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司馬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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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靖難起兵到奪位成功,朱棣一直在攻擊建文朝的改制。然而,建文改制從朱允炆繼位便已開始,到靖難起兵時已經完成泰半。若謂建文削藩和朱棣的利益息息相關,沒有異議;建文改制和朱棣起兵,其實關係有限,可謂是削亦改,不削藩亦改。
朱棣的攻擊是否有理,關鍵在於:
一、建文帝是否如朱棣指責的那般,違背了朱元璋的家法【皇明祖訓】?
二、考察朱棣奪位成功後的『復舊制』行爲,關注建文改制在永樂朝的命運。
建文改制是遵從而非違背祖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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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問題,筆者的結論是,【皇明祖訓】作爲明朝皇室家法,建文改制並未有何違背。實際上,【皇明祖訓】僅僅規定了一些抽象原則,於實際官制並未著筆。所謂『一字不可改易』,亦屬祖訓本身內容,於朝廷制度並無關聯。
【祖訓】分十三章:【祖訓首章】、【持守】、【嚴祭祀】、【謹出入】、【慎國政】、【禮儀】、【法律】、【內令】、【內官】、【職制】、【兵衛】、【營繕】、【供用】。細審【祖訓】的內容可知,前五章【祖訓首章】、【持守】、【嚴祭祀】、【謹出入】、【慎國政】均爲後代子孫做皇帝者所守之訓;中間四章【禮儀】、【法律】、【內令】、【內官】則規定了皇室內部禮儀,以及宮廷內部制度;最後四章則是給藩王們定的規訓。
整部【祖訓】是一部家法,卻又確實關涉到了國計,是朱元璋以國爲家、化家爲國,欲使子孫世世守成的總則。許振興【論明太祖的家法——〖皇明祖訓〗】一文總結:
【皇明祖訓】的編定,毋庸置疑是明太祖以國爲家的最佳證明。書的內容既直接涉及嗣位君主和藩封親王生活的各層面,也包括關係國家施政如嚴禁酷刑、永廢丞相、不征海外諸國等規令。
遍檢【祖訓】,僅僅涉及到國家制度,而非皇室規範的,集中於【法律】篇。朱元璋以嚴厲的口吻,禁止後代子孫設立丞相、使用酷刑、征伐別國。相較之下,朱棣在位,南征交趾、大興刑殺,還遷都北京、背棄太祖陵寢,著實已違背了【祖訓】。當然這是本文以外的問題。
建文改制於這三點上,恰恰是遵行無違,並未違反。靖難兵起,朱棣指斥朝廷不遵成法,言辭雖然激烈,但幾乎沒有實質內容。
建文帝比朱棣更遵守祖訓
建文帝比朱棣更遵守祖訓
一個堅強的證據是,即便是編造事實、不忍卒讀的【奉天靖難記】,也只能如是聲言:
今雖不設丞相,卻將六部官增至極品,是不設丞相,反有六丞相也。
以【奉天靖難記】之語言風格,這話已經說到極邊盡限了,卻仍然不能引建文入罪。巧作辭令,稱六部正官爲『六丞相』,以坐實建文朝『違背祖訓』之罪。手法拙劣,使人一望而知其非。修【明太宗實錄】時史臣感到不妥,遂刪掉重寫。文字改動之痕跡,更足以從反面證實,【奉天靖難記】弄巧成拙,其對朱允炆違反祖訓的指控,絲毫不能成立。王崇武論之曰:
則是成祖起兵,藉口【祖訓】,景隆致書亦據此駁之。
反抗『奸臣』削藩、聲討建文『變亂祖制』——這兩大起兵理由曾經被同時提出,並完整貫穿於爲期四年的靖難戰事之中。
