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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延章

[二十四史] 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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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八十三‧志第一百三十六  食貨下五 鹽下 茶上
其在福建曰福州長清場,歲鬻十萬三百石,以給本路。天聖以來,福漳泉州、興化軍皆 鬻鹽,歲視舊額增四萬八千九百八石。
熙寧十年,有廖恩者起為盜,聚黨掠州郡。恩既平,御史中丞鄧閏甫言:「閩越山林險 阻,連亙數千裏,無賴奸民比他路為多,大抵盜販鹽耳。恩平,遂不為備,安知無躡恩 之跡而起者?」乃詔福建路蹇周輔度利害。周輔言:「建、劍、汀州、邵武軍官賣鹽價 苦高,漳、泉、福州、興化軍鬻鹽價賤,故盜多販賣於鹽貴之地。異時建州嘗計民產賦 錢買鹽,而民憚求有司,徒出錢或不得鹽。今請罷去,頗減建、劍、汀、邵武鹽價,募 上戶為鋪戶,官給券,定月所賣,從官場買之,如是則民易得鹽,盜販不能規厚利。又 稍興復舊倉,選吏增兵。立法,若盜販、知情囊橐之者,不以赦原;三犯,杖、編管鄰 州;己編管復犯者,杖、配犯處本城。」皆行之,歲增賣二十三萬餘斤,而鹽官數外售 者不預焉。
元豐二年,提舉鹽事賈青請自諸州改法酌三年之中數立額。又請捕盜官獲私鹽多者,論 賞不限常法。三年,青上所部賣鹽官吏歲課,比舊額增羨。詔曰:「周輔承命創法,青 相繼奉行,期年有成,課增盜止,東南賴之。」時周輔已擢三司副使,監司已次被賞者 凡二十人。
哲宗即位,御史中丞黃履奏福建多以鹽抑民,詔:「去歲先帝已立分遣御史、郎官察舉 監司之法,福建遣御史黃降,江西遣御史陳次升按之。」繼又以命吏部郎中張汝賢並察 舉周輔所立鹽法。降言:「福州緣王氏之舊,每產錢一當余州之十,其科納以此為率, 余隨均定,鹽額亦當五倍,而實減半焉。昨王子京奏立產鹽法,失於詳究,遂概以額增 ,多寡之間,遼遠絕殊,遠民久無以伸。」詔付汝賢。明年,按察司盡以所察事狀聞, 於是福建轉運副使賈青、王子京皆坐掊克,謫監湖廣鹽酒稅;刑部侍郎蹇周輔坐議江西 鹽法,掊克誕謾,削職知和州;郟亶坐倡議運廣鹽江西,張士澄坐附會推行周輔之法, 肆志抑擾,並黜官;閩清縣尹徐壽獨用鹽法初行,能守官不撓,民以故不多受課,言於 朝加賞焉。汝賢請定福建產賣鹽額,詔從其請;凡抑民為鹽戶及願退不為行者,以徒一 年坐之;提舉鹽事官知而不舉,論如其罪。
已而殿中侍御史呂陶奏:「朝廷以福建、江西、湖南等路鹽法之弊,流毒生靈,遣使按 視,譴黜聚斂之吏,以慰困窮之民,天下皆知公議之不可廢也。然湖南、江西運賣廣鹽 添額之害,京東、河北榷鹽,皆章惇所倡,願付有司根治其罪,使賊民罔上之臣,少知 所畏。」監察御史孫升繼言:「江西、湖南鹽法之害,兩路之民,殘虐塗炭,甚於兵火 ,獨提舉官劉誼乃能上言極其利害,誼坐奪官勒停。」詔復誼官,起守韶州。
崇寧以後,蔡京用事,鹽法屢變。獨福建鹽於政和初斤增錢七,用熙寧法聽商人轉廊算 請,依六路所算末鹽錢每百千留十之一,輸請鹽處為鹽本錢。
建炎間,淮、浙之商不通,而閩、廣之鈔法行;未幾,淮、浙之商既通,而閩、廣之鈔 法遂罷。舊法,閩之上四州建、劍、汀、邵行官賣鹽法,閩之下四州福、泉、漳、化行 產鹽法。(隨稅輸鹽也。)官賣之法既革,產鹽之法亦弊,鈔法一行,弊若可革,而民 俗又有不便。故當時轉運、提舉司請上四州依上法,下四州且令依舊。及鈔法既罷,歲 令漕司認鈔錢二十萬緡輸行在所榷貨務,自後或減或增,卒為二十二萬緡。
二十七年,常平提舉張汝楫復申明鈔法,上以問宰執。陳誠之奏曰:「建、劍山溪之險 ,細民冒法私販,雖官賣鹽猶不能革;若使民自賣,其能免私販乎?私販既多,鈔額必 虧。」上曰:「中間曾用鈔法,未幾復罷。若可行,祖宗已行之矣。大抵法貴從俗,不 然不可經久。」淳熙五年,詔泰寧、尤溪兩縣計產買鹽之令,更不施行。
八年,福建市舶陳峴言:「福建自元豐二年轉運使王子京建運鹽之法,不免有侵盜科擾 之弊,且天下州縣皆行鈔法,獨福建膺運鹽之害。紹興初,趙不已嘗措置鈔法,而終不 可行者,蓋漕司則藉鹽綱為增鹽錢,州縣則藉鹽綱以為歲計,官員則有賣鹽食錢、縻費 錢,胥吏則有發遣交納常例錢,公私齟齬,無怪乎不可行也。鈔法未成倫序,而綱運遽 罷,百姓率無食鹽,故漕運乘此以為不便,請抱引錢而罷鈔法。鈔法罷而綱運興,官價 高而私價賤,民多食私鹽而官不售,科抑之弊生矣。」於是詔峴措置。峴請從榷貨務自 立五十斤至百斤,分為五等,造大小鈔給買,仍預措置賣鈔,先以本錢畀三倉買鹽,以 備商旅請買。九年正月,以福建鹽自來運賣,近為鈔法敷擾害民,於是詔福建轉運司, 諸州鹽綱依舊官般官賣。三月,詔轉運傅自得、楊由義廉察官賣鹽未便者,措置以聞。
淳熙十三年,四川安撫制置趙汝愚言:「汀州民貧,而官鹽抑配視他州尤甚,乞以汀州 為客鈔。」事下提舉應孟明及汀州守臣議,孟明等言:「上四州軍有去產鹽之地甚邇者 ,官不賣鹽則私禁不嚴,民食私鹽則客鈔不售,既無翻鈔之地則客賣銷折,所以鈔法屢 行而屢罷。四川闊遠,猶不可翻鈔,汀州將何所往?故鈔法雖良,不可行於汀州,惟裁 減本州並諸縣合輸內錢,而嚴科鹽之禁,庶幾汀民有瘳矣。」復下轉運趙彥操等措置裁 減,以歲運二百萬四千斤會之,總減三萬九千三十八緡有奇,又免其分隸諸司,則汀州 六邑歲減於民者三萬九千緡有奇,減於官者一萬緡有奇,所補州用又在外。蓋上四州財 賦絕少,所恃者官賣鹽耳。
又瀕海諸郡計產輸錢,官給之鹽以供食,其後遂為常賦,而民不復請鹽矣,此又下四州 產鹽之弊也。寧宗嘉定六年,臣僚嘗極言之,於是下轉運司,將福之下四州軍凡二十文 產以下合輸鹽五斤之家盡免,其折戶產錢僅及二十文者不輸鹽錢。
寶慶二年,監察御史梁成大言:「福建州縣半系頻州產鹽之地,利權專屬漕臣,乃其職 也。鹽產於福州、興化,而運於建、劍、汀、邵,四郡二十二縣之民食焉。福建提舉司 主常平茶事而鹽不預,漕司與認淨鏹以助用,近來越職營利,多取綱運,分委屬縣。縣 邑既為漕司措辦課鹽,今又增提舉司之額,其勢必盡敷於民,殆甚於青苗之害。望將運 鹽盡歸漕司,提舉司不得越職,庶幾事權歸一,民瘼少蘇矣。」從之。
景定元年九月,明堂赦曰:「福建上四州縣倚鹽為課,其間有招趁失時,月解拖欠,其 欠在寶祐五年以前者,並與除放,尚敢違法計口科抑者,監司按劾以聞。」三年,臣僚 言:「福建上四州山多田少,稅賦不足,州縣上供等錢銀、官吏宗子官兵支遣,悉取辦 於賣鹽,轉運司雖拘榷鹽綱,實不自賣。近年創例自運鹽兩綱,後或歲運十綱至二十綱 ,與上四州縣所運歲額相妨,而綱吏搭帶之數不預焉。州縣被其攙奪,發泄不行,上供 常賦,無從趁辦,不免敷及民戶,其害有不可勝言者。」有旨:「福建轉運司視自來鹽 法,毋致違戾;建寧府、南劍州、汀州、邵武軍依此施行。」
廣州東筦、靜康等十三場,歲鬻二萬四千餘石,以給本路及西路之昭桂州、江南之南安 軍。廉州白石、石康二場,歲鬻三萬石,以給本州及容、白、欽、化、蒙、龔、藤、象 、宜、柳、邕、潯、貴、賓、梧、橫、南儀、鬱林州。又高、竇、春、雷、融、瓊、崖 、儋、萬安州各鬻以給本州,無定額。天聖以後,東、西海場十三皆領於廣州,歲鬻五 十一萬三千六百八十六石,以給東、西二路。而瓊、崖諸州,其地荒阻,賣鹽不售,類 抑配衙前。前後官此者,或擅增鹽數,煎鹽戶力不給,有破產者。元豐三年,朱初平奏 蠲鹽之不售者,又約所賣數定為煎額,以惠遠民。久之,廣西漕司奏民戶逋鹽稅,其縣 令監官雖已代,並住奉勒催,須足乃罷。而廣東漕臣復奏嶺外依六路法,以逐州管幹官 ,提點刑獄兼提舉鹽事,考較賞罰如之。瓊、崖等州復請賦鹽於民,斤重視其戶等,而 民滋困矣。
南渡,二廣之鹽皆屬於漕司,量諸州歲用而給之鹽。然廣東俗富,猶可通商;廣西地廣 莫而雕瘁,食鹽有限,商賈難行。自東廣而出,乘大水無灘磧,其勢甚易;自西廣而出 ,水小多灘磧,其勢甚難。建炎末鬻鈔,未幾復止,然官般、客鈔,亦屢有更革;東、 西兩漕,屢有分合。
紹興元年三月,南恩州陽江縣土生鹼,募民墾之,置灶六十七,產鹽七十萬八千四百斤 ,收息錢三萬餘緡。十有二月,復置廣西茶鹽司。八年,詔廣西鹽歲以十分為率,二分 令欽、廉、雷、化、高五州官賣,餘八分行鈔法。尋又詔廣東鹽九分行鈔法,一分產鹽 州縣出賣。廣南去中州絕遠,土曠民貧,賦入不給,故漕司鬻鹽,以其息什四為州用, 可以粗給,而民無加賦。昭州歲收買鹽錢三萬六千緡,以七千緡代潯、貴州上供赴經略 司買馬,余為州用。及罷官賣,遂科七千緡於民戶,謂之縻費錢焉。九年,罷廣東官賣 ,行客鈔法,以其錢助鄂兵之費。
孝宗乾道四年,罷鹽鈔,令廣西漕司自認漕錢二十萬。且廣西之鹽乃漕司出賣,自乾道 元年因曾連請並歸廣東,於是度支唐琢言:「廣西鹽引錢欠幾八千萬緡,緣向來二廣鹽 事分東西兩司,而西路鹽常為東路所侵,昔廣西自作一司,故鹽不至於虧減;今既罷西 司併入東路,則廣東之鹽無復禁止,廣西坐失一路所入。」故有是命。既而宰執進蔣芾 之奏:「鹽利舊屬漕司,給諸州歲;自賣鈔鹽之後,漕司遂以苗米高價折錢。今朝廷更 不降鹽鈔,只今漕司認發歲額,則漕司自獲鹽息,拆米招糴之弊皆去矣。」九年,詔廣 州復行官般官賣法。
淳熙三年,詔廣西轉運司歲收官鹽息錢三分撥諸州,七分充漕計,從經略張栻請也。栻 去而漕臣趙公浣增鹽直斤百錢為百六十,欽州歲賣鹽千斛而五增之。六年,侍御史江溥 以為言,上黜公澣,詔閩、廣賣鹽自有舊額定直,自今毋得擅增。
九年,詔遣浙西撫干胡廷直訪求利害,與帥、漕、提舉詳議以聞。使還,尋以廷直提舉 廣東同措置廣西鹽事。十年,詔曰:「廣南在數千裏外,疾痛難於上聞,朕憫之尤切。 蓋鹽者,民資以食,向也官利其贏,轉而自鬻,久為民疾。朕為之更令,俾通販而杜官 鬻,民固以為利矣;然利於民者官不便焉,必胥動以浮言,且朕知恤民而已,浮言奚恤 ?矧置監司、守令以為民,朕有美意,弗廣其推,顧撓而壞之,可乎?自今如或有此, 必置之法。」於是命詹儀之知靜江府,並廣東、西鹽事為一司,其兩路賣鹽,歲以十六 萬五千籮為額。儀之等言:「兩路鹽且以十萬籮為額,俟三數年,視其增虧,乃增其額 。所有客鈔東西路通貨錢與免,以便商販。」
十六年,經略應孟明言:「廣中自行鈔法,五六年間,州縣率以鈔抑售於民,其害有甚 於官般。」詔孟明、朱晞顏與提舉廣南鹽事王光祖從長措置經久利便,毋致再有科抑之 弊。寶慶元年,以廣州安撫司水軍大為興販,罷其統領尹椿、統轄黃受,各降一官。
鬻鹼為鹽,曰并州永利監,歲鬻十二萬五千餘石,以給本州及忻、代、石、嵐、憲、遼 、澤、潞、麟、府州,威勝、岢嵐、火山、平定、寧化、保德軍,許商人販鬻,不得出 境。仁宗時,分永利東、西兩鹽,東隸并州,西隸汾州。籍州民之有鹼土者為鐺戶;戶 歲輸鹽於官,謂之課鹽;余則官以錢售之,謂之中賣。鹽法亦與海鹽同,歲鬻視舊額減 三千四百三十七石。河東唯晉、絳、慈、隰食池鹽,余皆食永利鹽。其入官,斤為八錢 或六錢,出為錢三十六,歲課緡錢十八萬九千有奇。
自咸平以來,聽商人輦鹽過河西麟府州、濁輪砦貿易,官為下其價予之。後積鹽益多, 康定初,罷東監鬻鹽三年。皇祐中,又權罷西監鬻鹽,俟鹽少復故。時議者請募商人入 芻粟麟府州、火山軍,予券償以鹽,從之。既而芻粟虛估高,券直千錢,為鹽商所抑, 才售錢四百有餘,而出官鹽五十斤,蠹耗縣官。或請罷入芻粟,第令入實錢,轉運司議 以為非便而止。大抵鹼土或厚或薄,薄則利微,鐺戶破產不能足其課。至和初,韓琦請 戶滿三歲,地利盡,得自言,摘他戶代之。明年,又詔鐺戶輸歲課以分數為率,蠲復有 差,遇水災,又聽摘他戶代役,百姓便之。河北、陝西亦有鬻堿為鹽者,然其利薄。明 道初,嘗詔廢河中府、慶成軍堿場,禁民鬻鹽以侵池鹽之利。
熙寧八年,三司使章惇言:「兩監舊額歲課二十五萬餘緡,自許商人並邊中糧草,增饒 給鈔支鹽,商人得鈔千錢,售價半之,縣官陰有所亡,坐賈獲利不貲。又私鹽不禁,歲 課日減,今才十萬四千餘緡,若計糧草虛估,官才得實錢五萬餘緡,視舊虧十之八。請 如解鹽例,募商人入錢請買,或官自運,鬻於本路,重私販之禁,歲課且大增,並邊市 糧草,一用見錢。」詔如所奏,官自運鬻於本路。
元豐元年,三司戶部副使陳安石言:「永利東、西監鹽,請如慶曆前商人輸錢於麟、府 、豐、代、嵐、憲、忻、岢嵐、寧化、保德、火山等州軍,本州軍給券於東、西監請鹽 ,以除加饒折糴之弊。仍令商人言占戶所賣地,即鹽已運至場務者,商人買之加運費。 如是則官鹽價平而商販通。」遂行其說,用安石為河東都轉運使。安石請犯西北青白鹽 者,以皇祐敕論罪,首從皆編配;又青白入河東,犯者罪至流,所歷官司不察者罪之。 四年,安石自言治鹽歲有羨餘,及增收忻州鹼地鐺戶、馬城池鹽課,詔安石遷官,賞其 屬。
元祐元年,右司諫蘇轍言:「異時河東除食解鹽,余仰東、西永利鹽,未嘗闕。元豐三 年後,前宰相蔡確、兄礪等始議創增河東忻州馬城池鹽,夾硝味苦,民不願買。乞下轉 運司,苟無妨闕,即止勿收。」詔從之。
四年,陳安石坐為河東轉運使附會時論,興置鹽井,害及一路,降知鄭州。先是,熙寧 中,議收熙河蕃部包順鹽井,或以為非宜,王安石謂邊將苟自以情得之,何害?議者不 能奪焉。
六年,詔代州賣鹽年額酌以中數,以八十五萬斤為額,部內多少均裁之。紹聖元年,河 東復行官賣法。崇寧三年,以河東三路鈔無定估,本路尤賤,害於糴買,罷給三路鈔, 止給見錢鈔,他如河北新降鈔法。四年,詔河東永利兩監土鹽仍官收,見緡鬻之,聽商 人入納算請,定往河東州軍,罷客販東北鹽入河東者。
鬻井為鹽,曰益、梓、夔、利,凡四路。益州路一監九十八井,歲鬻八萬四千五百二十 二石;梓州路二監三百八十五井,十四萬一千七百八十石;夔州路三監二十井,八萬四 千八百八十石;利州路一百二十九井,一萬二千二百石:各以給本路。大為監,小為井 ,監則官掌,井則土民干鬻,如其數輸課,聽往旁境販賣,唯不得出川峽。初,川峽承 舊制,官自鬻鹽。開寶七年,詔斤減十錢,令干鬻者有羨利但輸十之九。
太平興國三年,右拾遺郭泌上言:「劍南諸州官糶鹽,斤為錢七十。鹽井浚深,鬻鹽極 苦,樵薪益貴,輦之甚艱,加之風水之虞,或至漂喪;豪民黠吏,相與為奸,賤市於官 ,貴糶於民,至有斤獲錢數百,官虧歲額,民食貴鹽。望稍增舊價為百五十文,則豪猾 無以規利,民有以給食。」從之。有司言:「昌州歲收虛額鹽萬八千五百餘斤,乃開寶 中知州李佩掊斂以希課最,廢諸井薪錢,歲額外課部民鬻鹽,民不習其事,甚以為苦, 至破產不能償其數,多流入他部,而積年之徵不可免。」詔悉除之,其舊額二萬七千六 十斤如故。端拱元年七月,西川食鹽不足,許商販階、文州青白鹽、峽路井鹽、永康軍 崖鹽,勿收算。
川峽諸州自李順叛後,增屯兵,乃募人入粟,以鹽償之。景德二年,權三司使丁謂言: 「川峽糧儲充足,請以鹽易絲帛。」詔諸州軍食及二年、近溪洞州三年者,從其請。大 中祥符元年,詔滬州南井灶戶遇正、至、寒食各給假三日,所收日額,仍與除放。三年 ,減滬州淯井監課鹽三之一。
仁宗時,成都、梓、夔三路六監與宋初同,而成都增井三十九,歲課減五萬六千五百九 十七石;梓州路增井二十八,歲課減十一萬一十九石;利州路井增十四,歲課減四百九 十二石三斗有奇;夔州路井增十五,歲課減三千一百八十四石。各以給一路,夔州則並 給諸蠻,計所入鹽直,歲輸緡錢五分,銀、紬絹五分。又募人入錢貨諸州,即產鹽厚處 取鹽,而施、黔並邊諸州,並募人入米。
康定元年,淮南提點刑獄郭維言:「川峽素不產銀,而募人以銀易鹽,又鹽酒場主者亦 以銀折歲課,故販者趨京師及陝西市銀以歸,而官得銀復輦置京師,公私勞費。請聽入 銀京師榷貨務或陝西並邊州軍,給券受鹽於川峽,或以折鹽酒歲課,願入錢,二千當銀 一兩。」詔行之。既而入銀陝西者少,議鹽百斤加二十斤予之,並募入中鳳翔、永興。 會西方用兵,軍食不足,又詔入芻粟並邊,俟有備而止。芻粟虛估高,鹽直賤,商賈利 之。西方既無事,猶入中如故。夔州轉運使蔣賁以為入中十餘年,虛費夔鹽計直二十餘 萬緡,令陝西用池鹽之利,軍儲有備,請如初。詔許之。
先是,益、利鹽入最薄,故並食大寧監、解池鹽,商賈轉販給之。慶曆中,令商人入錢 貨益州以射大寧監鹽者,萬斤增小錢千緡,小錢十當大錢一。販者滋少,蜀中鹽踴貴, 斤為小錢二千二百,知益州文彥博以為言,詔皆復故。
四路鹽課,縣官之所仰給,然井源或發或微,而積課如舊,任事者多務增課為功,往往 貽患後人。時方切於除民疾苦,尤以遠人為意,有司上言,輒為蠲減。初,鹽課聽以五 分折銀、紬、絹,鹽一斤計錢二十至三十,銀一兩、紬絹一匹折錢六百至一千二百,後 詔以課利折金帛者從時估。荊湖之歸、峽二州,州二井,歲課二千八百二十石,亦各以 給本州。
熙寧中,蜀鹽私販者眾;禁不能止。欲盡實私井,運解鹽以足之,議未決。神宗以問修 起居注沈括,對曰:「私井既容其撲買,則不得無私易,一切實之而運解鹽,使一出於 官售,此亦省刑罰籠遺利之一端;然忠、萬、戎、瀘間夷界小井尤多,止之實難,若列 候加警,恐所得不酬所費。」議遂寢。九年,劉佐入蜀經度茶事,嘗歲運解鹽十萬席。 侍御史周尹奏:「成都府路素仰東川產鹽,昨轉運司商度賣陵井場,遂止東鹽及閉卓筒 井,失業者眾,言利之臣,復運解鹽,道險續運甚艱;成都鹽踴貴,東川鹽賤,驅民冒 法。乞東川鹽仍入成都,勿閉卓筒井,罷官運解鹽。」詔商販仍舊,賣解鹽依客商例, 禁抑配於民。未幾,官運解鹽竟罷。
元祐元年,詔委成都提點刑獄郭概體量鹽事。右司監蘇轍劾概觀望阿附,奏不以實,且 言:「四川數州賣邛州蒲江井官鹽,斤為錢百二十,近歲鹼泉減耗,多雜沙土;而梓、 夔路客鹽及民間販小井白鹽,價止七八十,官司遂至抑配,概不念民朝夕食此貴鹽。」 詔遂罷概,今黃廉體量以聞。上封事者言:「有司於稅課外,歲令井輸五十緡,謂之官 溪錢。」詔付廉悉蠲之。詔自今溪有鹽井輸課利鹽稅外,毋得更增以租。
崇寧二年,川峽利、洋、興、劍、蓬、閬、巴、綿、漢、興元府等州,並通行東北鹽。 四年,梓、遂、夔、綿、漢州、大寧監等鹽仍鬻於蜀,惟禁侵解鹽地。
紹興二年,四川總領趙開初變鹽法,仿大觀法置合同場,收引稅錢,大抵與茶法相類, 而嚴密過之。斤輸引錢二十有五,土產稅及增添約九錢四分,所過稅錢七分,住稅一錢 有半,引別輸提勘錢六十六,其後又增貼輸等錢。凡四川四千九百餘井,歲產鹽約千餘 萬斤,引法初行,百斤為一擔,又許增十斤勿算以優之,其後遞增至四百餘萬緡。二十 九年,減西和州賣鹽直之半。
孝宗淳熙六年,四川制置胡元質、總領程價言:「推排四路鹽井二千三百七十五、場四 百五,除井一千一百七十四、場一百五十依舊額煎輸;其自陳或糾決增額者井一百二十 五、場二十四,並今渲淘舊井亦願入籍者四百七十九;其無鹽之井,即與剷除,不敷而 抱輸者,即與量減;共減錢引四十萬九千八百八十八道,而增收錢引十三萬七千三百四 十九道,庶井戶免困重額。」七年,元質又言:「鹽井推排,所以增有餘補不足,有司 務求贏餘,盈者過取,涸者略減,盡出私心。今後凡遇推排,以增補虧,不得逾已減之 數。」十一年,以京西轉運副使江溥言金州帥司置場拘買商鹽,高價科賣,致商旅坐困 ,民食貴鹽,詔金州依法聽商人從便買賣,不得置場拘催。
初,趙開之立榷法也,令商人入錢請引,井戶但如額鬻鹽,輸土產稅而已。然鹼脈有盈 縮,月額有登耗,間以虛鈔付之,而收其算,引法由是大壞。井戶既為商人所要,因增 其斤重予之,每擔有增至百六十斤者。又逃絕之井,許增額承認,小民利於得井,界增 其額,而不能售,其引息土產之輸,無所從出,由是刎縊相尋,公私病之。
光宗紹熙三年,吏部尚書趙汝愚言:「紹興間趙開所議鹽法,諸井皆不立額,惟禁私賣 ,而諸州縣鎮皆置合同場,以招商販,其鹽之斤重,遠近皆平準之,使彼此均一而無相 傾奪,貴賤以時而為之翕張。今其法盡廢,宜下四川總所視舊法施行。」時楊輔為總計 ,去虛額,閉廢井,申嚴合同場法,禁斤重之逾格者,而重私販之罰,鹽直於是頓昂。 輔又請罷利州東路安撫司所置鹽店六,及津渡所收鹽錢,與西路興州鹽店。後總領陳曄 又盡除官井所增之額焉。
五年,戶部言:「潼川府鹽、酒為蜀重害。鹽既收其土產錢給賣官引,又從而征之,矧 州縣額外收稅,如買酒錢、到岸錢、榻地錢之類,皆是創增。」於是申禁成都、潼川、 利路諸司。寧宗嘉定七年,詔四川鹽井專隸總所,既而宣撫使安丙言防秋藉此以助軍興 ,乃復奪之。

宋榷茶之制,擇要會之地,曰江陵府,曰真州,曰海州,曰漢陽軍,曰無為軍,曰蘄州 之蘄口,為榷貨務六。初,京城、建安、襄復州皆置務,後建安、襄復州務廢,京城務 雖存,但會給交鈔往還,而不積茶貨。在淮南則蘄、黃、廬、舒、光、壽六州,官自為 場,置吏總之,謂之山場者十三;六州採茶之民皆隸焉,謂之園戶。歲課作茶輸租,余 則官悉市之。其售於官者,皆先受錢而後入茶,謂之本錢;又民歲輸稅願折茶者,謂之 折稅茶。總為歲課八百六十五萬餘斤,其出鬻皆就本場。在江南則宣、歙、江、池、饒 、信、洪、撫、筠、袁十州,廣德、興國、臨江、建昌、南康五軍;兩浙則杭、蘇、明 、越、婺、處、溫、台、湖、常、衢、睦十二州;荊湖則江陵府、潭澧鼎鄂岳歸峽七州 、荊門軍;福建則建、劍二州,歲如山場輸租折稅。總為歲課江南千二十七萬餘斤,兩 浙百二十七萬九千餘斤,荊湖二百四十七萬餘斤,福建三十九萬三千餘斤,悉送六榷務 鬻之。
茶有二類,曰片茶,曰散茶。片茶蒸造,實卷模中串之,唯建、劍則既蒸而研,編竹為 格,置焙室中,最為精潔,他處不能造。有龍、鳳、石乳、白乳之類十二等,以充歲貢 及邦國之用。其出虔袁饒池光歙潭岳辰澧州、江陵府、興國臨江軍,有仙芝、玉津、先 春、綠芽之類二十六等,兩浙及宣、江、鼎州又以上、中、下或第一至第五為號。散茶 出淮南、歸州、江南、荊湖,有龍溪、雨前、雨後之類十一等,江、浙、又有以上中下 或第一至第五為號者。買臘茶斤自二十錢至一百九十錢有十六等,片茶大片自六十五錢 至二百五錢有五十五等,散茶斤自十六錢至三十八錢五分有五十九等;鬻臘茶斤自四十 七錢至四百二十錢有十二等,片茶自十七錢至九百一十七錢有六十五等,散茶自十五錢 至一百二十一錢有一百九十等。
民之欲茶者售於官,給其日用者,謂之食茶,出境則給券。商賈貿易,入錢若金帛京師 榷貨務,以射六務、十三場茶,給券隨所射與之,願就東南入錢若金帛者聽,計直予茶 如京師。至道末,鬻錢二百八十五萬二千九百餘貫,天禧末,增四十五萬餘貫。天下茶 皆禁,唯川峽、廣南聽民自買賣,禁其出境。
凡民茶折稅外,匿不送官及私販鬻者沒入之,計其直論罪。園戶輒毀敗茶樹者,計所出 茶論如法。舊茶園荒薄,采造不充其數者,蠲之。當以茶代稅而無茶者,許輸他物。主 吏私以官茶貿易,及一貫五百者死。自後定法,務從輕減。太平興國二年,主吏盜官茶 販鬻錢三貫以上,黥面送闕下;淳化三年,論直十貫以上,黥面配本州牢城,巡防卒私 販茶,依本條加一等論。凡結徒持杖販易私茶、遇官司擒捕抵拒者,皆死。太平興國四 年,詔鬻偽茶一斤杖一百,二十斤以上棄市。雍熙二年,民造溫桑偽茶,比犯真茶計直 十分論二分之罪。淳化五年,有司以侵損官課言加犯私鹽一等,非禁法州縣者,如太平 興國詔條論決。
茶之為利甚博,商賈轉致於西北,利嘗至數倍。雍熙後用兵,切於饋餉,多令商人入芻 糧塞下,酌地之遠近而為其直,取市價而厚增之,授以要券,謂之交引,至京師給以緡 錢,又移文江、淮、荊湖給以茶及顆、末鹽。端拱二年,置折中倉,聽商人輸粟京師, 優其直,給茶鹽於江、淮。
淳化三年,監察御史薛映、秘書丞劉式等請罷諸榷務,令商人就出茶州軍官場算買,既 大省輦運,又商人皆得新茶。詔以三司鹽鐵副使雷有終為諸路茶鹽制置使,左司諫張觀 與映副之。四年二月,廢沿江八務,大減茶價。詔下,商人頗以江路回遠非便,有司又 以損直虧課為言。七月,復置八務,罷制置使、副。至道初,劉式猶固執前議,西京作 坊使楊允恭言商人市諸州茶,新陳相糅,兩河、陝西諸州,風土各有所宜,非參以多品 則少利,罷榷務令就茶山買茶不可行。太宗欲究其利害之說,命宰相召鹽鐵使陳恕等與 式、允恭定議,召問商人,皆願如淳化所減之價,不然,即望仍舊。有司職出納,難於 減損,皆同允恭之說,式議遂寢。即以允恭為江南、淮南、兩浙發運兼制置茶鹽使。二 年,從允恭等請,禁淮南十二州軍鹽,官鬻之,商人先入金帛京師及揚州折博務者,悉 償以茶。自是鬻鹽得實錢,茶無滯積,歲課增五十萬八千餘貫,允恭等皆被賞。
初,商人以鹽為急,趨者甚眾,及禁江、淮鹽,又增用茶,如百千又有官耗,增十年場 耗,隨所在饒益。其輸邊粟者,持交引詣京師,有坐賈置鋪,隸名榷貨務,懷交引者湊 之。若行商,則鋪賈為保任,詣京師榷務給錢,南州給茶;若非行商,則鋪賈自售之, 轉鬻與茶賈。及南北和好罷兵,邊儲稍緩,物價差減,而交引虛錢未改。既以茶代鹽, 而買茶所入不補其給,交引停積,故商旅所得茶,指期於數年之外,京師交引愈賤,至 有裁得所入芻粟之實價,官私俱無利。是年,定監買官虧額自一厘以上罰奉、降差遣之 制。
景德二年,命鹽鐵副使林特、崇儀副使李溥等就三司悉索舊制詳定,而召茶商論議,別 為新法:其於京師入金銀、綿帛實直錢五十千者,給百貫實茶,若須海州茶者,入見緡 五十五千;河北緣邊入金帛、芻粟,如京師之制,而茶增十千,次邊增五千;河東緣邊 次邊亦然,而所增有八千、六千之差;陝西緣邊亦如之,而增十五千,須海州茶者,納 物實直五十二千,次邊所增如河北緣邊之制。其三路近地所入所給,皆如京師。河北次 邊、河東緣邊次邊,皆不得射海州茶。茶商所過,當輸算,令記錄,候至京師並輸之。 仍約束山場,謹其出納。議奏,三司皆以為便。五月,以溥為淮南制置發運副使,委成 其事。行之一年,真宗慮未盡其要,三年,命樞密直學士李濬等比較新舊法利害。時新 法方行,商人頗眩惑,特等請罷比較,從之。
有司上歲課:元年用舊法,得五百六十九萬貫,二年用新法,得四百一十萬貫,三年二 百八萬貫。特言「所增蓋官本少而有利」,乃實課也,所虧虛錢耳。四年秋,特等皆遷 官,仍詔三司行新法,不得輒有改更。大中祥符二年,特、溥等上編成茶法條貫並課利 總數二十三策。
自新法之行,舊有交引而未給者,已給而未至京師者,已至而未磨者,悉差定分數,折 納入官。大約商人有舊引千貫者,令新法歲入二百千,候五歲則新舊皆給足。官府有茶 充公費者,慮其價賤亂法,悉改以他物。山場節其出耗,所過商稅嚴其覺舉。諸榷務所 受茶,皆均第配給場務,以交引至先後為次。大商刺知精好之處,日夜走僮使齎券詣官 ,率多先焉。初,禁淮南鹽,小商已困,至是,益不能行。
六年,申監買官賞罰之式,凡買到入算茶,及租額遞年送榷務交足而有羨餘者,即理為 課績,其不入算者,雖多不在此限。大中祥符五年,歲課二百餘萬貫,六年至三百萬貫 ,七年又增九十萬貫,八年才百六十萬貫。
是時數年間,有司以京師切須錢,商人舊執交引至場務即付物,時或特給程限,逾限未 至者,每十分復令別輸二分見緡,謂之貼納。豪商率能及限,小商或不即知,或無貼納 ,則賤鬻於豪商。有司徒知移用之便,至存一歲之內文移小改至十數者,商人惑之,顧 望不進。乃詔刑部尚書馮拯、翰林學士王曾詳定,拯等深以慎重敦信為言,而上封者猶 競陳改法之弊。九年,乃命翰林學士李迪、權御史中丞凌策、侍御史知雜呂夷簡與三司 同議條制。時以茶多不精,給商人罕有饒益,行商利薄,陝西交引愈賤,鬻於市才八千 。知秦州曹瑋請於永興、鳳翔、河中府官出錢市之,詔可。迪等以入中緡錢、金帛,舊 從商人所有受之,至是請令十分輸緡錢四五,又定加饒貼納之差。然凡有條奏,多令李 溥裁酌,溥務執前制,罕所變革。
天禧二年,太常博士李垂請放行茶貨。左諫議大夫孫奭言:「茶法屢改,商人不便,非 示信之道,望復位經久之制。」即詔奭與三司詳定,務從寬簡。未幾,奭出知河陽,事 遂止。三司言:「陝西入中芻糧,請依河北例,斗束量增其直,計實錢給鈔,入京以見 錢買之,願受茶貨交引,給依實錢數,令榷貨務並依時價納緡錢支茶,不得更用芻糧文 鈔貼納茶貨。」詔每八百千,增五千茶與之,余從其請。時陝西交引益賤,京師裁直五 千,有司惜其費茶。五年,出內庫錢五十萬貫,令閣門祗候李德明於京師市而毀之。
乾興以來,西北兵費不足,募商人入中芻粟如雍熙法給券,以茶償之。後又益以東南緡 錢、香藥、犀齒,謂之三說;而塞下急於兵食,欲廣儲偫,不愛虛估,入中者以虛錢得 實利,人競趨焉。及其法既弊,則虛估日益高,茶日益賤,入實錢金帛日益寡。而入中 者非盡行商,多其土人,既不知茶利厚薄,且急於售錢,得券則轉鬻於茶商或京師交引 鋪,獲利無幾;茶商及交引鋪或以券取茶,或收蓄貿易,以射厚利。由是虛估之利皆入 豪商巨賈,券之滯積,雖二三年茶不足以償而入中者以利薄不趨,邊備日蹙,茶法大壞 。初,景德中丁謂為三司使,嘗計其得失,以謂邊糴才及五十萬,而東南三百六十餘萬 茶利盡歸商賈。當時以為至論,厥後雖屢變法以救之,然不能亡敝。
天聖元年,命三司使李咨等較茶、鹽、礬稅歲入登耗,更定其法。遂置計置司,以樞密 副使張士遜、參知政事呂夷簡、魯宗道總之。首考茶法利害,奏言:「十三場茶歲課緡 錢五十萬,天禧五年才及緡錢二十三萬,每券直錢十萬,鬻之售錢五萬五千,總為緡錢 實十三萬,除九萬餘緡為本錢,歲才得息錢三萬餘緡,而官吏廩給雜費不預,是則虛數 多而實利寡,請罷三說,行貼射法。」其法以十三場茶買賣本息並計其數,罷官給本錢 ,使商人與園戶自相交易,一切定為中估,而官收其息。如鬻舒州羅源場茶,斤售錢五 十有六,其本錢二十有五,官不復給,但使商人輸息錢三十有一而已。然必輦茶入官, 隨商人所指予之,給券為驗,以防私害,故有貼射之名。若歲課貼射不盡,或無人貼射 ,則官市之如舊。園戶過期而輸不足者,計所負數如商人入息。舊輸茶百斤,益以二十 斤至三十五斤,謂之耗茶,亦皆罷之。其入錢以射六務茶者如舊制。
先是,天禧中,詔京師入錢八萬,給海州、荊南茶;入錢七萬四千有奇,給真州、無為 、蘄口、漢陽並十三場茶,皆直十萬,所以饒裕商人;而海州、荊南茶善而易售,商人 願得之,故入錢之數厚於他州。其入錢者,聽輸金帛十之六。至是,既更為十三場法, 又募入錢六務,而海州、荊南增為八萬六千,真州、無為、蘄口、漢陽增為八萬。商人 入芻粟塞下者,隨所在實估,度地裏遠近,量增其直。以錢一萬為率,遠者增至七百, 近者三百,給券至京,一切以緡錢償之,謂之見錢法;願得金帛、若他州錢、或茶鹽、 香藥之類者聽。大率使茶與邊糴,各以實錢出納,不得相為輕重,以絕虛估之敝。朝廷 皆用其說。
行之期年,豪商大賈不能為輕重,而論者謂邊糴償以見錢,恐京師府藏不足以繼,爭言 其不便。會江、淮計置司言茶有滯積壞敗者,請一切焚棄。朝廷疑變法之敝,下書責計 置司,又遣官行視茶積。咨等因條上利害,且言:「嘗遣官視陝西、河北,以鎮戎軍、 定州為率,鎮戎軍入粟直二萬八千,定州入粟直四萬五千,給茶皆直十萬。以蘄州市茶 本錢視鎮戎軍粟直,反亡本錢三之一,得不償失,敝在茶與邊糴相須為用,故更今法。 以新舊二法較之,乾興元年用三說法,每券十萬,茶售錢五萬一千至六萬二千,香藥、 象齒售錢四萬一千有奇,東南緡錢售錢八萬三千,而京師實入緡錢五十七萬有奇,邊儲 芻二百五萬餘圍,粟二百九十八萬石。天聖元年用新法,至二年,茶及香藥、東南緡錢 每給直十萬,茶入實錢七萬四千有奇至八萬,香藥、象齒入錢七萬二千有奇,東南緡錢 入錢十萬五百,而京師實入緡錢增一百四萬有奇,邊儲芻增一千一百六十九萬餘圍,粟 增二百一十三萬餘石。舊以虛估給券者,至京師為出錢售之,或折為實錢給茶,貴賤從 其市估。其先賤售於茶商者,券錢十萬,使別輸實錢五萬,共給天禧五年茶直十五萬, 小商百萬以下免輸錢,每券十萬,給茶直七萬至七萬五千;天禧茶盡,則給乾興以後茶 ,仍增別輸錢五萬者為七萬,並給耗如舊,俟舊券盡而止。如此又省合給茶及香藥、象 齒、東南緡錢總直緡錢一百七十一萬。」二府大臣亦言:「所省及增收計為緡錢六百五 十餘萬。時邊儲有不足以給一歲者,至是,多者有四年,少者有二年之蓄,而東南茶亦 無滯積之弊。其制置司請焚棄者,特累年壞敗不可用者爾。推行新法,功緒已見。蓋積 年侵蠹之源一朝閉塞,商賈利於復故,欲有以動搖,而論者不察其實,助為遊說。願力 行之,毋為流言所易。」於是詔有司榜諭商賈以推行不變之意,賜典吏銀絹有差,然論 者猶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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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八十四‧志第一百三十七  食貨下六 茶下
天聖三年八月,詔翰林侍講學士孫奭等同究利害,奭等言:「十三場茶積而未售者六百 一十三萬餘斤,蓋許商人貼射,則善者皆入商人,其入官者皆粗惡不時,故人莫肯售。 又園戶輸歲課不足者,使如商人入息,而園戶皆細民,貧弱力不能給,煩擾益甚。又奸 人倚貼射為名,強市盜販,侵奪官利,其弊不可不革。」十月,遂罷貼射法,官復給本 錢市茶。商人入錢以售茶者,奭等又欲優之,請凡入錢京師售海州、荊南茶者,損為七 萬七千,售真州等四務十三場茶者,又第損之,給茶皆直十萬。自是,河北入中復用三 說法,舊給東南緡錢者,以京師榷貨務錢償之。
奭等議既用,益以李咨等變法為非。明年,摭計置司所上天聖二年比視增虧數差謬,詔 令嘗典議官張士遜等條析。夷簡言:「天聖初,環慶等路數奏芻糧不給,京師府藏常闕 緡錢,吏兵月奉僅能取足。自變法以來,京師積錢多,邊計不聞告乏,中間蕃部作亂, 調發兵馬,仰給有司,無不足之患。以此推之,頗有成效。三司比視數目差互不同,非 執政所能親自較計。」然士遜等猶被罰,咨罷三司使。初,園戶負歲課者如商人入息, 後不能償。至四年,太湖等九場凡逋息錢十三萬緡,詔悉蠲之。然自奭等改制,而茶法 寖壞。
景祐中,三司使孫居中等言:「自天聖三年變法,而河北入中虛估之敝,復類乾興以前 ,蠹耗縣官,請復行見錢法。」時咨已執政矣。三年,河北轉運使楊偕亦陳三說法十二 害,見錢法十二利,以謂止用三說所支一分緡錢,足以贍一歲邊計。遂命咨與參知政事 蔡齊等合議,且令詔商人訪其利害。是歲三月,咨等請罷河北入中虛估,以實錢償芻粟 ,實錢售茶,皆如天聖元年之制。又以北商持券至京師,舊必得交引鋪為之保任,並得 三司符驗,然後給錢,以是京師坐賈率多邀求,三司吏稽留為奸,乃悉罷之,命商持券 徑趣榷貨務驗實,立償之錢。初,奭等雖增商人入錢之數,而猶以為利薄,故競市虛估 之券,以射厚利,而入錢者寡,縣官日以侵削,京師少蓄藏。至是,咨等請視天聖三年 入錢數第損一千有奇,入中增直亦視天聖元年數第加三百。詔皆可之。前已用虛估給券 者,給茶如舊,仍給景祐二年已前茶。
既而咨等又言:「天聖四年,嘗許陝西入中願得茶者,每錢十萬,所在給券,徑趣東南 受茶十一萬一千。茶商獲利,爭欲售陝西券,故不復入錢京師,請禁止之。」並言商人 所不便者,其事甚悉,請為更約束,重私販之禁,聽商人輸錢五分,余為置籍召保,期 半年悉償,失期者倍其數。事皆施行。咨等復言:「自奭等變法,歲損財利不可勝計, 且以天聖九年至景祐二年較之,五年之間,河北入中虛費緡錢五百六十八萬;今一旦復 用舊法,恐豪商不便,依託權貴,以動朝廷,請先期申諭。」於是帝為下詔戒敕,而縣 官濫費自此少矣。
久之,上書者復言:「自變法以來,歲輦京師金帛,易芻粟於河北,配擾居民,內虛府 庫,外困商旅,非便。」寶元元年,命御史中丞張觀等與三司議之。觀等復請入錢京師 以售真州等四務十三場茶,直十萬者,又視景祐三年數損之,為錢六萬七千,入中河北 願售茶者,又損一千。既而詔又第損二千,於是入錢京師止為錢六萬五千,入中河北為 錢六萬四千而已。
康定元年,葉清臣為三司使,是歲河北谷賤,因請內地諸州行三說法,募人入中,且以 東南鹽代京師實錢。詔糴止二百萬石。慶曆二年,又請募人入芻粟如康定元年法,數足 而止,自是三說稍復用矣。八年,三司鹽鐵判官董沔亦請復三說法,三司以為然,因言 :「自見錢法行,京師錢入少出多,慶曆七年,榷貨務緡錢入百十九萬,出二百七十六 萬。以此較之,恐無以贍給,請如沔議,以茶、鹽、香藥、緡錢四物如之。」於是有四 說之法。初,詔止行於並邊諸州,而內地諸州有司蓋未嘗請,即以康定元年詔書從事。 自是三說、四說二法並行於河北,不數年間,茶法復壞。芻粟之直,大約虛估居十之八 ,米斗七百,甚者千錢。券至京師,為南商所抑,茶每直十萬,止售錢三千,富人乘時 收蓄,轉取厚利。三司患之,請行貼買之法,每券直十萬,比市估三千,倍為六千,復 入錢四萬四千,貼為五萬,給茶直十萬。詔又損錢一萬,然亦不足以平其直。久之,券 比售錢三千者,才得二千,往往不售,北商無利,入中者寡,公私大弊。
皇祐二年,知定州韓琦及河北轉運司皆以為言,下三司議。三司奏:「自改法至今,凡 得谷二百二十八萬餘石,芻五十六萬餘圍,而費緡錢一百九十五萬有奇,茶、鹽、香藥 又為緡錢一千二百九十五萬有奇。茶、鹽、香藥,民用有限,榷貨務歲課不過五百萬緡 ,今散於民間者既多,所在積而不售,故券直亦從而賤。茶直十萬,舊錢六萬五千,今 止二千;以至香一斤,舊售錢三千八百,今止五六百;公私兩失其利。請復行見錢法, 一用景祐三年約束。」乃下詔曰:「比食貨法壞,芻粟價益倍,縣官之費日長,商賈不 行,豪富之家,乘時牟利,吏緣為奸。自今有議者,須究厥理,審可施用,若事已上而 驗問無狀者,置之重罰。」
是時雖改見錢法,而京師積錢少,恐不足以支入中之費,帝又出內藏庫錢帛百萬以賜三 司。久之,入中者寖多,京師帑藏益乏,商人持券以俟,動彌歲月,至損其直以售於蓄 賈之家。言利者請出內藏庫錢稍增價售之,歲可得遺利五十萬緡。既行,而諫官范鎮謂 內藏庫、榷貨務皆領縣官,豈有榷貨務故稽商人,而令內藏乘時射利?傷體壞法,莫斯 為甚。詔即罷之,然自此並邊虛估之弊復起。
至和三年,河北提舉糴便糧草薛向建議:「並邊十七州軍,歲計粟百八十萬石,為錢百 六十萬緡,豆六十五萬石,芻三百七十萬圍,並邊租賦歲可得粟、豆、芻五十萬,其餘 皆商人入中。請罷並邊入粟,自京輦錢帛至河北,專以見錢和糴。」時楊察為三司使, 請用其說。因輦絹四十萬匹當緡錢七十萬,又蓄見錢及擇上等茶場八,總為緡錢百五十 萬,儲之京師。而募商人入錢並邊,計其道裏遠近,優增其直,以是償之,且省輦運之 費,唯入中芻豆計直償以茶如舊。行未數年,論者謂輦運科折,煩擾居民,且商人入錢 者少,芻豆虛估益高,茶益賤。詔翰林學士韓絳等即三司經度。絳等言:「自改法以來 ,邊儲有備,商旅頗通,未宜輕變。唯輦運之費,悉從官給,而本路舊輸稅絹者,毋得 折為見錢,入中芻豆罷勿給茶,所在平其市估,至京償以銀、紬、絹。」自是茶法不復 為邊糴所須,而通商之議起矣。
初,官既榷茶,民私蓄盜販皆有禁,臘茶之禁又嚴於他茶,犯者其罪尤重,凡告捕私茶 皆有賞。然約束愈密而冒禁愈繁,歲報刑辟,不可勝數。園戶困於征取,官司並緣侵擾 ,因陷罪戾至破產逃匿者,歲比有之。又茶法屢變,歲課日削。至和中,歲市茶淮南才 四百二十二萬餘斤,江南三百七十五萬餘斤,兩浙二十三萬餘斤,荊湖二百六萬餘斤, 唯福建天聖末增至五十萬斤,詔特損五萬,至是增至七十九萬餘斤,歲售錢並本息計之 ,才百六十七萬二千餘緡。官茶所在陳積,縣官獲利無幾,論者皆謂宜弛禁便。
先是,天聖中,有上書者言茶、鹽課虧。帝謂執政曰:「茶鹽民所食,而強設法以禁之 ,致犯者眾。顧經費尚廣,未能弛禁爾!」景祐中,葉清臣上疏曰:
山澤有產,天資惠民。兵食不充,財臣兼利,草芽木葉,私不得專,對園置吏,隨處立 筦。一切官禁,人犯則刑,既奪其資,又加之罪,黥流日報,逾冒不悛。誠有厚利重貨 ,能濟國用,聖仁恤隱,矜赦非辜,猶將弛禁緩刑,為民除害。度支費用甚大,榷易所 收甚薄,刳剝園戶,資奉商人,使朝廷有聚斂之名,官曹滋虐濫之罰,虛張名數,刻蠹 黎元。
建國以來,法敝輒改,載詳改法之由,非有為國之實,皆商吏協計,倒持利權,幸在更 張,倍求奇羨。富人豪族,坐以賈贏,薄販下估,日皆朘削,官私之際,俱非遠策。臣 竊嘗校計茶利所入,以景祐元年為率,除本錢外,實收息錢五十九萬餘緡,又天下所售 食茶,並本息歲課亦祇及三十四萬緡,而茶商見通行六十五州軍,所收稅錢已及五十七 萬緡。若令天下通商,祗收稅錢,自及數倍,即榷務、山場及食茶之利,盡可籠取。又 況不費度支之本,不置榷易之官,不興輦運之勞,不濫徒黥之辟。
臣意生民之弊,有時而窮,盛德之事,俟聖不惑。議者謂榷賣有定率,徵稅無彝准,通 商之後,必虧歲計。臣按管氏鹽鐵法,計口受賦,茶為人用,與鹽鐵均,必令天下通行 ,以口定賦,民獲善利,又去嚴刑,口數出錢,人不厭取。景祐元年,天下戶千二十九 萬六千五百六十五,丁二千六百二十萬五千四百四十一,三分其一為產茶州軍,內外郭 鄉又居五分之一,丁賦三十,村鄉丁賦二十,不產茶州軍郭鄉村鄉如前計之,又第損十 錢,歲計已及緡錢四十萬。榷茶之利,凡止九十餘萬緡,通商收稅,且以三倍舊稅為率 ,可得一百七十餘萬緡,更加口賦之入,乃有二百一十餘萬緡,或更於收稅則例,微加 增益,即所增至寡,所聚愈厚,比於官自榷易,驅民就刑,利病相須,炳然可察。」
時下三司議,皆以為不可行。
至嘉祐中,著作佐郎何鬲、三班奉職王嘉麟又皆上書請罷給茶本錢,縱園戶貿易,而官 收租錢與所在征算,歸榷貨務以償邊糴之費,可以疏利源而寬民力。嘉麟為登平致頌書 十卷、隆衍視成策二卷上之,淮南轉運副使沈立亦集茶法利害為十卷,陳通商之利。時 富弼、韓琦、曾公亮執政,決意向之,力言於帝。三年九月,命韓絳、陳昇之、呂景初 即三司置局議之。十月,三司言:「茶課緡錢歲當入二百二十四萬八千,嘉祐二年才及 一百二十八萬,又募人入錢,皆有虛數,實為八十六萬,而三十九萬有奇是為本錢,才 得子錢四十六萬九千,而輦運麋耗喪失,與官吏、兵夫廩給雜費,又不與焉。至於園戶 輸納,侵擾日甚,小民趨利犯法,刑辟益繁,獲利至少,為弊甚大。宜約至和以後一歲 之數,以所得息錢均賦茶民,恣其買賣,所在收算,請遣官詢察利害以聞。」詔遣官分 行六路,還言如三司使議便。
