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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延章

[二十四史] 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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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34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魏書  卷一百零八之三‧志第十二  禮四之三 魏自太祖至於武泰帝,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崩,悉依漢魏既葬公除。唯高祖太和十四年文明太后崩,將營山陵,九月,安定王休,齊郡王簡,咸陽王禧,河南王干,廣陵王羽,潁川王雍,始平王勰,北海王詳,侍中、太尉、錄尚書事、東陽王丕,侍中、司徒、淮陽王尉元,侍中、司空、長樂王穆亮,侍中、尚書左僕射、平原王陸叡等,率百僚詣闕表曰:「上靈不弔,大行太皇太后崩背,溥天率土,痛慕斷絕。伏惟陛下孝思烝烝,攀號罔極。臣等聞先王制禮,必有隨世之變;前賢創法,亦務適時之冝。良以世代不同,古今異致故也。三年之喪,雖則自古,然中代已後,未之能行。先朝成式,事在可准,聖后終制,刊之金冊。伏惟陛下至孝發衷,哀毀過禮,欲依上古,喪終三年。誠恊大舜孝慕之德,實非俯遵濟世之道。今雖中夏穆清,庶邦康靜,然萬機事殷,不可暫曠,春秋烝嘗,事難廢闕。伏願天鑒,抑至孝之深誠,副億兆之企望,喪期禮數,一從終制,則天下幸甚。日月有期,山陵將就,請展安兆域,以備奉終之禮。」詔曰:「凶禍甫爾,未忍所請。」
休等又表曰:「臣等聞五帝已前,喪期無數,三代相因,禮制始立,名雖虛置,行之者寡。高宗徒有諒暗之言,而無可遵之式;康王既廢初喪之儀,先行即位之禮。於是無改之道或虧,三年之喪有缺。夫豈無至孝之君,賢明之子?皆以理貴隨時,義存百姓。是以君薨而即位,不暇改年;逾月而即葬,豈待同軌;葬而即吉,不必終喪。此乃二漢所以經綸治道,魏晉所以綱理政術。伏惟陛下以至孝之性,遭罔極之艱,永慕崩號,哀過虞舜,誠是萬古之高德,曠世之絕軌。然天下至廣,萬機至殷,曠之一朝,庶政必滯。又聖后終制,已有成典,宗社廢禮,其事尤大。伏願天鑒,抑哀毀之至誠,思在予之深責,仰遵先志典冊之文,俯哀百辟元元之請。」詔曰:「自遭禍罰,慌惚如昨,奉侍梓宮,猶悕髣彿。山陵遷厝,所未忍聞。」
十月,休等又表曰:「臣等頻煩上聞,仰申誠款,聖慕惟遠,未垂昭亮。伏讀哀灼,憂心如焚。臣等聞承乾統極者冝以濟世為務,經綸天下者特以百姓為心。故萬機在躬,周康弗獲申其慕;漢文作戒,孝景不得終其禮。此乃先代之成軌,近世所不易。伏惟太皇太后叡聖淵識,慮及始終,明誥垂於典策,遺訓備於末命。聿修厥德,聖人所重;遵承先式,臣子攸尚。陛下雖欲終上達之禮,其如黎元何?臣等不勝憂懼之誠,敢冒重陳,乞垂聽訪,以副億兆之望。」詔曰:「仰尋遺旨,俯聞所奏,倍增號絕。山陵可依典冊,如公卿所議。衰服之冝,情所未忍,別當備敘在心。」
既葬,休又表曰:「奉被癸酉詔書,述遺誡之旨,昭違從之義,遵儉葬之重式,稱孝思之深誠。伏讀未周,悲感交切。日月有期,山陵即就,伏惟陛下永慕崩號,倍增摧絕。臣等具位在官,與國休戚,庇心之至,不敢不陳。咸以為天下之至尊,莫尊於王業;皇極之至重,莫重於萬機。至尊,故不得以常禮任己;至重,亦弗獲以世典申情。是以二漢已降,逮於魏晉,葬不過逾月,服不淹三旬。良以叔世事廣,禮隨時變,不可以無為之法,行之於有為之辰。文質不同,古今異制,其來乆矣。自皇代革命,多曆年祀,四祖三宗,相繼纂業。上承數代之故實,俯副兆民之企望,豈伊不懷,理冝然也。文明太皇太后欽明稽古,聖思淵深,所造終制,事合世典。送終之禮既明,遺誥之文載備,奉而行之,足以垂風百王,軌儀萬葉。陛下以至孝之誠,哀毀過禮,三御不充半溢,晝夜不釋絰帶,永思纏綿,滅性幾及。百姓所以憂懼失守,臣等所以肝腦塗地。王者之尊,躬行一日,固可以感徹上靈,貫被幽顯。況今山陵告終,百禮咸畢,日已淹月,仍不卜練,比之前世,理為過矣。願陛下思大孝終始之義,愍億兆悲惶之心,抑思割哀,遵奉終制,以時即吉,一日萬機,則天下蒙恩,率土仰賴。謹依前式,求定練日,以備祔禫之禮。」詔曰:「比當別敘在心。」
既而,帝引見太尉丕及群臣等於太和殿前,哭拜盡哀,出幸思賢門右,詔尚書李沖宣旨於王等:「仰惟先後平日,近集群官,共論政治,平秩民務。何圖一旦禍酷奄鍾,獨見公卿,言及喪事,追惟荼毒,五內崩摧。」丕對曰;「伏奉明詔,群情圮絕。臣與元等不識古義,以老朽之年,歷奉累聖,國家舊事,頗所知聞。伏惟遠祖重光世襲,至有大諱之日,唯侍送梓宮者凶服,左右盡皆從吉。四祖三宗,因而無改。世祖、高宗臣所目見。唯先帝升遐,臣受任長安,不在侍送之列,竊聞所傳,無異前式。伏惟陛下以至孝之性,哀毀過禮,伏聞所御三食,不滿半溢。臣等叩心絕氣,坐不安席。願暫抑至慕之情,遵先朝成事,思金冊遺令,奉行前式,無失舊典。」詔曰:「追惟慈恩,昊天罔極,哀毀常事,豈足關言。既不能待沒,而朝夕食粥,粗亦支任,二公何足以至憂怖。所奏先朝成事,亦所見聞。祖宗情專武略,未修文敎。朕今仰稟聖訓,庶習古道,論時比事,又與先世不同。太尉等國老,政之所寄,於典記舊式,或所未悉,且可知朕大意。其餘喪禮之儀,古今異同,漢魏成事及先儒所論,朕雖在衰服之中,以喪禮事重,情在必行,故暫抑哀慕,躬自尋覽。今且以所懷,別問尚書游明根、高閭等,公且可聽之。」
高祖謂明根曰:「朕丁罹酷罰,日月推移,山陵已過,公卿又依金冊,據案魏晉,請除衰服。重聞所奏,倍增號哽。前者事逼山陵,哀疚頓弊,未得論敘,今故相引,欲具通所懷。卿前所表,除釋衰麻,聞之實用悲恨。於時親侍梓宮,匍匐筵几,哀號痛慕,情未暫闋,而公卿何忍便有此言。何於人情之不足!夫聖人制卒哭之禮,授練之變,皆奪情以漸。又聞君子不奪人之喪,亦不可奪喪。今則旬日之閒,言及即吉,特成傷理。」明根對曰:「臣等伏尋金冊遺旨,逾月而葬,葬而即吉。故於卜葬之初,因奏練除之事,仰傷聖心,伏增悲悚。」高祖曰:「卿等咸稱三年之喪,雖則自古,然中代以後,未之能行。朕謂中代所以不遂三年之喪,蓋由君上違世,繼主初立,故身襲羇冕,以行即位之禮。又從儲宮而登極者,君德未沇,臣義不洽,天下顒顒,未知所傒,故頒備朝儀,示皇極之尊。及後之喪也,因父在不遂,即生惰易之情,踵以為法。諒知敦厚之化,不易遵也。朕少蒙鞠育,慈嚴兼至,臣子之情,君父之道,無不備誨。雖自蒙昧,粗解告旨,庶望量行,以免咎戾。朕誠不德,在位過紀,雖未能恩洽四方,化行萬國,仰稟聖訓,足令億兆知有君矣。於此之日,而不遂哀慕之心,使情禮俱損,喪紀圮壞者,深可痛恨。」
高閭對曰:「太古既遠,事難襲用,漢魏以來,據有成事。漢文繼高惠之蹤,斷獄四百,幾致刑措,猶垂三旬之禮。孝景承平,遵而不變。以此言之,不為即位之際,有所逼懼也。良是君人之道,理自冝然。又漢稱文景,雖非聖君,亦中代明主。今遺冊之旨,同於前式。伏願陛下述遵遺令,以副群庶之情。杜預晉之碩學,論自古天子無有行三年之喪者,以為漢文之制,暗與古合。雖叔世所行,事可承踵,是以臣等慺慺干謁。」高祖曰:「漢魏之事,與今不同,備如向說。孝景雖承昇平之基,然由嫡子即位,君德未顯,無異前古。又父子之親,誠是天屬之重,然聖母之德,昊天莫報,思自殞滅,豈從衰服而已。竊尋金冊之旨,所以告奪臣子之心令早即吉者,慮遺絕萬機,荒廢政事。群官所以慺慺,亦懼機務之不理矣。今仰奉冊令,俯順群心,不敢暗默不言,以荒庶政。唯欲存衰麻,廢吉禮,朔望盡哀,寫泄悲慕,上無失導誨之志,下不乖眾官所請,情在可許,故專欲行之。公卿冝審思朕懷,不當固執。至如杜預之論,雖暫適時事,於孺慕之君,諒暗之主,蓋亦誣矣。孔聖稱『喪與其易也寧戚』,而預於孝道簡略,朕無取焉。」
秘書丞李彪對曰:「漢明德馬後,保養章帝,母子之道,無可閒然。及後之崩,葬不淹旬,尋以從吉。然漢章不受譏於前代,明德不損名於往史。雖論功比德,事有殊絕,然母子之親,抑亦可擬。願陛下覽前世之成規,遵金冊之遺令,割哀從議,以親萬機。斯誠臣下至心,兆庶所願。」高祖曰:「既言事殊,固不冝仰匹至德,復稱孝章從吉,不受譏前代。朕所以眷戀衰絰,不從所議者,仰感慈恩,情不能忍故也。蓋聞孝子之居喪,見美麗則感親,故釋錦而服粗衰。內外相稱,非虛加也。今者豈徒顧禮違議,苟免嗤嫌而已。抑亦情發於衷,而欲肆之於外。金冊之意,已具前荅,故不復重論。又卒日奉旨,不忍片言。後事遂非,默默在念,不顯所懷。今奉終之事,一以仰遵遺冊,於令不敢有乖。但痛慕之心,事繫於予。雖無丁蘭之感,庶聖靈不奪至願,是以謂無違旨嫌。諸公所表,稱先朝成式,事在可准。朕仰惟太祖龍飛九五,初定中原,及太宗承基,世祖纂歷,皆以四方未一,群雄競起,故銳意武功,未修文德。高宗、顯祖亦心存武烈,因循無改。朕承累世之資,仰聖善之訓,撫和內外,上下輯諧。稽參古式,憲章舊典,四海移風,要荒革俗。仰遵明軌,庶無愆違。而方於禍酷之辰,引末朝因循之則,以為前准,非是所喻。」
高閭對曰:「臣等以先朝所行,頗同魏晉,又適於時,故敢仍請。」高祖曰:「卿等又稱今雖中夏穆清,庶邦康靜,然萬機事廣,不可暫曠。朕以卿苦見逼奪,情不自勝。尋覽喪儀,見前賢論者,稱卒哭之後,王者得理庶事。依據此文,又從遺冊之旨,雖存衰服,不廢萬機,無闕庶政,得展罔極之思,於情差申。」
高閭對曰:「君不除服於上,臣則釋衰於下,從服之義有違,為臣之道不足。又親御衰麻,復聽朝政,吉凶事雜,臣竊為疑。」高祖曰:「卿等猶以朕之未除於上,不忍專釋於下,奈何令朕獨忍於親舊!論雲,王者不遂三年之服者,屈己以寬群下也。先後之撫群下也,念之若子,視之猶傷。卿等哀慕之思,既不求寬;朕欲盡罔極之慕,何為不可?但逼遺冊,不遂乃心。將欲居廬服衰,寫朝夕之慕;升堂襲素,理日昃之勤。使大政不荒,哀情獲遂,吉不害於凶,凶無妨于吉。以心處之,謂為可爾。遺旨之文,公卿所議,皆服終三旬,釋衰襲吉。從此而行,情實未忍;遂服三年,重違旨誥。今處二理之際,唯望至期,使四氣一周,寒暑代易。雖不盡三年之心,得一經忌日,情結差申。案禮,卒哭之後,將受變服。於朕受日,庶民及小官皆命即吉。內職羽林中郎已下,虎賁郎已上,及外職五品已上無衰服者,素服以終三月;內職及外臣衰服者,變從練禮。外臣三月而除;諸王、三都、駙馬及內職,至來年三月晦朕之練也,除凶即吉;侍臣君服斯服,隨朕所降。此雖非舊式,推情即理,有貴賤之差,遠近之別。」
明根對曰:「聖慕深遠,孝情彌至,臣等所奏,已不蒙許,願得逾年即吉。既歷冬正,歲序改易,且足申至慕之情,又近遺誥之意,何待期年。」高祖曰:「冊旨速除之意,慮廣及百官,乆曠眾務。豈於朕一人,獨有違奪?今既依次降除,各不廢王政,復何妨於事,而猶奪期年之心。」
高閭對曰:「昔王孫裸葬,士安去棺,其子皆從而不違,不為不孝。此雖貴賤非倫,事頗相似,臣敢藉以為諭。今親奉遺令,而有所不從,臣等所以頻煩干奏。」李彪亦曰:「三年不改其父之道,可謂大孝。今不遵冊令,恐涉改道之嫌。」高祖曰:「王孫、士安皆誨子以儉,送終之事,及其遵也,豈異今日。改父之道者,蓋謂慢孝忘禮,肆情違度。今梓宮之儉,玄房之約,明器幃帳,一無所陳。如斯之事,卿等所悉。衰服之告,乃至聖心卑己申下之意,寧可苟順沖約之旨,而頓絕創巨之痛。縱有所涉,甘受後代之譏,未忍今日之請。又表稱春秋烝嘗,事難廢闕。朕聞諸夫子,『吾不與祭,如不祭』。自先朝以來,有司行事,不必躬親,比之聖言,於事殆闕。賴蒙慈訓之恩,自行致敬之禮。今昊天降罰,殃禍上延,人神喪恃,幽顯同切,想宗廟之靈,亦輟歆祀。脫行饗薦,恐乖冥旨。仰思成訓,倍增痛絕。豈忍身襲羇冕,親行吉事。」
高閭對曰:「古者郊天,越紼行事,宗廟之重,次於郊祀。今山陵已畢,不可乆廢廟饗。」高祖曰:「祭祀之典,事由聖經,未忍之心,具如前告。脫至廟庭,號慕自纏,終恐廢禮。公卿如能獨行,事在言外。」
李彪曰:「三年不為禮,禮必壞;三年不為樂,樂必崩。今欲廢禮闕樂,臣等未敢。」高祖曰:「此乃宰予不仁之說,己受責於孔子,不足復言。群官前表,稱『高宗徒有諒暗之言,而無可遵之式』。朕惟信暗默之難,周公禮制,自茲以降,莫能景行。言無可遵之式,良可怪矣。復雲,康王既廢初喪之儀,先行即位之禮。於是無改之道式虧,三年之喪有缺。朕謂服美不安,先賢有諭;禮畢居喪,著在前典。或虧之言,有缺之義,深乖理衷。」
高閭對曰:「臣等據案成事,依附杜預,多有未允。至乃推校古今,量考眾議,實如明旨。臣等竊惟曾參匹夫,七日不食,夫子以為非禮。及錄其事,唯書七日,不稱三年,蓋重其初慕之心。伏惟陛下以萬乘之尊,不食竟於五日,既御則三食不充半溢。臣等伏用悲惶,肝腦塗地。躬行一日,足以貫被幽顯,豈冝衰服三年,以曠機務。夫聖人制禮,不及者企而及之,過之者俯而就之。伏願陛下抑至慕之情,俯就典禮之重,誠是臣等慺慺之願。」高祖曰:「恩隆德厚,則思戀自深,雖非至情,由所感發。然曾參之孝,曠代而有,豈朕今日所足論也。又前表,稱『古者葬而即吉,不必終禮,此乃二漢所以經綸治道,魏晉所以綱理庶政』。朕以為既葬即吉,蓋其季俗多亂,權冝救世耳,諒非光治興邦之化。二漢之盛,魏晉之興,豈由簡略喪禮,遺忘仁孝哉。公卿偏執一隅,便謂經治之要,皆在於斯,殆非義也。昔平日之時,公卿每奏稱當今四海晏安,諸夏清泰,禮樂日新,政和民恱。蹤侔軒唐,事等虞禹,漢魏已下,固不足仰止聖治。及至今日,便欲苦奪朕志,使不逾於魏晉。如此之意,未解所由。昔文母上承聖主之資,下有賢子之化,唯助德宣政,因風致穆而已。當今眾事草創,萬務惟始,朕以不德,沖年踐祚。而聖母匡訓以義方,詔誨以政事,經綸內外,憂勤億兆,使君臣恊和,天下緝穆。上代已來,何後之功,得以仰比?如有可擬,則從眾議。堯雖棄子禪舜,而舜自有聖德,不假堯成。及其徂也,猶四海遏密,終於三年。今慈育之恩,詔敎之德,尋之曠代,未有匹擬。既受非常之恩,寧忍從其常式。況未殊一時,而公卿欲令即吉。冠冕黼黻,行禮廟庭;臨軒設懸,饗會萬國。尋事求心,實所未忍。」
高閭對曰:「臣等遵承冊令,因循前典,惟願除衰即吉,親理萬機。至德所在,陛下欽明稽古,周覽墳籍,孝性發於聖質,至情出於自然,斟酌古今,事非臣等所及。」李彪曰:「當今雖治風緝穆,民庶晏然。江南有未賔之吳,朔北有不臣之虜,東西二蕃雖文表稱順,情尚難測。是以臣等猶懷不虞之慮。」高祖曰:「魯公帶絰從師,晉侯墨衰敗寇,往聖無譏,前典所許。如有不虞,雖越紼無嫌,而況衰麻乎?豈可於晏安之辰,豫念戎旅之事,以廢喪紀哉!」
李彪對曰:「昔太伯父死適越,不失至德之名。夫豈不懷,有由然也。伏願抑至慕之心,從遺告之重。臣聞知子莫若父母,聖后知陛下至孝之性也難奪,故豫造金冊,明著遺禮。今陛下孝慕深遠,果不可奪,臣等常辭,知何所啟。」高祖曰:「太伯之言,有乖今事,諸情備如前論,更不重敘古義。亦有稱王者除衰而諒暗終喪者,若不許朕衰,朕則當除衰暗默,委政冢宰。二事之中,惟公卿所擇。」明根對曰:「陛下孝侔高宗,慕同大舜,服衰麻以申至痛,理萬機以從遺旨,興曠世之廢禮,制一代之高則。臣等伏尋淵默不言,則代政將曠,仰順聖慕之心,請從衰服之旨。」
東陽王丕曰:「臣與尉元,歷事五帝,雖衰老無識,敢奏所聞。自聖世以來,大諱之後三月,必須迎神於西,攘惡於北,具行吉禮。自皇始以來,未之或易。」高祖曰:「太尉國老,言先朝舊事,誠如所陳。但聰明正直,唯德是依。若能以道,不召自至。苟失仁義,雖請弗來。大禍三月,而備行吉禮,深在難忍。縱即吉之後,猶所不行,況數旬之中,而有此理。恐是先朝萬得之一失,未可以為常式。朕在不言之地,不應如此。但公卿執奪,朕情未忍從,遂成往復,追用悲絕。」上遂號慟,群官亦哭而辭出。
壬午詔曰:「公卿屢上啟事,依據金冊遺旨,中代成式,求過葬即吉。朕仰惟恩重,不勝罔極之痛。思遵遠古,終三年之禮。比見群官具論所懷,今依禮既虞卒哭,克此月二十日受服,以葛易麻。既衰服在上,公卿不得獨釋於下。故於朕之授變從練,已下復為節降。斷度今古,以情制衷。但取遺旨速除之一節,粗申臣子哀慕之深情。欲令百官同知此意,故用宣示。便及變禮,感痛彌深。」
十五年四月癸亥朔,設薦於太和廟。是日,高祖及從服者仍朝夕臨,始進蔬食,上哀哭追感不飯。侍中、南平王馮誕等諫,經宿乃膳。甲子罷朝,夕哭。九月丙戌,有司上言求卜祥日。詔曰:「便及此期,覽以摧絕。敬祭卜祥,乃古之成典。但世失其義,筮日求吉,既乖敬事之志,又違永慕之心。今將屈禮厲眾,不訪龜兆。已企及此晦,寧敢重違冊旨,以異群議。尋惟永往,言增崩裂。」丁亥,高祖宿於廟。至夜一刻,引諸王、三都大官、駙馬、三公、令仆已下,奏事中散已上,及刺史、鎮將,立哭於廟庭,三公、令仆升廟。既出,監御令陳服笥於廟陛南,近侍者奉而升列於堊室前席。侍中、南平王馮誕奏請易服,進縞冠、皂朝服、革帶、黑屨,侍臣各易以黑介幘、白絹單衣、革帶、烏履,遂哀哭至乙夜,盡戊子。質明薦羞,奏事中散已上,冠服如侍臣,刺史已下無變。高祖薦酌,神部尚書王諶贊祝訖,哭拜遂出。有司陽祥服如前。侍中奏,請易祭服,進縞冠素紕、白布深衣、麻繩履。侍臣去幘易幍,群官易服如侍臣,又引入如前。儀曹尚書游明根升廟慰,復位哭,遂出。引太守外臣及諸部渠帥入哭,次引蕭賾使並雜客入。至甲夜四刻,侍御、散騎常侍、司衛監以上升廟哭,既而出。帝出廟,停立哀哭,乆而乃還。
十月,太尉丕奏曰:「竊聞太廟已就,明堂功畢,然享祀之禮,不可乆曠。至於移廟之日,須得國之大姓,遷主安廟。神部尚書王諶既是庶姓,不冝參豫。臣昔以皇室宗屬,遷世祖之主。先朝舊式,不敢不聞。」詔曰:「具聞所奏,尋惟平日,倍增痛絕。今遵述先旨,營建寢廟,既而粗就。先王制禮,職司有分。移廟之日,遷奉神主,皆太尉之事,朕亦親自行事,不得越局,專委大姓。王諶所司,惟贊板而已。時運流速,奄及縞制,復不得哀哭於明堂,後當親拜山陵,寫泄哀慕。」
是年,高麗王死,十二月詔曰:「高麗王璉守蕃東隅,累朝貢職,年逾期頤,勤德彌著。今既不幸,其赴使垂至,將為之舉哀。而古者同姓哭廟,異姓隨其方,皆有服制。今既乆廢,不可卒為之衰,且欲素委貌、白布深衣,於城東為盡一哀,以見其使也。朕雖不嘗識此人,甚悼惜之。有司可申敕備辦。」事如別儀。
十六年九月辛未,高祖哭於文明太后陵左,終日不絕聲,幕越席為次,侍臣侍哭。壬申,高祖以忌日哭於陵左,哀至則哭,侍哭如昨。帝二日不御膳。癸酉,朝中夕三時,哭拜於陵前。夜宿監玄殿,是夜徹次。甲戌,帝拜哭辭陵,還永樂宮。
十九年,太師馮熙薨,有數子尚幼。議者以為童子之節,事降成人,謂為衰而不裳,免而不絰,又無腰麻繆垂,唯有絞帶。時博士孫惠蔚上書言:「臣雖識謝古人,然微涉傳記。近取諸身,遠取諸禮,驗情以求理,尋理以推制。竊謂童子在幼之儀,居喪之節,冠杖之制,有降成人。衰麻之服,略為不異。以玉藻二簡,微足明之,曰:童子之節,錦紳並紐。錦紳即大帶,既有佩觿之革,又有錦紐之紳。此明童子雖幼,已備二帶。以凶類吉,則腰絰存焉。又曰:童子無緦服。鄭注曰:『雖不服緦,猶免深衣。』是許其有裳,但不殊上下。又深衣之制,長幼俱服。童子為服之緦,猶免深衣,況居有服之斬,而反無裳乎?臣又聞先師舊說,童子常服類深衣,衰裳所施,理或取象。但典無成言,故未敢孤斷。又曰:聽事則不麻。則知不聽事麻矣。故注曰:『無麻往給事。』此明族人之喪,童子有事,貫絰帶麻,執事不易,故暫聽去之,以便其使。往則不麻,不往則絰。如使童子本自無麻,禮腰、首,聽與不聽,俱闕兩絰,唯舉無麻,足明不備,豈得言聽事則不麻乎?以此論之,有絰明矣。且童子不杖不廬之節,理儉於責;不裳不絰之制,未睹其說。又臣竊解童子不衣裳之記,是有閒之言。將謂童子時甫稚齡,未就外傅,出則不交族人,內則事殊長者,餕旨父母之前,往來慈乳之手,故許其無裳,以便易之。若在志學之後,將冠之初,年居二九,質並成人,受道成均之學,釋菜上庠之內,將命孔氏之門,執燭曾參之室,而唯有掩身之衣,無蔽下之裳,臣愚未之安矣。又女子未許嫁,二十則笄,觀祭祀,納酒漿,助奠廟堂之中,視禮至敬之處,其於婉容之服,寧無其備。以此推之,則男女雖幼,理應有裳。但男女未冠,禮謝三加,女子未出,衣殊狄褖。無名之服,禮文罕見。童子雖不當室,苟以成人之心,則許其人服緦之絰。輕猶有絰,斬重無麻,是為與輕而奪重,非禮之意,此臣之所以深疑也。又衰傍有衽,以掩裳際,如使無裳,衽便徒設,若復去衽,衰又不備。設有齊斬之故,而便成童男女唯服無衽之衰,去其裳絰,此必識禮之所不行,亦以明矣。若不行於己,而立制於人,是為違制以為法,從制以誤人。恕禮而行,理將異此。」詔從其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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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34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魏書  卷一百零八之四‧志第十三  禮四之四 世宗永平四年冬十二月,員外將軍、兼尚書都令史陳終德有祖母之喪,欲服齊衰三年,以無世爵之重,不可陵諸父,若下同眾孫,恐違後祖之義,請求詳正。國子博士孫景邕、劉懷義、封軌、高綽,太學博士袁昇,四門博士陽寧居等議:「嫡孫後祖,持重三年,不為品庶生二,終德冝先諸父。」太常卿劉芳議:「案喪服乃士之正禮,含有天子、諸侯、卿大夫之事,其中時復下同庶人者,皆別標顯。至如傳重,自士以上,古者卿士,下通庶人。以為差謬。何以明之?禮稽命征曰:『天子之元士二廟,,下通庶人。以為差謬。何以明之?禮稽命征曰:『天子之元士二廟,諸侯之上士亦二廟,中、下士一廟。』一廟者,祖禰共廟。祭法又云『庶人無廟』。既如此分明,豈得通於庶人也?傳重者主宗廟,非謂庶人祭於寢也。兼累世承嫡,方得為嫡子嫡孫耳。不爾者,不得繼祖也。又鄭玄別變除,云為五世長子服斬也。魏晉以來,不復行此禮矣。案喪服經無嫡孫為祖持重三年正文,唯有為長子三年,嫡孫期。傳及注因說嫡孫傳重之義。今世既不復為嫡子服斬,卑位之嫡孫不陵諸叔而持重,則可知也。且准終德資階,方之於古,未登下士,庶人在官,復無斯禮。考之舊典,驗之今世,則茲范罕行。且諸叔見存,喪主有寄,冝依諸孫,服期為允。」
景邕等又議云:「喪服雖以士為主,而必下包庶人。何以論之?自大夫以上,每條標列,逮於庶人,含而不述,比同士制,不復疑也。唯有庶人為國君,此則明義服之輕重,不涉於孫祖。且受國於曾祖,廢疾之祖父,亦無重可傳,而猶三年,不必由世重也。夫霜感露濡,異識咸感,承重主嗣,寧甄寢廟,嫡孫之制,固不同殊。又古自卿以下,皆不殊承襲,末代僭逾,未可以語通典。是以春秋譏於世卿,王制稱大夫不世,此明訓也。喪服,經雖無嫡孫為祖三年正文,而有祖為嫡孫期,豈祖以嫡服己,己與庶孫同為祖服期,於義可乎?服祖三年,此則近世未嘗變也。准古士官不過二百石已上,終德即古之廟士也。假令終德未班朝次,苟曰志仁,必也斯遂。況乃官曆士流,當訓章之運,而以庶叔之嫌,替其嫡重之位,未是成人之善也。」芳又議:「國子所云,喪服雖以士為主,而必下包庶人。本亦不謂一篇之內全不下同庶人,正言嫡孫傳重,專士以上。此經、傳之正文,不及庶人明矣。戴德喪服變除云:『父為長子斬,自天子達於士。』此皆士以上乃有嫡子之明據也。且承重者,以其將代己為宗廟主,廟主了不雲寢,又其證也。所引大夫不世者,此公羊、穀梁近儒小道之書,至如左氏、詩、易、尚書、論語皆有典證,或是未寤。許叔重五經異義雲,今春秋公羊、穀梁說卿大夫世位,則權並一姓,謂周尹氏、齊崔氏也。而古春秋左氏說卿大夫皆得世祿。傳曰『官族』,易曰『食舊德』,舊德,謂食父故祿也。尚書曰:『世選爾勞,予不絕爾善。』詩云:『惟周之士,不顯弈世。』論語曰:『興滅國,繼絕世。』國謂諸侯,世謂卿大夫也。斯皆正經及論語士以上世位之明證也,士皆世祿也。八品者一命,斯乃信然。但觀此據,可謂睹其綱,未照其目也。案晉官品令所制九品,皆正無從,故以第八品准古下士。今皇朝官令皆有正從,若以其員外之資,為第十六品也,豈得為正八品之士哉?推考古今,謹如前議。」
景邕等又議:「喪服正文,大夫以上,每事顯列,唯有庶人,含而不言。此通下之義,瞭然無惑。且官族者,謂世為其功;食舊德者,謂德侯者世位;興滅國,繼絕世,主謂諸侯卿大夫無罪誅絕者耳。且金貂七毦,楊氏四公,雖以位相承,豈得言世祿乎?晉太康中,令史殷遂以父祥不及所繼,求還為祖母三年。時政以禮無代父追服之文,亦無不許三年之制,此即晉世之成規也。」尚書邢巒奏依芳議。詔曰:「嫡孫為祖母,禮令有據,士人通行,何勞方致疑請也。可如國子所議。」
延昌二年春,偏將軍乙龍虎喪父,給假二十七月,而虎並數閏月,詣府求上。領軍元珍上言:「案違制律,居三年之喪而冒哀求仕,五歲刑。龍虎未盡二十七月而請宿衛,依律結刑五歲。」三公郎中崔鴻駁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大祥。諸儒或言祥月下旬而禫,或言二十七月,各有其義,未知何者會聖人之旨。龍虎居喪已二十六月,若依王、杜之義,便是過禫即吉之月。如其依鄭玄二十七月,禫中復可以從御職事。禮云:『祥之日鼓素琴。』然則大祥之後,喪事終矣。既可以從御職事,求上何為不可?若如府判,禫中鼓琴,復有罪乎?求之經律,理實未允。」下更詳辨。
珍又上言:「案士虞禮,三年之喪,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鄭玄云『中猶閒也』,『自喪至此,凡二十七月』。又禮言:『祥之日鼓素琴。』鄭云:『鼓琴者,存樂也。』孔子祥後五日,彈琴而不成,十日而成笙歌。鄭注與鄭志及逾月可以歌,皆身自逾月可為。此謂存樂也,非所謂樂。樂者,使工為之。晉博士許猛解三驗曰:案黍離、麥秀之歌,小雅曰「君子作歌,惟以告哀」,魏詩曰「心之憂矣,我歌且謠」。若斯之類,豈可謂之金石之樂哉?是以徒歌謂之謠,徒吹謂之和。記曰:『比音而樂之,及干戚羽毛謂之樂。』若夫禮樂之施於金石,越於聲音者,此乃所謂樂也。至於素琴,以示終笙歌以省哀者,則非樂矣。閒傳云:大祥除衰,杖而素縞麻衣,大祥之服也。雜記注云:『玄衣黃裳,則是禫祭,黃者,未大吉也。』檀弓云:『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鄭志:趙商問,鄭玄荅云:祥謂大祥,二十五月。是月禫,謂二十七月,非謂上祥之月也。徙月而樂。許猛釋六征曰:樂者,自謂八音克諧之樂也。謂在二十八月,工奏金石之樂耳。而駁云:『大祥之後,喪事終矣。』脫如此駁,禫復焉施?又駁云:『禫中鼓琴,復有罪乎?』然禫則黃裳,未大吉也,鼓琴存樂,在禮所許。若使工奏八音,融然成韻,既未徙月,不罪伊何!又駁云:『禫中既得從御職事,求上何為不可?』檢龍虎居喪二十六月,始是素縞麻衣,大祥之中,何謂禫乎?三年沒閏,理無可疑。麻衣在體,冒仕求榮,實為大尤,罪其焉舍!又省依王、杜,禫祥同月,全乖鄭義。喪凶尚遠,而欲速除,何匆匆者哉?下府愚量,鄭為得之。何者?禮記云:『吉事尚近日,凶事尚遠日。』又論語云:『喪與其易寧戚。』而服限三年,痛盡終身。中月之解,雖容二義,尚遠寧戚。又檢王、杜之義,起於魏末晉初。及越騎校尉程猗贊成王肅,駁鄭禫二十七月之失,為六征三驗,上言於晉武帝曰:『夫禮國之大典,兆民所日用,豈可二哉。今服禫者各各不同,非聖世一統之謂。鄭玄說二十七月禫,甚乖大義。臣每難鄭失,六有徵,三有驗,初未能破臣難而通玄說者。』如猗之意,謂鄭義廢矣。太康中,許猛上言扶鄭,釋六征,解三驗,以鄭禫二十七月為得,猗及王肅為失。而博士宋昌等議猛扶鄭為衷,晉武從之。王、杜之義,於是敗矣。王、杜之義見敗者,晉武知其不可行故也。而上省同猗而贊王,欲虧鄭之成軌,竊所未寧。更無異義,還從前處。」
鴻又駁曰:「案三年之喪,沒閏之義,儒生學士,猶或病諸。龍虎生自戎馬之鄉,不蒙稽古之訓,數月成年,便懼違緩。原其本非貪榮求位,而欲責以義方,未可便爾也。且三年之喪,再期而大祥,中月而禫。鄭玄以中為閒,王、杜以為是月之中。鄭亦未為必會經旨,王、杜豈於必乖聖意。既諸儒探賾先聖,後賢見有不同,晉武后雖從宋昌、許猛之駁,同鄭禫議,然初亦從程猗,贊成王、杜之言。二論得否,未可知也。聖人大祥之後,鼓素琴,成笙歌者,以喪事既終,余哀之中,可以存樂故也。而樂府必以干戚羽毛,施之金石,然後為樂,樂必使工為之。庶民凡品,於祥前鼓琴,可無罪乎?律之所防,豈必為貴士,亦及凡庶。府之此義,彌不通矣。魯人朝祥而暮歌,孔子以為逾月則可矣。爾則大祥之後,喪事已終,鼓琴笙歌,經禮所許。龍虎欲宿衛皇宮,豈欲合刑五歲。就如鄭義,二十七月而禫,二十六月十五升、布深衣、素冠、縞紕及黃裳、彩纓以居者,此則三年之餘哀,不在服數之內也。衰絰則埋之於地,杖則棄之隱處,此非喪事終乎?府以大祥之後,不為喪事之終,何得復言素琴以示終也。喪事尚遠日,誠如鄭義。龍虎未盡二十七月而請宿衛,實為匆匆,於戚之理,合在情責。便以深衣素縞之時,而罪同杖絰苫塊之日,於禮憲未允。詳之律意,冒喪求仕,謂在斬焉草土之中,不謂除衰杖之後也。又龍虎具列居喪日月,無所隱冒,府應告之以禮,遣還終月。便幸彼昧識,欲加之罪,豈是遵禮敦風,愛民之致乎?正如鄭義,龍虎罪亦不合刑,匆匆之失,冝科鞭五十。」
三年七月,司空、清河王懌第七叔母北海王妃劉氏薨,司徒、平原郡開國公高肇兄子太子洗馬員外亡,並上言,未知出入猶作鼓吹不,請下禮官議決。太學博士封祖胄議:「喪大記云:期九月之喪,既葬飲酒食肉,不與人樂之;五月三月之喪,比葬,飲酒食肉,不與人樂之;世叔母、故主、宗子,直雲飲酒食肉,不言不與人樂之。鄭玄云:『義服恩輕。』以此推之,明義服葬容有樂理。又禮:『大功言而不議,小功議而不及樂。』言論之閒,尚自不及,其於聲作,明不得也。雖復功緦,樂在冝止。」四門博士蔣雅哲議:「凡三司之尊,開國之重,其於王服,皆有厭絕。若尊同體敵,雖疏尚冝徹樂。如或不同,子姓之喪非嫡者,既殯之後,義不闕樂。」國子助敎韓神固議:「夫羽旄可以展耳目之適,絲竹可以肆游宴之娛,故於樂貴縣,有哀則廢。至若德儉如禮,升降有數,文物昭旗旗之明,錫鸞為行動之響,〔鳴鐃以警眾,聲笳以清路者,所以辨等〕列,明貴賤,非措哀樂於其閒矣。謂威儀鼓吹依舊為允。」
