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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论“汉家制度”及其历史影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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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当歌 发表于 2012-8-7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中华文史网
从三代礼制到“汉家制度”的确立


  礼最初是用来祈福祛灾的,后来才被用于治国。商人在子虚乌有的鬼神面前表现得诚惶诚恐,毕恭毕敬,但仍不免于亡。周人从商亡的教训中悟出一个道理:事神敬天之外,还要注意人民的力量。于是在周礼中,伦理性被强化。这就是为儒家所称道的“制礼作乐”的主题思想。从此,礼治成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治国方式。因为“礼治”被认为具有很强的等级性和教化性,“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断于已然之后”。所以,历代统治者均强调用制度化的伦理道德来治理国家,而把刑法视为维护统治的辅助手段,从而形成所谓“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


  在夏商周三代,礼治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治国方式。到了春秋时期,由于社会上层建筑发生巨大的变革,因而造成礼崩乐坏,暴露出以礼治国的危机。进入战国后,如何恢复统治秩序?如何治理国家?这是一个摆在每一个政治家、思想家面前的重要课题。诸子百家的思想言论大部分内容都涉及到这个问题。例如儒家认为“仁者无敌”,所以主张实行仁政德治;法家认为“一民之轨,莫良于法”,所以主张“法令为治之本”;道家认为“为无为,则无不治”,所以主张无为而治等等。百家争鸣的结果,法家思想在秦国占了上风。秦孝公用商鞅变法,使秦国富强;秦王嬴政又采用了法家韩非的法治理论,最后统一中国。但是,法家学说固然有助于秦的统一,而在如何巩固统一方面却暴露出它的弱点,而且法家的所谓“法治”,实际上是“刑治”。法家的严刑峻法、重赋繁役,恰恰成为秦统治者谋求长治久安的致命伤。


  西汉开国皇帝刘邦深受秦朝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重刑轻儒,看不起儒生。陆贾在他面前谈论《诗》、《书》,他张口就骂:“乃公居马上得之,安事《诗》、《书》!”陆贾回答得也很干脆:“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乎?”他又给刘邦讲了一通打天下与治天下不同、治天下必须以仁义道德为先的道理。刘邦似有所感悟,让陆贾把他想说的话全部写出来,刘邦赐其书名为《新语》。刘邦62岁那年,回到故乡沛县,置酒大宴父老。在返回京城的路上,他特地绕道去了曲阜,以隆重的太牢之礼祭祀孔子,开中国历史上皇帝祭孔之先河。此番不辞劳苦祭祀孔子的举动,看来是陆贾的《新语》对他发生了作用无疑。刘邦死后,继位的汉惠帝面对社会经济残破的现实,为了巩固汉朝统治,决定采取休养生息的政策,于是,主张“清静无为”的黄老之学很受统治者欢迎,大行其道。惠帝二年,汉相萧何卒,习“黄老之学”的曹参代为汉相,“清静极言合道,然百姓离秦之酷后,参与休息无为,故天下俱称其美矣”。此后,终高后、文、景之世,汉朝在政治上执行的都是黄老无为之治。到汉武帝君临天下时,社会经济已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统治者已有条件大有作为,于是黄老无为思想的历史使命也宣布结束,统治政策再次面临调整。同时由于长期执行黄老无为思想,也给社会造成若干弊端:纵容诸侯王骄横不法,听任豪强地主兼并不轨,忍受匈奴人不时入侵等等。这种时局迫使具有“雄才大略”的汉武帝改弦更张,改变政策。元光元年(前134年),汉武帝接受董仲舒建议,开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应该承认,董仲舒的儒学已不同于先秦儒学,它从其他各家各派的思想中吸取了许多新的内容来充实自己以适应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其思想的核心之一,就是“刑者,德之辅”。也就是说,他主张儒法并用,德主刑辅。正是从汉武帝开始,汉代逐步确立起一套“霸王道杂之”的“汉家制度”,而且其影响长达2000余年。


  
    “霸王道杂之”是“汉家制度”的典型特征


  “汉家制度”一词一般概指汉朝的典章制度,有时也专指汉代“霸王道杂之”的治国方略。《汉书・元帝纪》曰:“孝元皇帝,宣帝太子也。……壮大,柔仁好儒。见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绳下,大臣杨恽、盖宽饶等坐刺讥辞语为罪而诛,尝侍燕从容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帝作色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且俗儒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于名实,不知所守,何足委任!’”这里所言的汉家制度指的就是“霸王道杂之”的治国方略。


  在中国历史上,首先提出以“霸”与“王”作为治国之道的是战国时的孟子。他说:“以力假仁者霸,霸必有大国;以德行仁者王,王不待大。”因此,所谓霸道就是“以力服人”;王道就是“以德服人”。孟子提倡王道,反对霸道。荀子则认为,王、霸虽有差别,但也可以相通。“故用国者,义立而王,信立而霸”,“上可以王,下可以霸”,霸道可以补充王道。这就为后来儒家所倡导的德主刑辅思想提供了张本。法家商鞅因景监见秦孝公,说以王道,孝公昏昏欲睡,弗听;复说以霸道,孝公大悦,语数日不厌。孟子和商鞅分别是儒家和法家的代表人物,因此,“王道”和“霸道”就被视为儒、法两家的治国主张。由此可见,汉宣帝所说的“霸王道杂之”的“汉家制度”,其核心就是德、刑并用,将法家的刑治与儒家的德治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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