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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五十七起神宗熙宁七年十月尽其月

续资治通鉴长编作者:李焘发布:福哥

2020-6-5 01:37

巻二百五十七 熙宁七年甲寅,一〇七四

起神宗熙宁七年十月尽其月

冬十月乙丑朔,诏兴修农田、水利应赏者,监司申司农寺,于邻路差官;余官及诸色人,委提刑司于别州县选官覆案保明。

诏取诸军自来出战有功该转资人,委当职官呈验,如少壮,籍姓名、功状以闻。

丙寅,诏知陈州、观文殿学士、户部尚书张方平徙应天府,过阙令入见。

司农寺言:“今年四月乙巳,诏灾伤路分见编排保甲、方田及造五等簿并权罢,候岁丰农隙取旨。今年秋成,乞下诸路及开封府界,除秋田灾伤三分以上县依前权罢外,余候农隙编排保甲、方田及造五等簿。内永兴、秦凤等路义勇、保甲,依八月甲申诏,候来年取旨。”从之。八月甲申诏,未见。甲申,十九日。三月二十二日,四月二日,四月六日。

丁卯,权发遣京东转运副使赵济言:“广济河通流货财,为利甚薄,朝廷昨以河水浅涩滞留,纲运遂废。辇运司以上供粮六十二万石,令认折斛钱三十六万缗。自此民间粜贱伤农,又顿亏沿河课利。如朝廷许令复旧,即别具措置利害以闻。”诏定陶知县张士澄与同勾当修内司杨琰相度修广济河。废广济河运年月当考,天圣六年七月合参照。又熙宁八年十二月、九年四月;元丰五年二月废广济河辇运,至八年八月复置,当并考。

戊辰,诏河北、河东路当差管勾训练义勇、保甲官,并令提举义勇、保甲司奏举。

都官郎中、新知夔州郑惟几言:“伏见奉特敕奏举边臣,任用后不如所举,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如致城寨不守,其举主虽会恩不愿减。窃以战守之职,所系甚重,举主有罚无赏,乞被举者如擢用后,因战守有功,事状尤异,其举主亦等第旌赏。”诏自今边臣功状显著者,勘会举主取旨。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诏奖黄琮、刘舜卿。

诏官田已有人租佃及五年者,并不在给募役人之限。

检详枢密院兵房文字、太子中允刘载监杭州龙山税。坐前知司农寺丞京东体量赈济灾伤擅立关子式,牒诸州军付饥人,于积蓄之家假贷违法也。六月辛未,载初以佐著作除中允、检讨。

赠靖难节度使、追封新平郡王、谥恭静宗保卒。诏以宗保仁宗朝尝养于宫中,故优赠之。宗保,允成子,出后昭成太子为孙。既继昭成,与母康氏异宫,定省未尝阙。母或遣人至,虽微贱,必冠带见之。母卒,执丧哀毁。康氏好方书,每岁以钱十余万为药,以施疾者,宗保岁岁如之。每制药,必涕泗追慕。性仁恕,吏盗米至千余石,贳其罪。或谓宗保太宽,宗保曰:“彼盗赃当流,吾恐其人窜远地,则父母妻子皆委沟壑,故不忍也。”尝于坐隅书“忍”字以为戒,宗室贤之。

己巳,淮南东路转运司言:“频年水旱,乞差官以楚州市易本钱籴苏州米三十万石,应副军储。或粜用淮南价,拨还市易。”从之,令提举楚州市易司施行,如兑充军粮,令转运司依和籴价偿之。

庚午,诏:“近遣光禄寺丞杜纯相度于沿蔡河州军置籴场,计置辇运,以食河北路。可更于沿黄河州县计置,除朝廷赐本钱外,同转运司计脚费以闻。”

又诏河北东、西路察访司:“保甲灾伤及五分县,与免教阅;仍令本司约府界阅试,比较武艺给钱粮,放散日数立法。其义勇阅试,更不增粮,止支例物。”

