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書紀年作者:李民,楊擇令,孫順霖,史道祥發佈:一葉知秋
2019-11-14 12:42
在我國古代浩瀚的典籍中,輾轉流傳於後世者,【竹書紀年】應屬其中之一。【竹書紀年】是早於【史記】二百餘年的一部『實錄』。它以略古詳今、高度概括的筆法,記述了夏離以前至魏哀王一說應為魏襄王二十年間長達二千年左右的歷史,致使上古史跡,約略可尋。所以,從【竹書紀年】的史料價值而言,在中國上古史的研究中,誠可以與【左傳】、【戰國策】等書媲美,可以與先秦諸文獻相互佐證。
【竹書紀年】是戰國時期魏國人編寫的史書。至晉武帝時,有人在汲郡即現今的訶南汲縣西南的墓葬中盜得簡書數十車,其中就有一部【竹書紀年】。此書簡出土不久,晉代學者荀勗、和嶠等人就進行了整理作有釋文。整理後的【紀年】,據【晉書·束皙傳】說是十三篇,【隋書·經籍志】說是十二卷,而【舊唐書·經籍志】和【新唐書·藝文志】則說是十四卷。由於此書是在汲郡掘墓所出,故後世又稱之為【汲冢紀年】。
以後,是書歷經劫難,不僅原筒無存,就連荀勗、和嶠、束皙等人的釋文也逐漸失傳。迨及北宋,是書復佚詳見朱右曾【汲冢紀年存真序】在晉時出土與整理的【竹書紀年】亡佚不久,大約到南宋時期,有人依託,又出現了一部完整的【竹書紀年】。這部晚出的【竹書紀年】,後來雖流傳甚廣,但歷代就有人懷疑其為偽托,經長期考證與辨偽,至王國維則確定南宋重出的【竹書紀年】為偽本,遂稱之為『今本【竹書紀年】』。
有鑑於今本【紀年】的不可靠,人們一直想恢復晉時出土和整理的【竹書紀年】的原本面貌,到清代學者朱右曾則將散見於南北朝至北宋的某些古書或注釋中所引的【竹書紀年】匯集起來,輯為【汲冢紀年存真】,此後,王國維在此基礎上撰成【古本竹書紀年輯校】一卷廣倉學宭叢書本、觀堂遺書本所輯共四百二十八條。上述朱、王所輯本稱之為『古本【竹書紀年】』。
關於今本與古本【竹書紀年】的史科價值,學術界向有評論。對於今本【紀年】,大多數人持否定態度,認為它是一部偽書。也有人認為今本不全偽,某些方面仍不失其參考價值;近年來,美國的個別學者甚至認為今本並非偽書。面對上述種種評說,有待於學術界的進一步探討。至於對古本【竹書紀年】的認識,則趨於一致,認為它基本上恢復了原來【竹書紀年】的真實面貌。
基於此,我們編寫了【古本竹書紀年譯註】一書,目的在於將前人研究古本【紀年】的成果做一次綜合性整理,並在某些難點上給予注釋,兩時做出今譯,以幫助讀者比較正確、容易地閱讀和使用古本【竹書紀年】。
在此,我們有必要將譯註中的幾個問題向讀者說明如下:
一、關於借鑑前人或現代學者的研究成果問題。在譯註中所採用的版本,主要是依據朱右曾的【汲冢紀年存真】、王國維的【古本竹書紀年輯校】、范祥雍的【古本竹書紀年輯校訂補】和方詩銘、王修齡的【古本竹書紀年輯證】,其它凡引用書目皆列於本書的最後。
二、為了使讀者對古本【竹書紀年】能深入了解,並且做出分析和比較,在本書後附有王國維的【今本竹書紀年疏證】一書的全文,書前附朱右曾的【汲冢紀年存真序】。
三、由於譯註力求作到雅俗共賞,加以印刷上又存在實際困難,所以在【古本竹書紀年譯註】一書中,包括引用【紀年】的原文,使用了漢語簡化字,只是在使用簡化宇有損原義或發生混淆時,才使用繁體字。
