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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春秋时代以德治国观念之生存论基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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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受學 發表於 2012-7-6 18:3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武汉大学学报
二、以德治国观念与春秋时代贵族族群生存的关联性
就现有的最早的可以作为考察早期道德的文献《尚书》来看,德总是与维护贵族阶级的统治有关,其最重要的一维是获得天命即获得对一定范围的氏族部落或者邦国的统治权,以及维护既得的统治权,因此在西周德的内容是由贵族们维持其统治权所决定的,天命与德的关联是其充分的证明。周代贵族的基本组织是血缘家族,他们的生活方式极大地受家族血缘体系的制约,作为他们行为标准的德必然与血缘家族的组织方式有密切的关系,弄清德与贵族血缘组织的关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德的内涵及德治观念对贵族生存的意义。
周代的贵族是以血缘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氏族集团的统治者,但并非只有姬姓才能成为贵族。在武王灭商而成为天下共主的时候,异姓氏族部落是很多的,它们要么是周王室的姻亲,要么是周灭商的同盟军或功臣,在武王灭商之后承认了它们的政权的合法性。《史记・周本记》载:“武王追思先圣王,乃褒封神农之后于焦,皇帝之后于祝,帝尧之后于蓟,帝舜之后于陈,大禹之后于杞。”其实所封之国都是原有的氏族部落或者邦国,它们各有其自身的发展历史。许倬云详细列举了中原族群与边缘族群的姓氏,以及西周所封诸国的姓氏,可以清楚地知道,西周至春秋时代有许多部落氏族或者邦国共同生活于中原大地,所谓的贵族,也就是这些氏族部落以至邦国的首脑,贵族们通过氏族部落组织构成了各自相对独立的政治力量,其中必有很多在文化上是相对落后的。贵族的力量源于其氏族组织,要保持和发展壮大本氏族的实力,必须能维系部族内部的团结与统一,贵族们正是因为扮演了这一社会角色,才有了其在氏族中的统治地位,而且其地位是否稳固,也有赖于是否能成功地扮演这一角色。
氏族组织的存在是普遍的。西周政权作为一个国家并未脱离其血缘氏族的组织形态,其中坚力量是同氏族的成员。侯外庐是西周奴隶社会说的拥护者,他也承认西周保留了氏族传统:“因此,西周宗教的统治维持了氏族传统。‘我国家礼亦宜之’,‘淳宗将礼’(《周书》),而其弱点也是维持了氏族传统。一方面,统治者否定了地域单位的农村性格,他方面却肯定了它所寄托的生产资料的氏族单位的性格;一方面统一了宗庙与社稷,他方面也就阻碍了宗庙与社稷的分离。西周的宗教政治,便存在于这个不可解决的矛盾中。”不仅贵族以血缘氏族组织为其组织方式,即便是平民也同样以氏族血缘组织为其基本单位,以地域为单位组成的农村公社在三代似乎并未成为农村的主要构成方式,家族公社才是三代农村的组织单位。杨师群综合各方面材料,认为从周代墓葬及祭祀活动等各方面都反映出平民的社会基本组织是家族。大部分研究者都认为,农村的土地归家族公社所有,实行井田制,还保留有定期分配土地的制度。杨宽说:“井田制是古代村社制的土地制度,是很明显的,不可能作其它的解释。在古代村社中,主要耕地属于集体占有,有集体耕作的耕地,也有平均分配于各户使用的份地。”村社实行井田制已为学者所公认,即便郭沫若最初反对实行过井田制,后来也改变了自己的观点。在村社中,人们集体耕作,生产的产品也由村社集体分配,实际上可能是由家族共有,也可能正是《仪礼・丧服传》“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所反映的宗法制的情形。到春秋中期以后,井田制开始遭到破坏,鲁国实行初税亩,晋作爰田,于是土地耕作逐渐转向以小家庭为单位,但财产恐怕仍然不是以小家庭为单位占有的。
