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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北宋官员高薪历代罕有 为何仍未能"养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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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舟 發表於 2012-9-12 19:3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光明日报
此后,“仓法”逐步推及内外吏,至熙宁六年正月,吏禄总额已达十七万一千五百余贯。王安石曾向神宗表白:“吏胥禄廪薄,势不得不求于民,非重法莫禁,以薄廪申重法,则法有时而屈。今取于民鲜,而吏知自重,此臣等推行之本意也。”(《宋史纪事本末・王安石变法》)

    “本意”如此善良,而实施的效果自然是使官吏们的腰包不断鼓起来,但就“廉隅”而言,却不似决策者主观想象的那样乐观。“仓法”刚刚实施时,吏畏重法,且有厚禄,贪赃恶迹稍有收敛。《续资治通鉴长编》在记载上述“仓法”的那段文字之后,有一条小注说:“由是岁减运粮卒坐法者五百余人,奸盗以故不得纵。后推及内外吏,吏始重仍法。”可惜这种情况太少了,而且转瞬即逝。

    正如《宋史纪事本末・王安石变法》所说,“然良吏实寡,赇取如故。”更严重的是吏对“厚禄”并不满足,连王安石也承认:“今吏之禄可谓厚矣,然未及昔日取民所得之半也。”又据《宋史・孙永传》载:“(神宗)时仓法峻密,庾吏受百钱,则黥为卒,府史亦如之。神宗又问(永):‘此法既下,吏尚为奸乎?’对曰:‘强盗罪死,犯者犹众,况配隶邪?使人畏法而不革心,虽在府史,臣亦不敢必其无犯也。’”另一方面,吏给厚禄之后,导致吏人数猛增。《宋史・苏辙传》载:元丰后,吏额比旧时增加数倍,哲宗命苏辙“量事裁减”。吏人白中孚解释了吏额猛增的原因:“昔无重法、重禄,吏通赇赂,则不欲人多以分所得。今行重法,给重禄,赇赂比旧为少,则不忌人多而幸于事少。”

    这就是“事不加旧而用吏至数倍”的奥秘所在。岂止是吏,高俸政策也同样促使官员人数及财政开支激增。清赵翼《廿二史札记・宋冗官冗费》云:“宋开国时,设官分职,尚有定数,其后荐辟之广,恩荫之滥,杂流之猥,祠禄之多,日增月益,遂至不可纪极。”仅以“三班员”(供奉官、左右班殿直)而言,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载,宋初仅三百人,真宗天禧间已达四千二百余人,而神宗时则多至一万一千余人。由于官吏队伍不断膨胀,国家财政负担也就日益加重。

    元v三年(1088年),户部尚书韩忠彦等向哲宗奏报:“今者文武百官、宗室之蕃,一倍皇v,四倍景德……而两税、征商、榷酒、山泽之利,比旧无以大过也”,结果就是“大抵一岁天下所收钱谷、金银、币帛等物,未足以支一岁之出”。至徽宗大观三年,经济形势更加严峻,国库耗竭,以至官俸有难以为继之虞。正如御史中丞张克公抗言:“今官较之元丰已多十倍,国用安得不乏!”

    在国家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官吏俸禄,提高其物质生活,是必要的,是好事,但如果把它作为防贪养廉的手段,认为“禄厚则人知自重”,“高俸以养廉”,这便陷入了认识上的误区。事实证明,北宋的高俸制并没有“养”出官吏们的廉。

    其实,官吏的廉与贪,主要是由其不同的精神品质、人格追求决定的,而不是由俸禄的多寡“养”成的。在同等俸禄的情况下,往往是廉者自廉,贪者自贪。廉者是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贪者则是利用职权,见利忘义,弃廉耻而苟得,鬼使神差,志在必贪。最显著的事例是在“公用钱”和“职田”上。此制目的本在养廉,对此,廉者尽归公有,贪者则“私以自奉,去则尽入其余”(《宋史・向经传》)。其泾渭竟是如此分明!质言之,以高俸养廉只能是一种善良的、主观的愿望,而把现实中人性的复杂性看得太简单了,乃至误认为廉与贪是俸禄的多寡“养”成的。禄厚,终有止境,而贪官赃吏的欲壑则是无底黑洞,决不是任何厚禄所能填满的;且贪官赃吏既无人格,何来“自重”!对于本来就没有的品质,岂是厚禄所能“养”出来的?

    以《宋史》而论,如果以熙宁为界,把北宋划分为前后期的话,便会清楚地看到,后期贪官赃吏大大多于前期,在俸禄成倍往上翻的同时,贪官赃累巨万者亦随之增多,至北宋晚期竟出现了以蔡京等“六贼”为代表的贪官集团,使北宋贪贿肆虐之风达到巅峰,北宋的政治腐败也同时达到了极点,终于导致北宋的灭亡。

    北宋的高俸之所以未能养廉,还有一条重要原因,就是在高俸的同时缺少有力的与之相应的防贪惩贪措施。北宋惩贪先严后宽。赵翼《廿二史札记・宋初严惩赃吏》云:“宋以忠厚开国,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治赃吏最严。盖宋祖亲见五代时贪吏恣横,民不聊生,故御极之后,用重法治之,所以塞浊乱之源也。”从建隆二年(961年)起,至开宝六年(973年),宋太祖处决贪官赃吏,仅明载《宋史・太祖本纪》者就有十五人之多。

    至宋太宗,法犹未弛,继续斩杀贪官赃吏。但后来在处理赃官王淮时,其坐赃至千万,本当杀头,但因他是参知政事王沔之弟,只作了杖一百、降职的处分。由此开了“玩法曲纵”的坏头。“至真宗时,弃市(杀头)之法不复见,惟杖流海岛”,“盖比国初已纵弛矣”。到了仁宗,“则并杖流之例亦不复见”。神宗一朝更加“姑息成风”,“自是宋代命官犯赃抵死者,例不加刑”,倒是诸多反对变法的官员成了严加惩罚的主要对象。由于放弃了对贪官赃吏的惩罚,“仓法”亦弛而不行,长此以往,于是官吏对农民及小商人等弱势群体,横取豪夺,以致怨痛结于民心,民怨沸腾,“盗贼”竞起,杀戮官吏,备极惨毒,以泄其愤。而此时的俸禄及各项补贴,“视元丰禄制,更倍增矣”。对此,史学家赵翼在考察了这段历史之后,慨而言之:“给赐过优,究于国计易耗;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财取于万民者,不留其有余:此宋制之不可为法者也。”(《廿二史札记・宋制禄之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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