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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理論] 中醫治療用法的三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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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啟功 發表於 2017-7-29 17:5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必讀聲明 / 必讀聲明 本站所有醫藥學內容僅供學習參考,不能視作專業意見,不能替代執業醫師的當面診治,不得依據任何文字內容自行用藥,否則後果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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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治療學是建立在中醫發病學——病因病機基礎上的治療思想與方法,具有非常豐富的內容,是中醫臨床辨治思維的重要體現。但在具體表述與實際運用中,中醫治療用法表述不確切、運用不恰當的現象比比皆是,在相當程度上影響着治療的過程、結果及相互交流。鑒此,筆者通過梳理分析,認為中醫學的治療用法可分為三個層次,即法則、治則與治法,茲作如下闡釋。

【治療法則】

法則,其釋有多個義項,如法度、規則、準則、規律等,是人或事物遵循的最根本、最基礎、總體的要求。因此,對於治療法則即可理解成具有普適性的治療方法,是治療的總綱或通則。

中醫學認為,任何疾病的發生,都是正邪相爭致陰陽失衡的結果。由此可知,真正能稱之為治療法則的無外乎三,即扶正祛邪、調理陰陽、三因制宜。

扶正祛邪 疾病的發生與發展,是正氣與邪氣矛盾雙方相互鬥爭的過程。邪正的勝負決定着疾病的發生與進退。一方面,『正氣存內,邪不可干』(【素問·遺篇刺法論】);另一方面,『邪之所湊,其氣必虛』(【素問·評熱病論】)。邪勝於正則病進,正勝於邪則病退。同時,邪正的關係還決定着疾病的虛實狀態,即『邪氣盛則實,精氣奪則虛』(【素問·陰陽應象大論】)。因此,治療疾病就是要扶助正氣,祛除邪氣,以此改變邪正雙方的力量對比,調整疾病的虛實狀態。

調理陰陽 健康是陰陽二者的動態平衡狀態,即『陰平陽秘』(【素問·生氣通天論】);疾病則是陰陽失衡的狀態,各種病因都是通過打破陰陽的平衡狀態而發病。因此,治療疾病就是要解決陰陽失調——偏勝偏衰的矛盾,使之重歸於新的平衡。

三因制宜 疾病的發生發展有其自身的規律,但同時還要受其他因素的影響,如體質稟賦、年齡性別、性情習慣、地域環境、時令氣候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並會因此形成發病的易感性及傾向性。這些因素在疾病發生發展過程中始終發揮着重要的背景作用,因此在扶正祛邪、調理陰陽時還應重視『三因制宜』(因人、因時、因地)。

三者之間,扶正祛邪是手段,調理陰陽是目的,三因制宜是要求。其所反映的治療思想或理念,可歸納概括為『求本、糾偏、個體化』。

求本,即【素問·陰陽應象大論】所言之『治病必求於本』,這是中醫治療的基本要求。任何疾病的治療只有辨明正邪的關係、虛實的狀態、陰陽的屬性,才能做到綱舉目張、藥中肯綮。此外應知,『病有標本,知標本者,萬舉萬當,不知標本,是謂妄行』(【素問·標本病傳論】),要求應處理好標本之間的關係,並應做到靈活應對,隨機應變,即『間者並行,甚者獨行』(【素問·標本病傳論】)。

糾偏,即糾正陰陽的偏盛偏衰,『謹察陰陽之所在而調之,以平為期』(【素問·至真要大論】),此為中醫治療疾病的基本目的。

個體化,即在治療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個體相關的因素,這種整體化辨證、個體化治療的理念是中醫治療學的一大特色。

【治療原則】

中醫認識疾病往往從兩個方面着手,即病與證。所謂病,是對人體病理變化全過程特點與規律的概括,所反映的是貫穿於病變過程始終的基本矛盾。根據發病年齡、性別及發病規律、病變特點等,臨床上對疾病進行了內、外、婦、兒等科的歸屬劃分。所謂證,則是對疾病發展過程中的某一階段的病理概括,包括了病變的病位、病因、病性、病勢及邪正關係,反映的是病變某一階段的病理本質或主要矛盾。根據病因病機,臨床上又劃分為外感類證與內傷類證。中醫對病變的治療因之也就有了辨病論治與辨證論治兩種形式,並基於對某一個病、某一類證的認識,提出了與之相對應的治療總體要求,即治療原則,或簡稱治則。

