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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基因] 黑龍江大豆協會調查報告致癌與轉基因大豆油高度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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懋基 發表於 2018-8-14 09:0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據中央電視一台今晚關注2013年的報道,國內腫瘤發病可能與轉基因大豆油的消費是高度相關的。

那麼,轉基因食品能不能放心吃?

2012腫瘤登記年報顯示,腫瘤發病集中區是轉基因大豆油消費集中區。如青海、甘肅、河南、河北、江蘇、福建、廣東等地,長年高消費轉基因大豆油。

腫瘤癌發集中區

腫瘤癌發集中區

腫瘤病發集中區

黑龍江省大豆協會副秘書長王小語認為,截止於2013年,中國食用油中,大豆油佔據50%以上的市場,而大豆油的90%以上的市場份額又被轉基因大豆油佔據,用王小語的話說,『涉及面太大了,必須正視』,王小語繼續介紹,『據中國抗癌協會專家推測,腫瘤發病誘因,與環境氣候、當地飲食風俗等有一定關係。我依據自身在糧食行業20年的工作經歷,卻發現致癌原因可能與轉基因大豆油消費有極大相關性。』

筆者昨日發表了孟山都除草劑致癌法院判賠20億,農藥致癌再入法眼一文,其中有提到,法國某科學家團隊的研究表明,孟山都轉基因農作物具有高致癌性質。

轉基因污染有多普遍呢?三部門聯合發佈公告,花生油、橄欖油、葵花籽油、山茶油、棕櫚油等不得標註『非轉基因』。

什麼原因呢?7月5日,中科院遺傳與發育研究所高級工程師姜韜告訴科技日報記者,有的企業借反轉基因活動造成的社會不安,擅自標識『非轉基因』,實際上,像花生油、橄欖油等都沒有該種轉基因作物及其加工食品,標識『非轉基因』屬於不正當的炒作。

姜韜的此番陳述令人疑惑,難道花生油只包含花生油嗎?橄欖油只包含橄欖油嗎?葵花籽油只包含葵花籽油嗎?棕櫚油只包含棕櫚油嗎?

難道這位姜韜是外星人麼?不懂得什麼叫調和油麼?

再者,即使是濃香型的花生油,都標明着包含有香料添加劑的!為何?不加香料添加劑,超市貨架上的花生油估計和普通調和油一樣,是沒有花生油香味的。題外思考題:食品添加劑致癌嗎?

有正常生活經歷的人,應該都是懂得為何企業標明『非轉基因大豆』的吧。

那麼目前為止,我國轉基因農作物都有哪些呢?

2001年,我國頒佈實施【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應當有明顯標識。2002年,農業部發佈了【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制定了首批標識目錄,包括大豆、油菜、玉米、棉花、番茄5類17種轉基因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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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懋基 發表於 2018-8-14 09:08 | 顯示全部樓層

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2017年11月30日修訂版)


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

(2002年1月5日農業部令第10號公佈,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2017年11月30日農業部令2017年第8號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業轉基因生物的標識管理,規範農業轉基因生物的銷售行為,引導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生產和消費,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實行標識制度。實施標識管理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和公佈。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必須遵守本辦法。

凡是列入標識管理目錄並用於銷售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應當進行標識;未標識和不按規定標識的,不得進口或銷售。

第四條 農業部負責全國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由生產、分裝單位和個人負責標識;經營單位和個人拆開原包裝進行銷售的,應當重新標識。

第六條 標識的標註方法:

(一)轉基因動植物(含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微生物,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產品,含有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產品成分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等產品,直接標註『轉基因××』。

(二)轉基因農產品的直接加工品,標註為『轉基因××加工品(製成品)』或者『加工原料為轉基因××』。

(三)用農業轉基因生物或用含有農業轉基因生物成分的產品加工製成的產品,但最終銷售產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檢測不出轉基因成分的產品,標註為『本產品為轉基因××加工製成,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轉基因成分』或者標註為『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轉基因××,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轉基因成分』。

第七條 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應當醒目,並和產品的包裝、標籤同時設計和印製。

難以在原有包裝、標籤上標註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的,可採用在原有包裝、標籤的基礎上附加轉基因生物標識的辦法進行標註,但附加標識應當牢固、持久。

第八條 難以用包裝物或標籤對農業轉基因生物進行標識時,可採用下列方式標註:

(一)難以在每個銷售產品上標識的快餐業和零售業中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可以在產品展銷(示)櫃(台)上進行標識,也可以在價簽上進行標識或者設立標識板(牌)進行標識。

(二)銷售無包裝和標籤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時,可以採取設立標識板(牌)的方式進行標識。