兼儀曹郎中房景先駁曰:「案祖胄議以功緦有喪,鼓吹不作;雅哲議齊衰卒哭,簫管必陳,准之輕重,理用未安。聖人推情以制服,據服以副心,何容拜虞生之奠於神宮,襲衰麻而奏樂。大燧一移,哀情頓盡,反心以求,豈制禮之意也。就如所言,義服恩輕,既虞而樂,正服一期,何以為斷?或義服尊,正服卑,如此之比,復何品節?雅哲所議,公子之喪非嫡者,既殯之後,義不闕樂。案古雖有尊降,不見作樂之文,未詳此據,竟在何典?然君之於臣,本無服體,但恩誠相感,致存隱惻。是以仲遂卒垂,笙籥不入;智悼在殯,杜蕢明言。豈大倫之痛,既殯而樂乎?又神固等所議,以為笳鼓不在樂限,鳴鐃以警眾,聲笳而清路者,所以辨等列,明貴賤耳,雖居哀恤,施而不廢。粗而言之,似如可通,考諸正典,未為符合。案詩云『鍾鼓既設』,『鼓鍾伐鼛』,又云『於論鼓鍾,於樂辟雍』。言則相連,豈非樂乎?八音之數,本無笳名,推而類之,簫管之比,豈可以名稱小殊,而不為樂。若以王公位重,威飾冝崇,鼓吹公給,不可私辭者,魏絳和戎,受金石之賞,鍾公勛茂,蒙五熟之賜;若審功膺賞,君命必行,豈可陳嘉牢於齊殯之時,擊鍾磬於疑祔之後?尋究二三,未有依據。國子職兼文學,令問所歸,冝明據典謨,曲盡斟酌,率由必衷,以辨深惑。何容揔議並申,無所析剖,更詳得失,據典正議。」
秘書監、國子祭酒孫惠蔚,太學博士封祖胄等重議:「司空體服衰麻,心懷慘切,其於聲樂,本無作理,但以鼓吹公儀,致有疑論耳。案鼓吹之制,蓋古之軍聲,獻捷之樂,不常用也。有重位茂勛,乃得備作。方之金石,准之管弦,其為音奏,雖曰小殊,然其大體,與樂無異。是以禮云:『鼓無當於五聲,五聲不得不和。』竊惟今者,加台司之儀,蓋欲兼廣威華,若有哀用之,無變于吉,便是一人之年,悲樂並用,求之禮情,於理未盡。二公雖受之於公,用之非私,出入聲作,亦以娛己。今既有喪,心不在樂,笳鼓之事,明非欲聞,其從寧戚之義,廢而勿作。但禮崇公卿出入之儀,至有趨以采齊,行以肆夏,和鑾之聲,佩玉之飾者,所以顯槐鼎之至貴,彰宰輔之為重。今二公地處尊親,儀殊百辟,鼓吹之用,無容全去。禮有懸而不樂,今陳之以備威儀,不作以示哀痛。述理節情,愚謂為允。」詔曰:「可從國子後議。」
清河王懌所生母羅太妃薨,表求申齊衰三年。詔禮官博議。侍中、中書監、太子少傅崔光議:「喪服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為母。傳曰:『先君余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記:『公子為其母練冠麻衣縓縁,既葬除之。』傳曰:『何以不在五服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此皆謂公侯枝子,藉父兄以為稱,其母本妾,猶系之於君,不得以子貴為夫人者也。至如應、韓啟宇,厥母固自申內主之尊;凡、蔣別封,其親亦容盡君妣之重,若然,便所謂周公制禮而子侄共尊。漢世諸王之國,稱太后,宮室百官,周制京邑,自當一傍天子之式,而不用公庶之軌。魏氏已來,雖群臣稱微,然嘗得出臨民土,恐亦未必舍近行遠,服功衰與練麻也。羅太妃居王母之尊二十許載,兩裔藩後,並建大邦,子孫盈第,臣吏滿國,堂堂列辟,禮樂備陳,吉慶凶哀冝稱情典。則不應傍之公第,仍拘先厭。愚謂可遠准春秋子貴之文,上祔周漢侯王之體,成母后之尊,蠲帝妾之賤,申疏喪之極慕,擬功練之輕悲。誠如此:則三年之喪,無乖於自達;巨創之痛,有遂乎在中,寧成過哀,情禮俱允。」時議者不同,詔服大功。
〔時又疑清河國官從服之制,太學博士李景林等二十一人議:「按禮文,君為母三年,臣從服期。今司空自為先帝所〕厭,不得申其罔極。依禮大功,據喪服厭降之例,並無從厭之文。今太妃既舍六宮之稱,加太妃之號,為封君之母,尊崇一國。臣下固冝服期,不得以王服厭屈,而更有降。禮有從輕而重,義包於此。」太學博士封偉伯等十人議:「案臣從君服,降君一等。君為母三年,臣則期。今司空以仰厭先帝,俯就大功,臣之從服,不容有過。但禮文殘缺,制無正條,竊附情理,謂冝小功。庶君臣之服,不失其序,升降之差,頗會禮意。」清河國郎中令韓子熙議:
謹案喪服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為其母妻。傳曰:「何以大功?先君余尊之所厭,不敢過大功也。」夫以一國之貴,子猶見厭,況四海之尊,固無申理。頃國王遭太妃憂,議者援引斯條,降王之服。尋究義例,頗有一途。但公之庶昆弟,或為士,或為大夫。士之卑賤,不得仰匹親王,正以余厭共同,可以奪情相擬。然士非列土,無臣從服,今王有臣,復不得一準諸士矣。議者仍令國臣從服以期,嚚昧所見,未曉高趣。案不杖章云:為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傳曰:「父母、長子,君服斬,妻則小君,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傳所以深釋父卒為祖服斬者,蓋恐君為祖期,臣亦同期也。明臣之後期,由君服斬。若由君服斬,然後期,則君服大功,安得亦期也?若依公之庶昆弟,不雲有臣從期。若依為君之父母,則出應申三年。此之二章,殊不相干,引彼則須去此,引此則須去彼。終不得兩服功期,渾雜一圖也。議者見余尊之厭不得過大功,則令王依庶昆弟;見不杖章有為君之父母,便令臣從服以期。此乃據殘文,守一隅,恐非先聖之情,達禮之喪矣。
且從服之體,自有倫貫,雖秩微閽寺,位卑室老,未有君服細絰,裁逾三時,臣著疏衰,獨涉兩歲。案禮,天子諸侯之大臣,唯服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其餘不服也。唯近臣閽寺,隨君而服耳。若大夫之室老,君之所服,無所不從,而降一等。此三條是從服之通旨,較然之明例。雖近臣之賤,不過隨君之服,未有君輕而臣服重者也。議者雲,禮有從輕而重,臣之從君,義包於此。愚謂服問所云「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直是禮記之異,獨此一條耳。何以知其然?案服問,經云:「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而大傳云:從服有六,其六曰「有從輕而重」。注曰:「公子之妻,為其皇姑。」若從輕而重,不獨公子之妻者,則鄭君冝更見流輩廣論所及,不應還用服問之文,以釋大傳之義。明從輕而重,唯公子之妻。臣之從君,不得包於此矣。若復有君為母大功,臣從服期,當雲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為母大功,臣從服期。何為不備書兩條,以杜將來之惑,而偏著一事,彌結今日之疑。且臣為君母,乃是徒從,徒從之體,君亡則已。妻為皇姑,既非徒從,雖公子早沒,可得不制服乎?為君之父母妻子,君已除喪而後聞喪,則不稅,蓋以恩輕不能追服。假令妻在遠方,姑沒遙域,過期而後聞喪,復可不稅服乎?若姑亡必不關公子有否,聞喪則稅,不計日月遠近者,則與臣之從君,聊自不同矣。
又案,臣服君黨,不過五人,悉是三年,其餘不服。妻服夫黨,可直五人乎?期功以降,可得無服乎?臣妻事殊,邈然胡越,苟欲引之,恐非通例也。愚謂臣有合離,三諫待決;妻無去就,一醮終身。親義既有參差,喪服固冝不等。故見厭之婦,可得申其本服;君屈大功,不可過從以期。所以從麻而齊,專屬公子之妻;隨輕而重,何關從服之臣。尋理求途,儻或在此。必以臣妻相准,未睹其津也。
子熙誠不能遠探墳籍,曲論長智,請以情理校其得失。君遭母憂,巨創之痛;臣之為服,從君之義。如何君至九月,便蕭然而即吉;臣猶期年,仍衰哭於君第。創巨而反輕,從義而反重。縁之人情,豈曰是哉?侍中崔光學洞今古,達禮之宗,頃探幽立義,申三年之服。雖經典無文,前儒未辨,然推例求旨,理亦難奪。若臣服從期,冝依侍中之論;脫君仍九月,不得如議者之談耳。嬴氏焚坑,禮經殘缺,故今追訪靡據,臨事多惑。愚謂律無正條,須准傍以定罪;禮闕舊文,冝准類以作憲。禮有期同緦功,而服如齊疏者,蓋以在心實輕,於義乃重故也。今欲一依喪服,不可從君九月而服周年;如欲降一等,兄弟之服,不可以服君母。詳諸二途,以取折衷,謂冝麻布,可如齊衰,除限則同小功。所以然者,重其衰麻,尊君母;蹙其日月,隨君降。如此,衰麻猶重,不奪君母之嚴;日月隨降,可塞從輕之責矣。
尚書李平奏,以謂:「禮,臣為君黨,妻為夫黨,俱為從服,各降君、夫一等。故君服三年,臣服一期。今司空臣懌自以尊厭之禮,奪其罔極之心,國臣厭所不及,當無隨降之理。禮記大傳云『從輕而重』,鄭玄注云『公子之妻為其皇姑』。既舅不厭婦,明不厭者,還應服其本服。此則是其例。」詔曰:「禮有從無服而有服,何但從輕而重乎?懌今自以厭,故不得申其過隙,眾臣古無疑厭之論,而有從輕之據,曷為不得申其本制也。可從尚書及景林等議。」尋詔曰:「比決清河國臣為君母服期,以禮事至重,故追而審之。今更無正據,不可背章生條。但君服既促,而臣服仍遠。禮縁人情,遇厭須變服。可還從前判,既葬除之。」
四年春正月丁巳夜,世宗崩於式干殿。侍中、中書監、太子少傅崔光,侍中、領軍將軍於忠與詹事王顯,中庶子侯剛奉迎肅宗於東宮,入自萬歲門,至顯陽殿,哭踴乆之,乃復。王顯欲須明乃行即位之禮。崔光謂顯曰:「天位不可暫曠,何待至明?」顯曰:「須奏中宮。」光曰:「帝崩而太子立,國之常典,何須中宮令也。」光與於忠使小黃門曲集奏置兼官行事。於是光兼太尉,黃門郎元昭兼侍中,顯兼吏部尚書,中庶子裴儁兼吏部郎,中書舍人穆弼兼謁者僕射。光等請肅宗止哭,立於東序。於忠、元昭扶肅宗西面哭十數聲,止,服太子之服。太尉光奉策進璽綬,肅宗受,服皇帝羇冕服,御太極前殿。太尉光等降自西階,夜直群官於庭中北面稽首稱萬歲。
熙平二年十一月乙丑,太尉、清河王懌表曰:「臣聞百王所尚,莫尚於禮,於禮之重,喪紀斯極。世代沿革,損益不同,遺風餘烈,景行終在。至如前賢往哲,商榷有異。或並證經文,而論情別緒;或各言所見,而討事共端。雖憲章祖述,人自名家,而論議紛綸,理歸群正。莫不隨時所宗,各為一代之典,自上達下,罔不遵用。是使叔孫之儀,專擅於漢朝;王肅之禮,獨行於晉世。所謂共同軌文,四海畫一者也。至乃折旋俯仰之儀,哭泣升降之節,去來閫巷之容,出入閨門之度,尚須疇咨禮官,博訪儒士,載之翰紙,著在通法。辯荅乖殊,證據不明,即詆訶疵謬,糾劾成罪。此乃簡牒成文,可具閱而知者也。未聞有皇王垂範,國無一定之章;英賢贊治,家制異同之式。而欲流風作則,永貽來世。比學官雖建,庠序未修,稽考古今,莫專其任。暨乎宗室喪禮,百僚凶事,冠服制裁,日月輕重,率令博士一人輕爾議之。廣陵王恭、北海王顥同為庶母服,恭則治重居廬,顥則齊期堊室。論親則恭、顥俱是帝孫,語貴則二人並為蕃國,不知兩服之證,據何經典。俄為舛駁,莫有裁正。懿王昵戚,尚或如斯。自茲已降,何可紀極。歷觀漢魏,喪禮諸儀,卷盈數百。或當時名士,往復成規;或一代詞宗,較然為則。況堂堂四海,藹藹如林,而令喪禮參差,始於帝族,非所以儀刑萬國,綴旒四海。臣忝官台傅,備位喉唇,不能秉國之鈞,致斯爽缺。具瞻所誚,無所逃罪。謹略舉恭、顥二國不同之狀,以明喪紀乖異之失。乞集公卿樞納,內外儒學,博議定製,班行天下。使禮無異准,得失有歸,並因事而廣,永為條例。庶塵岳沾河,微酬萬一。」靈太后令曰:「禮者為政之本,何得不同如此!可依表定議。」事在張普惠傳。
神龜元年九月,尼高皇太后崩於瑤光寺。肅宗詔曰:「崇憲皇太后,德恊坤儀,征符月晷,方融壼化,奄至崩殂。朕幼集荼蓼,夙憑德訓,及翕虣定難,是賴謨謀。夫禮沿情制,義循事立,可特為齊衰三月,以申追仰之心。」有司奏:「案舊事,皇太后崩儀,自復魄斂葬,百官哭臨,其禮甚多。今尼太后既存委俗尊,憑居道法。凶事簡速,不依配極之典;庭局狹隘,非容百官之位。但昔逕奉接,義成君臣,終始情禮,理無廢絕。輒准故式,立儀如別。內外群官,權改常服,單衣邪巾,奉送至墓,列位哭拜,事訖而除。止在京師,更不宣下。」詔可。
十一月,侍中、國子祭酒、儀同三司崔光上言:「被台祠部曹符,文昭皇太后改葬,議至尊、皇太后、群臣服制輕重。四門博士劉季明議云:『案喪服,記雖云「改葬緦」,文無指據,至於註解,乖異不同。馬融、王肅雲本有三年之服者,鄭及三重。然而後來諸儒,符融者多,與玄者少。今請依馬、王諸儒之議,至尊冝服緦。案記:「外宗為君夫人,猶內宗。」鄭注云:「為君服斬,夫人齊衰,不敢以親服至尊也。」今皇太后雖上奉宗廟,下臨朝臣,至於為姑,不得過期,計應無服。其清河、汝南二王母服三年,亦冝有緦。自余王公百官,為君之母妻,唯期而已,並應不服。』又太常博士鄭六議云:『謹檢喪服並中代雜論,記云:「改葬緦。」鄭註:「臣為君,子為父,妻為夫。親見屍柩,不可以無服,故服緦。」三年者緦,則期已下無服。竊謂鄭氏得服緦之旨,謬三月之言。如臣所見,請依康成之服緦,既葬而除。』愚以為允。」詔可。
二年正月二日元會,高陽王雍以靈太后臨朝,太上秦公喪制未畢,欲罷百戲絲竹之樂。清河王懌以為萬國慶集,天子臨享,冝應備設。太后訪之於侍中崔光,光從雍所執。懌謂光曰:「冝以經典為證。」光據禮記「縞冠玄武,子姓之冠」,父母有重喪,子不純吉。安定公親為外祖,又有師恩,太后不許公除,衰麻在體。正月朔日,還家哭臨,至尊輿駕奉慰。記云:「朋友之墓,有宿草焉而不哭。」是則朋友有期年之哀。子貢云:夫子喪顏淵,若喪子而無服,喪子路亦然。顏淵之喪,饋練肉,夫子受之,彈琴而後食之。若子之哀,則容一期,不舉樂也。孔子既大練,五日彈琴,父母之喪也。由是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心喪三年,由此而制。雖古義難追,比來發詔,每言師、祖之尊。是則一期之內,猶有餘哀。且禮,母有喪服,聲之所聞,子不舉樂。今太后更無別宮,所居嘉福,去太極不為大遠。鼓鍾於宮,聲聞於外,況在內密邇也。君之卿佐,是謂股肱,股肱或虧,何痛如之!智悼子喪未葬,杜蕢所以諫晉平公也。今相國雖已安厝,裁三月爾,陵墳未乾。懌以理證為然,乃從雍議。
孝靜武定五年正月,齊獻武王薨,時秘凶問。六日,孝靜皇帝舉哀於太極東堂,服齊衰三月。及將窆,中練。齊文襄王請自發喪之月,帝使侍中陸子彰舉詔,三往敦喻,王固執,詔不許。乃從薨月。
太祖天賜三年十月,占授著作郎王冝弟造兵法。
高宗和平三年十二月,因歲除大儺之禮,遂燿兵示武。更為制,令步兵陳於南,騎士陳於北,各擊鍾鼓,以為節度。其步兵所衣,青赤黃黑別為部隊。盾槊矛戟相次周迴轉易,以相赴就。有飛龍騰蛇之變,為函箱魚鱗四門之陳,凡十餘法。起前卻,莫不應節。陳畢,南北二軍皆鳴鼓角,眾盡大噪。各令騎將六人去來挑戰,步兵更進退以相拒擊,南敗北捷,以為盛觀。自後踵以為常。
高祖太和十九年五月甲午,冠皇太子恂於廟。丙申,高祖臨光極堂,太子入見,帝親詔之。事在恂傳。六月,高祖臨光極堂,引見群官。詔曰:「比冠子恂,禮有所闕,當思往失,更順將來。禮古今殊制,三代異章。近冠恂之禮有三失,一,朕與諸儒同誤,二,諸儒違朕,故令有三誤。今中原兆建,百禮惟新,而有此三失,殊以愧嘆。春秋,襄公將至衛,以同姓之國,問其年幾,而行冠禮。古者皆灌地降神,或有作樂以迎神。昨失作樂。至廟庭,朕以意而行拜禮,雖不得降神,於理猶差完。司馬彪雲,漢帝有四冠:一緇布,二進賢,三武弁,四通天冠。朕見家語冠頌篇,四加冠,公也。家語雖非正經,孔子之言與經何異。諸儒忽司馬彪志,致使天子之子,而行士冠禮,此朝廷之失。冠禮朕以為有賔,諸儒皆以為無賔,朕既從之,復令有失。孔所云『斐然成章』,其斯之謂。」太子太傅穆亮等拜謝。高祖曰:「昔裴頠作冠儀,不知有四,裴頠尚不知,卿等復何愧。」
正光元年秋,肅宗加元服,時年十一。既冠,拜太廟,大赦改元。官有其注。
輿服之制,秦漢已降,損益可知矣。魏氏居百王之末,接分崩之後,典禮之用,故有闕焉。太祖世所制車輦,雖參采古式,多違舊章。今案而書之,以存一代之跡。
乘輿輦輅:龍輈十六,四衡,轂朱班,繡輪,有雕虬、文虎、盤螭之飾。龍首銜扼,鸞爵立衡,圓蓋華蟲,金雞樹羽,蛟龍游蘇。建太常十有二斿,畫日月升龍。郊天祭廟則乘之。
乾象輦:羽葆,圓蓋華蟲,金雞樹羽,二十八宿,天階雲罕,山林雲氣、仙聖賢明、忠孝節義、游龍、飛鳳、朱雀、玄武、白虎、青龍、竒禽異獸可以為飾者皆亦圖焉。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助祭郊廟則乘之。
大樓輦:輈十二,加以玉飾,衡輪雕彩,與輦輅同,駕牛十二。
小樓輦:輈八,衡輪色數與大樓輦同,駕牛十二。天子、太皇太后、皇太后郊廟,亦乘之。
象輦:左右鳳凰,白馬,仙人前卻飛行,駕二象。羽葆旒蘇,龍旗麾,其飾與乾象同。太皇太后、皇太后助祭郊廟之副乘也。
馬輦:重級,其飾皆如之。繢漆直輈六,左右騑駕。天子籍田、小祀時,則乘之。
臥輦:其飾皆如之。丹漆,駕六馬。
游觀輦:其飾亦如之。駕馬十五匹,皆白馬朱髦尾。天子法駕行幸、巡狩、小祀時,則乘之。
七寶旃檀刻鏤輦:金薄隱起。
馬輦:天子三駕所乘,或為副乘。
緇漆蜀馬車:金薄華蟲隱起。
軺軒:駕駟,金銀隱起。出挽解合。
步挽:天子小駕游宴所乘,亦為副乘。
金根車:羽葆,旒,畫輈輪,華首,彩軒交落,左右騑。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助祭郊廟,籍田先蠶,則乘之。長公主、大貴、公主、封君、諸王妃皆得乘,但右騑而已。
太祖初,皇太子、皇子皆鸞輅立乘,畫輈龍首,朱輪繡轂,彩蓋朱裏,龍旗九斿,畫雲楱。皇子封則賜之,皆駕駟。
又有軺車:緇漆,紫幰朱裏,駕一馬,為副乘。
公安車:緇漆,紫蓋朱裏,畫輈,朱雀、青龍、白虎,龍旗八斿,駕三馬。軺車與王同。
侯車:與公同。七斿,紫蓋青裏,駕二馬。副車亦如之。
子車:緇漆,草蠡文,六斿,皂蓋青裏,駕一馬。副車亦如之。
闕及公、侯、子陪列郊天,則乘之。宗廟小祀,乘軺軒而已。至高祖太和中,詔儀曹令李韶監造車輅,一遵古式焉。
太祖天興二年,命禮官捃采古事,制三駕鹵簿。一曰大駕,設五輅,建太常,屬車八十一乘。平城令、代尹、司隸校尉、丞相奉引,太尉陪乘,太僕御從。輕車介士,千乘萬騎,魚麗雁行。前驅,皮軒、闒戟、芝蓋、雲罕、指南;後殿,豹尾。鳴葭唱,上下作鼓吹。軍戎、大祠則設之。二曰法駕,屬車三十六乘。平城令、代尹、太尉奉引,侍中陪乘,奉車都尉御。巡狩、小祠則設之。三曰小駕,屬車十二乘。平城令、太僕奉引,常侍陪乘,奉車郎御。游宴離宮則設之。二至郊天地,四節祠五帝,或公卿行事,唯四月郊天,帝常親行,樂加鍾懸,以為迎送之節焉。
天賜二年初,改大駕魚麗雁行,更為方陳鹵簿。列步騎,內外為四重,列標建旌,通門四達,五色車旗各處其方。諸王導從在鉀騎內,公在幢內,侯在步槊內,子在刀盾內,五品朝臣使列乘輿前兩廂,官卑者先引。王公侯子車旒麾蓋、信幡及散官構服,一皆純黑。
肅宗熙平元年六月,中侍中劉騰等奏:「中宮仆刺列車輿朽敗。自昔舊都,禮物頗異,遷京已來,未復更造。請集禮官,以裁其制。」靈太后令曰:「付尚書量議。」太常卿穆紹,少卿元端,博士鄭六、劉台龍等議:「案周禮王后之五輅:重翟錫面朱揔,厭翟勒面繢揔,安車雕面鷖揔,皆有容蓋;翟車貝面組揔,有握;輦車,組挽,有翣,羽蓋。重翟,後從王祭祀所乘;厭翟,後從王賔饗諸侯所乘;安車,後朝見於王所乘;翟車,後出桑則乘;輦車,後宮中所乘。謹以周禮聖制,不刊之典,其禮文尤備。孔子云『其或繼周者,雖百世可知也』,以其法不可逾。以此言之,後王輿服典章,多放周式。雖文質時變,輅名冝存,雕飾雖異,理無全舍。當今聖后臨朝,親覽庶政,輿駕之式,冝備典禮。臣等學缺通經,叨參議末,輒率短見,冝准周禮備造五輅,雕飾之制,隨時增減。」
太學博士王延業議:「案周禮,王后有五輅,重翟以從王祠,厭翟以從王饗賔客,安車以朝見於王,翟車以親桑,輦車宮中所乘。又漢輿服志云:秦並天下,閱三代之禮,或曰殷瑞山車,金根之色,殷人以為大輅,於是始皇作金根之車。漢承秦制,御為乘輿。太皇太后、皇太后皆御金根車,加交絡、帷裳,非法駕則乘紫 262fa.gif 軿車,駕三馬,以哭公主、王妃、公侯夫人;宮中出入,則御畫扇輦車。案舊事,比之周禮,唯闕從王饗賔客及朝見於王之乘。竊以為古者諸侯有朝會之禮,故有從饗之儀。今無其事,冝從省略。又今之皇居,宮掖相逼,就有朝見,理無結駟,即事考實,亦冝闕廢。又哭公主及王妃,周禮所無,施之於今,實合事要。損益不同,用舍隨時,三代異制,其道然也。又金根及雲母,駕馬或三或六,訪之經禮,無駕六之文。今之乘輿,又皆駕四,義符古典,冝仍駕四。其餘小駕,冝從駕三。其制用形飾,備見圖志。」
司空領尚書令任城王澄、尚書左僕射元暉、尚書右僕射李平、尚書齊王蕭寶夤、尚書元欽、尚書元昭、尚書左丞盧同、右丞元洪超、考功郎中劉懋、北主客郎中源子恭、南主客郎中游思進、三公郎中崔鴻、長兼駕部郎中薛恱、起部郎中杜遇、左主客郎中元韡、騎兵郎中房景先、外兵郎中石士基、長兼右外兵郎中鄭幼儒、都官郎中李秀之、兼尚書左士郎中朱元旭、度支郎中谷頴、左民郎中張均、金部郎中李仲東、庫部郎中賈思同、國子博士薛禎、邢晏、高諒、奚延、太學博士邢湛、崔瓚、韋朏、鄭季明、國子助敎韓神固、四門博士楊郍羅、唐荊寶、王令儁、吳珍之、宋婆羅、劉燮、高顯邕、杜靈儁、張文和、陳智顯、楊渴侯、趙安慶、賈天度、艾僧、呂太保、王當百、槐貴等五十人,議以為:「皇太后稱制臨朝,躬親庶政,郊天祭地,宗廟之禮,所乘之車,冝同至尊,不應更有製造。周禮、魏晉雖有文辭,不辨形制,假令欲作,恐未合古制,而不可以為一代典。臣以太常、國子二議為疑,重集群官,並從今議,唯恩裁決。」靈太后令曰:「群官以後議折中者,便可如奏。」
太祖天興元年冬,詔儀曹郎董謐撰朝覲、饗宴、郊廟、社稷之儀。六年,又詔有司制冠服,隨品秩各有差,時事未暇,多失古禮。世祖經營四方,未能留意,仍世以武力為事,取於便習而已。至高祖太和中,始考舊典,以制冠服,百僚六宮,各有差次。早世升遐,猶未周洽。肅宗時,又詔侍中崔光、安豐王延明及在朝名學更議之,條章粗備焉。
熙平元年九月,侍中儀同三司崔光表:「奉詔定五時朝服,案北京及遷都以來,未有斯制,輒勒禮官詳據。」太學博士崔瓚議云:「周禮及禮記,三冠六冕,承用區分,璅玉五彩,配飾亦別,都無隨氣春夏之異。唯月令有青旗、赤玉、黑衣、白輅,隨四時而變,復不列弁冕改用之玄黃。以此而推,五時之冠,禮既無文,若求諸正典,難以經證。案司馬彪續漢書輿服及祭祀志云:迎氣五郊,自永平中以禮讖並月令迎氣服色,因采元始故事,兆五郊於洛陽。又雲五郊衣幘,各如方色。又續漢禮儀志:立春,京都百官,皆著青衣,闕服青幘。秋夏悉如其色。自漢逮於魏晉,迎氣五郊,用幘從服,改色隨氣。斯制因循,相承不革,冠冕仍舊,未聞有變。今皇魏憲章前代,損益從冝。五時之冠,愚謂如漢晉用幘為允。」靈太后令曰:「太傅博學洽通,多識前載,既綜朝儀,彌悉其事。便可咨訪,以決所疑。」二年九月,太傅、清河王懌、給事黃門侍郎韋延詳奏:「謹案前敕,制五時朝服,嘗訪國子議其舊式。太學博士崔瓚等議:『自漢逮於魏晉,迎氣五郊,用幘從服,改色隨氣。斯制因循,相承不革,冠冕仍舊,未聞有變。今皇魏憲章前代,損益從冝。五時之冠,謂如漢晉用幘為允。』尚書以禮式不經,請訪議事,奉敕付臣,令加考決。臣以為帝王服章,方為萬世則,不可輕裁。請更集禮官下省定議,蒙敕聽許。謹集門下及學官以上四十三人,尋考史傳,量古校今,一同國子前議。幘隨服變,冠冕弗改。又四門博士臣王僧竒、蔣雅哲二人,以為五時冠冕,冝從衣變。臣等謂從國子前議為允。」靈太后令曰:「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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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34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魏書  卷一百零九‧志第十四  樂五 氣質初分,聲形立矣。聖者因天然之有,為入用之物;縁喜怒之心,設哀樂之器。蕢桴葦籥,其來自乆。伏羲弦琴,農皇制瑟,垂鍾和磬,女媧之簧,隨感而作,其用稍廣。軒轅桴阮瑜之管,定小一之律,以成咸池之美,次以六莖、五英、大章、韶、夏、護、武之屬,聖人所以移風易俗也。故在易之豫,義明崇德。書云:「詩言志,歌詠言,聲依永,律和聲,八音克諧,神人以和。」周禮圜鍾為宮,黃鍾為角,大蔟為征,沽洗為羽,雷鼓、雷,孤竹之管,雲和之琴瑟,雲門之舞,奏之六變,天神可得而降矣;函鍾為宮,大蔟為角,沽洗為征,南呂為羽,靈鼓、靈,孫竹之管,空桑之琴瑟,咸池之舞,奏之八變,地示可得而禮矣;黃鍾為宮,大呂為角,大蔟為征,應鍾為羽,路鼓、路,陰竹之管,龍門之琴瑟,九德之歌,九之舞,奏之九變,人鬼可得而禮矣。此所以恊三才,寧萬國也。凡音,宮為君,商為臣,角為民,征為事,羽為物,五者不亂則無懘之音。宮亂則荒,其君驕;商亂則陂,其官壞;角亂則憂,其民怨;征亂則哀,其事勤;羽亂則危,其財匱。奸聲感人,逆氣應之,逆氣成象而淫樂興焉;正聲感人,順氣應之,順氣成象而和樂興焉。先王恥其亂,故制雅頌之聲以道之,使其聲足樂而不流,使其文足論而不息,使其曲直、繁瘠、廉肉、節奏足以感動人之善心而已,不使放心邪氣得接焉。樂在宗廟之中,君臣上下同聽之,莫不和敬;在族長鄉裏之中,長幼同聽之,莫不和順;閨門之內,父子兄弟同聽之,莫不和親。又有昧任離禁之樂,以娛四夷之民。斯蓋立樂之方也。
三代之衰,邪音閒起,則有爛漫靡靡之樂興焉。周之衰也,諸侯力爭,澆偽萌生,淫慝滋甚,競其邪,忘其正,廣其器,蔑其禮,或奏之而心疾,或撞之不令。晉平公聞清角而顛隕,魏文侯聽古雅而眠睡,鄭、宋、齊、衛,流宕不反,於是正樂虧矣。大樂感於風化,與世推移,治國之音安以樂,亡國之音哀以思,隨時隆替,不常厥聲。延陵歷聽諸國,盛衰必舉,蓋所感者著,所識者深也。樂之崩矣,秦始滅學,經亡義絕,莫探其真。人重恊俗,世貴順耳,則雅聲古器幾將淪絕。漢興,制氏但識其鏗鏘鼓舞,不傳其義,而於郊廟朝廷,皆恊律新變,雜以趙、代、秦、楚之曲,故王禹、宋廚上書切諫,丙彊、景武顯著當時,通儒達士所共嘆息矣。後漢東平王蒼揔議樂事,頗有增加,大抵循前而已。及黃巾、董卓以後,天下喪亂,諸樂亡缺。魏武既獲杜夔,令其考會古樂,而柴玉、左延年終以新聲寵愛。晉世荀勗典樂,與郭夏宋識之徒共加研集,謂為合古,而阮咸譏之。金行不永,以至亡敗,哀思之來,便為驗矣。夫大樂與天地同和,苟非達識至精,何以體其妙極。自漢以後,舞稱歌名,代相改易,服章之用,亦有不同,斯則不襲之義也。
永嘉已下,海內分崩,伶官樂器,皆為劉聰、石勒所獲,慕容儁平冉閔,遂克之。王猛平鄴,入於關右。苻堅既敗,長安紛擾,慕容永之東也,禮樂器用多歸長子,及垂平永,併入中山。自始祖內和魏晉,二代更致音伎;穆帝為代王,愍帝又進以樂物;金石之器雖有未周,而弦管具矣。逮太祖定中山,獲其樂縣,既初撥亂,未遑創改,因時所行而用之。世歷分崩,頗有遺失。
天興元年冬,詔尚書吏部郎鄧淵定律呂,恊音樂。及追尊皇曾祖、皇祖、皇考諸帝,樂用八佾,舞皇始之舞。皇始舞,太祖所作也,以明開大始祖之業。後更制宗廟。皇帝入廟門,奏王夏,太祝迎神於廟門,奏迎神曲,猶古降神之樂;干豆上,奏登歌,猶古清廟之樂;曲終,下奏神祚,嘉神明之饗也;皇帝行禮七廟,奏陛步,以為行止之節;皇帝出門,奏揔章,次奏八佾舞,次奏送神曲。又舊禮:孟秋祀天西郊,兆內壇西,備列金石,樂具,皇帝入兆內行禮,咸奏舞八佾之舞;孟夏有事於東廟,用樂略與西郊同。太祖初,冬至祭天於南郊圓丘,樂用皇矣,奏雲和之舞,事訖,奏維皇,將燎;夏至祭地祇於北郊方澤,樂用天祚,奏大武之舞。正月上日,饗群臣,宣佈政敎,備列宮懸正樂,兼奏燕、趙、秦、吳之音,五方殊俗之曲。四時饗會亦用焉。凡樂者樂其所自生,禮不忘其本,掖庭中歌真人代歌,上敘祖宗開基所由,下及君臣廢興之跡,凡一百五十章,昏晨歌之,時與絲竹合奏。郊廟宴饗亦用之。
六年冬,詔太樂、揔章、鼓吹增修雜伎,造五兵、角牴、麒麟、鳳皇、仙人、長蛇、白象、白虎及諸畏獸、魚龍、辟邪、鹿馬仙車、高百尺、長趫、縁橦、跳丸、五案以備百戲。大饗設之於殿庭,如漢晉之舊也。太宗初,又增修之,撰合大曲,更為鍾鼓之節。
世祖破赫連昌,獲古雅樂,及平涼州,得其伶人、器服,並擇而存之。後通西域,又以恱般國鼓舞設於樂署。
高宗、顯祖無所改作。諸帝意在經營,不以聲律為務,古樂音制,罕復傳習,舊工更盡,聲曲多亡。
太和初,高祖垂心雅古,務正音聲。時司樂上書,典章有闕,求集中秘群官議定其事,並訪吏民,有能體解古樂者,與之修廣器數,甄立名品,以諧八音。詔「可」。雖經眾議,於時卒無洞曉聲律者,樂部不能立,其事彌缺。然方樂之制及四夷歌舞,稍增列於太樂。金石羽旄之飾,為壯麗於往時矣。
五年,文明太后、高祖並為歌章,戒勸上下,皆宣之管弦。
七年秋,中書監高允奏樂府歌詞,陳國家王業符瑞及祖宗德美,又隨時歌謠,不准古舊,辨雅、鄭也。
十一年春,文明太后令曰:「先王作樂,所以和風改俗,非雅曲正聲不冝庭奏。可集新舊樂章,參探音律,除去新聲不典之曲,裨增鍾縣鏗鏘之韻。」
十五年冬,高祖詔曰:「樂者所以動天地,感神祇,調陰陽,通人鬼。故能關山川之風,以播德於無外。由此言之,治用大矣。逮乎末俗陵遲,正聲頓廢,多好鄭衛之音以恱耳目,故使樂章散缺,伶官失守。今方釐革時弊,稽古復禮,庶令樂正雅頌,各得其冝。今置樂官,實須任職,不得仍令濫吹也。」遂簡置焉。
十六年春,又詔曰:「禮樂之道,自古所先,故聖王作樂以和中,制禮以防外。然音聲之用,其致遠矣,所以通感人神,移風易俗。至乃簫韶九奏,鳳皇來儀;擊石拊石,百獸率舞。有周之季,斯道崩缺,故夫子忘味於聞韶,正樂於返魯。逮漢魏之閒,樂章復闕,然博採音韻,粗有篇條。自魏室之興,太祖之世尊崇古式,舊典無墜。但干戈仍用,文敎未淳,故令司樂失治定之雅音,習不典之繁曲。比太樂奏其職司,求與中書參議。覽其所請,愧感兼懷。然心喪在躬,未忍聞此。但禮樂事大,乃為化之本,自非通博之才,莫能措意。中書監高閭器識詳冨,志量明允,每閒陳奏樂典,頗體音律,可令與太樂詳采古今,以備茲典。其內外有堪此用者,任其參議也。」閭曆年考度,粗以成立,遇遷洛不及精盡,未得施行。尋屬高祖崩,未幾,閭卒。