『病』之治療原則

一般說來,每種疾病的發生發展過程都有着內在或整體的規律性。這種規律即是其病變的本質特點,由此入手就等於抓住了治療的關鍵或根本,據此提出的治療原則即是此病的治療大法,對其各種病變類型都有着指導作用。如內科病證中,感冒的 『解表達邪』,肺癆的『補虛培元、抗癆殺蟲』,胃痛的『理氣和胃止痛』,泄瀉的『運脾化(除)濕』,黃疸的『化濕邪、利小便』,血證的『治火、治氣、治血』,消渴的『潤燥清熱、養陰生津』等;婦科崩漏的『塞源、澄流、復舊』,外科瘡瘍的『消、托、補』等,都是其治療原則。

在六經病中,太陽病因邪在於表,治宜表散;陽明病表現為裏實熱,治宜清裏、通下;少陽病邪在半表半裏,治宜和解;太陰病表現為裏虛寒,治宜溫補;少陰病寒化者宜溫陽,熱化者宜滋陰;厥陰病表現為寒熱錯雜,治宜清溫並用。在溫熱病中,葉天士根據溫熱邪氣外來由淺入深的發展規律,提出對衛氣營血四個階段宜分別採取『汗、清、透、散』的治療原則,即『在衛汗之可也,到氣才可清氣,入營猶可透熱轉氣,入血直須涼血散血。』而吳鞠通則發現了溫熱病由上而下的三焦傳變規律,提出應宜採用『輕、平、重』的治療原則,即『治療上焦如羽,非輕不舉;治中焦如衡,非平不安;治下焦如權,非重不沉。』

『證』之治療原則

臨床病變的發生發展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可謂紛繁複雜,多種多樣,但每一個疾病都有其常見的證候類型。中醫學以證作為治療切入點,確立了證同治亦同的原則,並由此產生了異病同治、同病異治的現象。此外,從證的角度對臨床病變進行分析、歸納,即以證統病,則會發現其證治有明顯的規律可循。對此清代醫家程鍾齡在【醫學心悟·醫門八法】中說:『論病之源,以內傷外感四字括之;論病之情,則以寒、熱、虛、實、表、裏、陰、陽八字統之;而論治病之方,則又以汗、和、下、消、吐、清、溫、補八法盡之。』 這種對證之分類與治療要求,一直有效指導着臨床治療。

其實,八法雖名曰『法』,實際上是『則』,是適用於八類病證的治療原則,是基於扶正(補)祛邪(汗、吐、下、消)法則指導下的治療原則,只是其間增加了一類富有特色的調適方法(溫、清、和)。當然,由於臨床病情複雜,多種病理變化交織,因此確立治療原則時應多措並舉。正如【醫學心悟】說:『一法之中,八法備焉;八法之中,百法備焉。』只有真正領會八法的意蘊,才能準確找到治療切入點,指導恰當組方用藥。

【治療方法】

治療方法是針對疾病某一階段或某一類型所制定的具體治療措施或方案。其制定的過程應是在治療法則、治療原則的指導下,根據對病證的綜合判斷來進行。如瀉實之法,根據辨證,發汗當分辛溫、辛涼,攻下當分清下、溫下、潤下等;補虛之法,也宜視虛之成分而治以益氣、養血、滋陰、溫陽等。

一般說來,一個完整的治療方案應包括治本與治標兩方面內容。治本之法,着眼於解決病變的主要矛盾,確立的原則是法隨證立,即應緊緊扣合證型,一般是在證型中加入適當的動詞即成為治法,如肝膽濕熱,治法為清熱利濕或清肝利膽;脾胃氣虛,治法為益氣健脾;心陽不振,治法為溫補心陽;肝陰不足,治法為滋陰柔肝;瘀血阻滯,治法為活血化瘀,等等。治標之法,着眼於解決病變當前的主要痛苦,可理解為對症治療,確立的方法一般是在主症前加適當動詞,如止咳、止痛、止瀉、止嘔、止呃、平喘、安神定悸、利膽退黃、利水消腫、舒筋通絡等。

綜上所述,治療法則反映的是中醫學的治療理念和總體要求,適用於所有病證。但因所指過於寬泛,實用意義不大。治療原則是治療法則的體現,是針對某一疾病或某一類證候的特點或規律確立的治法歸類,對治法確立有顯著指導意義。治療方法則是根據當前病情的綜合判斷確立的治療方案,是治療法則、治療原則的具體落實。明確中醫治療用法的層次及相互關係,對於理清治療思路,明晰治療策略,提高治療針對性具有重要意義。

(責任編輯:高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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