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五权分立理论之诞生
新五权分立是相对于孙文的五权宪法而言的。若就字面而看,二者之差,一曰分立,一曰宪法;若就理论依据而究,一曰无为论,一曰契约论。
孙先生之推五权宪法,大概是因为见到了欧美三权宪法民主制度之未尽臻善,而以美国三权宪法作为依据,提出个进一步完善的宪法制度。只可惜,千年一变革的中国无此福份。
而笔者所推之五权分立(授权华韵国学教育网首发,转载不标注者必究),则主要依据于华夏源源不断的“无为思想”及民本原则。无为思想作为五权分立的基础,已于《关于无为制度下五大功能政府的简单阐述《新五权分立》》中论及,此处再细述民本原则的作用。
所谓民本的执政原则,早在春秋战国已理论化,如儒家的仁政、民贵君轻,道家的无为而治(还政于民)等。概权诞之初,乃是民赋予官的,如此,则一社会之管理,必有民之可自治与不可自治之别。可自治者,则民自决之;不可自治者,则诉诸官府,以公决之。
故而,权必分民权、官权,而权之出也,民焉,故权之分,当民决之。然而人民并未能如政府般形成制度化组织以对权力进行赋予否决管理。因此,权之所立,必据于法。
所谓法者,人道法天也。人类之智不出于天,而其又属天道之器,器之行必不出诸道,是故,人道,当尚天道而法之,然后章文律令,秩序成焉。
无为制度的框架简述《图示》
国之有法也,然后阴阳别而分民官二权;五行别而分立法、司法、决策、执行、监督五道。民权官权之分者,以重民而轻君也,以还政于民也;五道之分者,以彰护权之出于民也,不使徇私枉法。
今制简表以示如下:
《无为制度框架示图》
┌─ 立法道 ─ 中央诸部 ─ 省级诸部 ─ 城级诸部
│─ 司法道 ─ 中央诸部 ─ 省级诸部 ─ 城级诸部
法律—│─ 决策道 ─ 中央诸部 ─ 省级诸部 ─ 城级诸部
│─ 执行道 ─ 中央诸部 ─ 省级诸部 ─ 城级诸部
└─ 监督道 ─ 中央诸部 ─ 省级诸部 ─ 城级诸部 诸部可分兵部、农部、商部、礼部等。与目前制度相比,则去掉中央政府,去政党化,后另立五道,又于目前之诸部分立五处,以行五道诸权;其下省级城级之架构如是类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