四年二月,詔曰:「古者山澤之利,與民共之,故民足於下,而君裕於上,國家無事, 刑罰以清。自唐建中時,始有茶禁,上下規利,垂二百年。如聞比來為患益甚,民被誅 求之困,日惟咨嗟,官受濫惡之入,歲以陳積,私藏盜販,犯者實繁,嚴刑重誅,情所 不忍,是於江湖之間幅員數千裏,為陷阱以害吾民也。朕心惻然,念此久矣,間遣使者 往就問之,而皆驩然願弛其禁,歲入之課以時上官。一二近臣,條析其狀,朕猶若慊然 ,又於歲輸裁減其數,使得饒阜,以相為生,俾通商利。歷世之敝,一旦以除,著為經 常,弗復更制,損上益下,以休吾民。尚慮喜於立異之人、緣而為奸之黨,妄陳奏議, 以惑官司,必置明刑,無或有貸。」
初,所遣官既議弛禁,因以三司歲課均賦茶戶,凡為緡錢六十八萬有奇,使歲輸縣官。 比輸茶時,其出幾倍,朝廷難之,為損其半,歲輸緡錢三十三萬八千有奇,謂之租錢, 與諸路本錢悉儲以待邊糴。自是唯臘茶禁如舊,余茶肆行天下矣。論者猶謂朝廷志於恤 人,欲省刑罰,其意良善;然茶戶困於輸錢,而商賈利薄,販鬻者少,州縣徵稅日蹙, 經費不充,學士劉敞、歐陽脩頗論其事。敞疏大要以謂先時百姓之摘山者,受錢於官, 而今也顧使之納錢於官,受納之間,利害百倍;先時百姓冒法販茶者被罰耳,今悉均賦 於民,賦不時入,刑亦及之,是良民代冒法者受罪;先時大商富賈為國懋遷,而州郡收 其稅,今大商富賈不行,則稅額不登,且乏國用。修言新法之行,一利而有五害,大略 與敞意同。時朝廷方排眾論而行之,敞等雖言,不聽也。
治平中,歲入臘茶四十八萬九千餘斤,散茶二十五萬五千餘斤,茶戶租錢三十二萬九千 八百五十五緡,又儲本錢四十七萬四千三百二十一緡,而內外總入茶稅錢四十九萬八千 六百緡,推是可見茶法得失矣。自天聖以來,茶法屢易,嘉祐始行通商,雖議者或以為 不便,而更法之意則主於優民。
熙寧四年,神宗與大臣論昔茶法之弊,文彥博、吳充、王安石各論其故,然於茶法未有 所變。及王韶建開湟之策,委以經略。七年,始遣三司幹當公事李杞入蜀經畫買茶,於 秦鳳、熙河博馬。而韶言西人頗以善馬至邊,所嗜唯茶,乏茶與市。即詔趨趣杞據見茶 計水陸運致,又以銀十萬兩、帛二萬五千、度僧牒五百付之,假常平及坊場余錢,以著 作佐郎蒲宗閔同領其事。初,蜀之茶園,皆民兩稅地,不殖五穀,唯宜種茶。賦稅一例 折輸,蓋為錢三百,折輸紬絹皆一匹;若為錢十,則折輸綿一兩;為錢二,則折輸草一 圍。役錢亦視其賦。民賣茶資衣食,與農夫業田無異,而稅額總三十萬。杞被命經度, 又詔得調舉官屬,迺即屬諸州創設官場,歲增息為四十萬,而重禁榷之令。其輸受之際 ,往往厭其斤重,侵其價直,法既加急矣。八年,杞以疾去。
先是,杞等歲增十萬之息,既而運茶積滯,歲課不給,即建畫於彭、漢二州歲買布各十 萬匹,以折腳費,實以布息助茶利,然茶亦未免積滯。都官郎中劉佐複議歲易解鹽十萬 席,雇運回車船載入蜀,而禁商販,蓋恐布亦難敷也。詔既以佐代巳,未幾,鹽法復難 行,遂罷佐。而宗閔乃議川峽路民茶息收什之三,盡賣於官場,更嚴私交易之令,稍重 至徒刑,仍沒緣身所有物,以待賞給。於是蜀茶盡榷,民始病焉。
十年,知彭州呂陶言:「川峽四路所出茶,比東南十不及一,諸路既許通商,兩川卻為 禁地,虧損治體。如解州有鹽池,民間煎者乃是私鹽,晉州有礬山,民間煉者乃是私礬 ,今川蜀茶園,皆百姓己物,與解鹽、晉礬不同。又市易司籠制百貨,歲出息錢不過十 之二,然必以一年為率;今茶場司務重立法,盡榷民茶,隨買隨賣,取息十之三,或今 日買十千之茶,明日即作十三千賣之,變轉不休,比至歲終,豈止三分?」因奏劉佐、 李杞、蒲宗閔等苟希進用,必欲出息三分,致茶戶被害。始詔息止收十之一,佐坐措置 乖方罷,以國子博士李稷代之,而陶亦得罪。稷依李杞例兼三司判官,仍委權不限員舉 劾。
侍御史周尹論蜀中榷茶為民害,罷為提點湖北刑獄。利州路漕臣張宗諤、張升卿議廢茶 場司,依舊通商,詔付稷,稷方以茶利要功,言宗諤等所陳皆疏謬,罪當無赦。雖會赦 ,猶皆坐貶秩二等。於是稷建議賣茶官非材,許對易,如闕員,於前資待闕官差;茶場 司事,州郡毋得越職聽治。又以茶價增減或不一,裁立中價,定歲入課額,及設酬賞以 待官吏,而三路三十六場大小使臣並不限員。重園戶采造黃老秋葉茶之禁,犯者沒官。 蒲宗閔亦援稷比,許舉劾官吏,以重其權,二人皆務浚利刻急。茶場監官買茶精良及滿 五千馱以及萬馱,第賞有差,而所買粗惡偽濫者,計虧坐贓論。凡茶場州軍知州、通判 併兼提舉,經略使所在,即委通判。又禁南入熙河、秦鳳、涇原路,如私販臘茶法。
自熙寧十年冬推行茶法,元豐元年秋,凡一年,通課利及舊界息稅七十六萬七千六十餘 緡。帝謂稷能推原法意,日就事功,宜速遷擢,以勸在位,遂落權發遣,以為都大提舉 茶場,而用永興軍等路提舉常平范純粹同提舉。久之,用稷言徙司秦州,而錄李杞前勞 ,以子玨試將作監主簿。蒲宗閔更請巴州等處產茶並用榷法。
五年,李稷死永樂城,詔以陸師閔代之。師閔言稷治茶五年,百費外獲淨息四百二十八 萬餘緡,詔賜田十頃。而師閔榷利,尤刻於前,建言:「文、階州接連,而茶法不同, 階為禁地,有博馬、賣茶場,文獨為通商地。乞文、龍二州並禁榷;仍許川路餘羨茶貨 入陝西變賣,於成都府置博賣都茶場。」事皆施行。初,群牧判官郭茂恂言,賣茶買馬 ,事實相須,詔茂恂同提舉茶場。至是,師閔以買馬司兼領茶場,茶法不能自立,詔罷 買馬司兼領;令茶場都大提舉視轉運使,同管幹視轉運判官,以重其任。賈種民更立茶 法,師閔論奏茶場與他場務不同,詔並用舊條。初,李杞增諸州茶場,自熙寧七年至元 豐八年,蜀道茶場四十一,京西路金州為場六,陝西賣茶為場三百三十二,稅息至稷加 為五十萬,及師閔為百萬。
元祐元年,侍御史劉摯奏疏曰:「蜀茶之出,不過數十州,人賴以為生,茶司盡榷而市 之。園戶有茶一本,而官市之,額至數十斤。官所給錢,靡耗於公者,名色不一,給借 保任,輸入視驗,皆牙儈主之,故費於牙儈者又不知幾何。是官於園戶名為平市,而實 奪之。園戶有逃而免者,有投死以免者,而其害猶及鄰伍。欲伐茶則有禁,欲增植則加 市,故其俗論謂地非生茶也,實生禍也。願遣使者,考茶法之敝,以蘇蜀民。」右司諫 蘇轍繼言:「呂陶嘗奏改茶法,止行長引,令民自販,每緡長引錢百,詔從其請,民方 有息肩之望。孫迥、李稷入蜀商度,盡力掊取,息錢、長引並行,民間始不易矣。且盜 賊贓及二貫,止徒一年,出賞五千,今民有以錢八百私買茶四十斤者,輒徒一年,賞三 十千,立法苟以自便,不顧輕重之宜。蓋造立茶法,皆傾險小人,不識事體。」且備陳 五害。呂陶亦條上利害,詔付黃廉體量;未至,摯又言陸師閔恣為不法,不宜仍任事。 詔即罷之。先是,師閔提舉榷茶,所行職務,他司皆不得預聞,事權震灼,為患深密。 及黃廉就領茶事,乃請凡緣茶事有侵損戾法,或措置未當及有訴訟,依元豐令,聽他司 關送。十一月,蒲宗孟亦以附會李稷賣茶罷。
明年,熙河、秦鳳、涇原三路茶仍官為計置,永興、鄜延、環慶許通商,凡以茶易谷者 聽仍舊,毋得逾轉運司和糴價,其所博斤斗勿取息。七年,詔成都等路茶事司,以三百 萬緡為額本。
紹聖元年,復以陸師閔都大提舉成都等路茶事,而陝西復行禁榷。師閔乃奏龍州仍為禁 茶地,凡茶法並用元豐舊條。師閔自復用,以訖哲宗之世,其掊克之跡,不若前日之著 ,故建明亦罕見焉。
茶之在諸路者,神宗、哲宗朝無大更革。熙寧八年,嘗詔都提舉市易司歲賈商茶,以三 百萬斤為額。元祐五年,立六路茶稅租錢諸州通判轉運司月暨歲終比較都數之法。七年 ,以茶隸提刑司,稅務毋得更易為雜稅收受。紹聖四年,戶部言:「商旅茶稅五分,治平 條立輸送之限既寬,復慮課入無准,故定以限約,毋得更展。元祐中,輒展以季,課入 漏失。且茶稅歲計七十萬緡,積十年未嘗檢察,請內外委官,期一年驅算以聞。」詔聽 其議,展限令出一時,毋承用。
崇寧元年,右僕射蔡京言:「祖宗立禁榷法,歲收淨利凡三百二十餘萬貫,而諸州商稅 七十五萬貫有奇,食茶之算不在焉,其盛時幾五百餘萬緡。慶曆之後,法制寖壞,私販 公行,遂罷禁榷,行通商之法。自後商旅所至,與官為市,四十餘年,利源寖失。謂宜 荊湖、江、淮、兩浙、福建七路所產茶,仍舊禁榷官買,勿復科民,即產茶州郡隨所置 場,申商人園戶私易之禁,凡置場地園戶租折稅仍舊。產茶州軍許其民赴場輸息,量限 斤數,給短引,於旁近郡縣便鬻;余悉聽商人於榷貨務入納金銀、緡錢或並邊糧草,即 本務給鈔,取便算請於場,別給長引,從所指州軍鬻之。商稅自場給長引,沿道登時批 發,至所指地,然後計稅盡輸,則在道無苛留。買茶本錢以度牒、末鹽鈔、諸色封樁、 坊場常平剩錢通三百萬緡為率,給諸路,諸路措置,各分命官。」詔悉聽焉。
俄定諸路措置茶事官置司:湖南於潭州,湖北於荊南,淮南於揚州,兩浙於蘇州,江東 於江寧府,江西於洪州。其置場所在:蘄州即其州及蘄水縣,壽州以霍山、開順,光州 以光山、固始,舒州即其州及羅源、太湖,黃州以麻城,廬州以舒城,常州以宜興,湖 州即其州及長興、德清、安吉、武康,睦州即其州及青溪、分水、桐廬、遂安,婺州即 其州及東陽、永康、浦江,處州即其州及遂昌、青田,蘇、杭、越各即其州,而越之上 虞、餘姚、諸暨、新昌、剡縣皆置焉,衢、台各即其州,而溫州以平陽。大法既定,其 制置節目,不可毛舉。四年,京複議更革,遂罷官置場,商旅並即所在州縣或京師給長 短引,自買於園戶。茶貯以籠篰,官為抽盤,循第敘輸息訖,批引販賣,茶事益加密矣 。
大觀元年,議提舉茶事司須保驗一路所產茶色高下、價直低昂,而請茶短引以地遠近程 以三等之期。復慮商旅影挾舊引,冒詐規利,官吏因得擾動,以御筆申飭之。又以諸路 再定茶息,多寡或不等,令後各增錢十。三年,計七路一歲之息一百二十五萬一千九百 余緡,榷貨務再歲一百十有八萬五千餘緡。京專用是以舞智固權,自是歲以百萬緡輸京 師所供私奉,掊息益厚,盜販公行,民滋病矣。
政和二年,大增損茶法。凡請長引再行者,輸錢百緡,即往陝西,加二十,茶以百二十 斤;短引輸緡錢二十,茶以二十五斤。私造引者如川錢引法。歲春茶出,集民戶約三歲 實直及今價上戶部。茶籠篰並皆官制,聽客買,定大小式,嚴封印之法。長短引輒竄改 增減及新舊對帶、繳納申展、住賣轉鬻科條悉具。初,客販茶用舊引者,未嚴斤重之限 ,影帶者眾。於是又詔凡販長引斤重及三千斤者,須更買新引對賣,不及三千斤者,即 用新引以一斤帶二斤鬻之,而合同場之法出矣。場置於產茶州軍,而簿給於都茶場。凡 不限斤重茶委官司秤制,毋得止憑批引為定,有贏數即沒官,別定新引限程及重商旅規 避秤制之禁,凡十八條,若避匿抄札及擅賣,皆坐以徒。復慮茶法猶輕,課入不羨,定 園戶私賣及有引而所賣逾數,保內有犯不告,並如煎鹽亭戶法。短引及食茶關子輒出本 路,坐以二千裏流,賞錢百萬。
重和元年,詔:「客販輸稅,檢括抵保,吏因擾民,其蠲之。」未幾,復輸稅如舊。大 抵茶、鹽之法,主於蔡京,務巧掊利,變改法度,前後相逾,民聽眩惑。初,令茶戶投 狀籍於官,非在籍者,禁與商旅貿易,未幾即罷。初,限計斤重,令買新引,茶有贏者 ,即及一千五百斤,須用新引貼販,或止願販新茶帶賣者聽;未幾,以帶賣者多,又罷 其令。
陝西舊通蜀茶,崇寧二年,始通東南茶。政和中,陝西沒官茶令估賣,繼以妨商旅,下 令焚棄。俄令正茶沒官者聽與販,引外剩茶及私茶數以給告者。長引限以一年,短引限 以半歲繳納。久之,令已買引而未得於園戶者,期七年,許民間同見緡流轉,長引聽即 本路住賣,以二浙鹽香司有言而止。其科條纖悉紛更,不可勝記,慮商旅疑豫,茶貨不 通,迺重扇搖之令。於時掊克之吏,爭以贏羨為功,朝廷亦嚴立比較之法。州郡樂賞畏 刑,惟恐負課,優假商人,陵轢州郡,蓋莫有言者。獨邠州通判張益謙奏:「陝西非產 茶地,奉行十年,未經立額,歲歲比較,第務增益,稍或虧少,程督如星。州縣懼殿, 多前路招誘豪商,增價以幸其來,故陝西茶價,斤有至五六緡者,或稍裁之,則批改文 引,轉之他郡。及配之鋪戶,安能盡售?均及稅農,民實受害,徒令豪商坐享大利。」 言竟不行。
然自茶法更張,至政和六年,收息一千萬緡,茶增一千二百八十一萬五十一百餘斤。及 方臘竊發,乃詔權罷比較。臘誅,有司議招集園戶,借貸優恤,止於文具,奸臣仍用事 ,蠹國害民,又慮人言,扇搖之令復出矣。靖康元年,詔川茶侵客茶地者,以多寡差定 其罪。
初,熙寧五年,以福建茶陳積,乃詔福建茶在京、京東西、淮南、陝西、河東仍禁榷, 余路通商。元豐七年,王子京為福建轉運副使,言「建州臘茶,舊立榷法,自熙寧權聽 通商,自此茶戶售客人茶甚良,官中所得惟常茶,稅錢極微,南方遺利,無過於此,乞 仍舊行榷法。建州歲出茶不下三百萬斤,南劍州亦不下二十餘萬斤,欲盡買入官,度逐 州軍民戶多少及約鄰路民用之數計置,即官場賣,嚴立告賞禁。建州賣私末茶,借豐國 監錢十萬緡為本。」並從之;所請均入諸路榷賣,委轉運司官提舉:福建王子京,兩浙 許懋,江東杜偉,江西朱彥博,廣東高鎛,然子京蓋未免抑配於民。
時遠方若桂州修仁諸縣、夔州路達州有司皆議榷茶,言利者踵相躡,然神宗聞鄂州失催 茶稅,輒蠲之。建州園戶等以茶粗濫當剝納,為錢三萬六千餘緡,慮其不能償,令准輸 茶。初,成都帥司蔡延慶言邛部川蠻主苴克等願賣馬,即詔延慶以茶招來,後聞邊計蠻 情非便,即罷之。哲宗嗣位,御史安惇首劾王子京買臘茶抑民,詔罷子京事任,令福建 禁榷州軍視其舊,余並通商。桂州修仁等縣禁榷及陝西碎賣芽茶皆罷。
崇寧二年,尚書有言:「建、劍二州茶額七十餘萬斤,近歲增盛,而本錢多不繼。」詔 更給度牒四百,仍給以諸色封樁。繼詔商旅販臘茶蠲其稅,私販者治元售之家,如元豐 之制。臘茶舊法免稅,大觀三年,措置茶事,始收焉。四年,私販勿治元售之家,如元 符令。政和初,復增損為新法。三年,詔免輸短引,許依長引於諸路住賣,後末骨茶每 長引增五百斤,短引仿此;諸路監司、州郡公使食茶禁私買,聽依商旅買引。六年,詔 福建茶園如鹽田,量土地產茶多寡,依等第均稅。重和元年,以改給免稅新引,復位福 建末茶斤重,長引以六百斤為率。
元豐中,宋用臣都提舉汴河堤岸,創奏修置水磨。凡在京茶戶擅磨末茶者有禁,並許赴 官請買。而茶鋪入米豆雜物揉和者募人告,一兩賞三千,及一斤十千,至五十千止。商 賈販茶應往府界及在京師,須令產茶山場州軍給引,並赴京場中賣,犯者依私販臘茶法 。諸路末茶入府界者,復嚴為之禁。訖元豐末,歲獲息不過二十萬,商旅病焉。
元祐初,寬茶法,議者欲罷水磨。戶部侍郎李定以失歲課,持不可廢;侍御史劉摯、右 司諫蘇轍等相繼論奏,遂罷。紹聖初,章惇等用事,首議修復水磨。乃詔即京、索、大 源等河為之,以孫迥提舉,覆命兼提舉汴河堤岸。四年,場官錢景逢獲息十六萬餘緡, 呂安中二十一萬餘緡,以差議賞。元符元年,戶部上凡獲私末茶並雜和者,即犯者未獲 ,估價給賞,並如私臘茶獲犯人法。雜和茶宜棄者,斤特給二十錢,至十緡止。
初,元豐中修置水磨,止於在京及開封府界諸縣,未始行於外路。及紹聖復置,其後遂 於京西鄭、滑、潁昌府,河北澶州皆行之,又將即濟州山口營置。崇寧二年,提舉京城 茶場所奏:「紹聖初,興復水磨,歲收二十六萬餘緡。四年,於長葛等處京、索、潩水 河增修磨二百六十餘所,自輔郡榷法罷,遂失其利,請復舉行。」從之。尋詔商販臘茶 入京城者,本場盡買之,其翻引出外者,收堆垛錢。裁元豐制更立新額,歲買山場草茶 以五百萬斤為率。客茶至京者,許官場買十之三,即索價故高,驗元引買價量增。三年 ,詔罷之。
明年,改令磨戶承歲課視酒戶納麴錢法。五年,復罷民戶磨茶,官用水磨仍依元豐法, 應緣茶事並隸都提舉汴河堤岸司。大觀元年,改以提舉茶事司為名,尋命茶場、茶事通 為一司。三年,復撥隸京城所,一用舊法。政和元年,京城所請商旅販茶起引定入京住 賣者,即許借江入汴,如元豐舊制;其借江入汴卻指他路住賣者禁,已請引者並令赴京 。二年,以課入不登,商賈留滯,詔以其事歸尚書省。於是尚書省言:「水磨茶自元豐 創立,止行於近畿,昨乃分配諸路,以故至弊,欲止行於京城,仍行通客販,余路水磨 並罷。」從之。四年,收息四百萬貫有奇,比舊三倍,遂創月進。
高宗建炎初,於真州印鈔,給賣東南茶鹽。當是時,茶之產於東南者,浙東西、江東西 、湖南北、福建、淮南、廣東西,路十,州六十有六,縣二百四十有二。霅川顧渚生石 上者謂之紫筍,毗陵之陽羨,紹興之日鑄,婺源之謝源,隆興之黃龍、雙井,皆絕品也 。建炎三年,置行在都茶場,罷合同場十有八,惟洪、江、興國、潭、建各置場一,監 官一。罷食茶小引,捕私茶法視捕私鹽。二十一年,秦檜等始進茶鹽法。先是,臣僚或 因事建明,朝廷亦因時損益,至是審訂成書,上之。
孝宗隆興二年,淮東宣諭錢端禮言:「商販長引茶,水路不許過高郵,陸路不許過天長 。如願往楚州及盱眙界,引貼輸翻引錢十貫五百文;如又過淮北,貼輸亦如之。」當是 時,商販自榷場轉入虜中,其利至博,幾禁雖嚴,而民之犯法者自若也。乾道二年,戶 部言:「商販至淮北榷場折博,除輸翻引錢,更輸通貨儈息錢十一緡五百文。」八年, 減輸翻引錢止七緡,通貨儈息錢止八緡。淳熙二年,以長短茶引權以半依原引斤重錢數 ,分作四緡小引印給,而翻引貼輸錢隨小引輸送。光宗紹熙初,漳州守臣朱熹奏除屬邑 科茶七千餘緡。臣僚申明長短小引相兼,從人之便。戶部言給賣小引,除金銀、會子分 數入輸,余願專以會子算請者聽。
寧宗嘉泰四年,知隆興府韓邈奏請:「隆興府惟分寧縣產茶,他縣無茶,而豪民武斷者 乃請引,窮索一鄉,使認茶租,非便。」於是禁非產茶縣不許民擅認茶租。
建寧臘茶,北苑為第一,其最佳者曰社前,次曰火前,又曰雨前,所以供玉食,備賜予 。太平興國始置,大觀以後制愈精,數愈多,胯式屢變,而品不一,歲貢片茶二十一萬 六千斤。建炎以來,葉濃、楊勍等相因為亂,園丁亡散,遂罷之。紹興二年,蠲未起大 龍鳳茶一千七百二十八斤。五年,復減大龍鳳及京鋌之半。十二年,興榷場,遂取臘茶 為榷場本,凡胯、截、片、鋌,不以高下多少,官盡榷之,申嚴私販入海之禁。議者請 鬻建茶於臨安,移茶司事於建州買發。明年,以失陷引錢,復令通商。自是上供龍鳳、 京鋌茶料,凡製作之費、篚笥之式,令漕司專之。
蜀茶之細者,其品視南方已下,惟廣漢之趙坡,合州之水南,峨眉之白牙,雅安之蒙頂 ,土人亦珍之,但所產甚微,非江、建比也。舊無榷禁,熙寧間,始置提舉司,收歲課 三十萬;至元豐中,累增至百萬。建炎元年,成都轉運判官趙開言榷茶、買馬五害,請 「嘉祐故事盡罷榷茶,而令漕司買馬。或未能然,亦當減額以蘇園戶,輕價以惠行商, 如此則私販衰而盜賊息。」遂以開同主管川、秦茶馬。二年,開至成都,大更茶法,仿 蔡京都茶場法,以引給茶商,即園戶市茶,百斤為一大引,除其十勿算。置合同場以譏 其出入,重私商之禁,為茶市以通交易。每斤引錢春七十、夏五十,市利頭子錢不預焉 。所過征一錢,所止一錢五分。自後引息錢至一百五萬緡。至十七年,都大茶馬韓球盡 取園戶加饒之茶為額,茶司歲收二百萬,而買馬之數不加多。
乾道末年,青羌作亂,茶司增長細馬名色等錢歲三十萬。淳熙六年以後,累減園戶重額 錢十六萬,又減引息錢十六萬。至紹熙初,楊輔為使,遂定為法。成都府、利州路二十 三場,歲產茶二千一百二萬斤,通博馬物帛歲收錢二百四十九萬三千餘緡。朝廷歲以一 百一十三萬緡隸總領所贍軍,然茶馬司率多難之;乾道以後,歲撥止一二十萬緡,至淳 熙十年,遂以五十萬緡為準。
自熙、豐以來,茶司官權出諸司之上。初,元豐開川、秦茶場,園戶既輸二稅,又輸土 產;隆安縣園戶二稅、土產兼輸外,又催理茶課估錢;建炎元年立為額,至寧宗慶元初 ,始除之。六年,詔四川產茶處歲輸經總制頭子錢五千四十一道有奇,又科租錢三千一 百四十道有奇。
宋初,經理蜀茶,置互市於原、渭、德順三郡,以市蕃夷之馬;熙寧間,又置場於熙河 。南渡以來,文、黎、珍、敘、南平、長寧、階、和凡八場,其間盧甘蕃馬歲一至焉, 洮州蕃馬或一月或兩月一至焉,疊州蕃馬或半年或三月一至焉,皆良馬也。其他諸蕃馬 多駑,大率皆以互市為利,宋朝曲示懷遠之恩,亦以是羈縻之。紹興二十四年,復黎州 及雅州碉門靈犀砦易馬場。乾道初,川、秦八場馬額九千餘匹,淳熙以來,為額萬二千 九百九十四匹,自後所市未嘗及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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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八十五‧志第一百三十八  食貨下七 酒 坑冶 礬 香附

宋榷酤之法:諸州城內皆置務釀酒,縣、鎮、鄉、閭或許民釀而定其歲課,若有遺利, 所在多請官酤。三京官造曲,聽民納直以取。
陳滑蔡潁隨郢鄧金房州、信陽軍舊皆不榷。太平興國初,京西轉運使程能請榷之,所在 置官吏局署,取民租米麥給釀,以官錢市薪槱及吏工奉料。歲計獲無幾,而主吏規其盈 羨,及醞齊不良,酒多醨薄,至課民婚葬,量戶大小令酤,民甚被其害。歲儉物貴,殆 不償其費。太宗知其弊,淳化五年,詔募民自釀,輸官錢減常課三之二,使其易辦;民 有應募者,檢視其貲產,長吏及大姓共保之,後課不登則均償。是歲,取諸州歲課錢少 者四百七十二處,募民自酤,或官賣麴收其直。其後民應募者寡,猶多官釀。
陝西雖榷酤,而尚多遺利。咸平五年,度支員外郎李士衡請增課以助邊費,乃歲增十一 萬餘貫。兩浙舊募民掌榷,雍熙初,以民多私釀,遂蠲其禁,其榷酤歲課如麴錢之制, 附兩稅均率。二年,詔曰:「有司請罷杭州榷酤,乃使豪舉之家坐專其利,貧弱之戶歲 責所輸,本欲惠民,乃成侵擾。宜仍舊榷酒,罷納所均錢。」天禧四年,轉運副使方仲 荀言:「本道酒課舊額十四萬貫,遺利尚多。」乃歲增課九萬八千貫。
川峽承舊制,賣麴價重,開寶二年,詔減十之二。既而頗興榷酤,言事者多陳其非便, 太平興國七年罷,仍舊賣麴。自是,惟夔建開施廬黔涪黎威州、梁山雲安軍,及河東之 麟、府州,荊湖之辰州,福建之福、泉、汀、漳州、興化軍,廣南東、西路不禁。
自春至秋,醞成即鬻,謂之「小酒」,其價自五錢至三十錢,有二十六等;臘釀蒸鬻, 候夏而出,謂之「大酒」,自八錢至四十八錢,有二十三等。凡醞用粳、糯、粟、黍、 麥等及麴法、酒式,皆從水土所宜。諸州官釀所費谷麥,准常糴以給,不得用倉儲。酒 匠、役人當受糧者給錢。凡官麴,麥一斗為麴六斤四兩。賣麴價:東京、南京斤直錢百 五十五,西京減五。
咸平末,江、淮制置增榷酤錢,頗為煩刻。景德二年,詔毋增榷,自後制置使不得兼領 酒榷。四年,又詔中外不得更議增課以圖恩獎。天禧初,著作郎張師德使淮南,上言: 「鄉村酒戶年額少者,望並停廢。」從之。
至道二年,兩京諸州收榷課銅錢一百二十一萬四千餘貫、鐵錢一是五十六萬五千餘貫, 京城賣麴錢四十八萬餘貫。天禧末,榷課銅錢增七百七十九萬六千餘貫,鐵錢增一百三 十五萬四千餘貫,麴錢增三十九萬一千餘貫。
五代漢初,犯麴者並棄市;周,至五斤者死。建隆二年,以周法太峻,犯私麴至十五斤 、以私酒入城至三斗者始處極刑,餘論罪有差;私市酒、麴者減造人罪之半。三年,再 下酒、麴之禁,凡私造差定其罪:城郭二十斤、鄉閭三十斤,棄市;民持私酒入京城五 十裏、西京及諸州城二十裏者,至五斗處死;所定裏數外,有官署酤酒而私酒入其地一 石,棄市。乾德四年,詔比建隆之禁第減之:凡至城郭五十斤以上、鄉閭百斤以上、私 酒入禁地二石、三石以上、至有官署處四石,五石以上者,乃死。法益輕而犯者鮮矣。
端拱二年令:民買麴釀酒酤者,縣鎮十裏如州城二十裏之禁。天聖以後,北京售麴如三 京法,官售酒、麴亦畫疆界,戒相侵越,犯皆有法。其不禁之地,大概與宋初同,唯增 永興軍、大通監、川峽之茂州、富順監。
時天下承平既久,戶口寖蕃,為酒醪以靡谷者益眾。乾興初,言者謂:「諸路酒課,月 比歲增,無有藝極,非古者禁群飲、教節用之義。」遂詔:「鄉村毋得增置酒場,已募 民主之者,期三年;他人雖欲增課以售,勿聽;主者自欲增課,委官吏度異時不至虧額 負課,然後上聞。」既而御史中丞晏殊請酒場利薄者悉禁增課。
天聖七年,詔:「民間有吉凶事酤酒,舊聽自便,毋抑配。而江、淮、荊湖、兩浙酒戶 往往豪制良民,至出引目,抑使多售。其嚴禁止,犯者聽人告,募人代之。」慶曆初, 三司言:「陝西用兵,軍費不給,尤資榷酤之利。請較監臨官歲課,增者第賞之。」繼 令蕭定基、王琪等商度利害。
初,酒場歲課不登,州縣多責衙前或伍保輸錢以充其數,嘉祐、治平中,數戒止之。治 平四年,手詔蠲京師酒戶所負麴錢十六萬緡,又江南比歲所增酒場,強率人酤酒者禁止 。皇祐中,酒麴歲課合緡錢一千四百九十八萬六千一百九十六,至治平中,減二百一十 二萬三千七百三;而皇祐中,又入金帛、絲纊、芻粟、材木之類,總其數四百萬七百六 十,治平中,乃增一百九十九萬一千九百七十五。
熙寧三年,詔諸郡遇節序毋得以酒相饋。初,知渭州蔡挺言:「陝西有醞公使酒交遺, 至逾二十驛,道路煩苦。」詔禁之。至是,都官郎中沈行復言:「知莫州柴貽範饋他州 酒至九百餘瓶,用兵夫逾二百人。」故並諸路禁焉。
四年,三司承買酒麴坊場錢率千錢稅五十,儲以祿吏。六月,令式所刪定官周直孺言: 「在京麴院酒戶鬻酒虧額,原於麴數多則酒亦多,多則價賤,賤則人戶損其利。為今之 法,宜減數增價,使酒有限而必售,則人無耗折之患,而官額不虧。請以百八十萬斤為 定額,閏年增十五萬斤。舊直,斤百六十八,百以八十五為數,後增為二百,百用足數 ,以便入出。」七年,諸郡舊不釀酒者許釀,以公使錢率百緡為十石,溢額者以違制論 。在京酒戶歲用糯三十萬石。九年,江、浙災傷,米直騰貴,詔選官至所產地預給錢, 俟成稔折輸於官。未幾,詔勿行,止以所糴在京新米與已糴米半用之。
元豐元年,增在京酒戶麴錢,較年額損麴三十萬斤,閏年益造萬斤。二年,詔:「在京 鬻麴,歲以百二十萬斤為額,斤直錢二百五十,俟鬻及舊額,令復舊價。酒戶負糟、糯 錢,更期以二年帶輸,並蠲未請麴數十萬斤。」先是,京師麴法,自熙寧四年更定後, 多不能償,雖屢閣未請曲數,及損歲額為百五十萬斤,斤增錢至二百四十,未免逋負。 至是,命畢仲衍與周直孺講求利病,請:「損額增直,均給七十店,令日輸錢,周歲而 足,月輸不及數,計所負倍罰;其炊醞非時、擅益器量及用私麴,皆立告賞法。」悉施 行之,而裁其價。三年,詔:「帶輸舊麴錢及倍罰錢,仍寬以半歲,未經免罰者蠲三之 一。」五年,外居宗室酒,止許於舊宮院尊長及近屬寄醞。增永興軍乾祐縣十酒場。酒 戶負糟、糯錢,更令三年之內增月限以輸,並除限內罰息,其倍罰麴錢已蠲三之一,下 戶更免一分。
元祐元年,刪監司鬻酒及三路饋遺條。紹聖二年,左司諫翟思言:諸郡釀酒,非沿邊並 復熙寧之數。詔:「熙寧五年以前,諸郡不釀酒、及有公使錢而無酒者,所釀並依熙寧 編敕數。仍令諸郡所減勿逾百石,舊不及數者如舊,毋得於例外供饋。」後又以陝西沿 邊官監酒務課入不足,乃令邊郡非帥府並酌條制定釀酒數,諸將並城砦止許於官務寄釀 。
崇寧二年,知漣水軍錢景允言建立學舍,請以承買醋坊錢給用。詔常平司計無害公費如 所請,仍令他路准行之。初,元祐臣僚請罷榷醋,戶部謂本無禁文。後翟思請以諸郡醋 坊日息用余悉歸常平,至是,景允有請,故令常平計之。十月,諸路官監酒直,上者升 增錢二,中下增一,以充學費,余裨轉運司歲用。
大觀四年,以兩浙轉運司之請,官監鬻糟錢別立額比較。又詔:「諸郡榷酒之池,入出 酒米,並別遣倉官。賣醋毋得越郡城五裏外,凡縣、鎮、村並禁,其息悉歸轉運司,舊 屬常平者如故。
政和二年,淮南發運副使董正封言:「杭州都酒務甲於諸路,治平前歲課三十萬緡,今 不過二十萬。請令分務為三,更置比較務二,毋增官吏兵匠,仍請本路諸郡並增務比較 。」從之。四年,兩浙轉運司亦請置務比較,定課額釀酒收息,以增虧為賞罰。詔:「 酒務官二員者分兩務,三員者復增其一,員雖多毋得過四務。內有官雖多而課息不廣者 ,聽如舊。」是歲,以湖南路諸務糟酵錢分入提舉司,令斤增錢三,為直達糧綱水工之 費。立酒匠闕聽選試清務廂軍之法。清務者,本州選刺供踏麴爨蒸之役,闕則募人以充 。
宣和二年,公使庫假用米麴及因耗官課者,以坐贓罪之,監官移替。三年,發運使陳遘 奏:「江、淮等路官監酒直,上者升權增錢五,次增三,為江、浙新復州縣之用。」其 後尚書省請令他路悉行之。詔如其請,所收率十之三以給漕計,余輸大觀庫。五年,罷 夔路榷酤,未幾復舊,以轉運司言新邊城砦藉以供億故也。六年,在任官以奉酒抑賣坊 戶轉鬻者,論以違制律。先是,政和末,嘗詔毋得令人置肆以鬻,今麴禁之。諸路增酒 錢,如元豐法,悉充上供,為戶部用,毋入轉運司。七年,諸路鬻醋息,率十五為公使 ,余如鈔旁法,令提刑司季具儲備之數,毋得移用。靖康元年,兩浙路酒價屢增,較熙 、豐幾倍,而歲稔米麴直賤,民規利,輕冒法,遂令罷所增價。
渡江後,屈於養兵,隨時增課,名目雜出,或主於提刑,或領於漕司,或分隸於經、總 制司,惟恐軍資有所未裕。建炎三年,總領四川財賦趙開遂大變酒法:自成都始,先罷 公帑實供給酒,即舊撲買坊場所置隔釀,設官主之,民以米入官自釀,斛輸錢三十,頭 子錢二十二。明年,遍下其法於四路,歲遞增至六百九十餘萬緡,凡官槽四百所,私店 不預焉,於是東南之酒額亦日增矣。四年,以米麴價高,詔上等升增二十文,上等升增 十八文,俟米麴價平依舊。
紹興元年,兩浙酒坊於買撲上添淨利錢五分,季輸送戶部。又增諸酒錢上升二十文,下 十文。其諸州軍賣酒虧折,隨宜增價,一分州用,一分漕計,一分隸經制司。先是,酒 有定價,每增須上請。是後,郡縣始自增,而價不一矣。五年,令諸州酒不以上下,升 增五文,隸制總司。六年,以紹興二年以後三年中一年中數立額,其增羨給郡縣用。罷 四川州、軍、縣、鎮酒官百七員,其酒息微處並罷之。
七年,以戶部尚書章誼等言,行在置贍軍酒庫。四川制置使胡世將即成都、潼川、資、 普、廣安立清酒務,許民買撲,歲為錢四萬八千餘緡。自趙開行隔槽法,增至十四萬六 千餘緡,(紹興元年。)及世將改官監,所入又倍,自後累增至五十四萬八千餘緡,( 紹興二十五年。)而外邑及民戶坊場又為三十九萬緡。(淳熙二年。)然隔槽之法始行 ,聽就務分槽醞賣,官計所入之米而收其課,若未病也。行之既久,醞賣虧欠,則責入 米之家認輸,不覆核其米而第取其錢,民始病矣。
十年,罷措置贍軍酒庫所,官吏悉歸戶部,以左曹郎中兼領,以點檢贍軍酒庫為名,與 本路漕臣共其事。十五年,弛夔路酒禁。以南北十一庫並充贍軍激賞酒庫,隸左右司。 十七年,省四川清酒務監官,成都府二員,興元遂寧府漢綿邛蜀彭簡果州、富順監並漢 州綿州、縣各一員。
二十一年,詔諸軍買撲酒坊監官賞格依舊。(四萬、三萬貫已上場務:增及一倍,減一 年磨勘,二倍減二年磨勘,三倍減三年磨勘,四倍減四年磨勘。二萬、一萬貫已上場務 :增及一倍,減三季磨勘,二倍減一年磨勘,三倍減三年磨勘,七千貫以上場務:增及 一倍,升三季名次,二倍減一年磨勘,三倍減一年半磨勘,四倍減二年磨勘。七千貫以 下場務:增及一萬貫減一年磨勘,二萬貫減二年磨勘,三萬貫減三年磨勘,四萬貫減四 年磨勘。)二十五年,罷諸路漕司寄造酒。二十七年,以隔槽酒擾民,許買撲以便民。 罷官監,後復置之。
三十年,以點檢措置贍軍酒庫改隸戶部。既而戶部侍郎邵大受等言:「歲計賴經、總制 ,窠名至多,今諸路歲虧二百萬,皆緣諸州公使庫廣造,別置店酤賣,以致酒務例皆敗 壞。」詔罷諸州別置酒庫,如軍糧酒庫、防月庫、月樁庫之類,並省務寄造酒及帥司激 買酒庫。凡未分隸經、總制錢處,並立額分隸,補趁虧額。三十一年,殿帥趙密以諸軍 酒坊六十六歸之戶部,(見九年。)同安郡王楊存中罷殿帥,復以私撲酒坊九上之;歲 通收息六十萬緡有奇,以十分為率,七分輸送行在,三分給漕計。蓋自軍興以來,諸帥 擅榷酤之利,由是,縣官始得資之以佐經費焉。
孝宗乾道元年,以浙東、西犒賞庫六十四隸三衙,輸課於左藏南庫,余錢充隨年贍軍及 造軍器。二年,詔:「臨安府安撫司酒庫悉歸贍軍;並贍軍諸庫及臨安府安撫司酒務, 令戶部取三年所收一年中數立額。」日售錢萬緡,歲收本錢一百四十萬,息錢一百六十 萬,麴錢二萬,羨餘獻以內藏者又二十萬,其後增為五十萬。四年,立場務官賞格。七 年,以淮西總領周閟言,總所庫四,安撫司庫五,都統司庫十八,馬軍司庫一,增置行 宮庫一,共為庫二十九,以三年最高年為額;其行宮新庫息錢,除分認諸處錢及縻費, 以淨息三分為率,一分輸御前酒庫;以提領建康府戶部贍軍酒庫為名,遂鑄印及改庫名 。八年,知常德府劉邦翰言:「江北之民困於酒坊,至貧乏家,不捐萬錢則不能舉一吉 凶之禮。」乃檢乾道重修敕令,申嚴抑買之禁。淳熙三年詔:「四川酒課折估困弊,可 減額錢四十七萬三千五百餘緡,令禮部給降度牒六百六十一道,補還今歲減數,明年於 四川合給湖廣總所錢補之。」
寧宗開禧元年,知臨安府兼點檢贍軍激賞庫趙善防、轉運判官提領戶部犒賞酒庫詹徽之 言,官吏冗費,請諸司官屬兼管。明年,又以都省言課額失陷,依舊辟置。
初,趙開之立隔釀法也,蓋以紓一時之急,其後行之諸郡,國家贍兵,郡縣經費,率取 給於此。故雖罷行、增減,不一而足,而其法卒不可廢雲。
坑冶
凡金、銀、銅、鐵、鉛、錫監冶場務二百有一:金產商、饒、歙、撫四州,南安軍。銀 產鳳、建、桂陽三州,有三監;饒、信、虔、越、衢、處、道、福、汀、漳、南劍、韶 、廣、英、連、恩、春十七州,建昌、邵武、南安三軍,有五十一場;秦、隴、興元三 州,有三務。銅產饒、處、建、英、信、汀、漳、南劍八州,南安、邵武二軍,有三十 五場;梓州有一務。鐵產徐、兗、相三州,有四監;河南、鳳翔、同、虢、儀、蘄、黃 、袁、英九州,興國軍,有十二冶;晉、磁、鳳、澧、道、渠、合、梅、陝、耀、坊、 虔、汀、吉十四州,有二十務;信、鄂、連、建、南劍五州,邵武軍,有二十五場。鉛 產越、建、連、英、春、韶、衢、汀、漳、南劍十州,南安、邵武二軍,有三十六場、 務。錫產河南、南康、虔、道、賀、潮、循七州,南安軍,有九場。水銀產秦、階、商 、鳳四州,有四場。硃砂產商、宜二州,富順監,有三場。
開寶三年,詔曰:「古者不貴難得之貨,後代賦及山澤,上加侵削,下益雕弊。每念茲 事,深疚於懷,未能捐金於山,豈忍奪人之利。自今桂陽監歲輸課銀,宜減三分之一。 」民鑄銅為佛像、浮圖及人物之無用者禁之,銅鐵不得闌出蕃界及化外。
至道二年,有司言:「定州諸山多銀礦,而鳳州山銅礦復出,采煉大獲,而皆良焉。請 置官署掌其事。」太宗曰:「地不愛寶,當與眾庶共之。」不許。東、西川監酒商稅課 半輸銀帛外,有司請令二分入金。景德三年,詔以非土產罷之。
天聖中,登、萊採金,歲益數千兩。仁宗命獎勸官吏,宰相王曾曰:「採金多則背本趨 末者眾,不宜誘之。」景祐中,登、萊飢,詔弛金禁,聽民採取,俟歲豐復故。然是時 海內承平已久,民間習俗日漸侈靡,糜金以飭服器者不可勝數,重禁莫能止焉。景祐、 慶曆中,屢下詔申敕之,語在輿服志。大率山澤之利有限,或暴發輒竭,或採取歲久, 所得不償其費,而歲課不足,有司必責主者取盈。仁宗、英宗每降赦書,輒委所在視冶 之不發者,或廢之,或蠲主者所負歲課,率以為常;而有司有請,亦輒從之,無所吝。 故冶之興廢不常,而歲課增損隨之。
皇祐中,歲得金萬五千九十五兩,銀二十一萬九千八百二十九兩,銅五百一十萬八百三 十四斤,鐵七百二十四萬一千斤,鉛九萬八千一百五十一斤,錫三十三萬六百九十五斤 ,水銀二千二百斤。
其後,以赦書從事或有司所請,廢冶百餘。既而山澤興發,至治平中,或增冶或復故者 六十有八,而諸州坑冶總二百七十一:登、萊、商、饒、汀、南恩六州,金之冶十一; 登、虢、秦、鳳、商、隴、越、衢、饒、信、虔、郴、衡、漳、汀、泉、建、福、南劍 、英、韶、連、春二十三州,南安、建昌、邵武三軍,桂陽監,銀之冶八十四;饒、信 、虔、建、漳、汀、南劍、泉、韶、英、梓十一州,邵武軍,銅之冶四十六;登、萊、 徐、兗、鳳、翔、陝、儀、邢、虢、磁、虔、吉、袁、信、澧、汀、泉、建、南劍、英 、韶、渠、合、資二十四州,興國、邵武二軍,鐵之冶七十七;越、衢、信、汀、南劍 、英、韶、春、連九州,邵武軍,鉛之冶三十;商、虢、虔、道、賀、潮、循七州,錫 之冶十六;而水銀、丹砂州冶,與至道、天禧之時則一,皆置吏主之。是歲,視皇祐金 減九千六百五十六,銀增九萬五千三百八十四,銅增一百八十七萬,鐵、錫場百餘萬, 鉛增二百萬,又得丹砂二千八百餘斤,獨水銀無增損焉。
熙寧元年,詔:「天上寶貨坑冶,不發而負歲課者蠲之。」八年,令近坑冶坊郭鄉村並 淘采烹煉,人並相為保;保內及於坑冶有犯,知而不糾或停盜不覺者,論如保甲法。
元豐元年,諸坑冶金總收萬七百一十兩,銀二十一萬五千三百八十五兩,銅千四百六十 萬五千九百六十九斤,鐵五百五十萬一千九十七斤,鉛九百十九萬七千三百三十五斤, 錫二百三十二萬一千八百九十八斤,水銀三千三百五十六斤,硃砂三千六百四十六斤十 四兩有奇。
先是,熙寧七年,廣西經略司言:「邕州右江填乃洞產金,請以鄧辟鑒金場。」後五年 ,凡得金為錢二十五萬緡,辟遷官者再焉。元豐四年,始以所產薄罷貢,而虔、吉州界 鉛悉禁之。七年,戶部尚書王存等請復開銅禁,各展磨勘年有差。是歲,坑冶凡一百三 十六所,領於虞部。
紹聖元年,戶部尚書蔡京奏:「岑水場銅額寖虧,而商、虢間苗脈多,陝民不習烹采, 久廢不發。請募南方善工詣陝西經畫,擇地興冶。」於是以許天啟同管幹陝西坑冶事。 元符三年,天啟罷領坑冶,以其事歸之提刑司。初,新舊坑冶合為一司,而漕司兼領。 天啟為同管幹,欲專其事,慮有所牽制,乃請川、陝、京西路坑冶自為一司,許檢束 州縣,刺舉官吏,而漕司不復兼坑冶。至是,中書奏天啟所領,首末六歲,總新舊銅 止收二百六萬餘斤,而兵匠等費繁多,故罷之。
崇寧元年,提舉江、淮等路銅事游經言:「信州膽銅古坑二:一為膽水浸銅,工少利多 ,其水有限;一為膽土煎銅,無窮而為利寡。計置之初,宜增本損息,浸銅斤以錢五十 為本,煎銅以八十。」詔用其言。諸路坑冶,自川、陝、京西之外,並令常平司同管幹 。所收息薄而煩官監者,如元符、紹聖敕立額,許民封狀承買。四年,湖北旺溪金場, 以歲收金千兩,乃置監官。廣東漕臣王覺自言嘗領常平,講求山澤之利,岑水一場去年 收銅,比租額增三萬九千一百斤,較之常年亦增六十六萬一千斤。遂增其秩。是歲,山 澤坑冶名數,令監司置籍,非所當收者別籍之,若弛興、廢置、移並,亦令具注,上於 虞部。
大觀二年,詔:「金銀坑發,雖告言而方檢視,私開淘取者以盜論。坑冶舊不隸知縣、 縣丞者,並令兼監,賞罰減正官一等。」有冶地,知縣月一行點閱。言者論其職在宣導 德澤,平征賦獄訟,不宜為課利走山谷間,遂已之。八月,提舉陝西坑冶司改併入轉運 司。
政和元年,張商英言:「湖北產金,非止辰、沅、靖溪峒,其峽州夷陵、宜郡縣,荊南 府枝江、江陵縣赤湖城至鼎州,皆商人淘采之地。漕司既乏本錢,提舉司買止千兩,且 無專司定額。請置專切提舉買金司,有金苗無官監者,許遣部內州縣官及使臣掌干。」 詔提舉官措畫以聞,仍於荊南置司。廣東漕司復奏:「端州高明、惠州信上立溪場皆宜 停閉;韶州曹峒場、英州銀岡場皆併入英之清溪場,惟黃坑場欲權存,俟歲終會所入別 奏;惠州楊梅東坑、康州雲烈、潮州豐政、連州元魚銅坑黃田白寶、廣州大利宜祿、韶 州伍注岑水銅岡、循州大佐羅翊、英州鍾銅凡十六場,請並如舊;循之夜明、英之竹溪 、韶之思溪、連之同安請更遣攝官。」從之。
三年,尚書省言:「陝西路坑冶已遣官吏提轄措置,川路金銀坑治興廢,慮失利源。」 詔:「令陝西措置官兼行川路事。坑冶所收金、銀、銅、鉛、錫、鐵、水銀、硃砂物數 ,令工部置籍簽注,歲半消補,上之尚書省。」自是,戶工部、尚書省皆有籍鈎考,然 所憑唯帳狀,至有有額而無收,有收而無額,乃責之縣丞、監官及曹、部奉行者,而更 督遞年違負之數。九月,措置陝西坑冶蔣彝奏:本路坑冶收金千六百兩,他物有差。詔 輸大觀西庫,彝增秩,官屬各減磨勘年。四年,令監司遣官同諸縣丞遍視坑冶之利,為 圖籍簽注,監司覆實保奏,議遣官再覆,酌重輕加賞,異同、脫漏者罪之。六年,川、 陝路各置提轄措置。坑冶官劉芑計置萬、永州產金,一歲收二千四百餘兩,特與增秩。 十二月,廣東漕司言:「本路鐵場坑冶九十二所,歲額收鐵二百八十九萬餘斤,浸銅之 余無他用。」詔令官悉市以廣浸,仍以諸司及常平錢給本。尚書省奏:「五路坑冶已有 提轄措置專司,淮南、湖北、廣東西亦監司領,其餘路請並令監司領之。」於是江東西 、福建、兩浙漕臣皆領坑冶。
七年,提舉東南九路坑冶徐禋奏:「太平瑞應,史不絕書。今部內山澤、坑冶,若獲希 世珍物及古寶器,請赴書藝局上進。」蓋自政和初,京西漕臣王璹奏太和山產水精,知 桂州王覺奏枕門等處產金及生花金田,提轄京西坑冶王景文奏汝州青嶺鎮界產瑪瑙,其 後湟州界蕃官結彪地內金坑千餘,收生熟金四等,凡百三十四兩有奇。蔡京請宣付史館 ,帥百官表賀,故禋復有是請焉。是時,河北、京東西及徐禋所領九路興修坑冶,類鑿 空擾下,抑州縣承額,於是降黜河北提轄官,遣廉訪使者鄭諶並諸路廉訪悉究陳利病真 偽。八月,中書奏坑冶浸已即緒,詔京東西、河北路並提舉東南九路坑冶並罷。十一月 ,尚書省言:「徐禋以東南黑鉛留給鼓鑄之餘,悉造丹粉,鬻以濟用。」詔諸路常平司 以三十萬輸大觀西庫,余從所請。
明年,令諸路鐵仿茶鹽法榷鬻,置爐冶收鐵,給引召人通市。苗脈微者聽民出息承買, 以所收中賣於官,私相貿易者禁之。先是,元豐六年,京東漕臣吳居厚奏:「徐、鄆、 青等州歲制軍器及上供簡鐵之類數多,而利國、萊蕪二監鐵少不能給。請鐵從官興煽, 所獲可多數倍。」自是,官榷鐵造器用以鬻於民,至元祐罷之。其後大觀初,入內皇城 使裴絢為涇原幹當,奏上渭州通判苗沖淑之言:「石河鐵冶既令民自采煉,中賣於官, 請禁民私相貿易。農具、器用之類,悉官為鑄造,其冶坊已成之物,皆以輸官而償其直 。」乃禁毋得私相貿易,農具、器用勿禁,官自賣鐵唯許鑄瀉戶市之。
政和初,臣僚言:「鹽鐵利均,今鹽筴推行已備,而鐵貨尚未講畫。請即冶戶未償之錢 ,收其已煉之鐵,為器鬻之。兼京東二監所出尤多,河北固鎮等冶並官監,其利不貲, 而河東鐵、炭最盛,若官榷為器,以贍一路,旁及陝、雍,利入甚廣,且以銷盜鑄之弊 。又夏人茶山鐵冶既入中國,乏鐵為器,聞以鹽易鐵錢於邊,若官自為器,則鐵與錢俱 重,可伐其謀。請榷諸路鐵,擇其最盛者,可置監設官總之,概諸路不越數十處,余止 為鑄瀉之地,屬之都監或監當官兼領。凡農具、器用皆官鑄造,表以字號,官本之餘, 取息二分以上,仍置鐵引以通諸路,儲其錢助三路鈔本。」詔戶部下諸路漕臣詳度。會 次年,廣東路請以可監之地如舊法收其淨利,苗脈微者召人承買,官不榷取,遂並諸路 詳度之旨不行。至是,臣僚復以為言,故嚴貿易之禁,而鐵利盡榷於官,然農具、器用 從民鑄造,卒如舊法。
