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論】為我國第一部理法方藥完備的臨床著作,奠定了中醫臨床辨證論治的基礎。我們在繼承發揚【傷寒論】辨證論治同時,不應忽略其關於『證』字內涵的挖掘,筆者認為書中所言『證』,並非僅指方證或疾病當前階段本質的概括。細讀【傷寒論】中出現『證』字的條文,不難發現,張仲景對於『證』的論述有多重含義,包括諸如症狀、湯證或方證、病證。
含義一:症狀
我們目前認為證與症狀有明確的區別,證是指對疾病當前階段本質的認識,可以是證型也可以是方證,而症狀是指患者主客觀的表現。但在【傷寒論】一書中二者並沒有明確區分,常以『證』代症,即『證』的第一層含義指的就是症狀,這在【傷寒論】一書中有多處體現,如第182條『陽明病外證云何?答曰:身熱,汗自出,不惡寒,反惡熱也。』陽明病外證,就是陽明病在外的所表現的症狀,其人『身熱,汗自出,不惡寒,反惡熱』與外證遙相呼應;第5條『傷寒二、三日,陽明、少陽證不見者,為不傳也』,陽明證即指陽明病的症狀如口渴、惡熱、大便難等,少陽證即指少陽病的表現,如口苦、咽干,目眩,往來寒熱等;第101條:『傷寒中風,有柴胡證,但見一證便是,不必悉俱』。『有柴胡證』即指有柴胡湯方證的症狀,『但見一證』很明顯也指的是症狀,此外,諸如第103條『柴胡證仍在者』,第204條『雖有陽明證』均指的是症狀;第16條『太陽病三日,已發汗,若吐、若下、若溫針,仍不解者,此為壞病,桂枝不中與之也。觀其脈證,知犯何逆,隨證治之。桂枝本為解肌,若其人脈浮緊,發熱汗不出者,不可與之也』 。『觀其脈證』中的『證』字也應該指症狀而言,而非『證型』或『方證』,『證』字與脈相併列,二者應具有同等的地位,脈象是醫者切脈所得,屬於體徵範疇,有『大、浮、數、動、滑』之陽脈,亦有『沉、澀、弱、弦、微』之陰脈,不管是症狀還是體徵均是醫者收集的辨證資料,二者結合起來才能達到所謂『方證』的層次,如第13條『太陽病,頭痛,發熱,汗出,惡風,脈緩者,桂枝湯主之。』再看第16條後半句與『觀其脈證』相對應,如果脈象表現為『脈浮緊』,證(症狀)表現為『發熱汗不出者』,此時就不適合用桂枝湯。已故傷寒大家劉渡舟認為運用經方的關鍵在於抓主證,他說:『主證實指決定全局而占主導地位的證候,是可靠的臨床依據。』這裡的證候實際上為症狀。
含義二:方證
方證一說源於【傷寒論】第317條通脈四逆湯方後注『病皆與方相應者,乃服之』,此處『病』應指疾病的某一階段,其病機與方合拍,故又可稱為方證或湯證,可以認為其為疾病當前階段本質的概括。清代醫家柯琴受仲景所言太陽證、桂枝證、柴胡證啟發,在【傷寒來蘇集】中『宗此義,以證名篇,而以論次第之。』主張類病證的基礎上類湯證;清代醫家徐大椿【傷寒論類方】一書所類方思想與【傷寒來蘇集】類湯證有異曲同工之妙。此後方證辨證理論研究蔚為大觀,劉渡舟有『方證相對論』之說,胡希恕認為『辨方證是辨證論治的尖端』。方證的內涵包括方劑的適應症、方劑背後蘊含的病機、方劑藥物組成及煎服法等。【傷寒論】一書中有大量方證或湯證的表述,如第101條『凡柴胡湯病證而下之,若柴胡證不罷者,復與柴胡湯』,第34條『太陽病,桂枝證,醫反下之』,第104條『此本柴胡證,下之以不得利』,149條『柴胡湯證俱』。
我們不否認抓主證是掌握辨方證的捷徑,但僅僅停留在辨症狀上面是遠遠不夠的,還需重視症狀背後所隱藏的病機。仲景早有明言,第98條『得病六七日,脈遲浮弱,惡風寒,手足溫,醫二三下之,不能食,而脅下滿痛,面目及身黃,頸項強,小便難者,與柴胡湯,後必下重。本渴飲水而嘔者,柴胡不中與也,食谷者噦。』仲景雖曾言『設胸滿脅痛者,小柴胡湯主之』,在【金匱要略》裡面也提到『諸黃腹痛而嘔者,柴胡湯主之』,但這時候如果僅僅根據『脅下滿痛』『面目及身黃』就辨為柴胡湯證,而不考慮其濕熱內生病機則會誤診,另外他還提到不能把痰飲病的『本渴飲水而嘔』與柴胡湯證『口乾、喜嘔』相混淆,二者病機有本質的區別。
含義三:病證
【傷寒論】一書中『證』的內涵除有症狀、湯證之外,尚有病證之意,如第48條『若太陽病證不罷者,不可下』,『太陽病證』既有病的概念,又有證的含義;第125條『小便自利,其人如狂者,血證諦也』,此處血證實為血瘀證;第133條『結胸證,其脈浮大者,不可下,下之則死。』此處結胸證實為結胸病;第146條『外證未去者』,163條『太陽病外證未除』這兩處外證指表證。
由上可見,【傷寒論】一書中『證』的內涵是非常豐富的,僅僅囿於『疾病當前階段本質的概括』或湯證是不符合仲景原意的,我們應該用歷史的眼光看問題,從【傷寒論】原書中探尋仲景的深意,如此才能更好地繼承前人的學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