不過,在奪位成功後,朱棣集團在陳說自身合法性時,迅速完成了一個話題轉換——即由削藩到【祖訓】的話題轉換。查閱【明太宗實錄】,時間越往後,就越難尋見對建文削藩的指責,而對朱允炆改制、『變亂祖制』的指控愈發凸顯,最終成爲朱棣集團所公布的朱允炆君臣頭等罪名。
原因不難推斷:朱棣以建文削藩爲罪,然而自己奪位後亦要削藩(事實也這麼做了),若再以建文削藩爲罪,則難免陷入『試看剃頭者,人亦剃其頭』的尷尬。爲統治合法性計,朱棣需要突出第二個起兵理由,以坐實建文君臣所謂『罪名』。
朱棣奪位後,不止一次下令,銷毀建文檔案資料。此一事件,亦有詳加考辨的必要。
【明太宗實錄】記載,朱棣焚毀建文朝檔案,共有兩次。
第一次在六月篡位剛剛成功之時:
上得群臣建文時所上謀策,悉命焚之。有請上觀者,上曰:當時受其職,食其祿,亦所當言,何必觀。復有言建文所用之人宜屏斥者,上曰:今之人才,皆皇考數十年所作養者,豈建文二三年間便能成就。
第二次則在本年十月:
上於宮中得建文時群臣所上封事千餘通,披覽一二有干犯者,命翰林院侍讀解縉等遍閱。關係軍馬錢糧數目則留,余有干犯者,悉焚之。既而從容問縉等曰:『爾等宜皆有之。眾稽首未對。修撰李實進曰:「臣實無之。」上曰:「爾以獨無爲賢耶?食其祿當思任其事。當國家危急之際,在近侍獨無一言可乎?朕非惡夫盡心於建文者,但惡導誘建文壞祖法亂政經耳。爾等前日事彼則忠於彼,今日事朕當忠於朕,不必曲自遮蔽也。」
綜觀這兩次焚毀檔案事件,疑點重重。朱棣爲何要做這番舉動,其背後的動機值得研究。
朱棣焚毀檔案是在朝堂之上,這是一番政治表演。他首先有兩大動機,這是顯而易見的:1、收攏人心,以示既往不咎,贏得建文降臣擁戴;2、建文奏章、封事定載有不少朱棣劣跡,他必須要消滅造反的罪證。
但筆者推測,朱棣仍有第三大動機:坐實他對朱允炆『變亂祖法』的指控,以底定自身奪位的合法性,論證如下:
首先,朱棣集團需要定罪朱允炆君臣違背祖訓,而非所謂戕害親藩;其次,建文改制並未違背【皇明祖訓】;再次,如前所述,建文時群臣並未有上書反對改制者。
朱棣集團感到,罪證難以搜集,罪名也難以成立。於是便導演了這一出焚毀檔案的大戲。
『朕非惡夫盡心於建文者,但惡導誘建文壞祖法亂政經耳』,朱鴻評此語:『這句話是經過設計的,話中有話』,洵爲的論。
朱棣於朝堂之上拋出這句話,顯系深思熟慮,決非一時興起之語。他如此聲言,便將所焚毀的建文奏章、封事,定罪爲『壞祖法』的違礙文字,而非干犯朱棣一人的戕害親藩文字。
焚毀檔案,暗示『壞祖法』文字已經銷毀,正爲造成『言有易,言無難』的效果,引人入罪。同時,又表示前罪不論,既往不咎。
眾臣雖然『稽首未對』,但無疑的,他們均立即會意——朱棣憑依『祖法』以示寬大,既往不咎。所不咎者,已經主要不在於『干犯』親藩的大逆文字,而落在『導誘』朱允炆變亂祖法的『盡職』之上。
案李實爲建文庚戌進士,此時僅爲一翰林低級官員,他敢於在眾人稽首噤聲之時,突然口出自矜之語,亦非能以簡單的『無知妄作』解釋之。李實必曾受朱棣之授意,否則朱棣所言,不會顯得如此順理成章。
如此,朱棣示好,諸臣就坡下驢。不經意間,朱棣無異於昭告天下,他所以取南京、奪皇位,並非叔侄之間的個人矛盾,而實是爲匡正朱元璋舊制、清除奸臣的正義之舉。
朱棣集團的良苦用心,收效顯著。明朝人談靖難史事,雖多抱『靖難是而革除非』、『成祖乃天授,少帝亦何尤』的態度,但在朱允炆『變亂祖法』上,卻較多地接受了朱棣的誤導。陳建【皇明通紀】、高岱【鴻猷錄】、何喬遠【名山藏】,甚至朱鷺【建文書法儗】,明末查繼佐的【罪惟錄】都默認、接受了朱棣集團精心製造的觀點,以朱允炆改制爲破壞朱元璋祖制。
