償欠者,今當改法除弊, 庶使無困。凡有產業物力而舊無役者,今當出錢以助役。」久之,司農寺言:「今立役 條,所寬優者,皆村鄉朴蠢不能自達之窮甿;所裁取者,乃仕宦兼併能致人言之豪右。 若經制一定,則衙司縣吏無以施誅求巧舞之奸,故新法之行尤所不便。欲先自一兩州為 始,候其成就,即令諸州軍仿視施行,若實便百姓,當特獎之。」詔可。
於是提點府界公事趙子幾奏上府界所在條目,下之司農,詔判寺鄧綰、曾布更議之。綰 、布言:「畿內鄉戶,計產業若家資之貧富,上下分為五等。歲以夏秋隨等輸錢,鄉戶 自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輸。兩縣有產業者,上等各隨縣,中等並一縣輸。析居者隨 所析而定、降其等。若官戶、女戶、寺觀、未成丁,減半輸。皆用其錢募三等以上稅戶 代役,隨役重輕制祿。開封縣戶二萬二千六百有奇,歲輸錢萬二千九百緡。以萬二百為 祿,贏其二千七百,以備凶荒欠閣,他縣仿此。」然輸錢計等高下,而戶等着籍,昔緣 巧避失實。乃詔責郡縣,坊郭三年,鄉村五年,農隙集眾,稽其物產,考其貧富,察其 詐偽,為之升降;若故為高下者,以違制論。
募法:三人相任,衙前仍供物產為抵;弓手試武藝,典吏試書計;以三年或二年乃更。 為法既具,揭示一月,民無異辭,著為令。令下,募者執役,被差者得散去。開封一府 罷衙前八百三十人,畿縣鄉役數千,遂頒其法於天下。
天下土俗不同,役重輕不一,民貧富不等,從所便為法。凡當役人戶,以等第出錢,名 免役錢。其坊郭等第戶及未成丁、單丁、女戶、寺觀、品官之家,舊無色役而出錢者, 名助役錢。凡敷錢,先視州若縣應用雇直多少,隨戶等均取;雇直既已用足,又率其數 增取二分,以備水旱欠閣,雖增毋得過二分,謂之免役寬剩錢。
三年,命集賢校理呂惠卿同判司農寺,已而林旦、曾布相繼典主其事。四年,罷許州衙 前干公使庫,以軍校主之,月給食錢三千。後行於諸路,人皆便之。
兩浙提點刑獄王庭光、提舉常平張靚率民助役錢至七十萬。薛向為帝言,帝問王安石, 安石曰:「提舉官據數取之,朝廷以恩惠科減,於體為順。」御史中丞楊繪亦言:「靚 等科配民輸錢,多者一戶至三百千,乞少裁損,以安民心。」五月,東明縣民數百詣開 封府訴超升等第,不受,遂突入王安石私第,安石諭以相府不知;訴之御史台,台不受 訴,諭令散去。楊繪又言:「司農寺不用舊則,自據戶數創立助役錢等第,下縣令著之 籍,如酸棗縣升戶等皆失實。」帝乃命提點司究所從升降,仍嚴升降之法,畿民不願輸 錢免役,縣按所當供役歲月,如期役之,與免輸錢。先是,帝既知東明事,及聞繪言, 兩降手敕問王安石曰:「酸棗既有自下戶升入上戶,則四等有免輸役錢之名,而無其實 。」安石力言嘗取諸縣新舊籍對覆升降,聞外間扇搖役法者,謂輸多必有贏餘,若群訴 必可免,彼既聚眾僥倖,苟受其訴,與免輸錢,當仍役之。帝乃盡用其言。
中書孫迪、張景溫體量不願出錢之民,欲困以重役,楊繪復論之。而監察御史劉摯謂: 「昨者團結保甲,民方驚擾,又作法使人均出緡錢,非時升降戶等,期會急迫,人情惶 駭。」因陳新法十害,其要曰:「上戶常少,中下戶常多,故舊法上戶之役類皆數而重 ,下戶之役率常簡而輕;今不問上下戶,概視物力以差出錢,故上戶以為幸,而下戶苦 之。歲有豐凶,而役人有定數,助錢歲不可闕,則是賦稅有時減閣,而助錢更無蠲損也 。役人必用鄉戶,為其有常產則自重,今既招雇,恐止得浮浪奸偽之人,則帑庾、場務 、綱運不惟不能典干,竊恐不勝其盜用而冒法者眾;至於弓手、耆、壯、承符、散從、 手力、胥史之類,恐遇寇則有縱逸,因事輒為搔擾也。司農新法,衙前不差鄉戶,其舊 嘗願為長名者,聽仍其舊,卻用官自召賣酒稅坊場并州縣坊郭人戶助役錢數,酬其重難 ,惟此一法,有若可行;然坊郭十等戶,緩急科率,郡縣賴之,難更使之均出助錢。乞 詔有司,若坊場錢可足衙前雇直,則詳究條目,徐行而觀之。」帝因安石進呈役錢文字 ,謂之曰:「民供稅斂已重,坊郭及官戶等不須減,稅戶升等事更與少裁之。」安石曰 :「朝廷製法,當斷以義,豈須規規恤淺近之人議論耶?」
於是提點趙子幾怒知東明縣賈蕃不能禁遏縣民來訟,雜摭他事致蕃於理。又使子幾自鞫 之。楊繪謂是希安石意指,而致縣令於罪也。即疏辨之曰:「子幾若劾蕃五月十日前事 ,臣固無言;若所劾後乎此日,是以威脅令佐使民不得赴訴,得為便乎?」又言:「助 役之利一,而難行有五。請先言其利:假如民田有一家而百頃者,亦有戶才三頃者,其等 乃俱在第一,以百頃而較三頃,則已三十倍矣,而受役月日,均齊無異;況如官戶,則 除耆長外皆應無役,今例使均出雇錢,則百頃所輸必三十倍於三頃者,而又永無決射之 訟,此其利也。然難行之說亦有五:民惟種田,而責其輸錢,錢非田之所出,一也。近 邊州軍,就募者非土著,奸細難防,二也。逐處田稅,多少不同,三也。耆長僱人,則 盜賊難止,四也。衙前僱人,則失陷官物,五也。乞先議防此五害,然後著為定製,仍 先戒農寺無欲速就以祈恩賞,提舉司無得多取於民以自為功,如此則誰復妄議。」
劉摯亦言:「趙子幾以他事捃摭賈蕃為過,且變更役法,意欲便民,民苟以為有利害也 ,安可禁其所欲言!今因畿民有訴,而刻薄之人,反怒縣官不能禁遏。臣恐四遠人情, 必疑朝廷欲鉗天下之口,而職在主民者,必皆視蕃為戒,則天下休戚,陛下何由知之? 子幾挾情之罪,伏請付吏部施行。」
於是同判司農寺曾布摭繪、摯所言而條奏辨詰之,其略曰:
畿內上等戶盡罷昔日衙前之役,故今所輸錢比舊受役時,其費十減四五;中等人戶舊充 弓手、手力、承符、戶長之類,今使上等及坊郭、寺觀、單丁、官戶皆出錢以助之,故 其費十減六七;下等人戶盡除前日冗役,而專充壯丁,且不輸一錢,故其費十減八九。 大抵上戶所減之費少,下戶所減之費多。言者謂優上戶而虐下戶,得聚斂之謗,臣所未 喻也。
提舉司以諸縣等第不實,故首立品量升降之法,開封府、司農寺方奏議時,蓋不知已嘗 增減舊數。然舊敕每三年一造簿書,等第嘗有升降,則今品量增減亦未為非;又況方曉 諭民戶,苟有未便,皆與釐正,則凡所增減,實未嘗行。言者則以謂品量立等者,蓋欲 多斂雇錢,升補上等以足配錢之數。至於祥符等縣,以上等人戶數多減充下等,乃獨掩 而不言,此臣所未諭也。
凡州縣之役,無不可募人之理。今投名衙前半天下,未嘗不典主倉庫、場務、綱運;而 承符、手力之類,舊法皆許僱人,行之久矣;惟耆長、壯丁,以今所措置最為輕役,故 但輪差鄉戶,不復募人。言者則以謂衙前僱人,則失陷官物;耆長僱人,則盜賊難止; 又以謂近邊奸細之人應募,則焚燒倉庫,或守把城門,則恐潛通外境,此臣所未諭也。
免役或輸見錢,或納斤斗,皆從民便,為法至此,亦已周矣。言者則謂直使輸錢,則絲 帛粟麥必賤;若用他物準直為錢,則又退揀乞索,且為民害。如此則當如何而可?此臣 所未諭也。
昔之徭役皆百姓所為,雖凶荒饑饉,未嘗罷役;今役錢必欲稍有餘羨,乃所以為凶年蠲 減之備,其餘又專以興田利、增吏祿。言者則以謂助錢非如稅賦有倚閣減放之期,臣不 知昔之衙前、弓手、承符、手力之類,亦嘗倚閣減放否?此臣所未諭也。
兩浙一路,戶一百四十餘萬,所輸緡錢七十萬爾;而畿內戶十六萬,率緡錢亦十六萬。 是兩浙所輸才半畿內,然畿內用以募役,所余亦自無幾。言者則以謂吏緣法意,廣收大 計,如兩浙欲以羨錢徼幸,司農欲以出剩為功,此臣所未諭也。
賈蕃為令,不受民訴,使趨京師喧譁,其意必有謂也。誠令用心無他,亦可謂不職矣。 蕃之不職不法,其狀甚眾,皆趙子幾所不得不問;御史之言,欲舍蕃而治子幾,是不顧 陛下之法、陛下之民,宜莫如蕃與御史也。
於是下其疏於繪、摯,使各言狀。
繪錄前後四奏以自辨。摯言:「助役斂錢之法,有大臣及御史主之於內,有大臣親黨為 監司、提舉官而行之於諸路,其勢順易矣;然曠日彌年,終未有定論,為不順乎民心而 已。陛下以司農為是耶,則事盡前奏,可以覆視;以臣言為非耶,則貶黜而已。雖復使 臣言之,亦不過所謂十害者,而風憲之官,豈當與有司較是非勝負耶?」詔繪知鄭州; 摯落館閣校勘、監察御史里行,監衡州鹽倉。
遣察訪使遍行諸路,促成役書,改助役為免役,不願就募而強之者論如律。初,詔監司 各定所部助役錢數,利路轉運使李瑜欲定四十萬,判官鮮于侁曰:「利路民貧,二十萬 足矣。」議不合,遂各為奏。帝是侁議。侍御史鄧綰言利路役歲須緡錢九萬餘,而李瑜 率取至三十三萬有奇,提點刑獄周約亦占名無異辭。詔責瑜、約,而擢侁為副使。
諸路役書既上之司農,乃頒募役法於天下,用免役錢祿內外胥吏,有祿而贓者,用倉法 重其坐。初,京師賦吏祿,歲僅四千緡。至八年,計緡錢三十八萬有奇,京師吏舊有祿 及外路吏祿又不在是焉。時知長葛縣樂京稱助役之法不可久行,常平司詢其故,不答, 遂罷。京西使者召知湖陽縣劉蒙會議,蒙不肯議,退而條上利害,即投劾去。而權江西 提刑提舉金君卿首募受代官部錢帛綱趨京,不差鄉戶衙前,而費減十五六。賜詔獎諭, 仍落權為真。
免役剩錢,詔州縣用常平法給散休息,添給吏人餐錢,仍立為法。京東免役錢以秋料起 催,若雇直多少、役使重輕有未究者,命監司詳具來上,仍須熙寧七年乃行。永興、秦 鳳比之他路,民貧役重,詔提舉司並省冗役,次第蠲減,當留二分寬剩,以為水旱閣放 之備。
七年,詔:「役錢千別納頭子五錢,凡修官舍,作什器,夫力輦運之類,皆許取以供費 ;不給,以情輕贖銅錢足之。諸路公人如弓箭手法,給田募人為之。凡逃、絕、監牧之 田籍於轉運司者,不許射買請佃。提刑司以其田給應募者,而核其所直,准一年雇役為 錢幾何,而歸其直於轉運司。」衢州西安縣用緡錢十二萬買田,始足募一縣之役。司農 寺言,不獨兩浙如此,他路宜亦如之。費多難贍,乃欲改法。遂詔自今用寬剩錢買募役 田,須先參會余錢可以枝梧災傷,方許給買。若田價翔貴之地,則已之。
時免役出錢或未均,參知政事呂惠卿及其弟曲陽縣尉和卿皆請行手實法。其法:官為定 立田產中價,使民各以田畝多少高下,隨價自占;仍並屋宅分有無蕃息立等,凡居錢五 當蕃息之錢一。非用買田谷而輒隱落者許告,有實,以三分之一充賞。將造簿,預具式 示民,令依式為狀,縣受而籍之。以其價列定高下,分為五等。既該見一縣之民物產錢 數,乃參會通縣役錢本額而定所當輸,明書其數,示眾兩月,使悉知之。詔從其請。
司農寺乞廢戶長、坊正,令州縣坊郭擇相鄰戶三二十家,排比成甲,迭為甲頭,督輸稅 賦苗役,一稅一替。其後,諸路皆言甲頭催稅未便,遂詔耆戶長、壯丁仍舊募充,其保 正、甲頭、承帖法並罷。
王安石言給田募役,有害十餘。八年,罷給田募役法,已就募人如舊,闕者勿補。官戶 輸役錢免其半,所免雖多,各無過二十千。兩縣以上有物產者通計之,兩州兩縣以上有 物產者隨所輸錢,等第不及者從一多處並之。
初,手實法行,言者多論其長告訐,增煩擾。至是,惠卿罷政,御史中丞鄧綰言其法不 便,罷之,委司農寺再詳定以聞。
九年,以荊湖兩路敷役錢太重,較一歲入出,寬剩錢數多,詔權減二年。尋詔自今寬剩 役錢及買撲坊場錢,更不以給役人,歲具羨數上之司農,余物凡籍之常平司者,常留一 半。侍御史周尹言:「募役錢數外留寬剩一分,聞州縣希提舉司風旨,廣敷民錢,省役 額,損雇直,而民間輸數一切如舊,寬剩數多。募直輕而倉法重,役人多不願就募。天 下皆謂朝廷設法聚斂,不無疑怨。乞募耆長、戶長及役人不可過減者悉復舊額,約募錢 足用,其寬剩止留二分。」
是歲,諸路上司農寺歲收免役錢一千四十一萬四千五百五十三貫、石、匹、兩:金銀錢 斛匹帛一千四十一萬四千三百五十二貫、石、匹、兩,絲綿二百一兩;支金銀錢斛六百 四十八萬七千六百八十八兩、貫、石、匹;應在銀錢斛匹帛二百六十九萬三千二十貫、 匹、石、兩,見在八十七萬九千二百六十七貫、石、匹、兩。
十年,知彭州呂陶奏:「朝廷欲寬力役,立法召募,初無過斂民財之意,有司奉行過當 ,增添科出,謂之寬剩。自熙寧六年施行役法,至今四年,臣本州四縣,已有寬剩錢四 萬八千七百餘貫,今歲又須科納一萬餘貫。以成都一路計之,無慮五六十萬,推之天下 ,見今約有六七百萬貫寬剩在官。歲歲如此,泉幣絕乏,貨法不通,商旅農夫,最受其 弊。臣恐朝廷不知免役錢外有此寬剩數目,乞契勘見今約支幾歲不至闕乏,霈發德音, 特免數年;或逐年限定,不得過十分之一。所貴民不重困。」不報。
王安石去位,吳充為相,沈括獻議莫若稍變役法,雜以差徭為便。御史知雜蔡確言括反 覆,貶括知宣州。
役錢立額,浙東多以田稅錢數為則,浙西多用物力。至是,詔令通物力、稅錢互紐為數 ,從便輸納。淮東路估定物產,如其實直,以均敷取。初,許兩浙坊郭戶家產不及二百 千,鄉村戶不及五十千,毋輸役錢,已而鄉戶不及五十千亦不免輸。元豐二年,提舉司 言坊郭戶免輸法太優,乃詔如鄉戶法裁定所敷錢數。提舉廣西常平劉誼言:「廣西一路 戶口二十萬,而民出役錢至十九萬緡,先用稅錢敷出;稅數不足,又敷之田米;田米不 足,復算於身丁。夫廣西之民,身之有丁,既稅以錢,又算以米,是一身而輸二稅,殆 前世弊法。今既未能蠲除,而又益以役錢,甚可憫也。至於廣東西監司、提舉司吏一月 之給,上同令錄,下倍攝官,乞裁損其數,則兩路身丁田米亦可少寬。」遂詔吏輩月給 錢遞減二千,歲遂減役錢一千二百餘緡。三年,司農寺丞吳雍言:「議定淮、浙役書, 減冗占千三百餘人,裁省緡錢近二十九萬,會定歲用,寬剩錢一百四萬餘緡,諸路役書 多若此類。乞先自近京三兩路修定,下之諸路。」從之。
七年,天下免役緡錢歲計一千八百七十二萬九千三百,場務錢五百五萬九千,榖帛石匹 九十七萬六千六百五十七,役錢較熙寧所入多三之一。
帝之力主免役也,知民間通苦差役,而衙役之任重行遠者尤甚,特創免役。雖均敷雇直 ,不能不取之民;然民得一意田畝,實解前日困弊。故群議雜起,意不為變。顧其間采 王安石策,不正用雇直為額,而展敷二分以備吏祿、水旱之用。群臣每以為言,屢疑屢 詰,而安石持之益堅。此其為法既不究終防弊,而聚斂小人又乘此增取,帝雖數詔禁戒 ,而不能盡止。至是,雇役不加多,而歲入比前增廣,則安石不能將順德意,其流弊已 見矣。
哲宗立,宣仁後垂簾同聽政,門下侍郎司馬光言:
按因差役破產者,惟鄉戶衙前。蓋山野愚戇之人,不能幹事,或因水火損敗官物,或為 上下侵欺乞取,是致欠拆,備償不足,有破產者。至於長名衙前,在公精熟,每經重難 ,別得優輕場務酬獎,往往致富,何破產之有?又曏者役人皆上等戶為之,其下等、單 丁、女戶及品官、僧道,本來無役,今使之一概輸錢,則是賦斂愈重。自行免役法以來 ,富室差得自寬,貧者困窮日甚,監司、守令之不仁者,於雇役人之外多取羨餘,或一 縣至數萬貫,以冀恩賞。又青苗、免役,賦斂多責見錢。錢非私家所鑄,要須貿易,豐 歲追限,尚失半價,若值凶年,無谷可糶,賣田不售,遂致殺牛賣肉,伐桑鬻薪,來年 生計,不暇復顧,此農民所以重困也。
臣愚以為宜悉罷免役錢,諸色役人,並如舊制定差,見雇役人皆罷遣之。衙前先募人投 充長名,召募不足,然後差鄉村人戶,每經歷重難差遣,依舊以優輕場務充酬獎。所有 見在役錢,撥充州縣常平本錢,以戶口為率,存三年之蓄,有餘則歸轉運司。凡免役之 法,縱富彊應役之人,征貧弱不役之戶,利於富不利於貧。及今耳目相接,猶可復舊名 ,若更年深,富者安之,民不可復差役矣。
於是始詔修定役書,凡役錢,惟元定額及額外寬剩二分已下許著為準,余並除之。若寬 剩元不及二分者,自如舊則。尋詔耆戶長、壯丁皆仍舊募人供役,保正、甲頭、承帖人 並罷。
元祐元年,侍御史劉摯言:「率戶賦錢,有從來不預差役而概被斂取者,有一戶而輸數 百以至千緡者。昔惟衙前一役,有至破產者爾。今天下坊場,官收而官賣之,歲計緡錢 無慮數百萬,自可足衙前雇募支酬之直,則役之重者已無所事於農民矣。外惟散從、承 符、弓手、手力、耆戶長、壯丁之類,無大勞費,宜並用祖宗差法,自第一等而下通任 之。」監察御史王岩叟請於衙前大役立本等相助法,以盡變通之利。借如一邑之中當應 大役者百家,而歲取十人,則九十家出力為助,明年易十戶,復如之,則大役無偏重之 弊;其於百色無名之差占,一切非理之資陪,悉用熙寧新法禁之,雖不助猶可為也。
殿中侍御史劉次莊言:「近制許雇耆戶長鬚三等已上戶。不知三等已上戶不願受僱,既 無願者,則郡縣必陽循雇名,陰用差法,不若立法明差之為便。」戶部言:「詔凡耆戶 長、壯丁並募人供役,竊慮戶長雇錢數少,無應募者。兼四等以下戶舊不敷役錢,惟輸 差壯丁,今悉雇募,用錢額廣,提舉司必從人戶增敷。蓋舊法役不盡雇,亦有輪差輪募 之處,欲且如本法。」
中書舍人蘇軾言:「先帝初行役法,取寬剩錢不得過二分,以備災傷。有司奉行過當, 行之幾十六七年,積而不用,至三千餘萬貫石。熙寧中,行給田募役法,大略如邊郡弓 箭手。臣知密州,先募弓手,民甚便之,曾未半年,此法復罷。」因列其五利。王岩叟 言:「蘇軾乞買田募役,其五利難信,而有十弊。」大指謂:「官市民田,慮不當價; 民受田就募,既非永業,則鹵莽其耕,又將轉而他之。」而其六弊特詳,曰:「弓箭手 雖名應募,實與家居農民無異,雖或番上及緩急不免點集,實不廢田業,非如州縣色役 長在官寺,則弓箭手之擾可知矣。然猶聞闕額常難補招,已就招者又時時竄去,引以為 比,不切事情。」其七弊曰:「戶及三等以上,皆能自足,必不肯佃田供役。今立法須 二等以上方得供弓手,三等以上方得供散從官以下色役,乃是用給田募役之名,行揭簿 定差之實。既雲百姓樂於應募,何以戶降四等必須上二等戶保任?任之而逃,則勒保者 就供田役,此豈得雲樂應也耶?」上官均亦陳五不可行,軾議遂格。
司馬光復奏:
今免役之法,其害有五:上戶舊充役,固有陪備,而得番休,今出錢比舊費特多,年年 無休息。下戶元不充役,今例使出錢。舊日所差皆土著良民,今皆浮浪之人應募,無顧 藉,受賕,侵陷官物。又農民出錢難於出力,若遇凶年,則賣莊田、牛具、桑柘,以錢 納官。提舉常平倉司惟務多斂役錢,廣積寬剩。此五害也。
今莫若直降敕命,盡罷天下免役錢,其諸色役人,並依熙寧元年以前舊法人數,委本縣 令佐揭簿定差。其人不願身自供役,許擇可任者雇代,有逋逃失陷,雇者任之。惟衙前 一役,最號重難,固有因而破產者,為此始作助役法。自後色色優假,禁止陪備,別募 命官將校部押遠綱,遂不聞更有破產之人;若今衙前仍行差法,陪備既少,當不至破家 。若猶矜其力難獨任,即乞如舊法,於官戶、寺觀、單丁、女戶有屋產月收僦直可及十 五千、莊田中熟所收及百石以上者,並隨貧富以差出助役錢,自余物產,約此為準。每 州樁收,候有重難役使,即以支給。
尚慮役人利害,四方不能齊同。乞許監司、守令審其可否,可則亟行,如未究盡,縣許 五日具措畫上之州,州一月上轉運司,轉運司季以聞。朝廷委執政審定,隨一路一州各 為之敕,務要曲盡。然免役行之近二十年,富戶習於優利,一旦變更,不能不懷異同。 又差役復行,州縣不能不有小擾,提舉官專以多斂役錢為功,必競言免役錢不可罷。當 此之際,願弗以人言輕壞良法。」
知樞密院章惇取光所奏疏略未盡者駮奏之。尚書左丞呂公著言惇專欲求勝,不顧命令大 體,望選差近臣詳定。右正言王覿奏:「光議初上,惇嘗同奏,待既施行,方列光短, 其實小人,不當置腹心地。」於是詔以資政殿大學士韓維、給事中范純仁等專切詳定以 聞。
王覿又言:「近制改募為差,用舊法人數為則,而熙寧元年以後,募數屢經裁減,則舊 數不可復用,請悉准見額定差。」先是,差法既復,知開封府蔡京如敕五日內盡用開封 、祥符兩縣舊役人數,差一千餘人以足舊額。右司諫蘇轍言:「開封府亟用舊額盡差, 如罈子之類,近例率用剩員,今悉改差民戶,故為煩擾以搖成法,乞正其罪。」
司馬光之始議差役,中書舍人范百祿言於光曰:「熙寧免役法行,百祿為咸平縣,開封 罷遣衙前數百人,民皆欣幸。其後有司求羨餘,務刻剝,乃以法為病。今第減助免錢額 以寬民力可也。」光雖不從,及議州縣吏因差役受賕從重法加等配流,百祿押刑房,固 執不可曰:「鄉民因徭為吏,今日執事而受賕,明日罷役,復以財遺人,若盡以重法繩 之,將見黥面赭衣充塞道路矣。」光曰:「微公言,幾為民害。」遂已之。
蘇轍又言:
差役復行,應議者有五:其一曰舊差鄉戶為衙前,破敗人家,甚如兵火。自新法行,天 下不復知有衙前之患;然而天下反以為苦者,農家歲出役錢為難,及許人添鏟見賣坊場 ,遂有輸納京給者爾。向使止用官賣坊場課入以雇衙前,自可足辦,而他色役人止如舊 法,則為利較然矣。初疑衙前多是浮浪投雇,不如鄉差稅戶可托。然行之十餘年,投雇 者亦無大敗闕,不足以易鄉差衙前之害。今略計天下坊場錢,一歲可得四百二十餘萬貫 ,若立定中價,不許添鏟,三分減一,尚有二百八十餘萬貫。而衙前支費及召募非泛綱 運,一歲共不過一百五十餘萬緡,則是坊場之直,自可了辨衙前百費,何用更差鄉戶? 今制盡復差役,知衙前若無陪備,故以鄉戶為之;至於坊場,元無明降處分,不知官自 出賣耶,抑仍用以酬獎衙前也?若仍用以酬獎,即召募部綱以何錢應用?若不與之錢, 即舊名重難,鄉戶衙前仍前自備,為害不小。
其二,坊郭人戶舊苦科配,新法令與鄉戶並出役錢,而免科配,其法甚便。但敷錢大重 ,未為經久之法。乞取坊郭、官戶、寺觀、單丁、女戶,酌今役錢減定中數,與坊場錢 用以支雇衙前及召募非泛綱運外,卻令樁備募雇諸色役人之用。
其三,乞用見今在役人數定差,熙寧未減定前,其數實冗,不可遵用。
其四,熙寧以前,散從、弓手、手力諸役人常苦逆送,自新法以來,官吏皆請雇錢,役 人既便,官亦不至闕事,乞仍用雇法。
其五,州縣胥吏並量支雇錢募充,仍罷重法,亦許以坊場、坊郭錢為用;不足用,方差 鄉戶,鄉戶所出雇錢,不得過官雇本數。
詔送看詳役法所詳定,擇其要者先奏以行。
於是役人悉用見數為額,惟衙前用坊場、河渡錢雇募,不足,方許揭簿定差。其餘役人 ,惟該募者得募,余悉定差。遂罷官戶、寺觀、單丁、女戶出助役法,其今夏役錢即免 輸。尋以衙前不皆有雇直,遂改雇募為招募。凡熙、豐嘗立法禁以衙前及役人非理役使 及令陪備圓融之類,悉申行之,耆壯依保正長法。坊場河渡錢、量添酒錢之類,名色不 一,惟於法許用者支用外,並樁備招募衙前、支酬重難及應緣役事之用。如一州錢不供 用,許移別州錢用之,一路不足,許從戶部通他路移用;其或有餘,毋得妄用,其或不 足,毋得減募增置。衙前最為重役,若已招募足額,上一等戶有虛閒不差者,令供次等 色役。鄉差役人,在職官如敢抑令別雇承符、散從承代其役者,轉運司劾奏重責。時提 舉常平司已罷置,凡役事改隸提刑司。
殿中侍御史呂陶言:「天下版籍不齊,或以稅錢貫百,或以田地頃畝,或以家之積財, 或以田之受種。雖皆別為五等,然有稅賦錢一貫、占田一頃、積財千緡、受種十石而入 之一等。一等之上,無等可加,遂至稅緡、田畝、積財、受種十倍於此,亦不過同在一 等。憑此差役,必不均平。雖無今日納錢之勞,反有昔時偏頗陪費之害。莫若裁量新舊 ,著為條約:如稅錢一貫為第一等,合於本等中差一役,稅錢兩倍於一役者並差二役, 又倍即差三役;雖稅錢更多,不過三役,並聽僱人。或本縣戶多役少,則上戶之役不須 並差,但可次敘休役年月遠近而均其勞逸。假令甲充役後可閒五年,乙稅錢兩倍於甲, 可閒三年,丙又倍於乙,可閒一年。以其田土頃畝之類為等並其餘同等多少不侔者,並 仿此。又成、梓兩路差役,舊專以戶稅為差等,熙寧初,別定坊郭戶營運錢以助免役。 乃在稅產之外,州縣抑認成額,至今不減,至有停閒居業移避鄉村,猶不得免。今方議 法,坊郭等第固不可偏廢,然須參究虛實,別行排定,以寬民力。」並送詳定所。
蘇轍又言:「雇募衙前改為招募,既非明以錢雇,必無肯就招者,勢須差撥,不知歲收 坊場、河渡緡錢四百二十餘萬,欲於何地用之?熙寧以前,諸路衙前多雇長名當役,如 西川全是長名,淮南、兩浙長名太半以上,余路亦不減半。今坊場官既自賣,必無願充 長名,則衙前並是鄉戶。雖號招募,而上戶利於免役,方肯占名,與差無異。上戶既免 衙前重役,則凡役皆當均及以次人戶,如此則下戶充役,多如熙寧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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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七十八‧志第一百三十一  食貨上六 役法下 振恤
