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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論漢代『不奉詔』的類型及其內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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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衣 發表於 2012-10-15 23:0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中國文史網
隨着皇帝制度的建立,皇帝頒下的文書,被冠以『制書』、『詔書』等尊美之稱,以顯示其至尊地位。君主專制制度要求臣子對皇帝的詔書必須無條件地貫徹執行。『謹奉詔』成為常見的文書用語(註:如【漢書】卷二十三【刑法志】載:漢文帝下詔議廢收孥相坐之法,丞相陳平、周勃回奏:『臣等謹奉詔,盡除收律相坐法。』可見,『謹奉詔』才是臣子對皇帝旨意應持的基本態度。),因為它體現了合乎規範的君臣倫理。臣子『不奉詔書』、『奉詔不謹』、『奉詔不敬』,則是相關政令、乃至於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的罪名。在漢代的歷史記載中,類似材料可以說不勝枚舉。漢武帝設置十三部刺史,規定其執掌為『以六條問事』,其中的第一條是針對『強宗豪右』而設,而第二條就是整肅吏治的首要規定:『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孫星衍等輯:【漢官六種】,【漢官典職儀式選用】)顯然,郡守一級地方大員『不奉詔書』是監察制度的重點所在。上至朝廷大臣,下至地方大員,以此坐罪者,皆可能被免官。(註:西漢後期,翟方進彈劾政敵司隸校尉陳慶『奉詔不謹,皆不敬,臣謹以劾』。結果是陳慶『坐免官』。(【漢書】卷八十四,【翟方進列傳】)另外,輔政大臣王鳳指令他人劾奏潛在的政敵馮野王『奉詔不敬』,雖然期間有人為馮野王出面求情,馮野王還是難免被罷官的厄運。(【漢書】卷七十九,【馮奉世列傳附子野王傳】)東漢末年,名臣鍾繇在自劾文書中列舉自己的失職之罪,就有『輕慢憲度,不畏詔令』、『不承用詔書,奉詔不謹』之說。(【三國志】卷一三【魏書・鍾繇傳】注引【魏略】)漢律對『奉詔不謹』有懲治的規定,還有其他文獻可證,如【晉書】卷三十【刑法志】有『舊典有奉詔不謹、不承用詔書』之說,從其上下文判斷,此處所謂的『舊典』,就是指漢家法典。)漢武帝時期,還有如此規定:『不奉詔,當以不敬論。』(【漢書】卷六,【武帝紀】)事涉『不敬』之罪,就可能被逮捕下獄。甚至朝廷出動大軍征討半割據的邊境大藩,也可以借『不奉詔』的罪名而行事。(註:淮南王劉安上書諫阻武帝出兵征討閩越,就有如此表述:『越人名為藩臣……壹不奉詔,舉兵誅之,臣恐後兵革無時得息也。』(【漢書】卷六十四上,【嚴助列傳】))漢代的思想家董仲舒,還曾經借解釋『公羊學』的原理而對懲治『不奉詔』的合理性加以闡述,有『臣不奉君命,雖善,以叛言』(【春秋繁露】卷十五,【順命】)之說。


      可以說,在漢代,不論是國家的政令,還是法律條文以及政治理論,『不奉詔』都構成了犯罪。但是,在具體的政治運作中,往往存在着與規定、理論相悖卻可以獲得『合理化』生存空間的情形。漢代的『不奉詔』也是如此。本文將致力於條述其不同類型,並藉以探索其背後的社會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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