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中叶,香港地小、人多,各种资源奇缺,政府公共服务也捉襟见肘,政府权力在公共资源的分配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各级政府官员利用这一权力牟取私利,民众为了享有公共资源也不得不向官员行贿。各行业贪污腐败现象横行,从地摊小贩到公司经理,从普通公务员到高级警司,都受到贪污的影响。贪污肆虐给社会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官僚机构效率极其低下,社会诚信丧失殆尽,民众生活困苦。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葛柏案的出现,加上香港独特的法律文化,一个独立于其他机构,直接对地区最高长官(香港回归前是对港督)负责的反贪机构——— 廉政公署诞生了。廉政公署的成功运作已经引起了世界众多法治国家的关注。今天的香港,胜在有ICAC,经济方面所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和其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香港的法治和廉洁,而这与廉政公署密不可分。
香港之所以在历史的十字路口能成立廉政公署,笔者认为是众多历史机遇加上香港特定的法律文化促成的。首先,是由于公众的强烈诉求。当时香港的腐败问题已经极其严重,不仅是市民,有良知的官员也已经到了忍无可忍的境地,民怨沸腾为廉政公署成立创造了条件,葛柏案的发生促成了这种民怨的大规模爆发,形成社会运动,产生了更大的影响。其次,香港早期的法律精英们对法律抱着一种文本主义的态度,认为正义完全是在法律中得到体现,没有法律规定则无需进行调整和管理,完全无视民众的感受。社会上开始对此形成了反思的思潮,他们转向更加重视在法律中所体现出的和应该体现出来的公义。再次,港英政府的殖民统治虽然腐败,但本质上还是法治社会,这一社会结构对负面问题和群体事件有较好的纠偏能力,能够在法治的范围内得到解决。民众的游行示威最后并没转化成暴力事件,而是在法治的轨道内成功地运用法治的手段解决,这亦是法治优越性的体现。最后,调查委员会能够真实地了解香港腐败问题的严重程度,也深知再继续依靠警队解决腐败问题已经没有希望。调查委员会的报告给港督提供了很好的参考意见,对廉政公署的成立起到了推动作用。当然,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因素还在于时任港督麦理浩的个人魄力和政治勇气,没有他的这一决定,香港的腐败问题可能还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解决,而且未必能解决得彻底。
面对历史的机遇,最高决策者作何选择是一种智慧也是一种勇气。在百里渠爵士的第一次调查报告中并没有对反贪机构应否独立作出价值判断。事实上,香港腐败遍地横行和警队反贪不力的现实已经明确昭示了成立新的独立反贪机构的必要性。最高决策者以足够的政治智慧,顺应历史潮流,抓住了历史机遇。
(摘自10月14日《学习时报》作者郑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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