四月,廣東廉訪黃烈等言:「廣惠英康韶州、興慶府,政和中,寶貨司立坑冶金銀等歲 額,或苗脈微,或無人承買,而浮冗之人虛托其名,發毀民田,騷動邀販。」詔:「政 和六年所立額並罷,舊有苗脈可給歲課者如故。」十一月,復諸路元罷提舉坑冶官,其 江南路仍令江西漕臣劉蒙同措置。
宣和元年,石泉軍江溪沙磧麩金,許民隨金脈淘采,立課額,或以分數取之。十月,復 置相州安陽縣銅冶村監官。先是,詔留邢州綦村、磁州固鎮兩冶,余創置冶並罷,而常 平司謂銅冶村近在河北,得利多,故有是命。六年,詔:「坑冶之利,二廣為最,比歲 所入,稽之熙、豐,十不逮一。令漕臣鄭良提舉經畫,分任官屬典掌計置,取元豐以來 歲入多數立額,定為常賦,坑冶司毋預焉。」時江、淮、荊、浙等九路,坑冶凡二百四 十五,鑄錢院監十八,歲額三百餘萬緡。五月,詔:「坑冶舊隸轉運司者,如熙、豐、 紹聖法;崇寧以後隸常平司者,如崇寧法;其江、淮等路坑冶官屬,如熙、豐員數,余 路官屬並罷,仍令中書選提點官。」
靖康元年,諸路坑冶苗礦既微,或舊有今無,悉令蠲損,凡民承買金場並罷。宋初,舊 有坑冶,官置場監,或民承買以分數中賣於官。初隸諸路轉運司,本錢亦資焉,其物悉 歸之內帑。崇寧已後,廣搜利穴,榷賦益備。凡屬之提舉司者,謂之新坑冶,用常平息 錢與剩利錢為本,金銀等物往往皆積之大觀庫,自蔡京始。政和間數罷數復,然告發之 地多壞民田,承買者立額重,或舊有今無,而額不為損。欽宗即位,詔悉罷之。
南渡,坑冶廢興不常,歲入多寡不同。今以紹興三十二年金、銀、銅、鐵、鉛、錫之冶 廢興之數一千一百七十,及乾道二年鑄錢司比較所入之數附之:
湖南、廣東、江東西金冶二百六十七,廢者一百四十二;湖南、廣東、福建、浙東、廣 西、江東西銀冶一百七十四,廢者八十四;潼川、湖南、利州、廣東、浙東、廣西、 江東西、福建銅冶一百九,廢者四十五。舊額歲七百五萬七千二百六十斤有奇,乾道歲 入二十六萬三千一百六十斤有奇。
淮西、夔州、成都、利州、廣東、福建、浙東、廣西、江東西鐵冶六百三十八,廢者二 百五十一,舊額歲二百一十六萬二千一百四十斤有奇,乾道歲入八十八萬三百斤有奇。
淮西、湖南、廣東、福建、浙東、江西鉛冶五十二,廢者一十五,舊額歲三百二十一萬 三千六百二十斤有奇,乾道歲入一十九萬一千二百四十斤有奇。
湖南、廣東、江西錫冶一百一十八,廢者四十四,舊額歲七十六萬一千二百斤有奇,干 道歲入二萬四百五十斤有奇。
宋初,諸冶外隸轉運司,內隸金部;崇寧二年,始隸石曹;建炎元年,復隸金部、轉運 司。隆興二年,坑冶監官歲收買金及四千兩、銀及十萬兩、銅錫及四十萬斤、鉛及一百 二十萬斤者,轉一官;守倅部內歲比租額增金一萬兩、銀十萬兩、銅一百萬斤,亦轉一 官;令丞歲收買及監官格內之數,減半推賞。
慶元二年,宰執言:「封樁銀數比淳熙末年虧額幾百五十萬。今務場所入歲不滿三十萬 ,而歲奉三宮及冊寶費約四十萬,恐愈侵銀額。欲權以三分為率,一分支銀,二分支會 子。」上曰:「善。」
端平三年,赦曰:「諸路州縣坑冶興廢,在觀寺、祠廟、公宇、居民墳地及近墳園林地 者,在法不許人告,亦不得受理。訪聞官司利於告發,更不究實,多致擾害。自今許人 戶越訴,官吏並訟者重置典憲。及有坑冶停閉、苗脈不發之所,州縣勒令坑戶虛認歲額 ,提點鑄錢司核實追正。」

唐於晉州置平陽院以收其利。開成三年,度支奏罷之,乃以礬山歸之州縣。五代以來, 復創務置官吏,宋因之。
白礬出晉、慈、坊州、無為軍及汾州之靈石縣,綠礬出慈、隰州及池州之銅陵縣,皆設 官典領,有鑊戶鬻造入官市。晉、汾、慈州礬,以一百四十斤為一馱,給錢六十。隰州 礬馱減三十斤,給錢八百。博賣白礬價:晉州每馱二十一貫五百,慈州又增一貫五百; 綠礬:汾州每馱二十四貫五百,慈州又增五百,隰州每馱四貫六百。散賣白礬:坊州斤 八十錢,汾州百九十二錢,無為軍六十錢;綠礬,斤七十錢。
建隆中,詔:「商人私販幽州礬,官司嚴捕沒入之。」繼定私販河東幽州礬一兩以上、 私鬻礬三斤、及盜官礬至十斤者,棄市。開寶三年,增私販至十斤、私鬻及盜滿五十斤 者死,餘罪論有差。太平興國初,以歲鬻不充,乃詔私販化外礬一兩以上、及私鬻至十 斤,並如律論決,再犯者悉配流,還復犯者死。淳化元年,有司言:「慈礬滯積,小民 多於山谷僻奧之地私鬻侵利。而綠礬價賤,不宜與晉礬均法。」詔同犯私茶罪賞。
先是,建隆二年,命左諫議大夫劉熙古詣晉州制置礬,許商人輸金銀、布帛、絲綿、茶 及緡錢,官償以礬,凡歲增課八十萬貫。太平興國初,歲博緡錢、金銀計一十二萬餘貫 ,茶計三萬餘貫。端拱初,銀、絹帛二萬餘貫,茶計十四萬貫。至是,言者謂:「礬直 酬以見錢,商人以陳茶入博,有利豪商,無資國用。」詔今後惟聽金銀、見錢入博。
至道中,白礬歲課九十七萬六千斤,綠礬四十萬五千餘斤,鬻錢一十七萬餘貫。真宗末 ,白礬增二十萬一千餘斤,綠礬增二萬三千餘斤,鬻錢增六萬九千餘貫。天聖以來,晉 、慈二州礬募民鬻之,季鬻礬一盆,多者千五、六百斤,少者六、七百斤,四分輸一入 官,余則官市之。無為軍亦置務鬻礬,後聽民自鬻,官置場售之,私售礬禁如私售茶法 。六年,詔弛兩蜀榷礬之禁。
時河東礬積益多,復聽入金帛、芻粟。芻粟虛估高,商人利於入中。麟州粟斗實直錢百 ,虛估增至三百六十,礬之出官為錢二萬一千五百,才易粟六石,計粟實直錢才六千, 而礬一馱已費本錢六十。縣官徒有榷礬之名,其實無利。嘉祐六年,罷入芻粟,復令入 緡錢。礬以百四斤為一馱,入錢京師榷貨務者,為錢十萬七千;入錢麟、府州者,又減 三千。自是商賈不得專其利矣。皇祐中,晉、慈入礬二百二十七萬三千八百斤,以易芻 粟之類,為緡錢十三萬六千六百;無為軍礬售緡錢三萬三千一百。治平中,晉、慈礬損 一百九萬六千五百四斤;無為軍礬售錢歲有常課,發運使領之,視皇祐數無增損;隰州 礬至是入三十九萬六千斤,亦以易緡錢助河東歲糴。
熙寧元年,命河東轉運司經畫礬、鹽遺利。李師中言:「官積礬三百斤,走鹵消耗,恐 後為棄物。」詔令商人入中糧草,即以償之。三年,罷潞州交子務,以妨中納糧草、算 請礬鹽故也。知慶州王廣淵言:「河東,礬為利源之最,請河東、京東、河北、陝西別 立礬法,專置提舉官。」詔遣光祿丞楊蟠會議以聞。蟠言:「坊州產礬,官雖置場,而 商多私售。請置鑊戶,定其數,許於陝西北界黃河,東限潼關,南及京西、均房襄鄧金 州、光化軍,令鑊戶遞相保察。或私賣越界,禁如私白礬法,仍增官獲私礬輒以夾雜減 斤重之法。」從之。
元豐元年,定畿內及京東、西五路許賣晉、隰礬;陝西自潼關以西、黃河以南,達於京 西均房襄鄧金州則售坊州礬;礬之出於西山、保霸州者,售於成都、梓州路;出無為軍 者,余路售之。私鬻與越界者,如私礬法。
自熙寧初,礬法始變。歲課所入,元年為錢三萬六千四百緡有奇,並增者五年,乃取熙 寧六年中數,定以十八萬三千一百緡有奇為新額;至元豐六年,課增至三十三萬七千九 百緡,而無為軍礬歲課一百五十萬斤,用本錢萬八千緡;自治平至元豐數無增損。
元祐元年,戶部言:「商旅販礬,舊聽其便。迺者發運司請用河東例,令染肆鋪戶連保 豫買,頗致抑擾。」詔如舊制。元符三年,崇儀使林像奏:「禁河北土礬非便。若即河 北產礬地置場官買,增價出之,罷運晉礬,則官獲淨利,無運載之勞,民資地產,省犯 法之弊。」詔下戶部。
初,熙、豐間,東南九路官自賣礬,發運司總之。元祐初通商,紹聖復熙、豐之制。大 觀元年,定河北、河東礬額各二十四萬緡,淮南九萬緡,罷官賣,從商販,而河東、河 北、淮南各置提舉官。政和初,復官鬻,罷商販如舊制。淮南礬事司罷歸發運司,上供 礬錢責以三萬三千一百緡為額。三年,有司奏減河北、河東並淮南礬額,計十六萬緡。 四年,礬額復循大觀之制。五年,河北、河東綠礬聽客販於東南九路,民間見用者,依 通商地籍之,聽買新引帶賣,大率循仿鹽法。宣和中,舉比較增虧賞罰,未幾,以擾民 罷。
建炎三年,措置財用黃潛厚奏許商人販淮南礬入東南諸路,聽輸錢行在,而持引據赴場 支礬。
紹興十一年,以鑄錢司韓球言,撫州青膽礬斤錢一百二十文,土礬斤三十文省,鉛山場 所產品高於撫,青膽礬斤作一百五十文,黃礬斤作八十文。二十九年,以淮西提舉司言 ,取紹興二十四年至二十八年所收礬錢一年中數四萬一千五百八十五緡為定額。其他產 礬之所,若潭州瀏陽之永興場、韶州之岑水場,皆置場給引,歲有常輸。惟漳州之東, 去海甚邇,大山深阻,雖有采礬之利,而潮、梅、汀、贛四州之奸民聚焉,其魁傑者號 大洞主、小洞主,土著與負販者,皆盜賊也。
香宋之經費,茶、鹽、礬之外,惟香之為利博,故以官為市焉。建炎四年,泉州抽買乳 香一十三等,八萬六千七百八十斤有奇。詔取赴榷貨務打套給賣,陸路以三千斤、水路 以一萬斤為一綱。
紹興元年,詔:「廣南市舶司抽買到香,依行在品答成套,召人算請,其所售之價,每 五萬貫易以輕貨輸行在。」六年,知泉州連南夫奏請,諸市舶綱首能招誘舶舟、抽解物 貨、累價及五萬貫十萬貫者,補官有差。大食蕃客囉辛販乳香直三十萬緡,綱首蔡景芳 招誘舶貨,收息錢九十八萬緡,各補承信郎。閩、廣舶務監官抽買乳香每及一百萬兩, 轉一官;又招商入蕃興販,舟還在罷任後,亦依此推賞。然海商入蕃,以興販為招誘, 僥倖者甚眾。
淳熙二年,郴、桂寇起,以科買乳香為言。詔:「湖南路見有乳香並輸行在榷貨務,免 科降。」十二年,分撥榷貨務乳香於諸路給賣,每及一萬貫,輸送左藏南庫。十五年, 以諸路分賣乳香擾民,令止就榷貨務招客算請。
紹熙三年,以福建舶司乳香虧數,詔依前博買。開禧三年,住博買。嘉定十二年,臣僚 言以金銀博買,泄之遠夷為可惜,乃命有司止以絹帛、錦錡、瓷漆之屬博易。聽其來之 多寡,若不至則任之,不必以為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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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八十六‧志第一百三十九  食貨下八 商稅 市易 均輸 互市舶法
商稅
凡州縣皆置務,關鎮亦或有之;大則專置官監臨,小則令、佐兼領;諸州仍令都監、監 押同掌。行者齎貨,謂之「過稅」,每千錢算二十;居者市鬻,謂之「住稅」,每千錢 算三十,大約如此。然無定製,其名物各隨地宜而不一焉。行旅齎裝,非有貨幣當算者 ,無得發篋搜索。凡販夫販婦細碎交易,嶺南商賈齎生藥及民間所織縑帛,非鬻於市者 皆勿算。常稅名物,令有司件析頒行天下,揭於版,置官署屋壁,俾其遵守。應算物貨 而輒藏匿,為官司所捕獲,沒其三分之一,以半畀捕者。販鬻而不由官路者罪之。有官 須者十取其一,謂之「抽稅」。
自唐室藩鎮多便宜從事,擅其征利,以及五季,諸國益務掊聚財貨以自贍,故征算尤繁 。宋興,所下之國,必詔蠲省,屢敕官吏毋事煩苛、規羨餘以徼恩寵。大中祥符六年, 始免諸路州軍農器之稅。
諸州津渡舊皆有算,或水涸改置橋樑,有司猶責主者備償。建隆初,詔除滄、德、棣、 淄、齊、鄆干渡三十九處算錢,水漲聽民置渡,勿收其算。自是,有類此者多因恩宥蠲 除。其餘橘園、魚池、水磑、社酒、蓮藕、鵝鴨、螺蚌、柴薪、地鋪、枯牛骨、溉田水 利等名,皆因諸國舊制,前後屢詔廢省。緣河州縣民船載粟亦輸算,三年,始罷。
陳州私置蔡河鎖,民船勝百斛者取百錢,有所載倍其征,太平興國三年,乃悉除之。至 道元年詔:「江南溪渡,多公吏豪民典其事,量輸官課而厚算行旅。州縣宜加嚴禁,所 輸年額錢五千以下者並免,不系色役近便人戶掌船濟渡,毋得擾人。」至道中,歲入稅 課錢四百萬貫;天禧末,增八百四萬貫。
天聖以來,國用寖廣,有請算緡錢以助經費者。仁宗曰:「貨泉之利,欲流天下通有無 ,何可算也?」一日,內出蜀羅一端,為印朱所漬者數重,因詔天下稅務,毋輒污壞商 人物帛。康定元年,西邊兵費不給,州縣或增所算名物,朝廷知之,悉命蠲去。既而下 詔敕勵,且戒毋搜索行者家屬,歲儉則免算耕牛,水鄉又或弛蒲、魚、果、蓏之稅,民 流而渡河者亦為之免算。應算而匿不自言者,雖聽人捕告,抵罪如舊法,然須物皆見在 乃聽,以防誣罔。至於歲課贏縮,屢詔有司裁定,前後以詔蠲放者,不可勝數。
皇祐中,歲課緡錢七百八十六萬三千九百。嘉祐以後,弛茶禁,所歷州縣收算錢。至治 平中,歲課增六十餘萬,而茶稅錢居四十九萬八千六百。
熙寧以來,河北、河東、陝西三路支移,民以租賦齎貨至邊貿易以輸官者,勿稅;河北 流民復業者所過免算。後以歲稔,慮逸稅課,復舊。五年,以在京商稅院隸提舉市易務 。七年,減國門之稅數十種,錢不滿三十者蠲之。其先,外城二十門皆責以課息,近令 隨閒、要分等,以檢捕獲失之數為賞罰;既而以歲旱,復有是命。
元豐元年,濱、棣、滄州竹木、魚果、炭箔稅不及百錢者蠲之。二年,熙河路制置邊防 財用李憲擅榷本路商貨,令漕臣蔣之奇劾其罪。導洛通司請置堆垛場於泗州,賈物至者 ,先入官場,官以船運至京,稍輸船算。明年,詔:近京以通津水門外順成倉為場。非 導洛司船而載商稅入汴者,許糾告,雖自請稅,猶如私載法。惟日用物非販易,若○箔 、柴草、竹木之類勿禁。瓊管奏:「海南收稅,較船之丈尺,謂之『格納』。其法分三 等,有所較無幾,而輸錢多寡十倍。賈物自泉、福、兩浙、湖、廣至者,皆金銀物帛, 直或至萬餘緡;自高、化至者,唯米包、瓦器、牛畜之類,直才百一,而概收以丈尺。 故高、化商人不至,海南遂乏牛米。請自今用物貴賤多寡計稅,官給文憑,聽鬻於部內 ,否則許糾告,以船貨給賞。」詔如所奏。六年,京東漕臣吳居厚言:「商人負正稅七 萬六千餘緡,倍稅十五萬二千餘緡。」詔蠲其倍稅,納正稅,百千以下期以三年,百千 以上五年。
元祐元年,戶部請令在京商稅院,酌取元豐八年錢五十五萬二千二百六十一緡有奇,以 為新額,自明年始。三年,又以天聖歲課為額,蓋戶部用五年並增之法,立額既重,歲 課不登,故言者論而更之。七年,罷諸路承買土產稅場。初,罷江南路承買,而河東轉 運司以為較元祐六年官鹽額增三萬餘緡,遂行之諸路。
八年,權蠲商人載米入京糶賣力勝之稅。先是,熙寧六年,蘇、湖歲稔,谷價比淮南十 五,而商船以力勝稅不至,嘗命權蠲。惠止一方,未為定法。及汴泗垛場法行,榖船毋 得增置,而力勝之稅益三之一。至是,蘇軾言:「法不稅五穀,請削去力勝錢之條,而 行天聖免稅之制。」既而尚書省亦言在京谷貴,欲平其直,復權蠲之。後徽宗宣和中, 以州縣災傷並贍給都下,亦一再免,旋復如舊;惟兩浙並東北鹽,以鹽事司之請,遂不 復征。
自哲宗即位,罷導洛物貨場。紹聖四年,藍從熙提舉京城所,欲復其事,令泗州及京師 洛口各置垛場,並請復面市、牛羊圈。詔下尚書省,久之遂寢。至是,提舉汴河堤岸王 憲復言之,且請假溫、明州運船給用。命太府少卿鄭僅同詳度。明年,竟詔勿行。五年 ,令戶部取天下稅務五年所收之數,酌多寡為中制,頒諸路揭版示之,率十年一易;其 增名額及多稅者,並論以違制。
大觀元年,凡典買牛畜、舟車之類未印契者,更期以百日,免倍稅。二年,詔在京諸門 ,凡民衣屨、谷菽、雞魚、蔬果、柴炭、瓷瓦器之類,並蠲其稅;歲終計所蠲數,令大 觀庫給償。宣和二年,宮觀、寺院、臣僚之家商販,令關津搜閱,如元豐法輸稅,歲終 以次數報轉運司取旨。初,元符令,品官供家服用物免稅。至建中靖國初,馬、牛、駝 、驢、騾已不入服用例,而比年臣僚營私牟利者眾,宮觀寺院多有專降免稅之旨,皆以 船艘賈販,故有是詔。漕臣劉既濟起應奉物,兩浙、淮南等路稅例外,增一分以供費; 三年,詔罷之。凡以蠶織農具、耕牛至兩浙、江東者,給文憑蠲稅一年。四年,令諸路 近歲所增稅錢,悉歸應奉司。七年,以歲歉之後,用物少而民艱食,在京及畿內油、炭 、面、布、絮稅併力勝錢並權免。提舉京東常平楊連奏:「本路牛價貴,田多荒萊,請 令販牛至本路者,仍給文憑蠲稅,俟二年足如舊。」從之。
靖康元年詔:「都城物價未平,凡稅物,權更蠲稅一年。」臣僚上言:「祖宗舊制並政 和新令,場務立額之法,並以五年增虧數較之,並增者取中數,並虧者取最高數,以為 新額,故課息易給而商旅可通。近諸路轉運司不循其法,有益無損,致物價騰踴,官課 愈負。請令諸路提刑下諸郡,准舊法釐正立額。」詔依所奏。
高宗建炎元年詔,販貨上京者免稅。明年又詔,販糧草入京抑稅者罪之;凡殘破州縣免 竹木、磚瓦稅,北來歸正人及兩淮復業者亦免路稅。紹興三年,臨安火,免竹木稅。然 當時都邑未奠,兵革未息,四方之稅,間有增置,及於江灣浦口量收海船稅,凡官司回 易亦並收稅;而寬弛之令亦錯見焉,如諸路增置之稅場,山間迂僻之縣鎮,經理未定之 州郡,悉罷而免之。又以稅網太密,減並者一百三十四,罷者九,免過稅者五,至於牛 、米、薪、面民間日用者並罷。
孝宗繼志,凡高宗省罷之未盡者,悉推行之;又以臨安府物價未平,免淳熙七年稅一半 。(光、寧以降,亦屢與放免商稅,或一年,或五月,或三月。凡遇火,放免竹木之稅 亦然。)光、寧嗣服,諸郡稅額皆累有放免。然當是時,雖寬大之旨屢頒,關市之徵迭 放,而貪吏並緣,苛取百出。私立稅場,算及緡錢、斗米、束薪、菜茹之屬,擅用稽察 措置,添置專欄收檢。虛市有稅,空舟有稅,以食米為酒米,以衣服為布帛,皆有稅。 遇士夫行李則搜囊發篋,目以興販。甚者貧民貿易瑣細於村落,指為漏稅,輒加以罪。 空身行旅,亦白取百金,方紆路避之,則欄截叫呼;或有貨物,則抽分給賞,斷罪倍輸 ,倒囊而歸矣。聞者咨嗟,指為大小法場,與斯民相刃相劘,不啻仇敵,而其弊有不可 勝言矣。
市易之設,本漢平準,將以制物之低昂而均通之。其弊也,以官府作賈區,公取牙儈之 利,而民不勝其煩矣。
熙寧三年,保平軍節度推官王韶倡而緣邊市易之說,丐假官錢為本。詔秦鳳路經略司以 川交子易物貨給之,因命韶為本路帥司幹當兼領市易事。時欲移司於古渭城,李若愚等 以為多聚貨以啟戎心,又妨秦州小馬、大馬私貿易,不可。文彥博、曾公亮、馮京皆韙 之,韓絳亦以去秦州為非,唯王安石曰:「古渭置市易利害,臣雖不敢斷,然如若愚奏 ,必無可慮。」七月,詔轉運司詳度,復問陳昇之。升之謂古渭極邊,恐啟群羌窺覬心 。安石乃言:「今蕃戶富者,往往蓄緡錢二三十萬,彼尚不畏劫奪,豈朝廷威靈,乃至 衰弱如此?今欲連生羌,則形勢欲張,應接欲近。古渭邊砦,便於應接,商旅併集,居 者愈多,因建為軍,增兵馬,擇人守之,則形勢張矣。且蕃部得與官市,邊民無復逋負 ,足以懷來其心,因收其贏以助軍費,更辟荒土,異日可以聚兵。」時王安石為政,汲 汲焉以財利兵革為先,其市易之說,已見於熙寧二年建議立均輸平準法之時,故王韶首 迎合其意,而安石力主之,雖以李若愚、陳昇之、韓絳諸人之議,而卒不可回。五年, 遂詔出內帑錢帛,置市易務於京師。
先是,有魏繼宗者,自稱草澤,上言:「京師百貨無常價,貴賤相傾,富能奪,貧能與 ,乃可以為天下。今富人大姓,乘民之亟,牟利數倍,財既偏聚,國用亦屈。請假榷貨 務錢,置常平市易司,擇通財之官任其責,求良賈為之轉易。使審知市物之價,賤則增 價市之,貴則損價鬻之,因收余息,以給公上。」於是中書奏在京置市易務官。凡貨之 可市及滯於民而不售者,平其價市之,願以易官物者聽。若欲市於官,則度其抵而貸之 錢,責期使償,半歲輸息十一,及歲倍之。凡諸司配率,並仰給焉。以呂嘉問為提舉, 賜內庫錢百萬緡、京東路錢八十七萬緡為本。三司請立市易條,有「兼併之家,較固取 利,有害新法,本務覺察,三司按治」之文,帝削去之。
七月,以榷貨務為市易西務下界,市易務為東務上界,以在京商稅院、雜買務、雜賣場 隸焉。又賜錢帛五十萬,於鎮洮軍置司。市易極苛細,道路怨謗者籍籍。上以諭安石, 請宣示事實,帝以鬻冰、市梳朴等數事語之,安石皆辯解。後帝復言:「市易鬻果太煩 碎,罷之如何?」安石謂:「立法當論有害於人與否,不當以煩碎廢也。」自是諸州上 供藨席、黃蘆之類六十色,悉令計直,從民願鬻者市之以給用。
六年,詔在京市易幹當公事孫迪同兩浙、淮東轉運司,議置杭州市易務利病以聞。其後 以市易上界所償內帑錢三十萬緡假之為本。又賜夔州路轉運司度僧牒五百,置市易於黔 州,選本路在任已替官監之,仍以知州或通判提舉。令在京市易務及開封府司錄同詳度 諸行利病,於是詳定所請:「約諸行利入薄厚,輸免行錢以祿吏,蠲其供官之物。禁中 所須,並下雜賣場、雜買務。置市司估物價低昂,凡內外官司欲占物價,悉於是乎取決 。」從之。改提舉在京市易務為都提舉市易司,諸州市易務皆隸焉。又詔三司幹當公事 李杞等同詳度成都置市易務。
七年,帝與輔臣論及成都市易事。馮京曰:「曩因榷市物,致王小波之亂,今頗以市易 為言。」安石曰:「彼以饑民眾,官不之恤,相聚為盜耳。」帝問:「李杞行邪?」安 石曰:「未也。然保市易必不能致亂。」帝猶慮蜀人駭擾,安石謂:「已遣使乃遽罷, 豈不為四方笑?」乃已。然其後竟罷杞等詳度。
三月,詔權三司使曾布、翰林學士呂惠卿同究詰市易事。先是,帝出手詔付布,謂市易 司市物,頗害小民之業,眾言喧譁。布乃引監市易務魏繼宗之言,以為呂嘉問多取息以 干賞,商旅所有者盡收,市肆所無者必索,率賤市貴鬻,廣裒贏餘,是挾官府為兼併也 。王安石具奏,明其不然。乃更令惠卿偕布究詰之。帝尋復以手札賜布,令求對,布即 上行人所訴,並疏惠卿奸欺狀,且言:「臣自立朝以來,每聞德音,未嘗不欲以王道治 天下,今市易之為虐,凜凜乎間架、除陌之事矣。嘉問奏:『近遣官往湖南販茶,陝西 販鹽,兩浙販紗,皆未敢計息。』臣以謂如此政事,書之簡牘,不獨唐、虞、三代所無 ,歷觀秦、漢以來衰亂之世,恐未之有也。」四月,布復陳薛向罪茶儈不當,帝惻然咨 嗟;及言三司決責商人多濫,時帝猶必欲按治。而安石主用惠卿不可去,蓋謀變其事也 。帝疑焉,故仍以屬布。
既而中書奏事已,帝論及市易,且曰:「朝廷設此,本欲為平準之法以便民,今正爾相 反,使中下之民失業若此,宜修補其法。」令元詳定呂嘉問、吳安持同韓維、孫永問行 人輸錢免行利病。參知政事馮京曰:「開封祥符縣給民錢,有出息抵當銀絹米麥、緩急 喪葬之目七八種。其初給錢,往往願請,積數既多,實艱輸送。」帝曰:「如此,吾民 安得泰然也?」時布與惠卿方究市易事,率數日一對。帝初是布言,已而從惠卿之請, 拘魏繼宗於開封府。既而布與惠卿即東府再詰行人,所訴狀如前不變。而安石懇求去位 ,引惠卿執政。
提舉楚州市易蔣之奇奏:「監務王景彰榷市商人物非法,及虛作中糴入務,立詭名糴之 ,白輸息錢,謂之『乾息』;又抑賈販毋得至他郡,名為留難。」帝謂輔臣曰:「景彰 違法害人,宜即治其罪。」時呂惠卿已參朝政,而究詰市易未竟,詔促之,惠卿請令中 書悉取按牘異同以奏。後二日,布對延和殿,條祈先後所陳,並較治平、熙寧出入錢物 數以聞。帝方慮歲費寖廣,令布送中書。五月,乃詔章惇、曾孝寬即軍器監鞫布所究市 易事,又令戶房會財賦數,與布所陳異;而呂嘉問亦以雜買務多入月息不覺,皆從公坐 有差。未幾,布褫職,與嘉問俱出守郡,魏繼宗仍奪秩勒停。初,市易之建,布實預之 。後揣上意有疑,遂急治嘉問,而惠卿與布有夙怨,故卒擠之,而市易如故。
三司使章惇請假內藏錢五百萬緡,令市易司有干局者,分四路入中,計見鹽引及乘賤糴 買。詔假二百萬緡。八年,復呂嘉問提舉市易。二月,鳳翔、大名、真定府、永興、安 肅軍,秦、瀛、定、越、真州,並置市易司。以惠州阜民監錢十萬緡給廣州市易務,司 農寺坊場錢三十萬緡給鄆州市易。九年,又以在京市易司物貨十五萬緡給熙河市易司。 九月,中書言:市易息錢並市例錢,總收百三十三萬二千緡有奇。詔嘉問、安持等推恩有 差。自後凡二年一較。十年,定上界本錢以七百萬緡為額,不足,以歲所收息益之;其 貸內帑錢,歲償以息二十萬緡。
元豐元年,以都提舉王居卿請,令貸市易錢貨者,許用金帛等為抵,收息毋過一分二釐 ,不及年者月計之,願皆得錢或欲以物貨兼給者聽。市易司請遣官以物貨至諸路貿易, 十萬緡以上期以二年,二十萬緡以上三年,斂及三分者比遞年推恩,八分者理為任,期 盡不及者勿賞,官吏廩給並罷。
二年,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李憲言:蕃賈與牙儈私市,其貨皆由他路避稅入秦州。乃令 秦熙河岷州、通遠軍五市易務,募牙儈引蕃貨赴市易務中賈,私市者許糾告,賞倍所告 之數。以田宅抵市易錢久不償者,估實直,如賣坊場、河渡法;若未輸錢者,官收其租 息,在京市易務亦如之。
三年,詔免行月納錢不及百者皆免,凡除八千六百五十四人。九月,王居卿又言:「市 易法有三:結保貸請,一也;契要金銀為抵,二也;貿遷物貨,三也。三者惟保貸法行 之久,負失益多,往歲罷貸錢而物貨如故。請自今所貸歲約毋過二百萬緡,聽舊戶貸請 以相濟續,非舊戶惟用抵當、貿遷之法。」詔中書立法以聞。於是中書奏:「在京物貨 ,許舊戶貸請,斂而復散,通所負毋過三百萬緡,諸路毋過四之一。」詔如所奏。是歲 ,經制熙河邊防財用司會其置司以來所收息:元豐初四十一萬四千六百二十六緡、石, 次年六十八萬四千九十九緡、石。四年,從都提舉賈青請,於新舊城外內置四抵當,遣 官掌之,罷市易上界等處抵當以便民。
五年,詔外內市易務所負錢,寬以三歲,均月限以輸,限內罰息並除之。先是,王安禮 在開封日,有負市易錢者,累訴於庭。安禮既執政,言於帝曰:「市易法行,取息滋多 ,而輸官不時者有罰息,民至窮困。願詔蠲之。」帝曰:「群臣未有為朕言者,其令民 以限輸,免其罰息。」安禮退,批詔加「內外」字。蔡確曰:「方帝有旨,無外內字, 公欲增詔邪?」安禮曰:「亦不止言內字。」卒加之。八月,置饒州景德鎮瓷窯博易務 。
六年,蘭州增置市易務,以通蕃漢貿易。七年,改市易下界為榷貨務。令諸州旬估物價 既定,報提舉司,提舉司下所部州,州下所屬,募民出抵或錢以市,收息毋過二分。詔 諸路常平司錢留其半,以二分為市易抵當。蓋自五年賈青以平準物價與金銀之類,行抵 當於畿縣,次年行之諸路,以常平、市易賒貸及寬剩錢為本,五路各十萬緡,余路五萬 緡。至是,復有是詔。若無抵當而物貨宜易者,亦聽變鬻。八年,罷諸鎮砦市易抵當。 八月,詔諸郡抵當,有取息薄、可濟民乏者存之,其餘抵當并州縣市易並罷。
元祐元年,內外監督市易及坊場淨利錢,許以所入息並罰錢比計,若及官本者,並釋之 。紹聖四年,三省言熙寧興置市易,元祐一切罷去,不原立法之意。詔戶部、太府寺詳 度,復置市易務,惟以錢交市,收息毋過二分,勿令貸請。元符三年,改市易務為平準 務,戶部、太府寺市易案改為平準案。尚書省言:「平準務官吏等給費多,並遣官市物 ,搔動於外,近官鬻石炭,市直遽增,皆不便民。」詔罷平準務及官鬻石炭,其在官物 貨,令有司轉易錢鈔,償元給之所。
崇寧元年,戶部奏:平準務錢物毋得他司移用。二年,以平準為南北兩務,如舊分置官 吏。歲終考察能否,行勸沮法。五年,郡縣應置市易者,凡歲收息,官吏用度之餘,及 千緡以上置官監,五百緡以上令場務兼領,余並罷。先是,嘗詔府界萬戶縣及路在衝要 ,市易抵當已設官置局;其不及萬戶、非衝要,並諸鎮有官監而商販所會,並如元豐令 監當官兼領。至是,戶部復詳度以聞,遂行其議。建炎二年,言者以為得不償費,遂罷 之,而以其錢輸左藏庫,惟抵當庫仍舊。
紹興元年,罷諸州軍免行錢及行戶供應,見任官買賣並依時,違者以盜論。四年,兩浙 轉運司檄婺州市御爐炭,鬚鬍桃紋、鵓鳩色,守臣王居正以為言。上曰:「隆冬附火, 取溫暖而已,豈問炭之紋色乎?」命罷之,諸類此者並禁止焉。十三年,蠲雷、化、高 、融、宜、廉、邕、欽、賀、貴免行錢。十四年,以開州兩縣在夔部尤為僻遠,減免行 錢之半。十五年,以知漢陽軍韓昕言,諸路收免行錢,定數外多取一文以上,以擅增稅 賦法罪之。十七年,蠲百姓見輸免行錢三分之一。十九年,南郊赦,盡蠲百姓免行錢欠 。是後凡赦皆然。二十五年,罷見輸免行錢,禁下行買物,以害及小商、敷於鄉村故也 。
淳熙元年,罷市令司。詔臨安府及屬縣交易儈保錢減十之五。七年,諸路州縣交易儈保 錢,亦以十分為率,與減五分。
嘉定二年,以臣僚言,輦轂之下,買物於鋪戶,無從得錢。凡臨安府未支物價,令即日 盡數給還,是後買物須給見錢,違許陳訴於台。
嘉熙三年,臣僚言:「今官司以官價買物,行鋪以時直計之,什不得二三。重以遷延歲 月而不償,胥卒並緣之無藝,積日既久,類成白著,至有遷居以避其擾、改業以逃其害 者。甚而蔬菜魚肉,日用所需瑣瑣之物,販夫販婦所資錐刀以營斗升者,亦皆以官價強 取之。終日營營,而錢本俱成乾沒。商旅不行,衣食路絕。望特降睿旨,凡諸路州縣官 司買物,並以時直;不許輒用官價,違者以贓定罪。」從之。
均輸之法,所以通天下之貨,制為輕重斂散之術,使輸者既便,而有無得以懋遷焉。
熙寧二年,制置三司條例司言:「天下財用無餘,典領之官拘於弊法,內外不相知,盈 虛不相補。諸路上供,歲有常數。豐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能贏;年儉物貴,難於供億 而不敢不足。遠方有倍蓰之輸,中都有半價之鬻,徒使富商大賈乘公私之急,以擅輕重 斂散之權。今發運使實總六路賦入,其職以制置茶、鹽、礬、酒稅為事,軍儲國用,多 所仰給。宜假以錢貨,資其用度,周知六路財賦之有無而移用之。凡糴買稅斂上供之物 ,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令預知中都帑藏年支見在之定數,所當供辦者,得以從便 變易蓄買,以待上令。稍收輕重斂散之權歸之公上,而制其有無,以便轉輸,省勞費, 去重斂,寬農民。庶幾國用可足,民財不匱。」詔本司具條例以聞,而以發運使薛向領 均輸平準事,賜內藏錢五百萬緡、上供米三百萬石。時議慮其為擾,多以為非。向既董 其事,乃請設置官屬,神宗使自擇之。向於是辟劉忱、衛琪、孫珪、張穆之、陳倩為屬 ,又請有司具六路歲當上供數、中都歲用及見儲度可支歲月,凡當計置幾何,皆預降有 司。從之。
八月,侍御史劉琦、侍御史裏行錢顗等言:「向小人,假以貨泉,任其變易,縱有所入 ,不免奪商賈之利。」琦、顗皆坐貶。條例司檢詳文字蘇轍言:「昔漢武外事四夷,內 興宮室,財用匱竭,力不能支,用賈人桑弘羊之說,買賤賣貴,謂之均輸。雖曰民不加 賦而國用饒足,然法術不正,吏緣為奸,掊克日深,民受其病。孝昭既立,學者爭排其 說,霍光順民所欲,從而予之,天下歸心,遂以無事。今此論復興,眾口紛然,皆謂其 患必甚於漢。何者?方今聚斂之臣,材智方略,未見有桑弘羊比;而朝廷破壞規矩,解 縱繩墨,使得馳騁自有,唯利是嗜,其害必有不可勝言者矣。」轍亦坐去官。
於是知諫院范純仁言:「向憸巧刻薄,不可為發運使。人主當務農桑、節用,不當言利 。」自後,罷純仁諫職,而諫官李常復論均輸不便,權開封府推官蘇軾亦言:「均輸徙 貴就賤,用近易遠。然廣置官屬,多出緡錢,豪商大賈皆疑而不敢動,以為雖不明言販 賣,既已許之變易,變易既行,而不與商賈爭利,未之聞也。夫商賈之事,曲折難行, 其買也先期而予錢,其賣也後期而取直,多方相濟,委曲相通,倍稱之息,由此而得。 今先設官置吏,簿書廩祿,為費已厚,非良不售,非賄不行。是官買之價比民必貴,及 其賣也,弊復如前,商賈之利,何緣而得?朝廷不知慮此,乃捐五百萬緡以予之。此錢 一出,恐不可復。縱使其間薄有所獲,而征商之額所損必多矣。」
帝方惑于于安石之說,言皆不行。乃以向為天章閣待制,遣太常少卿羅拯為使,手詔賜 向曰:「政事之先,理財為急。朕托卿以東南賦入,皆得消息盈虛、翕張斂散之。而卿 忠誠內固,能倡舉職業,導揚朕意,底於成績,朕甚嘉之。覽奏慮流言致惑,朕心匪石 ,豈易轉也?卿其濟之以強,終之以不倦,以稱朕意。」然均輸後迄不能成。
互市舶法
自漢初與南越通關市,而互市之制行焉。後漢通交易於烏桓、北單于、鮮卑,北魏立互 市於南陲,隋、唐通貿易於西北。開元定令,載其條目,後唐亦然。而高麗、回鶻、黑 水諸國,又各以風土所產與中國交易。
宋初,循周制,與江南通市。乾德二年,禁商旅毋得渡江,於建安、漢陽、蘄口置三榷 署,通其交易;內外群臣輒遣人往江、浙販易者,沒入其貨。緣江百姓及煎鹽亭戶,恣 其樵漁,所造屨席之類,榷署給券,聽渡江販易。開寶三年,徙建安榷署於揚州。江南 平,榷署雖存,止掌茶貨。四年,置市舶司於廣州,後又於杭、明州置司。凡大食、古 邏、闍婆、占城、勃泥、麻逸、三佛齋諸蕃並通貨易,以金銀、緡錢、鉛錫、雜色帛、 瓷器,市香藥、犀象、珊瑚、琥珀、珠琲、鑌鐵、灶皮、玳瑁、瑪瑙、車渠、水精、蕃 布、烏樠、蘇木等物。
太宗時,置榷署於京師,詔諸蕃香藥寶貨至廣州、交阯、兩浙、泉州,非出官庫者,無 得私相貿易。其後乃詔:「自今惟珠貝、玳瑁、犀象、鑌鐵、灶皮、珊瑚、瑪瑙、乳香 禁榷外,他藥官市之餘,聽市於民。」
雍熙中,遣內侍八人齎敕書金帛,分四路招致海南諸蕃。商人出海外蕃國販易者,令並 詣兩浙司市舶司請給官券,違者沒入其寶貨。淳化二年,詔廣州市舶,除榷貨外,他貨 之良者止市其半。大抵海船至,十先征其一,價直酌蕃貨輕重而差給之,歲約獲五十餘 萬斤、條、株、顆。太平興國初,私與蕃國人貿易者,計直滿百錢以上論罪,十五貫以 上黥面流海島,過此送闕下。淳化五年申其禁,至四貫以上徒一年,稍加至二十貫以上 ,黥面配本州為役兵。
天聖以來,象犀、珠玉、香藥、寶貨充牣府庫,嘗斥其餘以易金帛、芻粟,縣官用度實 有助焉。而官市貨數,視淳化則微有所損。皇祐中,總歲入象犀、珠玉、香藥之類,其 數五十三萬有餘。至治平中,又增十萬。
熙寧五年,詔發運使薛向曰:「東南之利,舶商居其一。比言者請置司泉州,其創法講 求之。」七年,令泊船遇風至諸州界,亟報所隸,送近地舶司榷賦分買;泉、福瀕海舟 船未經賦買者,仍赴司勘驗。時廣州市舶虧歲課二十萬緡,或以為市易司擾之,故海商 不至,令提舉司究詰以聞。既而市易務呂邈入舶司闌取蕃商物,詔提舉司劾之。九年, 集賢殿修撰程師孟請罷杭、明州市舶,諸舶皆隸廣州一司。令師孟與三司詳議之。是年 ,杭、明、廣三司市舶,收錢、糧、銀、香、藥等五十四萬一百七十三緡、匹、斤、兩 、段、條、個、顆、臍、只、粒,支二十三萬八千五十六緡、匹、斤、兩、段、條、個 、顆、臍、只、粒。
元豐二年,賈人入高麗,貲及五千緡者,明州籍其名,歲責保給引發船,無引者如盜販 法。先是,禁人私販,然不能絕;至是,復通中國,故明立是法。
三年,中書言,廣州市舶已修定條約,宜選官推行。詔廣東以轉運使孫迥,廣西以陳倩 ,兩浙以副使周直孺,福建以判官王子京,罷廣東帥臣兼領。五年,廣西漕臣吳潛言: 「雷、化州與瓊島對境,而發船請引於廣州舶司,約五千裏。乞令廣西瀕海郡縣,土著 商人載米榖、牛酒、黃魚及非舶司賦取之物,免至廣州請引。」詔孫迥詳度行之。
知密州范鍔言:「板橋瀕海,東則二廣、福建、淮、浙,西則京東、河北、河東三路, 商賈所聚,海舶之利顓於富家大姓。宜即本州置市舶司,板橋鎮置抽解務。」六年,詔 都轉運使吳居厚條析以聞。
元祐三年,鍔等復言:「廣南、福建、淮、浙賈人,航海販物至京東、河北、河東等路 ,運載錢帛絲綿貿易,而象犀、乳香珍異之物,雖嘗禁榷,未免欺隱。若板橋市舶法行 ,則海外諸物積於府庫者,必倍於杭、明二州。使商舶通行,無冒禁罹刑之患,而上供 之物,免道路風水之虞。」乃置密州板橋市舶司。而前一年,亦增置市舶司於泉州。
賈人由海道往外蕃,令以物貨名數並所詣之地,報所在州召保,毋得參帶兵器或可造兵 器及違禁之物,官給以券。擅乘船由海入界河及往高麗、新羅、登萊州境者,罪以徒, 往北界者加等。
崇寧元年,復置杭、明市舶司,官吏如舊額。三年,令蕃商欲往他郡者,從舶司給券, 毋雜禁物、奸人。初,廣南舶司言,海外蕃商至廣州貿易,聽其往還居止,而大食諸國 商亦丐通入他州及京東販易,故有是詔。凡海舶欲至福建、兩浙販易者,廣南舶司給防 船兵仗,如詣諸國法。廣南舶司鬻所市物貨,取息毋過二分。政和三年,詔如至道之法 ,凡知州、通判、官吏並舶司、使臣等,毋得市蕃商香藥、禁物。
宣和元年,秀州開修青龍江浦,泊船輻輳,請復置監官。先是,政和中,置務設官於華 亭縣,後江浦湮塞,蕃舶鮮至,止令縣官兼掌。至是,復設官專領焉。四年,蕃國進奉 物,如元豐法,令舶司即其地鬻之,毋發至京師,違者論罪。
契丹在太祖時,雖聽緣邊市易,而未有官署。太平興國二年,始令鎮、易、雄、霸、滄 州各置榷務,輦香藥、犀象及茶與交易。後有范陽之師,罷不與通。雍熙三年,禁河北 商民與之貿易。時累年興師,千裏饋糧,居民疲乏,太宗亦頗有厭兵之意。端拱元年, 詔曰:「朕受命上穹,居尊中土,惟思禁暴,豈欲窮兵?至於幽薊之民,皆吾赤子,宜 許邊疆互相市易。自今緣邊戍兵,不得輒恣侵略。」未幾復禁,違者抵死,北界商旅輒 入內地販易,所在捕斬之。淳化二年,令雄、霸州、靜戎軍、代州雁門砦置榷署如舊制 ,所鬻物增蘇木,尋復罷。
咸平五年,契丹求復置署,朝議以其翻覆,不許。知雄州何承矩繼請,乃聽置於雄州; 六年,罷。景德初,復通好,請商賈即新城貿易。詔北商齎物貨至境上則許之。二年, 令雄霸州、安肅軍置三榷場,北商趨他路者,勿與為市。遣都官員外郎孔揆等乘傳詣三 榷場,與轉運使劉綜並所在長吏平互市物價,稍優其直予之。又於廣信軍置場,皆廷臣 專掌,通判兼領焉。三年,詔民以書籍赴沿邊榷場博易者,非九經書疏悉禁之。凡官鬻 物如舊,而增繒帛、漆器、粳糯,所入者有銀錢、布、羊馬、橐駝,歲獲四十餘萬。
天聖中,知雄州張昭遠請歲會入中金錢,仁宗曰:「先朝置互市以通有無,非以計利。 」不許。終仁宗、英宗之世,契丹固守盟好,互市不絕。
熙寧八年,市易司請假奉宸庫象、犀、珠直總二十萬緡,於榷場貿易,明年終償之。詔 許。九年,立與化外人私貿易罪賞法。河北四榷場,自治平四年,其貨物專掌於三司之 催轄司,而度支賞給案判官置簿督計之。至是,以私販者眾,故有是命。未幾,又禁私 市硫黃、焰硝及以盧甘石入他界者,河東亦如之。元豐元年,復申賣書北界告捕之法。
西夏自景德四年,於保安軍置榷場,以繒帛、羅綺易駝馬、牛羊、玉、氈毯、甘草,以 香藥、瓷漆器、薑桂等物易蜜蠟、麝臍、毛褐、羱羚角、碙砂、柴胡、蓯蓉、紅花、翎 毛,非官市者聽與民交易,入貢至京者縱其為市。
天聖中,陝西榷場二、並代路亦請置場和市,許之。及元昊反,即詔陝西、河東絕其互 市,廢保安軍榷場;後又禁陝西並邊主兵官與屬羌交易。久之,元昊請臣,數遣使求復 互市。慶曆六年,復為置場於保安、鎮戎二軍。繼言驅馬羊至,無放牧之地,為徙保安 軍榷場於順寧砦。既而蕃商卒無至者。嘉祐初,西人侵耕屈野河地,知并州龐籍謂:「 非絕其互市,則內侵不已。且聞出兀臧訛龐之謀,若互市不通,其國必歸罪訛龐,年歲 間,然後可與計議。」從之。初,第禁陝西四路私與西人貿易,未幾,乃悉絕之。
治平四年,河東經略司言,西界乞通和市。自夏人攻慶州大順城,詔罷歲賜,嚴禁邊民 無得私相貿易。至是,上章謝罪,乃復許之。後二年,令涇原熟戶及河東、陝西邊民勿 與通市。又二年,因回使議立和市,而私販不能止,遂申詔諸路禁絕。既而河東轉運司 請罷吳堡,於寧星和市如舊。而麟州復奏夏人之請,乃令鬻銅、錫以市馬,而纖縞與急 須之物皆禁。西北歲入馬,事具兵志。
楚、蜀、南粵之地,與蠻獠溪峒相接者,以及西州沿邊羌戎,皆聽與民通市。熙寧三年 ,王韶置市易司於秦鳳路古渭砦,六年,增置市易於蘭州。自後,於熙、河、蘭、湟、 慶、渭、延等州,又各置折博務。湖北路及沅、錦、黔江口,蜀之黎、雅州皆置博易場 。重和元年,燕瑛言交人服順久,毋令阻其貿易。初,廣西帥曾布請即欽、廉州各創驛 ,令交人就驛博買。至是,即用瑛兼廣西轉運副使,同王蕃計劃焉。
建炎四年三月,宣撫使張浚奏,大食國遣人進珠玉寶貝。上曰:「大觀、宣和間,川茶 不以博馬,惟市珠玉,故武備不修,遂致危弱如此。今復捐數十萬緡易無用之物,曷若 惜財以養戰士乎?」諭張浚勿受,量賜予以答之。六月,罷宜州歲市硃砂二萬兩。
紹興三年,邕州守臣言大理請入貢。上諭大臣,止令賣馬,不許其進貢。四年,詔川、 陝即永興軍、威茂州置博易場;移廣西買馬司於邕管,歲捐金帛,倍酬其直。然言語不 通,一聽譯者高下其手,吏得因緣為奸。六年,大理國獻象及馬五百匹,詔償其馬直, 卻像勿受,而賜書勞遣之。十二年,盱眙軍置榷場官監,與北商博易,淮西、京西、陝 西榷場亦如之。十九年,罷國信所博易。二十六年,罷廉州貢珠,散蜑丁。蓋珠池之在 廉州凡十餘,按交阯者水深百尺,而大珠生焉。蜑往采之,多為交人所取,又為大魚所 害。至是,罷之。二十九年,存盱眙軍榷場,余並罷。
乾道元年,襄陽鄧城鎮、壽春花靨鎮、光州光山縣中渡市皆置榷場,以守臣措置,通判 提轄。五年,省提轄官。淳熙二年,臣僚言:溪峒緣邊州縣置博易場,官主之。七年, 塞外諸戎販珠玉入黎州,官常邀市之。臣僚言其黷貨啟釁,非便,止合聽商賈、百姓收 買。詔從之。
建炎元年,詔:「市舶多以無用之物費國用,自今有博買篤耨香環、瑪瑙、貓兒眼睛之 類,皆置於法;惟宣賜臣僚象笏、犀帶,選可者輸送。」胡人謂三百斤為一婆蘭,凡舶 舟最大者曰獨檣,載一千婆蘭。次者曰牛頭,比獨檣得三之一。又次曰木舶,曰料河, 遞得三之一。
隆興二年,臣僚言:「熙寧初,立市舶以通物貨。舊法抽解有定數,而取之不苛,輸稅 寬其期,而使之待價,懷遠之意實寓焉。邇來抽解既多,又迫使之輸,致貨滯而價減。 擇其良者,如犀角、象齒十分抽二,又博買四分;珠十分抽一,又博買六分。舶戶懼抽 買數多,止販粗色雜貨。若象齒、珠犀比他貨至重,乞十分抽一,更不博買。」
乾道二年,罷兩浙路提舉,以守倅及知縣、監官共事,轉運司提督之。三年,詔廣南、 兩浙市舶司所發舟還,因風水不便、船破檣壞者,即不得抽解。七年,詔見任官以錢附 綱首商旅過蕃買物者有罰,舶至除抽解和買,違法抑買者,許蕃商越訴,計贓罪之。
舊法,細色綱龍腦、珠之類,每一綱五千兩,其餘犀象、紫礦、乳檀香之類,為粗色, 每綱一萬斤。凡起一綱,遣衙前一名部送,支腳乘贍家錢一百餘緡。大觀以後,張大其 數,象犀、紫礦皆作細色起發,以舊日一綱分為三十二綱,多費腳乘贍家錢三千餘貫。 至於乾道七年,詔廣南起發粗色香藥物貨,每綱二萬斤,加耗六百斤,依舊支破水腳錢 一千六百六十二貫有奇。淳熙二年,戶部言:「福建、廣南市舶司粗細物貨,並以五萬 斤為一全綱。」
南渡,三路舶司歲入固不少,然金銀銅鐵,海舶飛運,所失良多,而銅錢之泄尤甚。法 禁雖嚴,奸巧愈密,商人貪利而貿遷,黠吏受賕而縱釋,其弊卒不可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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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八十七‧志第一百四十  兵一 (禁軍上)