(三)裝在運輸容器內的農業轉基因生物不經包裝直接銷售時,銷售現場可以在容器上進行標識,也可以設立標識板(牌)進行標識。

(四)銷售無包裝和標籤的農業轉基因生物,難以用標識板(牌)進行標註時,銷售者應當以適當的方式聲明。

(五)進口無包裝和標籤的農業轉基因生物,難以用標識板(牌)進行標註時,應當在報檢(關)單上註明。

第九條 有特殊銷售範圍要求的農業轉基因生物,還應當明確標註銷售的範圍,可標註為『僅限於××銷售(生產、加工、使用)』。

第十條 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漢字進行標註。

第十一條 銷售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在進貨時,應當對貨物和標識進行核對。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條例】第五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2年3 月20 日起施行。



附件
第一批實施標識管理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

1、大豆種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

2、玉米種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稅號為11022000、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

3、油菜種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

4、棉花種子

5、番茄種子、鮮番茄、番茄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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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懋基 發表於 2018-8-14 09:1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懋基 於 2018-8-14 09:17 編輯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17年10月7日修訂版)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2001年5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4號發佈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令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根據2017年10月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體健康和動植物、微生物安全,保護生態環境,促進農業轉基因生物技術研究,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和進口、出口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轉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基因組構成,用於農業生產或者農產品加工的動植物、微生物及其產品,主要包括:
  (一)轉基因動植物(含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微生物;
  (二)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產品;
  (三)轉基因農產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產品成分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等產品。
  本條例所稱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範農業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構成的危險或者潛在風險。
 第四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負責轉基因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建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際聯席會議由農業、科技、環境保護、衛生、外經貿、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負責研究、協調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國家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實行分級管理評價制度。
  農業轉基因生物按照其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的危險程度,分為Ⅰ、Ⅱ、Ⅲ、 Ⅳ四個等級。具體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 國家建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制度。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的標準和技術規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國家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實行標識制度。
  實施標識管理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並公佈。

第二章 研究與試驗
 第九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的安全評價管理工作,並設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評價工作。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由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生產、加工、檢驗檢疫以及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十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工作的需要,可以委託具備檢測條件和能力的技術檢測機構對農業轉基因生物進行檢測。
 第十一條 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安全等級相適應的安全設施和措施,確保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的安全,並成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小組,負責本單位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的安全工作。
 第十二條 從事Ⅲ、 Ⅳ級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的,應當在研究開始前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一般應當經過中間試驗、環境釋放和生產性試驗三個階段。中間試驗,是指在控制系統內或者控制條件下進行的小規模試驗。環境釋放,是指在自然條件下採取相應安全措施所進行的中規模的試驗。生產性試驗,是指在生產和應用前進行的較大規模的試驗。
 第十四條 農業轉基因生物在實驗室研究結束後,需要轉入中間試驗的,試驗單位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需要從上一試驗階段轉入下一試驗階段的,試驗單位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進行安全評價合格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轉入下一試驗階段。
  試驗單位提出前款申請,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和確定安全等級的依據;
  (二)農業轉基因生物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三)相應的安全管理、防範措施;
  (四)上一試驗階段的試驗報告。
 第十六條 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的單位在生產性試驗結束後,可以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試驗單位提出前款申請,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和確定安全等級的依據;
  (二)生產性試驗的總結報告;
  (三)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試驗材料、檢測方法等其他材料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委託具備檢測條件和能力的技術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並組織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合格的,方可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第十七條 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利用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的或者含有農業轉基因生物成分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等,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定、登記或者評價、審批前,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第十八條 中外合作、合資或者外方獨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的,應當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章 生產與加工
 第十九條 生產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應當取得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
  生產單位和個人申請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並通過品種審定;
  (二)在指定的區域種植或者養殖;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防範措施;
  (四)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生產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生產檔案,載明生產地點、基因及其來源、轉基因的方法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流向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的,應當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准的品種、範圍、安全管理要求和相應的技術標準組織生產、加工,並定期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生產、加工、安全管理情況和產品流向的報告。
 第二十三條 農業轉基因生物在生產、加工過程中發生基因安全事故時,生產、加工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採取安全補救措施,並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運輸、貯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與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等級相適應的安全控制措施,確保農業轉基因生物運輸、貯存的安全。

第四章 經營
 第二十五條 經營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經營許可證。
  經營單位和個人申請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經營許可證,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專門的管理人員和經營檔案;
  (二)有相應的安全管理、防範措施;
  (三)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 經營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經營檔案,載明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的來源、貯存,運輸和銷售去向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應當有明顯的標識。
  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由生產、分裝單位和個人負責標識;未標識的,不得銷售。經營單位和個人在進貨時,應當對貨物和標識進行核對。經營單位和個人拆開原包裝進行銷售的,應當重新標識。
 第二十八條 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應當載明產品中含有轉基因成分的主要原料名稱;有特殊銷售範圍要求的,還應當載明銷售範圍,並在指定範圍內銷售。
 第二十九條 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廣告,應當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刊登、播放、設置和張貼。

