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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中國歷史上的『官本位』:官員不是地主階級代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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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酒當歌 發表於 2012-7-6 19:3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中華讀書報
魏光奇的新作【有法與無法――清代的州縣制度及其運作】,是一部紮實而有見解的學術專著。這部著作有『考據』,有『義理』,利用包括歷史檔案、地方史志、官方典制、私人著述在內的大量史料,從現代政治學的視角深入剖析了清代的州縣制度及其運作實況,並使人對於作者的『經世意識』惻然有所感。
早在宋代,蘇軾就用『(有)法』與『無法』來概括漢文化與北方游牧民族的社會政治差異。近代思想家嚴復出於改革、救亡的熱忱,又借用這對範疇來進行中西社會政治制度的對比,認為西方國家『無法與法並用而皆有以勝我』。嚴復的意思是說,西方在社會政治制度方面『自由平等』,各個社會成員、社會階層『聯若一體』,有『無法』色彩;另一方面,其各項行政、法律制度又十分健全,十分明確,運作規範,處於『有法』狀態。中國則與此相反,其社會政治制度『有法』,各個社會成員、社會階層無自由、不平等,尊卑判然;其行政、法律方面卻處於『無法』狀態,各種制度不健全、不明確,名實不符,運作隨意。嚴復的這一觀點,揭示了中國傳統社會政治制度的一個根本特徵。但遺憾的是,嚴復的這一觀點始終沒有受到人們的重視。魏著【有法與無法】以嚴復的這一觀點作為分析框架,不僅釐清了清代的州縣制度及其運作實況,而且『以小見大』,使讀者透過這一窗口看清了中國傳統社會政治制度的特徵。
在魏光奇『有法與無法』的視角下,清代州縣制度的特徵可以一言以蔽之,叫作『官府本位』。州縣官府不是什麼『地主階級的代表』,而是一個自己代表自己、自己給自己謀利益的宗法性『自利集團』。在這個集團內部,充滿着上級對下級的『役使、勒索與蔭庇』;而它作為一個特殊利益集團、權力集團,對於社會、民眾的關係則是『盤剝、統治與鎮壓』。這部著作從各種史料中收集了大量生動有趣的事例,生動地揭示了清代州縣政治的實相,既黑暗又令人哀傷。
清代州縣官上任,帶着數十、上百名的師爺、長隨和眷屬,浩浩蕩蕩來到任所。若問他們千裏做官,所為者何?是來造福一方嗎?非也!他們全是來發財的。發誰的財?當然是老百姓的,而且是從最老實本分的老百姓身上搜刮。給州縣官作幫凶的是從民間聘用的『六房』書吏和『三班』衙役。這些貪官污吏代表國家徵收賦稅、審理詞訟,在行政的每一環節都挖空心思敲詐勒索,真所謂『雁過拔毛』、『賊不走空』,普通百姓一不小心沾上他們,就會掉一層皮。當時人有『破家的縣令』之說,說的就是州縣官吏稍稍動一下手腳,就能搞得百姓家破人亡;做官一兩年,就能搞得一方社會民生凋敝。那麼就沒有『好官』嗎?有,不過所謂『好官』,也只是搜刮百姓稍有節制者。若要指望州縣官根本不事搜刮,則萬萬不可能,除非他全家餓死。而這種政治上的『悖論』與清代荒謬的制度設計有極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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