役法
中書舍人蘇軾在詳定役法所,極言役法可雇不可差,第不當於雇役實費之外,多取民錢 ,若量入為出,不至多取,則自足以利民。司馬光不然之,光言:「差役已行,續聞有 命:雇募不足,方許定差。屢有更張,號令不一。又轉運使欲合一路共為一法,不令州 縣各從其宜,或已受差卻釋役使去,或已辭雇卻復拘之入役,或仍舊用錢招雇,或不用 錢白招,紛紜不定,寖違本意。」遂條舉始奏之文,嘗許州縣、監司陳列宜否。「自今 外官苟見利否,縣許直上轉運司,州許直奏,使下情無壅。詳定所第當稽閱監司、州縣 所陳,詳定可否;非其任職而務出奇論、不切事情者勿用,亦不可以一路、一州、一縣 土風利害概行天下。」從之。
未幾,詔:「諸路坊郭五等以上,及單丁、女戶、官戶、寺觀第三等以上,舊輸免役錢 者並減五分,余戶等下此者悉免輸,仍自元祐二年始。凡支酬衙前重難及綱運公皂迓送 飧錢,用坊場、河渡錢給賦。不足,方得於此六色錢助用;而有餘,封樁以備不時之須 。」
臣僚上言:「朝廷雖立差法,而明許民戶雇代,州縣多已施行。近命弓手須正身,恐公 私未便。」詔:「不願身自任役,許募嘗為弓手而有勞效者,雇直雖多,毋逾元募之數 。」御史中丞劉摯言:「弓手不可不用差法者,蓋鄉人在役,則不獨有家丁子弟之助, 至於族姻鄉黨,莫不與為耳目,有捕輒獲;又土著自重,無逃亡之患。自行雇募,盜寇 充斥,蓋浮惰不能任責故也。如五路弓手,熙寧未變法前,身自執役,最號彊勁,其材 藝捕緝勝於他路。近日復差,不聞有不樂而願出錢僱人。惟是川蜀、江、浙等路,昨升 差上一等戶,皆習於驕脆,不肯任察捕之責。欲乞五路必差正身,余路即用新敕,釐為 三色:舊有戶等已嘗受差者,曾有戰鬥勞效應留者,願僱人代己者。立此三色,所冀新 舊相兼,漸習御捕。」侍御史王岩叟亦言雇代恐不能任事,略與摯同。
監察御史上官均言:「役之最重,莫如衙前,其次弓手。今東南長名衙前招募既足,所 差不及上戶,上戶必差弓手,則是以上戶就中戶之役,實為優幸。上戶產厚而役輕,下 戶產薄而無役,然則所當補恤,正在中戶。今若增上戶役年,使中戶番休稍久,則補除 相均矣。」又言:「近許當差弓手戶役得差人為代,此法最便。議者謂『身任其役,則 自愛而重犯法』,熙寧募法久行,何嘗聞盜賊充斥?彼自愛之民,承符帖追逮則可,俾 之與賊角死,豈其能哉?兩浙諸路以法案差弓手,必責正身,至有涕泣辭免者。此豈可 恃以為用哉?今既立法許雇嘗為弓手而有勞效之人,比之泛募,宜有間矣。」
殿中侍御史呂陶謁告歸成都,因令與轉運司議定役法。後議立增減役年之法曰:「戶多 之鄉以十二年,戶少以九年,而應差之戶通輪一周。以一周月日而參之戶等,戶稅多者 占役之日多,少者以率減下,則均適無頗矣。雖以等周差,皆許募人為代,如此則四等 往往少差,而五等差所不及矣。衙前悉令招募,以坊場錢支酬重難,此法為允。」
當是時,議役法者皆下之詳定所,久不能決。於是文彥博言:「差役之法,置局眾議, 命令雜下,致久不決。」於是詔罷詳定局,役法專隸戶部。
諫議大夫鮮于侁言:「開封府多官戶,祥符縣至闔鄉止有一戶應差,請裁其濫。凡保甲 之授班行者,如進納人例,須至升朝,方免色役。」舊法,戶賦免役錢及三百緡者,令 仍輸錢免役。侍御史王岩叟謂:「此法不見其利。借如兩戶,其一輸錢及三百千,其一 及二百八九十千,相去幾何,而應差者三年五年即得休息,其應輸助者畢世入錢,無有 已時,非至破家,終不得免。此其勢必巧為免計,有弟兄則析居,不則滅賣其業,但少 降三百千之數,則遂可免。不出二三年,高彊戶皆成中戶。」其後又詔:舊輸免役錢戶 及百千以上,令如六色戶輸錢助役。蓋欲以其錢廣雇,使番休優久。凡戶少之鄉,應差 不及三番者,許以六色錢募州役;尚不及兩番,則申戶部,移用他州錢,以紓差期。鄉 戶衙前受役,當休無代,即如募法給雇食之直;若願就投募者,仍免本戶身役,不願者 ,速募人代之。
元祐二年,翰林學士兼侍讀蘇軾言:「差役之法,天下皆雲未便。昔日雇役,中戶歲出 幾何;今者差役,中戶歲費幾何。更以幾年一役較之,約見其數,則利害灼然。而況農 民在官,官吏百端蠶食,比之僱人,苦樂十倍。五路百姓樸拙,間遇差為胥吏,又轉雇 慣習之人,尤為患苦。」尋詔郡縣各具差役法利害,條析以聞。
四年,右正言劉安世言,御史中丞李常請復雇募,懷奸害政。先是,常言:「差法詔下 ,民知更不輸錢,嘗歡呼相慶。行之既久,始覺不輸錢為害。何也?差法廢久,版籍不 明,重輕無准,鄉寬戶多者僅得更休,鄉狹戶空者頻年在役。上戶極等昔有歲輸百千至 三百千者,今止差為弓手,僱人代役,歲不過用錢三四十千。中下戶舊輸錢不過三二千 ,而今所雇承符、散從之類,不下三十千。然則今法徒能優便上戶,而三等、四等戶困 苦日甚。望詔一二練事臣僚,使與賦臣取差雇二法便於百姓者行之。無牽新書,無執舊 說,民以為善,斯善矣。」而安世則以責民出錢為非,乞固守差役初議,故以常為罪。
知杭州蘇軾亦言:
改行差法,則上戶之害皆去。獨有三等人戶,方雇役時,戶歲出錢極不過三四千,而令 一役二年,當費七十餘千。休閒不過六年,則是八年之中,昔者徐出三十餘千,而今者 並出七十餘千,苦樂可知。
朝廷既取六色錢,許用雇役以代中戶,頗除一害,以全二利。今惟狹鄉戶少,役者替閒 不及三番,方得用六色錢募人以代州役,此法未允。何者?百姓出錢本為免役,今乃限 以番次,不用盡用。留錢在官,其名不正,又所雇者少,未足以紓中戶之勞。
又投名衙前不足元額,而鄉差衙前又當更代,即又別差,更不支錢;若願就長名,則支 酬重難盡以給之,仍計日月除其戶役及免助役錢二十千;及州役惟吏人、衙前得皆雇募 ,此外悉用差法,如休役未及三年,即以助役錢支募,此法尤為未通。自元豐前,不聞 天下有闕額衙前者,豈嘗抑勒,直以重難月給可以足用故也。當時奉使如李承之之徒, 所至已輒減刻,元祐改法,又行減削,既多不支月給,如何肯就招募?今不循其本,乃 欲重困鄉差,全不支錢,而應募之人盡數支給,又放免役錢二十貫,欲以誘脅盡令應募 ,何如直添重難月給,令招募得行。乞促招闕額長名衙前刻期須足,如合增錢雇募,上 之監司,議定即行。
役率以二年為一番,向來尚許一戶歇役不及三番,則令雇募,是欲百姓空閒六年。今忽 減作三年。幸六色錢足用有餘,正可加添番數,而乃減番添役,農民皆紛然妄謂朝廷移 此錢他之。雖雲量留一分備用,若有餘剩數,卻量減下無丁戶及女戶所敷役錢,此乃空 言無實。丁口、產稅開收增減,年年不同,如何前知來年應役而預為樁科?若亟行減下 ,臨期不足,又須增取,吏緣為奸,不可勝防矣。大抵六色錢以免役取,當於雇役乎盡 之,然後名正而人服。惟有一事不得不慮:州縣六色錢多少不同,若各隨多少以為之用 ,則敷錢多處,役戶優閒太久,六色人戶反覺敷錢數多。欲乞今後六色錢常存一年備用 之數,而會計歲所當用,以贏餘而通一路,酌人戶貧富、色役多少預行品配,以一路六 色錢能融分給,令州縣盡用僱人,以本處色役輕重為先後。如此則錢均而無弊,僱人稍 廣,中戶漸蘇,則差役良法可以久行而不變矣。
是時,論役法未便者甚眾。五年,再詔中書舍人王岩叟、樞密都承旨韓川、諫議大夫點 檢戶曹文字劉安世同看詳利害。戶部請:「河北、河東、陝西鄉差衙前,以投募人所得 雇直為則,而減半給之。投名衙前惟差耆長,他投皆免。」
六年,三省援三路投募衙前役例,概行他路。詔:「凡投募人免其戶二等已下色役,鄉 差人戶悉用投名人代之,願長投募者聽。」又詔:「諸州衙前已許量支雇直、餐錢,慮 費廣難支,轉運、提刑司其隨土俗參酌立定優重分數及月給餐錢,用支酬額錢給之,不 得過舊法元數。」州役之應鄉差者,若一鄉人戶終役皆未及四年,許以助役錢募人為之 。總計一州雇直,其助役錢不足用,即於戶狹役煩鄉分先與雇代一役,役竟按籍復差如 初。諸州歲計助役錢常留一分外,以雇直對計,或闕或剩,提刑司通一路移用。應差諸 縣手力,合一鄉休役皆不及三年者,亦許用助役錢雇募;既終一役,別有閒及三年者, 復行差法。諸州縣置差役都鼠尾簿,取民戶稅產、物力高下差取,分五等排定,而疏其 色役年月及其更代人姓名於逐戶之下。每遇差役,即按籍自上而下,吏毋得移竄先後。 坊場、河渡錢以雇衙前而有寬剩,亦令補助其餘役人。
三省言:
朝廷審定民役,差募兼行,斟酌補除,極為詳備;而州縣不盡用助役錢募人,以補頻役 之地。今括具綱目,下之州縣,使恪承之。
其一曰:應差之戶,三等以上許休役四年,四等以下許休役六年。若戶少無與更代,卸 役不及應閒年數,即用助役錢募人代役以足之。其二曰:狹鄉之縣役人,除衙前州胥許 雇、壯丁直差不雇外,凡州縣役人皆許招募,以就募月日補除應差而閒不及四年、六年 之人,使及年數。每縣通計應差、應募役數若干,立定二額:差者訖役,以應差人承之 ;雇者有闕,別募人充數。二額悉已立定,如戶力應升應降,須俟三年造簿日按籍別定 ;未應造簿,止憑定額為準。若本等戶少,不充州縣合役之數,即用次等戶之物力及本 等七分者為之。其三曰:寬鄉之縣,除已雇衙前、州胥外,余役皆以序按差。其四曰: 官雇弓手,先雇嘗充弓手之人,如不足,以武勇有雇籍者充。他役人願就雇,其選受亦 如之。其五曰:壯丁皆按戶版簿名次實輪充役,半年而更。其六曰:一州一路有狹鄉役 頻縣分,募錢不足,提刑司以一路助役寬剩錢通融移用;又不足,以坊場、河渡寬剩錢 給之。仍通紐一歲應用支酬衙前之類費錢若干,而十分率之,每年於寬剩數內更留二分 ,以備支酬衙前之類,樁留至五年,通迭一全年寬剩總額,即止不樁;又不足,戶部以 別路逐色寬剩錢移用以補足之。其七曰:助錢歲歲樁留一分,每及五分止,或時支用, 即隨撥補,使常足五分之數。其八曰:「軍人應差迓送者,本以代有雇錢役人,其沿迓 送軍人有費,提刑司計數歸之轉運司。其九曰:重役人應替而願仍就募者,許給雇錢受 役。其十曰:役人須有稅產乃得就募。其有蔭應贖及曾犯徒刑,雖願募不雇。若工藝人 ,須有貲產人二戶任之。雇直雖多,皆不得加於舊法已募之數。其十一曰:陝西鎮戎德 順軍、熙州衙前,皆受田於官以當募直,內地戶願如其法應田募者聽之,仍以坊場、河 渡補還轉運司合輸租課。」
凡縣,歲具色役輕重、鄉分寬狹、凡役雇直有無餘欠,各以其實枚別而上之州。州上監 司,監司聚議,連書上戶部。仍別具一路移用及寬剩縣分錢數,致之戶部。
先是,收到官田,嘗令:田已籍於官及見佃人逃亡,悉拘入之,留充雇募衙前。至是, 遂參行田募之法。
八年,詔:「耆長、壯丁役期已足,不許連續為之。」蓋知其利於賕請,不願更罷故也 。民有執父母喪而應在役者,三等以下戶除之,二等以上戶令量納役錢,在戶錢十分止 責輸三分,服除日仍舊。
哲宗始親政,三省言役法尚未就緒,帝曰:「第行元豐舊法,而減去寬剩錢,百姓何有 不便?」范純仁曰:「四方異宜,須因民立法,乃可久也。」遂令戶部議之。右司諫朱 紱言:「輸錢免役,有過數多敷者;用錢雇役,有立直太重者;役色之內,又有優便而 願自役募,不必給雇者。請詳為裁省。」中書言:「自行差法十年,民間苦於差擾,前 後議者紛紜,更變不一,未有底止。」
於是詔:「復免役法,凡條約悉用元豐八年見制。鄉差役人,有應募者可以更代,即罷 遣之。許借坊場、河渡及封樁錢以為雇直,須有役錢日補足其數。所輸免役錢,自今年 七月始。耆戶長、壯丁召雇,不得已保正、保長、保丁充代,其他役色應雇者放此。所 敷寬剩錢,不得過一分,昔常過數、今應減下者,先自下五等人戶始。路置提舉官一員 ,視提刑置司之州為治。如方俗利害不同,事有未盡未便而應更改增損舊法者,畫一條 疏,與轉運、提刑司連奏。」
又詔:用舊法取量添酒錢贏數,給惟法司吏餐錢;不足,則抵當息錢亦許貼用。先嘗以 七月起輸,其後又自來年始。土俗差雇不一,姑仍其舊,俟起輸,至五月盡行雇法,凡 因差在役者悉罷遣之。舊免役法行,壯丁間有差而不募者,其毋敷役錢如故。凡錢額所 敷,取三年雇直實支,而酌一年中數,立為歲額,以均敷取。此外所取寬餘,不得過通 額十分之一。免役錢方復未輸,且以助役錢給雇直,不足,雖免役寬剩錢亦許給用。
七月,戶部看詳役法所言:「幕職監當官之官、罷官,依元豐制,悉用雇役人迓送而差 定其數,凡元祐溢額所添廂軍皆罷減。其有抑鄉差之人仍舊在役,或改易名字就便應募 ,悉計其在役月日應得更代者,以次蠲遣之。諸路舊立出等高彊戶,戶力轉高,敷取難 勝,應出免役錢百千以上,每累及百千,悉與減免三分。凡人戶匿寄財產、假借戶貫、 冒名官戶苟可避免等第科配者,各以違制論;許人陳告,以其半給之。元豐令:在籍宗 子及太皇太后、皇后緦麻親得免役。皇太妃宜亦如之。」詔皆如請。
舊戶等簿,如可略憑即用之,若漫滅等第,即雖未及應造之年,亦令改造。戶部舉行元 豐條制,以保正長代耆長,甲頭代戶長,承帖人代壯丁。二年,申詔諸路:「役人額數 、雇直,並依元豐舊制,仍依已命,寬剩錢不得過一分。常平免役,元豐上用提舉官專 領,轉運、提刑司自今毋預其事。」
舊置重修編敕所看詳中外文字本,以去年所差鄉役未盡善,遂入議曰:「都、副保正比 耆長事責已輕,又有承帖人受行文書,即大保長苦無公事。元豐本制,一都之內,役者 十人,副正之外,八保各差一大長。今若常輪二大長分催十保稅租、常平錢物,一稅一 替,則自不必更輪保丁充甲頭矣。凡都保所雇承帖人,必選家於本保者,而雇直皆從官 給,一年一替,則自無浮浪稽留符移之弊。承帖雇直固有舊數,其今所雇保正之直視耆 長,保長之直則視戶長;若應此三役不願替代者,自從其願。壯丁元不敷雇直處,聽如 其舊。承帖雇錢許以舊寬剩錢通融支募,如土俗有不願就保正長雇役者,許募本土有產 稅戶,使為耆長、壯丁以代之。其所雇耆、戶長,已立法不得抑勒矣,若保正、長不願 就雇而輒差雇者,從徒二年坐罪。」詔皆從之。
三年,左正言孫諤言:「役法之行,在官之數,元豐多,元祐省,雖省未嘗廢事,則多 不若省;雇役之直,元豐重,元祐輕,雖輕未嘗不應募,則重不若輕。今役法優下戶使 弗輸,而盡取諸上戶,意則美矣,而法未善也。夫先帝建免役之法,而熙寧、元豐有異 論,元祐有更變,正惟不能無弊爾。願無以元豐、元祐為間,期至於均平便民而止。則 善矣。」翰林學士蔡京言:「諤之論多省、輕重,明有抑揚,謂元豐不若元祐明矣。諤 於陛下追紹之日,敢為此言,臣竊駭之。免役法復行將及一年,天下吏習而民安之,而 諤指以為弊,則所詆者熙寧、元豐也。且元豐,雇法也;元祐,差法也,雇與差不可並 行。元祐固嘗兼雇,已紛然無紀矣,而諤欲不間熙、祐,是欲伸元祐之奸,惑天下之聽 。」詔罷諤正言,黜知廣德軍。
後又詔:「諸縣無得以催稅比磨追甲頭、保長,無得以雜事追保正、副。在任官以承帖 為名、占破當直者,坐贓論。所管催督租賦,州縣官輒令陪備輸物者,以違制論。」
是歲,以常平、免役、農田、水利、保甲,類著其法,總為一書,名常平免役敕令,頒 之天下。詔翰林學士承旨兼詳定役法蔡京依舊詳定重修敕令。侍御史董敦逸言:「京在 元祐初知開封府,附司馬光行差法,祥符一縣,數日間差至一千一百人。乞以役法專委 戶部。」詔令疏析。京奏上,復令敦逸自辨,京無責焉。
元符二年,以蕭世京、張行為郎。二人在元祐中,皆嘗言免役法為是,帝出其疏擢之。
既而詔河北東西、淮南運司,府界提點司,如人戶已嘗差充正夫,其免夫錢皆罷催。後 又詔:「雖因邊事起差夫丁,須以應差雇實數上之朝廷,未得輒差。其河防並溝河歲合 用一十六萬八千餘夫,聽人戶納錢以免。」
建中靖國元年,戶部奏:「京西北路鄉書手、雜職、斗子、所由、庫秤、揀、掏之類, 土人願就募,不須給之雇直,他路亦須詳度施行。」詔從之。知延安府范純粹言:「比 年衙前公盜官錢,事發即逃。乞許輪差上等鄉戶使供衙役。」殿中侍御史彭汝霖劾純粹 所言有害良法,宜加黜責。詔純粹所乞不行。其後,知襄州俞○以襄州總受他州布綱而 轉致他州,是衙前重役並在一州,事理不均。臣僚謂㮚輒毀紹聖成法,請重黜。○坐責授 散官,安置太平州。
崇寧元年,尚書省言:「前令大保長催稅而不給雇直,是為差役,非免役也。」詔提舉 司以元輸雇錢如舊法均給。永興軍路州縣官乞復行差役;湖南、江西提舉司以物賤乞減 吏胥雇直,罷給役人雇錢,皆害法意,應改從其舊。詔戶部並遵奉紹聖常平免役敕令格 式及先降紹聖簽貼役法,行之天下。
二年,臣僚言:「常平之息,歲取二分,則五年有一倍之數;免役剩錢,歲收一分,則 十年有一年之備。故紹聖立法,常平息及一倍,免役寬剩及三料,取旨蠲免,以明朝廷 取於民者,非以為利也。而集賢殿修撰、知鄧州呂仲甫前為戶部侍郎,輒以狀申都省, 乞刪去上條。」詔黜仲甫,落職知海州。後又詔:常平司候豐衍有餘日,具此制奏蠲之 。
大觀元年,詔:「諸州縣召募吏人,如有非四等以上戶及在州縣五犯杖罪,悉從罷遣, 不得再占諸處名役,別募三等以上人充。」於是舊胥既盡罷,而弊根未革,老奸巨猾, 匿身州縣,舞法擾民,蓋甚前日。其後,又不許上三等人戶投充弓手,所募皆浮浪,無 所顧藉,盜賊公行,為害四方。至是,復詔州縣募役依元豐舊法。
政和元年,臣僚言:「元豐中,鞏州歲敷役錢止四百千,今累敷至緡錢近三萬。又元豐 八年,命存留寬剩錢毋得過二分,紹聖再加裁定,止許存留一分。此時考詳法意,非取 寬剩,遂改名準備錢,而嚴立禁約,若擅增敷歲額及樁留準備過數者,並以違制論。今 乞飭提舉常平官檢察,及核究鞏州取贏之因以聞。」從之。
宣和元年,言者謂:「役錢一事,神宗首防官戶免多,特責半輸。今比戶稱官,州縣募 役之類既不可減,雇令官戶所減之數均入下戶,下戶於常賦之外,又代官戶減半之輸, 豈不重困?」詔:「自今二等以上戶,因直降指揮非泛補官者,輸賦、差科、免役並不 得視官戶法減免,已免者改之。進納人自如本法。」保長月給雇錢,督催稅賦。比年諸 縣或每稅戶一二十家,又差一人充甲頭及催稅人,十日一進,赴官比磨,求取決責,有 害良民,詔禁之。七年,詔:「州縣昨因儆察私鑄,令五家為保。城郭亦差坊正、副領 受文書,由此追呼陪費,或析居、逃移以避差使。其所置坊正、副可罷。」
自紹聖復雇役,而建炎初罷之。已而討論其法之不可廢也,參政李固言於高宗曰:「常 平法本於漢耿壽昌,豈可以王安石而廢之?」且當時招射士無以供庸直,詔官戶役錢勿 減半,民戶役錢概增三分。後復減之。兼官舊給庸錢以募戶長,及立保甲,則儲庸錢以 助經費。未幾,廢保甲,復戶長,而庸錢不復給,遂為總制窠名焉。
然役起於物力,物力升降不殽,則役法公。是以紹興以來,講究推割、推排之制:凡百 姓典賣產業,稅賦與物力一併推割。至於推排,則因其貲產之進退為之升降,三歲而下 行之。然當時之弊,或以小民粗有米粟,僅存室廬,凡耕耨刀斧之器,雞豚犬彘之畜, 纖微細瑣皆得而籍之。吏視賂之多寡,為物力之低昂。上之人憂之,於是又為之限制, 除質庫房廊、停塌店鋪、租牛、賃船等外,不得以豬羊雜色估計,其後並耕牛租牛以免 之。若江之東西,以畝頭計稅,亦有不待推排者。
保正、長之立也,五家相比,五五為保,十大保為都保,有保長,有都、副保正;余及 三保亦置長,五大保亦置都保正,其不及三保、五大保者,或為之附庸,或為之均並, 不一也。戶則以物力之高下為役次之久近。
若夫品官之田,則有限制,死亡,子孫減半;蔭盡,差役同編戶。(一品五十頃,二品 四十五頃,三品四十頃,四品三十五頃,五品三十頃,六品二十五頃,七品二十頃,八 品十頃,九品五頃。)封贈官子孫差役,亦同編戶。(謂父母生前無官,因伯叔或兄弟 封贈者。)凡非泛及七色補官,不在限田免役之數;其奏薦弟侄子孫,原自非泛、七色 而來者,仍同差役。進納、軍功、捕盜、宰執給使、減年補授,轉至升朝官,即為官戶 ;身亡,子孫並同編戶。太學生及得解經省試者,雖無限田,許募人充役。
單丁、女戶及孤幼戶,並免差役。凡無夫無子,則為女戶。女適人,以奩錢置產,仍以 夫為戶。其合差保正、長,以家業錢數多寡為限,以限外之數與官、編戶輪差。總首、 部將免保正、長差役。文州義士已免之田,不許典賣,老疾身亡,許承襲。
凡募人充役,並募土著之人,其放停兵及嘗為公人者,並不許募。既有募人,官不得復 追正身。募人憑藉官勢,奸害善人,斷罪外,坐募之者。高宗在河朔,親見閭閻之苦, 嘗嘆知縣不得人,一充役次,即便破家,是以講究役法甚便。
乾道五年,處州松陽縣倡為義役,眾出田谷,助役戶輪充,自是所在推行。十一年,御 史謝諤言:「義役之行,當從民便,其不願者,乃行差役。」上然之。朱熹謂義役有未 盡善者四事。蓋始倡義役者,惟恐議之未詳,慮之未周,而踵之者不能皆善人,於是其 弊日開,其流日甚。或以材知把握,而專義役之利;或以氣力凌駕,而私差役之權。是 以虐貧優富,凌寡暴孤。義役之名立,而役戶不得以安其業;雇役之法行,而役戶不得 以安其居,信乎所謂未盡善之弊也。淳熙五年,臣僚奏令提舉官歲考屬邑差役當否,以 詞訟多寡為殿最;令役戶輪管以提其役,置募人以奉官之行移,則公私便而義役立矣。
慶元二年,吏部尚書許及之因淳熙陳居仁所奏,取祖宗免役舊法及紹興十七年以後續降 旨符,修為一書,名曰役法撮要。五年,書成,左丞相京鏜上之。其法可以悠久,其或 未久而輒弊者,人也。
振恤
水旱、蝗螟、飢疫之災,治世所不能免,然必有以待之,周官「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 是也。宋之為治,一本於仁厚,凡振貧恤患之意,視前代尤為切至。諸州歲歉,必發常 平、惠民諸倉粟,或平價以糶,或貸以種食,或直以振給之,無分於主客戶。不足,則 遣使馳傳發省倉,或轉漕粟於他路;或募富民出錢粟,酬以官爵,勸諭官吏,許書歷為 課;若舉放以濟貧乏者,秋成,官為理償。又不足,則出內藏或奉宸庫金帛,鬻祠部度 僧牒;東南則留髮運司歲漕米,或數十萬石,或百萬石濟之。賦租之未入、入未備者, 或縱不取,或寡取之,或倚閣以須豐年。寬逋負,休力役,賦入之有支移、折變者省之 ,應給蠶鹽若和糴及科率追呼不急、妨農者罷之。薄關市之徵,鬻牛者免算,運米舟車 除沿路力勝錢。利有可與民共者不禁,水鄉則蠲蒲、魚、果、蓏之稅。選官分路巡撫, 緩囚系,省刑罰。饑民劫囷窖者,薄其罪;民之流亡者,關津毋責渡錢;道京師者,諸 城門振以米,所至舍以官第或寺觀,為淖糜食之,或人日給糧。可歸業者,計日並給遣 歸;無可歸者,或賦以閒田,或聽隸軍籍,或募少壯興修工役。老疾幼弱不能存者,聽 官司收養。水災州縣具船筏伐拯民,置之水不到之地,運薪糧給之。因飢疫若厭溺死者 ,官為埋祭,厭溺死者加賜其家錢粟。京師苦寒,或物價翔踴,置場出米及薪炭,裁其 價予民。前後率以為常。蝗為害,又募民撲捕,易以錢粟,蝗子一升至易菽粟三升或五 升。詔州郡長吏優恤其民,間遣內侍存問,戒監司俾察官吏之老疾、罷懦不任職者。
初,建隆三年,戶部郎中沈義倫使吳越還,言:「揚、泗饑民多死,郡中軍儲尚余萬斛 ,宜以貸民。」有司沮之曰:「若歲不稔,誰任其咎?」義倫曰:「國家以廩粟濟民,自 當召和氣,致豐年,寧憂水旱耶?」太祖悅而從之。四年,詔州縣興復義倉,歲收二稅 ,石別收一斗,貯以備凶歉。平廣南、江南,輒詔振其飢,其勤恤遠人,德意深厚。
太宗恭儉仁愛,諄諄勸民務農重榖,毋或妄費。是時惠民所積,不為無備,又置常平倉 ,乘時增糴,唯恐其不足。真宗繼之,益務行養民之政,於是推廣淳化之制,而常平、 惠民倉殆遍天下矣。
仁宗、英宗一遇災變,則避朝變服,損膳徹樂。恐懼修省,見於顏色;惻怛哀矜,形於 詔旨。慶曆初,詔天下復立義倉。嘉祐二年,又詔天下置廣惠倉,使老幼疾貧者皆有所 養。累朝相承,其慮於民也既周,其施於民也益厚。而又一時牧守,亦多得人,如張詠 之治蜀,歲糶米六萬石,著之皇祐甲令。富弼之移青州,擇公私廬舍十餘萬區,散處流 民以廩之,凡活五十餘萬人,募而為兵者又萬餘人,天下傳以為法。知鄆州劉夔發廩振 飢,民賴全活者甚眾,盜賊衰止,賜詔褒美。知越州趙抃揭榜於通衢,令民有米增價以 糶,於是米商輻湊,越之米價頓減,民無飢死。若是之政,不可悉書,故於先王救荒之 法為略具焉。
神宗即位以來,河北諸路水旱荐臻,兼發糴便司、廣惠倉粟以振民。熙寧二年,賜判北 京韓琦詔曰:「河北歲比不登,水溢地震。方春東作,民攜老幼,棄田廬,日流徙於道 。中夜以興,慘怛不安。其經制之方,聽便宜從事,有可以左右吾民者,宜為朕撫輯而 振全之,毋使後時,以重民困。」。而王安石秉政,改貸糧法而為藉助,移常平、廣惠 倉錢斛而為青苗,皆令民出息,言不便者輒得罪,而民遂不聊生。又詔賣天下廣惠倉田 。自是先朝良法美意,所存無幾。哲宗雖詔復廣惠倉,既而章惇用事,又罷之,賣其田 如熙寧法。常平量留錢斛,不足以供振給,義倉不足,又令通一路兌撥。於是詔聖、大 觀之間,直給空名告敕、補牒賜諸路,政日以隳,民日以困,而宋業遂衰。