宋之兵制,大概有三:天子之衛兵,以守京師,備征戍,曰禁軍;諸州之鎮兵,以分給 役使,曰廂軍;選於戶籍或應募,使之團結訓練,以為在所防守,則曰鄉兵。又有蕃兵 ,其法始於國初,具籍塞下,團結以為藩籬之兵;其後分隊伍,給旗幟,繕營堡,備器 械,一律以鄉兵之制。今因舊史纂脩兵志,特置於熙寧保甲之前,而附之鄉兵焉。
其軍政,則有召募、揀選、廩給、訓練、屯戍、遷補、器甲、馬政八者之目,條分而著 之,以見歷朝因革損益之不同,而世道之盛衰亦具是矣。
嗟乎!三代遠矣。秦、漢而下得寓兵於農之遺意者,惟唐府衛為近之。府衛變而召募, 因循姑息,至於藩鎮,盛而唐以亡。更歷五代,亂亡相踵,未有不由於兵者。太祖起戎 行有天下,收四方勁兵,列營京畿,以備宿衛,分番屯戍,以捍邊圉。於時將帥之臣入 奉朝請,獷暴之民收隸尺籍,雖有桀驁恣肆,而無所施於其間。凡其制,為什長之法, 階級之辨,使之內外相維,上下相制,截然而不可犯者,是雖以矯累朝藩鎮之弊,而其 所懲者深矣。
咸平以後,承平既久,武備漸寬。仁宗之世,西兵招刺太多,將驕士惰,徒耗國用,憂 世之士屢以為言,竟莫之改。神宗奮然更制,於是聯比其民以為保甲,部分諸路以隸將 兵,雖不能盡拯其弊,而亦足以作一時之氣。時其所任者,王安石也。元祐、紹聖遵守 成憲。迨崇寧、大觀間,增額日廣而乏精銳,故無益于靖康之變。時其所任者,童貫也 。
建炎南渡,收潰卒,招群盜,以開元帥府。其初兵不滿萬,用張、韓、劉、岳為將,而 軍聲以振。及秦檜主和議,士氣遂沮。孝宗有志興復而未能。光、寧以後,募兵雖眾, 土宇日蹙,況上無馭將之術,而將有中制之嫌。然沿邊諸壘,尚能戮力效忠,相與維持 至百五十年而後亡。雖其祖宗深仁厚澤有以固結人心,而制兵之有道,綜理之周密,於 此亦可見矣。
禁兵者,天子之衛兵也,殿前、侍衛二司總之。其最親近扈從者,號諸班直,其次總於 御前忠佐軍頭司、皇城司、騏驥院。余皆以守京師、備征伐。其在外者,非屯駐、屯泊 ,則就糧軍也。太祖鑒前代之失,萃精銳於京師,雖曰增損舊制,而規模宏遠矣。
建隆元年,詔殿前、侍衛二司各閱所掌兵,揀其驍勇升為上軍,老弱怯懦置剩員以處之 。詔諸州長吏選所部兵送都下,以補禁旅之闕。又選強壯卒定為兵樣,分送諸道。其後 代以木梃,為高下之等,散給諸州軍。委長吏、都監等召募教習,俟其精練,即送闕下 。二年,改左右雄捷、左右驍武軍並為驍捷,左右備征為雲騎,左右平遠為廣捷,左右 懷德為懷順。四年,賜河東樂平縣歸降卒元威以下二百六十六人衣服、錢絹有差,立為 效順指揮。
乾德二年,詔遼州降軍宜以效順、懷恩為名。三年四月,詔改西川感化、耀武等軍並為 虎捷。九月,上御講武殿閱諸道兵,得萬餘人,以騎兵為驍雄,步軍為雄武,並隸侍衛 司,且命王繼勛主之,給緡錢俾娶妻。繼勛縱之白日掠人妻女,街使不能禁。帝聞大怒 ,捕斬者百人,小黃門閻承翰見而不奏,亦杖數十。
開寶七年,泰寧軍節度使李從善部下及江南水軍凡千三十九人,並黥面隸籍,以歸化、 歸聖為額。
太平興國二年,詔改簇御馬直曰簇御龍直,鐵騎曰日騎,龍捷曰龍衛,控鶴曰天武,虎 捷曰神衛,骨○子直曰御龍骨○子直,寬衣控鶴曰寬衣天武,雄威曰雄勇,龍騎曰雄猛 。八年,改濮州平海指揮為崇武。
雍熙四年,改殿前司日騎○直指揮為捧日○直,日騎改為捧日,驍猛改為拱辰,雄勇改 為神勇,上鐵林改為殿前司虎翼,腰弩改為神射,侍衛步軍司鐵林改為侍衛司虎翼。
至道元年,帝閱禁兵有挽強弩至一石五斗,連二十發而有餘力者,顧謂左右曰:「今宇 內阜安,材武間出,弧矢之妙,亦近代罕有也。」又令騎步兵各數百,東西列陣,挽彊 彀弩,視其進退發矢如一,容止中節,因曰:「此殿庭間數百人爾,猶兵威可觀,況堂 堂之陣數萬成列者乎!」
咸平三年,詔定州等處本城廳子、無敵、忠銳、定塞指揮,已並升充禁軍馬軍雲翼指揮 ,依逐州軍就糧,令侍衛馬軍司管轄。定州揀中廳子第一充雲翼第一,第二充雲翼第二 ;相州廳子第一充雲翼第三,第二充雲翼第四;保州無敵第一充雲翼第五,第二充雲翼 第六,忠銳充雲翼第七;威勇軍無敵第一充雲翼第八,第二充雲翼第九,忠銳充雲翼第 十;靜戎軍無敵充雲翼第十一;寧邊軍無敵充雲翼第十二;北平塞無敵充雲翼第十三; 深州無敵充雲翼第十四。北面諸處應管本城、定塞指揮已下鎮定州、高陽關路都總管, 並充禁軍馬軍雲翼指揮,才候升立訖,分析逐指揮員兵士人數、就糧州府、本指揮見在 去處以聞。
四年,詔陝西沿邊州軍兵士先選中者,並升為禁軍,名保捷。五年正月,置廣捷兵士五 指揮。五月,命使臣分往邠、寧、環、慶、涇、原、儀、渭、隴、鄜、延等州,於保安 、保毅軍內,與逐處官吏選取有力者共二萬人,各於本州置營,升為禁軍,號曰振武指 揮。既而帝曰:「邊防闕兵,朝廷須為制置,蓋不得已也。候邊鄙乂寧,即可銷弭。」 六月,以河東州兵為神銳二十四指揮、神虎十指揮,又升石州廳子軍為禁軍,又以威虎 十指揮隸虎翼。
景德四年,詔河東廣銳、神銳、神虎軍以見存為定額,缺則補之。
大中祥符元年,詔侍衛步軍司閱保寧軍士,分為四等,其第一等徙營亳州永城縣,余聽 歸農;無家可還者,隸諸州為剩員。四年,宣示永安縣永安指揮兵八千餘人以奉諸陵, 其軍額猶隸西京本城廂軍,可賜名奉先指揮,升為禁軍,在清塞之下。八年,置禁軍左 右清衛二指揮,在雄武弩手之上,散卒月給鐵錢五百,以奉宮觀。
仁宗即位,海內承平,而留神武備,始幸安肅教場觀飛山雄武發炮,命捧日、天武、神 衛、虎翼四軍為戰陣法,拔其擊刺騎射之精者,稍遷補之。由天聖至寶元間,增募諸軍 :陝西蕃落、廣銳,河北雲翼,京畿廣捷、虎翼、效忠,陝西、河東清邊弩手,京西、 江、淮、荊湖歸遠,總百餘營。
康定初,趙元昊反,西邊用兵,詔募神捷兵,易名萬勝,為營二十。所募多市井選軟, 不足以備戰守。是時禁兵多戍陝西,並邊土兵雖不及等,然驍勇善戰。京師所遣戍者, 雖稱魁頭,大率不能辛苦,而摧鋒陷陣非其所長。又北兵戍及川峽、荊湘、嶺嶠間,多 不便習水土,故議者欲益募土兵為就糧。於是增置陝西蕃落、保捷、定功,河北雲翼、 有馬勁勇,陝西、河北振武,河北、京東武衛,陝西、京西壯勇,延州青澗,登州澄海 弩手,京畿近郡亦增募龍騎、廣勇、廣捷、虎翼、步斗、步武,復升河北招收、無敵、 廳子馬,陝西制勝,并州克戎、騎射,麟州飛騎,府州威遠,秦州建威,慶州有馬安塞 ,保州威邊,安肅軍忠銳,嵐、府州建安,登州平海,皆為禁兵,增內外馬步凡數百營 。又京東西、河北、河東、江、淮、荊湖、兩浙、福建路各募宣毅,大州二營,小州一 營,凡二百八十八。岢嵐軍別置床子弩炮手。時吏以所募多寡為賞罰格,諸軍子弟悉聽 隸籍,禁軍闕額多選本城補填,故慶曆中外禁、廂軍總一百二十五萬,視國初為最多。 西師既罷,上患兵冗,帑庾不能給,乃詔省兵數萬人。
皇祐二年,川峽增置寧遠。五年,江、淮、荊湖置教閱忠節,州一營,大州五百人,小 州三百人。於是宣毅寖廢不復補,而荊湖、廣南益募雄略。至和二年,廣、桂、邕州置 有馬雄略。明年,並萬勝為十營。其後,議者謂東南雖無事,不宜馳備。嘉祐四年,乃 詔荊南、江寧府、揚、廬、洪、潭、福、越州募就糧軍,號威果,各營於本州。又益遣 禁軍駐泊,長吏兼本路兵馬鈐轄,選武臣為都監,專主訓練。於是東南稍有備矣。
七年,宰相韓琦言:
祖宗以兵定天下,凡有徵戍則募置,事已則並,故兵日精而用不廣。今二邊雖號通好, 而西北屯邊之兵,常若待敵之至,故竭天下之力而不能給。不於此時先慮而豫備之,一 旦邊陲用兵,水旱相繼,卒起而圖之,不可及矣。
又三路就糧之兵雖勇勁服習,然邊儲貴踴,常苦難贍。若其數過多,復有尾大不掉之患 。京師之兵雖雜且少精,然漕於東南,廣而易供設,其數多,得彊干弱枝之勢。祖宗時 ,就糧之兵不甚多,邊陲有事,則以京師兵益之,其慮深而其費鮮。願詔樞密院同三司 量河北、陝西、河東及三司榷貨務歲入金帛之數,約可贍京師及三路兵馬幾何,然後以 可贍之數立為定額。額外罷募,闕即增補。額外數已盡而營畸零,則省並之。既見定額 ,則可以定其路馬步軍一營,以若干為額。仍請核見開寶、至道、天禧、慶曆中外兵馬 之數。蓋開寶、至道之兵,太祖、太宗以之定天下、服四方也。天禧之兵,真宗所以守 成備豫也。慶曆之兵,西師後增置之數也。以祖宗之兵,視今數之多少,則精冗易判, 裁製無疑矣。
於是詔中書、樞密院同議。樞密院奏:開寶之籍總三十七萬八千,而禁軍馬步十九萬三 千;至道之籍總六十六萬六千,而禁軍馬步三十五萬八千;天禧之籍總九十一萬二千, 而禁軍馬步四十三萬二千;慶曆之籍總一百二十五萬九千,而禁軍馬步八十二萬六千。 視前所募後寖多,自是稍加裁製,以為定額。
英宗即位,詔諸道選軍士能引弓二石、擴弩四石五斗送京師閱試,第升軍額。明年,並 萬勝為神衛。三年,京師置雄武第三軍。時宣毅僅有存者,然數詔諸路選廂軍壯勇者補 禁衛,而退其老弱焉。蓋治平之兵一百十六萬二千,而禁軍馬步六十六萬三千雲。
熙寧元年十二月,詔:「京東武衛四十二指揮並分隸河北都總管司,六指揮隸大名府路 ,三十六指揮均隸定州、高陽關兩路更戍;其休番者,選差兵官三人依河北教閱新法訓 練,仍差使臣押教。」又詔京東路募河北流民,招置教閱廂軍二十指揮,以忠果為額。 青、鄆、淄、齊州各三指揮,濟、兗、曹、濮州各兩指揮。
三年十二月,樞密使文彥博等上在京、開封府界及京東等路禁軍數,帝亦參以治平中兵 數而討論焉。遂詔:殿前虎翼除水軍一指揮外,存六十指揮,各以五百人為率,總三萬 四百人;在京增廣勇五指揮,共二千人;開封府界定六萬二千人,京東五萬一千二百人 ,兩浙四千人,江東五千二百人,江西六千八百人,湖南八千三百人,湖北萬二千人, 福建四千五百人,廣南東、西千二百人,川峽三路四千四百人為額。在京其餘指揮並河 東、陝西、京西、淮南路既皆撥並,唯河北人數尚多,乃詔禁軍以七萬為額。初,河北 兵籍比諸路為多,其緣邊者且仰給三司,至是而撥並畸零,立為定額焉。是時,京東增 置武衛軍,分隸河北四路,後又以三千人戍揚、杭州、江寧府,其後又團結軍士置將分 領,則謂之將兵。
七年正月,詔頒諸班直禁軍名額:
殿前司
諸班:殿前指揮使、內殿直、散員、散指揮、散都頭、散祗候、金槍、東西、招箭、散 直、鈞容直。諸直:御龍、御龍骨○、御龍弓箭、御龍弩直。諸軍:捧日○直、捧日左 射、捧日、寬衣天武、○直天武、左射天武、歸明渤海、拱聖、神勇、吐渾、驍騎、驍 勝、宣武、虎翼水軍、寧朔、龍猛、捧日第五軍、捧日第七軍、天武第五軍、天武第七 軍、契丹直第一、契丹直第二、神騎、廣勇、步斗、龍騎、驍猛、雄勇、太原府就糧吐 渾、潞州就糧吐渾、左射清朔、擒戎、廣捷、廣德、、驍雄、雄威。
侍衛馬軍司
龍衛○直、龍衛左射、龍衛、恩冀州員僚直、忠猛、定州散員、驍捷、雲騎、武騎、龍 衛第十軍、揀中龍衛、新立驍捷、飛捷、驍武、廣銳、雲翼、禁軍有馬勁勇、廳子馬、 無敵、克勝、飛騎、威遠、克戎、萬捷、雲捷、橫塞、慶州有馬安塞、蕃落、有馬雄略 、員僚剩員直。
侍衛步軍司
神衛、虎翼水軍、神衛第十軍、步武、武衛、床子弩雄武、飛山雄武、神衛、振武、來 化、雄武弩手、上威猛、招收、雄勝、澄海水軍弩手、神虎、保捷、捉生、清邊弩手、 制勝、定功、青澗、平海、雄武、效忠、宣毅、建安、威果、川效忠、揀中雄勇、懷順 、懷恩、勇捷、威武、靜戎弩手、忠遠、寧遠、忠節、教閱忠節、川忠節、神威、歸遠 、雄略、下威猛、彊猛、壯勇、橋道、清塞、武嚴、宣效、神衛剩員、奉先園、揀中六 軍、(左龍武、右龍武、左羽林、右羽林、左神武、右神武。)御營喝探、新團立揀中 剩員。
諸班直資次相壓
殿前指揮使、御龍直、御龍骨○子直、內殿直、散員、散指揮使、散都頭、散祗候、金 槍、東西班、御龍弓箭直、御龍弩直、招箭班、散直、鈞容直。
諸軍資次相壓
捧日○直、捧日左射、捧日、寬衣天武、天武○直、天武左射、天武、龍衛○直、龍衛 左射、龍衛、神衛、歸明渤海、拱聖、神勇、恩冀州員僚直、忠猛、定州散員、吐渾、 驍騎、驍捷、雲騎、驍勝、宣武、武騎、殿前司虎翼、殿前司虎翼水軍、寧朔、龍猛、 步軍司虎翼、步軍司虎翼水軍、捧日第五軍、捧日第七軍、天武第五軍、天武第七軍、 龍衛第十軍、揀中龍衛、神衛第十軍、契丹直第一、契丹直第二、神騎、廣勇、步斗、 龍騎、驍猛、雄勇、太原府就糧吐渾、潞州就糧吐渾、清朔、擒戎、新立驍捷、飛捷、 驍武、廣銳、雲翼、禁軍有馬勁勇、步武、武衛、床子弩雄武、飛山雄武、神銳、振武 、來化、雄武弩手、上威猛、廳子馬、無敵、招收、雄勝、廣捷、廣德、克勝、飛騎、 威遠、澄海水軍弩手、克戎、驍雄、雄威、萬捷、雲捷、橫塞、神虎、保捷、慶州有馬 安塞、蕃落、捉生、清邊弩手、制勝、定功、有馬雄略、青澗、平海、雄武、效忠、宣 毅、建安、威果、川效忠、揀中雄勇、懷順、懷恩、勇捷、威武、下威武、靜戎弩手、 忠勇、寧遠、忠節、教閱忠順、川忠節、神威、歸遠、雄略、下威猛、強猛、壯勇、員 僚剩員直、橋道、川橋道、步軍司清塞、武嚴、宣效、神衛剩員、奉先園、揀中六軍、 御營喝探、新團立揀中剩員。
諸禁軍名額系捧日、天武、龍衛、神衛為上軍,五百文已上料錢見錢為中軍,不滿五百 文料錢見錢並捧日天武第五第七軍、龍衛神衛第十軍、驍猛、雄勇、驍雄、雄威為下軍 。元豐五年十月,詔諸路教閱廂軍,於下禁軍內增入指揮名額,排連並同禁軍。蓋熙寧 之籍,天下禁軍凡五十六萬八千六百八十八人;元豐之籍,六十一萬二千二百四十三人 。
哲宗即位,四方用兵,增戍益廣。元祐元年三月,寄招河北路保甲,充填在京禁軍闕額 。龍、神衛以年二十以下,中軍以下以年二十五以下者,雖短小一指並招刺焉。二年, 詔西關堡防拓禁軍和雇入役。復置河北、河東、陝西、府界馬步軍。七年,河東、陝西 路諸帥府敢勇以一百人為額,專隸經略司。
紹聖四年,陝西路增置蕃落馬軍。是年,蘭州金城置步軍保捷、馬軍蕃落。
元符元年,利州路興元府、閬州各增置就糧武寧;又湖北、江東各增置有馬雄略。涇原 路新築南牟會,賜名西安州,戍守共以七千人為額,仍招置馬軍蕃落、步軍保捷。天都 、臨羌砦戍守各以三千人為額,仍各置馬軍蕃落、步軍保捷。永興軍等路創置蕃落;河 北大名府等二十二州共創置馬軍廣威、步軍保捷,以河北大水,招刺流民故也。
二年正月,環慶增置敢勇二百人。四月,環慶路都總管司言:「本路新展定邊城,比之 橫山、興平等處城砦尤深,乞增置住營馬軍蕃落、步軍保捷。」六月,環慶路都總管司 言:「展築慶州白豹城,合增置住營馬步軍。」又鄜延路都總管司言:「本路新築米脂 等八堡砦,合增置土兵、馬步軍。」皆從之。三年,樞密院奏:「河北增置馬軍廣威、 步軍保捷二萬餘人,欲令揀選升換在京闕額軍分。」從之。自紹聖以來,陝西、河東連 用兵六年,進築未已,覆軍殺將,供給不可勝紀。
徽宗崇寧元年九月,荊湖北路增置禁軍,以靖安名。十月,川陝置安遠軍。三年三月, 隴右都護奏:乞於鄯州置水軍,守河浮橋。又樞密院乞增置府界、京東西等路步軍,荊 湖南路雄略,皆從之。十月,京東西、河東北、開封府界創置馬步軍五萬人,馬軍以崇 捷、崇銳名,步軍以崇武、崇威名,合用緡錢二百八十萬有奇,以常平、封樁等錢支, 用蔡京之請也。京又言:「今拓地廣,戍兵少,當議添置兵額,以為邊備。」從之。
四年十一月,廣西路置刀牌手三千人,於切要州軍更戌,以寧海名。十二月,詔:「四 輔屏翰京師,兵力不可偏重,可各以二萬人為額。」五年,環慶路進築徐丁台城,賜名 安邊,置馬軍蕃落、步軍保捷。
大觀元年五月,延安置錢監兵。閏十月,靖州置宣節。十一月,兩浙東、西路各增置禁 軍。宣和三年,內侍、制置使譚奏,以方臘既平,乞節鎮增添禁軍兩指揮,余州軍一指 揮;又乞除溫、處、衢、婺外,將禁軍更招置成十指揮。又乞增置嚴州威果禁軍。並從 之。五年二月,尚書省言:「古者,六軍為王之爪牙,羽林則禁衛之總名也。今臣僚使 令兵卒所居營分曰六軍,而復有左、右羽林之名,稱謂失當。若將揀中六軍並六軍指揮 並改為廣效,內揀中六軍作第一指揮,左龍武第二,左羽林第三,左神武第四,右龍武 第五,右羽林第六,右神武第七。」從之。
靖康元年,詔:「廣西宜、融二州實為極邊,舊置馬軍難議減省,且依元降指揮招置。 」
自元豐而後,民兵日盛,募兵日衰,其募兵闕額,則收其廩給,以為民兵教閱之費。元 祐以降,民兵亦衰。崇寧、大觀以來,蔡京用事,兵弊日滋,至於受逃亡,收配隸,猶 恐不足。政和之後,久廢蒐補,軍士死亡之餘,老疾者徒費廩給,少健者又多冗占,階 級既壞,紀律遂亡。童貫握兵,勢傾內外,凡遇陣敗,恥於人言,第申逃竄。河北將兵 ,十無二三,往往多住招闕額,以其封樁為上供之用。陝右諸路兵亦無幾,种師道將兵 入援,止得萬五千人。故靖康之變,雖畫一之詔,哀痛激切,而事已無及矣。
高宗南渡,始建御營司,未幾,復並御營歸樞密院。建炎四年,改御前五軍為神武軍, 御營五軍為神武副軍,並隸樞密院。五年,上以祖宗故事,兵皆隸三衙,乃廢神武中軍 隸殿前司,於是殿司兵柄始一。乾道元年,詔殿前兵馬權以七萬三千人為額。
諸屯駐大軍則皆諸將之部曲,高宗開元帥府,諸將兵悉隸焉。建炎後,諸大將兵寖盛, 因時制變,屯無常所。如劉光世軍或在鎮江、池州、太平,韓世忠軍或屯江州、江陰, 岳飛一軍或屯宜興、蔣山,王彥八字軍隨張浚入蜀,吳玠兵多屯鳳州、大散關、和尚原 。是時合內外大軍十九萬四千餘,川、陝不與焉。及楊沂中將中軍總宿衛,江東劉光世 、淮東韓世忠、湖北嶽飛、湖南王○四軍共十九萬一千六百,亦未嘗有屯。
紹興十一年,范同以諸將握兵難制,獻謀秦檜,且以柘皋之捷言於上,召張俊、韓世忠 、岳飛入覲,張俊首納所部兵。分命三大帥副校各統所部,自為一軍,更銜曰統制御前 軍馬。罷宣撫司,遇出師取旨,兵皆隸樞密院,屯駐仍舊。而四川大將兵曰興成階鳳文 龍利閬金洋綿房西和州、大安軍、興元隆慶潼川府凡十七郡,亦分屯就糧焉。
乾道之末,各州有都統司領兵:建康五萬,池州一萬二千,鎮江四萬七千,楚州武鋒軍 一萬一千,鄂州四萬九千,荊南二萬,興元一萬七千,金州一萬一千。其後分屯列戍, 增損靡常。所可考者,統制、統領、正將、副將、準備將之目也。
至於水軍之制,則有加於前者,南渡以後,江、淮皆為邊境故也。建炎初,李綱請於沿 江、淮、河帥府置水兵二軍,要郡別置水兵一軍,次要郡別置中軍,招善舟楫者充,立 軍號曰凌波、樓船軍。其戰艦則有海鰍、水哨馬、雙車、得勝、十棹、大飛、旗捷、防 沙、平底、水飛馬之名。隆興以後至於寶祐、景定間,江、淮沿流堡隘相望,守御益繁 ,民勞益甚。迨咸淳末,廣東籍蛋丁,閩海拘泊船民船,公私俱弊矣。
其禁軍將校,則有殿前司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各一人;諸班有都虞候、指揮 使、都知、副都知、押班;御龍諸直有四直都虞候,本直各有都虞候、指揮使、副指揮 使、都頭、副都頭、十將、將虞候;馬步軍有捧日、天武左右四廂都指揮使,捧日、天 武左右各有都指揮使,每軍有都指揮使、都虞候,每指揮有指揮使、副指揮使,每都有 軍使、(步軍謂之都頭。)副兵馬使、(步軍謂之副都頭。)十將、將虞候、承局、押 官。所領諸班直、指揮。騎兵、步兵之額敘列如左。以其前後之異同者分為建隆以來之 制、熙寧以後之制,而將兵、水兵之制可考者,因附着於後雲。
建隆以來之制 騎軍
殿前指揮使(左右班二。宋初,以舊府親從帶甲之士及諸班軍騎中選武藝絕倫者充。)
內殿直(左右班四。周制,簡軍校暨武臣子弟有材勇者立。又有川班內殿直,乾德三年 平蜀得奇兵,簡閱材貌魁偉便習騎射者凡百二十人立,開寶四年廢。)
散員(左右班四。周制,招置諸州豪傑立,散指揮、散都頭、散祗候凡十二班。又於北 面驍捷員僚直及諸軍內簡閱填補。咸平五年,定州路都部署王超言:「緣邊有強梁輩常 居四界,擾動邊境,請厚給金帛募充散員。」從之。)
散指揮(左右班四。) 散都頭(左右班二。) 金槍班(左右班二,舊名內直。太平興國初,改選諸軍中善用槍槊者補之。)
東西班(弩手、龍旗直、招箭班共十二,舊號東西班承旨。淳化二年,改為殿前侍,東 西各第一第二弩手、龍旗直班六,並帶甲,選諸班及不帶甲班增補。其東第二茶酒及第 三、西第四班不帶甲,並以諸軍員、使臣及沒王事者子弟為之。又擇善弓箭者為招箭班 。)
散直(左右班四。雍熙四年,以諸道募置藩鎮廳頭軍將及詣登聞院求試武藝者立。咸平 元年,選諸節度使從人、騎御馬小底增補。)
鈞容直(班二。太平興國三年,選諸軍諳曉音樂、騎御馬小底立。淳化二年,改之。)
外殿直(班一。諸班衛士中年多者號看班外殿直,後削看班之號。或詣諸道攝軍校之職 部分州兵,謂之權管。國初又有內員僚直,開寶中廢。太平興國四年,征太原,得上軍 。天禧四年,併入此班。)
捧日(並左射、○直、弩手、左第五軍,總指揮三十五。京師三十三,雍丘、鄭各一。 舊號小底,周改為鐵騎,太平興國二年改為日騎,雍熙四年改今名。分左、右廂,各四 軍。雍熙三年,選善槍槊者充○直。淳化三年,選善左射者為左射。咸平五年,選天武 、拱聖、驍騎善弩射者為弩手。)
契丹(直三。咸平、許、壽各一。後唐置,旋廢。開寶三年,以遼人內附之眾復置。太 平興國中,因事復置,旋廢。)
歸明渤海(指揮二。京師。太平興國四年,征幽州,以渤海降兵立。)
拱聖(指揮二十一。京師。乾德中,選諸州騎兵送闕下,立為驍雄,後改驍猛。雍熙四 年,又改拱辰。未幾改今名。)
吐渾小底(舊指揮五,治平中並為二。京師。太平興國四年,平太原,獲吐渾子弟,又 選監牧諸軍中所有者充。)
驍騎(指揮二十三。京師。太平興國四年置,後又選掉拓索兵及左右教駿兵增置。雍熙 四年,改殿前司步斗弩手為驍騎弩手。淳化四年,選壯勇超絕者為上驍騎,在本軍之上 。咸平五年,分左、右廂。舊又有殿前小底。至道二年,選驍騎馬直及善射者充,後廢 。)
驍勝(左右指揮各五。京師。咸平三年,選教駿、驍騎諸軍備征子弟材勇者立。)
寧朔(指揮十。京師、尉氏各三,雍丘、渭、河陽、河陰各一。咸平三年,選教駿諸軍 備征及外州兵立。)
龍猛(指揮八。京師。太平興國中,揀閱龍騎及諸州部送招獲群盜,取其材勇者立。淳 化四年,又擇精悍者為教閱龍猛以備禽盜,在本軍之上。景德四年,又選龍騎、驍騎兵 增之。)
飛猛(指揮二。咸平二年,選龍猛、驍騎兵子弟之材勇者立。)
驍猛(指揮四。尉氏三、太康一。舊號驍雄,太平興國中改。雍熙四年,以拱聖年多者 為拱辰軍,其次等者如故。景德四年,以拱聖年多者隸之。)
神騎(指揮十八。雍丘十三,咸平五。端拱二年,選驍雄新配人及教駿、借事等兵立。 淳化二年,廢掉拓索軍隸之。咸平二年,又擇教駿、備征及外州增之。)
驍雄(指揮四。咸平、陳留各二。太平興國八年,遷驍猛中次等者立。景德中,以驍騎 、驍勝、寧朔軍年多者隸之。)
吐渾直(指揮三。太原二,潞一。太平興國八年,太原遷雲州及河界吐渾立,屯並、代 州。雍熙三年,又得雲、朔歸明吐渾增立,屯潞州。)
安慶(直四。太原一,潞三。太平興國四年,遷雲、朔及河東歸明安慶民分屯並、潞等 州,給以土田。雍熙四年立。)
三部落(指揮一。太原。太平興國四年,親征幽州,遷雲、朔、應等州部落於并州,因 立。)
清朔(指揮四。西京二,許、汝各一。太平興國四年,遷雲、朔州民於內地,得自置馬 以為騎兵,謂之家戶馬。雍熙四年立。)
擒戎(指揮五。西京、許各二,汝一。太平興國四年,遷雲、朔州民於西京、許汝等州 ,給以土田,充家戶馬。端拱二年立。)
新安內員僚直(五。端拱二年,成德軍節度使田重進言:「易州靜砦兵先屯鎮州,賊陷 勇陷谷,盡俘其家,請以其軍備宿衛。」因而立此直。後廢,天聖后無。)
散祗候(左右班二。天聖前無。) 步斗(指揮六。尉氏、太康各一,蔡四。慶曆中增置,天聖前無。)
步軍
御龍直(左右二。舊號簇御馬直,太平興國二年改為簇御龍直,後改今名。)
御龍骨朵子直(左右二。舊號骨{金朵}子直,太平興國二年改為御龍散手直,後改今 名。)
御龍弓箭直(五。選天武諸軍材貌魁傑者充。) 御龍弩直(五。) 天武(並寬衣、○直、左射,總指揮三十四。京師三十三,咸平一。)
神勇(上下共二十一指揮。乾德中,揀閱諸軍壯實而大體者立為雄威。太平興國二年, 改為雄勇。雍熙四年改今名。淳化四年,選武藝超絕者立為上神勇,以備擒盜。)
宣武(上下共二十指揮。京師。太平興國二年,並效節、忠猛二軍立,又選諸軍及鄉兵 增之。至道二年,又選軍頭司步直善用槍槊掉刀者立殿前步直,後廢。)
虎翼(太平興國中,揀雄武弩手立為上鐵林,又於雄武、定遠、寧勝床子弩手、飛山雄 武等軍選勁兵以增其數。雍熙四年,改分左右四軍。淳化四年,選本軍精銳者為上虎翼 ,以備禽盜。咸平二年,並廣勇軍隸之。大中祥符六年,詔在京諸軍選江、淮士卒善水 者習戰於金明池,立為虎翼水軍。舊指揮六十二,景德中增六。京師。)
雄勇(舊號雄威,太平興國二年改今名。雍熙四年,改神勇,復於本軍選退入次等者為 之。舊指揮五,至和五年增為八。咸平三,鄆二,許、鄭、滑各一。)
廣德(開寶四年,平廣南,以其兵隸殿前司,次等隸八作司,闕則選廣南諸州兵補之。 雍熙三年,選八作司之彊壯者為揀中。總指揮十。咸平、尉氏、陽武、河陽、滄、鞏、 白波各一,西京三。)
廣勇(淳化二年,選神射、鞭箭、雄武、效忠等軍彊壯善射者立為廣武,大中祥符二年 改今名。舊指揮二十三,慶曆中增為四十三,每指揮十為一軍。京師五,陳留二十二, 咸平、東明、太原、胙城、南京各二,襄邑、陽武、鄆各一,滑三。)
廣捷(舊名左右平遠,建隆二年改。咸平五年,又選廣德、神威等軍教以標槍旁牌補之 。舊指揮五,景祐中增五,明道中增十,慶曆增三十六,總五十六。陳留八,咸平六, 雍丘四,襄邑、尉氏、許各三,太康、扶溝、南京、亳、河陰、潁、寧陵各二,陳六, 滑、曹、鄧、蔡、廣濟、谷熟、永城、襄城、葉各一。)
雄威(雍熙四年,選神勇兵退入第二等立為神威,後改今名。指揮十。考城、襄邑、陳 留各一,南京四,陳二。宣威雍熙四年,選神勇、宣武兵退入次等者立。上下指揮二。 咸平、襄邑各一。)
龍騎(建隆間以諸道招致及捕獲群寇立,號有馬步人,見陣即步斗。淳化三年,選本軍 年多者為帶甲剩員。咸平以後,又以本軍及龍猛退兵增之。舊指揮八,康定中,取配隸 充軍者增置為指揮二十,分三軍。京師四,尉氏、雍丘、咸平、鄭各二,南京、陳、蔡 、河陽、潁、單、四波各一。)
神射(兩浙州兵,舊號腰弩。雍熙四年改今名。淳化元年,部送闕下,選其彊者為廣武 ,次等復為本軍。指揮五。陳留三,雍丘二。)
步斗(雍熙三年,選諸州廂軍之壯勇者立,後廢。此下二軍,天聖后無。)
鞭箭(雍熙三年,選兩浙兵為鞭箭,次等者為忠節鞭箭。端拱二年並為一。至道元年, 發此兵援靈州芻粟,喪車重兵器於浦洛河,詔免死,後廢。)
侍衛司
侍衛親軍馬步軍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各一人。馬軍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 都虞候各一人,步軍亦如之。自馬步軍都虞候已上,其員全闕,即馬、步軍都指揮使等 各領其務,與殿前號為三司。馬步軍有龍衛神衛左右四廂都指揮使、都虞候。每指揮有 指揮使、副指揮使。余如殿前司之制。所領騎兵步兵之額敘列如左:
騎軍
員僚直(顯德中,周平三關,召募強人及選高陽關馳捷兵為北面兩直。建隆初,選諸州 騎兵及蕃鎮廳頭召募人等為左三直。太平興國四年,平太原,選其騎兵為右三直。北面 兩直,營貝、冀,隸高陽關都部署。大中祥符中,改為貝州左直、冀州右直,後改四直 。京師二,恩、冀各一。)
龍衛(舊號護聖。周廣順中,改龍捷。建隆二年,揀去衰老,以諸州所募精勁者補之。 太平興國二年,改分左、右廂。四年,平太原,選其降兵為揀中龍衛。雍熙二年,又揀 善槍槊者為○直。淳化三年,選剩員堪披甲者為帶甲剩員。五年,又揀善左射者為左射 。指揮四十四。京師三十八,雍丘、尉氏、河陽各一,澶三。)
忠猛(咸平一年置。指揮一。定州。) 散員(咸平五年置。指揮一。定州。)
驍捷(周顯德中,平三關,揀諸州士卒壯勇者為河北驍捷。宋初,隸高陽關都部署。建 隆二年,廢左右驍武,以其兵來隸。乾德中,又選備征及嵐州歸附之兵為河南驍捷,其 後止以驍捷為名。太平興國四年,平太原,揀閱降兵為揀中驍捷。淳化四年,又置新立 驍捷。至道三年,分驍捷為左、右廂。咸平五年,以其年多者為帶甲剩員。指揮二十六 。尉氏新立、陳揀中各一,恩十四,冀十。)
雲騎(舊號左右備征,建隆二年改。開寶以後,募子弟為雲騎,以其次為武騎,又選騎 兵之次等為武騎,又選本軍年多者為帶甲剩員。指揮十五。京師十一,陳留、西京各一 ,鞏二。)
歸明(神武太平興國四年,親征幽州,以其降兵立此軍。初指揮一,後增為四。雍丘。 )
克勝(本潞州騎兵,端拱初升。指揮二。潞。) 驍銳(舊名散員指揮,咸平四年改。指揮四。莫三,冀一。)
驍武(本河北諸州忠烈、威邊、騎射等兵。淳化四年,揀閱其材,與雲騎、武騎等立, 得自置馬,分左、右廂。指揮二十。北京七,真定三,定六,相、懷、洺、邢各一。)
廣銳(本河州忠烈、宣勇能結社買馬者,馬死則市補,官助其直。至道元年立。咸平以 後選振武兵增之,老疾者以親屬代。景德二年詔:非親屬願代者聽。大中祥符五年,以 其退兵為帶甲剩員。舊河東指揮三十一,陝西七。景祐、康定中,增為四十二。太原、 代、並各三,汾五,嵐、石、岢嵐各二,晉、熙、慈、絳、澤、隰、憲、寧化、威勝、 平定、火山各一,涇、原、鄜各二,秦、渭、環、邠、寧各一。)
武清(晉州騎兵。端拱二年,以其久在北鄙,有屯戍之勞,選勇悍者就升。指揮一。晉 。)
有馬勁勇(咸平四年,選江東諸州兵立。慶曆中,分置第六、第七。總指揮七。太原二 ,代、嵐各一,磁三。)
雲翼(舊指揮三十三,景祐以後,增置二十三,分左、右廂,總五十六。真定、雄、瀛 、深、趙、永寧各三,定、冀各六,保五,滄、北平、永靜、順安、保定各二,莫、邢 、霸各一,廣信、安肅各四。)
廳子(本石州城立。景德元年,改徙營相州。慶曆初,升禁軍。指揮六。定一,相五。 )
萬捷(開寶中,募趙、相、滄、冀州民立。大中祥符中,以驍武、雲騎退兵隸之。指揮 七。相、冀、遼各二,滄一。)
雲捷(太平興國四年,選諸軍中應募子弟及教駿、借事、備征等有武干者立。大中祥符 五年,以寧朔退兵隸之。指揮十二。尉氏、咸平、西京、北京、澶各二,汝、懷各一。 )
橫塞(咸平三年,選諸軍威邊、騎射及在京借事立。指揮七。雍丘、咸平、考城、襄邑 、寧陵各一,衛二。)
員僚剩員直(禁軍員僚以罪責降者充。此下至騎捷凡六軍,天聖后無。)
清塞(周立,指揮二。其一北蕃歸附之眾,營壽州;其一破淮南紫金山砦所得騎軍,營 延州。宋初,選本軍子弟補其缺。太平興國三年,又得泉州、兩浙兵以益之。)
飛捷(本威虜軍、保州、易州靜塞兵、定州廳子軍立。淳化元年,詔赴闕揀閱,以靜塞 為三等,廳子為一等,改今名。指揮四。)
驍駿(本壽州咸聖軍,咸平三年改。指揮一。)
揀中夏州廳子(本夏州家戶。淳化五年,河西行營都部署李繼隆遣部送京師立,指揮一 。)
騎捷(本雍州強人指揮,咸平三年改。分營瀛、莫。指揮四。)
武騎(指揮一十一。京師、雍丘各一,尉氏三,陳留、考城、咸平、鄭各一,西京二。 此下至有馬雄略凡十二軍。三朝志無。)
驍騎(指揮一,太原。)
無敵(河北沿邊廂兵,慶曆二年升禁軍。總指揮六。定、北平各二,安肅、廣信各一。 )
忠銳(廣信廂兵有馬者,慶曆二年升禁軍。指揮一。)
威邊(諸州廂兵,惟保州教戰射,隸巡檢司。慶曆初,升禁軍。指揮二。定、保各一。 )
飛騎(麟州廂兵,慶曆初,升禁軍。指揮二。) 威遠(府州廂兵,本胡騎之精銳,慶曆初,升禁軍。指揮二。) 克戎(并州廂軍有馬者,康定中,升禁軍。指揮一。) 有馬安塞(慶州廂軍,慶曆中,升禁軍。指揮一。)
蕃落(陝西沿邊廂兵有馬者,天禧後,升禁軍,極邊城砦悉置。至慶曆中,總指揮八十 三。環五,延、慶各四,秦並外砦十七,原、渭並外砦各十二,德順並外砦十二,鳳翔 、涇並外砦、儀、保安各二,隴外一。)
并州騎射(諸道廂軍惟并州路有馬備征役,慶曆五年升禁軍。指揮一。) 有馬雄略(至和二年置,指揮三。廣、桂、邕各一。)
步軍
神衛(晉曰奉國軍,周改虎捷。建隆二年,揀閱諸州所募禁軍增補。乾德三年,西川行 營都部署王全斌偽署感化、耀武等軍平寇者功,請備禁旅,詔並為虎捷。太平興國二年 改。舊水虎翼即軍中習水戰者,是歲改為神衛水軍,又於剩員中選可備征役者立為揀中 神衛。大中祥符後,剩員又有帶甲、看倉草場、看船之名,凡四等,皆選本軍年多者補 。宋初,指揮四十六,仁宗後,止存指揮三十一。京師。)
步武(本鄉軍選充神勇、宣武,雍熙三年,揀其次等者立。慶曆中,增指揮六。陳。)
虎翼(宋初,號雄武弩手。太平興國二年,選壯勇者為上鐵林,其次為下鐵林。雍熙四 年,改為左、右廂,各三軍。咸平五年,以威虎軍來隸。景德三年,選效順兵補其缺。 大中祥符五年,擇本軍善水戰者為上虎翼,六,年又選江、淮習水卒於金明池按試戰棹 ,立為虎翼軍。江、浙、淮南諸州,亦准此選置。七年,改為虎翼水軍。舊指揮七十五 ,慶曆中,增置二十一,總九十六。京師九十並水軍一,襄邑、東明、單各一,長葛一 。)
奉節(乾德三年平蜀,得其兵立為奉議,後改今名。景德三年,又選立上奉節。指揮五 ,京師。)
武衛(太平興國中,募河北諸州兵立。舊指揮十六,慶曆中,河北增置為指揮六十七。 南京、真定、淄各四,北京、澶、相、邢、懷、趙、棣、洺、德、祁、通利、乾寧、廣 濟各一,青五,鄆、徐、兗、曹、濮、沂、濟、單、萊、濰、登、淮陽、瀛、博各二, 齊、密、滄各三。)
雄武(並雄武弩手、床子弩雄武、揀中雄武、飛山雄武、揀中歸明雄武,總指揮三十四 。京師十三,太原、尉氏、南京、鄭、汝、寧陵各二,咸平、東明、雍丘、襄邑、許、 曹、廣濟、榖熟、長葛各一。)
川效忠(太平興四三年,選諸州廂兵歸京師者立。淳化四年,又選川峽威棹、克寧兵部 送京師者產為川效忠。景德元年,以德清廂軍及威遠兵增之。舊指揮二十八,後減為七 。南京六,寧陵一。)
效順(宋初,征潞州,以降卒立。指揮一。襄邑。)
雄勝(開寶中,以剩員立。太平興國中,選入上鐵林,余如故。又有雄勝剩員。指揮三 。峽、冀、濟各一。)
揀中雄勇(開寶中立,以常寧雄勇、效順等軍剩員中選其強者立為揀中。大中祥符二年 ,又選歸遠軍為新立。舊指揮四,後損為一。襄邑。)
懷勇(開寶四年,揀蜀兵之在京師者立,指揮三。雍丘二,陳一。)
威寧(淳化中,部送西川賊帥五小波脅從之兵歸京師立。咸平元年,又以散員直增補。 指揮一。許。)
飛虎(本虎翼、廣武兵屯西川無家屬者,太平興國中,歸京師。指揮三。陳留二,咸平 一。)
懷順(本淮南兵,舊號懷德。建隆二年改。指揮一。霸。)
歸聖(開寶七年,以李從善所領兵及水軍立。八年,平江南,又以其降兵增補,指揮一 。雍丘。)
順聖(太平興國中,部送兩浙兵歸京師立。指揮一。鞏。懷恩乾德三年,平蜀,得其軍 立。指揮三。荊南二,鄂一。)
揀中懷愛(本蜀兵,與懷恩同立,又拔精銳者為揀中。淳化四年,又選川峽威棹、克寧 兵次等者立為牽船,以給河漕之役。舊指揮三,後損為一。寧陵。)
勇捷(太平興國四年,征太原立,分左、右廂,以諸州庫兵補左廂,廣濟、開山兵補右 廂。指揮二十六。襄邑、北京、澶、陳、壽、汝、曹、宿各二,咸平、西京、南京、亳 、寧、洪、河陰、鞏、長葛、韋城各一。)
威武(太平興國四年,征太原立,分左、右廂,以江南歸化兵補左廂,兩浙順化兵補右 廂。大中祥符五年,又立下威武。共指揮十三。西京、河陽、鄭、鄆、澶、滑、濮、通 利、鞏、河陰、永城各一,曹二。)
靜戎弩手(選江南歸化兵及諸州廂兵壯實者立。指揮四。河陽、澶、衛、通利各一。)
平塞弩手(本兩浙順化軍,揀其強壯立為弩手,又以江、浙逋負官物隸窯務徒役者為揀 中平塞。指揮四。咸平、亳、河陽、白波各一。)
新立弩手(本勁勇兵,太平興國中,選其善弩者立。指揮一。廣濟。) 忠勇(咸平五年,以易州兵能禽賊者立。指揮一。成都。)
寧遠(大中祥符六年,選西川克寧、威棹兵立。舊指揮五,皇祐及至和中,增置為八。 戎三,遂、梓、嘉、雅、江安各一。)
忠節(太平興國三年,選諸州廂軍之強壯者立。淳化四年,又選川峽威棹、克寧兵立為 川忠節。舊指揮二十四,後增教閱忠節總為六十。雍丘、襄邑、寧陵各三,陳留、咸平 、東明、亳、河陰、永城各二,南京五,太康、陽武、許、江寧、揚、廬、宿、壽、楚 、真、泗、泰、滁、岳、澧、池、歙、信、太平、饒、宣、洪、虔、吉、臨江、興國、 廣濟、南康、廣德、長葛各一,合流四。)
神威(咸平三年,選京師諸司庫務兵立。上下指揮十三。陳留三,許、鞏各二,雍丘、 考城、咸平、河陽、廣濟、白波各一。)
歸遠(雍熙三年,王師北征,拔飛狐、靈丘,得其降卒立,咸平二年,選諸州雜犯兵增 之。舊指揮三,天聖中,增置為十六。陳、許、亳、壽、宿、鄧、襄、鼎各一,荊南、 澧、潭、洪各二。)
雄略(咸平六年,選諸州廂兵及香藥遞鋪兵立。舊指揮十五,皇祐五年,增置為二十五 。荊南五,潭四,鼎、澧各二,廣、辰、桂各二,許、全、邵、容各一。)
威猛(咸平三年,選諸州廂兵及召募者立。上下指揮十。) 襄邑(四,咸平、許、長葛各二。)
神銳(咸平六年,料簡河東兵立。大中祥符五年,以本軍及神虎兵年多者為帶甲剩員。 指揮二十六。太原六,潞、晉各三,澤、汾、隰、平定各二,代、絳、忻、遼、邢、威 勝各一。)
神虎(咸平五年,選陝西州兵馬立。六年,又料簡河東州兵立,以西路河東兵之。指揮 二十六。永興六,鳳翔、河中、忻、晉、威勝各二,太原、秦、延、鄜、華各一,潞州 三。)
保捷(咸平四年,詔陝西沿邊選鄉丁保毅升充。舊指揮四十五,慶曆中,揀鄉弓手增置 ,總一百三十五。永興十二,同九,秦八,河中、汾、涇各七,渭、寧、耀各六,鳳翔 、延、儀、華、隴、解、干各五,陝、原、鄜各四,成三,慶、鳳、坊、晉、鎮戎各二 ,環、丹、商、虢、階、慶成、德順各一。)
振武(舊指揮四十,慶曆後,河北增置為指揮四十二,陝西增置為指揮三十九,總八十 一。北京、澶、相、懷、衛、霸、莫、祁、棣、趙、濱、洺、保安、永寧、通利、安肅 、儀各一,真定、定、瀛、保、恩、邢、深、博、永靜、干、寧陵、涇各二,延六,邠 、隴各七,鄜、寧各五,磁四,滄、原各三。)
橋道(太平興國三年,選諸州廂兵次等者立。淳化四年,又選川峽威棹、克寧為川橋道 。總指揮十八。襄邑、咸平、陽武各二,陳留、東明、尉氏、太康、西京、河陽、濮、 鄆、鞏、河陰、白波、寧陵各一。)
清塞(太平興國初立。左、右廂,舊指揮二十三,嘉祐中並為十三。曹二,鄭、鄆、滑 、通利、鞏、河陰、白波、汜水、長葛各一。)
招收(端拱中,獲通州大沙洲賊眾立,缺則以江、浙招致海賊補之。又收端拱中逃軍來 復者,原其罪為德壽軍,後改今名,隸保州巡檢司,慶曆初,升禁軍,為指揮十七。保 四,霸、信安各三,定、軍城砦各二,廣信、安肅、順安各一。)
壯勇(本招獲群盜配近京徒役者揀拔立,咸平三年,選諸雜犯兵增之。至道三年,江、 浙發運使楊允恭禽海賊送闕下增補,旋廢。舊指揮三,慶曆中,增置為七。耀、解、滑 各二,許一。)
宣效(咸平三年,選六軍、窯務、軍營務、天駟監效役、店宅務、州兵立。景德元年, 又揀本軍材勇者為揀中宣效。舊指揮五,後損為二。京師。)
來化(雍熙中,以飛狐、靈丘歸附之眾立,又以朔州內附牽擺兵立,後廢。舊指揮三, 後損為二。寧陵。)
歸恩(雍熙中,平塞陷邊之民黥面放還立,分有家屬者隸左廂,無者隸右廂。指揮二。 亳。)
順化(太平興國三年,以兩浙兵之次等者立。指揮二。河陽、鄆各一。)
左右清衛(大中祥符八年立,以奉諸宮觀灑掃之役。指揮二。此下至強壯軍員凡八軍, 天聖后無。)
川員僚直(本西蜀賊全師雄所署將領,乾德中立。) 造船務(乾德初,平荊湖,選其軍善治舟楫者立。) 歸明羽林(太平興國四年,征幽州,獲其兵立。) 新立清河(緣河舊置鋪兵以備河決,後揀閱立。指揮二。) 保寧(大中祥符元年,馬步軍都虞候王超請以病軍經行陣者立。)
新立歸化(開寶七年,以江南李從善所領部曲水軍立,八年,平江南,又以降兵增之。 指揮一。)
強壯軍員(咸平六年置,指揮一。) 澄海弩手(慶曆二年置,隸海州都巡檢司。指揮二。登。此下至武嚴凡十三軍。) 捉生(延州廂兵,天聖五年升禁軍,指揮二。)
清邊弩手(寶元初,選陝西、河東廂軍之伉健者置,以弩手名。指揮四十三。太原九, 秦五,涇四,河中、隴各三,永興、代、潞、晉各二,慶、環、滑、同、坊、鎮戎、慈 、丹、隰、汾、憲各一。)
制勝(陝西廂兵,慶曆中,升禁軍。指揮九。永興、華各二,鳳翔、耀、同、解、干各 一。)
定功(陝西廂軍,慶曆四年,升禁軍增置,為指揮十。永興、秦、慶、原、渭、涇、儀 、鄜、延、鎮戎各一。)
清澗(慶曆初,募土人精悍者充,因其地名。指揮二。) 建威(秦州廂兵,慶曆八年升禁軍。指揮一。)
效勇(景祐中,募川峽流民增置,為指揮二十七。陳留三,太康、尉氏、襄邑、河陽、 曹、合流各二,咸平、鄭、亳、衛、許、單、澶、磁、廣濟、河陰、寧陵、白波各一。 )
宣毅(慶曆中,京東、京西、河北、河東、淮南、江南、兩浙、荊湖、福建九路募健勇 或選廂軍為之。指揮二百八十八,至治平中,管一百七十四。京東路:南京、鄆、徐、 曹、齊各二,青、兗、密、濮、沂、單、濟、淄、萊、濰、登、淮陽、廣濟各一;京西 路:西京、滑、許、河陽、陳、襄、鄭、潁、蔡、汝、隨、信陽各一,鄧二。河北路: 真定、德、棣、博、邢、祁、恩、磁、深、定、濱、通利、永靜、乾寧各一。河東路: 太原、汾各六,晉四,澤、絳、石、代各三,潞、嵐、忻、遼、威勝、平定各二,慈、 隰、寧化各一。淮南路:揚、亳各二,廬、宿、壽、楚、真、泗、蘄海、舒、泰、濠、 和、光、黃、通、無為、高郵、漣水各一。江南路:江寧、洪、虔、吉、撫、袁、筠、 建昌、南安各一。兩浙路:杭二,越、蘇、明、湖、婺、潤、溫、衢、常、秀、處各一 。荊湖路:潭、全、鼎各三,荊南、邵、衡、永、郴、道、安、鄂、岳、澧、復、峽、 歸、辰、荊門、漢陽、桂陽各一。福建路:建二,泉、南劍、漳、汀、邵武、興化各一 。)
宣毅床子弩炮手(慶曆中置。指揮一。岢嵐。) 建安(府州廂兵,慶曆二年升禁軍。指揮二。府、嵐各一。)
威果(嘉祐四年置,指揮二十五。荊南、江寧、杭、揚、廬、潭各三,洪、越、福各二 ,虔一。)
武嚴(指揮一。京師。)
御前忠佐軍頭