辛未,中书言:“准条,南郊前一季,许约法断案外,余不约法。勘会每约法,大理寺供状法申中书、枢密院,即检断,审刑院更不贴草节略贴黄。法状比贴黄繁多,刑房吏少,虑当此拥并,点检不精,乞更不约法;止两月前召审刑、大理官赴中书,令断、议官同议断,依旧贴黄;止作节状申中书、枢密院,受誓戒前半月依此催促。”朱史以为小事削去,新本从之。又奏:“看详编修条例所言:大礼,臣僚加恩,旧无定例,推恩不一。有宗室皆为诸王、使相而充献官及免者,食邑并加千户,或不充献官加七百户,今并改作千户。有皆为知枢密院、枢密副使、宣徽使而带节度使者,食邑七百户,实封三百户;不带节度使者,食邑加五百户,实封二百户,今并改作七百户,实封三百户。”从之。

壬申,诏将作监具已科定修三司所用监官、兵匠之数及合役月日以闻。

泾原路经略司言:“乞自今汉、蕃户盗西界牛马,听逐路依收接条例于沿边处界首说谕给还。”从之。

诏义勇、保甲所习武艺,弓须及七岗以上,弩两石以上,仍以十分为率,弓及枪刀各毋得过二分,余并习弩。

中书言:“诸州流民虽愿归业,缘河北赈济粮数不多,欲令京西南、北路差去官详累降指挥存恤,无令饥冻,如自愿归业者听之。南、北路各赐度僧牒二百、州助教敕告各二十,以助赈济。”从之。墨本便于此日载遣裴昱赐韩琦等诏及琦答疏,误也,朱本因之。今移入八年四月萧禧去时。

提举河北、河东路义勇、保甲沈括等言:“乞自京给例物赴逐司,准备支用;不足,以逐州军钱充,三司拨还。又准朝旨,命监司官分定州军提举义勇、保甲,乞应教阅月,令逐官往来提举。又义勇,乞委安抚司选兵官同本县官一员监教。河北义勇、保甲依陕西秦凤路例,别籍上等,立通选格,及参详未尽事理,条画以闻。欲乞遇所至州县见教民兵,即亲阅视,其余委监教官精选择。”并从之。

淮南等路发运司言:“真、扬、楚州运河久不浚,乞赐钱粮下两司,候纲运稍空,募人兴工。”从之,仍许截留上供钱米各五万四千贯石。

知荆南潘夙罚铜八斤,转运使孙构、荆湖北路都监朱允中各七斤。坐妄奏权知懿州、左藏库使李浩斩军人及擅交割公事赴太原府新任不实故也。

丙子,卫州防御使冯行己权同勾当三班院,始自雄州还朝也。还朝,据本传。欲载乡巡弓手废复,故出此,不然削去。沿边旧有乡巡弓手,后悉废罢,而北界巡马如故,数渔界河,剽取舟船,行己请复置乡巡弓手以杜侵争之端,上手诏嘉纳。此据行己本传,不知端的月日,且附行己归朝堂三班后。王安石熙宁六年四月一日日录载行己不欲复乡弓手,与本传特异。行己旧传亦同新传,不知史官何故略不参照日录,当是日录不可信也。

皇城使、端州刺史、带御器械、同管勾外都水监丞、提举河北兴修水利程昉领达州团练使,永静军判官林伸、东光县令张言举各追一官勒停,权发遣转运副使陈知俭罚铜二十斤,转运判官黄好谦、提举河北东路常平赵偁、前权发遣东路提点刑狱段绎各十斤。初,昉开胡芦河,引水入新开故道,浸民田不可胜计,诏河北东路转运司遣官相视。本志云:葫芦河本西山水,自冀州新河镇入深州武彊县,与滹沱河合流,其后变徙,入于大河。熙宁中,程昉请开引水新河故道,诏遣官按视云云。不记是熙宁几年,按日录七年正月二十六日有韩宗师劾程昉事,已附见本月日。转运司遣伸及言举,伸、言举奏:“新河身比旧河高一丈以来,致水逆行浸民田。宋要录云,知俭等凭之以奏。诏昉具析,昉反言引水通快,官私船筏略无阻滞,及滹沱河下尾河塘通阔三十余步。”诏遣都水监丞刘㻅、黄御等与催纲李直躬考验,而㻅等奏如昉言,故昉迁官而黜伸、言举,知俭、偁、好谦皆以凭伸等奏故罚之。开河部役官吏,仍令昉等第保明。会要水利门:七年十月十三日,以皇城使、端州刺史程昉遥领达州团练使。昉治滹沱河,议者争出所见,谓非利,昉确不移。既而水行,人便之,上嘉焉,进官以赏之。会要所书,盖专为昉道地,与元祐史官不同,当考。元祐史官载伸等言“致水逆行”,昉反言云云。绍圣史官乃削去“致”字、“反”字,此可见其意也。

