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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羅新:從蕭曹爲相看所謂『漢承秦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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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元之治 發表於 2012-8-3 18:3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鳳凰網歷史
二、蕭何的法治傾向
【史記・蕭相國世家】:『及高祖起爲沛公,何常爲丞督事。沛公至咸陽,諸將皆爭走金帛財物之府分之,何獨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圖書藏之。沛公爲漢王,以何爲丞相。』蕭何在秦爲縣主吏,嫻習吏事,隨劉邦起兵後仍然以吏事見長,與曹參本來文武殊途。入咸陽後不取金帛,而收取秦丞相御史官署中的律令圖書,這表明蕭何在政治才幹上優秀於『諸將』,不過這也是他長期爲吏的職業興趣使然。蕭何所收的秦中央政府的資料,分爲兩部分,一是律令,二是圖書。所謂圖書,即有關『天下厄塞,戶口多少。強弱之處,民所疾苦者』。在楚漢戰爭中,這部分資料幫了劉邦大忙,史書備加稱述。可是關於『律令』,未見多所提及。其實,蕭何對於歷史的重要貢獻,即所謂『定律令』,就源於他獲得了秦的法令文件。【晉書・刑法制】:『漢承秦制,蕭何定律,除參夷連坐之罪,增部主見知之條,益事律【興】、【廄】、【戶】三篇,合爲九篇。』這就是西漢【九章律】的來源。蕭何定律,正式成於何時,尚難肯定,但以他初任丞相,當劉邦出關擊楚時,律令的制定必已在進行之中。【史記・蕭相國世家】:『漢二年,漢王與諸侯擊楚,何守關中,侍太子,治櫟陽,爲法令約束,立宗廟社稷宮室縣邑。』【漢書】『法令』作『令』。楊樹達【漢書窺管】:『【司馬遷傳】云,「蕭何次律令」,蓋於此時已肇其端矣。』這個判斷是切合情理的。律令固然有用於軍陣行伍,但其主要功能,仍在於治理郡縣,建立國家。劉邦先得巴蜀,後取關中,以此爲根據地而出關擊楚,巴蜀關中是他成功的關鍵。丞相蕭何受委專任巴蜀關中之事,面臨的緊迫任務就是制定律令、損益制度,而這一切,又關係著今後漢朝制度的面貌究竟如何。
我認爲蕭何身上有著鮮明的法治傾向。作爲秦王朝一名精明能幹的縣吏,他所熟悉的是秦的法律條文而不是故楚的制度律令。他的【九章律】是以秦律爲基礎增益而成的,他擁有的現存法制資料來自秦中央政府,而不是來自楚懷王以及故楚的檔案部門。他所要管理的土地,即巴蜀關中之地,是秦王朝的根本重心,完全屬於秦文化的傳統區域。在巴蜀關中,他必須維持穩定有力的統治秩序,必須不斷動員這個地區的全部資源,包括人力和物質資源,來支持關東地區的楚漢戰爭。在干戈擾攘之際,他不可能撇開巴蜀關中地區原有的社會管理機制,而另行一套他本來知之甚少的制度與律令。很明顯,楚制在這裡行不通。唯一的選擇,是承用秦王朝原有的一套,包括制度和法令,來維持對該地區的有效控制。這意味著,律令依然是秦律,郡縣制度、基層組織維持不變,而且秦地原有的鄉邑秩序得到尊重,秦地三老鄉豪的地位得到承認。一句話,蕭何必須承用秦制。漢承秦制,根源在此。【史記・蕭相國世家】,劉邦自巴蜀出兵收關中,『何以丞相留收巴蜀,填撫諭告,使給軍食』;劉邦出關與項羽爭戰,蕭何鎮守關中,『爲法令約束,立宗廟社稷宮室縣邑……關中事計戶口轉漕給軍』。漢初功臣,蕭何居首,就因爲他成功地治理了巴蜀關中地區。治理關中素爲史家留意,治理巴蜀史料甚闕。陳直【漢書新證】於【高祖紀】下有按語云:『高祖在南鄭建築宮殿,現遺址中出土有「佳漢三年,大並天下」及「當王天下」兩種瓦當文字。』漢三年,劉邦與項羽爭持於關東京索間,在南鄭築漢王宮殿的事,必由蕭何主持。瓦當文字強調了統一的理想與信念,很有意義。