朱棣恢復的祖制是朱元璋的暴政
2
第二個問題,筆者的結論是,朱棣所謂『復舊制』,並非如他所言的那般乾淨徹底。事實上,建文改制的部分成果仍然保留。
朱棣奪位後,屢屢下令『復舊制』。吏部二疏之後,伴隨著兩道旨令:
凡中外大小衙門有創革升降,官員額數有增減者,及所更改文武散官,並令遵復舊制。
今悉宜復舊,從之。
朱棣即位後,凡有言建文舊制者,皆下令恢復舊制。乃至於頒發給廟宇的諭令、給屬國朝鮮的詔令,也都言及此事:
朕自即位以來,一應事務,悉遵舊制,不敢有違。爲何?蓋因國初創業艱難,民間利病,無不周知,但凡發號施令,不肯輕易,必思慮周密,然後行將出去,皆是爲君爲民的好勾當。所以三十一年,天下太平,人受其福。允炆不守成憲,多有更改,使諸司將洪武年間榜文不行張掛遵守。恁衙門查將出來,但是申明教化、禁革奸弊、勸善懲惡、興利除害、有益於軍民的,都依洪武年間聖旨,聲明出去,教天下官吏軍民人等遵守,保全身命,共享太平。
建文嗣位,權歸奸慝,變亂憲章,戕害骨肉。
朱棣以朱元璋合法繼承人自居,制度上,盡非建文之所是。朱棣作出這種政治姿態,是要圓他靖難起兵之理由:朱允炆不遵祖憲。反攻倒算的浪潮,瀰漫於永樂初年。
建文改制的大部成果,完全喪失。六部仍正二品,御史府仍爲都察院,翰林院洗牌成爲內閣濫觴。朱棣即位甫兩月,建文制度便如秋風掃落葉一般,剔除殆盡。
朱棣打出恢復洪武舊制的旗號,實則回覆的是洪武初年制度,而非洪武末年制度。『復舊制』,是將洪武初年的暴政和不合理的制度也一併恢復。錦衣衛詔獄、僧道占田、榜文峻令均屬此類。朱棣自己也感覺到,建文改制乃是以期行政之合理化。全盤迴復所謂『舊制』,除了展示政治姿態,以及加強君權、偵緝臣民之外,必要性不大。
朱棣比他老子更陰毒
朱棣比他老子更陰毒
筆者之所以作出這個判斷,以下事件可證:
大理寺少卿虞謙自陳,建文時,臣爲杭州知府,嘗建言天下僧道,每人止令畜田五畝,無田者官給之。余有常住田,悉歸官以給無田之民。僧道悉免其賦役。當時從臣所言行之,臣當坐改舊制之罪。上笑曰:『此秀才辟老佛也,已在赦前。』命以奏牘付科,復之。初,有旨,凡在建文中上言改舊制者,悉令面陳,至是視謙有戰懼之色,遂命自今不須面陳,悉以奏牘送科復之。
這一幕,真是一番絕佳的政治表演。
筆者推測,虞謙瞅准了朱棣的這番心理:復舊制僅爲追求擁戴之姿態政治,深知僧道限田亦非秕政,況且『赦』已進行,並無入罪危險。面陳時故示戰慄之色,正可襄贊朱棣『復舊制』的正確性,樹君上之威。同時這番表演下來,又恰恰給了朱棣口出恩典、不再追究建文改制諸臣的機會。
朱棣維持『復舊制』姿態不變;樹立君上權威;開釋恩典贏得臣下擁戴,真可謂一箭三雕。筆者感覺,鑑於此事之圓滿和蹊蹺,甚至可能虞謙事先已經有過朱棣的授意,君臣合力在朝廷上完成了這一場表演。當然,證據不足,聊備一說。
繼虞謙之後,又有蹇義進言,反對盡革建文舊制:
太宗文皇帝入正大統,轉左侍郎,數月,升吏部尚書,授資善大夫。時政令制度有非洪武之舊者,詔悉復之。公從容爲上言『損益貴時相宜』,間舉數事陳說本末,文皇帝以公忠實,悉從其言。
蹇義正直從容,朱棣亦展現了知人容人用人之雅量。不過雅量之前提在於:朱棣號稱復舊制只是政治口號;建文制度確有相宜於時者。蹇義陳說諸事,今已不可考,疑筆者下列之所考,即在蹇義陳說之中。憾史料原件不存,難得其詳。
建文改制之合理,朱棣亦無法盡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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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棣維持的建文舊制,可考者有:保留大理寺;保留監生歷事制度;保留雲南普安安撫司。