先是,仁宗在位,哀病者乏方藥,為頒慶曆善救方。知雲安軍王端請官為給錢和藥予民 ,遂行於天下。嘗因京師大疫,命太醫和藥,內出犀角二本,析而視之。其一通天犀, 內侍李舜舉請留供帝服御。帝曰:「吾豈貴異物而賤百姓?」竟碎之。又蠲公私僦舍錢 十日。令太醫擇善察脈者,即縣官授藥,審處其疾狀予之,無使貧民為庸醫所誤,夭閼 其生。天禧中,於京畿近郊佛寺買地,以瘞死之無主者。瘞屍,一棺給錢六百,幼者半 之;後不復給,死者暴露於道。嘉祐末,復詔給焉。
京師舊置東、西福田院,以廩老疾孤窮丐者,其後給錢粟者才二十四人。英宗命增置南 、北福田院,並東、西各廣官舍,日廩三百人。歲出內藏錢五百萬給其費,後易以泗州 施利錢,增為八百萬。又詔:「州縣長吏遇大雨雪,蠲僦舍錢三日,歲毋過九日,著為 令。」熙寧二年,京師雪寒,詔:「老幼貧疾無依丐者,聽於四福田院額外給錢收養, 至春稍暖則止。」九年,知太原韓絳言:「在法,諸老疾自十一月一日州給米豆,至次 年三月終。河東地寒,乞自十月一日起支,至次年二月終止;如有餘,即至三月終。」 從之。凡鰥、寡、孤、獨、癃老、疾廢、貧乏不能自存應居養者,以戶絕屋居之;無, 則居以官屋,以戶絕財產充其費,不限月。依乞丐法給米豆;不足,則給以常平息錢。 崇寧初,蔡京當國,置居養院、安濟坊。給常平米,厚至數倍。差官卒充使令,置火頭 ,具飲膳,給以衲衣絮被。州縣奉行過當,或具帷帳,雇乳母、女使,糜費無藝,不免 率斂,貧者樂而富者擾矣。
三年,又置漏澤園。初,神宗詔:「開封府界僧寺旅寄棺柩,貧不能葬,令畿縣各度官 不毛地三五頃,聽人安厝,命僧主之。葬及三千人以上,度僧一人,三年與紫衣;有紫 衣,與師號,更使領事三年,願復領者聽之。」至是,蔡京推廣為園,置籍,瘞人並深 三尺,毋令暴露,監司巡歷檢察。安濟坊亦募僧主之,三年醫愈千人,賜紫衣、祠部牒 各一道。醫者人給手歷,以書所治瘞人,歲終考其數為殿最。諸城、砦、鎮、市戶及千 以上有知監者,依各縣增置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道路遇寒僵仆之人及無衣丐者, 許送近便居養院,給錢米救濟。孤貧小兒可教者,令入小學聽讀,其衣襴於常平頭子錢 內給造,仍免入齋之用。遺棄小兒,僱人乳養,仍聽宮觀、寺院養為童行。宣和二年, 詔:「居養、安濟、漏澤可參考元豐舊法,裁立中制。應居養人日給粳米或粟米一升, 錢十文省,十一月至正月加柴炭,五文省,小兒減半。安濟坊錢米依居養法,醫藥如舊 制。漏澤園除葬埋依見行條法外,應資給若齋醮等事悉罷。」
高宗南渡,民之從者如歸市。既為之衣食以振其饑寒,又為之醫藥以救其疾病;其有隕 於戈甲、斃於道路者,則給度牒瘞埋之。若(丐者育之於居養院;其病也,療之於安濟 坊;其死也,葬之於漏澤園,歲以為常。)紹興以來,歲有水旱,發常平義倉,或濟或 糶或貸,如恐不及。然當艱難之際,兵食方急,儲蓄有限,而振給無窮,復以爵賞誘富 人相與補助,亦權宜不得已之策也。
元年,詔出粟濟糶者賞各有差。(糶及三千石以上,與守闕進義校尉;一萬五千石以上 ,與進義校尉;二萬石以上,取旨優賞;已有官蔭不願補授者,比類施行。)
六年,湖、廣、江西旱,詔撥上供米振之。婺民有遏糶致盜者,詔閉糶者斷遣。殿中侍 御史周秘言:「發廩勸分,古之道也,許以斷遣,恐貪吏懷私,善良被害。望戒守令多 方勸諭,務令樂從,或有擾害,提舉司劾奏。」從之。是歲,潼川守臣景興宗、廣安軍 守臣李瞻、果州守臣王騭、漢州守臣王梅活饑民甚眾,前吏部郎中馮楫亦出米以助振給 ,興宗升一職,瞻、騭、梅、楫各轉一官。十年,通判婺州陳正同振濟有方,窮谷深山 之民,無不沾惠,以其法下諸路。
二十八年夏,浙東、西田損於風水。在法,水旱及七分以上者振濟,詔自今及五分處亦 振之。二十九年,詔諸處守臣撥常平義倉米二分振糶,臨安府撥樁積之米。三十一年正 月,雪寒,民多艱食。詔臨安府並屬縣以常平米減時之半,振糶十日;臨安府城內外貧 乏之家,人給錢二百、米一斗及柴炭錢,並於內藏給之;(凡遇寒、遇暑、遇雨、遇火 、遇赦及祈禱、即位、生辰、上尊號、生皇太子、晏駕、大祥之類,臨安之民暨三衙諸 軍時有振恤,及放商稅、公私房賃。)輔郡之民,令諸州以常平錢依臨安府振之。
孝宗隆興二年秋,霖雨害稼,出內帑銀四十萬兩,變糴以濟民。乾道六年夏,振浙西被 水貧民。七年八月,湖南、江西旱,立賞格以勸積粟之家。(無官人:一千五百石補進 義校尉,願補不理選將仕郎者聽;二千石補進武校尉,進士與免文解一次,四千石補承 信郎,進士與補上州文學;五千石補承節郎,進士補迪功郎。文臣:一千石減二年磨勘 ,選人轉一官;二千石減三年磨勘,選人循一資,各與占射差遣一次;三千石轉一官, 選人循兩資,各與占射差遣一次。武臣:一千石減二年磨勘,選人轉一資;二千石減三 年磨勘,選人循一資,各與占射差遣一次;三千石轉一官,選人循兩資,各與占射差遣 一次。五千石以上,文武臣並取旨優與推恩。)九月,臣僚言:「諸路旱傷,請以檢放 展閣責之運司,糶給借貸責之常平,覺察妄濫責之提刑,體量措置責之安撫。」上諭宰 執曰:「轉運司止今檢放,恐他日振濟不肯任責。」虞允文奏曰:「轉運司主一路財賦 ,謂之省計。凡州郡有餘、不足,通融相補,正其責也。」淳熙八年,詔:「去歲江、 浙、湖北、淮西旱傷處已行振糴,其鰥寡孤獨貧不自存、無錢收糴者,濟以義米。」寧 宗慶元元年,以兩浙轉運副使沈詵言米價翔踴,凡商販之家盡令出糶,而告藏之令設矣 。嘉定十六年,詔於楚州所儲米撥二萬石濟山東、西。
淳熙八年,浙東提舉朱熹言:「乾道四年民艱食,熹請於府,得常平米六百石振貸,夏 受粟於倉,冬則加息計米以償。自後隨年斂散,歉,蠲其息之半;大飢,即盡蠲之。凡 十有四年,得息米造倉三間,及以元數六百石還府。見儲米三千一百石,以為社倉,不 復收息,每石只收耗米三升。以故一鄉四五十裡間,雖遇凶年,人不闕食。請以是行於 倉司。」時陸九淵在敕令局,見之嘆曰:「社倉幾年矣,有司不復舉行,所以遠方無知 者。」遂編入振恤。(凡借貸者,十家為甲,甲推其人為之首;五十家則擇一通曉者為 社首。每年正月,告示社首,下都結甲。其有逃軍及無行之人,與有稅錢衣食不闕者, 並不得入甲。其應入甲者,又問其願與不願。願者,開具一家大小口若干,大口一石, 小口減半,五歲以下不預請。甲首加請一倍。社首審訂虛實,取人人手書持赴本倉,再 審無弊,然後排定。甲首附都簿載某人借若干石,依正簿分兩時給:初當下田時,次當 耘耨時。秋成還谷不過八月三十日足,濕惡不實者罰。)嘉定末,真德秀帥長沙行之, 凶年飢歲,人多賴之。然事久而弊,或移用而無可給,或拘催無異正賦,良法美意,胥 此焉失。
寶慶三年,監察御史汪剛中言:「豐穰之地,穀賤傷農;凶歉之地,濟糴無策。惟以其 所有餘濟其所不足,則飢者不至於貴糴,而農民亦可以得利。乞申嚴遏糴之禁,凡兩浙 、江東西、湖南北州縣有米處,並聽販鬻流通;違,許被害者越訴,官按劾,吏決配, 庶幾令出惟行,不致文具。」從之。端平元年六月,臣僚奏:「建陽、邵武群盜嘯聚, 變起於上戶閉糴。若專倚兵威以圖殄滅,固無不可;然振救之政一切不講,餞饉所迫, 恐人懷等死之心。附之者日眾。欲望朝廷厲兵選士,湯定已竊發之寇;發粟振飢,懷來 未從賊者之心,庶人知避害,賊勢自孤,可一舉而滅矣。此成周荒政散利除害之說也。 」八月,以河南州軍新復,令江、淮制置大使司科降米麥一百萬石振濟。淳熙十一年, 福建諸郡旱,錫米二十五萬石振糴,一萬石振貧乏細民。
景定元年,臨安府平糴倉舊貯米數十萬石,糶補循環,其後用而不補,所存無幾。有旨 令臨安府收糴米四十萬石,用平糴倉錢三百四萬七千八百五十九貫,封樁庫十七界會子 一千九十五萬二千一百餘貫,共輳十七界一千四百萬貫,充糴本錢。二年,以都城全仰 浙西米斛,誘人入京販糶,賞格比乾道七年加優。
咸淳元年,有旨豐儲倉撥公田米五十萬石付平糴倉,遇米貴平價出糶。二年,監察御史 趙順孫言:「今日急務,莫過於平糴。乾道間,郡有米斗直五六百錢者,孝宗聞之,即 罷其守,更用賢守,此今日所當法者。今粒食翔踴,未知所屆,市井之間見楮而不見米 。推原其由,實富家大姓所至閉廩,所以糴價愈高而楮價陰減。陛下念小民之艱食,為 之發常平義倉,然為數有限,安得人人而濟之?願陛下課官吏,使之任牛羊芻牧之責; 勸富民,使之無秦、越肥瘠之視。糴價一平,則楮價不因之而輕,物價不因之而重矣。 」七年,以咸淳三年以前諸路義米一百一十二萬九千餘石減價發糶,薄收郡縣聽民不拘 關、會、見錢收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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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七十九‧志第一百三十二  食貨下一 會計
宋貨財之制,多因於唐。自天寶以後,天下多事,戶口凋耗,租稅日削,法既變而用不 給,故興利者進,而征斂名額繁矣。方鎮握重兵,皆留財賦自贍,其上供殊鮮。五代疆 境逼蹙,藩鎮益彊,率令部曲主場、院,其屬三司者,補大吏以臨之,輸額之外亦私有 焉。
太祖周知其弊,及受命,務恢遠略,修建法程,示之以漸。建隆中,牧守來朝,猶不貢 奉以助軍實。乾德三年,始詔諸州支度經費外,凡金帛悉送闕下,毋或占留。時藩郡有 闕,稍命文臣權知所在場務,或遣京朝官廷臣監臨。於是外權始削,而利歸公上,條禁 文簿漸為精密。諸州通判官到任,皆須躬閱帳籍所列官物,吏不得以售其奸。主庫吏三 年一易。市征、地課、鹽曲之類,通判官、兵馬都監、縣令等並親臨之,見月籍供三司 ,秩滿較其殿最,欺隱者置於法。募告者,賞錢三十萬。而小民求財報怨,訴訟煩擾, 未幾,除募告之禁。
先是,茶鹽榷酤課額少者,募豪民主之。民多增額求利,歲更荒儉,商旅不行,至虧常 課,乃籍其貲產以償。太宗始詔以開寶八年為額,既又慮其未均,乃遣使分詣諸州,同 長吏裁定。凡左藏及諸庫受納諸州上供均輸金銀、絲帛暨他物,令監臨官謹視之。欺而 多取,主稱、藏吏皆斬,監臨官亦重置其罪。罷三司大將及軍將主諸州榷課,命使臣分 掌。掌務官吏虧課當罰,長吏以下分等連坐。雍熙二年,令三分勾院糾本部陷失官錢, 及百千賞以十之一,至五千貫者遷其職。
淳化元年詔曰:「周設司會之職,以一歲為準;漢制上計之法,以三年為期。所以詳知 國用之盈虛,大行群吏之誅賞,斯乃舊典,其可廢乎?三司自今每歲具見管金銀、錢帛 、軍儲等簿以聞。」四年,改三司為總計司,左右大計分掌十道財賦。令京東西南北各 以五十州為率,每州軍歲計金銀、錢、繒帛、芻粟等費,逐路關報總計司,總計司置簿 ,左右計使通計置裁給,余州亦如之。未幾,復為三部。
宋聚兵京師,外州無留財,天下支用悉出三司,故其費寖多。太宗孜孜庶務,或親為裁 決。有司嘗言油衣、帟幕損破者數萬段,帝令煮之,染以雜色,制旗幟數千。調退材給 窯務為薪,俾擇其可用者造什物數千事。其愛民惜費類此。
真宗嗣位,詔三司經度茶、鹽、酒稅以充歲用,勿增賦斂以困黎元。是時條禁愈密,較 課以租額前界遞年相參。景德初,榷務連歲增羨,三司即取多收者為額。帝慮或致掊克 ,詔凡增額比奏。上封者言:「諸路歲課增羨,知州、通判皆書歷為課最,有虧者則無 罰。」乃令諸路茶、鹽、酒稅及諸場務,自今總一歲之課,合為一,以額較之。有虧則 計分數,知州、通判減監官一等科罰,州司典吏減專典一等論,大臣及武臣知州軍者止 罰通判以下。
至道末,天下總入緡錢二千二百二十四萬五千八百。三歲一親祀郊丘,計緡錢常五百餘 萬,大半以金銀、綾綺、絁紬平其直給之。天禧末,上供惟錢帛增多,余以移用頗減舊 數,而天下總入一萬五千八十五萬一百,出一萬二千六百七十七萬五千二百,而贏數不 預焉。景德郊祀七百餘萬,東封八百餘萬,祀汾、上寶冊又增二十萬。丁謂為三司使, 著景德會計錄以獻,林特領使,亦繼為之。凡舉大禮,有司皆籍當時所費以聞,必優詔 獎之。
初,吳、蜀、江南、荊湖、南粵皆號富強,相繼降附,太祖、太宗因其蓄藏,守以恭儉 簡易。天下生齒尚寡,而養兵未甚蕃,任官未甚冗,佛老之徒未甚熾;外無金繒之遺, 百姓亦各安其生,不為巧偽放侈,故上下給足,府庫羨溢。承平既久,戶口歲增,兵籍 益廣,吏員益眾。佛老、外國耗蠹中土,縣官之費數倍於昔,百姓亦稍縱侈,而上下始 困於財矣。
仁宗承之,經費寖廣。天聖初,首命有司取景德一歲用度,較天禧所出,省其不急者。 自祥符天書一出,齋醮糜費甚眾,京城之內,一夕數處,至是,始大裁損。京師營造, 多內侍傳旨呼索,費無藝極。帝與太后知其弊,詔自今營造所須,先下三司度功費然後 給。又減內外宮觀清衛卒及工匠,分隸諸軍、八作司。舊殿直已上,雖幼未任朝謁,遇 乾元、長寧節皆賜服,至是亦罷給。故事,上尊號、諡號,隨冊寶物並用黃命。帝曰: 「先帝、太后用黃金,若朕所御,止用塗金。」時洞真宮、壽寧觀相繼災,宰相張知白 請罷不急營造,以答天戒。及滑州塞決河,御史知雜王鬷復以為言。既而玉清昭應宮災 ,遂詔諭中外,不復繕修。自是道家之奉有節,土木之費省矣。
帝天資恭儉,尤務約己以先天下,有司言利者,多擯不取。聞民之有疾苦,雖厚利,舍 之無所愛。貢獻珍異,故事有者,或罷之。山林、川澤、陂池之利,久與民共者,屢敕 有司毋輒禁止。至於州縣征取苛細,蠲減蓋不可勝數。
至寶元中,陝西用兵,調度百出,縣官之費益廣。天章閣侍讀賈昌朝言:「臣嘗治畿邑 ,邑有禁兵三千,而留萬戶賦輸,僅能取足,郊祀慶賞,乃出自內府。計江、淮歲運糧 六百餘萬石,以一歲之入,僅能充期月之用,三分二在軍旅,一在冗食,先所蓄聚,不 盈數載。天下久無事,而財不藏於國,又不在民,儻有水旱軍戎之急,計將安出?」於 是議省冗費。右司諫韓琦言:「省費當自掖庭始。請詔三司取先朝及近歲賜予日費之數 ,裁為中制,無名者一切罷之。」乃令入內內侍省、御藥院、內東門司裁定,有司不預 焉。
議者或欲損吏兵奉賜。帝謂:「祿廩皆有定製,毋遽變更以搖人心。」尹洙在陝西,請 為鬻爵之法,亦不果行。其後西兵久不解,財用益屈,內出詔書:「減皇后至宗室婦郊 祠半賜,著為式;皇后、嬪御進奉乾元節回賜物皆減半,宗室、外命婦回賜權罷。」於 是皇后、嬪御各上奉錢五月以助軍費,宗室刺史已上,亦納公使錢之半。荊王元儼盡納 公使錢,詔給其半,後以元儼叔父,全給如故。帝亦命罷左藏庫月進錢一千二百緡。公 卿、近臣以次減郊祠所賜銀絹,舊四千、三千者損一千,千損三百,三百損百,百損二 十,皆著為式。
三司使王堯臣取陝西、河北、河東三路未用兵及用兵後歲出入財用之數,會計以聞。寶 元元年未用兵,三路出入錢帛糧草:陝西入一千九百七十八萬,出二千一百五十一萬; 河北入二千一十四萬,出一千八百二十三萬;河東入一千三十八萬,出八百五十九萬。 用兵後,陝西入三千三百九十萬,出三千三百六十三萬,蓋視河東、北尤劇,以兵屯陝 西特多故也。又計京師出入金帛:寶元元年,入一千九百五十萬,出二千一百八十五萬 ,是歲郊祠,故出入之數視常歲為多;慶曆二年,入二千九百二十九萬,出二千六百一 十七萬,而奇數皆不預焉。
會元昊請臣,朝廷亦已厭兵,屈意撫納,歲賜繒、茶增至二十五萬;而契丹邀割地,復 增歲遺至五十萬,自是歲費彌有所加。西兵既罷,而調用無所減,乃下詔切責邊臣及轉 運司趣議裁節,稍徙戍兵還內地。命三司戶部副使包拯行河北,與邊臣、轉運司議罷省 冗官,汰軍士之不任役者。詔翰林學士承旨王堯臣等較近歲天下財賦出入之數,相參耗 登。皇祐元年,入一億二千六百二十五萬一千九百六十四,而所出無餘。堯臣等為書七 卷上之,送三司,取一歲中數以為定式。初,真宗時,內外兵九十一萬二千,宗室、吏 員受祿者九千七百八十五。寶元以後,募兵益廣,宗室蕃衍,吏員歲增。至是,兵一百 二十五萬九千,宗室、吏員受祿者萬五千四百四十三,祿廩奉賜從而增廣。及景德中, 祀南郊,內外賞賚金帛、緡錢總六百一萬。至是,饗明堂,增至一千二百餘萬,故用度 不得不屈。
至和中,諫官范鎮上疏曰:「陛下每遇水旱之災,必露立仰天,痛自刻責,而吏不稱職 ,陛下憂勤於上,人民愁嘆於下。今歲無麥,朝廷為放稅免役及發倉廩拯貸,存恤之恩 不為不至。然人民流離,父母妻子不相保者,平居無事時,不少寬其力役,輕其租賦; 歲大熟,民不得終歲之飽;及有小歉,雖加重放,已不及事。此無他,重斂之政在前也 。國家自陝西用兵以來,賦役煩重。及近年,轉運使復於常賦外進羨錢以助南郊,其餘 無名斂率不可勝計。」
又言:「古者冢宰制國用,今中書主民,樞密主兵,三司主財,各不相知。故財已匱而 樞密院益兵不已,民已困而三司取財不已。中書視民之困,而不知使樞密減兵、三司寬 財者,制國用之職不在中書也。願使中書、樞密通知兵民財利大計,與三司量其出入, 制為國用,則天下民力庶幾少寬。」然自天聖以來,帝以經費為慮,屢命官裁節,而有 司不能承上之意,卒無所建明。
治平中,兵數少損,隸籍者猶百十六萬二千,宗室、吏員視皇祐無慮增十之三。英宗以 勤儉自飭,然享國日淺,於經紀法度所未暇焉。治平二年,內外入一億一千六百十三萬 八千四百五,出一億二千三十四萬三千一百七十四,非常出者又一千一百五十二萬一千 二百七十八。是歲,諸路積一億六千二十九萬二千九十三,而京師不預焉。
神宗嗣位,尤先理財。熙寧初,命翰林學士司馬光等置局看詳裁減國用制度,仍取慶曆 二年數,比今支費不同者,開析以聞。後數日,光登對言:「國用不足,在用度大奢, 賞賜不節,宗室繁多,官職冗濫,軍旅不精。必須陛下與兩府大臣及三司官吏,深思救 弊之術,磨以歲月,庶幾有效,非愚臣一朝一夕所能裁減。」帝遂罷裁減局,但下三司 共析。
王安石執政,議置三司條例司,講修錢穀之法。帝因論措置之宜,言:「今財賦非不多 ,但用不節,何由給足?宮中一私身之奉有及八十千者,嫁一公主至費七十萬緡,沈貴 妃料錢月八百緡。聞太宗時宮人惟系皂紬襜,元德皇后嘗用金線緣襜,太宗怒其奢。仁 宗初定公主奉料,以問獻穆,再三始言初僅得五貫爾,異時中宮月有止七百錢者。」時 天下承平,帝方經略四夷,故每以財用不給為憂。日與大臣講求其故,命官考三司簿籍 ,商量經久廢置之宜,凡一歲用度及郊祀大費,皆編着定式。
有司請造龍圖、天章閣覆欄檻青氈四百九十。帝謂:「禁中諸殿欄檻率故弊,不必覆也 。」既而並延福宮覆檻氈罷之。後呂嘉問復建議省儀鸞司供禁中彩帛。是歲,詔內外勿 給土木工作,非兩宮、倉廩、武庫,皆罷省。三年,儀鸞司闕氈三千,三司請命河東制 之。帝曰:「牛羊司積毛數萬斤,皆同糞壤,三司不取於此,而欲勤遠民乎?」金州歲 貢班竹簾,簡州歲貢綿紬,安州市紅花萬斤,梓州市碌二千斤,帝皆以道遠擾民,亟命 停罷。
制置司言:「諸路科置上供羊,民費錢幾倍,而河北榷場博買契丹羊歲數萬,路遠,抵 京皆瘦惡耗死,公私費錢四十餘萬緡。」詔著作佐郎程博文訪利害。博文募民有保任者 ,以產為抵,官預給錢,約期限、口數、斤重以輸。民多樂從,歲計充足。凡供御膳及 祀祭與泛用者,皆別其牢棧,以三千為額,所裁省冗費十之四。其後,又用呂嘉問、劉 永淵之言,治灶藏冰,以省工費。
帝嘗患增置官司費財。王安石謂增置官司,所以省費。帝曰:「古者什一而稅,今取財 百端。」安石謂古非特什一而已。帝又以倉吏給軍食,多侵盜,詔足其概量,嚴立諸倉 丐取法。中書因請增諸倉主典、役人祿至一萬八千九百緡,且盡增選人之祿,均其多寡 。令、祿增至十五千;司理至簿、尉,防團軍監推、判官增至十二千。其後又增中書、 審官東西、三班院、樞密院、三司、吏部流內銓、南曹、開封府吏祿,受財者以倉法論 。安石蓋欲盡祿天下之吏,帝以役法未就,緩其議。三司上新增吏祿數:京師歲增四十 一萬三千四百餘緡,監司、諸州六十八萬九千八百餘緡。時主新法者皆謂吏祿既厚,則 人知自重,不敢冒法,可以省刑。然良吏實寡,賕取如故,往往陷重辟,議者不以為善 。
初,陝西用兵,凡費緡錢七百餘萬。帝以問王安石,安石曰:「楚建中考沈起簿書,計 一道半歲費錢銀紬絹千二百萬貫、匹、兩。」帝因欲知陝西歲用錢榖、金帛及增虧凡數 ,乃詔薛向條上。王安石以為擾,力請罷之,止詔三司帳司會計熙寧六年天下財用出入 之數以聞。
韓絳既相,建言:「三司總天下財賦,請選官置司,以天下戶口、人丁、稅賦、場務、 坑冶、河渡、房園之類租額年課,及一路錢穀出入之數,去其重複,歲比較增虧、廢置 及羨餘、橫費。計贏闕之處,使有無相通,而以任職能否為黜陟,則國計大綱可以省察 。」三司使章惇亦以為言,乃詔置三司會計司,以絳提舉。其後一州一路會計式成,上 之,余未就緒,未幾遂罷。
元豐官制既行,三司所掌職務散於六曹、諸寺監。元祐初,司馬光言:「今戶部尚書, 舊三司使之任,左曹隸尚書,右曹不隸焉。天下之財分而為二,視彼有餘,視此不足, 不得移用。宜令尚書兼領左右曹,侍郎分職而治,舊三司所掌錢穀財用事,有散於五曹 及諸寺、監者,並歸戶部。」遂詔尚書省立法。
有司請以府界、諸路在京庫務及常平等文帳悉歸戶部。初,熙寧五年,患天下文帳之繁 ,命曾布刪定法式。布因請選吏於三司顓為一司,帳司之置始此。至元豐三年,首尾七 八年,所設官吏僅六百人,費錢三十九萬緡,而勾磨出失陷錢止萬緡。朝廷知其無益, 遂罷帳司,使州郡應上省帳皆歸轉運司,惟錢帛、糧草、酒麴、商稅等別為計賬上戶部 。至是,令戶部盡收諸路文帳。蘇轍時為諫官,謂徒益紛紛,請如舊為便。不行。
三年,戶部尚書韓忠彥、侍郎蘇轍、韓宗道言:「文武百官、宗室之蕃,一倍皇祐,四 倍景德,班行、選人、胥吏率皆增益,而兩稅、征推、山澤之利,與舊無以相過。治平 、熙寧之間,因時立政,凡改官者自三歲而為四歲,任子者自一歲一人而為三歲一人、 自三歲一人而為六歲一人,宗室自袒免以上漸殺恩禮,此則今日之成法。乞檢會寶元、 慶曆、嘉祐故事,置司選官共議。」詔戶部取應干財用,除諸班諸軍料錢、衣賜、賞給 、特支如舊外,余費並裁省。又詔:「方將裁損入流,以清取士之路。命今後遇聖節、 大禮、生辰,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妃所得恩澤,並四分減一。」於是上自宗室貴近 ,下至官曹胥吏,旁及宮室械器,皆命裁損。久之,事未就。議者謂裁減浮費所細碎苛 急,甚損國體。於是已議未行者一切寢之。後乃詔:「元祐裁損除授正任以下奉祿,失 朝廷優禮,見條悉除之,循元豐舊制。」
元豐鈎考隱漏宜錢,督及一分者賞三釐。自元祐改法,賞薄而吏怠,遂復其舊。時議裁 損吏祿,隸省、曹、寺、監者,止以元豐三年錢數為額,而吏三省者,凡兼領因事別給 並舊請並罷。劉摯遂乞悉罷創增吏祿,詔韓維等究度,然不果罷。其後有司計中都吏祿 ,歲費緡錢三十二萬,詔以坊場稅錢給之。於是吏祿之冗濫者,率多革去矣。然三省吏 猶有人受三奉而不改者,故孫升、傅堯俞皆以為言。至紹聖、元符,務反元祐之政,下 至六曹吏,亦詔皆給見緡,如元豐之制。
先是,既罷導洛、堆垛等局,又罷熙河蘭會經制財用司,減放市易欠負及積欠租輸,選 官體量茶鹽之法。使者之刻剝害民,如吳居厚、呂孝廉、王子京、李琮,內臣之生事斂 怨,如李憲、宋用臣等,皆相繼正其罪。既而稍復講修財利。李清臣因白帝,今中外錢 谷艱窘,戶部給百官奉,常無數月之備。章惇遂以財用匱乏,專指為司馬光、呂公著、 呂大防、蘇轍諸人之罪。左司諫翟思亦奏疏詆:「元祐以理財為諱,利入名額類多廢罷 ,督責之法不加於在職之臣,財利既多散失,且借貸百出,而熙、豐余積,用之幾盡。 方今內外財用,月計歲會,所入不足給所出。願下諸路會元祐以前所儲金谷及異時財利 名額、歲入經數,著為成式。」
