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史参考 [论文摘要]:明代北京的治安管理制度以以保卫皇权为中心,维护封建专制体系为目的,在治安实施原则、治安主体及治安过程中体现出明代治安管理方面的许多特点。 古代治安管理作为一个长期性的社会工作,一直以来备受统治者的重视。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古代封建专制的社会特色,使得这种统治板块一直沉浮于其他行政、军事的职能之中,而相比之下,现代治安管理制度的研究进展却是非常迅速,为此,研究古代社会的治安管理制度无疑有现实性的意义。在明代中后期社会环境的影响下,在这种结合体系中,治安职能与治安实践产生了明显的差距,治安主体之间由于职能相同也会相形悖逆,许多治安职能出现了空白区域。北京治安管理制度也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
一、治安的实施原则与治安的实践结果产生了明显的距离
此差距有两层含义,一则为:不能按法律的原则实施治安的职能,或严刑酷法或藐视枉法;一则为:治安惩罚条文繁多,而实践中却不能按其原则实施从而漏洞百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能按法律的原则实施治安的职能。背离法律原则一方面是因为皇权的干扰,另一方面是因为社会背景时而变化使得法律无法及时更新。皇权干扰治安职能的司法程序。皇帝的圣旨包括他的御口所出之言都被当成法律,任何人必须无条件的执行。凡是冒犯皇帝的人,不按规定的任何司法程序及法律依据,只是凭皇帝的个人决定来执行,为此皇帝还专门培养了自己的爪牙,这些爪牙多半由厂卫充当。以明代骇人听闻的廷杖、法外刑为例来释疑:廷杖由锦衣卫、司礼监来执行,并按事件的性质,规定不同的惩罚力度,实施廷杖后往往要被下诏狱,从表面上看,他好象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规则,但实质上只是代表了皇帝个人的淫威,以皇帝的喜怒为准则,从而严重地干扰了治安职能实施的法律程序。如按规定:犯罪或违反治安规定的客体,先由侍卫逮捕或缉获送入大狱,[1]再由专门的审判机构来审理,京师的案件主要的审判机关以三法司为主,其具体程序为:一般的京师案件,初审由刑部或都察院来完成后移交大理寺复审,大理寺的审判就是终审,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的案件只有二个审级;重大的京师案件,由三法司会审,这时的会审有可能是刑部或都察院初审完结后的第二审,也可能是刑部或都察院、大理寺复审后的第三审,对于一些京师情节重大的案件也有可能是第一审。可以看出原则上“三法司,专理刑狱,或主鞠问,或主评审,权奸不得以恩怨出入,天子不得以喜怒生重轻。”[2]移送刑部或都察院审理之京师案件,由通政司准行,由五城兵马司或五城御史或锦衣卫或东厂或六科给事中或其他五府及六部衙门参送。[3]即使廷杖,锦衣卫拿人犯也必须持有刑科签发的驾帖,在《三垣笔记》中有这样的记载:“予入刑垣,见一切廷杖拿送并处决,必锦衣卫送驾帖至科,俟签押持去。予初谓故套,及署印,以赴廷推归,见校尉森列,持杖不下,一应杖官已解衣置地。予问何侍,答曰:‘非科签驾帖,则不得杖耳。’然后知此为封驳设也。”[4]
但是在实践中,廷杖、法外刑实质上依据的是皇帝或权臣的喜好及阴谋,不按正常的司法程序来实施。如舒芬谏南巡受杖,最终在嘉靖年间议大礼义而又被杖,在明人著的《静志居诗话》中记载“舒芬首犯逆鳞,毙于杖”,[5]本来应交由三法司以法量刑,结果则当场捶死。又如谢肃“坐事被逮,孝陵御文华殿亲鞫,肃大呼曰‘文华非拷掠之地,陛下非问刑之官,请下法司。’乃下狱,狱吏以布囊压死。”[6]谢肃再三辩驳也是无济于事。兵部主事王守仁疏救戴铣,惹怒了刘瑾,“瑾怒,矫诏杖五十,毙而复苏,谪贵州龙场驿丞。”[7]看来权臣也可以乱施刑法,无论是上疏不当或劝言还是忤逆,只要皇帝及权臣认为不恰当就可以实行廷杖,且不说朱厚照时两次廷杖人数将近一百六十八人,打死一十五人。[8]法外刑更是惨不忍睹。诏狱也是屡见不鲜,若投入此中,其悲剧可想而知,如“泉孟昭心多测隐,为刑官三十年,初入狱,见重囚皆三木仰卧于床,不能转动,被鼠夜啮,流血涔涔,甚悯之,遂买数猫置狱中,鼠患顿息。