正是由于氏族组织的普遍存在,人们的族群意识渗透到了春秋时代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且构成了春秋时代社会文化的根本要素之一。因此,以德治国的观念蕴藏着贵族们的族群意识,“德”与族群有关联,也与同一氏族的成员的共同体意识有关联,也就是说与族群的文化传统相关。《国语・晋语四》载司空季子之言日:“异姓则异德,异德则异类。异类虽近,男女相及,以生民也。同姓则同德,同德则同心,同心则同志。同志虽远,男女不相及,畏黩敬也。黩敬则生怨,怨乱毓灾,灾毓灭姓。是故娶妻避其同姓,畏乱灾也。故异德合姓,同德合义。义以导利,利以阜姓。”非常明显,德与族群相关,族群不同,则德行不同,其实是由于不同族群的不同历史文化传统,导致不同族群有不同的文化、不同的行为、不同的生活方式,在当时的观念中便被看作是有不同的德,这也表明当时“德”范畴的使用是非常宽泛的,它其实与人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以至文化传统都是相关的。
以上同姓则同德的观念并非只有司空季子之言这一条孤证,《左传》中有类似之言。襄公二十九年,晋平公因为杞女所生,故命知悼子率诸侯之大夫城杞,引起列国大夫的不满,郑子太叔说:“若之何哉!晋国不恤周宗之阙,而夏肄是屏,其弃诸姬,亦可知也。诸姬是弃,其谁归之?吉也闻之,弃同即异,是谓离德。”杞非姬姓,而晋国不惜动用诸侯之力以城杞,子太叔所说“离德”之意显然是针对晋平公为异姓之国烦劳同姓之国而发,亲异姓而远同姓为离德,与前述司空季子之言完全一致。
《左传・鲁昭公二十四年》载:“召简公、南宫嚣以甘简公见王子朝,苌弘曰:‘何害?同德度义。太誓日:[纣有亿兆夷人,亦有离德,余有乱臣十人,同心同德],此周之所以兴也。君其务德,无患无人。”’苌弘所说之德显然也与族群的共同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有关联。
德与族群的密切关联在华夷之辨中体现得特别明显,在《左传》、《国语》中,可以发现无数谩骂蛮夷之德的记载。《国语・周语中》富辰说:“狄,豺狼之德也。”《左传・僖公四年》晋魏绛说:“戎,禽兽也。”此类说法极多,我们无须一一列举,而且此种华夷不同德的观念一直在中国古代文化观念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虽然后来这种观念主要表现为华夏族的文化意识的认同,而且其族群意义大大地削弱了,但在春秋时代华夷之别无疑地包含有强烈的族群意识。它也证明了德与族群意识相关,甚至以德相待的对象也因族群的不同而有差别,如《左传・僖公二十五年》阳樊人苍葛呼曰:“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属于华夏族群的当以德柔服,而不属于华夏族群的当以武力征服,此种观念在春秋时代也是普遍存在的。
德与族群的关联实际上是德与族群的延续的关联,最初是与氏族共同体的生存与发展相关联,随着族群范围的扩大、周王室的大分封,产生了更大范围的族群意识,这就是华夏族的族群意识,或者说“中国”的族群意识,当春秋时代发展出大的世族以后,它又与大世族的保存相关联。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族群意识是人们相互认同的重要基础,它有利于族群的内部团结和保存,当然它同时也属于宗法观念的范畴,是兄弟之国能相互团结的基础。概而言之,德与族群意识的关联表明,“德”之所指在宽泛的意义上是或大或小范围的族群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文化传统所造就的同族群的成员共同的行为方式与生活方式,以及它们在人身上体现出来的品性。由此也可以理解,所谓以德治国,其实包含着由族群意识而来的文化认同,以及通过这种文化认同以求延续和发展族群及其文化的意义。也就是说,以德治国,在其作为族群的文化认同的意义上,意味着按照族群的文化传统所认可的政治模式治理国家,以文化传统所认可的行为方式及生活方式治理国或者家,只有这样,统治者对其家、国的统治才可以得到民众的认可。进而言之,我们也就可以理解,以德治国的政治伦理观念绝不能单纯地被看作统治者的内在心性修养的问题,甚至在其最基础的意义上,它是一个文化认同的问题,是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统一性的问题。其最广泛的目的是维持一个族群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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