御史盛陶尝论昉曰:盛陶论奏程昉,不得其时,今附此,更详之。陶以五年九月为御史,八年闰四月罢。“昉挟第五埽塞决河之功,专为己力,假朝廷威势,恐动州县,故纵壕寨,徒属骚扰不法。臣意其能为朝廷立事,不无小害,久之不敢轻言。今闻昉所开共城县御河,颇废人户水硙,多用民力,不见成功。又议开沁河,因察访官案行,始知不当。漳河、滹沱河之役,臣不知用工几何,淤田若干,即今通流与否,而水占邢、洺、赵、深、祁之良田,民颇咨怨。王广廉、孔嗣宗、钱勰以至赵子几,皆有论列。采之谣言,至有魔王、金块之诮。其奸欺之状,则闻多置挞口,指决河所浸便为淤田;其事势之盛,则举官废吏,惟其所欲。无耻之徒,希合响附,道路厨传,与国信同,而监司不与焉。至其悖慢豪横,则受圣旨者三,受提点刑狱司牒者十二,故有违拒。朝廷假借任使,惟以水政,其如小人误当赏擢,骄暴自肆,盖其常态。今昉故违制书,已被勘劾,虽该恩宥,尚冀圣断施行。其他兴作,案近制开修河道之类,若相度利害不实,致沮废功利,枉用财力,不以赦降去官原减。乞先委官代还,乃行案验。”上曰:“王安石以昉知河事,且欲任使。开漳河七百万工,滹沱八九百万工,已议体量。”然朝廷讫不果根治也。陶论昉,不得其时,今附昉领达州团练使后。近旨枉费、不以赦原,盖是九月一日张琥奏案验水利不实、不当者。朱本云:盛陶、王广廉、孔嗣宗皆尝论奏,然朝廷皆不果根治也。共城属卫州,河北西路;邢、洺、赵、深,并系西路。

丁丑,诏中书检正公事官、司门员外郎依正提点刑狱例奏子孙。

赐检正中书孔目房公事许安世、权检正中书礼房公事叶适家钱各百千,以安世丁母忧,适卒故也。适事,见六月二十一日。

河北西路察访司言:“准朝旨,买饥民耕牛以备军行辎重,或候岁丰听民间请买,实为便利。”从之。

诏河北两路察访,所至案视教阅义勇、保甲,有武艺出伦,并第给例物;如案视不及处,委本司官或元分定监司提举管勾官施行。

成都府路转运司言:“本路年例移税往别路远仓输纳,今岁灾伤,乞止应副利、梓州一半估钱外,余正色乞权免支移。”诏免绵州秋税,其戎、泸、龙、剑州,依例那移钱物,以办年计。

戊寅,诏两浙西路提举司出米三万石,赈济常、润州灾伤。

庚辰,遣太子中允、检正中书礼房公事曾伉察访荆湖路常平等事,伉辞不行,以检正户房公事蒲宗孟代之。

诏三司置会计司,以宰相韩绛提举。先是,绛奏:“三司总天下财赋,其出入之数并无总要、考校盈虚之法。欲选官置司,以天下户口、人丁、税赋及场务、坑冶、河渡、房园之类租额年课及一路钱谷出入之数,去其重复注籍,岁比较增亏及其废置钱物、羡余、横费等数。或收多,则寻究因依,以当职之官能否为黜陟;若支不足,或有羡余,理当推移,使有无相济,如此则国计大纲,朝廷可以省察,议论正事,足宽民力。仍乞臣绛提举。”而三司使章惇亦言:“天下财赋,帐籍汗漫,无以察其耗登之数,请选置才士,删修为策,每年校其增亏,以考验诸路当职之官能否,得以升黜。”故有是命。绛传云:继王安石之后,请置局中书,勾考用度,以均节邦计。滞留多不决,数月,以疾辞。新、旧录并同,当考。八年九月庚午,罢会计司。