先是,閭引給事中公孫崇共考音律,景明中,崇乃上言樂事。正始元年秋,詔曰:「太樂令公孫崇更調金石,燮理音準,其書二卷並表悉付尚書。夫禮樂之事,有國所重,可依其請,八座已下、四門博士以上此月下旬集太樂署,考論同異,博採古今,以成一代之典也。」十月,尚書李崇奏:「前被旨敕,以兼太樂令公孫崇更調金石,並其書表付外考試,登依旨敕以去。八月初,詣署集議。但六樂該深,五聲妙遠。至如仲尼淵識,故將忘味;吳札善聽,方可論辨。自斯已降,莫有詳之。今既草創,悉不窮解,雖微有詰論,略無究悉。方欲商榷淫濫,作范將來,寧容聊爾一試,便垂竹帛。今請依前所召之官並博聞通學之士更申一集,考其中否,研窮音律,辨括權衡。若可施用,別以聞請。」制「可」。時亦未能考定也。
四年春,公孫崇復表言:「伏惟皇魏龍躍鳳舉,配天光宅。世祖太武皇帝革靜荒嵎,廓寧宇內,凶丑尚繁,戎軒仍動,制禮作樂,致有闕如。高祖孝文皇帝德鍾後仁之期,道恊先天之日,顧雲門以興言,感簫韶而忘味。以故中書監高閭博識明敏,文思優洽,紹蹤成均,實允所寄。乃命閭廣程儒林,究論古樂,依據六經,參諸國志,錯綜陰陽,以制聲律。鍾石管弦,略以完具,八音聲韻,事別粗舉。值遷邑崧瀍,未獲周密,五權五量,竟不就果。自爾迄今,率多褫落,金石虛懸,宮商未會。伏惟陛下至聖承天,纂戎鴻烈,以金石未恊,詔臣緝理。謹即廣搜秬黍,選其中形,又采梁山之竹,更裁律呂,制磬造鍾,依律並就。但權量差謬,其來乆矣,頃蒙付并州民王顯進所獻古銅權,稽之古范,考以今制,鍾律準度,與權參合。昔造猶新,始創若舊,異世同符,如合規矩。樂府先正聲有王夏、肆夏、登歌、鹿鳴之屬六十餘韻,又有文始、五行、勺舞。太祖初興,置皇始之舞,復有吳夷、東夷、西戎之舞。樂府之內,有此七舞。太和初,郊廟但用文始、五行、皇始三舞而已。竊惟周之文武,頌聲不同;漢之祖宗,廟樂又別。伏惟皇魏四祖、三宗,道邁隆周,功超鴻漢,頌聲廟樂,冝有表章,或文或武,以旌功德。自非懿望茂親、雅量淵遠、博識洽聞者其孰能識其得失。衛軍將軍、尚書右僕射臣高肇器度淹雅,神賞入微,徽贊大猷,聲光海內,冝委之監就,以成皇代典謨之美。昔晉中書監荀勗前代名賢,受命成均,委以樂務,崇述舊章,儀刑古典,事光前載,豈遠乎哉。又先帝明詔,內外儒林亦任高閭申請。今之所須,求依前比。」世宗知肇非才,詔曰:「王者功成治定,制禮作樂,以宣風化,以通明神,理萬品,贊陰陽,光功德,治之大本,所冝詳之。可令太常卿劉芳亦與主之。」
永平二年秋,尚書令高肇,尚書僕射、清河王懌等奏言:「案太樂令公孫崇所造八音之器並五度五量,太常卿劉芳及朝之儒學,執諸經傳,考辨合否,尺寸度數悉與周禮不同。問其所以,稱必依經文,聲則不恊,以情增減,殊無準據。竊惟樂者皇朝治定之盛事,光贊祖宗之茂功,垂之後王。不刊之制,冝憲章先聖,詳依經史。且二漢、魏、晉歷諸儒哲,未聞器度依經,而聲調差謬。臣等參議,請使臣芳准依周禮更造樂器,事訖之後,集議並呈,從其善者。」詔「可」。芳上尚書言:「調樂諧音,本非所曉,且國之大事,亦不可決於數人。今請更集朝彥,眾辨是非,明取典據。資決元凱,然後營制。」肇及尚書邢巒等奏許,詔「可」。於是芳主修營。時揚州民張陽子、義陽民兒鳳鳴、陳孝孫、戴當千、吳殿、陳文顯、陳成等七人頗解雅樂正聲,八佾、文武二舞、鐘聲、管弦、登歌聲調,芳皆請令敎習,參取是非。
永平三年冬,芳上言:「觀古帝王,罔不據功象德而制舞名及諸樂章,今欲敎文武二舞,施之郊廟,請參制二舞之名。竊觀漢魏已來,鼓吹之曲亦不相縁,今亦須制新曲,以揚皇家之德美。」詔芳與侍中崔光、郭祚,黃門游肇、孫惠蔚等四人參定舞名並鼓吹諸曲。其年冬,芳又上言:「臣聞樂者,感物移風,諷氓變俗,先王所以敎化黎元,湯武所以〔改章功德。晉氏失政,中原紛盪。劉石以一時奸雄,跋扈魏趙;苻姚以部帥彊豪,趄關輔。〕
〔於是禮壞樂隳,廢而莫理。大魏應期啟運,奄有萬方,雖日不暇給,常以禮樂為先。古樂虧闕,詢求靡所,故頃年以來,創造非一,考之經史,每乖典制。遂使鏗鏘之禮,未備於郊廟;鼓舞之式,尚闕於庭陛。臣忝官宗伯,禮樂是司,所以仰慚俯愧,不遑寧處者矣。自獻春被旨,賜令博採經傳,更制金石,並敎文武二舞及登歌、鼓吹諸曲。今始校就,謹依前敕,延集公卿並一時儒彥討論終始,莫之能異。謹以申聞,請與舊者參呈。若臣等所營形合古制,擊拊會節,元日大饗,則須陳列。既歲聿云暮,三朝無遠,請共本曹尚書及郎中部率呈試。如蒙允許,賜垂敕判。」詔曰:「舞可用新,余且仍舊。」鼓吹雜曲遂寢焉。〕
〔初,御史中尉元匡與芳等競論鍾律。孝明帝熙平二年冬,匡復上言其事,太師、高陽王雍等奏停之。〕
〔先是,有陳仲儒者自江南歸國,頗閒樂事,〕請依京房,立准以調八音。神龜二年夏,有司問狀。仲儒言:
前被符,問:「京房準定六十之律,後雖有器存,曉之者。至熹平末,張光等猶不能定弦之急緩,聲之清濁。仲儒授自何師,出何典籍而雲能曉?」但仲儒在江左之日,頗愛琴,又嘗覽司馬彪所撰續漢書,見京房准術,成數然,而張光等不能定。仲儒不量庸昧,竊有意焉。遂竭愚思,鑽研甚乆。雖未能測其機妙,至於聲韻,頗有所得。度量衡歷,出自黃鍾,雖造管察氣,經史備有,但氣有盈虛,黍有巨細,差之毫氂,失之千裏。自非管應時候,聲驗吉凶,則是非之原,諒亦難定。此則非仲儒淺識所敢聞之。至於准者,本以代律,取其分數,調校樂器,則宮商易辨。若尺寸小長,則六十宮商相與微濁;若分數加短,則六十徵羽類皆小清。語其大本,居然微異。至於清濁相宣,諧會歌管,皆得應合。雖積黍驗氣,取聲之本,清濁諧會,亦須有方。若閒准意,則辨五聲清濁之韻;若善琴術,則知五調調音之體。參此二途,以均樂器,則自然應和,不相奪倫。如不練此,必有乖謬。
案後漢順帝陽嘉二年冬十月,行禮辟雍,奏應鍾,始復黃鍾作樂,器隨月律。是為十二之律必須次第為宮,而商角徵羽以類從之。尋調聲之體,宮商冝濁,徵羽用清。若依公孫崇止以十二律聲,而雲還相為宮,清濁悉足,非唯未練五調調器之法,至於五聲次第,自是不足。何者?黃鍾為聲氣之元,其管最長,故以黃鍾為宮,太蔟為商,林鍾為征,則宮征相順。若均之八音,猶須錯采眾聲,配成其美。若以應鍾為宮,大呂為商,蕤賔為征,則征濁而宮清,雖有其韻,不成音曲。若以夷則為宮,則十二律中唯得取中呂為征,其商角羽並無其韻。若以中呂為宮,則十二律內全無所取。何者?中呂為十二之窮,變律之首。依京房書,中呂為宮,乃以去滅為商,執始為征,然後方韻。而崇乃以中呂為宮,猶用林鍾為商,黃鍾為征,何由可諧?仲儒以調和樂器,文飾五聲,非准不妙。若如嚴嵩父子,心賞清濁,是則為難。若依案見尺作準,調弦緩急,清濁可以意推耳。
但音聲精微,史傳簡略,舊志唯雲准形如瑟十三弦,隱閒九尺,以應黃鍾九寸,調中一弦,令與黃鍾相得。案畫以求其聲,遂不辨准須柱以不?柱有高下,弦有粗細,餘十二弦復應若為?致令攬者望風拱手。又案房准九尺之內為一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分,一尺之內為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又復十之,是為於准一寸之內亦為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然則於准一分之內,乘為二千分,又為小分,以辨彊弱。中閒至促,雖復離朱之明,猶不能窮而分之。雖然仲儒私曾考驗,但前卻中柱,使入准常尺分之內,則相生之韻已自應合。分數既微,器冝精妙。其准面平直,須如停水;其中弦一柱,高下須與二頭臨岳一等,移柱上下之時,不使離弦,不得舉弦。又中弦粗細,須與琴宮相類。中弦須施軫如琴,以軫調聲,令與黃鍾一管相合。中弦下依數盡出六十律清濁之節。其餘十二弦,須施柱如箏。又凡弦皆須豫張,使臨時不動,即於中弦案盡一周之聲,度著十二弦上。然後依相生之法,以次運行,取十二律之商征。商征既定,又依琴五調調聲之法,以均樂器。其瑟調以宮為主,清調以商為主,平調以角為主。五調各以一聲為主,然後錯采眾聲以文飾之,方如錦繡。
自上代來消息調準之方並史文所略,出仲儒所思。若事有乖此,聲則不和。仲儒尋准之分數,精微如彼,定弦緩急,艱難若此。而張光等親掌其事,尚不知藏中有準。既未識其器,又焉能施弦也?且燧人不師資而習火,延壽不束脩以變律,故云「知之者欲敎而無從,心達者體知而無師」。苟有一毫所得,皆關心抱,豈必要經師授然後為竒哉!但仲儒自省膚淺,才非一足,正可粗識音韻,才言其理致耳。
時尚書蕭寶夤奏言:「金石律呂,制度調均,中古已來或通曉。仲儒雖粗述書文,頗有所說,而學不師授,雲出己心;又言舊器不任,必須更造,然後克諧。上違成敕用舊之旨,輒持己心,輕欲製作。臣竊思量,不合依許。」詔曰:「禮樂之事,蓋非常人所明,可如所奏。」
正光中,侍中、安豐王延明受詔監修金石,博探古今樂事,令其門生河閒信都芳考算之。屬天下多難,終無製造。芳後乃撰延明所集樂說並諸器物准圖二十餘事而注之,不得在樂署考正聲律也。
普泰中,前廢帝詔錄尚書長孫稚、太常卿祖瑩營理金石。永熙二年春,稚、瑩表曰:
臣聞安上治民莫善於禮,移風易俗莫善於樂。易曰:「先王以作樂崇德,殷薦之上帝,以配祖考。」書曰:「擊鳴球,拊搏琴瑟以詠,祖考來格。」詩言志,律和聲,敦敘九族,平章百姓,天神於焉降歆,地祇可得而禮。故樂以象德,舞以象功,干戚所以比其形容,金石所以發其歌頌,薦之宗廟則靈祇饗其和,用之朝廷則君臣恊其志,樂之時義大矣哉!雖復沿革異時,晦明殊位,周因殷禮,百世可知也。
太祖道武皇帝應圖受命,光宅四海,義合天經,德符地緯,九戎薦舉,五禮未詳。太宗、世祖重輝累耀,恭宗、顯祖誕隆丕基,而猶經營四方,匪遑製作。高祖孝文皇帝承太平之緒,纂無為之運,帝圖既遠,王度惟新。太和中命故中書監高閭草創古樂,閭尋去世,未就其功。閭亡之後,故太樂令公孫崇續修遺事,十有餘載,崇敷奏其功。時太常卿劉芳以崇所作,體制差舛,不合古義,請更修營,被旨聽許。芳又釐綜,乆而申呈。時故東平王元匡共相論駁,各樹朋黨,爭競紛綸,竟無底定。及孝昌已後,世屬艱虞,內難孔殷,外敵滋甚。永安之季,胡賊入京,燔燒樂庫,所有之鍾悉畢賊手,其餘磬石,咸為灰燼。普泰元年,臣等奉敕營造樂器,責問太樂前來郊丘懸設之方,宗廟施安之分。太樂令張干龜荅稱芳所造六格:北廂黃鍾之均,實是夷則之調,其餘三廂,宮商不和,共用一笛,施之前殿,樂人尚存;又有沽洗、太蔟二格,用之後宮,檢其聲韻,復是夷則,於今尚在。而芳一代碩儒,斯文攸屬,討論之日,必應考古,深有明證。干龜之辨,恐是歷歲稍遠,伶官失職。芳乆殂沒,遺文銷毀,無可遵訪。臣等謹詳周禮,分樂而序之。
凡樂:圜鍾為宮,黃鍾為角,太蔟為征,沽洗為羽,若樂六變,天神可得而禮;函鍾為宮,太蔟為角,沽洗為征,南呂為羽,若樂八變,地示可得而禮;黃鍾為宮,大呂為角,太蔟為征,應鍾為羽,若樂九變,人鬼可得而禮。至於佈置,不得相生之次,兩均異宮,並無商聲,而同用一征。書曰:於予擊石拊石,百獸率舞,八音克諧,神人以和。計五音不具,則聲豈成文;七律不備,則理無和韻。八音克諧,莫曉其旨。聖道幽玄,微言已絕,漢魏已來,未能作者。案春秋魯昭公二十年,晏子言於齊侯曰:「先王之濟五味、和五聲也,以平其心,成其政也。聲亦如味,一氣、二體、三類、四物、五聲、六律、七音、八風、九歌以相成也。」服子慎注云:「黃鍾之均,黃鍾為宮,太蔟為商,沽洗為角,林鍾為征,南呂為羽,應鍾為變宮,蕤賔為變徵。一懸十九鍾,十二懸二百二十八鍾,八十四律。」即如此義,乃可尋究。今案周禮小胥之職,樂懸之法,鄭注云:「鍾磬編縣之,二八十六枚。」漢成帝時,犍為郡於水濵得古磬十六枚獻呈,漢以為瑞,復依禮圖編懸十六。去正始中,徐州薛城送玉磬十六枚,亦是一懸之器。檢太樂所用鍾、磬,各一懸十四,不知何據。魏侍中繆襲云:周禮以六律、六同、五聲、八音、六舞大合樂以致鬼神。今之樂官,徒知古有此制,莫有明者。又云:樂制既亡,漢成謂韶武、武德、武始、大鈞可以備四代之樂。奏黃鍾,舞文始,以祀天地;奏太蔟,舞大武,以祀五郊、明堂;奏姑洗,舞武德,巡狩以祭四望山川;奏蕤賔,舞武始、大鈞以祀宗廟。祀圓丘、方澤,群廟祫祭之時則可兼舞四代之樂。漢亦有雲翹、育命之舞,罔識其源,漢以祭天。魏時又以雲翹兼祀圓丘天郊,育命兼祀方澤地郊。今二舞乆亡,無復知者。臣等謹依高祖所制尺,周官考工記鳧氏為鍾鼓之分、磬氏為磬倨句之法,禮運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之義,以律呂為之劑量,奏請制度,經紀營造。依魏晉所用四廂宮懸,鍾、磬各十六懸,塤、箎、箏、築聲韻區別。蓋理三稔,於茲始就,五聲有節,八音無爽,笙鏞和合,不相奪倫,元日備設,百僚允矚。雖未極萬古之徽蹤,實是一時之盛事。
竊惟古先哲王制禮作樂,各有所稱:黃帝有咸池之樂,顓頊作承雲之舞,大章、大韶堯舜之異名,大夏、大濩禹湯之殊稱,周言大武,秦曰壽人。及焚書絕學之後,舊章淪滅,無可準據。漢高祖時,叔孫通因秦樂人制宗廟樂,迎神廟門奏嘉至,皇帝入廟門奏永至,登歌再終,下奏休成之樂,通所作也。高祖六年,有昭容樂、禮容樂,又有房中祠樂,高祖唐山夫人所作也。孝惠二年,使樂府令夏侯寬備其簫管,更名安世樂。高祖廟奏武德、文始、五行之舞,孝文廟奏昭德、文始、四時、五行之舞,孝武廟奏盛德、文始、四時、五行之舞。武德者,高祖四年作也,以象天下樂己行武以除亂也;文始舞者,舜韶舞,高祖六年更名曰文始,以示不相襲也;五行舞者,本周舞,秦始皇二十六年更名曰五行也;四時舞者,孝文所作,以明天下之安和也。孝景以武德舞為昭德,孝宣以昭德舞為盛德。光武廟奏大武,諸帝廟並奏文始、五行、四時之舞。及卯金不祀,當塗勃興,魏武廟樂改雲韶武,用虞之大韶、周之大武,揔號大鈞也。曹失其鹿,典午乘時,晉氏之樂更名正德。自昔帝王,莫不損益相縁,徽號殊別者也。而皇魏統天百三十載,至於樂舞,迄未立名,非所以聿宣皇風,章明功德,讚揚懋軌,垂範無窮者矣。
案今後宮饗會及五郊之祭,皆用兩懸之樂,詳攬先誥,大為紕繆。古禮,天子宮懸,諸侯軒懸,大夫判懸,士特懸。皇后禮數,德合王者,名器所資,豈同於大夫哉。孝經言:「嚴父莫大於配天。」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即五精之帝也。禮記王制「庶羞不逾牲,燕衣不逾祭服」,論語「禹卑宮室,盡力於溝洫」,「惡衣食致美於黻冕」。何有殿庭之樂過於天地乎!失禮之差,遠於千裏。昔漢孝武帝東巡狩封禪,還祀泰一於甘泉,祭后土於汾陰,皆盡用,明其無減。普泰元年,前侍中臣孚及臣瑩等奏求造十二懸,六懸裁訖,續復營造,尋蒙旨判。今六懸既成,臣等思鍾磬各四,鈲鎛相從,十六格宮懸已足,今請更營二懸,通前為八,宮懸兩具矣。一具備於太極,一具列於顯陽。若圓丘、方澤、上辛、四時五郊、社稷諸祀雖時日相交,用之無闕。孔子曰:周道四達,禮樂交通。傳曰:「魯有禘樂,賔祭用之。」然則天地宗廟同樂之明證也。其升斗權量,當時未定,請即刊校,以為長准。
周存六代之樂,雲門、咸池、韶、夏、濩、武用於郊廟,各有所施,但世運遙緬,隨時亡缺。漢世唯有虞韶、周武,魏為武始、咸熙,錯綜風聲,為一代之禮。晉無改造,易名正德。今聖朝樂舞未名,舞人冠服無准,稱之文、武舞而已。依魏景初三年以來衣服制,其祭天地宗廟:武舞執干戚,著平冕、黑介幘、玄衣裳、白領袖、絳領袖中衣、絳合幅、黑韋鞮;文舞執羽籥,冠委貌,其服同上。其奏於廟庭:武舞,武弁、赤介幘、生絳袍、單衣絳領袖、皂領袖中衣、虎文畫合幅、白布、黑韋鞮;文舞者進賢冠、黑介幘、生黃袍、單衣白合幅,服同上。其魏晉相因,承用不改。古之神室,方各別所,故聲歌各異。今之太廟,連基接棟,樂舞同奏,於義得通。
自中原喪亂,晉室播盪,永嘉已後,舊章湮沒。太武皇帝破平統萬,得古雅樂一部,正聲歌五十曲,工伎相傳,閒有施用。自高祖遷居,世宗晏駕,內外多事,禮物未周。今日所有王夏、肆夏之屬二十三曲,猶得擊奏,足以闡累聖之休風,宣重光之盛美。伏惟陛下仁格上皇,義光下武,道契玄機,業隆寶祚,思服典章,留心軌物,反堯舜之淳風,復文武之境土,飾宇宙之儀刑,納生人於福地,道德熙泰,樂載新聲,天成地平,於是乎在。樂舞之名,乞垂旨判。臣等以愚昧參廁問道,呈御之日,伏增惶懼。
詔:「其樂名付尚書博議以聞。」
其年夏,集群官議之。瑩複議曰:「夫樂所以乘靈通化,舞所以象物昭功,金石播其風聲,絲竹申其歌詠。郊天祠地之道,雖百世而可知;奉神育民之理,經千載而不昧。是以黃帝作咸池之樂,顓頊有承雲之舞,堯為大章,舜則大韶,禹為大夏,湯為大濩,周曰大武,秦曰壽人,漢為大予,魏名大鈞,晉曰正德。雖三統互變,五運代降,莫不述作相因,徽號殊別者也。皇魏道格三才,化清四宇,弈世載德,累葉重光,或以文敎興邦,或以武功平亂,功成治定,於是乎在。及主上龍飛載造,景命惟新,書軌自同,典刑罔二,覆載均於兩儀,仁澤被於四海,五聲有序,八音克諧,樂舞之名,冝以詳定。案周兼六代之樂,聲律所施,咸有次第。滅學以後,經禮散亡,漢來所存,二舞而已。請以韶舞為崇德,武舞為章烈,揔名曰嘉成。漢樂章云:『高張四縣,神來燕饗。』宗廟所設,宮懸明矣。計五郊天神,尊於人鬼;六宮陰極,體同至尊。理無減降,冝皆用宮懸。其舞人冠服制裁咸同舊式。庶得以光贊鴻功,敷揚大業。」錄尚書事長孫稚已下六十人同議申奏,詔曰:「王者功成作樂,治定製禮,以『成』為號,良無閒然。又六代之舞者,以大為名,今可准古為大成也。凡音樂以舞為主,故干戈羽籥,禮亦無別,但依舊為文舞、武舞而已。余如議。」
初,侍中崔光、臨淮王彧並為郊廟歌詞而迄不施用,樂人傳習舊曲,加以訛失,了無章句。後太樂令崔九龍言於太常卿祖瑩曰:「聲有七聲,調有七調,以今七調合之七律,起於黃鍾,終於中呂。今古雜曲,隨調舉之,將五百曲。恐諸曲名,後致亡失,今輒條記,存之於樂府。」瑩依而上之。九龍所錄,或雅或鄭,至於謠俗、四夷雜歌,但記其聲折而已,不能知其本意。又名多謬舛,莫識所由,隨其淫正而取之。樂署今見傳習,其中復有所遺,至於古雅,尤多亡矣。
初,高祖討淮、漢,世宗定壽春,收其聲伎。江左所傳中原舊曲,明君、聖主、公莫、白鳩之屬,及江南吳歌、荊楚四聲,揔謂清商。至於殿庭饗宴兼奏之。其圓丘、方澤、上辛、地祗、五郊、四時拜廟、三元、冬至、社稷、馬射、籍田、樂人之數,各有差等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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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34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魏書  卷一百一十‧志第十五  食貨六 夫為國為家者,莫不以谷貨為本。故洪範八政,以食為首,其在易曰「聚人曰財」,周禮以九職任萬民,以九賦斂財賄。是以古先哲王莫不敬授民時,務農重谷,躬親千畝,貢賦九州。且一夫不耕,一女不織,或受其饑寒者。饑寒迫身,不能保其赤子,攘竊而犯法,以至於殺身。跡其所由,王政所陷也。夫百畝之內,勿奪其時,易其田疇,薄其稅斂,民可使冨也。既飽且冨,而仁義禮節生焉,亦所謂衣食足,識榮辱也。晉末,天下大亂,生民道盡,或死於干戈,或斃於饑饉,其幸而自存者蓋十五焉。
太祖定中原,接喪亂之弊,兵革並起,民廢農業。方事雖殷,然經略之先,以食為本,使東平公儀墾闢河北,自五原至於棝陽塞外為屯田。初,登國六年破衛辰,收其珍寶、畜產,名馬三十餘萬、牛羊四百餘萬,漸增國用。既定中山,分徙吏民及徒何種人、工伎巧十萬餘家以充京都,各給耕牛,計口授田。天興初,制定京邑,東至代郡,西及善無,南極陰館,北盡參合,為畿內之田;其外四方四維置八部帥以監之,勸課農耕,量校收入,以為殿最。又躬耕籍田率先百姓。自後比歲大熟,匹中八十餘斛。是時戎車不息,雖頻有年,猶未足以乆贍矣。
太宗永興中,頻有水旱,詔簡宮人非所當御及非執作伎巧,自余出賜鰥民。神瑞二年,又不熟,京畿之內,路有行饉。帝以飢將遷都於鄴,用博士崔浩計乃止。於是分簡尤貧者就食山東。敕有司勸課留農者曰:「前志有之,人生在勤,勤則不匱。凡庶民之不畜者祭無牲,不耕者祭無盛,不樹者死無槨,不蠶者衣無帛,不績者喪無衰。敎行三農,生殖九穀;敎行園囿,毓長草木;敎行虞衡,山澤作材;敎行藪牧,養蕃鳥獸;敎行百工,飭成器用;敎行商賈,阜通貨賄;敎行嬪婦,化治絲枲;敎行臣妾,事勤力役。」自是民皆力勤,故歲數豐穰,畜牧滋息。
泰常六年,詔六部民羊滿百口,調戎馬一匹。
世祖即位,開拓四海,以五方之民各有其性,故修其敎不改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冝,納其方貢以充倉廩,收其貨物以實庫藏,又於歲時取鳥獸之登於俎用者以牣膳府。
先是,禁網疏闊,民多逃隱。天興中,詔采諸漏戶,令輸綸綿。自後諸逃戶佔為細繭羅縠者甚眾。於是雜營戶帥遍於天下,不隸守宰,賦役不周,戶口錯亂。始光三年詔一切罷之,以屬郡縣。
神二年,帝親御六軍,略地廣漠。分命諸將,窮追蠕蠕,東至澣海,西接張掖,北度燕然山,大破之,虜其種落及馬牛雜畜方物萬計。其後復遣成周公萬度歸西伐焉耆,其王鳩屍卑郍單騎奔龜茲,舉國臣民負錢懷貨,一時降款,獲其竒寶異玩以巨萬,駞馬雜畜不可勝數。度歸遂入龜茲,復獲其殊方瓌詭之物億萬已上。是時方隅未克,帝屢親戎駕,而委政於恭宗。真君中,恭宗下令修農職之敎,事在帝紀。此後數年之中,軍國用足矣。
高宗時,牧守之官,頗為貨利。太安初,遣使者二十餘輩循行天下,觀風俗,視民所疾苦。詔使者察諸州郡墾殖田畝、飲食衣服、閭裏虛實、盜賊劫掠、貧冨彊劣而罰之,自此牧守頗改前弊,民以安業。
自太祖定中原,世祖平方難,收穫珍寶,府藏盈積。和平二年秋,詔中尚方作黃金合盤十二具,徑二尺二寸,鏤以白銀,鈿以玫瓌,其銘曰:「九州致貢,殊域來賔,乃作茲器,錯用具珍。鍜以紫金,鏤以白銀,範圍擬載,吐燿含真。纖文麗質,若化若神,皇王御之,百福惟新。」其年冬,詔出內庫綾綿布帛二十萬匹,令內外百官分曹賭射。四年春,詔賜京師之民年七十已上太官廚食以終其身。
顯祖即位,親行儉素,率先公卿,思所以賑益黎庶。至天安、皇興閒,歲頻大旱,絹匹千錢。劉彧淮北青、冀、徐、兗、司五州告亂請降,命將率眾以援之。既臨其境,青冀懷貳,進軍圍之,數年乃拔。山東之民咸勤於征戍轉運,帝深以為念。遂因民貧冨,為租輸三等九品之制。千裏內納粟,千裏外納米;上三品戶入京師,中三品入他州要倉,下三品入本州。
先是太安中,高宗以常賦之外雜調十五,頗為煩重,將與除之。尚書毛法仁曰:「此是軍國資用,今頓罷之,臣愚以為不可。」帝曰:「使地利無窮,民力不竭,百姓有餘,吾孰與不足。」遂免之。未幾,復調如前,至是乃終罷焉。於是賦斂稍輕,民復贍矣。
舊制,民閒所織絹、布,皆幅廣二尺二寸,長四十尺為一匹,六十尺為一端,令任服用。後乃漸至濫惡,不依尺度。高祖延興三年秋七月,更立嚴制,令一準前式,違者罪各有差,有司不檢察與同罪。
太和八年,始准古班百官之祿,以品第各有差。先是,天下戶以九品混通,戶調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庫,以供調外之費。至是,戶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為官司之祿。後增調外帛滿二匹。所調各隨其土所出。其司、冀、雍、華、定、相、泰、洛、豫、懷、兗、陝、徐、青、齊、濟、南豫、東兗、東徐十九州,貢綿絹及絲;幽、平、並、肆、岐、涇、荊、涼、梁、汾、秦、安、營、豳、夏、光、郢、東秦,司州萬年、雁門、上谷、靈丘、廣寧、平涼郡,懷州邵上郡之長平、白水縣,青州北海郡之膠東縣、平昌郡之東武平昌縣、高密郡之昌安高密夷安黔陬縣,泰州河東之蒲阪、汾陰縣,東徐州東莞郡之莒、諸、東莞縣,雍州馮翊郡之蓮芍縣、咸陽郡之寧夷縣、北地郡之三原雲陽銅官冝君縣,華州華山郡之夏陽縣,徐州北濟陰郡之離狐豐縣、東海郡之贛榆襄賁縣,皆以麻布充稅。
九年,下詔均給天下民田:
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還受之盈縮。
諸民年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沒則還田。奴婢、牛隨有無以還受。
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於分雖盈,沒則還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數。不足者以露田充倍。
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課蒔余,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蒔榆、棗。奴各依良。限三年種畢,不畢,奪其不畢之地。於桑榆地分雜蒔余果及多種桑榆者不禁。
諸應還之田,不得種桑榆棗果,種者以違令論,地入還分。
諸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恆從見口。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法。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
諸麻布之土,男夫及課,別給麻田十畝,婦人五畝,奴婢依良。皆從還受之法。
諸有舉戶老小癃殘無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還所受,寡婦守志者雖免課亦授婦田。
諸還受民田,恆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賣買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還受。
諸土廣民稀之處,隨力所及,官借民種蒔。役有土居者,依法封授。
諸地狹之處,有進丁受田而不樂遷者,則以其家桑田為正田分,又不足不給倍田,又不足家內人別減分。無桑之鄉准此為法。樂遷者聽逐空荒,不限異州他郡,唯不聽避勞就逸。其地足之處,不得無故而移。
諸民有新居者,三口給地一畝,以為居室,奴婢五口給一畝。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課種菜五分畝之一。
諸一人之分,正從正,倍從倍,不得隔越他畔。進丁受田者恆從所近。若同時俱受,先貧後冨。再倍之田,放此為法。
諸遠流配謫、無子孫、及戶絕者,墟宅、桑榆盡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給其所親;未給之閒,亦借其所親。
諸宰民之官,各隨地給公田,刺史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別駕各八頃,縣令、郡丞六頃。更代相付。賣者坐如律。
魏初不立三長,故民多蔭附。蔭附者皆無官役,豪彊征斂,倍於公賦。十年,給事中李衝上言:「冝准古,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裏長,五裏立一黨長,長取鄉人彊謹者。鄰長復一夫,裏長二,黨長三。所復復征戍,余若民。三載亡愆則陟用,陟之一等。其民調,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婦之調;奴任耕,婢任績者,八口當未娶者四;耕牛二十頭當奴婢八。其麻布之鄉,一夫一婦布一匹,下至牛,以此為降。大率十匹為公調,二匹為調外費,三匹為內外百官俸,此外雜調。民年八十已上,聽一子不從役。孤獨癃老篤疾貧窮不能自存者,三長內迭養食之。」
書奏,諸官通議,稱善者眾。高祖從之,於是遣使者行其事。乃詔曰:「夫任土錯貢,所以通有無;井乘定賦,所以均勞逸。有無通則民財不匱,勞逸均則人樂其業。此自古之常道也。又鄰裏鄉黨之制,所由來乆。欲使風敎易周,家至日見,以大督小,從近及遠,如身之使手,干之揔條,然後口算平均,義興訟息。是以三典所同,隨世洿隆;貳監之行,從時損益。故鄭僑復丘賦之術,鄒人獻盍徹之規。雖輕重不同,而當時俱適。自昔以來,諸州戶口,籍貫不實,包藏隱漏,廢公罔私。冨彊者併兼有餘,貧弱者餬口不足。賦稅齊等,無輕重之殊;力役同科,無眾寡之別。雖建九品之格,而豐埆之土未融;雖立均輸之楷,而蠶績之鄉無異。致使淳化未樹,民情偷薄。朕每思之,良懷深慨。今革舊從新,為裏黨之法,在所牧守,冝以喻民,使知去煩即簡之要。」初,百姓咸以為不若循常,豪冨併兼者尤弗願也。事施行後,計省昔十有餘倍。於是海內安之。
十一年,大旱,京都民飢。加以牛疫,公私闕乏,時有以馬驢及橐駞供駕挽耕載。詔聽民就豐。行者十五六,道路給糧稟,至所在,三長贍養之。遣使者時省察焉。留業者,皆令主司審核,開倉賑貸。其有特不自存者,悉檢集,為粥於術衢,以救其困。然主者不明牧察,郊甸閒甚多餧死者。時承平日乆,府藏盈積,詔盡出御府衣服珍寶、太官雜器、太僕乘具、內庫弓矢刀鉾十分之八、外府衣物繒布絲纊諸所供國用者,以其太半班齎百司,下至工商皂隸,逮於六鎮邊戍,畿內鰥寡孤獨貧癃者,皆有差。
十二年,詔群臣求安民之術。有司上言:「請析州郡常調九分之二,京都度支歲用之餘,各立官司,豐年糴貯於倉,時儉則加私之一,糶之於民。如此,民必力田以買絹,積財以取粟。官,年登則常積,歲凶則直給。又別立農官,取州郡戶十分之一,以為屯民。相水陸之冝,斷頃畝之數,以贓贖雜物市牛科給,令其肆力。一夫之田,歲責六十斛,甄其正課並征戍雜役。行此二事,數年之中則谷積而民足矣。」帝覽而善之,尋施行焉。自此公私豐贍,雖時有水旱,不為災也。
世祖之平統萬,定秦隴,以河西水草善,乃以為牧地。畜產滋息,馬至二百餘萬匹,橐駞將半之,牛羊則無數。高祖即位之後,復以河陽為牧場,恆置戎馬十萬匹,以擬京師軍警之備。每歲自河西徙牧於并州,以漸南轉,欲其習水土而無死傷也,而河西之牧彌滋矣。正光以後,天下喪亂,遂為群寇所盜掠焉。
世宗延昌三年春,有司奏長安驪山有銀礦,二石得銀七兩。其年秋,恆州又上言,白登山有銀礦,八石得銀七兩,錫三百餘斤,其色潔白,有逾上品。詔並置銀官,常令采鑄。又漢中舊有金戶千餘家,常於漢水沙淘金,年終揔輸。後臨淮王彧為梁州刺史,奏罷之。其鑄鐵為農器、兵刃,在所有之,然以相州牽口冶為工,故常煉鍛為刀,送於武庫。