蕭何治理關中巴蜀,使用的仍然是秦的那一套。一來秦地非秦制不能治,二來蕭何本人對秦制駕輕就熟。史家極言秦政暴虐,究其根本,在於徵發頻繁,轉輸勞苦,法令嚴酷,督責無懈。統一以來,六國之民驟受驅使,怨毒之聲沸沸不息。事實上,當蕭何駐守關中,動員關中巴蜀的全部資源以支持在關外苦苦支撐的劉邦時,除了行暴虐之秦政以驅迫人力、徵發糧草,他能在別的選擇嗎?前舉史料說蕭何定【九章律】,除秦律中參夷連坐之罪,增部主見知之條,損益十分有限。我懷疑這些損益就是爲了適應楚漢戰爭時期動員資源的需要。如果說蕭何在關中巴蜀頗改秦政,那是不符合歷史實際的。更重要的,蕭何在此時期的措置恰恰爲『漢承秦制』打下了基礎。在這個意義上,我認爲蕭何身上有著鮮明的法治傾向。他所秉承的思想準則,正是秦的法治思想,是他作爲前朝一名『文無害』的縣主吏習之有素的統治精神。[⑤]蕭何是楚人,但他與故楚的統治階層相去太遠,在政事方面他更傾向於秦的法治。理解了蕭何在這個時期對秦代制度的繼承,就可以理解漢王百官制度中楚製成分的淡出和秦製成分的凸顯。這樣,【漢書・百官公卿表】中秦漢官制的一致性、連續性,才顯得自然,顯得合乎情理。
所謂『漢承秦制』,不只是概括了秦漢在官制上的繼承性和連續性,還有更濃厚的歷史內容。在破碎凋殘的戰場上建立起來的漢王朝,在其最初的歲月里,事實上與秦王朝有著不可分割的血緣關係。應該指出,在統治精神上,漢也繼承了秦,標誌性的人物就是蕭何。我們說蕭何身上有著鮮明的法治傾向,也就意味著,漢初的統治精神就是法治。殘酷的刑法沒有廢除,劉邦晚年內部征戰的需要也會強化政府對基層社會的控制。秦的一套不僅有效,而且也無可替代。當然,資源已接近耗盡的漢初社會,再也承擔不了秦始皇末年那種大規模的社會動員,但漢初在儘可能的情況下仍然在徵發軍隊,仍然在興建長安等地的土木工程。[⑥]徵發的強度比不上秦,但其精神,特別是組織方式,是直接來自於秦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應格外注意蕭何的法治傾向和他的歷史作用。史家強調漢懲秦敗,頗改秦政,其實在漢初,這種總結還只停留在無關痛癢的理論階段,現實政治中,既無人才,也無時間來扭轉法治的傾向。過去有人說,秦承三晉法家之學,漢初則承楚齊黃老之術,漢武帝以後,乃有齊魯儒學之勃興。這樣粗線條地描述秦漢學術思想的嬗變,本無可厚非,但需要進行深入的研究。漢初功臣多楚人,漢廷中楚文化頗有市場,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楚歌楚舞乃至楚辭賦的流行,不等於在更高層次的思想學術方面,楚文化壓倒了秦文化或別的什麼文化。大眾文化層面楚文化的成就,不能取代秦王朝在政治思想領域已有的地位。漢初的法治思想也許在政論家那裡已沒有多少市場,但作爲一種政治現實,其客觀性,其慣性力量,都是不容忽視的。
當然這種法治主義也已走到盡頭,但被儒學取代並沒有捷徑可走,其間必須有一個大的緩衝,需要一種在理論準備和政治實踐兩方面都可以作爲橋梁的學術思潮。這就要研究曹參和他所推揚的黃老之學了。
這一時期的各種歷史條件決定了『漢承秦制』。首先是楚漢戰爭。劉邦據關中東向征伐,隱隱然就是當年秦滅六國的翻版。這種態勢,促成了漢制與楚制的徹底脫離。蕭何治關中巴蜀的現實需要,又促成了漢制對於秦制的照搬或者繼承。其次是諸侯問題。劉邦興師擊楚,旗號是與諸侯一起向楚問罪。秦末六國之後紛紛稱王,必然存在一個六國某些傳統、某些制度的復活問題。這個時候制度混亂,莫衷一是,本無足怪。但若要將諸侯聯合起來,勢必又有一種制度上相互靠攏的需要。正是這種需要,抵消了劉邦軍中楚制復興的趨勢,而代之以一種更易爲山東、華北各諸侯所接受的制度,當然就是行之有年、與三晉燕齊更爲接近的秦制。雖然從史料中難以找出清晰的線索以證明這種轉變,但這樣的推論應該說大致不誤。劉邦當然是以誅暴秦爲其旗幟的,但形格勢禁,滅秦之後他又在繼承秦的歷史遺產,完成著自戰國以來秦所承擔的歷史使命。因此用『漢承秦制』一詞概括秦漢之間的關係,還是相當貼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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