京西南路流民置田、买耕牛权免税钱。

枢密院言,在京并诸路新招兵南郊赏给,恐难与旧人同例。诏应降御札后招禁军、厢军等,赏给并给旧人之半。

诏提举市易司岁举京官五员。

知谏院邓润甫言,闻开封府司、军巡院所禁罪人多久系不决,有自春夏迄今,犹未予夺。诏开封府具析以闻。

权发遣三司使章惇言:“三司焚毁,旧行公案全阙吏人,帐司吏多,乞选三十人分于逐案,却拨三司善算吏还账司。”诏差十五人。又奏:“乞从臣委官及选检法官一员,同取索在省主行文籍,逐一看详。素有令式者归有司,未有令式者立条例。”又奏:“乞三司僚属,从臣选举。外司之财,三司总领。如外司有不职、不奉法者,以时案举。”并从之。十一月戊戌,实录又书三司言:乞发运司市易财利,并归三司。从之。即此总领外司之财也。今存此去彼。

辛巳,诏成都府路茶本钱令转运司应副,如不足,即借兑提举司坊场剩钱;又不足,即借常平钱,令司农寺拘辖拨还。

诏开封府界诸县灾伤,权住聚教保甲一年。

司农寺一〇乞废户长、坊正,其州县坊郭税赋、苗役钱,以邻近主户三二十家排成甲次,轮置甲头催纳,一税一替,逐甲置牌籍姓名,于替日自相交割,县毋得勾呼;衙集役使,除许催科外,毋得别承文字,违者许人告,以违制论,不以去官赦降原减。从之。八年闰四月乙巳、甲寅可考。

诏中书、枢密院案河北被灾至甚州军文武官职事,要切不可阙人管勾外,余相度裁省。

又诏淮南发运司,岁岁于两浙所买䌷绢,许自来年以后,于出产州军置场和买,或预给价钱,毋得抑配民户。

上批:“宗室见补外官者,皆非近制所当出之人,宜依令宴例,仍旧与南郊赏给。”

诏义勇正身不许应募充刺一一,已应募者召人对替。

苏州人初士尧言,曹孝立乞修围本州五县田岸,有害无利,乞诸县修三等田岸,于春冬分两番修筑。诏转运司相度利害以闻。其后,转运副使张靓按孝立所议果非便,其总役检计官魏谔等并劾之。孝立,初见五年十一月。

癸未,河北西路转运司言:“自去秋至今年夏雨,蠲税及亏欠课利七十五万缗。已奉朝旨,令三司指挥提举河北籴便粮草李直躬辄移沿边钞与西路,令商人入中粮二十万石,及赐内藏库钱十万缗。缘本路连岁灾歉,乞更赐钱三十万缗资助经费,严约束东路依元定通融年额钱帛应副。”诏赐发运司市易务收管钱二十万缗。

乙酉,职方员外郎、权发遣江淮发运副使公事张颉陞一任。时颉以秋运奏计至京,上令具罗拯、薛向等推恩例进呈。旧例,发运副使理三司副使资序者,除天章阁待制,时颉方权发遣,又理通判资序故也。上批:“今岁江、淮上供粮实至京师者,比元额不及三分之一。近又诸路屯兵归仓,计增廪给不少,不预处置,虑耗岁额,或致阙乏。宜督张颉奏事讫,速还本任,计置来年元额。”张颉附传云:为发运副使,诣阙奏事,六路财利蕃息,颉不自言,神考问其意,对以“不敢用是希赏,具数奏上,乞付中书,以避臣下私有贡献之嫌”。诏从之。按上批“今岁上供比元额不及三分之一”,则附传所称财利蕃息,恐饰说也,今不取。

诏管军臣僚毋得通婚,如未管军前已为亲属者,自陈。

丙戌,诏三司借上供粮十万石与淮南西路提举常平司,准备出粜或借支用。

上批:“王安石生日,可差入内东头供奉官冯宗道依在外使相例取赐。”盖特恩也。熙宁六年,王荆公初罢相,以吏部尚书、观文殿学士知金陵,荐吕惠卿为参政而去。既而吕得君怙权,虑荆公复进,因郊礼进荆公为节度使、平章事。方进见,上察见其情,遽问曰:“王安石去不以罪,何故用赦复官?”惠卿无以对。明年,复召荆公秉政,而王、吕益相失矣。此据魏泰东轩录,因安石依使相例,且附此。泰所闻或未必然,当考。

