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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秦朝之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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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邻 發表於 2012-8-2 17:4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儒家中国网

注意,法家并非完全不讲“道德”,而是将道德标准打乱和颠倒,以肆意极欲、奢侈暴虐和阴谋诡计为圣明,以严刑峻法“督责之术”为帝道,以秦始皇之类东西为明君圣主,以无限拥戴暴君为忠;法家的道德观,与儒家正好背道而驰。
秦二世时期,陈胜吴广起义,各地风起云涌纷纷响应,秦二世很不高兴,多次嘲笑指责李斯,李斯遂给秦二世上书,认为必须进一步“明申韩之术,而商君之法”、采取“督责之术”,加强政治高压,让朝廷官员和老百姓提心吊胆救过不暇,就不敢谋反了。李斯这封上书,堪称道德颠倒的典型,值得录下共赏:
“夫贤主者,必且能全道而行督责之术者也。督责之,则臣不敢不竭能以徇其主矣。此臣主之分定,上下之义明,则天下贤不肖莫敢不尽力竭任以徇其君矣。是故主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也。能穷乐之极矣,贤明之主也,可不察焉!
故申子曰“有天下而不恣睢,命之曰以天下为桎梏”者,无他焉,不能督责,而顾以其身劳于天下之民,若尧、禹然,故谓之“桎梏”也。夫不能修申、韩之明术,行督责之道,专以天下自m也,而徒务苦形劳神,以身徇百姓,则是黔首之役,非畜天下者也,何足贵哉!夫以人徇己,则己贵而人贱;以己徇人,则己贱而人贵。故徇人者贱,而人所徇者贵,自古及今,未有不然者也。凡古之所为尊贤者,为其贵也;而所为恶不肖者,为其贱也。而尧、禹以身徇天下者也,因随而尊之,则亦失所为尊贤之心矣,夫可谓大缪矣。谓之为“桎梏”,不亦宜乎?不能督责之过也。
故韩子曰:“慈母有败子而严家无格虏”者,何也?则能罚之加焉必也。故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夫弃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罚也。彼唯明主为能深督轻罪。夫罪轻且督深,而况有重罪乎?故民不敢犯也。是故韩子曰“布帛寻常,庸人不释,铄金百溢,盗跖不搏”者,非庸人之心重,寻常之利深,而盗跖之欲浅也;又不以盗跖之行,为轻百镒之重也。搏必随手刑,则盗跖不搏百镒;而罚不必行也,则庸人不释寻常。是故城高五丈,而楼季不轻犯也;泰山之高百仞,而跛牧其上。夫楼季也而难五丈之限,岂跛也而易百仞之高哉?峭堑之势异也。明主圣王之所以能久处尊位,长执重势,而独擅天下之利者,非有异道也,能独断而审督责,必深罚,故天下不敢犯也。今不务所以不犯,而事慈母之所以败子也,则亦不察于圣人之论矣。夫不能行圣人之术,则舍为天下役何事哉?可不哀邪!

且夫俭节仁义之人立于朝,则荒肆之乐辍矣;谏说论理之臣间于侧,则流漫之志诎矣;烈士死节之行显于世,则淫康之虞废矣。故明主能外此三者,而独操主术以制听从之臣,而修其明法,故身尊而势重也。凡贤主者,必将能拂世磨俗,而废其所恶,立其所欲,故生则有尊重之势,死则有贤明之谥也。是以明君独断,故权不在臣也。然后能灭仁义之涂,掩驰说之口,困烈士之行,塞聪R明,内独视听,故外不可倾以仁义烈士之行,而内不可夺以谏说忿争之辩。故能荦然独行恣睢之心而莫之敢逆。若此然后可谓能明申韩之术,而商君之法。法术明而天下乱者,未之闻也。故曰:‘王道约而易操’也。唯明主为能行之。若此则谓督责之诚,则臣无邪,臣无邪则天下安,天下安则主严尊,主严尊则督责必,督责必则所求得,所求得则国家富,国家富则君乐丰。故督责之术设,则所欲无不得矣。群臣百姓救过不给,何变之敢图?若此则帝道备,而可谓能明君臣之术矣。虽申、韩复生,不能加也。”(《史记》)
这封上书尽管有“恐惧,重爵禄,阿二世意”以邀宠固位的原因,但书中的“理论”既符合韩非子这派“正宗”法家的原则,也符合李斯本人一生的思想行为和品质。书中讥笑尧禹不能修申韩之明术、行督责之道,徒务苦形劳神,以身徇百姓,是以己徇人的黔首之役,是贱。建议秦二世行“督责之术”,“灭仁义之涂,掩驰说之口,困烈士之行”,认为那样一来,帝王就可以不受任何制约而为所欲为,而群臣百姓救过不暇,就不敢有其它图谋了。
王夫之痛斥说:“尽古今概贤不肖,无有忍言此者”。这些话完全是丧心病狂,而且荒唐无比。其实当时天下大乱,四处烽烟,正是督责过严所致,是秦王朝“灭仁义之涂,掩驰说之口,困烈士之行,塞聪R明”的结果。
只要有一般智力,不难看出李斯所言的悖理愚蠢,可秦二世阅后,偏偏大悦起来,立即奉行,变本加厉地行起“督责之术”来,使群臣更加离心离德,百姓更加怨愤切齿,从而加速了秦王朝的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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