自魏德既廣,西域、東夷貢其珍物,充於王府。又於南垂立互市,以致南貨,羽毛齒革之屬無遠不至。神龜、正光之際,府藏盈溢。靈太后曾令公卿已下任力負物而取之,又數賚禁內左右,所費無貲,而不能一丐百姓也。
自徐揚內附之後,仍世經略江淮,於是轉運中州,以實邊鎮,百姓疲於道路。乃令番戍之兵,營起屯田,又收內郡兵資與民和糴,積為邊備。有司又請於水運之次,隨便置倉,乃於小平、石門、白馬津、漳涯、黑水、濟州、陳郡、大梁凡八所,各立邸閣,每軍國有須,應機漕引。自此費役微省。
三門都將薛欽上言:「計京西水次汾華二州、恆農、河北、河東、正平、平陽五郡年常綿絹及貲麻皆折公物,僱車牛送京。道險人弊,費公損私。略計華州一車,官酬絹八匹三丈九尺,別有私民雇價布六十匹;河東一車,官酬絹五匹二丈,別有私民雇價布五十匹。自余州郡,雖未練多少,推之遠近,應不減此。今求車取雇絹三匹,市材造船,不勞采斫。計船一艘,舉十三車,車取三匹,合有三十九匹。雇作手並匠及船上雜具食直,足以成船。計一船剩絹七十八匹,布七百八十匹。又租車一乘,官格四十斛成載;私民雇價,遠者五斗布一匹,近者一石布一匹。准其私費,一車布遠者八十匹,近者四十匹。造船一艘,計舉七百石,准其雇價,應有一千四百匹。今取布三百匹,造船一艘並船上覆治雜事,計一船有剩布一千一百匹。又其造船之處,皆須鋸材人功,並削船茹,依功多少,即給當州郡門兵,不假更召。汾州有租調之處,去汾不過百裏,華州去河不滿六十,並令計程依舊酬價,車送船所。船之所運,唯達陂。其陸路從陂至倉庫,調一車雇絹一匹,租一車布五匹,則於公私為便。」
尚書度支郎中朱元旭計稱:「效立於公,濟民為本;政列於朝,潤國是先。故大禹疏決,以通四載之冝;有漢穿引,受納百川之用。厥績顯於當時,嘉聲播於圖史。今校薛欽之說,雖跡驗未彰,而指況甚善。所云以船代車,是其策之長者。若以門兵造舟,便為闕彼防禦,無容全依。冝令取僱車之物,市材執作,及倉庫所須,悉以營辦。七月之始,十月初旬,令州郡綱典各受租調於將所,然後付之。十車之中,留車士四人佐其守護。粟帛上船之日,隨運至京,將共監慎,如有耗損,同其陪征。河中缺失,專歸運司。輸京之時,聽其即納,不得雜合,違失常體。必使量上數下,謹其受入,自餘一如其列。計底柱之難,號為天險,迅驚千裏,未易其功。然既陳便利,無容輒抑。若效充其說,則附例酬庸,如其不驗,征填所損。今始開創,不可懸生減折,具依請營立。一年之後,須知贏費。歲遣御史校其虛實,脫有乖越,別更裁量。」尚書崔休以為刳木為舟,用興上代;鑿渠通運,利盡中古。是以漕輓河渭,留侯以為偉談;方舟蜀漢,酈生稱為口實。豈直張純之奏,見美東都;陳勰之功,事高晉世。其為利益,所從來乆矣。案欽所列,實允事冝;郎中之計,備盡公理。但舟楫所通,遠近必至,苟利公私,不冝止在前件。昔人乃遠通褒斜以利關中之漕,南達交廣以增京洛之饒。況乃漳洹夷路,河濟平流,而不均彼省煩,同茲巨益。且鴻溝之引宋衛,史牒具存;討虜之通幽冀,古蹟備在。舟車省益,理實相懸;水陸難易,力用不等。昔忝東州,親逕□驗,斯損益不可同年而語。請諸通水運之處,皆冝率同此式。縱復五百、三百裏,車運水次,校計利饒,猶為不少。其欽所列州郡,如請興造。東路諸州皆先通水運,今年租調,悉用舟楫。若船數有闕,且賃假充事,比之僦車,交成息耗。其先未通流,冝遣檢行,閒月修治,使理有可通,必無壅滯。如此,則發召匪多,為益實廣,一爾暫勞,乆安永逸。」錄尚書、高陽王雍,尚書僕射李崇等奏曰:「運漕之利,今古攸同,舟車息耗,實相殊絕。欽之所列,關西而已,若域內同行,足為公私巨益。謹輒參量,備如前計,庶徵召有減,勞止小康。若此請蒙遂,必須溝洫通流,即求開興修築。或先以開治,或古蹟仍在,舊事可因,用功差易。此冬閒月,令疏通咸訖,比春水之時,使運漕無滯。」詔從之,而未能盡行也。
正光後,四方多事,加以水旱,國用不足,預折天下六年租調而征之。百姓怨苦,民不堪命。有司奏斷百官常給之酒,計一歲所省合米五萬三千五十四斛九升,孽谷六千九百六十斛,三十萬五百九十九斤。其四時郊廟、百神群祀依式供營,遠蕃使客不在斷限。爾後寇賊轉眾,諸將出征,相繼奔敗,所亡器械資糧不可勝數,而關西喪失尤甚,帑藏益以空竭。有司又奏內外百官及諸蕃客稟食及肉悉二分減一,計終歲省肉百五十九萬九千八百五十六斤,米五萬三千九百三十二石。
孝昌二年冬,稅京師田租畝五升,借賃公田者畝一斗。又稅市,入者人一錢,其店舍又為五等,收稅有差。
莊帝初,承喪亂之後,倉廩虛罄,遂班入粟之制。輸粟八千石,賞散侯;六千石,散伯;四千石,散子;三千石,散男。職人輸七百石,賞一大階,授以實官。白民輸五百石,聽依第出身,一千石,加一大階;無第者輸五百石,聽正九品出身,一千石,加一大階。諸沙門有輸粟四千石入京倉者,授本州統,若無本州者,授大州都;若不入京倉,入外州郡倉者,三千石,畿郡都統,依州格;若輸五百石入京倉者,授本郡維郍,其無本郡者,授以外郡;粟入外州郡倉七百石者,京倉三百石者,授縣維郍。
孝靜天平初,以遷民草創,資產未立,詔出粟一百三十萬石以賑之。三年夏,又賑遷民稟各四十日。其年秋,並、肆、汾、建、晉、泰、陝、東雍、南汾九州霜旱,民飢流散。四年春,詔所在開倉賑恤之,而死者甚眾。時諸州調絹不依舊式,齊獻武王以其害民,興和三年冬,請班海內,悉以四十尺為度。天下利焉。
河東郡有鹽池,舊立官司以收稅利,是時罷之,而民有冨彊者專擅其用,貧弱者不得資益。延興末,復立監司,量其貴賤,節其賦入,於是公私兼利。世宗即位,政存寬簡,復罷其禁,與百姓共之。其國用所須,別為條制,取足而已。自後豪貴之家復乘勢占奪,近池之民,又輒障吝。彊弱相陵,聞於遠近。神龜初,太師、高陽王雍,太傅、清河王懌等奏:「鹽池天藏,資育群生。仰惟先朝限者,亦不苟與細民競茲贏利。但利起天池,取用無法,或豪貴封護,或近者吝守,卑賤遠來,超然絕望。是以因置主司,令其裁察,彊弱相兼,務令得所。且十一之稅,自古及今,取輒以次,所濟為廣。自爾霑洽,遠近齊平,公私兩冝,儲益不少。及鼓吹主簿王后興等詞稱請供百官食鹽二萬斛之外,歲求輸馬千匹、牛五百頭。以此而推,非可稍計。後中尉甄琛啟求罷禁,被敕付議。尚書執奏,稱琛啟坐談則理高,行之則事闕,請依常禁為允。詔依琛計。乃為繞池之民尉保光等擅自固護,語其障禁,倍於官司,取與自由,貴賤任口。若無大宥,罪合推斷。詳度二三,深乖王法。臣等商量,請依先朝之詔,禁之為便。防奸息暴,斷遣輕重,亦准前旨。所置監司,一同往式。」於是復置監官以監檢焉。其後更罷更立,以至於永熙。
自遷鄴後,於滄、瀛、幽、青四州之境,傍海煮鹽。滄州置灶一千四百八十四,瀛州置灶四百五十二,幽州置灶一百八十,青州置灶五百四十六,又於邯鄲置灶四,計終歲合收鹽二十萬九千七百二斛四升。軍國所資,得以周贍矣。
魏初至於太和,錢貨無所周流,高祖始詔天下用錢焉。十九年,冶鑄粗備,文曰「太和五銖」,詔京師及諸州鎮皆通行之。內外百官祿皆準絹給錢,絹匹為錢二百。在所遣錢工備爐冶,民有欲鑄,聽就鑄之,銅必精練,無所和雜。世宗永平三年冬,又鑄五銖錢。肅宗初,京師及諸州鎮或鑄或否,或有止用古錢,不行新鑄,致商貨不通,貿遷頗隔。
熙平初,尚書令、任城王澄上言:「臣聞洪範八政,貨居二焉。易稱:『天地之大德曰生,聖人之大寶曰位,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曰財。』財者,帝王所以聚人守位,成養群生,奉順天德,治國安民之本也。夏殷之政,九州貢金,以定五品。周仍其舊。太公立九府之法,於是圜貨始行,定銖兩之楷。齊桓循用,以霸諸侯。降及秦始、漢文,遂有輕重之異。吳濞、鄧通之錢,收利遍於天下,河南之地,猶甚多焉。逮於孝武,乃更造五銖,其中毀鑄,隨利改易,故使錢有小大之品。竊尋太和之錢,高祖留心創製,後與五銖並行,此乃不刊之式。但臣竊聞之,君子行禮,不求變俗,因其所冝,順而致用。『太和五銖』雖利於京邑之肆,而不入徐揚之市。土貨既殊,貿鬻亦異,便於荊郢之邦者,則礙於兗豫之域。致使貧民有重困之切,王道貽隔化之訟。去永平三年,都座奏斷天下用錢不依準式者,時被敕云:『不行之錢,雖有常禁,其先用之處,權可聽行,至年末悉令斷之。』延昌二年,徐州民儉,刺史啟奏求行土錢,旨聽權依舊用。謹尋不行之錢,律有明式,指謂雞眼、鐶鑿,更無餘禁。計河南諸州,今所行者,悉非制限。昔來繩禁,愚竊惑焉。又河北州鎮,既無新造五銖,設有舊者,而復禁斷,並不得行,專以單絲之縑,疏縷之布,狹幅促度,不中常式,裂匹為尺,以濟有無。至今徒成杼軸之勞,不免饑寒之苦,良由分截布帛,壅塞錢貨。實非救恤凍餒,子育黎元。謹惟自古以來,錢品不一,前後累代,易變無常。且錢之為名,欲泉流不已。愚意謂今之太和與新鑄五銖,及諸古錢方俗所便用者,雖有大小之異,並得通行。貴賤之差,自依鄉價。庶貨環海內,公私無壅。其不行之錢,及盜鑄毀大為小,巧偽不如法者,據律罪之。」詔曰:「錢行已乆,今東尚有事,且依舊用。」
澄又奏:「臣猥屬樞衡,庶罄心力,常願貨物均通,書軌一范。謹詳周禮,外府掌邦布之入出。布猶泉也,其藏曰泉,其流曰布。然則錢之興也始於一品,欲令世匠均同,圜流無極。爰暨周景,降逮亡新,易鑄相尋,參差百品,遂令接境乖商,連邦隔貿。臣比奏求宣下海內,依式行錢。登被旨敕,『錢行已乆,且可依舊』。謹重參量,以為『太和五銖』乃大魏之通貨,不朽之恆模,寧可專貿於京邑,不行於天下!但今戎馬在郊,江疆未一,東南之州,依舊為便。至於京西、京北域內州鎮未用錢處,行之則不足為難,塞之則有乖通典。何者?布帛不可尺寸而裂,五穀則有負檐之難,錢之為用,貫繈相屬,不假斗斛之器,不勞秤尺之平,濟世之冝,謂為深允。請並下諸方州鎮,其太和及新鑄五銖並古錢內外全好者,不限大小,悉聽行之。雞眼、鐶鑿,依律而禁。河南州鎮先用錢者,既聽依舊,不在斷限。唯太和、五銖二錢得用公造新者,其餘雜種,一用古錢,生新之類,普同禁約。諸方之錢,通用京師,其聽依舊之處,與太和錢及新造五銖並行,若盜鑄者罪重常憲。既欲均齊物品,廛井斯和,若不繩以嚴法,無以肅茲違犯。符旨一宣,仍不遵用者,刺史守令依律治罪。」詔從之。而河北諸州,舊少錢貨,猶以他物交易,錢略不入市也。
二年冬,尚書崔亮奏:「恆農郡銅青谷有銅礦,計一斗得銅五兩四銖;葦池谷礦,計一斗得銅五兩;鸞帳山礦,計一斗得銅四兩;河內郡王屋山礦,計一斗得銅八兩;南青州苑燭山、齊州商山並是往昔銅官,舊跡見在。謹按鑄錢方興,用銅處廣,既有冶利,並冝開鑄。」詔從之。自後所行之錢,民多私鑄,稍就小薄,價用彌賤。
建義初,重盜鑄之禁,開糾賞之格。至永安二年秋,詔更改鑄,文曰「永安五銖」,官自立爐,起自九月至三年正月而止。官欲貴錢,乃出藏絹,分遣使人於二市賣之,絹匹止錢二百,而私市者猶三百。利之所在,盜鑄彌眾,巧偽既多,輕重非一,四方州鎮,用各不同。
遷鄴之後,輕濫尤多。武定初,齊文襄王奏革其弊。於是詔遣使人詣諸州鎮,收銅及錢,悉更改鑄,其文仍舊。然奸僥之徒,越法趨利,未幾之閒,漸復細薄。六年,文襄王以錢文五銖,名須稱實,冝稱錢一文重五銖者,聽入市用。計百錢重一斤四兩二十銖,自余皆準此為數。其京邑二市、天下州鎮郡縣之市,各置二稱,懸於市門,私民所用之稱,皆準市稱以定輕重。凡有私鑄,悉不禁斷,但重五銖,然後聽用。若入市之錢,重不五銖,或雖重五銖而多雜鉛鑞,並不聽用。若有輒以小薄雜錢入市,有人糾獲,其錢悉入告者。其小薄之錢,若即禁斷,恐人交乏絕。畿內五十日,外州百日為限。群官參議,咸以時谷頗貴,請待有年。上從之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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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34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魏書  卷一百一十一‧志第十六  刑罰七 二儀既判,匯品生焉,五才兼用,廢一不可。金木水火土,咸相愛惡。陰陽所育,稟氣呈形,鼓之以雷霆,潤之以雲雨,春夏以生長之,秋冬以殺藏之。斯則德刑之設,著自神道。聖人處天地之閒,率神祇之意。生民有喜怒之性,哀樂之心,應感而動,動而逾變。淳化所陶,下以惇樸。故異章服,畫衣冠,示恥申禁,而不敢犯。其流既銳,奸黠萌生。是以明法令,立刑賞。故書曰:「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敎刑,金作贖刑,怙終賊刑,眚災肆赦。」舜命咎繇曰:「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夏刑則大辟二百,臏辟三百,宮辟五百,劓墨各千。殷因於夏,蓋有損益。周禮:建三典,刑邦國,以五聽求民情,八議以申之,三刺以審之。左嘉石,平罷民;右肺石,達窮民。宥不識,宥過失,宥遺忘;赦幼弱,赦耄耋,赦蠢愚。周道既衰,穆王荒耄,命呂侯度作祥刑,以詰四方,五刑之屬增矣。夫疑獄氾問,與眾共之,眾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先王之愛民如此,刑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
逮於戰國,競任威刑,以相吞噬。商君以法經六篇,入說於秦,議參夷之誅,連相坐之法。風俗凋薄,號為虎狼。及於始皇,遂兼天下,毀先王之典,制挾書之禁,法繁於秋荼,網密於凝脂,奸偽並生,赭衣塞路,獄犴淹積,囹圄成市。於是天下怨叛,十室而九。漢祖入關,蠲削煩苛,致三章之約。文帝以仁厚,斷獄四百,幾致刑措。孝武世以奸宄滋甚,增律五十餘篇。宣帝時,路溫舒上書曰:「夫獄者天下之命,書曰:與其殺不辜,寧失有罪。今治獄吏,非不慈仁也。上下相毆,以刻為明,深者獲公名,平者多後患。故治獄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人之死。夫人情安則樂生,痛則思死,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人不勝痛,則飾辭以示人。吏治者利其然,則指導以明之;上奏畏郤,則鍛練而周內之。雖咎繇聽之,猶以為死有餘罪。何則?文致之罪明也。故天下之患,莫深於獄。」宣帝善之。痛乎!獄吏之害也乆矣。故曰,古之立獄,所以求生;今之立獄,所以求殺人。不可不慎也。於定國為廷尉,集諸法律,凡九百六十卷,大辟四百九十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比,凡三千四百七十二條,諸斷罪當用者,合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後漢二百年閒,律章無大增減。魏武帝造甲子科條,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斗械。明帝改士民罰金之坐,除婦人加笞之制。晉武帝以魏制峻密,又詔車騎賈充集諸儒學,刪定名例,為二十卷,併合二千九百餘條。
晉室喪亂,中原蕩然。魏氏承百王之末,屬崩散之後,典刑泯棄,禮俗澆薄。自太祖撥亂,蕩滌華夏,至於太和,然後吏清政平,斷獄省簡,所謂百年而後勝殘去殺。故榷舉行事,以著於篇。
魏初,禮俗純樸,刑禁疏簡。宣帝南遷,復置四部大人,坐王庭決辭訟,以言語約束,刻契記事,無囹圄考訊之法,諸犯罪者,皆臨時決遣。神元因循,亡所革易。
穆帝時,劉聰、石勒傾覆晉室。帝將平其亂,乃峻刑法,每以軍令從事。民乘寬政,多以違命得罪,死者以萬計。於是國落騷駭。平文承業,綏集離散。
昭成建國二年:當死者,聽其家獻金馬以贖;犯大逆者,親族男女無少長皆斬;男女不以禮交皆死;民相殺者,聽與死家馬牛四十九頭,及送葬器物以平之;無系訊連逮之坐;盜官物,一備五,私則備十。法令明白,百姓晏然。
太祖幼遭艱難,備嘗險阻,具知民之情偽。及在位,躬行仁厚,恊和民庶。既定中原,患前代刑網峻密,乃命三公郎王德除其法之酷切於民者,約定科令,大崇簡易。是時,天下民乆苦兵亂,畏法樂安。帝知其若此,乃鎮之以玄默,罰必從輕,兆庶欣戴焉。然於大臣持法不舍。季年災異屢見,太祖不豫,綱紀褫頓,刑罰頗為濫酷。
太宗即位,修廢官,恤民隱,命南平公長孫嵩、北新侯安同對理民訟,庶政復有敘焉。帝既練精庶事,為吏者浸以深文避罪。
世祖即位,以刑禁重,神中,詔司徒崔浩定律令。除五歲四歲刑,增一年刑。分大闢為二科死,斬死,入絞。大逆不道腰斬,誅其同籍,年十四已下腐刑,女子沒縣官。害其親者轘之。為蠱毒者,男女皆斬,而焚其家。巫蠱者,負羖羊抱犬沉諸淵。當刑者贖,貧則加鞭二百。畿內民冨者燒炭於山,貧者役於圊溷,女子入舂槁;其固疾不逮於人,守苑囿。王官階九品,得以官爵除刑。婦人當刑而孕,產後百日乃決。年十四已下,降刑之半,八十及九歲,非殺人不坐。拷訊不逾四十九。論刑者,部主具狀,公車鞫辭,而三都決之。當死者,部案奏聞。以死不可復生,懼監官不能平,獄成皆呈,帝親臨問,無異辭怨言乃絕之。諸州國之大辟,皆先讞報乃施行。闕左懸登聞鼓,人有窮冤則撾鼓,公車上奏其表。是後民官瀆貨,帝思有以肅之。太延三年,詔天下吏民,得舉告牧守之不法。於是凡庶之凶悖者,專求牧宰之失,迫脅在位,取豪於閭閻。而長吏咸降心以待之,苟免而不恥,貪暴猶自若也。
時輿駕數親征討及行幸四方,真君五年,命恭宗揔百揆監國。少傅游雅上疏曰:「殿下親覽百揆,經營內外,昧旦而興,諮詢國老。臣職忝疑承,司是獻替。漢武時,始啟河右四郡,議諸疑罪而謫徙之。十數年後,邊郡充實,並修農戍,孝宣因之,以服北方。此近世之事也。帝王之於罪人,非怒而誅之,欲其徙善而懲惡。謫徙之苦,其懲亦深。自非大逆正刑,皆可從徙,雖舉家投遠,忻喜赴路,力役終身,不敢言苦。且遠流分離,心或思善。如此,奸邪可息,邊垂足備。」恭宗善其言,然未之行。
六年春,以有司斷法不平,詔諸疑獄皆付中書,依古經義論決之。初盜律,贓四十匹致大辟,民多慢政,峻其法,贓三匹皆死。正平元年,詔曰:「刑網大密,犯者更眾,朕甚愍之。其詳案律令,務求厥中,有不便於民者增損之。」於是游雅與中書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制。盜律復舊,加故縱、通情、止舍之法及他罪,凡三百九十一條。門誅四,大辟一百四十五,刑二百二十一條。有司雖增損條章,猶未能闡明刑典。
高宗初,仍遵舊式。太安四年,始設酒禁。是時年穀屢登,士民多因酒致酗訟,或議主政。帝惡其若此,故一切禁之,釀、沽飲皆斬之,吉凶賔親,則開禁,有日程。增置內外候官,伺察諸曹外部州鎮,至有微服雜亂於府寺閒,以求百官疵失。其所窮治,有司苦加訊惻,而多相誣逮,輒劾以不敬。諸司官贓二丈皆斬。又增律七十九章,門房之誅十有三,大辟三十五,刑六十二。和平末,冀州刺史源賀上言:「自非大逆手殺人者,請原其命,謫守邊戍。」詔從之。
顯祖即位,除口誤,開酒禁。帝勤於治功,百僚內外,莫不震肅。及傳位高祖,猶躬覽萬機,刑政嚴明,顯拔清節,沙汰貪鄙。牧守之廉潔者,往往有聞焉。
延興四年,詔自非大逆干紀者,皆止其身,罷門房之誅。自獄付中書覆案,後頗上下法,遂罷之,獄有大疑,乃平議焉。先是諸曹奏事,多有疑請,又口傳詔敕,或致矯擅。於是事無大小,皆令據律正名,不得疑奏。合則制可,失衷則彈詰之,盡從中墨詔。自是事咸精詳,下莫敢相罔。
顯祖末年,尤重刑罰,言及常用惻愴。每於獄案,必令覆鞫,諸有囚系,或積年不斷。群臣頗以為言。帝曰:「獄滯雖非治體,不猶愈乎倉卒而濫也。夫人幽苦則思善,故囹圄與福堂同居。朕欲其改悔,而加以輕恕耳。」由是囚系雖淹滯,而刑罰多得其所。又以赦令屢下,則狂愚多僥倖,故自延興,終於季年,不復下赦。理官鞫囚,杖限五十,而有司欲免之則以細捶,欲陷之則先大杖。民多不勝而誣引,或絕命於杖下。顯祖知其若此,乃為之制。其捶用荊,平其節,訊囚者其本大三分,杖背者二分,撻脛者一分,拷悉依令。皆從於輕簡也。
高祖馭宇,留心刑法。故事,斬者皆裸形伏質,入死者絞,雖有律,未之行也。太和元年,詔曰:「刑法所以禁暴息奸,絕其命不在裸形。其參詳舊典,務從寬仁。」司徒元丕等奏言:「聖心垂仁恕之惠,使受戮者免裸骸之恥。普天感德,莫不幸甚。臣等謹議,大逆及賊各棄市袒斬,盜及吏受賕各絞刑,踣諸甸師。」又詔曰:「民由化穆,非嚴刑所制。防之雖峻,陷者彌甚。今犯法至死,同入斬刑,去衣裸體,男女媟見。豈齊之以法,示之以禮者也。今具為之制。」
三年,下詔曰:「治因政寬,弊由網密。今候職千數,奸巧弄威,重罪受賕不列,細過吹毛而舉。其一切罷之。」於是更置謹直者數百人,以防諠斗於街術。吏民安其職業。
先是以律令不具,奸吏用法,致有輕重。詔中書令高閭集中秘官等修改舊文,隨例增減。又敕群官,參議厥衷,經御刊定。五年冬訖,凡八百三十二章,門房之誅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百七十七;除群行剽劫首謀門誅,律重者止梟首。
時法官及州郡縣不能以情折獄。乃為重枷,大幾圍;復以縋石懸於囚頸,傷內至骨;更使壯卒迭搏之。囚率不堪,因以誣服。吏持此以為能。帝聞而傷之,乃制非大逆有明證而不款辟者,不得大枷。
律:「枉法十匹,義贓二百匹大辟。」至八年,始班祿制,更定義贓一匹,枉法無多少皆死。是秋遣使者巡行天下,糾守宰之不法,坐贓死者四十餘人。食祿者跼蹐,賕謁之路殆絕。帝哀矜庶獄,至於奏讞,率從降恕,全命徙邊,歲以千計。京師決死獄,歲竟不過五六,州鎮亦簡。
十一年春,詔曰:「三千之罪,莫大於不孝,而律不遜父母,罪止髡刑。於理未衷。可更詳改。」又詔曰:「前命公卿論定刑典,而門房之誅猶在律策,違失周書父子異罪。推古求情,意甚無取。可更議之,刪除繁酷。」秋八月詔曰:「律文刑限三年,便入極默。坐無太半之校,罪有死生之殊。可詳案律條,諸有此類,更一刊定。」冬十月,復詔公卿令參議之。
十二年詔:「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無成人子孫,又無期親者,仰案後列奏以待報,著之令格。」
世宗即位,意在寬政。正始元年冬,詔曰:「議獄定律,有國攸慎,輕重損益,世或不同。先朝垂心典憲,刊革令軌,但時屬征役,未之詳究,施於時用,猶致疑舛。尚書門下可於中書外省論律令。諸有疑事,斟酌新舊,更加思理,增減上下,必令周備,隨有所立,別以申聞。庶於循變恊時,永作通制。」
永平元年秋七月,詔尚書檢枷杖大小違制之由,科其罪失。尚書令高肇,尚書僕射、清河王懌,尚書邢巒,尚書李平,尚書、江陽王繼等奏曰:「臣等聞王者繼天子物,為民父母,導之以德化,齊之以刑法,小大必以情,哀矜而勿喜,務於三訊五聽,不以木石定獄。伏惟陛下子愛蒼生,恩侔天地,疏網改祝,仁過商後。以枷杖之非度,愍民命之或傷,爰降慈旨,廣垂昭恤。雖有虞慎獄之深,漢文惻隱之至,亦未可共日而言矣。謹案獄官令:諸察獄,先備五聽之理,盡求情之意,又驗諸證信,事多疑似,猶不首實者,然後加以拷掠;諸犯□年刑已上枷鎖,流徙已上,增以杻械。迭用不俱。非大逆外叛之罪,皆不大枷、高杻、重械,又無用石之文。而法官州郡,因縁增加,遂為恆法。進乖五聽,退違令文,誠冝案劾,依旨科處,但踵行已乆,計不推坐。檢杖之小大,鞭之長短,令有定式,但枷之輕重,先無成制。臣等參量,造大枷長一丈三尺,喉下長一丈,通頰木各方五寸,以擬大逆外叛;杻械以掌流刑已上。諸台、寺、州、郡大枷,請悉焚之。枷本掌囚,非拷訊所用。從今斷獄,皆依令盡聽訊之理,量人彊弱,加之拷掠,不聽非法拷人,兼以拷石。」自是枷杖之制,頗有定準。未幾,獄官肆虐,稍復重大。
法例律:「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從第五,以階當刑二歲;免官者,三載之後聽仕,降先階一等。」延昌二年春,尚書邢巒奏:「竊詳王公已下,或析體宸極,或著勛當時,咸胙土授民,維城王室。至於五等之爵,亦以功錫,雖爵秩有異,而號擬河山,得之至難,失之永墜。刑典既同,名復殊絕,請議所冝,附為永制。」詔議律之制,與八坐門下參論。皆以為:「官人若罪本除名,以職當刑,猶有餘資,復降階而敘。至於五等封爵,除刑若盡,永即甄削,便同之除名,於例實爽。愚謂自王公以下,有封邑,罪除名,三年之後,冝各降本爵一等,王及郡公降為縣公,公為侯,侯為伯,伯為子,子為男,至於縣男,則降為鄉男。五等爵者,亦依此而降,至於散男。其鄉男無可降授者,三年之後,聽依其本品之資出身。」詔從之。
其年秋,符璽郎中高□賢、弟員外散騎侍郎仲賢、叔司徒府主簿六珍等,坐弟季賢同元愉逆,除名為民,會赦之後,被旨勿論。尚書邢巒奏:「案季賢既受逆官,為其傳檄,規扇幽瀛,遘茲禍亂,據律准犯,罪當孥戮,兄叔坐法,法有明典。賴蒙大宥,身命獲全,除名還民,於其為幸。然反逆坐重,故支屬相及。體既相及,事同一科,豈有赦前皆從流斬之罪,赦後獨除反者之身。又縁坐之罪,不得以職除流。且貨賕小愆,寇盜微戾,贓狀露驗者,會赦猶除其名。何有罪極裂冠,釁均毀冕,父子齊刑,兄弟共罰,赦前同斬從流,赦後有復官之理。依律則罪合孥戮,准赦則例皆除名。古人議無將之罪者,毀其室,洿其宮,絕其蹤,滅其類。其宅猶棄,而況人乎?請依律處,除名為民。」詔曰:「死者既在赦前,又員外非在正侍之限,便可悉聽復仕。」
三年,尚書李平奏:「冀州阜城民費羊皮母亡,家貧無以葬,賣七歲子與同城人張回為婢。迴轉賣於鄃縣民梁定之,而不言良狀。案盜律『掠人、掠賣人、和賣人為奴婢者,死』。回故買羊皮女,謀以轉賣。依律處絞刑。」詔曰:「律稱和賣人者,謂兩人詐取他財。今羊皮賣女,告回稱良,張回利賤,知良公買。誠於律俱乖,而兩各非詐。此女雖父賣為婢,體本是良。迴轉賣之日,應有遲疑,而〔決從真賣。於情不可。更推例以為永式。〕」
〔廷尉少卿楊鈞議曰:「謹詳盜律『掠人、掠賣人為奴婢者,皆死』,別條『賣子孫者,一歲刑』。賣良是一,而刑死懸殊者,由縁情制罰,則致罪有差。又詳『群盜彊盜,首從皆同』,和掠之罪,固應不異。及『知人掠盜之物,而故買者,以隨從論』。然五服相賣,皆有明條,買者之罪,律所不載。竊謂同凡從法,其縁服相減者,冝有差,買者之罪,不得過於賣者之咎也。但羊皮賣女為婢,不言追贖,張回真買,謂同家財,至於轉鬻之日,不復疑慮。縁其買之於女父,便賣之於他人,准其和掠,此有因縁之類也。又詳恐喝條註:『尊長與之已決,恐喝幼賤求之。』然恐喝體同,而不受恐喝之罪者,以尊長與之已決故也。而張回本買婢於羊皮,乃真賣於定之。准此條例,得先有由;推之因縁,理頗相類。即狀准條,處流為允。」〕
〔三公郎中崔鴻議曰:「案律『賣子有一歲刑;賣五服內親屬,在尊長者死,期親及妾與子婦流』。唯買者無罪文。然〕賣者既以有罪,買者不得不坐。但賣者以天性難奪,支屬易遺,尊卑不同,故罪有異。買者知良故買,又於彼無親。若買同賣者,即理不可。何者?『賣五服內親屬,在尊長者死』,此亦非掠,從其真買,暨於致罪,刑死大殊。明知買者之坐,自應一例,不得全如鈞議,雲買者之罪,不過賣者之咎也。且買者於彼無天性支屬之義,何故得有差等之理?又案別條:『知人掠盜之物而故買者,以隨從論。』依此律文,知人掠良,從其冝買,罪止於流。然其親屬相賣,坐殊凡掠。至於買者,亦冝不等。若處同流坐,於法為深。准律斟降,合刑五歲。至如買者,知是良人,決便真賣,不語前人得之由緒。前人謂真奴婢,更或轉賣,因此流漂,罔知所在,家人追贖,求訪無處,永沉賤隸,無復良期。案其罪狀,與掠無異。且法嚴而奸易息,政寬而民多犯,水火之喻,先典明文。今謂買人親屬而複決賣,不告前人良狀由緒,處同掠罪。」
太保、高陽王雍議曰:「州處張回,專引盜律,檢回所犯,本非和掠,保證明然,去盜遠矣。今引以盜律之條,處以和掠之罪,原情究律,實為乖當。如臣鈞之議,知買掠良人者,本無罪文。何以言之?『群盜彊盜,無首從皆同』,和掠之罪,故應不異。明此自無正條,引類以結罪。臣鴻以轉賣流漂,罪與掠等,可謂『罪人斯得』。案賊律云:『謀殺人而發覺者流,從者五歲刑;已傷及殺而還蘇者死,從者流;已殺者斬,從而加功者死,不加者流。』詳沉賤之與身死,流漂之與腐骨,一存一亡,為害孰甚?然賊律殺人,有首從之科,盜人賣買,無唱和差等。謀殺之與和掠,同是良人,應為準例。所以不引殺人減之,降從彊盜之一科。縱令謀殺之與彊盜,俱得為例,而似從輕。其義安在?又云:『知人掠盜之物而故買者,以隨從論。』此明禁暴掠之原,遏奸盜之本,非謂市之於親尊之手,而同之於盜掠之刑。竊謂五服相賣,俱是良人,所以容有差等之罪者,明去掠盜理遠,故從親疏為差級,尊卑為輕重。依律:『諸共犯罪,皆以發意為首。』明賣買之元有由,魁末之坐冝定。若羊皮不雲賣,則回無買心,則羊皮為元首,張回為從坐。首有沾刑之科,從有極默之戾,推之憲律,法刑無據。買者之罪,冝各從賣者之坐。又詳臣鴻之議,有從他親屬買得良人,而復真賣,不語後人由狀者,處同掠罪。既一為婢,賣與不賣,俱非良人。何必以不賣為可原,轉賣為難恕。張回之愆,冝鞭一百。賣子葬親,孝誠可美,而表賞之議未聞,刑罰之科已降。恐非敦風厲俗,以德導民之謂。請免羊皮之罪,公酬賣直。」詔曰:「羊皮賣女葬母,孝誠可嘉,便可特原。張回雖買之於父,不應轉賣,可刑五歲。」
先是,皇族有譴,皆不持訊。時有宗士元顯冨,犯罪須鞫,宗正約以舊制。尚書李平奏:「以帝宗磐固,周佈於天下,其屬籍疏遠,蔭官卑末,無良犯憲,理須推究。請立限斷,以為定式。」詔曰:「
雲來綿遠,繁衍世滋,植籍宗氏,而為不善,量亦多矣。先朝既無不訊之格,而空相矯恃,以長違暴。諸在議請之外,可悉依常法。」
其年六月,兼廷尉卿元志、監王靖等上言:「檢除名之例,依律文,『獄成』謂處罪案成者。寺謂犯罪逕彈後,使復檢鞫證定刑,罪狀彰露,案署分,獄理是成。若使案雖成,雖已申省,事下廷尉,或寺以情狀未盡,或邀駕撾鼓,或門下立疑,更付別使者,可從未成之條。其家人陳訴,信其專辭,而阻成斷,便是曲遂於私,有乖公體。何者?五詐既窮,六備已立,僥倖之輩,更起異端,進求延罪於漏刻,退希不測之恩宥,辯以惑正,曲以亂直,長民奸於下,隳國法於上,竊所未安。」大理正崔纂、評楊機、丞甲休、律博士劉安元以為:「律文,獄已成及決竟,經所綰,而疑有奸欺,不直於法,及訴冤枉者,得攝訊覆治之。檢使處罪者,雖已案成,御史風彈,以痛誣伏;或拷不承引,依證而科;或有私嫌,彊逼成罪;家人訴枉,辭案相背。刑憲不輕,理須訊鞫。既為公正,豈疑於私。如謂規不測之澤,抑絕訟端,則枉滯之徒,終無申理。若從其案成,便乖覆治之律。然未判經赦,及覆治理狀,真偽未分,承前以來,如此例皆得復職。愚謂經奏遇赦,及已覆治,得為獄成。」尚書李韶奏:「使雖結案,處上廷尉,解送至省,及家人訴枉,尚書納辭,連解下鞫,未檢遇宥者,不得為案成之獄。推之情理,謂崔纂等議為允。」詔從之。