诏大小使臣出官,自今武举使臣更不试策,其乞试弓马,比元试增斗力方许试。

增桥道、清塞、雄胜指挥料钱满三百。

己丑,三司言:“知熙州王韶乞依沿边和籴例,以一分见钱、九分西钞,别定价,募蕃客中卖给钞,应副籴粮。”从之。

庚寅,诏左班殿直、雄州归信容城县尉臧景到任以来,用心悉力,职事干办,可除阁门祗候,就差知雄州归信、容城县。景,前已见。

诏:“自今大使臣任路分都监、知州军以上合降差遣者,除横行使副以上及降州钤辖之类审官无阙者一二,并令枢密院量情罪差注;余并量所坐轻重取旨,与本院差遣,或送审官西院。其小使臣特旨责降者,准此。”

三司使章惇乞借内藏库钱五百万缗,令市易司选能干之人,分往四路入中算请盐引及乘贱计置籴买。诏借二百万缗。

知桂州刘彝言:“邕州溪洞积年水旱,所欠税米等乞援赦除放。”从之。

辛卯,直舍人院、同管勾国子监李定兼权判司农寺。

壬辰,中书条例司乞五路弓箭手、寨户,除防拓、巡警及缓急边事许一面差拨外,若修城池或和雇夫、马、牛、驴,即申经略、安抚、钤辖司指挥。如敢别差倩及科配、和雇不以正身家人,并科违制之罪,虽经赦降去官不原。委按察官觉察,及立赏许人告。从之。其夔州路义军、广南枪手、土丁、峒丁一三,湖南弩手、福建乡丁枪手,准此。

诏义勇、保甲令三路提举官详定教阅武艺陈队法。

权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蔡确言:“夏田灾伤十分,乞免来年春夫。”从之。

权淮南发运副使张颉乞今后使副只于真州本司连书发遣,遇春运拥并,即轮一员至扬、楚、泗州以来提举催促,部押末运,入京奏事。从之。

诏应教阅诸军人员,有能部辖士卒,比诸军最整齐,或尝经驱使,见其干办有胆略,堪统领陈队者,在京委殿前、马步军司,在外委都副总管、安抚、钤辖、知州、路分都监保举司奏,枢密院类聚注籍;遇须人驱策,以举主多者取旨勾抽、验问录用。

癸巳,天章阁待制、同提举在京诸司库务韩缜权知开封府,工部郎中、直集贤院、新知邢州范纯仁直龙图阁、权发遣庆州。纯仁过阙入觐,上见之甚喜,曰:“卿父在庆州甚有威名,卿今继之,可谓世职也。”纯仁顿首谢曰:“臣不肖,何足以继先臣,但以陛下过听,误使承乏耳。”上问曰:“卿兵法必精?”对曰:“臣素儒家,未尝学兵法。”又问:“卿纵不学兵法,卿久随侍在陕西,必亦详熟边事?”对曰:“臣随侍时年幼,并不复记忆,兼今日事体与昔时不同。”纯仁度必有以开边之说误上者,因进言:“臣不才,陛下若使修缮城垒,爱养百姓,臣策疲驽不敢有辞。若使臣开拓封疆,侵攘夷狄,非臣所长,愿别择才帅。”上谕曰:“以卿之才,何所不能,但不肯为朕悉心耳。”对曰:“臣子之于君父,若有可展报效处,杀身不避,岂有不尽心力邪?但陛下所责,非臣所长,不敢面谩欺罔以对。”纯仁辞益坚,上卒不许。

诏赐淮南路常平米二万石下淮南西路提举司,易饥民所撅蝗种;又赐五万石下河北东路提点刑狱司,赈济流民,许出粜,仍先于常平仓拨见钱赈济,麤色粮听给价钱。

枢密直学士、权知开封府孙永降授龙图阁直学士,罢知开封府。侍御史知杂事张琥言永体问纳免行钱利害不当也。

是月,上以新定结队法并赏罚格及置陈形势等,遣近侍李宪付鄜延帅赵卨,俾讲求推及诸路。诏卨曰:“陈法之详,已令宪面谕,今所图止是一小陈,卿其从容析问,宪必一一有说。然置陈法度,久失其传,今朕一旦据意所得,率尔为法,恐有未尽,宜无避忌,但具奏来。”继又诏卨曰:“近令李宪赍新定结队法并赏罚格付卿,同详议施行可否,及因以团立将兵一四,更置陈法。想卿必已深悉朝廷经画之意,如日近可以了当,宜令李宪赍赴阙。”

