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有問於孔子曰:『先王製法.使刑不上於大夫.禮不下於庶人.然則大夫之犯罪.不可以加刑.庶人之行事.不可以治禮乎.』孔子曰:『不然.凡治君子.以禮義御其心.所以厲之以廉恥之節也.故古之大夫.其有坐不廉污穢而退放之者.則曰簠簋不飾飾.整齊.有坐淫亂男女無別者.則曰帷薄不修.有坐罔上不忠者.則曰臣節未著.有坐疲軟不勝任者.則曰下官不職言其下官不務其職.不斥其身也.有坐干國之紀者.則曰行事不請言不請而擅行也.此五者.大夫既自定有罪名矣.而猶不忍斥然正以呼之也.既而爲之諱.所以愧恥之.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譴發.則白冠氂纓盤水.加劍.造於闕而自請罪.君不使有司執縛牽掣而加之也.其有大罪者.聞命則北面再拜.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殺之也.曰: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禮矣.是以刑不上大夫延章案: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固非不能上之以刑也.以其所謀者國.雖五刑不能卻其叛.故維之以廉恥.系之以禮義.先王之大夫.舉乎君子.恥乎刑罪.故不上之以刑.此猶倭國武士.以忠義故.寧息其身也..而大夫亦不失其罪者.教使然也.凡所謂禮不下庶人者.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禮.故不責之以備禮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