熙平中,有冀州妖賊延陵王買,負罪逃亡,赦書斷限之後,不自歸首。廷尉卿裴延儁上言:「法例律:『諸逃亡,赦書斷限之後,不自歸首者,復罪如初。』依賊律,謀反大逆,處買梟首。其延陵法等所謂月光童子劉景暉者,妖言惑眾,事在赦後,亦合死坐。」正崔纂以為:「景暉雲能變為蛇雉,此乃傍人之言。雖殺暉為無理,恐赦暉復惑眾。是以依違,不敢專執。當今不諱之朝,不應行無罪之戮。景暉九歲小兒,口尚乳臭,舉動云為,並不關己,『月光』之稱,不出其口。皆奸吏無端,橫生粉墨,所謂為之者巧,殺之者能。若以妖言惑眾,據律應死,然更不破□惑眾。赦令之後方顯其事;律令之外,更求其罪。赦律何以取信於天下,天下焉得不疑於赦律乎!書曰:與殺無辜,寧失有罪。又案法例律:『八十已上,八歲已下,殺傷論坐者上請。』議者謂悼耄之罪,不用此律。愚以老智如尚父,少惠如甘羅,此非常之士,可如其議,景暉愚小,自依凡律。」靈太后令曰:「景暉既經恩宥,何得議加橫罪,可謫略陽民。余如奏。」
時司州表:「河東郡民李憐生行毒藥,案以死坐。其母訴稱:『一身年老,更無期親,例合上請。』檢籍不謬,未及判申,憐母身喪。州斷三年服終後乃行決。」司徒法曹參軍許琰謂州判為允。主簿李瑒駁曰:「案法例律:『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已上,無成人子孫,旁無期親者,具狀上請。流者鞭笞,留養其親,終則從流。不在原赦之例。』檢上請之言,非應府州所決。毒殺人者斬,妻子流,計其所犯,實重余憲。准之情律,所虧不淺。且憐既懷鴆毒之心,謂不可參鄰人伍。計其母在,猶冝闔門投畀,況今死也,引以三年之禮乎?且給假殯葬,足示仁寬,今已卒哭,不合更延。可依法處斬,流其妻子。實足誡彼氓庶,肅是刑章。」尚書蕭寶夤奏從瑒執,詔從之。
舊制,直閣、直後、直齋,武官隊主、隊副等,以比視官,至於犯譴,不得除罪。尚書令、任城王澄奏:「案諸州中正,亦非品令所載,又無祿恤,先朝已來,皆得當刑。直閣等禁直上下,有宿衛之勤,理不應異。」靈太后令准中正。
神龜中,蘭陵公主駙馬都尉劉輝,坐與河陰縣民張智壽妹容妃、陳慶和妹慧猛,奸亂耽惑,毆主傷胎。輝懼罪逃亡。門下處奏:「各入死刑,智壽、慶和並以知情不加防限,處以流坐。」詔曰:「容妃、慧猛恕死,髡鞭付宮,余如奏。」尚書三公郎中崔纂執曰:「伏見旨募若獲劉輝者,職人賞二階,白民聽出身進一階,冢役免役,奴婢為良。案輝無叛逆之罪,賞同反人劉宣明之格。又尋門下處奏,以『容妃、慧猛與輝私奸,兩情耽惑,令輝挾忿,毆主傷胎。雖律無正條,罪合極法,並處入死。其智壽等二家,配敦煌為兵』。天慈廣被,不即依決,雖恕其命,竊謂未可。夫律令,高皇帝所以治天下,不為喜怒增減,不由親疏改易。案斗律:『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殺子孫者五歲刑,毆殺者四歲刑,若心有愛憎而故殺者,各加一等。』雖王姬下降,貴殊常妻,然人婦之孕,不得非子。又依永平四年先朝舊格:『諸刑流及死,皆首罪判定,後決從者。』事必因本以求支,獄若以輝逃避,便應懸處,未有舍其首罪而成其末愆。流死參差,或時未允。門下中禁大臣,職在敷奏。昔邴吉為相,不存斗斃,而問牛喘,豈不以司別故也。案容妃等,罪止於奸私。若擒之穢席,眾證分明,即律科處,不越刑坐。何得同宮掖之罪,齊奚官之役。案智壽口訴,妹適司士曹參軍羅顯貴,已生二女於其夫,則他家之母。禮雲婦人不二夫,猶曰不二天。若私門失度,罪在於夫,釁非兄弟。昔魏晉未除五族之刑,有免子戮母之坐。何曾諍之,謂:『在室之女,從父母之刑;已醮之婦,從夫家之刑。』斯乃不刊之令軌,古今之通議。律,『期親相隱』之謂凡罪。況奸私之丑,豈得以同氣相證。論刑過其所犯,語情又乖律憲。案律,奸罪無相縁之坐。不可借輝之忿,加兄弟之刑。夫刑人於市,與眾棄之,爵人於朝,與眾共之,明不私於天下,無欺於耳目。何得以非正刑書,施行四海。刑名一失,駟馬不追。既有詔旨,依即行下,非律之案,理冝更請。」
尚書元脩義以為:「昔哀姜悖禮於魯,齊侯取而殺之,春秋所譏。又夏姬罪濫於陳國,但責征舒,而不非父母。明婦人外成,犯禮之愆,無關本屬。況出適之妹,釁及兄弟乎?」右僕射游肇奏言:「臣等謬參樞轄,獻替是司,門下出納,謨明常則。至於無良犯法,職有司存,劾罪結案,本非其事。容妃等奸狀,罪止於刑,並處極法,准律未當。出適之女,坐及其兄,推據典憲,理實為猛。又輝雖逃刑,罪非孥戮,募同大逆,亦謂加重。乖律之案,理冝陳請。乞付有司,重更詳議。」詔曰:「輝悖法亂理,罪不可縱。厚賞懸募,必望擒獲。容妃、慧猛與輝私亂,因此耽惑,主致非常。此而不誅,將何懲肅!且已醮之女,不應坐及昆弟,但智壽、慶和知妹姦情,初不防禦,招引劉輝,共成淫丑,敗風穢化,理深其罰,特敕門下結獄,不拘恆司,豈得一同常例,以為通准。且古有詔獄,寧復一歸大理。而尚書治本,納言所屬。弗究悖理之淺深,不詳損化之多少,違彼義途,苟存執憲,殊乖任寄,深合罪責。崔纂可免郎,都坐尚書,悉奪祿一時。」
孝昌已後,天下淆亂,法令不恆,或寬或猛。及爾朱擅權,輕重肆意,在官者,多以深酷為能。至遷鄴,京畿群盜頗起。有司奏立嚴制:諸彊盜殺人者,首從皆斬,妻子同籍,配為樂戶;其不殺人,及贓不滿五匹,魁首斬,從者死,妻子亦為樂戶;小盜贓滿十匹已上,魁首死,妻子配驛,從者流。侍中孫騰上言:「謹詳,法若畫一,理尚不二,不可喜怒由情,而致輕重。案律,公私劫盜,罪止流刑。而比執事苦違,好為穿鑿,律令之外,更立余條,通相糾之路,班捉獲之賞。斯乃刑書徒設,獄訟更煩,法令滋彰,盜賊多有。非所謂不嚴而治,遵守典故者矣。臣以為昇平之美,義在省刑;陵遲之弊,必由峻法。是以漢約三章,天下歸德;秦酷五刑,率士瓦解。禮訓君子,律禁小人,舉罪定名,國有常辟。至如『眚災肆赦,怙終賊刑』,經典垂言,國朝成范。隨時所用,各有司存。不冝巨細滋煩,令民豫備。恐防之彌堅,攻之彌甚。請諸犯盜之人,悉准律令,以明恆憲。庶使刑殺折衷,不得棄本從末。」詔從之。
天平後,遷移草創,百司多不奉法,貨賄公行。興和初,齊文襄王入輔朝政,以公平肅物,大改其風。至武定中,法令嚴明,四海知治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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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34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魏書  卷一百一十二上‧志第十七  靈征八上 帝王者,配德天地,恊契陰陽,發號施令,動關幽顯。是以克躬修政,畏天敬神,雖休勿休,而不敢怠也。化之所感,其征必至,善惡之來,報應如響。斯蓋神祇眷顧,告示禍福,人主所以仰瞻俯察,戒德慎行,弭譴咎,致休禎,圓首之類,咸納於仁壽。然則治世之符,亂邦之孽,隨方而作,厥跡不同,眇自百王,不可得而勝數矣。今錄皇始之後災祥小大,揔為靈征志。
地震
洪範論曰:地陰類,大臣之象,陰靜而不當動,動者,臣下彊盛,將動而為害之應也。
太宗泰常四年二月甲子,司州地震,屋室盡搖動。
世祖太延二年十一月丁卯,并州地震。
四年三月乙未,京師地震。
十一月丁亥,幽兗二州地震。
真君元年五月丙午,河東地震。
高祖延興四年五月,雁門崎城有聲如雷,自上西引十餘聲,聲止地震。
十月己亥,京師地震。
太和元年四月辛酉,京師地震。
五月,統萬鎮地震,有聲如雷。
閏月,秦州地震,殷殷有聲。四年正月,雍州氐民齊男王反。
二年二月丙子,兗州地震。四年十月,蘭陵民桓冨反,殺其縣令。
七月丁卯,并州地震有聲。
三年三月戊辰,平州地震,有聲如雷,野雉皆雊。
七月丁卯,京師地震。五年二月,沙門法秀謀反。
四年五月己酉,并州地震。
五年二月戊戌,秦州地震。
六年五月癸未,秦州地震有聲。
八月甲午,秦州地震,有聲如雷。乙未又震。
七年三月甲子,秦州地震有聲。
四月丁卯,肆州地震有聲。
六月甲子,東雍州地震有聲。
八年十一月丙申,并州地震。
十年正月辛未,并州地震,殷殷有聲。
閏月丙午,秦州地震。
二月甲子,京師地震。丙寅又震。
丙午,秦州地震有聲。
三月壬子,京師及營州地震。十二年三月,中散梁眾保謀反。
十九年二月己未,光州地震,東萊之牟平虞丘山陷五所,一處有水。
二十年正月辛未,并州地震。
四月乙未,營州地震。十二月,恆州刺史穆泰等在州謀反,誅。
二十二年三月癸未,營州地震。
八月戊子,兗州地震。
九月辛卯,并州地震。
二十三年六月乙未,京師地震。
世宗景明元年六月庚午,秦州地震。
四年正月辛酉,涼州地震。
壬申,并州地震。
六月丁亥,秦州地震。
十二月辛巳,秦州地震。正始三年正月,秦州民王智等聚眾二千,自號王公,尋推秦州主簿呂苟兒為主。
正始元年四月庚辰,京師地震。
六月乙巳,京師地震。
二年九月己丑,恆州地震。
三年七月己丑,涼州地震,殷殷有聲,城門崩。
八月庚申,秦州地震。九月,夏州長史曹明謀反。
永平元年春正月庚寅,秦州地震。三年二月,秦州沙門劉光秀謀反。
九月壬辰,青州地震,殷殷有聲。
二年正月壬寅,青州地震。
四年五月庚戌,恆、定二州地震,殷殷有聲。
十月己巳,恆州地震,有聲如雷。
延昌元年四月庚辰,京師及並、朔、相、冀、定、瀛六州地震。恆州之繁畤、桑乾、靈丘,肆州之秀容、雁門地震陷裂,山崩泉涌,殺五千三百一十人,傷者二千七百二十二人,牛馬雜畜死傷者三千餘。後爾朱榮彊擅之徵也。
十月壬申,秦州地震有聲。
十一月己酉,定、肆二州地震。
十二月辛未,京師地震,東北有聲。
二年三月己未,濟州地震有聲。
□月丙戌,京師地震。
三年正月辛亥,有司奏:「肆州上言秀容郡敷城縣自延昌二年四月地震,於今不止。」爾朱榮征也。
四年正月癸丑,華州地震。
十一月甲午,地震從西北來,殷殷有聲。丁酉,又地震從東北來。
肅宗熙平二年十二月乙巳,秦州地震有聲。
正光二年六月,秦州地震有聲,東北引。五年,莫折念生反。
三年六月庚辰,徐州地震。孝昌元年,元法僧反。
孝靜武定三年冬,并州地震。
七年夏,并州鄉郡地震。
山崩
洪範論曰:山,陽,君也;水,陰,民也。天戒若曰:君道崩壞,百姓將失其所也。
太祖天賜六年春三月,恆山崩。
世祖太延四年四月己酉,華山崩。其占曰:山嶽配天,猶諸侯之系天子。山嶽崩,諸侯有亡者。沮渠牧犍將滅之應。
世宗景明元年五月乙丑,齊州山茌縣太陰山崩,飛泉湧出,殺一百五十九人。
四年十一月丁巳,恆山崩。
正始元年十一月癸亥,恆山崩。
延昌三年八月辛巳,兗州上言:「泰山崩,頹石湧泉十七處。」泰山,帝王告成封禪之所也,而山崩泉涌,陽黜而陰盛,岱又齊地也。天意若曰:當有繼齊而興,受禪讓者。齊代魏之徵也。
大風
京房易傳曰:眾逆同志,至德乃潛,厥異風。
太宗永興三年二月甲午,京師大風。五月己巳,昌黎王慕容伯兒謀反伏誅。
十一月丙午,又大風。五年,河西叛胡曹龍、張大頭等各領部眾二萬入蒲子。
四年正月癸卯,元會而大風晦冥,乃罷。
五年十一月庚寅,京師大風,起自西方。
神瑞元年四月,京師大風。
二年正月,京師大風。三月,河西飢胡反,屯聚上黨,推白亞栗斯為盟主。
世祖太延二年四月甲申,京師暴風,宮牆倒,殺數十人。
三年十二月,京師大風,揚沙折樹。
真君元年二月,京師有黑風竟天,廣五丈余。四月庚辰,沮渠無諱寇張掖,禿髮保周屯於刪丹嶺。
高宗和平二年三月壬午,京師大風晦暝。
高祖延興五年五月,京師赤風。
太和二年七月庚申,武川鎮大風,吹失六家,羊角而上,不知所在。
壬戌,雍州赤風。
三年六月壬辰,相州大風,從酉上來,髮屋折樹。
七年四月,相、豫二州大風。
八年三月,冀、定、相三州暴風。
四月,濟、光、幽、肆、雍、齊六州暴風。
九年六月庚戌,濟、洛、肆、相四州及靈丘、廣昌鎮暴風折木。
十二年五月壬寅,京師連日大風,甲辰尤甚,髮屋拔樹。
六月壬申,京師大風。
十四年七月丁酉朔,京師大風,拔樹髮屋。
二十三年八月,徐州自甲寅至己未,大風拔樹。
閏月庚申,河州暴風,大雨雹。
世宗景明元年二月癸巳,幽州暴風,殺一百六十一人。
三年閏月甲午,京師大風,拔樹髮屋,吹折閶闔門關。
九月丙辰,幽、岐、梁、東秦州暴風昏霧,拔樹髮屋。
四年三月己未,司州之河北、河東、正平、平陽大風拔樹。
正始元年七月戊辰,東秦州暴風,拔樹髮屋。
二年二月癸卯,有黑風羊角而上,起於柔玄鎮,蓋地一頃,所過拔樹。甲辰,至於營州,東入於海。
四年五月甲子,京師大風。
永平元年四月壬申,京師大風拔樹。八月癸亥,冀州刺史、京兆王愉據州反。
三年五月己亥,南秦州廣業、仇池郡大風,髮屋拔樹。
延昌四年三月癸亥,京師暴風,從西北來,髮屋折樹。
肅宗熙平二年九月,瀛州暴風大雨,自辛酉至於乙丑。
正光三年四月癸酉,京師暴風大雨,髮屋拔樹。
四年四月辛巳,京師大風。
孝昌二年五月丙寅,京師暴風,拔樹髮屋,吹平昌門扉壞,永寧九層撜折。於時天下所在兵亂。
前廢帝普泰元年夏,大風雨,吹普光寺門屋於地。
孝靜武定七年三月,潁川大風。
大水
洪範論曰:大水者,皆君臣治失而陰氣蓄積盛彊,生水雨之災也。
太祖天賜三年八月,霖雨,大震,山谷水溢。
太宗泰常三年八月,河內大水。
世祖延和元年六月甲戌,京師水溢,壞民廬舍數百家。
真君八年七月,平州大水。
高祖太和二年夏四月,南豫、徐、兗州大霖雨。
六年七月,青、雍二州大水。
八月,徐、東徐、兗、濟、平、豫、光七州,平原、枋頭、廣阿、臨濟四鎮大水。
九年九月,南豫、朔二州各大水,殺千餘人。
二十二年戊午,兗、豫二州大霖雨。
二十三年六月,青、齊、光、南青、徐、豫、兗、東豫八州大水。
世宗景明元年七月,青、齊、南青、光、徐、兗、豫、東豫,司州之潁川、汲郡大水,平隰一丈五尺,民居全者十四五。
正始二年三月,青、徐州大雨霖,海水溢出於青州樂陵之隰沃縣,流漂一百五十二人。
永平三年七月,州郡二十大水。
延昌元年夏,京師及四方大水。
二年五月,壽春大水。
肅宗熙平元年六月,徐州大水。
二年九月,冀、瀛、滄三州大水。
正光二年夏,定、冀、瀛、相四州大水。
孝昌三年秋,京師大水。
出帝太昌元年六月庚午,京師大水,穀水汎溢,壞三百餘家。
孝靜元象元年,定、冀、瀛、滄四州大水。
興和四年,滄州大水。
湧泉
太宗泰常五年十二月壬辰,湧泉出於平城。
高宗和平五年十一月,雁門泉水穿石湧出。
前廢帝普泰元年秋,司徒府太倉前井並溢。占曰:民遷流之象。永熙三年十月,都遷於鄴。
孝靜天平四年七月,泰州井溢。
元象元年二月,鄴城西南有枯井溢。
雨雹
洪範論曰:陽之專氣為雹,陰之專氣為霰。此言陽專而陰脅之,陰專而陽薄之,不能相入,則轉而為雹。猶臣意不合於君心也。
高祖延興四年四月庚午,涇州大雹,傷稼。
承明元年四月辛酉,青、齊、徐、兗大風,雹。
八月庚申,并州鄉郡大雹,平地尺,草木禾稼皆盡。
癸未,定州大雹殺人,大者方圓二尺。
世宗景明元年六月,雍、青二州大雨雹,殺獐鹿。
四年五月癸酉,汾州大雨雹。
六月乙巳,汾州大雨雹,草木、禾稼、雉兔皆死。
七月甲戌,暴風,大雨雹,起自汾州,經並、相、司、兗,至徐州而止,廣十裏,所過草木無遺。
正始二年三月丁丑,齊、濟二州大雹,雨雪。
永平三年五月庚子,南秦廣業郡大雨雹,殺鳥獸、禾稼。

洪範論曰:春秋之大雨雪,猶庶征之恆雨也,然尤甚焉。夫雨,陰也,雪又陰也。大雪者,陰之蓄積盛甚也。一曰與大水同,冬故為雪耳。
世祖始光二年十月,大雪數尺。
真君八年五月,北鎮寒雪,人畜凍死。是時為政嚴急。
高祖太和四年九月甲子朔,京師大風,雨雪三尺。
世宗正始元年五月壬戌,武川鎮大雨雪。
四年二月乙卯,司、相二州暴風,大雨雪。
九月壬申,大雪。
肅宗正光二年四月,柔玄鎮大雪。

京房易傳曰:興兵妄誅,茲謂亡法,厥災霜,夏殺五穀,冬殺麥;誅不原情,茲謂不仁,夏先大霜。
太祖天賜五年七月冀州霣霜。
世祖太延元年七月庚辰,大霣霜,殺草木。
高宗和平六年四月乙丑,霣霜。
高祖太和三年七月,雍、朔二州及枹罕、吐京、薄骨律、敦煌、仇池鎮並大霜,禾豆盡死。
六年四月,潁川郡霣霜。
七年三月,肆州風霜,殺菽。
九年四月,雍、青二州霣霜。
六月,洛、肆、相三州及司州靈丘、廣昌鎮霣霜。
十四年八月乙未,汾州霣霜。
世宗景明元年四月丙子,夏州霣霜殺草。
六月丁亥,建興郡霣霜殺草。
八月乙亥,雍、並、朔、夏、汾五州,司州之正平、平陽頻暴風霣霜。
二年三月辛亥,齊州霣霜,殺桑麥。
四年三月壬戌,雍州霣霜,殺桑麥。
辛巳,青州霣霜,殺桑麥。
正始元年五月壬戌,武川鎮霣霜。
六月辛卯,懷朔鎮霣霜。
七月戊辰,東秦州霣霜。
八月庚子,河州霣霜殺稼。
二年四月,齊州霣霜。
五月壬申,恆、汾二州霣霜殺稼。
七月辛巳,豳、岐二州霣霜。
乙未,敦煌霣霜。
戊戌,恆州霣霜。
三年六月丙申,安州霣霜。
四年三月乙丑,豳州頻霣霜。
四月乙卯,敦煌頻霣霜。
八月,河州霣霜。
永平元年三月乙酉,岐、豳二州霣霜。
己丑,并州霣霜。
四月戊午,敦煌霣霜。
二年四月辛亥,武州鎮霣霜。
延昌四年三月癸亥,河南八州霣霜。
肅宗熙平元年七月,河南、北十一州霜。
無雲而雷
洪範論曰:雷,陽也;雲,陰也。有云然後有雷,有臣然後有君也。雷托於雲,君托於臣,陰陽之合也。故無雲而雷,示君獨處無臣民也。
顯祖皇興元年七月,東北無雲而雷。
二年七月,東北有聲如雷。
世宗延昌元年二月己酉,有聲起東北,南引,殷殷如雷,二聲而止。
鼓妖
世祖太延四年十月辛酉,北有聲如大鼓,西北行。

洪範論曰:陽用事百八十三日而終,陰用事亦百八十三日而終,雷出地百八十三日而入地,入地百八十三日而復出地,是其常經也。故雷安,萬物安;雷害,萬物害。猶國也,君安,國亦安;君害,國亦害。不當雷而雷,皆失節也。
世祖神元年十月己酉,雨,雷電。
太延三年十月癸丑,雷。
四年十一月丁亥,雷。
高祖太和三年十一月庚戌,豫州雷雨。
戊申,豫州大雷雨,平地水三寸。
四年十月戊戌,雷。
七年十一月辛巳,幽州雷電,城內盡赤。
世宗景明二年十一月辛卯,涼州雷,七發聲。
三年十二月己巳,夜雷,九發聲。
正始元年十一月甲寅,秦、齊、荊、朔四州雷電。
肅宗正光元年正月壬寅,雷。

春秋震夷伯之廟,左丘明謂展氏有隱慝焉。劉向以為夷伯世大夫,天戒若曰:勿使大夫世官,將專事也。
太祖天賜六年四月,震天安殿東序。帝惡之,令左校以衝車攻殿東西兩序屋毀之。帝竟暴崩。
顯祖皇興二年十一月夜,震電。
高祖太和三年五月戊午,震東廟東中門屋南鴟尾。

班固說:上不寬大包容臣下,則不能居聖位。貌、言、視、聽,以心為主,四者皆失,則區瞀無識,故其咎霧。
世祖太延四年正月庚子,雨土如霧於洛陽。
高祖太和十二年十一月丙戌,土霧竟天,六日不開,到甲夜仍復濃密,勃勃如火煙,辛慘人鼻。
世宗景明三年二月己丑,秦州黃霧,雨土覆地。
八月己酉,濁氣四塞。
四年八月辛巳,涼州雨土覆地,亦如霧。
正始二年正月己丑夜,陰霧四塞,初黑後赤。
三年正月辛丑,土霧四塞。
九月壬申,黑霧四塞。
延昌元年二月甲戌,黃霧蔽塞。時高肇以外戚見寵,兄弟受封,同漢之五侯也。
桃李花
庶征之恆燠。劉向、班固以冬亡冰及霜,不殺草之應。京房易傳曰:夏暑殺人,冬則物華實。
世祖真君五年八月,華林園諸果盡花。
高祖延興五年八月,中山桃李花。
承明元年九月,幽州民齊淵家杜樹結實既成,一朝盡落,花葉復生,七日之中,蔚如春狀。
世宗景明四年十一月,齊州東清河郡桃李花。
延昌四年閏十月辛亥,京師柰樹花。
火不炎上
洪範傳曰:棄法律,逐功臣,殺太子,以妾為妻,則火不炎上。謂火失其性而為災。
高宗太安五年春三月,肥如城內大火,官私廬舍焚燒略盡,唯有東西二寺佛圖像舍火獨不及。
高祖太和八年五月戊寅,河內沁縣澤自燃,稍增至百餘步,五日乃滅。
世宗景明元年三月乙巳,恆岳祠災。
肅宗正光元年五月,鈎盾禁災。
孝昌二年夏,幽州遒縣地燃。
三年春,瀛州城內大火,燒三千餘家。
出帝永熙三年二月,永寧寺九層佛圖災。既而時人咸言有人見佛圖飛入東海中。永寧佛圖,靈像所在,天意若曰:永寧見災,魏不寧矣。勃海,齊獻武王之本封也,神靈歸海,則齊室將興之驗也。
三月,并州三級寺南門災。
孝靜天平四年秋,鄴閶闔門東闕火。
武定三年冬,汾州西河北山有火潛行地下,熱氣上出。
黑眚黑祥
世祖始光二年正月甲寅夜,天東南有黑氣,廣一丈,長十丈。佔有兵。二月,慕容渴悉鄰反於北平。
顯祖皇興三年正月,河濟起黑雲,廣數裏,掩東陽城上,昏暗如夜。既而東陽城潰。
世宗景明三年九月己卯,黑氣四塞。甲辰,揚州破蕭衍將張囂之,斬級二千。
赤眚
高祖太和二年十一月丁未夜,有三白氣從地出,須臾,變為黃赤,光明照地。
十六年九月丁巳,昏時,赤氣見於西北,長二十丈,廣八九尺,食頃乃滅。
世宗延昌元年三月丙申,有赤氣見於天,自卯至戌。
肅宗正光元年十一月辛未,西北赤氣竟天畔,似火氣。京師不見,涼州以聞。
三年九月甲辰夜,西北有赤氣似火焰,東西一匹余。北鎮反亂之徵。
五年五月癸酉申時,北有赤氣,東西竟天,如火焰。
莊帝永安三年十一月己丑,有赤氣如霧,從顯陽殿階西南角斜屬步廊,高一丈許,連地如絳紗幔,自未至戌不滅。帝見而惡之,終有幽崩之禍。
孝靜天平三年正月己亥戌時,東方有赤氣,可三丈余,三食頃而滅。
青眚
莊帝永安三年六月甲子申時,辰地有青氣,廣四尺,東頭縁山,西北引,至天半止。西北戌地有黑赤黃雲,如山峯,頭有青氣,廣四尺許,東南引。至天半,二氣相接。東南氣前散,西北氣後滅。亦帝執崩之徵也。
夜妖
班固說:夜妖者,雲風並起而杳冥,故與常風同象也。溫而風,則生螟螣之孽。
世宗正始元年六月乙巳,晦。
八月甲辰,晝晦。
人痾
劉歆說:貌之不恭,是謂不肅。上嫚下暴,則陰氣勝,水傷百穀,衣食不足,奸宄並作,故其極惡也。一曰,民多被刑,貌醜惡也。班固以為六畜謂之禍,言其著也;及人,謂之痾,痾,病貌,言寢深也。
太宗永興三年,民烏蘭喉下生骨,狀如羊角,長一尺余。
高祖太和十六年五月,尚書李沖奏:「定州中山郡毋極縣民李班虎女獻容以去年九月二十日右手大拇指甲下生毛九莖,至十月二十日長一尺二寸。」
肅宗熙平二年十一月己未,并州表送祁縣民韓僧真女令姬從母右脅而生。靈太后令付掖庭。
正光元年五月戊戌,南兗州下蔡郡有大人跡,見行七步,跡長一尺八寸,廣七寸五分。
高祖延興三年秋,秀容郡婦人一產四男,四產十六男。
莊帝永安三年十一月丁卯,京師民家妻產男,一頭、二身、四手、四腳、三耳。
太和十六年十一月乙亥,高祖與沙門道登幸侍中省。日入六鼓,見一鬼衣黃褶,當戶欲入。帝以為人,叱之而退。問諸左右,咸言不見,唯帝與道登見之。
顯祖皇興二年十月,豫州疫,民死十四五萬。
世宗永平三年四月,平陽之禽昌、襄陵二縣大疫,自正月至是月,死者二千七百三十人。
金沴
太和十九年六月,徐州表言丈八銅像汗流於地。
永安、普泰、永熙中京師平等寺定光金像每流汗,國有事變,時咸畏異之。
永安三年二月,京師民家有二銅像,各長尺余,一頤下生白毫四,一頰傍生黑毛一。
龍蛇之孽
洪範論曰:龍,鱗蟲也,生於水。雲亦水之象,陰氣盛,故其象至也,人君下悖人倫,上亂天道,必有篡殺之禍。
世祖神三年三月,有白龍二見於京師家人井中。
真君六年二月丙辰,有白龍見於京師家人井中。龍,神物也,而屈於井中,皆世祖暴崩之徵也。
肅宗正光元年八月,有黑龍如狗,南走至宣陽門,躍而上,穿門樓下而出。魏衰之徵也。
莊帝永安二年,晉陽龍見於井中,乆不去。莊帝暴崩晉陽之徵也。
前廢帝普泰元年四月甲寅,有龍跡自宣陽門西出,復入城。乙卯,群臣入賀,帝曰:「國將興,聽於民;將亡,聽於神。但當君臣上下,克己為治,未足恃此為慶。」
馬禍
洪範論曰:馬者,兵象也,將有寇戎之事,故馬為怪也。
肅宗熙平二年十一月辛未,恆州送馬駒,肉尾長一尺,鬃處不生毛。
正光元年九月,沃野鎮官馬為蟲入耳,死者十四五。蟲似螝,長五寸已下,大如箸。
牛禍
洪範論:易曰「坤為牛」,坤,土也,土氣亂則牛為怪,一曰牛禍。其象,宗廟將滅。一曰,轉輸煩則牛生禍。
世宗景明二年五月,冀州上言長樂郡牛生犢,一頭、二面、二口、三目、三耳。
羊禍
洪範論曰:君不明,失政之所致。
高祖太和二十三年三月,肆州上言陽曲縣羊生羔,一頭,二身,一牝、一牡,三耳,八足。尋高祖崩,六輔專事。
世宗正始元年七月,鄯善鎮送羊羔,一頭、兩身、八腳。
二年正月,鄯善鎮送八腳羊。
延昌四年五月,薄骨律鎮上言:羊羔一頭、六足、兩尾。
豕禍
京房傳曰:凡妖象其類足多者,所任邪也。京房易:妖曰豕生人頭豕身者,邑且亂亡。
高祖延興元年九月,有司奏豫州刺史、臨淮公王讓表,有豬生子,一頭、二身、八足。
世宗景明四年九月,梁州上言,犬豕交。
正始四年八月,京師豬生子,一頭、四耳、兩身、八足。
延昌四年七月,徐州上言陽平戍豬生子,頭面似人,頂有肉髻,體無毛。靈太后、幼主傾覆之徵也。
雞禍
洪範論曰:京房傳曰:雞小畜,猶小臣也。角者,兵之象,在上,君之威也。此小臣執事者將秉君之威以生亂,不治之害。
高祖太和元年夏五月,有司奏京師有雌雞二,頭上生冠如角,與眾雞異。是時文明太后臨朝,信用群小之徵。
世宗正始元年四月,河南有雞雛,四足四翼。語在崔光傳。
八月,司州上言:河內民席眾家雞雛,近尾上復有一頭,口目具。二頭皆從頸後各有二翼,二足旁行。是時世宗頗任群小,更有朋黨,邪佞干政之驗。
延昌四年十二月,洛州上言魏興太守常矯家黃雌雞,頭上肉角大如棗,長寸三分,角上生聚毛,長寸半。
肅宗正光元年正月,虎賁中郎將蘭纏家雞雄、雌二,各頭上生兩角,其毛雜色,上聳過冠。時靈太后臨朝專政。
羽蟲之孽
洪範論曰:視不明,聽不聰之罰也。
太宗泰常三年十一月,京師獲白梟。
肅宗正光二年八月己卯,獲禿鶖鳥於殿內。
孝昌二年四月,民有送死鴨雛,一頭、兩身、四足、四翅、兩尾。
孝靜天平二年三月,雄雉飛入尚書省,殿中獲之。
蝗蟲螟
洪範論曰:刑罰暴虐,取利於下;貪饕無厭,以興師動眾;取邑治城,而失眾心,則蟲為害矣。
高祖太和五年七月,敦煌鎮蝗,秋稼略盡。
六年七月,青、雍二州害稼。
八月,徐、東徐、兗、濟、平、豫、光七州,平原、枋頭、廣阿、臨濟四鎮,蝗害稼。
七年四月,相、豫二州蝗害稼。
八年三月,冀、州、相三州害稼。
四月,濟、光、幽、肆、雍、齊、平七州蝗。
六月乙巳,相、齊、光、青四州害稼。
十六年十月癸巳,枹罕鎮蝗,害稼。
世宗景明元年五月,青、齊、徐、兗、光、南青六州害稼。
四年三月壬午,河州大螟,二麥無遺。
五月,光州害稼。
六月,河州大蝗。
七月,東萊郡害稼。
正始元年六月,夏、司二州蝗害稼。
四年四月,青州步屈蟲害棗花。
八月,涇州黃鼠、蝗蟲、班蟲,河州、班蟲,涼州、司州恆農郡蝗蟲並為災。
永平元年六月己巳,涼州蝗害稼。
五年五月,青州步屈蟲害棗花。
七月,蝗蟲,京師。
八月,青、齊、光三州害稼,三分食二。
肅宗熙平元年六月,青、齊、光、南青四州害稼。
顯祖天安元年六月,兗州有黑蟻與赤蟻交斗,長六十步,廣四寸,赤蟻斷頭而死。黑主北,赤主南。十一月,劉彧兗州刺史畢眾敬遣使內屬,詔鎮南大將軍尉元納之,大破賊將周凱等。
高祖太和十年七月,并州治中張萬壽表:建興濩澤縣民賈日成以去四月中養蠶,有絲網成幕,中有卷物似絹帶,長四尺,廣三寸,薄上復得黃繭二,狀如履形。
世宗正始二年三月,徐州蠶蛾吃人,尪殘者一百一十餘人,死者二十二人。
毛蟲之孽
謂變常而為異也。
太祖登國中,河南有虎七,臥於河側,三月乃去。後一年,蚍蜉、白鹿盡渡河北。後一年,河水赤如血。此衛辰滅亡之應。及誅其族類,悉投之河中,其地遂空。
孝靜元象元年正月,有狼入城,至硤石,曹獲之。
武定五年十二月,北城銅爵台上獲豹一。
高祖太和元年五月辛亥,有狐魅截人發。時文明太后臨朝,行多不正之徵也。
肅宗熙平二年,自春,京師有狐魅截人發,人相驚恐。六月壬辰,靈太后召諸截發者,使崇訓衛尉劉騰鞭之於千秋門外,事同太和也。
瑞圖:外鎮王公、刺史、二千石、令長酷暴百姓,人民怨嗟,則白鼠至。
太宗永興三年二月,京師民趙溫家有白鼠,以獻。
三年春,於北苑獲白鼠一,尋死。割之,腹中有三子,盡白。
四年三月,上幸西宮,獲白鼠一。
八月,御府民張安獲白鼠一。
神瑞二年五月,帝獵於崘山,獲白鼠一;平城獲白鼠三。
六月,平城獲白鼠二。
八月,豫章王夔獲白鼠一。
泰常元年十一月,京師民獲白一以獻。
二年六月,中山獲白鼠二。
三年三月,京師獲白鼠一。
十一月,京師獲白鼠一。
世祖始光三年八月,相州魏郡獲白鼠。
太延元年八月,雁門獻白鼠。
高祖太和二十三年八月,京師獲白鼠。
世宗景明四年五月,京師獲白鼠。
正始元年六月,京師獲白鼠。
肅宗熙平元年四月,肆州表送白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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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34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魏書  卷一百一十二下‧志第十八  靈征八下 魏氏世居幽朔,至獻帝世,有神人言應南遷,於是傳位於子聖武帝,命令南徙,山谷阻絕,仍欲止焉。復有神獸,其形似馬,其聲類牛,先行導引,積年乃出。始居匈奴之故地。
高祖延興元年十一月,肆州秀容民獲麟以獻。王者不刳胎剖卵則至。
世祖神三年七月,冀州獻白龜。王者不私人以官,尊耆任舊,無偏黨之應。
高宗興安二年六月,營州送大龜。
高祖延興元年十二月,徐州竹邑戍士邢德於彭城南一百二十裏,得蓍一株,四十九枝,下掘得大龜獻之。詔曰:「龜蓍與經文相合,所謂靈物也。德可賜爵五等。」
三年六月,京師獲大龜。
肅宗神龜元年二月,獲龜於九龍殿靈芝池,大赦改元。
孝靜武定三年十月,有司奏南兗州陳留郡民賈興達於家庭得毛龜一。
天平四年八月,有巨象至於南兗州,碭郡民陳天愛以告,送京師,大赦改年。王者自養有節則至。
高祖太和二年十一月,徐州獻黑狐。周成王時,治致太平而黑狐見。
三年五月,獲白狐。王者仁智則至。
六月,撫冥獲白狐以獻。
八年六月,徐州獲黑狐以獻。
十年三月,冀州獲九尾狐以獻。王者六合一統則見。周文王時,東夷歸之。曰,王者不傾於色則至德至,鳥獸亦至。
