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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回 議新法創設條例司 讞疑獄狡脫謀夫案 之二

宋史演義作者:蔡東藩發布:福哥

2020-6-16 04:36

惱了御史中丞呂誨,含忍不住,即撰成一篇彈文,入朝面奏。途中遇著司馬光,問他何事?誨便道:『我將參劾一人,君實可贊成麼?如肯贊成,請爲後勁。』

光問所劾何人?

誨答道:『便是新參政王安石。』

光愕然道:『朝廷方喜得人,奈何劾他?』

誨嘆道:『君實也作是說麼?怪不得別人。安石好執偏見,黨同伐異,他日必敗國事,這是腹心大患,不劾何待?你如不信,儘管請便,我要入朝去了。』

光答道:『我正去侍講經筵,不妨同行。』

原來君實系光表字,故誨以此相呼,兩人同入朝堂,待至神宗御殿,誨即袖出彈章,上殿跪呈。神宗當即展閱,但見上面文字,無非指斥安石,最注目的卻有數語,其文云:

臣聞大奸似忠,大詐似信。安石外示樸野,中藏巧詐,驕蹇慢上,陰賊害物,誠恐陛下悅其才辯,久而倚畀,大奸得路,群陰會進,則賢者盡去,亂由是生。臣究安石之跡,固無遠略,唯務改作,立異於人。徒文言而飾非,將罔上而欺下,臣竊憂之!誤天下蒼生者,必斯人也!

看官!你想神宗方信任安石,怎能瞧得進去?看到誤天下蒼生句,不禁怒形於色,立將原奏擲還。

誨大聲道:『陛下如不見信,臣不願與奸佞同朝,乞即解職!』

神宗也不多言,只命他退去,誨退後,即下詔出誨知鄧州。范純仁復申劾安石,留章不下。純仁求去,奉詔免他諫職,改判國子監。純仁又續繕奏章,擬再墾辭,甫經繕就,忽由安石遣使,傳語純仁道:『已議除知制誥了,請不爲已甚。』

純仁勃然道:『這是用利誘我了。我言不用,萬鍾亦非我所願呢!』不愧家風。

當下將奏稿取交來使,次日,即將奏本呈入。神宗尚未許去,驀見安石入朝,疾言遽色,奏請立黜純仁。

神宗道:『純仁無罪,就使外調,亦當給一善地,可令出知河中府便了。』

安石不便再言,只得悻悻而退。范純仁即仲淹第二子,兄純佑,曾隨父鎮陝,與將士雜處,評價人才,無不具當。仲淹得任人無失,以此立功,及仲淹罷職,他奉侍左右,未嘗少離。未幾,廢疾去世,弟純禮、純粹,依次出仕,後文慢表。惟純仁以父蔭得官,歷任縣令判官,所向皆治。尋擢爲侍御史,與議濮王典禮,復遭外謫。見三十四回。嗣又召還京師,命知諫院,至是又出守河中。尋徙成都轉運使,因新法不便,戒州縣不得遽行。安石恨他阻撓,誣以失察僚佐罪,左遷知和州。插此一段。敘明純仁歷史,且回應三十二回中語。這且按下再提。

且說王安石以兩法既行,複議頒行青苗法。呂惠卿極端慫恿,獨蘇轍立言未可,安石問爲何因?轍答道:『出錢貸民,本欲救民,但錢入民手,不免妄用,滿限多無力籌償,有司飭吏追呼,鞭撲橫施,是救民反至病民了。』

安石道:『君言誠有理,且從緩議。』

於是有好幾旬不談此法。忽奉神宗詔命,令與司馬光複議登州獄案。安石遂邀光合議,兩人各據一見,免不得又爭執起來。

登州有一婦,許嫁未行,聞夫婿貌丑,心甚不平,竟暗挾利刃,潛往害夫。適乃夫臥田舍間,便拔刀斫入,幸乃夫尚未睡著,慌忙起避,才得不死。只因用手遮格,被斷一指而去。乃夫遂鳴官訴訟,知州許遵,拘婦到案,見該婦姿色頗佳,與乃夫確不相配,遂有意脫婦,令她一一承認,當爲設法保全,該婦自然聽命。許遵即以自首減罪論,上達朝廷。遵有意全婦,莫非想娶她作妾麼·

安石謂遵言可行。

光憤然道:『婦謀殺夫,尚可減罪麼?』

安石道:『婦既自首,應從末減。』

光又道:『律文有言,因他罪致殺傷,他罪得首原,今該婦謀殺乃夫,本屬一事,豈謀自謀,殺自殺,可分作兩事,得准首原麼?』明白了解。

安石道:『若自首不得減罪,豈非自背律文?』無非好異,不顧綱常。

兩人相持不下,當即共請神宗判斷。偏神宗左袒安石,竟准如安石議。文彥博、富弼等,諫阻不從,且將謀殺已傷,按問自首一條,增入律中,得減罪二等,發交刑部,垂爲國法。侍御史兼判刑部官劉述,封還詔旨,駁奏不已。安石大憤,請神宗黜退劉述。述遂率侍御史劉琦、錢顗,共上疏論安石罪,略云:

安石執政以來,未逾數月,操管商權詐之術,與陳昇之合謀,侵三司利權,開局設官,分行天下,驚駭物聽。近復因許遵妄議,定按問自首之法,安石任偏見而立新議,陛下不察而從之,遂害天下大公。先朝所立制度,自宜世守勿失,乃妄事更張,廢而不用,如此奸詐專權,豈宜處之廟堂,致亂國紀?願早罷逐,以慰天下。曾公亮畏避安石,陰自結援以固寵,趙抃則括囊拱手,但務依違,皆宜斥免,臣等爲國家安危計,故不憚刑威,冒瀆天聽,伏冀明斷施行。

疏上,安石奏貶琦監處州鹽酒務,顗監衢州鹽稅,並拘述獄中。司馬光等上疏力爭,乃將述貶知江州。琦、顗照安石議,貶謫浙東。殿中侍御史孫昌齡,同判刑部丁諷,審刑院詳議官王師元,皆坐述黨忤安石,謫徙有差。還有龍圖閣學士祖無擇,與安石意見不同,亦遭黜逐。正是:

黜陟不妨由我主,綱常何必爲人拘?

既而三司條例司官蘇轍,亦被謫爲河南府推官,欲知蘇轍如何得罪,容至下回表明。


【後評】

新法非必不可行,安石非必不能行新法,誤在未審國情,獨執己見,但知理財之末跡,而未知理財之本原耳。當安石知鄞時,略行新法,邑人稱便,即嘵嘵然曰:『我宰天下有餘。』不知四海非一邑之小,執政非長吏之任也。天下方交相詬病,而安石愈覺自是,黜陟予奪,任所欲爲。

至若登州婦人一案,較諸斗鶉少年,尤關風化,同僚謂不宜減罪,而彼必欲減免之,蓋無非一矯情立異之見耳。夫朝廷舉措,關係天下安危,而顧可以矯情立異行之乎?我姑勿論安石之法,已先當誅安石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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