司馬步軍都軍頭、副都軍頭,馬軍都軍頭、副都軍頭,步軍都軍頭、副都軍頭。其所轄 散員,有副指揮使、軍使、副兵馬使、十將。馬步直自指揮使而下,皆如殿前司之制。
御前忠佐散員(本許州員僚剩員,淳化中,立為軍頭司散員一班。又五代以來,軍校立 功無可門署者,第令與諸校同其飲膳,名健飯都指揮使,後唯被譴者居此。大中祥符二 年,改為散指揮使。班一。)
馬直(雍熙四年置,指揮一。) 步直(端拱元年置,指揮一。) 備軍(一千九百六十人。)
皇城司
親從官(太平興國四年,分親事官之有材勇者為之,給諸殿灑掃及契勘巡察之事。指揮 三。)
入內院子(天聖元年,揀親事官年高者為之。九年,選輦官六十以上者充。治平二年, 詔以五百人為額。)
騏驥院
騎御馬直(太平興國二年置,分左右番。八年,分為二直。其後增置八直。) 左右教駿(舊名左右備征,建隆二年改。指揮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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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八十八‧志第一百四十一  兵二 (禁軍下) 熙寧以後之制
騎軍
殿前指揮使(左右班二。) 內殿直(左右班四。) 散員(左右班四。) 散指揮(左右班四。) 散都頭(左右班二。) 散祗候(左右班二。)
金槍班(左右二,元祐二年六月,密院言:「元豐七年,承旨司傳宣密院:殿前指揮使 左右班槍手可各以五分為額,余悉改充弓箭手。切詳先為在京馬軍全廢槍手,其諸班槍 手有闕,無人揀填,遂有此宣旨。近因殿前馬步軍司奏,諸在京馬軍復置一分槍手,諸 班槍手並依舊教閱。」詔:「元豐七年宣旨,更不施行。」)
東西班(及弩手、龍旗直、招箭,總十一。中興後,東凡五班,西凡三班。) 散直(左右四。熙寧九年,並南散直隸北散直。中興後,名招箭班散直。) 外殿直(一。熙寧五年廢。) 銀槍班(左右班二。中興置。) 茶酒(舊班中興置。) 茶酒(新班中興置。) 鈞容直(國初一班。中興因之,後廢。已上為諸班。)
捧日(並左射、○直、弩手、左第五軍,總三十五。京師三十三,雍丘、鄭各一。熙寧 五年,捧日三十三並為二十二,廢弩手隸左射,餘留二十九。元第一,十月,以左射隸 天武。二年,廢左射、○直。八月,廢第五軍,雍丘第二、南京第一併改為新立驍捷。 九月,詔勿改,惟闕勿補,俟其少廢並。)
歸明渤海(二。京師。元豐元年,撥填拱聖一,余撥隸驍騎右四。) 拱聖(二十一。京師。熙寧六年,並為十六,廢左射。中興後,副指揮一員。) 吐渾(五。治平中,並為二。熙寧二年,並為一。元豐元年廢。中興後,屬步軍。)
驍騎(二十二。京師。熙寧六年,並為十四,廢弩手、上驍騎。元豐元年,撥在京驍騎 左第一隸神勇。)
驍勝(十。熙寧三年廢。)
寧朔(十。京師、尉氏各三,雍丘、滑、河陽、河陰各一。熙寧二年,並為七。元豐元 年,在京第二第三並撥隸第一。)
龍猛(八。熙寧三年,並為六。) 飛猛(一。熙寧二年廢。)
契丹直(三。咸平、棣昌、壽各二。熙寧九年廢。神騎十八。雍丘十三,咸平五。熙寧 二年,並為十。中興後,副指揮一員。)
步斗(六。尉氏、太康各一,蔡四。元豐元年,尉氏、太康各一、蔡州二皆撥隸步軍司 虎翼。十一月,蔡州二改為新立驍捷,其第二充擒戎第四,等四,尉氏三、太康四第四 充擒戎第五,太康一元豐元年並尉氏第三隸第一,太康第二改驍雄。二年,尉氏一勿填 闕。)
吐渾直(三。太原二,潞一。熙寧六年,廢潞州一。一年,廢太原二。元豐二年,太原 、潞州各一,勿填闕。中興屬步軍。)
安慶直(四。太原一,潞三。熙寧六年皆廢。) 三部落(一。太原。熙寧三年廢。) 清朔(四。西京二,潁昌、汝各一。) 擒戎(五。西京、潁昌各二,汝一。元豐元年,蔡州置二。)
驍雄(舊六,治平四年並為四。咸平、陳各二。熙寧初,以驍猛第四改充一。元豐六年 ,咸平、尉氏各一,闕勿補。)
其馬軍行司新軍目:
選鋒(中興置。)神策選鋒軍、左翼軍、右翼軍、摧鋒軍、游奕軍、前軍、右軍、中軍 、左軍、後軍、護聖馬步軍中興置。
步軍
御龍直(左右二。) 御龍骨朵子直(左右二。) 御龍弓箭直(五。) 御龍弩直(五。中興,左右班二。)
天武(並寬衣、○直、左射,總三十四。京師三十三,咸平一。熙寧二年,並三十三為 二十三。九年,廢左射。元豐元年,並陳留第七軍第一隸咸平第五軍第一。十月,廢寬 衣天武。二年,廢第五軍,咸平第一改雄武弩手。九月,詔勿改,惟闕弗填。四年,廢 ○直。紹聖元年十一月,引進副使宋球言:「自立殿前司以來。有寬衣天武一指揮充駕 出禁衛圍子,常守把在內諸門,熙寧中廢並,禁圍只差天武,皇城諸門更不差人。乞復 置寬衣一指揮;或不欲添置,乞將天武本軍內以一指揮為寬衣天武。」詔:禁圍子合用 天武人兵,令殿前司今後並選定四十已上、有行止無過犯、不系新招揀到人充,遇闕選 填。)
神勇(並上神勇二十一。京師。熙寧六年,並為十四,廢上神勇。孝宗初,改為護聖軍 。)
廣勇(四十三,每十為一軍。京師五,陳留二十二,咸平、東明、太康、胙城、南京各 二,襄邑、陽武、鄆各一,滑三。熙寧九年,在京增置一。元祐二年八月,詔在京置左 第三軍第一、右第三軍第一。)
神射(五。陳留三,雍丘二。熙寧三年廢。)
龍騎(二十,分三軍。京師四,尉氏、雍丘、咸平、鄭各二,南京、陳、蔡、河陽、棣 、單、宿、白波各一。熙寧二年,並為十三。熙寧二年,在京第七隸第九。)
雄勇(八。咸平三,鄆二,潁昌、鄭、滑各一。元豐元年,並咸平第二第三隸第一,鄆 州第五隸第四,改曰雄威,並管城第七,白馬第八;潁昌一闕勿補。二年,咸平一闕勿 補。)
宣威(上下二。咸平、襄邑各一。熙寧三年,以咸平一隸廣捷,以襄邑一隸威猛,四年 廢。)
廣捷(五十六。陳留八,咸平六,雍丘四,襄邑、尉氏、潁昌各三,太康、扶溝、南京 、亳、河陽、潁、寧陵各二,陳五,鄭、滑、曹、鄧、蔡、廣濟、谷熟、永城、襄城、 萊各一。熙寧三年,亳州一併廣勇,永城縣一併隸亳州。元豐元年,並管城第四十隸本 縣雄勇第七,並白馬縣第二十五隸本縣雄勇第八。)
廣德(並揀中廣德,總十。咸平、尉氏、陽武、河陽、滄、鞏、白波各一,西京三。治 平四年,並十四為八。熙寧六年,廢揀中廣德,尉氏揀中廣德第一、陽武第二改為廣德 。)
雄威(十。考城、襄邑、陳留各一,南京四,陳三。治平四年,並十、三為十。元豐元 年,以南京第八分隸第三、第四、第七。二年,襄邑二闕勿補。)
勝捷、威勝、威捷(建炎初置,隸殿前司。) 全捷、前軍、右軍、中軍、左軍、後軍(自勝捷以下九軍,並中興後置。)
侍衛司
侍衛親軍馬步軍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各一人。馬軍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 都虞候各一人,步軍亦如之。自馬步軍都虞候以上,其員全闕,即馬軍、步軍都指揮使 等各兼領其務。馬步軍有龍衛、神衛左右四廂都指揮使,龍衛、神衛左右廂各有都指揮 使,每軍有都指揮使、都虞候,每指揮有指揮使、副指揮使,余如殿前司之制。其所領 騎步軍之額如左。
騎軍
員僚直(左右四。京師二,恩、冀各一。熙寧二年,並左直為一,須人少撥隸如其軍省 。五年,廢恩、冀州左右直弗補。六年,撥隸龍衛。元豐三年廢。)
龍衛(並○直、左射、帶甲剩員四十四。京師三十八,雍丘、尉氏、河陽並揀中各一, 澶二。熙寧元年,以澶州右第四軍第四隸第三,共並為一。九年,陳留並帶甲剩員二為 一。熙寧元年,澶州、河陽、尉氏就糧四並隸別指揮。六年,三十九並為二十。八年, 置帶甲剩員二。十年,廢亳州一。元豐元年,陳留帶甲剩員闕勿補。二年五月,廢○直 、左射。八月,廢第十軍。十月,南京第十軍第一改新立驍捷左三。六年,廢帶甲剩員 。中興,二十。)
忠猛(一。定。熙寧五年廢。) 散員(一。定。熙寧五年廢。)
驍捷(二十六。尉氏新立及揀中各一,恩十四,冀十。熙寧元年,廢帶甲剩員。三年, 廢揀中。五年,瀛州三撥隸本州雲翼,冀州十、恩州十四各並為五,莫州二並為一。十 年,並冀、恩驍捷各五各為四。元豐元年,太康置新立驍捷一。)
雲騎(十五。京師十一,陳留、南京各一,鞏縣二。熙寧二年,並十五為十。三年,第 一至十二並為七。七月,第八撥隸第一第二。八年,置帶甲剩員一。元豐二年闕,選雲 捷第二軍補之。十月,雍丘帶甲剩員第一改為橫塞第十。中興,七。)
武騎(二十一。京師、雍丘各六,尉氏三,陳留、考城、咸平、鄭各一,西京二。熙 寧元年,廢咸平帶甲剩員為剩員。二年,並二十作十五。八年,置帶甲剩員一。九年, 以雍丘帶甲剩員一隸雲騎帶甲剩員,共為一。十二月,在京四並為三,尉氏二並為一, 考城一分隸雍丘寧朔,在京二並為一。十年,廢帶甲剩員。元豐元年,並帶甲剩員亳州 第一。中興,三。)
驍銳(四。莫三,冀一。熙寧五年,莫州三並為二,冀州第三虛其闕,以存者補捷。六 年七月,莫州第一第二、冀州第三並改驍捷,是月廢。)
歸明神武馬(一。尉氏。熙寧六年,改新立驍捷,七月,廢。) 飛捷(四。雍丘。熙寧二年,並為二。元豐元年廢。)
驍武(左右二十。北京七,真定三,定六,相、懷、洛、邢各一。熙寧元年,廢帶甲剩 員。二年,北京七並為五。五年,真定府三並為二,定州六並為四,邢州、雲翼各一須 人少並為一。十北京五並為四,定州四須人少並為三。元豐七年,以忠猛一分入驍武第 七、第八、第九。)
廣銳(總四十四。太原、代、並各三,汾五,石、嵐、岢嵐各二,晉、潞、慈、絳、澤 、隰、憲、寧化、威勝、平定、火山各一,涇、原、鄜各二,秦、渭、環、邠、寧各一 。元豐二年,忻、嵐州各一,闕勿補。三年,涇州二以下一補上一闕。五年,置蘭州二 。中興,二十三。)
雲翼(分左右廂,左三十四,右二十二,總五十六。真定、雄、瀛、深、趙、永寧各三 ,定、冀各六,保五,滄、北平、永靜、順安、保定各二,莫、邢、霸各一,廣信、安 肅各四。熙寧五年,並滄州二為一,冀州六為三,真定府三為一,趙州三為二,定州六 為四,順安軍二為一,永寧軍三為二,北平軍二須其闕並為一,安肅軍第一分隸第三, 深州三為二,保州一分隸他軍。十年,莫州第十三分隸驍捷,真定府第八分隸驍武,定 州四須其闕並為三,安肅軍三須其闕並為二,廣信軍四並為三。元祐元年,桂州二仍不 廢。中興,三十三。)
有馬勁勇(七。太原二,代、嵐各一,磁三。熙寧五年,磁三並為一。中興,五。) 騎捷(五。瀛三,莫二。熙寧六年廢。)
廳子(七。定二,相五。熙寧五年,並相廳子五為三,定廳子馬二為一。六年,相州廳 子三並改廳子馬。十年,相州廳子馬第三分隸驍武廳子馬。中興,四。)
驍駿(一。太原。熙寧六年廢。)
無敵(六。定、北平各二,安肅、廣信各一。熙寧五年,北平二須人少並為一,撥隸雲 翼三;廣信軍一撥隸雲翼。)
忠銳一。廣信。熙寧五年廢。) 威邊(二。定、保各一。熙寧五年廢。) 克勝(二。潞。) 飛騎(二。麟。) 威遠(二。府。) 克戎(二。並。) 清塞(一。延安。熙寧五年廢。) 武清(一。晉。熙寧六年廢。)
萬捷(七。相、翼、趙各二,滄一。熙寧五年,冀二並為一,以隸雲翼;相二須人少並 為一。中興,七。)
雲捷(十二。尉氏、咸平、西京、北京、澶各二,汝、懷各一。) 橫塞(七。雍丘、咸平、考城、襄邑、寧陵各一,衛二。有馬安塞一。熙寧五年廢。)
蕃落(八十三。環五,延、慶各四,秦並外砦十七,原、渭並外砦各十二,德順並外砦 七,鎮戎並外砦十二,鳳翔、涇並外砦、儀、保安各二,隴一。熙寧三年,並外砦九為 七。八月,涇原路以新砦所減蕃落隸在州蕃落,定額以三萬二千人。五年,隴州添置招 馬軍蕃落一。九年,並陝西土蕃落渭州八為六,原州、秦州各五為四。元豐四年,環州 下蕃落未排定指揮,並為禁軍。五年六月,葭蘆砦主乞置一。紹聖四年,詔:陝路增置 馬軍十,各五百人為額,於永興、河中、鳳翔、同、華各置二。元符元年,詔:涇原路 新筑西安州置馬軍一,天都、臨羌砦各置馬軍一。六月,詔永興軍等路創置十指揮。二 年,定邊城增置馬軍二,烏龍川、北嶺新砦各置馬軍一。崇寧五年,新築安邊城,置馬 軍一。)
并州騎射(一。熙寧六年,太原騎射第一改克戎。元豐七年,成都府置馬軍騎射一。中 興後無。)
有馬雄略(三。廣、桂、邕各一。熙寧三年,廣、桂、邕有馬雄略闕勿補,十年,以邕 州住營兩指揮闕額移桂州,依舊置。紹聖元年,沅州增置有馬一。元符元年正月,詔荊 湖南路、江南東路各增置有馬一。中興,二。)
崇捷(崇寧三年,詔於京東、京西、河北、河東、開封府界創置馬步軍五萬人,計一百 七指揮。馬軍三十五,步軍七十二,合三萬六千人。馬軍以崇捷、崇銳為名,步軍以崇 武、崇威為名。)
崇銳(崇寧三年,見上。以上二軍,中興後無。) 清澗騎射(二。) 員僚剩員直(以罪謫降者充立。) 前軍、右軍、中軍、左軍、後軍(以上七軍,並中興後置。)
步軍
神衛(並水軍總三十一。京師。熙寧二年,並三十一為三十。三年,廢水軍。元豐二年 ,廢第九、第十,南京第一改雄武弩手。中興,四十六。)
虎翼(九十六。京師九十,並水軍一,襄邑、東明、單各一,長葛二。熙寧二年,除水 軍一外,並九十五為六十。六年,廢上虎翼。元豐四年,詔改差殿前虎翼右一四指揮為 李憲親兵。奉節並上奉節五。京師。熙寧二年,殿上奉節。九月,上奉節兩指揮隸虎翼 。六年十月,廢奉節。)
步武(六。陳。)
武衛(七十一。南京、真定、定、淄各四,北京、澶、相、邢、懷、趙、棣、洺、德、 祁、通利、干、廣濟各一,青五,鄆、徐、兗、曹、濮、沂、濟、單、萊、濰、登、淮 陽、瀛、博各二,齊、密、滄各三。熙寧四年,帝諭文彥博等:「京東武衛軍素號精勇 得力,不減陝西兵。」彥博曰:「京東之人沈鷙精悍,亦其性也。」五年,並滄三為二 ,真定府各四各為三,趙州、振武各一共為一。六年,詔岷州置一。元豐三年,河州武 衛二為一。)
雄武(並雄武弩手、床子弩雄武、揀中雄武、飛山雄武、揀中歸明雄武,總三十四。京 十三,太原、尉氏、南京、鄭、汝、寧陵各二,咸平、東明、雍丘、襄邑、潁昌、曹、 廣濟、榖熟、長葛各一。熙寧五年,廢揀中雄武。閏七月,並床子弩雄武、飛山雄武各 五為二。六年,廢雄武。中興後,加「平海」字。)
飛虎(三。陳留二,咸平一。熙寧三年廢。)
神銳(二十六。太原六,潞、晉各三,澤、汾、隰、平定各二,代、絳、沂、遼、邢、 威勝各一。元豐二年,潞州三,闕勿補。)
振武(八十一。北京、澶、相、衛、霸、莫、祁、棣、趙、濱、洺、保安、永寧、通利 、安肅、儀各一。真定、瀛、保、恩、邢、深、博、永寧、乾寧、慶、涇各二,延六, 邠、隴各七,鄜、寧各五,磁四,滄、原各三。熙寧五年,瀛州二為一,滄州三為二, 真定府二為一,邢州二以一分隸武衛、神銳、鎮武,磁州四為三。元豐三年,鄜州四為 三,邠州五以一補上四指揮闕,隴州四為三。元祐七年,詔復置滄州第六十七、六十八 。)
來化(一。寧陵。熙寧七年廢。) 新立弩手(二。廣濟。熙寧六年,定陶縣第二軍改雄武隊弩手。) 懷勇(三。雍丘二,陳一。熙寧三年廢。) 威寧(一。潁昌。熙寧二年廢。) 威猛(上下十。襄邑四,咸平、潁昌、長葛各二。熙寧三年,宣威併入。) 雄勝(三。陝、冀、濟各一。熙寧四年,分陝府雄勝隸他軍。中興,四。) 歸恩(左右二。亳。熙寧三年,左第一併右第一。六年,第一改為雄勝。)
澄海弩手(二。登。熙寧八年,廣西經略司選澄海赴桂州,以新澄海為名。中興,加「 水軍」字。)
神虎(二十六,永興六,鳳翔、河中、忻、隰、晉、威勝各二,太原、秦、延、鄜、華 各一,潞三。熙寧九年,秦州一,闕勿補。)
保捷(一百三十五。永興十二,同九,秦八,河中、邠、涇各七,滑、寧、耀各六,鳳 翔、延、儀、華、隴、解、干各五,陝、原、鄜各四,成三,慶、鳳、坊、晉、鎮戎各 二,環、丹、商、虢、階、慶成、德順各一。熙寧五年,鳳翔府添置三。六年,添置一 。元豐三年,並同州七為六,永興軍九為八。五年,蘭州置步軍二。紹聖四年,蘭州金 城關置步軍四。元符元年,新筑西安州,置步軍一,天都、臨羌砦各置步軍一;又詔於 河北路大名府二十二州軍共創置馬步軍,步軍二十九指揮以保捷為名。二年,定邊城置 步軍一。崇寧五年,安邊城置步軍一。中興後,增置一。)
捉生(二。延。紹聖三年,環、慶州各置一。)
清邊弩手(四十三。太原九,秦五,涇四,河中、隴各三,永興、代、潞、晉各二,慶 、渭、環、同、坊、鎮戎、慈、丹、隰、汾、憲各一。熙寧六年,並鳳翔四為三。八年 ,吉陽並宣毅一來隸。九年,並秦州四為三。元豐三年,以河中清邊弩手將兵一隸本府 保捷、清邊弩手。)
制勝(九。永興、華各二,鳳翔、耀、同、干、解各一。撥華一隸本州保捷、制勝,奉 天一補其縣保捷闕。中興後增一。定功十。永興、秦、慶、原、渭、涇、儀、鄜、延、 鎮戎各一。)
青澗(二。中興後隸騎軍。) 平海(二。登。) 建威(一。秦。熙寧三年廢。)
效忠(二十七。陳留三,太康、尉氏、襄邑、河陽、曹、合流各二,咸平、鄭、亳、衛 、潁昌、單、澶、磁、廣濟、河陰、寧陵、白波各一。熙寧九年,磁、衛各一,須人少 與武衛並為一。)
川效忠(七。南京六,寧陵一。熙寧二年,南京六並隸上三。三年十二月,南京三並為 二。)
宣毅(一百七十四。隸京東西、河北、河東、淮南、江南、兩浙、荊湖、福建九路。京 東路:南京、鄆、徐、曹、齊各二,青、兗、密、濮、沂、單、濟、淄、萊、濰、登、 淮陽、廣濟各一。京西路:西京、滑、潁昌、河陽、陳、襄、鄭、潁、蔡、汝、隨、信 陽各一,鄧二。河北路:真定、德、棣、博、邢、祁、恩、磁、深、定、洺、濱、通利 、永靜、乾寧、永寧各一。河東路:太原、汾各六,晉四,澤、絳、石、代各三,潞、 嵐、忻、遼、威勝、平定各二,慈、隰、憲、寧化各一。淮南路:揚、亳各二,廬、宿 、壽、楚、真、泗、蘄、海、舒、泰、濠、和、光、黃、通、無為、高郵、漣水各一。 江南路:江寧、江、洪、虔、吉、撫、袁、筠、建昌、南安各一。兩浙路:杭二,越、 蘇、明、湖、婺、潤、溫、衢、常、處、秀各一。荊湖路:潭、全、鼎各二,荊南、邵 、衡、永、郴、道、安、鄂、岳、澧、復、峽、歸、辰、荊門、漢陽、桂陽各一。福建 路:二,福、泉、南劍、漳、汀、邵武、興化各一。熙寧三年,宿、揚、廬、壽、楚、 真、泗、泰一併隸教閱忠節,各為一。蘄、海、舒、濠、和、光、黃、通、無為、高郵 、漣水各一闕弗補。十二月,京東路三十三並為十三,荊湖南路道永衡各一、潭二撥隸 威果,全二、邵一撥隸雄略,郴、桂陽各一不充額,荊南一撥隸威果,鼎二、澧岳安復 鄂各一皆改教閱忠節,荊門、漢陽、歸、峽各一不充額,江南東路江寧、江南西路虔各 一撥隸威果、雄略,洪、吉、撫、建昌各一皆改教閱忠節,筠、袁、南安各一不充額, 福建路福一隸威果,建二並為一改威果,兩浙路杭二、越蘇潤各一皆改威果,湖、婺、 溫、衢、常、處,秀各一不充額。熙寧五年,恩一、乾寧永靜真定邢洺磁定祁深永寧各 一闕弗補。八年,吉鄉軍宣毅一隸清邊弩手,潞復置一。九年,定、邢、深、祁、磁、 永寧、永靜、乾寧各一皆效忠。元豐元年,博二撥隸他州軍。)
宣毅床子弩炮手(一。岢嵐。熙寧三年廢。) 建安(二。府、嵐各一。)
威果(二十五。荊南、江寧、杭、揚、廬、潭各三,洪、越、福各二,虔一。宣和三年 ,嚴州增置一。)
效順(一。襄邑。熙寧六年,改雄武。) 揀中雄勇(一。襄邑。) 懷順(一。霸。) 歸聖(一。雍丘。熙寧六年,改雄武。) 順聖(一。鞏。中興已後無。) 懷恩(三。荊南二,鄂一。) 揀中懷愛(一。寧陵。熙寧六年廢。)
勇捷(左右二十六。襄邑、北京、澶、陳、壽、汝、曹、宿各二,咸平、西京、南京、 亳、寧陵、虹、河陰、鞏、長葛、韋城各一。熙寧三年,並十隸九,右十二並右二。元 豐二年,唐、汝州各置土兵一。)
威武(上下總十三。西京、河陽、鄭、鄆、澶、滑、濮、通利、鞏、河陰、永城各一, 曹二。熙寧三年,廢下威武。九年,澶一隸效忠、勇捷。)
靜戎弩手(四。河陽、澶、衛、通利各一。熙寧七年廢。)
平塞弩手(並揀中平塞、新立平塞,總四。咸平、亳、河陰、白波各一。熙寧六年,廢 弩手及新立、揀中平塞,亳平塞弩手及白波新立平塞、咸平揀中平塞並改下威武。)
忠勇(三。成都。) 寧遠(八。戎三,遂、梓、嘉、雅、江安各一。熙寧六年,瀘州增置一。)
忠節(並川忠節、教閱忠節,總六十。雍丘、襄邑、寧陵各三,陳留、咸平、東明、亳 、河陰、永城各二,南京五,太康、陽武、潁昌、江寧、揚、廬、宿、壽、楚、真、泗 、泰、滁、岳、澧、池、歙、信、太平、饒、宣、洪、虔、吉、臨江、興國、廣濟、南 康、廣德、長葛各一,合流四。熙寧三年,亳州第十四並勇捷,川忠節一併忠節。十二 月,添置八。五年,蔡州置一。)
神威(上下十三。陳留三,潁昌、鞏各二,雍丘、考城、咸平、河陽、廣濟、白波各一 。)
歸遠(十六。陳、潁昌、亳、壽、宿、鄧、襄、鼎各一,荊南、澧、潭、洪各二。元豐 五年,成州置一。)
雄略(二十五。荊南五,潭四,鼎、澧各三,廣、辰、桂各二,許、全、邵各一。熙寧 三年,衡增置一,吉增置三百人及置部軍雄略一。崇寧三年,荊湖南路置四。)
招收(十七。保四,霸、信安各三,定、軍城砦各二,廣信、安肅、順安各一。熙寧五 年,霸、信安各二並為一,定二為一,安肅一、保二分隸振武、招收。八年,忻以保甲 替罷揀充下禁軍。)
壯勇(七。耀、解、滑各二,潁昌一。)
橋道(並川橋道十八。襄邑、咸平、陽武各二,陳留、東明、尉氏、太康、西京、河陽 、濮、鄆、鞏、河陰、白波、寧陵各一。熙寧三年,鄆川橋道改橋道,隸順化。)
清塞(十二。曹二,鄭、鄆、滑、通利、鞏、河陰、白波、汜水各一,長葛二。) 崇武(崇寧三年,置步軍京東西、河東北。) 崇威(崇寧三年,置步軍京東西、河東北。)
敢勇(元祐七年,詔河東、陝西路諸帥府募敢勇,以百人為額。宣和四年,詔越州招到 敢勇三百人,撥充兩浙提刑司捉殺差使。)
靖安(崇寧元年,詔荊湖北路添置禁軍五指揮,以靖安為名,隸侍衛步軍司。)
廣固(崇寧三年,詔添置廣固兵四指揮,以備京城工役。政和五年,詔於四指揮各增置 五百人入額,自今更勿差客軍。通濟政和六年,詔增置通濟兵士二千人,牽挽御前綱運 。自崇武至此六軍,中興後無。)
清衛(宣和七年,減清衛等軍,令步軍司撥填一般軍分。刀牌手崇寧中立。廣西桂州。 )
勁勇、壯武、靜江(自勁勇以下三軍,舊隸廂軍。中興後,隸侍衛步軍。) 振華(五百人為一軍。) 安遠、奉先園(四。) 武寧、威勇、忠果、雄節、必勝(六。) 前軍、右軍、中軍、左軍、後軍(自振華以下十三軍,並中興後立。)
御前忠佐將校並與建隆以來制同。
散員班(一。) 馬直指揮(一。)
步直指揮(一。熙寧四年,馬步二直並廢,撥隸殿前、步軍司虎翼,其有馬者補雲騎。 )
備軍(一千九百六十人。熙寧二年,罷九百六十人。)
皇城司
親從官(指揮四。政和五年,創置第五指揮,以七百人為額。)
親事官(指揮三。元豐五年增置一,守奉景靈宮。政和五年,西京大內官一,以五百五 十人為額。又增置內園司一,以五百一十人為額。)
入內院子(五百人。中興後,二百人。) 快行、長行(中興後置,一百人。) 司圊(三人。) 曹司(中興置,三十人。)
將兵者,熙寧之更制也。先是,太祖懲藩鎮之弊,分遣禁旅戍守邊城,立更戍法,使往 來道路,以習勤苦、均勞逸。故將不得專其兵,兵不至於驕惰。淳化、至道以來,持循 益謹,雖無復難制之患,而更戍交錯,旁午道路。議者以為徒使兵不知將,將不知兵, 緩急恐不可恃。神宗即位,乃部分諸路將兵,總隸禁旅,使兵知其將,將練其士,平居 知有訓厲而無番戍之勞,有事而後遣焉,庶不為無用矣。
熙寧七年,始詔總開封府畿、京東西、河北路兵分置將、副。由河北始,自第一將以下 共十七將,在河北四路;自第十八將以下共七將,在府畿;自第二十五將以下共九將, 在京東;自第三十四將以下共四將,在京西,凡三十有七。而鄜延、環慶、涇原、秦鳳 、熙河又自列將焉。在鄜延者九,在涇原者十一,在環慶者八,在秦鳳者五,在熙河者 九,凡四十有二。八年,又詔增置馬軍十三指揮,分為京東、西兩路。又募教閱忠果十 指揮,在京西,額各五百人,其六在唐、鄧,其四在蔡、汝。
元豐二年,又增置土兵勇捷兩指揮於京西,額各四百人,唐州方城為右第十一,汝州襄 城為左第十二。凡馬軍十三指揮,忠果及土軍共十二指揮。四年,又詔團結東南路諸軍 亦如京畿之法,共十三將:自淮南始,東路為第一,西路為第二,兩浙西路為第三,東 路為第四,江南東路為第五,西路為第六,荊湖北路為第七,南路潭州為第八,全、邵 、永州應援廣西為第九,福建路為第十,廣南東路為第十一,西路桂州為第十二,邕州 為第十三。
總天下為九十二將,而鄜延五路又有漢蕃弓箭手,亦各附諸將而分隸焉。凡諸路將各置 副一人,東南兵三千人以下唯置單將。凡將、副皆選內殿崇班以上、嘗歷戰陳、親民者 充,且詔監司奏舉。又各以所將兵多寡,置部將、隊將、押隊使臣各有差。又置訓練官 次諸將佐。春秋都試,擇武力士,凡千人選十人,皆以名聞,而待旨解發,其願留鄉裏 者勿彊遣。此將兵之法也。
六年,熙河路經略制置李憲言:「本路雖有九將之名,其實數目多闕,緩急不給驅使。 又蕃漢雜為一軍,嗜好言語不同,部分居止悉皆不便,今未出戰,其害已多,非李靖所 謂蕃、漢自為一法之意。若將本路九將並為五軍,各定立五軍將、副及都、同總領蕃兵 將,使正兵合漢弓箭手自為一軍,其蕃兵亦各自為一軍。臨敵之際,首用蕃兵,繼以漢 兵,必有成效,兼可減並將、副及部隊將員,於事為便。」詔從之。
元祐元年,司馬光言:「近歲災傷,盜賊頗多,州郡全無武備。長吏侍衛單寡,禁旅盡 屬將官,多與州郡爭衡,長吏勢力遠出其下。萬一有李順、王倫、王均、王則之寇乘間 竊發,攻陷郡縣,豈不為朝廷憂!祖宗以來,諸軍少曾在營,常分番出戍。蓋欲使之勞 筋骨,知艱難,輕去其家,習知山川險阻也。自置將以來,惟是全將起發,然後與將官 偕行,其餘常在本營,飲食嬉遊,養成驕惰,歲月滋久,不可復用。又每將下各有部隊 將、訓練官等一二十人,而諸州又自有總管、鈐轄、都監、監押,設官重複,虛破廩祿 。知兵者皆知其非。臣愚,欲乞盡罷諸路將官,其禁軍各委本州長吏與總管、鈐轄、都 監、監押等,如未置將已前,使州郡平居武備有餘,然後緩急可責以守死。」
諫議大夫孫覺亦以為言,於是詔陝西、河東、廣南將兵不出戍他路,其餘河北差近裏一 將更赴河東,而諸路逐將與不隸將之兵並更互出戍,稍省諸路鈐轄及都監員,仍以將官 兼州都監職事,卒不能盡罷將、副,如光等言。其年八月,樞密院言,近邊州軍及邊使 經由道路,而減本處兵官,非是。於是邊州及人使經由道路,將官仍不兼都監。
至紹聖間,樞密院言:「往時軍士犯法,將官得專決遣,故事無留滯。自州縣官預軍事 以來,動多牽制,不得自裁。欲仍依舊法,及諸軍除轉排補,並隸將司,州縣無得輒預 。其非屯駐所在,當俟將、副巡歷決之,余委訓練官行焉。」詔從之。至是,州縣一無 關預,兵愈驕,無復可用矣。
元符元年,章楶又請增置涇原第十二將。
宣和元年,詔非救護水火、收捕奸細妖人而輒差將兵者,坐之。後三年,知婺州楊應誠 言:「諸路屯戍,當隸守臣,兵民之任一,然後號令不二。不然,將驕卒橫,侵漁細民 ,氣壓州郡,有不勝其憂者。」於是詔自今令隸守臣。無何,復詔曰:「將兵遵將官條 教,除前隸守臣指揮。」其後,江、浙盜起,攻陷州邑,東南將兵,望風逃潰,無復能 戰。事平,童貫奏言:「東南三將,類皆孱弱,全不知戰,虛費糧廩,驕隋自恣。平時 主領占差營私,大半皆習工藝。遂致寇盜橫行,毒流一方,重費經畫。今事平之後,當 添將增兵,鎮遏綏馭。然南人怯弱,素失訓練,終不堪戰。今欲於內郡別置三將,並隨 京畿將分接續排置,使陝西軍更互戍守。庶幾東南可得實戰之士,於計為便。」詔從之 。其後南渡諸屯駐大軍即舊將兵之類,而其駐札之所則異於前矣。
今摭建炎以後將兵列於屯駐大軍之次,而建炎水軍亦附見焉。
建炎後諸屯駐大軍
武鋒、精銳、敢勇、鎮淮、彊勇、雄勝、武定、江都振武、泰熙振武、忠勇、游奕、淮 陰前軍、副司左右軍、移戍左軍。
淮東滁州:雄勝、安淮、青平小雄邊。 淮東泰州:鎮江左軍。 淮西廬州;彊勇前軍、彊勇右軍、武定、游奕、忠義、雄邊、全年。 淮西濠州:武定選鋒軍、武定後軍、使效、威勝、游擊、義士諸軍、定遠武定。 淮西安豐軍:武定前軍、武定右軍、防城戍軍、四色軍。 淮西無為軍巢縣:池司右軍。 淮西黃州:雄關、飛虎軍。 臨安府屯駐諸軍:雄節、威果、全捷、龍騎、歸遠。 金州駐札都統司兵。 成都路安撫副司駐札兵。 四川大制司帳前飛捷軍。 利州節制司諸軍。 金州忠義軍。 閬州節制司諸軍。 潼川府制帳踏白軍。 隆慶屯駐游奕軍。 潼川安撫司忠定軍。 夔州節制司軍。 興元節制軍事利州都統司兵。 四川制司帳前、信義兩軍。 興元都統司屯駐合州軍、沔州(乾道三年,三百人。) 沿江水軍(建炎置。) 明州水軍(紹興置。乾道元年,二千人,分左右兩將。) 福州荻蘆、延祥砦(紹興置,百五十人。乾道七年添招。凡五千人。) 鎮江駐札御前水軍(乾道三年,招三百人,淳熙五年增招千五百人。) 沿海水軍(乾道六年置,一千人。) 潮州水軍(乾道四年置,二百人。) 江陰水軍(乾道四年置,三百人。) 廣東水軍(乾道五年,增至二千人。) 平江許浦水軍(乾道七年,七千人,淳熙五年,增五百人。) 江州水軍(淳熙三年,招一千人。) 池州都統司水軍(淳熙元年千人,嘉定中增至三千人。) 漳州水軍(紹熙元年,漳、泉共六百人。) 泉州水軍(見上。) 殿前澉浦水軍(開禧元年,一千五百人。) 鄂州都統司水軍(開禧十五年置。) 太平州採石駐札御前水軍(嘉定十四年,五千人。) 建康都統司靖安水軍(元隸都統司,嘉定中隸御前。) 馬軍行司唐灣水軍(元隸馬軍行司,嘉定中隸御前。) 通州水軍(乾道五年置。) 池州清溪雁汊控海水軍(建炎四年置,百五十人。) 兩淮水軍(紹興元年置,二千人。隆興元年,詔諸州斷配海賊刺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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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八十九‧志第一百四十二  兵三 (廂兵)
廂兵者,諸州之鎮兵也。內總於侍衛司。一軍之額,有分隸數州者,或一州之管兼屯數 州者,在京諸司之額五,隸宣徽院,以分給畜牧繕修之役,而諸州則各以其事屬焉。建 隆初,選諸州募兵之壯勇者部送京師,以備禁衛,餘留本城,雖無戍更,然罕教閱,類 多給役而已。
景德四年七月,如京使何士宗言:「詔條禁軍將士依等級並行伏事之理,違者按軍令。 其廂軍將士等未立條制,欲望約前詔減一等定令。」帝曰:「禁衛兵士無他役使,且廩 給優厚,欲其整肅,有所廩畏,故設此條禁。今以廂軍約此施行,恐難經久。況尊卑相 犯,自有條律,不行可也。」十二月,詔廂軍及諸州本城犯,所部決杖訖,並移隸他軍 ,內情理重及緣邊隨軍者奏裁。
大中祥符元年,詔應諸道州、府、軍、監廂軍及本城指揮,自都指揮使已下至長行,對 本轄人員有犯階級者,並于禁軍斬罪上減等,從流三千裏上定斷;副兵馬使已上,勘罪 具案聞奏。廂軍軍頭已下至長行,准敕犯流免配役,並徒三年上定斷,只委逐處決訖, 節級已上配別指揮長行上名,長行決訖,配別指揮下名收管。如本處別無軍分指揮,即 配鄰近州、府、軍、監指揮收管。內別犯重者,自從重法。其諸司庫務人員兵士有犯上 件罪名者,並依前項廂軍條例施行。
五年二月,上諭王欽若等:「累議老病之兵漸多,在京者令逐司將臣,外處者散差諸司 使副揀選。可指揮所揀殿前、侍衛馬步軍司,令先逐指揮自指揮使已下,據見管兵士除 堪任披帶徵役外,其自來懦弱教閱不出之人及老病不堪者,籍其名,供申次第,管轄處 各就逐營看詳定奪,然後繳申逐司,與差去使臣同共揀選。如有協情不當,即具始末以 聞。其廂軍都指揮使已下並當嚴斷,外處揀就糧兵士亦如之。」又宣示:「外處就糧諸 軍,有捧日、天武第七第九第十軍軍額,皆是自上軍經兩三度揀選,以其久處禁衛,不 欲便揀落,特設上件軍額處之。朕深慮揀兵臣僚、軍頭等同諸軍例,更揀配下軍,可遍 諭之。老病者便放歸農,內契丹、渤海、日本外國人恐無依倚,特與收充本軍剩員。」 又:「所差臣僚、軍頭赴外處揀人。緣軍分指揮及出入次第名目體例甚多,令樞密院具 合行條約及施行事件,並畫一處分,令遵守施行。」
又:「殿前、侍衛馬步軍司自來揀下披帶禁軍,量減衣賜月糧充剩員,並無定額,散在 逐營拘系,不獲營生,官中所給歲計不少,可乘此時一例揀選。除老病者放歸農外,據 諸軍見管人數額定充看營剩員,余並撥並一處收管,以備令赴諸處祗應。既有定額,必 不敢多揀充剩員。」又詔:「承前遣使取內外軍中疲老者,咸給奉糧之半,以隸剩員, 今可簡閱使歸農。其合留者,亦據逐營給役數外別為營舍處之。內契丹、渤海、日本外 國人慮無所歸,且依舊。仍令所至州郡並與總管、鈐轄閱驗,連書其狀,具當去留之數 ,及引視軍校之不任職者,附驛以聞。其當從隸軍額,即就配近便州郡;緣邊者徙於內 地,並與本州官吏移牒轉送;當停者給與公驗,止許居本州,歲申上其籍,並給次月奉 糧、裝錢、日食遣之。所簡馬,但筋齒弱、老病不療者,件析以聞。在京殿前、馬步軍 司有所升退,即時具名籍申樞密院,未當者悉改正之;當徙者給裝錢,在道只給糧;當 停者給一月奉糧,勿復奏裁。外州軍士當降以次軍分者,所隸州郡聽自擇。」
又詔:「廣南東西、荊湖南北、福建、江南、京西等七路諸州、府、軍、監見管雜犯配 隸軍人等,各差使臣一人,馳驛往逐處與轉運使、副或提點臣僚、知州、通判、鈐轄、 都監、監押同共簡選,就近體量人數,分配側近州軍本城收管。如年老病患,委實久遠 不任醫治充役者,放令逐便;其少壯者即差人管押赴闕引見,當議選配近上軍分。如不 願量移及赴闕者,亦聽其便,仍於軍分量與遷改。如地遠勾抽遲延,即馳驛分路簡訖, 具析以聞。」
七年,詔:「今後軍回在京者且未編排,依例引見。內有老疾合配外處軍分,及看倉庫 、草場神衛剩員並看營剩員等,與限歇泊半月後,編排引見訖,限五日般移。其外處軍 回經過兵士並依此例,仍見訖與假十日,令移隸所配處。」
八年,詔:「諸路轉運司、殿前侍衛馬步軍軍頭司、三司、宣徽院、開封府、諸司庫務 等處人員兵士等,如內有殺賊得功及諸般使喚得力者,或因官中取索之時具詣實結罪供 ,申所轄去處,保明申奏。」
天禧元年,詔選天下廂兵遷隸禁軍者凡五千餘人。二年,詔:「河北禁軍疲老不任力役 者,委本路提點刑獄臣僚簡閱,不得庇匿,以費廩糧。」
慶曆中,招收廣南巡海水軍、忠敢、澄海,雖曰廂軍,皆予旗鼓訓練,備戰守之役。皇 祐中,河北水災,農民流入京東三十餘萬,安撫使富弼募以為兵,拔其尤壯者得九指揮 ,教以武技。雖廩以廂兵,而得禁兵之用,且無驕橫難制之患。詔以其騎兵為教閱騎射 、威邊,步兵為教閱壯武、威勇,分置青、萊、淄、徐、沂、密、淮陽七州軍,征役同 禁軍。嘉祐四年,復詔西路於鄆、濮、齊、兗、濟、單州置步兵指揮六,如東路法。於 是東南州軍多置教閱廂軍,皆以威勇、忠果、壯武為號,訓肄如禁軍、免其他役。
治平初,遣使分募河北、河東、陝西、京東民為本城,遇就糧禁軍闕,即遣補。又陝西 州軍悉置壯城如河北,以備繕完城壘之役。景祐中,本城四十三萬八千,逮治平三年, 乃五十萬。
熙寧三年五月,詔以禁軍分五部法檢治廂軍,其後禁軍或降剩員,或升補,皆以備廂軍 諸路力役之事。間詔募增,而京西轉運司所募多至三萬人;陝西減額五千人,亦至三萬 人。河朔流民寓京東者如舊制招募教閱,以為忠果二十指揮,分隸河北總管司,以除盜 恤飢。而河北及熙河路修城壘,河北所募兵五千人,熙河亦三千人。修京城,以廢馬監 兵置廣固、保忠凡十指揮,亦五千人,湖南猺人平,戎、瀘軍興,洮、河轉漕,又皆增 置焉。
初,樞密院言:「京師役兵不足,歲取於諸路,而江、淮兵每飢凍,道斃相屬。略計歲 所用外軍七千人,調發增給不貲。請募東西八作司壯役指揮,諸司雜犯罪人情輕者並配 隸,以次補雜役、效役,代諸路役兵,」從之。又言:「諸路廂軍名額猥多,自騎射至 牢城,其名凡二百二十三。其間因事募人,團立新額,或因工作、榷酤、水陸運送、通 道、山險、橋樑、郵傳、馬牧、提防、堰埭,若此者事在而名未可廢。及剩員直、牢城 皆待有罪配隸之人;壯城專治城隍,不給他役,別為一軍;而教閱廂軍亦自為額。請以 諸路不教閱廂軍並為一額,余從省廢,其移並如禁軍法。」奏可。遂下諸路轉運司,以 州大小高下為序,始自某州為第一指揮,差次至某州,凡為若干指揮,每指揮毋過五百 人。河北曰崇勝,河東曰雄猛,陝西曰保寧,京東曰奉化,京西曰勁武,淮南曰寧淮, 兩浙曰崇節,江南曰效勇,荊湖曰宣節,福建曰保節,廣南曰清化,川四路曰克寧。八 年,詔忻、代州諸砦,以禁軍代廂軍。
元豐四年,詔升南京、青鄆鄧曹濟濮州有馬教閱廂軍,及真定府北砦勁勇、環州下蕃落 未排定指揮,並為禁軍。五年三月,以西邊用兵,詔諸處役兵並罷,令諸路轉運司鏟刷 京東西、河東北、淮南廂軍,又令都水監刷河清及客軍共三萬餘人赴陝西團結。十月, 詔諸路教閱廂軍,於下禁軍內增入指揮名額,排連並同禁軍。於是,馬步排定有馬廂軍 二十二指揮,無馬廂軍二百二十九指揮。元豐之末,總天下廂兵馬步指揮凡八百四十, 其為兵凡二十二萬七千六百二十七人,而府界及諸司或因事募兵之額不與焉。
哲宗元祐二年,太師文彥博言:「廂軍舊隸樞密院,新制改隸兵部,且本兵之府豈可無 籍?」樞密院亦以為言。乃詔本部自今進冊,以其副上樞密院。三年,詔京西路廂軍以 三萬五百人為額,又詔天下州郡以地理置壯城兵。
元符元年,詔罪人應配五百裏以上,皆配陝西、河東充廂軍,諸路經略司各二千人止。 三年,詔撥陝西保寧指揮入諸路廂軍額。
崇寧四年詔:諸路廂軍不以等樣選少壯人招刺。又詔:廂軍工匠除上京修造外,其餘路 所差,並放還休息之。
政和五年,廣固四指揮各增五百人,以備京城之役。六年三月,增置通濟兵士二千人, 備御前牽挽綱運。於是工役日興,增募益廣矣。
建炎而後,兵制靡定,逮乾道中,四川廂軍二萬九百七十二人,禁軍二萬七千九百九十 二人。厥後廢置損益,隨時不同,摭其可考者以附見焉。
其將校則有馬步軍都指揮使,有副都指揮使、都虞候。馬軍有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 都虞候,步軍亦如之。馬步軍諸指揮有指揮使、副指揮使。每都有軍使、副兵馬使、都 頭、副都頭、十將、將虞候、承局、押官。
凡諸州騎兵、步兵、禁廂兵之類,敘列如左。其不同者,分為建隆以來及熙寧以後之制 雲。
建隆以來之制
馬軍
騎射(京東路:南京、青、兗、鄆、曹、徐、齊、濰、淮陽。京西路:西京、河陽、陳 、許、鄭、潁、滑。河北路:北京、真定、滄、澶、相、恩、冀。陝西路:永興、鳳翔 、河中、陝、華、秦、涇、鄜。荊湖路:江陵、潭、鄂、岳、復、安、澧、鼎、永、道 、郴、邵、桂陽。內青、淮陽系教閱。)
威邊(京東路:南京、青、鄆、密、徐、曹、齊、濮、濟、淄、登、萊、沂、單。內登 系教閱。京西路:西京、河陽、鄭、蔡、襄、鄧、滑、潁、汝、郢、均、商、惰、唐、 信陽、光化。河北路:瀛、相、邢、祁、濱、霸、磁、衛、趙、莫、洺、乾寧、廣信、 通利。河東路:澤、遼。陝西路:永興、鳳翔、河中、陝、同、華、耀、干、解、虢。 淮南路:亳、廬、宿。荊湖路:安。)
昭武(南京、河中。) 肅戎(曹。) 單勇(單。) 安武(鄆、齊。) 必敵(鄆、陝、邠。) 決勝(濟。) 飛勇(棣。) 靜山(兗、宜。) 勇敢(沂、密。) 定邊(蔡、徐、涇。) 馬斗(永興、宿。) 安東(登、萊。) 突陣(延、定、干、懷。) 廳直(濟、滄、莫、保、雄、霸、定、華。) 保勝(鄜、光、嵐。) 歸恩(鳳翔。) 定戎(涇。) 安塞(環、慶。) 游奕(許。) 衙隊(曹、陳、德、永靜、永、隴、儀、峽。) 武勝(濠、泗。) 保忠(滑。) 輕騎(邢。) 順節(真定。) 敢勝(深。) 飛塞(環。) 保節(陝西路州軍。) 本城馬軍(廣。) 必勝(慶。) 定塞(河北路州軍。) 勁勇(真定北砦,系教閱。) 下蕃(落環外砦,系教閱。) 武清(晉。自此至招收,凡十一軍,兩朝志無。) 飛騎(麟。) 振邊(儀、環。) 威遠(府。) 本城廳子(定。) 克戎(並。) 清邊(陝西。)
忠烈(河北鄉兵,名神銳,後改是軍。舊制,老病者聽召人承補歸農,承補者逃亡,復 取歸農者充役。大中祥符四年,詔罷之。)
無敵(保、安肅、廣信軍、北平砦。) 忠銳(廣濟。) 招收(河北、河東。舊又有定州揀中廳子、易州靜塞、并州咸聖,後並廢。) 飛將(北京、亳。自此至揀中騎射凡三軍,三朝志無。) 保靜(恩。)
揀中騎射(淮南路:揚、廬、壽、宿、泗、真、蘄、黃、濠、尤、海、和、通、舒、滁 、漣水、高郵、無為。江南路:宣、撫、江、吉、筠、袁、歙、太平、池、饒、信、廣 德、南康、南安、建昌、臨江、興國。)
步軍
武和開封。 武肅開封。 忠靜開封。
威勇(定、真定、冀、滄、雄、博、深、乾寧。內青、鄆、淄、密、濟、沂、淮陽系教 閱。)
左衙(南京、鄆、晉、耀、陝、通、安。) 平難(亳、濠。)
奉化(京西路:鄭、許、陳、蔡、滑。河北路:懷。陝西路:鳳翔。淮南路:揚、亳、 廬、壽、宿、濠、和、通、泰、楚、舒、真、泗、滁、無為、漣水、高郵。)
衙隊(曹、峽。) 開武(曹。) 保寧(濟、衛。) 開遠(揚、楚、泗、齊、利、劍。) 安平(齊。) 靜邊(棣。) 六奇(楚。) 開山(西京、秦。) 武勇(濰、泰。) 懷安(秦。) 建安(解、府。) 靜海(徐、淮陽、通。) 隨身(宿、隨、唐、商。) 崇順(青、階。) 忠略(淄。) 安海(登。)
水軍(京東路:登。河東路:潞、保德。陝西路:秦、陝。淮南路:揚、廬、壽、光、 海、和、泰、楚、舒、蘄、黃、泗、漣水、高郵、無為。江南路:江寧、洪、袁、虔、 宣、歙、饒、信、太平、池、江、吉、筠、撫、興國、臨江、南康、廣德。兩浙路州軍 。荊湖路:江陵、潭、衡、永、郴、邵、鄂、岳、復、安、澧、峽、鼎、歸、漢陽、桂 陽。福建路:福、建、漳、泉、邵武。利州路:興。廣南路:廣、英、賀、封、連、康 、南雄、春、廉、白、邕。)
寧濟(萊。) 永安(西京。) 耀武(河陽、鄧、楚、秦、寧、華。) 橋道(河陽、澶、壽、興。) 開道(鄭。) 雄猛(絳。) 定安(河中。) 開河(河中。) 定遠(鳳、復。) 定邊(涇。)