建中靖國元年,詔諸路轉運司以歲入財用置都籍,定諸州租額,且計一路凡數;即有贏 縮,書其籍。崇寧元年,又令:「歲以錢穀出入名數報提刑司保驗,以上戶部;戶部歲 條諸路轉運使財賦虧贏,以行賞罰。諸路無額錢物,立式下提刑司,括三年外未發數, 期以一季聞奏。」二年,官吏違負上供錢物,以分數為科罪之等,不及九分者罪以徒, 多者更加之。歲首則列次年之數,聞於漕司,考實申部。又以督限未嚴,更一季為一月 。然國之經費,往往不給。
五年,詔省罷官局,命戶部侍郎許幾專切提舉措置。裁罷開封府重祿通引官客司並街道 司額外兵士,及罷在京料次錢三十八處。
大觀三年,罷諸路州軍見貢六上局供奉物名件四百四十餘,存者才十一二,減數十二, 停貢六。戶部侍郎范坦言:「戶部歲入有限,支用無窮,一歲之入,僅了三季,余仰朝 廷應付。今歲支遣,較之去年又費百萬。」有詔鐫減財賦,命御史中丞張克公與吳居厚 、許幾等置局議論。克公抗言:「官冗者汰,奉厚者減,今官較之元祐已多十倍,國用 安得不乏。乞將節度使下至遙郡刺史,除軍功轉授者,各減奉半,然後閒慢局務、工伎 末作,亦宜減省。自貴及賤,自近及遠,行之公當,人自無詞。」時論韙之。
時諸路轉運司類以乏告,詔戶部編次一歲財用出納之數,諸路州縣各為都籍,以待考較 ;工部金、銀、銅、鉛、水銀、硃砂等,亦嚴帳籍之法;令諸路各條三十年以還一歲出 入及泛用之數。初,比部掌勾稽天下文帳,吏習偷惰,自崇寧至政和,稽違積數凡二千 六百七十有餘。於是申敕六曹,以拘督一歲多寡為寺、監賞罰。
政和七年,命戶部參稽熙、豐及今財用有餘不足之數,又立旁通格,令諸路漕司各條元 豐、紹聖、崇寧、政和一歲財用出入多寡來上。淮南漕臣張根言:「天下之費,莫大於 土木之功。其次如人臣賜第,一第無慮數十萬緡,稍增雄麗,非百萬不可。佐命如趙普 ,定策如韓琦,不聞峻宇雕牆,僭擬宮省,奈何剝民膚髓,為廝役之奉乎?其次如田產 、房廊,雖不若賜第之多,然日削月朘,所在無幾。又如金帛以供一時之好賜,有不可 已者,而亦不可不節。至如賜帶,其直雖不過數百緡,然天下金寶糜費日久,夫豈易得 ?今乃賚及仆隸,使混淆公卿間,貴賤、賢不肖,莫之辨也。如以為左右趨走之人,不 欲其墨綬,當別為制度,以示等威。」疏奏,不省。
重和初,罷講畫經費局。有司議勾收白地,禁榷鐵貨,方田增稅,榷酤增價,量收醋息 ,河北添折稅米等。俄慮騷擾,悉罷之,並焚其條約。未幾,又置裕民局,命蔡京提舉 ,徐處仁詳定。京大不悅,尋亦罷。宣和元年,以左藏庫虧沒一百七十九萬有奇,乃別 造都籍,催轄司、太府寺、左藏庫互相鈎考,以絕奸弊。
帝初即位,思節冗費,中都吏重複增給及泛監員額,並詔裁損。後苑嘗計增葺殿宇,計用 金箔五十六萬七千。帝曰:「用金為箔,以飭土木,一壞不可復收,甚亡謂也。」令內 侍省罰請者。及蔡京為相,增修財利之政,務以侈靡惑人主,動以周官惟王不會為說, 每及前朝惜財省費者,必以為陋。至於土木營造,率欲度前規而侈後觀。元豐改官制, 在京官司供給之數,皆並為職錢,視嘉祐、治平時賦祿優矣。京更增供給、食料等錢, 於是宰執皆然。京既罷相,帝惡其變亂法度,將盡更革。命戶部侍郎許幾裁損浮費及百 官濫祿,悉循元豐之舊,宰執亦聽辭所增奉。京不便,與其黨倡言:「減奉非治世事。 司馬光請聽宰臣辭南郊給賜,神宗卒不允,且增選人及庶人在官者之奉。帝以繼述為事 ,當奉承神宗。」由是官吏奉給並仍舊,而宰執亦增如故。初,宰執掌食亦皆有常數。 至是,品目偎多,有公使、乏支之別,台、省、寺、監又增廚錢。侍御史毛注嘗奏論之 ,不行。蔡京復得政,言者遂以裁損祿廩為幾罪,幾坐奪職。
於時天下久平,吏員冗溢,節度使至八十餘員,留後、觀察下及遙郡刺史多至數千員, 學士、待制中外百五十員。京又專用豐亨豫大之說,諛悅帝意,始廣茶利,歲以一百萬 緡進御,以京城所主之。其後又有應奉司、御前生活所、營繕所、蘇杭造作局、御前人 船所,其名雜出,大率爭以奇侈為功。歲運花石綱,一石之費,民間至用三十萬緡。奸 吏旁緣,牟取無藝,民不勝弊。用度日繁,左藏庫異時月費緡錢三十六萬,至是,衍為 一百二十萬。
又三省、密院吏員猥雜,有官至中大夫,一身而兼十餘俸,故當時議者有「俸入超越從 班,品秩幾於執政」之言。又增置兼局,禮制、明堂,詳定國朝會要、九域圖志、一司 敕令之類,職秩繁委,廩給無度。侍御史黃葆光論其弊,帝善之而未行;俄而詔云:「 當豐亨豫大之時,為衰亂減損之計」,自是罕敢言者。然吏祿泛冒已極,以史院言之, 供檢吏三省幾千人。蔡京又動以筆帖於榷貨務支賞給,有一紙至萬緡者。京所侵私,以 千萬計,朝論喧然。乃詔三省、樞密院吏額用元豐法,其歲賜悉裁之,時翕然以為快。 臣僚上言:「諸州遇天寧節,除公使外,別給系省錢,充錫宴之用。獨諸路監司許支逐 司錢物,一筵之饌,有及數百千者,浮侈相夸,無有藝極。」自是詔:「遇天寧節宴, 舊應給錢者,發運、監司每司不得過三百貫,余每司不得過二百貫,以上舊給數少者, 止依舊。」
自崇寧以來,言利之臣殆析秋毫,沿汴州縣創增鎮柵以牟稅利。官賣石炭增二十餘場, 而天下市易務,炭皆官自賣。名品瑣碎,則有四腳鋪床、榨磨、水磨、廟圖、淘沙金等 錢,不得而盡記也。宣和以後,王黼專主應奉,掊剝橫賦,以羨為功。嶺南、川蜀農民 陂罰錢,罷學制學事司贍學錢,皆歸應奉司。所入雖多,國用日匱。
六年,尚書左丞宇文粹中言:
近歲南伐蠻獠,北贍幽燕,關陝、綿、茂邊事日起,山東、河北寇盜竊發。賦斂歲入有 限,支梧繁伙,一切取足於民。陝西上戶多棄產而居京師,河東富人多棄產而入川蜀。 河北衣被天下,而蠶織皆廢;山東頻遭大水,而耕種失時;他路取辦目前,不務存恤。 谷麥未登,已先俵糴;歲賦已納,復理欠負。托應奉而買珍異奇寶,欠民積者一路至數 十萬計;價上供而織文繡錦綺,役工女者一郡至百餘人。
陛下勤恤民隱,詔令數下,悉為虛文。民不聊生,不惟寇盜繁滋,竊恐災異數起。祖宗 之時,國計所仰,皆有實數。有額上供四百萬,無額上供二百萬,京師商稅、店宅務、 抵當所諸處雜收錢一百餘萬。三司以七百萬之入,供一年之費,而儲其餘以待不測之用 。又有解池鹽鈔、晉礬、市舶遺利,內贍京師,外實邊鄙,間遇水旱,隨以振濟,蓋量 入為出,沛然有餘。近年諸局務、應奉等司截撥上供,而繁富路分一歲所入,亦不敷額 。然創置書局者比職事官之數為多,檢計修造者比實用之物增倍,其他妄耗百出,不可 勝數。若非痛行裁減,慮智者無以善其後。」
久之,乃詔蔡攸等就尚書省置講議財利司,除茶法已有定製,余並講究條上。攸請:內 侍職掌,事干宮禁,應裁省者,委童貫取旨。時貫以廣陽郡王領右府故也。於是不急之 務,無名之費,悉議裁省。帝亦自罷諸路應奉官吏,省六尚歲貢。
七年,詔諸路帥臣、監司各條所部當裁省凡目以聞。後苑書藝局等月省十九萬緡,歲可 省二百二十萬。應奉司所管諸色窠名錢數內:兩浙路錢旁定帖息錢,湖、常、溫、秀州 無額上供錢,淮南路添酒錢等,並行截節,更不充應奉支用。十二月,詔曰:「比年寬 大之詔數下,裁省之令屢行。有司便文而實惠不至,蓋緣任用非人,興作事端,蠹耗邦 財。假充上之名,濟營私之欲,漁奪百姓,無所不至。朕夙夜痛悼,思有以撫循慰安之 。應茶鹽立額結絕。應奉司兩浙諸路置局及花石綱等,諸路非泛上供拋降物色,延福宮 西城所租課,內外修造諸處采斫木植、製造局所,並罷。諸局及西城所見管錢物並付有 司,其拘收到百姓地上,並給還舊佃人。減掖庭用度,減侍從官以上月廩,及罷諸兼局 ,以上並令有司據所得數撥充諸路糴本,及樁充募兵賞軍之用。應齋醮道場,除舊法合 有外,並罷道官及撥賜宮觀等房錢、田土之類。六尚,並依祖宗法。罷大晟府,罷教學 所,罷教坊額外人。罷行幸局,罷採石所,罷待詔額外人。罷都茶場,依舊歸朝廷。河 坊非危急泛科、免夫錢並罷。」
是時天下財用歲入,有御前錢物、朝廷錢物、戶部錢物,其措置裒斂、取索支用,各不 相知。天下財賦多為禁中私財,上溢下漏,而民重困。言者請令戶部周知大數,而不失 盈虛緩急之宜。上至宮禁所須,下逮吏卒廩餼,一切付之有司,格以法度,示天下以至 公。詔可。戶部尚書聶山亦請以熙、豐後增置添給,如額外醫官、內中諸閣分位次主管 文字等使臣、福源靈應諸觀清衛卒、后妃戚里及文武臣僚之家母妻封國太夫人郡太夫人 等請給,並添給食料、茶湯等錢四十萬八千九百餘緡,凡熙、豐無法該載者罷之。
靖康元年,詔曰:「朕托於兆庶之上,永念民惟邦本,思所以閔恤安定之。乃者,減乘 輿服御,放宮女,罷苑囿,焚玩好之物,務以率先天下;減冗官,澄濫賞,汰貪吏,為 民除害。方詔減上供收買之額,蠲有司煩苛之令,輕刑薄賦,務安元元;而田裡之間, 愁痛未蘇,儻不蠲革,何以靖民!今詢酌庶言,疏剔眾弊,舉其綱目,以授四方。詔到 ,監司、郡守其悉力奉行;應民所疾苦,不在此詔,許推類聞奏。」於是凡當時苛刻煩 細、一切不便於民者皆罷。
高宗建炎元年,詔:「諸路無額上供錢,依舊法,更不立額。」三年二月,減婺州上供 額羅二萬八千匹,著為定製。八月,減福建、廣南路歲買上供銀三分之一。紹興二年, 罷鎮江府御服羅,省錢七萬緡,助劉光世軍。四年二月,詔:「諸路州縣天申節禮物, 並置場和買,毋得抑配於民。」十有一月,免淮南州軍大禮絹。五年,以四川上供錢帛 依舊留以贍軍。十一年,始命四川上供羅復輸內藏,其後綾、紗、絹悉如之。(四路天 申節大禮絹及上供紬、綾、錦、綺,共九萬五千八百匹。)
淳熙五年,湖北漕臣劉焞言:「鄂、樂、漢陽自紹興九年所收賦財,十分為率,儲一分 充上供始,十三年年增二分。鄂州元儲一分,錢一萬九千五百七十緡,今已增至一十二 萬九千餘緡;岳州五千八百餘緡,今增至四萬二千一百餘緡;漢陽三千七百緡,今增至 二萬二千三百餘緡。民力凋弊,無所從出。」於是以見增錢數立額,已後權免遞增。詔 夔州路九州百姓科買上供金、銀、絹,自淳熙六年為始盡免。十六年,蠲兩淮州軍合發 上供諸窠名錢物,極邊全免,次邊展免一年。
紹定元年,江、浙諸州軍折輸上供物帛錢數,除合起輕貨,並用錢、會中半;路不通水 ,願以銀折輸者聽,兩不過三貫三百文。兩浙、江東共四百一十三萬八千六百一十二貫 有奇,並輸送左藏西庫。
咸淳六年,都省言:「南渡以來,諸路上供數重,自嘉定至嘉熙,起截之數雖減,而州 縣猶以大數拘催,害及百姓。」有旨:「自咸淳七年為始,銀、錢、關、會用咸淳三年 起截中數拘催,紬、絹、絲、綿、綾、羅用咸淳二年起截中數拘催。錢、關、會子二千 四百九十五萬八千七百四十八貫,銀一十六萬九千六百四十三兩,紬四萬一千四百三十 八匹,絹七十三萬七千八百六十匹,絲九萬五千三百三十三兩,綿一百五萬七千九百二 十五兩,綾五千一百七十九匹,羅七千三百五十五匹,戶部遍牒諸路,視今所減定額起 催。」
所謂經總制錢者,宣和末,陳亨伯以發運兼經制使,因以為名。建炎二年,高宗在揚州 ,四方貢賦不以期至,戶部尚書呂頤浩、翰林學士葉夢得等言:「亨伯以東南用兵,嘗 設經制司,取量添酒錢及增一分稅錢,頭子、賣契等錢,斂之於細,而積之甚眾。及為 河北轉運使,又行於京東西,一歲得錢近二百萬緡,所補不細。今若行於諸路州軍,歲 入無慮數百萬計。邊事未寧,苟不出此,緩急必致暴斂。與其斂於倉卒,曷若積於細微 。」於是以添酒錢、添賣糟錢、典賣田宅增牙稅錢、官員等請給頭子錢、樓店務增三分 房錢,令兩浙、江東西、荊湖南北、福建、二廣收充經制錢,以憲臣領之,通判斂之, 季終輸送。紹興五年,參政孟庾提領措置財用,請以總制司為名,又因經制之額增析而 為總制錢,而總制錢自此始矣。
財用司言:「諸路州縣出納系省錢所收頭子錢,貫收錢二十三文省,內一十文省作經制 起發上供,餘一十三文充本路郡縣並漕司用。今欲令諸路州縣雜稅出納錢貫收頭子錢上 ,量增作二十三文足。除漕司及州舊合得一十三文省,余盡入經制窠名帳內,起發助軍 。」江西提舉司言:「常平錢物,舊法貫收頭子錢五文足。今當依諸色錢例,增作二十 三文足,除五文依舊法支用,余增到錢與經制司別作窠名輸送。」
九年,諫議大夫曾統上疏言:「經制使本戶部之職,更置一司,無益於事。如創供給酒 庫,亦是陰奪省司之利。若謂監司、郡縣違法廢令,別建此司按之,則又不然。夫朝廷 置監司以轄州郡,立省部以轄監司,祖宗制也。稅賦失實,當問轉運司;常平錢穀失陷 ,當問提舉司。若使經制司能事事檢察,則雖戶部版曹,亦可廢矣。且自置司以來,漕 司之移用,憲司之贓罰,監司之妄支,固未嘗少革其弊。罷之便。」疏奏,不省。十六 年,以諸路歲取經總制錢,本路提刑並檢法幹辦官拘催,歲終通紐以課殿最。二十一年 ,以守、倅同檢察。二十九年,詔專以通判主之。
乾道元年,詔:「諸路州縣出納,貫添收錢一十三文省,充經總制錢,以所增錢別輸左 藏西庫,補助經費。」自是經總制錢每千收五十六文矣。然遇兵凶,亦時有蠲免。三年 ,復以守、倅共掌之。
淳熙十六年,光宗即位,減江東西、福建、淮東、浙西經總制錢一十七萬一千緡。紹熙 二年,詔平江府合發經總制錢歲減二萬緡。嘉定十七年,詔蠲嘉定十五年終以前所虧錢 數。端平三年,詔:「諸路州軍因災傷檢放苗米,毋收經總制頭子、勘合朱墨等錢;自 今已放苗米,隨苗帶納錢並與除放。」
所謂月樁錢者,始於紹興之二年。時韓世忠駐軍建康,宰相呂頤浩、朱勝非議今江東漕 臣月樁發大軍錢十萬緡,以朝廷上供經制及漕司移用等錢供億。當時漕司不量州軍之力 ,一例均科,既有偏重之弊,(上供經制,無額添酒錢並爭利錢,贍軍酒息錢,常平錢 ,及諸司封樁不封樁、系省不系省錢,皆是朝廷窠名也。)於是郡縣橫斂,銖積絲累, 江東、西之害尤甚。十七年,詔州郡以寬剩錢充月樁,以寬民力,遂減江東、西之錢二 十七萬七千緡有奇。
又有所謂板帳錢者,亦軍興後所創也。如輸米則增收耗剩,交錢帛則多收糜費,幸富人 之犯法而重其罰,恣胥吏之受賕而課其入,索盜贓則不償失主,檢財產則不及卑幼,亡 僧、絕戶不俟核實而入官,逃產、廢田不與消除而抑納,他如此類,不可遍舉。州縣之 吏固知其非法,然以版帳錢額太重,雖欲不橫取於民,不可得已。
凡貨財不領於有司者,則有內藏庫,蓋天子之別藏也。縣官有鉅費,左藏之積不足給, 則發內藏佐之。宋初,諸州貢賦皆輸左藏庫,及取荊湖,定巴蜀,平嶺南、江南,諸國 珍寶、金帛盡入內府。初,太祖以帑藏盈溢,又於講武殿後別為內庫,嘗謂:軍旅、飢 饉當預為之備,不可臨事厚斂於民。
太宗嗣位,漳泉、吳越相次獻地,又下太原,儲積益厚,分左藏庫為內藏庫,令內藏庫 使翟裔等於左藏庫擇上綾羅等物別造帳籍,月申樞密院;改講武殿後庫為景福殿庫,俾 隸內藏。其後迺令揀納諸州上供物,具月帳於內東門進入,外庭不得預其事。帝因謂左 右曰:「此蓋慮司計之臣不能節約,異時用度有闕,復賦率於民,朕不以此自供嗜好也 。」
自乾德、開寶以來,用兵及水旱振給、慶澤賜賚、有司計度之所闕者,必籍其數以貸於 內藏,候課賦有餘,即償之。淳化後二十五年間,歲貸百萬,有至三百萬者。累歲不能 償,則除其籍。
景德四年,又以新衣庫為內藏西庫。初,劉承珪嘗掌庫,經制多其所置,又推究置庫以 來出納,造都帳及須知,屢加賞焉。真宗再臨幸,作銘刻石。大中祥符五年,重修庫屋 ,增廣其地。既而又以香藥庫、儀鸞司屋益之,分為四庫:金銀一庫,珠玉、香藥一庫 ,錦帛一庫,錢一庫。金銀、珠寶有十色,錢有新舊二色,錦帛十三色,香藥七色。天 禧二年,又出內藏緡錢二百萬給三司。
天聖以後,兵師、水旱費無常數,三歲一賚軍士,出錢百萬緡,紬絹百萬匹,銀三十萬 兩,錦綺、鹿胎、透背、綾羅紗縠合五十萬匹,以佐三司。又歲入饒、池、江、建新鑄 緡錢一百七萬,而斥舊蓄緡錢六十萬於左藏庫,率以為常。異時三司用度不足,必請貸 於內藏,輒得之,其名為貸,實罕能償。景祐中,內藏庫主者言:「歲斥緡錢六十萬助 三司,自天禧三年始。計明道二年距今才四年,而所貸錢帛九百一十七萬。」在太宗時 三司所貸甚眾,久不能償,至慶曆中,詔悉蠲之。蓋內藏歲入金帛,皇祐中,二百六十 五萬七千一十一;治平一百九十三萬三千五百五十四。其出以助經費,前後不可勝數, 至於儲積贏縮,則有司莫得詳焉。
神宗臨御之初,詔立歲輸內藏錢帛之額,視慶曆上供為數。嘗謂輔臣曰:「比閱內藏庫 籍,文具而已,財貨出入,初無關防。舊以龍腦、珍珠鬻於榷貨務,數年不輸直,亦不 鈎考。嘗聞太宗時內藏財庫,每千計用一牙錢記之。凡名物不同,所用錢色亦異,他人 莫能曉,匣而置之御閣,以參驗帳籍中定數。晚年,出其錢示真宗曰:『善保此足矣。 』今守內藏臣,皆不曉帳籍關防之法。」即命幹當御藥李舜舉領其事。繼詔諸路金銀輸 內藏庫者,歲以賬上三司拘催。元豐以來,又詔諸路金帛、緡錢輸內庫者,委提點刑獄 司督趣,若三司、發運司擅留者,坐之。起發坊場錢勿寄市易務,直赴內藏庫寄帳封樁 。當輸內庫金帛、緡錢,逾期或他用者,如擅用封樁錢法。
初,藝祖嘗欲積縑帛二百萬易敵人首,又別儲於景福殿。元豐初,乃更景福殿庫名,自 制詩以揭之曰:「五季失圖,玁狁孔熾,藝祖造邦,思有懲艾,爰設內府,基以募士, 曾孫保之,敢忘厥志。」一字一庫以號之,凡三十二庫。後積羨贏為二十庫,又揭詩曰 :「每虔夕惕心,妄意遵遺業,顧予不武姿,何日成戎捷。」
元祐元年,監察御史上官均言:「自新官制,蓋有意合理財之局總於一司,故以金部右 曹主行內藏受納,而奉宸內藏庫受納又隸太府寺。然按其所領,不過關通所入名數,為 之拘催而已,支用多寡,不得轉質。總領之者,止中官數十人,彼惟知謹扃鑰、塗窗牖 ,以為固密爾,又安能鈎考其出入多少,與夫所蓄之數哉?宜因官制之意,令戶部、太 府寺,於內藏諸庫皆得檢察。」明年,詔內藏庫物聽以多寡相除。置庫百餘年,至是始 編閱雲。
崇寧元年,詔:「祖宗置內藏庫貯經費余財,所以募士威敵,振乏固本,皆有成法。比 歲官司懈馳,侵蠹耗減,務在協力遵守,無令偏廢。」於是命倉部郎中丘括行諸路驅磨 。三年,中書奏:「熙寧之制,江南諸路金銀課利並輸內帑。元祐中,戶部尚書李常於 中以三分助轉運司,致內帑漸以虧減。」乃詔諸路新舊坑冶所收課利金銀並輸內帑,如 熙寧之舊。後又入於大觀東庫。尋命仍舊以七分輸內帑,余給轉運司。宣和六年,申截 留、借兌內帑錢物之制。
時又有元豐庫,則雜儲諸司羨餘錢。諸道榷酤場,舊以酬衙前之陪備官費者,熙寧役法 行,乃聽民增直以售,取其價給衙前。久之,坊場錢益多,司農請歲發百萬緡輸中都。 元豐三年,遂於司農寺南作元豐庫貯之,以待非常之用。
元祐元年,右司諫蘇轍論河北保甲之害,因言:「元豐及內庫財物山委,皆先帝多方蓄 藏,以備緩急。若積而不用,與東漢西園錢,唐之瓊林、大盈二庫何異?願以三十萬緡 募保甲為軍。」尋用其議。元祐三年,改封樁錢物庫為元祐庫。未幾,分元豐庫為元豐 南、北庫。數月,以北庫為司空呂公著廨,封樁並附南庫仍舊。元豐六年,詔歲以內藏 庫緡錢五十萬樁元豐庫,補助軍費。崇寧以後,諸路封樁禁軍闕額給三路外,與常平、 坊場、免役、紬絹、貼輸東北鹽錢,及鬻賣在官田屋錢,應前收樁管封樁權添酒錢、侵 占房廊白地錢、公使庫遺利等錢,並輸元豐庫。別又置大觀庫,制同元豐,但分東西之 別。最後,建宣和庫,有泉貨、弊余、服御、玉食、器貢等名,蓋蔡絛欲效王黼以應奉 司貢獻要寵,事不足紀。
靖康元年,詔諸路公使庫及神霄宮金銀器皿,所在盡輸元豐庫。戶部尚書聶山輒取元豐 庫北珠,宰相吳敏白帝,言:「朝廷有元豐、大觀庫,猶在陛下有內藏庫。朝廷有闕用, 需於內藏,必得旨然後敢取,戶部豈可擅取朝廷庫務物哉?若人人得擅取庫物,則綱紀 亂矣。」欽宗然之。
南渡,內藏諸庫貨財之數雖不及前,然兵興用乏,亦時取以為助。其籍帳之詳莫得而考 ,則以後宋史多闕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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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八十‧志第一百三十三  食貨下二 錢幣
錢有銅、鐵二等,而折二、折三、當五、折十,則隨時立制。行之久者,唯小平錢。夾 錫錢最後出,宋之錢法至是而壞。蓋自五代以來,相承用唐舊錢,其別鑄者殊鮮。太祖 初鑄錢,文曰「宋通元寶」。凡諸州輕小惡錢及鐵鑞錢悉禁之,詔到限一月送官,限滿 不送官者罪有差,其私鑄者皆棄市。銅錢闌出江南、塞外及南蕃諸國,差定其法,至二 貫者徒一年,五貫以上棄市,募告者賞之。江南錢不得至江北。
蜀平,聽仍用鐵錢。開寶中,詔雅州百丈縣置監冶鑄,禁銅錢入兩川。太平興國四年, 始開其禁,而鐵錢不出境,令民輸租及榷利,鐵錢十納銅錢一。時銅錢已竭,民甚苦之 。商賈爭以銅錢入川界與民互市,銅錢一得鐵錢十四。
明年,轉運副使張諤言:「川峽鐵錢十直銅錢一,輸租即十取二。舊用鐵錢千易銅錢四 百,自平蜀,沈倫等悉取銅錢上供,及增鑄鐵錢易民銅錢,益買金銀裝發,頗失裁製, 物價滋長,鐵錢彌賤。請市夷人銅,斤給鐵錢千,可以大獲銅鑄錢。民租當輸錢者,許 且輸銀絹,候銅錢多,即漸令輸。」又詔令市夷人銅,斤給鐵錢五百,余皆從之。然銅 卒難得,而轉運副使聶詠、轉運判官范祥皆言:民樂輸銅錢,請歲遞增一分,後十歲則 全取銅錢。詔如所請。祥等因以月俸所得銅錢市與民,厚取其直,於是增及三分,民益 以為苦,或發古冢、毀佛像器用,才得銅錢四五,坐罪者甚眾。知益州辛仲甫具言其弊 ,內使臣吳承勛馳傳審度。仲甫集諸縣令、佐問之,多潛持兩端,莫敢正言。仲甫以大 誼責之,乃皆言其不便。承勛運命。七年,遂令川峽輸租榷利勿復征銅錢。宋詠等皆坐 罪免。既而又從西川轉運使劉度之請,官以鐵錢四百易銅錢一百,後竟罷之。
平廣南、江南,赤德雄州舊錢,如川蜀法。初,南唐李氏鑄錢,一工為錢千五百,得三 十萬貫。太宗即位,詔昇州置監鑄錢,令轉運使按行所部,凡小山之出銅者悉禁民采, 並以給官鑄焉。太平興國二年,樊若水言:「江南舊用鐵錢,於民非便。今諸州銅錢尚 六七十萬緡,虔、吉等州未有銅錢,各發六七萬緡,俾市金帛輕貨上供及博糴谷麥。於 則、免饒等州產銅之地,大鑄銅錢,銅錢既不渡江,益出新錢,則民間錢愈多,鐵錢自 當不用,悉熔鑄為農器什物,以給江北流民之歸附者。除銅錢渡江之禁。」從之。
自唐天祐中,兵亂窘乏,以八十五錢為百。後唐天成中,減五錢,漢乾祐初,復減三錢 。宋初,凡輸官者亦用八十或八十五為百,然諸州私用則各隨其俗,至有以四十八錢為 百者。至是,詔所在用七十七錢為百。
西北邊內屬戎人,多齎貨帛於秦、階州易銅錢出塞,銷鑄為器。乃詔吏民闌出銅錢百已 上論罪,至五貫以上送闕下。
舊饒州永平監歲鑄錢六萬貫,平江南,增為七萬貫,而銅、鉛、錫常不給。轉運使張齊 賢訪求得南唐承旨丁釗,能知饒、信等州山谷產銅、鉛、錫,乃便宜調民採取;且詢舊 鑄法,惟永平用唐開元錢料最善,即詣闕面陳。八年,詔增市鉛、錫、炭價,於是得銅 八十一萬斤、鉛二十六萬斤、錫十六萬斤,歲鑄錢三十萬貫。補釗殿前承旨,領三州銅 山。然民間猶雜用舊大小錢。是時,以福建銅錢數少,令建州鑄大鐵錢並行,尋罷鑄, 而官私所有鐵錢十萬貫,不出州境,每千錢與銅錢七百七十等,外邑鄰兩浙者亦不用。
雍熙初,令江南諸州官庫所貯雜錢,每貫及四斤半者送闕下,不及者銷毀。民間惡錢尚 多,復申乾德之禁,稍峻其法。京城居民蓄銅器者,限兩月悉送官。
端拱元年,內侍蕭延皓使嶺南還,以民間私鑄三等錢來上,且言多與蠻人貿易,侵敗禁 法。因詔察民私鑄及銷熔好錢作薄惡錢者,並棄市;輒以新惡錢與蠻人博易者,抵罪。
江北諸州所用錢非甚薄惡者,新舊大小兼用。江南雖用舊大錢,淳化四年,乃詔每貫及 前詔斤數、有官監字號者皆許用,不分新舊。
先是,淳化二年,宗正少卿趙安易言:嘗使蜀,見所用鐵錢至輕,市羅一匹,為錢二萬 。堅請改鑄一當十大錢,御書錢式,遣詣川峽路諸州冶鑄,所在並為御書錢監;諸州舊 貯小鐵錢悉輦送官。民間小錢許送監,計數給以大錢;若改鑄未集,許民大小兼用。既 而一歲才成三千餘貫,眾皆以為不便。會安易入奏事,因留不遣,遂罷冶鑄。五年,安 易復請,不許。第令川峽仍以銅錢一當鐵錢十。
荊湖、嶺南民輸稅須大錢,民以小錢二或三易大錢一,官屬以奉錢易於民以規利。詔自 今吏受民輸,但常所通行錢勿卻,官吏毋得以奉錢換易。至道二年,始禁道、賀州錫, 官益其價市之,以給諸路鑄錢。
咸平初,又申新小錢之禁,令官置場盡市之。舊犯銅禁,七斤以上處死,奏裁多蒙減斷 ,然待報常淹緩。四年,詔滿五十斤以上取裁,余從第減。
