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紀中葉,香港地小、人多,各種資源奇缺,政府公共服務也捉襟見肘,政府權力在公共資源的分配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各級政府官員利用這一權力牟取私利,民眾為了享有公共資源也不得不向官員行賄。各行業貪污腐敗現象橫行,從地攤小販到公司經理,從普通公務員到高級警司,都受到貪污的影響。貪污肆虐給社會帶來了深重的災難,官僚機構效率極其低下,社會誠信喪失殆盡,民眾生活困苦。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葛柏案的出現,加上香港獨特的法律文化,一個獨立於其他機構,直接對地區最高長官(香港回歸前是對港督)負責的反貪機構——— 廉政公署誕生了。廉政公署的成功運作已經引起了世界眾多法治國家的關注。今天的香港,勝在有ICAC,經濟方面所取得的舉世矚目的成就和其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在很大程度上有賴於香港的法治和廉潔,而這與廉政公署密不可分。
香港之所以在歷史的十字路口能成立廉政公署,筆者認為是眾多歷史機遇加上香港特定的法律文化促成的。首先,是由於公眾的強烈訴求。當時香港的腐敗問題已經極其嚴重,不僅是市民,有良知的官員也已經到了忍無可忍的境地,民怨沸騰為廉政公署成立創造了條件,葛柏案的發生促成了這種民怨的大規模爆發,形成社會運動,產生了更大的影響。其次,香港早期的法律精英們對法律抱着一種文本主義的態度,認為正義完全是在法律中得到體現,沒有法律規定則無需進行調整和管理,完全無視民眾的感受。社會上開始對此形成了反思的思潮,他們轉向更加重視在法律中所體現出的和應該體現出來的公義。再次,港英政府的殖民統治雖然腐敗,但本質上還是法治社會,這一社會結構對負面問題和群體事件有較好的糾偏能力,能夠在法治的範圍內得到解決。民眾的遊行示威最後並沒轉化成暴力事件,而是在法治的軌道內成功地運用法治的手段解決,這亦是法治優越性的體現。最後,調查委員會能夠真實地了解香港腐敗問題的嚴重程度,也深知再繼續依靠警隊解決腐敗問題已經沒有希望。調查委員會的報告給港督提供了很好的參考意見,對廉政公署的成立起到了推動作用。當然,最後也是最為關鍵的因素還在於時任港督麥理浩的個人魄力和政治勇氣,沒有他的這一決定,香港的腐敗問題可能還需要更長的時間才能解決,而且未必能解決得徹底。
面對歷史的機遇,最高決策者作何選擇是一種智慧也是一種勇氣。在百裏渠爵士的第一次調查報告中並沒有對反貪機構應否獨立作出價值判斷。事實上,香港腐敗遍地橫行和警隊反貪不力的現實已經明確昭示了成立新的獨立反貪機構的必要性。最高決策者以足夠的政治智慧,順應歷史潮流,抓住了歷史機遇。
(摘自10月14日【學習時報】作者鄭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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