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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东兴计生强制引产 强制措施违宪 依法治国需废除违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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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13-7-24 09:3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链接疑因計生委强制結扎其妻致墮胎 廣西東興壯漢持刀報復 致2死4傷(圖)疑因計生委强制結扎其妻致墮胎 廣西東興壯漢持刀報復 致2死4傷(圖)

新京报讯(记者萧辉实习生谢梦娜)昨日上午8时40分左右,广西东兴市一壮汉持砍柴刀闯入东兴市计生局,当场大肆屠宰,致2死4伤。当地警方称,4名伤者被送到医院,目前伤势稳定,无生命危险。


目击者称,现场有人说嫌疑人妻子曾经怀孕,因超生被强制引产,导致何某陷入生存绝望境地,持刀报复计生局干部。记者昨日向东兴市委宣传部和东兴市公安局求证此说法,均未获得证实。目前警方正在调查案发原因,死者善后事宜正在处理。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一个丈夫对政府部门怀有如此深仇大恨,至于痛下屠杀清洗的决心?虽然警方目前对嫌疑犯的杀人动机仍在侦查中,但计生部门作为一个践踏宪法的政策衍生物,早在华夏大地树立官民对立的严重矛盾。


政策先实施,再修宪,违背法治精神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把实行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两个月后写入新修改的《宪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1984年提出生育政策调整,各地普遍实行了农村独女户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没有谁能人治中国”


法学界的一个共识是,我国目前仍处于依法治国的初级阶段或过渡阶段。要实现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行政。


“没有谁能人治中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说,当前某些领域的社会矛盾积累已深,非法治无法解决。在他看来,社会矛盾是执政的难处,但也逼着政府选择法治,是法治的契机。


“政府的政策不能压倒法律。”何兵举例说,在一片“大干快上”声中,要求一个项目两年内必须完工。如果拆迁、征地工作不能顺利进行,那么为了赶工期,就可能出现拆迁、征地不按法律程序走的局面。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并没有宪法支持,甚至是违背宪法精神的。该政策在违宪的情况下被确定为基本国策,是人治大于法治的结果,也是法制失效的典型案例。


计划生育政策强制结扎堕胎严重影响人民生命健康
严重威胁社会稳定


在计生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因政府的强制措施,屡屡严重侵犯人民生命健康权,对人民的正常生活及健康都形成巨大的威胁,严重威胁社会稳定。


按常规死亡率计算,1975~2010年间,有超过1000万独生子女在25岁之前死亡。这意味着有2000万名父亲和母亲,在中老年时期失去唯一的子嗣,成为孤立无助的失独老人。老无所依,加精神寄托的缺失,使他们成为计生政策的间接牺牲品。


法律不支持计生部门强制堕胎,地方性法规本身就是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了“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本条只是规定了计划生育是宪法上规定的国家的权力,即国家有权采取计划生育的政策,来让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但是并未规定应该采取何种措施来实现计划生育,而实施计划生育的措施有很多。


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9条仅仅规定:“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本条仅仅规定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进行堕胎手术,但是并未获得授权可以对计划外生育进行强制堕胎手术(换而言之,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进行自愿的堕胎手术);而另一部涉及计划生育的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涉及到未经许可计划外生育的,按照该条例第23条的规定,其处罚仅仅是“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也没有可以进行强制堕胎的规定。


实施计划生育的措施有很多,从行政法的角度看,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奖励措施,如对执行计划生育的公民予以经济上、精神上的奖励;第二类是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实践中就有强制堕胎。


河南省在2002年制定、2011年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一)非婚妊娠的;(二)已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证又妊娠的;(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生育证妊娠的。”虽然本条使用的是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终止妊娠的表述,但是大家通常理解这样的指导就是强制性的指导,换而言之由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强制进行堕胎。


首先,强制堕胎是一种限制他人生育自由权的行为,属于限制自由的措施,依据中国《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甚至行政法规也无权制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见《立法法》第9条),地方性法规在《立法法》第64条中也明确规定排除该法第8条所规定的立法事项,换言之,地方性法规不能制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其次,如果将由政府强制堕胎视为对违反计划生育义务的人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应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8条列举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并无“强制堕胎”。该条中有个兜底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但也很难将强制堕胎视为新创设的处罚,因为能够创设新的处罚措施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


第三,如果将强制堕胎视为行政强制措施,按照行政强制法第9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等,没有“强制堕胎”的行政强制措施,而该法第10条也明确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也只能由法律来规定。


根据立法法第90、91条规定,如果地方性法规违反宪法与法律规定,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参考资料


甲、计划生育如何写入宪法  ——访著名人口经济学家田雪原  郭田珍 《 大地 》(2008年第20期)
乙、依法治国 政府政策不能压倒法律   作者:南方周末记者 钱昊平
丙、中国失独老人调查   作者:吴家翔 于维华    发表于腾讯网
丁、强制堕胎 无法无天    凤凰网《自由谈》第58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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