景德四年,詔曰:「鼓鑄錢刀,素有程限,憫其勞苦,特示矜寬。自今五月一日至八月 一日止收半功,本司每歲量支率分錢以備醫藥。」十二月,令鑄匠每旬停作一日。天禧 三年,詔:犯銅、瑜石,悉免極刑。
時銅錢有四監:饒州曰永平,池州曰永豐,江州曰廣寧,建州曰豐國。京師、昇鄂杭州 、南安軍舊皆有監,後廢之。凡鑄錢用銅三斤十兩,鉛一斤八兩,錫八兩,得錢千,重 五斤。唯建州增銅五兩,減鉛如其數。至道中,歲鑄八十萬貫;景德中,增至一百八十 三萬貫。大中祥符後,銅坑多不發。天禧末,鑄一百五萬貫。
鐵錢有三監:邛州曰惠民,嘉州曰豐遠,興州曰濟眾。益州、雅州舊亦有監,後並廢。 大錢貫十二斤十兩,以准銅錢。嘉、邛二州所鑄錢,貫二十五斤八兩,銅錢一當小鐵錢 十兼用。後以鐵重,多盜熔為器,每二十五斤鬻之直二千。大中祥符七年,知益州凌策 言:「錢輕則易齎,鐵少則熔者鮮利。」於是詔減景德之制,其見使舊錢仍用如故。歲 鑄總二十一萬貫,諸路錢歲輸京師,四方由此錢重而貨輕。
景祐初,詔三司以江東、福建、廣南盛輸緡錢合三十餘萬易為金帛,錢流民間。
許申為三司度支判官,建議以藥化鐵與銅雜鑄,輕重如銅錢法,銅居三分,鐵六分,皆 有奇贏,亦得錢千,費省而利厚。詔申用其法鑄於京師。大率鑄錢雜鉛、錫,則其液流 速而易成,申雜以鐵,流澀而多不就,工人苦之。初命申鑄萬緡,逾月裁得萬錢。申性 詭譎,少成事,自度言無效,乃求為江東轉運使,欲用其法於江州。朝廷從之,因詔申 即江州鑄百萬緡,毋漏其法。中外知其非是,而宰相主之,卒無成功。
初,太宗改元太平興國,更鑄:「太平通寶」,淳化更鑄,又親書「淳化元寶」,作真 、行、草三體。後改元更鑄,皆曰「元寶」以年號,至是改元寶元,文當曰「元元寶」 仁宗特命以「宋通寶」,慶曆以後,復冠以年號如舊。
自天聖以來,毀錢鑄鍾及為銅器,皆有禁。慶曆初,闌出銅錢,視舊法第加其罪,錢千 ,為首者抵死。
五年,泉州青陽鐵冶大發,轉運使高易簡不俟詔,置鐵錢務於泉,欲移銅錢於內地;梓 州路轉運使崔輔、判官張固亦請即廣安軍魚子鐵山採礦炭,置監於合州,並銷舊小錢以 鑄減輕大錢,未得報,先移合州相地置監。州以上聞,朝廷以易簡、輔、固為擅鑄錢, 皆坐貶。
軍興,陝西移用不足,始用知商州皮仲容議,采洛南縣紅崖山、虢州青水冶青銅,置阜 民、朱陽二監鑄錢。既而陝西都轉運使張奎、知永興軍范雍請鑄大銅錢與小錢兼行,大 錢一當小錢十;又請因晉州積鐵鑄小錢。及奎徙河東,又鑄大鐵錢於晉、澤二州,亦以 一當十,助關中軍費。未幾,三司奏罷河東鑄大鐵錢,而陝西復采儀州竹尖嶺黃銅,置 博濟監鑄大錢。因敕江南鑄大銅錢,而江、池、饒、儀、虢又鑄小鐵錢,悉輦致關中。 數州錢雜行,大約小銅錢三可鑄當十大銅錢一,以故民間盜鑄者眾,錢文大亂,物價翔 踴,公私患之。於是奎復奏晉、澤、石三州及威勝軍日鑄小鐵錢,獨留用河東。河東鐵 錢既行,盜鑄獲利什六,錢輕貨重,患如陝西。知并州鄭戩請河東鐵錢以二當銅錢一, 行之一年,又以三當一或以五當一,罷官爐日鑄,且行舊錢。而契丹亦鑄鐵錢,易並邊 銅錢。
慶曆末,葉清臣為三司使,與學士張方平等上陝西錢議,曰:「關中用大錢,本以縣官 取利太多,致奸人盜鑄,其用日輕。比年以來,皆虛高物估,始增直於下,終取償於上 ,縣官雖有折當之虛名,乃受虧損之實害。救弊不先自損,則法未易行。請以江南、儀 商等州大銅錢一當小錢三,小鐵錢三當銅錢一,河東小鐵錢如陝西,亦以三當一,且罷 官所置爐。」自是奸人稍無利,猶未能絕濫錢。其後,詔商州罷鑄青黃銅錢,又令陝西 大銅錢、大鐵錢皆以一當二,盜鑄乃止。然令數變,兵民耗於資用,類多咨怨,久之始 定。方大錢之行,有劉羲叟者語人曰:「是於周景王所鑄無異,上其感心腹之疾乎。」 已而果然,語在本傳。
時興元府西縣增置濟遠監。而韶州天興銅大發,歲采二十五萬斤,詔即其州置永通監。 後濟遠監廢,儀州博濟監既廢復置。
皇祐中,饒、池、江、建、韶五州鑄錢百四十六萬緡,嘉、邛、興三州鑄大鐵錢二十七 萬緡。至治平中,饒、池、江、建、韶、儀六州鑄錢百七十萬緡,而嘉、邛以率買鐵炭 為擾,自嘉祐四年停鑄十年,以休民力。至是,獨興州鑄錢三萬緡。
熙寧初,同、華二州積小鐵錢凡四十萬緡,詔賜河東,以鐵償之。四年,陝西轉運副使 皮公弼奏:「自行當二錢,銅費相當,盜鑄衰息。請以舊銅鉛盡鑄。」詔聽之。自是折 二錢遂行於天下。京西轉運使吳幾復建議:郢、唐、均、房、金五州多林木,而銅鉛積 於淮南,若由襄、郢轉致郢、唐等州置監鑄錢,可以紓錢重之弊。神宗是之,而王安石 沮之,其議遂寢。後乃詔京西、淮南、兩浙、江西、荊湖五路各置鑄錢監,江西、湖南 十五萬緡、余路十萬緡為額,仍申熟錢斤重之限。又以興國軍、睦衡舒鄂惠州既置監六 ,通舊十六監,水陸回遠,增提點之官。
時諸路大率務於增額:韶惠州永通、阜民監舊額八十萬,至七年,增三十萬,及折二凡 五十萬;後衛州黎陽監歲增折二凡五萬緡,西京阜財監歲增市易本錢凡十萬緡,興州濟 眾監歲增七萬二千餘緡,陝西三銅錢監各歲增五萬緡。而睦州則置神泉,徐州則置寶豐 ,梧州以鉛錫易得,萬州以多鐵礦,皆置監。又詔秦鳳等路即鳳翔府斜谷置監,已而所 鑄錢青銅夾錫,脆惡易毀,罷之。然私錢往往雜用,不能禁,至是法弊,乃詔禁私錢, 在官惡錢不堪用者,別為模以鑄。商、虢、洛南增三監,耀、鄜權置兩監,通永興、華 、河中、陝舊監為九,以給改鑄。永興、鄜、耀、河中、陝去鐵冶遠,聽改鑄一年罷; 商、洛南、華、虢最近鐵冶,聽久置;鄜州等五監候罷改鑄,並其工作歸永興等四監, 專鑄大錢,所鑄大鐵錢約補及所廢偽錢,及可以待交子所用而止。
八年,詔河東鑄錢七十萬緡外,增鑄小錢三十萬緡。於是知太原韓絳請仿陝西令本重模 精,以息私鑄之弊。
初,薛向鑄鐵錢於陝西,後許彥先鑄於廣南。既而民不便用,神宗欲遂罷之,王安石固 爭,乃詔京師畿內並罷,其行於四方蓋如故。元豐以後,西師大舉,邊用匱闕,徐州置 寶豐下監,歲鑄折二錢二十萬緡,轉移陝府。
於時,同、渭、秦、隴等州錢監,廢置移徙不一,銅鐵官多建言鑄錢,事不盡行,而又 自弛錢禁,民之銷毀與夫闌出境外者為多。張方平嘗極諫曰:「禁銅造幣,盜鑄者抵罪 至死,示不與天下共其利也。故事,諸監所鑄錢悉入於王府,歲出其奇羨給之三司,方 流布於天下。然自太祖平江南,江、池、饒、建置爐,歲鼓鑄至百萬緡。積百年所入, 宜乎貫朽於中藏,充足於民間矣。比年公私上下並苦乏錢,百貨不通,人情窘迫,謂之 錢荒。不知歲所鑄錢,今將安在。夫鑄錢禁銅之法舊矣,令敕具載,而自熙寧七年頒行 新敕,刪去舊條,削除錢禁,以此邊關重車而出,海舶飽載而回,聞沿邊州軍錢出外界 ,但每貫收稅錢而已。錢本中國寶貨,今乃與四夷共用,又自廢罷銅禁,民間銷毀無復 可辦。銷熔十錢得精銅一兩,造作器用,獲利五倍。如此則逐州置爐,每爐增數,是猶 畎澮之益,而供尾閭之泄也。」
元豐八年,哲宗嗣位,復申錢幣闌出之禁,如嘉祐編敕;罷徐州寶豐鼓鑄;詔戶部條諸 監之可減者,凡增置鑄錢監十四皆罷之。
陝西行鐵錢,至陝府以東即銅錢地,民以鐵錢換易,有輕重不等之患。元祐六年,乃議 限東行,有稅物者以十分率之,止許易二分,人毋得過五千。八年,命公私給納、貿易 並專用鐵錢,而官帑銅錢以時計置,運致內郡,商旅願於陝西內郡入便銅錢,給據請於 別路者聽。仍定加饒之數,每百緡,河東、京西加饒三千,在京、余路四千。
先是,太祖時取唐飛錢故事,許民入錢京師,於諸州便換。其法:商人入錢左藏庫,先 經三司投牒,乃輸於庫。開寶三年,置便錢務,令商人入錢詣務陳牒,即輦致左藏庫, 給以券,仍敕諸州凡商人齎券至,當日給付,違者科罰。至道末,商人入便錢一百七十 余萬貫,天禧末,增一百一十三萬貫。至是,乃復增定加饒之數行焉。
折二銅錢又定鈎致之法。初欲復舊,止行於本路。議者謂:「關東諸路既已通行,奪彼 予此,理亦非便。且陝右所用折二鐵錢,止當一小銅錢,即折二銅錢盡歸陝西,不直般 運費廣,猝難鈎致,且與鐵錢一等,慮鐵錢轉更加輕。」乃令折二銅錢寬所行地,聽行 於陝西一路,及河東晉、絳、石、慈、隰州,京西西京、河陽、許、汝、鄭、金、房、 均、鄧等州,余路則禁。仍限二年毋更用,在民間者聽以輸買納,在官帑者以輸上供, 即非沿流地或數無上供者,所隸運司移發輸京師。尋詔更鑄小銅錢。河東安撫、提刑司 言:「頃絳州垣曲縣置監鼓鑄銅錢,費且不給,今已廢監,又禁折二銅錢不通行,非便 。」乃聽行使如舊。
供備庫使鄭價使契丹還,言其給輿箱者錢,皆中國所鑄。乃增嚴三路闌出之法。
熙、豐間銅鐵錢嘗並行,銅錢千易鐵錢千五百,未聞輕重之弊。及後銅錢日少,鐵錢滋 多。紹聖初,銅錢千遂易鐵錢二千五百,鐵錢寖輕。元符二年,下陝西諸路安撫司博究 利害。於是詔陝西悉禁銅錢,在民間者令盡送官,而官銅悉取就京西置監。永興帥臣陸 師閔言:「既揀毀私錢,禁銅罷冶,則物價當減。願下陝西州縣,凡有市買,並準度銅 錢之直,以平其價。」詔用其言,而豪賈富家多不便。
徽宗嗣位,通判鳳州馬景夷言:「陝西自去年罷使銅錢,續追官措置錢法,未聞有深究 錢弊輕重灼見利害者。銅錢流注天下,雖千百年未嘗有輕重之患。獨鐵錢局於一路,所 可通交易有無者,限以十州之地,欲無滯礙,安可得乎?又諸州錢監鼓鑄不已,歲月增 多,以鼓鑄無窮之錢,而供流轉有限之用,更數十年,積滯一隅,暴如丘山,公私為害 ,又倍於今日矣。謂宜弛其禁界,許鄰近陝西、河東等路特不入京城外,凡解鹽地州縣 並許通行折二鐵錢。如此則流注無窮,久遠自無輕重之患。」繼而言者謂:「鐵錢重滯 ,難以齎遠,民間皆願復用銅錢。當公私匱乏之時,諸路州縣官私銅錢積貯萬數,反無 所用。」乃詔銅鐵錢聽民間通行,而銅錢止用糴買。
建中靖國元年,陝西轉運副使孫杰以鐵錢多而銅錢少,請復鑄銅錢,候銅鐵錢輕重稍均 ,即聽兼鑄。崇寧元年,前陝西轉運判官都貺復請權罷陝西鑄鐵錢。戶部尚書吳居厚言 :「江、池、饒、建錢額不敷,議減銅增鉛、錫,歲可省銅五十餘萬斤,計增鑄錢十五 萬九千餘緡。所鑄光明堅韌,與見行錢不異。」詔可。然課猶不登。二年,居厚乃請檢 用前後上供鑄錢條約,視其登耗之數,別定勸沮之法。
會蔡京當政,將以利惑人主,托假紹述,肆為紛更。有許天啟者,京之黨也,時為陝西 轉運副使,迎合京意,請鑄當十錢。五月,始令陝西及江、池、饒、建州,以歲所鑄小 平錢增料改鑄當五大銅錢,以「聖宋通寶」為文,繼而並令舒、睦、衡、鄂錢監,用陝 西式鑄折十錢,限今歲鑄三十萬緡,鐵錢二百萬緡。募私鑄人一為官匠,並其家設營以 居之,號鑄錢院,謂得昔人招天下亡命即山鑄錢之意。所鑄銅錢通行諸路,而陝西、河 東、四川系鐵錢地者禁之,第鑄於陝西鐵錢地而已。
自熙寧以來,折二錢雖行民間,法不許運致京師,故諸州所積甚多。至是,發運司因請 以官帑所有折二錢改鑄折十錢。三年,遂罷鑄小平錢及折五錢。置監於京城所,復徐州 寶豐、衛州黎陽監,並改鑄折二錢為折十,舊折二錢期一歲勿用。大嚴私鑄之令,民間 所用瑜石器物,並官造鬻之,輒鑄者依私有法加二等。命諸路轉運司於沿流順便地,隨 宜增置錢監,俾民以所有折二錢換納於官,運致所增監改鑄折十錢。二廣產鐵,令鼓鑄 小鐵錢,止行於兩路;其公私銅錢兌換運輸元豐庫,仍於潯州置鐵錢監,依陝西料例鑄 當二錢。
四年,立錢綱驗樣法。崇寧監以所鑄御書當十錢來上,緡用銅九斤七兩有奇,鉛半之, 錫居三之一。詔頒其式於諸路,令赤仄及烏背,書畫分明。時趙挺之為門下侍郎,繼拜 右僕射,與蔡京議多不合,因極言當十錢不便,私鑄浸廣。乃令提刑司歲較巡捕官一路 所獲多寡,繼令福建、廣南毋行用,第鑄以上供及給他路。凡為人附帶若封識影庇私鑄 錢者,悉論以法,毋得蔭贖。其置鑄錢院,蓋將以盡收所在亡命盜鑄之人,然犯法者不 為止。乃命荊湖南北、江南東西、兩浙並以折十錢為折五,舊折二錢仍舊。慮冒法入東 北也,今以江為界,淮南重寶錢亦作當五用焉。
五年,兩浙盜鑄尤甚,小平錢益少,市易濡滯。遂命以折五、折十上供,小平錢留本路 ;江、池、饒、建、韶州錢監,歲課以八分鑄小平錢,二分鑄當十錢。俄詔廣南、江南 、福建、兩浙、荊湖、淮南用折二錢改鑄折十錢皆罷,其創置鑄錢院及招置錢戶並停。 繼復罷鑄當十二分之令,盡鑄小平錢。荊湖、江南、兩浙、淮南重寶錢作當三,在京、 京畿、京東西、河東、河北、陝西、熙河作當五。通寶錢所鑄未多,在官者悉封樁,在 民間者以小平錢納換。旋復詔京畿、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熙河當十錢仍舊,兩 浙作當三,江南、淮南、荊湖作當五。
時錢幣苦重,條序不一,私鑄日甚。御史沈畸奏曰:「小錢便民久矣。古者軍興,錫賞 不繼,或以一當百,或以一當千。此權時之宜,豈可行於太平無事之日哉?當十鼓鑄, 有數倍之息,雖日斬之,其勢不可遏。」未幾,詔當十錢止行於京師、陝西、河東、河 北。俄並畿內用之,余路悉禁。期一季送官,償以小錢,換納到者輸於元豐、崇寧庫, 而私錢亦限一季自致,計銅直增二分,償以小錢,隱藏者論如法。尋詔鄭州、西京亦聽 用折十錢,禁貿易為二價者。東南諸監增鑄小平錢,以待償錢,而私錢亦改鑄焉。
折十錢為幣既重,一旦更令,則民驟失厚利。又諸路或用或否,往往不盡輸於官,冒法 私販。始令四輔、畿內、開封府許搜索舟車,賞視舊法增倍。水陸所由,官司失察者皆 停替,而受納不揀選、容私錢其間者,以差定罪法。又以私錢猥多,不能悉禁,乃令外 路每一私錢,計小平錢三,以小錢易於官,在京以四小平錢易之。京師出納及民間貿易 ,並大小錢參用,而私鑄小平錢輒行用。立搜索告捕罪賞,越江、淮入汴錢至京者,一 依當十錢法。御史張茂直請嚴私販當十之令,綱舟載卸,皆選官監索,保無藏匿,舟車 兜擔,即疑慮私販者,並聽搜索;而福建民或私鑄轉入淮、浙、京東等路者,所由州縣 官司皆治漏逸之罪,不以赦免。法滋密矣。
大觀元年,張茂直復言:「州縣督捕加峻,私小黃錢投委江河,不敢復出。請令東南州 縣置水匱封鍵於闤闠中,聽民以私錢自投,如自首法。當三、當五錢,舟船附帶者,亦 多棄之江河,請下諸路撈漉。」
時蔡京復相,再主用折十錢。二月,首鑄御書當十錢,以京畿錢監所得私錢改鑄。尋興 復京畿兩監,以轉運使宋喬年領之,用提舉京畿鑄錢司為名。喬年鑄烏背漉銅錢來上, 詔以漉銅式頒行諸路。
京之初為折十錢,人不以為便,帝亦知之。故崇寧四年以後,稍更其法,及京去位,遂 詔諭中外。京再得政復行之,知盜鑄者必眾,將威以刑。會有告蘇州章綖盜鑄數千萬緡 ,遂興大獄。初遣李孝壽,又遣沈畸、蕭服,末以命知蘇州孫杰、發運副使吳擇仁。綖 坐刺流海島,連坐者十餘人,時皆冤之。於是頒行大觀新修錢法於天下,申命開封府尹 少、外路監司,各分州郡舉行,按舉能否,月檢會法令,使民知禁。用孫杰言,盜鑄依 淮東重法地,囊橐強盜之家,籍其財以待賞,居停鄰保並均備告驗;私錢依私茶法;給 隨行物;州常樁盜鑄賞錢五千緡,州縣稽於施行,監司失察,不以赦原。是歲,京畿既 置錢監,乃專鑄當十大錢,而小平錢則鑄於諸路。既而當十錢少,復置真州鑄錢監,以 本路所換錢不依式者及諸司當二見緡,用舊式改鑄當十錢。
明年,令江、池、饒、建州錢監,自來歲以鑄當十五分鑄小平錢。申嚴私鑄之法,即托 權要事勢,度越關津,拒捍搜索者,雖輕以違制論,載御物者同之。初,崇寧五年,始 禁陝西鐵錢行於興元府等界。至是,又以鐵錢猥多,禁陝西鐵錢入蜀。有董奎者,為走 馬承受,遂令以鐵錢三折銅錢一。事聞,責奎以妄肆胸臆,致幣輕物重,奎遂即罪。
三年,申當十錢行使之令,益以京東、京西,而河北並邊州縣鎮砦、四榷場及登、萊、 密州緣海縣鎮等皆禁。時蔡京復罷政矣。四年,詔:「鼓鑄當十錢多,慮法隨以弊,其 止鑄舊額小平錢。」張商英為相,奏言:「當十錢為害久矣。舊小平錢有出門之禁,故 四方客旅之貨,交易得錢,必大半入中末鹽鈔,收買告牒,而余錢又流布在市井,此上 下內外交相養。自當十錢行,以一夫而負八十千,小車載四百千,錢既為輕齎之物,則 告牒為滯貨,鹽鈔非得虛抬之息則不行。臣今欲借內庫並密院諸司封樁紬絹、金銀並鹽 鈔,下令折十錢限民半年所在送官,十千給銀絹各一匹兩,限竟毋更用。俟錢入官,擇 其惡者鑄小平錢,存其好者折三行用。如此則錢法、鈔法不相低昂,可以復舊。」
利州路提刑司言:「舊銅鐵錢輕重相尋,以大鐵錢一折小銅錢二;今大鐵錢五止當一銅 錢,比舊輕十倍。又流入川界,錢輕物重,頗類陝西。欲將折二大鐵錢以一折一,雖稍 減錢數,錢必稍重。」詔許陝西鐵錢入蜀仍舊,盡釋其禁,且命以今物價量宜裁之。
政和元年詔:「錢重則物輕,錢輕則物重,其勢然也。今諸路所鑄小平錢,行之久而無 弊,多而不壅,為利博矣。往歲圖利之臣鼓鑄當十錢,苟濟目前,不究悠久,公私為害 ,用之幾十年,其法日弊而不勝。奸猾之民規利冒法,銷毀當二、小平錢,所在盜鑄, 濫錢益多,百物增價。若不早革,即弊無已時。其官私見在當十錢,可並作當三,以為 定製。尚慮豪猾憚於折閱,胥動浮言,可內自京尹,外逮監司、郡縣,悉心開諭。」
自當十錢行,抵冒者多。大觀四年,星變,赦天下。凡以私錢得罪,有司上名數,亡慮 十餘萬人。蔡京罔上毒民,可謂烈矣。時御府之用日廣,東南錢額不敷,宣和以後尤甚 。乃令饒、贛錢監鑄小平錢,每緡用鐵三兩,而倍損其銅,稍損其鉛。繼又令江、池、 饒錢監,盡以小平錢改鑄當二錢,以紓用度,然有司猶數告之。靖康元年,罷政和敕陝 西路用銅錢斷徒二年配千里法。
初,蔡京主行夾錫錢,詔鑄於陝西,亦命轉運副使許天啟推行。其法以夾錫錢一折銅錢 二,每緡用銅八斤,黑錫半之,白錫又半之。既而河東轉運使洪中孚請通行於天下,京 欲用其言,會罷政。大觀元年,京復相,遂降錢式及錫母於鑄錢之路,鑄錢院專用鼓鑄 ,若產銅地始聽兼鑄小平錢。復用轉運司及提刑司參領其事,衡州熙寧、鄂州寶泉、舒 州同安監暨廣南皆鑄焉。二年,江南東西、福建、兩浙許鑄使鐵錢。三年,京復罷政, 詔以兩浙鑄夾錫錢擾民,凡東南所鑄皆罷。明年,並河北、河東、京東等路罷之,所在 監、院皆廢。惟河東三路聽存舊監,以鑄銅、鐵錢;產銅郡縣聽存,用改鑄小平錢。
政和元年,錢輕物重,細民艱食,詔:「應陝西舊行使鐵錢地,並依元豐年大鐵錢折二 ,公私通行,夾錫錢同之,毋得分別。見存鐵錢,毋改更鑄夾錫,河東官私折二、夾錫 錢同之。」
童貫宣撫陝西,以詔亟平物價,帥臣徐處仁切責其非,坐貶。錢即經略鄜延,抗疏言: 「詳考詔旨,謂鐵錢復行,與夾錫並用。慮奸民妄作輕重,欲維持推行,俾錢物相直, 非欲以威力脅制百姓,頓減物價於一兩月之間。今宣撫司裁損米谷、布帛、金銀之價, 殆非人情。徐處仁言雖未盡,所見為長,望速詢其實。如臣言乖謬,願同處仁貶。」詔 即妄有建明,毀辱使命,謫置偏州。尋亦罷行夾錫錢,且禁裁物價,民商貿易,各從其 便。繼而童貫復請與舊法鐵錢並折二通行。知閿鄉縣論九齡俄坐以銅錢一估夾錫錢七八 ,並知州王采、轉運副使張深俱被劾。時關中錢甚輕,夾錫欲以重之,其實與鐵錢等, 物價日增,患甚於當十。
二年,蔡京復得政,條奏廣、惠、康、賀、衡、鄂、舒州昨鑄夾錫錢精善,請復鑄如故 。廣西、湖北、淮東如之,且命諸路以銅錢監復改鑄夾錫,遂以政和錢頒式焉。夾錫錢 既復推行,錢輕不與銅等,而法必欲其重,乃嚴擅易抬減之令。凡以金銀、絲帛等物貿 易,有弗受夾錫、須要銅錢者,聽人告論,以法懲治。市井細民朝夕鬻餅餌熟食以自給 者,或不免於告罰。未幾,以夾錫錢不以何路所鑄,並聽通行。
陝西用「政和通寶」舊大鐵錢,與夾錫錢雜。慮流轉諸路,四年,詔毋更行用,致令諸 監改鑄夾錫錢,在民間者赴官換紬。鄭居中、劉正夫為相,以為不便,令淮南夾錫錢期 三日官私俱禁不用,仍罷鼓鑄,夾錫錢悉輦樁關中。尋詔河東、陝西外,余路並罷;俄 詔並河東罷鑄夾錫錢,止用舊法鼓鑄。重和元年,權罷京西鑄夾錫錢,繼以關中糴買, 用之通流,覆命鼓鑄,專給關中。夾錫行,小民往往以藥點染,與銅錢相亂,河北漕臣 張翬等嘗坐貶焉。
先是,江池饒州、建寧府四監,歲鑄錢百三十四萬緡,充上供;衡、舒、嚴、鄂、韶、 梧州六監,歲鑄錢百五十六萬緡,充逐路支用。建炎經兵,鼓鑄皆廢。紹興初,並廣寧 監於虔州,並永豐監於饒州,歲鑄才及八萬緡。以銅、鐵、鉛、錫之入,不及於舊,而 官吏稍廩工作之費,視前日自若也,每鑄錢一千,率用本錢二千四百文。時范汝為作亂 ,權罷建州鼓鑄,尋復舊,泉司供給銅、錫六十五萬餘斤。
六年,斂民間銅器,詔民私鑄銅器者徒二年。贛、饒二監新額錢四十萬緡,提點官趙伯 瑜以為得不償費,罷鼓鑄,盡取木炭銅鉛本錢及官吏闕額衣糧水腳之屬,湊為年計。十 三年,韓球為使,復鑄新錢,興廢坑治,至於發冢墓,壞廬舍,籍冶戶姓名,以膽水盛 時寖銅之數為額。(寖銅之法:以生鐵鍛成薄片,排置膽水槽中浸漬數日,鐵片為膽水 所薄,上生赤煤,取刮鐵煤入爐,三煉成銅。大率用鐵二斤四兩,得銅一斤。饒州興利 場、信州鉛山場各有歲額,所謂膽銅也。)無銅可輸者,至熔錢為銅,然所鑄亦才及十 萬緡。
二十四年,罷鐵錢司歸之漕司。二十七年,出版曹錢八萬緡為鑄本,歲權以十五萬緡為 額。復饒、贛、韶鑄錢監,以漕臣往來措置,通判主之。殿中侍御史王珪言泉司不可廢 ,復以戶部侍郎榮薿提領,許置官屬二員。二十八年,出御府銅器千五百事付泉司,大 索民間銅器,得銅二百餘萬斤,寺觀鍾、磬、鐃、鈸既籍定投稅外,不得添鑄。二十九 年,令命官之家留見錢二萬貫,民庶半之,余限二年聽轉易金銀,算請茶、鹽、香、礬 鈔引之類,越數寄隱,許人告。
以李植提點鑄錢公事,植言:「歲額內藏庫二十三萬緡,右藏庫七十餘萬緡,皆至道以 後數也。紹興以來,歲收銅二十四萬斤,鉛二十萬斤,錫五百斤,僅可鑄錢一十萬緡。 諸道拘到銅器二百萬斤,附以鉛、錫,可鑄六十萬緡。然拘者不可以常,唯當據坑冶所 產。」下工部,權以五十萬緡為額。又明年,才鑄及十萬緡。今泉司歲額增至十五萬緡 ,小平錢一萬八千緡,折二錢六萬六千緡。歲費鑄本及起綱糜費約二十六萬緡,司屬之 費又約二萬緡,東南十一路一百一十八州之所供,有坑冶課利錢、木炭錢、錫本錢,約 二十一萬緡,比歲所收不過十五六萬緡耳。歲額:金一百二十八兩,銀無額,以七分入 內庫,三分歸本司,銅三十九萬五千八百斤,鉛三十七萬七千九百斤,錫一萬九千八百 七十五斤,鐵二百三十二萬八千斤,比歲所榷十無二三。每當二錢千,重四斤五兩;小 平錢千,重四斤十三兩;視舊制,銅少鉛多,錢愈鍥薄矣。
孝宗隆興元年,詔鑄當二、小平錢,如紹興之初。(干、淳迄於嘉泰、開禧皆如之。) 乾道六年,並鑄錢司歸發運司,尋復置。八年,饒州、贛州復名置提點官。以新鑄錢殽 雜,提點鑄錢及永平監官、左藏西庫監官、戶部工部長貳官責降有差。九年,大江之西 及湖、廣間多毀錢,夾以沙泥重鑄,號「沙毛錢」,詔嚴禁之。淳熙二年,並贛司歸饒 州。慶元三年,復禁銅器,期兩月鬻於官,每兩三十。湖州舊鬻監,至是官自鑄之。( 二年,禁銷錢為銅器者,以違制論,爐戶決配海外。)復神泉監,以所括銅器鑄當三大 錢,隸工部。
舊額,內帑歲收新錢一百五萬,(江、池、饒、建四監。)而每年退卻六十萬,三年一 郊,又以三百萬輸三司,是內帑年才得十一萬六千餘緡,而左藏得九十三萬三千餘緡。 今歲額止十五萬,而隸封樁者半,內藏者半,左藏咸無焉。
又自置市舶於浙、於閩、於廣,舶商往來,錢寶所由以泄,是以自臨安出門,下江海, 皆有禁。淳熙九年,詔廣、泉、明、秀漏泄銅錢,坐其守臣。嘉定元年,三省言:「自 來有市舶處,不許私發番船。紹興末,臣僚言:泉、廣二舶司及西、南二泉司,遣舟回 易,悉載金錢。四司既自犯法,郡縣巡尉其能誰何?至於淮、楚屯兵,月費五十萬,見 緡居其半,南北貿易緡錢之入敵境者,不知其幾。於是沿邊皆用鐵錢矣。」
淮南舊鑄銅錢。乾道初,詔兩淮、京西悉用鐵錢。荊門隸湖北,以地接襄、峴,亦用鐵 錢。六年,先是,以和州舊有錢監,舒州山口鎮亦有古監,詔司農丞許子中往淮西措置 。於是子中以舒、蘄、黃皆產鐵,請各置監,(舒州同安監,蘄州新春監,黃州齊安監 。)且鑄折二錢。以發運司通領四監。(江之廣寧監,興國之大冶監,臨江之豐余監, 撫之裕國監。)子中所領三監,歲合認三十萬貫,其大小鐵錢,令兩淮通行。七年,舒 、蘄守臣皆以鑄錢增羨遷官,然淮民為之大擾。八年,以江州、興國軍鐵冶額虧,守貳 及大冶知縣各降一官。
