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本竹書紀年
◎太甲
名至。
元年辛巳,王即位,居亳,命卿士伊尹。伊尹放太甲於桐,乃自立。
約按:伊尹自立,蓋誤以攝政為真爾。
七年,王潛出自桐,殺伊尹,天大霧三日,乃立其子伊陟、伊奮,命復其父之田宅,而中分之。
約按:此文與前後不類,蓋後世所益。
十年,大饗於太廟。初祀方明。
十二年,陟。
古本竹書紀年譯註
仲壬崩而立太甲①,伊尹放太甲於桐②,乃自立。
①太甲,或作大甲。據【史記·殷本紀】,成湯太子太丁未立先卒,帝中壬死後,『伊尹乃立太丁之子太甲。太甲,成湯嫡長孫也,是為帝太甲。』
②桐,【史記·殷本紀】作『桐宮』,【集解】:『孔安國曰:「湯葬地。」鄭玄曰:「地名也,有王離宮焉。」』【正義】:『【晉太康地記】云:「屍鄉南有亳阪,東有城,太甲所放處也。」按:屍鄉在洛州偃師西南五里也。』洛州偃師即今河南偃師。
【譯】帝仲壬死後,太甲繼位,伊尹把他放逐到桐宮,卻自立為帝。
【案】引【路史·發揮】卷五【注】。類見【春秋經傳集解後序】、【太平御覽】卷八三、【尚書·咸有一德】【正義】、【通鑑外紀】卷二。
伊尹即位,放①大甲七年②,大甲潛③出自桐,殺伊尹,乃立其子伊陟、伊奮。命復其父之田宅而中④分之。
①放,【訂補】云:『「放」當是『於」字之誤。』
②大甲七年,【訂補】釋:『伊尹篡位,仍用大甲年號,大甲殺伊尹事,【紀年】書在七年,故引書者云然。』
③潛,偷偷地,秘密地。
④中,平。
【譯】伊尹篡王位自立。在太甲七年,太甲從桐宮秘密逃出,殺掉伊尹,但是任用了他的兒子伊陟和伊奮,命令恢復其父的田宅並平分了它。
【案】引【春秋經傳集解後序】。類見【太平御覽】卷八三【晉書·束皙傳】、【尚書·咸有一德】【正義】、【文選·豪士賦】【注】,【史通·疑古】、【史通·雜說上】、【廣弘明集】卷一一、【河東集】卷三、【通鑑外紀】卷二、【路史·發揮】卷五【注】。
【比義】【尚書·書序】:『太甲即立,不明,伊尹放諸桐。三年,復歸於亳,思庸。伊尹作【太甲】三篇。』【孟子·萬章上】:『太甲顛覆湯之典刑,伊尹放之於桐。三年,太甲悔過,自怨自艾,於桐處仁遷義,三年以聽伊尹之訓己也,復歸於亳。』【史記·殷本紀】:『帝太甲既立三年,不明、暴虐,不遵湯法,亂德,於是伊尹放之於桐宮。三年,伊尹攝行政當國,以朝諸候,帝太甲居桐宮三年,悔過自責反善,於是伊尹乃迎帝太甲而授之政。』所記太甲即位乃伊尹攝政,異於【紀年】。
關於伊尹之死,【尚書·書序】,『沃丁既葬伊尹於亳。』【史記·殷本紀】,『帝沃丁之時,伊尹卒,既葬伊尹於亳。』【帝王世紀】:『伊尹………年百歲卒,大霧三日,沃丁以天子之禮葬之。』亦與【紀年】相異。
太甲唯得十二年。
【譯】太甲在位只有十二年。
【案】【史記·魯周公世家】【索隱】按,『【紀年】太甲唯得十二年。』【存真】依此作『大甲十二年,陟』,【輯校】作『十二年,陟。』因所引非【紀年】原文,不改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