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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太甲

竹书纪年作者:李民,杨择令,孙顺霖,史道祥发布:一叶知秋

2019-11-15 16:17

今本竹书纪年

◎太甲

名至。

元年辛巳,王即位,居亳,命卿士伊尹。伊尹放太甲于桐,乃自立。

约按:伊尹自立,盖误以摄政为真尔。

七年,王潜出自桐,杀伊尹,天大雾三日,乃立其子伊陟、伊奋,命复其父之田宅,而中分之。

约按:此文与前后不类,盖后世所益。

十年,大飨于太庙。初祀方明。

十二年,陟。


古本竹书纪年译注

仲壬崩而立太甲①,伊尹放太甲于桐②,乃自立。

①太甲,或作大甲。据《史记·殷本纪》,成汤太子太丁未立先卒,帝中壬死后,“伊尹乃立太丁之子太甲。太甲,成汤嫡长孙也,是为帝太甲。”

②桐,《史记·殷本纪》作“桐宫”,《集解》:“孔安国曰:‘汤葬地。’郑玄曰:‘地名也,有王离宫焉。’”《正义》:“《晋太康地记》云:‘尸乡南有亳阪,东有城,太甲所放处也。’按:尸乡在洛州偃师西南五里也。”洛州偃师即今河南偃师。

《译》帝仲壬死后,太甲继位,伊尹把他放逐到桐宫,却自立为帝。

《案》引《路史·发挥》卷五【注】。类见《春秋经传集解后序》、《太平御览》卷八三、《尚书·咸有一德》《正义》、《通鉴外纪》卷二。

伊尹即位,放①大甲七年②,大甲潜③出自桐,杀伊尹,乃立其子伊陟、伊奋。命复其父之田宅而中④分之。

①放,《订补》云:“‘放’当是“于’字之误。”

②大甲七年,《订补》释:“伊尹篡位,仍用大甲年号,大甲杀伊尹事,《纪年》书在七年,故引书者云然。”

③潜,偷偷地,秘密地。

④中,平。

《译》伊尹篡王位自立。在太甲七年,太甲从桐宫秘密逃出,杀掉伊尹,但是任用了他的儿子伊陟和伊奋,命令恢复其父的田宅并平分了它。

《案》引《春秋经传集解后序》。类见《太平御览》卷八三《晋书·束皙传》、《尚书·咸有一德》《正义》、《文选·豪士赋》【注】,《史通·疑古》、《史通·杂说上》、《广弘明集》卷一一、《河东集》卷三、《通鉴外纪》卷二、《路史·发挥》卷五【注】。

《比义》《尚书·书序》:“太甲即立,不明,伊尹放诸桐。三年,复归于亳,思庸。伊尹作《太甲》三篇。”《孟子·万章上》:“太甲颠覆汤之典刑,伊尹放之于桐。三年,太甲悔过,自怨自艾,于桐处仁迁义,三年以听伊尹之训己也,复归于亳。”《史记·殷本纪》:“帝太甲既立三年,不明、暴虐,不遵汤法,乱德,于是伊尹放之于桐宫。三年,伊尹摄行政当国,以朝诸候,帝太甲居桐宫三年,悔过自责反善,于是伊尹乃迎帝太甲而授之政。”所记太甲即位乃伊尹摄政,异于《纪年》。

关于伊尹之死,《尚书·书序》,“沃丁既葬伊尹于亳。”《史记·殷本纪》,“帝沃丁之时,伊尹卒,既葬伊尹于亳。”《帝王世纪》:“伊尹………年百岁卒,大雾三日,沃丁以天子之礼葬之。”亦与《纪年》相异。

太甲唯得十二年。

《译》太甲在位只有十二年。

《案》《史记·鲁周公世家》《索隐》按,“《纪年》太甲唯得十二年。”《存真》依此作“大甲十二年,陟”,《辑校》作“十二年,陟。”因所引非《纪年》原文,不改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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