淳熙五年,詔舒州歲增鑄十萬貫,以三十萬貫為額;蘄州增鑄五萬貫,以十五萬貫為額 。如更增鑄,優與推賞。御史黃洽言:「興天下之利者,不窮天下之力。舒、蘄歲鑄四 十五萬不易為也。又有增鑄之賞,恐其難繼。」詔除之。八年,以舒州水遠,薪炭不便 ,減額五萬貫。明年,又減十萬貫,與蘄州並以十五萬貫為額。十年,並舒州之宿城監 入同安監。十二年,詔舒、蘄鑄鐵錢,並增五萬貫,以「淳熙通寶」為文。
光宗紹熙二年,減蘄春、同安兩監歲鑄各十萬貫。嘉泰三年,罷舒、蘄鼓鑄;開禧三年 ,復之。
嘉定五年,臣僚言江北以銅錢一折鐵錢四,禁之。時銅錢之在江北者,自乾道以來,悉 以鐵錢易之,或以會子一貫易銅錢一貫。其銅錢輸送行在及建康、鎮江府。凡沿江私度 及邊徑嚴禁漏泄,及於邊界三里內立堠,如出界法;其易京西銅錢,如兩淮例。京西、 湖北之鐵錢,則取給於漢陽監及興國富民監,後並富民監於漢陽監,以二十萬為額。
前宋時,川、陝皆行鐵錢,益、利、夔皆即山冶鑄。紹興九年,詔陝西諸路復行鐵錢。 十五年,置利州紹興監,鑄錢十萬緡以救錢引。二十二年,復嘉之豐遠、邛之惠民二監 ,鑄小平錢。二十三年,詔利州並鑄折二錢,後又鑄折二錢。淳熙十五年,四川餉臣言 :「諸州行使兩界錢引,全籍鐵錢稱提,止有利州紹興監歲鑄折三錢三萬四千五百貫有 奇,邛州惠民監歲鑄折三錢一萬二千五百貫。今大安軍淳熙、新興、迎恩三爐,出生鐵 四十九萬三千斤,利之昭化、嘉川縣亦有爐,新產鐵三十餘萬斤。乞從鼓鑄。」嘉定元 年,即利州鑄當五大錢。三年,制司欲盡收舊引,又於紹興、惠民二監歲鑄三十萬貫, 其料並同當三錢。若四川銅錢,淳熙間易送湖廣總所儲之,後又交卸於江陵。
寶慶元年,新錢以「大宋元寶」為文。端平元年,以膽銅所鑄之錢不耐久,舊錢之精緻 者泄於海舶,申嚴下海之禁。嘉熙元年,新錢當二並小平錢並以「嘉熙通寶」為文,當 三錢以「嘉熙重寶」為文。
淳祐四年,右諫議大夫劉晉之言:「巨家停積,猶可以發泄;銅器鈹銷,猶可以上遏; 唯一入海舟,往而不返。」於是復申嚴漏泄之禁。
八年,監察御史陳求魯言:「議者謂楮便於運轉,故錢廢於蟄藏;自稱提之屢更,故圜 法為無用。急於扶楮者,至嗾盜賊以窺人之閫奧,峻刑法以發人之窖藏,然不思患在於 錢之荒,而不在於錢之積。夫錢貴則物宜賤,今物與錢俱重,此一世之所共憂也。蕃舶 巨艘,形若山嶽,乘風駕浪,深入遐陬。販於中國者皆浮靡無用之異物,而泄於外夷者 乃國家富貴之操柄。所得幾何,所失者不可勝計矣。京城之銷金,衢、信之瑜器,醴、 泉之樂具,皆出於錢。臨川、隆興、桂林之銅工,尤多於諸郡。姑以長沙一郡言之,烏 山銅爐之所六十有四,麻潭鵝羊山銅戶數百餘家,錢之不壞於器物者無幾。今京邑瑜銅 器用之類,鬻賣公行於都市。畿甸之近,一繩以法,由內及外,觀聽聿新,則鈹銷之奸 知畏矣。香、藥、象、犀之類異物之珍奇可悅者,本無適用之實,服御之間昭示儉德, 自上化下,風俗丕變,則漏泄之弊少息矣。此端本澄源之道也。」有旨從之。
十年,以會價低減,復申嚴下海之禁。十二年,申嚴鈹銷之禁及偽造泄之法。咸淳元年 ,復申嚴鈹銷、漏禁。寶祐元年,新錢以「皇宋元寶」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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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八十一‧志第一百三十四  食貨下三 會子 鹽上
會子、交子之法,蓋有取於唐之飛錢。真宗時,張詠鎮蜀,患蜀人鐵錢重,不便貿易, 設質劑之法,一交一緡,以三年為一界而換之。六十五年為二十二界,謂之交子,富民 十六戶主之。後富民貲稍衰,不能償所負,爭訟不息。轉運使薛田、張若谷請置益州交 子務,以榷其出入,私造者禁之。仁宗從其議。界以百二十五萬六千三百四十緡為額。
神宗熙寧初,立偽造罪賞如官印文書法。河東運鐵錢勞費,公私苦之。二年,乃詔置交 子務於潞州。轉運司以其法行則鹽、礬不售,有害入中糧草,遂奏罷之。四年,復行於 陝西,而罷永興軍鹽鈔場,文彥博言其不便;會張景憲出使延州還,亦謂可行於蜀不可 行於陝西,未幾竟罷。五年,交子二十二界將易,而後界給用已多,詔更造二十五界者 百二十五萬,以償二十三界之數,交子有兩界自此始。時交子給多而錢不足,致價太賤 ,既而竟無實錢,法不可行。而措置熙河財利孫迥言:「商人買販,牟利於官,且損鈔 價。」於是罷陝西交子法。
紹聖以後,界率增造,以給陝西沿邊糴買及募兵之用,少者數十萬緡,多者或至數百萬 緡;而成都之用,又請印造,故每歲書放亦無定數。
崇寧三年,置京西北路專切管幹通行交子所,效川峽路立偽造法。通情轉用並鄰人不告 者,皆罪之;私造交子紙者,罪以徒配。四年,令諸路更用錢引,准新樣印製,四川如 舊法。罷在京並永興軍交子務,在京官吏,並歸買鈔所。時錢引通行諸路,惟閩、浙、 湖、廣不行,趙挺之以為閩乃蔡京鄉里,故得免焉。明年,尚書省言:「錢引本以代鹽 鈔,而諸路行之不通,欲權罷印製。在官者,如舊法更印解鹽鈔;民間者,許貿易,漸 赴買鈔所如鈔法分數計給。」從之。
大觀元年,詔改四川交子務為錢引務。自用兵取湟、廓、西寧,藉其法以助邊費,較天 聖一界逾二十倍,而價愈損。及更界年,新交子一當舊者四,故更張之。以四十三界引 准書放數,仍用舊印行之,使人不疑擾,自後並更為錢引。二年,而陝西、河東皆以舊 錢引入成都換易,故四川有壅遏之弊,河、陝有道途之艱,豪家因得以損直斂取。乃詔 永興軍更置務納換陝西、河東引,仍遣文臣二人監之。八月,知威州張持奏:「本路引 一千者今僅直十之一,若出入無弊,可直八百,流通用之,官吏奉舊並用引,請稍給錢 便用。」擢持為成都路轉運判官,提舉川引。後引價益賤,不可用,持復別用印押以給 官吏,他無印押者皆棄無用。言者論其非法,持坐遠謫。三年,詔錢引四十一界至四十 二界毋收易,自後止如天聖額書放,銅錢地內勿用。四年,假四川提舉諸司封樁錢五十 萬緡為成都務本,侵移者准常平法。
政和元年,戶部言成都漕司奏:「昨令輸官之引,以十分為率,三分用民戶所有,而七 分赴官場買納,由是人以七分為疑。請自今無計以三七分之數,並許通用,願買納者聽 。民間舊以本錢未至,引價大損,故州官官錢亦減數收市;今本錢已足,請勿減數以祛 民惑。又請四十三界引俟界滿勿換給,自四十四界為改法之首。」而戶部詳度欲止行四 十四界,其四十五界勿印。若通行及乏用,聽於界內續增其新引給換之,余如舊鬻之, 或於給錢之所易錢儲以為本,移用者如擅支封樁錢法。詔可。靖康元年,令川引並如舊 即成都府務納換。以置務成都,便利歲久,至諸州則有料次交雜之弊,故有是詔。
大凡舊歲造一界,備本錢三十六萬緡,新舊相因。大觀中,不蓄本錢而增造無藝,至引 一緡當錢十數。及張商英秉政,奉詔復循舊法。宣和中,商英錄奏當時所行,以為自舊 法之用,至今引價復平。
高宗紹興元年,有司因婺州屯兵,請樁辦合用錢,而路不通舟,錢重難致。乃造關子付 婺州,召商人入中,執關於榷貨務請錢,願得茶、鹽、香貨鈔引者聽。於是州縣以關子 充糴本,未免抑配,而榷貨務又止以日輸三分之一償之,人皆嗟怨。六年,詔置行在交 子務。臣僚言:「朝廷措置見錢關子,有司寖失本意,改為交子。官無本錢,民何以信 ?」於是罷交子務,令榷貨務儲見錢印造關子。二十九年,印公據、關子,付三路總領 所:淮西、湖廣關子各八十萬緡,淮東公據四十萬緡,皆自十千至百千,凡五等。內關 子作三年行使,公據二年,許錢銀中半入納。
三十年,戶部侍郎錢端禮被旨造會子,儲見錢,於城內外流轉;其合發官錢,並許兌會 子輸左藏庫。明年,詔會子務隸都茶場。三十二年,定偽造會子法。(犯人處斬。賞錢 十貫,不願受者補進義校尉。若徒中及庇匿者能告首,免罪受賞,願補官者聽。)當時 會紙取於徽、池,續造於成都,又造於臨安。會子初行,止於兩浙,後通行於淮、浙、 湖北、京西。除亭戶鹽本用錢,其路不通舟處上供等錢,許盡輸會子;其沿流州軍,錢 、會中半;民間典賣田宅、馬牛、舟車等如之,全用會子者聽。
孝宗隆興元年,詔會子以「隆興尚書戶部官印會子之印」為文,更造五百文會,又造二 百、三百文會。置江州會子務。乾道二年,以會子之弊,出內庫及南庫銀一百萬收之。 三年,以民間會子破損,別造五百萬換給。又詔損會貫百錢數可驗者,並作上供錢入輸 ,巨室以低價收者坐之。四年,以取到舊會毀抹付會子局重造,三年立為一界,界以一 千萬貫為額,隨界造新換舊。以戶部尚書曾懷同共措置,鑄「提領措置會子庫」印。每 道收靡費錢二十足,零百半之。凡舊會破損,貫百字存、印文可驗者,即與兌換。五年 ,令行在榷貨務、都茶場將請算茶、鹽、香、礬鈔引,權許收換第一界,自後每界收換 如之。其州縣諸色綱錢,以七分收錢,三分收會。九年,定捕造偽會之賞。
淳熙元年,詔左藏南上庫給會子二十五萬,收買臨安、平江、紹興、明秀州額外浮鹽, 其齎到鈔錢,令榷貨務月終輸封樁庫,以備循環換易會子。三年,詔第三界、四界各展 限三年,令都茶場會子庫以第四界續印會子二百萬貯南庫。當時戶部歲入一千二百萬, 其半為會子,而南庫以金銀換收者四百萬,流行於界外者才二百萬耳。光宗紹熙元年, 詔第七、第八界會子各展三年。臣僚言:「會子界以三年為限,今展至再,則為九年, 何以示信?」於是詔造第十界立定年限。
慶元元年,詔會子界以三千萬為額。嘉定二年,以三界會子數多,稱提無策,會十一界 除已收換,尚有一千三百六十萬餘貫,十二界、十三界除燒毀尚有一萬二百餘萬貫。( 十二界四千七百萬餘貫,十三界五千七百萬餘貫。)詔封樁庫撥金一十五萬兩,(兩為 錢四十貫。)度牒七千道,(每道為錢一千貫。)官告綾紙、乳香,(乳香每套一貫六 百文。)湊成二千餘,添貼臨安府官局,收易舊會,品搭入輸。(十一界會子二分,十 二、十三界會子各四分。)以舊會之二,易新會之一。泉州守臣宋均、南劍州守臣趙崇 亢、陳宓,皆以稱提失職,責降有差。
紹定五年,兩界會子已及二億二千九百餘萬。端平二年,臣僚言:「兩界會子,遠者曾 未數載,近者甫及期年,非有破壞塗污之弊,今當以所收之會付封樁庫貯之,脫有緩急 ,或可濟事。」有旨從之。淳熙二年,宗正丞韓祥奏:「壞楮幣者只緣變更,救楮幣者 無如收減。自去年至今,楮價粗定,不至折閱者,不變更之力也。今已罷諸造紙局及諸 州科買楮皮,更多方收減,則楮價有可增之理。」上曰:「善。」三年,臣僚言:「今 官印之數雖損,而偽造之券愈增;且以十五、十六界會子言之,其所入之數,宜減於所 出之數。今收換之際,元額既溢,來者未已。若非偽造,其何能致多如是?大抵前之二 界,盡用川紙,物料既精,工制不苟,民欲為偽,尚或難之。迨十七界之更印,已雜用 川、杜之紙,至十八界則全用杜紙矣。紙既可以自造,價且五倍於前,故昔之為偽者難 ,今之為偽者易。人心循利,甚於畏法,況利可立致,而刑未即加者乎?臣愚以為抄撩 之際,增添紙料,寬假工程,務極精緻,使人不能為偽者,上也;禁捕之法,厚為之勸 ,厲為之防,使人不敢為偽者,次也。」七年,以十八界與十七界會子更不立限,永遠 行使。十一年,以會價增減課其官吏。景定四年,以收買逾限之田,復日增印會子一十 五萬貫。
咸淳四年,以近頒見錢關子,貫作七百七十文足,十八界每道作二百五十七文足,三道 准關子一貫,同見錢轉使,公私擅減者,官以贓論,吏則配籍。五年,復申嚴關子減落 之禁。七年,以行在紙局所造關子紙不精,命四川制使抄造輸送,每歲以二千萬作四綱 。
川引自張浚開宣府,趙開為總餉,以供糴本,以給軍需,增印日多,莫能禁止。七年, 川、陝副帥吳玠請置銀會於河池,不許。蓋前宋時,蜀交出放兩界,每界一百二十餘萬 。今三界通行,為三千七百八十餘萬,至紹興末,積至四千一百四十七萬餘貫;所貯鐵 錢,僅及七十萬貫,以鹽酒等陰為稱提。是以餉臣王之望亦謂添印錢引以救目前,不得 不為朝廷遠慮。詔添印三百萬,之望止添印一百萬。孝宗隆興二年,餉臣趙沂添印二百 萬。淳熙五年,以蜀引增至四千五百餘萬,立額不令再增。光宗紹熙二年,詔川引展界 行使。寧宗嘉泰末,兩界出放凡五千三百餘萬緡,通三界出放益多矣。
開禧末,餉臣陳咸以歲用不足,嘗為小會,卒不能行。嘉定初,每緡止直鐵錢四百以下 ,咸乃出金銀、度牒一千三百萬,收回半界,期以歲終不用。然四川諸州,去總所遠者 千數百里,期限已逼,受給之際,吏復為奸。於是商賈不行,民皆嗟怨,一引之直,僅 售百錢。制司乃諭人除易一千三百萬引,三界依舊通行,又檄總所取金銀就成都置場收 兌,民心稍定。自後引直鐵錢五百有奇,若關外用銅錢,引直五百七十錢而已。
嘉定三年春,制、總司收換九十一界二千九百餘萬緡;其千二百萬緡,以茶馬司羨餘錢 及制司空名官告,總所樁金銀、度牒對鑿,余以九十三界錢引收兌;又造九十四界錢引 五百萬緡,以收前宣撫程松所增之數;凡民間輸者,每引百貼八千。其金銀品搭,率用 新引七分,金銀三分,其金銀品色官稱,不無少虧,每舊引百,貼納二十引。蓋自元年 、三年兩收舊引,而引直遂復如故。昔高宗因論四川交子,最善沈該稱提之說,謂官中 常有錢百萬緡,如交子價減,官用餞買之,方得無弊。
九年,四川安撫制置大使司言:「川引每界舊例三年一易。自開禧軍興以後,用度不給 ,展年收兌,遂至兩界、三界通使;然率以三年界滿,方出令展界,以致民聽惶惑。今 欲以十年為一界,著為定令,則民旅不復懷疑。」從之。
寶祐四年台臣奏:「川引、銀會之弊,皆因自印自用,有出無收。今當拘其印造之權, 歸之朝廷,仿十八界會子造四川會子,視淳祐之令,作七百七十陌,於四川州縣公私行 使。兩料川引並毀,見在銀會姑存。舊引既清,新會有限,則楮價不損。物價自平,公 私俱便矣。」有旨從之。咸淳五年,復以會板發下成都運司掌之,從制司抄紙發往運司 印造畢功,發回制司,用總所印行使,歲以五百萬為額。
紹興末,會子未有兩淮、湖廣之分,其後會子太多而本錢不足,遂致有弊。乾道二年, 詔別印二百、三百、五百、一貫交子三百萬,止行使於兩淮,其舊會聽對易。凡入輸買 賣,並以交子及錢中半。如往來不使,詔給交子、會子各二十萬,付鎮江、建康府榷貨 務,使淮人之過江、江南人之渡淮者,皆得對易循環以用。然自紹興末年,銅錢禁用於 淮而易以鐵錢,會子既用於淮而易以交子,於是商賈不行,淮民以困。右司諫陳良祐言 交子不便,詔兩淮郡守、漕臣調其利害,皆謂所降交子數多,而銅錢並會子不過江,是 致民旅未便。於是詔銅錢並會子依舊過江行用,民間交子許作見錢輸官,凡官交,盡數 輸行在左藏庫。
三年,詔造新交子一百三十萬,付淮南漕司分給州軍對換行使,不限以年;其運司見儲 交子,先付南庫交收。紹熙三年,詔新造交子三百萬貫,以二百萬付淮東,一百萬付淮 西,每貫准鐵錢七百七十文足,以三年為界。慶元四年,詔兩淮第二界會子限滿,明年 六月,更展一界。嘉定十一年,造兩淮交子二百萬,增印三百萬。十三年,印二百萬, 增印一百五十萬。十四年、十五年,皆及三百萬。自是其數日增,價亦日損,稱提無術 ,但屢與展界而已。
初,襄、郢等處大軍支請,以錢銀品搭。孝宗隆興元年,始措置於大軍庫儲見錢,印造 五百並一貫直便會子,發赴軍前,並當見錢流轉。印造之權既專,印造之數日益;且總 所所給止行於本路,而荊南水陸要衝,商賈必由之地,流通不便。乾道三年,收其會子 印板。四年,以淮西總所關子二十萬,都茶場鈔引八十萬,付湖北漕司收換,輸左藏庫 ,又命降銀錢收之。五年,詔戶部給行在所會子五十萬,付荊南府兌換。淳熙七年,詔 會子庫先造會子一百萬,降付湖廣總所收換破會。十一年,臣僚言:「湖北會子創於隆 興初,迄今二十二年,不曾兌易,稱提不行。」詔湖廣總領同帥、漕議經久利便。帥、 漕、總領言:「乞印給一貫、五百例湖北會子二百萬貫,收換舊會,庶幾流轉通快,經 久可行。」從之。
十三年,詔湖廣會子仍以三年為界。紹熙元年,詔湖廣總所將見行及樁貯新舊會取數, 仿行在例立界收換。餉臣梁總奏:「自來不曾立界,但破損者即行換易,除累易外,尚 有五百四十餘萬,見在民間行用。乞別樣製作兩界,印造收換。」從之。
嘉定五年,湖廣餉臣王釜,請以度牒、茶引兌第五界舊會,每度牒一道,價千五百緡, 又貼搭茶引一千五百緡,方許收買,期以一月。然京湖二十一州止置三場,不便。制臣 劉光祖乃會總所以第六界新會五萬緡,令軍民以舊楮二而易其一;繼又令軍民以一楮半 而易其一;又請於朝添給新楮十萬,軍民賴之。十四年,造湖廣會子三十萬易破會。十 七年,造湖廣第六界會子二百萬。嘉熙二年,撥第七界湖廣會九百萬付督視參政行府。 寶祐二年,撥第八界湖廣會三百萬貫付湖廣總所,易兩界破會,自後因仍行之。
鹽之類有二:引池而成者,曰顆鹽,周官所謂盬鹽也;鬻海、鬻井、鬻鹼而成者,曰末 鹽,周官所謂散鹽也。宋自削平諸國,天下鹽利皆歸縣官。官鬻、通商,隨州郡所宜, 然亦變革不常,而尤重私販之禁。
引池為鹽,曰解州解縣、安邑兩池。墾地為畦,引池水沃之,謂之種鹽,水耗則鹽成。 籍民戶為畦夫,官廩給之,復其家。募巡邏之兵百人,目為護寶都。歲二月一日墾畦, 四月始種,八月乃止。安邑池每歲歲種鹽千席,解池減二十席,以給本州及三京,京東 之濟兗曹濮單鄆州、廣濟軍,京西之滑、鄭、陳、潁、汝、許、孟州,陝西之河中府、 陝虢州、慶成軍,河東之晉、絳、慈、隰州,淮南之宿、亳州,河北之懷州及澶州諸縣 之在河南者。凡禁榷之地,官立標識、候望以曉民。其通商之地,京西則蔡、襄、鄧、 隨、唐、金、房、均、郢州、光化信陽軍,陝西則京兆鳳翔府、同華、耀、干、商、涇 、原、邠、寧、儀、渭、鄜、坊、丹、延、環、慶、秦、隴、鳳、階、成州、保安鎮戎 軍,及澶州諸縣之在河北者。顆、末鹽皆以五斤為斗,顆鹽之直每斤自四十四至三十四 錢,有三等。至道二年,兩池得鹽三十七萬三千五百四十五席,席一百一十六斤半。三 年,鬻錢七十二萬八千餘貫。
咸平中,度支使梁鼎言:「陝西沿邊解鹽請勿通商,官自鬻之。」詔以鼎為陝西制置使 ,又以內殿崇班杜承睿同制置陝西青白鹽事。承睿言:「鄜、延、環、慶、儀、渭等州 洎禁青鹽之後,令商人入芻粟,運解鹽於邊貨鬻,其直與青鹽不至相懸,是以民食賤鹽 ,須至畏法,而蕃部青鹽難售。今聞運解鹽於邊,俗與內地同價,邊民必冒法圖利,卻 入蕃界私販青鹽,是助寇資而結民怨矣。」繼又有上疏言其不便者,鼎請候至邊部斡運 ,及乘傳至解池即禁止商販。旋運鹽赴邊,公私大有煩費,而邊民頓無入市,物論紛擾 。於是命判鹽鐵勾院林特、知永興軍張永詳議,以為公私非便,請復舊商販。詔切責鼎 ,罷度支使。大中祥符九年,陝西轉運使張象中言:「兩池所貯鹽計直二千一百七十六 萬一千八十貫,慮尚有遺利,望行條約。」真宗曰:「地利之阜,此亦至矣。過求增羨 ,慮有時而闕。」不許。
先是,五代時鹽法太峻。建隆二年,始定官鹽闌入法,禁地貿易至十斤、鬻鹼鹽至三斤 者乃坐死,民所受蠶鹽以入城市三十斤以上者,上請。三年,增闌入至三十斤、鬻鹼至 十五斤坐死,蠶鹽入城市百斤以上,奏裁。自乾德四年後,每詔優寬。太平興國二年, 乃詔闌入至二百斤以上,鬻堿及主吏盜販至百斤以上,蠶鹽入城市五百斤以上,並黥面 送闕下。至淳化五年,改前所犯者正配本州牢城。代州寶興軍之民私市契丹骨堆渡及桃 山鹽,雍熙四年,詔犯者自一斤論罪有差,五十斤加徒流,百斤以上部送闕下。
天聖以來,兩池畦戶總三百八十,以本州及旁州之民為之,戶歲出夫二人,人給米日二 升,歲給戶錢四萬。為鹽歲百五十二萬六千四百二十九石,石五十斤,以席計,為六十 五萬五千一百二十席,席百一十六斤。禁榷之地,皆官役鄉戶衙前及民夫,謂之帖頭, 水陸漕運。而通商州軍並邊秦、延、環、慶、渭、原、保安、鎮戎、德順,又募人入中 芻粟,以鹽償之。
凡通商州軍,在京西者為南鹽,在陝西者為西鹽,若禁鹽地則為東鹽,各有經界,以防 侵越。天聖初,計置司議茶鹽利害,因言:「兩池舊募商人售南鹽者,入錢京師榷貨務 。乾興元年,歲入才二十三萬緡,視天禧三年數損十四萬。請一切罷之,專令入中並邊 芻粟,及為之增約束、申防禁,以絕私販之弊。」久之,復詔入錢京師,從商人所便。
三京、二十八州軍,官自輦鹽,百姓困於轉輸。天聖八年,上書者言:「縣官禁鹽,得 利微而為害博,兩池積鹽為阜,其上生木合抱,數莫可較。宜聽通商,平估以售,可以 寬民力。」詔翰林學士盛度、御史中丞王隨議更其制度。因畫通商五利上之曰:「方禁 商時,伐木造船輦運,兵民不勝疲勞,今去其弊,一利也;陸運既差帖頭,又役車戶, 貧人懼役,連歲逋逃,今悉罷之,二利也;船運有沈溺之患,綱吏侵盜,雜以泥沙硝石 ,其味苦惡,疾生重膇,今皆得食真鹽,三利也;錢幣,國之貨泉。欲使通流,富家多 藏鏹不出,民用益蹙,今歲得商人出緡錢六十餘萬助經費,四利也;歲減鹽官、兵卒、 畦夫傭作之給,五利也。」十月,詔罷三京、二十八州軍榷法,聽商人入錢若金銀京師 榷貨務,受鹽兩池。行之一年,視天聖七年,增緡錢十五萬。其後歲課減耗,命翰林學 士宋庠等以天聖九年至寶元二年新法較之,視乾興至天聖八年舊法,歲課損二百三十六 萬緡。康定元年,詔京師、南京及京東州軍,淮南宿、亳州,皆禁如舊。未幾,復弛京 師榷法,並詔三司議通淮南鹽給京東等八州,於是兗、鄆、宿、亳皆食淮南鹽矣。
自元昊反,聚兵西鄙,並邊入中芻粟者寡。縣官急於兵食,調發不足,因聽入中芻粟, 予券趨京師榷貨務受錢若金銀;入中他貨,予券償以池鹽。繇是羽毛、筋角、膠膝、鐵 炭、瓦木之類,一切以鹽易之。猾商貪吏,表里為奸,至入椽木二,估錢千,給鹽一大 席,為鹽二百二十斤。虛費池鹽,不可勝計,鹽直益賤,販者不行,公私無費。慶曆二 年,復京師榷法,凡商人虛估受券及已受鹽未鬻者,皆計直輸虧官錢。內地州軍民間鹽 ,悉收市入官,官為置場增價出之。復禁永興、同、華、耀、河中、陝、虢、解、晉、 絳、慶成十一州軍商鹽,官自輦運,以衙前主之。又禁商鹽私入蜀,置折博務於永興、 鳳翔,聽人入錢若蜀貨,易鹽趨蜀中以售。久之,東、南鹽地悉復禁榷,兵民輦運,不 勝其苦,州郡騷然。所得鹽利,不足以佐縣官之急。並邊務誘人入中芻粟,皆為虛估, 騰踴至數倍,大耗京師錢幣,帑藏益虛。
太常博士范祥,關中人也,熟其利害,常謂兩池之利甚博,而不能少助邊計者,公私侵 漁之害也;儻一變法,歲可省度支緡錢數十百萬。乃畫策以獻。是時韓琦為樞密副使, 與知制誥田況皆請用祥策。四年,詔祥馳傳與陝西都轉運使程戡議之,而戡議與祥不合 ,祥尋亦遭喪去。八年,祥復申其說,乃以為陝西提點刑獄兼制置解鹽事,使推行之。 其法:舊禁鹽地一切通商,聽鹽入蜀;罷九州軍入中芻粟,令入實錢,償以鹽,視入錢 州軍遠近及所指東、西、南鹽,第優其直;東、南鹽又聽入錢永興、鳳翔、河中;歲課 入錢總為鹽三十七萬五千大席,授以要券,即池驗券,按數而出,盡馳兵民輦運之役。 又以延、慶、環、渭、原、保安、鎮戎、德順地近烏、白池,奸人私以青白鹽入塞,侵 利亂法。乃募人入中池鹽,予券優其估,還,以池鹽償之;以所入鹽官自出鬻,禁人私 售,峻青白鹽之禁。並邊舊令入中鐵,炭、瓦、木之類,皆重為法以絕之。其先以虛估 受券及已受鹽未鬻者,悉計直使輸虧官錢。又令三京及河中、河陽、陝、虢、解、晉、 絳、濮、慶成、廣濟官仍鬻鹽,須商賈流通乃止。以所入緡錢市並邊九州軍芻粟,悉貿 榷貨務錢幣以實中都。行之數年,黠商貪賈,無所僥倖,關中之民,得安其業,公私便 之。
皇祐元年,侍御史知雜何郯復言改法非是。明年,遣三司戶部副使包拯馳視,還言行之 便,第請商人入錢及延、環等八州軍鬻鹽,皆重損其直,即入鹽八州軍者,增直以售, 三京及河中等處禁官鬻鹽。而三司謂京師商賈罕至則鹽貴,請得公私並貿,余禁止。皆 聽之。田況為三司使,請久任祥,俾專其事。擢祥為陝西轉運使,賜金紫服。祥初言歲 入緡錢可得二百三十萬,皇祐三年,入緡錢二百二十一萬;四年,二百一十五萬。以四 年數視慶曆六年,增六十八萬;視七年,增二十萬。又舊歲出榷貨務緡錢,慶曆二年, 六百四十七萬;六年,四百八十萬。至是,榷貨務錢不復出。其後,歲入雖贏縮不常, 至五年,猶及百七十八萬;至和元年,百六十九萬。時祥已坐他罪貶,命轉運使李恭代 之。三年,遂以元年入錢為歲課定率,量入計出,可助邊費十分之八。