十一年十一月,冀州獲九尾狐以獻。
二十三年正月,司州、河州各獻白狐狸。
十九年六月,司州平陽郡獲白狐以獻。
世宗景明三年二月,河州獻白狐。
永平三年十月,白狐見於汲郡。
延昌四年四月,兗州獻白狐。
九月,相州獻白狐。
閏月,汾州獻白狐二。
肅宗正光二年三月,南青州獻白狐二。
三年六月,平陽郡獻白狐。
八月,光州獻九尾狐。
四年五月,平陽郡獻白狐。
孝靜天平四年四月,西兗州獻白狐;七月,光州獻九尾狐。
元象元年四月,光州獻九尾狐。
二年二月,光州獻九尾狐。
興和三年五月,司州獻九尾狐。
十二月,魏郡獻白狐。
四年四月,瀛州獻白狐二。
武定元年七月,幽州獲白狐,以獻上。
三年七月,瀛州獻白狐,二牡一牝。
九月,西兗州獻白狐。
太和二年十一月辛未,泰州獻五色狗。
三年三月,齊州獻五色狗,其五色如畫。
太祖天興四年五月,魏郡斥丘縣獲白鹿。王者惠及下則至。
太宗永興四年九月,建興郡獻白鹿。
世祖神元年二月,定州獲白,白鹿又見於樂陵,因以改元。
三年二月,白鹿見於代郡倒剌山。
太延四年十二月,相州獻白鹿。
真君八年五月,洛州送白鹿。
高宗太安二年十月,白鹿見於京師西苑。
高祖承明元年六月,秦州獻白鹿。
太和元年正月,白鹿見於秦州。
三月,白鹿見於青州。
四年正月,南豫州獻白鹿。
十九年七月,司州獲白鹿、麑以獻。
二十年六月,司州獻白鹿。
世宗景明元年四月,荊州獻白鹿。
永平四年八月,平州獻白鹿。
延昌二年五月,齊州獻白鹿。
四年六月,司州獻白鹿。
肅宗熙平元年五月,濟州獻白鹿。
二年五月,司州獻白鹿。
神龜二年六月,徐州獻白鹿。
孝靜元象元年六月,齊獻武王獲白鹿以獻。
武定元年六月,兗州獻白鹿。
太祖登國六年十二月,上獵,親獲鹿一角。召問群臣,皆曰:「
鹿當二角,今一,是諸國將並之應也。」
高祖太和三年三月,肆州獻一角鹿。
神龜元年七月,徐州獻一角鹿。
世宗正始二年九月,後軍將軍爾朱新興獻一角獸。天下平一則至。
肅宗熙平元年十一月,肆州獻一角獸。
神龜二年九月,徐州獻一角獸。
高宗太安三年三月,有白狼一,見於太平郡。議者曰:「古今瑞應多矣,然白狼見於成湯之世,故殷道用興,太平嘉名也。又先帝本封之國而白狼見焉,無窮之徵也。周宣王得之而犬戎服。」
太宗永興四年十二月,章安子封懿獻白獐。王者刑罰理則至。
高祖太和二年十二月,懷州獻白獐。
三年五月,白獐見於豫州。
二十三年正月,華州獻白。
肅宗熙平二年三月,徐州獻白獐。
神龜二年七月,徐州獻白獐。
孝靜武定七年七月,瀛州獻白獐。
高祖太和七年六月,青州獻三足烏。王者慈孝天地則至。
十三年十一月,滎陽獻三足烏。
十四年六月,懷州獻三足烏。
十五年閏月,濟州獻三足烏。
十七年五月,冀州獻三足烏。
二十年六月,豫州獻三足烏。
二十三年六月,冀州獻三足烏。
世宗景明元年五月,徐州獻三足烏。
三年二月,豫州獻三足烏。
四年六月,幽州獻四足烏。
正始元年二月,冀州獻三足烏。
五月,幽州獻三足烏。
是月,相州獻三足烏。
六月,定州獻三足烏。
二年五月,肆州獻三足烏。
三年三月,豫州獻三足烏。
是月,豫州又獻三足烏。
永平元年四月,豫州獻三足烏。
延昌三年二月,冀州獻三足烏。
肅宗熙平元年四月,汲郡獻三足烏。
二年四月,東郡獻三足烏。
是月,豫州獻三足烏。南兗州又獻三足烏。
神龜元年八月,雍州獻三足烏。
二年五月,潁川郡獻三足烏。
正光元年四月,濟州獻三足烏。
是月,濟州又獻三足烏。
二年閏月,東郡獻三足烏。
三年五月,東郡獻三足烏。潁川郡許昌縣獻三足烏。肆州獻三足烏。
六月,冀州獻三足烏。
四年六月,瀛州獻三足烏。
出帝太昌元年五月,齊獻武王獲三足烏以獻。
孝靜元象二年四月,京師獲三足烏。
武定三年五月,瀛州獻三足烏。
四年四月,潁州獻三足烏。
五月,潁州又獻三足烏。
高祖太和二年七月,白烏見於涼州。王者宗廟肅敬則至。
九月,白烏見於京師。
三年五月,白烏見於豫州。
九月,白烏見於秦州。
十七年六月,兗州獻白烏。
二十三年十二月,司州獻白烏。
世宗正始二年五月,司州獻白烏。
三年九月,潁川郡獻白烏。
四年七月,潁川又獻白烏。
永平元年四月,潁川獻白烏。
延昌二年八月,平陽郡獻白烏。
三年六月,冀州獻白烏。
肅宗正光元年十月,幽州獻白烏。
孝靜天平二年七月,齊獻武王獲白烏以獻。
元象元年五月,冀州獲白烏。
二年八月,徐州表:「濟陰郡廳事前槐樹,烏巢於上,烏母死,有鵲銜食餔烏兒,不失其時,並皆長大。」賞太守帛十匹。
興和四年四月,魏郡貴鄉縣獲白烏鶵。
五月,京師獲白烏。是月,陽夏郡獻白烏。
七月,北豫州獻白烏。
十月,瀛州獻白烏。
武定元年六月,東郡民獻白烏。
三年五月,北豫州獻白烏。
是月,廣宗郡獻白烏。潁州又獻白烏。
六月,滄州獻白烏。
四年四月,梁州獻白烏。
五月,濟州獻白烏。
八月,陽夏郡獻白烏。
高祖太和二年二月,涼州獻赤烏。周武王時銜麥至而克殷。
肅宗熙平元年二月,赤烏見肆州秀容郡。
神龜元年四月,赤烏見并州之晉陽縣。
世宗景明二年十二月,南青州獻蒼烏。君修行孝慈,萬姓不好殺生則至。
正始二年五月,雍州獻蒼烏。
六月,雍州又獻蒼烏。
永平二年四月,河內獻蒼烏。
肅宗熙平元年六月,冀州獻蒼烏。
前廢帝普泰元年五月,河內獻蒼烏。
孝靜興和四年五月,濟州獻蒼烏。
七月,瀛州又獻蒼烏。
武定元年四月,兗州獻蒼烏。
五月,濟州又獻蒼烏。
二年五月,京師獲蒼烏。
三年六月,京師獲蒼烏。
十月,光州獻蒼烏。
高祖延興二年四月,幽州獻白鵲。
四年九月,白鵲見於中山。
承明元年八月,定、冀二州俱獻白鵲。
十一月,定州又獻白鵲。
太和二年十一月,洛州獻白鵲。
肅宗熙平元年正月,定州獻白鵲。
正光四年正月,京師獲白鵲。
孝靜興平二年五月,京師獲白鵲。
武定二年七月,林慮獻白鵲。
三年六月,京師獲白鵲。
世祖太平真君二年七月,天有黃光洞照。議者僉謂榮光也。
高宗興光元年二月,有雲五色。所謂景雲,太平之應也。
景明二年六月,有雲五色,見於申酉之閒。
出帝太昌元年六月,日初出,有大黃氣成抱。
世祖始光四年六月,甘露降於太學。王者德至,天和氣盛則降。又王者敬老,則柏受甘露。王者尊賢愛老,不失細微,則竹葦受。
神元年二月,甘露降於范陽郡。
二年四月,甘露降於鄴。
六月,甘露降於平城宮。
三年三月,甘露降於鄴。
四年五月,甘露降於河西。
太平真君元年四月,甘露降於平原郡。
高宗太安二年七月,甘露降於常山郡。
和平二年七月,甘露降於京師。
世宗景明三年八月,甘露降於青州新城縣。
永平元年十月,甘露降於青州益都縣。
延昌二年九月,甘露降於齊州清河郡。
三年十月,齊州上言甘露降。
四年七月,甘露降於京師。
肅宗正光三年十月,甘露降華林園柏樹。
四年八月,甘露降顯美縣。
孝靜元象二年三月,甘露降於京師。
武定五年十月,甘露降齊文襄王第門柳樹。
六年三月,甘露降於京師。
四月,太山郡上言甘露降。
太祖天興二年七月,獲嘉禾於平城縣,異莖同頴。
八月,廣寧送嘉禾一莖十一穗;平城南十裏郊嘉禾一莖九穗,告於宗廟。
太宗永興二年十月,嘉禾生於清河郡。
泰常三年八月,嘉禾生於勃海郡東光縣。
世祖神二年七月,嘉禾生於魏郡安陽縣,三本同頴。
高祖承明元年八月,齊州獻嘉禾。
太和三年九月,齊州獻嘉禾。
五年八月,常山獻嘉禾。
七年八月,定州獻嘉禾。
世宗景明元年七月,齊州獻嘉禾。
三年七月,齊州獻嘉禾。
四年八月,冀州獻嘉禾。
正始元年八月,濟州獻嘉禾。
二年六月,齊州獻嘉禾。七月,魯陽郡獻嘉禾。八月,司州獻嘉禾。
三年七月,冀州獻嘉禾。
永平三年八月,滎陽獻嘉禾。
肅宗熙平二年八月,幽州獻嘉禾,三本同穗。
正光二年七月,朔州獻嘉禾。
三年八月,肆州獻嘉禾一根,生六穗。
孝靜天平三年七月,魏郡獻嘉禾。
四年八月,并州獻嘉禾。
是月,京師又獲嘉禾。虞曹郎中司馬仲璨又獻嘉禾,一莖五穗。
元象元年八月,東雍州獻嘉禾。
興和三年八月,南青州獻嘉禾。
四年八月,京師再獲嘉禾。
武定二年八月,京師獲嘉禾。
三年八月,并州獻嘉禾。
高祖太和三年十月,徐州獻嘉瓠,一蒂兩實。
太祖天興二年七月,并州獻白兔一。王者敬耆老則見。
三年五月,車駕東巡,幸廣寧,有白兔見於乘輿前,獲之。
四年正月,并州獻白兔。
太宗永興三年,上獵於西山,獲白兔。
八月,京師獲白兔。
泰常元年十一月,定州安平縣獻白兔。
二年六月,京師獲白兔。
三年六月,頓丘郡獲白兔。
世祖始光三年五月,洛州獻黑兔。
神元年九月,章武郡獻白兔。
四年二月,勃海郡獻白兔。
真君七年二月,青州獻白兔二。
高宗和平三年十月,雲中獲白兔。
四年閏月,鄴縣獲白兔。
高祖延興五年四月,白兔見於代郡。
承明元年八月,白兔見於雲中。
太和元年六月,雍州周城縣獻白兔。
三年三月,吐京鎮獻白兔。
八年六月,徐州獻白兔。
十八年十月,瀛州獻白兔。
二十年七月,汲郡獻黑兔。
七月,京師獲白兔。
二十三年,獲黑兔。
世宗景明元年十一月,河州獻白兔。
三年四月,潁川郡獻白兔。
八月,河內郡獻白兔。
四年六月,河內郡獻白兔。
七月,夏州獻黑兔。
正始元年三月,河南郡獻黑兔。
四月,魯陽郡獻白兔。
二年八月,東郡獻白兔。
九月,河內郡獻黑兔。
是月,肆州獻白兔,東郡又獻白兔。
三年七月,薄骨律鎮獻白兔。
九月,肆州獻白兔。
四年四月,河內郡獻白兔。
永平元年四月,濟州獻白兔。
五月,河內獻黑兔。
十月,樂安郡獲白兔。
二年二月,相州獻白兔。
延昌三年七月,豫州獻白兔。
四年三月,河南獻白兔。
八月,河南又獻白兔。
九月,河內又獻白兔。
肅宗熙平二年四月,豫州獻白兔。
五月,東郡獻白兔。
六月,京師獲白兔。
十一月,鄯善鎮獻白兔。
神龜元年六月,京師獲黑兔。
二年八月,正平郡獻白兔。
九月,正平郡又獻白兔。
十月,京師獲黑兔。
正光元年正月徐州獻白兔。
五月,冀州獻白兔。
三年五月,徐州獻白兔二。
是月,冀州獻白兔。
孝靜天平二年八月,光州獻白兔。
四年十月,光州獻白兔。
元象元年五月,徐州獲白兔。
六月,齊獻武王獲白兔以獻。
是月,濮陽郡獻白兔。
興和二年四月,徐州獻白兔。
六月,京師獲白兔。
四年正月,光州獻白兔。
武定元年三月,瀛州獻白兔。
□月,汲郡獻白兔。
六年十一月,武平鎮獻白兔。
太祖天興五年八月,上曜軍覽谷,見白燕一。
太宗永興三年六月,京師獲白燕。
四年閏月,京師又獲白燕。
泰常二年六月,京師獲白燕。
高祖太和二年三月,白燕見於并州。
八年四月,白燕集於京師。
是月,代郡獻白燕。
二十三年八月,荊州獻白燕。
閏月,正平郡獻白燕。
世宗景明三年六月,涇州獻白燕。
肅宗熙平元年七月,京師獲白燕。
孝靜元象元年八月,西中府獻白燕。
興和二年三月,京師獲白燕。
武定三年六月,北豫州獻白燕。
太宗泰常八年五月,雁門獻白雀。王者爵祿均則白雀至。
世祖神元年九月,滄水郡獻白雀。
十月,魏郡獻白雀。
真君八年五月,雁門郡獻白雀。
高祖延興二年二月,白雀見於扶風郡。
三年五月,白雀見於代郡。
四年正月,青州獻白雀。
太和三年五月,白雀見於豫州。
十三年正月,清河武城縣獻白雀。
世宗景明三年六月,滎陽郡獻白雀。
十月,薄骨律鎮獻白雀。
四年三月,敦煌鎮獻白雀。
五月,京師獲白雀。
六月,恆農郡獻白雀。
七月,京師獲白雀。
正始二年七月,薄骨律鎮獻白雀。
三年四月,獲白雀於京師。
十月,河州獻白雀。
十二月,雍州獻白雀。
四年二月,豫州獻白雀。
永平三年七月,京師獲白雀。
延昌三年七月,河南郡獲白雀。
十一月,秦州獻白雀。
四年五月,滎陽獻白雀。
八月,秦州獻白雀。
是月,青州獻白雀。
是月,恆州獻白雀。
是月,洛陽獲白雀。
十一月,荊州獻白雀。
肅宗熙平元年四月,京師再獲白雀。
七月,宮中獲白雀。
二年四月,華州獻白雀。
六月,相州獻白雀。
是月,薄骨律鎮獻白雀。
七月,京師獲白雀。
八月,薄骨律鎮又獻白雀。
是月,京師獲白雀。
十一月,京師獲白雀。
神龜元年五月,京師獲白雀。
六月,京師獲白雀二。
八月,薄骨律鎮獻白雀。
二年五月,徐州獻白雀。
是月,京師獲白雀。
三年七月,京師又獲白雀。
正光元年六月,京師獲白雀。
二年六月,光州獻白雀。
三年四月,京師獲白雀。
六月,滎陽郡獻白雀。
八月,濟州獻白雀。
是月,光州獻白雀。
九月,白雀見舍人省。
四年六月,京師獲白雀。
七月,京師獲白雀。
出帝太昌元年四月,京師獲白雀。
孝靜天平二年五月,北豫州獻白雀。
三年七月,京師獲白雀。
四年七月,兗州獻白雀。
元象元年五月,京師獲白雀。
六月,京師獲白雀。
七月,肆州獻白雀。
是月,齊獻武王獲白雀。
二年五月,京師獲白雀。
六月,齊文襄王獲白雀以獻。
是月,南兗州獲白雀。
七月,京師獲白雀。
興和二年四月,京師獲白雀。
閏月,京師獲白雀。
六月,光州獻白雀。
七月,京師獲白雀。
三年五月,京師獲白雀。
四年正月,京師獲白雀。
六月,京師獲白雀。
七月,京師獲白雀。
武定元年六月,京師獲白雀。
七月,京師獲白雀。
三年五月,梁州獲白雀。
七月,京師獲白雀。
十月,兗州獲白雀。
四年六月,京師獲白雀。
六年六月,京師獲白雀。
世宗景明三年三月,濟州獻赤雀。周文王時銜書至。
四年五月,獲赤雀於京師。
永平元年四月,京師獲赤雀。
肅宗孝昌三年四月,河南獲赤雀以獻。
高宗和平四年三月,冀州獻白鳩。殷湯時至。王者養耆老,遵道德,不以新失舊則至。
高祖承明元年十一月,冀州獻白鳩。
太和二十三年七月,瀛州獻白鳩。
八月,滎陽郡獻白鳩。
世宗景明三年七月,涇州獻白鳩。
正始元年十月,京師獲白鳩。
是月,建興郡獻白鳩。
二年四月,并州獻白鳩。
七月,冀州獻白鳩二。
三年七月,夏州獻白鳩。
永平元年六月,洛州獻白鳩。
肅宗熙平二年九月,汲郡獻白鳩。
太祖天興四年春,新興太守上言:「晉昌民賈相,昔年二十二,為雁門郡吏,入句注西陘,見一老父,謂相曰:『自今以後四十二年當有聖人出於北方。時當大樂,子孫永長,吾不及見之。』言終而過。相顧視之,父老化為石人。相今七十。下檢石人見存。至帝破慕容寶之歲,四十二年。」
真君五年二月,張掖郡上言:「往曹氏之世,丘池縣大柳谷山石表龍馬之形,石馬脊文曰『大討曹』,而晉氏代魏。今石文記國家祖宗諱,著受命之符。」乃遣使圖寫其文。大石有五,皆青質白章,閒成文字。其二石記張、呂之前,已然之效。其三石記國家祖宗以至於今。其文記昭成皇帝諱「繼世四六,天法平,天下大安」,凡十四字;次記太祖道武皇帝諱「應王,載記千歲」,凡七字;次記太宗明元皇帝諱「長子二百二十年」,凡八字;次記「太平天王繼世主治」,凡八字;次記皇太子諱「昌封太山」,凡五字。初上封太平王,天文圖錄又授「太平真君」之號,與石文相應。太宗名諱之後,有一人象,攜一小兒。見者皆曰:「上愛皇孫,提攜臥起,不離左右,此即上象靈契,真天授也。」於是衛大將軍、樂安王范,輔國大將軍、建寧王崇,征西大將軍、常山王素,征南大將軍、恆農王奚斤上奏曰:「臣聞帝王之興,必有受命之符,故能經緯三才,維建皇極,三五之盛,莫不同之。伏羲有河圖、八卦,夏禹有洛書、九疇,至乃神功播於往古,聖跡顯於來世。伏惟陛下德合乾坤,明並日月,固天縱聖,應運挺生,上靈垂顧,征善備集。是以始光元年經天師奉天文圖錄,授『太平真君』之號。陛下深執虛沖,曆年乃受。精誠感於靈物,信惠恊於天人,用能威加四海,澤流宇內,溥天率土,無思不服。今張掖郡列言:丘池縣大柳谷山大石有青質白章,閒成文字,記國家祖宗之諱,著受命歷數之符。王公已下,群司百辟,睹此圖文,莫不感動,僉曰:自古以來,禎祥之驗,未有今日之煥炳也。斯乃上靈降命,國家無窮之徵也。臣等幸遭盛化,沐浴光寵,無以對揚天休,增廣天地,謹與群臣參議,冝以石文之徵,宣告四海,令方外僭竊知天命有歸。」制曰:「此天地況施,乃先祖父之遺征,豈朕一人所能獨致。可如所奏。」
太和元年冬十月,南部尚書安定侯鄧宗慶奏:「鄉郡民李飛、太原民王顯前列稱:詣京南山採藥,到游越谷南嶺下,見清碧石柱數百枚。被詔案檢,稱所見青碧柱,長者一匹,相接而上,或方一尺二寸,或方一尺,方楞悉就。其數既多,不可具數,請付作曹採用。」奏可。時人神異之。
顯祖皇興三年六月,尉元表:「臣於彭城遣別將以八日至睢口邀賊將陳顯達,有戰士於營外五裏芻牧,見一白頭翁,乘白馬,將軍,呼之語,稱:『至十八日辰必來到此,語汝將軍,領眾從東北臨入,我當驅賊令走。申時,賊必大破,宿豫、淮陽皆克無疑。我當與汝國家淮畔為斷,下邳城我當驅出,不勞兵力。』後十日,此人復於彭城南戲馬台東二裏見白頭翁,亦乘白馬,從東北來,呼此人謂曰:『我與東海、四瀆、太山、北嶽神共行淮北,助汝二將盪除已定。汝上下喜不?』因忽然不見。」詔元於老人前後見所,為壇表記之。
肅宗孝昌二年十月,揚州刺史李憲表云:「門下督周伏興以去七月患假還家,至十一日夜夢渡肥水,行至草堂寺南,遙見七人,一人乘馬著朱衣,籠冠,六人從後。興路左而立,至便再拜。問興何人。興對曰:『李公門下督,暫使硤石。』其人語興:『君可回,我是孝文皇帝中書舍人,遣語李憲,勿憂賊堰,此月破矣。』興行兩步,錄興姓字,令興速白。興寤,曉遂還城,具言夢狀。七月二十七日,堰破。」
世祖延和三年三月,樂安王范獲玉璽一,文曰「皇帝璽」以獻。
太延元年,自三月不雨至六月,使有司遍請群神,數日,大雨。是日,有婦人持一玉印至潞縣侯孫家賣之。孫家得印,竒之,求訪婦人,莫知所在。其文曰:「旱疫平。」寇天師曰:「龍文紐書雲,此神中三字印也。」
高宗和平三年四月,河內人張超於壞樓所城北故佛圖處獲玉印以獻。印方二寸,其文曰:「冨樂日昌,永保無疆,福祿日臻,長享萬年。」玉色光潤,模製精巧,百僚咸曰:「神明所授,非人為也。」詔天下大酺三日。
高祖承明元年八月,上谷郡民獻玉印,上有蛟龍文。
太和元年三月,武川鎮獻玉印,青質素文,其文曰「太昌」。
六月,雍州獻玉印。
是月,長安鎮獻玉印一,上有龜紐,下有文字,色甚鮮白,有殊常玉。
三年七月,定州鉅鹿民獻玉印一方,七分,上有文字。
世宗永平元年四月,瀛州民獲玉璧、玉印各一以獻。
肅宗熙平二年十一月,京師仍獲玉璽二。
孝靜興和三年二月,東郡白馬縣民獻玉印一。
太宗永興三年十二月,北塞候人獲玉板二以獻。王者慈仁則見。
孝靜天平二年二月,員外散騎常侍穆禮得玉板一,廣三寸,長尺五寸,頭有兩孔以獻。
高祖承明元年九月,京兆民獻青玉璧一雙,文色炳煥。王者賢良美德則至。
肅宗正光三年六月,并州靜林寺僧在陽邑城西橡谷掘藥,得玉璧五,珪十,印一,玉柱一,玉蓋一,並以獻。
高祖太和五年六月,上邽鎮將上言:「於鎮城西二百五十裏射獵,於營南千水中得玉車釧三枚,二青一赤,制狀甚精。」
孝靜興和四年七月,鄴縣民獻白玉一璞。
肅宗熙平二年正月,金出岐州橫水縣赤粟谷。
太祖天興三年四月,有木連理,生於代郡天門關之路左。王者德澤純洽,八方為一則生。
八月,勃海上言脩縣、東光縣木連理各一。
十二月,豫州上言木連理生於河內之沁縣。
四年春,河內郡木連理二。
八月,魏郡上言內黃縣木連理。
太宗泰常元年十月,范陽郡上言木連理。
十一月,常山郡上言木連理。
三年正月,勃海上言東光縣木連理。
八月,廣寧郡上言木連理。
世祖神四年九月,滎陽郡上言木連理。
延和二年三月,樓煩南山木連理。
三年九月,上谷郡上言木連理。
太延元年二月,魏郡上言木連理。
五年二月,遼西上言木連理。
高祖延興元年十一月,秘書令楊崇奏,鍾律郎李生於京師見長生連理樹。
承明元年九月,并州上言木連理,相去一丈二尺,中有五枝相連。
太和元年三月,冀州上言木連理。
十七年六月,京師木連理。
十八年十月,河南上言鞏縣木連理。
二十三年十月,并州上言百節連理生縣瓮山。濟州上言木連理。
十二月,瀛州上言木連理。
世宗景明二年正月,瀛州上言平舒縣木連理。
三年正月,潁川郡上言木連理。
二月,平陽郡上言襄陵縣木連理。
四月,荊州上言南陽宛縣木連理。
六月,徐州上言東海木連理。
十月,秦州上言南稻、新興二縣木連理各一。
四年二月,趙平郡上言鶉觚縣木連理。
二月,齊郡上言臨淄縣木連理。
四月,汾州上言五城郡木連理。
五月,青州上言莒縣木連理。
六月,恆農盧氏縣木連理。
是月,徐州上言梁郡下邑縣木連理。
九月,秦州上言當亭四縣界各木連理。
正始元年五月,司州上言滎陽京縣木連理。
六月,京師西苑木連理。
七月,河東郡上言聞喜縣木連理。
八月,河南郡上言,慈水濵木連理。
十月,恆農郡上言崤縣木連理。
十二月,涼州上言石城縣木連理。
二年正月,汾州上言平昌縣木連理。
二月,司州上言崤縣木連理。
九月,司州上言潁川陽翟縣木連理。
三年六月,汾州上言永安縣木連理。
是月,京師木連理。
七月,潁川陽翟縣上言木連理。
是月,建德郡上言石城縣木連理。
永平元年四月,司州上言潁川郡木連理。
二年四月,司州上言恆農北陝縣木連理。
三年十一月,夏州上言橫風山木連理。
延昌二年正月,徐州上言建陵戍木連理。
三年正月,司州上言軹縣木連理。
四年三月,冀州上言信都縣木連理。
六月,京師木連理。
九月,雍州上言鄠縣木連理。
肅宗熙平元年正月,光州上言曲城縣木連理。
二年十一月,京師木連理。
十二月,敦煌鎮上言晉昌戍木連理。
神龜元年正月,汾州上言永安縣木連理。
三月,滄州上言饒安縣木連理。
八月,燕州上言上谷郡木連理。
九月,秦州上言隴西之武陽山木連理。
二年六月,夏州上言山鹿縣木連理。
正光元年五月,并州上言上黨東山谷中木連理。
十一月,齊州上言濟南郡靈壽山木連理。
二年六月,齊州上言魏郡逢陵縣木連理。
二年二月,涼州上言榆中縣木連理。
三月,青州上言平昌郡木連理。
八月,徐州上言龍亢戍東木連理二。
四年二月,揚州上言汝陰縣木連理。
八月,涼州上言顯美縣木連理。
孝昌元年十月,魏郡元城縣木連理。
孝靜天平二年四月,臨水郡木連理。
七月,魏郡木連理。
三年五月,司州上言清河郡木連理。
四年六月,廣平郡上言木連理。
八月,并州上言木連理。
元象元年二月,洛州上言木連理。
五月,林慮縣上言木連理。
八月,上黨郡上言木連理。
興和元年九月,有司奏西山采材司馬張神和上言司空谷木連理。
二年四月,光州上言盧鄉縣木連理。
武定元年閏月,西兗州上言濟陰郡木連理。
九月,齊獻武王上言并州木連理。
三年九月,瀛州上言,河閒郡木連理。
五年十一月,汾州上言木連理。
六年五月,晉州上言木連理。
八年四月,青州上言齊郡木連理。
世宗景明三年七月,魯陽獻烏芝。王者慈仁則生,食之令人度世。
太祖天興二年七月,并州獻白雉。周成王時越裳氏來獻。
四年正月,上黨郡獻白雉。
二月,并州獻白雉。
五月,河內郡獻白雉。
太宗神瑞二年十一月,右民尚書周幾獲白雉一於博陵安平以獻。
泰常三年正月,勃海郡高城縣獻白雉。
三月,勃海郡南皮縣獻白雉二。
十一月,中山行唐縣獻白雉。
四年正月,新興郡獻白雉。十二月,又獻白雉二。
五年二月,白雉見於河內郡。
世祖神元年二月,相州獻白雉。
二年二月,上黨郡獻白雉。
高祖延興二年正月,青州獻白雉。
五年正月,白雉見於上谷郡。
太和元年二月,秦州獻白雉。
三月,白雉見於秦州。
十一月,白雉見於安定郡。
二年十一月,徐州獻白雉。
三年正月,統萬鎮獻白雉。
四年正月,南豫州獻白雉。
六年三月,豫州獻白雉。
八年六月,齊州清河郡獻白雉。
十七年正月,幽州獻白雉。
四月,瀛州獻白雉。
二十年三月,兗州獻白雉。
世宗景明三年正月,徐州獻白雉。
二月,冀州獻白雉。
正始三年三月,齊州獻白雉。
十月,青州獻白雉。
四年十一月,秦州獻白雉。
永平二年四月,河內郡獻白雉。
六月,河南獻白雉。
十二月,豫州獻白雉。
延昌四年二月,冀州獻白雉。
是月,京師獲白雉。
閏月,岐州獻白雉。
十二月,幽州獻白雉。
肅宗熙平元年二月,相州獻白雉。
三月,肆州獻白雉。
二年三月,徐州獻白雉。
神龜元年三月,潁川郡獻白雉。
二年正月,豫州獻白雉。
正光三年二月,夏州獻白雉。
四年三月,光州獻白雉。
孝靜天平三年正月,青州獻白雉。
四年二月,青州獻白雉。
十二月,梁州獻白雉。
元象二年正月,魏郡繁陽縣獻白雉。
武定元年正月,廣宗郡獻白雉。
是月,兗州獻白雉。
四年三月,青州獻白雉。
太宗泰常七年九月,溫泉出於涿鹿,人有風寒之疾,入者多愈。
高祖太和八年正月,上谷郡惠化寺醴泉涌。醴泉,水之精也。味甘美,王者修治則出。
興和元年冬,西兗州濟陰郡宛句縣濮水南岸,有泉湧出,色清味甘,飲者愈疾,四遠奔湊。齊獻武王令於泉所營立廬舍。尚書奏賞刺史粟千石,太守粟五百石,縣令粟二百石,以旌善政所感;先列言者依第出身。詔可。
高宗太和二年九月,鼎出於洛州滍水,送於京師。王者不極滋味,則神鼎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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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feature"> 魏書  卷一百一十三‧志第十九  官氏九 百姓不能以自治,故立君以司牧;元首不可以獨斷,乃命臣以佐之。然則安海內,正國家,非一人之力也。書契已外,其事蔑聞,至於羲、軒、昊、頊之閒,龍、火、鳥、人之職,頗可知矣。唐虞六十,夏商倍之,周過三百,是為大備。而秦、漢、魏、晉代有加減,罷置盛衰,隨時適務。且國異政,家殊俗,設官命職,何常之有。帝王為治,禮樂不相沿;海內作家,物色非一用。其由來尚矣。
魏氏世君玄朔,遠統□臣,掌事立司,各有號秩。及交好南夏,頗亦改創。昭成之即王位,已命燕鳳為右長史,許謙為郎中令矣。余官雜號,多同於晉朝。建國二年,初置左右近侍之職,無常員,或至百數,侍直禁中,傳宣詔命。皆取諸部大人及豪族良家子弟儀貌端嚴,機辯才幹者應選。又置內侍長四人,主顧問,拾遺應對,若今之侍中、散騎常侍也。其諸方雜人來附者,揔謂之「烏丸」,各以多少稱酋、庶長,分為南北部,復置二部大人以統攝之。時帝弟觚監北部,子寔君監南部,分民而治,若古之二伯焉。
太祖登國元年,因而不改,南北猶置大人,對治二部。是年置都統長,又置幢將及外朝大人官。其都統長,領殿內之兵,直王宮;幢將員六人,主三郎衛士直宿禁中者。自侍中已下,中散已上,皆統之外朝大人,無常員。主受詔命,外使,出入禁中,國有大喪大禮皆與參知,隨所典焉。
皇始元年,始建曹省,備置百官,封拜五等;外職則刺史、太守、令長已下有未備者,隨而置之。
天興元年十一月,詔吏部郎鄧淵典官制,立爵品。
十二月,置八部大夫、散騎常侍、待詔等官。其八部大夫於皇城四方四維面置一人,以擬八座,謂之八國常侍。待詔侍直左右,出入王命。
二年三月,分尚書三十六曹及諸外署,凡置三百六十曹,令大夫主之。大夫各有屬官,其有文簿,當曹敷奏,欲以省彈駁之煩。初令五經諸書各置博士,國子學生員三十人。
三年十月,置受恩、蒙養、長德、訓士四官。受恩職比特進,無常員,有人則置,親貴器望者為之。蒙養職比光祿大夫,無常員,取勤舊休閒者。長德職比中散大夫,無常員。訓士職比諫議大夫,規諷時政,匡刺非違。又置仙人博士官,典煮煉百藥。
四年七月,罷匈奴中郎將官,令諸部護軍皆屬大將軍府。
九月,罷外蘭台御史,揔屬內省。
十二月,復尚書三十六曹,曹置代人令史一人,譯令史一人,書令史二人。
天賜元年八月,初置六謁官,准古六卿,其秩五品。屬官有大夫,秩六品。大夫屬官有元士,秩七品。元士屬官有署令長,秩八品。令長屬官有署丞,秩九品。
九月,減五等之爵,始分為四,曰王、公、侯、子,除伯、男二號。皇子及異姓元功上勛者封王,宗室及始蕃王皆降為公,諸公降為侯,侯、子亦以此為差。於是封王者十人,公者二十二人,侯者七十九人,子者一百三人。王封大郡,公封小郡,侯封大縣,子封小縣。王第一品,公第二品,侯第三品,子第四品。又制散官五等:五品散官比三都尉,六品散官比議郎,七品散官比太中、中散、諫議三大夫,八品散官比郎中,九品散官比舍人。文官五品已下,才能秀異者揔比之造士,亦有五等。武官五品已下堪任將帥者,亦有五等。若百官有闕者,則於中擢以補之。
初,帝欲法古純質,每於制定官號,多不依周漢舊名,或取諸身,或取諸物,或以民事,皆擬遠古雲鳥之義。諸曹走使謂之鳧鴨,取飛之迅疾;以伺察者為候官,謂之白鷺,取其延頸遠望。自余之官,義皆類此,咸有比況。又制諸州各置都尉以領兵。
十一月,以八國姓族難分,故國立大師、小師,令辯其宗黨,品舉人才。自八國以外,郡各自立師,職分如八國,比今之中正也。宗室立宗師,亦如州郡八國之儀。
十二月,詔始賜王、公、侯、子國臣吏,大郡王二百人,次郡王、上郡公百人,次郡公五十人,侯二十五人,子十二人,皆立典師,職比家丞,揔統群隸。
二年二月,復罷尚書三十六曹,別置武歸、修勤二職。武歸比郎中,修勤比令史,分主省務。
二年正月,置內官員二十人,比侍中、常侍,迭直左右。
又制諸州置三刺史,刺史用品第六者,宗室一人,異姓二人,比古之上中下三大夫也。郡置三太守,用七品者。縣置三令長,八品者。刺史、令長各之州縣,以太守上有刺史,下有令長,雖置而未臨民。自前功臣為州者征還京師,以爵歸第。置散騎郎、獵郎、諸省令史、省事、典簽等。
四年五月,增置侍官,侍直左右,出內詔命,取八國良家,代郡、上谷、廣寧、雁門四郡民中年長有器望者充之。
永興元年十一月,置騏驎官四十人,宿直殿省,比常侍、侍郎。
神瑞元年春,置八大人官,大人下置三屬官,揔理萬機,故世號八公雲。
泰常二年夏,置六部大人官,有天部,地部,東、西、南、北部,皆以諸公為之。大人置三屬官。
始光元年正月,置右民尚書。
神元年三月,置左右僕射、左右丞、諸曹尚書十餘人,各居別寺。
七月,詔諸征鎮大將依品開府,以置佐吏。
延和元年三月,改代尹為萬年尹,代令為萬年令。後復。
真君五年正月,侍中、中書監、冝都王穆壽,司徒、東郡公崔浩,侍中、廣平公張黎輔政,置通事四人。又選諸曹良吏,給事東宮。
正平元年七月,以諸曹吏多,減其員。
興安二年正月,置駕部尚書、右士尚書。
太安三年五月,以諸部護軍各為太守。
延興二年五月,詔曰:「非功無以受爵,非能無以受祿,凡出外遷者皆引此奏聞,求乞假品。在職有效,聽下附正,若無殊稱,隨而削之。舊制諸鎮將、刺史假五等爵,及有所貢獻而得假爵者,皆不得世襲。」
四年二月,置外牧官。
五年九月,置監御曹。
太和二年五月,減置候職四百人,司察非違。
四年,省二部內部幢將。
十一年八月,置散官員一百人,朝請員二百人。
十五年七月,置司儀官。
十二月,置侍中、黃門各四人,又置散騎常侍、侍郎,員各四人;通直散騎常侍、侍郎,員外散騎常侍、侍郎,各六人。又置司空、主客、太倉、庫部、都牧、太樂、虞曹、宮輿、覆育少卿官。又置光爵、驍游、五校、中大夫、散員士官。又置侍官一百二十人。改立諸局監羽林、虎賁。
舊制,諸以勛賜官爵者子孫世襲軍號。十六年,改降五等,始革之,止襲爵而已。