第五章 進口與出口
 第三十條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引進農業轉基因生物用於研究、試驗的,引進單位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方可批准:
  (一)具有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申請資格;
  (二)引進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在國(境)外已經進行了相應的研究、試驗;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防範措施。
 第三十一條 境外公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利用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的或者含有農業轉基因生物成分的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的,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方可批准試驗材料入境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中間試驗、環境釋放和生產性試驗:
  (一)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已經允許作為相應用途並投放市場;
  (二)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經過科學試驗證明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無害;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防範措施。
  生產性試驗結束後,經安全評價合格,並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後,方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審定、登記或者評價、審批手續。
 第三十二條 境外公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農業轉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試驗材料、檢測方法等材料;符合下列條件,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具備檢測條件和能力的技術檢測機構檢測確認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不存在危險,並經安全評價合格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一)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已經允許作為相應用途並投放市場;
  (二)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經過科學試驗證明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無害;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防範措施。
 第三十三條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引進農業轉基因生物的,或者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引進單位或者境外公司應當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和相關批准文件,向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經檢疫合格後,方可向海關申請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 農業轉基因生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27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六條 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出口農產品,外方要求提供非轉基因農產品證明的,由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轉基因農產品信息,進行檢測並出具非轉基因農產品證明。
 第三十七條 進口農業轉基因生物,沒有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和相關批准文件的,或者與證書、批准文件不符的,作退貨或者銷毀處理。進口農業轉基因生物不按照規定標識的,重新標識後方可入境。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被檢查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單位和個人、利害關係人、證明人,並要求其提供與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有關的證明材料或者其他資料;
  (二)查閱或者複製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有關檔案、賬冊和資料等;
  (三)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就有關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問題作出說明;
  (四)責令違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五)在緊急情況下,對非法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實施封存或者扣押。
 第三十九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第四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絕、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四十一條 發現農業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動植物和生態環境存在危險時,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宣佈禁止生產、加工、經營和進口,收回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銷毀有關存在危險的農業轉基因生物。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Ⅲ、Ⅳ級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或者進行中間試驗,未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研究或者中間試驗,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的,已獲批准但未按照規定採取安全管理、防範措施的,或者超過批准範圍進行試驗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試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產性試驗結束後,未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擅自將農業轉基因生物投入生產和應用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和應用,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研究與試驗,限期補辦審批手續。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生產、加工農業轉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種、範圍、安全管理要求和技術標準生產、加工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生產或者加工,沒收違法生產或者加工的產品及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製作、保存生產、經營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進口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進口,沒收已進口的產品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進口、攜帶、郵寄農業轉基因生物未向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的,由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比照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關於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沒收非法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假冒、偽造、轉讓或者買賣農業轉基因生物有關證明文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收繳相應的證明文書,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研究、試驗、生產、加工、貯存、運輸、銷售或者進口、出口農業轉基因生物過程中發生基因安全事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許可證、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或者核發許可證、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濟世 發表於 2018-8-14 09:20 | 顯示全部樓層
中央電視台七台軍事頻道:美國已做好應對基因武器攻擊 ! 亞洲華人基因被搜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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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懋基 發表於 2018-8-14 09:21 | 顯示全部樓層
央視報道:研究指孟山都轉基因玉米或致癌
遊客  發表於 2018-8-14 10:45
科技可以改善生活,也可以毀滅人類。轉基因只是一項科技,就像火藥,可以用來多彩生活,也可以拿來製造火器。但在西方,火藥只有製造火器的功能。轉基因也是類似,什麼科技,掌握在西方人手裏,都是一項災難。為何呢,因為西方人只是技能進化了,但人性,人文沒有進化,所以轉基因才進入國學關注範疇。
延章 發表於 2018-9-23 21:50 | 顯示全部樓層
2012腫瘤登記年報顯示,腫瘤發病集中區是轉基因大豆油消費集中區。如青海、甘肅、河南、河北、江蘇、福建、廣東等地,長年高消費轉基因大豆油。
買櫝還珠 發表於 2018-10-1 23:45 | 顯示全部樓層
2012腫瘤登記年報顯示,腫瘤發病集中區是轉基因大豆油消費集中區。如青海、甘肅、河南、河北、江蘇、福建、廣東等地,長年高消費轉基因大豆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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