壯武(京東路:青、徐、曹、兗、密、濰、濟、濮、登、萊、淮陽。京西路:西京、陳 、蔡、鄧、襄、潁、汝、光化。陝西路:鳳翔、河中、同、耀、華、干、解、陝、保安 。淮南路:揚、廬、壽、黃、光、海、和、通、蘄、楚、泰、舒、滁、高郵。荊湖路、 漳、岳、安、復。內兗、徐、濟、萊系教閱。)
寧淮(潁、壽、澶。) 忠順(潁、壽。) 崇寧(汝、岳。)
澄海(韶、循、潮、連、梅、南雄、英、賀、封、端、南恩、春、惠、桂、容、邕、象 、昭、龔、蒙、潯、貴、橫、融、化、雷、竇、南儀、白、欽、鬱林、廉、崖、儋。內 廣、廉、高、藤、梧、英、賀、新、蒙、龔、儋系教閱。)
保定(均、信陽。) 懷寧(定、真定、祁、房。) 宣節(荊湖南路諸州軍監,北路:岳、澧、鼎、郢、荊門、諸監。) 步捷(金。) 崇化(光。) 廣平(虢。) 勇勝(永興。) 清邊(永興、延、渭、鄜、慶、涇、儀、隴、保安。) 開廣(原、同。) 建武(密、鄜、環。) 永清(丹。) 昭勝(坊。) 永寧(潞。) 永霸(澤。) 弓箭(秦、晉。) 順安(慈。) 順霸(隰。) 崇勇(成。) 肅清(干。) 懷節(澶。) 崇武(懷。) 廣霸(北京。) 興安(北京。) 制戎(冀。) 雄銳(真定。) 定虜(深。) 招收(汾、遼、澤、石、潞、慈、晉、絳、代、忻、威勝、平定。) 定和(定。) 保順(滄。) 清遠(雄、霸。) 克勝(瀛、滄、黃、保定。) 寧邊(乾寧。) 開邊(平定。) 靜勝(揚。) 寧順(廬。) 旌勇(壽。) 備邊(泗。) 三捷(滁。) 寧化(舒。) 保勝(光。) 懷仁(蘄、黃。) 武雄(江陵。) 步驛(襄、江陵、荊門、循、賀、封、梅、康、南雄、潮、韶。)
克寧(成都路:成都、蜀、漢、雅、邛、嘉、綿、陵、彭、眉。梓州路:戎、榮、普、 資、梓、合、瀘、遂、渠、昌、果、懷安、廣安。利州路:興元、洋、利、龍、劍、蓬 、璧、文、興、安德、三泉。夔、渝、涪、萬、達、開、施、忠、雲安、大寧。)
威棹(荊湖路:江陵、歸、峽。成都路:成都、嘉、眉、簡。梓州路:諸州軍。利州路 :劍、安德。夔州路:渝、涪、萬、雲安。)
懷遠(興元。)
保節(河北路:定、真定、滄、瀛、相、邢、洺、冀、祁、德、濱、保、雄、磁、博、 趙、深、懷、衛、順安、通利、信安、保定、安肅、永定、永靜。河東路:太原、晉、 絳、汾、遼、澤、石、潞、慈、麟、府、憲、代、忻、隰、威勝、岢嵐、火山、保德、 平定。陝西路:永興、秦、邠、寧、鄜、延、環、慶、涇、儀、丹、隴、坊、鎮戎、德 順。淮南路:舒。江南路:洪、虔、江、池、饒、信、太平、吉、筠、袁、撫、興國。 福建路:汀、南劍。荊湖路:鄂。利州路:龍、利。)
懷信(利。) 廣塞(興元、三泉。) 順化(興。) 效勇(江寧、廣德。) 裏運(江寧。) 貢運(饒。) 水運(潭、泰、臨江。) 廣濟(京城上下鎖、陳、壽、揚、宿、高郵、漣水、通利。)
崇節(兩浙路:杭、越、蘇、湖、溫、台、衢、婺、處、睦、秀。福建路:福、漳、泉 、興化。陝西路:成。)
寧塞(太原、汾、遼、石、代、忻。)
牢城(河北、河東、陝西、淮南、京東西、江南、荊湖、廣南、益梓利夔路諸軍州,惟 汝、處、昭、保安不置。)
羅城(成都。) 水軍(奉化京畿諸縣、泰、泗。) 船坊(洺、潭、鼎。) 渡船(都潭。) 橋閣(龍、劍、文、三泉。) 采斫(處、衢、溫。) 梢工都(洪、楚、真。) 防河(成都。) 捍江都(杭。) 船務(杭、婺。) 巡海水軍(廣。) 雜作都(壽。) 本城(曹、秀、常、火山、南安,梁山、梅。)
勁勇(邢、太原、嵐、汾、遼、澤、潞、晉、憲、代、忻、隰、岢嵐、平定、寧化、威 勝。內真定北砦系教閱。)
裝發(真、泗、楚、通利。) 寧海(瓊。) 西懷化(許。) 新招靜江(邕。) 南懷化(許。) 防城(泗、均。) 水軍橋道(泗。) 剩員直(亳城。)
清化(桂、容、邕、象、昭、梧、藤、龔、蒙、貴、柳、宜、實、融、化、竇、高、南 儀、白、欽、鬱林、廉、瓊、儋。)
江橋院(明。) 肅寧城(寧。) 崇勝(真定。) 碇手(明。) 揀中宣節(潭、澶、鼎。) 采造(西京、秦、明。) 堰軍(長安、京口、昌城、杉青。) 裝卸(南京、亳。) 中軍將(潭、汀。) 宣武(大名、真定、懷、衛。) 順節(磁。此下至新立本城凡三十八軍,天聖后無。) 七擒(單。) 安化(濱。) 武順(懷。) 平海(登。) 英武(鄜。) 長劍(滑。) 長寧(衛。) 德勝(相。) 保安(博。) 興化(洺。) 定勇(深。) 安勝(通利。) 霜水(夔。) 興造(衡、潭。) 水路都(江陵。) 山場斫軍(溫、婺、睦。) 本城廣軍(廣。) 河東(定、真。) 本城剩員(諸州並有。) 蕃落(慶。) 都竇水軍(容。) 新水軍(全。) 武定(陝西、晉、絳、慈、隰。) 定塞(河北。) 舊水軍(荊湖、江南、兩浙、淮南。) 剩員(澧、復。) 下浮橋(西京。) 東南道巡海水軍、教閱澄海。 槔手(常。) 慶成慶(成軍。) 梅山洞剩員(丹。) 捉生(延。) 河清(河陰、汴口。) 宣勇(河北、河東。本鄉兵,舊名忠勇。) 保毅(秦鄉軍。) 新立本城(曹。) 奉先(會聖宮、永熙陵。此下至酒務雜役凡六十軍,天聖以後置。) 六軍(京師。) 御營喝探(京師。) 揀中窯務(京師。) 看船廣德(京師。) 揀中剩員(雍丘、陳留、襄邑、咸平。) 右衙(南京、徐、鄆、曹、廣濟、晉、陝。) 靜海(徐、淮陽、通。) 歸定(河陽。) 驍勇(邠。) 感順(慶。) 拓邊(環。) 宣猛(威勝。)
靜江京(西路:陳、蔡、郢。江南路:南安。荊湖路:江陵、潭、岳、鼎、衡、永、郴 、全。廣南路、廣、韶、循、潮、連、梅、南雄、英、賀、封、端、新、康、春、惠、 桂、容、邕、象、昭、梧、藤、龔、蒙、潯、貴、柳、融、宜、賓、橫、化、竇、高、 雷、欽、鬱林、廉、瓊。利州路:利。)
三略(陳、鼎。) 靜虜(深。) 克勝(瀛、滄、黃、保定。)
武捷(鳳翔、秦、鳳、鄜、延、涇、原、儀、滑、邠、寧、階、坊、丹、晉、絳、隰、 慈。)
車軍(真、楚、常。) 會通橋道(西京。) 司牧(永興、秦、階、原、德順。) 鹽車(泰、真。) 新招梢工(真、泗。) 拔頭水軍(泗。) 造船軍匠(吉。) 樓店務(杭。) 造船場(廣。) 駕綱水軍(廣。) 建安(解。) 省作院(邠。) 雄勇(火山。) 屯田(保。) 清務(杭、蘇、婺、溫、潭。) 靜淮(蔡。) 捍海(通、泰。) 船坊鐵作(潭。) 揀中(曹。)
壯城(京東路:青、密、濰、登、沂、濮、萊、淄。京西路:西京、蔡、汝。河北路: 諸州軍。河東路:太原、遼、澤、晉、絳、潞、汾、石、慈、麟、府、憲、代、忻、隰 、嵐、寧化、保德、火山、威勝、岢嵐。陝西路:永興、河中、涇、原、儀、渭、鄜、 慶、陝、耀、坊、華、丹、同、隰、解、鎮戎、德順。江南路:洪。)
彊勇(瀛、滄、懷、冀、晉、絳、潞、汾、遼、石、慈、代、忻、澤。)
馬監(北京大名、相安陽、洺廣平、衛淇水、鄆東平、許單鎮、西京洛陽、同沙苑、鄭 原武。)
城面(廣、端、惠、循、英、春、賀、梅、連、康、新、封、白、潮。) 戰棹(欽、廉。) 遞角場(留。) 安遠(桂。) 作院(丹、儀。) 色役(環。) 雜攢(代。) 作院工匠(太原。) 咸平橋道(永興。) 運錫(循。) 水磨(鄭。) 東西八作(西京。) 窯務(西京。) 鼓角將(潤、荊門。) 錢監(江。) 鐵木匠(營池。) 酒務(營池。) 竹匠(營池。) 酒務雜役(江寧。) 諸司庫務、河清、馬遞鋪等役卒:
東西八作司、(廣備、雜役、效役、壯役。)牛羊司、御輦院、軍器庫、後苑造作所、 後苑工匠、文思院、內弓箭庫、南作坊、北作坊、弓弩院、法酒庫、西染院、綾錦院、 裁造院、修內司、翰林司、儀鸞司、事材場、四園苑、玉津園、養象、廣德、金明池雜 役、鞍轡庫、醴泉觀、萬壽觀、集禧觀、禮賓院、駝坊、內酒坊,右宣徽院轉補,分隸 三司、提舉司。
河清、街道司,隸都水監。
後苑御弓箭庫、作坊物料庫、後苑東門藥庫、內茶紙庫、御廚、御膳廚、供庖務、內物 庫、外物料庫、油庫、醋庫、都監院物料庫、西水磨務、東水磨務、大通門水磨、磁器 庫、都茶庫、內衣庫、朝服法物庫、祗候庫、榷貨務、內藏庫、左藏庫、布庫、奉宸庫 、尚衣庫、內香藥庫、退材場、東西窯務、竹木務、左右廂店宅務、(修造。)諸倉、 (修造。)下卸司、(東西裝卸。)排岸司、(廣濟。)左右街司、左右金吾仗司、西 太一宮、鑄瀉務、開封府步驛、致遠務、車營務、諸門並府界馬遞鋪,分隸三司、提舉 司、開封府。
熙寧以後之制。
河北路
騎軍之額,自騎射而下十有二;步軍之額,自奉化而下二十有六,並改號曰崇勝。凡一 百一十二指揮,二萬九千二百七十人。
橋道(澶。) 壯城、牢城(諸州。) 馬監(北京大名、相州安陽、洺州廣平、衛州淇水。) 騎射(北京、真定、滄、澶、相、恩、冀、棣。) 威邊(瀛、相、邢、祁、濱、磁、衛、趙、莫、洺、乾寧、廣信、通利。) 飛將(北京。) 飛勇(棣。) 突陣(懷。) 廳直(瀛、滄、雄、霸、莫、保定。) 衙隊(德、永靜。) 保靜(恩。) 輕騎(邢。) 順節(真定。) 敢勝(深。) 定塞(定、真定、冀、滄、雄、博、深、乾寧。)
奉化(懷。熙寧七年,京東、河北置揀中廂軍,懷、衛、濮各二,德、博、棣、齊各一 。)
靜邊(棣。) 耀武(定。) 懷節(澶。) 廣霸(北京。) 制戎(冀。) 雄銳(真定。) 定虜(深。) 靜虜(趙。) 定和(定。) 保順(滄。) 清遠(雄、霸。) 克勝(瀛、滄、莫、保定。)
保節(定、真定、滄、瀛、相、邢、洺、冀、祁、德、濱、保、雄、磁、博、趙、深、 懷、衛、順安、通利、信安、保定、安肅、永定、永靜。)
懷寧(定、真定、祁。)
勁勇(邢。元豐四年,升為真定府北砦勁勇,為禁軍。宣武大名、真定、懷、衛。元祐 二年,在京師置第十三至第十五三指揮。)
威勇(滄。)
崇勝(真定。熙寧七年,京東、河北置揀中廂軍,懷、濮各一,德、博、棣、齊各二。 )
肅寧(肅城。) 廣濟(通利。熙寧八年,詔以六分為額,罷所差客軍。) 屯田(保。) 寧邊(乾寧。) 彊壯(邢。) 宣勇(瀛、滄、懷、冀。)
廣威(元符元年,詔河北路大名府等二十二州軍創置馬步軍五十六指揮,馬軍以廣威為 名。)
河東路
騎軍之額,自威邊而下二;步軍之額,自左衙而下十有八,並改號曰雄猛。凡五十二指 揮,一萬二千四百一十人。
本城(火山。) 牢城(諸州。)
壯城(太原、遼、澤、晉、絳、潞、汾、石、慈、麟、府、憲、代、忻、隰、嵐、寧化 、保德、火山、威勝、岢嵐。)
雜攢(代。) 作院工匠(太原。) 威邊(澤、遼。) 保勝(嵐。) 左衙、右衙(晉。) 水軍(潞、保德。) 雄猛(絳。) 永寧(潞。) 永霸(澤。) 弓箭(晉。) 順安(慈。) 順霸(隰。) 宣猛(威勝。) 招收(汾、遼、澤、石、潞、慈、晉、絳、代、忻、威勝、平定。) 開邊(平定。)
保節(太原、晉、絳、汾、遼、澤、石、潞、慈、麟、府、憲、代、忻、隰、威勝、岢 嵐、火山、保德、平定。)
勁勇(太原、嵐、汾、遼、澤、潞、晉、憲、代、忻、隰、岢嵐、平定、寧化、威勝。) 武捷(晉、絳、隰、慈。) 寧塞(太原、汾、遼、石、代、忻。) 廣濟(壽陽。熙寧八年,以六分為額,減諸路所差防河客兵。) 宣勇(晉、絳、潞、汾、遼、石、慈、代、忻、澤、威勝、平定。)
陝西路
騎軍之額,自騎射而下有六;步軍之額,自左衙而下二十有九,並改號曰保寧。凡一百 一十一指揮,二萬五百六十三人。
開山(秦。) 關河(河中。) 司牧(永興、秦、階、原、德順。) 省作院(邠。)
壯城(永興、河中、涇、原、儀、渭、鄜、慶、陝、耀、坊、華、丹、同、隴、干、解 、鎮戎、德順。)
牢城(諸州。) 馬監(同州沙苑。) 作院(丹、儀。) 色役(環。) 咸陽橋道(永興。)
騎射(永興、鳳翔、河中、陝、華、秦、涇、鄜。安邊永興、鳳翔、河中、同、華、耀 、干、解、虢。)
昭武(河中。) 必敵(陝、邠。) 定邊(涇。) 馬斗(永興。) 突陣(延、同、干。) 廳直(華。) 保勝(鄜。) 歸恩(鳳翔。) 定戎(涇。) 安塞(環、慶。) 衙隊(隴、儀。) 飛砦(環。) 必勝(慶。)
保節(永興、秦、邠、寧、鄜、延、環、慶、涇、原、儀、渭、丹、隴、坊、鎮戎、德 順。)
左衙(耀、陝。) 右衙(陝。)
保寧(渭。熙寧七年,詔系役廂禁軍自今權免役,專肄習武藝,置鳳翔府簡中保寧六指 揮三千人,專備熙河修城砦。元豐五年,蘭州置二。紹興三年,熙河增置四,又於涇原 創置十。元符三年十月,詔撥陝西路保寧指揮入廂軍額,從知渭州章楶請也。)
隨身(商。) 崇順(階。) 水軍(秦、陝。熙寧五年,鎮洮置一,崇寧三年,鄯州及龍支城名置二。) 耀武(寧、華。) 定安(河中。) 奉化(鳳翔。) 廣平(虢。) 勇勝(永興。) 清遠(永興、延、渭、鄜、慶、涇、儀、保安。) 開廣(原、同。) 建武(鄜、環。) 昭勝(坊。) 弓箭(秦。) 崇勇(成。) 肅清(干。) 寧遠(鳳。) 壯武(鳳翔、河中、同、耀、華、干、解、陝、保安。) 驍勇(邠。) 感順(慶。) 拓邊(環。) 崇節(成。) 武捷(鳳翔、秦、鳳、鄜、延、涇、原、儀、渭、邠、寧、階、坊、丹。) 威勇(河中。) 采造(秦。元豐四年,通遠軍增置一。) 建安(解。)
京東路
騎軍之額,自騎射而下有三;步軍之額,自左衙而下十有七,並改號曰奉化。凡五十四 指揮,一萬四千七百五十人。
壯城(青、密、濰、登、沂、濮、萊、淄。) 馬監(鄆州東平。) 裝卸(南京。) 牢城(諸州。) 騎射(南京、青、兗、鄆、曹、徐、齊、濰。) 威邊(南京、青、鄆、密、徐、曹、齊、濮、濟、淄、萊、沂、單。) 昭武(南京。) 肅戎(曹。) 單勇(單。) 安武(鄆、齊。) 必敵(鄆。) 決勝(濟。) 靜山(兗。) 勇敢(密、沂。元符二年,環慶增置二百人。) 定邊(徐。) 安東(登、萊。) 衙隊(曹。) 左衙(南京、鄆。) 右衙(南京、徐、鄆、曹、廣濟。) 開武、懷化(曹。) 保寧、開遠(濟。) 安平(齊。) 武勇(濰。) 靜海(徐、濰、揚。) 崇順(青。) 忠略(淄。) 安海、水軍(登。) 寧濟(萊。) 建武(密。) 壯武(青、徐、曹、兗、密、濰、齊、濮、登、萊、淮陽。)
崇武(濮。崇寧三年,詔於京西東、河東北、開封府界創置馬步軍五萬人,步軍以崇武 為名。大觀四年,詔四輔州闕額,於崇武等軍內撥填。)
本城(曹。)
京西路
騎軍之額,自騎射而下六;步軍之額,自奉化而下二十有五,並改號曰勁武。凡四十五 指揮,一萬五千一百五十人。
橋道(河陽。) 開道(鄭。) 步驛(襄。) 會通橋道(西京。) 采造(西京。) 牢城(諸州。) 壯城(西京、蔡、汝。) 馬監(許州單鎮、鄭州原武、西京洛陽。) 三水磨(鄭。) 東西八作(西京。) 騎射(西京、河陽、陳、許、鄭、潁、滑。)
威邊(西京、河陽、鄭、蔡、襄、鄧、滑、潁、汝、郢、均、商、隨、唐、信陽、光化 。)
定邊(蔡。) 游奕(許。) 衙隊(陳。) 保忠(滑。) 奉化(鄭、許、陳、蔡、滑、潁。) 懷化(許、潁。) 開山(西京。) 隨身(隨、唐。) 永安(西京。) 耀武(河陽、鄧。) 歸定(河陽。) 壯武(西京、陳、蔡、鄧、襄、潁、汝、光化。) 靜江(陳、蔡、郢。) 三略(陳。) 寧淮、忠順(潁。) 崇寧(汝。) 澄海(襄。) 保定(均、信陽。) 懷寧(房。) 宣節(郢。) 崇化(光化。) 長劍(滑。) 西懷化(許。) 防城(均。) 威勇(西。) 廣濟(陳。) 靜淮(蔡。)淮南路
騎軍之額,自威邊而下六;步軍之額,自左衙而下二十有七,並改號曰寧淮。凡一百二 指揮,四萬一千二百八十五人。
橋道(壽。) 水運(泰。) 梢工都(楚、真。) 雜作都(壽。) 裝發(真、泗、楚、通、和。) 水軍橋道(泗。) 車軍(真、楚。) 鹽車(泰、真。) 新招梢工(真、泗。) 拔頭水軍(泗。) 牢城(諸州。) 裝卸(亳。) 剩員直(亳永城。) 威邊(亳、廬、宿。) 飛將(亳。) 馬斗(宿。) 保勝(光。) 武勝(泗、濠。)
揀中騎射(揚、廬、壽、毫、宿、泗、真、蘄、黃、濠、光、海、和、通、舒、滁、漣 水、高郵、無為。)
左衙(通。) 平難(亳、濠。)
奉化(揚、亳、廬、壽、宿、濠、和、通、泰、楚、舒、真、泗、滁、無為、漣水、高 郵。)
開遠(揚、楚、泗。) 六奇(楚。) 武勇(泰。) 懷安(泰。) 靜海(通。) 隨身(宿。)
水軍(揚、廬、壽、光、海、和、泰、楚、舒、真、蘄、黃、泗、漣水、高郵、無為。 )
耀武(泰。) 壯武(揚、廬、壽、黃、光、海、和、通、蘄、楚、泰、舒、滁、高郵。) 寧淮、忠順、旌勇(壽。) 靜勝(揚。) 寧順(廬。) 備邊(泗。) 三捷(滁。) 寧化(舒。) 保勝(光。) 懷仁(蘄、黃。) 保節(舒。) 廣濟(宿、海、泰、通、泗、高郵、漣水。熙寧八年以六分為額。) 水軍奉化(泰、泗。) 捍海(通、泰。)兩浙路
步軍之額,自捍江而下三,並改號曰崇節。凡五十一指揮,一萬九千人。
水軍(諸州軍。) 船坊(明。) 船務(杭、婺。) 車軍(常。) 采造(明。) 樓店務(杭。) 江橋院(明。) 堰軍(長安、京口、呂城、杉青。) 清務(杭、蘇、婺、溫。) 捍江(杭三。) 本城(秀、常。) 鼓角將(潤。)江南路
騎軍之額,揀中騎射一;步軍之額,自效勇而下五,並改號曰效勇。凡五十三指揮,一 萬六千六百五十人。水軍江寧、洪、虔、宣、歙、饒、信、太平、池、江、吉、筠、撫 、興國、臨江、南康、廣德。
裏運(江寧。) 貢運(饒。) 水軍臨(江。) 梢工都(洪。) 造船軍匠(吉。) 步驛(江寧。) 牢城(諸州軍。) 壯城(洪。) 下卸錢監(江。) 鐵木匠營、酒務營、竹匠營(池。) 酒務雜役(江寧。)
揀中騎射(宣、撫、江、吉、筠、袁、歙、太平、池、饒、信、廣信、南康、南安、建 昌、臨江、興國。)
效勇(江寧、廣德。) 本城(南安。) 靜江(南安。崇寧二年七月召募。) 武威(江寧。) 保節(洪、虔、江、池、饒、信、太平、吉、筠、袁、撫、興國。)荊湖路
騎軍之額,自騎射而下三;步軍之額,自左衙而下二十,並改號曰宣節。凡四十四指揮 ,一萬一千三百人。
步驛(荊門。) 水運(潭。) 船坊(潭、鼎。) 渡船都(潭。) 清務、船坊鐵作(潭。) 騎射(江陵、潭、鄂、岳、安、澧、復、鼎、永、道、郴、邵、桂陽。) 威邊(安。) 衙隊(峽。) 左衙(安。)
水軍(江陵、潭、衡、永、郴、邵、鄂、岳、復、安、澧、峽、鼎、歸、漢陽、桂陽。 )
寧遠(復。) 壯城(潭、岳、安、復。) 靜江(江陵、潭、岳、鼎、衡、永、郴、全。) 三略(鼎。) 寧淮(澧。) 崇寧(岳。) 澄江(辰。)
宣節(南路諸州、軍、監。北路:岳、澧、鼎、荊門、諸監。熙寧七年九月,沅置一。 大觀元年,靖置一。)
步捷(全。) 威棹(江陵、歸、峽。) 保節(鄂。) 崇節(潭。) 威勇(安。) 牢城(諸州軍。) 中軍將(潭、江。) 揀中(澧。) 揀中宣節(潭、澧、鼎。) 鼓角將(荊門。)
福建路
步軍之額,自水軍而下三,並改號曰保節。凡三十三指揮,一萬一千一百五十人。
水軍(福、建、漳、泉、邵武。) 保節(建、汀、南劍。) 崇節(福、泉、興化。)
廣南路
騎軍之額,自靜山而下二;步軍之額,自水軍而下十,並改號曰清化。凡八十二指揮, 一萬二千七百人。
步驛(循、賀、封、梅、康、南雄、潮、韶。) 造船場(廣。) 駕綱水軍(廣。) 城面(廣、端、惠、循、英、春、賀、梅、連、康、新、封、白、潮。) 遞角(場雷。) 運錫(循。) 牢城(諸州。) 靜山(宜。) 本城馬軍(廣。) 水軍(廣、惠、英、賀、封、連、康、南雄、春、廉、白、邕。)
靜江(廣、韶、循、潮、連、梅、南雄、英、賀、封、端、新、康、春、惠、桂、容、 邕、象、昭、梧、藤、龔、蒙、潯、貴、柳、宜、賓、橫、融、化、竇、高、雷、欽、 鬱林、廉、瓊。)
澄海(韶、循、潮、連、梅、南雄、英、賀、封、端、南恩、春、惠、桂、容、邕、象 、昭、龔、蒙、潯、貴、柳、賓、橫、融、化、雷、竇、南儀、白、欽、鬱林、廉、崖 、儋。並於配隸中選少壯者。)
巡海水軍(廣。) 本城(梅。)
寧海(瓊。崇寧四年,廣南西路經略司請置刀牌手三千人,於桂州置營,候教閱習熟, 分戍諸州。)
新招靜江(邕。)
清化(桂、容、邕、象、昭、梧、藤、蒙、龔、潯、貴、柳、宜、賓、橫、融、化、竇 、高、南儀、雷、白、欽、鬱林、廉、瓊、儋。)
戰棹(欽、廉。)
安遠(桂。崇寧元年十月,詔川、陝招揀足額。四川路步軍之額,自開遠而下十,並改 號曰克寧。凡一百一十一指揮,二萬三千四百人。自河北路至此,凡改號、指揮人數, 並因元豐以前,其後增改,各隨軍額。)
橋道(興。) 橋閣(龍、劍、文、三泉。) 防河、羅城(成都。) 牢城(益、梓、利、夔。) 開遠(利、劍。) 水軍(興。) 靜江(利。) 懷遠(興元。) 廣塞(興元、三泉。)
克寧(成都、蜀、漢、雅、邛、嘉、綿、陵、彭、眉、簡、戎、榮、普、資、梓、合、 瀘、遂、渠、昌、果、懷安、廣安、興元、洋、利、龍、劍、蓬、璧、文、興、安德、 三泉、夔、渝、涪、萬、達、開、施、忠、雲安、大寧。)
威棹(成都、嘉、眉、簡。梓州路諸州軍。劍、安德,夔、渝、涪、萬、雲安。) 懷信(利。) 順化(興。) 本城(梁山。) 武寧(元豐七年,詔成都府減廢武寧第八指揮,置馬軍騎射一。)
侍衛步軍司
宣效、揀中宣效、揀中六軍、武嚴、左右龍武軍、左右羽林軍、左右神武軍、左右武肅 、武和、忠靖、神衛剩員。軍頭司備軍。諸司庫務、河清、馬遞鋪等役卒。朝服法物庫 、籍田司,隸太常寺。
東西作坊、作坊物料庫、東西廣備、皮角庫,隸軍器監。
車營、致遠務、養象所、左右騏驥院、左右天駟監、牧養上下監、鞍轡庫、駝坊、皮剝 所、御輦院,隸太僕寺。
文思院、綾錦院、西染裁造院,隸少府監。
軍器衣甲庫、儀鸞司、左右金吾仗司、左右街司、六軍儀仗司、軍器什物庫,隸衛尉寺 。
河清、街道司,隸都水監。
修內司、東西八作司、竹木務、東西退材場、事材場、東西窯務、作坊物料庫,隸將作 監。
御廚、翰林司、牛羊司、法酒庫、內酒坊、外物料庫、醋庫、油庫,隸光祿寺。 左藏庫、布庫、香藥庫、都茶庫、左右廂店宅務、修造。榷貨務、祗候庫,隸太府寺。 修倉司、四園苑、都水磨、排岸司、裝卸、金池明雜役,隸司農寺。 醴泉觀、萬壽觀、集禧觀、西太一宮、禮賓院,隸鴻臚寺。 廣固,隸修治京城所。 孳生監,隸樞密院。 府界諸門馬遞鋪,隸尚書駕部。
已上並元豐以前所隸,後皆因之。
建炎後禁廂兵
威果(安吉、嘉興、杭、平江、常、嚴、鎮江、紹興、慶元、溫、台、婺、處、隆興、 江、寧國、南康、潭、永、衢、道、邵武、建寧、南劍、全、福、興化、漳、汀。)
全捷(中興立。杭、婺、安吉、平江、泉、鎮江、紹興、慶元、寧國、寶慶、福。)
雄節(杭、安吉、嘉興、平江、常、嚴、溫、鎮江、紹興、江陰、慶元、台、婺、處。 )
武衛(鎮江、紹興、溫、婺、潭。) 威捷(杭、溫、鎮江、紹興、婺、潭。) 雄捷(中興立。紹興。) 威勝(中興立。寶慶、慶元。) 翼虎(中興立。隆興。) 雄略(中興立。吉、潭、永、衢、隆興、全、福、廣、容。) 忠節(中興立。隆興、撫、臨江、寧國、江、建昌、興國、南康。) 武雄(撫、隆興、江、建昌、吉、興國、南安、袁、臨江、寧國、南康。) 靖安(中興立。全、寶慶。) 靜江(桂陽、郴、衡、道、全。)
廣節(中興立。邵武、福、漳、建寧、南劍、興化、汀。廣二、廣三指揮中興立。泉。 )
親效(中興立。廣。)
澄海(廣、循、連、南雄、封、英德、南恩、惠、潮、藤、容、賀、德、慶、昭、高、 欽、雷。)
建炎後廂兵
武嚴、宣效、壯役(中興立。) 備軍(中興立。) 神衛剩員(隸侍衛步軍,中興隸廂軍。) 廣豐倉剩員(中興立。) 廣效(中興有揀中廣效,在廣效立。) 御營喝探(中興,在京師。) 武和(開封一指揮。中興,左右二指揮,在京。) 武肅(中興,在京師。) 忠靖(一指揮,開封,屬步軍。) 奉化(屬步軍,三指揮。中興有揀中奉化,在奉化上。) 勁武(在京。) 崇勝(一指揮。中興有揀中崇勝,在崇勝上。) 雄猛(一指揮。) 保寧(中興有揀中保寧,在保寧上。) 寧淮(中興,在淮南。) 捍江(杭。) 宣節(中興,在寶慶、潭、永、武岡、郴、衡、全、桂陽、靖、道、沅。) 效勇(中興,江東、西。) 保節(中興,五指揮。) 克寧(中興,四川。) 寧江(中興立。一指揮。) 清化(中興,廣西。) 牢城(諸州,以待有罪配隸人。) 崇節(中興,杭、安吉、平江、江陰、常、嚴、鎮江、溫、慶元、台、婺、江東西。) 開江(中興,平江。) 橫江(中興,平江、杭。) 寧節(中興,台、福、寧國、建寧、靖。) 清務(中興,婺。) 山場(中興,婺。) 效勇(中興,隆興、撫、贛、建昌、興國、南安、袁、吉、臨江、寧國、南康。) 靖安(中興立。潭、永、常德。) 靜江(二指揮。) 威果(見禁軍。) 雄略(中興,四指揮。) 澄海(中興,武岡、全。) 豐國監(中興立。建寧。) 駕綱(中興立。) 長運(中興立。) 修江(中興,杭。) 都作院(中興,杭。) 小作院(中興立。杭。) 清湖閘(中興立。杭。) 開湖司(中興立。杭。) 北城堰(中興立。杭。) 西河廣濟(中興立。杭。) 樓店務(中興,杭。) 長安堰閘(中興立。杭。) 秤斗務(中興立。杭。) 壯城(帥府望郡立之。) 鼓角匠、船務(中興,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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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九十‧志第一百四十三  兵四 (鄉兵一) 陝西保毅 河北忠順 河北陝西強人砦戶 河北河東強壯 河東陝西弓箭手 河北等路弓箭社
鄉兵者,選自戶籍,或土民應募,在所團結訓練,以為防守之兵也。周廣順中,點秦州 稅戶充保毅軍,宋因之。自建隆四年,分命使臣往關西道,令調發鄉兵赴慶州。咸平四 年,令陝西興稅人戶家出一丁,號曰保毅,官給糧賜,使之分番戍守。五年,陝西緣邊 丁壯充保毅者至六萬八千七百七十五人。七月,以募兵離去鄉土,有傷和氣,詔諸州點 充強壯戶者,稅賦止令本州輸納,有司不得支移之。先是,河北忠烈、宣勇無人承替者 ,雖老疾不得停籍。至是,詔自今委無家業代替者,放令自便。自是以至天禧間,並、 代廣銳老病之兵,雖非親屬而願代者聽。河北彊壯,恐奪其農時,則以十月至正月旬休 日召集而教閱之。忠烈、宣勇、廣銳之歸農而闕員者,並自京差補;戍於河上而歲月久 遠者,則特為遷補;貧獨而無力召替者,則令逐處保明放停。
當是時,河北、河東有神銳、忠勇、強壯,河北有忠順、強人,陝西有保毅、砦戶、強 人、強人弓手,河東、陝西有弓箭手,河北東、陝西有義勇,麟州有義兵,川陝有土丁 、壯丁,荊湖南、北有弩手、土丁,廣南東、西有槍手、土丁,邕州有溪洞壯丁、土丁 ,廣南東、西有壯丁。
當仁宗時,神銳、忠勇、彊壯久廢,忠順、保毅僅有存者。康定初,詔河北、河東添籍 強壯,河北凡二十九萬三千,河東十四萬四千,皆以時訓練。自西師屢衄,正兵不足, 乃籍陝西之民,三丁選一,以為鄉弓手。未幾,刺充保捷,為指揮一百八十五,分戍邊 州。西師罷,多揀放焉。慶曆二年,籍河北強壯,得二十九萬五千,揀十之七為義勇, 且籍民丁以補其不足。河東揀籍如河北法。
其後,議者論「義勇為河北伏兵,以時講習,無待儲廩,得古寓兵於農之意。惜其束於 列郡,止以為城守之備。誠能令河北邢、冀二州分東西兩路,命二郡守分領,以時閱習 ,寇至,即兩路義勇翔集赴援,使其腹背受敵,則河北三十餘所常伏銳兵矣」。朝廷下 其議,河北帥臣李昭亮等議曰:「昔唐澤潞留後李抱真籍戶丁男,三選其一,農隙則分 曹角射,歲終都試,以示賞罰,三年皆善射,舉部內得勁卒二萬。既無廩費,府庫益實 ,乃繕甲兵為戰具,遂雄視山東。是時,天下稱昭義步兵冠於諸軍,此近代之顯效,而 或謂民兵祗可城守,難備戰陣,非通論也。但當無事時,便分義勇為兩路,置官統領, 以張用兵之勢,外使敵人疑而生謀,內亦搖動眾心,非計之得。姑令在所點集訓練,三 二年間,武藝稍精,漸習行陣。遇有警,得將臣如抱真者統馭,制其陣隊,示以賞罰, 何敵不可戰哉?至於部分佈列,量敵應機,繫於臨時便宜,亦難預圖。況河北、河東皆 邊州之地,自置義勇,州縣以時按閱,耳目已熟,行固無疑。」詔如所議。
治平元年,宰相韓琦言:「古者籍民為兵,數雖多而贍至薄。唐置府兵,最為近之,後 廢不能復。今之義勇,河北幾十五萬,河東幾八萬,勇悍純實,出於天性,而有物力資 產,父母妻子之所系,若稍加練簡,與唐府兵何異?陝西嘗刺弓手為保捷,河北、河東 、陝西,皆控西北,事當一體。請於陝西諸州亦點義勇,止涅手背,一時不無小擾,終 成長利。」天子納其言,乃遣籍陝西義勇,得十三萬八千四百六十五人。
是時,諫官司馬光累奏,謂:「陝西頃嘗籍鄉弓手,始諭以不去鄉裏。既而涅為保捷正 兵,遣戍邊州,其後不可用,遂汰為民,徒使一路騷然,而於國無補。且祖宗平一海內 ,曷嘗有義勇哉?自趙元昊反,諸將覆師相繼,終不能出一旅之眾,涉區脫之地。當是 時,三路鄉兵數十萬,何嘗得一人之力?議者必曰:『河北、河東不用衣廩,得勝兵數 十萬,閱教精熟,皆可以戰;又兵出民間,合於古制。』臣謂不然。彼數十萬者,虛數 也;閱教精熟者,外貌也;兵出民間者,名與古同而實異。蓋州縣承朝廷之意,止求數 多。閱教之日,觀者但見其旗號鮮明,鉦鼓備具,行列有序,進退有節,莫不以為真可 以戰。殊不知彼猶聚戲,若遇敵,則瓦解星散,不知所之矣。古者兵出民間,耕桑所得 ,皆以衣食其家,故處則富足,出則精銳。今既賦斂農民粟帛以給正軍,又籍其身以為 兵,是一家而給二家之事也。如此,民之財力安得不屈?臣愚以為河北、河東已刺之民 ,猶當放還,況陝西未刺之民乎?」帝弗聽。於是三路鄉兵,唯義勇為最盛。
熙寧以來,則尤重蕃兵、保甲之法,余多承舊制。前史沿革,不復具述,取其有損益者 著於篇。南渡而後,土宇雖不及前,而兵制多仍其故,凡其鄉兵、砦兵之可考者,皆附 見焉。
陝西保毅
開寶八年,發渭州平涼、潘原二縣民治城隍,因立為保毅弓箭手,分戍鎮砦。能自置馬 ,免役。逃、死,以親屬代,因周廣順舊制也。
咸平初,秦州極邊止置千人,分番守戍。上番人月給米六斗,仲冬,賜指揮使至副都頭 紫綾綿袍,十將以下皂綾袍。五年,點陝西沿邊丁壯充保毅,凡得六萬八千人。給資糧 ,與正兵同戍邊郡。
慶曆初,詔悉刺為保捷軍,唯秦州增置及三千人,環、慶、保安亦各籍置。是時,諸州 總六千五百十八人,為指揮三十一。
皇祐五年,涇原都總管程戡上言:「陝西保毅,近歲止給役州縣,無復責以武技。自黥 刺為保捷,而家猶不免於保毅之籍,或折賣田產,而得產者以分數助役。今秦州僅三千 人,久廢農業,請罷遣。」詔自今敢私役者,計傭坐之。治平初,詔置保毅田承名額者 ,悉揀刺以為義勇。熙寧四年,詔廢其軍。
環慶砦戶、強人弓手,九年,詔如禁軍法,上其籍,隸於馬軍司,廩給視中禁軍。
河北忠順
自太宗朝以瀛莫雄霸州、乾寧順安保定軍置忠順,凡三千人,分番巡徼,隸沿邊戰棹巡 檢司。自十月悉上,人給糧二升,至二月輪半營農。慶曆七年,夏竦建議與正兵參戍。 八年,以水沴,多逋亡者,權益正兵代其闕額。皇祐四年,權放業農,後不復補。
河北陝西強人、砦戶、強人弓手
名號不一。咸平四年,募河北民諳契丹道路、勇銳可為間伺者充強人,置都頭、指揮使 。無事散處田野,寇至追集,給器甲、口糧、食錢,遣出塞偷斫賊壘,能斬首級、奪馬 者如賞格。虜獲財畜皆畀之。慶曆二年,環州亦募,涅手背,自備戎械並馬,置押官、 甲頭、隊長,戶四等以下免役,上番防守,月給奉廩。三年,涇原路被邊城砦悉置。
環、慶二州復有砦戶,康定中,以沿邊弓手涅手背充,有警召集防戍,與保毅弓手同。
大順城、西谷砦有彊人弓手,天禧、慶曆間募置,番戍為巡徼斥候,日給糧。人賦田八 十畝,能自備馬者益賦四十畝。遇防秋,官給器甲,下番隨軍訓練。為指揮六。
河北、河東強壯
五代時,瀛、霸諸州已置。咸平三年,詔河北家二丁、三丁籍一,四丁、五丁籍二,六 丁、七丁籍三,八丁以上籍四,為強壯。五百人為指揮,置指揮使;百人為都,置正、 副都頭二人、節級四人。所在置籍,擇善騎射者第補校長,聽自置馬,勝甲者蠲其戶役 。五年,募其勇敢,團結附大軍為柵,官給鎧甲。景德元年,遣使分詣河北、河東集強 壯,借庫兵給糧訓練,非緣邊即分番迭教,寇至悉集守城,寇退營農。
至康定初,州縣不複閱習,其籍多亡。乃詔二路選補,增其數,為伍保,迭糾游惰及作 奸者。二十五人為團,置押官;四團為都,置正、副都頭各一人;五都為指揮,置指揮 使,各以階級伏事。年二十系籍,六十免,取家人或他戶代之。歲正月,縣以籍上州, 州以籍奏兵部,按舉不如法者。慶曆二年,悉揀以為義勇,不預者釋之,而存其籍,以 備守葺城池。而河東強壯自此寖廢矣。
其募於河北者,舊給塘泊河淤之田,力不足以耕,重苦番教,應募者寡。熙寧七年罷之 ,以其田募民耕,戶兩頃,蠲其賦,以為保甲。
河東、陝西弓箭手
周廣順初,鎮州諸縣,十戶取材勇者一人為之,餘九戶資以器甲芻糧。建隆二年,詔釋 之,凡一千四百人。
景德二年,鎮戎軍曹瑋言:「有邊民應募為弓箭手者,請給以閒田,蠲其徭賦,有警, 可參正兵為前鋒,而官無資糧戎械之費。」詔:「人給田二頃,出甲士一人,及三頃者 出戰馬一匹。設堡戍,列部伍,補指揮使以下,據兵有功勞者,亦補軍都指揮使,置巡 檢以統之。」其後,鄜延、環慶、涇原並河東州軍亦各募置。
慶曆中,諸路總三萬二千四百七十四人,為指揮一百九十二。是時,河東都轉運使歐陽 脩言:「代州、岢嵐、寧化、火山軍被邊地幾二三萬頃,請募人墾種,充弓箭手。」詔 宣撫使范仲淹議,以為便。遂以岢嵐軍北草城川禁地募人拒敵界十裏外佔耕,得二千餘 戶,歲輸租數萬斛,自備弓馬,涅手背為弓箭手。既以并州明鎬沮議而止。
至和二年,韓琦奏訂鎬議非是,曰:「昔潘美患契丹數入寇,遂驅旁邊耕民內徙,苟免 一時失備之咎。其後契丹講和,因循不復許人復業,遂名禁地,歲久為戎人侵耕,漸失 疆界。今代州、寧化軍有禁地萬頃,請如草城川募弓箭手,可得四千餘戶。」下并州富 弼議。弼請如琦奏。詔具為條,視山坡川原均給,人二頃;其租秋一輸,川地畝五升, 阪原地畝三升,毋折變科徭。仍指揮即山險為屋,以便居止,備征防,無得擅役。
先是,麟、府、豐州亦以閒田募置,人給屋,貸口糧二石,而德順軍靜邊砦壕外弓箭手 尤為勁勇。夏人利其地,數來爭占,朝廷為築堡戍守。至治平末,河東七州軍弓箭手總 七千五百人,陝西十州軍並砦戶總四萬六千三百人。先是,康定元年,詔麟、府州募歸 業人增補義軍,俾耕本戶故地而免其稅租。其制與弓箭手略同,而不給田。
熙寧二年,兵部上河東七郡舊籍七千五、今籍七千,陝西十郡並砦戶舊籍四萬六千三百 ,今唯秦鳳有砦戶。三年,秦鳳路經略使李師中言:「前年築熟羊等堡,募蕃部獻地, 置弓箭手。迄今三年,所募非良民,初未嘗團結訓練,竭力田事。今當置屯列堡,為戰 守計。置屯之法,百人為屯,授田於旁塞堡,將校領農事,休即教武技。其牛具、農器 、旗鼓之屬並官予。置堡之法,諸屯併力,自近及遠築為堡以備寇至,寇退則悉出掩擊 。」從之。
五年,趙離為鄜延路,以其地萬五千九百頃,募漢、蕃弓箭手四千九百人。帝嘉其能省 募兵之費,褒賞之。六年,離言新募弓箭手頗習武技,請更番代正兵歸京師。詔審度之 。十月,詔熙河路以公田募弓箭手,其旁塞民強勇願自占田,出租賦,聯保伍,或義勇 願應募,或民戶願受蕃部地者聽。
七年正月,帶御器械王中正詣熙河路,以土田募弓箭手。所募人毋拘路分遠近,不依常 格,差官召募,仍親提舉。三月,王韶言:「河州近城川地招漢弓箭手外,其山坡地招 蕃弓箭手,人給地一頃,蕃官兩頃,大蕃官三頃。仍募漢弓箭手等為甲頭,候招及人數 ,補節級人員,與蕃官同管勾。自來出軍,多為漢兵盜殺蕃兵,以為首功。今蕃兵各願 於左耳前刺『蕃兵』字。」從之。十月,中書條例司乞五路弓箭手、砦戶,除防拓、巡 警及緩急事許差發外,若修城諸役,即申經略安撫、鈐轄司。其有擅差發及科配、和雇 者,併科違制之罪。從之。其夔州路義軍、廣南槍手土丁峒丁、湖南弩手、福建鄉丁槍 手,依此法。
八年,詔涇原路七駐泊就糧上下番正兵、弓箭手、蕃兵約七萬餘人分為五將,別置熙河 策應將副。十年,知延州呂惠卿言:「自熙寧五年,招到弓箭手,只是權行差補,未曾 團定指揮。本司見將本路團結將分團成指揮都分,置立將校統轄,即於臨時易為勾集。 」從之。
元豐二年,計議措置邊防所言,以涇原路正兵、漢蕃弓箭手為十一將,分駐諸州。從之 。
三年,詔:「凡弓箭手兵騎各以五十人為隊,置引戰、旗頭、左右傔旗,及以本屬酋首 將校為擁隊,並如正軍法。蕃捉生、蕃敢勇、山河戶亦如之。凡募弓箭手、蕃捉生、強 人、山河戶,不以等樣,第募有保任、年十七已上、弓射七斗、任負帶者。鄜延路新舊 蕃捉生、環慶路強人、諸路漢弓箭手、鄜延路歸明界保毅蕃戶弓箭手,皆涅於手背。」
四年,涇原路經略司言:「本路弓箭手闕地九千七百頃,渭州隴山一帶川原陂地四千餘 頃,可募弓箭手二千餘人,或不願應募,乞收其地入官。」熙河路都大經制司言:「乞 依熙河舊例,許涇原、秦鳳路、環慶及熙河路弓箭手投換,仍帶舊戶田土,耕種二年, 即收入官,別招弓箭手。」皆從之。
五年正月,鄜延路經略司乞以新收復米脂、吳堡、義合、細浮圖、塞門五砦地置漢蕃弓 箭手,及春耕種,其約束補職,並用舊條。從之。二月,詔提舉熙河等路弓箭手、營田 、蕃部共為一司,隸涇原路制置司。四月,詔:「蕃弓箭手陣亡,依漢弓箭手給賻。弓 箭手出戰,因傷及病羸不能自還者,並依軍例賜其家。」七月,提舉熙河路弓箭手營田 蕃部司康識、兼提舉舉營田張大寧言:「乞應新收復地差官分畫經界,選知農事廂軍耕 佃,頃一人。其部押人員、節級及雇助人工歲入賞罰,並用熙河官莊法。余並招弓箭手 營田,每五十頃為一營,差諳農事官一員幹當。」從之。
六年,鄜延路經略司言:「弓箭手於近裏縣置田兩處,立戶及四丁已上,乞取一丁為保 甲,一丁為弓箭手,有二丁至三丁,即且令充弓箭手。」詔保甲願充弓箭手者聽,其見 充弓箭手與當丁役,毋得退就保甲,陝西、河東亦如之。
八年,詔罷秦鳳路置場集教弓箭手,令經略司講求土人習教所宜立法。
元祐元年,詔罷提舉熙河等路弓箭營田蕃部司。三年,兵部言:「涇原路隴山一帶系官 地,例為人侵冒,略無色役。非自朝廷置局招置摽撥,無以杜絕奸弊。」從之。其後, 殿前司副都指揮使劉昌祚奏根括隴山地凡一萬九百九十頃,招置弓箭手人馬凡五千二百 六十一,賜敕書獎諭。四年,詔將隴山一帶弓箭手人馬別置一將管幹,仍以涇原路第十 二將為名。五年,詔戶部遣官往熙河蘭岷路代孫路措置弓箭手土田。
紹聖元年,樞密院言:「熙河蘭岷路經略司奏,本路弓箭手,自展置以來,累經戰鬥, 內有戰功補三班差使已上之人,欲並遣歸所屬差使,仍以其地令親屬承刺,如無,即別 召人承之。」三年正月,詔:「自今漢蕃人互投弓箭手者,官司不得收刺,違者杖一百 。」五月,詔在京府界、諸路馬軍槍手並改充弓箭手,兼習蕃槍。四年,詔張詢、巴宜 專根括安西、金城膏腴地頃畝,可以招置弓箭手若干人,具團結以聞。
元符元年二月,樞密院言:「鍾傳奏,近往涇原與章楶講究進築天都山、南牟等處。今 相度如展置青南訥心,須置一將。乞權於熙、秦兩路輟那。新城內土田並招弓箭手,仍 置提舉官二員。熙、秦兩路弓箭手,每指揮以三百人為額,乞作二十指揮招置,不一二 年間,須得數千民兵,以充武備。」從之。七月,詔:「陝西、河東路新城砦合招弓箭 手投換。其元祐八年四月不得招他路弓箭手指揮勿用。」三年,提舉涇原路弓箭手安師 文知涇州,罷提舉弓箭手司。
崇寧元年九月,樞密院勘會:「陝西五路並河東,自紹聖開斥以來,疆土至廣,遠者數 百裏,近者不減百裏,罷兵以來,未曾措置。田多膏腴,雖累降詔置弓箭手,類多貧乏 ,或致逃走。州縣鎮砦污吏豪民冒占沃壤,利不及於平民,且並緣舊疆,侵佔新土。今 遣官分往逐路提舉措置,應緣新疆土田,分定腴瘠,招置弓箭手,推行新降條法。舊弓 箭手如願出佃新疆,亦仰相度施行。」詔湯景仁河東路,董采秦鳳路,陶節夫環慶路, 安師文鄜延路,並提舉弓箭手。元符三年罷提舉司,今復置。
崇寧二年十一月,安師文奏:「據權通判德順軍事盧逢原申,根括打量出四將地分管下 五砦、新占舊邊壕外地共四萬八千七百三十一頃有奇,乞特賜優賞。」詔安師文特授左 朝議大夫,差遣如故;盧逢原特授朝請郎。
二年九月,熙河路都轉運使鄭僅奉詔相度措置熙河新疆邊防利害,僅奏:「朝廷給田養 漢蕃弓箭手,本以藩捍邊面,使顧慮家產,人自為力。今拓境益遠,熙、秦漢蕃弓箭手 乃在腹裏,理合移出。然人情重遷,乞且家選一丁,官給口糧,團成耕夫使佃官莊。遇 成熟日,除糧種外,半入官,半給耕夫,候稍成次第,聽其所便。」從之。
五年三月,趙挺之言:「湟、鄯之復,歲費朝廷供億一千五百餘萬。鄭僅初建官莊之議 ,朝廷令會計其歲入,凡五莊之入,乃能支一莊之費。蓋鄯、湟乃西蕃之二小國,湟州 謂之邈川,鄯州謂之青唐,與河南本為三國,其地濱河,多沃壤。昔三國分據時,民之 供輸於其國厚,而又每族各有酋長以統領之,皆衣食贍足,取於所屬之民。自朝廷收復 以來,名為使蕃民各占舊地以居,其實屢更戰鬥,殺戮竄逐,所存無幾。今兵將官、帥 臣、知州多召閒民以居,貪冒者或受金乃與之地,又私取其羊馬駝畜,然無一毫租賦供 官。若以昔輸於三國者百分之一入於縣官,即湟州資費有餘矣。」帝深然之。
翌日,知樞密院張康國入見,力言不可使新民出租,恐致擾動眾情;且言蕃民既刺手背 為兵,安可更出租賦。帝因宣諭:「新民不可搖動,兼已令多招弓箭手矣。」廷之奏: 「弓箭手,官給以地而不出租,此中國法也。若蕃兵,則其舊俗既輸納供億之物,出戰 又人皆為兵,非弓箭手之比。今朝廷所費不貲,經營數年,得此西蕃之地,若無一毫之 入,而官吏、戍卒饋餉之費皆出於朝廷,何計之拙也!」帝曰:「已令姚雄經畫。」時 累詔令雄括空閒地,召人耕墾出課,故深以挺之所奏為然。挺之又云:「鄯、湟之復, 羌人屢叛,溪扯羅撒走降夏國,夏國納之,時時寇邊,兵不解嚴而饋運極艱。和糴入粟 ,鄯州以每石價至七十貫,湟州五十餘貫。蓋倉場利於客人入中乞取,而官吏利於請給 斤斗中官,獲利百倍,人人皆富。是以上下相蒙,而為朝廷之害。」
