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狗

百度

搜狗

360

搜狗

谷歌

搜狗
查看: 2228|回復: 0

[社会科学] 民權官權平衡之於言論自由 權利必须嚴格與義務相對應

[複製鏈接]
已绑定手机
已实名认证
延章 發表於 2012-9-17 02:4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民權官權平衡之於言論自由 權利必须嚴格與義務相對應

如果說權利與義務的嚴格對應,無法找到一個系统性的理論以支持其成立,那么,我們可以用另一種說法:民權與官權必須對應平衡。權力一分為二:民權與官權,是具有嚴謹的理論系统支持的,則陰陽理論。對此本文不加以詳細論述,相關文章可見諸本論壇,具體請運用搜索功能。


所謂權利,乃是法制概念,通俗的理解是,法律對公民(自然人)或法人的某種不受其他任何法人或自然人侵犯的保障。在法治社會管理中,權利是在法制的規定下,相對管理者而言的,即管理者必须執行法律規定,維護權利擁有者的權利,因此,權利的本質是一種民權。而義務,是在法制規定下,權利擁有者必须接受管理者的管理;因此,義務本質是一種官權,是法制赋予管理者的權利。


官權與民權的平衡,指官權與民權必须嚴格對應並相互消長,符合陰陽平衡的關係。法制可以理解為框架,用傳統國學語言描述,是天道應用而得的人道。官權、民權必须同時居於法制框架之内,嚴格對應,相互消長。


首先必须假設言論自由是法制中存在的民權,那么,法制中也必须同時存在相對應用的官權。言論自由可以定義為,法律對公民或法人在社會公開的語言行為的保障。则相應的官權,必须是法律規定的,管理者對言論發出者的管理,以確保其言論不會抵触違反法律法規。


近日見報有云臺灣前總統李登輝之言,曰,日本國有化釣魚島乃是其國内政事。而並無見有公檢起诉李,告其言論違反國法,出賣國土,當判叛國罪。鳴呼哀哉!華人世界稱譽的臺灣民主自由,其濫于是乎!實在是有名無實,照搬西制。


李雖有言論之自由,然而,官方亦有維護法律法規之自由,豈可存民權而廢官權耶?是亦可見,西方所謂之民主自由,不過名不副實的皮囊而已,絲毫不見其嚴謹的理論系统。

关于我们| 桂ICP备2022007496号-1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3000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3000

小黑屋|手機版|举报|网站地图|华韵国学网|国学经典

扫一扫微信:Chinulture|投稿:admin@chinulture.com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