舊制,縁邊皆置鎮都大將,統兵備御,與刺史同。城隍、倉庫皆鎮將主之,但不治。故為重於刺史。疑
自太祖至高祖初,其內外百官屢有減置,或事出當時,不為常目,如萬騎、飛鴻、常忠、直意將軍之徒是也。舊令亡失,無所依據。太和中高祖詔群僚議定百官,著於令,今列於左,勛品、流外位卑而不載矣。
太師太尉 儀同三司
太傅司徒 都督中外諸軍事
太保司空 特進
  右三師 右三公
大司馬諸開府
大將軍驃騎將軍
  車騎將軍二將軍加大者,位在三司上。
  衛將軍加大者,次儀同三司。
右三將軍
右第一品上 右第一品中右第一品下
太子太師四征加大者,次衛將軍。四鎮加大者,次尚書令。
太子太傅左右光祿大夫 吏部尚書
太子太保尚書左僕射太常
  右東宮三師尚書右僕射光祿勛
尚書令 中書監衛尉
都督府州諸軍事 右三卿
  中軍將軍
  鎮軍將軍
  撫軍將軍
右三將軍加大者,秩次四征下。
  金紫光祿大夫
右從第一品上右從第一品中 右從第一品下
太子少師列曹尚書 四安加大者,秩次三少下。
太子少傅中書令凡將軍三品已下、五品已上加大者。
太子少保領軍 太子左右詹事
  右東宮三少護軍二職若侍臣帶者加中。 散騎常侍
中侍中 司州刺史
都督三州諸軍事
太僕
廷尉
大鴻臚
宗正
大司農
少府
  右六卿
領軍將軍
護軍將軍二將軍與領護不並置。
右第二品上 右第二品中右第二品下
前、後、左、右將軍 秘書監武衛將軍
四平加大者,秩次護軍下。光祿大夫銀青者。 都督一州諸軍事
大長秋卿 將作大匠
左衛將軍 右衛將軍
右從第二品上右從第二品中 右從第二品下
駙馬給事黃門侍郎 通直散騎常侍
諸王師 太子中庶子城門校尉
太子左右衛率南、北、東、西中郎將 羽林中郎將
御史中尉護匈奴、羌、戎、夷、蠻、越中 太中大夫
郎將
中常侍護羌、戎、夷、蠻、越校尉
征虜將軍
輔國將軍
龍驤將軍
司衛監
中尹
少卿
光爵
代尹
右第三品上 右第三品中右第三品下
員外散騎常侍中給事鎮遠將軍
驍騎將軍射聲校尉 安遠將軍
太子家令越騎校尉 建遠將軍
太子率更令 屯騎校尉 建中將軍
太子仆 步兵校尉 建節將軍
太子庶子長水校尉 立義將軍
給事中 監軍 立忠將軍
前、後、左、右軍將軍 立節將軍
中大夫恢武將軍
秘書令勇武將軍
給事 曜武將軍
  昭武將軍
  顯武將軍
  直閣將軍
右從第三品上右從第三品中 右從第三品下
國子祭酒公府司馬 諫議大夫
下大夫 尚書右丞 秘書丞
公府長史司馬別駕建武將軍
尚書左丞太子中舍人振武將軍
太子三校中黃門令 奮武將軍
散騎侍郎令 揚武將軍
中書侍郎內署令廣武將軍
中謁者大夫 都水使者 廣威將軍
中散大夫符節令
中堅將軍通直散騎侍郎
中壘將軍建威將軍
寧朔將軍振威將軍
揚威將軍奮威將軍
右第四品上 右第四品中右第四品下
元士諸開府司馬諸王友
公府諮議參軍司州功曹都官 員外散騎侍郎
諸開府長史 五局司直 太子門大夫
尚書吏部郎中司敗 恊律中郎
太子洗馬諸局校尉 戟楯虎賁將軍
武騎侍郎符璽郎中 募員虎賁將軍
奉車都尉 高車虎賁將軍
駙馬都尉 左右積弩射將軍
騎都尉彊弩將軍
羽林中郎
中散庶長
謁者僕射
羽林郎將
高車羽林郎將
冗從僕射
右從第四品下右從第四品中 右從第四品下
中軍、鎮軍、撫軍長史中書議郎 皇宗博士
鷹揚將軍諸開府從事中郎歸義侯
折衝將軍公府正參軍率義侯
寧遠將軍公府主簿 順義侯
揚烈將軍廷尉正、監、評朝服侯
諸開府諮議參軍 太子舍人 太常丞
秘書著作郎 司州主簿
治書侍御史 中黃門
中謁者僕射 輕車將軍
中黃門冗從僕射 威遠將軍
侍御中散虎威將軍
中軍、鎮軍、撫軍司馬中散
公府從事中郎殿中將軍
尚書郎中散臣監
伏波將軍太子倉令
陵江將軍
平漠將軍
太子食官令
太子中盾
右第五品上 右第五品中右第五品下
秘書郎 太子廄長 附義中郎將
國子博士諸局監歸義中郎將
太學祭酒尚書郎率義中郎將
秘書著作佐郎侍御史順義中郎將
武士將軍殿中御史 戟楯虎賁司馬
虎賁司馬京邑市令 募員虎賁司馬
虎賁郎將典牧都尉 高車虎賁司馬
方舞郎庶長 水衡都尉 戟楯虎賁將
宿衛軍將司鹽都尉 募員虎賁將
掖庭監 司竹都尉 高車虎賁將
典客監 崇虛都尉 嘗藥監
典儀監 列卿丞中謁者
恊律郎 詹事丞宮門司馬
太祝令 代尹丞宗聖士
小黃門諸開府正參軍
謁者 諸門府主簿
員外將軍 辨章郎
散員大夫 太宰令
太樂祭酒 廩犧令
門下錄事 殿中監
奉乘郎翼馭郎
羽林郎高車羽林郎
  瞻人郎
  方者郎
右從第五品上右從第五 右從第五品下
公府行參軍 太學博士 散騎
宣威將軍太史博士 奉朝請
明威將軍律博士武烈將軍
襄武將軍禮官博士 武毅將軍
厲威將軍公府記室督武奮將軍
公府掾屬威烈將軍 太樂博士
中軍、撫軍、鎮軍正參軍 威寇將軍 河堤謁者
主書郎 威虜將軍
詹事五官威戎將軍
門下主書舍人威武將軍
門下通事舍人
司州司事
司州從事
代郡功曹主簿
右第六品上 右第六品中右第六品下
諸開府行參軍監淮海津都尉 戟楯虎賁
散員士 諸局中校尉募員虎賁
中書舍人方舞郎高車虎賁
領、護二衛主簿 諸宮門仆 治禮郎
主事郎 諸開府記室督 獄丞
詹事主簿司馬督
集書舍人千人督
中軍、鎮軍、撫軍行參軍校尉
領、護功曹掾
領、護五官
散臣中校
宿衛統
太子常從虎賁督
侍干
寺人
閽人
掌璽郎
太子守舍人
掌服郎
掌筵郎
虎賁郎
諸開府掾屬
集書校書郎
秘書校書郎
秘書鍾律郎
右從第六品上右從第六品中 右從第六品下
公府舍人國子學生 秘書舍人
太子主書舍人討寇將軍 符史郎
太子主衣舍人討虜將軍 蕩寇將軍
都令史 討難將軍 盪虜將軍
主書令史討夷將軍 盪難將軍
門下令史 盪逆將軍
太子左、右衛率主簿太廟門仆
司事郎
司州錄事
代郡通事
御屬
綏遠將軍
綏虜將軍
綏邊將軍
右第七品上 右第七品中右第七品下
諸門府舍人 祝史 諸局督事
秘書令史太常齋郎 獄掾
主書令史王家尉太學典錄
集書令史公主家令 太史博士
起居注令史太卜博士
直事郎太醫博士
司州本曹 太常日者
散臣督事 扶令
宿衛幢將 太樂典錄
右從第七品上右從第中 右從第七品下
公府令史太學助厲武將軍
太子典書令史掃寇將厲鋒將軍
太子典衣令史掃虜將虎牙將軍
司事令史掃難將虎奮將軍
諸局通事掃逆將軍
殄寇將軍
殄虜將軍
殄難將軍
殄夷將軍
右第八品上 右第八品中右第八品下
直事令史尚書算生 諸寺算生
宿衛軍司馬 典客舍人 諸局書令史
諸局省事符券吏虎賁軍書令史
尚書記室令史公府閣下令史 乘傳使者
右從第八品上右從第八品中 右從第八品下
諸開府令史 祀官齋郎 白衣臣
宿衛軍吏典客參軍
諸局書吏太醫、太史助敎
書干
主書干
典書干
廣野將軍
橫野將軍
偏將軍
裨將軍
右第九品上 右第九品中右第九品下
統史方驛博士 八書吏
中校尉王家吏
右從第九品上右從第九品右從第九品下

太和十八年十二月,降車、驃將軍,侍中,黃門秩,依魏晉舊事。
十九年八月,初置直齋、御仗左右武官。
二十三年,高祖複次職令,及帝崩,世宗初班行之,以為永制。
太師太傅太保
右三師上公

大司馬大將軍
右二大
太尉司徒司空開國郡公
右第一品
儀同三司開國縣公都督中外諸軍事諸開府散公
右從第一品
太子太師太子太傅太子太保特進尚書令驃騎將軍車騎將軍二將軍加大者,位在都督中外之下。衛將軍加大者,位在太子太師之上。四征將軍加大者,位次衛大將軍。諸將軍加大者左右光祿大夫開國縣侯
右第二品
尚書僕射若並置左右,則左居其上,右居其下。中書監司州牧四鎮將軍加大者,次衛將軍。
中軍將軍鎮軍將軍撫軍將軍
右三將軍
金紫光祿大夫散侯
右從第二品
吏部尚書四安將軍中領軍中護軍二軍加將軍,則去中,位次撫軍。
太常光祿衛尉
右三卿
太子少師太子少傅太子少保中書令太子詹事侍中列曹尚書四平將軍
太僕廷尉大鴻臚宗正大司農太府
右六卿
河南尹上州刺史秘書監諸王師左右衛將軍前、左、右、後將軍
光祿大夫銀青者。開國縣伯
右第三品
散騎常侍四方郎將護匈奴、羌、戎、夷、蠻、越中郎將國子祭酒御史中尉大長秋卿將作大匠征虜將軍二大、二公長史若司徒置二長史,左在散騎常侍下,右在中庶子下。太子左右衛率武衛將軍冠軍將軍護羌、戎、夷、蠻、越校尉太中大夫輔國將軍中州刺史龍驤將軍散伯
右從第三品
二大、二公司馬
太常光祿衛尉
右三少卿
尚書吏部郎中給事黃門侍郎太子中庶子司空、皇子長史
太僕廷尉大鴻臚宗正大司農太府
右六少卿
中常侍中尹城門校尉司空、皇子司馬從第一品將軍開府長史驍騎將軍游擊將軍
以前上階
鎮遠將軍安遠將軍平遠將軍建義將軍建忠將軍建節將軍立義將軍立忠將軍立節將軍恢武將軍勇武將軍曜武將軍昭武將軍顯武將軍從第一品將軍開府司馬通直散騎常侍司徒諮議參軍事中散大夫下州刺史上郡太守、內史、相開國縣子
右第四品
中堅將軍中壘將軍尚書左丞二大、二公諮議參軍事司州別駕從事史第二品將軍、始蕃王長史太子家令太子率更令太子仆中書侍郎太子庶子第二品將軍、始蕃王司馬前、左、右、後軍將軍
以前上階
寧朔將軍建威將軍振威將軍奮威將軍揚威將軍廣威將軍諫議大夫尚書右丞司空、皇子諮議參軍事司州治中從事史左、右中郎將建武將軍振武將軍奮武將軍揚武將軍廣武將軍從第一品將軍開府諮議參軍事散子
右從第四品
寧遠將軍鷹揚將軍折衝將軍揚烈將軍從第二品將軍、二蕃王長史二大、二公從事中郎秘書丞皇子友國子博士散騎侍郎太子中舍人員外散騎常侍從第二品將軍、二蕃王司馬
以前上階
射聲校尉越騎校尉屯騎校尉步軍校尉長水校尉司空、皇子之開府從事中郎第二品將軍、始蕃王諮議參軍事開府從事中郎中郡太守、內史、相開國縣男
右第五品
伏波將軍陵江將軍平漢將軍第三品將軍、三蕃王長史二大、二公掾屬著作郎通直散騎侍郎太子洗馬從第二品將軍、二蕃王諮議參軍事第三品將軍、三蕃王司馬奉車都尉
以前上階
太子屯騎校尉太子步兵校尉太子翌軍校尉都水使者司空、皇子之開府掾屬領、護長史、司馬歸義侯率義侯順義侯朝服侯輕車將軍威遠將軍開府掾屬虎威將軍洛陽令中給事中散男
右從第五品
宣威將軍明威將軍從第三品將軍長史二大、二公主簿二大、二公錄事皇子郎中令司空主簿司空、皇子錄事參軍事從第三品將軍司馬第三品將軍、三蕃王諮議參軍事二大、二公功曹、記室、戶曹、倉曹、中兵參軍事皇子文學治書侍御史謁者僕射從第一品將軍開府錄事參軍司空、皇子功曹、記室、戶曹、倉曹、中兵參軍事皇子功曹史
以前上階
河南郡丞虎賁中郎將羽林監冗從僕射駙馬都尉廷尉正、監、評尚書郎中中書舍人從第一品將軍開府功曹、記室、倉曹、戶曹、中兵參軍事,功曹史下郡太守、內史、相上縣令、相
右第六品
襄威將軍厲威將軍第二品將軍、始蕃王錄事參軍二大、二公列曹參軍事給事中太子門大夫皇子大農騎都尉符璽郎
以前上階
從第二品將軍、二蕃王錄事參軍皇子主簿司空、皇子列曹參軍事第二品將軍、始蕃王功曹、記室、戶曹、倉曹、中兵參軍事,功曹史從第一品將軍開府主簿、列曹參軍事從第二品將軍、二蕃王功曹、記室、戶曹、倉曹、中兵參軍事,功曹史太子
舍人三卿丞
右從第六品
威烈將軍威寇將軍威虜將軍威戎將軍威武將軍四品正從將軍長史司馬二大、二公祭酒第三品將軍三蕃王錄事參軍司空皇子之開府祭酒武烈將軍武毅將軍武奮將軍王、公國郎中令積弩將軍積射將軍員外散騎侍郎皇子中尉二大、二公參軍事二大、二公列曹行參
軍開府祭酒
以前上階
司空、皇子參軍事司空、皇子列曹行參軍從第三品將軍錄事參軍第二品將軍、始蕃王主簿、列曹參軍事從第一品將軍開府列曹行參軍第三品將軍、三蕃王功曹、記室、戶曹、倉曹、中兵參軍,功曹史從第二品將軍、二蕃王主簿、列曹參軍
事二衛司馬討寇將軍討虜將軍討難將軍討夷將軍從第三品將軍功曹、戶曹、倉曹、中兵參軍事詹事丞列卿丞秘書郎中著作佐郎中縣令、相
右第七品
蕩寇將軍盪虜將軍盪難將軍盪逆將軍五品正從將軍長史、司馬彊弩將軍二大、二公行參軍司空、皇子行參軍第二品將軍、始蕃王列曹行參軍第三品將軍、三蕃王主簿、列曹參軍事第一品將軍開府行參軍王、公國大農
以前上階
太學博士皇子常侍太常博士從第二品將軍、二蕃王參軍事從第二品將軍、二蕃王列曹行參軍從第三品將軍主簿、列曹參軍事四品正從將軍錄事、功曹、戶曹、倉曹、中兵參軍事司州主簿奉朝請國子助敎
右從第七品
殄寇將軍殄虜將軍殄難將軍殄夷將軍第二品將軍、始蕃王行參軍第三品將軍、三蕃王參軍事第三品將軍、三蕃王列曹行參軍四品正從將軍主簿、列曹參軍事侯、伯國郎中令司州西曹書佐殿中將軍皇子侍郎大長秋丞
以前上階
侍御史恊律郎辨章郎從第二品將軍、二蕃王行參軍從第三品將軍參軍事從第三品將軍列曹行參軍五品正從將軍錄事、功曹、戶曹、倉曹、中兵參軍事王、公國中尉司州祭酒從事下縣令、相
右第八品
掃寇將軍掃虜將軍掃難將軍掃逆將軍司州議曹從事史二大、二公長兼行參軍公車令符節令諸署令千石已上者。中黃門令門下錄事尚書都令史主書令史殿中侍御史中謁者僕射中黃門冗從僕射
以前上階
宮門僕射侯、伯國大農司空、皇子長兼行參軍二大、二公長兼行參軍皇子上、中、下將軍皇子中大夫二率丞四品正從將軍列曹行參軍王、公國常侍厲武將軍厲鋒將軍虎牙將軍虎奮將軍五品正從將軍主簿、
列曹行參軍司州文學從第一品將軍、開府長兼行參軍員外將軍
右從第八品
曠野將軍橫野將軍子、男國郎中令太祝令諸署令六百石已上者中黃門公主家令皇子典書令四門小學博士律博士校書郎二大、二公參軍督護檢校御史
以前上階
王、公國侍郎侯、伯國中尉謁者太子三卿丞五品正從將軍列曹行參軍司空、皇子參軍督護第二品將軍始蕃王長兼行參軍從第一品將軍、開府參軍督護殿中司馬督
右第九品
偏將軍裨將軍太子廄長監淮海津都尉諸局都尉皇子典祠令皇子學官令皇子典衛令王公國上中下將軍王公國中大夫諸署令不滿六百石者。
以前上階
第二品將軍、始蕃王參軍督護從第二品將軍、二蕃王長兼行參軍太常、光祿、衛尉、領、護詹事功曹、五官治禮郎子、男國大農小黃門員外司馬督
右從第九品
前世職次皆無從品,魏氏始置之,亦一代之別制也。
正始元年十一月,罷郡中正。
四年九月詔曰:「五校昔統營位,次於列卿,奉車都尉禁侍美官,顯加通貴。世移時變,遂為冗職。既典名猶昔,冝有定員,並殿中二司馬亦須有常數。今五校可各二十人,奉車都尉二十人,騎都尉六十人,殿中司馬二百人,員外司馬三百人。」
永平元年十二月,尚書令高肇,尚書僕射、清河王懌等奏置小學博士員三千人。
二年正月,尚書令高肇奏,都水台請依舊二使者,參軍事、謁者並錄事、令史亦隨事更立。詔曰:「使者置二,可如所奏。其下屬司,唯須充事耳,亦何勞多也。參軍、錄事並更置一,謁者加二,令史依舊。」肇又奏諸州諮議、記室、戶曹、刑獄、田曹、水曹、集曹、士曹參軍悉並省之。
四年七月,詔改宗子羽林為宗士,其本秩付尚書計其資集,敘從七已下、從八已上官。
正光元年七月,置左、右衛將軍各二人。
十二月,罷諸州中正,郡縣定姓族,後復。
孝昌二年十月,詔宗士、庶子二官各增二百人。置望士隊四百人,取肺腑之族有武藝者。
孝莊初,以爾朱榮有扶翼之功,拜柱國大將軍,位在丞相上;又拜大丞相、天柱大將軍,增佐吏。又以太尉、上黨王天穆為太宰,增佐吏。
永安二年各詔復置司直十人,視五品,隸廷尉,覆治御史檢劾事。
普泰初,以爾朱世隆為儀同三師,位次上公。又侍中、黃門、武衛將軍,並增置六人。
永安已後,遠近多事,置京畿大都督,復立州都督,俱揔軍人。
天平四年夏,罷六州都督,悉隸京畿,其京畿大都督仍不改焉。立府置佐。
舊制:有大將軍,不置太尉;有丞相,不置司徒。自正光已後,天下多事,勛賢並軌,乃俱置之。
武定二年十一月,有司奏:「齊獻武王勛高德重,禮絕群辟。昔霍光陵邑亦置長、丞主陵,今請置長一人,丞一人,錄事一人,戶曹史一人,禁備史一人,侍一人,皆降帝陵官品一等。其侍依舊。」詔「可」。
七年三月,詔左右光祿大夫各置二人,金紫光祿大夫置四人,光祿大夫置四人,太中、中散各置六人。五月,又詔以四中郎將,世宗永平中權隸領軍,今還屬護軍。
自古天子立德,因生以賜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諸侯則以家與諡,官有世功,則有宦族,邑亦如之。姓則表其所由生,氏則記族所由出,其大略然也。至於或自所居,或以國號,或用官爵,或用事物,雖縁時不同,俱其義矣。魏氏本居朔壤,地遠俗殊,賜姓命氏,其事不一,亦如長勺、尾氏、終葵之屬也。初,安帝統國,諸部有九十九姓。至獻帝時,七分國人,使諸兄弟各攝領之,乃分其氏。自後兼併他國,各有本部,部中別族,為內姓焉。年世稍乆,互以改易,興衰存滅,閒有之矣,今舉其可知者。
獻帝以兄為紇骨氏,後改為胡氏。
次兄為普氏,後改為周氏。
次兄為拓拔氏,後改為長孫氏。
弟為達奚氏,後改為奚氏。
次弟為伊婁氏,後改為伊氏。
次弟為丘敦氏,後改為丘氏。
次弟為侯氏,後改為亥氏。
七族之興,自此始也。
又命叔父之胤曰乙旃氏,後改為叔孫氏。
又命疏屬曰車焜氏,後改為車氏。凡與帝室為十姓,百世不通婚。太和以前,國之喪葬祠禮,非十族不得與也。高祖革之,各以職司從事。
神元皇帝時,餘部諸姓內入者。
神元皇帝時,餘部諸姓內入者。
丘穆陵氏,後改為穆氏。
步六孤氏,後改為陸氏。
賀賴氏,後改為賀氏。
獨孤氏,後改為劉氏。
賀樓氏,後改為樓氏。
勿忸于氏,後改為于氏。
是連氏,後改為連氏。
仆闌氏,後改為仆氏。
若干氏,後改為苟氏。
拔列氏,後改為梁氏。
撥略氏,後改為略氏。
若口引氏,後改為寇氏。
叱羅氏,後改為羅氏。
普陋茹氏,後改為茹氏。
賀葛氏,後改為葛氏。
是賁氏,後改為封氏。
阿伏于氏,後改為阿氏。
可地延氏,後改為延氏。
阿鹿桓氏,後改為鹿氏。
他駱拔氏,後改為駱氏。
薄奚氏,後改為薄氏。
烏丸氏,後改為桓氏。
素和氏,後改為和氏。
吐谷渾氏,依舊吐谷渾氏。
胡古口引氏,後改為侯氏。
賀若氏,依舊賀若氏。
谷渾氏,後改為渾氏。
匹婁氏,後改為婁氏。
俟力伐氏,後改為鮑氏。
吐伏盧氏,後改為盧氏。
牒雲氏,後改為雲氏。
是雲氏,後改為是氏。
叱利氏,後改為利氏。
副呂氏,後改為副氏。
郍氏,依舊郍氏。
如羅氏,後改為如氏。
乞扶氏,後改為扶氏。
阿單氏,後改為單氏。
俟幾氏,後改為幾氏。
賀兒氏,後改為兒氏。
吐奚氏,後改為古氏。
出連氏,後改為畢氏。
庾氏,依舊庾氏。
賀拔氏,後改為何氏。
叱呂氏,後改為呂氏。
莫郍婁氏,後改為莫氏。
奚斗盧氏,後改為索盧氏。
莫蘆氏,後改為蘆氏。
出大汗氏,後改為韓氏。
沒路真氏,後改為路氏。
扈地于氏,後改為扈氏。
莫輿氏,後改為輿氏。
紇干氏,後改為干氏。
俟伏斤氏,後改為伏氏。
是樓氏,後改為高氏。
屍突氏,後改為屈氏。
沓盧氏,後改為沓氏。
嗢石蘭氏,後改為石氏。
解枇氏,後改為解氏。
竒斤氏,後改為竒氏。
須卜氏,後改為卜氏。
丘林氏,後改為林氏。
大莫干氏,後改為郃氏。
爾綿氏,後改為綿氏。
蓋樓氏,後改為蓋氏。
素黎氏,後改為黎氏。
渴單氏,後改為單氏。
壹斗眷氏,後改為明氏。
叱門氏,後改為門氏。
宿六斤氏,後改為宿氏。
馝氏,後改為氏。
土難氏,後改為山氏。
屋引氏,後改為房氏。
樹洛于氏,後改為樹氏。
乙弗氏,後改為乙氏。
東方宇文、慕容氏,即宣帝時東部,此二部最為彊盛,別自有傳。
南方有茂眷氏,後改為茂氏。
宥連氏,後改為雲氏。
次南有紇豆陵氏,後改為竇氏。
侯莫陳氏,後改為陳氏。
庫狄氏,後改為狄氏。
太洛稽氏,後改為稽氏。
柯拔氏,後改為柯氏。
西方尉遲氏,後改為尉氏。
步鹿根氏,後改為步氏。
破多羅氏,後改為潘氏。
叱干氏,後為薛氏。
俟奴氏,後改為俟氏。
輾遲氏,後改為展氏。
費連氏,後改為費氏。
其連氏,後改為綦氏。
去斤氏,後改為艾氏。
渴侯氏,後改為緱氏。
叱盧氏,後改為祝氏。
和稽氏,後改為緩氏。
冤賴氏,後改為就氏。
嗢盆氏,後改為溫氏。
達勃氏,後改為褒氏。
獨孤渾氏,後改為杜氏。
  凡此諸部,其渠長皆自統眾,而尉遲已下不及賀蘭諸部氏。
北方賀蘭,後改為賀氏。
郁都甄氏,後改為甄氏。
紇奚氏,後改為嵇氏。
越勒氏,後改為越氏。
叱奴氏,後改為狼氏。
渴燭渾氏,後改為味氏。
庫褥官氏,後改為庫氏。
烏洛蘭氏,後為蘭氏。
一郍蔞氏,後改為蔞氏。
羽弗氏,後改為羽氏。
凡此四方諸部,歲時朝貢,登國初,太祖散諸部落,始同為編民。
太和十九年,詔曰:「代人諸胄,先無姓族,雖功賢之胤,混然未分。故官達者位極公卿,其功衰之親,仍居猥任。比欲制定姓族,事多未就,且冝甄擢,隨時漸銓。其穆、陸、賀、劉、樓、於、嵇、尉八姓,皆太祖已降,勛著當世,位盡王公;灼然可知者,且下司州、吏部勿充猥官,一同四姓。自此以外,應班士流者,尋續別敕。原出朔土,舊為部落大人,而自皇始已來,有三世官在給事已上,及州刺史、鎮大將,及品登王公者為姓。若本非大人,而皇始已來,職官三世尚書已上,及品登王公而中閒不降官緒,亦為姓。諸部落大人之後,而皇始已來官不及前列,而有三世為中散、監已上,外為太守、子都,品登子男者為族。若本非大人,而皇始已來,三世有令已上,外為副將、子都、太守,品登侯已上者,亦為族。凡此姓族之支親,與其身有緦麻服已內,微有一二世官者,雖不全充美例,亦入姓族;五世已外,則各自計之,不蒙宗人之蔭也。雖緦麻而三世官不至姓班,有族官則入族官,無族官則不入姓族之例也。凡此定姓族者,皆具列由來,直擬姓族以呈聞,朕當決姓族之首末。其此諸狀,皆須問宗族,列疑明同,然後勾其舊籍,審其官宦,有實則奏,不得輕信其言,虛長僥偽。不實者,訴人皆加『傳旨問而詐不以實之』坐,選官依『職事荅問不以實』之條。令司空公穆亮、領軍將軍元儼、中護軍廣陽王嘉、尚書陸琇等詳定北人姓,務令平均。隨所了者,三月一列簿帳,送門下以聞。」於是升降區別矣。
世宗世,代人猶以姓族辭訟,又使尚書於忠、尚書元匡、侍中穆紹、尚書元長等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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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34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魏書  卷一百一十四‧志第二十  釋老十 大人有作,司牧生民,結繩以往,書契所絕,故靡得而知焉。自羲軒已還,至於三代,其神言秘策,蘊圖緯之文,范世率民,垂墳典之跡。秦肆其毒,滅於灰燼;漢采遺籍,復若丘山。司馬遷區別異同,有陰陽、儒、墨、名、法、道德六家之義。劉歆著七略,班固志藝文,釋氏之學,所未曾紀。案漢武元狩中,遣霍去病討匈奴,至皋蘭,過居延,斬首大獲。昆邪王殺休屠王,將其眾五萬來降。獲其金人,帝以為大神,列於甘泉宮。金人率長丈余,不祭祀,但燒香禮拜而已。此則佛道流通之漸也。
及開西域,遣張騫使大夏還,傳其旁有身毒國,一名天竺,始聞有浮屠之敎。哀帝元壽元年,博士弟子秦景憲受大月氏王使伊存口授浮屠經。中土聞之,未之信了也。後孝明帝夜夢金人,項有日光,飛行殿庭,乃訪群臣,傅毅始以佛對。帝遣郎中蔡愔、博士弟子秦景等使於天竺,寫浮屠遺範。愔仍與沙門攝摩騰、竺法蘭東還洛陽。中國有沙門及跪拜之法,自此始也。愔又得佛經四十二章及釋迦立像。明帝令畫工圖佛像,置清涼台及顯節陵上,經緘於蘭台石室。愔之還也,以白馬負經而至,漢因立白馬寺於洛城雍門西。摩騰、法蘭咸卒於此寺。
浮屠正號曰佛陀,佛陀與浮圖聲相近,皆西方言,其來轉為二音。華言譯之則謂淨覺,言滅穢成明,道為聖悟。凡其經旨,大抵言生生之類,皆因行業而起。有過去、當今、未來,歷三世,識神常不滅。凡為善惡,必有報應。漸積勝業,陶冶粗鄙,經無數形,澡練神明,乃致無生而得佛道。其閒階次心行,等級非一,皆縁淺以至深,藉微而為着。率在於積仁順,蠲嗜欲,習虛靜而成通照也。故其始修心則依佛、法、僧,謂之三歸,若君子之三畏也。又有五戒,去殺、盜、淫、妄言、飲酒,大意與仁、義、禮、智、信同,名為異耳。雲奉持之,則生天人勝處,虧犯則墜鬼畜諸苦。又善惡生處,凡有六道焉。
諸服其道者,則剃落鬚髮,釋累辭家,結師資,遵律度,相與和居,治心修淨,行乞以自給。謂之沙門,或曰桑門,亦聲相近,揔謂之僧,皆胡言也。僧,譯為和命眾,桑門為息心,比丘為行乞。俗人之信憑道法者,男曰優婆塞,女曰優婆夷。其為沙門者,初修十誡,曰沙彌,而終於二百五十,則具足成大僧。婦入道者曰比丘尼。其誡至於五百,皆以□為本,隨事增數,在於防心、攝身、正口。心去貪、忿、痴,身除殺、淫、盜,口斷妄、雜、諸非正言,揔謂之十善道。能具此,謂之三業清淨。凡人修行粗為極。雲可以達惡善報,漸階聖跡。初階聖者,有三種人,其根業各差,謂之三乘,聲聞乘、縁覺乘、大乘。取其可乘運以至道為名。此三人惡跡已盡,但修心蕩累,濟物進德。初根人為小乘,行四諦法;中根人為中乘,受十二因縁;上根人為大乘,則修六度。雖階三乘,而要由修進萬行,拯度億流,彌歷長遠,乃可登佛境矣。
所謂佛者,本號釋迦文者,譯言能仁,謂德充道備,堪濟萬物也。釋迦前有六佛,釋迦繼六佛而成道,處今賢劫。文言將來有彌勒佛,方繼釋迦而降世。釋迦即天竺迦維衛國王之子。天竺其揔稱,迦維別名也。初,釋迦於四月八日夜,從母右脅而生。既生,姿相超異者三十二種。天降嘉瑞以應之,亦三十二。其本起經說之備矣。釋迦生時,當周莊王九年。春秋魯莊公七年夏四月,恆星不見,夜明,是也。至魏武定八年,凡一千二百三十七年雲。釋迦年三十成佛,導化群生,四十九載,乃於拘屍郍城娑羅雙樹閒,以二月十五日而入般涅槃。涅槃譯雲滅度,或言常樂我淨,明無遷謝及諸苦累也。
諸佛法身有二種義,一者真實,二者權應。真實身,謂至極之體,妙絕拘累,不得以方處期,不可以形量限,有感斯應,體常湛然。權應身者,謂和光六道,同塵萬類,生滅隨時,修短應物,形由感生,體非實有。權形雖謝,真體不遷,但時無妙感,故莫得常見耳。明佛生非實生,滅非實滅也。佛既謝世,香木焚屍。靈骨分碎,大小如粒,擊之不壞,焚亦不燋,或有光明神驗,胡言謂之「舍利」。弟子收奉,置之寶瓶,竭香花,致敬慕,建宮宇,謂為「塔」。塔亦胡言,猶宗廟也,故世稱塔廟。於後百年,有王阿育,以神力分佛舍利,役諸鬼神,造八萬四千塔,佈於世界,皆同日而就。今洛陽、彭城、姑臧、臨淄皆有阿育王寺,蓋承其遺蹟焉。釋迦雖般涅槃,而留影跡爪齒於天竺,於今猶在。中土來往,並稱見之。
初,釋迦所說敎法,既涅槃後,有聲聞弟子大迦葉、阿難等五百人,撰集着錄。阿難親承囑授,多聞揔持,蓋能綜核深致,無所漏失。乃綴文字,撰載三藏十二部經,如九流之異統,其大歸終以三乘為本。後數百年,有羅漢、菩薩相繼著論,贊明經義,以破外道,摩訶衍,大、小阿毗曇,中論,十二門論,百法論,成實論等是也。皆傍諸藏部大義,假立外問,而以內法釋之。
漢章帝時,楚王英喜為浮屠齋戒,遣郎中令奉黃縑白紈三十匹,詣國相以贖愆。詔報曰:「楚王尚浮屠之仁祠,潔齋三月,與神為誓,何嫌何疑,當有悔吝。其還贖,以助伊蒲塞、桑門之盛饌。」因以班示諸國。桓帝時,襄楷言佛陀、黃老道以諫,欲令好生惡殺,少嗜欲,去奢泰,尚無為。魏明帝曾欲壞宮西佛圖。外國沙門乃金盤盛水,置於殿前,以佛舍利投之於水,乃有五色光起,於是帝嘆曰:「自非靈異,安得爾乎?」遂徙於道東,為作周閣百閒。佛圖故處,鑿為濛氾池,種芙蓉於中。後有天竺沙門曇柯迦羅入洛,宣譯誡律,中國誡律之始也。自洛中構白馬寺,盛飾佛圖,畫跡甚妙,為四方式。凡宮塔制度,猶依天竺舊狀而重構之,從一級至三、五、七、九。世人相承,謂之「浮圖」,或云「佛圖」。晉世,洛中佛圖有四十二所矣。漢世沙門,皆衣赤布,後乃易以雜色。
晉元康中,有胡沙門支恭明譯佛經維摩、法華、三本起等。微言隱義,未之能究。後有沙門常山衛道安性聰敏,日誦經萬餘言,研求幽旨。慨無師匠,獨坐靜室十二年,覃思構精,神悟妙賾,以前所出經,多有舛駁,乃正其乖謬。石勒時,有天竺沙門浮圖澄,少於烏萇國就羅漢入道,劉曜時到襄國。後為石勒所宗信,號為大和尚,軍國規謨頗訪之,所言多驗。道安曾至鄴候澄,澄見而異之。澄卒後,中國紛亂,道安乃率門徒,南遊新野。欲令玄宗在所流布,分遣弟子,各趣諸方。法汰詣揚州,法和入蜀,道安與慧遠之襄陽。道安後入苻堅,堅素欽德問,既見,宗以師禮。時西域有胡沙門鳩摩羅什,思通法門,道安思與講釋,每勸堅緻羅什。什亦承安令問,謂之東方聖人,或時遙拜致敬。道安卒後二十餘載而羅什至長安,恨不及安,以為深慨。道安所正經義,與羅什譯出,符會如一,初無乖舛。於是法旨大著中原。
魏先建國於玄朔,風俗淳一,無為以自守,與西域殊絕,莫能往來。故浮圖之敎,未之得聞,或聞而未信也。及神元與魏、晉通聘,文帝乆在洛陽,昭成又至襄國,乃備究南夏佛法之事。太祖平中山,經略燕趙,所逕郡國佛寺,見諸沙門、道士,皆致精敬,禁軍旅無有所犯。帝好黃老,頗覽佛經。但天下初定,戎車屢動,庶事草創,未建圖宇,招延僧眾也。然時時旁求。先是,有沙門僧朗,與其徒隱於泰山之琨谷。帝遣使致書,以繒、素、旃 262fa.gif 、銀缽為禮。今猶號曰朗公谷焉。天興元年,下詔曰:「夫佛法之興,其來遠矣。濟益之功,冥及存沒,神蹤遺軌,信可依憑。其敕有司,於京城建飾容範,修整宮舍,令信向之徒,有所居止。」是歲,始作五級佛圖、耆闍崛山及須彌山殿,加以繢飾。別構講堂、禪堂及沙門座,莫不嚴具焉。太宗踐位,遵太祖之業,亦好黃老,又崇佛法,京邑四方,建立圖像,仍令沙門敷導民俗。
初,皇始中,趙郡有沙門法果,誡行精至,開演法籍。太祖聞其名,詔以禮征赴京師。後以為道人統,綰攝僧徒。每與帝言,多所愜允,供施甚厚。至太宗,彌加崇敬,永興中,前後授以輔國、冝城子、忠信侯、安成公之號,皆固辭。帝常親幸其居,以門小狹,不容輿輦,更廣大之。年八十餘,泰常中卒。未殯,帝三臨其喪,追贈老壽將軍、趙胡靈公。初,法果每言,太祖明叡好道,即是當今如來,沙門冝應盡禮,遂常致拜。謂人曰:「能鴻道者人主也,我非拜天子,乃是禮佛耳。」法果四十,始為沙門。有子曰猛,詔令襲果所加爵。帝后幸廣宗,有沙門曇證,年且百歲。邀見於路,奉致果物。帝敬其年老志力不衰,亦加以老壽將軍號。
是時,鳩摩羅什為姚興所敬,於長安草堂寺集義學八百人,重譯經本。羅什聰辯有淵思,達東西方言。時沙門道肜、僧略、道恆、道、僧肇、曇影等,與羅什共相提挈,發明幽致。諸深大經論十有餘部,更定章句,辭義通明,至今沙門共所祖習。道肜等皆識學洽通,僧肇尤為其最。羅什之撰譯,僧肇常執筆,定諸辭義,注維摩經,又着數論,皆有妙旨,學者宗之。
又沙門法顯,慨律藏不具,自長安游天竺。歷三十餘國,隨有經律之處,學其書語,譯而寫之。十年,乃於南海師子國,隨商人汎舟東下。晝夜昏迷,將二百日。乃至青州長廣郡不其勞山,南下乃出海焉。是歲,神瑞二年也。法顯所逕諸國,傳記之,今行於世。其所得律,通譯未能盡正。至江南,更與天竺禪師跋陀羅辯定之,謂之僧祇律,大備於前,為今沙門所持受。先是,有沙門法領,從揚州入西域,得華嚴經本。定律後數年,跋陀羅共沙門法業重加譯撰,宣行於時。