熙寧三年,熙河運司以歲計不足,乞以官茶博糴,每茶三斤易粟一斛,其利甚博。朝廷 謂茶馬司本以博馬,不可以博糴,於茶馬司歲額外,增買川茶兩倍茶,朝廷別出錢二百 萬給之,令提刑司封樁。又令茶馬官程之邵兼領轉運使,由是數歲邊用粗足。及挺之再 相,熙河漕司屢申以軍糧不足為急,乃令會去年拋降錢數共一千一百萬馱,一馱價直三 千至四十千,二百馱所轉不可勝計,今年已降撥銀、錢、絹等共九百萬,乃令更支兩倍 茶一百萬馱。張康國同進呈,得旨,乃密檢元豐以來茶惟用博馬指揮以進。然康國不知 兩倍茶自非博馬之數,而何執中、鄧洵武雜然和之。由是兩倍茶更不支給,而鄯、湟兵 費不給矣。
七年,詔:「邊地廣而耕墾未至,膏腴荒閒,芻粟翔踴,歲糴本不貲。昨累降指揮,令 涇原路經略司與提舉弓箭手司措置,召人開墾,以助塞下積粟,為備邊無窮之利。訪聞 提舉弓箭手司與經略司執見不同,措置議論,不務和協。其提舉涇原路弓箭手錢歸善可 罷。」
大觀三年二月,臣僚言:「自復西寧州,饋給每多,而儲積未廣,買價數增,市物隨踴 ,地利不辟,兵籍不敷,蓋招置之術失講,勸利之法未興也。乞委帥臣、監司講求,或 募或招,何為而可足弓箭手之數,以期於不闕;或拘或誘,何為而使蕃部着業而責以耕 耘。田既墾則谷自盈,募既充而兵益振,是收班超之功,盡充國之利也。」詔:「熙、 河、洮、岷前後收復,歲月深久,得其地而未得其利,得其民而未得其用。地利不辟, 兵籍不敷,歲仰朝廷供億,非持久之道。可令詳究本末,條畫來上。」
政和三年,秦鳳路經略安撫使何常奏:
自古行師用兵,或騎或步,率因地形。兵法曰:「蕃兵惟勁馬奔沖,漢兵惟強弩掎角。 」蓋蕃長於馬,漢長於弩也。今則不然。西賊有山間部落謂之「步跋子」者,上下山坡 ,出入溪潤,最能逾高超遠,輕足善走。有平夏騎兵謂之「鐵鷂子」者,百裏而走,千 裏而期,最能倏往忽來,若電擊雲飛。每於平原馳騁之處遇敵,則多用鐵鷂子以為沖冒 奔突之兵;山谷深險之處遇敵,則多用步跋子以為擊刺掩襲之用。此西人步騎之長也。 我諸路並塞之民,皆是弓箭手地分,平居以田獵騎射為能,緩急以追逐馳騁相尚。又沿 邊土兵,習於山川,慣於馳驟。關東戍卒,多是硬弩手及摽牌手,不惟捍賊勁矢,亦可 使賊馬驚潰。此中國步騎之利也。
至道中,王超、丁罕等討繼遷,是時馬上用弩,遇賊則萬弩齊發,賊不能措手足而遁。 又元豐間,劉昌祚等趨靈州,賊眾守隘,官軍不能進。於是用牌子為先鋒,賊下馬臨官 軍,其勢甚盛,昌祚等乃以牌子踢跳閃爍,振以響環,賊馬驚潰。若遇賊於山林險隘之 處,先以牌子捍賊,次以勁弓強弩與神臂弓射賊先鋒,則矢不虛發,而皆穿心達臆矣。 或遇賊於平原廣野之間,則馬上用弩攢射,可以一發而盡殪。兼牌子與馬上用弩,皆已 試之效,不可不講。前所謂勁馬奔沖,強弩掎角,其利兩得之,而賊之步跋子與鐵鷂子 皆不足破也。又步兵之中,必先擇其魁健材力之卒,皆用斬馬刀,別以一將統之,如唐 李嗣業用陌刀法。遇鐵鷂子衝突,或掠我陣腳,或踐踏我步人,則用斬馬刀以進,是取 勝之一奇也。
詔樞密院札與諸路經略司。
四年,詔:「西羌久為邊患,乍叛乍服,譎詐不常。頃在先朝,使者在廷,猶或犯境。 今植養積歲,屢飢久困,雖誓表已進,羌夷之性不保其往。修備御於無事之時,戒不虞 於萃聚之際,正在今日。可令陝西、河東路帥臣訓練兵伍,除治軍器,繕修樓櫓,收積 芻糧,常若寇至。不可謂已進誓表,輒或弛怠,墮其奸謀。所有弓箭手、蕃兵,常令優 恤,逃亡者可速招補,貧乏者亦令貸借。將佐偏裨,如或軟懦失職,具名以聞,或寇至 失事,並行軍法。」
五年二月,詔:「陝西、河東逐路,自紹聖開拓邊疆以來,及西寧、湟、廓、洮州、積 石等處新邊,各有包占良田,併合招置弓箭手,以為邊防籬落。至今累年,曠土尚多, 應募人數未廣。蓋緣自罷專置提舉官隸屬經略司,事權不專,頗失措置。根括打量、催 督開墾、理斷交侵等職事,盡在極邊,帥臣無由親到。即今夏人通貢,邊鄙安靜。若不 乘此委官往來督責,多方招刺弓箭手墾闢閒田,補助邊計,以寬飛挽之勞,竊慮因循寖 久,曠土愈多,銷耗民兵人額,有害邊防大計。兼提舉文臣玩習翰墨,多務安養,罕能 沖冒寒暑。可令陝西、河東逐路,並復置提舉弓箭手司,仍各選差武臣一員充,理任、 請給、恩數等並依提舉保甲條例施行。每路各置幹當公事使臣二員。仍每歲令樞密院取 索逐路招到弓箭手並開墾過地土,比較優劣殿最,取旨黜陟。合措置事節,所差官條畫 以聞。」
八月,樞密院言:「欲將近裏弓箭手地,但有爭訟侵冒之處,並行打量,庶幾杜絕侵冒 之弊。」從之。是月,提舉河東路弓箭手司奏:「本司體訪得沿邊州軍逐處招置弓箭手 ,多將人戶舊用工開耕之地指射鏟奪,其舊佃人遂至失業。且所出租,僅比佃戶五分之 一,於公私俱不便。今欲將系官莊屯田已有人租佃及五年者,並不在招置弓箭手請射之 限。其河東路察訪司初不以邊防民兵為重,姑息佃戶,致有此弊。欲乞應熙寧八年以前 人戶租佃官田,並先取問佃人,如願投刺弓箭手,每出一丁,許依條給見佃田二頃五十 畝充人馬地,若不願充弓箭手,及出丁外尚有請占不盡地土,即拘收入官。」從之。
十一月,邊防司奏:「據提舉熙河蘭湟路弓箭手何灌申:漢人買田常多,比緣打量,其 人亦不自安,首陳已及一千餘頃。若招弓箭手,即可得五百人;若納租稅,每畝三斗五 升、草二束,一歲間亦可得米三萬五千石、草二十萬束。今相度欲將漢人置買到蕃部土 田願為弓箭手者,兩頃已上刺一名,四頃已上刺兩名。如願者,依條立定租稅輸納。其 巧為影占者,重為禁止。」從之。
七年三月,詔:「熙、河、鄯、湟自開拓以來,疆土雖廣而地利悉歸屬羌,官兵吏祿仰 給縣官,不可為後計。仰本路帥臣相度,以錢糧茶彩或以羌人所嗜之物,與之貿易田土 。田土既多,即招置弓箭手,入耕出戰,以固邊圉。」
宣和六年七月,詔:「已降處分,陝西昨因地震摧塌屋宇,因而死傷弓箭手,內合承襲 人,速具保明聞奏。」
靖康元年二月,臣僚言:「陝西恃弓箭手為國藩籬,舊隸帥府,比年始置提舉弓箭手官 ,務取數多,自以為功。自是選練不精,遂使法制寖壞。欲乞詳酌,罷提舉官,以弓箭 手復隸帥司,務求以振邊聲。」詔從之,河東路依此。四月,樞密院奏:「陝西、河東 逐路漢弓箭手自來並給肥饒田,近年以來,多將舊人已給田分擘,招刺新人。蓋緣提舉 官貪賞欺蔽,務要數多,妄行招刺,無以激勸。朝廷近已罷提舉官,今復隸帥司所轄, 況當今邊事全藉民兵,若不早計,深慮誤事。」詔令陝西五路制置使錢蓋及陝西、河東 逐路帥臣相度措置,將已分擘弓箭手田土,依舊改正撥還,所有新招到人別行給地,務 要均濟。仍仰帥臣嚴切奉行。是月,徐處仁又奏,詔並送詳議司。
熙寧五年,涇原路經略司蔡挺言:「涇原勇敢三百四十四人,久不揀練,徒有虛名。臣 委二將領季一點閱,校其騎射能否升除,補有功者以為隊長,募極塞博軍子嘗歷戰陣者 補其闕。益募熟戶蕃部以為蕃勇敢,凡一千三百八十人,騎一千一百九十四匹,挽弓一 石,馳逐擊刺如法。其有功者受勇敢下等奉,余遇調發,則人給奉三百,益以芻糧。」 詔諸路如挺言行之。
六年,樞密院言:「勇敢效用皆以材武應募從軍,廩食既優,戰馬戎械之具皆出公上, 平時又得以家居,以勞效賞者凡四補而至借職,校弓箭手減十資,淹速相遠,甚非朝廷 第功均賞之意。請自今河東、鄜延、秦鳳、環慶、熙河路各以三百,涇原路以五百為額 。第一等步射弓一石一斗,馬射九斗,奉錢千;第二等以下遞減一斗,奉七百至五百。 季首閱試於經略司,射親及野戰中者有賞,全不中者削其奉,次季又不中者罷之。戰有 功者以八等定賞:一、給公據,二、以為隊長,三、守闕軍將,四、軍將,五、殿侍, 六、三班借差,七、差使,八、借職。其弓箭手有功,亦以八等定賞:一、押官,承局 ;二、將,虞候,十將;三、副兵馬使,軍使;四、副指揮使;五、都虞候;六、都指 揮使;七、三班差使;八、借職。即以闕排連者次遷。
元豐三年,詔涇原路募勇敢如鄜延路,以百人為額。自是以後,蕃部益眾,而弓箭手多 蕃兵矣。
弓箭社
河北舊有之。熙寧三年十二月,知定州滕甫言:「河北州縣近山谷處,民間各有弓箭社 及獵射人,習慣便利,與夷人無異。欲乞下本道逐州縣,並令募諸色公人及城郭鄉村百 姓有武勇願習弓箭者,自為之社。每歲之春,長吏就閱試之。北人勁悍,緩急可用。」 從之。
元祐八年十一月,知定州蘇軾言:
北邊久和,河朔無事。沿邊諸郡,軍政少馳,將驕卒惰,緩急恐不可用;武藝軍裝,皆 不逮陝西、河東遠甚。雖據即目邊防事勢,三五年間必無警急,然居安慮危,有國之常 ,備事不素講,難以應變。臣觀祖宗以來,沿邊要害,屯聚重兵,止以壯國威而消敵謀 ,蓋所謂先聲後實,形格勢禁之道耳。若進取深入,交鋒兩陣,猶當雜用禁旅。至於平 日保境,備御小寇,即須專用極邊土人。此古今不易之論也。
晁錯與漢文帝畫備邊策,不過二事:其一曰徙遠方以實空虛,其二曰制邊縣以備敵國。 寶元、慶曆中,趙元昊反,屯兵四十餘萬,招刺宣毅、保捷二十五萬人,皆不得其用, 卒無成功。范仲淹、劉滬、種世衡等專務整緝蕃漢熟戶、弓箭手,所以封殖其家、砥礪 其人者非一道。藩籬既成,賊來無所得,故元昊復臣。今河朔西路被邊州軍,自澶淵講 和以來,百姓自相團結為弓箭社,不論家業高下,戶出一人。又自相推擇家資武藝眾所 服者為社頭、社副、錄事,謂之頭目。帶弓而鋤,佩劍而樵,出入山阪,飲食長技與敵 國同。私立賞罰,嚴於官府,分番巡邏,鋪屋相望,若透漏北賊及本土強盜不獲,其當 番人皆有重罰。遇其警急,擊鼓,頃刻可致千人。器甲鞍馬,常若寇至。蓋親戚墳墓所 在,人自為戰,敵深畏之。先朝名臣帥定州者韓琦、龐籍,皆加意拊循其人,以為爪牙 耳目之用,而籍又增損其約束賞罰。
熙寧六年,行保甲法,強壯、弓箭社並行廢罷。熙寧七年,應兩地供輸人戶,除元有弓 箭社、強壯並義勇之類並依舊存留外,更不編排保甲。看詳上件兩次聖旨,除兩地供輸 村分方許依舊置弓箭社,其餘併合廢罷。雖有上件指揮,公私相承,元不廢罷,只是令 弓箭社兩丁以上人戶兼充保甲,以至逐捕本界及他盜賊,並皆驅使弓箭社人戶用命捉殺 。見今州縣,全藉此等寅夜防拓,灼見弓箭社實為邊防要用,其勢決不可廢。但以兼充 保甲之故,召集追呼,勞費失業,今雖名目俱存,責其實用,不逮往日。
臣竊謂陝西、河東弓箭手,官給良田,以備甲馬。今河朔沿邊弓箭社,皆是人戶祖業田 產,官無絲毫之損,而捐軀捍邊,器甲鞍馬與陝西、河東無異,苦樂相遠,未盡其用。 近日霸州文安縣及真定府北砦,皆有北賊驚劫人戶,捕盜官吏拱手相視,無如之何,以 驗禁軍、弓手皆不得力。向使州縣逐處皆有弓箭社,人戶致命盡力,則北賊豈敢輕犯邊 砦,如入無人之境?臣已戒飭本路將吏,申嚴賞罰,加意拊循其人,輒復拾用龐籍舊奏 約束,稍加增損,別立條目。欲乞朝廷立法,少賜優異,明設賞罰,以示懲勸。今已密 切取會到本路極邊定、保兩州、安肅、廣信、順安三軍邊面七縣一砦內管自來團結弓箭 社五百八十八社,六百五十一火,共計三萬一千四百一十一人。若朝廷以為可行,立法 之後,更敕將吏常加拊循,使三萬餘人分番晝夜巡邏,盜邊小寇來即擒獲,不至狃導磁 率○以生戎心。而事皆循舊,無所改作,敵不疑畏,無由生事,有利無害,較然可見。
奏凡兩上,皆不報。
政和六年,詔:「河北路有弓箭社縣分,已令解發異等。其逐路縣令佐,俟歲終教閱異 等,帥司具優劣之最,各取旨賞罰,以為勸沮。仍具為令。」又高陽關路安撫司言:「 大觀三年弓箭社人依保甲法、政和保甲格較最優劣,縣令各減展磨勘年有差。」詔依保 甲格賞罰施行。
宣和七年二月,臣僚言:
往年西路提刑梁揚祖奏請勸誘民戶充弓箭社,繼下東路令仿西路例招誘。原立法之意, 不過使鄉民自願入社者閱習武備,為御賊之具爾。奈何邀功生事之人,唯以入社之民眾 多為功,厚誣朝廷而斂怨於民,督責州縣急於星火,取五等之籍甲乙而次之,家至戶到 ,追胥迫脅。悉驅之入社,更無免者。法始行於西路,西路既已冒受厚賞,於是東路憲 司前後論列,誕謾滋甚。近者東路之奏,數至二十四萬一千七百人,武藝優長者一十一 萬六千,且雲比之西路僅多一倍。陛下灼知其不然,雖命帥臣與廉訪使者核實,彼安肯 以實聞乎?今東路憲司官屬與登、淄兩州當職官,坐增秩者幾二十人,而縣令、佐不及 焉。不知出入阡陌間勸誘者誰歟?此其誕謾可知矣。審如所奏,山東之寇,何累月淹時 未見殄減哉?則其所奏二十四萬與十一萬,殆虛有名,不足以捍賊明矣!大抵因緣追擾 ,民不堪其勞,則老弱轉徙道路,強壯起為盜賊,此亦致寇之一端也。
近者仰煩陛下遣將出師,授以方略,又命近臣持詔撫諭,至於發內庫之藏,轉淮甸之粟 以振給之,寬免其稅租,盪宥其罪戾,丁寧纖悉,罔不曲盡。方將歸伏田畝,以為遷善 遠罪之民,詎可以其所甚病擾之邪?且私有兵器,在律之禁甚嚴。三路保伍之法,雖於 農隙以講武事,然猶事畢則兵器藏於官府。今弓箭社一切兵器,民皆自藏於家,不幾於 借寇哉?望陛下斷自聖心,罷京東弓箭社之名,所藏兵器悉送之官,使民得免非時追呼 迫脅之擾,以安其生。應兩路緣弓箭社推恩者並追奪改正,首議之人重賜黜責,後為奏 請誕謾,亦乞特賜施行,庶幾群下悚懼,不敢妄進曲說,以肆其奸,實今日之先務也。
詔並依奏,梁揚祖落職,兵器並拘入官,弓箭社人依已降指揮放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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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九十一‧志第一百四十四  兵五 (鄉兵二) 河北河東陝西義勇 陝西護塞 川峽土丁 荊湖義軍土丁弩手 夔施黔思等處義軍土丁 廣南西路土丁 廣南東路槍手 邕欽溪洞壯丁 福建路槍仗手 江南西路槍仗手 蕃兵
河北、河東、陝西義勇
慶曆二年,選河北、河東強壯並抄民丁涅手背為之。戶三等以上置弩一,當稅錢二千, 三等以下官給。各營於其州,歲分兩番訓練,上番給奉廩,犯罪斷比廂軍,下番比強壯 。
治平元年,詔陝西除商、虢二州,余悉籍義勇。凡主戶三丁選一,六丁選二,九丁選三 ,年二十至三十材勇者充,止涅手背。以五百人為指揮,置指揮使、副二人,正都頭三 人,十將、虞候、承局、押官各五人,歲以十月番上,閱教一月而罷。又詔秦州成紀等 六縣,有稅戶弓箭手、砦戶及四路正充保毅者,家六丁刺一,九丁刺二;有買保毅田承 名額者,三丁刺一,六丁刺二,九丁刺三,悉以為義勇。是歲,詔秦、隴、儀、渭、涇 、原、邠、寧、環、慶、鄜、延十二州義勇,遇召集防守,日給米二升,月給醬菜錢三 百。蓋慶曆初,河北路總十八萬九千三十一人,河東路總七萬七千七十九人,陝西路治 平初總十五萬六千八百七十三人。
熙寧初,樞密使呂公弼請以河北義勇每指揮揀少壯藝精者百人為上等,手背添刺「上等 」字,旌別教閱,及數外藝優者亦籍之,俟有闕則補。從之。十二月,詔河北義勇,縣 以歲閱;當閱於州者,宜分番,歲以一番;災傷當罷者,聽旨。其以指揮分番者,大名 府五十三為四番,真定、瀛、洺、邢、滄、定、冀、恩、趙、深、磁、相、博自三十九 以及十二並為三番,德、祁、澶、棣、霸、濱、永靜、永寧、懷、衛、乾寧、莫、保、 通利自十一以及四並為二番。九指揮已上者再分本番為三,教始十月,止十二月。六指 揮已上者再分本番為二,教始十月,止十一月,終滿一月罷遣。
帝嘗問陳昇之曰:「侯叔獻言義勇上番何如?」王安石曰:「此事似可為,但少須年歲 間議之。」升之曰:「今募兵未已,且養上番義勇,則調度尤不易。」安石曰:「言募 兵之害雖多,及用則患少,以民與兵為兩途故也。」十二月,帝言:「義勇可使分為四 番出戍。」呂公弼曰:「須先省得募兵,乃可議此。」安石曰:「計每歲募兵死亡之數 ,乃以義勇補之可也。」陳昇之欲令義勇以漸戍近州,安石曰:「陛下若欲變數百年募 兵之弊,則宜果斷,詳立法制。不然,無補也。」帝以為然,曰:「須豫立定條法,不 要宣佈,以漸推行可也。」兩府議上番,或以為一月,或以為一季,且令近戍,文彥博 等又言難使遠戍,安石辯之甚力。
是月,兵部上陝西、河北、河東義勇數:陝西路二十六郡舊籍十五萬三千四百,益以環 、慶、延州保毅、弓箭手三千八百,總十五萬六千八百,為指揮三百二十一;河北三十 三郡舊籍十八萬九千二百,今籍十八萬六千四百,為指揮四百三十;而河東二十郡,自 慶曆後總七萬七千,為指揮一百五十九。凡三路義勇之兵,總四十二萬三千五百人。
三年七月,王安石進呈蔡挺乞以義勇為五番教閱事,帝患密院不肯措置,安石曰:「陛 下誠欲行,則孰能御?此在陛下也。」涇、渭、儀、原四州義勇萬五千人,舊止戍守, 經略使蔡挺始令遇上番依諸軍結隊,分隸諸將。選藝精者遷補,給官馬,月廩、時帛、 郊賞與正兵同,遂與正兵相參戰守。時土兵有闕,召募三千人。挺奏以義勇點刺累年, 雖訓肄以時,而未施於征防,意可以案府兵遺法,俾之番戍,以補土兵闕。詔復問以措 置遠近番之法。挺即條上,以四州義勇分五番,番三千人,防秋以八月十五日上,十月 罷;防春以正月十五日上,三月罷,周而復始。詔從之,行之諸路。九月,秦鳳經略安 撫司言:「保毅人數不曾揀充義勇,而其子孫轉易田土,分煙析姓,少有正身。乞令保 毅軍已於丁數內揀刺充義勇者,與免承認保毅。」從之。十月,韓絳乞差著作佐郎呂大 忠等赴宣撫司,以備提舉義勇,從之。是月,韓絳言:「今將義勇分為七路,延、丹、 坊為一路,邠、寧、環、慶為一路,涇、原、儀、渭為一路,秦、隴為一路,陝解同河 中府為一路,階成鳳州、鳳翔府為一路,干耀華、永興軍為一路。逐年將一州之數分為 四番,緣邊四路十四州,每年秋冬合用一番屯戍;近裏三路十二州軍,即令依此立定番 次,未得逐年差發,遇本處闕少正兵,即得勾抽或那往次邊守戍。」從之。十一月,判 延州郭逵言:「陝西起發義勇赴緣邊戰守,今後並令自齎一月糗糧,折本戶稅賦。若不 能自備,則就所發州軍預請口食一月。」從之。
十二月,司馬光上疏曰:
臣以不才,兼領長安一路十州兵民大柄。到官以來,伏見朝廷及宣撫等司指揮,分義勇 作四番,欲令以次於緣邊戍守,選諸軍驍銳及募閭裏惡少以為奇兵,造乾糧、炒飯、布 囊、力車以備饋運,悉取歲賜趙秉常之物散給緣邊諸路,又竭內地府庫甲兵財物以助之 。且以永興一路言之,所發人馬,甲八千副,錢九萬貫,銀二萬三千兩,銀碗六千枚, 其餘細瑣之物,不可勝數。動皆迫以軍期,上下相驅,急於星火。官吏狼狽,下民驚疑 ,皆雲國家將以來春大舉六師,長驅深入,以討秉常之罪。臣以疏賤,不得預聞廟堂之 議,未知茲事為虛為實。昨者親承德音,以為方今邊計,惟宜謹嚴守備。其入寇,則堅 壁清野,使之來無所得,兵疲食盡,可以坐收其弊。臣退而思念,聖謀高遠,深得王者 懷柔遠人之道,實天下之福。及到關中,乃見凡百處置,皆為出徵調度。臣不知有司在 外,不諭聖意,以致有此張皇,將陛下默運神算不令愚賤之臣得聞其實也?臣不勝惶惑 ,竊為陛下危之。況關中饑饉,十室九空,為賊盜者紛紛已多。縣官倉庫之積,所余無 幾,乃欲輕動大眾,橫挑猛獸,此臣之所大懼也。
伏望陛下深鑒安危之機,消之於未萌,杜之於未形。速下明詔撫諭關中之民以朝廷不為 出征之計,其義勇更不分番於緣邊戍守,亦不選募奇兵。凡諸調發為饋運之具者悉令停 罷,愛惜內地倉庫之儲,以備春深賙救飢窮之人。如此,豈惟生民之幸,亦社稷之福也 。惟陛下裁察。
再言之甚力,於是永興一路獨得免。
四年,詔罷陝西路義勇差役。又詔罷陝西諸路提舉義勇官,委本屬州縣依舊分番教閱。
五年七月,命崇文院校書王安禮專一編修三路義勇條貫。是月,帝問王安石義勇事如何 ,安石曰:「宜先了河東一路。河東舊制,每年教一月,今令上番巡檢下半月或十日, 人情無不悅。又以東兵萬人所費錢糧,且取一半或三分之二,依保甲養恤其人,即人情 無不忻願者。」閏七月,執政同進呈河東保甲事,樞密院但欲為義勇、強壯,不別名保 甲。王安石曰:「此非王安禮初議也。」帝曰:「今以三丁為義勇,兩丁為強壯,三丁 遠戍,兩丁本州縣巡檢上番,此即王安禮所奏,但易保丁為強壯。人習強壯久,恐別名 ,或致不安也。」安石曰:「義勇非單丁不替,強壯則皆第五等戶為之。又自置弓弩及 箭寄官庫,須上教乃給。今以府界保甲法推之河東,蓋寬利之,非苦之也。」帝曰:「 河東義勇、強壯,已成次第。今欲遣官修義勇強壯法,又別令人團集保甲如何?」安石 曰:「義勇要見丁數,即須隱括,因團集保甲,即一動而兩業就。今既差官隱括義勇, 又別差官團集保甲,即一事分為兩事,恐民不能無擾。」帝卒從安石議。彥博請令安石 就中書一面施行此事。安石曰:「本為保甲,故中書預議。若止欲作義勇、強壯,即合 令樞密院取旨施行。」帝曰:「此大事,須共議乃可。」是月,秦鳳路經略呂公弼乞從 本司選差官,自十月初,擇諸州上番義勇材武者以為「上義勇」,免齎送芻糧之役。募 養馬者為「有馬上義勇」,並免其本戶支移。從之。
六年九月,詔義勇人員、節級名闕,須因教閱排連遷補。十月,熙河路經略司言:乞許 人投換義勇,以地給之,起立稅額。詔以官地招弓箭手,仍許近裏百姓壯勇者占射,依 內地起稅,排保甲;即義勇願投充及民戶願受蕃部地者聽之。其頃畝令經略司以肥瘠定 數。十一月,詔永興軍、河中府、陝解同華鄜延丹坊邠寧環慶耀十五州軍各依元刺義勇 外,商虢州、保安軍並止團成保甲。七年,詔義勇正身不許應募充刺,已應募者召人對 替。
八年四月,詔韓琦等,曰:「河朔義勇民兵,置之歲久,耳目已熟,將校甚整,教習亦 良。然團結保甲,一道紛然。義勇舊人十去其七,或撥入保甲,或放而歸農,得增數之 虛名,破可用之成法,此又徒起契丹之疑也。」七月,詔應義勇家人投軍後,本戶余丁 數少,合免義勇,並許投軍。十月,詔:「五路義勇每年赴州教,保甲赴縣教,並自十 月至次年正月終。義勇不及十指揮、保甲不及十都者,自十二月起教,各據人數分定番 次,教閱一月,不許拆破指揮、都保。其人數少處,只作一番、兩番,不須滿所教月分 。其年已上番者,止教半月。」十二月,詔五路義勇並與保丁輪充及檢察盜賊,有違犯 ,依保丁法。
九年正月,詔義勇、保甲逐年遇閱日比試所習武藝,五路每州以二十分為率取一,分為 五等,第一等解發。四月,詔:「河北西路義勇、保甲分三十六番,隨便近村分,於巡 檢、縣尉下上番,半月一替。歲於農閒月,並下番人並令所轄巡檢、縣尉擇寬廣處聚教 五日。」是月,兵部言:「舊條,義勇、保甲所習事藝以十分為率,弓不得過二分,槍 刀共不得過二分,余並習弓弩。」詔槍手依舊專習外,刀牌手令兼習弓弩,仍頒樣下五 路施行。九月,詔永興、秦鳳等路義勇,以主戶三丁以上充,不拘戶等。是年,諸路所 管義勇:河北東路三萬六千二百一十八人,河北西路四萬五千七百六十六人,永興軍路 八萬七千九百七十八人,秦鳳路三萬九千九百八十人,河東路三千五百九十五人,總二 十四萬七千五百三十七人。
元豐二年,中書、樞密院請河北陝西義勇、保甲皆如諸軍誦教閱法。從之。三年,詔五 路轉運、提舉官巡歷所至,按閱見教義勇、保甲,不如法者牒提點刑獄司施行。四年, 蒲宗孟言,乞開封府、五路義勇並改為保甲。自此以次行於諸路矣。(此後義勇改為義 勇保甲,載保甲篇。)
陝西護塞
慶曆元年,募土人熟山川道路蕃情、善騎射者涅臂充。二百人為指揮,自備戎械,就鄉 閭習武技,季一集州閱教。無事放營農,月給鹽茗。有警召集防守,即廩給之,無出本 路。
川峽土丁
熙寧七年,經制瀘州夷事熊本募土丁五千人,入夷界捕戮水路大小四十六村,蕩平其地 二百四十裏,募民墾耕,聯其夷屬以為保甲。元祐二年,瀘南沿邊安撫使司言:「請應 瀘人因邊事補授班行,自備土丁子弟在本家地分防拓之人,更無廩給酬賞。若遇賊,臨 時取旨。其敢邀功生事,重置於法。」從之。
政和六年,瀘南安撫使孫羲叟奏:「邊民冒法買夷人田,依法盡拘入官,招置土丁子弟 。見招到二千四百餘人,欲令番上。」從之。
宣和四年,詔:「茂州、石泉軍舊管土丁子弟,番上守把,不諳射藝。其選施、黔兵善 射者各五十人,分任教習,候精熟日遣回。」
荊湖路義軍土丁、弩手
不見創置之始,北路辰、澧二州,南路全、邵、道、永四州皆置。蓋溪洞諸蠻,保據岩 險,叛服不常,其控制須土人,故置是軍。皆選自戶籍,蠲免徭賦,番戍砦柵。大率安 其風土,則罕嬰瘴毒。知其區落,則可制狡獪。其校長則有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指 揮使、副指揮使、都頭、副都頭、軍頭、頭首、采斫招安頭首、十將、節級,皆敘功遷 補,使相綜領。施之西南,實代王師,有禦侮之備,而無饋餉之勞。其後,荊南、歸、 陝、鼎、郴、衡、桂陽亦置。
慶曆二年,北路總一萬九千四百人,南路總五千一百五十人。番戍諸砦,或以歲,或以 季,或以月。上番人給口糧,有功遷補。自都副指揮使歲給綿袍、月給食錢,指揮使給 食錢,副指揮使給紫大綾綿袍,都頭已上率有廩給。
熙寧元年,籍荊湖南、北路義軍凡一萬五千人,軍政如舊制。六年,諸路行保甲,司農 寺請令全、邵二州土丁、弩手、弩團與本村土人共為保甲,以正、副指揮使兼充都副保 正,以都頭、將虞候、頭首、都甲頭兼充保長,以左右節級、甲頭兼充小保長。番上則 本鋪土丁、弩手、弩團等同為一保,其隔山嶺不及五大保者亦各置都保正一人。
元祐七年,選差邵州邵陽、武崗、新化等縣中等以下戶充土丁、弩手,與免科役,七年 一替。排補將級,不拘替放年,分作兩番邊砦防拓,不得募人。凡上番,依禁軍例教閱 武藝及專習木弩。如有私役,並論如私役禁軍敕。
紹聖二年,樞密院言:「荊湖南路安撫、轉運、提刑、常平司奏請,邵州管下緣邊堡砦 置弩手一千四百人,乞依元豐六年詔,於五等戶輪差,並半年一替。其上番人如有故, 許家人少壯有武藝者代充。」從之。
崇寧二年,荊湖南路安撫、鈐轄李閎言:「收復綏寧縣上堡裏、臨口砦,合用防拓弩手 千人,乞於邵州邵陽、武岡兩縣中等以下戶選差,半年一替;遇上番,月支錢米;排補 階級,自正副使而下至左右甲頭,依舊為七階;分兩番部轄,令邵州給帖。」從之。
政和七年,以辰、沅、澧等州更戍土丁與營田土丁名稱重壘,將兵馬都鈐轄司招填土丁 改為鼎、澧路營田刀弩手。
重和元年,辰州招到刀弩手二千一百人,其官吏各轉官,減磨勘年有差。
宣和四年,靖州通道縣有邊警,詔添置刀弩手二千人。
夔州路義軍土丁、壯丁
州縣籍稅戶充,或自溪洞歸投。分隸邊砦,習山川道路,遇蠻入寇,遣使襲討,官軍但 據險策應之。其校長之名,隨州縣補置,所在不一。職級已上,冬賜綿袍,月給食鹽、 米麥、鐵錢;其次紫綾綿袍,月給鹽米;其次月給米鹽而已,有功者以次遷。
施、黔、思三州義軍土丁,總隸都巡檢司。施州諸砦有義軍指揮使、把截將、砦將,並 土丁總一千二百八十一人,壯丁六百六十九人。又有西路巡防殿侍兼義軍都指揮使、指 揮使、都頭、十將、押番、砦將。黔州諸砦有義軍正副指揮使、兵馬使、都頭、砦將、 把截將,並壯丁總千六百二十五人。思州、洪杜彭水縣有義軍指揮使、巡檢將、砦將、 科理、旁頭、把截、部轄將,並壯丁總千四百二十二人。
渝州懷化軍。溱州江津巴縣巡遏將,皆州縣調補。其戶下率有子弟、客丁,遇有寇警, 一切責辦主戶。巡遏、把截將歲支料鹽,襖子須三年其地內無寇警乃給,有勞者增之。 州縣籍土丁子弟並器械之數,使分地戍守。
嘉祐中,補涪州賓化縣夷人為義軍正都頭、副都頭、把截將、十將、小節級,月給鹽, 有功以次遷,及三年無夷賊警擾,即給正副都頭紫小綾綿旋襴一。涪陵、武龍二縣巡遏 將,砦一人,以物力戶充,免其役。其義軍土丁,歲以籍上樞密院。
廣南西路土丁
嘉祐七年,籍稅戶應常役外五丁點一為之。凡得三萬九千八百人。分隊伍行陣,習槍、 鏢排,冬初集州按閱。後遞歲州縣迭教,察視兵械。以防收刈,改用十一月教,一月罷 。
熙寧七年,知桂州劉彝言:「舊制,宜、融、桂、邕、欽五郡土丁,成丁已上者皆籍之 。既接蠻徼,自懼寇掠,守御應援,不待驅策。而近制主戶自第四等以上,三取一以為 土丁。而旁塞多非四等以上,若三丁籍一,則減舊丁十之七。餘三分以為保丁,保丁多 處內地,又俟其益習武事,則當蠲土丁之籍。恐邊備有闕,請如舊制便。」奏可。
元豐六年,廣西經略使熊本言:「宜州土丁七千餘人,緩急可用。欲令所屬編排,分作 都分,除防盜外,緣邊有警,聽會合掩捕。」從之。
元符二年,廣西察訪司言:「桂、宜、融等用土丁緣邊防拓,差及單丁,乞差兩丁以上 之家。」從之。
廣南東路槍手
嘉祐六年,廣、惠、梅、潮、循五州以戶籍置,三等已上免身役,四等以下免戶役,歲 以十月一日集縣閱教。治平元年,詔所在遣官按閱,一月罷,有闕即招補,不足,選本 鄉有武技者充。
熙寧元年,詔廣州槍手十之三教弓弩手。是歲,會六郡槍手,為指揮四十一,總一萬四 千七百有奇。三年,知廣州王靖言:「東路槍手,自至和初立為土丁之額,農隙肄業一 月,乃古者寓兵於農之策也。然訓練勸獎之制未備,請比三路義勇軍政教法條上約束。 」四年,知封州鄧中立請以本路未置槍手州縣,如廣、惠等五郡例置。奏可。六年,廣 東駐泊楊從先言:「本路槍手萬四千,今為保甲,兩丁取一,得丁二十五萬,三丁取一 ,得丁十三萬。以少計之,猶十倍於槍手。願委路分都監二員,分提舉教閱。」詔司農 寺定法以聞。其後,戶四等以上,有三丁者以一為之,每百人為一都,五都為一指揮。 自十一月至二月,月輪一番閱習,凡三日一試,擇其技優者先遣之。七年,詔廣南東西 路舊槍手、土丁戶依河北、陝西義勇法,三丁選一,余州無槍手、土丁者勿置。九年, 兵部言:「廣、惠、循、潮、南恩五郡槍手,請籍主戶第四等以上壯丁,毋過舊額一萬 四千,余以為保甲。」奏可。
元豐二年,詔:廣、惠、潮、封、康、端、南恩七州皆並邊,外接蠻徼,宜依西路保甲 教習武藝。時又詔虔州槍仗手以千五百,撫州、建昌軍鄉丁、關軍、槍仗手各以千七百 為額。監司以農隙按閱武藝,如廣東制。
邕、欽溪洞壯丁
治平二年,廣南西路安撫司集左、右兩江四十五溪洞知州、洞將,各占鄰迭為救應,仍 籍壯丁,補校長,給以旗號。峒以三十人為一甲,置節級,五甲置都頭,十甲置指揮使 ,五十甲置都指揮使,總四萬四千五百人,以為定額。各置戎械,遇有寇警召集之,二 年一閱,察視戎械。有老病並物故名闕,選少壯者填,三歲一上。
熙寧中,王安石言:「募兵未可全罷,民兵則可漸復,至於二廣,尤不可緩。今中國募 禁軍往戍南方,多死,害於仁政。陛下誠移軍職所得官十二三,鼓舞百姓豪傑,使趨為 兵,則事甚易成。」於是,蘇緘請訓練二廣洞丁。舊制,一歲教兩月。安石曰:「訓練 之法,當什伍其人,拔其材武之士以為什百之長。自首領以下,各以祿利勸獎,使自勤 於閱習,即事藝可成,部分可立,緩急可用。」六年,廣南西路經略沈起言:「邕州五 十一郡峒丁,凡四萬五千二百。請行保甲,給戎械,教陣隊。藝出眾者,依府界推恩補 授。」奏可。
九年,趙離征交阯,入辭,帝諭以用峒丁之法,當先誘以實利,然後可以使人。甘言虛 辭,豈能責其效命?比鄜延集教蕃兵,賴卿有以制之,使輕罪可決,重罪可誅。違西夏 則其禍遠,違帥臣則其禍速,合於兵法『畏我不畏敵』之義,故能責其效命。王師之南 ,卿宜選募勁兵數千,擇梟將領之,以脅諸峒,諭以大兵將至,從我者有賞,其不從者 按族誅之。兵威既振,先脅右江,右江既附,復脅左江,兩江附則諸蠻無不附者。然後 以攻交人劉紀巢穴,甚非難也。郭逵性吝嗇,卿宜諭以朝廷兵費無所惜,逵復事崖岸, 不通下情,將佐莫敢言者,卿至彼,以朕語詔之。」
十年,樞密院請:「邕、欽峒丁委經略司提舉,同巡檢總蒞訓練之事,一委分接。歲終 上藝優者,與其酋首第受賞。五人為保,五保為隊。第為三等:軍功武藝出眾為上,蠲 其徭役;人材矯捷為中,蠲其科配;余為下。邊盜發則酋長相報,率族眾以捍寇。」十 二月,詔邕、欽丁壯自備戎械,貧者假以官錢,金鼓旗幟官給,間歲大閱,畢則斂藏之 。
元豐元年,經略司請集兩江峒丁為指揮,權補將校。奏可。二年,廣西經略司言:「團 結邕、欽峒丁為指揮一百七十五,籍武藝上等一萬三千六百七人。」詔下諸臣獻議措置 峒丁事,付曾布參酌損益,創為規劃,務令詳盡,便於施行。布乃請令鎮砦監押、砦主 同管轄兵甲使臣與巡檢等,分定州峒總制,立賞罰懲勸。增置都巡檢使兩員,分提舉。 及增首領丁壯,歲閱之,以武藝絕倫者聞,量材補授。詔增都巡檢使二員,餘下熊本擇 其可者施行之。
五年,詔:「廣南保甲如戎、瀘故事,自置裹頭無刃槍、竹標排、木弓刀、蒿矢等習武 技,遇捕盜則官給器械。」
六年,詔樞密承旨司講議廣西峒丁如開封府界保甲集教、團教法。是年,提點廣西路刑 獄彭次雲言:「邕苦瘴癘,請量留兵更戍,余用峒丁,以季月番上,給禁軍錢糧。」詔 許彥先度之,彥先等言:「若盡以代正兵,恐妨農。請計戍兵三之一代以峒丁,季輪二 千赴邕州肄習武事。」從之。
大觀二年,詔:「熙寧團集左、右江峒丁十餘萬眾,自廣以西賴以防守。今又二十萬眾 來歸。已令張莊依左、右江例相度聞奏。尚慮有司不知先務,措置滅裂,今條畫行下其 所修法,入熙河蘭湟、秦鳳路敕遵行之。」
福建路槍仗手
元豐元年,轉運使蹇周輔言:「廖恩為盜,以槍仗手捕殺,乃有冒槍仗手之名,乘賊勢 驚擾村落,患有甚於廖恩者。」詔犯者特加刺配。周輔請額定槍仗手人數,歲集閱之。 下其章兵部。兵部請依保甲法編排,罷舊法,以隸提刑司。居相近者五人為小保,保有 長,五小保為一大保長,十大保為一都、副保正。具教閱、捕盜賊、食直等令頒焉。總 一萬二百人有奇,以歲之農隙,部使者分閱,依弓手法賞之。二年,立法,聽自置兵械 寄於官,遇捕盜乃給,數外置者從私有法。
元祐元年,御史上官均言:「福建路往年因寇盜召募槍手,多至數百人,少不下一二百 人。每歲監司親至按試犒賞,比至閱視,其老弱不閒武技者十七八。監司所至,多先期 呼集。既至,往往代名充數,冒受支賞,徒有呼集之勞,而無校試之實。欲乞重行考核 ,不必充滿舊數,庶幾得實。」
靖康元年,臣僚言:「天下步兵之精,無如福建路槍仗手,出入輕捷,馭得其術,一可 當十。乞選官前去召募。」從之。
江南西路槍仗手
熙寧七年,詔籍虔、汀、漳三州鄉丁、槍手等,以制置盜賊司言三州壤界嶺外,民喜販 鹽且為盜,非土人不能制故也。
元豐二年,詔虔州槍仗手千五百三十六人,撫州、建昌軍鄉丁、關軍、槍仗手各千七百 七十八人為定額。每歲農隙,輪監司、提舉司官案閱武藝,以備奸盜。從前江西轉運副 使蔣之奇請也。
宣和三年,兵部言:「近因江西漕臣謂本路槍仗手,元豐七年以八千三十五人為額,至 元祐中減罷七千一百四十二人,元符間雖嘗增立人數,比之元額猶減其七。乞詔諸路監 司、帥臣並遵熙寧舊制補足元額。」從之。
蕃兵者,具籍塞下內屬諸部落,團結以為藩籬之兵也。西北邊羌戎,種落不相統一,保 塞者謂之熟戶,余謂之生戶。陝西則秦鳳、涇原、環慶、鄜延,河東則石、隰、麟、府 。其大首領為都軍主,百帳以上為軍主,其次為副軍主、都虞候、指揮使、副兵馬使, 以功次補者為刺史、諸衛將軍、諸司使、副使、承制、崇班供奉官至殿侍。其充本族巡 檢者,奉同正員,月添支錢十五千,米麵傔馬有差。刺史、諸衛將軍請給,同蕃官例。 首領補軍職者,月奉錢自三千至三百,又歲給冬服綿袍凡七種,紫綾三種。十將而下皆 給田土。
康定初,趙元昊反,先破金明砦,殺李士彬父子。蕃部既潰,乃破塞門、安遠砦,圍延 州。二年,陝西體量安撫使王堯臣言:「涇原路熟戶萬四百七十餘帳之首領,各有職名 。曹瑋帥本路,威令明著,嘗用之以平西羌。其後,守將失於撫馭,寖成驕黠。自元昊 反,鎮戎軍及渭州山外皆被侵擾,近界熟戶亦遭殺掠。蕃族之情,最重酬賽,因其釁隙 而激怒之,可復得其用。請遣人募首領願效用者,籍姓名及士馬之數。數及千人,聽自 推有謀勇者授班行及巡檢職名,使將領出境。破盪生戶所獲財畜,官勿檢核。得首級及 傷者給賞,仍依本族職名遷補增奉。」詔如所請。
慶曆二年,知青澗城種世衡奏:募蕃兵五千,涅右手虎口為「忠勇」字,隸折馬山族。 言者因請募熟戶,給以禁軍廩賜使戍邊。悉罷正兵。下四路安撫使儀,環慶路范仲淹言 :「熟戶戀土田,護老弱、牛羊,遇賊力戰,可以藩蔽漢戶,而不可倚為正兵。大率蕃 情黠詐,畏強凌弱,常有以制之則服從可用,如倚為正兵必至驕蹇。又今蕃部都虞候至 副兵馬使奉錢止七百,悉無衣廩,若長行遽得禁兵奉給,則蕃官必生徼望。況歲罕見敵 ,何用長與廩給?且錢入熟戶,蕃部資市羊馬、青鹽轉入河西,亦非策也。若遇有警, 旋以金帛募勇猛,為便。」議遂格。
治平二年,詔陝西四路駐泊鈐轄秦鳳梁寔、涇原李若愚、環慶王昭明、鄜延韓則順各管 勾本路蕃部,團結強人、壯馬,預為經畫,寇至則老弱各有保存之所。仍諭寔等往來蕃 帳,受其牒訴,伸其屈抑,察其反側者羈縻之,勿令猜阻以萌釁隙。實等至蕃部召首領 ,稱詔犒勞,齎以金帛;籍城砦兵馬,計族望大小,分隊伍,給旗幟,使各繕堡壘,人 置器甲,以備調發。仍約:如令下不集,押隊首領以軍法從事。自治平四年以後,蕃部 族帳益多,而撫御團結之制益密,故別附於其後雲
秦鳳路:砦十三,強人四萬一千一百九十四,壯馬七千九百九十一。(陽砦,十八門、 三十四大部族、四十三姓、一百八十族,總兵馬三千四百六十七。隴城砦,五門、五大 部族、三十四小族、三十四姓,總兵馬二千五十四。弓門砦,三大門、十七部族、十七 姓、十七小族,總兵馬一千七百四。治坊砦,二大門、二大部族、九姓、九小部族,總 兵馬三百六十。{廣禾}穰砦二大門、二大部族、十一姓、十一小族,總兵馬一千八百 。靜戎砦,門三,計大部族十、六姓、十六小族,總兵馬六百二十五。定西砦,四門、 四大部族、十六姓、二十八族,總兵馬六百。伏羌砦,二門、二大部族、三十二姓、三 十三小部族,總兵馬一千九百九十二。安遠砦,二十三門、二十三大部族、一百二十六 姓、一百二十六小族,總兵馬五千三百五十。來遠砦,八門、八大部族、十九姓、十九 小族,總兵馬一千五百七十四。寧遠砦,四門、四大部族、三十六姓、三十六小族,總 兵馬七千四百八十。古渭砦,一百七十二門、一百七十一姓、十二大部族、一萬六千九 百七十小帳,兵七千七百、馬一千四百九十。
鄜延路:軍、城、堡、砦十,蕃兵一萬四千五百九十五,官馬二千三百八十二,強人六 千五百四十八,壯馬八百十。永平砦,東路都巡檢所領八族,兵一千七百五十四、馬四 百九。青澗城,二族,兵四千五百十、馬七百三十四。隴安砦,鬼魁等九族,兵五百九 十九、馬一百二十九。西路德靖砦,同都巡檢所領揭家等八族,兵一千一百一十四、馬 一百五十。安定堡,東路都巡檢所領十六族,兵一千九百八十九、馬四百六十。保安軍 ,兩族,兵三百六十一、馬五十。德靖砦,西路同都巡檢所領二十族,兵七千八百五、 馬八百七十七。又小胡等十九族,兵六千九百五十六、馬七百二十五。保安軍,北都巡 檢所領厥七等九族,兵一千四百四十一、馬一百六十七。園林堡,兩族,兵八百二十二 、馬九十三。肅戎軍,卞移等八族,兵七百四十八、馬一百二十三。)
涇原路:鎮、砦、城、堡二十一,強人一萬二千四百六十六,壯馬四千五百八十六,為 一百十甲,總五百五隊。(城鎮,四族,總兵馬三百四十一,為十六隊。截原砦,六族 ,總兵馬五百九十六,為六甲二十隊。平安砦,十一族,總兵馬二千三百八十四,為十 甲四十六隊。開邊砦,十八族,總兵馬一千二百五十四,為九甲四十四隊。新門砦,十 二族,總兵馬一千七十三,為三甲二十八隊。西壕砦,三族,總兵馬四百五十四,為四 甲二十隊。柳泉鎮,十二族,總兵馬九百八十六,為七甲三十一隊。綏寧、海寧砦,四 族,總兵馬七百八十八,為四十甲三十二隊。靖安砦,四族,總兵馬一千九百八十二, 為四甲五十九隊。瓦亭砦,四族,總兵馬五百九十一,為四甲十九隊。安國鎮,五族, 總兵馬六百三十四,為五甲二十二隊。耀武鎮,一族,總兵馬三十二,為一隊。新砦, 兩族,總兵馬一百九。東山砦,四族,總兵馬二百二,為四甲九隊。彭陽城,三族,總 兵馬一百八十四,為六甲十二隊。德順軍,強人三千六百七十六,壯馬二千四百八十五 ,為三十六甲一百三十五隊。本軍二十一族,總兵馬二千五百二,為三十六隊。隆德砦 ,七族,總兵馬二百五十六,為一十七甲十九隊。靜邊砦,二十四族,總兵馬一千八百 七,為三十六隊。水洛城,十九族,總兵馬一千三百五十四,為十九甲三十八隊。通邊 砦,五族,總兵馬一百七十六,為六隊。)
環慶路:鎮、砦二十八,強人三萬一千七百二十三,壯馬三千四百九十五,總一千一百 八十二隊。(安塞砦,四族,強人三百五十一,壯馬三十,為十六隊。洪德砦,二族, 強人二百七十三,壯馬五十三,為十隊。肅遠砦,三族,強人一千五百五十九,壯馬二 百六十三,為六十隊。烏侖砦,一族,強人六百八十四,壯馬一百一十八,為二十六隊 。永和砦,旁家一族計六標,強人一千二百五十五,壯馬二百二,為四十四隊。平遠砦 ,六族,強人五百四十,壯馬八十七,為二十七隊。安遠砦,六族,強人七百四十八, 壯馬一百一十六,為三十隊。合道鎮,十四族,強人一千五百六十五,壯馬一百八十三 ,為五十七隊。木波鎮,十四族,強人二千一百六十九,壯馬一百九十五,為六十一隊 。石昌鎮,二族,強人四百六十二,壯馬三十四,為十七隊。馬領鎮,四族,強人一千 一十六,壯馬八十,為二十四隊。團堡砦,二族,強人一千二十二,壯馬一百十一,為 二十四隊。荔原堡,十三族,強人二千二百二十一,壯馬三百九十四,為八十二隊。大 順城,二十三族,強人三千四百九十一,壯馬三百十四,為一百四十一隊。柔遠砦,十 二族,強人二千三百八十一,壯馬一千,為九十隊。東谷砦,十六族,強人四百五十九 ,壯馬五十六,為十四隊。西谷砦,十族,強人一千七百九十四,壯馬一百四十,為六 十五隊。淮安鎮,二十七族,強人四千三百六十八,壯馬三百二十一,為一百七十隊。 平戎鎮,八族,強人一千八十五,壯馬一百七十一,為四十一隊。五交鎮,十族,強人 一千一百七,壯馬七十三,為四十九隊。合水鎮,四族,強人六百三十一,壯馬九十五 ,為二十四隊。鳳川鎮,二十三族,強人八百七十五,壯馬一百四十三,為二十隊。華 池鎮,三族,強人二百六十二,壯馬三十八,為十二隊。業樂鎮,十七族,強人一千一 百七十二,壯馬六十四,為四十六隊。府城砦,一族,強人二百三十三,壯馬五,為七 隊。)
治平四年,郭逵言:「秦州青雞川蕃部願獻地,請於川南牟谷口置城堡,募弓箭手,以 通秦州、德順二州之援,斷賊入寇之路,」閏三月,收原州九砦蕃官三百八十一人,總 二百二十九族,七千七百三十六帳,蕃兵萬人,馬千匹。是歲,罷四路內臣主蕃部者, 選逐路升朝使臣諳練蕃情者為之。
熙寧元年,議者謂:
熟羌乃唐設三使所統之党項也。自西夏不臣,種落叛散,分寓南北。為首領者父死子繼 ,兄死弟襲,家無正親,則又推其旁屬之強者以為族首,多或數百,雖族首年幼,第其 本門中婦女之令亦皆信服,故國家因其俗以為法。其大首領,上自刺史,下至殿侍,並 補本族巡檢,次首領補軍主、指揮使,下至十將,第受廩給。歲久,主客族帳,混淆莫 紀。康定中,嘗遣蔣偕籍之。今逾三十年,主家或以累降失其先職族首名品,而客戶或 以功為使臣,軍班超處主家之上。軍興調發,有司惟視職名,使號令其部曲,而眾心以 非主家,莫肯為用。
