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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新規:重大行政決策未聽證不決策
2013-04-04 16:57 來源:新華網 作者:葉前
4日正式發布的【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明確,教育、醫療等行政決策事項應當舉行聽證,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未聽證的,行政機關不得作出行政決策。【規定】將於6月1日起正式實施。
根據【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編制重要規劃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教育、醫療等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決策事項都應當組織聽證。
【規定】明確要求,聽證組織機關應當在聽證會舉行30日前,在本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或者本機關門戶網站發布聽證公告。申請人數或者參加聽證的實際人數少於規定8人的,聽證會應當延期舉行。
同時,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允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旁聽,不得拒絕新聞媒體採訪報導,除非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按【規定】要求,行政機關對聽證會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應當予以吸收、採納。對大部分聽證參加人持反對意見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行政機關應當作進一步論證後再作出決策。對意見和建議的採納情況以及不予採納的理由,聽證組織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聽證參加人反饋,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更爲硬性約束的規定是,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法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的,行政機關不得作出行政決策。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把是否依法組織聽證作爲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對依法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不得通過合法性審查。
廣東省政協委員劉濤認爲,【規定】對民生重大關切領域的約束有進步,但聽證組織者不宜爲作出決策的部門,這樣還是不能避免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建議由法制部門組織聽證,同時,應明確多大範圍的反對決策才擱置。(新華)
解讀
什麼是重大行政決策
什麼是重大行政決策呢?【規定】指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行政決策事項;編制重要規劃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決策事項;教育、醫療等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決策事項;行政機關認爲需要聽證的行政決策事項』均屬於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組織聽證。
兩年前,廣東省曾就此公布了一個徵求意見稿,與之相比,【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的範圍做了較大程度的更改,刪去了徵求意見稿中『對以下五種情形應當舉行聽證:直接關係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社會上存在較大爭議的;不同群體之間存在明顯利益分歧的;涉及人民群眾反映集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的;人民群眾強烈要求聽證的』等內容。
利益相關方不可任聽證主持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以自願報名參加聽證會。【規定】稱,聽證參加人從自願報名參加聽證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中產生。聽證參加人數不得少於8人。申請人數或者參加聽證的實際人數少於8人,聽證會應當延期舉行。而持同類意見的申請人數超過預定聽證參加人比例人數的,申請人可以自行協商推薦聽證參加人;協商推薦確有困難的,應當採取抽籤方式產生。公務員是否可以擔任聽證參加人,【規定】則沒有具體要求。
聽證主持人則要避嫌。【規定】明確了聽證主持人由聽證組織機關指定。而參與擬定行政決策方案的負責人,與聽證事項有利害關係的,和其他可能影響聽證會公正性的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聽證陳述人由行政決策建議提出機關的工作人員擔任。
點評:在行政聽證實踐中,聽證代表的選任存在產生方式、遴選標準不明確,聽證會的廣泛代表性受到質疑,政府的公信力無法得到保證。
廣東省政協委員劉濤認爲,【規定】出台後,『被代表』的顧慮應該可以得到部分解決,但並不能完全根治。這個問題的根源還是在聽證組織機關。他建議,可以把政府的法制部門作爲聽證組織機關。劉濤指出,政府的法制部門在政府序列裡面,大致等於是政府的法律顧問,處於相對中立的地位,而且其法制背景濃厚。如果能夠委託法制部門組織聽證,或直接規定其來負責組織聽證,不僅聽證程序的客觀性、公正性能夠得到保證,聽證結果的公信力也會大大提高。
可委託高校、科研機構等組織聽證
【規定】指出,行政機關可以自己組織聽證,也可以委託有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其他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組織聽證。聽證會一般以現場會議形式舉行,也可以通過視像、網絡等形式舉行。在聽證會舉行30日前,聽證組織機關必須在本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或者本機關門戶網站發布聽證公告。
【規定】同時要求,聽證會參加人員名單應當在聽證會舉行20日前確定。相關材料應當在聽證會舉行10日前送達聽證參加人。聽證組織機關提供的材料應當內容詳實準確、表述通俗易懂。聽證參加人對材料提出不同意見的,聽證組織機關應當做好材料補充或者解釋工作。
點評:在廣東省政協委員劉濤看來,誰是聽證組織機關,依然是備受爭議的焦點。他說,如果還是把行政機關作爲聽證組織機關,就避免不了行政機關從自身的角度考慮,可能採取不公開更多資料、信息的做法。但如果是由獨立第三方擔任聽證組織機關,就不存在這種顧慮了。
本次出台的【規定】開了一個小口子,規定可以委託高校、科研機構等組織聽證。『但是,行政機關畢竟是委託人,被委託人還是要聽從委託人。』劉濤說。
大部分聽證人反對的須再論證
聽證會結束後,應製作聽證筆錄,由聽證組織機關如實記錄各方的主要觀點和理由。聽證筆錄由聽證主持人、聽證陳述人和聽證參加人簽名確認並存檔。聽證參加人認爲聽證筆錄有錯漏的,有權要求補正。聽證參加人拒絕簽名的,聽證組織機關應當在聽證筆錄中註明。聽證組織機關應當在聽證會結束後10日內,根據聽證筆錄製作聽證報告。聽證報告應當獨立、公正、客觀。
對大部分聽證參加人持反對意見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行政機關應當作進一步論證後再作出決策。對意見和建議的採納情況以及不予採納的理由,聽證組織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聽證參加人反饋,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點評:對大部分聽證參加人持反對意見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行政機關應當作進一步論證後再作出決策。廣東省政協委員劉濤認爲,『大部分』一詞界定模糊。多少人反對才算數?『意見超過多少份,應當予以吸收、採納,反對人數超過多大比例該進一步論證,都要具體化,出台細則規定。』
應聽證未聽證將被追責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法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的,行政機關不得作出行政決策。【規定】同時要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把是否依法組織聽證作爲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對依法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不得通過合法性審查。
如依法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的,未按照規定程序組織聽證活動的,或在聽證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影響聽證結果的,將由監察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按照相關規定,追究其行政過錯責任,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南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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