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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考古] 哈佛藏黃冊的重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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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受學 發表於 2017-8-24 15:4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眾所周知,我國古代的若干典籍因種種原因流失海外,其中不乏善本和精品之作。美國哈佛大學燕京圖書館即是聞名於世的收藏我國域外漢籍的重要機構。長期工作於此的學者沈津最先發現了該館所藏的漢籍精品之一,即公文紙印本【重刊並音連聲韻學集成】【直音篇】(以下簡稱【韻學集成】等)以及公文紙抄本【明文記類】和【觀象玩占】(【書林物語】,上海辭書出版社2011年版,第53—56頁)。不過,上述古籍紙背文獻的具體情況,其並未詳談。

獲知沈津所提供的信息後,筆者對這些公文紙本文獻進行了搜集和研究。經過幾年的努力發現,【韻學集成】等共二十卷、二十冊,除第一卷、第一冊外,其他十九冊(除極少數後補紙張外)多數爲公文紙本文獻,數量多達2000餘頁,絕大部分爲明代揚州府的黃冊。其中【韻學集成】紙背文獻涉及如皋縣和泰興縣,【直音篇】紙背文獻涉及江都縣。

明代的黃冊原件或抄件等,孔繁敏、趙金敏、岩井茂樹、欒成顯等專家都曾有過著錄和說明,但規模如此之大,且是主要涉及揚州地區的黃冊,確屬罕見。該批黃冊不僅數量眾多,且內容非常豐富,對於明代黃冊制度以及明代社會、經濟等多方面問題的研究,都具有重要價值和意義,下面試舉幾例:

其一,提供了明代揚州地區科則的具體史料。正如梁方仲等專家所說,明代黃冊『編制的主要目的是在作徵收賦役的根據』(【明代賦役制度】,中華書局2008年版,第378頁),【萬曆會典】載其是『以憑徵收稅糧』,『遇有差役,以憑點差』的。因此,黃冊中有關科則的記載尤爲重要,這些內容成爲我們了解明代賦役徵收情況的重要一手資料。【韻學集成】等紙背黃冊成爲研究明代揚州地區賦役徵收的新史料。

由於黃冊十年一更造,在攢造之時,需將攢造之前十年內的田畝變化情況進行登記,同時還要將甲首、里長的服役情況載入黃冊的『編次格眼』。從其所載的田畝變化以及甲首、里長的編排等情況來看,【韻學集成】等紙背黃冊當攢造於嘉靖三十一年和隆慶六年。這些黃冊所載的科則,爲嘉靖中期以後揚州地區的賦役徵收情況。

由【韻學集成】等紙背黃冊的記載來看,因田地性質、地段等不同,其科則不一。以秋糧『米』爲例,如第二冊第10頁背所載屬於民田的『一則盪田』,『秋糧:米每畝科正米伍升』;第七冊第98頁背載:『一則盪田』,『秋糧:米每畝科正米壹斗貳升』;第十二冊第84頁背記載:『一則重租田』,『秋糧,米每畝科正米壹斗』等。而官田的科則亦不一致,如第二冊第17頁背記載:『一則沒官盪田』,『秋糧:米每畝科正米壹斗貳升』;第二冊第116頁背載:『袁成入官田』,『秋糧:米每畝科正米壹斗肆升』等。雖然秋糧『米』的科則不同,但值得注意的是,該黃冊在登記完上述『科米』數量後,無論官、民田地,均統一登載了『每斗帶耗柒合』一語。除『秋糧』外,『夏稅』亦如之,且無論稅糧是『米』,是『麥』,還是『黃豆』。

早在宣德八年,周忱就上奏【加耗折征例】,在江南施行了『正米』與『耗米』相結合的『平米法』賦稅改革。他提出的『加耗』辦法有『論糧加耗和論田加耗法』兩種(唐文基:【明代賦役制度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132頁)。到嘉靖後期至萬曆前期,據唐文基研究,南方的寧國、應天、鎮江三府及浙江、福建、江西等地,均出現了『官民一則起科的改革』,而與揚州府緊鄰的松江府,隆慶之後也逐步實現了從『論田加耗』到『官民一則』起科的轉變(【明代賦役制度史】,第179—183頁)。【韻學集成】等紙背黃冊就時間範圍而言,與唐文基所言大略相當,但該黃冊卻反映出,揚州地區的科則與南方各地不盡相同,甚至與相鄰的『松江府』也不一致。這一時期的揚州地區,科則依然眾多,尚未出現『官民一則』的現象,但卻出現了統一加耗的情況,而此加耗的方法,既非論糧,亦非論田。這反映出,這一時期揚州地區的賦稅徵收自有其特點,但似乎也表現出了統一的趨勢。【韻學集成】等紙背黃冊無疑爲我們了解這些情況提供了珍貴史料。