大理寺。如前所述,大理寺已於洪武二十九年罷不設,移其案於後湖。【明太祖實錄】失載大理寺罷去之事。通讀洪武、永樂兩朝【實錄】,仿佛大理寺一直未廢。官書記載,意在說理完滿、不留痕跡,於此可窺一斑。
【明太宗實錄】曲折記載,永樂時延續了建文朝大理寺制度:
大理寺言:本寺原設左右二寺,其左寺評事四員,審錄在京軍民衙門及直隸衛所府州縣刑名;右寺評事八員,審錄在外十二布政司都司衛所府州縣刑名。後因二寺所設評事多寡不等,所治事煩簡不均,將二寺評事均分六員,依刑部都察院十二司道各帶管直隸地方審錄,令吏部仍照舊制銓注,於事勞逸不均。命會同曹國公李景隆、兵部尚書茹瑺等議之,景隆等奏以爲均設評事,繁簡適宜,上從之。
這段文字,可謂極盡曲諱之能事。把它放到洪武末年大理寺撤銷、建文復設並改制的知識語境下考量,才能得出朱棣繼承建文遺制的結論。
如前所述,建文改制一大目的,便是謀求制度之合理化運行,大理寺的改革亦屬此類。朱棣即位,盡革建文之所是,大理寺回覆到洪武不甚合理之舊制,造成『煩簡不均』的尷尬局面。前文提到的虞謙正是服官大理寺。他親眼目睹了,本寺奏請回覆建文朝制度,並得到許可。筆者推測,正是這番試探獲得批准,才有他前文的那番表演。
監生歷事制度。建文朝改革監生歷事制度,永樂初年沿用不改。【國朝典匯】記載:
洪武十八年,命禮部選用國子生爲六品以下官。二年十月,更定曆事監生選用法。凡歷事一年爲滿,考分三等。上者即授官,次下者再歷一年復考。考上者,亦即授〔官〕;考次,量材選授;下,還國子監讀書。永樂二十二年九月,中軍都督府奏本府歷事監生七人,今考所治吏事,皆勤慎,請如例送吏部,循次授官。
徐氏的記載,文字上使用『二年』,顯系建文朝。『永樂二十二年』與建文二年之間,並無變化。可知建文朝所更定的監生歷事制度,終永樂朝沒有更改。不過,明初所謂『三途並用』、監生登進的情勢並未持續太久。『永樂以至洪熙,隨著科舉向重,舉貢優除之勢受到限制』,監生地位急劇下降,監生錄事逐漸成爲虛文。因此,監生歷事制度僅僅能作爲細節,足證朱棣保留了建文制度之隱而微者,實際意義有限。
保留雲南普安安撫司。永樂元年正月雲南普安安撫司上言:
(正月)甲辰,設普安安撫司,以土酋慈長爲安撫。時慈長來朝,言建文時於其地置貢寧安撫司,以故父者昌爲安撫。近吏部遵舊制,奏罷安撫司。然本境地闊民稠,歲於普安軍民府輸糧三千餘石,且路當要衝,舊有湘滿等驛,乞仍設安撫司,督治爲便。上曰:『祖宗大經大法,萬世不可改。其他若時有不同,後世當因時損益以便民,豈可執一而不知變通之道。天下人既以爲便,則當從之。』命吏部仍置安撫司,改貢寧爲普安,賜以掌印,置流官吏目一員,隸四川布政司。
『吏部遵舊制』的浪潮波及全國,遂使普安安撫司被罷除。地方酋長出於行政便利的需要,懇請恢復建文制度。朱棣批准,並派去流官。筆者推測這與沐氏鎮雲南,土酋仰仗沐氏而敢於爲請。同時,開設流官也有利於中央控制雲南。朱棣出於多重考慮,遂批准。
綜上,朱棣對建文制度,本著行政合理化、展示政治姿態之雙重目的,革廢並用,恩威兼施,既攻伐倒算,又有張有弛,展現了帝王政治家的精巧手腕。
朱棣帶來的是一個什麼樣的社會
朱棣帶來的是一個什麼樣的社會
朱棣奪位,以朱元璋祖訓爲政治符號,復舊制並未盡復,革建文並非盡革。本文的結論是:經過朱棣一番手腕後,永樂制度呈現出既告別建文、又迥異於洪武末期,而相近於洪武前期惡劣制度的特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