久之,並邊復聽入芻粟以當實錢,而虛估之弊滋長,券直亦從而賤,歲損官課,無慮百 萬。嘉祐三年,三司使張方平及包拯請復用祥,於是復以祥總鹽事。祥請重禁入芻粟者 ,其券在嘉祐三年已前,每券別請輸錢一千,然後予鹽。又言商人持券若鹽鬻京師,皆 虧失本錢。請置官京師,蓄錢二十萬緡,以待商人至者,券若鹽估賤,則官為售之。券 紙六千,鹽席十千,毋輒增損,所以平其市估,使不得為輕重。詔以都鹽院監官兼領, 自是稍復舊。未幾祥卒,以轉運副使薛向繼之。治平二年,歲入百六十七萬。
初,祥以法既通商,恐失州縣征算,乃計所歷所至合輸算錢,並率以為入中之數。自後 州縣猶算如舊。嘉祐六年,向悉罷之,並奏減八州軍鬻鹽價。兩池畦戶,歲役解、河中 、陝、虢、慶成之民,官司旁緣侵剝,民以為苦,乃詔三歲一代。嘗積逋課鹽至三百三 十七萬餘席,遂蠲其半。中間以積鹽多,特罷種鹽一歲或二歲三歲,以寬其力。後又減 畦戶之半,稍以傭夫代之,五州之民始安。
青白鹽出烏、白兩池,西羌擅其利。自李繼遷叛,禁毋入塞,未幾罷,已而復禁。乾興 初,嘗詔河東邊人犯青白鹽禁者如陝西法。慶曆中,元昊納款,請歲入十萬石售縣官。 仁宗以其亂法,不許。自范祥議禁八州軍商鹽,重青白鹽禁,而官鹽估貴,土人及蕃部 販青白鹽者益眾,往往犯法抵死而莫肯止。至和中,詔蕃部犯青白鹽抵死者,止投海島 ,群黨為民害者,上請。嘉祐赦書,稍遷配徒者於近地,自是禁法稍寬。熙寧初,詔淮 南轉運使張靖究陝西鹽、馬得失。靖指向欺隱狀,王安石右向,靖竟得罪,擢向為江、 淮等路發運使。諫官范純仁言賞罰失當,因數向五罪,向任如初。乃請即永興軍置賣鹽 場,又以邊費錢十萬緡,儲永興軍為鹽鈔本,繼又增二十萬。
四年,詔陝西行蜀交子法,罷市鈔;或論其不便,復舊。七年,中書議陝西鹽鈔,出多 虛鈔,而鹽益輕,以鈔折兌糧草,有虛抬逼糴之患。請用交子法,使其數與見錢相當, 可濟緩急。詔以皮公弼、熊本、宋迪分領其事,趙瞻制置。又以內藏錢二百萬緡假三司 ,遣市易吏行四路請買鹽引,仍令秦鳳、永興鹽鈔,歲以百八十萬為額。八年,中書奏 陝西鹽鈔利害及立法八事,大抵謂買鈔本錢有限,而出鈔過多,買不盡則鈔賤而糴貴, 故出鈔不可無限。然商人慾變易見錢,而官不為買,即為兼併所抑,則鈔價益賤;而邊 境有急,鈔未免多出,故當置場以市價平之。今當定買兩路實賣鹽二百二十萬緡,以當 用鈔數立額,永興路八十一萬五千,秦鳳路一百三十八萬五千,熙河路五十三萬七千; 永興軍遣官買鈔,歲支轉運司錢十萬緡買西鹽鈔,又用市易務賒請法募人賒鈔變易,即 民間鈔多而滯,則送解池毀之。詔從其請,然有司給鈔溢額,猶視其故。九年,乃詔御 史劾陝西官吏,止三司額外出鈔。
十年,三司言:「鹽法之弊,由熙河鈔溢額,故價賤而芻糧貴。又東、西、南三路通商 郡邑榷賣官鹽,故商旅不行。今鹽法當改,官賣當罷。請先收舊鈔,印識之舊鹽,行加 納之法。官盡買舊鈔,其已出鹽,約期聽商人自言,准新價增之,印鹽席,給符驗。東 、南舊法鹽鈔,席才三千五百;西鹽鈔席減一千,官盡買。先令解州場院驗商人鈔書之 ,乃許賣。已請鹽,立限告賞,聽商人自陳,東、南鹽席加錢二千五百,西鹽席加三千 ,為易舊符,立期令賣。罷兩處禁榷官賣,提舉司賣鹽並用新價,錢承買舊鈔,商人願 對行算請者聽,官為印識如法。應通商地各舉官一員,其鹽席限十日自言,乃令加納錢 ,為印識,給新引,聽以舊鈔當加納錢。」皆行之。而別定官賣鹽地,市易司以買鹽, 亦加納錢。
舊制,河南北曹、濮以西,秦、鳳以東,皆食解鹽。自仁宗時,解鹽通商,官不復榷; 熙寧中,市易司始榷開封、曹濮等州。八年,大理寺丞張景溫提舉出賣解鹽,於是開封 府界陽武、酸棗、封丘、考城、東明、白馬、中牟、陳留、長垣、胙城、韋城,曹、濮 、澶、懷、濟、單、解州、河中府等州縣,皆官自賣。未幾,復用商人議,以唐鄧襄均 房商蔡郢隨金晉絳虢陳許汝潁隰州、西京、信陽軍通商,畿縣及澶、曹、濮、懷、衛、 濟、單、解、同、華、陝、河中府、南京、河陽,令提舉解鹽司運鹽貨鬻,仍詔三司講 求利害。
鹽價既增,民不肯買,乃課民買官鹽,隨貧富作業為多少之差。買賣私鹽,聽人告,重 給賞,以犯人家財給之。買官鹽食不盡,留經宿者,同私鹽法。於是民間騷怨。鹽鈔舊 法每席六緡,至是二緡有餘,商不入粟,邊儲失備。召陝西轉運使皮公弼入議,公弼極 言官賣不便。沈括為三司使,不能奪。王安石主景溫,括希安石意,言通商歲失官賣緡 錢二十餘萬。安石去位,括在三司,乃言官賣當罷。於是河陽、同、華、解州、河中、 陝府、陳留、雍丘、襄邑、中牟、管城、尉氏、鄢陵、扶溝、太康、咸平、新鄭聽通商 ,其入不及官賣者,官復自賣;澶、濮、濟、單、曹、懷州,南京,陽武、酸棗、封丘 、考城、東明、白馬、長垣、胙城、韋城九縣,官賣如故。詔商鹽入京,悉賣之市易務 ,每席毋得減十;民鹽皆買之市易務,私與商人為市,許告,沒其鹽。
皮公弼鹽法,酌前後兩池所支鹽數,歲以三百三十萬緡為額。又令京師置七場,買東、 南鹽鈔,市易務計為錢五十九萬三千餘緡;三司闕錢,請頗還其鈔,令賣之於西;買者 其三給錢,其七准沿邊鹽價給新引;庶得民間舊鈔,而新引易於變易。詔用其議。公弼 請復范祥舊法平市價,詔假三司錢三十萬緡,市鈔於京師。先是,解鹽分東西,西鹽賣 有分域;又並邊州軍市芻糧,給鈔過多,故鈔及鹽甚賤,官價自分為二。於是增西鹽價 比東鹽,以平鈔法,歲約增十二萬緡,毋復分東西,悉廢西鹽約束。解池鹽鈔舊以二百 二十萬緡為額,轉運使皮公弼請增十萬,以助邊糴,至是,又為二百四十二萬。商人已 請西鹽,令加納錢,使與新法價平。元豐三年,三司舉張景溫賣解鹽息羨,進官賜帛。
明年,權陝西轉運使李稷言:「自新法未行,鈔之貴賤,視有司出之多寡。新法已後, 鈔有定數,起熙寧十年冬,盡元豐三年,通印給一百七十七萬餘席,而鹽池所出才一百 一十七萬五千餘席,余鈔五十九萬有餘,流布官司,其勢不得不賤。」遂下三司住給。 五年,戶部猶以鈔多難售,歲給陝西軍儲鈔二百萬,裁其半,然鈔多,卒不能平價。
元祐元年,戶部及制置解鹽司議:「延、慶、渭、原、環、鎮戎、保安、德順等八州軍 ,皆官自鬻,以萬五千五百席為額,聽商旅入納於八州軍折博務,算給交引,如范祥舊 法。鹽價錢應償者,以轉運司年額鹽鈔給之,所鬻鹽錢,以待轉運司糴買。仍舉承務郎 以上一員,於在京置場,以鹽鈔鬻見錢而輸之都鹽院庫,遇給解鹽額鈔盡歸之本司,毋 更給轉運司。他司皆毋得販易,雖有專旨,聽執奏。其已買鈔,自本司拘之,若民間鈔 少或給本路緡錢,即上戶部議鬻其鈔。」詔皆從之。既而又以商人入納解鹽減年額賣鹽 費錢二萬七千餘緡,增在京買鈔之本。入中解鹽,並效熙河鈔,而價隨事增損以折,澶 懷滑州、陽武鹽價,定為錢八千二百。時,陝西民多以朴硝私煉成顆,謂之倒硝,頗與 解鹽相亂。紹聖三年,制置使孫路以聞,詔犯者減私鹽法一等坐之。
初,神宗時,官賣解鹽,京西則通商。有沈希顏者為轉運使,更為榷法,請假常平錢二 十萬緡,自買解鹽,賣之本路,民已買解鹽盡買入官,掊克牟利,商旅苦之。哲宗即位 ,殿中侍御史黃降劾希顏罪。元祐元年,京西始復舊制通商,然猶官賣,元符元年乃罷 之。永興軍渭州河北高陽、櫟陽、涇陽等縣,如同、華等六州軍,官仍自賣鹽,而禁官 司於折博務買解鹽販易規利。俄以水壞解池,聽河中府解州小池鹽、同華等州私土鹽、 階州石鹽、通遠軍岷州官井鹽鬻於本路,而京東、河北鹽亦通行焉。三年,詔陝西轉運 副使兼制置解鹽使馬城,提舉措置催促陝西、河東木筏薛嗣昌,提舉開修解州鹽池。
崇寧元年,解州賈瓦南北圓池修沼畦眼,拍磨布種,通得鹽百七十八萬二千七百餘斤。 初,解梁東有大鹽澤,綿亙百餘里,歲得億萬計。自元符初,霖潦池壞。至是,乃議修 復;四年,池成。凡開二千四百餘畦,百官皆賀。內侍王仲千者董其役,以課額敷溢為 功。然議者謂解池灌水盈尺,暴以烈日,鼓以南風,須臾成鹽,其利固博;苟欲溢額, 不俟風日之便,厚灌以水,積水而成,味苦不適口。
崇寧初,言事者以鈔法屢變,民聽疑惑,公家失輕重之權,商旅困往來之費,乞復范祥 舊法,謹守而力行之,無庸輕改。雖可其請,未幾,蔡京建言:「河北、京東末鹽,客 運至京及京西,袋輸官錢六千,而鹽本不及一千,施行未久,收息及二百萬緡。如通至 陝西,其利必倍。」議遣韓敦立等分路提舉。及鹽池已復,京仍欲舊解鹽地客算東北末 鹽,令榷貨務人納見緡無窮,以收己功,乃令解鹽新鈔止行陝西。五年,詔:「鈔法用 之,民信已久,飛錢裕國,其利甚大,比考前後法度,頗究利害,其別為號驗,給解鹽 換請新鈔。先以五百萬緡赴陝西。河東,止給糴買,聽商旅赴榷貨務換請東南鹽鈔。貼 輸見緡四分者在舊三分之上,五分者在四分之上。且帶行舊鈔,輸四分者帶五分,輸五 分者帶六分;若不願貼輸錢者,依舊鈔價減二分。」先是,患豪商擅利源輕重之柄,率 減鈔直,使並邊糴價增高,乃裁限之。崇寧四年,以鈔價雖裁,其入中州郡,復增糴價 ,客持鈔算請,坐牟大利。乃詔陝西舊鈔易東南末鹽,每百緡用見錢三分,舊鈔七分。 後又詔減落鈔價逾五十者,論以法。
及大觀四年,張商英為相,議復通行解鹽如舊法,而東北鹽毋得與解鹽地相亂。繼而有 司議解池已復,依舊法印鈔請。商旅已買東北鹽,隨處官司期三日盡籍,輸官償其價, 隱匿者如私鹽法。解鹽未到,官鬻所得東北鹽,解鹽到即止。已請鈔已支者悉毀,已支 未請者聽別議。在京仍通行,其經由州縣鄭州、中牟、開封府祥符、陽武縣境內,亦許 通放。而王仲千所請通入京西北路陳潁蔡州、信陽軍,權止之。商旅已算請東北鹽,元 指定東京,未至者,止今所至州軍批引;其已入京未貨者,都鹽院全袋拘買鬻之,許坐 賈請買碎賣。
政和元年,詔陝西鈔依鈔面實價,輒增減者,以違制論。未幾,復以陝西通行鹽鈔,舊 雖約以銅錢六千為鈔面,然鈔貴則入粟增多,鈔平則入谷減少。若限以六千,陝西唯行 鐵錢,是鹽鈔一席得六千鐵錢斤斗矣,深損公家,其隨時增減聽之。二年,蔡京復用事 ,法仍變改,鈔不可用者悉同敗楮。六年,兩池漫生鹽,募人倍力採取,且議加賞;繼 生紅鹽,百官皆賀,制置解鹽使李百祿等第賞有差。七年,議復行解鹽,時童貫宣撫關 、河,實主之。詔解鹽地見行東北鹽,復盡收入官,官給其直,在京於平貨、在外於市 易務樁管,如解鹽法鬻之;不自陳,如私鹽法。重和元年,詔復行解鹽舊法。逾年,榷 貨歲虧數百萬貫,又鈔價減落,糴買不行,三省趣講畫以聞,貫遂請罷領解鹽。俄而三 省條奏:舊東北鹽地客販解鹽,立限盡鬻,限竟鬻未盡者,運往解鹽地,逾者論如私鹽 法。京畿、京西復置官提舉。初,崇寧中,以鹽各利一方,故解鹽止行本路,東南鬻海 利博,行於數路。既復行解鹽,商旅苦於折閱;即改如舊,慮商旅疑惑。遂詔輸諸路, 鈔法更不改易,扇搖者論如法,仍倍之。
靖康元年,解鹽鈔入納算請,並參照熙寧、元豐以前舊法,又增改解鹽及東北鹽地,即 商旅不願鹽,則用鈔面請錢如舊法。繼定每席鈔為八貫者,盡收入鈔面;其入納糧草者 ,許直赴池請鹽,省復入京批鈔之擾。
鬻海為鹽,曰京東、河北、兩浙、淮南、福建、廣南,凡六路。其鬻鹽之地曰亭場,民 曰亭戶,或謂之灶戶。戶有鹽丁,歲課入官,受錢或折租賦,皆無常數,兩浙又役軍士 定課鬻焉。諸路鹽場廢置,皆視其利之厚薄,價之贏縮,亦未嘗有一定之制。末鹽之直 ,斤至自四十七至八錢,有二十一等。至道三年,鬻錢總一百六十三萬三千餘貫。
其在京東曰密州濤洛場,一歲鬻三萬二千餘石,以給本州及沂、濰州,唯登、萊州則通 商,後增登州四場。舊南京及曹、濮、濟、兗、單、鄆、廣濟七州軍食池鹽,余皆食二 州鹽,官自鬻之。慶曆元年冬,以淄、濰、青、齊、沂、密、徐、淮陽八州軍仍歲凶菑 ,乃詔弛禁,聽人貿易,官收其算,而罷密、登歲課,第令戶輸租錢。其後兗、鄆皆以 壤地相接,罷食池鹽,得通海鹽,收算如淄、濰等州。自是諸州官不貯鹽,而百姓蠶鹽 歲皆罷給,然使輸錢如故。至和中,始詔百姓輸錢以十分為率,聽減三分。
元豐三年,京東轉運副使李察言:「南京、濟、濮、曹、單行解鹽;餘十有二州行海鹽 ,請用今稅法置買賣鹽場。」其法,盡灶戶所鬻鹽而官自賣,重禁私為市者,歲收錢二 十七萬三千餘緡,而息幾半之。吳居厚為轉運判官,承察後治鹽法,利入益多。六年, 較本路及河北買賣鹽場,自改法抵今一年有半,得息錢三十六萬緡。察、居厚皆進官, 加賜居厚三品服。詔運賣鹽錢儲之北京,令河北都轉運使蹇周輔、判官李南公受法於居 厚,行之河北。
其在河北曰濱州場,一歲鬻二萬一千餘石,以給本州及棣、祈州雜支,並京東之青、淄 、齊州,若大名、真定府,貝、冀、相、衛、邢、洺、深、趙、滄、磁、德、博、濱、 棣、祈、定、保、瀛、莫、雄、霸州,德清、通利、永靜、乾寧、定遠、保定、廣信、 永定、安肅軍則通商。後濱州分四務,又增滄州三務,歲課九千一百四十五石,以給一 路,而京東之淄、青、齊既通商,乃不復給。
自開寶以來,河北鹽聽人貿易,官收其算,歲額為錢十五萬緡。上封者嘗請禁榷以收遺 利,余靖時為諫官,亟言:「前歲軍興,河北點義勇強壯及諸科率,數年之間,未得休 息。臣嘗痛燕薊之地,陷入契丹幾百年,而民忘南顧心者,大率契丹之法簡易,鹽麴俱 賤,科役不煩故也。昔太祖推恩河朔,故許通商。今若榷之,價必騰踴,民苟懷怨,悔 將何及。河朔土多鹽滷,小民稅地不生五穀,惟刮鹼煎鹽以納二稅,禁之必至逃亡。鹽 價若高,犯法亦眾,邊民怨望,非國之福,乞且仍舊通商。」其議遂寢。
慶曆六年,三司使王拱辰復建議悉榷二州鹽入官,以專其利。都轉運使魚周詢以為不可 ,且言:「商人取鹽,與所過州縣吏交通為弊,所算十無二三。請敷州縣以十分算之, 聽商人至所鬻州軍並輸算錢,歲可得緡錢之十餘萬。」三司奏用其策。仁宗曰:「使人 頓食貴鹽,豈朕意哉?」於是三司更立榷法而未下,張方平見上問曰:「河北再榷鹽何 也?」上曰:「始議立法,非再榷。」方平曰:「周世宗榷河北鹽,犯輒處死。世宗北 伐,父老遮道泣訴,願以鹽課均之兩稅,而弛其禁,許之,今兩稅鹽錢是也。豈非再榷 乎?且今未榷,而契丹盜販不已,若榷則鹽貴,契丹之鹽益售,是為我斂怨而使契丹獲 福也。契丹鹽入益多,非用兵莫能禁,邊隙一開,所得鹽利能補用兵之費乎?」上大悟 曰:「其語宰相立罷之。」方平曰:「法雖未下,民已戶知之,當直以手詔罷不可自下 出也。」上喜,命方平密撰手詔下之。河朔父老相率拜迎,於澶州為佛老會七日,以報 上恩,且刻詔北京。後父老過其下,必稽首流涕。
久之,緡錢所入益耗,皇祐中,視舊額幾亡其半。陝州錄事參軍王伯瑜監滄州鹽山務, 獻議商人受鹽滄、濱二州,以囊貯之,囊毋過三石三斗,斗為鹽六斤,除三斗為耗勿算 ,余算其半。予券為驗,州縣驗券縱之,聽至所鬻州軍並輸算錢;即所貯過數,予及受 者皆罰,商人私挾他鹽,並沒其貲。時知滄州田京,與伯瑜合議上聞,召試行之。逾年 ,歲課增三萬餘緡,遂以為定製。熙寧八年,三司使章惇又請榷河北鹽,召提舉河北、 京東鹽稅周革入議,將施行焉。文彥博論其不便,乃詔仍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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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八十二‧志第一百三十五  食貨下四 鹽中
元豐七年,知滄州趙瞻請自大名府、澶、恩、信安、雄、霸、瀛、莫、冀等州盡榷賣以 增其利,才半歲,獲息錢十有六萬七千緡。哲宗即位,監察御史王岩叟言:「河北二年 以來新行鹽法,所在價增一倍,既奪商賈之利,又增居民之價以為息,聞貧家至以鹽比 藥。伏惟河朔天下根本,祖宗推此為惠,願陛下不以損民為利,而以益民為利,復鹽法 如故,以為河北數百萬生靈無窮之賜。」會河北轉運使范子奇奏,鹽稅欲收以十分,遣 范鍔商度。岩叟復言:「臣在河北,亦知商賈有自請於官,乞罷榷買,願輸倍稅。主計 者但知於商賈倍得稅緡以為利,不知商賈將於民間復增賣價以為害也。慶曆六年,既不 行三司榷買之法,又不從轉運司增稅之請,仁宗直謂朕慮河北軍民驟食貴鹽,可令依舊 。是時計歲增幾六十萬緡,仁宗豈不知為公家之利?意謂藏之官不若藏之民。今陛下即 位之始,宜法仁宗之意,不宜以小利失人心也。」明年,遂罷河北榷法,仍舊通商。六 年,提舉河北鹽稅司請令商賈販鹽,於場務輸稅,以及等戶保任,給小引,量道里為限 ,即非官監鎮店,聽以使鬻之,鹽稅舊額五分者,增為七分。則鹽稅蓋已行焉。
紹聖中,河北官復賣鹽,繼詔如京東法。元符三年,崇儀使林豫言:「河北榷鹽,未必 敷前日稅額,且契丹鹽益售,慮啟邊隙。」明年,給事中上官均亦以為言,皆不果行。 宣和元年,京畿、四輔及滑州、河陽所產鹼地,悉墾為田,革盜刮煎鹽之弊,知河陽王 序以勸誘推賞。三年,大改鹽法,舊稅鹽並易為鈔鹽。凡未賣稅鹽鈔引及已請算或到倉 已投暨未投者,並赴榷貨務改給新法鈔引,許通販;已請舊法稅鹽貨賣者,自陳,更買 新鈔帶賣,已請鈔引,毋得帶支。初,茶鹽用換鈔對帶之法,民旅皆病,然河北猶未及 也;至是,並河北、京東行之。
其在兩浙曰杭州場,歲鬻七萬七千餘石,明州昌國東、西兩監二十萬一千餘石,秀州場 二十萬八千餘石,溫州天富南北監、密鸚永嘉二場,七萬四千餘石,台州黃岩監一萬五 千餘石,以給本州及越、處、衢、婺州。天聖中,杭、秀、溫、台、明各監一,溫州又 領場三,而一路歲課視舊減六萬八千石,以給本路及江東之歙州。
慶曆初,制置司言:比年河流淺涸,漕運艱阻,靡費益甚,請量增江、淮、兩浙、荊湖 六路糶鹽錢。下三司議,三司奏荊湖已嘗增錢,餘四路三十八州軍,請斤增二錢或四錢 。詔俟河流通運復故。既而江州置轉運般倉,益置漕船及傭客舟以運,制置司因請六路 五十一州軍斤增五錢。民苦官鹽估高,無以為食,諸路皆言其不便。久之,韓絳安撫江 南還,亦極言之。其後兩浙轉運使沈立、李肅之奏:「本路鹽課緡錢歲七十九萬,嘉祐 三年,才及五十三萬;而一歲之內,私販坐罪者三千九十九人;弊在於官鹽估高,故私 販不止,而官課益虧。請裁官估,罷鹽綱,令鋪戶衙前自趨山場取鹽,如此則鹽善而估 平,人不肯冒禁私售,官課必溢。」發運司難之。立、肅之固請試用其法二三年,可見 利害,詔可。
立嘗論東鹽利害,條亭戶、倉場、漕運之弊,謂:「愛恤亭戶使不至困窮,休息漕卒使 有以為生,防制倉場使不為掊克率斂,絕私販,減官估,果能行此五者,歲可增緡錢一 二百萬。」集鹽策二十卷以進,其言亭戶睏乏尤甚。然自皇祐以來,屢下詔書輒及之, 命給亭戶官本,皆以實錢;其售額外鹽者,給粟帛衣糧;亭戶逋歲課久不能輸者,悉蠲 之。所以存恤之意甚厚,而有司罕有承順焉。
熙寧以來,杭、秀、溫、台、明五州共領監六、場十有四,然鹽價苦高,私販者眾,轉 為盜賊,課額大失。二年,有萬奇者獻言欲撲兩浙鹽而與民,乃遣奇從發運使薛向詢度 利害。神宗以問王安石,對曰:「趙抃言衢州撲鹽,所收課敵兩浙路,抃但見衢、湖可 撲,不知衢鹽侵饒、信,湖鹽侵廣德、昇州,故課可增,如蘇、常則難比衢、湖。今宜 制置煎鹽亭戶及差鹽地令督捕私販,般運以時,嚴察拌和,則鹽法自舉,毋事改制。」
五年,以盧秉權發遣兩浙提點刑獄,仍專提舉鹽事。秉前與著作佐郎曾默行淮南、兩浙 ,詢究利害。異時灶戶鬻鹽,與官為市,鹽場不時償其直,灶戶益困。秉先請儲發運司 錢及雜錢百萬緡以待償,而諸場皆定分數:錢塘縣楊村場上接睦、歙等州,與越州錢清 場等,水勢稍淺,以六分為額;楊村下接仁和之湯村為七分;鹽官場為八分;並海而東 為越州餘姚縣石堰場、明州慈谿縣鳴鶴場皆九分;至岱山、昌國,又東南為溫州雙穗、 南天富、北天富場為十分;蓋其分數約得鹽多寡而為之節。自岱山以及二天富煉以海水 ,所得為最多。由鳴鶴西南及湯村則刮鹼淋鹵,十得六七。鹽官、湯村用鐵盤,故鹽色 青白;楊村及錢清場織竹為盤,塗以石灰,故色少黃;石堰以東近海水鹼,故雖用竹盤 ,而鹽色尤白。秉因定伏火盤數以絕私鬻,自三灶至十灶為一甲,而鬻鹽地什伍其民, 以相幾察;及募酒坊戶願占課額,取鹽於官賣之,月以錢輸官,毋得越所酤地;而又嚴 捕盜販者,罪不至配,雖杖者皆同妻子遷五百里。仍益開封府界、京東兵各五百人防捕 。
時惟杭、越、湖三州格新法不行,發運司劾奏虧課,皆獄治。王安石為神宗言捕鹽法急 ,可以止刑。久之,乃詔兩浙提舉鹽事司,諸州虧課者未得遽劾,以增虧及違法輕重分 三等以聞。七年,以盧秉鹽課雖增,刑獄實繁,慮無辜即罪者眾,徙其職淮南,以江東 漕臣張靚代之,且體量其事。靚言秉在事,越州監催鹽償至有母殺子者,詔劾其罪,然 竟免,仍以增課擢太常博士,升一資。歲余,三司言兩浙漕司寬弛,鹽息大虧,命著作 佐郎翁仲通更議措置。元祐初,言者論秉推行浙西鹽法,務誅剝以增課,所配流者至一 萬二千餘人,秉坐降職。兩浙鹽亭戶計丁輸鹽,逋負滋廣,二年,詔蠲之。後更積負無 以償,元符初,察訪使以狀聞,有司乃以朝旨不行,右正言鄒浩嘗極疏其害。
明州鳴鶴場鹽課弗登,撥隸越州。宣和元年,樓異為明州,請仍舊,且於接近台州給舊 鹽五七萬囊。詔曰:「明州鹽場三,昨以施置不善,以鳴鶴一場隸越,客始輻湊。猶有 二場積鹽以百萬計,未見功緒,此而不圖,東欲取于越,西欲取於台,改令害法,動搖 眾情。」令狀析以聞。
其在淮南曰楚州鹽城監,歲鬻四十一萬七千餘石,通州豐利監四十八萬九千餘石,泰州 海陵監如皋倉小海場六十五萬六千餘石,各給本州及淮南之廬和舒蘄黃州、無為軍,江 南之江寧府、宣洪袁吉筠江池太平饒信歙撫州、廣德臨江軍,兩浙之常、潤、湖、睦州 ,荊湖之江陵府、安復潭鼎岳鄂衡永州、漢陽軍。海州板浦、惠澤、洛要三場歲鬻四十 七萬七千餘石,漣水軍海口場十一萬五千餘石,各給本州軍及京東之徐州,淮南之光、 泗、濠、壽州,兩浙之杭、蘇、湖、常、潤州、江陰軍。天聖中,通、楚州場各七,泰 州場八,海州場二,漣水軍場一,歲鬻視舊減六十九萬七千五百四十餘石,以給本路及 江南東西、荊湖南北四路,舊並給兩浙路,天聖七年始罷。
凡鹽之入,置倉以受之,通、楚州各一,泰州三,以受三州鹽。又置轉般倉二,一於真 州,以受通、泰、楚五倉鹽;一於漣水軍,以受海州漣水鹽。江南、荊湖歲漕米至淮南 ,受鹽以歸。東南鹽利,視天下為最厚。鹽之入官,淮南、福建、兩浙之溫台明斤為錢 四,杭、秀為錢六,廣南為錢五。其出,視去鹽道里遠近而上下其估,利有至十倍者。
咸平四年,秘書丞直史館孫冕請:「令江南、荊湖通商賣鹽,緣邊折中糧草,在京入納 金銀錢帛,則公私皆便,為利實多。設慮淮南因江南、荊湖通商,或至年額稍虧,則國 家折中糧草,足贍邊兵;中納金銀,實之官庫;且免和僱車乘,差擾民戶,冒寒涉遠。 借如荊湖運錢萬貫,淮南運米千石,以地里腳力送至窮邊,則官費民勞,何啻數倍。」 詔吏部侍郎陳恕等議。恕等謂:「江、湖官賣鹽,蓋近鬻海之地,欲息犯禁之人,今若 通商,住賣官鹽,立乏一年課額。」冕議遂寢。至天禧初,始募人入緡錢粟帛京師及淮 、浙、江南、荊湖州軍易鹽。乾興元年,入錢貨京師總為緡錢一百十四萬。會通、泰鬻 鹽歲損,所在貯積無幾,因罷入粟帛,第令入錢。久之,積鹽復多。
明道二年,參知政事王隨建言:「淮南鹽初甚善。自通、泰、楚運至真州,自真州運至 江、浙、荊湖,綱吏舟卒,侵盜販鬻,從而雜以沙土。涉道愈遠,雜惡殆不可食,吏卒 坐鞭笞,徒配相繼而莫能止。比歲運河淺涸,漕輓不行,遠州村民,頓乏鹽食;而淮南 所積一千五百萬石,至無屋以貯,則露積苫覆,歲以損耗。又亭戶輸鹽,應得本錢或無 以給,故亭戶貧困,往往起為盜賊,其害如此。願權聽通商三五年,使商人入錢京師, 又置折博務於揚州,使輸錢及粟帛,計直予鹽。鹽一石約售錢二千,則一千五百萬石可 得緡錢三千萬以資國用,一利也;江、湖遠近皆食白鹽,二利也;歲罷漕運糜費,風水 覆溺,舟人不陷刑辟,三利也;昔時漕鹽舟可移以漕米,四利也;商人入錢,可取以償 亭戶,五利也。」
時范仲淹安撫江、淮,亦以疏通鹽利為言,即詔知制誥丁度等與三司使、江淮制置使同 議。皆謂聽通商恐私販肆行,侵蠹縣官,請敕制置司益漕船運至諸路,使皆有二三年之 蓄;復天禧元年制,聽商人入錢粟京師及淮、浙、江南、荊湖州軍易鹽;在通、楚、泰 、海、真、揚、漣水、高郵貿易者毋得出城,余州聽詣縣鎮,毋至鄉村;其入錢京師者 增鹽予之,並敕轉運司經畫本錢以償亭戶。詔皆施行。景祐二年,諸路博易無利,遂罷 ,而入錢京師如故。