四、本書的重要特點,則在於注釋和今譯。以往對古本【竹書紀年】的整理,着重在版本和句讀等方面,迄今為止,關於【紀年】的注釋,尤其是今譯,尚無人涉足,本書力圖彌補這一不足。同時,書中增加了『比義』一項,試圖用其它古書中的一些相類似於古本【竹書紀年】的記載加以比較【紀年】的文義,從而進一步對它的史料價值加以辨證。
五、【竹書紀年】本身確有殘篇斷簡和傳抄錯亂現象,例如『魏救山,塞集胥口』繫於魏襄王時期,這段記載眉目不清,此或為錯筒所致。凡遇此種情況,無法今譯,故本書的譯文直錄其文而已。
六、古書及古類書所引的【竹書紀年】文字中,有些無年世可系、加以上卞文義不明、不能譯註者,本書暫不收入。
七、在本書的譯註中,我們自始至終注意到吸收最新科研成果以豐富本書的內容併力爭作到詮解有當。例如,『周懿王元年,天再旦於鄭』的『天再旦』,若直譯則是『天亮了兩次』,而據現代學者的研究,認為『天再旦於鄭』,是指周懿王元年前889年四月二十一日在鄭國見到的一次日全蝕。本書的譯註則吸收了這一科學結論。
八、譯註儘量釆用多學科穿插,使考古學、古文字、音韻、訓詁相互佐證。例如,【竹書紀年】常提到『都』與『居』,或曰『禹都陽城』,或曰『太康居斟尋』,後世每每在『都』『居』之異上作文章。殊不知,『都』是端母魚韻,『居』是見母魚韻,二字同韻聲近一屬舌頭音,一屬喉音;發音方法相同,皆為不吐氣清音。依戴震『語轉』之原則,二字可通假。所以【漢書·地理志】引【世本】作『夏後都陽城』,而【太平御覽】引【世本】作『夏後居陽城』。又【漢書·東方朔傳】『蘇秦、張儀一當萬乘之主,而都卿相之位。』更可證『都』、『居』可以通假。了解到這層意思,對【紀年】中『都』、『居』互換的記載就會渙然冰釋。
九、在譯註中儘量使用了我們的科研成果。如上述『禹都陽械』,陽城究竟在何地?這是注釋中不可迴避的。依傳統說法,陽城在今河南登封,由於在登封告城王城崗發掘出一個小『城堡』,似乎增加了證據。然而,【史記·夏本紀】【集解】引皇甫謐語,認為禹『都平陽,或在安邑,或在晉陽。』【史記·封禪書】【正義】引【世本】說:『夏禺都陽域,避商均也。又都平陽,或在晉陽少』【周本紀·正義】引【括地誌】曰:『自禹至太康與唐虞皆不易都城。』以此,我們認為禹都之陽城應在今山西之南部,即主張陽城即唐城說。特別是現今陶寺遺址的發掘更能說明問題,陶寺文化晚期與夏代初年有關。我們將自己的這一學術見解詳見李民【夏商史探索】1~30頁已吸收進【古本竹書紀年譯註】中,並作為一種說法向讀者做了介紹。
總之,我們在譯註中既尊重前人的成果,又不墨守成規,儘量參考和吸收最新的科研成果,同時在某些方面也發表了自己的看法,以飧讀者。
十、凡本書中的大、小標題,如『五帝紀』、『夏紀』、『禹』、『啟』等等,皆為整理者為醒目起見所加,並非『紀年』原文。
由於我們的水平所限,譯註中的錯誤之處,懇請專家和讀者不吝指正。
在本書的編輯、出版過程中,得到了河南省社會科學聯合會和河南省教委有關部門的支持和資助;中州古籍出版社的編輯又給予精心審閱,我們在此一併表示感謝。
作者
1989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