囚多感泣。”[9]朱元璋在胡惟庸、蓝玉两案中就杀戮达数万人之多,以至于到朱祁镇时,达到狱舍不能容,而在城西武库隙地增置之,魏忠贤当政期间,更是大兴诏狱,草菅人命。被他害死的朝臣不计其数,从第一次兴大狱,处死杨涟、左光斗等六人开始,又相继害死周起元、周顺昌、高攀龙、李应升、苏继欧、张汶,吴怀贤等。所有这些行都严重偏倚了治安的实施原则,从而干扰了治安职能实施的司法程序,它实质是与封建专制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是中国古代特有的政治色彩,在明代尤其表现明显。
(二)治安条文、规制繁多,而治安实践却漏洞百出。明代法律制定严格细化,规制繁杂冗多,但是由于明中后期经济发展和社会风气趋于败环,一些治安实施机构不尽其职,上层决策领导阶层不能做到调发自如,许多隐藏的治安客体渐渐浮出了水面,致使社会秩序混乱,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治安机构的渎职也使一些法律不能有效的贯彻下去,这种现象尤其表现在明代中后期。就《大明会典》《大明律》以及相关的法规对治安管理方面的规定及惩罚可以说是已经相当完备化,细致化了,而这些法律在实践过程中却与实施原则相差甚远。
以宫廷保卫为例:《明会典》中侍卫人员明确规定:凡宫禁宿卫及皇城门守卫人应值不值者,笞四十,以应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六十,以别卫不系宿卫守卫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皇城各门,各铺上直守卫该管官旗,钤束不严及容情故从,所管军人离值,点视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一百,……。凡各处城门应闭而误不下锁者,杖八十,非时擅开闭者杖一百,京城门各加一等,其有公务急速,非时开闭者,不在此限。若皇城门应而误不下锁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非时擅开闭者绞,其有旨开闭者勿论。
如此严密的宫禁制度,却发生了万历时的“挺击案”,在万历四十三年五月初四,一个身份不明的男子,手持一根枣木棍,竟然冲进二道宫门,闯入太子居住的慈庆宫,试图加害于太子,幸好被人及时发现将之捉拿移交东华门守卫监收,一人独闯深宫,竟能冲破几道宫门直入殿檐,挺击太子,这正说明宫廷内太子治安的漏洞。
再以万历年间的“红丸案”为例,看看膳检诊录的治安漏洞。
案例:万历四十八年(1620)八月三十一日,明光宗服用了鸿胪寺丞李可灼御进的三颗红丸,九月初一早上突然驾崩。事后,首辅方从哲奖励了李可灼,后不久李又被流戍边远,内臣崔文升发配到南京充净军,方从哲仍安然无恙。
分析:(1)红丸的由来。内医崔文升不能立治光宗之病,李可灼便炼制了红丸仙丹,先给皇帝吃了一颗,由于效果不错,皇帝要求再御进,此时李又御进了二颗。(2)内幕。按照宫规,皇帝的诊脉、开药要经太医院及御药房太监的监督尝试,并对所进之药进行药理分析,确保安全后,方可服用,如此重要的进药,虽然与太医院的御医讨论过,而太医院也不同意此种治疗方法,李可灼本人也知道红丸服用剂量会造成极大的危险。如此冒险的行为太医院为什么没有阻止反对呢?李可灼难道会用自己的生命去做赌注而赢得皇帝的赞赏吗?为什么方从哲要奖励李可灼?(3)推断。方从哲是由郑贵妃引荐的,方又与李可灼关系甚密,因此这可能是由郑贵妃指使下李可灼御进红丸蓄意谋杀皇帝的一个治安案件。(4)治安漏洞。按照规定,太医院要检测药性,所进之药也必先由太监尝试。太医院没有尽到查检药理作用的责任;司礼监也没有安排好御进药品的服用与监督工作。
以京师消防治安管理为例:《明会典中》明确规定 “凡官民房舍火起,不分地方,各司督领弓兵火甲人等,俱持器具救火”[10],从治安职能中消防管理也可以看出其制度相当的完备。消防管理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扑火救火的过程,它的职能包括:昼夜由专人巡视城区,接受火灾报警,指导灭火、救火,并在救火的过程中防盗、防暴,组建火灾预防设施,制定防火规章制度并监督其实施情况等,可见它是一个防火、扑火、救援、保民、保财的完整系统。北京人口众多,房屋密度大,如果发生火灾就对官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因此明代对消防的管理也十分重视。并形成一套完备的管理制度。