康定元年,詔商人入芻粟陝西並邊,願受東南鹽者加數與之。會河北谷賤,三司因請內 地諸州行三說法,亦以鹽代京師所給緡錢,糴二十萬石止。慶曆二年,又詔:「入中陝 西、河東者持券至京師,償以錢及金帛各半之;不願受金帛者予茶鹽、香藥,惟其所欲 。」而東南鹽利厚,商旅皆願得鹽。八年,河北行四說法,鹽居其一,而並邊芻粟,皆 有虛估,騰踴至數倍。券至京師,反為蓄賈所抑,鹽百八斤舊售錢十萬,至是六萬,商 人以賤估售券取鹽,不復入錢京師,帑藏益乏。皇祐二年,復入錢京師法,視舊錢數稍 增予鹽,而並邊入中先得券受鹽者,河東、陝西入芻粟直錢十萬,止給鹽直七萬,河北 又損為六萬五千,且令入錢十萬於京師,迺聽兼給,謂之對貼,自是入錢京師稍復故。
初,天聖九年,三司請榷貨務入錢售東南鹽,以百八十萬三千緡為額,後增至四百萬緡 。嘉祐中,諸路漕運不足,榷貨務課益不登,於是即發運司置官專領運鹽公事。治平中 ,京師入緡錢二百二十七萬,而淮南、兩浙、福建、江南、荊湖、廣南六路歲售緡錢, 皇祐中二百七十三萬,治平中三百二十九萬。
江、湖運鹽既雜惡,官估復高,故百姓利食私鹽,而並海民以魚鹽為業,用工省而得利 厚。繇是不逞無賴盜販者眾,捕之急則起為盜賊。江、淮間雖衣冠士人,狃於厚利,或 以販鹽為事。江西則虔州地連廣南,而福建之汀州亦與虔接,虔鹽弗善,汀故不產鹽, 二州民多盜販廣南鹽以射利。每歲秋冬,田事才畢,恆數十百為群,持甲兵旗鼓,往來 虔、汀、漳、潮、循、梅、惠、廣八州之地。所至劫人谷帛,掠人婦女,與巡捕吏卒斗 格,至殺傷吏卒,則起為盜,依阻險要,捕不能得,或赦其罪招之。歲月浸淫滋多,而 州官糶鹽歲才及百萬斤。
慶曆中,廣東轉運使李敷、王繇請運廣州鹽於南雄州,以給虔、吉,未報,即運四百餘 萬斤於南雄;而江西轉運司不以為便,不往取。後三司戶部判官周湛等八人復請運廣鹽 入虔州,江西亦請自具本錢取之。詔尚書屯田員外郎施元長等會議,皆請如湛等議。而 發運使許元以為不可,遂止。
嘉祐以來,或請商販廣南鹽入虔、汀,所過州縣收算;或請放虔、汀、漳、循、梅、潮 、惠七州鹽通商;或謂第歲運淮南鹽七百萬斤至虔,二百萬斤至汀,民間足鹽,寇盜自 息;或請官自置鋪役兵卒,運廣南、福建鹽至虔、汀州,論者不一。先嘗遣職方員外郎 黃炳乘傳會所屬監司及知州、通判議,謂虔州食淮南鹽已久,不可改,第損近歲所增官 估,斤為錢四十,以十縣五等戶夏秋稅率百錢令糴鹽二斤,隨夏稅入錢償官。繼命提點 鑄錢沈扶覆視可否,扶等請選江西漕船團為十綱,以三班使臣部之,直取通、泰、楚都 倉鹽。詔用炳等策,然歲才增糶六十餘萬斤。
江西提點刑獄蔡挺制置鹽事,乃令民首納私藏兵械給巡捕吏卒,而販黃魚籠挾鹽不及二 十斤、徒不及五人、不以甲兵自隨者,止輸算勿捕。淮南既團新綱漕鹽,挺增為十二綱 ,綱二十五艘,鎖梁至州迺發。輸官有餘,以畀漕舟吏卒,官復以半賈取之,繇是減侵 盜之弊,鹽遂差善。又損糶價,歲課視舊增至三百餘萬斤,乃罷炳等議所率糴鹽錢。異 時,汀州人慾販鹽,輒先伐鼓山谷中,召願從者與期日,率常得數十百人已上,與俱行 。至是,州縣督責耆保,有伐鼓者輒捕送,盜販者稍稍畏縮。朝廷以挺為能,留之江西 ,積數年乃徙。久之,江西鹽皆團綱運致如虔州焉。
初,荊湖亦病鹽惡,且歲漕常不足,治平二年,才及二十五萬餘石。三年,撥淮西二十 四綱及傭客舟載鹽以往,是歲運及四十萬石。四年,至五十三萬餘石。
慶曆初,判戶部勾院王琪言:「天禧初,嘗以荊湖鹽估高,詔斤減三錢或二錢,自後利 入寢損。請復舊估,可歲增緡錢四萬。」許之。治平中,淮南轉運使李復圭、張芻、蘇 頌,三司度支判官韓縝,相繼請減淮南鹽價,然卒不果行。
熙寧初,江西鹽課不登,三年,提點刑獄張頡言:「虔州官鹽滷濕雜惡,輕不及斤,而 價至四十七錢。嶺南盜販入虔,以斤半當一斤,純白不雜,賣錢二十,以故虔人盡食嶺 南鹽。乃議稍減虔鹽價,更擇壯舟,團為十綱,以使臣部押。後蔡挺以贛江道險,議令 鹽船三歲一易,仍以鹽純雜增虧為綱官、舟人殿最,鹽課遂敷,盜販衰止。自挺去,法 十廢五六,請復之便。」詔從之。仍定歲運淮鹽十二綱至虔州。及章惇察訪湖南,符本 路提點刑獄朱初平措置般運廣鹽,添額出賣,然未及行。元豐三年,惇既參政,有郟亶 者,邪險銳進,素為惇所喜,迎合惇意,推仿湖南之法,乞運廣鹽於江西。即遣蹇周輔 往江西相度。周輔承望惇意,奏言:「虔州運路險遠,淮鹽至者不能多,人苦淡食,廣 東鹽不得輒通,盜販公行。淮鹽官以九錢致一斤,若運廣鹽,盡會其費,減淮鹽一錢, 而其鹽更善,運路無阻。請罷運淮鹽,通般廣鹽一千萬斤於江西虔州、南安軍,復均淮 鹽六百一十六萬斤於洪、吉、筠、袁、撫、臨江、建昌、興國軍,以補舊額。」詔周輔 立法以聞。周輔具鹽法並總目條上,大率峻剝於民,民被其害。舊,江西鹽場許民買撲 ,周輔悉籍於官賣之。遂以周輔遙領提舉江西、廣東鹽事,即司農寺置局。
四年,周輔改漕河北。明年,提舉常平劉誼言道途洶洶,以賣鹽為患。詔江東提點刑獄 范峋體量,未報,誼坐言役法等事罷。及峋奏至,但以州縣違法塞詔,竟無更張。未幾 ,周輔奏:「虔州、南安軍推行鹽法方半年,已收息十四萬緡。」自以為功。詔命發運 副使李琮體訪利害,琮知周輔方被獎用,止謂鹽法宜變通而已,不敢斥言其害。六年, 周輔為戶部侍郎,復奏湖南郴、道州鄰接韶、連,可以通運廣鹽數百萬,卻均舊賣淮鹽 於潭、衡、永、全、邵等州,並准江西、廣東見法,仍舉郟亶初議,郴、全、道三州亦 賣廣鹽。詔委提舉常平張士澄、轉運判官陳偲措置。明年,士澄等具條約來上,詔施行 之,額利增加,一方騷然。於時淮西亦推行周輔鹽法,發運使蔣之奇奏立知州、通判、 鹽事官賞罰,下戶部著為令。
紹聖三年,發運司言淮南亭戶貧瘠,官賦本錢六十四萬緡,皆倚辦諸路,以故不時至, 民無所得錢,必舉倍稱之息。欲以糴本錢十萬緡給之,不足,畀以憑由,即欲質於官, 與平之七,而蠲其息,鹽本集,復給其三分,憑由毀棄。
崇寧元年,蔡京議更鹽法,乃言東南鹽本或闕,滯於客販,請增給度牒及給封樁坊場錢 通三十萬緡。並列七條:一、許客用私船運致,仍嚴立輒逾疆至夾帶私鹽之禁;二、鹽 場官吏概量不平或支鹽失倫次者,論以徒;三、鹽商所繇官司、場務、堰閘、津渡等輒 加苛留者,如上法;四、禁命吏、蔭家、貢士、胥史為賈區請鹽;五、議貸亭戶;六、 鹽價大低者議增之;七、令措置官博盡利害以聞。明年,詔鹽舟力勝錢勿輸,用絕阻遏 ,且許舟行越次取疾,官綱等舟輒攔阻者坐之。遂變鈔法,置買鈔所於榷貨務。凡以鈔 至者,並以末鹽、乳香、茶鈔並東北一分及官告、度牒、雜物等換給。末鹽鈔換易五分 ,余以雜物,而舊鈔止許易末鹽、官告。仍以十分率之,止聽算三分,其七分兼新鈔。 定民間買鈔之價,以抑豪強,以平邊糴。在河北買者,率百緡毋得下五千,東南末鹽鈔 毋得下十千,陝西鹽鈔毋得下五千五百,私減者坐徒徙之罪,官吏留難、文鈔展限等條 皆備。
四年,又以算請鹽價輕重不等,載定六路鹽價,舊價二十錢以上皆遞增以十錢,四十五 者如舊;算請東南末鹽,願折以金銀、物帛者聽其便。而亭戶貸錢,舊輸息二分者蠲之 。五年,詔算請不貼納見錢,以十分率之,毋過二分。大觀元年,乃令算請東南末鹽貼 輸及帶舊鈔如見條外,更許帶日前貼輸三分錢鈔,輸四分者帶二分,五分者帶三分。後 又貼輸四分者帶三分,五分者帶四分,而東南鹽並收見緡換請新鈔者,如四分五分法貼 輸。其換請新鈔及見錢算東南末鹽,如不帶六等舊鈔者,聽先給;如止帶五等舊鈔,其 給鹽之敘,在崇寧四年十月前所帶不貼輸舊鈔之上。六等者,謂貼三、貼四、貼五、當 十鈔、並河北公據、免貼納錢是也。
時鈔法紛易,公私交弊。四年,侍御史毛注言:「崇寧以來,鹽法頓易元豐舊制,不許 諸路以官船回載為轉運司之利,許人任便用鈔請鹽,般載於所指州縣販易,而出賣州縣 用為課額。提舉鹽事司苛責郡縣,以賣鹽多寡為官吏殿最,一有循職養民不忍侵克,則 指為沮法,必重奏劾譴黜,州縣熟不望風畏威,競為刻虐?由是東南諸州每縣三等以上 戶,俱以物產高下,勒認鹽數之多寡。上戶歲限有至千緡,第三等末戶不下三五十貫, 籍為定數,使依數販易,以足歲額;稍或愆期,鞭撻隨之。一縣歲額有三五萬緡,今用 為常額,實為害之大者。」
又言:
朝廷自昔謹三路之備,糧儲豐溢,其術非他,惟鈔法流通,上下交信。東南末鹽錢為河 北之備,東北鹽為河東之備,解池鹽為陝西之備,其錢並積於京師,隨所積多寡給鈔於 三路。如河北糧草鈔至京,並支見錢,號飛鈔法;河東三路至京,半支見錢,半支銀、 紬、絹;陝西解鹽鈔則支請解鹽,或有泛給鈔,亦以京師錢支給。為錢積於京師,鈔行 於三路,至則給錢,不復滯留。當時商旅皆悅,爭運糧草,入於邊郡。商賈既通,物價 亦平;官司上下,無有二價,斗米止百餘錢,束草不過三十;邊境倉廩,所在盈滿。
自崇寧來鈔法屢更,人不敢信,京師無見錢之積,而給鈔數倍於昔年。鈔至京師,無錢 可給,遂至鈔直十不得一。邊郡無人入中,糴買不敷,乃以銀絹、見錢品搭文鈔,為糴 買之直。民間中糴,不復會算鈔直,惟計銀絹、見錢,須至高抬糧草之價,以就虛數。 致使官價幾倍於民間,斗米有至四百,束草不下百三十餘錢,軍儲不得不闕,財用不得 不匱。如解鹽鈔每紙六千,今可直三千,商旅凡入東南末鹽鈔,乃以見錢四分、鹽引六 分,榷貨務惟得七十千之入,而東南支鹽,官直百千,則鹽本已暗有所損矣。
臣謂鈔法不循復熙、豐,則物價無由可平,邊儲無由可積,方今大計,無急於此。薛向 昔講究於嘉祐中,行之未幾,谷價遽損,邊備有餘,逮及熙、豐,其法始備。比年榷貨 務不顧鈔法屢變,有誤邊計,惟冀貼納見錢,專買東南鹽鈔,圖增錢數,以僥冒榮賞。 前鈔方行,而後鈔又復變易,特令先次支鹽,則前鈔遂為廢紙,罔人攘利,商旅怨嗟。 臣願明詔執政大臣,精擇能吏,推明鈔法,無以見行為有妨,無以既往為不可復,如薛 向之法己效於昔者,可舉而行之。
今之練政事、通鈔法,不患無人;在京三庫之積,皆四方郡縣所入,不患無備。如以三 四百萬緡樁留京師,隨數以給鈔引,使鈔至給錢,不復邀阻,上下交信,則人以鈔引為 輕齎,轉相貿易。或支請多,惟轉廊就給東南末鹽鈔或度牒之類,如東南末鹽鈔或度牒 敕牒唯許以鈔引就給外,余並令在京以見錢入易,樁留以為鈔引之資,亦計之得者。若 舊出文鈔,亦當體究立法,量為分數,支鹽償之。自昔立法之難,非特造始,修復既廢 ,亦為非易。欲興經久之利,則目前微害,宜亦可略,惟詳酌可否施行之。
未幾,張商英為相,乃議變通損益,復熙、豐之舊,令內府錢別樁一千五百萬緡,余悉 移用,以革錢、鈔、物三等偏重之弊。陝西給鈔五百萬緡,江、淮發運司給見錢文據或 截兌上供錢三百萬緡。以左司員外郎張察措置東南鹽事,提舉江西常平張根管幹運淮鹽 於江西,罷提舉鹽香,諸路鹽事各歸提刑司。議定五等舊鈔,商旅已換請新鈔及見錢鈔 不對帶,聽先給東南末鹽諸路貨易。仍下淮、浙鹽場,以鹽十分率之,樁留五分,以待 支發官綱,備三路商旅轉廊算請,餘五分以待算請新鈔及見錢鈔與不帶舊鈔當先給者。 於是推行舊法,以商旅五色舊鈔,若用換請新鈔對帶,方許支鹽,慮伺候歲月,欲給無 由,乃立增納之法。貼三鈔許於榷貨務更貼見緡七分,貼四鈔更貼六分,貼五、當十鈔 貼七分,河北見錢文據貼五分算請。
有司議,三路鈔法如熙、豐舊法,全仰東南末鹽為本,若許將舊鈔貼納算請,正與推行 三路熙、豐鈔法相戾;即不令貼納算還,又鈔無所歸。議將河北見錢文據減增納二分, 余各減二分,以告敕、減度牒、香藥、雜物、東南鹽算請給償。帝詔:「東南六路元豐 年額賣鹽錢,以緡計之,諸路各不下數十萬。自行鈔鹽,漕計窘匱,以江西言之,和、 豫買欠民價不少,何以副仁民愛物之意?」令東南諸路轉運司協力措置般運。
政和元年,詔商旅願依熙、豐法轉廊者,許先次用三路新鈔算請,往他所定價給賣。優 存兩浙亭戶額外中鹽,斤增價三分。已而張察均定鹽價,視紹聖斤增二錢,詔從其說, 仍斤增一錢。議者謂:「異時鹽商於榷貨務入納轉廊,惟視東南諸郡積鹽多寡,鹽多則 請鈔者眾,所入亦倍,其闕鹽地,客不肯住。在元豐時遠地須豫備二年或三年,次遠一 年至二年,最近亦半年及一年,謂之準備鹽,而後鈔法乃通。紹聖間遵用舊制,廣有準 備,故均價之後,課利增倍。謂宜嚴責轉運司般運準備鹽外,更及元豐準備之數,則鈔 法始通,課利且羨。亭戶煎鹽。官為買納,比舊既增矣,止用元豐舊價自可,況用新價 ,而有本錢,復加借貸,何慮不增?若斤更增一錢,虛費亦大。」詔施行之。六路通置 提舉鹽事官,置司於揚州,未幾罷。
議者復謂:「客人在京榷貨務買東南末鹽者,其法有二:一曰見錢入納,二曰鈔面轉廊 。今既許三路文鈔得以轉廊,若更循舊制,許以見錢入納,則客旅之錢,當入於榷貨, 而不入於兼併,見錢留於京師,客旅走於東南。」詔採用焉。又有謂:「舊法聽以物貨 及官錢鈔引抵當,所以扶持鈔價,不大減損,昨禁之非是。其舊轉廊鹽鈔,販致東南, 轉運司乃專以見錢為務,致多壅閼。」於是復鈔引抵當,一如其舊。末鹽以十分率之, 限以八分給末鈔,二分許鬻見緡,後又增見緡為三分。
二年,江寧府、廣德軍、太平州斤更增錢二,宣、歙、饒、信州斤增錢三,池江州、南 康軍斤增錢四,各以去產鹽地遠近為差。是歲,蔡京復用事,大變鹽法。五月,罷官般 賣,令商旅赴場請販,已般鹽並封樁。商旅赴榷貨務算請,先至者增支鹽以示勸。前轉 廊已算鈔未支者,率百緡別輸見緡三分,仍用新鈔帶給舊鈔三分;已算支者,所在抄數 別輸帶賣如上法。其算請悉用見緡,而給鹽倫次,以全用見緡不帶舊鹽者為上,帶舊鹽 者次之,帶舊鈔者又次之。三路糴買文鈔,算給七分東南末鹽者,聽對見緡支算二分, 東北鹽亦如之。自余文鈔,毋得一例對算。復置諸路提舉官。於是詔書褒美京功,然商 旅終以法令不信為疑,算請者少,乃申扇搖之令,增賞錢五百緡。
三年,以商人承前先即諸州投勾,乃請鹽於場,留滯,罷之。若請鹽大帶斤重者,官為 秤驗,乃輸錢給鈔。時法既屢變,蔡京更欲巧籠商賈之利,乃議措置十六條,裁定買官 鹽價,囊以三百斤,價以十千,其鬻者聽增損隨時,舊加饒腳耗並罷。客鹽舊止船貯, 改依東北鹽用囊,官制鬻之,書印及私造貼補,並如茶籠篰法,仍禁再用。受鹽、支鹽 官司,析而二之,受於場者管秤盤囊封,納於倉者管察視引據、合同號簿。囊二十,則 以一拆驗合同遞牒給商人外,東南末鹽諸場,仍給鈔引號簿;有欲改指別場者,並批銷 號簿及鈔引,仍用合同遞牒報所指處給隨鹽引;即已支鹽,關所指處籍記。中路改指者 仿此。其引繳納,限以一年,有故展毋得逾半年;限竟,鹽未全售者毀引,以見鹽籍於 官,止聽鬻其處,毋得翻改。大抵皆視茶法而多為節目,欺奪民利,故以免究盜販、私 煎、大帶斤重為名,而專用對帶之法。客負鈔請鹽,往往厄不即畀,必對元數再買新鈔 ,方聽帶給舊鈔之半。慮令之不行也,嚴避免之禁,申沮壞之制,重扇搖之法,季輒比 較,務峻督責以取辦。
四年,以遠地商販者稀,鹽倉以地遠近為敘,先給遠者。繼令大搭帶正鹽,期一月不買 新鈔,沒官,而剩鹽即沒納。五年,偽造引者並依川錢引定罪。六年,以產鹽州軍大商 弗肯止留,其用小袋住賣者聽輸錢二十給鈔,毋得輒出州界。
宣和二年,詔六路封樁舊鹽數逾億萬,其聽商旅般販,與淮、浙鹽倉即今鹽鈔對算。四 年,榷貨務建議:「古有斗米斤鹽之說,熙、豐以前,米石不過六七百,時鹽價斤為錢 六七十;今米價石兩千五百至三千,而鹽仍舊六十。崇寧會定鹽價,買鈔折算,酌以中 價,斤為錢四十,今一斤三十七錢,虧公稍多。欲囊增為十三千入納,而亭戶所輸並增 價,庶克自贍,盜販衰止。」於是舊鹽盡禁住賣,而籍記、貼輸、帶賣之令復用焉。
初,鹽鈔法之行,積鹽於解池,積錢於京師榷貨務,積鈔於陝西沿邊諸郡。商賈以物斛 至邊入中,請鈔以歸。物斛至邊有數倍之息,惟患無回貨,故極利於得鈔,逕請鹽於解 池,而解鹽通行地甚寬;或請錢於京師,每鈔六千二百,登時給與,但輸頭子等錢數十 而已。以此所由州縣,貿易者甚眾。崇寧間,蔡京始變法,俾商人先輸錢請鈔,赴產鹽 郡授鹽,欲囊括四方之錢,盡入中都,以進羨要寵,鈔法遂廢,商賈不通,邊儲失備; 東南鹽禁加密,犯法被罪者多。民間食鹽,雜以灰土。解池天產美利,乃與糞壤俱積矣 。大概常使見行之法售給才通,輒復變易,名對帶法。季年又變對帶為循環。循環者, 已賣鈔,未授鹽,復更鈔;已更鈔,鹽未給,復貼輸錢,凡三輸錢,始獲一直之貨。民 無貲更鈔,已輸錢悉乾沒,數十萬券一夕廢棄,朝為豪商,夕儕流丐,有赴水投繯而死 者。
時有魏伯芻者,本省大胥,蔡京委信之,專主榷貨務。政和六年,鹽課通及四千萬緡, 官吏皆進秩。七年,又以課羨第賞。伯芻年除歲遷,積官通議大夫、徽猷閣待制,既而 黨附王黼,京惡而黜之。伯芻非有心計,但與交引戶關通,凡商旅算請,率克留十分之 四以充入納之數,務入納數多,以昧人主而張虛最。初,政和再更鹽法,伯芻方為蔡京 所倚信,建言:「朝廷所以開闔利柄,馳走商賈,不煩號令,億萬之錢輻湊而至。御府 頒索,百司支費,歲用之外沛然有餘,則榷鹽之入可謂厚矣。頃年,鹽法未有一定之制 ,隨時變革以便公私,防閒未定,奸弊百出。自政和立法之後,頓絕弊源,公私兼利。 異時一日所收不過二萬緡,則已詫其太多,今日之納乃常及四五萬貫。以歲計之,有一 郡而客鈔錢及五十餘萬貫者,處州是也;有一州倉而客人請鹽及四十萬袋者,泰州是也 。新法於今才二年,而所收已及四千萬貫,雖傳記所載貫朽錢流者,實未足為今日道也 。伏乞以通收四千萬貫之數,宣付史館,以示富國裕民之政。」小人得時騁志,無所顧 忌,遂至於此。
於時御府用度日廣,課入欲豐,再申歲較季比之令,在職而暫取告,其月日皆毋得計折 ,害法者不以官蔭並處極坐,微至於鹽袋鯗鹽,莫不有禁,州縣惟務歲增課以避罪法, 上下程督加厲。七年,乃詔:「昨改鹽法,立賞至重,抑配者多,計口敷及嬰孩,廣數 下逮駝畜,使良民受弊,比屋愁嘆。悉從初令,以利百姓。三省其申嚴近制,改奉新鈔 。」然有司不能承守,故比較已罷而復用,抄札既免而復行,鹽囊既增而復止,一囊之 價裁為十一千,既又復為十三千,民力因以擾匱,而盜賊滋焉。
靖康元年,詔未降新鈔前已給見錢公據文鈔,並給還商賈,以示大信。時鹽盡給新鈔, 亦用帶賣舊鹽立限之法。言者論:「王黼當國,循用蔡京弊法,改行新鈔,舊鹽貼錢對 帶,方許出賣,初限兩月,再限一月。是時黼方用事,專務害民,剝下益上,改易鈔法 ,甚於盜賊。然今不改覆車之轍,又促限止半月,反不及王黼之時,商賈豈得不怨?」 詔申限焉。
南渡,淮、浙亭戶,官給本錢。諸州置倉,令商人買鈔,五十斤為石,六石為袋,輸鈔 錢十八千。紹興元年,詔臨安府,秀州亭戶二稅,依皇祐法輸鹽,立監官不察亭戶私煎 及巡捕漏泄之法。二年九月,詔淮、浙鹽令商人袋貼輸通貨錢三千,已算請而未售者亦 如之,十日不自陳,如私鹽律。時呂頤浩用提轄張純儀,峻更鹽法。十有一月,詔淮、 浙鹽以十分為率,四分支今降旨符以後文鈔,四分支建炎渡江以後文鈔。先是呂頤浩以 對帶法不可用,令商人貼輸錢,至是復以分數如對帶法,於是始加嚴酷矣。三年,減民 間蠶鹽錢。四年正月,詔淮、浙鹽鈔錢每袋增貼輸錢三貫,並計綱輸行在,尋命廣鹽亦 如之。九月,以入輸遲細,減所添錢。然自建炎三年改鈔法,及今所改,凡五變,而建 炎舊鈔支尚未絕,乃命以先後並支焉。
孝宗乾道六年,戶部侍郎葉衡奏:「今日財賦,鬻海之利居其半,年來課入不增,商賈 不行,皆私販害之也。且以淮東、二浙鹽出入之數言之,淮東鹽灶四百一十二所,歲額 鹽二百六十八萬三千餘石,去年兩務場賣淮鹽六十七萬二千三百餘袋,收錢二千一百九 十六萬三千餘貫;二浙課額一百九十七萬餘石,去年兩務場賣浙鹽二十萬二千餘袋,收 錢五百一萬二千餘貫,而鹽灶乃計二千四百餘所。以鹽額論之,淮東之數多於二浙五之 一,以去歲賣鹽錢數論之,淮東多於二浙三之二,及以灶之多寡論之,兩浙反多淮東四 之三,蓋二浙無非私販故也。欲望遣官分路措置。」
淳熙八年,詔住賣帶賣積鹽,以朝廷徒有帶賣之名,總所未免有借撥之弊故也。十年, 先是湖北鹽商吳傳言:「國家鬻海之利,以三分為率,淮東居其二。通、泰、楚隸買鹽 場十六,催煎場十二,灶四百十二。紹興初,灶煎鹽多止十一籌,籌為鹽一百斤。淳熙 初,亭戶得嘗試滷水之法,灶煎至二十五籌至三十籌,增舊額之半。緣此,鹽場買亭戶 鹽,籌增稱鹽二十斤至三十斤為浮鹽。日買鹽一萬餘籌,其浮鹽止以二十斤為則,有二 十萬斤,為二千籌,籌為錢一貫八百三十文,內除船腳錢二百文,有一貫六百三十文。 其鹽並再中入官,為鈔錢四百五十一萬七千五百餘緡。又綱取鹽一代並諸窠名等,及賣 又多稱斤兩,亭戶饑寒,不免私賣。若朝廷嚴究,還其本錢,而後可以盡革私賣之弊。 」至是,詔還通、泰等州諸鹽場欠亭戶鹽本錢一百一十萬貫。
寧宗慶元初,詔罷循環鹽鈔,改增剩鈔名為正支文鈔給算,與已投倉者通理先後支散。 以淮東提舉陳損之言循環鈔多弊,故有是命。於是富商巨賈有願為貧民者矣。開禧二年 ,詔自今新鈔一袋,搭支舊鈔一袋;如新鈔多於舊鈔,或願全以新鈔支鹽,及無舊鈔而 願全買新鈔者聽,以新鈔理資次。嘉定二年,詔淮東貼輸鹽錢免二分交子,止用錢會中 半。三年詔:「停鈔引之家,增長舊鈔價直,袋賣官會百貫以上。自今令到日,鹽鈔官 錢袋增收會子二十貫,三務場朱印於鈔面,作某年某月新鈔」,俟通賣及一百萬袋,即 免增收。其日前已未支鹽鈔並為舊鈔,期以一年持赴倉場支鹽,袋貼輸官會一十貫,出 限更不行用。」此淮、浙鹽之大略也。
唐乾元初,第五琦為鹽鐵使,變鹽法,劉晏代之;當時舉天下鹽利,歲才四十萬緡。至 大曆,增至六百餘萬緡。天下之賦,鹽利居半。元祐間,淮鹽與解池等歲四百萬緡。比 唐舉天下之賦已三分之二。紹興末年以來,泰州海寧一監,支監三十餘萬席,為錢六七 百萬緡,則是一州之數,過唐舉天下之數矣。
寶慶二年,監察御史趙至道言:「夫產鹽固藉於鹽戶,鬻鹽實賴於鹽商,故鹽戶所當存 恤,鹽商所當優潤。慶元之初,歲為錢九百九十萬八千有奇,寶慶元年,止七百四十九 萬九千有奇,乃知鹽課之虧,實鹽商之無所贏利。為今之計,莫若寬商旅,減徵稅,庶 幾慶元鹽課之盛,復見於今日矣。」從之。紹定元年,以侍御史李知孝言,罷上虞、余 姚海塗地創立鹽灶。端平二年,都省言:「淮、浙歲額鹽九十七萬四千餘袋,近二三年 積虧一百餘萬袋,民食貴鹽,公私俱病。」有旨,三路提舉茶鹽司各置主管文字一員, 專以興復鹽額、收買散鹽為務,歲終尚書省課其殿最。淳祐元年,臣僚奏:「南渡立國 ,專仰鹽鈔,紹興、淳熙,率享其利。嘉定以來,二三十年之間,鈔法或行或罷,而浮 鹽之說牢不可破,其害有不可勝言者。望付有司集議,孰為可行,孰為可罷,天地之藏 與官民共之,豈不甚盛?」從之。五年,申嚴私販苛征之禁。
寶祐元年,都省言:「行在榷貨務都茶場上本務場淳祐十二年收趁到茶鹽等錢一萬一千 八百一十五萬六千八百三十三貫有奇,比今新額四千萬貫增一倍以上,合視淳祐九年、 十年、十一年例倍賞之,以勵其後。」有旨依所上推賞。四年五月,以行在務場比新額 增九千一百七十三萬五千九百一十二貫有奇,本務場並三省、戶部、大府寺、交引庫, 凡通管三務場職事之人,視例推賞,後以為常。十有二月,殿中侍御史朱熠言:「鹽近 者課額頓虧,日甚一日。姑以真州分司言之,見虧二千餘萬,皆由台閫及諸軍帥興販規 利之由。」於是復申嚴私販之禁。
五年,朱熠復言:「鹽之為利博矣。以蜀、廣、浙數路言之,皆不及淮鹽額之半。蓋以 斥鹵彌望,可以供煎烹,蘆葦阜繁,可以備燔燎。故環海之湄,有亭戶,有鍋戶,有正 鹽,有浮鹽。正鹽出於亭戶,歸之公上者也。浮鹽出於鍋戶,鬻之商販者也,正鹽居其 四,浮鹽居其一。端平之初,朝廷不欲使浮鹽之利散而歸之於下,於是分置十局,以收 買浮鹽,以歲額計之,二千七百九十三萬斤。十數年來,鈔法屢更,公私俱困,真、揚 、通、泰四州六十五萬袋之正鹽,視昔猶不及額,尚何暇為浮鹽計邪?是以貪墨無恥之 士大夫,知朝廷住買浮鹽,龍斷而籠其利;累累灶戶,列處沙洲,日藉銖兩之鹽,以延 旦夕之命;今商賈既不得私販,朝廷又不與收買,則是絕其衣食之源矣。為今之計,莫 若遵端平之舊式,收鍋戶之浮鹽。所給鹽本,當過於正鹽之價,則人皆與官為市。卻以 此鹽售於上江,所得鹽息,徑輸朝廷,一則可以絕戎閫爭利之風,二則可以續鍋戶烹煎 之利。」有旨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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