其二,展現了黃冊中軍戶、匠戶、灶戶等人戶的登記實態。對於明代黃冊所載人戶的情況,欒成顯指出:『各里黃冊雖亦稱民黃冊,但實際上載有各種戶籍的人戶。』(【明代黃冊研究(增訂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33頁)然而,此前已知的傳世黃冊,對民戶以外的『人戶』卻鮮有記載,而【韻學集成】等紙背黃冊在這方面恰恰提供了豐富的資料。

除普通民戶外,【韻學集成】等紙背黃冊中還記載了不少『軍戶』信息,相關文書共20多頁。如第二冊第36頁背第1至6行所載:『(前缺)隸揚州府泰州如皋縣縣市西廂第壹里軍戶,有祖吳遵與本廂力籍吳進合軍,於吳元年克取蘇州,收集充軍。洪武叄年起,調虎賁左衛右所百戶賈通下軍,正德貳年解吳洋補役逃回,嘉靖元年仍解原吳洋補役,充萬曆貳年甲首。』由此可知,此件黃冊的戶頭爲軍戶吳洋,這裡不僅記載其所屬的具體廂里、戶籍類別,還載錄其從軍來歷,及其本人從軍的時間、緣由、充任甲首的時間等信息。由此看來,作爲軍戶的吳洋和普通民戶相似,均需納入里甲正役的編次之中,而較之普通民戶的登記,黃冊對軍戶的登記顯得更爲複雜。除此之外,黃冊對軍戶吳洋的人丁、事產等的登記與一般民戶並無二致。

除登記『軍戶』外,【韻學集成】等紙背黃冊還載有很多『匠戶』『皮匠戶』『木匠戶』『軍鑄匠戶』『軍木匠戶』以及『灶戶』等戶籍的人戶。包含以上人戶的黃冊冊籍,在此之前鮮有所見,【韻學集成】等紙背文獻展現了這些特殊人戶在黃冊中的真實登記狀態。這對於明代黃冊制度以及軍戶、匠戶、灶戶等戶籍研究的價值和意義不言而喻。

其三,反映了明代土地租佃關係的多樣性。對於明代土地的租佃關係,傳世典籍及徽州文書都不乏記載,以往學者對該問題的探討,也主要依據以上文獻展開。【韻學集成】等紙背黃冊則提供了一些新的史料。明代黃冊在登載有關人戶田產時,往往載其變動情況,而很多土地的租佃信息因此得以保留。【韻學集成】等紙背黃冊中所記載的土地租佃形式主要有如下幾種:首先是『兌佃』。該批黃冊中有關於官、民田地『兌佃與』『兌佃到』『兌到』『兌佃過割與』等的大量記載,這些記載可能都與『兌佃』有關。『兌佃』,又稱『轉佃』『交佃』或『過佃』等,是土地的租佃人將土地租佃權轉讓並獲得收益的一種租佃形式。【韻學集成】等紙背黃冊中有關『兌佃』的大量記載表明,至少在明代的揚州地區這一租佃形式已經非常普遍。同時,通過該批黃冊來看,即使同屬於『兌佃』,但情況似乎也不太一致,如有的記載爲『兌佃與』,有的則載其爲『兌佃過割與』。如第二冊第27頁背記載:『一則沒官陸地』,『於嘉靖肆拾伍年兌佃與拾伍都貳圖朱盤承種』;第四冊第90頁背則記載:『一則沒官陸地』,『兌佃過割與貳拾都叄圖錢堂爲業』。同是『沒官陸地』,前者說其『兌佃與』『朱盤承種』,而後者則是『兌佃過割與』『錢堂爲業』。『過割』一詞本身就有過戶之意,一詞之差,似乎反映出『兌佃』的內容可能還是有所區別的,其中的具體細節值得引起注意。其次是【韻學集成】等紙背黃冊有關土地『佃與』『佃種』等的記載,當是普通的土地租佃形式的體現。【韻學集成】等紙背黃冊中多種土地租佃形式的存在,反映出明代租佃關係的多樣性和複雜性,無疑爲研究明代租佃關係提供了新資料。

(作者:杜立暉 單位:山東師範大學歷史與社會發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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