請自今蕃官身歿,秩高者子孫如例降等以為本族巡檢,其旁邊能捍賊者給奉,遠邊者如 舊限以歲月;其已降等或三班差使、殿侍身歿無等可降者,子孫不降,充軍主、指揮使 者即以為殿侍。如此,則本族蕃官名品常在。或其部曲立功當任官者,非正親毋得為本 族巡檢,止增其奉;其軍主至十將,祖、父有族帳兵騎者,子孫即承其舊,限年受廩給 ;能自立功者不用此令。如此,則熟羌之心皆知異日子孫不失舊職,世為我用矣。
樞密院乃會河東路,蕃部承襲不降資;秦鳳路降兩資,涇原路蕃官告老以門內人承代亦 不降資,鄜延、環慶路蕃官使臣比類授職。蕃官副兵馬使以上元無奏到之人,詔鄜延、 環慶路蕃官本族首領子孫當繼襲者,若都軍主以下之子孫勿降,殿侍並差使、殿侍之子 孫充都軍主,借職、奉職之子孫充殿侍,侍禁、殿直之子孫充差使、殿侍、供奉官之子 孫補借職,承制以下子孫補奉職;其諸司副使以上子孫合繼襲者,視漢官遺表加恩二等 。奏可。
二月,知青澗城劉怤言:「所隸歸明號箭手八指揮,凡三千四百餘人、馬九百匹,連歲 不登,願以丹州儲糧振恤。」詔下其章轉運司行之。
二年,郭逵奏:「蕃兵必得人以統領之。若專迫以嚴刑,彼必散走山谷,正兵反受其弊 。當設六術以用之:曰遠斥堠,曰擇地利,曰從其所長,曰舍其所短,曰利誘其心,曰 戰助其力。此用蕃兵法也。」詔從之。
三年,宣撫使韓絳言:「親奉德音,以蕃部子孫承襲者多幼弱,不能統眾,宜選其族人 為眾信伏者代領其事。聖算深遠,真得御邊之要。請下諸路帥臣以詔從事。」
四年,詔:「蕃官殿侍、三班差使補職,或由殿侍遷差使及十二年,嘗充巡檢或管幹本 族公事,或為蕃官指揮,或嘗備守御之任者,總管司以聞,特與遷改。」
五年,王韶招納沿邊蕃部,自洮、河、武勝軍以西,至蘭州、馬銜山、洮、岷、宕、疊 等州,凡補蕃官、首領九百三十二人,首領給飧錢、蕃官給奉者四百七十二人,月計費 錢四百八十餘緡,得正兵三萬,族帳數千。
六年,帝謂輔臣曰:「洮西香子城之戰,官軍貪功,有斬巴氈角部蕃兵以效級者,人極 嗟憤。昔李靖分漢蕃兵各為一隊,無用眾於紛亂。」王安石進曰:「李靖非素拊循蕃部 者也,故其教兵當如此。今熙河蕃部既為我用,則當稍以漢法治之,使久而與漢兵如一 。武王用微、盧、彭、濮人,但為一法。今宜令蕃兵稍與漢同,與蕃賊異,必先錄用其 豪傑,漸以化之。此用夏變夷之術也。」帝乃詔王韶議其法。
帝曰:「岷、河蕃部族帳甚眾,儻撫御鹹得其用,可以坐制西夏,亦所謂以蠻夷攻蠻夷 者也。陝西極塞,儻會合訓練,為用兵之勢以愾敵人,彼必隨而聚兵以應我。頻年如此 ,自致困弊。兵法所謂『佚能勞之』者也。」安石對曰:「朝廷當先為不可勝,聚糧積 財,選兵而已。新附之羌,厚以爵賞,收其豪傑,賜之堅甲利兵,以激其氣,使人人皆 有趨赴之志,待我體強力充,鼓行而西,將無不可者。」馮京、王珪曰:「儻如聖策, 多方以誤之,彼既疲於點集,而我無攻取之實,久之必不我應。因爾舉兵,若蹈無人之 境矣。」帝曰:「此正晉人取吳之策也。夫欲經營四夷,宜無先於此矣。」帝嘗謂:「 蕃部未嘗用兵,恐以虛名內附,臨事不可使。」安石對曰:「剛克柔克,所用有宜。王 韶以為先以恩信結納其人,有強梗不服者,乃以殺伐加之。大抵蕃部之情,視西夏與中 國強弱為向背。若中國形勢強,附中國為利,即不假殺伐,自當堅附。矧蕃部之俗,既 宗貴種,又附強國,今用木征貴種等三人,又稍以恩信收蕃部,則中國形勢愈強,恐不 假殺伐,而所附蕃部自可制使。」帝以為然。是時,王韶拓熙河地千二百裏,招附三十 余萬口。安石奏曰:「今以三十萬之眾,漸推文法,當即變其夷俗。然韶所募勇敢士九 百餘人,耕田百頃,坊三十餘所。蕃部既得為漢,而其俗又賤土貴貨,漢人得以貨與蕃 部易田,蕃人得貨,兩得所欲,而田疇墾,貨殖通,蕃漢為一,其勢易以調御。請令韶 如諸路以錢藉助收息,又捐百餘萬緡養馬於蕃部,且什伍其人,獎勸以武藝,使其人民 富足,士馬強盛,奮而使之,則所向可以有功。今蕃部初附,如洪荒之人,唯我所御而 已。」
七年,韶言:「討平河州叛蕃,闢土甚廣,已置弓箭手,又以其餘地募蕃兵弓箭手,每 砦三指揮或至五指揮,每指揮二百五十人,人給田百畝,以次蕃官二百畝,大蕃官三百 畝,仍募漢弓箭手為隊長,稍眾則補將校,暨蕃官同主部族之事。其蕃弓箭手並刺『蕃 兵』字於左耳,以防漢兵之盜殺而效首者。」詔如其請。十一月,王中正團結熙河界洮 、河以西蕃部,得正兵三千八十六人,正、副隊將六十人,供贍一萬五千四百三十人。
八年五月,詔李承之參定蕃兵法。十一月,詔:「選陝西蕃兵丁壯戶,九丁以上取五, 六取四,五取三,三取二,二取一,並年二十以上,涅手背,毋過五丁。每十人置十將 一,五十人置副兵馬使一,百人置軍使一、副兵馬使一,二百人置軍使一、副兵馬使三 ,四百人加軍使一、副兵馬使一,五百人又加指揮使一、副兵馬使一,過五百人,每百 人加軍使一、副兵馬使一,即一族三十人已上亦置副兵馬使一,不及二十人止置十將。 月受奉,仍增給錢,指揮使一千五百至十將有差。」
十年,樞密院言:「陝西、河東議立團結蕃部法,欲如所奏。」上手詔曰:「夏人所恃 以強國者,山界部落數萬之眾爾。按其地誌,朝廷已據有其半。彼用之則並小凌大,所 向如欲。在我則徒能含撫豢養,未嘗得其死力,豈惟不能用之,又恐其為患也。故小有 悖戾,有司惟能以利說解之,上下相習畏憚,任其縱散,久失部勒。其近降之法,固未 可信其必行,然以理言之,彼此均有其人,而利害遼遠。今苟循邊人,眾知其說,止於 舊法聊改一二,則收功疑亦不異往日。徒為紛紛,無補於事。可再下呂惠卿參詳以聞。 」
元豐六年,詔:「蕃官雖至大使,猶處漢官小使臣之下。朝廷賞功增秩,以為激勸,乃 爾卑抑,則孰知遷官之榮?宜定蕃漢官序位。」後河東經略司言:「蕃官部堡塞兵出戰 ,嘗以漢官驅策,恐不當與漢官序位。」而兵部請蕃漢非統轄者乃令序官,奏可。熙河 蘭會路經略制置使李憲言:「治蕃兵,置將領,法貴簡而易行,詳而難犯。臣今酌蕃情 立法,凡熙河蘭會五郡,各置都同總領蕃兵將二人;本州諸部族出戰,蕃兵及供贍人馬 各置管押蕃兵使臣十人。五郡蕃兵自為一將,出戰則以正兵繼之,旗幟同色。蕃兵以技 藝功勞第為四等,蕃官首領推遷如之。」八月,憲又言:「漢蕃兵騎雜為一軍,語言不 通,居處飲食悉不便利。昔李靖以蕃落自為一法,臣近以蕃兵自為一將,釐漢、蕃為兩 軍,相參號令,軍事惟所使焉。」
七年,瀘南緣邊安撫司言:「羅始黨生界八姓,各願依七姓、十九姓刺充義軍,團結為 三十一指揮,凡一萬五千六百六十人。」從之。
元祐元年,臣僚言:「涇原路蕃兵人馬凡眾,遇臨敵與正兵錯雜,非便。」詔下其章四 路都總管詳議,環慶范純粹言:「漢蕃兵馬誠不可雜用,宜於逐將各選廉勇曉蕃情者一 員專充蕃將,令於平日鈐束訓練,遇有調發,即令部領為便。」又言:「頃兵部議乞蕃 漢官非相統轄者,並依官序相壓;其城砦等管轄蕃官,即依舊在本轄漢官之下。詔從其 請。且諸路蕃官,不問官職高卑,例在漢官之下,所以尊中國,制遠人也。行之既久, 忽然更制,便與不相統轄之官依品序位,即邊上使臣及京職官當在蕃官之下十有八九, 非人情所能堪。蕃部凶驕,豈可輒啟?宜悉依舊制,並序漢官之下。」從之。
元符二年三月,涇原經略司言:「乞將東西路蕃兵將廢罷,仍於順便城砦隸屬逐將統領 ,與漢兵相兼差使。」秦鳳路如之。四月,環慶路經略安撫司言:「新築定邊城有西夏 來投蕃部甚眾,欲自今將歸順之人,就新城收管給田,仍乞選置總領蕃兵正、副二員。 」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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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九十二‧志第一百四十五  兵六 (鄉兵三) 保甲 建炎後鄉兵 建炎後砦兵
保甲
熙寧初,王安石變募兵而行保甲,帝從其議。三年,始聯比其民以相保任。及詔畿內之 民十家為一保,選主戶有干力者一人為保長。五十家為一大保,選一人為大保長。十大 保為一都保,選為眾所服者為都保正,又以一人為之副。應主客戶兩丁以上,選一人為 保丁。附保。兩丁以上有餘丁而壯勇者亦附之。內家貲最厚、材勇過人者亦充保丁,兵 器非禁者聽習。每一大保夜輪五人警盜。凡告捕所獲,以賞格從事。同保犯強盜、殺人 、放火、強姦、略人、傳習妖教、造畜蠱毒,知而不告,依律伍保法。餘事非干己,又 非敕律所聽糾,皆毋得告,雖知情亦不坐。若於法鄰保合坐罪者乃坐之。其居停強盜三 人,經三日,保鄰雖不知情,科失覺罪。逃移、死絕、同保不及五家,並他保。有自外 入保者,收為同保,戶數足則附之,俟及十家,則別為保,置牌以書其戶數姓名。既行 之畿甸,遂推之五路,以達於天下。時則以捕盜賊相保任,而未肄以武事也。
四年,始詔畿內保丁肄習武事。歲農隙,所隸官期日於要便鄉村都試騎步射,並以射中 親疏遠近為等。騎射校其用馬,有餘藝而願試者聽。第一等保明以聞,天子親閱試之, 命以官使。第二等免當年春夫一月,馬稿四十,役錢二千。本戶無可免,或所免不及, 聽移免他戶而受其直。第三、第四等視此有差。藝未精願候閱試,或附甲單丁願就閱試 者,並聽。都副保正武藝雖不及等,而能整齊保戶無擾,勸誘丁壯習藝及等,捕盜比他 保最多,弭盜比他保最少,所隸官以聞,其恩視第一等焉。都副保正有闕,選大保長充 。都副保正雖勸誘丁壯習藝,而輒彊率妨務者,禁之。吏因保甲事受賕、斂掠,加乞取 監臨三等,仗、徒、編管、配隸,告者次第賞之,命官犯者除名。時雖使之習武技而未 番上也。
五年,右正言、知制誥、判司農寺曾布言:「近日保戶數以狀詣縣,願分番隸巡檢司習 武技,提點司以聞朝廷及司農寺,未敢輒議,願下提點司送中書詳審,付司農具為令。 」於是詔:「主戶保丁願上番於巡檢司,十日一更,疾故者次番代之。月給口糧、薪菜 錢,分番巡警,每五十人輪大保長二、都副保正一統領之。都副保正月各給錢七千,大 保長三千。當番者毋得輒離本所。捕逐劇盜,雖下番人亦聽追集,給其錢斛,事訖遣還 ,毋過上番人數,仍折除其上番日。巡檢司量留廂界給使,余兵悉罷。應番保丁武技及 第三等已上,並記於籍。遇歲凶,五分已上者第振之,自十五石至三石為差。」十一月 ,又詔尉司上番保丁如巡檢司法。
六年,詔開封府畿以都保置木契,左留司農寺,右付其縣,凡追胥、閱試、肄習則出契 。是月,又詔行於永興、秦鳳、河北東西、河東五路,唯毋上番。余路止相保任,毋習 武藝,內荊湖、川、廣並邊者可肄武事,令監司度之。後惟全邵土丁、邕、欽洞丁、廣 東槍手改為保甲者則肄焉。十二月,乃罷河北西路強壯、緣邊弓箭社系籍番上巡守者。
初,開封府畿、五路保甲及五萬人,二年一解發,詣京師閱試命官,開封府畿十人,五 路七人。八年,詔開封府畿及一萬人、五路及一萬五千人,各許解發一人。
九年,樞密院請自今都副保正、義勇軍校二年一比選,縣考其訓習武藝及等最多、捕察 而盜賊最少者上於州,州上所轄官司,同比較以聞。或中選人多,則擇武藝最優者。額 外尚有可解發者,則第其次為之旌勸。第一次,州縣籍記姓名,犯杖以下聽贖;第二次 ,以等第賜杖子、紫衫、銀帶,犯徒罪情輕奏裁;累及三次者,降宣補之,給馬及芻菽 。五路義勇軍校二千,解發毋得過三人。保甲都副保正之解發者亦以二年,府界六人, 河北、河東各四人,永興、秦鳳等路七人。都保正、指揮使與下班殿侍,副保正、副指 揮使與三司軍將,正副都頭與守闕軍將,並賜衣及銀帶、銀裹頭杖,給馬有差。
初,保甲隸司農,熙寧八年,改隸兵部,增同判一、主簿二、幹當公事官十,分按諸州 ,其政令則聽於樞密院。十年,樞密院副都承旨張誠一上五路義勇保甲敕。元豐元年, 翰林學士、權判尚書兵部許將修開封府界保甲敕,成書上之,詔皆頒焉。
二年十一月,始立府界集教大保長法,以昭宣使入內內侍省副都知王中正、東上閣門使 狄咨兼提舉府界教保甲大保長,總二十二縣為教場十一所,大保長凡二千八百二十五人 ,每十人一色事藝,置教頭一。凡禁軍教頭二百七十,都教頭三十,使臣十。弓以八斗 、九斗、一石為三等,弩以二石四斗、二石七斗、三石為三等,馬射九斗、八斗為二等 ,其材力超拔者為出等。當教時,月給錢三千,日給食,官予戎械、戰袍,又具銀楪、 酒醪以為賞犒。
三年,大保長藝成,乃立團教法,以大保長為教頭,教保丁焉。凡一都保相近者分為五 團,即本團都副保正所居空地聚教之。以大保長藝成者十人袞教,五日一周之。五分其 丁,以其一為騎,二為弓,三為弩。府界法成,乃推之三路,各置文武官一人提舉,河 北則狄咨、劉定,陝西則張山甫,河東則黃廉、王崇拯,以封樁養贍義勇保甲錢糧給其 費。是歲,引府界保甲武藝成,帝親閱,錄作能者,余賜金帛。
四年,改五路義勇為保甲。狄咨、劉定部領澶州集教大保長四百八十二人見於崇政殿, 召執政賜坐閱試,補三班借職、差使、借差凡三十六人,余賜金帛有差。遷咨四方館使 ,定集賢校理。又詔曰:「三路見訓民兵非久,什長藝成,須便行府界團教之,錢糧、 官吏並如畿縣,未知及期能辦與不。若更稽延日月,必致有誤措置大法,可令承旨取索 會校之。」其年,府界、河北、河東、陝西路會校保甲,都保凡三千二百六十六,正長 、壯丁凡六十九萬一千九百四十五,歲省舊費緡錢一百六十六萬一千四百八十三,歲費 緡錢三十一萬三千一百六十六,而團教之賞為錢一百萬有奇不與焉。凡集教、團教成, 歲遣使則謂之提舉按閱,率以近臣挾內侍往給賞錢,按格令從事。諸路皆以番次藝成者 為序,率五六歲一遍,獨河東以金帛不足,乃至十一歲。上以晉人勇悍,介遼、夏間, 講勸宜不可後,詔賜緡錢十五萬。時系籍義勇、保甲及民兵凡七百一十八萬二千二十八 人云。(熙寧九年之數。)
保甲立法之初,故老大臣皆以為不便,而安石主議甚力,帝卒從之。今悉著其論難,使 來者考焉。
帝嘗論租庸調法而善之,安石對曰:「此法近井田,後世立事粗得先王遺意,則無不善 。今亦無不可為。顧難速成爾。」及帝再問,則曰:「人主誠能知天下利害,以其所謂 害者製法,而加於兼併之人,則人自不敢保過限之田;以其所謂利者製法,而加於力耕 之人,則人自勸於力耕,而授田不能過限。然此須漸乃能成法。使人主誠知利害之權, 因以好惡加之,則所好何患人之不從,所惡何患人之不避?若人主無道以揆之,則多為 異議所奪,雖有善法,何由立哉?」
帝謂府兵與租庸調法相須,安石則曰:「今義勇、土軍上番供役,既有廩給,則無貧富 皆可以入衛出戍,雖無租庸調法,亦自可為。第義勇皆良民,當以禮義獎養。今皆倒置 者,以涅其手背也,教閱而縻費也,使之運糧也。三者皆人所不樂,若更毆之就敵,使 被殺戮,尤人所憚也。」
馮京曰:「義勇亦有以挽彊得試推恩者。」安石曰:「挽彊而力有不足,則絕於進取, 是朝廷有推恩之濫。初非勸獎使人趨武用也。今欲措置義勇皆當反此,使害在於不為義 勇,而利在於為義勇,則俗可變而眾技可成。臣願擇鄉閭豪傑以為將校,稍加獎拔,則 人自悅服。矧今募兵為宿衛,及有積官至刺吏以上者。移此與彼,固無不可,況不至如 此費官祿,已足使人樂為哉!陛下誠能審擇,近臣皆有政事之材,則異時可使分將此等 軍矣。今募兵出於無賴之人,尚可為軍、廂主,則近臣以上豈不及此輩,此乃先王成法 ,社稷之長計也。」帝以為然。
時有欲以義勇代正兵者,曾公亮以為置義勇、弓手,漸可以省正兵。安石曰:「誠然, 第今江、淮置新弓手,適足以傷農。」富弼亦論京西弓手非便。安石曰:「揆文教,奮 武衛,先王所以待遠邇者固不同。今處置江、淮與三邊,事當有異。」
帝又言節財用,安石對以減兵最急。帝曰:「比慶曆數已甚減矣。」因舉河北、陝西兵 數,慮募兵太少,又訓擇不精,緩急或闕事。安石則曰:「精訓練募兵而鼓舞三路之民 習兵,則兵可省。臣屢言河北舊為武人割據,內抗朝廷,外敵四鄰,亦有御奚、契丹者 ,兵儲不外求而足。今河北戶口蕃息,又舉天下財物奉之,常若不足。以當一面之敵, 其施設乃不如武人割據時。則三路事有當講畫者,在專用其民而已。」帝又言:「邊兵 不足以守,徒費衣廩。然固邊圉又不可悉減。」安石曰:「今更減兵,即誠無以待急緩 ;不減,則費財困國無已時。臣以謂儻不能理兵,稍復古制,則中國無富彊之理。」
帝曰:「唐都長安,府兵多在關中,則為彊本。今都關東而府兵盛。則京師反不足待四 方。」安石曰:「府兵在處可為,又可令入衛,則不患本不彊。」韓絳、呂公弼皆以入 衛為難。文彥博曰:「如曹、濮人專為盜賊,豈宜使入衛?」安石曰:「曹、濮人豈無 應募?皆暴猾無賴之人,尚不以為虞;義勇皆良民,又以物力戶為將校,豈當復以為可 虞也?」
陳昇之欲令義勇以漸戍近州。安石曰:「陛下若欲去數百年募兵之敝,則宜果斷,詳立 法制,令本末備具。不然,無補也。」帝曰:「制而用之,在法當預立條制,以漸推行 。」彥博等又以為土兵難使千裏出戍。安石曰:「前代征流求,討党項,豈非府兵乎? 」帝曰:「募兵專於戰守,故可恃;至民兵,則兵農之業相半,可恃以戰守乎?」安石 曰:「唐以前未有黥兵,然亦可以戰守。臣以謂募兵與民兵無異,顧所用將帥如何爾。 將帥非難求,但人主能察見群臣情偽,善駕御之,則人材出而為用,不患無將帥。有將 帥,則不患民兵不為用矣。」
帝曰:「經遠之策,必至什伍其民,費省而兵眾,且與募兵相為用矣。」安石對曰:「 欲公私財用不匱,為宗社長久計,募兵水法誠當變革。」帝曰:「密院以為必有建中之 變。」安石對曰:「陛下躬行德義,憂勤政事,上下不蔽,必無此理。建中所以致變, 德宗用盧杞之徒而疏陸贄,其不亡者幸也。」
時開封鞫保戶有質衣而買弓箭者,帝恐其貧乏,難於出備。安石曰:「民貧宜有之,抑 民使置弓箭,則法所弗去也。往者冬閱及巡檢番上,唯就用在官弓矢,不知百姓何故至 於質衣也。然自生民以來。兵農為一,耒耜以養生,弓矢以免死,皆凡民所宜自具,未 有造耒耜、弓矢以給百姓者也。然則雖使百姓置弓矢,亦不為過。第陛下優恤百姓甚至 ,故今立法,一聽民便爾。且府界素多群盜,攻劫殺掠,一歲之間至二百火,逐火皆有 賞錢,備賞之人即今保丁也。方其備賞之時,豈無賣易衣服以納官賞者?然人皆以謂賞 錢宜出於百姓。夫出錢之多不足以止盜,而保甲之能止盜,其效已見,則雖令民出少錢 以置器械,未有損也。」帝曰:「賞錢人所習慣,則安之如自然;不習慣,則不能無怨 。如何決壞民產,民不怨;決河以壞民產,則怨矣。」
帝嘗批:「陳留縣所行保甲,每十人一小保,中三人或五人須要弓箭,縣吏督責,無者 有刑。百姓買一弓至千五百,十箭至六七百,當青黃不接之際,貧下客丁安能出辦?又 每一小保用民力築射垛,又自辦錢糧起鋪屋。每保置鼓,遇賊聲擊,民居遠近不一,甲 家遭賊,鼓在乙家,則無緣聲擊。如此,須人置一鼓,費錢不少。可速指揮令止如元議 ,團保覺察盜賊,余無得施行。鄉民既憂無錢買弓箭,加以傳惑徙之戍邊,是以父子聚 首號泣者非虛也。」安石進呈不行。
帝謂安石:「保甲誠有斬指者,此事宜緩而密。」安石曰:「日力可惜。」帝曰:「然 亦不可遽,恐卻沮事。」安石曰:「此事自不敢不密。」權知開封府韓維等言:「諸縣團 結保甲,鄉民驚擾。祥符等縣已畢,其餘縣乞候農閒排定。」時府界諸縣鄉民,或自殘 傷以避團結。安石辨說甚力。時曾孝寬為府界提點,榜募告捕扇惑保甲者雖甚嚴,有匿 名書封丘郭門者,於是詔重賞捕之。
安石曰:「乃者保甲,人得其願上番狀,然後使之,宜於人情無所驚疑。且今居藏盜賊 及為盜賊之人,固不便新法。陛下觀長社一縣,捕獲府界劇賊為保甲迫逐出外者至三十 人。此曹既不容京畿,又見捕於輔郡,其計無聊,專務扇惑。比聞為首扇惑者已就捕, 然至京師亦止有二十許人。以十七縣十數萬家,而被扇惑者才二十許人,不可謂多。自 古作事,未有不以勢率眾而能令上下如一者。今聯十數萬人為保甲,又待其應募乃使之 番上,比乃以陛下矜恤之至。令保甲番上捕盜,若任其自去來,即孰肯聽命?若以法驅 之,又非人所願。且為天下者,如止欲任民情所願而已,則何必立君而為之張官置吏也 ?今輔郡保甲,宜先遣官諭上旨,後以法推行之。」帝曰:「然。」
一日,帝謂安石曰:「曾孝寬言,民有斬指訴保甲者。」安石曰:「此事得於蔡駰。趙 子幾使駰驗問,乃民因斫木誤斬指,參證者數人。大抵保甲法,上自執政大臣,中則兩 制,下則盜賊及停藏之人,皆所不欲。然臣召鄉人問之,皆以為便。則雖有斬指以避丁 者,不皆然也。況保甲非特除盜,固可漸習為兵。既人皆能射,又為旗鼓變其耳目,且 約以免稅上番代巡檢兵;又自正、長而上,能捕賊者獎之以官,則人競勸。然後使與募 兵相參,則可以銷募兵驕志,且省財費,此宗社長久之計。」
帝謂什伍百姓如保甲,恐難成,不如便團結成指揮,以使臣管轄。安石曰:「陛下誠能 果斷,不恤人言,即便團結指揮,亦無所妨。然指揮是虛名,五百人為一保,緩急可喚 集,雖不名為指揮,與指揮使無異,乃是實事。幸不至大急,即免令人駭擾而事集為上 策。」帝遂變三路義勇如府畿保甲法。
馮京曰:「義勇已有指揮使,指揮使即其鄉裏豪傑。今復作保甲,令何人為大保長?」安 石曰:「古者民居則為鄉,伍家為比,比有長,及用兵,即五人為伍,伍有伍司馬。二 十五家為閭,閭有閭胥,二十五人為兩,兩有兩司馬。兩司馬即閭胥,伍司馬即比長, 第隨事異名而已。此乃三代六鄉六軍之遺法。其法見於書,自夏以來,至周不改。秦雖 決裂阡陌,然什伍之,尚如古制,此所以兵眾而強也。征伐唯府兵為近之。今舍已然之 成憲,而乃守五代亂亡之餘法,其不足以致安強無疑。然人皆恬然不以因循為可憂者, 所見淺近也。」
安石又奏:「義勇須三丁以上,請如府界,兩丁以上盡籍之。三丁即出戍,誘以厚利; 而兩丁即止令於巡檢上番,如府界法。大略不過如此。當遣人與經略、轉運司及諸州長 吏議之,及訪本路民情所苦所欲,因以寓法。」帝曰:「河東修義勇強壯法,又令團集 保甲,如何?」安石對曰:「義勇須隱括丁數,若因團集保甲,即一動而兩業就。今既 遣官隱括義勇,又別遣官團結保甲,即分為兩事,恐民不能無擾。」或曰:「保甲不可 代正軍上番否?」安石曰:「俟其習熟,然後上番。然東兵技藝亦弗能優於義勇、保甲 ,臣觀廣勇、虎翼兵固然。今為募兵者,大抵皆偷惰頑猾不能自振之人。為農者,皆朴 力一心聽令之人,則緩急莫如民兵可用。」馮京曰:「太祖征伐天下,豈用農兵?」安 石曰:「太祖時接五代,百姓困極,豪傑多以從軍為利。今百姓安業樂生,而軍中不復 有如向時拔起為公侯者,即豪傑不復在軍,而應募者大抵皆偷惰不能自振之人爾。」帝 曰:「兵之強弱在人。五代兵弱,至世宗而強。」安石曰:「世宗所收,亦皆天下亡命 強梁之人。」文彥博曰:「以道佐人主者不以兵強天下。」安石曰:「以兵強天下者非 道也,然有道者固能柔能剛,能弱能強。方其能剛強,必不至柔弱。張皇六師,固先王 之所尚也,但不當專務兵強爾。」帝卒從安石議。
帝曰:「保甲、義勇芻糧之費,當預為之計。」安石曰:「當減募兵之費以供之。所供保 甲之費,才養兵十之一二。」帝曰:「畿內募兵之數已減於舊。強本之勢,未可悉減。 」安石曰:「既有保甲代其役,即不須募兵。今京師募兵,逃死停放,一季乃數千,但 勿招填,即為可減。然今廂軍既少,禁兵亦不多,臣願早訓練民兵。民兵成,則募兵當 減矣。」又為上言:「今河北義勇雖十八萬,然所可獎慰者不過酋豪百數十人而已。此 府兵之遺意也。」帝以為然,令議其法。
樞密院傳上旨,以府界保甲十日一番,慮大促無以精武事,其以一月為一番。安石奏曰 :「今保甲十日一番,計一年餘八月當番,若須一月,即番愈疏。又昨與百姓約十日一 番,今遽改命,恐愈為人扇惑。宜俟其習熟,徐議其更番。且今保甲閱藝八等,勸獎至 優,人競私習,不必上番然後就學。臣愚,願以數年,其藝非特勝義勇,當必勝正兵。 正兵技藝取應官法而已,非若保甲人人有勸心也。」
元豐八年,哲宗嗣位,知陳州司馬光上疏乞罷保甲,曰:
兵出民間,雖雲古法,然古者八百家才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閒民甚多,三時務 農,一時講武,不妨稼穡。自兩司馬以上,皆選賢士大夫為之,無侵漁之患,故卒乘輯 睦,動則有功。今籍鄉村之民,二丁取一以為保甲,授以弓弩,教之戰陣,是農民半為 兵也。三四年來,又令河北、河東、陝西置都教場,無問四時,每五日一教。特置使者 比監司,專切提舉,州縣不得關預。每一丁教閱,一丁供送,雖雲五日,而保正,長以 泥堋除草為名,聚之教場,得賂則縱,否則留之,是三路耕耘收穫稼穡之業幾盡廢也。
自唐開元以來,民兵法壞,戍守戰攻,盡募長徵兵士,民間何嘗習兵?國家承平百有餘 年,戴白之老不識兵革,一旦畎畝之人皆戎服執兵,奔驅滿野,耆舊嘆息,以為不祥。 事既草創,調發無法,比戶騷擾,不遺一家。又巡檢、指使按行鄉村,往來如織;保正 、保長,依倚弄權,坐索供給,多責賂遺,小不副意,妄加鞭撻,蠶食行伍,不知紀極 。中下之民,罄家所有,侵肌削骨,無以供億,愁苦困弊,靡所投訴,流移四方,繈屬 盈路。又朝廷時遣使者,遍行按閱,所至犒設賞賚,糜費金帛,以巨萬計。此皆鞭撻平 民銖兩丈尺而斂之,一旦用之如糞土。而鄉村之民,但苦勞役,不感恩澤。農民之勞既 如披,國家之費又如此,終何所用哉?若使之捕盜賊,衛鄉裏,則何必如此之多?使之 戍邊境,事征伐,則彼遠方之民,以騎射為業,以攻戰為俗,自幼及長,更無他務。中 國之民,大半服田力穡,雖復授以兵械,教之擊刺,在教場之中坐作進退,有似嚴整, 必若使之與敵人相遇,填然鼓之,鳴鏑始交,其奔北潰敗可以前料,決無疑也,豈不誤 國事乎?又悉罷三路巡檢下兵士及諸縣弓手,皆易以保甲。主簿兼縣尉,但主草市以裏 ;其鄉村盜賊,悉委巡檢,而巡檢兼掌巡按保甲教閱,朝夕奔走,猶恐不辦,何暇逐捕 盜賊哉?又保甲中往往有自為盜者,亦有乘保馬行劫者。然則設保甲、保馬本以除盜, 乃更資盜也。
自教閱保甲以來,河東、陝西、京西盜賊已多,至敢白晝公行,入縣鎮,殺官吏。官軍 追討,經歷歲月,終不能制。況三路未至大飢,而盜賊猖熾已如此,萬一遇數千裏之蝗 旱,而失業饑寒、武藝成就之人,所在蜂起以應之,其為國家之患,可勝言哉!此非小 事,不可以忽。夫奪其衣食,使無以為生,是驅民為盜也;使比屋習戰,勸以官賞,是 教民為盜也;又撤去捕盜之人,是縱民為盜也。謀國如此,果為利乎?害乎?
且向者干進之士,說先帝以征伐開拓之策,故立保甲、戶馬、保馬等法。近者登極赦書 有云:「應緣邊州軍,仰逐處長吏並巡檢、使臣、鈐轄、兵士及邊上人戶不得侵擾外界 ,務要靜守疆埸,勿令騷擾。」此蓋聖意欲惠綏殊方,休息生民,中外之人孰不歸戴? 然則保甲、戶馬復何所用?或今雖罷戶馬,寬保馬,而保甲猶存者,蓋未有以其利害之 詳奏聞者也。
臣愚以為悉罷保甲使歸農,召提舉官還朝,量逐縣戶口,每五十戶置弓手一人,略依緣 邊弓箭手法,許蔭本戶田二頃,悉免其稅役。除出賊地分,更不立三限科校,但令捕賊 給賞。若獲賊數多及能獲強惡賊人者,各隨功大小遷補職級,或補班行,務在優假弓手 ,使人勸募。然後募本縣鄉村戶有勇力武藝者投充,計即今保甲中有勇力武藝者必多願 應募。若一人缺額,有二人以上爭投者,即委本縣令、尉選武藝高強者充。或武藝衰退 者,許他人指名與之比較,若武藝勝於舊者,即令沖替,其被替者,更不得蔭田。如此 ,則不必教閱,武藝自然精熟。一縣之中,其壯勇者既為弓手,其羸弱者雖使為盜,亦 不能為患。仍委本州及提點刑獄常按察,令佐有取捨不公者,嚴行典憲。若召募不足, 且即於鄉村戶上依舊條權差,候有投名者即令充替。其餘巡檢兵士、縣尉弓手、耆老、 壯丁逐捕盜賊,並乞依祖宗舊法。
五月,以光為門下侍郎。光欲復申前說,以為教閱保甲公私勞費而無所用。是時,資政 殿學士韓維、侍讀呂公著欲復上前奏,先是進呈,乞罷團教。詔府界、三路保甲自來年 正月以後並罷團教,仍依舊每歲農隙赴縣教閱一月,其差官置場,排備軍器,教閱法式 番次,按賞費用,令樞密院、三省同立法。後六日,光再上奏,極其懇切,蔡確等執奏 不行。詔保甲依樞密院已得指揮,保馬別議立法。
九月,監察御史王岩叟言:「保甲之害,三路之民如在湯火,未必皆法之弊,蓋由提舉 一司上下官吏逼之使然。而近日指揮雖令冬教,然尚存官司,則所以為保甲之害者,十 分之六七猶在,陛下所不知也。此皆奸邪遂非飾過,而巧辭強辨以欺惑聖聽,將至深之 病略示更張,以應副陛下聖意而已,非至誠為國家去大害、復大利,以便百姓,為太平 長久之計者也。此忠義之良心所以猶抑,奸邪之素計所以尚存。天下之識者,皆言陛下 不絕害源,百姓無由樂生;不屏群邪,太平終是難致。臣願陛下奮然獨斷,如聽政之初 行數事,則天下之大體無虧,陛下高枕而臥矣。」十月,詔提舉府界、三路保甲官並罷 ,令逐路提刑及府界提點司兼領所有保甲,止冬教三月。又詔逐縣監教官並罷,委令佐 監教。
十一月,岩叟言:
保甲行之累年,朝廷固已知人情之所共苦,而前日下詔蠲疾病,汰小弱,釋第五等之田 不及二十畝者,省一月之六教而為三月之並教,甚大惠也。然其司尚存,其患終在。今 以臣之所見者為陛下言,不敢隱其實以欺朝廷,亦不敢飾其事以罔成法。
夫朝廷知教民以為兵,而不知教之太苛而民不能堪;知別為一司以總之,而不知擾之太 煩而民以生怨。教之欲以為用也,而使之至於怨,則恐一日用之,有不能如吾意者,不 可不思也。
民之言曰,教法之難不足以為苦,而羈縻之虐有甚焉;羈縻不足以為苦,而鞭笞之酷有 甚焉;鞭笞不足以為苦,而誅求之無已有甚焉。方耕方耘而罷,方干方營而去,此羈縻 之所以為苦也。其教也,保長得笞之,保正又笞之,巡檢之指使與巡檢者又交撻之,提 舉司之指使與提舉司之幹當公事者又互鞭之,提舉之官長又鞭之,一有逃避,縣令又鞭 之。人無聊生,恨不得死,此鞭笞之所以為苦也。創袍、市巾、買弓、條箭、添弦、換 包指、治鞍轡、蓋涼棚、畫像法、造隊牌、緝架、僦椅卓、圍典紙墨、看定人雇直、均 菜緡、納秸粒之類,其名百出,不可勝數。故父老之諺曰:「兒曹空手,不可以入教場 。」非虛語也。都副兩保正、大小兩保長,平居於家,婚姻喪葬之問遺,秋成夏熟,絲 麻谷麥之要求,遇於城市,飲食之責望。此迫於勢而不敢不致者也。一不如意,即以藝 不如法為名,而捶辱之無所不至。又所謂巡檢、指使者,多由此徒以出,貪而冒法,不 顧後禍,有逾於保正、保長者,此誅求之所以為甚苦也。
又有逐養子、出贅婿、再嫁其母、兄弟析居以求免者,有毒其目、斷其指、炙其肌膚以 自殘廢而求免者,有盡室以逃而不歸者,有委老弱於家而保丁自逃者。保丁者逃,則法 當督其家出賞錢十千以募之。使其家有所出,當未至於逃;至於逃,則其困窮可知,而 督取十千,何可以得?故每縣常有數十百家老弱嗟咨於道路,哀訴於公庭。如臣之愚, 且知不忍,使陛下仁聖知之,當如何也?
又保丁之外,平民凡有一馬,皆令借供。逐場教騎,終日馳驟,往往飢羸以至於斃,誰 復敢言?其或主家倘因他出,一誤借供,遂有追呼笞責之害。或因官逋督迫,不得已而 易之,則有抑令還取之苦,故人人以有馬為禍。此皆提舉官吏倚法以生事,重為百姓之 擾者也。
竊惟古者未嘗不教民以戰,而不聞其有此者,因人之情以為法也。夫緣情以推法,則愈 久而愈行;倚威以行令,則愈嚴而愈悖。此自然之理也。獸窮則搏,人窮則詐,自古及 今,未有窮其下而能無危者也。臣觀保甲一司,上下官吏,無豪發愛百姓意,故百姓視 其官司不啻虎狼,積憤銜怨,人人所同。比者保丁執指使,逐巡檢,攻提舉司幹當官, 大獄相繼,今猶未已。雖民之愚,顧豈忘父母妻子之愛,而喜為犯上之惡以取禍哉?蓋 激之至於此極爾!激之至深,安知其發有不甚於此者?情狀如此,不可不先事而慮,以 保大體而圖安靜。
夫三時務農,一時講武,先王之通制也。一月之間並教三日,不若一歲之中並教一月。 農事既畢,無他用心,人自安於講武而無憾。遂可罷提舉司,廢巡教官,一以隸州縣, 而俾逐路安撫司總之。每俟冬教於城下,一邑分兩番,當一月。起教則與正長論階級, 罷教則與正長不相誰何。庶使百姓得以優遊治生,無終年遁逃之苦,無侵漁苛虐之患, 無爭陵犯上之惡矣。且武事不廢,威聲亦全,豈不易而有功哉?惟陛下深計遠慮,斷在 必行,以省多事,以為生靈安樂之惠,以為國家安靜之福。
又乞罷三路提舉保甲錢糧司及罷提舉教閱,及每歲分保甲為兩番,於十一、十二兩月上 教,不必分作四番,且不必自京師遣官視教,止令安撫司差那使臣為便。並從之。
元祐元年正月,樞密院言:「府界、三路保甲已罷團教,其教閱器械悉上送官,仍立禁 約。」閏二月,詔河北東西路、永興、秦鳳等路提點刑獄兼提舉保甲,並依提刑司例各 為一司。三月,王岩叟劾狄咨、劉定奸贓狀。御史孫升亦言:「劉定上挾章惇之奸黨, 下附狄咨之庸材,大肆憑陵,公行恐喝,故真定獲鹿之變起於後,澶、滑之盜作於前, 願早正其罪。」於是咨、定皆罷,與在外宮觀。十一月,詔府界、三路保甲人戶五等已 下、地土不及二十畝者,雖三丁以上,並免教。從殿中侍御史呂陶之請也。
紹聖二年七月,帝問義勇、保甲數,宰臣章惇曰:「義勇,自祖宗以來舊法。治平中, 韓琦請遣使詣陝西再括丁數添刺。熙寧中,先帝始行保甲法,府界、三路得七十餘萬丁 。設官教閱始於府界,眾議沸騰。教藝既成,更勝正兵。元豐中,始遣使遍教三路。先 帝留神按閱,藝精者厚賞,或擢以差使、軍將名目,而一時賞賚率取諸封樁或禁軍闕額 ,未嘗費戶部一錢。元祐馳廢,深可惜也。」
元符二年九月,御史中丞安惇奏乞教習保甲月分,差官按試。曾布言:「保甲固當教習 ,然陝西、河東連年進築城砦,調發未已,河北連年水災,流民未復,以此未可督責訓 練。」帝曰:「府界豈不可先行?」布曰:「熙寧中教保甲,臣在司農。是時諸縣引見 保甲,事藝精熟。」章惇即曰:「多得班行。」布曰:「止是得殿侍、軍將,然俱更差 充巡檢司指揮。以此,仕宦及有力之家子弟,皆欣然趨赴。及引對,所乘皆良馬,鞍韉 華楚,馬上事藝往往勝諸軍。知縣、巡檢又皆得轉官或減年。以此,上下皆踴躍自效。 然是時司農官親任其事,督責檢察極精密,縣令有抑令保甲置衣裝非理騷擾者,亦皆沖 替,故人莫敢不奉法。其後乃令上番。」帝曰:「且與先是府界檢舉施行。」蔡卞曰: 「於先朝法中稍加裁損,無不可之理。」布以為甚便,容檢尋文字進呈。
十一月,蔡卞勸上復行畿內保甲教閱法,帝屢以督曾布。是日,布進呈畿內保丁總二十 六萬,熙寧中教事藝者凡七萬,因言:「此事固當講求,然廢罷已十五年,一旦復行, 與事初無異,當以漸行,則人不至於驚擾。」帝曰:「固當以漸行之。」布曰:「聖諭 如此,盡之矣。若便以元豐成法一切舉行,當時保丁存者無幾,以未教習之人,便令上 番及集教,則人情洶洶,未易安也。熙寧中,施行亦有漸。容臣講求施行次第。」退以 語卞,卞殊以為不快,乃云:「熙寧初,人未知保甲之法。今耳目已習熟,自不同矣。 」布不答。
徽宗崇寧四年,樞密院言:「比者京畿保甲投八百七十一牒乞免教閱,又二百三十餘牒 遮樞密張康國馬首訴焉。」是月,詔京畿、三路保甲並於農隙時教閱,其月教指揮勿行 。
五年,詔河北東西、河東、永興、秦鳳路各武臣一員充提舉保甲併兼提刑,其見專提舉 保甲文臣並罷。是月,詔京畿差武臣一員充提舉保甲兼提刑,仍差文臣提刑兼提舉保甲 。
政和三年四月,樞密院言:「神考制保甲之法,京畿、三路聚教,每番雖號五十日,其 間有能勤習弓弩該賞者首先拍放。一歲之中,在場閱教,遠者不過二十七日,近者止於 十八日而已。若秋稼災傷,則免當年聚教。如武藝稍能精熟,則有激賞之法。鬥力出等 ,則免戶下春夫、科配;最高強者,則解發引見,試藝命官。行之累年,人皆樂從。惟 京東、西雖有團成保甲之名,未嘗訓以武事,慮其間亦有人材甚眾,能習武藝,可以命 官任使之人。今欲依三路保甲編修點擇條約。」從之。八月,樞密院言:「諸路團成保 甲者六十一萬餘人,悉皆樂從無擾。其京東、西路提舉官任諒已轉一官,直秘閣。其朝 議大夫已上與轉行,武臣武功大夫特與轉遙郡刺史,余官減磨勘年有差。」
宣和元年,詔提舉保甲督察州縣都保不如令者,限一月改正,每歲以改正多寡為殿最。 二年,詔諸路保甲法並遵依元豐舊制,京東、京西路並罷。
三年,詔:「先帝若稽成周制保伍之法,自五家相比,推而達之,二十五家為一大保, 二百五十家為一都保。保各有長,都各有正,正各有副,使之相保相愛,以察奸慝。故 有所行,諸自外來者,同保互告,使各相知;行止不明者,聽送所屬。保內盜賊,畫時 集捕,知而不糾,又論如律。所以糾禁幾察,纖悉具備,奇邪寇盜,何所容跡?訪聞法 行既久,州縣玩習弛廢,保丁開收既不以實,保長役使又不以時。如修鼓鋪、飾粉壁、 守敗船、治道路、給伕役、催稅賦之類,科率騷擾不一,遂使寇賊奇邪無復糾察,良法 美意浸成虛文。可令尚書省於諸路提點刑獄或提舉常平官內,每路選委一員,令專一督 責逐縣令佐,將系籍人丁開收取實;選擇保正長,各更替如法,使鈐束保丁,遞相覺察 ,毋得舍亡賴作過等人,遇有盜賊,畫時追捕,若有過致藏匿者,許諸人告首,仍具條 揭示。」
欽宗靖康元年三月,以尚書戶部侍郎錢蓋為龍圖閣學士、陝西五路制置使,專一措置京 兆府路保甲。六月,御史胡舜陟奏:「秦元學兵法三十年,陛下拔之下僚,為京畿提刑 ,訓練保甲,聞者莫不慰悅。乞罷武臣提刑,以保甲屬元,庶得專一。」從之。十一月 ,京畿提舉秦元集保甲三萬,先請出屯,自當一面。不從。金兵薄城,又乞行訓練,乘 間出戰。守御使劉韐奏取保甲自益,元謀遂塞雲。
建炎後鄉兵
巡社(建炎元年,詔諸路州軍巡社並以忠義巡社為名,隸宣撫司,後募鄉民為之。每十 人為一甲,有甲長,有隊長;四隊為一部,有部長;五部為一社,有社長;五社為一都 ,有都正。於鄉井便處駐札。紹興初,罷之。)
槍杖手(建炎二年,令福建招五千人。)
土豪(建炎四年,詔諸州守臣募土豪、民兵,聽州縣守令節制。後存留強壯,余並放散 。)
義兵(紹興十年團集,諸州名數不等。後皆以縣令為軍正。)
義士(紹興元年,籍興元良家子弟,兩古取一,四丁取二,每二十人為一隊,號曰義士 。)
民兵(建炎二年,每五十人為一隊,有長、副。一戶取一丁,五丁取二丁。淳熙十四年 ,三丁取一,五丁取二,十丁取三。)
弓箭(手建炎初,應諸路漢蕃弓箭手限百日自陳承襲,紹興間,以京城外閒地,依陝西 沿邊例,招弓箭手蒔種。)
土丁(紹興中,詔依嘉祐措置,三時務農,一時講武,諸縣逐鄉置教場,自十一月起教 ,至次年正月罷教。)
把截將(紹興二十七年,詔恭州、雁門控扼之地置土丁二百人。)
峒丁(建炎三年,命江西、福建諸處總領官籍定槍杖手、峒丁人數,以備調遣。紹興中 ,罷之。)
保勝(紹興六年,詔金、均、房三州保甲分為五軍,以保勝為名。) 勇敢(紹興二年,詔池州就招土人充,二千為額。) 保丁(二廣保丁,每戶一名,土丁父子兄弟皆在其數。乾道中,以拘留擾民,罷之。) 山水砦(詳見砦兵。)
萬弩手(初,熙寧間,以鼎、澧、辰、沅、靖五郡弓弩手萬三千人散居邊境訓練,無事 耕作,有警調發。紹興以後,增損靡定。)
壯丁民社(乾道四年,楚州置。)
良家子(紹興四年,招兩淮、關陝流寓及陣亡主兵將子弟驍武不能存立者充,月給比強 弓手,五十人為一隊。)
義勇(湖北諸郡皆有義勇,惟澧州石門、慈利不置籍。其法取於主戶之雙丁。每十戶為 一甲,五甲為團。甲皆有長,擇邑豪為總首。農隙教武藝,食從官司給。)
湖北土丁刀弩手(政和七年,募土丁充,授以閒田,散居邊境,教以武藝。紹興因之。 淳熙中,李燾力言其不便,罷之。)
湖南鄉社(舊制,以鄉豪領之,大者統數百家,小者亦二三百家。後言者以其不便,淳 熙中,擇其首領,使大者不過五十家,小者減半。)
忠勇(關外西和、階、成、鳳四州所聚民兵,謂之忠勇。)
鎮淮(初,淮南募邊民號鎮淮軍,數至十萬,月給視效勇,惟不黥涅。久之,廩不足, 肆劫掠。嘉定初,選汰歸農,僅存八千餘人,以充效用,余補鎮江大軍。淮西選二萬六 千餘充御前定武軍,分為六軍,軍設統制。)
忠義民兵(福州諸縣舊有忠義社,屯結邑民,擇豪右為長,量授器甲,盜由是息,人甚 賴之。後有司煩擾,失初意。開禧用兵,淮、襄民兵有籍於官者,至用百六十緡以養一 兵。後又放令歸業,而無所歸,多散為盜。乃令每郡擇豪酋一人,授以官民鎮之。)
建炎後砦兵。
兩浙西路
臨安府十三砦(外沙、海內、管界、茶槽、南盪、東梓、上管、赭山、黃灣、硤石、奉 口、許村、下塘。)
安吉州七砦(管界、安吉、秀塞、呂小幽嶺、下塘、北豪、皋塘。) 平江府八砦(吳江、吳長、許浦、福山、白茅、江灣、楊林、角頭。) 常州五砦(管界、小河、馬跡、香蘭、分界。) 江陰軍二砦(申港、石牌。) 嚴州五砦(威平、港口、鳳林、茶山、管界。)
兩浙東路
慶元府十砦(浙東、結埼、三姑、管界、大嵩、海內、白峯、岱山、鳴鶴、公塘。)
溫州十三砦(城下、管界、館頭、青奧、梅奧、鹿西、浦門、南監、東北、三尖、北監 、小鹿、大荊。)
台州六砦(管界、亭場、吳都、白塔、松門、臨門。) 處州二砦(管界、梓亭。)
江南東路 南康軍五砦(大孤山、水陸、四望山、河湖、左望。)
江南西路
隆興府七砦(都巡、鄔子、松門、港口、定江、杉甫、管界。) 撫州七砦(城南、曾田、樂安、鎮馬、旗步、招攜、湖平。) 江州六砦(管界、江內、茭石、馬當、城子頭、孤山。) 興國二砦(池口、磁湖。) 袁州四砦(都巡、四縣、管界、白斜。) 臨江軍三砦(本軍、水陸、管界。)
吉州十六砦(富田、走馬塍、永和鎮、觀山、明德、沙溪、西平山、楊宅、栗傳、禾山 、勝鄉、造口、秀洲、新砦、北鄉、黃茅峽。)
荊湖南路 永州三砦(都巡、同巡、衡永界。) 寶慶三砦(黃茅、西縣、盧溪。) 郴州五砦(管界、安福、青要、赤石、上猶。) 武岡軍十砦(三門、石查、真良、岳溪、臨口、關硤、黃石、新寧、綏寧、永和。) 道州四砦(營道、寧遠、江華、永明。) 全州四砦(上軍、角口、吉寧、平塘。)
福建路 邵武軍十砦(同巡檢、大寺、水口、永安、明溪、仁壽、西安、永平、軍口、梅口。) 建寧府七砦(黃琦、籌嶺、盆亭、麻沙、水吉、苦竹、仁壽。) 南劍州八砦(滄峽、洛陽、浮流、岩前、同巡、仁壽、萬安、黃土。) 泉州五砦(都巡、同巡、石井、小兜、三縣。) 福州四砦(辜嶺、甘蔗、五縣、水口。) 興化軍二砦(同巡、巡鹽。) 漳州二砦(同巡、虎嶺。)
廣西路 賀州二砦(臨賀、富川。) 昭州四砦(昭平、雲峒、西嶺、直山。) 欽州二砦(西縣、管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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