世祖初即位,亦遵太祖、太宗之業,每引高德沙門,與共談論。於四月八日,輿諸佛像,行於廣衢,帝親御門樓,臨觀散花,以致禮敬。
先是,沮渠蒙遜在涼州,亦好佛法。有賔沙門曇摩讖,習諸經論。於姑臧,與沙門智嵩等,譯涅槃諸經十餘部。又曉術數、禁咒,歷言他國安危,多所中驗。蒙遜每以國事咨之。神中,帝命蒙遜送讖詣京師,惜而不遣。既而,懼魏威責,遂使人殺讖。讖死之日,謂門徒曰:「今時將有客來,可早食以待之。」食訖而走使至。時人謂之知命。智嵩亦爽悟,篤志經籍。後乃以新出經論,於涼土敎授。辯論幽旨,著涅槃義記。戒行峻整,門人齊肅。知涼州將有兵役,與門徒數人,欲往胡地。道路饑饉,絕糧積日,弟子求得禽獸肉,請嵩彊食。嵩以戒自誓,遂餓死於酒泉之西山。弟子積薪焚其屍,骸骨灰燼,唯舌獨全,色狀不變。時人以為誦說功報。涼州自張軌後,世信佛敎。敦煌地接西域,道俗交得其舊式,村塢相屬,多有塔寺。太延中,涼州平,徙其國人於京邑,沙門佛事皆俱東,象敎彌增矣。尋以沙門眾多,詔罷年五十已下者。
世祖初平赫連昌,得沙門惠始,姓張。家本清河,聞羅什出新經,遂詣長安見之,觀習經典。坐禪於白渠北,晝則入城聽講,夕則還處靜坐。三輔有識多宗之。劉裕滅姚泓,留子義真鎮長安,義真及僚佐皆敬重焉。義真之去長安也,赫連屈丐追敗之,道俗少長咸見坑戮。惠始身被白刃,而體不傷。眾大怪異,言於屈丐。屈丐大怒,召惠始於前,以所持寶劔擊之,又不能害,乃懼而謝罪。統萬平,惠始到京都,多所訓導,時人莫測其跡。世祖甚重之,每加禮敬。始自習禪,至於沒世,稱五十餘年,未嘗寢臥。或時跣行,雖履泥塵,初不污足,色愈鮮白,世號之曰白腳師。太延中,臨終於八角寺,齊潔端坐,僧徒滿側,凝泊而絕。停屍十餘日,坐既不改,容色如一,舉世神異之。遂瘞寺內。至真君六年,制城內不得留瘞,乃葬於南郊之外。始死十年矣,開殯儼然,初不傾壞。送葬者六千餘人,莫不感慟。中書監高允為其傳,頌其德跡。惠始冢上,立石精舍,圖其形像。經毀法時,猶自全立。
世祖即位,冨於春秋。既而銳志武功,每以平定禍亂為先。雖歸宗佛法,敬重沙門,而未存覽經敎,深求縁報之意。及得寇謙之道,帝以清淨無為,有仙化之證,遂信行其術。時司徒崔浩,博學多聞,帝每訪以大事。浩奉謙之道,尤不信佛,與帝言,數加非毀,常謂虛誕,為世費害。帝以其辯博,頗信之。會蓋吳反杏城,關中騷動,帝乃西伐,至於長安。先是,長安沙門種麥寺內,御騶牧馬於麥中,帝入觀馬。沙門飲從官酒,從官入其便室,見大有弓矢矛盾,出以奏聞。帝怒曰:「此非沙門所用,當與蓋吳通謀,規害人耳!」命有司案誅一寺,閱其財產,大得釀酒具及州郡牧守冨人所寄藏物,蓋以萬計。又為屈室,與貴室女私行淫亂。帝既忿沙門非法,浩時從行,因進其說。詔誅長安沙門,焚破佛像,敕留台下四方令,一依長安行事。又詔曰:「彼沙門者,假西戎虛誕,妄生妖孽,非所以一齊政化,布淳德於天下也。自王公已下,有私養沙門者,皆送官曹,不得隱匿。限今年二月十五日,過期不出,沙門身死,容止者誅一門。」
時恭宗為太子監國,素敬佛道。頻上表,陳刑殺沙門之濫,又非圖像之罪。今罷其道,杜諸寺門,世不修奉,土木丹青,自然毀滅。如是再三,不許。乃下詔曰:「昔後漢荒君,信惑邪偽,妄假睡夢,事胡妖鬼,以亂天常,自古九州之中無此也。誇誕大言,不本人情。叔季之世,暗君亂主,莫不眩焉。由是政敎不行,禮義大壞,鬼道熾盛,視王者之法,蔑如也。自此以來,代經亂禍,天罰亟行,生民死盡,五服之內,鞠為丘墟,千裏蕭條,不見人跡,皆由於此。朕承天緒,屬當窮運之弊,欲除偽定真,復羲農之治。其一切盪除胡神,滅其蹤跡,庶無謝於風氏矣。自今以後,敢有事胡神及造形像泥人、銅人者,門誅。雖言胡神,問今胡人,共雲無有。皆是前世漢人無賴子弟劉元真、呂伯彊之徒,接乞胡之誕言,用老莊之虛假,附而益之,皆非真實。至使王法廢而不行,蓋大奸之魁也。有非常之人,然後能行非常之事。非朕孰能去此歷代之偽物!有司宣告征鎮諸軍、刺史,諸有佛圖形像及胡經,盡皆擊破焚燒,沙門無少長悉坑之。」是歲,真君七年三月也。恭宗言雖不用,然猶緩宣詔書,遠近皆豫聞知,得各為計。四方沙門,多亡匿獲免,在京邑者,亦蒙全濟。金銀寶像及諸經論,大得秘藏。而土木宮塔,聲敎所及,莫不畢毀矣。
始謙之與浩同從車駕,苦與浩諍,浩不肯,謂浩曰:「卿今促年受戮,滅門戶矣。」後四年,浩誅,備五刑,時年七十。浩既誅死,帝頗悔之。業已行,難中修復。恭宗潛欲興之,未敢言也。佛淪廢終帝世,積七八年。然禁稍寬弛,篤信之家,得密奉事,沙門專至者,猶竊法服誦習焉。唯不得顯行於京都矣。
先是,沙門曇曜有操尚,又為恭宗所知禮。佛法之滅,沙門多以余能自效,還俗求見。曜誓欲守死,恭宗親加勸喻,至於再三,不得已,乃止。密持法服器物,不暫離身,聞者嘆重之。
高宗踐極,下詔曰:「夫為帝王者,必祗奉明靈,顯彰仁道,其能惠着生民,濟益群品者,雖在古昔,猶序其風烈。是以春秋嘉崇明之禮,祭典載功施之族。況釋迦如來功濟大千,惠流塵境,等生死者嘆其達觀,覽文義者,貴其妙明,助王政之禁律,益仁智之善性,排斥群邪,開演正覺。故前代已來,莫不崇尚,亦我國家常所尊事也。世祖太武皇帝,開廣邊荒,德澤遐及。沙門道士善行純誠,惠始之倫,無遠不至,風義相感,往往如林。夫山海之深,怪物多有,姦淫之徒,得容假託,講寺之中,致有凶黨。是以先朝因其瑕釁,戮其有罪。有司失旨,一切禁斷。景穆皇帝每為慨然,值軍國多事,未遑修復。朕承洪緒,君臨萬邦,思述先志,以隆斯道。今制諸州郡縣,於眾居之所,各聽建佛圖一區,任其財用,不制會限。其好樂道法,欲為沙門,不問長幼,出於良家,性行素篤,無諸嫌穢,鄉裏所明者,聽其出家。率大州五十,小州四十人,其郡遙遠台者十人。各當局分,皆足以化惡就善,播揚道敎也。」天下承風,朝不及夕,往時所毀圖寺,仍還修矣。佛像經論,皆復得顯。
京師沙門師賢,本賔國王種人,少入道,東遊涼城,涼平赴京。罷佛法時,師賢假為醫術還俗,而守道不改。於修復日,即反沙門,其同輩五人。帝乃親為下發。師賢仍為道人統。是年,詔有司為石像,令如帝身。既成,顏上足下,各有黑石,冥同帝體上下黑子。論者以為純誠所感。興光元年秋,敕有司於五級大寺內,為太祖已下五帝,鑄釋迦立像五,各長一丈六尺,都用赤金二十五萬斤。太安初,有師子國胡沙門邪奢遺多、浮陀難提等五人,奉佛像三,到京都。皆雲,備歷西域諸國,見佛影跡及肉髻,外國諸王相承,咸遣工匠,摹寫其容,莫能及難提所造者,去十餘步,視之炳然,轉近轉微。又沙勒胡沙門,赴京師致佛缽並畫像跡。
和平初,師賢卒。曇曜代之,更名沙門統。初曇曜以復佛法之明年,自中山被命赴京,值帝出,見於路,御馬前銜曜衣,時以為馬識善人。帝后奉以師禮。曇曜白帝,於京城西武州塞,鑿山石壁,開窟五所,鐫建佛像各一。高者七十尺,次六十尺,雕飾竒偉,冠於一世。曇曜奏:平齊戶及諸民,有能歲輸谷六十斛入僧曹者,即為「僧祇戶」,粟為「僧祇粟」,至於儉歲,賑給饑民。又請民犯重罪及官奴以為「佛圖戶」,以供諸寺掃灑,歲兼營田輸粟。高宗並許之。於是僧祇戶、粟及寺戶,遍於州鎮矣。曇曜又與天竺沙門常郍邪舍等,譯出新經十四部。又有沙門道進、僧超、法存等,並有名於時,演唱諸異。
顯祖即位,敦信尤深,覽諸經論,好老莊。每引諸沙門及能談玄之士,與論理要。初高宗太安末,劉駿於丹陽中興寺設齋。有一沙門,容止獨秀,舉眾往目,皆莫識焉。沙門惠璩起問之,荅名惠明。又問所住,荅雲,從天安寺來。語訖,忽然不見。駿君臣以為靈感,改中興為天安寺。是後七年而帝踐祚,號天安元年。是年,劉彧徐州刺史薛安都始以城地來降。明年,盡有淮北之地。其歲,高祖誕載。於時起永寧寺,構七級佛圖,高三百餘尺,基架博敞,為天下第一。又於天宮寺,造釋迦立像。高四十三尺,用赤金十萬斤,黃金六百斤。皇興中,又構三級石佛圖。榱棟楣楹,上下重結,大小皆石,高十丈。鎮固巧密,為京華壯觀。
高祖踐位,顯祖移御北苑崇光宮,覽習玄籍。建鹿野佛圖於苑中之西山,去崇光右十裏,岩房禪堂,禪僧居其中焉。
延興二年夏四月,詔曰:「比丘不在寺舍,游涉村落,交通姦猾,經歷年歲。令民閒五五相保,不得容止。無籍之僧,精加隱括,有者送付州鎮,其在畿郡,送付本曹。若為三寶巡民敎化者,在外齎州鎮維郍文移,在台者齎都維郍等印牒,然後聽行。違者加罪。」又詔曰:「內外之人,興建福業,造立圖寺,高敞顯博,亦足以輝隆至敎矣。然無知之徒,各相高尚,貧冨相競,費竭財產,務存高廣,傷殺昆蟲含生之類。苟能精緻,累土聚沙,福鍾不朽。欲建為福之因,未知傷生之業。朕為民父母,慈養是務。自今一切斷之。」又詔曰:「
夫信誠則應遠,行篤則感深,歷觀先世靈瑞,乃有禽獸易色,草木移性。濟州東平郡,靈像發輝,變成金銅之色。殊常之事,絕於往古;熙隆妙法,理在當今。有司與沙門統曇曜令州送像達都,使道俗咸睹實相之容,普告天下,皆使聞知。」
三年十二月,顯祖因田鷹獲鴛鴦一,其偶悲鳴,上下不去。帝乃惕然,問左右曰:「此飛鳴者,為雌為雄?」左右對曰:「臣以為雌。」帝曰:「何以知?」對曰:「陽性剛,陰性柔,以剛柔推之,必是雌矣。」帝乃慨然而嘆曰:「雖人鳥事別,至於資識性情,竟何異哉!」於是下詔,禁斷鷙鳥,不得畜焉。
承明元年八月,高祖於永寧寺,設太法供,度良家男女為僧尼者百有餘人,帝為剃髮,施以僧服,令修道戒,資福於顯祖。是月,又詔起建明寺。太和元年二月,幸永寧寺設齋,赦死罪囚。三月,又幸永寧寺設會,行道聽講,命中、秘二省與僧徒討論佛義,施僧衣服、寶器有差。又於方山太祖營壘之處,建思遠寺。自興光至此,京城內寺新舊且百所,僧尼二千餘人,四方諸寺六千四百七十八,僧尼七萬七千二百五十八人。四年春,詔以鷹師為報德寺。九年秋,有司奏,上谷郡比丘尼惠香,在北山松樹下死,屍形不壞。爾來三年,士女觀者有千百。於時人皆異之。十年冬,有司又奏:「
前被敕以勒籍之初,愚民僥倖,假稱入道,以避輸課,其無籍僧尼罷遣還俗。重被旨,所檢僧尼,寺主、維郍當寺隱審。其有道行精勤者,聽仍在道;為行凡粗者,有籍無籍,悉罷歸齊民。今依旨簡遣,其諸州還俗者,僧尼合一千三百二十七人。」奏可。十六年詔:「四月八日、七月十五日,聽大州度一百人為僧尼,中州五十人,下州二十人,以為常准,著於令。」十七年,詔立僧制四十七條。十九年四月,帝幸徐州白塔寺。顧謂諸王及侍官曰:「此寺近有名僧嵩法師,受成實論於羅什,在此流通。後授淵法師,淵法師授登、紀二法師。朕每玩成實論,可以釋人染情,故至此寺焉。」時沙門道登,雅有義業,為高祖眷賞,恆侍講論。曾于禁內與帝夜談,同見一鬼。二十年卒,高祖甚悼惜之,詔施帛一千匹。又設一切僧齋,並命京城七日行道。又詔:「朕師登法師奄至徂背,痛怛摧慟,不能已已。比藥治慎喪,未容即赴,便准師義,哭諸門外。」緇素榮之。又有西域沙門名跋陀,有道業,深為高祖所敬信。詔於少室山陰,立少林寺而居之,公給衣供。二十一年五月,詔曰:「羅什法師可謂神出五才,志入四行者也。今常住寺,猶有遺地,欽恱修蹤,情深遐遠,可於舊堂所,為建三級浮圖。又見逼昏虐,為道殄軀,既暫同俗禮,應有子胤,可推訪以聞,當加敘接。」
先是,立監福曹,又改為昭玄,備有官屬,以斷僧務。高祖時,沙門道順、惠覺、僧意、惠紀、僧范、道弁、惠度、智誕、僧顯、僧義、僧利,並以義行知重。
世宗即位,永平元年秋,詔曰:緇素既殊,法律亦異。故道敎彰於互顯,禁勸各有所冝。自今已後,眾僧犯殺人已上罪者,仍依俗斷,余犯悉付昭玄,以內律僧制治之。二年冬,沙門統惠深上言:「僧尼浩曠,清濁混流,不遵禁典,精粗莫別。輒與經律法師群議立制:諸州、鎮、郡維郍、上坐、寺主,各令戒律自修,咸依內禁,若不解律者,退其本次。又,出家之人,不應犯法,積八不淨物。然經律所制,通塞有方。依律,車牛淨人,不淨之物,不得為己私畜。唯有老病年六十以上者,限聽一乘。又,比來僧尼,或因三寶,出貸私財。縁州外。又,出家舍著,本無凶儀,不應廢道從俗。其父母三師,遠聞凶問,聽哭三日。若在見前,限以七日。或有不安寺舍,游止民閒,亂道生過,皆由此等。若有犯者,脫服還民。其有造寺者,限僧五十以上,啟聞聽造。若有輒營置者,處以違敕之罪,其寺僧眾擯出外州。僧尼之法,不得為俗人所使。若有犯者,還配本屬。其外國僧尼來歸化者,求精檢有德行合三藏者聽住,若無德行,遣還本國,若其不去,依此僧制治罪。」詔從之。
先是,於恆農荊山造玉丈六像一。三年冬,迎置於洛濵之報德寺,世宗躬觀致敬。
四年夏,詔曰:「僧祇之粟,本期濟施,儉年出貸,豐則收入。山林僧尼,隨以給施;民有窘弊,亦即賑之。但主司冒利,規取贏息,及其征責,不計水旱,或償利過本,或翻改券契,侵蠹貧下,莫知紀極。細民嗟毒,歲月滋深。非所以矜此窮乏,宗尚慈拯之本意也。自今已後,不得專委維郍、都尉,可令刺史共加監括。尚書檢諸有僧祇谷之處,州別列其元數,出入贏息,賑給多少,並貸償歲月,見在未收,上台錄記。若收利過本,及翻改初券,依律免之,勿復征責。或有私債,轉施償僧,即以丐民,不聽收檢。後有出貸,先盡貧窮,征債之科,一準舊格。冨有之家,不聽輒貸。脫仍冒濫,依法治罪。」
又尚書令高肇奏言:「謹案:故沙門統曇曜,昔於承明元年,奏涼州軍戶趙苟子等二百家為僧祇戶,立課積粟,擬濟飢年,不限道俗,皆以拯施。又依內律,僧祇戶不得別屬一寺。而都維郍僧暹、僧頻等,進違成旨,退乖內法,肆意任情,奏求逼召,致使吁嗟之怨,盈於行道,棄子傷生,自縊溺死,五十餘人。豈是仰贊聖明慈育之意,深失陛下歸依之心。遂令此等,行號巷哭,叫訴無所,至乃白羽貫耳,列訟宮闕。悠悠之人,尚為哀痛,況慈悲之士,而可安之。請聽苟子等還鄉課輸,儉乏之年,周給貧寡,若有不虞,以擬邊捍。其暹等違旨背律,謬奏之愆,請付昭玄,依僧律推處。」詔曰:「暹等特可原之,余如奏。」
世宗篤好佛理,每年常于禁中,親講經論,廣集名僧,標明義旨。沙門條錄,為內起居焉。上既崇之,下彌企尚。至延昌中,天下州郡僧尼寺,積有一萬三千七百二十七所,徒侶逾眾。
熙平元年,詔遣沙門惠生使西域,采諸經律。正光三年冬,還京師。所得經論一百七十部,行於世。
二年春,靈太后令曰:「年常度僧,依限大州應百人者,州郡於前十日解送三百人,其中州二百人,小州一百人。州統、維郍與官及精練簡取充數。若無精行,不得濫采。若取非人,刺史為首,以違旨論,太守、縣令、綱僚節級連坐,統及維郍移五百裏外異州為僧。自今奴婢悉不聽出家,諸王及親貴,亦不得輒啟請。有犯者,以違旨論。其僧尼輒度他人奴婢者,亦移五百裏外為僧。僧尼多養親識及他人奴婢子,年大私度為弟子,自今斷之。有犯還俗,被養者歸本等。寺主聽容一人,出寺五百裏,二人千裏。私度之僧,皆由三長罪不及已,容多隱濫。自今有一人私度,皆以違旨論。鄰長為首,裏、黨各相降一等。縣滿十五人,郡滿三十人,州鎮滿三十人,免官,僚吏節級連坐。私度之身,配當州下役。」時法禁寬褫,不能改肅也。
景明初,世宗詔大長秋卿白整准代京靈岩寺石窟,於洛南伊闕山,為高祖、文昭皇太后營石窟二所。初建之始,窟頂去地三百一十尺。至正始二年中,始出斬山二十三丈。至大長秋卿王質,謂斬山太高,費功難就,奏求下移就平,去地一百尺,南北一百四十尺。永平中,中尹劉騰奏為世宗復造石窟一,凡為三所。從景明元年至正光四年六月已前,用功八十萬二千三百六十六。肅宗熙平中,於城內太社西,起永寧寺。靈太后親率百僚,表基立剎。佛圖九層,高四十餘丈,其諸費用,不可勝計。景明寺佛圖,亦其亞也。至於官私寺塔,其數甚眾。
神龜元年冬,司空公、尚書令、任城王澄奏曰:
仰惟高祖,定鼎嵩瀍,卜世悠遠。慮括終始,制洽天人,造物開符,垂之萬葉。故都城制雲,城內唯擬一永寧寺地,郭內唯擬尼寺一所,余悉城郭之外。欲令永遵此制,無敢逾矩。逮景明之初,微有犯禁。故世宗仰修先志,爰發明旨,城內不造立浮圖、僧尼寺舍,亦欲絕其希覬。文武二帝,豈不愛尚佛法,蓋以道俗殊歸,理無相亂故也。但俗眩虛聲,僧貪厚潤,雖有顯禁,猶自冒營。至正始三年,沙門統惠深有違景明之禁,便云:「營就之寺,不忍移毀,求自今已後,更不聽立。」先旨含寬,抑典從請。前班之詔,仍卷不行,後來私謁,彌以奔競。永平二年,深等復立條制,啟云:「自今已後,欲造寺者,限僧五十已上,聞徹聽造。若有輒營置者,依俗違敕之罪,其寺僧眾,擯出外州。」爾來十年,私營轉盛,罪擯之事,寂爾無聞。豈非朝格雖明,恃福共毀,僧制徒立,顧利莫從者也。不俗不道,務為損法,人而無厭,其可極乎!
夫學跡沖妙,非浮識所辯;玄門曠寂,豈短辭能究。然淨居塵外,道家所先,功縁冥深,匪尚華遁。苟能誠信,童子聚沙,可邁於道場;純陀儉設,足薦於雙樹。何必縱其盜竊,資營寺觀。此乃民之多幸,非國之福也。然比日私造,動盈百數。或乘請公地,輒樹私福;或啟得造寺,限外廣制。如此欺罔,非可稍計。臣以才劣,誠忝工務,奉遵成規,裁量是揔。所以披尋舊旨,研究圖格,輒遣府司馬陸昶、屬崔孝芬,都城之中及郭邑之內檢括寺舍,數乘五百,空地表剎,未立塔宇,不在其數。民不畏法,乃至於斯!自遷都已來,年逾二紀,寺奪民居,三分且一。高祖立制,非徒欲使緇素殊途,抑亦防微深慮。世宗述之,亦不錮禁營福,當在杜塞未萌。今之僧寺,無處不有。或比滿城邑之中,或連溢屠沽之肆,或三五少僧,共為一寺。梵唱屠音,連檐接響,像塔纏於腥臊,性靈沒於嗜欲,真偽混居,往來紛雜。下司因習而莫非,僧曹對制而不問。其於污染真行,塵穢練僧,薰蕕同器,不亦甚歟!往在北代,有法秀之謀;近日冀州,遭大乘之變。皆初假神敎,以惑眾心,終設奸誑,用逞私悖。太和之制,因法秀而杜遠;景明之禁,慮大乘之將亂。始知祖宗叡聖,防遏處深。履霜堅冰,不可不慎。
昔如來闡敎,多依山林,今此僧徒,戀着城邑。豈湫隘是經行所冝,浮諠必棲禪之宅,當由利引其心,莫能自止。處者既失其真,造者或損其福,乃釋氏之糟糠,法中之社鼠,內戒所不容,王典所應棄矣。非但京邑如此,天下州、鎮僧寺亦然。侵奪細民,廣占田宅,有傷慈矜,用長嗟苦。且人心不同,善惡亦異。或有栖心真趣,道業清遠者;或外假法服,內懷悖德者。如此之徒,冝辨涇渭。若雷同一貫,何以勸善。然睹法贊善,凡人所知;矯俗避嫌,物情同趣。臣獨何為,孤議獨發。誠以國典一廢,追理至難,法網暫失,條綱將亂。是以冒陳愚見,兩願其益。
臣聞設令在於必行,立罰貴能肅物。令而不行,不如無令。罰不能肅,孰與亡罰。頃明詔屢下,而造者更滋,嚴限驟施,而違犯不息者,豈不以假福托善,幸罪不加。人殉其私,吏難苟劾。前制無追往之辜,後旨開自今之恕,悠悠世情,遂忽成法。今冝加以嚴科,特設重禁,糾其來違,懲其往失。脫不峻檢,方垂容借,恐今旨雖明,復如往日。又旨令所斷,標榜禮拜之處,悉聽不禁。愚以為,樹榜無常,禮處難驗,欲雲有造,立榜證公,須營之辭,指言嘗禮。如此則徒有禁名,實通造路。且徙御已後,斷詔四行,而私造之徒,不懼制旨。豈是百官有司,怠於奉法?將由網漏禁寬,容托有他故耳。如臣愚意,都城之中,雖有標榜,營造粗功,事可改立者,請依先制。在於郭外,任擇所便。其地若買得,券證分明者,聽其轉之。若官地盜作,即令還官。若靈像既成,不可移撤,請依今敕,如舊不禁,悉令坊內行止,不聽毀坊開門,以妨裏內通巷。若被旨者,不在斷限。郭內准此商量。其廟像嚴立,而逼近屠沽,請斷旁屠殺,以潔靈居。雖有僧數,而事在可移者,令就閒敞,以避隘陋。如今年正月赦後造者,求依僧制,案法科治。若僧不滿五十者,共相通容,小就大寺,必令充限。其地賣還,一如上式。自今外州,若欲造寺,僧滿五十已上,先令本州表列,昭玄量審,奏聽乃立。若有違犯,悉依前科。州郡已下,容而不禁,罪同違旨。庶仰遵先皇不朽之業,俯奉今旨慈悲之令,則繩墨可全,聖道不墜矣。
奏可。未幾,天下喪亂,加以河陰之酷,朝士死者,其家多舍居宅,以施僧尼,京邑第舍,略為寺矣。前日禁令,不復行焉。
元象元年秋,詔曰:「梵境幽玄,義歸清曠,伽藍淨土,理絕囂塵。前朝城內,先有禁斷,自聿來遷鄴,率由舊章。而百辟士民,屆都之始,城外新城,並皆給宅。舊城中暫時普借,更擬後須,非為永乆。如聞諸人,多以二處得地,或舍舊城所借之宅,擅立為寺。知非己有,假此一名。終恐因習滋甚,有虧恆式。冝付有司,精加隱括。且城中舊寺及宅,並有定帳,其新立之徒,悉從毀廢。」冬,又詔:「天下牧守令長,悉不聽造寺。若有違者,不問財之所出,並計所營功庸,悉以枉法論。」興和二年春,詔以鄴城舊宮為天平寺。
世宗以來至武定末,沙門知名者,有惠猛、惠辨、惠深、僧暹、道欽、僧獻、道晞、僧深、惠光、惠顯、法榮、道長,並見重於當世。
魏有天下,至於禪讓,佛經流通,大集中國,凡有四百一十五部,合一千九百一十九卷。正光已後,天下多虞,王役尤甚,於是所在編民,相與入道,假慕沙門,實避調役,猥濫之極,自中國之有佛法,未之有也。略而計之,僧尼大眾二百萬矣,其寺三萬有餘。流弊不歸,一至於此,識者所以嘆息也。
道家之原,出於老子。其自言也,先天地生,以資萬類。上處玉京,為神王之宗;下在紫微,為飛仙之主。千變萬化,有德不德,隨感應物,厥跡無常。授軒轅於峨嵋,敎帝嚳於牧德,大禹聞長生之訣,尹喜受道德之旨。至於丹書紫字,昇玄飛步之經;玉石金光,妙有靈洞之說。如此之文,不可勝紀。其為敎也,咸蠲去邪累,澡雪心神,積行樹功,累德增善,乃至白日升天,長生世上。所以秦皇、漢武,甘心不息。靈帝置華蓋於濯龍,設壇場而為禮。及張陵受道於鵠鳴,因傳天官章本千有二百,弟子相授,其事大行。齋祠跪拜,各成法道,有三元九府、百二十官,一切諸神,咸所統攝。又稱劫數,頗類佛經。其延康、龍漢、赤明、開皇之屬,皆其名也。及其劫終,稱天地俱壞。其書多有禁秘,非其徒也,不得輒觀。至於化金銷玉,行符敕水,竒方妙術,萬等千條,上雲羽化飛天,次稱消災滅禍。故好異者往往而尊事之。
初文帝入賔於晉,從者務勿塵,姿神竒偉,登仙於伊闕之山寺。識者咸雲魏祚之將大。太祖好老子之言,誦詠不倦。天興中,儀曹郎董謐因獻服食仙經數十篇。於是置仙人博士,立仙坊,煮煉百藥,封西山以供其薪蒸。令死罪者試服之,非其本心,多死無驗。太祖猶將修焉。太醫周澹,苦其煎采之役,欲廢其事。乃陰令妻貨仙人博士張曜妾,得曜隱罪。曜懼死,因請辟穀。太祖許之,給曜資用,為造靜堂於苑中,給灑掃民二家。而煉藥之官,仍為不息。乆之,太祖意少懈,乃止。
世祖時,道士寇謙之,字輔真,南雍州刺史贊之弟,自雲寇恂之十三世孫。早好仙道,有絕俗之心。少修張魯之術,服食餌藥,曆年無效。幽誠上達,有仙人成公興,不知何許人,至謙之從母家傭賃。謙之嘗覲其姨,見興形貌甚彊,力作不倦,請回賃興代己使役。乃將還,令其開舍南辣田。謙之樹下坐算,興墾發致勤,時來看算。謙之謂曰:「汝但力作,何為看此?」二三日後,復來看之,如此不已。後謙之算七曜,有所不了,惘然自失。興謂謙之曰:「先生何為不懌?」謙之曰:「我學算累年,而近算周髀不合,以此自愧。且非汝所知,何勞問也。」興曰:「先生試隨興語布之。」俄然便決。謙之嘆伏,不測興之深淺,請師事之。興固辭不肯,但求為謙之弟子。未幾,謂謙之曰:「先生有意學道,豈能與興隱遁?」謙之欣然從之。興乃令謙之潔齋三日,共入華山。令謙之居一石室,自出採藥,還與謙之食藥,不復飢。乃將謙之入嵩山。有三重石室,令謙之住第二重。曆年,興謂謙之曰:「興出後,當有人將藥來。得但食之,莫為疑怪。」尋有人將藥而至,皆是毒蟲臭惡之物,謙之大懼出走。興還問狀,謙之具對,興嘆息曰:「先生未便得仙,政可為帝王師耳。」興事謙之七年,而謂之曰:「興不得乆留,明日中應去。興亡後,先生幸為沐浴,自當有人見迎。」興乃入第三重石室而卒。謙之躬自沐浴。明日中,有叩石室者,謙之出視,見兩童子,一持法服,一持缽及錫杖。謙之引入,至興屍所,興欻然而起,着衣持缽、執杖而去。先是,有京兆灞城人王胡兒,其叔父亡,頗有靈異。曾將胡兒至嵩高別嶺,同行觀望,見金室玉堂,有一館尤珍麗,空而無人,題曰「成公興之館」。胡兒怪而問之,其叔父曰:「此是仙人成公興館,坐失火燒七閒屋,被謫為寇謙之作弟子七年。」始知謙之精誠遠通,興乃仙者謫滿而去。
謙之守志嵩岳,精專不懈,以神瑞二年十月乙卯,忽遇大神,乘雲駕龍,導從百靈,仙人玉女,左右侍衛,集止山頂,稱太上老君。謂謙之曰:「往辛亥年,嵩岳鎮靈集仙宮主,表天曹,稱自天師張陵去世已來,地上曠誠,修善之人,無所師授。嵩岳道士上谷寇謙之,立身直理,行合自然,才任軌範,首處師位,吾故來觀汝,授汝天師之位,賜汝雲中音誦新科之誡二十卷。號曰『並進』。」言:「吾此經誡,自天地開闢已來,不傳於世,今運數應出。汝宣吾新科,清整道敎,除去三張偽法,租米錢稅,及男女合氣之術。大道清虛,豈有斯事。專以禮度為首,而加之以服食閉練。」使王九疑人長客之等十二人,授謙之服氣導引口訣之法。遂得辟穀,氣盛體輕,顏色殊麗。弟子十餘人,皆得其術。
泰常八年十月戊戌,有牧土上師李譜文來臨嵩岳,云:老君之玄孫,昔居代郡桑乾,以漢武之世得道,為牧土宮主,領治三十六土人鬼之政。地方十八萬裏有竒,蓋歷術一章之數也。其中為方萬裏者有三百六十方。遣弟子宣敎,雲嵩岳所統廣漢平土方萬裏,以授謙之。作誥曰;「吾處天宮,敷演真法,處汝道年二十二歲,除十年為竟蒙,其餘十二年,敎化雖無大功,且有百授之勞。今賜汝遷入內宮,太真太寶九州真師、治鬼師、治民師、繼天師四錄。修勤不懈,依勞復遷。賜汝天中三真太文錄,劾召百神,以授弟子。文錄有五等,一曰陰陽太官,二曰正府真官,三曰正房真官,四曰宿宮散官,五曰並進錄主。壇位、禮拜、衣冠儀式各有差品。凡六十餘卷,號曰錄圖真經。付汝奉持,輔佐北方泰平真君,出天宮靜輪之法。能興造克就,則起真仙矣。又地上生民,末劫垂及,其中行敎甚難。但令男女立壇宇,朝夕禮拜,若家有嚴君,功及上世。其中能修身練藥,學長生之術,即為真君種民。」藥別授方,銷練金丹、雲英、八石、玉漿之法,皆有決要。上師李君手筆有數篇,其餘,皆正真書曹趙道覆所書。古文鳥跡,篆隸雜體,辭義約辯,婉而成章。大自與世禮相准,擇賢推德,信者為先,勤者次之。又言二儀之閒有三十六天,中有三十六宮,宮有一主。最高者無極至尊,次曰大至真尊,次天覆地載陰陽真尊。次洪正真尊,姓趙名道隱,以殷時得道,牧土之師也。牧土之來,赤松、王喬之倫,及韓終、張安世、劉根、張陵,近世仙者,並為翼從。牧土命謙之為子,與群仙結為徒友。幽冥之事,世所不了,謙之具問,一一告焉。經云:佛者,昔於西胡得道,在三十二天,為延真宮主。勇猛苦敎,故其弟子皆髡形染衣,斷絕人道,諸天衣服悉然。
始光初,奉其書而獻之,世祖乃令謙之止於張曜之所,供其食物。時朝野聞之,若存若亡,未全信也。崔浩獨異其言,因師事之,受其法術。於是上疏,贊明其事曰:「臣聞聖王受命,則有大應。而河圖、洛書,皆寄言於蟲獸之文。未若今日人神接對,手筆粲然,辭旨深妙,自古無比。昔漢高雖復英聖,四皓猶或恥之,不為屈節。今清德隱仙,不召自至。斯誠陛下侔蹤軒黃,應天之符也,豈可以世俗常談,而忽上靈之命。臣竊懼之。」世祖欣然,乃使謁者奉玉帛牲牢,祭嵩岳,迎致其餘弟子在山中者。於是崇奉天師,顯揚新法,宣佈天下,道業大行。浩事天師,拜禮甚謹。人或譏之,浩聞之曰:「昔張釋之為王生結襪。吾雖才非賢哲,今奉天師,足以不愧於古人矣。」及嵩高道士四十餘人至,遂起天師道場於京城之東南,重壇五層,遵其新經之制。給道士百二十人衣食,齊肅祈請,六時禮拜,月設廚會數千人。
世祖將討赫連昌,太尉長孫嵩難之,世祖乃問幽征于謙之。謙之對曰:「必克。陛下神武應期,天經下治,當以兵定九州,後文先武,以成太平真君。」真君三年,謙之奏曰:「今陛下以真君御世,建靜輪天宮之法,開古以來,未之有也。應登受符書,以彰聖德。」世祖從之。於是親至道壇,受符錄。備法駕,旗幟盡青,以從道家之色也。自後諸帝,每即位皆如之。恭宗見謙之奏造靜輪宮,必令其高不聞雞鳴狗吠之聲,欲上與天神交接,功役萬計,經年不成。乃言於世祖曰:「人天道殊,卑高定分。今謙之欲要以無成之期,說以不然之事,財力費損,百姓疲勞,無乃不可乎?必如其言,未若因東山萬仞之上,為功差易。」世祖深然恭宗之言,但以崔浩贊成,難違其意,沉吟者乆之,乃曰:「吾亦知其無成,事既爾,何惜五三百功。」
九年,謙之卒,葬以道士之禮。先於未亡,謂諸弟子曰:「及謙之在,汝曹可求遷錄。吾去之後,天宮真難就。」復遇設會之日,更布二席於上師坐前。弟子問其故,謙之曰:「仙官來。」是夜卒。前一日,忽言「吾氣息不接,腹中大痛」,而行止如常,至明旦便終。須臾,口中氣狀若煙雲,上出窗中,至天半乃消。屍體引長,弟子量之,八尺三寸。三日已後,稍縮,至斂量之,長六寸。於是諸弟子以為屍解變化而去,不死也。
時有京兆人韋文秀,隱於嵩高,征詣京師。世祖曾問方士金丹事,多曰可成。文秀對曰:「神道幽昧,變化難測,可以暗遇,難以豫期。臣昔者受敎於先師,曾聞其事,未之為也。」世祖以文秀關右豪族,風操溫雅,言對有方,遣與尚書崔賾詣王屋山合丹,竟不能就。時方士至者前後數人。河東祁纖,好相人。世祖賢之,拜纖上大夫。潁陽絳略、聞喜吳劭,道引養氣,積年百餘歲,神氣不衰。恆農閻平仙,博覽百家之言,然不能達其意,辭占應對,義旨可聽。世祖欲授之官,終辭不受。扶風魯祈,遭赫連屈孑暴虐,避地寒山,敎授弟子數百人,好方術,少嗜欲。河東羅崇之,常餌松脂,不食五穀,自稱受道於中條山。世祖令崇還鄉裏,立壇祈請。崇云:「條山有穴,與崑崘、蓬萊相屬。入穴中得見仙人,與之往來。」詔令河東郡給所須。崇入穴,行百餘步,遂窮。後召至,有司以崇誣罔不道,奏治之。世祖曰:「崇修道之人,豈至欺妄以詐於世,或傳聞不審,而至於此。古之君子,進人以禮,退人以禮。今治之,是傷朕待賢之意。」遂赦之。又有東萊人王道翼,少有絕俗之志,隱韓信山,四十餘年,斷粟食荽,通達經章,書符錄。常隱居深山,不交世務,年六十餘。顯祖聞而召焉。青州刺史韓頹遣使就山征之,翼乃赴都。顯祖以其仍守本操,遂令僧曹給衣食,以終其身。
太和十五年秋,詔曰:「夫至道無形,虛寂為主。自有漢以後,置立壇祠,先朝以其至順可歸,用立寺宇。昔京城之內,居舍尚希。今者裏宅櫛比,人神猥湊,非所以祗崇至法,清敬神道。可移於都南桑乾之陰,岳山之陽,永置其所。給戶五十,以供齋祀之用,仍名為崇虛寺。可召諸州隱士,員滿九十人。」
遷洛移鄴,踵如故事。其道壇在南郊,方二百步,以正月七日、七月七日、十月十五日,壇主、道士、哥人一百六人,以行拜祠之禮。諸道士罕能精至,又無才術可高。武定六年,有司執奏罷之。其有道術,如河東張遠遊、河閒趙靜通等,齊文襄王別置館京師而禮接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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