1、组建消防设施及救火队伍。首先,宫殿等易是发生火灾的地方建立许多外灭火的设施。明代在宫廷里用金属铸造了若干个大水缸,每口水缸高一米多,直径也有一米左右,重1500多公斤。缸内存水2000多升,每天安排太监往缸内挑水,以保证不时之需,冬天为了防冻,还要给水缸套上草垛或棉絮,此外还得预备好麻搭钓索等救火器具。皇宫内的护城河以及宫城内的金水河,除了有军事防御功能外,又解决了附近建筑起火时的水源问题,也算是和种类型的消防设施。为保证皇帝的銮仪仗仓库,建造了绝对可靠的防火墙,每隔7间房屋空出1间,并将这间房的四壁砌成无门窗的砖墙,然后在房间内充填三合土,直到顶部用夯压实后封砖盖瓦,实质上是一种防火隔离设施[11]。在京城内外,按其规定以一定的尺寸挖若干眼水井,所有柴草堆垛都要用泥巴涂抹,城墙上要放盛水容器,贮存砂土,准备长斧、锄头等救火工具。除此之外,明代还组建了一支救火的灵活快速反应部队,称之为“火兵”火兵与五城兵马司及巡城御史相互配合,以防城内火灾的发生。
2、夜巡督察。明代北京和前代都城一样,夜间以击柝敲梆方式提醒民众防火防盗。而在京城中,红铺七十二是专职的防火防盗机构,并形成了铜铃夜巡制。皇城外红铺七二座,铺设官军十八夜巡,铜铃七十有八,派军役一一摇振,环城巡警。除此之外,在京城内外巡逻的官军及附近居民一但发现火灾,应及时迅速地报告给本城兵马司,兵马司率官军火甲前去扑救,附近的居民要义不容辞的协助,《明会典》就记载:“凡官民房舍火起,不分地方,各司督领弓兵火甲人等,俱持器具救火”[12],若坐视不管,官员及百姓都要以罪论处。消防的原则是“以防为主”,因此,在城内除了设置防火设施外,还应开展大力宣传及稽查工作,在巡查时,禁止遇大风而通夜张灯烧纸,如遇雷电更要加大巡逻力度,在夜间,无论宫外还是宫内,都有人专门巡查督促定时熄灯,以断火患。平时政府派人走街串巷,检查火禁的执行情况,清查一些容易发生火灾的隐患,特别注重粮仓、火药库等容易起火的地方,每日总甲1名,火夫5名,沿门轮流督查。
但是仅《明实录》就记载了如此多的火灾现象,这无疑又说明了消防治安和漏洞。如下表:
表一[13]
类别
时间
| 火灾发生地点
| 出处
| 正统六年
| 京城安定门火
| 《英宗实录》卷86,正统六年十一月丁卯
| 正统十年
| 通州义勇右卫仓火,焚毁米谷一万八千五百四十石有奇
| 《英宗实录》卷131,正统十年秋七月癸巳
| 天顺元年
| 夜承天门灾
| 《英宗实录》卷280,天顺元年七月丙寅
| 天顺七年
| 京城南薰坊火,焚民居数十家,延毁文德坊牌楼
| 《英宗实录》卷351,天顺七年四月已卯
| 弘治十七年
| 正阳门内西廓房火燔开功坊
| 《孝宗实录》卷212弘治十七年五月癸巳
| 万历二十二年
| 大雷风火,灾西华门楼
| 《神宗实录》卷274,万历二十二年六月已酉
| 万历三十五年
| 通州西仓火
| 《神宗实录》卷432,万历三十五年四月丁酉
| 万历三十八年
| 正阳门箭楼忽火,至次日辰未熄
| 《神宗实录》卷470,万历三十八年丁丑
| 天启二年
| 旗纛庙正殿灾,火药尽焚,匠役死伤甚众
| 《熹宗实录》卷二十二,天启二年五月内申朔
| 天启六年
| 朝天宫灾
| 《熹宗实录》卷七十一,天启六年五月癸亥
| 崇祯元年
| 北新草厂火
| 《崇祯长编》卷六,崇祯元年二月丙辰
| 崇祯元年
| 丁字库积麻生火,毁屋十五楹
| 《崇祯长编》卷八,崇祯元年五月丁亥
| 崇祯二年
| 京师火药局灾
| 《崇祯长编》卷三十二,崇祯三年三月戊戌
| 崇祯五年
| 西城北新草场,朝天日中坊草场俱火
| 《崇祯长编》卷六十,五年六月壬年
|
这此都说明了在明中后期,治安实践已经背离了治安实施的原则,从韩非子提出“法、术、势”之后, 中国古代法制观念才开始系统的发展起来,历经数朝礼法之争,到了明代可以说是发展到了一个成熟的阶段,但是明政府虽然在思想观念上明其理,但是却不能运用到实践中,而是依靠法律来维持已经腐朽的统治,但是这种方式未起到预期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