于是,卨奏:

臣伏详置陈之法,以结队为先。按李靖法,五十人为一队,每三人自相得意者结为一小队,合三小队为一中队,合五中队为一大队,余押官、队头、副队头、左右傔旗五人即充五十,并相依陈。凡诸队头与贼相杀,左右傔旗急进相救;若左右傔旗被贼缠绕,以次行人进前相救;其进救人又被贼缠绕,以次后行人急须进救。其前行人被贼,后行人不救者,押官、队头即斩之。今圣制:每一大队合五中队,五十人为之;中队合三小队,九人为之;小队合三人为之,亦择心意相得者。又选壮勇善枪者一人为旗头,令自择如己艺、心相得者二人为左右傔;次选勇悍者一人为引战;又选军校一人执刀在后,为拥队。凡队内一人用命,二人应援;小队用命,中队应援;中队用命,大队应援;大队用命,小队应援。如逗挠观望不即赴救,致有陷失者,本队委拥队军校一五,次队委本辖队将,审观不救所由,斩之。其有不可救,或赴救不及,或自受敌,体被重创,但非可救者,皆不坐。其说虽与古同,而用法尤为精密。此盖陛下天锡勇智,不待学而能也。

然而议者谓四十五人而一长,不若五人而一长之密。且以五人而一长,即五十人而十长也,推之于百千万,则为长者多而统制不一也。至如周制:五人为伍,属之比长;五伍为两,属之闾胥;四两为卒,属之族师;五卒为旅,属之党正;五旅为师,属之州长;五师为军,属之命卿。此犹今之军制,百人为都,五都为营,五营为军,十军为厢。自厢都指挥使而下,各有节级,有员品,亦昔之比长、闾胥、族师、党正之任也。议者谓什伍之制,于都法为便,然都法恐非临陈对敌决胜之术也。况八陈之法,久失其传,圣制焕然一新,稽之前闻,若合符节。盖法制一定,易以致人。敌好击虚,吾以虚形之;敌好背实,吾以实形之。然而所击者非其虚,所背者非其实,故逸能劳之,饱能饥之,安能动之,此所谓致人而不致于人也。臣误蒙训谕,蚤暮以思,偶有所见,不敢不尽。此据兵志第四巻十月事附见,当考。校勘记


注释

至八年八月复置“八年”,宋史巻九四河渠志、宋会要方域一六之二四作“七年”。

孙构“构”原作“桷”,据宋史巻三三一本传改。

议者争出所见“争”原作“互”,据宋会要食货七之二八改。

又议开沁河“沁”原作“泌”,据宋史巻四六八程昉传改。

共城“共”原作“其”,据上文及宋史巻八六地理志改。

司门员外郎“门”原作“令”。按:宋无“司令员外郎”官名而有司门员外郎,见宋史巻一六三职官志、宋会要职官一五之四七,据改。

其戎泸龙剑州“其”原作“往”,据阁本、活字本改。

及其废置钱物“置”下原衍“件”字,据宋史巻一七九食货志删。

却拨三司善算吏还账司“还”原作“迁”,据阁本改。

一〇司农寺“寺”下原衍“司”字。按:宋有司农寺而无“司农寺司”。熙宁三年,诏司农寺讲行农田水利、免役、保甲等法,见宋史巻一六五职官志、宋会要职官二六之四。其职掌与此下叙事相符,此处“司”字显衍,故删。

一一不许应募充刺“刺”原作“役”,据宋史巻一九一兵志改。

一二审官无阙者“审”原作“蕃”,据阁本改。

一三土丁峒丁“土”原作“上”,“峒”原作“嗣”,据活字本及宋史巻一九一兵志改。

一四及因以团立将兵“兵”原作“官”,据宋史巻一九八兵志改。

一五本队委拥队军校“委”原作“仰”,据宋史巻一九五兵志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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